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附录
| 序号 | 文件名称 | 页码 |
| 1 | 发行保荐书 | 1 |
| 2 |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 35 |
| 3 | 审阅报告 | 205 |
| 4 |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292 |
| 5 | 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 299 |
| 6 | 法律意见书 | 307 |
| 7 | 律师工作报告 | 421 |
| 8 | 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 618 |
| 9 | 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行的文件 | 664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六年三月
声 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或“本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文件中所有简称和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招股说明书一致。
目 录
声 明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4
一、保荐人名称 ...... 4
二、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 4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5
四、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 6
五、本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7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 9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0
一、关于中信证券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相关情况的说明 ...... 10
二、对有研复材有偿聘请第三方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 11
三、保荐人结论性意见 ...... 12
第四节 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3
一、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13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 13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4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4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5六、关于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 17
七、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做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事项的核查意见 ...... 19
八、关于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 19
九、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及结论 ...... 20
十、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 20
十一、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 24
十二、关于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 ...... 28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本机构”或“中信证券”)。
二、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中信证券指定伍玉路、李钦佩作为有研复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指定胡清彦作为项目协办人,指定石建华、宋璨江、张一鸣、蒋子晗、洪宏峰、潘云飞、张文轩、杨洪垒作为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保荐代表人情况
伍玉路,男,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长远锂科科创板IPO、三一重能科创板IPO、中信金属主板IPO、华大九天创业板IPO、新巨丰创业板IPO、长远锂科可转债、沈阳机床非公开、深天马A非公开、沈阳机床并购重组、中金黄金并购重组等项目。
李钦佩,男,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三一重能科创板IPO项目、有研硅科创板IPO项目、大金重工非公开发行项目、赛福天非公开发行项目、石化油服非公开发行A股、H股项目,东北制药非公开发行项目、中石化燃气战略并购项目、京能集团战略并购项目、天壕环境重大资产重组项目、长江证券分拆长证香港上市项目、益佰制药公开发行公司债、中票项目,江河集团公司债项目、联众新能源可交换债项目;百川畅银新三板挂牌、增发等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情况
胡清彦,男,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曾参与三一重能科创板IPO项目、有研硅科创板IPO项目、信德新材创业板IPO项目、光电股份非公开项目、厦门钨业非公开项目、有研硅收购DG项目、中国有色矿业港股配售项目、地平线港股上市项目等。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项目人员联系方式
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执业情况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1层
联系电话:010-60837312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英文名称:Grinm Metal Composites (Beijing) Technolgy Co., Lt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1MPDX9U注册资本:37,123.8468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樊建中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9年9月19日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4年5月23日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兴科东大街11号邮政编码:101407联系电话:010-60662696传真号码:010-62355099互联网址:http://www.grimct.com电子信箱:ir-grimct@grinm.com主营业务:公司主要从事金属复合材料及制品、特种有色金属合金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分为金属复合材料及制品和特种有色金属合金制品板块,主要产品包括金属基复合材料及制品、双金属复合材料及制品、特种铝合金制品和特种铜合金制品等。
本次证券发行的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负责人为胡斌,联系电话010-60662696。
四、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中信证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1.3949%的股份,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有研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及国华卫星应用产业基金(南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0.04%的股份。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中信证券自营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发行人重要关联方有研新材281,647股股票,信用融券专户持有有研新材27,800股股票,全资子公司持有有研新材2,197,658股股票,控股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有研新材5,963,643股股票。中信证券自营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发行人重要关联方有有研粉材91,682股股票,全资子公司持有有研粉材1,022,402股股票,控股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有研粉材19,019股股票。中信证券自营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发行人重要关联方有研硅164,230股股票,信用融券专户持有有研硅21,400股股票, 全资子公司持有有研硅2,428,875股股票,控股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有研硅7,309,420股股票。另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人将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具体认购数量、金额等内容在本次发行前确定并公告。
除以上情形之外,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除可能存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权益及在发行人处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除上述情形外,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基于上述事实,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存在对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可能产生影响的事项。
五、本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本保荐人内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内核部将按照保荐项目所处阶段以及项目组的预约情况对项目进行现场内核。内核部在受理项目申报材料之后,将指派审核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结合项目情况,有可能聘请外部律师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为本机构内核部提供专业意见支持。由内核部审核员召集该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履行问核程序,询问该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情况,并提醒其未尽到勤勉尽责的法律后果。
内核审议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尽职调查是否勤勉尽责。发现审议项目存在问题和风险的,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内核会召开前由内核部汇总出具项目内核报告。内核委员会以现场会议方式履行职责,以投票表决方式对内核会议审议事项作出审议。同意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决议应当至少经2/3以上的参会内核委员表决通过。内核部对内核意见的答复、落实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内核意见在项目材料和文件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前得到落实。
(二)内核意见
2025年6月6日,在中信证券大厦25层2509会议室召开了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内核会,内核委员会对该项目
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该项目通过了中信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议,同意将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申请文件对外申报。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本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作为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本机构: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的规定,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一、关于中信证券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相关情况的说明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会计师的选聘
为控制本项目财务风险,加强对本次IPO开展的独立尽职调查工作,中信证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担任本次IPO项目的保荐人暨主承销商的券商会计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成立于2024年2月9日,负责人倪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94MADB7PPA81,持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具备协助保荐人进行财务尽调核查服务的资质。本次选聘服务内容包括:协助中信证券对发行人进行整体、全面的财务尽职调查,协助起草招股说明书中与财务相关的章节内容和整理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等。
本次聘用采用竞争性磋商选聘方式选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为本项目保荐人暨主承销商的券商会计师。本次聘用费用共计人民币87.50万元(含增值税),支付具体安排为采用分期支付、银行电汇的方式。
中信证券采用自有资金支付上述费用。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律师的选聘
为控制本项目法律风险,加强对本次IPO开展的独立尽职调查工作,中信证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IPO项目的保荐人暨主承销商的券商律师。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5月16日,注册2,000.00万元,负责人孔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110000E00016266T,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本次选聘服务内容包括法律核查复核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包括:协助中信证券完成本次IPO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协助招股说明书及历次反馈文件中法律章节复核和整理本次上市相关的工作底稿等。
本次聘用采用竞争性磋商选聘方式选聘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为本项目保荐人暨主承销商的券商律师。本次聘用费用共计人民币48.00万元(含增值税),支付具体安排为采用分期支付、银行电汇的方式。中信证券采用自有资金支付上述费用。
(三)见证律师的选聘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信证券聘请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发行的见证律师。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3月9日,注册1,040.00万元,负责人李云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110000E00016397N,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本次聘请服务内容包括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发行及承销全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如有)和网下投资者资质及其与发行人和承销商的关联关系、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售、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有关情况的合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本次聘用采用续聘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为本项目本项目发行见证律师。本次聘用费用共计人民币5.50万元(含增值税),支付具体安排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在提供完毕见证服务后向中信证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信证券在收到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
中信证券采用自有资金支付上述费用。
二、对有研复材有偿聘请第三方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在本项目中除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依法需要聘请的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具体为:1、聘请了尚普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编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聘请了北京慕迪灵翻译有限公司对发行人重大合同中的外文合同进行了翻译;3、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提供本次申报的材料制作支持和底稿辅助整理及电子化服务。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上述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发行人
在本项目中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三、保荐人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中,保荐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除依法聘请证券服务机构,同时聘请尚普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慕迪灵翻译有限公司、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之外,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前述相关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第四节 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中信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保荐人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决策程序
2025年5月8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全体董事出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2025年5月23日,发行人召开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综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三)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开方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发行
人本次发行已经依其进行阶段,取得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发行人内部批准和授权,授权程序合法、内容明确具体,合法有效。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每股股份应当支付相同价额且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人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董事会下设置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建立健全了管理、生产、销售、财务、研发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报告期内且截至2025年5月23日,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构成。2025年5月23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再设置监事会。
(二)发行人是一家主要从事金属复合材料及制品、特种有色金属合金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业务分为金属复合材料及制品和特种有色金属合金制品板块。主要产品包括金属基复合材料及制品、双金属复合材料及制品、特种铝合金制品和特种铜合金制品等,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航空航天、军工电子、智能终端、家用电器等领域。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XYZH/2025BJAA16B1199”《审计报告》,发行人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41,435.41万元、49,796.87万元、60,963.98万元和24,010.09万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7,510.59万元、6,191.44万元、6,843.85万元和1,416.39万元。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信永中和审计了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XYZH/2025BJAA16B1199”《审计报告》。
(四)根据相关主体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公开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一期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人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发行人工商档案、《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系根据《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设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已履行了必要批准、验资、工商注册及变更登记等手续,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发行人设立登记及历次工商变更的证明文件,发行人于2019年9月19日完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并于2024年5月23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在3年以上。
经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发行人自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董事会下设置了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建立健全了管理、生产、销售、财务、研发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报告期内且截至2025年5月23日,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构成。2025年5月23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再设置监事会。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二)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信永中和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XYZH/2025BJAA16B1199”《审计报告》,并核查发行人的原始财务报表,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根据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信永中和出具的“XYZH/2025BJAA16B1198”《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流程及其运行效果,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三)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经核查发行人业务经营情况、主要资产、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资料,并结合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等资料。保荐人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经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并核查发行人的实际经营情况,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为从事金属复合材料及制品、特种有色金属合金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金属基复合材料及制品、双金属复合材料及制品、特种铝合金制品和特种铜合金制品等,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经核查发行人历次聘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发行人最近二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自公司成立以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
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3、经核查发行人财产清单、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结合与发行人管理层的访谈,并根据德恒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四)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的《营业执照》、主要业务合同、所在行业管理体制和行业政策,取得的工商、税务、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主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并进行公开信息查询,保荐人认为,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个人简历、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其分别出具的相关承诺,并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营记录,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六、关于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一)核查对象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全体股东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1 | 中国有研 | 18,878.72 | 50.85 |
| 2 | 有研工研院 | 7,355.15 | 19.81 |
| 3 | 复迈辉 | 1,805.52 | 4.86 |
| 4 | 火炬创投 | 1,427.54 | 3.85 |
| 5 | 远致星火 | 1,294.64 | 3.49 |
| 6 | 复迈虹 | 960.61 | 2.59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7 | 国华基金 | 776.79 | 2.09 |
| 8 | 比亚迪 | 517.86 | 1.39 |
| 9 | 新疆众和 | 517.86 | 1.39 |
| 10 | 钢研投资 | 517.86 | 1.39 |
| 11 | 中信证券投资 | 517.86 | 1.39 |
| 12 | 中航产业基金 | 517.86 | 1.39 |
| 13 | 有研鼎盛 | 517.86 | 1.39 |
| 14 | 元禾厚望鑫材 | 491.35 | 1.32 |
| 15 | 建投投资 | 258.93 | 0.70 |
| 16 | 南方装备基金 | 258.93 | 0.70 |
| 17 | 混改基金 | 258.93 | 0.70 |
| 18 | 元禾厚望创新 | 249.60 | 0.67 |
| 合计 | 37,123.85 | 100.00 | |
(二)核查方式
保荐人通过查阅公司现有法人股东的工商资料和公司章程等制度文件、浏览法人股东网站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等方式,对发行人股东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进行了核查。
(三)核查结论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共有18名股东,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远致星火、国华基金、中航产业基金、元禾厚望鑫材、南方装备基金、混改基金、元禾厚望创新属于上述规定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全部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均已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基金备案及管理人登记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基金备案号 | 基金管理人 | 管理人登记编号 |
| 1 | 远致星火 | SQZ967 | 深圳市远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P1071984 |
| 2 | 国华基金 | SJJ974 | 国华卫星应用产业基金管理(南京)有限公司 | P1070343 |
| 3 | 中航产业基金 | SQW318 | 中航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GC2600031616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基金备案号 | 基金管理人 | 管理人登记编号 |
| 4 | 元禾厚望鑫材 | SAJE38 | 元禾厚望(苏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P1066725 |
| 5 | 南方装备基金 | SAFV29 | 南方德茂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P1015850 |
| 6 | 混改基金 | SQN313 | 诚通混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P1071956 |
| 7 | 元禾厚望创新 | SXM967 | 元禾厚望(苏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P1066725 |
七、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做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等主体做出的公开承诺内容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八、关于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发行人于2025年5月8日和2025年5月23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均已签署了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相关承诺。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九、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及结论根据中国证监会于《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3修正)》(证监会公告〔2023〕50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保荐人核查了审计截止日2025年6月30日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是否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业政策重大调整,进出口业务受到重大限制,税收政策出现重大变化,行业周期性变化,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或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出现大幅变化,新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出现重大变化,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状况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十、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6.93%、27.45%、25.97%、24.93%,存在一定波动。受整体宏观经济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产品价格波动、原材料价格波动及下游市场需求波动等多种综合因素的影响,公司航空铝基复合材料锻件、电池仓及手机中框等主要产品毛利率存在波动。未来若出现行业竞争加剧、竞争对手扩产、新技术更迭或者新竞争者进入、下游需求减少、市场开拓不及预期、产品价格下降、原材料价格波动不能有效传递至下游客户等情形,则可能出现产品毛利率及营业利润下滑的风险。
2、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41,435.41万元、49,796.87万元、60,963.98万元、24,010.09万元,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2,365.42万元、4,505.87万元、5,536.12万元、1,167.50万元。2025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减少455.73万元、下降1.86%,扣非归母净利润同比减少647.35万元、下降35.67%,主要原因系航空铝基复合材料锻件、电池仓、牺牲阳极产品分别受下游装备计划和客户排产计划、折叠机销量下降及
对美出口关税政策影响产品收入、毛利额有所减少,叠加期间费用增加影响,公司经营业绩有所波动。公司经营业绩未来能否持续增长仍然受到行业竞争格局、下游市场需求、国际形势、国际贸易摩擦、技术更迭、军品采购计划等诸多因素影响,任何不利因素都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增长放缓甚至业绩下滑。因此,公司存在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3、军品审价导致业绩波动的风险
公司军品业务收入中存在以合同暂定价结算确认收入的情形,公司与客户最终按军方审定价格结算,暂定价与审定价的差额在最终定价的当期进行确认,调整为审价当期的营业收入。虽然公司的客户在审价过程中会充分考虑公司的投入成本并在此基础上保证公司执行项目获得合理的利润,但是由于客户审价节奏和审定的金额均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公司的收入及业绩出现波动。
4、政府补助及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政府补助确认的其他收益金额分别为1,540.28万元、706.03万元、1,157.32万元、312.89万元,占各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20.51%、11.40%、16.91%、
22.09%;公司及部分子公司适用高新技术企业、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或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税收优惠政策。如果未来相关政府部门对公司所处行业的政策支持力度调整或其他产业政策发生不利变化,或公司未能满足相关要求导致公司取得的政府补助金额减少、未能持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影响。
5、产品及技术创新的风险
公司产品为金属复合材料及制品、特种有色金属合金制品,主要应用于航空航天、军工电子、智能终端等领域。随着下游客户对所用材料的性能要求愈加苛刻,对公司的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公司须紧跟下游客户需求变动不断提高技术研发水平并升级迭代产品性能,以持续保持技术和产品的竞争优势。未来若公司无法持续提升研发能力、无法根据终端市场需求不断升级现有产品并开发新产品系列,则可能使公司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处于劣势地位,从而对公司市场份额和核心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
6、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消化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先进金属基复合材料产业化项目二期建成达产后,公司功能结构一体
化金属基复合材料和智能终端领域金属复合材料产品产能将进一步扩大。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期次年开始预计每年新增折旧摊销金额在1,140.70万元至3,599.59万元之间,募投项目的效益分析中已考虑了新增折旧摊销的影响。募投项目启动建设至实现达产尚需一定周期,若项目实施过程中以及项目建成达产后,产业政策和行业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因市场维护与新客户开拓不力等因素导致募投项目产品的市场需求增长不及预期,可能导致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无法及时有效消化,从而对募投项目预期经济效益的实现造成不利影响。
7、知识产权争议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为知识与技术密集的行业,知识产权至关重要。公司在产品研发过程中,涉及的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众多,需通过申请专利等方式保护自身核心技术并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但不能排除与竞争对手等相关方产生知识产权争议的可能性,亦不能排除公司的知识产权被竞争对手等相关方侵权的可能性,此类知识产权争议将有可能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8、客户集中度较高风险
公司持续服务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比亚迪等行业领先企业,受我国航空航天、军工电子、智能终端等领域的行业发展特点,因此报告期内客户集中度较高。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为57.10%、59.19%、62.09%、
48.58%。如果未来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发生不利变化,或主要客户的经营情况出现不利情形,从而降低对公司产品的采购,将可能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与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9、其他业务收入及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其他业务收入分别为2,855.71万元、1,741.31万元5,052.49万元、1,403.27万元,毛利率分别为68.79%、57.51%、47.32%、60.05%。公司其他业务收入主要包括技术服务、模具、废料、材料销售等,公司其他业务收入及毛利波动较大,主要系公司其他业务主要根据客户特定需求开展,存在一定定制性及偶然性,相关业务的波动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波动风险。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境外销售金额分别为14,436.03万元、13,450.95万元、12,034.77万元和3,890.65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7.42%、27.99%、
21.52%和17.21%,境外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公司的境外客户以美国客户为主。公司生产的牺牲阳极制品达到国内领先、国际一流水平,产品供应美国Rheem、A.O. Smith等知名热水器公司,境外收入整体上与宏观经济、国际贸易政策的波动密切相关。2018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加剧,美国在国际贸易战略、进出口政策等方面发生变化,多次宣布对中国商品加征进口关税,对牺牲阳极产品销售造成较大影响。若未来中美贸易摩擦继续升级,可能使公司牺牲阳极外销业务和对应收入大规模减少,导致公司业绩较大幅度下滑。
2、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原材料主要包括铝及铝合金、镁及镁合金、铜、镍、锌等金属材料,相应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比重较大,主要原材料价格随市场波动,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如果未来主要原材料价格上涨,将显著增加产品的生产成本,产品的毛利率可能出现一定程度下降,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3、下游市场需求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业绩快速增长的主要动力来源于金属复合材料在航空航天领域、军工电子和智能终端领域的普及应用,以及下游行业的快速发展。未来,随着国家在航空航天和军工电子领域投入波动,以及智能终端领域材料需求更替,下游行业将对公司金属复合材料及制品和特种有色金属合金制品的需求量下降,从而对公司收入增长带来不利影响。
(三)其他风险
1、发行失败的风险
若本次发行过程中,公司投资价值无法获得投资者的认可,导致发行认购不足,或未能达到预计市值的上市条件,则公司可能存在发行失败的风险。
2、预测性陈述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招股说明书列载有若干预测性的陈述,涉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未来市场需求、公司未来发展规划、业务发展目标、财务状况等方面的预期或相关的讨论。尽管公司及公司管理层相信,该等预期或讨论所依据的假设是审慎、合理的,但亦提醒投资者注意,该等预期或讨论是否能够实现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鉴于该等风险及不确定因素的存在,招股说明书所列载的任何前瞻性陈述,不应视为本公司的承诺或声明。
十一、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公司主营业务为金属复合材料及制品、特种有色金属合金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增长较快,表现出较强的盈利能力。基于以下分析,保荐人认为,公司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一)发行人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的市场地位
有研复材起源于1992年成立的国家复合材料工程中心,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建成国内第一条年产400吨的铝基复合材料粉末冶金生产线。作为国内从事金属基复合材料产业化的国家队,公司面向航空航天领域对轻量化、高强高韧新材料的需求,军工电子领域客户对高导热、功能结构一体化新材料的需求,开发出高强韧铝基复合材料和高导热铝基复合材料,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实现进口替代,满足了国家重大型号研制和生产的紧迫需求,在保供和解决“卡脖子”问题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智能终端领域对材料高强度、轻薄化的高端需求愈发严苛,公司突破性地将上述高强韧铝基复合材料成功引入民用高端市场并于高端智能手机实现大规模应用,有力带动了我国金属基复合材料产业的发展。
双金属复合材料方面,公司首创运用热等静压制备钛铝双金属复合材料技术,成功开发智能手机一体化中框产品,技术水平国际领先。公司生产的手机钛铝中框、钛铝复合板和牺牲阳极等双金属复合材料产品在行业内拥有突出技术优势,与高端手机、航空装备等领域龙头客户合作稳定。
特种铝合金制品方面,公司航天器用铝合金高精密槽道热管型材、精密航空铝合金管材、高强铝合金细晶铸锭等制备加工技术行业内领先,部分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公司参与制定相关国家军用标准和国家标准,获得多项行业奖项,产品稳定供应下游军工领域客户。
特种铜合金制品方面,公司特种铜合金水平连铸高效短流程制备技术处于国际领先地位,运用该技术生产的高镍白铜线材实现了对进口Monel400的国产化替代,自主开发的锰铜精密电阻合金在智能电表行业国内市场占有率稳居行业头部。
(二)发行人未来发展面临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
我国金属复合材料产业当前正加速向民用领域延伸渗透,智能终端、新能源汽车等民用新兴产业需求推动市场规模快速增长。根据中国复合材料工业协会数据,我国金属复合材料市场规模从2020年的264亿元增长到2024年的420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12.31%。到2027年,市场规模将进一步增长至610亿元。
数据来源:中国复合材料工业协会
金属基复合材料最初被用于航空航天领域,随着研发能力与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下游行业的快速发展,应用范围逐步拓宽,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根据中国复合材料工业协会数据,我国金属基复合材料市场规模从2020年的70亿元增长到2024年的110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11.94%。到2027年,市场规模将进一步增长至212亿元。
数据来源:中国复合材料工业协会层状金属复合材料凭借产品性能及综合成本等因素,对传统材料的替代进程不断加快,市场空间持续扩大。根据中国复合材料工业协会数据,我国层状金属复合材料市场规模从2020年的194.3亿元增长到2024年的310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12.40%。到2027年,市场规模将进一步增长至398亿元。
数据来源:中国复合材料工业协会
在金属复合材料领域高速发展、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等多重利好因素的驱动下,发行人的未来发展面临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
(三)发行人智能终端领域下游市场开发顺利,未来应用前景广阔金属基复合材料在新能源、智能终端、家用电器通信等民用领域同样也迎来了发展机遇期。公司通过军用技术转民用来攻关智能终端领域迫切需求的新产品,产品在高端智能终端等民用市场已经开始大规模使用,并正在开发多个新产品序列,在智能终端领域应用前景广阔。公司成功开发铝基复合箔材轧制技术和电池仓产品,首次实现铝基复合材料在智能手机上千万量级的大规模应用。全球首创开发出热等静压双金属层状复合材料技术,生产的智能手机钛铝中框大规模应用于龙头手机厂商高端手机产品并成为主要供应商,并获得新一代系列中框产品订单。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发行人的成长能力
1、拓展生产环境,践行公司发展战略,服务国家战略
公司通过本次募投项目布局军用铝基功能复合材料和民用智能终端领域复合材料产品的产线建设,扩大金属基复合材料产量、扩展产品种类、降低产品成本,有助于公司实现产能扩张,快速推动产业化发展,进一步提升市场占有率和品牌效应,为公司经营战略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加上公司已有的航空锻件产线,公司上市后将建成覆盖结构类与功能类、军品到民品的较为完整的金属基复合材料产业链,通过技术协同研发和市场协同开拓促进公司双金属复合材料和特种有色金属合金产业化发展,全面提升军品保供能力,支撑国家战略新兴领域发展。
2、实现核心工序自主可控,提高运营管理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公司拟通过本次募投项目,建设覆盖军工电子和智能终端领域金属复合材料产品全流程工艺的产业化生产线,以减少外协环节,实现关键工序的自主可控,降低生产过程中的风险。项目将采购行业内先进的自动化生产设备,并整合北京区域内的生产资源,有助于提升发行人的生产效率与产品质量,优化运营管理,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
3、改善技术研发条件,提升公司研发能力,加深加宽技术“护城河”,促进产业链发展
公司借助国家级创新平台国家有色金属复合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利用金属复合材料性能可设计的显著优势,围绕多应用场景需求,研制系列金属复合材料及产品。公
司高度重视研发投入,通过研发中心项目建设,改善技术研发条件,增强研发实力,提升迭代速度,拓展研发领域;公司通过布局超高导热金属基复合材料、超高强韧铝基复合材料、新型层状复合材料等研发方向,丰富金属复合材料产品谱系,满足产业链下游航空航天、军工电子、智能终端等领域高强度、轻量化和散热能力的需求,全面提升金属复合材料的技术竞争力和产业化能力,加深加宽公司在金属复合材料技术“护城河”。公司将通过强大研发实力促进金属复合材料领域技术发展,凭借产品开发能力开拓金属复合材料在各领域的应用,做好金属复合材料产业链的强链补链的工作。
4、吸引优秀技术人才,巩固并提升公司持续创新能力
人才是公司发展的基础,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主要体现之一。公司始终将人才强企作为公司的重要发展战略,坚持不懈培育和引进优秀的研发人员和管理人员。研发中心是公司开展新技术和新产品研发的主要平台,公司通过本项目的实施,改善研发条件,扩大研发场地,为研发人才提供现代化的研发试验室和先进的研发设备,全面提升公司研发的软硬件条件,有利于吸引并保留更多优秀研发人才,壮大研发人员团队,提升研发人员素质,调动研发人员的积极性,保障公司研发能力和创新创造能力维持在高水平,巩固公司行业竞争优势。
十二、关于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
经保荐人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有关利润分配的内容和决策机制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注重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 保荐代表人: | ||||
| 伍玉路 | 李钦佩 | |||
| 项目协办人: | ||||
| 胡清彦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 ||||
| 王 凯 | ||||
| 内核负责人: | ||||
| 朱 洁 | ||||
| 保荐业务负责人: | ||||
| 孙 毅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 总经理: | ||||
| 邹迎光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 ||||
| 张佑君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人,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授权公司伍玉路、李钦佩担任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及股票发行上市后对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公司在授权有效期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伍玉路、李钦佩负责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的保荐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特此授权。
被授权人:
伍玉路(身份证410901************)
李钦佩(身份证410108************)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身份证11010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审计报告
索引
| 索引 | 页码 |
| 审计报告 | 1-4 |
| 公司财务报表 | |
| —合并资产负债表 | 1-2 |
|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 3-4 |
| —合并利润表 | 5 |
| —母公司利润表 | 6 |
| —合并现金流量表 | 7 |
|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 8 |
|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 9-12 |
| —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 | 13-16 |
| —财务报表附注 | 17-161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一、 公司的基本情况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系由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由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11月22日,名称变更为中国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有研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6,000.00万元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9年09月19日。公司以2024年1月31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取得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1MPDX9U),注册资本29,000.00万元,注册地及总部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兴科东大街11号。2024年6月18日,公司完成股权融资,注册资本变更为37,123.8468万元。
本公司属有色金属压延加工行业,经营范围: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等。本公司主要产品包括金属基复合材料、双金属复合材料、特种铝合金制品和其他特种合金制品、特种铜合金制品等。
本财务报表由本公司董事会批准报出。
二、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 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的披露相关规定编制。
2. 持续经营
本公司不存在导致对报告期末起12个月内的持续经营假设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本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列报。
三、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本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的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收入确认和计量等。
1.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5年度、2024年度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2. 会计期间
本公司的会计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所载财务信息的会计期间为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3. 营业周期
本公司将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作为正常营业周期。本公司主要业务的营业周期通常小于12个月。
4. 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5. 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本公司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遵循重要性原则。本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事项涉及重要性标准判断的事项及其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如下:
| 涉及重要性标准判断的披露事项 | 该事项在本财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位置 | 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
| 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 五、7.1.(3) | 单项计提坏账的应收款项均单独披露 |
| 账龄超过1年或逾期的重要应付款项 | 五、20.(2) 五、25.2(2) | 金额超过≥100万元 |
6.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本公司作为合并方,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在合并日按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7. 控制的判断标准及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包括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所有子公司。本公司判断控制的标准为,本公司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与本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
本公司与子公司及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于合并时抵消。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以及当期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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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综合收益总额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分别在合并财务报表“少数股东权益、少数股东损益、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及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列示。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其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自合并当期期初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比较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上期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8.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本公司现金流量表之现金指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流量表之现金等价物指持有期限不超过3个月、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且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9. 外币业务
本公司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于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所产生的折算差额除了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的外币专门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按资本化的原则处理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10. 金融工具
(1) 金融工具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本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满足下列条件的,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即从其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1)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届满;2)转移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或在“过手协议”下承担了及时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全额支付给第三方的义务;并且实质上转让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或虽然实质上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如果金融负债的责任已履行、撤销或届满,则对金融负债进行终止确认。如果现有金融负债被同一债权人以实质上几乎完全不同条款的另一金融负债所取代,或现有负债的条款几乎全部被实质性修改,则此类替换或修改作为终止确认原负债和确认新负债处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以常规方式买卖金融资产,按交易日会计进行确认和终止确认。
(2) 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方法
本公司的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根据本公司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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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当且仅当本公司改变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才对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在判断业务模式时,本公司考虑包括企业评价和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金融资产业绩的方式、影响金融资产业绩的风险及其管理方式以及相关业务管理人员获得报酬的方式等。在评估是否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时,本公司需要对金融资产到期日前的出售原因、时间、频率和价值等进行分析判断。
在判断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时,本公司需要判断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时,包含对货币时间价值的修正进行评估时,需要判断与基准现金流量相比是否具有显著差异以及对包含提前还款特征的金融资产,需要判断提前还款特征的公允价值是否非常小等。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但是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产生的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未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或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融资成分的,按照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其初始确认金额。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取决于其分类:
1)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①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②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本公司该分类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
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①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②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除利息收入、减值损失及汇兑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外,其余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出,计入当期损益。本公司该分类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应收款项融资。
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除上述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或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本公司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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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此类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除与套期会计有关外,所有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3) 金融负债分类、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除了由于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以外,本公司的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其初始确认金额。
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取决于其分类:
1)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除与套期会计有关外,)所有公允价值变动均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除由本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之外,其他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由本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会造成或扩大损益中的会计错配,本公司将所有公允价值变动(包括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影响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4) 金融工具减值
本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本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本公司考虑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方法时反映如下要素:①通过评价一系列可能的结果而确定的无偏概率加权平均金额;②货币时间价值;③在资产负债表日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即可获得的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
本公司基于单项和组合评估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以组合为基础进行评估时,本公司基于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将金融工具分为不同组别。本公司采用的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包括:交易对象关系、金融工具类型、信用风险评级、债务人所处地理位置、债务人所处行业、逾期信息、应收款项账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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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对金融工具的减值进行评估需要做出重大判断和估计,需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在做出这些判断和估计时,本公司根据历史还款数据结合经济政策、宏观经济指标、行业风险等因素推断债务人信用风险的预期变动。不同的估计可能会影响减值准备的计提,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可能并不等于未来实际的减值损失金额。
应收款项的减值测试方法: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均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其他应收款,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本公司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本公司按照相当于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本公司在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时,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
本公司对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金融资产单项评价信用风险,如与对方存在争议或涉及诉讼、仲裁的应收款项;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债务人很可能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应收款项;按照组合计计算预期信用损失不能反映其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等。
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外,本公司基于共同风险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不同的组合,在组合的基础上评估信用风险。
1) 应收票据
基于应收票据的承兑人信用风险作为共同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并确定预期信用损失会计估计政策:
| 组合分类 | 预期信用损失会计估计政策 |
| 银行承兑汇票组合 | 管理层评价该类款项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
| 商业承兑汇票组合 | 按照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减值准备,与应收账款组合划分相同 |
2) 应收账款
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账款外,基于应收账款交易对象关系作为共同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并确定预期信用损失会计估计政策:
| 组合分类 | 预期信用损失会计估计政策 |
|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组合 | 管理层评价该类款项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不计提坏账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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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合分类 | 预期信用损失会计估计政策 |
| 其他组合 | 按照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减值准备 |
3) 其他应收款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其他应收款外,基于其他应收款交易对象关系作为共同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并确定预期信用损失会计估计政策:
| 组合分类 | 预期信用损失会计估计政策 |
|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组合 | 管理层评价该类款项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不计提坏账准备 |
| 其他组合 | 按照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减值准备 |
对于划分为风险组合的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账龄分布与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 项目 | 预期信用损失率(%) |
| 1年以内(含1年) | 3.00 |
| 1-2年 | 10.00 |
| 2-3年 | 15.00 |
| 3-4年 | 30.00 |
| 4-5年 | 50.00 |
| 5年以上 | 100.00 |
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如果该预期信用损失大于当前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本公司将其差额确认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减值损失,借记“信用减值损失”,贷记“坏账准备”。相反,本公司将差额确认为减值利得,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5)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对于金融资产转移交易,本公司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确认产生的资产和负债,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与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及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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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②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及应分摊至终止确认部分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②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之和,与分摊的前述金融资产整体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6) 衍生金融工具
本公司使用衍生金融工具,例如商品远期合同,对商品价格风险进行套期。衍生金融工具初始以衍生交易合同签订当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以其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为正数的衍生金融工具确认为一项资产,公允价值为负数的确认为一项负债。
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7)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本公司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1)本公司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2)本公司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11. 存货
本公司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委托加工物资等。
存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存货实行永续盘存制,领用或发出存货,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转销法进行摊销。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库存商品、在产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按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用于生产而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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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材料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按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
12. 长期股权投资
本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主要为对子公司的投资。
(1) 投资成本的确定
本公司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对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初始计量。通过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报表中净资产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被合并方在合并日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负数的,初始投资成本按零确定。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外,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及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成本;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及可直接归属于该投资的税金等其他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账面价值及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 后续计量
本公司对子公司投资在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采用成本法时,长期股权投资按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在追加投资时,按照追加投资支付的成本额公允价值及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增加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按照应享有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3) 收购少数股权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增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4)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的差额计入股东权益。
母公司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导致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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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损益。本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其他情形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对于处置的股权,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3. 固定资产
本公司固定资产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
固定资产在与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且其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予以确认。本公司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等。
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外,本公司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提折旧时采用平均年限法。本公司固定资产的分类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折旧率如下:
| 序号 | 类别 | 折旧年限(年) | 预计残值率(%) | 年折旧率(%) |
| 1 | 房屋及建筑物 | 20-50 | 5-10 | 1.80-4.75 |
| 2 | 机器设备 | 3-10 | 0-10 | 9.00-33.33 |
| 3 | 运输工具 | 5 | 5-10 | 18.00-19.00 |
| 4 | 办公设备及其他 | 3-10 | 0-10 | 9.00-33.33 |
本公司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发生改变,则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14. 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成本按实际工程支出确定,包括在建期间发生的各项必要工程支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次月起开始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对固定资产原值差异进行调整。
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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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结转固定资产的标准 |
| 房屋及建筑物 | 满足建筑完工验收标准 |
| 机器设备 | 完成安装调试达到设计要求并完成试生产 |
15. 借款费用
本公司将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构建或者生产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本公司确定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包括需要经过1年以上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等的借款费用,在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生产活动已经开始时,开始资本化;当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时,停止资本化,其后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直至资产的购建或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在资本化期间内的每一会计期间,本公司按照以下方法确认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借入专门借款的,按照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扣除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占用一般借款的,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确定,其中资本化率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16. 使用权资产
使用权资产,是指本公司作为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
(1) 初始计量
在租赁期开始日,本公司按照成本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下列四项:①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②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③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即为达成租赁所发生的增量成本;④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除外。
(2) 后续计量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本公司采用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即以成本减累计折旧及累计减值损失计量使用权资产,本公司按照租赁准则有关规定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的,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使用权资产的折旧
自租赁期开始日起,本公司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权资产通常自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金额根据使用权资产的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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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在确定使用权资产的折旧方法时,根据与使用权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做出决定,以直线法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本公司在确定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年限时,遵循以下原则: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使用权资产的减值如果使用权资产发生减值,本公司按照扣除减值损失之后的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后续折旧。
17. 无形资产
(1) 无形资产的确认及计价方法
本公司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及非专利技术、软件、特许权等,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量,其中,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的其他支出作为实际成本;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实际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按公允价值确定实际成本。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自可供使用时起,对其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在其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直线法分期平均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估计情况:
| 项目 | 预计使用寿命(年) | 依据 |
| 土地使用权 | 50 | 法定年限 |
| 专利权及非专利技术 | 10 | 预期受益年限 |
| 软件 | 5 | 预期受益年限 |
| 特许权 | 3-10 | 法定年限 |
期末,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进行复核,如发生变更则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此外,还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该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是可预见的,则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政策进行摊销。
(2) 研发支出的归集范围及相关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研发支出的归集范围包括研发人员职工薪酬、直接投入费用、折旧及待摊费用及其他费用等。
本公司根据内部研究开发项目支出的性质以及研发活动最终形成无形资产是否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将其分为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支出于发生时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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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当期损益,对于开发阶段的支出,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予以资本化:本公司评估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本公司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无形资产预计能够为本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本公司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对于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开发阶段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18. 长期资产减值
本公司于每一资产负债表日对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等项目进行检查,当存在减值迹象时,本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开发支出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期末均进行减值测试。
本公司在进行减值测试时,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其可收回金额。减值测试后,若该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其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
本公司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回收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回收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回收金额。资产组的认定,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
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参考公平交易中类似资产的销售协议价格或可观察到的市场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的增量成本确定。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管理层必须估计该项资产或资产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并选择恰当的折现率确定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上述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
19. 长期待摊费用
本公司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装修费等本公司已经支付但应由本期及以后各期分摊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费用。该等费用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如果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则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20. 合同负债
合同负债反映本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本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本公司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已收或应收的金额确认合同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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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职工薪酬
本公司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福利。短期薪酬主要包括职工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等,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离职后福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等,按照公司承担的风险和义务,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对于设定提存计划在根据在资产负债表日为换取职工在会计期间提供的服务而向单独主体缴存的提存金确认为负债,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在本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和本公司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不能完全支付的,按照其他长期职工薪酬处理。
职工内部退休计划采用与上述辞退福利相同的原则处理。本公司将自职工停止提供服务日至正常退休日的期间拟支付的内退人员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在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计入当期损益(辞退福利)。
本公司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的,按照设定提存计划进行会计处理,除此之外按照设定受益计划进行会计处理。
22. 租赁负债
(1) 初始计量
本公司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对租赁负债进行初始计量。
1)租赁付款额
租赁付款额,是指本公司向出租人支付的与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相关的款项,包括:①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②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该款额在初始计量时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③本公司合理确定将行使购买选择权时,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④租赁期反映出本公司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时,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⑤根据本公司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
2)折现率
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本公司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该利率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本公司因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采用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该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本公司在类似经济环境下为获得与使用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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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接近的资产,在类似期间以类似抵押条件借入资金须支付的利率。该利率与下列事项相关:①本公司自身情况,即公司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②“借款”的期限,即租赁期;③“借入”资金的金额,即租赁负债的金额;④“抵押条件”,即标的资产的性质和质量;⑤经济环境,包括承租人所处的司法管辖区、计价货币、合同签订时间等。本公司以银行贷款利率/相关租赁合同利率/本公司最近一期类似资产抵押贷款利率/企业发行的同期债券利率等为基础,考虑上述因素进行调整而得出该增量借款利率。
(2) 后续计量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本公司按以下原则对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①确认租赁负债的利息时,增加租赁负债的账面金额;②支付租赁付款额时,减少租赁负债的账面金额;③因重估或租赁变更等原因导致租赁付款额发生变动时,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
本公司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但应当资本化的除外。周期性利率是指本公司对租赁负债进行初始计量时所采用的折现率,或者因租赁付款额发生变动或因租赁变更而需按照修订后的折现率对租赁负债进行重新计量时,本公司所采用的修订后的折现率。
(3) 重新计量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公司按照变动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步调减的,本公司将剩余金额计入当期损益。①实质固定付款额发生变动(该情形下,采用原折现率折现);②保余值预计的应付金额发生变动(该情形下,采用原折现率折现);③用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发生变动(该情形下,采用修订后的折现率折现);④购买选择权的评估结果发生变化(该情形下,采用修订后的折现率折现);⑤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评估结果或实际行使情况发生变化(该情形下,采用修订后的折现率折现)。
23. 收入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
(1) 收入确认的一般原则
本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本公司在合同开始时,按照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单独售价,是指本公司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本公司综合考虑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并最大限度地采用可观察的输入值估计单独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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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合同,本公司对其所提供的质量保证的性质进行分析,如果质量保证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服务,本公司将其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否则,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交易价格是本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本公司确认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作为负债不计入交易价格。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本公司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合同开始日,本公司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本公司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1)客户在本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本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客户能够控制本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3)在本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本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本公司考虑下列迹象:
1)本公司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2)本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3)本公司已将该商品的实物转移给客户。4)本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或服务等。
本公司根据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来判断本公司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本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前能够控制该商品或服务的,本公司为主要责任人,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本公司为代理人,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本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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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额结转成本。每一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本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作为合同资产列示,合同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减值。本公司拥有的、无条件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应收款项列示。本公司已收货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义务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2) 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本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为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服务收入。1)销售商品收入本公司商品销售主要为金属基复合材料和特种合金加工制品等产品的销售。销售商品主要属于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境内商品销售,通常情况下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产品运至约定的交货地点,由购买方确认合格验收时确认收入。境外商品销售,对于根据合同约定先发货至国外客户仓库的商品,本公司在客户实际领用时确认收入;FOB、CFR和CIF的国际业务,承运人提货时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本公司在承运人提货时确认收入。2)提供服务收入本公司提供服务收入主要为受托加工服务或技术研发服务等。受托加工服务主要属于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加工服务完成,将加工完成后的产品运至约定的交货地点,由购买方确认合格验收时确认加工服务收入。
技术研发服务,首先根据合同内容判断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则进一步确定其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24. 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在能够满足其所附的条件并且能够收到时,予以确认。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对于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的补助,或对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
本公司的政府补助包括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其中,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本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如果政府文件中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本公司按照上述区分原则进行判断,难以区分的,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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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本公司取得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区分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本公司两种情况,分别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会计处理:(1)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本公司提供贷款的,本公司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2)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本公司,本公司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25.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本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计算确认。
本公司对除以下情形外的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暂时性差异产生于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的非企业合并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2)与子公司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本公司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的。
本公司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对除以下情形外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暂时性差异产生于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的非企业合并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2)与子公司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能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本公司在很可能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亏损的限度内,就所有尚未利用的可抵扣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管理层运用大量的判断来估计未来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和金额,结合纳税筹划策略,决定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因此存在不确定性。
于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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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租赁
(1) 租赁的识别
在合同开始日,本公司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合同中同时包含多项单独租赁的,本公司将合同予以分拆,并分别各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合同中同时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本公司将租赁和非租赁部分分拆后进行会计处理。各租赁部分分别按照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非租赁部分按照其他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 本公司作为承租人
1) 租赁确认
除了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在租赁期开始日,本公司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参见附注三、“16.使用权资产”以及“22.租赁负债”。
2) 租赁变更
租赁变更,是指原合同条款之外的租赁范围、租赁对价、租赁期限的变更,包括增加或终止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延长或缩短合同规定的租赁期等。租赁变更生效日,是指双方就租赁变更达成一致的日期。
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公司将该租赁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①该租赁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或延长了租赁期限;②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或租赁期限延长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
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在租赁变更生效日,本公司按照租赁准则有关规定对变更后合同的对价进行分摊,重新确定变更后的租赁期;并采用修订后的折现率对变更后的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以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就上述租赁负债调整的影响,本公司区分以下情形进行会计处理:①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应当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②其他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负债重新计量的,承租人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3) 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
对于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短期租赁和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低价值资产租赁,本公司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本公司将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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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公司为出租人
本公司作为出租人,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本公司将该项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除此之外分类为经营租赁。1) 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开始日,本公司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本公司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初始计量时,以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
租赁投资净额为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本公司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本公司取得的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 经营租赁
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本公司采用直线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
本公司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资本化至租赁标的资产的成本,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金收入相同的确认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本公司取得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经营租赁发生变更的,本公司自变更生效日开始,将其作为一项新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与变更前租赁有关的预收或应收租赁收款额视为新租赁的收款额。
27. 终止经营
终止经营,是指本公司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且该组成部分已经处置或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1)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2)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的一项相关联计划的一部分;(3)该组成部分是专为转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在利润表的中,本公司在利润表“净利润”项下增设“持续经营净利润”和“终止经营净利润”项目,以税后净额分别反映持续经营相关损益和终止经营相关损益。终止经营的相关损益应当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列报的终止经营损益包含整个报告期间,而不仅包含认定为终止经营后的报告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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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1) 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 备注 |
| 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3年10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 | 说明① |
| 本公司自2024年12月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第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 说明② |
说明①:
2023年10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该项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说明②:
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第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公司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该项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 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无。
四、 税项
1. 主要税种及税率
|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 增值税 |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 13、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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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缴 | 7、5 |
| 教育费附加 |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缴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缴 | 2 |
| 企业所得税 |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 15、25 |
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主体说明:
| 纳税主体名称 | 所得税税率(%)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 | 15 |
厦门火炬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厦门火炬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25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廊坊)有限公司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廊坊)有限公司 | 25 |
有研金属复材(忻州)有限公司
| 有研金属复材(忻州)有限公司 | 25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东莞)有限公司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东莞)有限公司 | 25 |
北京有研特材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有研特材科技有限公司 | 25 |
2. 税收优惠
(1)本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于2021年10月25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三年,即2021年至2023年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24年10月29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2411001443,有效期三年,即2024年至2026年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本公司子公司厦门火炬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于2020年10月21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获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2035100402,有效期三年,即2020年至2022年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23年11月22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获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2335100824,有效期三年,2023年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24年度及2025年度公司业务调整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6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即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均执行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子公司有研金属复合材料(东莞)有限公司于2025年度享受该税收优惠;三级子公司北京有研特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度及2025年度享受该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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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有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本公司2024年度及2025年度享受该税收优惠。
五、 合并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1. 货币资金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库存现金 | 214.88 | 208.39 |
| 银行存款 | 99,259,284.75 | 129,287,417.95 |
| 其他货币资金 | 2,624.88 | 2,624.42 |
| 存放财务公司存款 | ||
| 合计 | 99,262,124.51 | 129,290,250.76 |
| 其中:存放在境外的款项总额 |
2. 交易性金融资产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10,000,000.00 | |
| 其中:债务工具投资 | 10,000,000.00 | |
| 权益工具投资 | ||
| 其他 | ||
|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
| 其中:债务工具投资 | ||
| 混合工具投资 | ||
| 其他 | ||
| 合计 | 10,000,000.00 |
3. 应收票据
(1) 应收票据分类列示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银行承兑汇票 | 11,306,173.83 | 12,555,206.86 |
| 商业承兑汇票 | 28,016,641.40 | 22,680,565.52 |
| 合计 | 39,322,815.23 | 35,235,77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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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列示
| 类别 | 2025年12月31日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计提比例(%)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40,790,975.58 | 100.00 | 1,468,160.35 | 3.60 | 39,322,815.23 |
其中:银行承兑汇票
| 其中:银行承兑汇票 | 11,306,173.83 | 27.72 | 11,306,173.83 |
商业承兑汇票
| 商业承兑汇票 | 29,484,801.75 | 72.28 | 1,468,160.35 | 4.98 | 28,016,641.40 |
合计
| 合计 | 40,790,975.58 | 100.00 | 1,468,160.35 | 3.60 | 39,322,815.23 |
(续)
| 类别 | 2024年12月31日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计提比例(%) |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36,435,830.01 | 100.00 | 1,200,057.63 | 3.29 | 35,235,772.38 |
| 其中:银行承兑汇票 | 12,555,206.86 | 34.46 | 12,555,206.86 | ||
| 商业承兑汇票 | 23,880,623.15 | 65.54 | 1,200,057.63 | 5.03 | 22,680,565.52 |
| 合计 | 36,435,830.01 | 100.00 | 1,200,057.63 | 3.29 | 35,235,772.38 |
(3) 应收票据本期计提、收回或转回的坏账准备情况
| 类别 | 年初 余额 | 本期变动金额 | 2025年12月31日 | |||
| 计提 | 收回或转回 | 转销或核销 | 其他 | |||
| 商业承兑汇票 | 1,200,057.63 | 268,102.72 | 1,468,160.35 | |||
| 合计 | 1,200,057.63 | 268,102.72 | 1,468,160.35 | |||
(4) 报告期已经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
| 项目 | 期末终止确认金额 | 期末未终止确认金额 |
| 银行承兑汇票 | 33,600.00 | |
| 商业承兑汇票 | 25,623,596.19 | |
| 合计 | 25,657,196.19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4. 应收账款
(1) 应收账款按账龄列示
| 账龄 | 期末账面余额 | 年初账面余额 |
| 1年以内(含1年) | 300,488,747.08 | 308,690,381.13 |
| 1-2年 | 1,990,116.64 | 6,219,478.62 |
| 2-3年 | 591,328.77 | 3,587,611.88 |
| 3-4年 | 2,457,155.96 | 351,419.47 |
| 4-5年 | 351,419.47 | |
| 5年以上 | 78,731.44 | 93,731.44 |
| 合计 | 305,957,499.36 | 318,942,622.54 |
(2) 应收账款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列示
| 类别 | 2025年12月31日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计提比例(%) |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305,957,499.36 | 100.00 | 10,293,961.36 | 3.36 | 295,663,538.00 |
| 其中:账龄分析组合 | 305,957,499.36 | 100.00 | 10,293,961.36 | 3.36 | 295,663,538.00 |
| 合计 | 305,957,499.36 | 100.00 | 10,293,961.36 | 3.36 | 295,663,538.00 |
(续)
| 类别 | 2024年12月31日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计提比例(%)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318,942,622.54 | 100.00 | 10,619,958.37 | 3.33 | 308,322,664.17 |
其中:账龄分析组合
| 其中:账龄分析组合 | 318,942,622.54 | 100.00 | 10,619,958.37 | 3.33 | 308,322,664.17 |
合计
| 合计 | 318,942,622.54 | 100.00 | 10,619,958.37 | 3.33 | 308,322,664.17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1) 应收账款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账龄 | 2025年12月31日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 1 年以内(含 1 年) | 300,488,747.08 | 9,014,662.41 | 3.00 |
| 1-2年 | 1,990,116.64 | 199,011.66 | 10.00 |
| 2-3年 | 591,328.77 | 88,699.32 | 15.00 |
| 3-4年 | 2,457,155.96 | 737,146.79 | 30.00 |
| 4-5年 | 351,419.47 | 175,709.74 | 50.00 |
| 5年以上 | 78,731.44 | 78,731.44 | 100.00 |
| 合计 | 305,957,499.36 | 10,293,961.36 | — |
(续)
| 账龄 | 2024年12月31日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 1 年以内(含 1 年) | 308,690,381.13 | 9,260,711.44 | 3.00 |
| 1-2年 | 6,219,478.62 | 621,947.87 | 10.00 |
| 2-3年 | 3,587,611.88 | 538,141.78 | 15.00 |
| 3-4年 | 351,419.47 | 105,425.84 | 30.00 |
| 4-5年 | |||
| 5年以上 | 93,731.44 | 93,731.44 | 100.00 |
| 合计 | 318,942,622.54 | 10,619,958.37 | — |
(3) 应收账款本期计提、收回或转回的坏账准备情况
| 类别 | 2024年12月31日 | 本期变动金额 | 2025年12月31日 | |||
| 计提 | 收回或转回 | 转销或核销 | 其他 |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10,619,958.37 | -308,326.12 | 17,670.89 | 10,293,961.36 | ||
| 合计 | 10,619,958.37 | -308,326.12 | 17,670.89 | 10,293,961.36 |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4) 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
| 单位名称 | 2025年12月31日 | ||
|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 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 |
航空工业集团下属子公司A1
| 航空工业集团下属子公司A1 | 35,518,100.01 | 11.61 | 1,065,543.00 |
周口耕德电子有限公司
| 周口耕德电子有限公司 | 31,363,029.94 | 10.25 | 940,890.90 |
General Materials LLC
| General Materials LLC | 25,582,176.73 | 8.36 | 767,465.30 |
航空工业集团下属子公司A7
| 航空工业集团下属子公司A7 | 19,758,267.00 | 6.46 | 592,748.01 |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下属子公司D1
|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下属子公司D1 | 13,455,572.55 | 4.40 | 403,667.18 |
合计
| 合计 | 125,677,146.23 | 41.08 | 3,770,314.39 |
(5)报告期实际核销的应收账款
| 项目 | 2025年度核销金额 |
| 实际核销的应收账款 | 17,670.89 |
5. 应收款项融资
(1) 应收款项融资分类列示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应收票据 | 27,445,440.34 | 9,636,746.48 |
| 合计 | 27,445,440.34 | 9,636,746.48 |
(2) 期末已质押的应收款项融资
无。
(3) 期末已经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款项融资
| 项目 | 期末终止确认金额 | 期末未终止确认金额 |
| 票据 | 18,482,623.44 | |
| 合计 | 18,482,623.44 |
(4) 其他说明
无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6. 预付款项
(1) 预付款项账龄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1年以内
| 1年以内 | 4,213,402.40 | 99.69 | 6,836,591.00 | 100.00 |
1-2年
| 1-2年 | 12,891.76 | 0.31 |
2-3年
| 2-3年 |
3年以上
| 3年以上 |
合计
| 合计 | 4,226,294.16 | 100.00 | 6,836,591.00 | 100.00 |
(2) 按预付对象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预付款情况
| 单位名称 | 2025年12月31日 | 账龄 | 占预付款项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
邹平世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邹平世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789,717.14 | 1年以内 | 18.69 |
厦门优泽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 厦门优泽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 669,504.00 | 1年以内 | 15.84 |
上杭县紫金金属资源有限公司
| 上杭县紫金金属资源有限公司 | 478,286.79 | 1年以内 | 11.32 |
国网汇通金财(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国网汇通金财(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455,608.04 | 1年以内 | 10.78 |
南安市和盛化工有限公司
| 南安市和盛化工有限公司 | 285,360.00 | 1年以内 | 6.75 |
合计
| 合计 | 2,678,475.97 | — | 63.38 |
7. 其他应收款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应收利息 | ||
| 应收股利 | ||
| 其他应收款 | 4,765,641.02 | 5,016,586.42 |
| 合计 | 4,765,641.02 | 5,016,586.42 |
7.1其他应收款
(1) 其他应收款按款项性质分类
| 款项性质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应收出口退税款 | 2,685,855.50 | 3,135,393.18 |
| 往来款项 | 1,579,757.90 | 1,426,316.78 |
| 保证金及押金 | 855,725.02 | 983,193.02 |
| 备用金 | 110,818.65 | 20,000.00 |
| 信用减值准备 | -466,516.05 | -548,316.56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 款项性质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合计 | 4,765,641.02 | 5,016,586.42 |
(2) 其他应收款按账龄列示
| 账龄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1年以内(含1年) | 4,273,445.94 | 4,984,008.58 |
| 1-2年 | 566,078.32 | 248,666.06 |
| 2-3年 | 62,204.47 | 57,000.00 |
| 3-4年 | 55,200.00 | 125,228.34 |
| 4-5年 | 125,228.34 | |
| 5年以上 | 150,000.00 | 150,000.00 |
| 合计 | 5,232,157.07 | 5,564,902.98 |
(3) 其他应收款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列示
| 类别 | 2025年12月31日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计提比例(%)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86,400.00 | 1.65 | 86,400.00 | 100.00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5,145,757.07 | 98.35 | 380,116.05 | 7.39 | 4,765,641.02 |
其中:按账龄计提坏账
| 其中:按账龄计提坏账 | 5,145,757.07 | 98.35 | 380,116.05 | 7.39 | 4,765,641.02 |
其他组合
| 其他组合 |
合计
| 合计 | 5,232,157.07 | 100.00 | 466,516.05 | 8.92 | 4,765,641.02 |
(续)
| 类别 | 2024年12月31日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计提比例(%) |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216,768.00 | 3.90 | 216,768.00 | 100.00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5,348,134.98 | 96.10 | 331,548.56 | 6.20 | 5,016,586.42 |
| 其中:按账龄计提坏账 | 5,348,134.98 | 96.10 | 331,548.56 | 6.20 | 5,016,586.42 |
| 其他组合 | |||||
| 合计 | 5,564,902.98 | 100.00 | 548,316.56 | 9.85 | 5,016,586.42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1) 其他应收款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名称 | 2025年12月31日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计提理由 | |
| 宝鸡市红炎钛业有限公司 | 86,400.00 | 86,400.00 | 100.00 | 债务人经营异常 |
| 合计 | 86,400.00 | 86,400.00 | 100.00 | — |
(续)
| 名称 | 2024年12月31日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计提理由 | |
| 宝鸡市红炎钛业有限公司 | 86,400.00 | 86,400.00 | 100.00 | 债务人经营异常 |
| 东莞市本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30,368.00 | 130,368.00 | 100.00 | 违约无法收回 |
| 合计 | 216,768.00 | 216,768.00 | 100.00 | — |
2) 其他应收款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①采用账龄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账款
| 账龄 | 2025年12月31日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 1年以内 | 4,273,445.94 | 128,203.38 | 3.00 |
| 1-2年(含2年) | 566,078.32 | 56,607.83 | 10.00 |
| 2-3年(含3年) | 62,204.47 | 9,330.67 | 15.00 |
| 3-4年(含4年) | 55,200.00 | 16,560.00 | 30.00 |
| 4-5年(含5年) | 38,828.34 | 19,414.17 | 50.00 |
| 5年以上 | 150,000.00 | 150,000.00 | 100.00 |
| 合计 | 5,145,757.07 | 380,116.05 | — |
(续)
| 账龄 | 2024年12月31日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 1年以内 | 4,984,008.58 | 149,520.25 | 3.00 |
| 1-2年(含2年) | 118,298.06 | 11,829.81 | 10.00 |
| 2-3年(含3年) | 57,000.00 | 8,550.00 | 15.00 |
| 3-4年(含4年) | 38,828.34 | 11,648.50 | 30.00 |
| 4-5年(含5年) | |||
| 5年以上 | 150,000.00 | 150,000.00 | 100.00 |
| 合计 | 5,348,134.98 | 331,548.56 | —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其他应收款按照预期信用损失一般模型计提坏账准备
| 坏账准备 | 第一阶段 | 第二阶段 | 第三阶段 | 合计 |
| 未来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 |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未发生信用减值) |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 | ||
| 2024年12月31日余额 | 331,548.56 | 216,768.00 | 548,316.56 | |
| 2024年12月31日余额在本期 | — | — | — | — |
| --转入第二阶段 | ||||
| --转入第三阶段 | ||||
| --转回第二阶段 | ||||
| --转回第一阶段 | ||||
| 本期计提 | 48,567.49 | 48,567.49 | ||
| 本期转回 | 130,368.00 | 130,368.00 | ||
| 本期转销 | ||||
| 本期核销 | ||||
| 其他变动 | ||||
| 2025年12月31日余额 | 380,116.05 | 86,400.00 | 466,516.05 |
(4) 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 单位名称 | 2025年12月31日 | 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 坏账准备 期末余额 |
国税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
| 国税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 | 2,294,503.94 | 43.85 | 68,835.12 |
RHEEM SALES COMPANY INC.
| RHEEM SALES COMPANY INC. | 1,695,167.95 | 32.40 | 50,855.04 |
东莞市横沥迅翔五金水暖器材贸易部
| 东莞市横沥迅翔五金水暖器材贸易部 | 476,862.00 | 9.11 | 47,686.20 |
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 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 100,000.00 | 1.91 | 100,000.00 |
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
| 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 | 100,000.00 | 1.91 | 65,000.00 |
合计
| 合计 | 4,666,533.89 | 89.18 | 332,376.36 |
8. 存货
(1) 存货分类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
| 账面余额 | 存货跌价准备/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
| 原材料 | 16,685,272.63 | 41,855.12 | 16,643,417.51 |
| 在产品 | 36,300,484.56 | 142,542.15 | 36,157,942.41 |
| 库存商品 | 66,580,398.68 | 2,261,532.08 | 64,318,866.60 |
| 委托加工物资 | 884,572.95 | 884,572.95 | |
| 发出商品 | 33,639,959.45 | 239,849.71 | 33,400,109.74 |
| 合计 | 154,090,688.27 | 2,685,779.06 | 151,404,909.21 |
(续)
|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 | ||
| 账面余额 | 存货跌价准备/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
| 原材料 | 31,003,916.37 | 213,318.87 | 30,790,597.50 |
| 在产品 | 63,174,550.63 | 63,174,550.63 | |
| 库存商品 | 46,250,832.74 | 551,415.86 | 45,699,416.88 |
| 委托加工物资 | 3,285,223.86 | 3,285,223.86 | |
| 发出商品 | 29,384,015.48 | 914,887.56 | 28,469,127.92 |
| 合计 | 173,098,539.08 | 1,679,622.29 | 171,418,916.79 |
(2) 存货跌价准备
| 项目 | 2025年1月1日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2025年12月31日 | ||
| 计提 | 其他 | 转回或 转销 | 其他 | |||
| 原材料 | 213,318.87 | 41,199.36 | 212,663.11 | 41,855.12 | ||
| 库存商品 | 551,415.86 | 1,987,957.05 | 277,840.83 | 2,261,532.08 | ||
| 在产品 | 142,542.15 | 142,542.15 | ||||
| 发出商品 | 914,887.56 | 239,849.71 | 914,887.56 | 239,849.71 | ||
| 合计 | 1,679,622.29 | 2,411,548.27 | 1,405,391.50 | 2,685,779.06 | ||
9. 其他流动资产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增值税留抵税额 | 1,428.81 | 2,786,763.71 |
| 预缴企业所得税 | 973,275.34 | 210,001.67 |
| 待抵扣进项税 | 22,013.60 | 3,697,700.48 |
| 中介费用 | 8,962,264.17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合计 | 9,958,981.92 | 6,694,465.86 |
10. 固定资产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固定资产 | 205,647,507.82 | 197,277,177.64 |
| 固定资产清理 | ||
| 合计 | 205,647,507.82 | 197,277,177.64 |
固定资产情况
| 项目 | 房屋建筑物 | 机器设备 | 运输工具 | 办公设备及其他 | 合计 |
一、账面原值
| 一、账面原值 |
1.2024年12月31日余额
| 1.2024年12月31日余额 | 116,649,111.04 | 139,332,127.02 | 1,544,925.23 | 2,347,120.89 | 259,873,284.18 |
2.本期增加金额
| 2.本期增加金额 | 25,712,085.02 | 200,475.62 | 25,912,560.64 |
(1)购置
| (1)购置 | 2,640,764.89 | 200,475.62 | 2,841,240.51 |
(2)在建工程转入
| (2)在建工程转入 | 23,071,320.13 | 23,071,320.13 |
(3)企业合并增加
| (3)企业合并增加 |
3.本期减少金额
| 3.本期减少金额 | 119,048.67 | 3,253.08 | 122,301.75 |
(1)处置或报废
| (1)处置或报废 | 119,048.67 | 3,253.08 | 122,301.75 |
4. 2025年12月31日余额
| 4. 2025年12月31日余额 | 116,649,111.04 | 164,925,163.37 | 1,544,925.23 | 2,544,343.43 | 285,663,543.07 |
二、累计折旧
| 二、累计折旧 |
1. 2024年12月31日余额
| 1. 2024年12月31日余额 | 17,612,146.21 | 42,524,958.34 | 1,168,078.55 | 986,697.90 | 62,291,881.00 |
2.本期增加金额
| 2.本期增加金额 | 3,062,602.62 | 14,069,387.81 | 62,549.46 | 276,225.86 | 17,470,765.75 |
(1)计提
| (1)计提 | 3,062,602.62 | 14,069,387.81 | 62,549.46 | 276,225.86 | 17,470,765.75 |
3.本期减少金额
| 3.本期减少金额 | 47,963.40 | 2,873.64 | 50,837.04 |
(1)处置或报废
| (1)处置或报废 | 47,963.40 | 2,873.64 | 50,837.04 |
4. 2025年12月31日余额
| 4. 2025年12月31日余额 | 20,674,748.83 | 56,546,382.75 | 1,230,628.01 | 1,260,050.12 | 79,711,809.71 |
三、减值准备
| 三、减值准备 |
1. 2024年12月31日余额
| 1. 2024年12月31日余额 | 304,225.54 | 304,225.54 |
2.本期增加金额
| 2.本期增加金额 |
(1)计提
| (1)计提 |
3.本期减少金额
| 3.本期减少金额 |
(1)处置或报废
| (1)处置或报废 |
4. 2025年12月31日余额
| 4. 2025年12月31日余额 | 304,225.54 | 304,225.54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 项目 | 房屋建筑物 | 机器设备 | 运输工具 | 办公设备及其他 | 合计 |
四、账面价值
| 四、账面价值 |
1.2025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
| 1.2025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 | 95,974,362.21 | 108,074,555.08 | 314,297.22 | 1,284,293.31 | 205,647,507.82 |
2.2024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
| 2.2024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 | 99,036,964.83 | 96,502,943.14 | 376,846.68 | 1,360,422.99 | 197,277,177.64 |
11. 在建工程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在建工程 | 14,076,693.07 | 4,095,485.12 |
| 合计 | 14,076,693.07 | 4,095,485.12 |
在建工程情况: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
| 廊坊新建基地 | 11,450,610.19 | 11,450,610.19 | ||||
| 柔性打磨机器人打磨工作站 | 1,469,026.63 | 1,469,026.63 | 1,469,026.63 | 1,469,026.63 | ||
| 信息化系统开发 | 768,719.30 | 768,719.30 | 272,952.07 | 272,952.07 | ||
| 光纤自动化加工设备 | 1,768,141.59 | 1,768,141.59 | ||||
| 其他待安装设备等 | 388,336.95 | 388,336.95 | 585,364.83 | 585,364.83 | ||
| 合计 | 14,076,693.07 | 14,076,693.07 | 4,095,485.12 | 4,095,485.12 | ||
12. 使用权资产
使用权资产情况
| 项目 | 房屋建筑物 | 运输工具 | 合计 |
一、账面原值
| 一、账面原值 |
1.2024年12月31日余额
| 1.2024年12月31日余额 | 44,274,819.47 | 44,274,819.47 |
2.本期增加金额
| 2.本期增加金额 | 15,355.95 | 687,120.33 | 702,476.28 |
(1)租入
| (1)租入 | 687,120.33 | 687,120.33 |
(2)租赁变更
| (2)租赁变更 | 15,355.95 | 15,355.95 |
3.本期减少金额
| 3.本期减少金额 | 66,073.74 | 66,073.74 |
(1)处置
| (1)处置 | 66,073.74 | 66,073.74 |
4.2025年12月31日余额
| 4.2025年12月31日余额 | 44,224,101.68 | 687,120.33 | 44,911,222.01 |
二、累计折旧
| 二、累计折旧 |
1.2024年12月31日余额
| 1.2024年12月31日余额 | 11,835,335.30 | 11,835,335.30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 项目 | 房屋建筑物 | 运输工具 | 合计 |
2.本期增加金额
| 2.本期增加金额 | 6,868,005.10 | 28,630.00 | 6,896,635.10 |
(1)计提
| (1)计提 | 6,868,005.10 | 28,630.00 | 6,896,635.10 |
3.本期减少金额
| 3.本期减少金额 |
(1)处置
| (1)处置 |
4.2025年12月31日余额
| 4.2025年12月31日余额 | 18,703,340.40 | 28,630.00 | 18,731,970.40 |
三、减值准备
| 三、减值准备 |
1.2024年12月31日余额
| 1.2024年12月31日余额 |
2.本期增加金额
| 2.本期增加金额 |
(1)计提
| (1)计提 |
3.本期减少金额
| 3.本期减少金额 |
(1)处置
| (1)处置 |
4.2025年12月31日余额
| 4.2025年12月31日余额 |
四、账面价值
| 四、账面价值 |
1.2025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
| 1.2025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 | 25,520,761.28 | 658,490.33 | 26,179,251.61 |
2.2024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
| 2.2024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 | 32,439,484.17 | 32,439,484.17 |
13.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明细
| 项目 | 软件 | 土地使用权 | 专利权及非专利技术 | 特许权 | 合计 |
一、账面原值
| 一、账面原值 |
1.2024年12月31日余额
| 1.2024年12月31日余额 | 362,558.35 | 37,996,636.10 | 5,891,233.12 | 3,472,800.00 | 47,723,227.57 |
2.本期增加金额
| 2.本期增加金额 | 124,696,000.00 | 37,617.00 | 2,092,672.14 | 126,826,289.14 |
(1)购置
| (1)购置 | 124,696,000.00 | 37,617.00 | 2,092,672.14 | 126,826,289.14 |
3.本期减少金额
| 3.本期减少金额 | 10,215.00 | 10,215.00 |
(1)处置
| (1)处置 | 10,215.00 | 10,215.00 |
4.2025年12月31日余额
| 4.2025年12月31日余额 | 362,558.35 | 162,692,636.10 | 5,918,635.12 | 5,565,472.14 | 174,539,301.71 |
二、累计摊销
| 二、累计摊销 |
1.2024年12月31日余额
| 1.2024年12月31日余额 | 233,019.58 | 4,735,504.10 | 2,779,946.76 | 409,649.37 | 8,158,119.81 |
2.本期增加金额
| 2.本期增加金额 | 46,015.69 | 2,838,199.37 | 502,110.70 | 648,842.12 | 4,035,167.88 |
(1)计提
| (1)计提 | 46,015.69 | 2,838,199.37 | 502,110.70 | 648,842.12 | 4,035,167.88 |
3.本期减少金额
| 3.本期减少金额 | 4,596.39 | 4,596.39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 项目 | 软件 | 土地使用权 | 专利权及非专利技术 | 特许权 | 合计 |
(1)处置
| (1)处置 | 4,596.39 | 4,596.39 |
4.2025年12月31日余额
| 4.2025年12月31日余额 | 279,035.27 | 7,573,703.47 | 3,277,461.07 | 1,058,491.49 | 12,188,691.30 |
三、减值准备
| 三、减值准备 |
1.2024年12月31日余额
| 1.2024年12月31日余额 |
2.本期增加金额
| 2.本期增加金额 |
(1)计提
| (1)计提 |
3.本期减少金额
| 3.本期减少金额 |
(1)处置
| (1)处置 |
4.2025年12月31日余额
| 4.2025年12月31日余额 |
四、账面价值
| 四、账面价值 |
1.2025年12月31日账面
价值
| 1.2025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 | 83,523.08 | 155,118,932.63 | 2,641,174.05 | 4,506,980.65 | 162,350,610.41 |
2.2024年12月31日账面
价值
| 2.2024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 | 129,538.77 | 33,261,132.00 | 3,111,286.36 | 3,063,150.63 | 39,565,107.76 |
14. 长期待摊费用
|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 | 本期增加 | 本期摊销 | 本期其他减少 | 2025年12月31日 |
| 装修费 | 2,512,706.83 | 170,788.67 | 1,037,065.28 | 1,646,430.22 | |
| 其他 | 46,435.43 | 46,435.43 | |||
| 合计 | 2,559,142.26 | 170,788.67 | 1,083,500.71 | 1,646,430.22 |
15.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1) 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递延所得税 资产 |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递延所得税 资产 | |
| 资产减值准备 | 15,219,286.91 | 2,447,496.21 | 14,352,180.39 | 2,069,898.54 |
| 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 | 2,482,569.95 | 526,971.19 | 752,560.22 | 188,140.06 |
| 新租赁准则-租赁负债税会差异 | 28,074,767.09 | 4,846,010.87 | 34,675,887.13 | 5,911,001.35 |
| 可抵扣亏损 | 8,553.52 | 2,138.38 | ||
| 合计 | 45,785,177.47 | 7,822,616.65 | 49,780,627.74 | 8,169,039.95 |
(2) 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 递延所得税 负债 |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 递延所得税 负债 | |
| 新租赁准则-使用权资产税会差异 | 26,179,251.61 | 4,546,562.82 | 32,439,484.17 | 5,582,545.67 |
| 合计 | 26,179,251.61 | 4,546,562.82 | 32,439,484.17 | 5,582,545.67 |
16. 其他非流动资产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预付房屋、设备款 | 144,470.00 | 11,586,143.47 |
| 预付土地出让金 | 119,900,000.00 | |
| 合计 | 144,470.00 | 131,486,143.47 |
17. 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
| 账面余额 | 账面价值 | 受限类型 | 受限情况 | |
| 固定资产 | 28,703,407.09 | 16,542,507.41 | 抵押借款 | 抵押 |
| 无形资产 | 4,533,144.00 | 3,210,977.00 | 抵押借款 | 抵押 |
| 合计 | 33,236,551.09 | 19,753,484.41 | — | — |
18. 短期借款
(1) 短期借款分类
| 借款类别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抵押借款 | 224,000.00 | 11,420,000.00 |
| 保证借款 | 7,000,000.00 | 7,000,000.00 |
| 信用借款 | 19,995,119.32 | 15,000,000.00 |
| 合计 | 27,219,119.32 | 33,420,000.00 |
注:截止2025年12月31日,厦门火炬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2.40万抵押借款,抵押物为厦门市同安区同源路327号、329号、331号工业房地产。北京有研特材科技有限公司700.00万保证借款由厦门火炬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 已逾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
无。
19. 应付票据
| 票据种类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银行承兑汇票 | 13,000,000.00 | |
| 商业承兑汇票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 票据种类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合 计 | 13,000,000.00 |
20. 应付账款
(1) 应付账款列示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1年以内(含1年) | 140,492,833.65 | 176,596,484.81 |
| 1-2年 (含2年) | 12,855,052.35 | 20,654,512.89 |
| 2-3年 (含3年) | 244,991.07 | 3,168,466.94 |
| 3年以上 | 1,607,000.00 | 16,970,633.85 |
| 合计 | 155,199,877.07 | 217,390,098.49 |
(2) 账龄超过1年或逾期的重要应付账款
| 单位名称 | 2025年12月31日 | 未偿还或结转的原因 |
|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 16,285,739.11 | 未结算 |
|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 15,541,823.09 | 未结算 |
| 佛山市南海煌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13,569,661.67 | 未结算 |
| 惠州市金棱电子有限公司 | 4,177,457.19 | 未结算 |
| 合计 | 49,574,681.06 | — |
注:其中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账龄超过1年的应付账款余额为2,191,424.26元,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账龄超过1年的应付账款余额为2,676,407.81元,佛山市南海煌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账龄超过1年的应付账款余额为2,178,965.86元,惠州市金棱电子有限公司账龄超过1年的应付账款余额为2,388,000.00元。
21. 预收款项
(1) 预收款项列示
| 类别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预收房租 | 283,620.00 | |
| 合计 | 283,620.00 |
22. 合同负债
(1) 合同负债情况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预收货款 | 2,280,550.92 | 1,853,000.20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合计 | 2,280,550.92 | 1,853,000.20 |
23. 应付职工薪酬
(1) 应付职工薪酬分类
| 项目 | 2025年1月1日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2025年12月31日 |
| 短期薪酬 | 9,211,463.76 | 85,659,786.75 | 85,224,976.85 | 9,646,273.66 |
| 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 | 423,858.92 | 13,522,139.93 | 13,542,235.91 | 403,762.94 |
| 辞退福利 | 239,732.94 | 239,732.94 | ||
| 合计 | 9,635,322.68 | 99,421,659.62 | 99,006,945.70 | 10,050,036.60 |
(2) 短期薪酬
| 项目 | 2025年1月1日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2025年12月31日 |
| 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 5,391,791.04 | 65,686,831.23 | 65,739,050.87 | 5,339,571.40 |
| 职工福利费 | 78,655.00 | 5,820,695.33 | 5,827,840.43 | 71,509.90 |
| 社会保险费 | 252,547.02 | 6,026,058.27 | 6,028,347.36 | 250,257.93 |
| 其中:医疗保险费 | 247,409.30 | 5,183,188.05 | 5,185,275.38 | 245,321.97 |
| 工伤保险费 | 5,137.72 | 395,016.04 | 395,217.80 | 4,935.96 |
| 生育保险费 | 45,387.63 | 45,387.63 | ||
| 其他 | 402,466.55 | 402,466.55 | ||
| 住房公积金 | 5,795,923.00 | 5,795,923.00 | ||
|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 3,488,470.70 | 2,218,030.92 | 1,721,567.19 | 3,984,934.43 |
| 其他短期薪酬 | 112,248.00 | 112,248.00 | ||
| 合计 | 9,211,463.76 | 85,659,786.75 | 85,224,976.85 | 9,646,273.66 |
(3) 设定提存计划
| 项目 | 2025年1月1日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2025年12月31日 |
| 基本养老保险 | 411,014.40 | 9,933,405.55 | 9,952,997.36 | 391,422.59 |
| 失业保险费 | 12,844.52 | 362,114.71 | 362,618.88 | 12,340.35 |
| 企业年金缴费 | 3,226,619.67 | 3,226,619.67 | ||
| 合计 | 423,858.92 | 13,522,139.93 | 13,542,235.91 | 403,762.94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24. 应交税费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增值税 | 3,246,059.93 | 715,042.58 |
| 印花税 | 166,685.23 | 191,320.84 |
| 企业所得税 | 6,578,612.41 | 843,868.57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80,333.75 | 105,209.00 |
| 房产税 | 179,384.49 | 179,384.49 |
| 土地使用税 | 35,906.10 | 35,906.10 |
| 个人所得税 | 863,113.35 | 1,047,968.13 |
| 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费附加) | 167,850.29 | 96,897.19 |
| 车船税 | 70.11 | |
| 合计 | 11,417,945.55 | 3,215,667.01 |
25. 其他应付款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应付利息 | ||
| 应付股利 | 1,593,321.34 | |
| 其他应付款 | 4,479,721.64 | 13,480,448.69 |
| 合计 | 4,479,721.64 | 15,073,770.03 |
25.1应付股利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普通股股利 | 1,593,321.34 | |
| 合计 | 1,593,321.34 |
25.2其他应付款
(1) 按款项性质列示其他应付款
| 款项性质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押金及保证金 | 19,491.68 | 130,980.00 |
| 关联公司款项 | 3,814,308.91 | 12,068,744.89 |
| 其他往来款项 | 645,921.05 | 1,280,723.80 |
| 合计 | 4,479,721.64 | 13,480,448.69 |
(2) 账龄超过1年或逾期的重要其他应付款
| 单位名称 | 2025年12月31日 | 未偿还或结转的原因 |
| 合计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续)
| 单位名称 | 2024年12月31日 | 未偿还或结转的原因 |
| 中国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6,031,744.60 | 未到结算期 |
| 合计 | 6,031,744.60 | — |
26.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付款 | 215,159.24 | |
| 一年内到期的租赁负债 | 6,715,812.95 | 6,656,719.61 |
| 合计 | 6,930,972.19 | 6,656,719.61 |
27. 其他流动负债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待转销项税额 | 278,651.56 | 154,090.15 |
| 合计 | 278,651.56 | 154,090.15 |
28. 租赁负债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租赁付款额 | 31,056,499.78 | 38,968,115.67 |
| 减:未确认融资费用 | 2,981,732.69 | 4,292,228.54 |
| 减:一年内到期的租赁负债 | 6,715,812.95 | 6,656,719.61 |
| 合计 | 21,358,954.14 | 28,019,167.52 |
29. 长期应付款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长期应付款 | 2,476,415.03 | |
| 减:未确认融资费用 | 308,406.69 | |
| 减: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付款 | 215,159.24 | |
| 合计 | 1,952,849.10 |
30. 递延收益
(1) 递延收益分类
| 项目 | 2025年1月1日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2025年12月31日 | 形成原因 |
| 政府补助 | 2,634,471.61 | 12,132,300.00 | 10,519,167.72 | 4,247,603.89 | 纵向课题 |
| 合计 | 2,634,471.61 | 12,132,300.00 | 10,519,167.72 | 4,247,603.89 | —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续)
| 项目 | 2024年1月1日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2024年12月31日 | 形成原因 |
| 政府补助 | 5,711,084.12 | 7,726,700.00 | 10,803,312.51 | 2,634,471.61 | 纵向课题 |
| 合计 | 5,711,084.12 | 7,726,700.00 | 10,803,312.51 | 2,634,471.61 | —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1. 股本或实收资本
| 投资者名称 | 2024年12月31日 | 本期 增加 | 本期 减少 | 2025年12月31日 | ||
| 投资金额 | 所占比例(%) | 投资金额 | 所占比例(%) | |||
| 中国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187,457,160.00 | 50.50 | 1,330,047.00 | 188,787,207.00 | 50.85 | |
| 有研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73,551,540.00 | 19.81 | 73,551,540.00 | 19.81 | ||
| 北京复迈辉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8,297,550.00 | 4.93 | 242,351.00 | 18,055,199.00 | 4.86 | |
| 厦门火炬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14,275,421.00 | 3.85 | 14,275,421.00 | 3.85 | ||
| 深圳市远致星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2,946,429.00 | 3.49 | 12,946,429.00 | 3.49 | ||
| 北京复迈虹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0,693,750.00 | 2.88 | 1,087,696.00 | 9,606,054.00 | 2.59 | |
| 国华卫星应用产业基金(南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767,857.00 | 2.09 | 7,767,857.00 | 2.09 | ||
|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 5,178,571.00 | 1.39 | 5,178,571.00 | 1.39 | ||
|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 5,178,571.00 | 1.39 | 5,178,571.00 | 1.39 | ||
|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5,178,571.00 | 1.39 | 5,178,571.00 | 1.39 | ||
| 钢研投资有限公司 | 5,178,571.00 | 1.39 | 5,178,571.00 | 1.39 | ||
| 中航航空产业链引导投资(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178,571.00 | 1.39 | 5,178,571.00 | 1.39 | ||
| 有研鼎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5,178,571.00 | 1.39 | 5,178,571.00 | 1.39 | ||
| 苏州元禾厚望鑫材一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913,450.00 | 1.32 | 4,913,450.00 | 1.32 | ||
| 浙江南方装备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589,286.00 | 0.70 | 2,589,286.00 | 0.70 |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 投资者名称 | 2024年12月31日 | 本期 增加 | 本期 减少 | 2025年12月31日 | ||
| 投资金额 | 所占比例(%) | 投资金额 | 所占比例(%) | |||
|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 | 2,589,286.00 | 0.70 | 2,589,286.00 | 0.70 | ||
| 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2,589,286.00 | 0.70 | 2,589,286.00 | 0.70 | ||
| 南通元禾厚望创新成长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496,027.00 | 0.67 | 2,496,027.00 | 0.67 | ||
| 合计 | 371,238,468.00 | 100.00 | 1,330,047.00 | 1,330,047.00 | 371,238,468.00 | 100.00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2. 资本公积
|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2025年12月31日 |
| 资本公积 | 254,028,276.79 | 43,913.45 | 254,072,190.24 | |
| 合计 | 254,028,276.79 | 43,913.45 | 254,072,190.24 |
33. 专项储备
|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2025年12月31日 |
| 安全生产费 | 3,900,236.53 | 8,128,242.74 | 5,082,200.82 | 6,946,278.45 |
| 合计 | 3,900,236.53 | 8,128,242.74 | 5,082,200.82 | 6,946,278.45 |
34. 盈余公积
|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2025年12月31日 |
| 法定盈余公积 | 4,163,696.28 | 4,764,592.13 | 8,928,288.41 | |
| 合计 | 4,163,696.28 | 4,764,592.13 | 8,928,288.41 |
35. 未分配利润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调整前上期期末未分配利润 | 112,655,875.49 | 107,581,673.72 |
| 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合计数(调增+,调减-) | ||
| 调整后期初未分配利润 | 112,655,875.49 | 107,581,673.72 |
| 加:本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67,804,262.53 | 65,547,798.77 |
|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 4,764,592.13 | 4,751,523.89 |
|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 ||
| 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 ||
| 应付普通股股利 | 12,000,000.00 | |
| 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 ||
| 转增资本 | 55,722,073.11 | |
| 本期期末余额 | 163,695,545.89 | 112,655,875.49 |
36.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1) 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情况
| 项目 | 2025年度 | |
| 收入 | 成本 | |
| 主营业务 | 532,658,838.40 | 390,055,438.53 |
| 其他业务 | 41,972,017.54 | 17,018,413.00 |
| 合计 | 574,630,855.94 | 407,073,851.53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续)
| 项目 | 2024年度 | |
| 收入 | 成本 | |
| 主营业务 | 559,114,867.24 | 413,932,885.98 |
| 其他业务 | 50,524,902.36 | 26,615,999.34 |
| 合计 | 609,639,769.60 | 440,548,885.32 |
(2) 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成本的分解信息
37. 税金及附加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982,768.15 | 1,004,763.48 |
| 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费附加) | 891,791.79 | 883,003.08 |
| 房产税 | 1,381,442.34 | 1,390,154.83 |
| 土地使用税 | 843,635.70 | 272,518.20 |
| 车船使用税 | 3,064.92 | 3,064.92 |
| 印花税 | 612,410.15 | 566,643.15 |
| 其他 | 3,679.99 | 710.51 |
| 合计 | 4,718,793.04 | 4,120,858.17 |
38. 销售费用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职工薪酬 | 6,615,870.71 | 6,078,597.49 |
| 业务招待费 | 2,249,847.21 | 1,566,469.38 |
| 展览及会务服务 | 1,155,611.59 | 1,202,322.95 |
| 差旅费及交通费 | 1,288,996.50 | 1,058,805.62 |
| 出版鉴定费 | 425,666.57 | 351,217.87 |
项目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 收入 | 成本 | 收入 | 成本 | |
| 按产品类型分类 | ||||
| 金属复合材料 | 347,266,026.18 | 252,357,591.53 | 407,018,460.02 | 299,459,046.63 |
| 特种合金加工制品 | 185,392,812.22 | 137,697,847.00 | 152,096,407.22 | 114,473,839.35 |
| 合计 | 532,658,838.40 | 390,055,438.53 | 559,114,867.24 | 413,932,885.98 |
| 按经营地区分类 | ||||
| 国内 | 441,338,227.33 | 317,462,651.59 | 438,767,205.96 | 314,550,962.97 |
| 国外 | 91,320,611.07 | 72,592,786.94 | 120,347,661.28 | 99,381,923.01 |
| 合计 | 532,658,838.40 | 390,055,438.53 | 559,114,867.24 | 413,932,885.98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折旧与摊销 | 325,658.85 | 342,256.61 |
| 其他 | 1,929,982.24 | 1,334,013.35 |
| 合计 | 13,991,633.67 | 11,933,683.27 |
39. 管理费用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职工薪酬 | 22,868,161.14 | 20,597,285.28 |
| 折旧与摊销 | 5,462,000.04 | 4,026,464.21 |
| 中介机构服务费 | 1,567,567.07 | 2,271,850.29 |
| 物业及园区综合服务费 | 1,279,035.73 | 876,060.19 |
| 办公费等 | 1,021,829.90 | 940,942.34 |
| 差旅交通费 | 965,917.00 | 890,154.71 |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655,235.97 | 474,930.04 |
| 专利费 | 821,510.75 | 1,058,579.32 |
| 其他 | 1,406,797.25 | 914,452.68 |
| 合计 | 36,048,054.85 | 32,050,719.06 |
40. 研发费用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职工薪酬 | 20,194,978.51 | 22,173,899.49 |
| 加工费 | 7,674,091.06 | 10,567,129.10 |
| 材料费 | 7,308,094.82 | 7,099,181.52 |
| 折旧与摊销 | 4,882,582.74 | 4,656,668.06 |
| 燃料动力费 | 1,251,354.29 | 1,625,750.31 |
| 其他 | 4,277,319.30 | 6,178,556.42 |
| 合计 | 45,588,420.72 | 52,301,184.90 |
41. 财务费用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利息费用 | 2,351,172.62 | 3,545,546.36 |
| 减:利息收入 | 206,840.98 | 673,940.44 |
| 汇兑净损益 | 732,106.56 | -2,075,086.59 |
| 其他支出 | 81,243.80 | 498,155.77 |
| 合计 | 2,957,682.00 | 1,294,675.10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42. 其他收益
| 产生其他收益的来源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政府补助 | 11,602,168.18 | 11,573,171.82 |
| 个税手续费返还 | 81,427.94 | 46,372.67 |
| 增值税加计抵减 | -558,214.12 | 1,825,495.39 |
| 合计 | 11,125,382.00 | 13,445,039.88 |
43. 投资收益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 9,769.96 | |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 | 429,293.36 | |
| 合计 | 9,769.96 | 429,293.36 |
44. 信用减值损失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应收款项融资坏账准备 | -644.55 | |
| 应收票据坏账准备 | -268,102.72 | -391,295.78 |
|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 308,326.12 | -2,970,116.04 |
|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 81,800.51 | -196,015.00 |
| 合计 | 121,379.36 | -3,557,426.82 |
45. 资产减值损失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存货跌价损失 | -2,063,010.84 | -1,119,799.29 |
|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 -196,633.75 | |
| 合计 | -2,063,010.84 | -1,316,433.04 |
46.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收益 | ||
| 其中:固定资产处置收益 | 11,752.22 | -328,687.77 |
| 无形资产处置收益 | 4,830,796.48 | |
| 使用权资产终止确认 | 421.17 | 154,479.41 |
| 合计 | 4,842,969.87 | -174,208.36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47. 营业外收入
(1) 营业外收入明细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政府补助 | 329,264.96 | 252,802.00 |
| 无法支付的款项 | 4,865.00 | 54,096.66 |
| 违约赔偿 | 591,733.94 | 10,000.00 |
| 其他 | 17.76 | 2,878.32 |
| 合计 | 925,881.66 | 319,776.98 |
(续)
| 项目 | 其中: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 | |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 政府补助 | 329,264.96 | 252,802.00 |
| 无法支付的款项 | 4,865.00 | 54,096.66 |
| 违约赔偿 | 591,733.94 | 10,000.00 |
| 其他 | 17.76 | 2,878.32 |
| 合计 | 925,881.66 | 319,776.98 |
48. 营业外支出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赔偿金、违约金等支出 | 136,368.00 | 8,849.56 |
| 滞纳金及罚款支出 | 401,318.99 | 172,305.07 |
| 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 | 60,661.47 | 13,769.71 |
| 其他 | 229.98 | 593.03 |
| 合计 | 598,578.44 | 195,517.37 |
(续)
| 项目 | 其中: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 | |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赔偿金、违约金等支出
| 赔偿金、违约金等支出 | 136,368.00 | 8,849.56 |
滞纳金及罚款支出
| 滞纳金及罚款支出 | 401,318.99 | 172,305.07 |
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
| 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 | 60,661.47 | 13,769.71 |
其他
| 其他 | 229.98 | 593.03 |
合计
| 合计 | 598,578.44 | 195,517.37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49. 所得税费用
(1) 所得税费用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当期所得税费用 | 11,592,467.39 | 8,344,897.75 |
| 递延所得税费用 | -689,559.55 | -443,087.39 |
| 合计 | 10,902,907.84 | 7,901,810.36 |
(2) 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本期合并利润总额 | 78,616,213.70 | 76,340,288.41 |
| 按法定/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 | 11,792,432.06 | 11,451,043.26 |
| 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 | 2,309,802.48 | 1,714,724.87 |
| 调整以前期间所得税的影响 | 2,312,315.92 | 663,744.37 |
| 非应税收入的影响 | -64,394.01 | |
| 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 | 1,656,521.85 | 1,187,338.59 |
| 税率调整导致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余额的变化 | -216,902.09 | |
| 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影响 | -6,951,262.38 | -7,050,646.72 |
| 所得税费用 | 10,902,907.84 | 7,901,810.36 |
50. 现金流量表项目
(1)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纵向合同款 | 12,132,300.00 | 7,726,700.00 |
| 政府补助 | 3,793,573.99 | 5,861,128.18 |
| 租赁收入 | 991,433.78 | 1,260,460.00 |
| 利息收入 | 206,826.80 | 696,351.14 |
| 违约赔偿收入 | 435,000.00 | |
| 往来款 | 5,789,799.34 | 2,811,648.51 |
| 合计 | 23,348,933.91 | 18,356,287.83 |
2)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付现费用 | 30,472,086.21 | 24,120,812.95 |
| 转拨经费 | 2,235,202.38 | 4,848,100.00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往来款 | 1,024,644.68 | 2,637,813.80 |
| 合计 | 33,731,933.27 | 31,606,726.75 |
(2) 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1) 收到的重要的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结构性存款 | 10,000,000.00 | |
| 国债逆回购 | 1,618,531,000.00 | |
| 合计 | 10,000,000.00 | 1,618,531,000.00 |
2) 支付的重要的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结构性存款 | 20,000,000.00 | |
| 国债逆回购 | 1,618,531,000.00 | |
| 合计 | 20,000,000.00 | 1,618,531,000.00 |
(3) 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1)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租赁负债 | 12,298,688.09 | 2,863,974.48 |
| IPO服务费 | 6,361,500.00 | |
| 合计 | 18,660,188.09 | 2,863,974.48 |
51. 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1) 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1.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 — | — |
| 净利润 | 67,713,305.86 | 68,438,478.05 |
| 加:资产减值准备 | 2,063,010.84 | 1,316,433.04 |
| 信用减值损失 | -121,379.36 | 3,557,426.82 |
| 固定资产折旧、油气资产折耗、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 17,470,765.75 | 15,566,834.80 |
| 使用权资产折旧 | 6,896,635.10 | 7,963,085.58 |
| 无形资产摊销 | 4,035,167.88 | 1,726,861.50 |
|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 1,083,500.71 | 610,114.68 |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 | -4,842,969.87 | 174,208.36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产的损失(收益以“-”填列) | ||
|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收益以“-”填列) | 60,661.47 | 13,769.71 |
| 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收益以“-”填列) | ||
| 财务费用(收益以“-”填列) | 3,083,279.18 | 1,470,459.77 |
| 投资损失(收益以“-”填列) | -9,769.96 | -429,293.36 |
|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少(增加以“-”填列) | 346,423.30 | -741,942.72 |
| 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减少以“-”填列) | -1,035,982.85 | 298,855.33 |
| 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填列) | 17,950,996.74 | -51,016,621.50 |
|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以“-”填列) | -9,500,834.11 | -94,725,723.77 |
|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填列) | -53,414,711.35 | 38,716,355.11 |
| 其他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1,778,099.33 | -7,060,698.60 |
| 2.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 | ||
| 债务转为资本 | ||
| 一年内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
|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 ||
| 3.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变动情况: | ||
| 现金的期末余额 | 99,262,124.51 | 129,290,250.76 |
| 减:现金的期初余额 | 129,290,250.76 | 88,417,805.07 |
| 加:现金等价物的期末余额 | ||
| 减:现金等价物的期初余额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30,028,126.25 | 40,872,445.69 |
(2)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现金 | 99,262,124.51 | 129,290,250.76 |
| 其中:库存现金 | 214.88 | 208.39 |
| 可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 | 99,259,284.75 | 129,287,417.95 |
| 可随时用于支付的其他货币资金 | 2,624.88 | 2,624.42 |
| 现金等价物 | ||
| 其中:三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 | ||
| 期末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余额 | 99,262,124.51 | 129,290,250.76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其中:母公司或集团内子公司使用受限制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
六、 研发支出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职工薪酬 | 20,194,978.51 | 22,173,899.49 |
| 加工费 | 7,674,091.06 | 10,567,129.10 |
| 材料费 | 7,308,094.82 | 7,099,181.52 |
| 折旧与摊销 | 4,882,582.74 | 4,656,668.06 |
| 燃料动力费 | 1,251,354.29 | 1,625,750.31 |
| 其他 | 4,277,319.30 | 6,178,556.42 |
| 合计 | 45,588,420.72 | 52,301,184.90 |
七、 合并范围的变更
无。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八、 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1. 在子公司中的权益
(1) 企业集团的构成
| 子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主要经营地 | 注册地 | 业务 性质 | 持股比例(%) | 取得方式 | |
| 直接 | 间接 | ||||||
| 厦门火炬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2,669.45 | 厦门市 | 厦门市 | 生产、加工高精度金属带材 | 100.00 |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 |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廊坊)有限公司 | 20,000.00 | 廊坊市 | 廊坊市 | 铝基复合材料及制品、铝合金材料及制品、新型复合材料及制品、锌合金材料及制品、新型铜合金材料及制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 100.00 |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 |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东莞)有限公司 | 1,332.33 | 东莞市 | 东莞市 |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合金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模具制造 | 75.00 | 投资设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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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份额发生变化且仍控制子公司的情况
2024年6月起,本公司对厦门火炬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由68.48%变更为100.00%。
九、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1. 关联方关系
(1) 本公司的母公司情况
| 母公司名称 | 注册地 | 业务性质 | 注册资本(万元) | 母公司对本公司的持股比例(%) | 母公司对本公司的表决权比例(%) |
| 中国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北京 | 有色金属新材料、工艺、工程技术研发及相关产品生产与销售 | 320,000.00注1 | 50.85 | 50.85 |
本公司最终控制方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注1:截至2025年12月,中国有研实收资本为410,000.00万元,该部分资本已完成实缴,中国有研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尚在办理中。
(2) 本公司的子公司情况
子公司情况详见本附注“八、1.(1)企业集团的构成”相关内容。
(3) 其他关联方
| 其他关联方名称 | 与本企业关系 |
| 北京康普锡威科技有限公司 | 受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 有研兴友科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 受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 国标(北京)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 受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 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受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 有研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受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 有研稀土高技术有限公司 | 受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 国合通用(青岛)测试评价有限公司 | 受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 有研粉末新材料(合肥)有限公司 | 受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 有研增材技术有限公司 | 受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 有研亿金新材料有限公司 | 受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 有研翠铂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受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 有研亿金新材料(山东)有限公司 | 受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 国联汽车动力电池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其他关联方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 其他关联方名称 | 与本企业关系 |
| 南京驰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其他关联方 |
| 湖南文昌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其他关联方 |
2. 关联交易
(1) 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控股股东 | |||
| 其中:中国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综合服务 | 2,526,608.47 | 274,561.24 |
| 受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
| 其中:有研增材技术有限公司 | 原材料 | 6,619,469.03 | 4,388,495.61 |
| 国标(北京)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 检测服务 | 2,988,533.66 | 3,940,439.82 |
| 有研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加工服务 | 2,504,424.79 | |
| 有研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原材料 | 61,770.35 | 73,852.16 |
| 有研兴友科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 综合服务 | 86,069.32 | 2,432,159.39 |
| 有研稀土高技术有限公司 | 综合服务 | 52,928.30 | 754,874.18 |
| 北京康普锡威科技有限公司 | 综合服务 | 69,180.53 | 277,300.88 |
| 有研翠铂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原材料 | 24,469.02 | 195,548.66 |
| 有研亿金新材料有限公司 | 商品 | 520,796.46 | 137,168.14 |
| 有研粉末新材料(合肥)有限公司 | 原材料 | 265,265.49 | 115,044.25 |
| 国合通用(青岛)测试评价有限公司 | 检测服务 | 19,358.49 | 17,518.87 |
| 其他关联方: | |||
| 其中:湖南文昌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商品 | 4,200,299.83 | |
| 国联汽车动力电池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检测服务 | 45,188.68 | 80,745.32 |
| 南京驰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原材料及加工服务 | 30,530.97 | 73,893.80 |
| 合计 | - | 13,310,168.77 | 19,466,326.94 |
(2)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控股股东 | |||
| 其中:中国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技术收入 | 195,471.68 | 37,735.84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受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
| 其中:有研亿金新材料有限公司 | 商品 | 495,575.22 | |
| 有研亿金新材料(山东)有限公司 | 商品 | 247,787.61 | |
| 有研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商品 | 128,014.16 | 19,242.48 |
| 其他关联方: | |||
| 其中:南京驰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商品 | 478,545.13 | |
| 国联汽车动力电池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商品 | 13,938.06 | |
| 合计 | - | 815,969.03 | 800,341.15 |
(3) 关联方资产转让、债务重组情况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交易内容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中国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专利许可权 | 3,472,800.00 | |
| 南京驰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专利许可权 | 2,092,672.14 | |
| 有研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无形资产转让 | 21,267.00 |
3. 关联方应收应付余额
(1) 应收项目
| 项目名称 | 关联方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
应收账款
| 应收账款 | 中国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2,740,800.00 | 892,523.90 | 4,111,674.00 | 649,157.58 |
应收账款
| 应收账款 | 有研亿金新材料有限公司 | 560,000.00 | 16,800.00 |
应收账款
| 应收账款 | 南京驰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540,756.00 | 16,222.68 |
其他应收款
| 其他应收款 | 有研兴友科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 4,000.00 | 550.00 | 4,000.00 | 120.00 |
预付账款
| 预付账款 | 有研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81,081.00 |
预付账款
| 预付账款 | 中国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00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2) 应付项目
| 项目名称 | 关联方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合同负债 | 中国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60,400.00 | 139,267.92 |
| 应付账款 | 中国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5,818,906.72 | |
| 应付账款 | 国标(北京)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 859,606.92 | 835,906.15 |
| 应付账款 | 有研亿金新材料有限公司 | 15,000.00 | 137,168.14 |
| 应付账款 | 有研兴友科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 85,160.00 | |
| 应付账款 | 有研稀土高技术有限公司 | 57,997.50 | |
| 应付账款 | 南京驰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51,481.13 | 1,110,666.18 |
| 应付账款 | 湖南文昌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508,150.59 | |
| 其他应付款 | 中国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3,814,308.91 | 12,068,744.89 |
十、 承诺及或有事项
无。
十一、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本公司无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十二、 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1. 应收账款
(1) 应收账款按账龄列示
| 账龄 | 账面余额 | |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 1年以内(含1年) | 228,017,711.02 | 243,331,661.16 |
| 1-2年 | 1,764,610.17 | 3,844,298.39 |
| 2-3年 | 531,864.00 | 3,576,682.03 |
| 3-4年 | 2,457,155.96 | 351,419.47 |
| 4-5年 | 351,419.47 | |
| 5年以上 | ||
| 合计 | 233,122,760.62 | 251,104,061.05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2) 应收账款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列示
| 类别 | 2025年12月31日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计提比例(%) |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233,122,760.62 | 100.00 | 7,935,228.10 | 3.40 | 225,187,532.52 |
| 其中:账龄分析组合 | 230,998,986.71 | 99.09 | 7,935,228.10 | 3.44 | 223,063,758.61 |
| 关联方组合 | 2,123,773.91 | 0.91 | 2,123,773.91 | ||
| 合计 | 233,122,760.62 | 100.00 | 7,935,228.10 | 3.40 | 225,187,532.52 |
(续)
| 类别 | 2024年12月31日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计提比例(%) |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251,104,061.05 | 100.00 | 8,181,179.65 | 3.26 | 242,922,881.40 |
| 其中:账龄分析组合 | 246,266,455.46 | 98.07 | 8,181,179.65 | 3.32 | 238,085,275.81 |
| 关联方组合 | 4,837,605.59 | 1.93 | 4,837,605.59 | ||
| 合计 | 251,104,061.05 | 100.00 | 8,181,179.65 | 3.26 | 242,922,881.40 |
1) 按组合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 账龄 | 2025年12月31日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 1年以内(含1年) | 226,046,610.83 | 6,781,398.32 | 3.00 |
| 1-2年 | 1,611,936.45 | 161,193.65 | 10.00 |
| 2-3年 | 531,864.00 | 79,779.60 | 15.00 |
| 3-4年 | 2,457,155.96 | 737,146.79 | 30.00 |
| 4-5年 | 351,419.47 | 175,709.74 | 50.00 |
| 5年以上 | 100.00 | ||
| 合计 | 230,998,986.71 | 7,935,228.10 | —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续)
| 账龄 | 2024年12月31日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 1年以内(含1年) | 238,494,055.57 | 7,154,821.67 | 3.00 |
| 1-2年 | 3,844,298.39 | 384,429.84 | 10.00 |
| 2-3年 | 3,576,682.03 | 536,502.30 | 15.00 |
| 3-4年 | 351,419.47 | 105,425.84 | 30.00 |
| 4-5年 | |||
| 5年以上 | |||
| 合计 | 246,266,455.46 | 8,181,179.65 | — |
(3) 应收账款本期计提、收回或转回的坏账准备情况
| 类别 | 2024年12月31日 | 本期变动金额 | 2025年12月31日 | |||
| 计提 | 收回或转回 | 转销或核销 | 其他 |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8,181,179.65 | -245,951.55 | 7,935,228.10 | |||
| 合计 | 8,181,179.65 | -245,951.55 | 7,935,228.10 | |||
(4) 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
| 单位名称 | 2025年12月31日 | ||
|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 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 |
| 航空工业集团下属子公司A1 | 35,518,100.01 | 15.24 | 1,065,543.00 |
| 周口耕德电子有限公司 | 31,363,029.94 | 13.45 | 940,890.90 |
| 航空工业集团下属子公司A5 | 19,758,267.00 | 8.48 | 592,748.01 |
|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下属子公司D1 | 13,455,572.55 | 5.77 | 403,667.18 |
| 山东汇川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3,112,030.50 | 5.62 | 393,360.92 |
| 合计 | 113,207,000.00 | 48.56 | 3,396,210.01 |
2. 其他应收款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应收利息 | ||
| 应收股利 | 3,461,632.14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其他应收款 | 58,080,444.00 | 95,283,880.87 |
| 合计 | 58,080,444.00 | 98,745,513.01 |
2.1应收股利
(1) 应收股利分类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账龄一年以内的应收股利 | 3,461,632.14 | |
| 其中:厦门火炬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3,461,632.14 | |
| 合计 | 3,461,632.14 |
2.2其他应收款
(1) 其他应收款按款项性质分类
| 款项性质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保证金及押金 | 87,012.00 | 90,112.00 |
| 往来款项 | 58,087,560.00 | 95,282,872.23 |
| 备用金 | ||
| 信用减值准备 | -94,128.00 | -89,103.36 |
| 合计 | 58,080,444.00 | 95,283,880.87 |
(2) 其他应收款按账龄列示
| 账龄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1年以内(含1年) | 15,560.00 | 95,113,294.16 |
| 1-2年 | 58,072,612.00 | 173,290.07 |
| 2-3年 | ||
| 3-4年 | 86,400.00 | |
| 4-5年 | 86,400.00 | |
| 5年以上 | ||
| 合计 | 58,174,572.00 | 95,372,984.23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 其他应收款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列示
| 类别 | 2025年12月31日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计提比例(%)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86,400.00 | 0.15 | 86,400.00 | 100.00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58,088,172.00 | 99.85 | 7,728.00 | 0.01 | 58,080,444.00 |
其中:按账龄计提坏账
| 其中:按账龄计提坏账 | 88,172.00 | 0.15 | 7,728.00 | 8.76 | 80,444.00 |
其他组合
| 其他组合 | 58,000,000.00 | 99.70 | 58,000,000.00 |
合计
| 合计 | 58,174,572.00 | 100.00 | 94,128.00 | 0.16 | 58,080,444.00 |
(续)
| 类别 | 2024年12月31日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计提比例(%) |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86,400.00 | 0.09 | 86,400.00 | 100.00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95,286,584.23 | 99.91 | 2,703.36 | 0.00 | 95,283,880.87 |
| 其中:按账龄计提坏账 | 90,112.00 | 0.09 | 2,703.36 | 3.00 | 87,408.64 |
| 其他组合 | 95,196,472.23 | 99.82 | 95,196,472.23 | ||
| 合计 | 95,372,984.23 | 100.00 | 89,103.36 | 0.09 | 95,283,880.87 |
1) 其他应收款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名称 | 2025年12月31日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计提理由 | |
| 宝鸡市红炎钛业有限公司 | 86,400.00 | 86,400.00 | 100.00 | 债务人经营异常 |
| 合计 | 86,400.00 | 86,400.00 | 100.00 | — |
2) 其他应收款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①采用账龄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账款
| 账龄 | 2025年12月31日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 1年以内 | 15,560.00 | 466.80 | 3.00 |
| 1-2年(含2年) | 72,612.00 | 7,261.20 | 10.00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 账龄 | 2025年12月31日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 2-3年(含3年) | |||
| 3-4年(含4年) | |||
| 4-5年(含5年) | |||
| 5年以上 | |||
| 合计 | 88,172.00 | 7,728.00 | — |
(续)
| 账龄 | 2024年12月31日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 1年以内 | 90,112.00 | 2,703.36 | 3.00 |
| 1-2年(含2年) | |||
| 2-3年(含3年) | |||
| 3-4年(含4年) | |||
| 4-5年(含5年) | |||
| 5年以上 | |||
| 合计 | 90,112.00 | 2,703.36 | — |
②采用其他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账款
| 账龄 | 2025年12月31日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款项 | 58,000,000.00 | ||
| 合计 | 58,000,000.00 | ||
(续)
| 账龄 | 2024年12月31日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款项 | 95,196,472.23 | ||
| 合计 | 95,196,472.23 | ||
3) 其他应收款按照预期信用损失一般模型计提坏账准备
| 坏账准备 | 第一阶段 | 第二阶段 | 第三阶段 | 合计 |
| 未来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 |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未发生信用减值) |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 | ||
| 2024年12月31日余额 | 2,703.36 | 86,400.00 | 89,103.36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 坏账准备 | 第一阶段 | 第二阶段 | 第三阶段 | 合计 |
| 未来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 |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未发生信用减值) |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 | ||
| 2024年12月31日余额在本期 | — | — | — | — |
| --转入第二阶段 | ||||
| --转入第三阶段 | ||||
| --转回第二阶段 | ||||
| --转回第一阶段 | ||||
| 本期计提 | 5,024.64 | 5,024.64 | ||
| 本期转回 | ||||
| 本期转销 | ||||
| 本期核销 | ||||
| 其他变动 | ||||
| 2025年12月31日余额 | 7,728.00 | 86,400.00 | 94,128.00 |
(4) 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 单位名称 | 款项性质 | 2025年12月31日 | 账龄 | 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 坏账准备 期末余额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廊坊)有限公司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廊坊)有限公司 | 内部款项 | 58,000,000.00 | 1-2年 | 99.70 |
宝鸡市红炎钛业有限公司
| 宝鸡市红炎钛业有限公司 | 加工费 | 86,400.00 | 4-5年 | 0.15 | 86,400.00 |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下属子公司B2
|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下属子公司B2 | 保证金 | 50,000.00 | 1-2年 | 0.09 | 5,000.00 |
成都锐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成都锐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押金 | 12,012.00 | 1-2年 | 0.02 | 1,201.20 |
中科信工程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 中科信工程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 保证金 | 10,000.00 | 1年以内 | 0.02 | 300.00 |
合计
| 合计 | — | 58,158,412.00 | — | 99.98 | 92,901.20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3. 长期股权投资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
| 对子公司投资 | 342,341,773.07 | 342,341,773.07 | 282,341,773.07 | 282,341,773.07 | ||
| 对联营、合营企业投资 | ||||||
| 合计 | 342,341,773.07 | 342,341,773.07 | 282,341,773.07 | 282,341,773.07 | ||
(1) 对子公司投资
| 被投资单位 | 2025年1月1日(账面价值) | 减值准备期初余额 | 本期增减变动 | 2025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 | 减值准备期末余额 | |||
| 追加投资 | 减少投资 | 计提减值准备 | 其他 | |||||
| 厦门火炬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142,858,200.50 | 142,858,200.50 | ||||||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廊坊)有限公司 | 127,483,572.57 | 60,000,000.00 | 187,483,572.57 | |||||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东莞)有限公司 | 12,000,000.00 | 12,000,000.00 | ||||||
| 合计 | 282,341,773.07 | 60,000,000.00 | 342,341,773.07 |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续)
| 被投资单位 | 2024年1月1日(账面价值) | 减值准备期初余额 | 本期增减变动 | 2024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 | 减值准备期末余额 | |||
| 追加投资 | 减少投资 | 计提减值准备 | 其他 | |||||
| 厦门火炬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59,109,625.50 | 83,748,575.00 | 142,858,200.50 | |||||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廊坊)有限公司 | 81,983,572.57 | 45,500,000.00 | 127,483,572.57 | |||||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东莞)有限公司 | 4,500,000.00 | 7,500,000.00 | 12,000,000.00 | |||||
| 合计 | 145,593,198.07 | 136,748,575.00 | 282,341,773.07 |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4.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1) 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情况
| 项目 | 2025年度 | |
| 收入 | 成本 | |
| 营业收入及成本 | 367,646,031.49 | 269,081,440.86 |
| 合计 | 367,646,031.49 | 269,081,440.86 |
(续)
| 项目 | 2024年度 | |
| 收入 | 成本 | |
| 营业收入及成本 | 365,392,026.05 | 256,205,334.06 |
| 合计 | 365,392,026.05 | 256,205,334.06 |
5. 投资收益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 3,461,632.14 | |
|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 9,769.96 | |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 | 429,293.36 | |
| 合计 | 9,769.96 | 3,890,925.50 |
财务报表补充资料
1. 报告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 项目 | 2025年10-12月 | 2024年10-12月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1.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 4,781,948.35 | -328,634.93 | 4,782,308.40 | -187,978.07 |
| 2.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 | 5,998,186.68 | 4,500,936.74 | 11,931,433.14 | 11,825,973.82 |
| 3.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非金融企业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 项目 | 2025年10-12月 | 2024年10-12月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损益
| 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损益 | ||||
| 4.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 ||||
| 5.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 82,167.01 | 9,769.96 | 429,293.36 | |
| 6.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 ||||
| 7.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产生的各项资产损失 | ||||
| 8.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 ||||
| 9.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 ||||
| 10.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 ||||
| 1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 ||||
| 12.债务重组损益 | ||||
| 13.企业因相关经营活动不再持续而发生的一次性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等 | ||||
| 14.因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对当期损益产生的一次性影响 | ||||
| 15.因取消、修改股权激励计划一次性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 | ||||
| 16.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日之后,应付职工薪酬的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 ||||
| 17.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 ||||
| 18.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收益 | ||||
| 19.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 ||||
| 20.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 ||||
| 21.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147,835.61 | 32,551.76 | 58,699.73 | -114,772.68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号富凯大厦B座
层
电话:
010-52682888传真:
010-52682999邮编:
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3-3-1-1
目 录释 义 ...... 2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6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8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2
六、发起人和股东 ...... 1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3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3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5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5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5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6
十五、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1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 17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7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7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8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8
二十一、发行人的员工及社会保障 ...... 18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9
二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19
二十四、结论意见 ...... 2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3-3-1-2
释 义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 发行人、有研复材、公司 | 指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 |
| 复材有限 | 指 | 有研金属复材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
| 廊坊复材 | 指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廊坊)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
| 东莞复材 | 指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东莞)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
| 厦门火炬特材 | 指 | 厦门火炬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
| 北京特材 | 指 | 北京有研特材科技有限公司,系厦门火炬特材控股子公司 |
| 忻州复材 | 指 | 有研金属复材(忻州)有限公司,系厦门火炬特材控股子公司 |
| 厦门火炬特材同安销售处 | 指 | 厦门火炬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同安销售处,系厦门火炬特材分支机构 |
| 厦门火炬特材温州销售部 | 指 | 厦门火炬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温州销售部,系厦门火炬特材分支机构 |
| 厦门火炬特材深圳销售部 | 指 | 厦门火炬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深圳销售部,系厦门火炬特材分支机构 |
| 中国有研 | 指 | 中国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有研工研院 | 指 | 有研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 复迈辉 | 指 | 北京复迈辉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复迈虹 | 指 | 北京复迈虹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火炬创投 | 指 | 厦门火炬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 远致星火 | 指 | 深圳市远致星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国华基金 | 指 | 国华卫星应用产业基金(南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比亚迪 | 指 |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
| 新疆众和 | 指 |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
| 钢研投资 | 指 | 钢研投资有限公司 |
| 中信证券投资 | 指 |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 中航产业基金 | 指 | 中航航空产业链引导投资(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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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研鼎盛 | 指 | 有研鼎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建投投资 | 指 | 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南方装备基金 | 指 | 浙江南方装备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混改基金 | 指 |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 |
| 元禾厚望鑫材 | 指 | 苏州元禾厚望鑫材一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元禾厚望创新 | 指 | 南通元禾厚望创新成长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有研兴友 | 指 | 有研兴友科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
| 国务院国资委 | 指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发起人协议》 | 指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 |
| 《公司章程》 | 指 | 现行有效的《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章程》 |
| 《公司章程(草案)》 | 指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章程(草案)》,在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 |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指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指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
| 《监事会议事规则》 | 指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指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审计机构、信永中和 | 指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沃克森 | 指 |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德恒、本所 | 指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 《招股说明书》 | 指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 《审计报告》 | 指 | 信永中和出具的XYZH/2025BJAA16B0706号《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审计报告》 |
| 《内控审计报告》 | 指 | 信永中和出具的XYZH/2025BJAA16B0707号《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内控审计报告》 |
| 《纳税鉴证报告》 | 指 | 信永中和出具的XYZH/2025BJAA16B0955号《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 |
| 《律师工作报告》 | 指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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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 | 指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首发注册办法》 | 指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
| 《上市审核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 |
| 《科创板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 |
| 《编报规则第12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
|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指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 |
| 《证券法律执业规则》 | 指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
| 本次发行上市 | 指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
| 报告期 | 指 | 指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法律意见》出具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注:本《法律意见》中,各单项数据之和与加总数不一致系因数据四舍五入所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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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F20221920-3号致: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执业规则》《编报规则第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发行人已向本所承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工作过程中,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文件与资料复印件与原件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完全一致;且文件与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文件和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真实、有效;签署该等文件的各方已就该等文件的签署取得并完成所需的各项授权及批准程序;一切对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有影响的事实、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及《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的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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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材料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发行人做上述引用不得引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法律意见》的内容或作片面的、不完整的引述,也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12号》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批准,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上交所作出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并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系由复材有限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取得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16MA01MPDX9U的《营业执照》。
2.发行人现持有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8日核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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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16MA01MPDX9U的《营业执照》。公司住所为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兴科东大街11号,法定代表人为樊建中,注册资本为37,123.8468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3.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确认,发行人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应当解散、清算、破产或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三年以上
如本《法律意见》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发行人为复材有限各股东以其拥有的复材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后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应自复材有限成立之日即自2019年9月19日起连续计算。
(三)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如本《法律意见》“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中“(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及本《法律意见》“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其已依法设置股东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以及各业务部门等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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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1.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的股票为同种类股票,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2.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发行价格、发行与上市时间、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文件及《内控审计报告》,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机构及运行制度,选举了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并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4.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或当地信用中国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5.经本所律师查阅《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信永中和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出具的说明、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北京))出具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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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注册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1.发行人系由复材有限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从复材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在三年以上,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2.根据《审计报告》《内控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报告期内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信永中和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信永中和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审计报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合理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生产运营的效率及合法合规性,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体如下:
(1)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亦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与发行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和竞业限制协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核心技术人员稳定且最近二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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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主要财产权属证明文件、发行人重大采购及销售合同、银行借款和担保合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4.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或当地信用中国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主要从事金属复合材料及制品、特种有色金属合金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5.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提供的合规证明及其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6.根据发行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的在任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及其户籍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等公开披露信息,发行人现任董事、取消监事会前的在任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7.根据《招股说明书》及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承诺,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二节 附件”之“附件一:本次发行相关承诺”中披露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且发行人发行前的股份锁定安排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审核规则》《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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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首发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参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 正文”之“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注册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符合《上市审核规则》第十八条和《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记载,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37,123.8468万元;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及上市方案,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59,102,201股,每股面值为1.00元,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59,102,201万股,发行股票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且不超过30%(最终发行数量以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23年度及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分别为4,505.87万元、5,536.12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预计发行人未来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和《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2.1.2条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办法》《上市审核规则》和《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审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系依照《公司法》规定,由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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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有研复材设立的方式、程序、资格和条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就其整体变更行为已获得中国有研的批准。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经履行了审计、评估及评估结果备案、国有股东审批、验资等必要程序,并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及决议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审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人员、机构、财务和业务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
经审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的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均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资格;发行人的现有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签署日,中国有研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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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审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发行人历次增资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工商变更手续,历次增资真实有效,不存在股权争议和潜在纠纷,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障碍;截至本《法律意见》签署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权利受限情况及任何法律权属纠纷;发行人及发行人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对赌安排,曾经存在的股东特殊股东权利条款均已有效解除,发行人及各股东之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八、发行人的业务
经审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与其《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一致。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中相关内容,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已为开展其核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业务取得了所需要的各项资质和许可证书;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不存在通过设立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从事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过重大变更。
(五)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经审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发行人在其《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及其他相关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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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制度的有效实施能够保证发行人在关联交易中进行公允决策,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
(三)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且相关方已经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四)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审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自有不动产已取得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房屋均依法与出租方签订相应的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部分租赁房产不影响租赁合同法律效力,未取得权属证书的部分租赁房产可替代性较强,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厦门火炬特材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已取得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对该等注册商标行使权利不受任何限制;发行人已取得的注册商标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中国有研合法拥有授权许可发行人使用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争议,发行人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对发行人资产完整和独立性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发行人合法拥有专利,发行人已取得的专利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中国有研、南京驰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法拥有许可发行人实施的专利之所有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争议,发行人被许可实施的专利对发行人资产完整和独立性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发行人有权拥有或使用主营业务经营所必须的主要生产设备。
(六)发行人投资的企业均为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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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投入子公司的资产均已依法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的法律风险,发行人持有子公司的股权不存在质押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经审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不存在潜在纠纷,截至报告期末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该等重大合同均是以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除已披露的债权债务和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审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未发生合并、分立、减资的行为,发行人增资行为符合当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的相应指标50%以上的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的行为。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审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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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行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系按照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内容合法有效。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年5月23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适用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议案,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再设置监事会。
经审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以及各业务部门等组织机构,上述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上述议事规则和规章制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有效,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经审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的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主要系因发行人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所致,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核心管理团队保持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设置、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均符合《公司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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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经审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适用的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有的税收优惠及政府补助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以来不存在因税务问题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经审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审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依法办理了投资项目批准备案手续并取得环评批复,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实施拟投资项目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项目实施不会导致与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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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审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审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签署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董事、取消监事会前的在任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签署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控股股东不存在可能导致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更及/或可能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行政处罚;发行人的董事、取消监事会前的在任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十一、发行人的员工及社会保障
经审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与正式员工均签署了劳动合同或退休返聘合同。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车间辅工等技术要求较低、可替代性较高的岗位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且在2022年度曾存在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占用工总量的比例超过10%的情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已及时通过降低劳务派遣用工人数的方式完成整改;发行人控股股东已就发行人可能存在劳务派遣用工问题受到处罚的风险做出补偿承诺。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已就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事项做出对发行人的补偿承诺,该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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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但在《招股说明书》编制过程中,本所律师参与了法律问题的讨论,并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本所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进行重点审阅,确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会因上述引用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研发人员相关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其研发人员均签署了劳动合同,不存在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的情形;发行人研发人员聘用形式的计算口径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员工人数口径一致。
(二)合作研发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各合作研发主体签署的项目任务书、项目联合申报协议/技术开发合同中已经就合作研发的内容和范围、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风险责任的承担方式、合作研发的成果分配和收益分成约定、合作研发的保密措施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法、有效。截至本《法律意见》签署日,合作研发项目各方不存在关于合作研发的纠纷。
(三)分红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实施利润分配,本次发行后,《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完善了发行人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并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制定了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比例,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四)信息披露豁免情况
根据《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财审[2008]702号)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已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采用豁免披露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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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代称、打包等方式进行脱密处理。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信息豁免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截至本《法律意见》签署日,不存在泄密风险。
(五)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出具承诺的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已各自就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稳定股价、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股份回购及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了承诺并提出了失信补救措施,该等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
(六)所处行业的信息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真实、准确、完整地对其所处行业进行了披露,披露内容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并充分考虑了投资者需求以及发行人自身特点;发行人已披露其所处行业主要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其具体变化情况,并就其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发行人已结合行业特征、自身情况等披露了其实际面临的风险因素,并使用恰当标题对具体风险点进行了概括描述,精准清晰充分地揭示了每项风险因素的具体情形、产生原因、目前发展阶段和对发行人的影响。
二十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办法》《上市审核规则》《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本《法律意见》及《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上交所作出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并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法律意见》正本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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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黄卓颖
承办律师:
杨珉名
承办律师:
黄 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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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目 录目 录 ...... 1
第一部分 补充事项期间更新情况 ...... 3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3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3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3
四、发行人的设立 ...... 7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7
六、发起人和股东 ...... 7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1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1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3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7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9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9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9
十五、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20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 2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22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3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23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3
二十一、发行人的员工及社会保障 ...... 24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25
二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25
二十四、结论意见 ...... 26
第二部分 对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更新 ...... 27
问题3关于历史沿革 ...... 27
问题4关于独立性 ......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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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二)
德恒01F20221920-17号致: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执业规则》《编报规则第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2025年6月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25年9月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鉴于发行人的审计基准日调整为2025年6月30日,信永中和已出具编号为XYZH/2025BJAA16B1199号的《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编号为XYZH/2025BJAA16B1198号的《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内控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内控审计报告》”)、编号为XYZH/2025BJAA16B1203号的《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纳税鉴证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相应调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自2025年1月1日至 2025年6月30日期间或自《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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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相关法律事实发生变化的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同时,《补充法律意见(一)》所载明的部分信息发生变化的,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相应更新。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的修改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中补充和更新的事项之外,《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的内容仍然有效,《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如无特别说明,本所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中的声明、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执业规则》《编报规则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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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补充事项期间更新情况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决议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有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日,发行人仍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的股票为同种类股票,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发行价格、发行与上市时间、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文件及《内控审计报告》,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机构及运行制度,选举了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并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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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证明或当地信用中国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5.经本所律师查阅《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信永中和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6.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出具的说明、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北京))出具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注册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系由复材有限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从复材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在三年以上,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内控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报告期内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信永中和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信永中和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审计报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合理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生产运营的效率及合法合规性,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体如下:
(1)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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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亦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与发行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和竞业限制协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核心技术人员稳定且最近二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主要财产权属证明文件、发行人重大采购及销售合同、银行借款和担保合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或当地信用中国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主要从事金属复合材料及制品、特种有色金属合金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提供的合规证明及其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的在任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及其户籍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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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网站等公开披露信息,发行人现任董事、取消监事会前的在任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7.根据《招股说明书》及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承诺,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二节 附件”之“附件一:本次发行相关承诺”中披露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且发行人发行前的股份锁定安排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审核规则》《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首发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参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 正文”之“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注册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符合《上市审核规则》第十八条和《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记载,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37,123.8468万元;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及上市方案,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59,102,201股,每股面值为1.00元,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59,102,201万股,发行股票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且不超过30%(最终发行数量以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分别为4,505.87万元、5,536.12万元、1,350.72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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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公司关于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预计发行人未来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和《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
2.1.2条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办法》《上市审核规则》和《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或调整。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资产完整,人员、机构、财务和业务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发起人中国有研基本情况发生如下变化:
| 公司名称 | 中国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40000094XW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 法定代表人 | 赵晓晨 |
| 注册资本 | 320,000万元(实收资本360,000万元1) |
| 成立日期 | 1993年3月20日 |
| 经营期限 | 2017年12月28日至无固定期限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日,中国有研实收资本为360,000万元,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尚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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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新外大街2号 | |||
| 经营范围 | 金属、稀有、稀土、贵金属材料及合金产品、五金、交电、化工和精细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电池及储能材料、电讯器材、机械电子产品、环保设备、自动化设备的生产、研制、销售;信息网络工程的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承接金属及制品分析测试;自有房屋和设备的租赁;进出口业务;项目投资;投资管理;广告发布。(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 股权结构 |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国务院国资委 | 320,000.00 | 100.00 | |
| 合计 | 320,000.00 | 100.00 | ||
(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现有股东的基本情况及股权结构发生如下变化:
1. 比亚迪
(1)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192317458F |
| 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
| 住所 | 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延安路一号 |
| 注册资本 | 911,719.7565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王传福 |
| 成立日期 | 1995年2月10日 |
| 营业期限 | 1995年2月10日至2053年2月8日 |
| 经营范围 | 锂离子电池以及其他电池、充电器、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柔性线路板、五金制品、液晶显示器、手机零配件、模具、塑胶制品及其相关附件的生产、销售;3D眼镜、GPS导航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作为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比亚迪品牌乘用车、电动车的总经销商,从事上述品牌的乘用车、电动车及其零部件的营销、批发和出口,提供售后服务;电池管理系统、换流柜、逆变柜/器、汇流箱、开关柜、储能机组的销售;汽车电子装置研发、销售;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研发以及上述零部件的关键零件、部件的研发、销售;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含轨道交通车辆、工程机械、各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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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结构
根据比亚迪(上市公司,证券代码002594)公开披露的《2025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5年6月30日,其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及零部件、电子电气件、轨道交通信号系统、通信及综合监控系统与设备)的研发、设计、销售、租赁与售后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他专项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轨道梁柱的研发、设计、销售; 自有物业租赁(物业位于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延安路一号比亚迪工业园内及龙岗区龙岗街道宝龙工业城宝荷路3001号比亚迪工业园内);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及发布;信息与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序号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1 | HKSCC NOMINEES LIMITED | 1,227,164,245 | 40.38 |
| 2 | 王传福 | 513,623,850 | 16.90 |
| 3 | 吕向阳 | 239,228,620 | 7.87 |
| 4 | 融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55,149,602 | 5.11 |
| 5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128,002,614 | 4.21 |
| 6 | 夏佐全 | 82,635,607 | 2.72 |
| 7 | 王念强 | 18,299,740 | 0.60 |
| 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16,058,154 | 0.53 |
| 9 |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1,976,633 | 0.39 |
| 1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11,489,439 | 0.38 |
2. 新疆众和
(1)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0000228601291B |
| 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 住所 |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喀什东路18号 |
| 注册资本 | 134,969.8855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孙健 |
| 成立日期 | 1996年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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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期限 | 1996年2月13日至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发电,经营道路运输业务;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经营;高纯铝、电子铝箔、腐蚀箔、化成箔电子元器件原料、铝及铝制品、铝合金、炭素的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本企业生产废旧物资的销售;非标准机加工件、钢结构件、机电产品的制造、安装、销售;金属支架的制造、安装及电器设备安装;线路铁塔的制作、销售。金属幕墙建筑;冶金工程施工;炉窑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防腐保温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焊剂销售;电解及相关行业配套的设备、配件、材料的销售及提供劳务、技术服务;材料加工;矿产品、农产品、燃料油脂、机械设备、电子器具、建筑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股权结构
根据新疆众和(上市公司,证券代码600888)公开披露的《2025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5年6月30日,其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1 |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 516,639,644 | 36.81 |
| 2 |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93,348,275 | 6.65 |
| 3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12,488,767 | 0.89 |
| 4 | 新疆宏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9,575,826 | 0.68 |
| 5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7,777,105 | 0.55 |
| 6 | 韩丽丹 | 5,600,800 | 0.40 |
| 7 | 韩智君 | 5,600,700 | 0.40 |
| 8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4,582,900 | 0.33 |
| 9 | 洪小严 | 3,850,000 | 0.27 |
| 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3,664,500 | 0.26 |
3. 钢研投资
(1)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钢研投资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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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MA01T3N94M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10幢等68幢-62幢368号 |
| 注册资本 | 80,438.492354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邢杰鹏 |
| 成立日期 | 2020年6月19日 |
| 营业期限 | 2020年6月19日至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80,438.492354 | 100.00 |
| 合计 | 80,438.492354 | 100.00 |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发生上述变更后,仍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行人股东并出资的资格。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股本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核查,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资质和许可证书变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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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持有人 | 证书名称 | 发证机关 | 证书编号 | 资质内容 | 有效期限 | 变化情况 |
| 1 | 有研复材 |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 北京市怀柔区安全生产协会 | 京AQBHQ III 202205346 |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其他) | 2025.06.25-2028.06 | 新增 |
| 2 |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北京军友诚信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 23QJ30146R1M | 金属基复合材料及其制品、铝合金的设计、开发、生产和服务;铝合金制品、无缝管材(特种镍合金、特种铝合金)的生产和服务 | 2023.03.15-2026.03.14 | 新增 | |
| 3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北京军友诚信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 07023Q30054R0M | 金属基复合材料及其制品、铝合金的设计、开发、生产和服务;铝合金制品、无缝管材(特种镍合金、特种铝合金)的生产和服务 | 2023.03.15-2026.03.14 | 新增 | |
| 4 | 电气与电子元件和产品有害物质过程控制管理体系认证 | 北京新纪源认证有限公司 | 19825HSPME0014R0M |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 2025.05.21-2028.05.20 | 新增 | |
| 5 | 东莞复材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北京新纪源认证有限公司 | 19825ED0372R0M |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 2025.04.21-2028.04.20 | 新增 |
| 6 |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北京新纪源认证有限公司 | 19825SD0344R0M |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 2025.04.21-2028.04.20 | 新增 | |
| 7 | 电气与电子元件和产品有害物质过程控制管理体系认证 | 北京新纪源认证有限公司 | 19825HSPME0012R0M |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 2025.05.13-2028.05.12 | 新增 |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不存在通过设立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从事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仍为从事金属复合材料及制品、特种有色金属合金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未发生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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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1-6月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6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 主营业务收入 | 22,606.82 | 94.16% | 55,911.49 | 91.71% | 48,055.57 | 96.50% | 38,579.70 | 93.11% |
| 其他业务收入 | 1,403.27 | 5.84% | 5,052.49 | 8.29% | 1,741.31 | 3.50% | 2,855.71 | 6.89% |
| 合计 | 24,010.09 | 100.00% | 60,963.98 | 100.00% | 49,796.87 | 100.00% | 41,435.41 | 100.00% |
根据上述财务数据,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关联方增加及变化情况如下:
1. 发行人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及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 1 | 有研创新(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有研鼎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
| 2 | 有研增材技术(山东)有限公司 | 有研增材技术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
| 3 | 有研翠铂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翠铂林有色金属技术开发中心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更名) | 有研亿金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
| 4 | 山东研晶石英科技有限公司 | 山东有研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51%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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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 1 | 中国机械科学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董事陈曙光担任董事 |
(二)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年1-6月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1.重大经常性关联交易
2025年1-6月,发行人不存在重大经常性关联交易。
2.重大偶发性关联交易
2025年1-6月,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偶发性关联交易。
3.一般经常性关联交易
2025年1-6月,发行人一般经常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 序号 | 关联方 | 交易内容 | 交易金额(万元) |
| 2025年1-6月 | |||
| 1 | 中国有研 | 综合服务 | 121.33 |
| 2 | 中国有研 | 租赁服务 | 321.70 |
| 3 | 有研兴友科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 综合服务 | 0.38 |
| 4 | 有研工研院 | 原材料 | 6.18 |
| 5 | 有研增材技术有限公司 | 原材料 | 456.64 |
| 6 | 国标(北京)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 检测服务 | 180.76 |
| 7 | 湖南文昌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商品 | 34.10 |
| 8 | 有研稀土高技术有限公司 | 综合服务 | 5.29 |
| 9 | 南京驰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加工服务 | -6.99 |
| 10 | 北京康普锡威科技有限公司 | 综合服务 | 6.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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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关联方 | 交易内容 | 交易金额(万元) |
| 2025年1-6月 | |||
| 11 | 有研粉末新材料(合肥)有限公司 | 原材料 | 13.43 |
| 12 | 有研亿金新材料有限公司 | 商品 | 38.36 |
| 13 | 国联汽车动力电池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检测服务 | 3.40 |
| 14 | 有研翠铂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原材料 | 8.29 |
| 15 | 国合通用(青岛)测试评价有限公司 | 检测服务 | 3.51 |
| 合计 | 1,193.29 | ||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 序号 | 关联方 | 交易内容 | 交易金额(万元) |
| 2025年1-6月 | |||
| 1 | 南京驰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商品 | 47.41 |
| 合计 | 47.41 | ||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金额(万元) |
| 2025年1-6月 | ||
| 1 |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 152.37 |
4.一般偶发性关联交易
2025年1-6月,发行人不存在一般偶发性关联交易。
5.关联方应收应付
(1)应收关联方款项
| 项目名称 | 关联方 | 2025.06.30 |
| 账面余额(万元) | ||
| 应收账款 | 中国有研 | 411.17 |
| 应收账款 | 有研亿金新材料有限公司 | 56.00 |
| 应收账款 | 南京驰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53.58 |
| 其他应收款 | 有研兴友科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 0.40 |
(2)应付关联方款项
| 项目名称 | 关联方 | 202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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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面余额(万元) | ||
| 合同负债 | 中国有研 | 13.93 |
| 合同负债 | 国联汽车动力电池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1.39 |
| 应付账款 | 国标(北京)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 234.57 |
| 应付账款 | 有研亿金新材料有限公司 | 58.42 |
| 应付账款 | 有研稀土高技术有限公司 | 5.29 |
| 应付账款 | 有研增材技术有限公司 | 390.00 |
| 应付账款 | 南京驰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62.85 |
| 应付账款 | 国联汽车动力电池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3.60 |
| 应付账款 | 有研翠铂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0.98 |
| 应付账款 | 国合通用(青岛)测试评价有限公司 | 0.70 |
| 其他应付款 | 中国有研 | 126.33 |
| 长期应付款 | 南京驰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191.89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南京驰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21.14 |
(三)关联交易公允性
经核查,发行人在补充事项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同业竞争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同业竞争事项未发生变化。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情况
经核查,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自有不动产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房屋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的产权证、租赁备案登记文件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房屋情况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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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商标综合查询”系统及“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商标、域名情况未发生变化,其所拥有的专利发生变化情况如下:
|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类别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有效期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变化情况 |
| 1 | 厦门火炬特材 | 发明 | 一种锰铜精密电阻合金的加工工艺 | ZL202210703245.5 | 2022.06.21- 2042.06.20 | 原始取得 | 无 | 新增 |
(四)主要生产设备
经核查,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生产设备均通过购买等合法方式取得,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未发生变化。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增重大合同如下:
1. 重大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年1-6月,发行人新增已履行、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金额(与同一交易主体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发生的相同内容或性质的合同累计计算)在1,000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年度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采购框架协议或其他重要采购合同如下:
| 序号 | 合同主体 | 供应商名称 | 标的 | 合同金额(含税) | 签订日期 | 履行情况 |
| 1 | 有研复材 |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 铝合金圆铸锭 | 采购框架协议(截至2025.06.30的累计采购 | 2025.04.22 | 正在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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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合同主体 | 供应商名称 | 标的 | 合同金额(含税) | 签订日期 | 履行情况 |
| 金额为1,923.42万元) |
2. 重大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年1-6月,发行人新增已履行、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金额(与同一交易主体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发生的相同内容或性质的合同累计计算)在1,500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年度交易金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销售框架协议或其他重要销售合同如下:
| 序号 | 合同主体 | 客户名称 | 标的 | 合同金额(万元) | 签订日期 | 履行情况 |
| 1 | 厦门火炬特材 | 来利眼镜制品(东莞)有限公司 | 白铜线材 | 1,500.00 | 2025.01.02 | 正在履行 |
3. 授信、借款、担保合同
(1)授信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年1-6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已履行、正在履行的授信合同如下:
| 序号 | 合同名称 | 合同编号 | 被授信人 | 授信银行 | 授信金额(万元) | 授信期限 | 履行情况 |
| 1 | 综合授信额度 | - | 有研复材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5,000.00 | 2025.02.27-2026.02.25 | 正在履行 |
(2)借款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年1-6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新增已履行、正在履行的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借款合同。
(3)抵押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年1-6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新增已履行、正在履行的抵押合同。
(4)保证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年1-6月,发行人及其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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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子公司不存在新增已履行、正在履行的保证合同。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2025年1-6月,发行人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不存在潜在纠纷,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上述合同均是以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侵权之债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日,除《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重大关联交易”、“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本补充法律意见所披露之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未发生新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行为,亦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未发生变化。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未发生变化,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未发生修改,发行人召开的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有效,股东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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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一)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和税收优惠
1.发行人主要税种、税率
经核查,2025年1-6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变化如下:
| 纳税主体 |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 厦门火炬特材 | 企业所得税 |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 25 |
2.税收优惠
公司子公司厦门火炬特材属于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10月21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获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2035100402,有效期三年,即2020年至2022年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23年11月22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获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2335100824,有效期三年,即2023年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24年度及2025年1-6月公司业务调整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二)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补助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财政补贴记录、政府文件、收款凭证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年1-6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政府补助如下:
| 序号 | 公司名称 | 内容 | 依据文件 | 金额(元) |
| 1 | 有研复材 | 特种服役构件用高强韧铝基复合材料及构件制备 | 纵向课题 | 371,236.57 |
| 2 | 有研复材 | 高模量及超高模量铝基复合材料构件质量评价与控制 | 纵向课题 | 90,994.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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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有研复材 | XX大规格XX铝合金XX管材研制 | 纵向课题 | -23,183.66 |
| 4 | 有研复材 | XX高强铝合金粉末研制 | 纵向课题 | 189,942.07 |
| 5 | 有研复材 | 极端环境特种服役构件用金属基复合材料考核与示范应用 | 纵向课题 | 12,224.55 |
| 6 | 有研复材 | 超大规格高强韧铝合金复合电磁铸造技术原型设计和研究 | 纵向课题 | 138,960.92 |
| 7 | 有研复材 | 高导热石墨硅铝XX壳体研究 | 纵向课题 | 640,079.29 |
| 8 | 有研复材 | 三维纳米网络增强金属基复合材料规模化制造与示范应用 | 纵向课题 | 69,902.84 |
| 9 | 有研复材 | 多功能铝硅XX封装壳体研制 | 纵向课题 | 644,337.10 |
| 10 | 有研复材 | 第一轮“筑基扩容”复审款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发〔2024〕13号) | 50,000.00 |
| 11 | 厦门火炬特材 | 企业研发费用配套补助项目 | 《厦门市同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同安区关于新发展阶段加快推进 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同工信〔2022〕26 号) | 300,000.00 |
| 12 | 厦门火炬特材 | 厦门市同安区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锌及锌合金牺牲阳极”项目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同安区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夏同政办规〔2021〕1号) | 200,000.00 |
| 13 | 厦门火炬特材 | 厦门市同安区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电热水器用铝合金牺牲阳极"项目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同安区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夏同政办规〔2021〕1号) | 125,000.00 |
| 14 | 厦门火炬特材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扶持奖励资金 | 《厦门市同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同安区关于新发展阶段加快推进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同工信〔2022〕26 号) | 100,000.00 |
| 15 | 厦门火炬特材 | 同安区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信费扶持资金补贴 | 《商务部、中国出?信?保险公司关于加?出?信?保险?持 做好跨周期调节进?步稳外贸的?作通知》(商财函[2022]54号) | 40,83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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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厦门火炬特材 | 跨省就业 | 《同安区2025年第一批跨省就业资金发放公示》 | 480.00 |
| 17 | 厦门火炬特材 | 出口货物信用保险返还补贴款 | 《商务部、中国出?信?保险公司关于加?出?信?保险?持 做好跨周期调节进?步稳外贸的?作通知》(商财函[2022]54号) | 329,264.96 |
| 18 | 忻州复材 | 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补助 | 《忻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5年第二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通知》(忻财建[2025]23号) | 140,000.00 |
| 19 | 忻州复材 | 稳岗补贴 |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5〕13号) | 24,320.44 |
| 20 | 忻州复材 | 扩岗补助 |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3〕41号) | 4,500.00 |
| 21 | 廊坊复材 | 就业补助 | 《三河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扶持政策 (个?、?校?)》 | 9,111.54 |
| 22 | 东莞复材 | 东莞市“四上”企业统计员补贴 | 《关于印发<东莞市“四上”企业统计员补贴发放办法>和<东莞市统计协会和统计员活动中心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东统字〔2019〕21号) | 200.00 |
| 总计 | 3,458,205.33 | |||
注:第三项政府补助XX大规格XX铝合金XX管材研制,该纵向课题项目2024年研发活动已经结束,2025年课题审计时部分费用审减导致2025年1-6月期间政府补助为负数。
(三)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或当地信用中国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税务问题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或当地信用中国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在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查询,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募集资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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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及安全生产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相关体系认证证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或续期的有关产品质量、技术及安全生产的资质认证证书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八、发行人的业务”之“(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质量、技术及安全生产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或当地信用中国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在相关主管部门网站查询,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及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诉讼和仲裁
根据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出具的书面承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二)行政处罚
厦门火炬特材深圳销售部因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2025年5月23日,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厦门火炬特材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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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部已整改并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主管部门未对厦门火炬特材深圳销售部处以罚款,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根据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控股股东的书面确认,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或当地信用中国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等网站,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十一、发行人的员工及社会保障
(一)员工及劳动合同签署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员工总数(不含劳务派遣)为480人,其中劳动用工475人、退休返聘/劳务用工5人,另有劳务派遣9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正式员工均签署了劳动合同或退休返聘合同。
(二)劳务派遣情况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厦门市圆与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已终止劳务派遣合作,其他合作的劳务派遣单位未发生变化。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为9人,占用工总量的1.84%。
(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明细表、缴费凭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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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劳动用工人数 | 已缴纳人数 | 未缴纳人数 | 未缴纳原因 |
| 养老保险 | 475 | 472 | 3 | ①1名新员工入职当月已在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于次月在发行人处缴纳 ②2名子公司新员工当月入职时间晚于当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截止日,于次月在子公司缴纳 ③3名子公司员工当月处于试用期,于转正后缴纳住房公积金 |
| 医疗保险 | 472 | 3 | ||
| 工伤保险 | 472 | 3 | ||
| 失业保险 | 472 | 3 | ||
| 生育保险 | 472 | 3 | ||
| 住房公积金 | 469 | 6 |
根据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北京))出具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版)》、燕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福建省经济信息中心出具的《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版)》、信用中国(广东东莞)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出具的《证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出具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信用广东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但在《招股说明书》编制过程中,本所律师参与了法律问题的讨论,并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本所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相关内容进行重点审阅,确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会因上述引用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研发人员相关情况
经核查,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共有研发人员56名,均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不存在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的情形;发行人研发人员聘用形式的计算口径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员工人数口径一致。
(二)合作研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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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合作研发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分红情况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本次发行上市前后发行人的股利分配政策未发生变化。
(四)信息披露豁免情况
根据《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财审[2008]702号)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已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采用豁免披露或者通过代称、打包等方式进行脱密处理。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信息豁免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日,不存在泄密风险。
(五)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出具承诺的情况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未发生变化。
(六)所处行业的信息披露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所处行业的信息披露未发生变化。
二十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办法》《上市审核规则》《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相关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上交所作出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并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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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对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更新问题3关于历史沿革根据申报材料:(1)2021年6月,中国有研以所持有的厦门火炬特材68.48%股权及16项专利、有研工研院以201项专利向复材有限增资;本次交易整合了厦门火炬特材的双金属复合材料及制品和特种铜合金制品业务,厦门火炬特材原有管理层进入复材有限任职;后续部分专利由于为与第三方共有、未获得授权、届满终止等情形,变更为现金出资;(2)2022年8月,中国有研以所持有的廊坊复材100%股权向复材有限增资,评估报告经中国有研备案;(3)2024年6月,机构投资者火炬创投、元禾厚望鑫材、元禾厚望创新以所持有的厦门火炬特材20.75%、7.1419%、3.6281%股权向有研复材增资,增资价格以经中国有研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历史上相关股东非货币出资作价是否公允,相关评估程序、国资审批或备案程序是否已完整履行;全部出资专利的评估过程、对应价值及其估值的合理性,部分专利后续变更为现金出资的原因、对应金额,变更出资方式后相关专利的归属,发行人股东是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出资资产是否权属清晰、权利完整;(2)中国有研、有研工研院用于出资的专利是否归属于发行人所有,是否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如是,是否实现预期效益;(3)中国有研历史上两次向发行人增资的背景和原因,厦门火炬特材与发行人原有业务之间的关系,扣除厦门火炬特材后发行人是否仍满足科创属性常规指标要求;(4)发行人、厦门火炬特材、廊坊复材的历史沿革,厦门火炬特材其他股东未参与2021年6月增资发行人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事项(1)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历史上相关股东非货币出资作价是否公允,相关评估程序、国资审批或备案程序是否已完整履行;全部出资专利的评估过程、对应价值及其估值的合理性,部分专利后续变更为现金出资的原因、对应金额,变更出资方式后相关专利的归属,发行人股东是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出资资产是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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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清晰、权利完整
1.发行人历史上相关股东非货币出资作价是否公允,相关评估程序、国资审批或备案程序是否已完整履行发行人历史上存在3次股东非货币出资,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时间 | 非货币出资的具体形式 | 评估程序 | 国资审批 程序 | 备案程序 | 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
| 1 | 2021年6月 | 中国有研以所持有的厦门火炬特材68.48%股权及16项专利;有研工研院以201项专利向复材有限增资。 | ①就本次增资涉及的厦门火炬特材股权出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0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已出具银信评报字[2020]沪第1819号。 ②就本次增资涉及的无形资产出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0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已出具银信评报字[2020]沪第2189号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0]沪第2190号资产评估报告。 ③就本次增资时发行人的股东权益,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0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已出具银信评报字[2020]沪第1820号资产评估报告。 | 2021年4月28日,中国有研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有研复材与火炬特材重组项目实施方案》的议案。 | ①2021年5月28日,中国有研完成了前述厦门火炬特材股权评估报告的备案程序,并出具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2397YYZY2021011)。 ②2021年5月28日,中国有研完成了前述非货币出资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程序,并出具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2399YYZY2021013、2401YYZY2021015)。③2021年5月28日,中国有研完成了发行人的股东权益评估报告的备案程序,并出具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2398YYZY2021012)。 | 本次增资以厦门火炬特材股权、无形资产及复材有限股东权益的评估备案结果为基础,确定中国有研和有研工研院增资后双方的持股比例,结合复材有限本次增资后的注册资本规划,确定本次增资价格。双方本次增资单价存在差异,鉴于本次增资前后有研工研院为中国有研全资子公司,本次增资系控股股东内部整合,未影响中国有研对于发行人的股东权益,且增资后每股价值、权益分配及资本公积均基于增资前评估结果测算,本次增资定价公允。 |
| 2 | 2022年8月 | 中国有研以所持有的廊坊复材100%股权向复材有限增资。 | ①就本次增资涉及的廊坊复材股权价值,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1年10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已出具银信评报字(2022)沪第0406号资产评估报告。 ②就本次增资时发行人 | 2022年8月26日,中国有研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有研复材增 | ①2022年8月16日,中国有研完成了廊坊复材股权价值评估报告的备案程序,并出具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4534YYZY2022014)。 | 本次增资根据廊坊复材、有研复材经评估的股权价值,确定中国有研所持廊坊复材股权对应能够认购的复材有限增资金额。本次换股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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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时间 | 非货币出资的具体形式 | 评估程序 | 国资审批 程序 | 备案程序 | 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
| 的股东权益,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1年10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已出具银信评报字(2022)沪第0405号资产评估报告。 | 资及其内部资产和业务重组项目实施方案》的议案。 | ②2022年8月16日,中国有研完成了发行人的股东权益评估报告的备案程序,并出具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4521YYZY2022013)。 | 方的股权价值均根据评估值确定,本次增资定价公允。 | |||
| 3 | 2024年6月 | 火炬创投、元禾厚望鑫材、元禾厚望创新分别以所持有的厦门火炬特材20.75%、7.1419%、3.6281%股权向有研复材增资。 | ①就本次增资涉及的厦门火炬特材股权价值,沃克森以2024年1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已出具沃克森评报字(2024)第0795号资产评估报告。 ②就本次增资时发行人的股东权益,沃克森以2024年1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已出具沃克森评报字(2024)第0734号资产评估报告。 | 2024年6月3日,中国有研召开了2024年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有研复材股权融资项目实施方案》的议案。 | ①2024年6月6日,中国有研完成了厦门火炬特材股权价值评估报告的备案程序,并出具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2994YYZY2024005)。 ②2024年6月3日,中国有研完成了发行人的股东权益评估报告的备案程序,并出具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2929YYZY2024004) | 根据厦门火炬特材股东权益评估值,确定火炬创投、元禾厚望鑫材、元禾厚望创新对有研复材增资金额。本次换股双方的股权价值均根据评估值确定,本次增资定价公允。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发函[1999]38号)和科学技术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97号)的相关规定,中国有研由事业单位转制成为中央直属大型科技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以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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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中国有研作为国家出资企业,有权对其所出资企业进行功能界定和分类。经核查中国有研决策文件,有研复材不属于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增资行为的企业,中国有研有权对有研复材履行出资人职责,决定其增资行为。根据《中国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行使下列职权:……(二十六)决定公司行使所出资企业的股东权利所涉及的重大事项”。鉴于上述章程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据章程规定,中国有研董事会有权就有研复材相关事宜,行使股东权利所涉及的重大事项决策权。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中国有研有权决定有研复材增资事项并对评估报告进行备案。综上,发行人历史上相关股东非货币出资作价均已履行了评估及备案程序,作价公允。中国有研作为国家出资企业,有权对其所出资企业有研复材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国有研董事会有权决定有研复材增资事项。发行人历史上非货币作价出资事项均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完毕资产评估、评估报告备案及国资审批等必要程序。
2.全部出资专利的评估过程、对应价值及其估值的合理性,部分专利后续变更为现金出资的原因、对应金额,变更出资方式后相关专利的归属,发行人股东是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出资资产是否权属清晰、权利完整
(1)全部出资专利的评估过程、对应价值及其估值的合理性
发行人历次出资专利评估过程、专利价值以及估值依据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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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资专利 | 评估报告 | 评估基准日及评估值 | 评估方法 | 评估价值(万元) |
| 中国有研用于出资的16项专利 |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拟以无形资产对有研金属复材技术有限公司增资所涉及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0]沪第2190号) | 评估基准日2020年8月31日,中国有研拟用于出资的16项有色金属加工业务板块相关专利(包括14项已授权发明专利、1项已授权实用新型专利、1项已授权外观设计专利以及8项已授权国防专利)评估值为243.0652万元。 | 采用收益法和成本法作为评估方法,已经形成产品的专利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尚未形成产品的专利采用成本法作为最终评估结果。 | 243.07 |
| 有研工研院用于出资的201项专利 |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有研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拟以无形资产对有研金属复材技术有限公司增资所涉及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0]沪第2189号) | 评估基准日2020年8月31日,有研工研院拟用于出资的201项有色金属加工业务板块相关专利(包括117项已授权发明专利、52项已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及32项正在申请的发明专利)评估值为501.0970万元。 | 采用收益法和成本法作为评估方法,已经形成产品的专利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尚未形成产品的专利采用成本法作为最终评估结果。 | 501.10 |
根据《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拟以无形资产对有研金属复材技术有限公司增资所涉及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0]沪第2190号)和《有研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拟以无形资产对有研金属复材技术有限公司增资所涉及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0]沪第2189号),全部出资专利的评估过程采用收益法(无形资产分成法)和成本法评估。
部分委估专利权已达到产业化状态,对于该部分专利权,预计对企业未来生产经营长期持续发挥作用并能为企业产生超额收益,因此采用无形资产分成法进行评估,通过计算可比公司无形资产报酬率(技术提成率)确定委估无形资产的折现率,将收入贡献额折成现值,将经济寿命期内现金流现值相加,确定无形资产组的评估价值。其他委估专利权是在课题研究中作为技术储备形成的,未达到产业化状态,无法为企业产生超额收益,本次考虑专利申请费、实审费及登记费,确认无形资产评估值。
综上,本次专利评估选取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符合资产特性、参数确定有客观依据,估值结论具备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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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专利后续变更为现金出资的原因、对应金额,变更出资方式后相关专利的归属2021年6月,中国有研以所持有的厦门火炬特材68.48%股权及16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14项、实用新型专利1项、外观设计专利1项)、有研工研院以201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149项、实用新型专利52项)向复材有限增资。该次增资过程中,存在后续部分专利变更为现金出资的情形,包括中国有研拟用于出资的15项专利(其中有7项为与第三方共有专利、8项为国防专利)以及有研工研院拟用于出资的8项专利。变更出资方式后,因相关专利尚未完成权属转移,相关专利权归属于原专利权人所有,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变更出资的专利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型 | 现金出资后相关专利归属 | 对应增资金额(万元) | 变更原因 |
| 1 | 中国有研拟用于增资的7项与第三方共有的专利 | 一种铝合金半固态压铸用浸入式电加热池式保温炉 | 实用新型 | 中国有研、济南海德热工有限公司 | 1.80 | 7项与第三方共有的专利主要由共有专利权人研发,相关技术与公司的业务领域的关联性较低且对公司业务未来发展的应用价值不高。 |
| 一种铁路用稀土铝合金电缆及导体制备方法 | 发明 | 中国有研、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安远大电缆有限公司 | ||||
| 一种铁路用铝合金电缆及其制备方法 | 发明 | |||||
| 卡箍 | 外观设计 |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研 | ||||
| 铝合金卡箍的加工成型方法及铝合金卡箍 | 发明 | |||||
| 中空涡轮的设计方法 | 发明 |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大学、中国有研 | ||||
| 一种复合药型罩的制备方法 | 发明 | 北京理工大学、中国有研 | ||||
| 2 | 有研工研院拟用于出资8项专利或专利申请权 | 一种激光增材制造的三相Ti2A1Nb基合金 的热处理工艺 | 发明 | 有研工研院 | 1.56 | 8项用于出资的专利或专利申请权因专利申请未获授权、未缴年费失效或专利保护期届满终止失效 |
| 一种精密铝合金管材校圆装置及校圆方法 | 发明 | |||||
| 一种用于制备雷电防护铝网的铝箔材料 | 发明 | |||||
| 镁合金连续流变铸轧的供料系统装置 | 实用 新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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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变更出资的专利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型 | 现金出资后相关专利归属 | 对应增资金额(万元) | 变更原因 |
| 一种气雾化罐体内部气氛收集装置 | 实用 新型 | |||||
| 用于处理铝和铝合金熔体的双金属层结构容器 | 实用新型 | |||||
| 用于激光制备、加工与成形金属材料的惰性气氛保护箱 | 发明 | |||||
| 一种制备半固态合金流变浆料或坯料的装置 | 实用 新型 | |||||
| 3 | 中国有研拟用于出资的8项国防专利 | 一种XX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XX的制造方法 | 发明 | 中国有研 | 240.92 | 8项国防专利因无法按时取得主管部门就专利转让的许可批复文件,为尽快完成实缴出资改为现金出资。发行人已与中国有研签订《国防专利实施许可协议》,发行人以独占方式获得许可实施中国有研所拥有的8项国防专利。 |
| 一种XX铝基复合材料XX连接件的制造方法 | 发明 | |||||
| 一种XX槽道管的加工方法 | 发明 | |||||
| 一种记忆合金XX装置 | 发明 | |||||
| 一种XX相机镜框的制造方法 | 发明 | |||||
| 一种XX相机支撑结构件的制造方法 | 发明 | |||||
| 一种XXT/R组件壳体的制造方法 | 发明 | |||||
| 一种XX钛合金薄壁壳体加工方法 | 发明 |
注:上述“对应增资金额(万元)”为增资实施时点评估值所确定的金额。
(3)发行人股东是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出资资产是否权属清晰、权利完整。
2021年5月31日,发行人与中国有研、有研工研院、厦门火炬特材签订《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因中国有研用于向发行人增资的专利中7项为与第三方共有的专利,专利权未能转移至发行人名下,中国有研按照该7项专利对应评估值合计1.80万元进行等额现金补足。2021年12月31日,中国有研已完成以货币方式向公司出资人民币1.80万元。
2021年12月6日,发行人与有研工研院签订了《专利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有研工研院此次用于向发行人增资的专利中7项专利权未能转移至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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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有研工研院按照该7项专利对应评估值合计1.51万元进行等额现金补足。2023年6月28日,发行人与中国有研、有研工研院、厦门火炬特材签订《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因有研工研院此次用于向发行人增资的专利中1项专利权未能转移至发行人名下,有研工研院按照该项专利对应评估值合计0.05万元进行等额现金补足。截至2023年6月28日,有研工研院已完成以货币方式向公司出资人民币1.5625万元。
2023年12月27日,发行人与中国有研、有研工研院、厦门火炬特材签订《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二》,约定中国有研将8项国防专利出资变更为现金出资,中国有研按照该8项国防专利对应评估值合计240.9212万元进行等额现金补足。2023年12月29日,中国有研已完成以货币方式向公司出资人民币240.9212万元。
综上,全部出资专利的评估过程、对应价值及其估值具有合理性,虽然中国有研、有研工研院出资的部分专利因其特殊性未能转移至发行人名下,经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相关股东已完成以现金形式向公司等额补足出资。发行人股东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历史上三次非货币增资的注册资本已实缴到位。部分后续变更为现金出资的专利在变更出资方式前后其均归属于出资股东所有,发行人已取得其他出资专利的权属登记,出资资产权属清晰、权利完整。
(二)中国有研、有研工研院用于出资的专利是否归属于发行人所有,是否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如是,是否实现预期效益
2021年,中国有研以厦门火炬特材68.48%股权及16项有色金属加工业务板块相关专利作价向复材有限增资;有研工研院以201项有色金属加工业务板块相关专利作价向复材有限增资。根据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并经中国有研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0]沪第2189号、银信评报字[2020]沪第2190号),在评估基准日2020年8月31日,中国有研拟出资的16项有色金属加工业务板块相关专利价值为243.07万元,有研工研院拟出资的201项有色金属加工业务板块相关专利价值为501.10万元。
上述增资中,经各方协商一致,中国有研以现金置换15项专利出资,有研工研院以现金置换8项专利出资。经此调整后,共有194项专利完成权属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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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至发行人名下,该次增资资产具备完整性与合规性。
受技术发展、市场环境变化等多重因素影响,在转入发行人的专利中,有42项发生如下变化:22项专利因保护期届满等原因失效;18项专利因涉及振动热平衡流变压铸技术,基于发行人业务布局调整,对外转让;2项专利尚处于专利申请流程中,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取得授权。综上,截至2025年6月30日,上述增资中归发行人所有且仍有效的专利权剩余152项,其中90项用于发行人主营业务。具体用于主营业务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名称 | 编号(专利号) | 是否用于主营业务 | 对应的核心技术 | 取得方式/许可方式 | 取得日期 |
| 1 | 铝合金及其复合材料的表面强化方法 | 201310629089.3 | 是 | 金属基复合材料粉末冶金制备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3.11.29 |
| 2 | 一种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粉末的除气方法 | 201711265812.9 | 是 | 金属基复合材料粉末冶金制备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7.12.04 |
| 3 | 一种金属基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 | 200810227327.7 | 是 | 金属基复合材料粉末冶金制备技术 | 继受取得 | 2008.11.26 |
| 4 | 一种高体积分数硅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的制备工艺 | 200910244269.3 | 是 | 金属基复合材料粉末冶金制备技术 | 继受取得 | 2009.12.30 |
| 5 | 一种碳化硅和硅颗粒增强的铝铜基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201410852362.3 | 是 | 金属基复合材料粉末冶金制备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4.12.31 |
| 6 | 一种电子封装用层状铝基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 | 201511001261.6 | 是 | 金属基复合材料粉末冶金制备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5.12.28 |
| 7 | 一种高强高韧闭孔泡沫铝及其制备方法 | 201511001466.4 | 是 | 金属基复合材料粉末冶金制备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5.12.28 |
| 8 | 一种具有梯度界面的泡沫铝夹心板的制造方法 | 201611100540.2 | 是 | 金属基复合材料粉末冶金制备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6.12.02 |
| 9 | 一种汽车空调压缩机用铝基叶片材料及制备方法 | 201611206564.6 | 是 | 金属基复合材料粉末冶金制备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6.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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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名称 | 编号(专利号) | 是否用于主营业务 | 对应的核心技术 | 取得方式/许可方式 | 取得日期 |
| 10 | 一种石墨和铝硅合金复合电子封装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201611176552.3 | 是 | 金属基复合材料粉末冶金制备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6.12.19 |
| 11 | 一种金属材料表面复合镀过程中陶瓷颗粒的分散方法 | 201611234016.4 | 是 | 金属基复合材料粉末冶金制备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6.12.28 |
| 12 | 硅铝双连续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201010620846.7 | 是 | 金属基复合材料粉末冶金制备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0.12.23 |
| 13 | 低热膨胀和高强度AlN-Si-Al混杂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201110427555.0 | 是 | 金属基复合材料粉末冶金制备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1.12.19 |
| 14 | 颗粒增强铝基坯锭成型及脱气处理的方法 | 201310535093.3 | 是 | 金属基复合材料粉末冶金制备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3.11.01 |
| 15 | 一种泡沫铝合金的制造方法 | 201711216884.4 | 是 | 金属基复合材料粉末冶金制备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7.11.28 |
| 16 | 一种高比刚度泡沫铝夹芯板及其制造方法 | 201811405739.5 | 是 | 金属基复合材料粉末冶金制备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8.11.23 |
| 17 | 一种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品质一致性的超声波快速检测方法 | 200710177343.5 | 是 | 金属基复合材料粉末冶金制备技术 | 继受取得 | 2007.11.14 |
| 18 | 一种超声无压浸渗制备SiC/Al复合材料的装置及方法 | 201510703295.3 | 是 | 金属基复合材料粉末冶金制备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5.10.26 |
| 19 | 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的锻造工艺 | 200910241853.3 | 是 | 铝基复合材料复杂构件精密锻造技术 | 继受取得 | 2009.12.10 |
| 20 | 一种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大尺寸厚壁管材的制备方法 | 201611117964.X | 是 | 铝基复合材料复杂构件精密锻造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6.12.07 |
| 21 | 一种铝基复合材料大型薄壁壳体的制备加工方法 | 201210526398.3 | 是 | 铝基复合材料复杂构件精密锻造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2.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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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名称 | 编号(专利号) | 是否用于主营业务 | 对应的核心技术 | 取得方式/许可方式 | 取得日期 |
| 22 | 一种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管材的旋压变形制备方法 | 201611176537.9 | 是 | 铝基复合材料复杂构件精密锻造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6.12.19 |
| 23 | 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薄壁管材的制备方法 | 200910242479.9 | 是 | 铝基复合材料复杂构件精密锻造技术 | 继受取得 | 2009.12.16 |
| 24 | 高体积分数碳化硅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201410740013.2 | 是 | 铝基复合材料箔/带材精密轧制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4.12.05 |
| 25 | 一种高体积分数B4C与Si颗粒混合增强的铝基复合材料及其制备工艺 | 201510891415.7 | 是 | 铝基复合材料箔/带材精密轧制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5.11.30 |
| 26 | 一种粉末冶金高强度难变形铝合金粉末的装料成型方法 | 201711423376.3 | 是 | 铝基复合材料箔/带材精密轧制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7.12.25 |
| 27 | 铝基复合材料表面的低膨胀耐磨复合镀层及其制备方法 | 201511001135.0 | 是 | 铝基复合材料复杂构件精密锻造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5.12.28 |
| 28 | 利用超声波检测铝基复合材料均匀性及工艺稳定性的方法 | 201410855834.0 | 是 | 复杂构型双金属复合材料热等静压近净形制备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4.12.31 |
| 29 | 一种多层耐蚀轻质铝钛复合板的制备方法 | 201611118497.2 | 是 | 层状双金属复合材料爆炸-轧制协同复合成形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6.12.07 |
| 30 | 一种钛合金表面高韧性高硬度抗压涂层及其制备方法 | 201410709437.2 | 是 | 层状双金属复合材料爆炸-轧制协同复合成形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4.11.28 |
| 31 | 一种层状高强轻质钛铝复合板及其制备方法 | 201611176536.4 | 是 | 层状双金属复合材料爆炸-轧制协同复合成形技 | 继受取得 | 2016.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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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名称 | 编号(专利号) | 是否用于主营业务 | 对应的核心技术 | 取得方式/许可方式 | 取得日期 |
| 术 | ||||||
| 32 | 一种层状钛铝复合板及其制备方法 | 200710178258.0 | 是 | 层状双金属复合材料爆炸-轧制协同复合成形技术 | 继受取得 | 2007.11.28 |
| 33 | 一种层状钛镁复合板及其制备方法 | 200710178195.9 | 是 | 层状双金属复合材料爆炸-轧制协同复合成形技术 | 继受取得 | 2007.11.27 |
| 34 | 一种层状耐磨轻质钢铝复合板的制备方法 | 201210560634.3 | 是 | 层状双金属复合材料爆炸-轧制协同复合成形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2.12.20 |
| 35 | 一种层状钛铝复合板的制备方法 | 201310218419.X | 是 | 层状双金属复合材料爆炸-轧制协同复合成形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3.06.04 |
| 36 | 一种镁合金精密管材的制备方法 | 201811582245.4 | 是 | 包覆型双金属复合材料热挤压成形技术 | 继受取得 | 2021.05.11 |
| 37 | 一种复合结构履带板及其成形方法 | 201510857018.8 | 是 | 包覆型双金属复合材料热挤压成形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5.11.30 |
| 38 | 一种双金属复合管材旋压制备方法 | 201611260614.9 | 是 | 包覆型双金属复合材料热挤压成形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6.12.30 |
| 39 | 一种连接不锈钢与铝合金的焊接方法 | 201310741796.1 | 是 | 包覆型双金属复合材料热挤压成形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3.12.27 |
| 40 | 一种大气腐蚀监测传感器的制造方法 | 201310741687.X | 是 | 包覆型双金属复合材料热挤压成形 | 继受取得 | 2013.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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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名称 | 编号(专利号) | 是否用于主营业务 | 对应的核心技术 | 取得方式/许可方式 | 取得日期 |
| 技术 | ||||||
| 41 | 一种适用于5356铝合金连铸精细成形的设备与工艺方法 | 201310741229.6 | 是 | 铝合金精密复杂型材塑性成型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3.12.27 |
| 42 | 一种中高强度铝合金无缝管挤压工艺方法 | 201510994109.6 | 是 | 铝合金精密复杂型材塑性成型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5.12.25 |
| 43 | 一种利用装置辅助卧式挤压机更换挤压筒的方法 | 201510977793.7 | 是 | 铝合金精密复杂型材塑性成型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5.12.23 |
| 44 | 一种5A06铝合金小规格空心型材的加工方法 | 201310746053.3 | 是 | 铝合金精密复杂型材塑性成型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3.12.30 |
| 45 | 一种镁锂合金空心型材的加工方法 | 201410778818.6 | 是 | 铝合金精密复杂型材塑性成型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4.12.15 |
| 46 | 一种提高金属管材抗扩口弯曲变形能力的方法 | 201510980635.7 | 是 | 铝合金精密复杂型材塑性成型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5.12.23 |
| 47 | 一种高精度大尺寸薄壁铝合金管材旋压方法 | 201510831624.2 | 是 | 铝合金精密复杂型材塑性成型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5.11.25 |
| 48 | 一种高精密小直径薄壁可扩口弯曲铝合金管材的制备方法 | 201811405775.1 | 是 | 铝合金精密复杂型材塑性成型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8.11.23 |
| 49 | 一种薄壁金属管拉弯方法 | 201811465937.0 | 是 | 铝合金精密复杂型材塑性成型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8.12.03 |
| 50 | 一种精密薄壁大直径铝合金管材的制备方法 | 201711393034.1 | 是 | 铝合金精密复杂型材塑性成型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7.12.21 |
| 51 | 一种低成本快速制备过共晶铝硅合金棒坯的方法 | 200810239936.4 | 是 | 细晶均质大规格铝合金铸锭电磁辅助制备技术 | 继受取得 | 2008.12.15 |
| 52 | 一种大体积高合金化铝合金熔体处理装置及方法 | 201511020214.6 | 是 | 细晶均质大规格铝合金铸锭电磁辅 | 继受取得 | 2015.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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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名称 | 编号(专利号) | 是否用于主营业务 | 对应的核心技术 | 取得方式/许可方式 | 取得日期 |
| 助制备技术 | ||||||
| 53 | 一种制备大规格高品质铝合金铸锭的装置及方法 | 201511020092.0 | 是 | 细晶均质大规格铝合金铸锭电磁辅助制备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5.12.30 |
| 54 | 一种大规格细晶均质铝合金铸锭的制备装置及方法 | 201511019745.3 | 是 | 细晶均质大规格铝合金铸锭电磁辅助制备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5.12.30 |
| 55 | 一种制备大规格铝合金铸锭的均匀冷却器及方法 | 201511021127.2 | 是 | 细晶均质大规格铝合金铸锭电磁辅助制备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5.12.30 |
| 56 | 一种连续制备大尺寸高品质铝合金铸锭的装置和方法 | 201310713891.0 | 是 | 细晶均质大规格铝合金铸锭电磁辅助制备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3.12.20 |
| 57 | 一种高剪切强电磁搅拌熔体处理的装置和方法 | 201511009010.2 | 是 | 细晶均质大规格铝合金铸锭电磁辅助制备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5.12.29 |
| 58 | 复合剪切半固态金属流变浆料的制备方法 | 200510123639.X | 是 | 细晶均质大规格铝合金铸锭电磁辅助制备技术 | 继受取得 | 2005.11.18 |
| 59 | 一种强制均匀凝固连续制备金属浆料的方法 | 200610065160.X | 是 | 细晶均质大规格铝合金铸锭电磁辅助制备技术 | 继受取得 | 2006.03.23 |
| 60 | 一种多元微合金化含钪铝镁系合金焊丝及其制备方法 | 200710121381.9 | 是 | 细晶均质大规格铝合金铸锭电磁辅助制备技术 | 继受取得 | 2007.09.05 |
| 61 | 一种制备半固态合金流变浆料或坯料的装置 | 200810116181.9 | 是 | 细晶均质大规格铝合金铸锭电磁辅助制备技术 | 继受取得 | 2008.07.04 |
| 62 | 一种用于自动化连铸系统的调速装置及调速方法 | 201410350748.4 | 是 | 细晶均质大规格铝合金 | 继受取得 | 2014.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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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名称 | 编号(专利号) | 是否用于主营业务 | 对应的核心技术 | 取得方式/许可方式 | 取得日期 |
| 铸锭电磁辅助制备技术 | ||||||
| 63 | 一种电磁搅拌高剪切熔体处理及自动净化的装置和方法 | 201410808160.9 | 是 | 细晶均质大规格铝合金铸锭电磁辅助制备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4.12.22 |
| 64 | 一种用于电磁搅拌的气滑结晶器装置及其应用方法 | 201410834917.1 | 是 | 细晶均质大规格铝合金铸锭电磁辅助制备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4.12.26 |
| 65 | 一种超大规格铝合金铸锭的制备装置及方法 | 201611069940.1 | 是 | 细晶均质大规格铝合金铸锭电磁辅助制备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6.11.29 |
| 66 | 一种电磁搅拌器线圈与电控系统驱动电源的连接装置 | 201611221338.5 | 是 | 细晶均质大规格铝合金铸锭电磁辅助制备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6.12.26 |
| 67 | 可作为超高强铸造铝合金使用的Al-Zn-Mg-Cu-Sc-Zr-RE合金 | 201010034149.3 | 是 | 细晶均质大规格铝合金铸锭电磁辅助制备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0.01.15 |
| 68 | 一种铸造用金属熔体的处理装置及方法 | 201110407641.5 | 是 | 细晶均质大规格铝合金铸锭电磁辅助制备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1.12.09 |
| 69 | 铝合金转子成形模具及方法 | 201210229142.6 | 是 | 细晶均质大规格铝合金铸锭电磁辅助制备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2.07.03 |
| 70 | 一种连续制备高品质合金铸锭的装置和方法 | 201210328413.3 | 是 | 细晶均质大规格铝合金铸锭电磁辅助制备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2.09.06 |
| 71 | 一种大尺寸金属坯料的均匀加热装置和方法 | 201210534961.1 | 是 | 细晶均质大规格铝合金铸锭电磁辅助制备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2.12.11 |
| 72 | 一种弯月面径向强剪切电磁搅拌圆坯连铸装置和方 | 201310693271.5 | 是 | 细晶均质大规格铝合金 | 继受取得 | 2013.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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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2
| 序号 | 名称 | 编号(专利号) | 是否用于主营业务 | 对应的核心技术 | 取得方式/许可方式 | 取得日期 |
| 法 | 铸锭电磁辅助制备技术 | |||||
| 73 | 一种自动化合金流变浆料制备及流变成型的装置和方法 | 201310752206.5 | 是 | 细晶均质大规格铝合金铸锭电磁辅助制备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3.12.31 |
| 74 | 一种制备细晶均质铸件用复合熔体处理装置及方法 | 201710566351.2 | 是 | 细晶均质大规格铝合金铸锭电磁辅助制备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7.07.12 |
| 75 | 金属熔体均匀化处理的切割破散装置与方法 | 201510245587.7 | 是 | 细晶均质大规格铝合金铸锭电磁辅助制备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5.05.14 |
| 76 | 一种控制金属熔体输送用阀门及其使用方法 | 201010581880.8 | 是 | 细晶均质大规格铝合金铸锭电磁辅助制备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0.12.06 |
| 77 | 一种金属熔体的定量浇注方法与装置 | 201110360972.8 | 是 | 细晶均质大规格铝合金铸锭电磁辅助制备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1.11.15 |
| 78 | 一种铝硅合金分闸件半固态流变压铸成形工艺 | 201110431778.4 | 是 | 细晶均质大规格铝合金铸锭电磁辅助制备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1.12.21 |
| 79 | 双重强制均匀化制备金属浆料的装置及其加工成形方法 | 201110439165.5 | 是 | 细晶均质大规格铝合金铸锭电磁辅助制备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1.12.23 |
| 80 | 一种金属浆料的多转子搅拌处理装置及其使用方法 | 201210068870.3 | 是 | 细晶均质大规格铝合金铸锭电磁辅助制备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2.03.15 |
| 81 | 金属浆料的多曲缝式电磁搅拌处理装置和方法 | 201210439997.1 | 是 | 细晶均质大规格铝合金铸锭电磁辅助制备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2.11.06 |
| 82 | 半固态成形模具及使用方法 | 200710175244.3 | 是 | 细晶均质大规格铝合金 | 继受取得 | 2007.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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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3
| 序号 | 名称 | 编号(专利号) | 是否用于主营业务 | 对应的核心技术 | 取得方式/许可方式 | 取得日期 |
| 铸锭电磁辅助制备技术 | ||||||
| 83 | 一种制备超大规格铝合金铸锭用熔体处理装置及方法 | 202010487180.6 | 是 | 细晶均质大规格铝合金铸锭电磁辅助制备技术 | 继受取得 | 2020.06.01 |
| 84 | 一种高质量大直径薄壁金属筒体的加工方法 | 201110433173.9 | 是 | 哈氏合金薄壁管材/筒体旋压成型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1.12.21 |
| 85 | 一种难变形材料大直径超薄壁管材的加工方法 | 201310676433.4 | 是 | 哈氏合金薄壁管材/筒体旋压成型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3.12.11 |
| 86 | 一种带内外法兰的大直径超长筒形件旋压加工方法 | 200510132000.8 | 是 | 哈氏合金薄壁管材/筒体旋压成型技术 | 继受取得 | 2005.12.22 |
| 87 | 一种高精度大直径超长超薄壳体的加工方法 | 201510673719.6 | 是 | 哈氏合金薄壁管材/筒体旋压成型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5.10.16 |
| 88 | 一种提高屏蔽电机定子屏蔽套稳定性的方法 | 201711393031.8 | 是 | 哈氏合金薄壁管材/筒体旋压成型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7.12.21 |
| 89 | 一种组合式旋轮及其成形异形件的旋压方法 | 201310750156.7 | 是 | 哈氏合金薄壁管材/筒体旋压成型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3.12.31 |
| 90 | 一种旋压大直径薄壁管材旋压纹深度的测量方法 | 201310683995.1 | 是 | 哈氏合金薄壁管材/筒体旋压成型技术 | 继受取得 | 2013.12.13 |
由上可知,中国有研和有研工研院出资的专利涵盖除精密铜合金线/带材短流程制备加工技术外的全部核心技术。2021年中国有研和有研工研院出资的217项专利中有24项可对应铝铸锭、哈管、动环、夹板、碳化硅铝材料、热管、钛铝复合板、铝管等当时已成熟产业化的产品,采用收益法评估作价;其他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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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专利采用成本法按照申请成本进行作价,即发明专利3,405元,其他505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铝铸锭、哈管、动环、夹板、碳化硅铝材料、热管、钛铝复合板、铝管等产品收入总计分别为10,148.56万元、13,408.23万元和11,901.98万元和5,719.34万元,24项可对应主营业务并采用收益法评估的专利总体实现了预期效益。
(三)中国有研历史上两次向发行人增资的背景和原因,厦门火炬特材与发行人原有业务之间的关系,扣除厦门火炬特材后发行人是否仍满足科创属性常规指标要求
1.中国有研历史上两次向发行人增资的背景和原因
(1)2021年6月,注册资本增加至12,000万元
2021年6月,中国有研以非现金形式向发行人增资,增资对价包括厦门火炬特材68.48%股权、中国有研所持有的16项专利、有研工研院持有的201项专利三部分。
厦门火炬特材届时已经具备较强的金属复合材料产业化能力,其双金属复合材料及制品业务能够为有研复材金属复合材料业务发展提供丰富经验和有力支撑。中国有研以厦门火炬特材68.48%股权出资主要目的为推动集团内部资源整合,充分发挥优势资源互补性,提升研发成果转化能力,加速金属复合材料业务发展,增强金属复合材料研发、生产、销售的全产业链实力。
经中国有研和有研工研院梳理判断,其所持部分专利涉及有研复材经营范围,相关专利在发行人成立前主要由发行人团队研发申请,专利发明人主要为发行人团队成员,因此中国有研、有研工研院以作价出资形式向有研复材转让专利。转让专利能够保障有研复材研发生产过程中使用专利的完备性,同时避免未来产生关联交易和潜在同业竞争风险。
(2)2022年8月,注册资本增加至18,093.3475万元
2022年8月,中国有研以所持有的廊坊复材100%股权向复材有限增资,同时有研工研院以货币资金3,088.00万元向复材有限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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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中国有研设立全资子公司有研科技发展(廊坊)有限公司(廊坊复材曾用名),承担燕郊约50亩土地(冀(2024)三河市不动产权第0032491号)的工厂建设工作。2022年上半年,燕郊约50亩土地的基础建设工作已基本完成。本次增资前,廊坊复材主体下仅有土地和完成建设的厂房类建筑资产,并未开展经营业务。本次增资所获得的廊坊复材所有的土地厂房用于承接有研复材的部分生产线及成果转化项目,能够加速发行人的产业化进程,保障发行人的生产用地。目前,廊坊复材作为有研复材的生产基地,负责金属复合材料和特种有色金属合金制品的生产。
2.厦门火炬特材与发行人原有业务之间的关系
厦门火炬特材主要从事铜合金制品和双金属复合材料及制品的研发与生产。厦门火炬特材拥有成熟的牺牲阳极制备技术和铜合金熔炼、轧制及拉拔等核心技术。生产的铜合金线材主要应用于电工电子等行业,生产的牺牲阳极主要应用于工业用热水器等领域。
有研复材主要从事金属复合材料及制品、特种铝合金制品的研发、生产。有研复材在铝基复合材料航空锻件、硅铝复合材料、高导热石墨铝封装件、智能终端用复合材料等方面拥有较强的技术积累和成熟的产品应用,批量应用于航空、军用电子装备、智能终端等领域,为高端装备提供轻量化解决方案和散热解决方案。
铜合金是金属基复合材料核心的基体材料,铜基金属复合材料和双金属复合材料是有研复材在金属复合材料领域的发展方向之一。厦门火炬特材掌握的铜合金成分、制备工艺、牺牲阳极为代表的双金属复合材料加工技术能够加速构建有研复材的金属材料加工技术矩阵,填补有研复材相关加工工艺的空白,为有研复材开展铜基金属复合材料和双金属复合材料发展奠定基础。
2021年6月中国有研通过将厦门火炬特材控股权增资形式注入有研复材,将同属于结构材料制备与加工板块的双金属复合材料及制品、特种有色合金加工制品业务注入有研复材,完善发行人金属复合材料的研发、中试、生产、销售产业链条,增强发行人研发成果产业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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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特材与有研复材及下属子公司具有相同的材料理论基础和制备加工技术,在工序上有协同性,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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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生产主体
生产主体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原材料
原材料
坯锭制备
坯锭制备产品制造
产品制造
合金熔炼
合金熔炼半连铸/水平连铸
半连铸/水平连铸热等静压复合
热等静压复合热挤压复合
热挤压复合塑性加工(挤压、
轧制、锻造、冲压、拉拔、旋压)
塑性加工(挤压、
轧制、锻造、冲压、拉拔、旋压)
热处理
热处理
CNC
CNC表面处理(研磨打磨、喷丸、镀层)
表面处理(研磨打磨、喷丸、镀层)无损检测
无损检测金属基复合材料及制品
金属基复合材料及制品铝基结构复合
材料及制品
铝基结构复合
材料及制品廊坊复材、东莞复材
廊坊复材、东莞复材动环、夹板、电
池仓
动环、夹板、电池仓
铝合金、SiC
铝合金、S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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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基功能复合材料及制品
铝基功能复合材料及制品
廊坊复材
廊坊复材
石墨铝、硅铝
石墨铝、硅铝铝合金、石墨、Si
铝合金、石墨、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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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金属复合材料及制品
双金属复合材料及制品层状双金属复合材料及制品
层状双金属复合材料及制品
廊坊复材、东莞复材
廊坊复材、东莞复材
钛铝中框
钛铝中框铝合金、钛合金
铝合金、钛合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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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覆双金属复
合材料制品
包覆双金属复
合材料制品
忻州复材
忻州复材铝包覆钢、镁包
覆钢
铝包覆钢、镁包
覆钢铝合金、镁合
金、钢
铝合金、镁合
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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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铝合金制品
特种铝合金制品廊坊复材、忻州复材、
有研复材怀柔本部
廊坊复材、忻州复材、有研复材怀柔本部铝铸锭、航空铝
管和航天热管
铝铸锭、航空铝
管和航天热管
铝合金
铝合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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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铜合金制品
特种铜合金制品厦门火炬特材
厦门火炬特材锰铜、白铜合金
锰铜、白铜合金铜合金
铜合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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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2021年复材有限与厦门火炬特材股权重组确立了有研复材以铜铝合金为基体的金属复合材料发展方向,围绕金属复合材料形成了较为齐全的基体合金制备技术、复合技术和产品制造技术,特别是形成了国内领先的铝合金基体设计和热压复合等金属基复合材料坯锭制备技术,为未来开发其他金属复合材料及制品提供了坚实的技术基础和硬件保障。厦门火炬特材与有研复材在研发、生产方面具有较强的互补性,双方重组后能够实现广泛的协同效应。
3.扣除厦门火炬特材后发行人是否仍满足科创属性常规指标要求
扣除厦门火炬特材后发行人仍满足科创属性常规指标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 科创属性评价标准一 | 是否符合 | 指标情况(扣除厦门火炬特材) |
| 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者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8,000万元以上 | 是 | 2022-2024年,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3,410.74万元、2,869.26万元和4,109.95万元,累计金额10,389.95万元,高于8,000万元;累计研发费用占同期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4.03%,高于5.00% |
| 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 是 | 截至2025年6月末,公司研发人员39人,员工总数308人,研发人员占当年末员工总数的比例为12.66%,高于10% |
| 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7项以上 | 是 | 截至2025年6月末,公司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62项,超过7项 |
| 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5%,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 是 | 2022-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4,539.04万元、23,956.25万元和36,539.2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高于3亿元 |
注:上述数据按照发行人合并报表数据剔除厦门火炬特材合并报表数据计算得出。
综上,扣除厦门火炬特材后发行人仍满足科创属性常规指标要求。
(四)发行人、厦门火炬特材、廊坊复材的历史沿革,厦门火炬特材其他股东未参与2021年6月增资发行人的原因
1.发行人、厦门火炬特材、廊坊复材的历史沿革
发行人成立于2019年9月19日,自设立至今发生过4次增资、1次股份转让,其历史沿革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厦门火炬特材成立于1992年1月8日,自设立至今发生1次增资、9次股权转让,其历史沿革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五)长期股权投资”之“2.厦门火炬特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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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复材成立于2019年5月9日,自设立至今发生过3次增资、1次股权转让,其历史沿革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五)长期股权投资”之“1.廊坊复材”。
2.厦门火炬特材其他股东未参与2021年6月增资发行人的原因经核查发行人及厦门火炬特材的工商登记资料,2021年6月中国有研以所持有的厦门火炬特材68.48%股权作价向发行人增资时,厦门火炬特材另两名少数股东火炬创投和柬埔寨锦兴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未参与该次增资,彼时厦门火炬特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中国有研 | 1,828.04 | 68.48 |
| 2 | 火炬创投 | 553.91 | 20.75 |
| 3 | 柬埔寨锦兴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 287.50 | 10.77 |
| 合计 | 2,669.45 | 100.00 | |
(1)火炬创投未参与增资原因
根据火炬创投出具的书面说明,其作为当时厦门火炬特材的股东之一,在获悉有研复材该次增资计划后,火炬创投相关工作人员对有研复材进行现场尽调,根据尽调结果,火炬创投管理层结合有研复材所处发展阶段、未来发展前景,基于其自身投资策略及风险评估,自主决定不参与有研复材该次增资。火炬创投已确认有研复材该次增资不存在损害其利益的情况。
(2)柬埔寨锦兴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未参与增资原因
有研复材于2021年5月获得军工相关资质,当时有效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国保发〔2016〕15号,2016年6月1日实施、2025年7月1日失效)第十三条对申请保密资格单位的股权结构作出了明确规定:“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三)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和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基于上述规定,若柬埔寨锦兴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境外企业直接投资发行人,将违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因此,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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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寨锦兴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依法未参与发行人该次增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火炬创投、柬埔寨锦兴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未参与有研复材2021年6月增资具有合理性。
(五)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厦门火炬特材、廊坊复材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资料;
(2)查阅发行人、厦门火炬特材、廊坊复材历次股权/股份变动涉及的审批、备案及内部决策文件、增资协议和相关补充协议、出资凭证、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验资报告;
(3)查阅中国有研股东调查表、公司章程、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院务会纪要;
(4)查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改制有关事项的批复》;
(5)查阅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并针对科创属性指标进行测算;
(6)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花名册;
(7)查阅发行人技术研发成果名称、用途、技术水平统计表;
(8)查阅发行人成立以来在生产经营方面与主要发起人的关联关系及演变情况的说明;
(9)查阅厦门火炬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2021年6月有研复材增资事项的书面说明;
(10)访谈厦门火炬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柬埔寨锦兴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相关人员;
(11)查阅发行人授权和在审的专利清单及授权专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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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查阅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
(13)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发行人的专利信息。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历史上非货币出资作价公允,出资事项均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完毕资产评估、评估报告备案及国资审批等必要程序;全部出资专利的评估过程、对应价值及其估值具有合理性,中国有研、有研工研院出资的部分专利因其特殊性未能转移至发行人名下,但相关股东已以现金形式向公司等额补足出资,发行人股东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历史上三次非货币增资的注册资本已实缴到位。后续变更为现金出资的部分出资专利在变更出资方式前后其均归属于出资股东所有,发行人已取得其他出资专利的权属登记,出资资产权属清晰、权利完整。
(2)除变更为现金出资的部分出资专利外,中国有研、有研工研院用于出资的其他专利均归属于发行人所有,其中90项专利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并已实现预期效益。
(3) 发行人已按要求说明中国有研历史上两次向发行人增资的背景和原因,中国有研历史上两次向发行人增资均为发行人发展阶段的正常商业行为,具有合理性;厦门火炬特材与发行人原有业务具有协同性和相关性,扣除厦门火炬特材后发行人仍满足科创属性常规指标要求。
(4)厦门火炬特材其他股东火炬创投出于自身投资策略及风险评估自主决定未参与发行人2021年6月增资,柬埔寨锦兴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外资禁止投资具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的单位,未参与增资,均具有合理性。
问题4关于独立性
根据申报材料:(1)2019年9月复材有限设立,从有研工研院购买相关固定资产和存货,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经中国有研备案;(2)有研工研院直接持有发行人19.81%的股份,主营业务中保留铝合金、铜合金、金属基复合材料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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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产品的研发与中试,以满足有研工研院维持其全国重点实验室研发功能的需要;(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部分人员曾在或仍在中国有研任职;(4)发行人已获得境内发明专利145项,其中大部分为继受取得,发行人有8项专利由中国有研许可实施;发行人4个商标由中国有研授权使用;
(5)发行人生产及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员工宿舍等系向中国有研租赁。请发行人说明:(1)复材有限从有研工研院购买固定资产和存货的范围,相关评估、国资审批或备案程序是否已完整履行;(2)有研工研院保留的基础性研究、共性技术研究是否与发行人相关研发项目存在重合、交叉等,发行人现有研发项目与有研工研院从事的研发项目之间的异同,发行人研发活动开展是否具有独立性;(3)发行人员工自公司设立以来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职、领薪情况;(4)发行人所获发明专利中继受取得的比例及来源,核心技术对应专利的取得方式及来源,以及目前应用于主营业务的情况;发行人商标、专利、主要技术等无形资产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授权使用的情况,未注入发行人的原因;(5)发行人全部经营办公及租赁场地所在地,是否与关联方合署办公,生产经营场地是否独立;发行人是否存在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租赁机器设备的情况;(6)发行人相关租赁或授权使用资产的具体用途、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未投入发行人的原因,租赁或授权使用费用的公允性,是否能确保长期使用以及后续处置方案,是否对发行人资产完整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7)结合前述问题,分析2018年6月模拟公司化运行、2019年9月设立、2020年1月以及2022年国家课题收尾等各主要阶段,发行人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和信息系统等各方面如何开展运行,各阶段存在的独立性问题以及截至目前是否已满足独立性要求。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说明出具系统独立性核查报告的原因和适用的审计准则,是否利用信息系统专家的工作,得出相应结论的核查过程、核查证据。回复:
(一)复材有限从有研工研院购买固定资产和存货的范围,相关评估、国资审批或备案程序是否已完整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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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材有限从有研工研院购买固定资产和存货的范围
复材有限设立前,复合材料中心自2018年6月起即开始模拟公司化运行,其经营所需的资产、人员已明晰。2019年9月复材有限设立,随后复材有限从有研工研院购买复合材料中心相关的固定资产和存货,设备类资产主要为机器设备及电子设备等,存货主要为生产用原材料、备品备件等。
关于复材有限设立时从有研工研院购买固定资产和存货,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编号为中天华资评报字[2019]第1736号,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7月31日,评估结果为不含税评估值3,071.67万元,评估有效期至2020年7月30日。
有研工研院转让的存货及设备类资产范围如下:
| 序号 | 资产类别 | 内容 | 账面价值(万元) | 不含税评估值(万元) | 实际转让情况(不含税)(万元) | |
| 1 | 存货 | 原材料(含生产用原料、备品备件等)、部分原材料已转化产成品(旋压铝管、铝管等) | 768.03 | 923.33 | 858.81 | |
| 2 | 设备类资产 | 专用设备(生产/科研使用的机器设备) | 2,145.10 | 2,179.46 | 2,148.34 | 2,148.19 |
| 电子设备(办公电脑等) | 34.36 | |||||
| 合计 | - | 2,947.49 | 3,071.67 | 3,007.00 | ||
注:实际转让与拟转让资产价值差异主要为过渡期消化的存货
2.相关评估、国资审批或备案程序是否已完整履行
2019年8月8日,中国有研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复合材料研究中心公司化》的议案,同意有研复材设立后,有研复材“从有研工研院购买复合中心相关的固定资产和存货(具体金额以经备案的评估值为准,基准日为2019年7月31日)”。
2019年10月21日,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有研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拟转让资产所涉及存货及设备类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中天华资评报字[2019]第1736号),截至评估基准日(2019年7月31日),有研工研院拟转让的存货及设备类资产账面价值为2,947.49万元,不含税评估值为3,071.6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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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2020年1月10日,中国有研完成了上述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程序,并出具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2648YYZY2020004)。因此,本次资产转让经中国有研审批同意,已履行了评估程序并提交备案,符合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法规要求,相关程序完整、合规履行。
(二)有研工研院保留的基础性研究、共性技术研究是否与发行人相关研发项目存在重合、交叉等,发行人现有研发项目与有研工研院从事的研发项目之间的异同,发行人研发活动开展是否具有独立性
1.是否与发行人相关研发项目存在重合、交叉等
报告期内,发行人具备独立的研发机构,不存在与中国有研及其所属其他企业(含有研工研院)开展交叉研发或重合研发的情形。
2.发行人现有研发项目与有研工研院从事的研发项目之间的异同
根据中国有研对有研工研院的定位,有研工研院为中国有研的科技创新平台。有研工研院研发方向系围绕国际上有色金属材料制备加工领域前瞻性、前沿性技术的发展方向以及国内有色金属材料制备加工行业对各种先进的、竞争性的共性关键技术所提出的重大需求,开展有色金属材料制备加工技术领域的应用基础性研究工作,为我国有色金属材料制备加工行业的技术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奠定坚实的技术理论基础。
根据中国有研对发行人的定位,发行人为高新技术产业公司。发行人项目研发方向系根据下游客户具体应用需求,展开特定化的研发,旨在研究、开发出具有产业化前景并有机会付诸产业化的课题。根据中国有研整体战略,有研复材定位为中国有研金属基复合材料业务产业化的唯一主体。
为进一步明确发行人、有研工研院开展研发活动的区别,中国有研承诺:“自本承诺作出之日起,本单位不再安排有研工研院新承接有关特种铝合金制品、特种铜合金制品、金属基复合材料及制品自身产业化目标的研发项目”;有研工研院承诺:“自本承诺作出之日起,本单位不再新承接有关特种铝合金制品、特种铜合金制品、金属基复合材料及制品自身产业化目标的研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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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研发活动开展具有独立性
综合前述,发行人以独立的研发体系开展面向下游客户应用的研发活动,与中国有研及其所属的其他企业不存在研发项目重合、交叉的情形;发行人系中国有研金属基复合材料业务产业化的唯一主体;关于有研工研院业务与发行人涉及类似的情况,中国有研、有研工研院出具专项承诺,中国有研承诺“不再安排有研工研院新承接有关特种铝合金制品、特种铜合金制品、金属基复合材料及制品自身产业化目标的研发项目。”;有研工研院承诺“不再新承接有关特种铝合金制品、特种铜合金制品、金属基复合材料及制品自身产业化目标的研发项目。”;因此,发行人研发活动开展具有独立性。此外,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有研出具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单位及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以下简称“附属公司”)目前没有以任何形式于中国境内和境外从事与发行人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且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或活动。
(2)非经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会书面同意,本单位及本单位的附属公司不在中国境内外单独或与第三方,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参股)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或协助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及其各级控股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本单位及本单位的附属公司将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支持公司及其各级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他人从事与公司及其各级控股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及以其他方式参与(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公司及其各级控股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4)如本单位及本单位的附属公司有任何竞争性业务机会,应立即通知公司,并将在其合法权利范围内促使该业务机会以不亚于提供给本单位的条件提供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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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本单位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期间,无论任何原因,若本单位及附属公司未来经营的业务与公司及其各级控股子公司业务存在竞争,本单位同意将根据公司的要求,由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或通过其他公平、合理、合法的途径对本单位或附属公司的业务进行调整以避免与公司及其各级控股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6)本单位将充分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公司的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单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促使公司董事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诚信和勤勉责任。
(7)本单位承诺不以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如因本单位及附属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本单位将对因违反承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以现金形式进行充分赔偿。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即构成对本单位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违反本承诺函,本单位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有研工研院出具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单位及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以任何形式于中国境内和境外从事与发行人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且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或活动;
(2)本单位在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期间,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且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
(3)本单位在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期间,如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单位将在知晓商业机会后书面通知发行人,并按照发行人的书面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以避免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
(4)如本单位及附属企业有任何竞争性业务机会,应立即通知公司,并将在其合法权利范围内促使该业务机会以不亚于提供给本单位的条件提供给公司;
(5)本单位将充分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公司的独立经营、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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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本单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促使公司董事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诚信和勤勉责任。
(6)本单位承诺不以公司股东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如因本单位或附属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本单位将对因违反承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以现金形式进行充分赔偿。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即构成对本单位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违反本承诺函,本单位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三)发行人员工自公司设立以来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职、领薪情况
1.发行人员工自公司设立以来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职、领薪情况
自公司设立以来,发行人员工每年度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入职至发行人,或自发行人入职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人数如下:
| 时间 | 关联公司到发行人 | 发行人到关联公司 | 员工总数 | 变动人数占发行人员工总数比例 | ||
| 新增人数 | 原因 | 新增人数 | 原因 | |||
| 2019.12.31 | 0 | - | 0 | - | 0 | 0 |
| 2020.12.31 | 46 | 44人为公司设立入职,2人为员工自愿入职 | 1 | 员工自愿入职 | 56 | 83.93% |
| 2021.12.31 | 3 | 员工自愿入职 | 0 | - | 150 | 2% |
| 2022.12.31 | 10 | 8人为公司设立入职,2人为员工自愿入职 | 1 | 员工自愿入职 | 231 | 4.76% |
| 2023.12.31 | 0 | - | 1 | 员工自愿入职 | 398 | 0.25% |
| 2024.12.31 | 0 | - | 3 | 1人为退休返聘,2人为员工自愿入职 | 489 | 0.61% |
| 2025.06.30 | 0 | - | 0 | - | 480 | 0 |
| 总计 | 59 | - | 6 | - | - | - |
从上表可知,发行人员工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入职至发行人,或自发行人入职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主要集中于2020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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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当年度公司员工总数的83.93%;其余年度占比均不足员工总数的5%,且2023年度、2024年度已不足员工总数的1%,占比极小;2025年1-6月,不存在发行人员工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入职至发行人,或自发行人入职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自公司设立以来,共有59名员工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入职至发行人,涉及曾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职、领薪。其中,52人为发行人设立时,根据发行人组建方案,遵循“人随资产走、人随业务走”原则,从有研工研院工作调动至有研复材,44人为2020年初调动至有研复材,8人为2022年调动至有研复材,因在有研工研院尚有部分承接的国家课题未结题,直至国家课题收尾工作完成后才完成调动手续;剩余7人为自愿入职至发行人。上述员工入职至有研复材之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领薪,入职至有研复材后在有研复材领薪,不存在发行人员工同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职、领薪的情况。
自发行人入职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6名员工,1人为退休后被中国有研返聘,5人为自愿入职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上述人员入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后,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领薪,不存在员工同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职、领薪的情况。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设立以来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职、领薪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设立以来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职、领薪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情况 | 是否曾经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 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领薪情况 | 自发行人设立以来在关联方任职及/或领薪情况 | 在关联方任职及/或领薪原因 | |
| 1 | 卢晓军 | 历史董监 | 历史董事 | 是 | 2019.09-2024.06,领薪 | 2022.11-2025.06,任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未领薪。 | 在发行人离任前,在关联方兼任董事,未领新;在发行人离任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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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 | 1.2024.07-2025.01,与中国有研签订返聘协议并领薪; 2.2025.02-2025.06,与有研鼎盛签订返聘协议并领薪。 | ||||||
| 2 | 傅强 | 历史董事 | 是 | 2019.09-2024.01,领薪 | 否 | — | |
| 3 | 米绪军 | 历史董事 | 否 | 否 | 1.2019.09-2023.09,任有研工研院董事长,领薪; 2.2020.05-2020.11,任国合通用测试评价认证股份公司董事,未领薪; 3.2022.01-2023.03,任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未领薪。 | 发行人股东有研工研院委派董事,未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不在发行人领薪。 | |
| 4 | 霍承松 | 历史董事 | 否 | 否 | 1.2019.09-2021.06,历任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有研光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在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领薪; 2.2021.06-2025.06,任中国有研规划发展部总经理,领薪; 3.2019.09-2025.06,任有研工研院董事,未领薪; 4.2022.01-2025.06,任有研粉材董事,未领薪。 | 发行人股东中国有研委派董事,未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不在发行人领薪。 | |
| 5 | 杨志民 | 历史董事 | 否 | 否 | 2019.09-2025.06,历任有研工研院总经理、董事长,领薪。 | 发行人股东有研工研院委派董事,未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不在发行人领薪。 | |
| 6 | 黄建云 | 历史独立董事 | 否 | 2024.05-2024.12,领取独董津贴 | 否 | — | |
| 7 | 滕丽娟 | 历史监事 | 否 | 否 | 2019.09-2025.06,历任有研工研院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领薪。 | 发行人股东有研工研院委派监事,未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不在发行人领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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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韩晨华 | 历史监事 | 否 | 否 | 2019.09-2025.06,任中国有研经理,领薪。 | 发行人股东中国有研委派监事,未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不在发行人领薪 | |
| 9 | 张冉 | 历史监事 | 是 | 2019.09-2025.06,,领薪 | 否 | — | |
| 10 | 陈冠霖 | 历史高级管理人员 | 是 | 2019.09-2025.06,领薪 | 否 | — | |
| 11 | 樊建中 | 现任董高、核心技术人员 | 董事长 | 是 | 2019.09-2025.06,领薪 | 1.2019.09-2023.09,任南京驰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未领薪; 2.2019.09-2023.04,任湖南文昌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未领薪。 | 在关联方兼任董事,未与关联方签署劳动合同,不在关联方领薪。 |
| 12 | 陈春生 | 董事、总经理 | 是 | 2019.09-2025.06,领薪 | 1.2023.01-2025.06,任复迈辉执行事务合伙人,未领薪; 2.2022.01-2023.08,任湖南文昌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未领薪。 | 在关联方兼任董事,未与关联方签署劳动合同,不在关联方领薪。 | |
| 13 | 江轩 | 董事 | 否 | 否 | 1.2019.09-2020.04,任国合通测测试评价认证股份公司董事长,领薪; 2.2020.04-2025.06,任中国有研规划发展部高级专务,领薪; 3.2020.09-2025.06,任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未领薪。 | 发行人股东中国有研委派董事,未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不在发行人领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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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尹娇 | 董事 | 否 | 否 | 1.2019.09-2025.06,历任中国有研合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领薪; 2.2019.09-2022.08,任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未领薪; 3.2019.09-2022.10,任有研兴友科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监事,未领薪; 4.2019.09-2025.06,任有研资源环境技术研究院(北京)有限公司监事,未领薪。 | 发行人股东中国有研委派董事,未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不在发行人领薪。 | |
| 15 | 林均品 | 独立董事 | 否 | 2024.12-2025.06,领取独董津贴 | 否 | — | |
| 16 | 宋建波 | 独立董事 | 否 | 2024.05-2025.06,领取独董津贴 | 否 | — | |
| 17 | 张地峰 | 独立董事 | 否 | 2024.05-2025.06,领取独董津贴 | 否 | — | |
| 18 | 赵彩霞 |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 是 | 2021.06-2025.06,领薪 | 1.2019.09-2021.05,任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领薪; 2.2021.07-2022.01,任有研亿金新材料有限公司监事,未领薪; 3.2019.09-2022.08,任有研国晶辉新材料有限公司监事,未领薪; 4.2019.09-2022.07.任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未领薪; 5.2019.09-2022.04,任廊坊关西磁性材料有限公司监事,未领薪; 6.2019.12-2024.08,任国创新材(北京)稀土新材料技术创新中心有限公司监事,未领薪。 | 2019.09-2021.05,为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与其签署劳动合同,2021.06-2025.06,在发行人任职、领薪。 | |
| 19 | 马志 | 副总 | 是 | 2019.09-2025.06, | 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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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 经理 | 领薪 | |||||
| 20 | 刘彦强 | 副总经理 | 是 | 2022.04-2025.06,,领薪 | 2019.09-2022.04,任职于有研工研院,领薪。 | 2019.09-2022.04,为有研工研院员工,与其签署劳动合同,2022.04-2025.06,在发行人任职、领薪。 | |
| 21 | 聂俊辉 | 核心技术人员 | 是 | 2022.08-2025.06,,领薪 | 2019.09-2022.07,任职于有研工研院,领薪。 | 2019.09-2022.07,为有研工研院员工,与其签署劳动合同,2022.08-2025.06在发行人任职、领薪。 | |
| 22 | 魏少华 | 核心技术人员 | 是 | 2020.01-2025.06,领薪 | 2019.09-2019.12,任职于有研工研院,领薪。 | 2019.09-2019.12,为有研工研院员工,与其签署劳动合同,2020.01-2025.06,在发行人任职、领薪。 | |
| 23 | 高明伟 | 核心技术人员 | 是 | 2020.01-2025.06,领薪 | 2019.09-2019.12,任职于有研工研院,领薪。 | 2019.09-2019.12,为有研工研院员工,与其签署劳动合同,2020.01-2025.06,在发行人任职、领薪。 | |
| 24 | 李祥 | 核心技术人员 | 是 | 2019.09-2025.06,领薪 | 否 | — | |
| 25 | 温军国 | 核心技术人员 | 是 | 2019.09-2025.06,领薪 | 否 | — | |
| 26 | 李豹 | 核心技术人员 | 是 | 2020.01-2025.06,领薪 | 2019.09-2019.12,任职于有研工研院,领薪。 | 2019.09-2019.12,为有研工研院员工,与其签署劳动合同,2020.01-2025.06,在发行人任职、领薪。 |
截至2025年6月30日,除江轩、尹娇为公司股东委派的董事,在股东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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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研担任职务并领取薪酬外,发行人其他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同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职、领薪的情况。综上,发行人员工自公司设立以来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职、领薪主要系根据发行人组建方案,从有研工研院工作调动至有研复材,发行人员工不存在同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职、领薪的情况,不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关于人员独立性的要求。
(四)发行人所获发明专利中继受取得的比例及来源,核心技术对应专利的取得方式及来源,以及目前应用于主营业务的情况;发行人商标、专利、主要技术等无形资产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授权使用的情况,未注入发行人的原因
1.发行人所获发明专利中继受取得的比例及来源
发行人继受取得的发明专利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附表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专利列表”部分内容。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专利证书,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146项发明专利(不包括专利申请权),21项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原始取得的专利,125项为继受取得的专利,继受取得的专利占85.62%。125项继受取得的发明专利中,123项发明专利系2021年6月发行人增资时中国有研(1项)及有研工研院(122项)用于出资的专利,2项发明专利系忻州复材从厦门火炬特材处受让取得。
2. 发行人核心技术对应专利的取得方式及来源,以及目前应用于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核心技术对应专利的取得方式及来源,以及目前应用于主营业务的情况如下:
| 序号 | 核心技术名称 | 对应专利名称 | 专利取得方式 | 对应产品 | 应用于主营业务的领域 |
| 1 | 金属基 | 铝合金及其复合材料的表面强化方法 | 继受取得 | 全部铝基 | 金属基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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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核心技术名称 | 对应专利名称 | 专利取得方式 | 对应产品 | 应用于主营业务的领域 |
| 复合材料粉末冶金制备技术 | 一种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粉末的除气方法 | 继受取得 | 复合材料 | 材料及制品 | |
| 一种金属基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高体积分数硅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的制备工艺 | 继受取得 | ||||
| 一种碳化硅和硅颗粒增强的铝铜基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电子封装用层状铝基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高强高韧闭孔泡沫铝及其制备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具有梯度界面的泡沫铝夹心板的制造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汽车空调压缩机用铝基叶片材料及制备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石墨和铝硅合金复合电子封装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金属材料表面复合镀过程中陶瓷颗粒的分散方法 | 继受取得 | ||||
| 硅铝双连续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低热膨胀和高强度AlN-Si-Al混杂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继受取得 | ||||
| 颗粒增强铝基坯锭成型及脱气处理的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泡沫铝合金的制造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高比刚度泡沫铝夹芯板及其制造方法 | 继受取得 | ||||
| 铝基复合材料筒体及其制备方法 | 原始取得 | ||||
| 一种具有低纵向热阻的石墨铝高导热模块 | 原始取得 | ||||
| 一种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品质一致性的超声波快速检测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超声无压浸渗制备SiC/Al复合材料的装置及方法 | 继受取得 | ||||
| 2 | 铝基复合材料复杂构件精密锻造技术 | 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的锻造工艺 | 继受取得 | 航空航天领域铝基复合材料锻件 | |
| 一种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大尺寸厚壁管材的制备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铝基复合材料大型薄壁壳体的制备加工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管材的旋压变形制备方法 | 继受取得 | ||||
| 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薄壁管材的制备方法 | 继受取得 | ||||
| 铝基复合材料表面的低膨胀耐磨复合镀层及其制备方法 | 继受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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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核心技术名称 | 对应专利名称 | 专利取得方式 | 对应产品 | 应用于主营业务的领域 |
| 3 | 铝基复合材料箔/带材精密轧制冲压技术 | 高体积分数碳化硅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继受取得 | 电池仓及碳化硅铝箔材产品 | |
| 一种高体积分数B4C与Si颗粒混合增强的铝基复合材料及其制备工艺 | 继受取得 | ||||
| 一种粉末冶金高强度难变形铝合金粉末的装料成型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超细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混合粉末制备方法 | 原始取得 | ||||
| 4 | 复杂构型双金属复合材料热等静压近净形制备技术 | 利用超声波检测铝基复合材料均匀性及工艺稳定性的方法 | 继受取得 | 手机中框 | 双金属复合材料及制品 |
| 5 | 包覆型双金属复合材料热挤压成形技术 | 一种复合结构履带板及其成形方法 | 继受取得 | 牺牲阳极 | |
| 一种双金属复合管材旋压制备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连接不锈钢与铝合金的焊接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大气腐蚀监测传感器的制造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新型铝-空气燃料电池阳极材料Al-Sn-Bi-Mn加工方法 | 原始取得 | ||||
| 一种容积式热水器用铝合金牺牲阳极 | 原始取得 | ||||
| 一种镁合金阳极棒材加工方法 | 原始取得 | ||||
| 一种储水式电热水器内胆与镁合金牺牲阳极的连接方法 | 原始取得 | ||||
| 一种可变形低膨胀镁合金 | 原始取得 | ||||
| 改善金刚石/镁复合电子封装材料界面结合的镀层及方法 | 原始取得 | ||||
| 一种快速溶解镁合金的制备方法 | 原始取得 | ||||
| 一种镁合金精密管材的制备方法 | 继受取得 | ||||
| 6 | 层状双金属复 | 一种多层耐蚀轻质铝钛复合板的制备方法 | 继受取得 | 钛铝复合板 | |
| 一种钛合金表面高韧性高硬度抗压涂层及其制备方法 | 继受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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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6
| 序号 | 核心技术名称 | 对应专利名称 | 专利取得方式 | 对应产品 | 应用于主营业务的领域 |
| 合材料爆炸-轧制协同复合成形技术 | 一种层状高强轻质钛铝复合板及其制备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层状钛铝复合板及其制备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层状钛镁复合板及其制备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层状耐磨轻质钢铝复合板的制备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层状钛铝复合板的制备方法 | 继受取得 | ||||
| 7 | 铝合金精密复杂型材塑性成型技术 | 一种适用于5356铝合金连铸精细成形的设备与工艺方法 | 继受取得 | 航天热管、航空铝管 | 特种有色金属合金制品 |
| 一种中高强度铝合金无缝管挤压工艺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利用装置辅助卧式挤压机更换挤压筒的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5A06铝合金小规格空心型材的加工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镁锂合金空心型材的加工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提高金属管材抗扩口弯曲变形能力的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高精度大尺寸薄壁铝合金管材旋压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高精密小直径薄壁可扩口弯曲铝合金管材的制备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薄壁金属管拉弯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精密薄壁大直径铝合金管材的制备方法 | 继受取得 | ||||
| 8 | 细晶均质大规格铝合金铸锭电磁辅助制备技术 | 一种低成本快速制备过共晶铝硅合金棒坯的方法 | 继受取得 | 部分采用自身铝合金铸锭生产的铝合金产品 | |
| 一种大体积高合金化铝合金熔体处理装置及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制备大规格高品质铝合金铸锭的装置及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大规格细晶均质铝合金铸锭的制备装置及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制备大规格铝合金铸锭的均匀冷却器及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连续制备大尺寸高品质铝合金铸锭的装置和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高剪切强电磁搅拌熔体处理的装置和方法 | 继受取得 | ||||
| 复合剪切半固态金属流变浆料的制备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强制均匀凝固连续制备金属浆料的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多元微合金化含钪铝镁系合金焊丝及其制备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制备半固态合金流变浆料或坯料的装置 | 继受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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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核心技术名称 | 对应专利名称 | 专利取得方式 | 对应产品 | 应用于主营业务的领域 |
| 一种用于自动化连铸系统的调速装置及调速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电磁搅拌高剪切熔体处理及自动净化的装置和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用于电磁搅拌的气滑结晶器装置及其应用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超大规格铝合金铸锭的制备装置及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电磁搅拌器线圈与电控系统驱动电源的连接装置 | 继受取得 | ||||
| 可作为超高强铸造铝合金使用的Al-Zn-Mg-Cu-Sc-Zr-RE合金 | 继受取得 | ||||
| 一种铸造用金属熔体的处理装置及方法 | 继受取得 | ||||
| 铝合金转子成形模具及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连续制备高品质合金铸锭的装置和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大尺寸金属坯料的均匀加热装置和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弯月面径向强剪切电磁搅拌圆坯连铸装置和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自动化合金流变浆料制备及流变成型的装置和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制备细晶均质铸件用复合熔体处理装置及方法 | 继受取得 | ||||
| 金属熔体均匀化处理的切割破散装置与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控制金属熔体输送用阀门及其使用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金属熔体的定量浇注方法与装置 | 继受取得 | ||||
| 一种铝硅合金分闸件半固态流变压铸成形工艺 | 继受取得 | ||||
| 双重强制均匀化制备金属浆料的装置及其加工成形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金属浆料的多转子搅拌处理装置及其使用方法 | 继受取得 | ||||
| 金属浆料的多曲缝式电磁搅拌处理装置和方法 | 继受取得 | ||||
| 半固态成形模具及使用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高强韧铸造铝基复合材料的制备装置和方法 | 原始取得 | ||||
| 内置电磁搅拌熔体处理装置 | 原始取得 | ||||
| 一种制备超大规格铝合金铸锭用熔体处理装置及方法 | 继受取得 | ||||
| 适用于铝合金圆铸锭超声波探伤的对比试块及制作方法 | 原始取得 | ||||
| 一种用于铸锭铸造的半连续铸造系统及铸造方法 | 原始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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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核心技术名称 | 对应专利名称 | 专利取得方式 | 对应产品 | 应用于主营业务的领域 |
| 9 | 精密铜合金线/带材短流程制备加工技术 | Cu-Mn-Ni系精密电阻合金带材光亮退火用还原介质及其退火方法 | 原始取得 | 白铜线材、锰铜线材等 | 特种铜合金制品 |
| 一种复合精密电阻带材 | 原始取得 | ||||
| 一种低温电阻合金及其制备方法 | 原始取得 | ||||
| 一种高电阻率、低温漂的铜基精密电阻合金及其制备方法 | 原始取得 | ||||
| 一种弹性合金材料 | 原始取得 | ||||
| 一种高镍锌白铜胎体合金焊丝及其制备方法 | 原始取得 | ||||
| 一种锰铜精密电阻合金的加工工艺 | 原始取得 | ||||
| 10 | 大直径薄壁哈氏合金管材/筒体旋压成型技术 | 一种高质量大直径薄壁金属筒体的加工方法 | 继受取得 | 哈管 | 其他特种合金 |
| 一种难变形材料大直径超薄壁管材的加工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带内外法兰的大直径超长筒形件旋压加工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高精度大直径超长超薄壳体的加工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提高屏蔽电机定子屏蔽套稳定性的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组合式旋轮及其成形异形件的旋压方法 | 继受取得 | ||||
| 一种旋压大直径薄壁管材旋压纹深度的测量方法 | 继受取得 |
如上表,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的146项发明专利中,核心技术对应的发明专利共计111项,其中20项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原始取得的专利,91项为继受取得的专利。继受取得的91项专利中,90项专利系2021年6月发行人增资时有研工研院用于出资的专利,1项专利系忻州复材从厦门火炬特材处受让取得。公司成立并运营后,申请并取得12项发明专利和16项实用新型。
3.发行人商标、专利、主要技术等无形资产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授权使用的情况,未注入发行人的原因
(1)被许可使用的商标
①被许可使用的商标
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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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所有权人 | 商标名称(图形) | 申请号/ 注册号 |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 | 取得方式 | 专用权期限 |
| 1 | 中国有研 | 73609153 | 6 | 原始取得 | 2024.02.28-2034.02.27 | |
| 2 | 中国有研 | 73595745 | 40 | 原始取得 | 2024.02.28-2034.02.27 | |
| 3 | 中国有研 | 73595695 | 6 | 原始取得 | 2024.02.28-2034.02.27 | |
| 4 | 中国有研 | 73606950 | 40 | 原始取得 | 2024.02.28-2034.02.27 |
2025年1月1日,中国有研与发行人签署了《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中国有研排他性许可发行人使用上述商标,中国有研不得许可任何除发行人以外的第三方使用被许可商标,中国有研自身使用被许可商标时不得用于生产经营等商业用途,许可费为每年6,000元,许可使用期限自2024年2月28日至2034年2月27日,上述商标许可期限届满时将根据续展情况自动续期十年,除非双方均同意不再续期,在将来法律法规允许被许可商标转让的情况下,中国有研将根据发行人的要求配合办理被许可商标转让至发行人名下。
中国有研合法拥有上述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利纠纷或潜在争议。中国有研排他性许可发行人使用上述商标,不得许可任何除发行人以外的第三方使用被许可商标,中国有研自身使用被许可商标时不得用于生产经营等商业用途,发行人已经取得了许可使用商标的合法使用权,不影响发行人资产完整性独立性,不存在侵权风险,且能够长期独立使用商标。
②未注入发行人原因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有研已建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综合工作体系,根据中国有研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其对核心知识产权进行统一管理,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技术秘密等,其下属企业(包括有研新材(600206.SH)、有研粉材(688456.SH)等)均通过授权许可的方式使用中国有研拥有的相关商标。
上述被许可使用的商标系由中国有研核心商标“GRINM”等衍生的商标,与中国有研注册的多项商标存在近似。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转让注册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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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因此,除非与其他近似商标共同转让,被许可商标无法单独转让给发行人。如果将全部近似商标转让给发行人,发行人将受让众多关联方正在使用的商标,超出了发行人的需求范围,且无法满足中国有研其他下属子公司合理的使用需求。因此,中国有研与发行人就上述商标维持许可使用状态,且为了保证发行人资产完整性,中国有研已授权发行人在许可使用期内排他性使用上述商标。
(2)被许可实施的专利
①被许可实施的专利
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被许可实施的专利如下:
| 序号 | 许可方 | 被许可方 | 专利名称 | 专利有效期 | 许可期限 |
| 1 | 中国有研 | 有研复材 | 一种XX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XX的制造方法 | 2014.10.14-2034.10.13 | 2024.01.01至 专利有效期届满 |
| 2 | 一种XX铝基复合材料XX连接件的制造方法 | 2008.11.10-2028.11.09 | |||
| 3 | 一种XX槽道管的加工方法 | 2010.11.22-2030.11.21 | |||
| 4 | 一种记忆合金XX装置 | 2011.05.24-2031.05.23 | |||
| 5 | 一种XX相机镜框的制造方法 | 2012.12.19-2032.12.18 | |||
| 6 | 一种XX相机支撑结构件的制造方法 | 2012.12.19-2032.12.18 | |||
| 7 | 一种XXT/R组件壳体的制造方法 | 2012.12.19-2032.12.18 | |||
| 8 | 一种XX钛合金薄壁壳体加工方法 | 2007.03.26-2027.03.25 | |||
| 9 | 南京驰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有研复材 | 一种可激光焊接的铝基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2013.06.05-2033.06.04 | 2025.01.01至 专利有效期届满 |
| 10 | 铝硅合金及铝硅复合材料的表层组织细化与表面硬化方法 | 2013.12.11-2033.12.10 |
②未注入发行人原因
A. 中国有研许可实施的8项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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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中国有研使用上表中第1-8项国防专利向发行人增资,《国防专利条例》第七条规定:“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经批准可以向国内的中国单位和个人转让。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应当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不受影响,并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后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分工,及时报送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审批。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应当自国防专利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批准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防专利机构登记,由国防专利机构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8项国防专利因尚未取得主管部门就专利转让的许可批复文件,无法按时完成转让,经中国有研决策同意,改用现金替代专利出资。2023年12月27日,发行人与中国有研、有研工研院、厦门火炬特材签订《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二》,约定中国有研将8项国防专利出资变更为现金出资,中国有研按照该8项国防专利对应评估值合计240.9212万元进行等额现金补足。2023年12月29日,中国有研已完成以货币方式向发行人出资人民币240.9212万元。2024年10月,发行人与中国有研签订《国防专利实施许可协议》,并经国防知识产权局同意备案,发行人以独占方式获得许可实施中国有研所拥有的8项国防专利,即在国防专利有效期届满前,发行人对上述8项国防专利有独占的使用权,中国有研不得在任何区域内使用,亦不得再授予任何第三方使用,专利实施费一次性支付347.28万元,发行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负责维持许可国防专利的有效性并按时缴纳国防专利年费,发行人有权利用中国有研许可实施的国防专利技术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发行人所有;授权使用专利实施许可作价基于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出具的《中国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拟授权许可部分专利涉及的中国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8项发明专利许可使用费资产评估报告》(沃克森评报字(2024)第1978号);专利实施许可评估作价较前次拟增资评估值略高,主要系结合行业的情况,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和企业所处的内外部环境,评估值增长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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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中国有研合法拥有上述专利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利纠纷或潜在争议;发行人已经取得了上述专利的合法使用权,不影响发行人资产完整性独立性,不存在侵权风险,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B. 南京驰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许可实施的2项专利上表中第9-10项专利由南京驰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授权发行人使用。主要过程及原因如下:
2016年9月,中国有研与南京驰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专利及专有技术转让协议》,转让前述2项专利,转让当月南京驰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有研出具了《确认函》,确认: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及其控股子公司(含新设子公司)享有保留《专利及专有技术转让协议》项下所涉专利及专有技术的自主使用权,上述主体对该等专利及专有技术享有的使用权期限为该等专利有效期内及专有技术的合法存续期内。上述主体以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及销售该等专利及专有技术相关的产品所产生的收入、收益、利润等无需向本公司分配、支付费用。也即,中国有研转让上述2项专利的同时保有在专利有效期内的自主使用权。
因中国有研批复成立有研复材之后,有研复材拟在复合材料中心原有业务基础上加力发展硅铝坯锭产品业务,为此,2025年1月1日,南京驰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南京驰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排他方式许可发行人实施其所拥有的2项专利,即南京驰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得另行许可其他方使用许可专利,但南京驰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仍保留自身实施许可专利的权利,许可期限为自2025年1月1日至专利有效期届满之日(含当日)止,2025至2032年期间的专利许可费用合计为30万元/年,2033年的专利许可费用合计为22.5万元。对于南京驰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而言,通过专利许可的方式可以节省部分前期专利权受让成本;对于有研复材而言,通过授权获得专利实施的权利,相较购回专利成本更低(该2项专利在南京驰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4年末账面价值约540万元,剩余摊销年限约9年),并在此基础上开发新的产品,缩短了新产品开发的周期,因此,相关专利不注入具有合理性。
综上,南京驰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专利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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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或潜在争议;发行人已经取得了上述专利的合法使用权,不影响发行人资产完整性独立性,不存在侵权风险,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产品中的硅铝坯锭产品与许可实施专利在材料制备技术和材料成分参数方面存在相通性,报告期内发行人硅铝材料及制品收入为709.13万元、985.18万元、1,207.89万元和1,241.45万元,仅占发行人营业收入1.71%、1.98%、1.98%和
5.17%,对收入的贡献比较有限。
(五)发行人全部经营办公及租赁场地所在地,是否与关联方合署办公,生产经营场地是否独立;发行人是否存在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租赁机器设备的情况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经营办公等场地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的产权证书,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经营办公等场地的情况如下:
|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所有权证书号 | 房屋座落 | 房屋用途 | 面积(m2) | 租金 | 租赁期限 | 出租方是否为发行人关联方 |
| 1 | 有研复材 | 中国有研 | 京央(2021)市不动产权第4000439号 | 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兴科东大街11号院1号楼、3号楼 | 生产及科研用房 | 8,090.78 | 4,725,015.52元/年 | 2023.01.01 - 2025.12.31 | 是 |
| 2 | 有研复材 | 中国有研 | 无产权证 |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号有研科技创新中心 D 座 13 层东北侧房屋 | 研发办公 | 290.88 | 1,415,945.64元/年 | 2023.10.01- 2033.09.30 | 是 |
| 3 | 有研复材 | 中国有研 | 京房权证怀字第031387号 | 北京市怀柔区顶秀美泉家园39号楼3单元402号 | 职工集体宿舍 | 130.30 | 96,000.00元/年 | 2025.02.18- 2026.02.17 | 是 |
| 有研复材 | 中国有研 | 京房权证怀字第031397号 | 北京市怀柔区顶秀美泉家园36号楼5单元302号 | 131.01 | 是 | ||||
| 4 | 有研复材 | 中国有研 | 京房权证怀字第031389号 | 北京市怀柔区顶秀美泉家园36号楼5单元202号 | 职工集体宿舍 | 131.01 | 48,000.00元/年 | 2025.01.01- 2025.12.31 | 是 |
| 5 | 有研复材 | 有研兴友 | 京央(2021)市 | 北京市怀柔区杨雁路33号金枫儒 | 人才公寓 | 具体房屋租赁数量 | 二居室2,725元/ | 2023.01.01-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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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权第0001604号 | 苑人才公租房8号楼2单元1-15层部分房屋 | 及户型双方每月签字确认 | 月,三居室3,270元/月,研究生床位163.5元/月(含税) | 2025.12.31 | |||||
| 6 | 有研复材 | 成都锐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川(2023)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246468号 | 成都市金牛区蜀跃东路288号1栋3层7号 | 写字楼 | 1套(合同未明确面积) | 6,006元/套/月 | 2024.02.03- 2026.02.02 | 否 |
| 7 | 有研复材 | 刘军 | 川(2020)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016750号 | 成都市金牛区育仁西路18号35栋1单元12层1204号 | 办公 | 139.11 | 3,900元/月 | 2025.02.16- 2026.02.16 | 否 |
| 8 | 廊坊复材 | 赵莹莹 | 冀(2020)三河市不动产权第0002124号 | 三河市燕郊高新区燕顺北路南侧都嘉茂苑二期项目54#楼1单元906 | 职工宿舍 | 83.24 | 21,000元/年 | 2025.04.11- 2026.04.10 | 否 |
| 9 | 廊坊复材 | 李朦朦 | 冀(2019)三河市不动产权第0032061号 | 燕郊高新区燕顺路南侧、三河市东方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地西侧嘉都嘉和苑1号楼1-1-1903 | 职工宿舍 | 90.32 | 21,000元/年 | 2025.03.14- 2026.03.13 | 否 |
| 10 | 廊坊复材 | 李章根 | 冀(2023)三河市不动产权第0026263号 | 三河市燕郊高新区燕顺北路南侧嘉都嘉华苑42号楼1单元2703 | 职工宿舍 | 88.77 | 22,200元/年 | 2025.03.27- 2026.03.26 | 否 |
| 11 | 廊坊复材 | 张金凤 | 冀(2019)三河市不动产权第0016437号 | 三河市燕郊高新区燕顺北路南侧嘉都嘉茂苑一期26号楼2单元2103 | 职工宿舍 | 91.42 | 22,200元/年 | 2025.03.13- 2026.03.12 | 否 |
| 12 | 廊坊复材 | 安江平 | 冀(2017)三河市不动产权第0027085号 | 燕郊高新区燕顺北路南侧嘉都嘉和苑17号楼17-1-1401 | 职工宿舍 | 86.83 | 22,200元/年 | 2024.07.06- 2025.07.05 | 否 |
| 13 | 廊坊复材 | 果永刚 | 冀(2024)三河市不动产权第0052798号 | 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尚领时代7号楼505室 | 居住 | 54 | 13,200元/年 | 2025.01.19- 2026.01.18 | 否 |
| 14 | 廊坊复材 | 雷淑月 | 冀(2024)三河市不动产权第 | 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尚领时代7号楼1809室 | 居住 | 37 | 12,600元/年 | 2025.01.15- 2026.01.14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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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70704号 | |||||||||
| 15 | 廊坊复材 | 雷淑玉 | 冀(2024)三河市不动产权第0070959号 | 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尚领时代8号楼1209室 | 居住 | 43 | 12,600元/年 | 2025.01.19- 2026.01.18 | 否 |
| 16 | 廊坊复材 | 宋学敏 | 冀(2024)三河市不动产权第0044723号 | 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尚领时代5号楼406室 | 居住 | 43 | 12,600元/年 | 2025.01.19- 2026.01.18 | 否 |
| 17 | 北京特材 | 中国有研 | 京央(2020)市不动产权第0000464号 |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3号图书馆楼215、216、217、218、219号房间 | 办公用房 | 213.37 | 389,400.20元/年 | 2024.07.01- 2026.06.30 | 是 |
| 18 | 厦门火炬特材 | 厦门地丰置业有限公司 | 闽(2022)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08530号 | 厦门市同安区岳东路156号2707单元 | 员工住宿 | 81.24 | 三年合计64,800元 | 2022.08.15- 2025.08.14 | 否 |
| 19 | 厦门火炬特材 | 厦门地丰置业有限公司 | 闽(2022)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09434号、闽(2022)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09444号 | 厦门市同安区通福北路11号1103、1802单元 | 员工住宿 | 187.66 | 三年合计115,200元 | 2022.09.16- 2025.09.15 | 否 |
| 20 | 厦门火炬特材 | 张燕云 | 无产权证 | 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西洪塘村四房里309号之307号 | 住宿 | 90.00 | 19,200元/年 | 2025.04.03- 2025.08.02 | 否 |
| 21 | 厦门火炬特材 | 张燕云 | 无产权证 | 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西洪塘村四房里309号之508号 | 住宿 | 116.00 | 26,400元/年 | 2024.07.05- 2025.07.04 | 否 |
| 22 | 厦门火炬特材 | 林巧梅 | 闽(2023)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77480号 | 厦门市同安区祥莲二路109号307室 | 住宿 | 56.90 | 25,200元/年 | 2024.08.01- 2025.07.31 | 否 |
| 23 | 厦门火炬特材 | 深圳市联合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 无产权证 |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埔厦路86号“新城广场”A栋一层106号 | 深圳办事处办公、仓储、展示 | 380.67 | 17,891.49/月 | 2024.09.01- 2027.08.31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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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厦门火炬特材 | 陈明乐 | 乐房权证柳市镇字第23888号 | 乐清市柳市镇上来桥村 | 温州办事处库房、住房 | 合同未明确面积 | 55,000元/年 | 2023.04.01- 2026.03.31 | 否 |
| 25 | 忻州复材 | 忻州市开发区通汇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无房权证 | 学院街以北、正丰街以南、云中路以西、禹王路以东 | 生产经营 | 14,256.00 | 2,566,080元/年 | 2023.08.30- 2028.08.29 | 否 |
| 26 | 东莞复材 | 东莞市横沥迅翔五金水暖器材贸易部 | 粤房地证字第C6942671号 | 东莞市横沥镇水边村宝马路10号物业 | 生产销售、人员住宿 | 7,647.67 | 前三年158,954元/月,后两年168,491.24元/月 | 2024.06.20- 2029.06.19 | 否 |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上述租赁房屋中,除租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部分房屋用于职工住宿外,其租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房屋用于经营办公的面积为8,595.03平方米,占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全部经营办公场地面积(含自有及租赁)的比例约为11.15%,该等房屋不涉及发行人核心生产环节,可替代性较强,不会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租赁期间,上述租赁房屋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独立使用、管理并按期支付租赁费用,生产经营场地独立,物理上相互隔离,不存在与关联方合署办公的情形。
2.发行人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租赁机器设备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资料,发行人不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租赁机器设备用于生产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与关联方合署办公的情形,生产经营场地独立,不存在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租赁机器设备的情况。
(六)发行人相关租赁或授权使用资产的具体用途、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未投入发行人的原因,租赁或授权使用费用的公允性,是否能确保长期使用以及后续处置方案,是否对发行人资产完整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发行人相关租赁资产或授权使用资产的具体用途、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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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入发行人的原因
(1)租赁房产具体用途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控股股东中国有研及其关联方的房屋用于日常行政办公、研发及职工住宿,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房屋座落 | 房屋用途 |
| 1 | 有研复材 | 中国有研 | 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兴科东大街11号院1号楼、3号楼 | 租赁1号楼部分厂房用于研发中试和特种铝合金及其他特种合金制品的生产;租赁3号楼3层用于日常行政办公及研发。 |
| 2 | 有研复材 | 中国有研 |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号有研科技创新中心D座13层东北侧房屋 | 作为在北京市区的临时周转办公场所,方便业务洽谈及客户接待等。 |
| 3 | 有研复材 | 中国有研 | 北京市怀柔区顶秀美泉家园39号楼3单元402号;36号楼5单元202号、302号 | 作为怀柔园区新入职员工的集体宿舍。 |
| 有研兴友 | 北京市怀柔区杨雁路33号金枫儒苑人才公租房8号楼2单元1-15层部分房屋 | |||
| 4 | 北京特材 | 中国有研 |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3号图书馆楼215、216、217、218、219号房间 | 租赁图书馆楼用于公司日常行政办公使用(北京特材主要开展出口销售业务,无生产及研发等)。 |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特材承租控股股东中国有研及其关联方北京市区及北京怀柔园区的房产用于日常行政办公、研发等。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区域分布在廊坊市三河市、厦门市同安区、山西省忻州市等,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厂房、核心设备等资产均系公司根据产研需求独立于实际控制人。
前述租赁房产未投入发行人主要系发行人租赁的中国有研怀柔科创园区、有研大厦科创中心等房产为整体权属证书,中国有研除向发行人出租外,还存在向其他单位租赁,因此单独注入发行人难度较大。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已在自有房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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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发行人相关租赁房产主要为办公场所、宿舍和少量生产经营场所,可替代性较强,发行人经营中使用不动产不存在依赖关联方的情形,对发行人资产完整和独立性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被授权许可专利的具体用途
发行人获得中国有研授权许可的国防专利共计8项,其中6项专利技术对发行人现有产品生产提供技术支撑,2项专利技术作为研发储备指导未来研发规划布局。详细情况如下:
| 序号 | 专利类别 | 专利名称 | 技术说明 | 支撑产品 |
| 1 | 发明专利 | 一种XX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XX的制造方法 | 主要针对金属基复合材料粉末冶金制备技术、铝基复合材料复杂构件精密锻造技术 | 航空航天领域铝基复合材料锻件 |
| 2 | 发明专利 | 一种XX铝基复合材料XX连接件的制造方法 | 主要针对金属基复合材料粉末冶金制备技术、铝基复合材料复杂构件精密锻造技术 | 航空航天领域铝基复合材料锻件 |
| 3 | 发明专利 | 一种XX槽管道的加工方法 | 主要针对铝合金精密复杂型材塑性成型技术 | 航天用铝合金热管型材 |
| 4 | 发明专利 | 一种XX相机镜框的制造方法 | 主要针对金属基复合材料粉末冶金制备技术、铝基复合材料复杂构件精密锻造技术 | 高体分碳化硅铝复合材料 |
| 5 | 发明专利 | 一种XX相机支撑结构件的制造方法 | 主要针对金属基复合材料粉末冶金制备技术、铝基复合材料复杂构件精密锻造技术 | 高体分碳化硅铝复合材料 |
| 6 | 发明专利 | 一种XXT/R组件壳体的制造方法 | 主要针对金属基复合材料粉末冶金制备技术、金属基复合材料组织检验及质量控制技术 | 梯度硅铝复合材料 |
| 7 | 发明专利 | 一种记忆合金XX装置 | 未来布局的钛/镍/铜合金新材料、新产品的技术储备和预研 | - |
| 8 | 发明专利 | 一种XX钛合金薄壁壳体加工方法 | 未来布局的钛/镍/铜合金新材料、新产品的技术储备和预研 | - |
发行人拥有10项核心技术,已取得146项境内发明专利,其中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71项,现有发明专利覆盖金属复合材料及制品和特种有色金属合金制品相关的配比混粉、热等静压、锻造、电磁搅拌半连铸、两辊/多辊轧制、水平连铸、连续轧制等主要生产环节,应用于全部主营业务产品,公司核心技术自主可控,具备独立自主创新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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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被授权的8项国防专利对于发行人现有发明专利形成有益补充,8项国防专利由于申请时间较长,平均专利维护期限已经达14年,技术原型偏向基础技术,有色金属新材料技术快速发展,发行人在8项国防专利的基础上进行持续创新,已相应开发有色金属新材料和制备的新技术。
8项国防专利因未如期取得主管部门就专利转让的许可批复文件,无法按时完成转让。发行人已与中国有研签订《国防专利实施许可协议》,经国防知识产权局同意备案,发行人以独占方式获得许可实施中国有研所拥有的8项国防专利。
中国有研授权8项国防发明专利给发行人,补充了发行人覆盖业务方向上的技术需求,占发行人已获得专利的比例极小,占发行人发明专利比例为5.5%,对发行人资产完整和独立性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被授权使用商标的具体用途
中国有研授权发行人使用注册号为73609153、73595745、73595695、73606950的四项商标,四项被许可商标主要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用于媒体宣传、产品包装和日常办公(如文件袋、PPT 模板)等方面。
从发行人客户构成来看,发行人的下游客户主要为航空航天、军工电子、智能终端等领域的知名客户,包括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比亚迪等。发行人客户对供应商准入有严格的条件限制,需要考核供应商的生产和交货能力、品控能力、研发实力、管理效率等内容,并以此来判断是否与供应商建立购销关系。商标标识不是该等客户考量供应商的主要因素。
发行人四项被许可商标中均未包含公司名称、商号等要素,该等商标标识并不是其产品销售的核心要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销售的关键环节并不依赖于被许可商标的使用,该等被许可商标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产品销售和市场推广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前述四项被许可商标的使用与否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影响。此外,中国有研与发行人就相关商标维持许可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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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状态,且为保证发行人资产完整性,中国有研已授权发行人在许可使用期内排他性使用相关商标。
2.发行人租赁实际控制人房产、授权使用费用的公允性
(1)租赁房产定价公允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房屋主要向控股股东中国有研租赁,中国有研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其他主体租赁的房产价格对比明细如下:
| 租赁资产坐落 | 中国有研出租给发行人价格 | 中国有研出租给其他公司价格 | ||
| 公司名称 | 公司类别 | 租赁价格 | ||
| 怀柔科创园区1号楼、3号楼 | 1.60元/㎡/天 | 有研工研院 | 中国有研下属公司 | 1.60元/㎡/天 |
| 有研资源环境技术研究院(北京)有限公司 | 中国有研下属公司 | 1.60元/㎡/天 | ||
| 北京市长城伟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其他主体 | 2.00元/㎡/天 | ||
| 北京华夏金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其他主体 | 1.715元/㎡/天 | ||
| 有研科技创新中心D座13层东北侧房屋 | 13.30元/㎡/天 | 有研鼎盛 | 中国有研下属公司 | 13.30元/㎡/天 |
| 有研(广东)新材料技术研究院 | 中国有研下属公司 | 13.30元/㎡/天 | ||
| 华电煤业集团数智技术有限公司 | 其他主体 | 11.70元/㎡/天 | ||
| 菁英茶业有限公司 | 其他主体 | 12.00元/㎡/天 | ||
| 菁英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 其他主体 | 12.00元/㎡/天 | ||
| 顶秀美泉家园39号楼3单元402号;36号楼5单元202号、302号 | 4,000元/套/月 | 有研工研院 | 中国有研下属公司 | 4,000元/套/月 |
| 金枫儒苑人才公租房8号楼2单元1-15层部分房屋 | 2,500元/套/月 | 国标(北京)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 中国有研下属公司 | 2,500-3,000元/套/月 |
| 43号图书馆楼215、216、217、218、219号房间 | 5.00元/㎡/天 | 北京翠铂林有色金属技术开发中心有限公司 | 中国有研下属公司 | 5.00元/㎡/天 |
| 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有研下属公司 | 5.00元/㎡/天 | ||
| 北京天兴航空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 其他主体 | 5.00元/㎡/天 | ||
根据上表,发行人与中国有研之间的房屋租赁价格与其他单位租赁价格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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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可比区间之内,具有公允性。
发行人租赁的怀柔科创园坐落于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兴科东大街11号院1号楼、3号楼,通过网络核查怀柔科创园周边出租情况,周边部分厂房价格情况对比如下:
| 序号 | 租赁位置 | 租赁单价(元/㎡/月) |
| 1 | 北京市怀柔区怀安大街15号院北科建怀柔国际科创中心 | 2.00 |
| 2 | 北京市怀柔区雁西东二路 | 1.25 |
| 3 | 北京市怀柔区怀柔科学城 | 1.30 |
| 4 | 发行人租赁的怀柔科创园 | 1.60 |
根据上表,怀柔科创园周边租赁价格在1.25元/㎡/月至2.00元/㎡/月之间不等。
发行人租赁的有研大厦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号有研科技创新中心D座13层东北侧房屋,通过网络核查有研大厦周边出租情况,周边写字楼租赁情况对比如下:
| 序号 | 租赁位置 | 租赁单价(元/㎡/月) |
| 1 |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1号 | 10-12 |
| 2 |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乙10号 | 14 |
| 3 | 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3-10号 | 12-13 |
| 4 | 发行人租赁的有研大厦 | 13.30 |
发行人租赁有研大厦的租赁价格与周边物业所在区域市场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
综上,发行人与中国有研之间的房屋租赁价格与其他租赁方及所在周边区域的租赁价格无重大差异,租赁价格公允。
(2)专利授权使用费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与中国有研签署的《国防专利实施许可协议》,发行人在8项国防专利有效期届满前可以任何形式独占实施8项国防专利的使用权及后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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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成果,发行人一次性支付中国有研国防专利实施费347.28万元。
双方定价系参照评估机构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国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拟授权许可部分专利涉及的中国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8项发明专利许可使用费资产评估报告》(沃克森评报字(2024)第1978号)评估结果,考虑专利对发行人产品及研发的重要程度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本次评估系结合行业的情况,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和企业所处的内外部环境状况,采用收益法和成本法进行。
(3)商标授权使用费的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与中国有研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中国有研对发行人的商标授权使用费用为1,500元/件/年,如中国有研对商标许可使用费用标准进行统一调整,则发行人按照新标准支付使用许可费;若由于发行人需要、被许可商标发生变更、续展的,或由于发行人原因、被许可商标发生诉讼、仲裁等情形的,且中国有研因此支出的费用超出发行人已实际向中国有研支付的累计许可使用费的,超出部分的费用由发行人补偿给中国有研。
中国有研对商标进行统一管理,并于2018年1月下发《关于收取商标使用可费用的通知》载明“一、有研集团实施商标使用许可制度,各所属公司使用有研集团商标必须履行有研集团许可审批的决策程序;二、有研集团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经有研集团许可可以使用商标,并自2018年起逐步实施有偿许可使用制度,许可费用按照市场规则及商标的注册申请和维护、管理等所涉费用及成本定价,经综合评估,决定对每件商标收取授权许可使用费为1,500元/年。”
综上,发行人系中国有研控股子公司,被许可商标授权费用符合中国有研对下属子公司授权使用商标的统一收费标准,被许可商标授权费用定价合理、公允。
3.公司租赁实际控制人房产或授权使用的持续性及后续处置方案
(1)前述租赁房产能确保发行人长期使用,具有稳定性
发行人承租的房屋为控股股东中国有研及其关联方的自有物业,相关房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及被拆除的重大风险。发行人租赁期间未出现因中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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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等相关出租方单方面原因,导致发行人不能继续租赁经营场所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有研及其关联方已出具承诺函,将根据与发行人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不会提前收回出租给发行人使用的厂房及办公楼,确保不会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被授权专利有效期届满前以独占许可方式能确保发行人长期且独立使用
根据发行人与中国有研签订的《国防专利实施许可协议》,双方就国防专利授权许可类型、期限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就许可类型而言,中国有研以独占方式许可发行人以任何形式实施授权的8项国防专利,发行人对授权的8项国防专利有独占的使用权,中国有研不得在任何区域内使用,亦不能再授予任何第三方使用。此外,双方确认发行人有权使用中国有研许可实施的国防专利技术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发行人所有。
就许可使用期限而言,实施许可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国防专利有效期内,即在国防专利有效期届满前,发行人独占且享有任何与授权专利相关技术权益。
综上,发行人在8项国防专利有效期届满前,可独占使用且享有国防专利带来的技术权益。
(3)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能确保发行人长期使用被许可商标
根据发行人与中国有研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双方就商标授权许可类型、期限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就许可使用类型而言,中国有研授权发行人排他性使用被许可商标,中国有研承诺自身使用被许可商标时不得用于生产经营等商业用途,且不得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被许可商标。
就许可使用期限而言,被许可商标的授权使用期限自2024 年2月28日至2034年2月27日,且许可期限届满时将根据续展情况自动续期十年,除非双方均同意不再续期。在许可期限内,如果商标有效期到期的,中国有研将根据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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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要求及时办理被许可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续展,持续且长期地许可发行人使用被许可商标。
此外,发行人与中国有研确认,在将来法律法规允许被许可商标可以单独转让的情况下中国有研将根据发行人的要求配合办理被许可商标转让至发行人名下。
综上,发行人能够长期稳定使用被许可商标,且在未来法律法规允许情况下中国有研可配合办理被许可证商标转让至发行人名下。
4.发行人租赁实际控制人房产或授权使用对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和独立性的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租赁房产,授权使用国防专利及商标,保证了公司研发、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持续性与稳定性。发行人与中国有研租赁价格或授权使用费用公允、合理。发行人与中国有研之间签署了有效的租赁合同、实施许可协议,合法享有相关租赁厂房、办公场所、研发场所的使用权及专利、商标的使用权,发行人生产及研发体系完整;且根据相关合同,能够保证发行人持续使用相关房产物业、专利及商标权。
因此,发行人向关联方租赁或授权使用未对发行人资产的完整性与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七)结合前述问题,分析2018年6月模拟公司化运行、2019年9月设立、2020年1月以及2022年国家课题收尾等各主要阶段,发行人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和信息系统等各方面如何开展运行,各阶段存在的独立性问题以及截至目前是否已满足独立性要求
1.2018年6月模拟公司化运行至复材有限设立前
复材有限设立开展运营之前,于2018年至2019年9月期间,复合材料中心归属于有研工研院。为推进研发成果转化孵化、产业化,复合材料中心模拟公司化运行;模拟公司化运营主要系法人主体成立前,复合材料中心以事业部形式较为独立地运营,组建含研发孵化部、生产试制部、市场经营部、综合管理部,财务核算方面在有研工研院的体系内模拟单独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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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年复材有限的设立
2018年,复合材料中心模拟公司化运营取得成效;2019年,中国有研同意复合材料中心正式公司化,2019年9月,复材有限设立。2019年内,拟投入资产和调入复材有限的人员、业务的实际开展仍归属于有研工研院。
3.2020年1月至2022年国家课题收尾
2020年1月,复材有限正式投入运营。在资产方面:2020年1月拟投入实物资产设备、存货资产完成交割,2021年,中国有研、有研工研院于2021年将与有色金属加工业务板块相关专利作价出资至复材有限。在业务方面:复合材料中心相关的业务切换至复材有限开展。在人员方面:2020年1月,复材有限与主要的调动人员完成劳动合同签订,因尚有部分有研工研院承接国家课题未结题,8名人员留在有研工研院收尾国家课题,至2022年,相关国家课题收尾工作完成,8名人员调动至有研复材。在财务方面:2020年1月,复材有限正式投入运营后,开始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单独核算。
信息系统方面,在2020年1月之前,复合材料中心使用有研工研院的信息系统;2020年1月复材有限正式投入运营后,信息系统采用独立组织的形式使用。截至目前,发行人信息系统情况如下:
| 系统类型 | 有研复材情况 |
| 财务系统 | 中国有研统一采购,再授权各所属单位使用 有研复材以独立组织的形式使用中国有研统一采购的财务系统 |
| 业务系统 | 1、NC(供应链系统,物料流转)系统情况与前述财务系统相同 2、MES系统为有研复材独立采购 |
| 人力系统 | 中国有研统一采购供各所属单位使用;有研复材以独立组织的形式使用,该系统主要管理职员的基本信息、薪酬信息和公司要求的管理信息 |
| 办公系统(OA) | 鉴于国资管理、国防管理、外事管理等的需要,有研复材使用中国有研的OA系统;公司业务经营通常的审批在公司内完成;涉及外事、保密人员进出境、中国有研委派或任命的公司领导事务时,需要中国有研审批 |
为更好地履行国资监管责任,中国有研所属单位信息系统的使用,包括有研新材(600206.SH)、有研粉材(688456.SH)均采取如上表,由中国有研统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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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各主体分级分权管理的模式。根据信永中和2025年9月出具的《系统独立性调查报告》(XYZH/2025BJMC070068),公司使用用友系统(财务系统)、人力系统、OA系统用户均为有研复材及其分子公司人员,不存在其他外部人员拥有有研复材系统权限的情况,信息系统层面满足独立性要求。为保障发行人信息系统持续的独立性,中国有研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相关人员,非经有研复材事先书面同意给予特定事项权限,不得通过相关系统访问、查看、提取或修改有研复材相关财务、研发、人事、业务数据、信息、工作流程等;也不得因经有研复材同意后的访问、查看、提取或修改行为,对有研复材生产经营及其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
4.各阶段存在的独立性问题以及截至目前是否已满足独立性要求2018年至2019年末,复合材料中心归属于有研工研院,未独立运营。2020年1月,复材有限正式投入运营开始,完成主要的实物资产交割、人员独立签署劳动合同,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业务经营主体;信息系统采用独立组织的形式运行。2021年,中国有研、有研工研院将与有色金属加工业务板块相关专利作价出资至复材有限。2022年,8名留在有研工研院收尾国家课题的人员与有研工研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与复材有限签署劳动合同。因此,截至目前,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和业务等方面与股东及其关联方相互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面向市场的独立持续经营能力。
(八)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了解发行人历史沿革、公司组建过程情况;
(2)查阅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查阅中国有研相关内部决策文件;
(4)查阅有研工研院与发行人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资金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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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获取并查看有研工研院销售收入、毛利构成情况,就相关业务对有研工研院进行询问,并取得有研工研院的书面确认;
(6)取得中国有研、有研工研院就发行人独立性、同业竞争等事项的承诺;
(7)获取《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十四五”发展战略规划纲要》,了解中国有研对有研工研院、有研复材的业务定位情况;
(8)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员工花名册;
(9)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员工关联方任职名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关联方任职情况;
(10)访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人力资源负责人;
(11)取得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或当地信用中国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
(12)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专利证书;
(13)查阅发行人专利和核心技术以及产业化匹配表;
(14)查阅发行人2021年6月发行人增资时的工商档案、增资协议、评估报告、现金置换的相关协议和资金支付凭证;
(15)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忻州复材从厦门火炬特材处受让取得专利的信息;
(16)查阅中国有研与发行人签署的《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发行人商标许可使用费的资金支付凭证;
(17)查阅中国有研与发行人签署的《国防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专利实施费的资金支付凭证;
(18)查阅中国有研与南京驰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专利及专有技术转让协议》,南京驰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函;
(19)查阅发行人与南京驰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南京驰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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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8
(20)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的产权证书、租金支付凭证;
(21)实地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生产办公场所,核查其实际用途和使用情况;
(22)查阅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
(23)取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生产设备的购买合同及发票;
(24)查阅发行人出具的《关于未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租赁机器设备用于生产的书面说明》;
(25)查阅信永中和出具的《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系统独立性调查报告》。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从有研工研院购买固定资产和存货,经中国有研审批同意,已履行了评估程序并提交备案,符合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法规要求,相关程序完整、合规履行。
(2)发行人以独立的研发体系开展面向下游客户应用的研发活动,与中国有研及其所属的其他企业不存在研发项目重合、交叉的情形。
(3)自发行人设立以来,发行人员工不存在同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职、领薪情况,不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关于人员独立性的要求。
(4)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146项发明专利,21项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原始取得的专利,125项为继受取得的专利,继受取得的专利占85.62%;发行人核心技术对应的专利共计111项,其中20项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原始取得的专利,91项为继受取得的专利。继受取得的专利中,90项系2021年6月发行人增资时有研工研院用于出资的专利,1项系忻州复材从厦门火炬特材处受让取得,均应用于主营业务。发行人由中国有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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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关联方授权使用的商标、专利均能长期使用,未投入发行人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5)发行人生产经营场地独立,不存在与关联方合署办公的情况;发行人不存在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租赁机器设备的情况。
(6)发行人相关租赁及授权使用资产均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未投入发行人的原因具有合理性,租赁及授权使用费用的定价合理公允,能确保发行人长期使用,不会对发行人资产完整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7)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和业务等方面与股东及其关联方相互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面向市场的独立持续经营能力,已满足独立性要求。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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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8-3-90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黄卓颖
承办律师:
杨珉名
承办律师:
黄 丰
年 月 日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号富凯大厦B座
层
电话:
010-52682888传真:
010-52682999邮编:
100033
目 录释 义 ...... 2
第一部分 引言 ...... 5
一、本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 5
二、本所律师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的工作过程 ...... 6
三、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 ...... 8
第二部分 正文 ...... 10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0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4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6
四、发行人的设立 ...... 2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23
六、发起人和股东 ...... 27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48
八、发行人的业务 ...... 62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67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9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33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36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37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38
十五、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141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 151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60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64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66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66
二十一、发行人的员工及社会保障 ...... 168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71
二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172
二十四、结论意见 ...... 178
附表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专利列表 ...... 180
附表二: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 195
释 义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 发行人、有研复材、公司 | 指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 |
| 复材有限 | 指 | 有研金属复材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
| 廊坊复材 | 指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廊坊)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
| 东莞复材 | 指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东莞)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
| 厦门火炬特材 | 指 | 厦门火炬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
| 北京特材 | 指 | 北京有研特材科技有限公司,系厦门火炬特材控股子公司 |
| 忻州复材 | 指 | 有研金属复材(忻州)有限公司,系厦门火炬特材控股子公司 |
| 厦门火炬特材同安销售处 | 指 | 厦门火炬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同安销售处,系厦门火炬特材分支机构 |
| 厦门火炬特材温州销售部 | 指 | 厦门火炬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温州销售部,系厦门火炬特材分支机构 |
| 厦门火炬特材深圳销售部 | 指 | 厦门火炬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深圳销售部,系厦门火炬特材分支机构 |
| 中国有研 | 指 | 中国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有研总院 | 指 |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中国有研前身 |
| 有研工研院 | 指 | 有研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 复迈辉 | 指 | 北京复迈辉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复迈虹 | 指 | 北京复迈虹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火炬创投 | 指 | 厦门火炬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 远致星火 | 指 | 深圳市远致星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国华基金 | 指 | 国华卫星应用产业基金(南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比亚迪 | 指 |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
| 新疆众和 | 指 |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
| 钢研投资 | 指 | 钢研投资有限公司 |
| 中信证券投资 | 指 |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 中航产业基金 | 指 | 中航航空产业链引导投资(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 |
| 伙) | ||
| 有研鼎盛 | 指 | 有研鼎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建投投资 | 指 | 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南方装备基金 | 指 | 浙江南方装备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混改基金 | 指 |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 |
| 元禾厚望鑫材 | 指 | 苏州元禾厚望鑫材一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元禾厚望创新 | 指 | 南通元禾厚望创新成长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有研兴友 | 指 | 有研兴友科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
| 国务院国资委 | 指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发起人协议》 | 指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 |
| 《公司章程》 | 指 | 现行有效的《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章程》 |
| 三会 | 指 |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
| 《公司章程(草案)》 | 指 | 经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章程(草案)》 |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指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指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指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审计机构、信永中和 | 指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沃克森 | 指 |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德恒、本所 | 指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 《招股说明书》 | 指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 《审计报告》 | 指 | 信永中和出具的XYZH/2025BJAA16B0706号《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审计报告》 |
| 《内控审计报告》 | 指 | 信永中和出具的XYZH/2025BJAA16B0707号《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内控审计报告》 |
| 《纳税鉴证报告》 | 指 | 信永中和出具的XYZH/2025BJAA16B0955号《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 |
| 《法律意见》 | 指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
| 《律师工作报告》 | 指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首发注册办法》 | 指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
| 《上市审核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 |
| 《科创板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 |
| 《编报规则第12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
|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指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 |
| 《证券法律执业规则》 | 指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
| 本次发行上市 | 指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
| 报告期 | 指 | 指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各单项数据之和与加总数不一致系因数据四舍五入所导致。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德恒01F20221920-4号致: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承办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部分 引言
一、本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一)德恒简介
本所原名中国律师事务中心,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1993年1月创建于北京,1995年7月更名为德恒律师事务所,2001年更名为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2011年更名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涉及证券、银行、公司、项目融资、房地产、商事仲裁与诉讼等法律服务领域。本所目前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号为31110000400000448M,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负责人为王丽。
(二)签字律师简介
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签字律师为黄卓颖律师、杨珉名律师和黄丰律师。
黄卓颖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清华大学与天普大学法律硕士。长期从事资本市场相关法律业务,在企业改制、境内证券发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再融资、常年法律服务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杨珉名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主要从事境内证券发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新三板挂牌、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资本市场法律服务。黄丰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主要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企业改制、公司并购重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等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上述律师均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不存在被吊销执业证书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情形。
联系电话:010-52682888(办);传真:010-52682999。
二、本所律师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的工作过程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聘请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后,组建了专门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协助发行人进行规范整改,参与了本次发行上市辅导等事项,开展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核查工作及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本所律师的主要工作过程如下:
(一)编制查验计划和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本所接受委托后,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本所律师结合与发行人沟通的情况和对发行人及其所在行业特点的了解,按照《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执业规则》的规定及本所业务规则编制了详细的查验计划,列明了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并根据调查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调整。
根据查验计划,本所律师向发行人发出了与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相关的尽职调查清单及核查后的历次补充尽职调查清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材料、说明等有关文件,本所律师按照《编报规则第12号》《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证券法律执业规则》等规定,采用了书面审查、面谈、实地调查、网络查询、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说明等有关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审慎核查和验证。发行人及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材料、说明等有关文件及本所律师查验过程中形成的面谈笔录、调查记录、函证等构成了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基础性依据材料。
查验工作结束后,本所律师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了核对、评估和总结。
(二)协助发行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
在工作过程中,本所律师与保荐机构、审计机构等其他中介机构进行了充分商讨,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提出相应的规范意见和建议,协助发行人依法依规妥善解决问题。
(三)走访供应商、客户及政府部门
在尽职调查基础上,本所与发行人、保荐机构、审计机构等其他中介机构一同对发行人重要供应商、客户进行了走访,并就与发行人采购、销售相关情况对供应商、客户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制作了访谈笔录。此外,本所与发行人、保荐机构等其他中介机构一同对发行人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了走访,并就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合法经营情况等事项取得了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或当地信用中国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
(四)发行人上市配套文件的审查
本所律师协助发行人起草、修改和审查了在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范运作文件;审查了与发行有关的重大合同;审查了发行人的董事会会议文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参与讨论和审阅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重要文件。
(五)撰写《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
在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对相关法律事实和法律法规的理解草拟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
(六)内核委员会的初核和复核
本所内核委员会对本次发行工作过程中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情况、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等申报法律文件的撰写情况等,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召开内核会议并出具初核意见。复核合伙人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本所律师根据内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申报法律文件,最终经本所内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向发行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等申报法律文件。
三、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法律意见》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三)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项目工作过程中,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文件与资料,复印件与原件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完全一致;文件与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文件和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真实、有效;签署该等文件的各方已就该等文件的签署取得并完成所需的各项授权及批准程序;一切对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有影响的事实、文件、资料、信息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
(四)对于出具《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或当地信用中国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作出判断。
(五)本所律师仅就《法律意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投资项目分析、投资收益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法律意见》及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内控报告和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报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六)本所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向政府有关部门、主管机关申报,并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主管机关的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或作片面的、不完整的引述,也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为完成在本次发行上市法律工作,本所承办律师自2022年12月始进场开展工作,累计历时约30个月。在工作期间,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如下: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会议通知、议案、签到册、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2.查阅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签到册、表决票、审议结果统计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3.查阅其他相关重要文件。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2025年5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的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名,审议通过了《关于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启用的<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交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25年5月23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应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18名,实际出席股东及股东代表18名,其所持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上市的上述相关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决议,主要包括如下事项:
1.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
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的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类型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59,102,201股(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且不超过30%,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不涉及公司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本次公开发行前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范围内根据发行市场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量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3)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为符合资格的战略投资者、询价对象和已开立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交易账户的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理。
(4)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最终股票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或中国证监会同意的其他定价方式。
(5)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及网上市值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最终的发行方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确定。
(6)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7)拟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8)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的决议自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若在此期间内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则本次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
(9)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具体实施。
2.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分析的议案》,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净额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 1 | 先进金属基复合材料产业化项目二期 | 64,449.83 | 64,449.83 |
| 2 | 研发中心项目 | 12,955.89 | 12,955.89 |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12,594.28 | 12,594.28 |
| 合计 | 90,000.00 | 90,000.00 | |
若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进度要求不一致,公司将根据项目实际进度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本次发行上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解决。
3.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上市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4.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上市决议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具体授权内容为:
“(1)根据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政策、证券市场情况及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制定、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情况确定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对象、询价区间、发行价格、战略配售等具体事宜;
(2)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整以及监管部门的意见,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具体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3)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意见,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每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范围内,决定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在充分论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的基础上,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向及投资金额等相关事项进行个别适当变更、增减或其他形式的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轻重缓急排序;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4)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决定签署、补充、修改、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所有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协议、保荐协议、聘请中介机构的协议、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承诺、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等法律文件;
(5)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办理股票登记、验资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锁定等有关事宜;
(6)根据有关监管部门的意见和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实施结果等需要,对
《公司章程(草案)》和有关内部制度的相关条款进行适应性修改;
(7)在发行前确定开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账户,并与相关方签署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协议;
(8)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公开发行及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宜。
上述授权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有效。若在此期间内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则本次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的其他核准
根据《证券法》《首发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上交所核准,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上交所作出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并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资料及整体变更相关文件资料;2.查阅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3.查阅发行人设立至今的三会会议文件;4.查阅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资质证书;5.取得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或
当地信用中国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对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走访;6.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文件;7.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8.查阅其他相关重要文件。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系由复材有限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取得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16MA01MPDX9U的《营业执照》。
2.发行人现持有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8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16MA01MPDX9U的《营业执照》。公司住所为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兴科东大街11号,法定代表人为樊建中,注册资本为37,123.8468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3.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确认,发行人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三年以上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发行人为复材有限各股东以其拥有的复材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后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应自复材有限成立之日即自2019年9月19日起连续计算。
(三)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中“(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及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其已依法设置股东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以及各业务部门等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资料;2.查阅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3.查阅发行人设立至今的三会会议文件;4.查阅发行人现行有效的三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5.查阅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文件;6.查阅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内控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公司财务报表;7.查阅发行人的纳税申报表及税收优惠政策性文件;8.查阅发行人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9.查阅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10.取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向发行人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或当地信用中国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11.取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诺文件;12.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网、信用中国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公开查询;13.查阅其他相关重要文件。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并对照《首发注册办法》《上市审核规则》《科创板上市规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应具备的实质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的股票为同种类股票,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发行价格、发行与上市时间、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三会文件、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文件及《内控审计报告》,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了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机构及运行制度,选举了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并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或当地信用中国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5.经本所律师查阅《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信永中和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出具的说明、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北京))出具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版)》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注册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1.发行人系由复材有限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从复材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在三年以上,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2.根据《审计报告》《内控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报告期内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信永中和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信永中和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审计报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合理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生产运营的效率及合法合规性,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体如下:
(1)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亦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与发行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和竞业限制协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核心技术人员稳定且最近二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
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主要财产权属证明文件、发行人重大采购及销售合同、银行借款和担保合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4.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或当地信用中国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主要从事金属复合材料及制品、特种有色金属合金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提供的当地信用中国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及其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及其户籍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等公开披露信息,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7.根据《招股说明书》及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承诺,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二节 附件”之“附件一:本次发行相关承诺”中披露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且发行人发行前的股份锁定安排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审核规则》《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首发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 正文”之“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注册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符合《上市审核规则》第十八条和《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记载,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37,123.8468万元;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及上市方案,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59,102,201股,每股面值为1.00元,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59,102,201股,发行股票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且不超过30%(最终发行数量以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23年度及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分别为4,505.87万元、5,536.12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预计发行人未来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和《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2.1.2条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办法》《上市审核规则》和《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起人协议;2.查阅发行人设立时的工商登记资料;3.查阅发行人设立时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4.查阅发行人设立时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国有股东决议文件、验资报告;5.查阅发行人设立时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文件;6.查阅发起人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7.查阅其他相关重要文件。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设立的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复材有限以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其设立方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二)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1. 2024年4月18日,信永中和出具《审计报告》(XYZH/2024BJAA16B0153),确认复材有限截至2024年1月31日的经审计账面净资产为35,264.80万元。
2. 2024年4月18日,沃克森出具《有研金属复材技术有限公司拟股份制改制涉及的有研金属复材技术有限公司净资产资产评估报告》(沃克森评报字(2024)第0735号)并经中国有研备案,确认复材有限截至2014年1月31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55,856.59万元。
3. 2024年4月29日,中国有研召开2024年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有研复材股份制改造方案的议案》。
4. 2024年4月30日,复材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2024年1月31日作为股改基准日,将复材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全体股东以持有的公司股权对应的净资产进行折股,折股后的注册资本为29,000万元。复材有限的一切债权债务由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继承。
5. 复材有限全体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就拟设立的股份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公司股份总数、股本设置和出资方式、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并同意以《审计报告》(XYZH/2024BJAA16B0153)确认的截至2024
年1月31日净资产35,264.80万元,按照1:0.8223的折股比例,折合为股份公司股本29,000万元,超过股本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6. 2025年4月10日,信永中和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5BJAA16B0507),截至2024年5月23日,有研复材已收到各股东以其拥有的复材有限截至2024年1月31日止经审计后的不含专项储备后的净资产折合的股本合计人民币29,000万元,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7. 2024年5月18日,有研复材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有研金属复合材料股份公司筹办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有研金属复材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有研金属复合材料股份公司的议案》等议案,选举了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等人员。
8. 2024年5月23日,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了本次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复材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已经履行了审计、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并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起人的资格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所述,发行人整理变更设立时发起人4名,其中:中国有研、有研工研院系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复迈辉、复迈虹系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非法人组织,各发起人均具有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
(四)发行人设立的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符合公司设立时适用的《公司法(2018修正)》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1. 发起人共有4名,且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为29,000万股,注册资本为29,000万元,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 发起人制订了《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5. 发行人有公司名称,建立了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组织机构;
6. 发行人在中国境内有法定住所。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 发行人系依照《公司法》规定,由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研复材设立的方式、程序、资格和条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3.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经履行了审计、评估及评估结果备案、国有股东审批、验资等必要程序,并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 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及决议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 发行人的设立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2.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新《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业务资质文件;3.查阅《招股说明书》;4.抽查了发行人与部分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5.查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6.查阅发行人历次实收资本变更有关验资报告或出资凭证;7.查阅员
工花名册及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凭证;8.核查发行人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能介绍和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等文件资料;9.核查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举和聘任相关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
10.取得发行人、中国有研出具的关于独立性的书面确认文件;11.取得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或当地信用中国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对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实地走访;12.查验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购买合同、支付凭证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业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主要职责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专注于金属复合材料及制品、特种有色金属合金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金属基复合材料及制品、双金属复合材料及制品、特种铝合金制品和特种铜合金制品等,发行人具有独立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业务体系,独立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发行人由复材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各发起人以其在复材有限的净资产投入股份有限公司,并已由信永中和出具XYZH/2025BJAA16B0507号《验资报告》验证其出资全部到位。发行人拥有独立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业务体系和配套设施、房屋所有权、注册商标、专利等资产(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该等资产均不存在潜在的纠纷。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性资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或转移发行人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公司专注于金属复合材料及制品、特种有色金属合金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金属基复合材料及制品、双金属复合材料及制品、特种铝合金制品和特种铜合金制品等。发行人设采购外协部、研究开发部、生产运营部、市场经营部等部门,负责公司物料供应、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不依赖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四)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发行人的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产生,发行人具有独立的劳动、人事和薪酬管理体系,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其聘用的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独立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独立为员工发放工资。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经核查,发行人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组织机构,选举了董事(含独立董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立了董事会办公室、研究开发部、生产运营部、市场经营部、质量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合规管理部等职能部门,该等职能部门与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实现有效分离,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发行人各职能部门均能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独立行使管理职权,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其职能部门
干预发行人内部机构设置和独立运作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和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制度,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独立核算,具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2.发行人开立了单独的银行账户,未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3.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的纳税申报表及纳税凭证,发行人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4.根据《审计报告》,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5.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规定,规范财务行为和财务运作。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七)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及财务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在其内部设置了采购外协部、生产运营部、市场经营部等职能部门,具备从事主营业务所需的全部生产经营性资产,具有完整的供应系统、生产系统、销售系统。发行人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人员、机构、财务和业务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起人协议;2.查阅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资料;3.查阅发起人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4.查阅发行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5.取得发行人股东填写的调查问卷;6.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综合查询系统核查发行人股东的私募基金备案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6.查阅发行人股权结构图(穿透各股东至最终持有人);7.查阅中国有研的征信报告;8.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东情况;9.取得发行人及其股东出具的声明与承诺文件;10.查阅其他相关重要文件。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发行人系由复材有限于2024年5月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发行人的发起人由中国有研、有研工研院、复迈辉、复迈虹组成,各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中国有研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中国有研的基本信息如下:
| 公司名称 | 中国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40000094XW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 法定代表人 | 赵晓晨 |
| 注册资本 | 300,000万元(实收资本360,000万元1) |
| 成立日期 | 1993年3月20日 |
| 经营期限 | 2017年12月28日至无固定期限 |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新外大街2号 |
| 经营范围 | 金属、稀有、稀土、贵金属材料及合金产品、五金、交电、化工和精细化工原料及 |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中国有研实收资本为360,000万元,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尚在办理中。
| 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电池及储能材料、电讯器材、机械电子产品、环保设备、自动化设备的生产、研制、销售;信息网络工程的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承接金属及制品分析测试;自有房屋和设备的租赁;进出口业务;项目投资;投资管理;广告发布。(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 股权结构 |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国务院国资委 | 300,000.00 | 100.00 | |
| 合计 | 300,000.00 | 100.00 | ||
2.有研工研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有研工研院的基本信息如下:
| 公司名称 | 有研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6MA019ULE7X | |||
| 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 | 杨志民 | |||
| 注册资本 | 37,873.06万元 | |||
| 成立日期 | 2018年1月11日 | |||
| 经营期限 | 2018年1月11日至无固定期限 | |||
| 住所 | 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兴科东大街11号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冶金专用设备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实验分析仪器制造;冶金专用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中国有研 | 26,707.70 | 70.5190 | |
| 2 | 国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 | 3,696.86 | 9.7612 | |
| 金(有限合伙) | |||
| 3 | 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2,957.49 | 7.8090 |
| 4 | 混改基金 | 2,292.90 | 6.0542 |
| 5 | 重庆南方工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218.11 | 5.8567 |
| 合计 | 37,873.06 | 100.0000 | |
3.复迈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复迈辉的基本信息如下:
| 企业名称 | 北京复迈辉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6MAC6DMDP2T | ||||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陈春生 | ||||
| 出资总额 | 3,325.7509万元 | ||||
| 成立日期 | 2023年1月9日 | ||||
| 经营期限 | 2023年1月9日至无固定期限 | ||||
| 住所 | 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科东大街11号院3号楼4层3410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 出资结构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性质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陈春生 | 普通合伙人 | 255.8884 | 7.6942 | |
| 2 | 樊建中 | 有限合伙人 | 255.8884 | 7.6942 | |
| 3 | 赵彩霞 | 有限合伙人 | 200.3529 | 6.0243 | |
| 4 | 李平 | 有限合伙人 | 178.0324 | 5.3531 | |
| 5 | 刘彦强 | 有限合伙人 | 178.0324 | 5.3531 | |
| 6 | 聂俊辉 | 有限合伙人 | 155.7119 | 4.6820 | |
| 7 | 魏少华 | 有限合伙人 | 155.7119 | 4.6820 | |
| 8 | 李豹 | 有限合伙人 | 133.3914 | 4.0109 | |
| 9 | 高明伟 | 有限合伙人 | 133.3914 | 4.0109 | |
| 10 | 胡斌 | 有限合伙人 | 133.3914 | 4.0109 | |
| 11 | 张永忠 | 有限合伙人 | 133.3914 | 4.0109 | |
| 12 | 张志峰 | 有限合伙人 | 133.3914 | 4.0109 | |
| 13 | 马自力 | 有限合伙人 | 133.3914 | 4.0109 | |
| 14 | 胡捷 | 有限合伙人 | 133.3914 | 4.0109 | |
| 15 | 高志华 | 有限合伙人 | 111.0710 | 3.3397 |
| 16 | 白月龙 | 有限合伙人 | 66.6957 | 2.0054 |
| 17 | 刘贤钙 | 有限合伙人 | 66.6957 | 2.0054 |
| 18 | 王亚宝 | 有限合伙人 | 66.6957 | 2.0054 |
| 19 | 刘静 | 有限合伙人 | 66.6957 | 2.0054 |
| 20 | 陈巍 | 有限合伙人 | 66.6957 | 2.0054 |
| 21 | 刘建朝 | 有限合伙人 | 66.6957 | 2.0054 |
| 22 | 杜鹏 | 有限合伙人 | 66.6957 | 2.0054 |
| 23 | 杨志宇 | 有限合伙人 | 66.6957 | 2.0054 |
| 24 | 郝心想 | 有限合伙人 | 66.6957 | 2.0054 |
| 25 | 梁勇 | 有限合伙人 | 55.5355 | 1.6699 |
| 26 | 杨必成 | 有限合伙人 | 33.4807 | 1.0067 |
| 27 | 赵月红 | 有限合伙人 | 33.4807 | 1.0067 |
| 28 | 左涛 | 有限合伙人 | 33.4807 | 1.0067 |
| 29 | 刘彦涛 | 有限合伙人 | 33.4807 | 1.0067 |
| 30 | 张星星 | 有限合伙人 | 33.4807 | 1.0067 |
| 31 | 刘锡魁 | 有限合伙人 | 33.4807 | 1.0067 |
| 32 | 杨子玥 | 有限合伙人 | 11.1602 | 0.3356 |
| 33 | 燕帅 | 有限合伙人 | 11.1602 | 0.3356 |
| 34 | 叶章根 | 有限合伙人 | 11.1602 | 0.3356 |
| 35 | 李风雷 | 有限合伙人 | 11.1602 | 0.3356 |
| 合计 | 3,325.7509 | 100.0000 | ||
4.复迈虹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复迈虹的基本信息如下:
| 企业名称 | 北京复迈虹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6MAC6QRHWXC |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陈冠霖 |
| 出资总额 | 1,769.4290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23年1月9日 |
| 经营期限 | 2023年1月9日至无固定期限 |
| 住所 | 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科东大街11号院3号楼4层3410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出资结构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性质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陈冠霖 | 普通合伙人 | 200.3529 | 11.3230 | |
| 2 | 马志新 | 有限合伙人 | 200.3529 | 11.3230 | |
| 3 | 温军国 | 有限合伙人 | 133.3914 | 7.5387 | |
| 4 | 李祥 | 有限合伙人 | 133.3914 | 7.5387 | |
| 5 | 杨玉卫 | 有限合伙人 | 133.3914 | 7.5387 | |
| 6 | 纪连芹 | 有限合伙人 | 133.3914 | 7.5387 | |
| 7 | 黄文辉 | 有限合伙人 | 66.6957 | 3.7693 | |
| 8 | 侯德龙 | 有限合伙人 | 66.6957 | 3.7693 | |
| 9 | 李婷 | 有限合伙人 | 66.6957 | 3.7693 | |
| 10 | 赵中华 | 有限合伙人 | 66.6957 | 3.7693 | |
| 11 | 梁宏宇 | 有限合伙人 | 66.6957 | 3.7693 | |
| 12 | 尹克周 | 有限合伙人 | 66.6957 | 3.7693 | |
| 13 | 郭文龙 | 有限合伙人 | 55.5355 | 3.1386 | |
| 14 | 邹宏辉 | 有限合伙人 | 33.4807 | 1.8922 | |
| 15 | 陈东旭 | 有限合伙人 | 33.4807 | 1.8922 | |
| 16 | 陈松 | 有限合伙人 | 33.4807 | 1.8922 | |
| 17 | 冯惠敏 | 有限合伙人 | 33.4807 | 1.8922 | |
| 18 | 张浩 | 有限合伙人 | 33.4807 | 1.8922 | |
| 19 | 陈冬燕 | 有限合伙人 | 33.4807 | 1.8922 | |
| 20 | 任容 | 有限合伙人 | 33.4807 | 1.8922 | |
| 21 | 田良进 | 有限合伙人 | 33.4807 | 1.8922 | |
| 22 | 谭春林 | 有限合伙人 | 33.4807 | 1.8922 | |
| 23 | 邢贵军 | 有限合伙人 | 33.4807 | 1.8922 | |
| 24 | 颜世凯 | 有限合伙人 | 33.4807 | 1.8922 | |
| 25 | 李晨阳 | 有限合伙人 | 11.1602 | 0.6307 | |
| 合计 | 1,769.4290 | 100.0000 | |||
复迈辉、复迈虹系发行人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于2023年1月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已经复材有限2022年第十九次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及复材有限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有研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程序。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的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37,123.8468万股,共18名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1 | 中国有研 | 18,878.7207 | 50.8534 |
| 2 | 有研工研院 | 7,355.1540 | 19.8125 |
| 3 | 复迈辉 | 1,805.5199 | 4.8635 |
| 4 | 火炬创投 | 1,427.5421 | 3.8454 |
| 5 | 远致星火 | 1,294.6429 | 3.4874 |
| 6 | 复迈虹 | 960.6054 | 2.5876 |
| 7 | 国华基金 | 776.7857 | 2.0924 |
| 8 | 比亚迪 | 517.8571 | 1.3949 |
| 9 | 新疆众和 | 517.8571 | 1.3949 |
| 10 | 钢研投资 | 517.8571 | 1.3949 |
| 11 | 中信证券投资 | 517.8571 | 1.3949 |
| 12 | 中航产业基金 | 517.8571 | 1.3949 |
| 13 | 有研鼎盛 | 517.8571 | 1.3949 |
| 14 | 元禾厚望鑫材 | 491.3450 | 1.3235 |
| 15 | 建投投资 | 258.9286 | 0.6975 |
| 16 | 南方装备基金 | 258.9286 | 0.6975 |
| 17 | 混改基金 | 258.9286 | 0.6975 |
| 18 | 元禾厚望创新 | 249.6027 | 0.6724 |
| 合计 | 37,123.8468 | 100.0000 | |
根据发行人股东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股东的基本信息如下:
1. 中国有研
中国有研的基本情况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起人和股东”之“(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2. 有研工研院
有研工研院的基本情况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起人和股东”之“(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3. 复迈辉
复迈辉的基本情况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起人和股东”之“(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4. 火炬创投
(1)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厦门火炬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200751640201K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住所 | 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火炬路56-58号火炬广场南三楼315室 |
| 注册资本 | 60,00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骆献文 |
| 成立日期 | 2004年4月5日 |
| 营业期限 | 2004年4月5日至2054年4月4日 |
| 经营范围 |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委托进行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
(2)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 | 60,000.00 | 100.00 |
| 合计 | 60,000.00 | 100.00 | |
(3)私募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
根据火炬创投出具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火炬创投不存在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形,未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亦未接受委托管理私募基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综合查询系统,火炬创投未进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5. 远致星火
(1)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深圳市远致星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GX4PU68 |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14C1 |
| 出资总额 | 1,210,000万元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深圳市远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石澜) |
| 成立日期 | 2021年7月29日 |
| 合伙期限 | 2021年7月29日至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2)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远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出资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 15,000.00 | 100.00 |
| 合计 | 15,000.00 | 100.00 | |
(3)私募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
根据远致星火出具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进行查询,远致星火为私募投资基金,现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核发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编号:SQZ967),备案日期为2021年9月30日,远致星火的基金管理人深圳市远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其登记编号为P1071984。
6. 复迈虹
复迈虹的基本情况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起人和股东”之“(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7. 国华基金
(1)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国华卫星应用产业基金(南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5MA1YBDYB1F |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12号 |
| 出资总额 | 282,500万元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国华卫星应用产业基金管理(南京)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郭子斌) |
| 成立日期 | 2019年5月5日 |
| 合伙期限 | 2019年5月5日至2027年5月4日 |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投资咨询和投资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出资结构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性质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国华卫星应用产业基金管理(南京)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1,846.00 | 0.6535 |
| 2 | 国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132,941.00 | 47.0588 |
| 3 | 国创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103,399.00 | 36.6014 |
| 4 | 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2,157.00 | 7.8432 |
| 5 | 南京紫金山科技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8,833.00 | 6.6665 |
| 6 | 南京江宁产业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324.00 | 1.1766 |
| 合计 | 282,500.00 | 100.0000 | ||
(3)私募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
根据国华基金出具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进行查询,国华基金为私募投资基金,现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核发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编号:SJJ974),备案日期为2020年1月22日,国华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华卫星应用产业基金管理(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其登记编号为P1070343。
8. 比亚迪
(1)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192317458F |
| 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
| 住所 | 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延安路一号 |
| 注册资本 | 911,719.7565 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王传福 |
| 成立日期 | 1995年2月10日 |
| 营业期限 | 1995年2月10日至2053年2月8日 |
| 经营范围 | 锂离子电池以及其他电池、充电器、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柔性线路板、五金制品、液晶显示器、手机零配件、模具、塑胶制品及其相关附件的生产、销售;3D眼镜、GPS导航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作为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比亚迪品牌乘用车、电动车的总经销商,从事上述品牌的乘用车、电动车及其零部件的营销、批发和出口,提供售后服务;电池管理系统、换流柜、逆变柜/器、汇流箱、开关柜、储能机组的销售;汽车电子装置研发、销售;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研发以及上述零部件的关键零件、部件的研发、销售;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含轨道交通车辆、工程机械、各类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及零部件、电子电气件、轨道交通信号系统、通信及综合监控系统与设备)的研发、设计、销售、租赁与售后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他专项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轨道梁柱的研发、设计、销售; 自有物业租赁(物业位于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延安路一号比亚迪工业园内及龙岗区龙岗街道宝龙工业城宝荷路3001号比亚迪工业园内);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及发布;信息与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
(2)股权结构
根据比亚迪(上市公司,证券代码002594)公开披露的《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25年3月31日,其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1 | HKSCC NOMINEES LIMITED | 1,227,261,708 | 40.38 |
| 2 | 王传福 | 513,623,850 | 16.90 |
| 3 | 吕向阳 | 239,228,620 | 7.87 |
| 4 | 融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55,149,602 | 5.11 |
| 5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125,417,624 | 4.13 |
| 6 | 夏佐全 | 82,635,607 | 2.72 |
| 7 | 王念强 | 18,299,740 | 0.60 |
| 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14,785,435 | 0.49 |
| 9 |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1,976,633 | 0.39 |
| 10 | 李柯 | 10,861,400 | 0.36 |
9. 新疆众和
(1)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0000228601291B |
| 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 住所 |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喀什东路18号 |
| 注册资本 | 137,611.821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孙健 |
| 成立日期 | 1996年2月13日 |
| 营业期限 | 1996年2月13日至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发电,经营道路运输业务;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经营;高纯铝、电子铝箔、腐蚀箔、化成箔电子元器件原料、铝及铝制品、铝合金、炭素的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本企业生产废旧物资的销售;非标准机加工件、钢结构件、机电产品的制造、安装、销售;金属支架的制造、安装及电器设备安装;线路铁塔的制作、销售。金属幕墙建筑;冶金工程施工;炉窑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防腐保温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焊剂销售;电解及相关行业配套的设备、配件、材料的销售及提供劳务、技术服务;材料加工;矿产品、农产品、燃料油脂、机械设备、电子器具、建筑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股权结构
根据新疆众和(上市公司,证券代码600888)公开披露的《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25年3月31日,其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1 |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 489,116,524 | 35.54 |
| 2 |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93,348,275 | 6.78 |
| 3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13,901,531 | 1.01 |
| 4 | 新疆宏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9,575,826 | 0.70 |
| 5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6,189,305 | 0.45 |
| 6 | 韩丽丹 | 5,700,000 | 0.41 |
| 7 | 韩智君 | 5,366,000 | 0.39 |
| 8 | 洪小严 | 3,850,000 | 0.28 |
| 9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735,139 | 0.27 |
| 10 | 季爱琴 | 3,600,000 | 0.26 |
10. 钢研投资
(1)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钢研投资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MA01T3N94M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10幢等68幢-62幢368号 |
| 注册资本 | 75,00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邢杰鹏 |
| 成立日期 | 2020年6月19日 |
| 营业期限 | 2020年6月19日至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75,000.00 | 100.00 |
| 合计 | 75,000.00 | 100.00 | |
(3)私募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
根据钢研投资出具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钢研投资不存在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形,未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亦未接受委托管理私募基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综合查询系统,钢研投资未进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11. 中信证券投资
(1)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12591286847J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住所 |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01户 |
| 注册资本 | 1,300,00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方浩 |
| 成立日期 | 2012年4月1日 |
| 营业期限 | 2012年4月1日至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金融产品投资,证券投资,股权投资(以上范围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300,000.00 | 100.00 |
| 合计 | 1,300,000.00 | 100.00 | |
(3)私募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
根据中信证券投资出具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信证券投资不存在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形,未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亦未接受委托管理私募基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综合查询系统,中信证券投资未进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12. 中航产业基金
(1)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中航航空产业链引导投资(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8MA07CBJ342 |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注册地址 |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澳洲路6262号查验库办公区202室(天津东疆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自贸区分公司托管第4063号) |
| 出资总额 | 50,000万元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中航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刘春涛) |
| 成立日期 | 2021年6月9日 |
| 合伙期限 | 2021年6月9日至2027年6月8日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出资结构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性质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中航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10,000.00 | 20.00 |
| 2 | 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0,000.00 | 60.00 |
| 3 | 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0 | 20.00 |
| 合计 | 50,000.00 | 100.00 | ||
(3)私募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
根据中航产业基金出具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进行查询,中航产业基金为私募投资基金,现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核发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编号:SQW318),备案日期为2021年8月6日,中航产业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航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
11月22日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其登记编号为GC2600031616。
13. 有研鼎盛
(1)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有研鼎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7178354782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号 |
| 注册资本 | 13,00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霍承松 |
| 成立日期 | 2013年3月7日 |
| 营业期限 | 2013年3月7日至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金属、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用、分析测试、装备制造技术开发,相关产品的研制、生产与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有房屋和设备的租赁,与上述业务有关的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中国有研 | 13,000.00 | 100.00 |
| 合计 | 13,000.00 | 100.00 | |
(3)私募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
根据有研鼎盛出具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有研鼎盛不存在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形,未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亦未接受委托管理私募基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综合查询系统,有研鼎盛
未进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14. 元禾厚望鑫材
(1)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苏州元禾厚望鑫材一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94MAD9MQ5A3R |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注册地址 |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183号东沙湖基金小镇10号楼205室 |
| 出资总额 | 2,210万元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元禾厚望(苏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俞伟) |
| 成立日期 | 2024年1月29日 |
| 合伙期限 | 2024年1月29日至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出资结构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合伙人性质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元禾厚望(苏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100.00 | 4.52 |
| 2 | 苏飏 | 有限合伙人 | 1,055.00 | 47.74 |
| 3 | 福州市鼓楼区朱紫坊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527.50 | 23.87 |
| 4 | 上海大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527.50 | 23.87 |
| 合计 | 2,210.00 | 100.00 | ||
(3)私募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
根据元禾厚望鑫材出具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进行查询,元禾厚望鑫材为私募投资基金,现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核发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编号:SAJE38),备案日期为2024年4月3日,元禾厚望鑫材的基金管理人元禾厚望(苏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9日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其登记编号为P1066725。
15. 建投投资
(1)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055567282F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2号楼7层 |
| 注册资本 | 500,00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喇绍华 |
| 成立日期 | 2012年10月30日 |
| 营业期限 | 2012年10月30日至2062年10月29日 |
| 经营范围 | 投资及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顾问(不可开展审计、验资、查帐、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帐等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可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帐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500,000.00 | 100.00 |
| 合计 | 500,000.00 | 100.00 | |
(3)私募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
根据建投投资出具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建投投资不存在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形,未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亦未接受委托管理私募基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综合查询系统,建投投资未进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16. 南方装备基金
(1)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浙江南方装备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6MAD8EQ2J39 |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曙光路85-1号1370室 |
| 出资总额 | 200,000万元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南方德茂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洪朝) |
| 成立日期 | 2023年12月26日 |
| 合伙期限 | 2023年12月26日至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出资结构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性质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南方德茂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2,000.00 | 1.00 |
| 2 |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78,000.00 | 39.00 |
| 3 | 浙江省产业基金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40,000.00 | 20.00 |
| 4 | 杭州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40,000.00 | 20.00 |
| 5 | 杭州西湖区产业基金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40,000.00 | 20.00 |
| 合计 | 200,000.00 | 100.00 | ||
(3)私募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
根据南方装备基金出具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进行查询,南方装备基金为私募投资基金,现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核发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编号:SAFV29),备案日期为2024年1月9日,南方装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南方德茂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其登记编号为P1015850。
17. 混改基金
(1)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MA1FL7MC49 |
| 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821室 |
| 注册资本 | 7,070,00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郭祥玉 |
| 成立日期 | 2020年12月24日 |
| 营业期限 | 2020年12月24日至2030年12月23日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420,000.00 | 34.2291 |
| 2 |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600,000.00 | 8.4866 |
| 3 | 中建材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 600,000.00 | 8.4866 |
| 4 | 长江三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600,000.00 | 8.4866 |
| 5 |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 500,000.00 | 7.0721 |
| 6 | 南方电网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500,000.00 | 7.0721 |
| 7 | 海南中万启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300,000.00 | 4.2433 |
| 8 | 上海临港新片区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00,000.00 | 4.2433 |
| 9 |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200,000.00 | 2.8289 |
| 10 | 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200,000.00 | 2.8289 |
| 11 | 上海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150,000.00 | 2.1216 |
| 12 | 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0.00 | 1.4144 |
| 13 | 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0.00 | 1.4144 |
| 14 |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0.00 | 1.4144 |
| 15 | 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0.00 | 1.4144 |
| 16 |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100,000.00 | 1.4144 |
| 17 |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75,000.00 | 1.0608 |
| 18 | 上海申能诚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75,000.00 | 1.0608 |
| 19 | 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 | 50,000.00 | 0.7072 |
| 合计 | 7,070,000.00 | 100.0000 | |
(3)私募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
根据混改基金出具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进行查询,混改基金为私募投资基金,现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核发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编号:SQN313),备案日期为2021年5月12日,混改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诚通混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其登记编号为P1071956。
18. 元禾厚望创新
(1)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南通元禾厚望创新成长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00MA27T3GD1T |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崇州大道60号紫琅科技城层6号楼12层1216室 |
| 出资总额 | 50,000万元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南通元禾厚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曾之杰) |
| 成立日期 | 2022年9月26日 |
| 合伙期限 | 2022年9月26日至2032年9月25日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出资结构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合伙人性质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南通元禾厚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普通合伙人 | 3,250.00 | 6.50 |
| 2 | 南通新兴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15,000.00 | 30.00 |
| 3 |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2,500.00 | 25.00 |
| 4 | 海安市星电投资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5,833.10 | 11.67 |
| 5 | 马传顺 | 有限合伙人 | 4,000.00 | 8.00 |
| 6 | 苍硕(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250.00 | 6.50 |
| 7 | 无锡市梁溪科创产业投资二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 | 4.00 |
| 8 | 海安安惠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166.90 | 2.33 |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合伙人性质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9 | 福建恒坤投资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2.00 |
| 10 | 安娜 | 有限合伙人 | 675.00 | 1.35 |
| 11 | 苏州市凯利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1.00 |
| 12 | 上海新际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1.00 |
| 13 | 刘辉 | 有限合伙人 | 325.00 | 0.65 |
| 合计 | 50,000.00 | 100.00 | ||
(3)私募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
根据元禾厚望创新出具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进行查询,元禾厚望创新为私募投资基金,现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核发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编号:SXM967),备案日期为2022年10月27日,元禾厚望创新的基金管理人元禾厚望(苏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9日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其登记编号为P106672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均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资格;发行人的现有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关联关系 |
| 1 | 中国有研 | 该公司系有研工研院、有研鼎盛的控股股东。 |
| 2 | 国华基金 | 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国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系有研工研院的直接股东。 |
| 3 | 中信证券投资 | 该公司参股的合伙企业国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系有研工研院的直接股东。 |
| 4 | 中航产业基金 | 该合伙企业的股东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参股的公司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系有研工研院的直接股东。 |
| 5 | 有研鼎盛 | 该公司系中国有研的全资子公司。 |
| 6 | 元禾厚望鑫材 | 该合伙企业与元禾厚望创新系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合伙企业。 |
| 7 | 南方装备基金 | 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参股的重庆南方工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系有研工研院的直接股东。 |
| 8 | 混改基金 | 该公司系有研工研院的直接股东。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关联关系 |
| 9 | 元禾厚望创新 | 该合伙企业与元禾厚望鑫材系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合伙企业。 |
(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中国有研直接持有发行人18,878.7207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50.8534%,中国有研通过有研工研院控制发行人7,355.154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9.8125%,通过有研鼎盛控制发行人
517.8571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3949%,合计控制发行人72.0608%的股份,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国务院国资委直接持有中国有研100%的股权,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3.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二年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查验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及相关三会文件,中国有研始终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始终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二年未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中国有研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二年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资料;2.查阅发行人历次股权/股份变动涉及的外部审批及内部决策文件、增资协议、出资凭证、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验资报告、三会会议文件等法律文件;
3.取得发行人及其股东出具的声明与承诺文件;4.取得发行人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或当地信用中国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5.取得发行人股东填写的调查问卷;6.对发行人股东进行访谈;7.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
信息公开网、裁判文书网等网站核查发行人股份质押、冻结情况;8.查阅其他相关重要文件。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复材有限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
1. 2019年9月,复材有限设立
2019年8月8日,中国有研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并通过决议,同意复合材料研究中心公司化,公司名称暂定为有研金属复材技术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
2019年8月22日,复材有限(筹)召开2019年第一次股东会会议并通过决议,同意中国有研和有研工研院共同出资设立有研金属复材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中国有研和有研工研院分别认缴出资3,000万元,各占比50%,同意选举樊建中为复材有限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选举滕丽娟为监事。
2019年9月19日,复材有限股东中国有研和有研工研院共同签署了《有研金属复材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2025年4月10日,信永中和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5BJAA16B0506),截至2020年1月13日,复材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6,000万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人民币6,000万元,均计入实收资本。
2019年9月19日,复材有限完成工商设立登记并取得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1MPDX9U)。
复材有限设立时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 1 | 中国有研 | 3,000.00 | 50.00 | 货币 |
| 2 | 有研工研院 | 3,000.00 | 50.00 | 货币 |
| 合计 | 6,000.00 | 100.00 | - | |
2. 2021年6月,注册资本增加至12,000万元
2021年4月28日,中国有研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有研复材与火炬特材重组项目实施方案的议案》。2021年5月6日,中国有研、有研工研院、复材有限及厦门火炬特材共同签署了《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有研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关于有研金属复材技术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各方约定:中国有研以所持有的厦门火炬特材
68.48%股权及16项有色金属加工业务板块相关专利作价向复材有限增资,有研工研院以所持有的201项有色金属加工业务板块相关专利作价向复材有限增资;根据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并经中国有研备案的《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拟出资所涉及的厦门火炬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0]沪第1819号)、《有研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拟以无形资产对有研金属复材技术有限公司增资所涉及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0]沪第2189号)、《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拟以无形资产对有研金属复材技术有限公司增资所涉及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0]沪第2190号),在评估基准日2020年8月31日,厦门火炬特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1,800万元,中国有研拟用于出资的厦门火炬特材68.48%股权价值为8,080.6428万元,中国有研拟用于出资的16项有色金属加工业务板块相关专利(包括14项已授权发明专利、1项已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及1项已授权外观设计专利,其中8项为国防专利)所有权价值为
243.0652万元,有研工研院拟用于出资的201项有色金属加工业务板块相关专利(包括117项已授权发明专利、52项已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及32项正在申请的发明专利)所有权价值为501.0970万元;根据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并经中国有研备案的《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所涉及的有研金属复材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0]沪第1820号),在评估基准日2020年8月31日,复材有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9,100万元。本次增资中,中国有研出资金额为8,323.7080万元(含股权出资8,080.6428万元和无形资产出资243.0652万元),有研工研院出资金额为501.0970万元,复材有限本次增加注册资本6,000万元。
2021年6月7日,复材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并通过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6,000万元增加至12,000万元,中国有研认缴出资额由3,000万元增加至8,618.48万元,有研工研院认缴出资额由3,000万元增加至3,381.52万元,并同
意修改公司章程。2021年6月4日,复材有限法定代表人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2025年4月10日,信永中和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5BJAA16B0506),截至2023年12月29日,复材有限已收到中国有研、有研工研院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6,000万元。各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499.875万元、货币置换知识产权出资2,44.2872万元、股权出资8,080.6428万元,其中,6,000万元增加实收资本,655.12475万元增加资本溢价。
2021年6月8日,复材有限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1MPDX9U)。
本次增资完成后,复材有限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 1 | 中国有研 | 8,618.48 | 71.82 | 货币、股权、无形资产 |
| 2 | 有研工研院 | 3,381.52 | 28.18 | 货币、无形资产 |
| 合计 | 12,000.00 | 100.00 | - | |
根据发行人与参与本次增资的股东签订的相关补充协议、股东增资款入账凭证并经本所律师访谈中国有研、有研工研院确认,发行人本次增资时中国有研及有研工研院用于出资的部分专利因专利保护期届满失效、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等原因未能转移至发行人名下而以现金予以等额补足,具体情况如下:
2021年5月31日,发行人与中国有研、有研工研院、厦门火炬特材签订《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因中国有研用于向发行人增资的专利中7项为与第三方共有的专利,专利权未能转移至发行人名下,中国有研按照该7项专利对应评估值1.8035万元进行等额现金补足。
2021年12月6日,发行人与有研工研院签订了《专利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有研工研院此次用于向发行人增资的专利中7项专利权未能转移至发行人名下,有研工研院按照该7项专利对应评估值1.512万元进行等额现金补足。
2023年6月28日,发行人与中国有研、有研工研院、厦门火炬特材签订《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因有研工研院此次用于向发行人增资的专利中1项专
利权未能转移至发行人名下,有研工研院按照该7项专利对应评估值0.0505万元进行等额现金补足。
2023年12月27日,发行人与中国有研、有研工研院、厦门火炬特材签订《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二》,约定中国有研将8项国防专利出资变更为现金出资,中国有研按照该8项国防专利对应评估值240.9212万元进行等额现金补足。综上,本次增资的注册资本股东已实缴到位,不存在股东出资不实的情形。
3. 2022年8月,注册资本增加至18,093.3475万元
2022年8月26日,中国有研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有研复材增资及其内部资产和业务重组项目实施方案》的议案。
2022年8月30日,复材有限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并通过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12,000万元增加至18,093.3475万元,中国有研认缴出资额由8,618.48万元增加至12,994.682万元,有研工研院认缴出资额由3,381.52万元增加至5,098.6655万元,并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同日,中国有研、复材有限、廊坊复材及有研工研院共同签署了《有研金属复材技术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各方约定:中国有研以所持有的廊坊复材100%股权向复材有限增资,有研工研院以货币资金3,088万元向复材有限增资;根据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并经中国有研备案的《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拟向有研金属复材技术有限公司增资所涉及的有研科技发展(廊坊)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2)沪第0406号),在评估基准日2021年10月31日,中国有研拟用于出资的廊坊复材100%股权价值为7,869.87万元;根据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并经中国有研备案的《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拟向有研金属复材技术有限公司增资所涉及的有研金属复材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2)沪第0405号),在评估基准日2021年10月31日,复材有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1,580万元。本次增资中,中国有研出资金额为7,869.87万元,有研工研院出资金额为3,088万元,复材有限本次增加注册资本6,093.3475万元,其余计入资本公积。
2022年8月30日,复材有限法定代表人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根据复材有限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股东有研工研院已于2022年9月9日支付本次增资款。2025年4月10日,信永中和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5BJAA16B0506),截至2022年10月26日止,复材有限已收到中国有研、有研工研院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6,093.3475万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3,088万元、股权出资7,869.87万元,其中,6,093.3475万元增加实收资本,4,539.722857万元增加资本溢价。
2022年8月30日,复材有限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1MPDX9U)。
本次增资完成后,复材有限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 1 | 中国有研 | 12,994.6820 | 71.82 | 货币、股权、无形资产 |
| 2 | 有研工研院 | 5,098.6655 | 28.18 | 货币、无形资产 |
| 合计 | 18,093.3475 | 100.00 | - | |
4. 2023年1月,注册资本增加至20,103.0475万元
2023年1月10日,中国有研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有研复材员工股权激励实施方案的议案》。
2023年1月11日,复材有限召开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并通过决议,同意公司股东名称由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国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18,093.3475万元增至20,103.0475万元,复迈辉、复迈虹成为公司新股东,由中国有研、有研工研院、复迈辉、复迈虹组成新的股东会,其中中国有研认缴出资12,994.682万元,有研工研院认缴出资5,098.6655万元,复迈辉认缴出资1,268.40万元,复迈虹认缴出资741.30万元,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同日,复材有限、中国有研、有研工研院、复迈辉、复迈虹共同签署了《有研金属复材技术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各方约定:复迈辉以货币资金3,370.3918万元、复迈虹以货币资金1,969.7819万元向有研复材增资,中国有研、有研工研
院同意本次增资并放弃优先认购权;根据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并经中国有研备案的《有研金属复材技术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激励所涉及的有研金属复材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2)沪第B00221号),在评估基准日2022年8月31日,复材有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44,990万元。本次增资中,复迈辉出资金额为3,370.3918万元,复迈虹出资金额为1,969.7819万元,复材有限本次增加注册资本2,009.70万元,其余3,330.4737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同日,复材有限法定代表人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根据复材有限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股东复迈辉、复迈虹已于2023年1月18日支付本次增资款。2025年4月10日,信永中和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5BJAA16B0506),截至2023年1月18日止,复材有限已收到复迈辉、复迈虹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人民币2,009.70万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5,340.1737万元,其中,2,009.70万元增加实收资本,3,330.4737万元增加资本溢价。2023年1月12日,复材有限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1MPDX9U)。
本次增资完成后,复材有限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 1 | 中国有研 | 12,994.6820 | 64.6404 | 货币、股权、无形资产 |
| 2 | 有研工研院 | 5,098.6655 | 25.3626 | 货币、无形资产 |
| 3 | 复迈辉 | 1,268.4000 | 6.3095 | 货币 |
| 4 | 复迈虹 | 741.3000 | 3.6875 | 货币 |
| 合计 | 20,103.0475 | 100.0000 | - | |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历次股本变动
1. 2024年5月,股份公司设立
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具体情况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
整体变更完成后,有研复材股东及股本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1 | 中国有研 | 18,745.716 | 64.6404 |
| 2 | 有研工研院 | 7,355.154 | 25.3626 |
| 3 | 复迈辉 | 1,829.755 | 6.3095 |
| 4 | 复迈虹 | 1,069.375 | 3.6875 |
| 合计 | 29,000.000 | 100.0000 | |
2. 2024年6月,注册资本增加至37,123.8468万元
2024年6月3日,中国有研召开2024年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有研复材股权融资项目实施方案的议案》。2024年4月11日至5月16日,有研复材增资项目(项目编号:
G62023BJ1000113)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人。根据公开挂牌征集投资方的结果,火炬创投等14家意向投资人成为有研复材该次增资的最终投资人。
2024年6月11日,有研复材、中国有研、有研工研院、复迈辉、复迈虹与新增14名股东共同签署了《关于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各方约定:根据沃克森出具并经中国有研备案的《有研金属复材技术有限公司拟引进战略投资涉及的有研金属复材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沃克森评报字(2024)第0734号),在评估基准日2024年1月31日,有研复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08,370万元;火炬创投等14名新增股东按照3.8621元/股的价格认购有研复材新增股本8,123.8468万元,其中11名股东为货币出资,即:远致星火增资款为5,000万元,1,294.6429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3,705.3571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国华基金增资款为3,000万元,776.7857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2,223.2143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比亚迪增资款为2,000万元,517.8571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1,482.1429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新疆众和增资款为2,000万元,517.8571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1,482.1429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钢研投资增资款为2,000万元,517.8571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1,482.1429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中信证券投资增资款为2,000万元,517.8571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1,482.1429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中航产业基金增资款为
2,000万元,517.8571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1,482.1429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有研鼎盛增资款为2,000万元,517.8571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1,482.1429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建投投资增资款为1,000万元,258.9286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741.0714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南方装备基金增资款为1,000万元,258.9286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741.0714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混改基金增资款为1,000万元,258.9286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741.0714万元计入资本公积;3名股东以股权出资,根据沃克森出具并经中国有研备案的《有研金属复材技术有限公司拟股权定向置换涉及的厦门火炬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沃克森评报字(2024)第0795号),厦门火炬特材在评估基准日2024年1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6,570万元,火炬创投持有20.7500%股权对应的价值为5,513.2662万元,元禾厚望鑫材持有7.1419%股权对应的价值为1,897.6083万元,元禾厚望创新持有3.6281%股权对应的价值为963.983万元,即:火炬创投以持有的厦门火炬特材20.75%股权对有研复材进行增资,对应的增资款为5,513.2662万元,1,427.5421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4,085.7241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元禾厚望鑫材以持有的厦门火炬特材7.1419%股权对有研复材进行增资,对应的增资款为1,897.6083万元,491.345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1,406.2633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元禾厚望创新以持有的厦门火炬特材3.6281%股权对有研复材进行增资,对应的增资款为963.9830万元,249.6027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714.3803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同日,有研复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权融资项目实施的议案》,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29,000万元增加至37,123.8468万元,火炬创投等14名新增股东按照上述协议认购有研复材新增股本8,123.8468万元,并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2024年6月18日,有研复材法定代表人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24年6月20日,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增资凭证》(NO:20-1)并确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投融资各方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已签署《增资协议》,有研复材增资后注册资本为37,123.8468万元,投资方投资金额合计31,374.8575万元,投资方认缴注册资本合计8,123.8468万元,投资方持股比例合计21.883%。
2025年4月10日,信永中和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5BJAA16B0508),截至2024年6月21日,有研复材已收到全部新增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8,123.8468万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23,000万元,其中5,955.3570万元增加实收资本、17,044.643万元增加资本公积;以股权出资8,374.8575万元,其中2,168.4898万元增加实收资本、6,206.3677万元增加资本公积。2024年6月18日,有研复材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1MPDX9U)。本次增资完成后,有研复材股东及股本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1 | 中国有研 | 18,745.7160 | 50.4951 |
| 2 | 有研工研院 | 7,355.1540 | 19.8125 |
| 3 | 复迈辉 | 1,829.7550 | 4.9288 |
| 4 | 火炬创投 | 1,427.5421 | 3.8454 |
| 5 | 远致星火 | 1,294.6429 | 3.4874 |
| 6 | 复迈虹 | 1,069.3750 | 2.8806 |
| 7 | 国华基金 | 776.7857 | 2.0924 |
| 8 | 比亚迪 | 517.8571 | 1.3949 |
| 9 | 新疆众和 | 517.8571 | 1.3949 |
| 10 | 钢研投资 | 517.8571 | 1.3949 |
| 11 | 中信证券投资 | 517.8571 | 1.3949 |
| 12 | 中航产业基金 | 517.8571 | 1.3949 |
| 13 | 有研鼎盛 | 517.8571 | 1.3949 |
| 14 | 元禾厚望鑫材 | 491.3450 | 1.3235 |
| 15 | 建投投资 | 258.9286 | 0.6975 |
| 16 | 南方装备基金 | 258.9286 | 0.6975 |
| 17 | 混改基金 | 258.9286 | 0.6975 |
| 18 | 元禾厚望创新 | 249.6027 | 0.6724 |
| 合计 | 37,123.8468 | 100.0000 | |
3. 2025年6月,第一次股份转让
2025年6月13日,复迈虹、复迈辉分别向中国有研转让其持有的有研复材
1,087,696股、242,351股股份。
同日,中国有研分别与复迈辉、复迈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复迈虹将其持有的有研复材1,087,696股股份转让给中国有研,转让价款为168.4623万元,复迈辉将其持有的有研复材242,351股股份转让给中国有研,转让价款为
49.0324万元。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有研复材股东及股本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1 | 中国有研 | 18,878.7207 | 50.8534 |
| 2 | 有研工研院 | 7,355.1540 | 19.8125 |
| 3 | 复迈辉 | 1,805.5199 | 4.8635 |
| 4 | 火炬创投 | 1,427.5421 | 3.8454 |
| 5 | 远致星火 | 1,294.6429 | 3.4874 |
| 6 | 复迈虹 | 960.6054 | 2.5876 |
| 7 | 国华基金 | 776.7857 | 2.0924 |
| 8 | 比亚迪 | 517.8571 | 1.3949 |
| 9 | 新疆众和 | 517.8571 | 1.3949 |
| 10 | 钢研投资 | 517.8571 | 1.3949 |
| 11 | 中信证券投资 | 517.8571 | 1.3949 |
| 12 | 中航产业基金 | 517.8571 | 1.3949 |
| 13 | 有研鼎盛 | 517.8571 | 1.3949 |
| 14 | 元禾厚望鑫材 | 491.3450 | 1.3235 |
| 15 | 建投投资 | 258.9286 | 0.6975 |
| 16 | 南方装备基金 | 258.9286 | 0.6975 |
| 17 | 混改基金 | 258.9286 | 0.6975 |
| 18 | 元禾厚望创新 | 249.6027 | 0.6724 |
| 合计 | 37,123.8468 | 100.0000 | |
(三)股东特殊权利及清理情况
2024年6月有研复材增资时,中国有研、有研工研院、复迈辉、复迈虹与参与该次增资的14名新增股东火炬创投、远致星火、国华基金、比亚迪、新疆众和、钢研投资、中信证券投资、中航产业基金、有研鼎盛、元禾厚望鑫材、建投投资、南方装备基金、混改基金、元禾厚望创新于2024年6月11日共同签订
了《关于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之股东协议》(以下简称“《股东协议》”,约定新增14名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反稀释条款、最优惠条款等股东特别权利条款。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新增14名股东均已出具《确认函》确认,《股东协议》约定的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反稀释条款、最优惠条款等股东特别权利条款自有研复材提交的首发上市申请被正式受理之日自动终止。若有研复材上市申请被撤回、不予受理、不予核准、审核未通过或终止审查、不予注册、或未完成发行,则自动恢复该等股权特殊权利条款的效力。《股东协议》签署各方未因上述确认事项产生任何争议、纠纷,各股东亦不会因此要求任何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所律师认为,新增14名股东签署的《确认函》合法、真实、有效;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曾经存在的特殊股东权利条款均已有效解除;发行人股权清晰,相关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可恢复的股东特殊权利条款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亦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四)发行人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受限情况
根据发行人各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裁判文书网等网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发行人股权清晰,不存在股东委托投资、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况,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及其他第三方权利的情形。
(五)发行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情况
1.员工持股平台设立背景、人员构成
经核查《员工股权激励实施方案》《员工股权激励管理规定》,为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利益共同体,促进引人留人,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有科技型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2018〕54号)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复迈辉、复迈虹作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复迈辉、复迈虹的激励对象均为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2.员工股权激励的审批程序
经核查中国有研及发行人的内部决策文件,发行人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已经复材有限2022年第十九次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及复材有限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有研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
3.持股平台员工出资来源、价格公允性
经核查持股平台员工实缴出资凭证、出资账户银行流水、持股平台员工填写的调查问卷并对其进行访谈,员工持股平台的激励对象的出资均为货币出资,出资资金均来源于其自有资金及亲友借款,并按约定缴纳。员工入股价格根据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资产评估值为基础确定,价格公允。
4.股权激励计划的内部机制
经核查持股平台员工签署的合伙协议、《员工股权激励实施方案》《员工股权激励管理规定》,上述文件就激励股份的收益分配、责任及风险承担、激励股份的锁定期及期满后的流转进行了明确约定。
5.员工持股平台的减持承诺
经核查持股平台出具的书面文件,复迈辉、复迈虹已分别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事宜的承诺函》,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6.股权激励计划的规范运行情况
经核查持股平台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等网站,激励员工通过复迈辉、复迈虹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员工持股平台自设立以来规范运行,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7.股权激励计划的备案情况
根据持股平台出具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复迈辉、复迈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不需要向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起人和股东”之“(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部分。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复迈辉、复迈虹作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职员工,员工持股平台入股价格有合理的定价依据且定价公允,并已建立健全持股平台内部流转、退出机制及股权管理机制,且规范运行,已就股份锁定事项出具了相关承诺,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手续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
(六)发行人工会及职工持股会持股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历次股权变动文件、股东名册、股东出具的调查问卷及承诺,以及员工持股平台复迈辉、复迈虹的合伙协议,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发行人直接股东中不存在内部职工股、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隐名持股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有研、一致行动人有研工研院和有研鼎盛,以及员工持股平台复迈辉和复迈虹,均不存在工会、职工持股会或其他类似组织通过持股方式实际控制或受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
2. 发行人历次增资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工商变更手续,历次增资真实有效,不存在股权争议和潜在纠纷,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障碍;
3.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权利受限情况及任何法律权属纠纷;
4. 发行人及发行人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对赌安排,曾经存在的股东特殊股东权利条款均已有效解除,发行人及各股东之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其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2.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资质证书;3.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合同;4.查阅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5.查阅发行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工商登记资料;6.查阅发行人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7.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三会会议文件;8.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函证及访谈;9.实地走访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10.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进行查询;11.查阅其他相关重要文件。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及发行人签订的主要业务合同,发行人主要从事金属复合材料及制品、特种有色金属合金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分为金属复合材料及制品和特种有色合金加工制品板块,主要产品包括金属基复合材料及制品、双金属复合材料及制品、特种铝合金制品和特种铜合金制品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与其《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一致。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中相关内容,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发行人拥有的经营资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质证书,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取得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资质和许可证书如下:
| 序号 | 持有人 | 证书名称 | 发证机关 | 证书编号 | 资质内容 | 有效期限 |
| 1 | 有研复材 |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GR202411001443 | 高新技术企业 | 2024.10.29-2027.10.28 |
| 2 | 排污许可证 | 北京市怀柔区生态环境局 | 91110116MA01MPDX9U001U |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 2024.12.31-2029.12.30 | |
| 3 | 航空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普励(北京)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 21438 | 民用航空铝合金锭、铝基复合材料、铝合金管的生产 | 2024.12.14-2027.12.13 | |
| 4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北京航协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 03424E30442R0M | 金属基复合材料及其制品、铝合金材料及制品、铝合金精密型材、无缝管材(特种镍合金、特种铝合金)的研发、生产相关环境管理活动 | 2024.07.24-2027.07.23 | |
| 5 |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北京航协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 03424S20404R0M | 金属基复合材料及其制品、铝合金材料及制品、铝合金精密型材、无缝管材(特种镍合金、特种 | 2024.07.24-2027.07.23 |
| 序号 | 持有人 | 证书名称 | 发证机关 | 证书编号 | 资质内容 | 有效期限 |
| 铝合金)的研发、生产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 | ||||||
| 6 | 厦门火炬特材 |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 GR202335100824 | 高新技术企业 | 2023.11.22-2026.11.21 |
| 7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 00222Q27245R2M | 铜合金线材、带材的设计开发和生产,铜合金板材的生产 | 2022.12.09-2025.12.11 | |
| 8 |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 厦门市应急管理协会 | 厦AQBYSIII202200039 |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有色) | 2022.08.19-2025.08 | |
| 9 | 排污许可证 |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 913502006120103305001U | 有色金属铸造,表面处理,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 2023.07.29-2028.07.28 | |
| 10 | 廊坊复材 | 排污许可证 |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 91131082MA0DHXM1XP001Q |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工业炉窑 | 2024.01.03-2029.01.02 |
| 11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燕郊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 燕审批[排水2021]字第348号 | 在许可范围内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 2021.12.09-2026.12.08 | |
| 12 | 忻州复材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霁月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 R-0795-0108-24Q10014R0MA | 牺牲阳极、铝合金铸锭、靶材用背板的研发和制造 | 2024.12.08-2027.01.19 |
| 13 | 排污许可证 | 山西忻州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91140991MAC6H2GM4Y001Q |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工业炉窑 | 2024.07.02-2029.07.01 | |
| 14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忻州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JY31409910000464 | 热食类食品制售 | 2025.01.02-2030.01.01 | |
| 15 | 东莞复材 |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 - | 91441900MAD23U8G21001P |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2024.12.18-2029.12.17 |
| 16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北京新纪源认证有限公司 | 19825QA0082R0M |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 2025.01.13-2028.01.12 | |
| 17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JY34419295408619 | 热食类食品制售 | 2025.04.09-2030.04.08 |
| 序号 | 持有人 | 证书名称 | 发证机关 | 证书编号 | 资质内容 | 有效期限 |
| 18 | 北京特材 | 高级认证企业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 MA00B8LW4001 | - | 2024.12.09核发 |
| 19 | 厦门火炬特材、北京特材 | ARAMCO认证 | 阿美远东(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AA-SH Ref:ST007-22/AL | ANODE;GALVANIC;ZINC RIBBON,CP | 2022.03.03-长期 |
除上述资质证书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从事主营业务所必需的军工保密相关资质,且均处于有效期内。发行人报告期内已为开展其核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业务取得了所需要的各项资质和许可证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通过设立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从事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根据发行人前身复材有限于2019年9月设立时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材有限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飞机零部件、飞机发动机零部件、航天器及各类运载火箭零部件、高铁配件、新型材料制品及装备、新型材料的金属压力容器;精密机械零部件加工;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历次修改的《公司章程》及历次换发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过一次经营范围变更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2024年5月18日,有研复材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24年5月23日,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重新核发《营业执照》,核准发行人上述经营范围变更事项。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均为从事金属复合材料及制品、特种有色金属合金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前述经营范围的变更并未导致公司主营业务的重大变更。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 主营业务收入 | 55,911.49 | 91.71% | 48,055.57 | 96.50% | 38,579.70 | 93.11% |
| 其他业务收入 | 5,052.49 | 8.29% | 1,741.31 | 3.50% | 2,855.71 | 6.89% |
| 合计 | 60,963.98 | 100.00% | 49,796.87 | 100.00% | 41,435.41 | 100.00% |
根据上述财务数据,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1.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等文件,发行人营业期限自2017年12月28日至无固定期限。
2.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中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发行
人处工作,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4.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具备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和许可,在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2.对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进行访谈;3.对发行人主要客户、 供应商进行函证及实地走访,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其工商登记信息;4.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工商登记信息;5.查阅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并与审计师沟通了解关联交易细节;6.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协议,了解协议发生背景及必要性、合理性,核查支付凭证并了解定价原则;7.查阅发行人关联交易有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并核查关联方回避情形;8.查阅发行人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9.查阅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10.取得相关主体出具的关于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11.查阅其他相关重要文件。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科创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1.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中国有研、有研工研院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具体持股比例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
| 1 | 中国有研 | 直接持有发行人18,878.7207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50.8534%,通过有研工研院控制发行人7,355.154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9.8125%,通过有研鼎盛控制发行人517.8571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3949%,合计控制发行人72.0608%的股份 |
| 2 | 有研工研院 | 直接持有发行人7,355.154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9.813% |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六、发起人和股东”之“(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中国有研,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2.发行人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及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关联关系 |
| 1 | 有研鼎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中国有研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
| 2 | 有研资源环境技术研究院(北京)有限公司 | 中国有研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
| 3 | 有研兴友科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 中国有研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
| 4 |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 中国有研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
| 4.1 | 三亚京金装饰工程公司 |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该公司已于2001年11月13日被吊销,尚未注销 |
| 4.1.1 | 儋州福得利装饰工程公司 | 三亚京装饰工程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该公司已于2002年3月13日被吊销,尚未注销 |
| 4.2 | 北京兴亚光机电设备公司 |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该公司已于2000年9月7日被吊销,尚未注销 |
| 4.3 |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人防招待所 |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持有该单位100%股权,该 |
| 单位已于1999年11月10日被吊销,尚未注销 | ||
| 5 | 有研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中国有研持有该公司70.5190%股权 |
| 6 | 国合通用测试评价认证股份公司 | 中国有研持有该公司52.0833%股权 |
| 6.1 | 国合通用(重庆)测试评价认证有限公司 | 国合通用测试评价认证股份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
| 6.2 | 国合通用(青岛)测试评价有限公司 | 国合通用测试评价认证股份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
| 6.2.1 | 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国合通用(青岛)测试评价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
| 6.3 | 雄安国合通用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 国合通用测试评价认证股份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
| 6.4 | 国标(北京)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 国合通用测试评价认证股份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
| 6.5 | 上海有色金属工业技术监测中心有限公司 | 国合通用测试评价认证股份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
| 6.6 | 国合品控(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 国合通用测试评价认证股份公司持有该公司51%股权 |
| 7 | 有科期刊出版(北京)有限公司 | 中国有研持有该公司50.9996%股权 |
| 8 | 北京有研艾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有研持有该公司49%股权 |
| 9 | 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有研持有该公司36.31%股权 |
| 9.1 | 有研粉末新材料(合肥)有限公司 | 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
| 9.2 | 重庆有研重冶新材料有限公司 | 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
| 9.3 | 有研纳微新材料(北京)有限公司 | 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
| 9.4 | 北京康普锡威科技有限公司 | 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
| 9.4.1 | 山东康普锡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康普锡威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
| 9.5 | 有研增材技术有限公司 | 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60%股权,北京康普锡威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20%股权 |
| 9.6 | 香港国瑞粉末投资有限公司 | 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
| 9.6.1 | Makin Metal Powders(UK)Limited | 香港国瑞粉末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
| 9.7 | GRIPM Advanced Materials (Thailand)Co.,Ltd. | 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84.82%股权 |
| 10 |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有研持有该公司33.09%股权 |
| 10.1 | 有研亿金新材料有限公司 |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
| 10.1.1 | 北京翠铂林有色金属技术开发中心有限公司 | 有研亿金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
| 10.1.2 | 有研亿金新材料(山东)有限公司 | 有研亿金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
| 10.2 | 有研国晶辉新材料有限公司 |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
| 10.2.1 | 北京国晶辉红外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 有研国晶辉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
| 10.3 | 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45%股权 |
| 10.3.1 | 有研稀土高技术有限公司 | 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
| 10.3.2 | 乐山有研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 | 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
| 10.3.3 | 雄安稀土功能材料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 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50.025%股权 |
| 10.3.4 | 廊坊国嘉磁性材料有限公司 | 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67%股权 |
| 10.3.5 | 有研稀土(荣成)有限公司 | 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51%股权 |
| 10.3.6 | 有研稀土(青岛)有限公司 | 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51%股权 |
| 10.4 | 有研医疗器械(北京)有限公司 |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
| 10.4.1 | 北京有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有研医疗器械(北京)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
| 10.4.2 | 有研数智科技(河北)有限公司 | 有研医疗器械(北京)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
| 10.4.3 | 北京博拓康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有研医疗器械(北京)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90.77%股权 |
| 10.5 | 北京华夏金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
| 10.6 | 山东有研国晶辉新材料有限公司 |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
| 10.7 | 北京金鑫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50%股权,该公司已于2002年12月10日被吊销,尚未注销 |
| 11 | 有研新能源材料(江西)有限公司 | 中国有研持有该公司70%股权 |
| 12 | 有研(广东)新材料技术研究院 | 中国有研持有该单位50%权益 |
| 12.1 | 有研(佛山)科创有限责任公司 | 有研(广东)新材料技术研究院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
| 13 | 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 | 中国有研直接持有该公司18.47%股权,中国有研持股49%的北京有研艾斯半导体科技有研公司持有该公司30.84%股权 |
| 13.1 | 山东有研艾斯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 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联营公司,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持有该公司28.1093%股权,中国有研持有该公司28.1093%股权 |
| 13.2 | 山东有研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 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持有该公司85.0246%股权 |
| 13.3 | 北京艾唯特科技有限公司 | 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持有该公司79.4803%股权 |
| 13.3.1 | 艾唯特(德州)阀门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艾唯特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
| 14 | 国联汽车动力电池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有研持有该公司29.0323%股权 |
| 15 | 北京有色金属科技咨询公司 | 中国有研(原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持有该公司100%股权,该公司已于2005年10月22日被吊销,尚未注销 |
| 15.1 | 北京银谷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有色金属科技咨询公司持有该公司75%股权,该公司已于2003年10月20日被吊销,尚未注销 |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十五、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部分的相关内容。
4.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中国有研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 1 | 赵晓晨 | 党委书记、董事长 |
| 2 | 艾磊 | 董事、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
| 3 | 李志辉 | 党委副书记、董事、工会主席 |
| 4 | 陈曙光 | 董事 |
| 5 | 田志凌 | 董事 |
| 6 | 李友生 | 董事 |
| 7 | 徐宏志 | 董事 |
| 8 | 唐学智 |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
| 9 | 黄倬 |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 |
| 10 | 毛昌辉 | 副总经理 |
| 11 | 齐书勇 | 总会计师 |
5.其他关联自然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科创板上市规则》,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发行人和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系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6.其他关联法人
(1)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发行人有3家一级控股子公司廊坊复材、厦门火炬特材、东莞复材,2家二级控股子公司北京特材、忻州复材,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无)长期股权投资”部分的相关内容。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共
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 1 | 北京复迈辉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发行人董事兼总经理陈春生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7.5922%合伙份额,发行人董事长樊建中持有7.5922%合伙份额 |
| 2 |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江轩担任董事 |
| 3 | 抚松县松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张地峰岳父于胜学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持股40% |
| 4 | 天津市恒明装饰有限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张地峰岳父于胜学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持股75%,该公司已于2001年12月28日被吊销,尚未注销 |
| 5 | 辉南县凯旋路商业街开发有限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张地峰岳父于胜学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人员,该公司已于2005年10月17日被吊销,尚未注销 |
| 6 | 北京宜娇咨询有限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林均品女儿林翰娇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持股99% |
| 7 | 北京顺义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水质检测中心 | 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赵彩霞胞兄赵宝军担任负责人 |
| 8 | 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街道靳立文个体运输经营户 | 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赵彩霞配偶靳立明的胞弟靳立文担任经营者 |
| 9 | 北京杰赫达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 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赵彩霞配偶靳立明的胞弟靳立文持股34% |
| 10 |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董事长赵晓晨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
| 11 | 深圳市建材设备有限公司 |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董事徐宏志担任董事 |
| 12 |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董事田志凌担任董事 |
| 13 | 国联汽车动力电池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监事黄倬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
| 14 |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董事李友生担任董事 |
| 15 | 北京华夏纪元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总会计师齐书勇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
7.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 序号 | 关联方姓名/名称 | 关联关系 |
| 1 | 卢晓军 | 曾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已于2022年8月30日离任 |
| 2 | 米绪军 | 曾担任发行人董事,已于2024年5月23日离任 |
| 3 | 傅强 | 曾担任发行人董事,已于2024年5月23日离任 |
| 4 | 霍承松 | 曾担任发行人董事,已于2024年5月23日离任 |
| 5 | 陈冠霖 | 曾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已于2022年11月19日离任 |
| 6 | 滕丽娟 | 曾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已于2025年5月23日离任 |
| 7 | 韩晨华 | 曾任发行人监事,已于2025年5月23日离任 |
| 8 | 张冉 | 曾任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已于2025年5月23日离任 |
| 9 | 熊柏青 | 曾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处担任总经理、董事,已于2024年2月6日离任 |
| 10 | 张世荣 | 曾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处担任董事,已于2022年11月22日离任 |
| 11 | 王兴权 | 曾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处担任总经理、董事,已于2024年3月25日离任 |
| 12 | 李树雷 | 曾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处担任董事,已于2024年3月25日离任 |
| 13 | 刘显清 | 曾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处担任财务负责人,已于2024年8月16日离任 |
| 14 | 南京驰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长樊建中曾担任该公司董事,已于2023年9月8日离任 |
| 15 | 湖南文昌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兼总经理陈春生曾担任该公司董事,已于2023年8月2日离任 |
| 16 |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宋建波曾担任独立董事,已于2023年2月10日离任 |
| 17 | 武汉汉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发行人原董事米绪军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并持股20%,该公司已被吊销,尚未注销 |
| 18 | 烟台市富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董事霍承松胞弟霍承岭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并持股98.4375% |
| 19 | 中电投新疆能源有限公司 |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董事李树雷曾担任董事、总经理,已于2021年4月20日离任 |
| 20 | 上海有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监事黄倬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该公司已于2021年3月25日注销 |
| 21 | 有研光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该公司已于2021年12月16日注销 |
| 22 | 山东有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该公司已于2022年6月24日注销 |
| 23 | 廊坊关西磁性材料有限公司 | 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76%股权,该公司已于2022年11月3日注销 |
| 24 | 广西西能电气有限公司 |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总经理、董事王兴权曾担任该公司董事,已于2024年5月16日离任 |
| 25 |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控股股东原财务负责人刘显清担任董事 |
| 26 | 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 发行人控股股东原监事白英曾担任董事,已于2025年1月24日离任 |
| 27 | 南京科泉工贸有限公司 | 发行人控股股东原监事白英担任董事(2021年6月24日吊销未注销) |
| 28 | 中稀(寿光)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董事、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艾磊曾担任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已于2023年7月21日离任 |
| 29 | 钢研大慧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董事、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艾磊曾担任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已于2023年2月28日离任 |
| 30 | 青岛新力通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董事、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艾磊曾担任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已于2022年2月22日离任 |
| 31 |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董事、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艾磊曾担任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已于2022年8月30日离任 |
| 32 | 钢研投资有限公司 |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董事、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艾磊曾担任该公司董事,已于2022年7月18日离任 |
| 33 | 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总会计师齐书勇曾担任该公司财务总监,已于2025年1月24日离任 |
| 34 | 河源市国业稀土冶炼有限公司 |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总会计师齐书勇曾担任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已于2025年3月10日离任 |
| 35 | 中国南方稀土集团有限公司 |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总会计师齐书勇曾担任该公司董事,已于2025年2月20日离任 |
| 36 | 中稀广西稀土有限公司 |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总会计师齐书勇曾担任该公司董事,已于2025年4月11日离任 |
(二)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章程》规定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的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发行人满足前述标准的关联交易为重大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重大经常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重大经常性关联交易,主要是公司与中国有研发生的商品代销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关联方 | 交易内容 | 销售金额(万元) | ||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 1 | 中国有研 | 销售商品 | - | 403.15 | 3,592.91 |
2.重大偶发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偶发性关联交易。
3.一般经常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一般经常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 序号 | 关联方 | 交易内容 | 采购金额(万元) | ||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 1 | 中国有研 | 综合服务 | 27.46 | 22.32 | 17.63 |
| 2 | 中国有研 | 租赁服务 | 629.25 | 663.70 | 545.58 |
| 3 | 有研兴友科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 综合服务 | 243.22 | 638.46 | 745.89 |
| 4 | 有研兴友科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 租赁服务 | 20.77 | 32.59 | 30.40 |
| 5 | 有研工研院 | 加工服务 | 250.44 | 203.72 | 471.47 |
| 6 | 有研工研院 | 原材料 | 7.39 | 2.29 | 21.78 |
| 7 | 有研增材技术有限公司 | 原材料 | 438.85 | 417.41 | 58.98 |
| 8 | 有研增材技术有限公司 | 加工服务 | - | - | 55.78 |
| 9 | 国标(北京)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 检测服务 | 394.04 | 183.82 | 265.04 |
| 10 | 湖南文昌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商品 | 420.03 | - | - |
| 11 | 有研稀土高技术有限公司 | 综合服务 | 75.49 | 141.51 | 141.51 |
| 12 | 南京驰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加工服务 | 7.39 | 98.67 | 93.06 |
| 13 | 南京驰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原材料 | - | 14.57 | 28.31 |
| 14 | 北京康普锡威科技有限公司 | 综合服务 | 27.73 | 28.36 | 80.77 |
| 15 | 北京康普锡威科技有限公司 | 租赁服务 | - | - | 102.48 |
| 16 | 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租赁服务 | - | 12.97 | 64.15 |
| 序号 | 关联方 | 交易内容 | 采购金额(万元) | ||
| 17 | 有研粉末新材料(合肥)有限公司 | 原材料 | 11.50 | 20.35 | 43.46 |
| 18 | 有研亿金新材料有限公司 | 商品 | 13.72 | 25.63 | 9.20 |
| 19 | 国联汽车动力电池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检测服务 | 8.07 | 10.63 | 14.80 |
| 20 | 有研资源环境技术研究院(北京)有限公司 | 安装服务 | - | - | 21.59 |
| 21 | 有研翠铂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原材料 | 19.55 | - | - |
| 22 | 国合通用(青岛)测试评价有限公司 | 检测服务 | 1.75 | 8.72 | 5.31 |
| 23 | 国合通用测试评价认证股份公司 | 检测服务 | - | - | 7.00 |
| 24 | 有科期刊出版(北京)有限公司 | 出版鉴定 | - | - | 5.22 |
| 合计 | 2,596.66 | 2,525.71 | 2,829.41 | ||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 序号 | 关联方 | 交易内容 | 销售金额(万元) | ||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 1 | 南京驰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商品 | - | 199.62 | 172.36 |
| 2 | 有研工研院 | 加工服务 | - | 9.25 | 83.35 |
| 3 | 有研工研院 | 商品 | 1.92 | - | 2.88 |
| 4 | 有研亿金新材料有限公司 | 商品 | 49.56 | - | - |
| 5 | 有研亿金新材料(山东)有限公司 | 商品 | 24.78 | - | - |
| 6 | 中国有研 | 技术收入 | 3.77 | 14.60 | 3.13 |
| 合计 | 80.03 | 223.48 | 261.71 | ||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金额(万元) | ||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 1 |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 335.93 | 338.50 | 318.90 |
4.一般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采购
| 序号 | 关联方 | 交易内容 | 采购金额(万元) | ||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 1 | 中国有研 | 专利实施许可 | 347.28 | - | - |
| 2 | 有研工研院 | 固定资产 | - | 205.69 | - |
| 序号 | 关联方 | 交易内容 | 采购金额(万元) | ||
| 合计 | 347.28 | 205.69 | - | ||
(2)关联销售
| 序号 | 关联方 | 交易内容 | 销售金额(万元) | ||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 1 | 湖南文昌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资产 | - | 1.70 | - |
| 合计 | - | 1.70 | - | ||
(3)关联方资金拆借
| 序号 | 关联方 | 拆借金额(万元) | 起始日 | 到期日 | 备注 |
| 1 | 中国有研 | 800.00 | 2021.12.28 | 2022.03.10 | 提前还款,合同到期日2022.05.28 |
| 2 | 中国有研 | 500.00 | 2021.07.22 | 2022.04.13 | 提前还款,合同到期日2022.07.21 |
| 3 | 中国有研 | 700.00 | 2021.10.22 | 2022.10.19 | 提前还款,合同到期日2022.10.21 |
| 4 | 中国有研 | 1,000.00 | 2022.01.21 | 2023.12.01 | 提前还款,合同到期日2024.01.20 |
| 5 | 中国有研 | 1,000.00 | 2022.06.14 | 2023.12.01 | 提前还款,合同到期日2024.06.14 |
| 6 | 中国有研 | 2,000.00 | 2021.09.16 | 2023.09.13 | 提前还款,合同到期日2023.09.15 |
(4)资金归集
| 时间 | 交易类型 | 资金下拨(万元) | 资金上划(万元) |
报告期期初
| 报告期期初 | 余额 | - | 3,246.93 |
2022年度
| 2022年度 | 日常收支联动 | 20,936.38 | 22,558.49 |
2023年初-解除日
| 2023年初-解除日 | 日常收支联动 | 9,580.94 | 9,975.18 |
解除日
| 解除日 | 解除归集 | 5,263.28 | - |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部分下属资公司加入中国有研资金结算集团账户体系,属于资金结算集团账户体系下的“二级账户”。发行人及部分下属子公司存入该等“二级账户”的资金在银行产生的利息全部通过中国有研一级账户进行集中清算。报告期中国有研代收代付银行存款活期利息费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中国有研
| 中国有研 | 代收代付利息 | - | 20.34 | 4.62 |
截至2023年4月末,发行人及下属公司已退出中国有研资金结算集团账户体系,并终止二级账户资金管理、归集等关系,收回年初剩余的所有资金集中管理款。
(5)收到科研专项经费划转及返还垫付经费
单位:万元
| 序号 |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1 | 有研工研院 | 收到科研专项经费划转 | - | - | 1,032.15 |
| 2 | 有研工研院 | 返还垫付科研专项经费 | - | 177.42 | 226.70 |
5.关联方应收应付
(1)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关联方 | 2024.12.31 | 2023.12.31 | 2022.12.31 |
| 应收账款 | 中国有研 | 411.17 | 497.41 | 1,156.44 |
| 应收账款 | 有研亿金新材料有限公司 | 56.00 | - | - |
| 应收账款 | 南京驰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 - | 0.65 |
| 其他应收款 | 中国有研 | - | - | 4,869.04 |
| 其他应收款 | 有研兴友科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 0.40 | 0.30 | - |
| 合计 | 467.57 | 497.71 | 6,026.12 | |
(2)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关联方 | 2024.12.31 | 2023.12.31 | 2022.12.31 |
| 合同负债 | 中国有研 | 13.93 | 8.04 | 1.04 |
| 应付账款 | 中国有研 | 581.89 | 199.99 | 193.15 |
| 应付账款 | 国标(北京)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 83.59 | 50.79 | 49.87 |
| 应付账款 | 有研亿金新材料有限公司 | 13.72 | 12.39 | - |
| 应付账款 | 有研兴友科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 8.52 | 31.36 | 21.96 |
| 应付账款 | 有研稀土高技术有限公司 | 5.80 | 75.00 | - |
| 应付账款 | 有研增材技术有限公司 | - | 99.07 | 36.65 |
| 应付账款 | 有研工研院 | - | 98.50 | 155.47 |
| 应付账款 | 有研资源环境技术研究院(北京)有限公司 | - | 1.62 | 1.62 |
| 应付账款 | 南京驰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111.07 | 103.68 | 137.31 |
| 应付账款 | 湖南文昌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50.82 | - | - |
| 应付账款 | 国联汽车动力电池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 | 6.00 | - |
| 其他应付款 | 中国有研 | 1,206.87 | 839.81 | 4,630.75 |
| 其他应付款 | 有研兴友科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 - | 29.77 | 11.58 |
| 其他应付款 | 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 | 63.78 |
| 合计 | 2,076.20 | 1,556.02 | 5,303.17 | |
(三)关联交易公允性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2024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确认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内容和定价客观、公允、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董事樊建中、陈春生、尹娇、江轩及关联股东中国有研、有研工研院、有研鼎盛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发行人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2年-2024年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发行人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制度保障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治理相关制度,为规范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维护发行人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发行人在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内部决策权限和程序;同时,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将于公司上市后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科创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其《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及其
他相关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述制度的有效实施能够保证发行人在关联交易中进行公允决策,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
(五)同业竞争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八、发行人的业务”之“(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相关内容。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金属复合材料及制品、特种有色金属合金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有研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成立日期 | 住所 | 经营范围 |
| 1 | 有研鼎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3,000 | 2013.3.7 |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号 | 金属、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用、分析测试、装备制造技术开发,相关产品的研制、生产与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有房屋和设备的租赁,与上述业务有关的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成立日期 | 住所 | 经营范围 |
| 2 | 有研资源环境技术研究院(北京)有限公司 | 11,000 | 2019.6.26 | 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兴科东大街11号 |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环保咨询服务;环境保护监测;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生态环境材料制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特种陶瓷制品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真空镀膜加工;新型膜材料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标准化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3 | 有研兴友科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 500 | 1993.5.8 |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号 |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物业管理;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客车);会议服务;复印;电脑动画设计;销售金属材料、日用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建筑材料;维修仪器仪表;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餐饮服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禁止新建与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场所边界水平距离小于9米的项目)。(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餐饮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成立日期 | 住所 | 经营范围 |
| 4 |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 50 | 1993.5.25 |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号 | 销售金属材料、矿产品、化工产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通讯器材、电子产品;零售机械设备;信息网络工程方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5 | 三亚京金装饰工程公司 | 50 | 1992.11.17 | 海南省三亚市解放四路132号 | 装饰工程、机房空调设备与通风管道的安装。 |
| 6 | 儋州福得利装饰工程公司 | 50 | 1995.5.27 | 儋州市军屯区和平街20号 | 装饰装璜工程,水电安装,机房工程,空调,设备与通风管道的安装。 |
| 7 | 北京兴亚光机电设备公司 | 50 | 1993.9.21 |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号 | 销售机械电器设备、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医疗器械、百货、日用杂品***经济信息咨询 |
| 8 |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人防招待所 | 23.3 | 1987.9.1 | 海淀区北环西路五号 | 住宿。 |
| 9 | 有研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37,873.06 | 2018.1.11 | 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兴科东大街11号 |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冶金专用设备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实验分析仪器制造;冶金专用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成立日期 | 住所 | 经营范围 |
|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 10 | 国合通用测试评价认证股份公司 | 96,000 | 2017.8.17 | 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兴科东大街11号 | 技术检测;环境监测;质检技术服务;分析检测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实验分析仪器及零部件、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经济信息咨询;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互联网信息服务;租赁试验室设备;认证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认证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11 | 国合通用(重庆)测试评价认证有限公司 | 10,000 | 2022.11.16 | 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街道悦复大道28号6幢1-1、2-1、3-1、4-1、5-1 | 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认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实验分析仪器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12 | 国合通用(青岛)测试评价有限公司 | 18,000 | 2018.5.18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80号乙[28]C1-E-20 | 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环境保护监测;会议及展览服务;标准化服务;计量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成立日期 | 住所 | 经营范围 |
| 13 | 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4,757.14 | 2014.6.24 | 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新悦路59号 | 实验室检测、校准、检验,食品与水质检测,农产品检测,畜、禽产品及其副产品检测,水产品质量及鱼饲料检测,保健食品检测,农药残留检测,兽药残留检测,基因检测服务,动物疫病及病毒检测与评价,食品接触材料检测,饲料检测服务,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公共卫生检测与评价,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放射卫生检测与评价,药品检测,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检测,院感与消毒检测技术服务,消毒剂(器材)检测,工业产品的检测与评价,纸巾纸(含湿巾)检测,洗涤用品检测,化妆品检测服务,检验设备及技术的研发,会务服务,货物查验,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会务服务,建设项目评价、验收,产品及体系认证,市场调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14 | 雄安国合通用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 5,000 | 2019.1.8 | 河北省保定市雄县昝岗镇小四方村1组088号 | 质检技术服务;环境保护监测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认证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认证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15 | 国标(北京)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 10,000 | 2014.7.25 | 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兴科东大街11号 | 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认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计量技术服务;标准化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真空器件制造;实验分析仪器制造;专用仪器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成立日期 | 住所 | 经营范围 |
| 16 | 上海有色金属工业技术监测中心有限公司 | 5,000 | 1994.4.27 | 上海市嘉定区安虹路299弄17号一层108室、二层208室 | 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计量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实验分析仪器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17 | 国合品控(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 1,470.5965 | 2016.11.1 | 上海市嘉定区恒永路518弄3号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18 | 有科期刊出版(北京)有限公司 | 196.08 | 2015.10.16 |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号23号楼1层106号和107号 | 许可项目:期刊出版;网络出版物出版;出版物零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会议及展览服务;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大数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动漫游戏开发;互联网数据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专业设计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电子产品销售;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19 | 北京有研艾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 4,050.79(美元) | 2018.1.23 | 北京市顺义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顺义园临空二路1号 | 半导体硅材料的研发及销售;半导体相关设备、材料的研发及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项目投资。(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成立日期 | 住所 | 经营范围 |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 20 | 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10,366 | 2004.3.4 | 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路3号1幢 | 生产有色金属材料、粉末、粉末冶金材料、丝材;销售有色金属材料、粉末、粉末冶金材料、丝材及技术开发;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21 | 有研粉末新材料(合肥)有限公司 | 24,980 | 2017.5.10 | 合肥市新站区东方大道4200号 | 金属材料、粉末、粉末冶金材料的生产、销售及技术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22 | 重庆有研重冶新材料有限公司 | 14,000 | 2014.7.15 | 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工业园区金石路 | 一般项目:生产、销售:有色金属、有色金属合金及压延加工、金属粉末及其制品、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冶炼技术咨询、金属材料及金属制品生产技术咨询;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23 | 有研纳微新材料(北京)有限公司 | 3,000 | 2012.12.10 | 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路3号1幢 |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成立日期 | 住所 | 经营范围 |
| 24 | 北京康普锡威科技有限公司 | 1,500 | 2005.1.20 | 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大街6号 | 科技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代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出租厂房;生产3D打印用金属材料及高性能软磁材料;生产微电子专用焊接材料。(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25 | 山东康普锡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000 | 2019.2.19 | 滨州高新区高四路以东新八路以南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3号101C座 | 微电子专用焊接材料、3D打印用金属材料及高性能软磁材料、电子产品和磁性材料制品的生产、研究、开发及销售和技术咨询服务;有色金属材料及制品的销售;科技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备案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26 | 有研增材技术有限公司 | 5,000 | 2021.12.28 | 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大街6号5幢 |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金属材料制造;增材制造;增材制造装备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磁性材料生产;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金属制品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3D打印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增材制造装备销售;3D打印基础材料销售;磁性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27 | 香港国瑞粉末投资有限公司 | 6,586.73 | 2013.7.24 | Suite2409, Everbright Crntre, 108 Gloucester Road, Wanchai, Hongkong | 投资。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成立日期 | 住所 | 经营范围 |
| 28 | Makin Metal Powders(UK)Limited | 474.13 | 2009.8.25 | Buckley Road, Rochdale, Lancashire, OL12 9DT | 主要从事铜基金属粉体材料的生产经营。 |
| 29 | GRIPM Advanced Materials (Thailand)Co.,Ltd. | 49,500(泰铢) | 2019.6.17 | No. 390 Moo. 2, Khao Khan Song Sub-district, Sriracha District, Chonburi Province | 专业从事有色金属粉末等新材料的研发、 生产及销售。 |
| 30 |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84,655.3332 | 1999.3.12 |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3号 | 稀有、稀土、贵金属、有色金属及其合金、锗和化合物单晶及其衍生产品、以及半导体材料、稀土材料、稀有材料、贵金属材料、光电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相关技术开发、转让和咨询服务;相关器件、零部件、仪器、设备的研制;实业投资;进出口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31 | 有研亿金新材料有限公司 | 84,600 | 2000.10.18 | 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33号1幢1至3层01 | 稀有和贵金属材料及其合金和衍生产品的生产、研究、开发;浆料、机械电子产品的生产、研究、开发、销售;有色金属材料及制品的销售;进出口业务;稀有及贵金属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稀有及贵金属相关材料、仪器、零部件设备的研制;实业投资。(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成立日期 | 住所 | 经营范围 |
| 32 | 北京翠铂林有色金属技术开发中心有限公司 | 1,000 | 1988.4.7 | 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33号1幢1层01 | 有色金属加工技术咨询;技术开发、转让;承办展览展示;销售工艺美术品、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品)、机械电器设备、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珠宝首饰、黄金制品、白银制品;租赁黄金制品、白银制品、工艺品;稀有和贵金属材料及其合金和衍生产品的销售及租赁;货物进出口;制造加工维修分析检测电子仪器、加工有色金属材料;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公告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33 | 有研亿金新材料(山东)有限公司 | 50,000 | 2021.9.23 | 山东省德州市天衢新区袁桥镇东方红东路6833号 |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有色金属合金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真空镀膜加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34 | 有研国晶辉新材料有限公司 | 30,858 | 2012.1.12 | 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合道4号 |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光学仪器制造;光学仪器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通用设备维修;机械设备租赁;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成立日期 | 住所 | 经营范围 |
| 35 | 北京国晶辉红外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 1,000 | 2000.6.15 |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3号二区 | 生产锗晶体光学元件、四氯化锗、稀有稀土金属;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培训;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36 | 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13,303.0241 | 2001.12.28 |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号 | 稀土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稀土、有色金属的销售;与稀土相关材料、设备的研制、销售;肥料的研究、开发、生产;化学试剂和助剂、专项化学用品、信息化学品、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除外);稀土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实业投资;进出口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37 | 有研稀土高技术有限公司 | 32,280 | 2014.4.17 | 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高新区孤山南路北侧、幸福路东侧 | 一般项目: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稀土功能材料销售;磁性材料生产;磁性材料销售;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采矿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成立日期 | 住所 | 经营范围 |
|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 38 | 乐山有研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 | 1,100 | 2006.8.28 | 峨边县沙坪镇羊竹坝路13号 | 稀土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稀土、有色金属的销售;与稀土相关材料、设备的研制;稀土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39 | 雄安稀土功能材料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 7,996 | 2019.6.6 | 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容城镇西关村板正南大街56号C-4室 | 稀土材料及其应用技术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稀土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工程设计活动;检测服务;标准化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软件开发;科技中介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环保技术推广服务;工业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商业地产综合体房地产租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40 | 廊坊国嘉磁性材料有限公司 | 1,500 | 2019.4.12 | 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高新区孤山南路北侧、幸福路东侧 | 研发、生产、销售:新型材料(磁性材料);新型材料(磁性材料)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41 | 有研稀土(荣成)有限公司 | 13,000 | 2019.12.16 | 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人和镇宋家庄村 | 磁性材料元件制造销售;稀土材料及其应用技术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稀土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工程设计活动;检测服务;标准化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软件开发;科技中介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环保技术推广服务;工业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经营备案范围内的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42 | 有研稀土(青岛)有限公司 | 5,000 | 2019.12.15 | 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经济开发区梅山路南温州路东交叉口东南100米 | 磁性材料元件制造销售;稀土材料及其应用技术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稀土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工程设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软件开发;新材料技术推广;环保技术推广;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和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行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成立日期 | 住所 | 经营范围 |
| 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以上项目依据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43 | 有研医疗器械(北京)有限公司 | 4,000 | 2016.2.23 |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3号1幢1至3层01 | 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医用口罩批发;医用口罩零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专用设备修理;办公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销售;电器辅件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44 | 北京有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1,000 | 2018.4.16 |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3号1幢1至3层01 | 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销售医疗器械I类、II类;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市场调查;会议服务;企业策划;货物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45 | 有研数智科技(河北)有限公司 | 350 | 2022.9.21 | 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合道4号1号楼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成立日期 | 住所 | 经营范围 |
| 46 | 北京博拓康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550 | 2001.9.11 | 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高立庄616号新华国际中心D座1层105室 | 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专用设备修理;医用口罩零售;医用口罩批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办公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机械设备销售;电器辅件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金属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47 | 北京华夏金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00 | 2016.2.6 | 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338(商务中心集中办公区) |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企业管理;经济贸易咨询;技术推广服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48 | 山东有研国晶辉新材料有限公司 | 26,900 | 2019.3.27 | 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高新技术创业孵化基地 |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稀土功能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49 | 北京金鑫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 160(美元) | 1991.2.6 |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3号 | 生产单晶硅、锗化合物半导体及其制品;销售自产产品。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成立日期 | 住所 | 经营范围 |
| 50 | 有研新能源材料(江西)有限公司 | 20,000 | 2023.12.27 | 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光伏路1号高新区对外合作局202办公室 |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电池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51 | 有研(广东)新材料技术研究院 | 1,000 | ——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宝南路13号D座16层1室 | 围绕新材料重点领域,组织开展先进.前沿新材料核心技术攻关、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培育、技术转移和科技型企业孵化,提供咨询服务、科技交流合作与技术培训。 |
| 52 | 有研(佛山)科创有限责任公司 | 100 | 2023.1.17 | 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华宝南路13号D座16层1室(住所申报) |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创业空间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科技中介服务;进出口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办公用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53 | 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 | 124,762.1058 | 2001.6.21 | 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工业开发区双河路南侧 | 生产重掺砷硅单晶(片)、区熔硅单晶(片);研制重掺砷硅单晶(片)、区熔硅单晶(片);提供相关技术开发、转让及咨询服务;销售自产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于2021年02月25日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成立日期 | 住所 | 经营范围 |
|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 54 | 山东有研艾斯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 274,180.16 | 2020.3.11 | 山东省德州市天衢新区袁桥镇东方红东路6839号 |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半导体材料及其他新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半导体材料及其他新材料相关技术开发、转让和咨询服务;半导体材料及其他新材料相关器件、零部件、仪器设备的研制、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以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55 | 山东有研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 200,328.1126 | 2018.8.23 | 山东省德州市天衢新区袁桥镇尚德八路3998号 |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56 | 北京艾唯特科技有限公司 | 441.04(美元) | 2020.3.12 | 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开发区双河大街10号4幢2层 | 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五金产品(不含电动自行车)、金属制品、电气设备、机械设备;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粮油);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成立日期 | 住所 | 经营范围 |
| 57 | 艾唯特(德州)阀门科技有限公司 | 2,300 | 2023.10.27 | 山东省德州市天衢新区袁桥镇东方红东路6839号院内1号厂房(一址多照) | 一般项目:阀门和旋塞研发;阀门和旋塞销售;普通阀门和旋塞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供应用仪器仪表制造;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58 | 国联汽车动力电池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93,000 | 2014.9.12 | 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兴科东大街11号(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怀柔基地4号楼、5号楼) | 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产品设计、工业设计;技术开发、咨询、推广、服务、转让;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电池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动力电池研发与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动力电池系统制造;技术检测。(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59 | 北京有色金属科技咨询公司 | 100 | 1985.11.5 | 北京市西城区新外大街2号 | 有色金属、仪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色金属技术咨询服务;销售本公司开发的产品。 |
| 60 | 北京银谷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60 | 1995.10.27 |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3号一区 |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销售开发后的产品(未经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仪器仪表、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建筑材料、医疗器械。 |
经核查,中国有研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主责主业清晰、业务划分明确、生产经营保持独立,发行人系中国有研体系内从事金属基复合材料业务产业化的唯一主体。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除与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相似业务但不构成同业竞争,与有研工研院存在相似业务,但不构成对发行人重大不利影响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六)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根据控股股东中国有研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为有效防止及避免同业竞争,中国有研就避免其现在和未来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的同业竞争相关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单位及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以下简称“附属公司”)目前没有以任何形式于中国境内和境外从事与发行人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且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或活动。
2.非经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会书面同意,本单位及本单位的附属公司不在中国境内外单独或与第三方,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参股)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或协助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及其各级控股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本单位及本单位的附属公司将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支持(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业务、人员方面)公司及其各级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他人从事与公司及其各级控股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及以其他方式参与(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公司及其各级控股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4.如本单位及本单位的附属公司有任何竞争性业务机会,应立即通知公司,并将在其合法权利范围内促使该业务机会以不亚于提供给本单位的条件提供给公司。
5.在本单位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期间,无论任何原因,若本单位及附属公司未来经营的业务与公司及其各级控股子公司业务存在竞争,本单位同意将根据公司的要求,由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或通过其他公平、合理、合法的途径对本单位或附属公司的业务进行调整以避免与公司及其各级控股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6.本单位将充分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公司的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本单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促使公司董事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诚信和勤勉责任。
7.本单位承诺不以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如因本单位及附属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本单位将对因违反承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以现金形式进行充分赔偿。”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已经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上述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合法有效。
(七)发行人对有关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宜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发行人在其《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及其他相关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述制度的有效实施能够保证发行人在关联交易中进行公允决策,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且相关方已经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不动产权证书、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2.取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3.查验发行人取得的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域名证书等无形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协议;4.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查询证明;5.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档案;6.查验发行人专利年费缴纳凭证;7.登录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中国及
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工业和信息化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等网站查询;8.查阅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9.查阅重大资产的采购合同和付款凭证;10.查阅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出资凭证;11.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的产权证、租赁备案登记文件;12.取得发行人出具的资产、设备不存在纠纷的书面确认;13.查阅山西忻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14.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函;15.查阅其他相关重要文件。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土地、房产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和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5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 序号 | 权利人 | 证号 | 坐落 | 用途 | 面积(m2) | 使用期限 | 权利性质 | 他项权利 |
| 1 | 廊坊复材 | 冀(2024)三河市不动产权第0032491号 | 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高新区和谐大街95号有研集团稀有金属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项目1号厂房 | 工业用地 | 33,415.00 | 2019.10.16- 2069.10.15 | 出让 | 无 |
| 2 | 廊坊复材 | 冀(2025)三河市不动产权第0008133号 | 燕郊高新区和谐街北侧、燕兴北路西侧 | 工业用地 | 126,915.00 | 2025.03.14- 2075.03.13 | 出让 | 无 |
| 3 | 厦门火炬特材 | 闽(2017)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114619号 | 同安区同源路327号 | 工业用地 | 22,441.31 | 2011.06.21- 2061.06.20 | 出让 | 抵押 |
2.房屋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和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5月31日,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自有房屋情况如下:
| 序号 | 权利人 | 证号 | 房屋座落 | 房屋用途 | 建筑面积 (m2) | 他项权利 |
| 1 | 厦门火炬特材 | 闽(2017)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114619号 | 同安区同源路327号 | 办公楼 | 1,924.96 | 抵押 |
| 2 | 厦门火炬特材 | 闽(2017)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114620号 | 同安区同源路329号 | 厂房 | 8,144.84 | 抵押 |
| 3 | 厦门火炬特材 | 闽(2017)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114617号 | 同安区同源路331号 | 厂房 | 9,390.03 | 抵押 |
| 4 | 廊坊复材 | 冀(2024)三河市不动产权第0032491号 | 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高新区和谐大街95号有研集团稀有金属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项目1号厂房 | 厂房 | 10,506.40 | 无 |
| 5 | 廊坊复材 | 冀(2024)三河市不动产权第0032505号 | 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高新区和谐大街95号有研集团稀有金属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项目2号厂房 | 厂房 | 5,268.23 | 无 |
| 6 | 廊坊复材 | 冀(2024)三河市不动产权第0032514号 | 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高新区和谐大街95号有研集团稀有金属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项目3号厂房 | 厂房 | 7,273.30 | 无 |
| 7 | 廊坊复材 | 冀(2024)三河市不动产权第0032483号 | 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高新区和谐大街95号有研集团稀有金属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综合楼 | 综合楼 | 3,376.51 | 无 |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上述自有不动产已取得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上述不动产抵押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之“(一)重大合同”之“3.授信、借款、担保合同”。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房屋情况
1.承租房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书面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5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房屋情况如下:
|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所有权证书号 | 房屋座落 | 房屋用途 | 面积(m2) | 租金 | 租赁期限 |
| 1 | 有研复材 | 中国有研 | 京央(2021)市不动产权第4000439号 | 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兴科东大街11号院1号楼、3号楼 | 生产及科研用房 | 8,090.78 | 4,725,015.52元/年 | 2023.01.01 - 2025.12.31 |
| 2 | 有研复材 | 中国有研 | 无产权证 |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号有研科技创新中心 D 座 13 层东北侧房屋 | 研发办公 | 290.88 | 1,415,945.64元/年 | 2023.10.01- 2033.09.30 |
| 3 | 有研复材 | 中国有研 | 京房权证怀字第031387号 | 北京市怀柔区顶秀美泉家园39号楼3单元402号 | 职工集体宿舍 | 130.30 | 96,000.00元/年 | 2025.02.18- 2026.02.17 |
| 有研复材 | 中国有研 | 京房权证怀字第031397号 | 北京市怀柔区顶秀美泉家园36号楼5单元302号 | 131.01 | ||||
| 4 | 有研复材 | 中国有研 | 京房权证怀字第031389号 | 北京市怀柔区顶秀美泉家园36号楼5单元202号 | 职工集体宿舍 | 131.01 | 48,000.00元/年 | 2025.01.01- 2025.12.31 |
| 5 | 有研复材 | 有研兴友 | 京央(2021)市不动产权第0001604号 | 北京市怀柔区杨雁路33号金枫儒苑人才公租房8号楼2单元1-15层部分房屋 | 人才公寓 | 具体房屋租赁数量及户型双方每月签字确认 | 二居室2,725元/月,三居室3,270元/月,研究生床位163.5元/月(含税) | 2023.01.01- 2025.12.31 |
| 6 | 有研复材 | 成都锐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川(2023)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246468号 | 成都市金牛区蜀跃东路288号1栋3层7号 | 写字楼 | 1套(合同未明确面积) | 6,006元/套/月 | 2024.02.03- 2026.02.02 |
| 7 | 有研复材 | 刘军 | 川(2020)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016750号 | 成都市金牛区育仁西路18号35栋1单元12层1204号 | 办公 | 139.11 | 3,900元/月 | 2025.02.16- 2026.02.16 |
| 8 | 廊坊复材 | 赵莹莹 | 冀(2020)三河市不动产权第0002124号 | 三河市燕郊高新区燕顺北路南侧都嘉茂苑二期项目54#楼1单元906 | 职工宿舍 | 83.24 | 21,000元/年 | 2025.04.11- 2026.04.10 |
|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所有权证书号 | 房屋座落 | 房屋用途 | 面积(m2) | 租金 | 租赁期限 |
| 9 | 廊坊复材 | 李朦朦 | 冀(2019)三河市不动产权第0032061号 | 燕郊高新区燕顺路南侧、三河市东方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地西侧嘉都嘉和苑1号楼1-1-1903 | 职工宿舍 | 90.32 | 21,000元/年 | 2025.03.14- 2026.03.13 |
| 10 | 廊坊复材 | 李章根 | 冀(2023)三河市不动产权第0026263号 | 三河市燕郊高新区燕顺北路南侧嘉都嘉华苑42号楼1单元2703 | 职工宿舍 | 88.77 | 22,200元/年 | 2025.03.27- 2026.03.26 |
| 11 | 廊坊复材 | 张金凤 | 冀(2019)三河市不动产权第0016437号 | 三河市燕郊高新区燕顺北路南侧嘉都嘉茂苑一期26号楼2单元2103 | 职工宿舍 | 91.42 | 22,200元/年 | 2025.03.13- 2026.03.12 |
| 12 | 廊坊复材 | 安江平 | 冀(2017)三河市不动产权第0027085号 | 燕郊高新区燕顺北路南侧嘉都嘉和苑17号楼17-1-1401 | 职工宿舍 | 86.83 | 22,200元/年 | 2024.07.06- 2025.07.05 |
| 13 | 廊坊复材 | 果永刚 | 冀(2024)三河市不动产权第0052798号 | 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尚领时代7号楼505室 | 居住 | 54 | 13,200元/年 | 2025.01.19- 2026.01.18 |
| 14 | 廊坊复材 | 雷淑月 | 冀(2024)三河市不动产权第0070704号 | 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尚领时代7号楼1809室 | 居住 | 37 | 12,600元/年 | 2025.01.15- 2026.01.14 |
| 15 | 廊坊复材 | 雷淑玉 | 冀(2024)三河市不动产权第0070959号 | 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尚领时代8号楼1209室 | 居住 | 43 | 12,600元/年 | 2025.01.19- 2026.01.18 |
| 16 | 廊坊复材 | 宋学敏 | 冀(2024)三河市不动产权第0044723号 | 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尚领时代5号楼406室 | 居住 | 43 | 12,600元/年 | 2025.01.19- 2026.01.18 |
| 17 | 北京特材 | 中国有研 | 京央(2020)市不动产权第0000464号 |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3号图书馆楼215、216、217、218、219号房 | 办公用房 | 213.37 | 389,400.20元/年 | 2024.07.01- 2026.06.30 |
|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所有权证书号 | 房屋座落 | 房屋用途 | 面积(m2) | 租金 | 租赁期限 |
| 间 | ||||||||
| 18 | 厦门火炬特材 | 厦门地丰置业有限公司 | 闽(2022)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08530号 | 厦门市同安区岳东路156号2707单元 | 员工住宿 | 81.24 | 三年合计64,800元 | 2022.08.15- 2025.08.14 |
| 19 | 厦门火炬特材 | 厦门地丰置业有限公司 | 闽(2022)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09434号、闽(2022)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09444号 | 厦门市同安区通福北路11号1103、1802单元 | 员工住宿 | 187.66 | 三年合计115,200元 | 2022.09.16- 2025.09.15 |
| 20 | 厦门火炬特材 | 张燕云 | 无产权证 | 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西洪塘村四房里309号之307号 | 住宿 | 90.00 | 19,200元/年 | 2025.04.03- 2025.08.02 |
| 21 | 厦门火炬特材 | 张燕云 | 无产权证 | 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西洪塘村四房里309号之508号 | 住宿 | 116.00 | 26,400元/年 | 2024.07.05- 2025.07.04 |
| 22 | 厦门火炬特材 | 林巧梅 | 闽(2023)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77480号 | 厦门市同安区祥莲二路109号307室 | 住宿 | 56.90 | 25,200元/年 | 2024.08.01- 2025.07.31 |
| 23 | 厦门火炬特材 | 深圳市联合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 无产权证 |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埔厦路86号“新城广场”A栋一层106号 | 深圳办事处办公、仓储、展示 | 380.67 | 17,891.49/月 | 2024.09.01- 2027.08.31 |
| 24 | 厦门火炬特材 | 陈明乐 | 乐房权证柳市镇字第23888号 | 乐清市柳市镇上来桥村 | 温州办事处库房、住房 | 合同未明确面积 | 55,000元/年 | 2023.04.01- 2026.03.31 |
| 25 | 忻州复材 | 忻州市开发区通汇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无房权证 | 学院街以北、正丰街以南、云中路以西、禹王路以东 | 生产经营 | 14,256.00 | 2,566,080元/年 | 2023.08.30- 2028.08.29 |
| 26 | 东莞 | 东莞市横 | 粤房地证字 | 东莞市横沥镇 | 生产 | 7,647.67 | 前三年 | 2024.06.20 |
|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所有权证书号 | 房屋座落 | 房屋用途 | 面积(m2) | 租金 | 租赁期限 |
| 复材 | 沥迅翔五金水暖器材贸易部 | 第C6942671号 | 水边村宝马路10号物业 | 销售、人员住宿 | 158,954元/月,后两年168,491.24元/月 | - 2029.06.19 |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除上表第1、17、26项承租房屋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其余承租房屋均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房屋租赁未备案不会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不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权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有权依据租赁合同约定使用该等房产。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上表第2、20、21、23、25项租赁合同所涉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该处房产存在被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的风险。
根据山西忻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开发区分局于2025年3月28日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上表第25项忻州复材承租的厂房所在半导体及新材料产业集群园区二期系经政府部门同意、由忻州市开发区通汇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开发建设,该园区所在地块对应的建设项目已按照规定完成建设项目备案手续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且依法就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登记并取得晋(2020)忻州市不动产权第0008847号《不动产权证书》,该土地为出让用地,用途为工业用地,该园区建设符合当地产业政策,其选址和布局亦符合忻州市发展建设规划和城乡规划,山西忻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积极协助忻州市开发区通汇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该等房屋建设手续及产权证事宜;该园区权属人为忻州市开发区通汇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产权纠纷,目前该园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正在办理中,不存在办理障碍事项,其工程建设行为不存在变更或违反土地规划和工程建设规划的情况,不存在违反城乡规划相关规定的情形,政府部门不会对其园区建设行为进行处罚,该园区不存在被强制拆除或征用的风险,亦不影响对外租赁使用。
经核查,上表第2、20、21、23项4处租赁房产主要用于研发办公、员工住宿、仓储,上表第25项1处租赁厂房主要用于合金及合金制品生产,放置了铝合金制备生产线等可移动机器设备,搬迁难度较小。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若未来上述租赁房产被拆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能在较短时间内找到其他合法租赁场所,可替代性较强,不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针对上述瑕疵租赁房产,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有研出具了承诺函:“若因有研复材及其子公司租赁房产存在产权瑕疵或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原因,导致有研复材及其子公司在租赁合同到期前无法使用租赁房屋,或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罚款等行政处罚,致使有研复材或其子公司受到任何经济损失或因此支出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搬迁费用等),本公司承诺全额承担因上述事宜产生的全部费用、罚款、赔偿、滞纳金等款项。本公司在承担上述款项和费用后将不向有研复材及其子公司追偿,保证有研复材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上述租赁房屋均依法与出租方签订相应的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部分租赁房产不影响租赁合同法律效力,未取得权属证书的部分租赁房产可替代性较强,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对外出租房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书面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5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出租房屋情况如下:
2022年4月18日,厦门火炬特材与厦门斯美达轻工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厦门火炬特材将位于厦门火炬高新区同集园同源路327号、329号、331号房屋中2#厂房一层和二层区域(一层扣除公共部分后实际使用面积2580平方米,二层2687平方米)出租给厦门斯美达轻工有限公司作为其经营、办公用房及生产研发之用,租赁期限为2022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1日,年租金为151.1760万元。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厦门火炬特材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
1.注册商标
(1)自有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商标综合查询”系统,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1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所有权人 | 商标名称(图形) | 申请号/ 注册号 |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 | 取得方式 | 专用权期限 |
| 1 | 厦门火炬特材 | 57866416 | 6 | 原始取得 | 2022.01.21-2032.01.20 |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已取得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对该等注册商标行使权利不受任何限制。发行人已取得的注册商标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被许可使用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国有研商标注册证、有研复材与中国有研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商标综合查询”系统,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如下:
| 序号 | 所有权人 | 商标名称(图形) | 申请号/ 注册号 |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 | 取得方式 | 专用权期限 |
| 1 | 中国有研 | 73609153 | 6 | 原始取得 | 2024.02.28-2034.02.27 | |
| 2 | 中国有研 | 73595745 | 40 | 原始取得 | 2024.02.28-2034.02.27 | |
| 3 | 中国有研 | 73595695 | 6 | 原始取得 | 2024.02.28-2034.02.27 | |
| 4 | 中国有研 | 73606950 | 40 | 原始取得 | 2024.02.28-2034.02.27 |
中国有研与发行人签署了《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中国有研排他性许可发行人使用上述商标,中国有研不得许可任何除
发行人以外的第三方使用被许可商标,中国有研自身使用被许可商标时不得用于生产经营等商业用途,许可费为每年6,000元,许可使用期限自2024年2月28日至2034年2月27日,上述商标许可期限届满时将根据续展情况自动续期十年,除非双方均同意不再续期,在将来法律法规允许被许可商标转让的情况下,中国有研将根据发行人的要求配合办理被许可商标转让至发行人名下。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中国有研合法拥有上述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争议,发行人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对发行人资产完整和独立性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专利
(1)自有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201项专利,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表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专利列表”。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专利中,197项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独有专利,4项为与他人共有专利。根据发行人及共有人的说明和确认,该等专利不属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核心技术,未应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共有人之间就共有专利的权属及实施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此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专利中,44项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原始取得的专利,157项为继受取得的专利。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增资协议、资产转让协议、评估报告及备案表、转让款支付凭证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157项继受取得的专利中,东莞复材的3项专利(专利号为ZL202320808817.6、ZL202320730798.X、ZL202222440570.5)系从广东鸣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处以3.5733万元受让,忻州复材的2项专利(专利号为ZL202210327766.5、ZL202210720678.1)系从厦门火炬特材处无偿受让,其余152项专利系2021年6月发行人增资时中国有研及有研工研院用于出资的专利。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专利,发行人已取得的专利不存
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被许可实施专利
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被许可实施的专利如下:
| 序号 | 许可方 | 被许可方 | 专利名称 | 专利有效期 | 许可期限 |
| 1 | 中国有研 | 有研复材 | 一种碳化硅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XXXXX动环的制造方法 | 2014.10.14-2034.10.13 | 2024.01.01至 专利有效期届满 |
| 2 | 一种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旋翼连接件的制造方法 | 2008.11.10-2028.11.09 | |||
| 3 | 一种O型圆形槽管道的加工方法 | 2010.11.22-2030.11.21 | |||
| 4 | 一种记忆合金解锁装置 | 2011.05.24-2031.05.23 | |||
| 5 | 一种XX相机镜框的制造方法 | 2012.12.19-2032.12.18 | |||
| 6 | 一种XX相机支撑结构件的制造方法 | 2012.12.19-2032.12.18 | |||
| 7 | 一种xxxxT/R组件壳休的制造方法 | 2012.12.19-2032.12.18 | |||
| 8 | 一种带封头的钛合金薄壁壳体加工方 | 2007.03.26-2027.03.25 | |||
| 9 | 南京驰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有研复材 | 一种可激光焊接的铝基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2013.06.05-2033.06.04 | 2025.01.01至 专利有效期届满 |
| 10 | 铝硅合金及铝硅复合材料的表层组织细化与表面硬化方法 | 2013.12.11-2033.12.10 |
(1)根据中国有研与发行人签订的《国防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中国有研以独占方式许可发行人实施其所拥有的8项国防专利,即在国防专利有效期届满前,发行人对上述8项国防专利有独占的使用权,中国有研不得在任何区域内使用,亦不得再授予任何第三方使用,专利实施费一次性支付347.28万元,发行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负责维持许可国防专利的有效性并按时缴纳国防专利年费,发行人有权利用中国有研许可实施的国防专利技术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发行人所有。
(2)根据南京驰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南京驰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排他方式许可发行人实施其所拥有的2项专利,即
南京驰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得另行许可其他方使用许可专利,但南京驰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仍保留自身实施许可专利的权利,许可期限为自2025年1月1日至专利有效期届满之日(含当日)止,2025至2032年期间的专利许可费用合计为30万元/年,2023年的专利许可费用合计为22.5万元。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中国有研、南京驰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专利的所有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争议,发行人被许可实施的专利对发行人资产完整和独立性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互联网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注册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http://beian.miit.gov.cn/publish/query/indexFirst.action),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5项域名,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持有人 | 域名 | 审核通过日期 | 备案/许可号 |
| 1 | 有研复材 | grimct.com | 2023.11.24 | 京ICP备2020045075号-1 |
| 2 | 厦门火炬特材 | xmhjtc.com | 2024.01.05 | 闽ICP备2024028740号-1 |
| 3 | 北京特材 | grisam.cn | 2018.09.19 | 京ICP备18048719号-1 |
| 4 | 忻州复材 | grimcx.com | 2024.03.19 | 晋ICP备2024034849号-1 |
| 5 | 忻州复材 | grimcx.cn | 2024.04.22 | 晋ICP备2024034849号-2 |
(四)主要生产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发行人的生产车间、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账面原值前十大的主要生产设备的采购合同、发票,发行人主要生产设备均系自行购置取得,正常占有和使用该等设备。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有权拥有或使用主营业务经营所必须的主要生产设备。
(五)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发行人有3家一级控股子公司廊坊复材、厦门火炬特材、东莞复材,2家二级控股子公司北京特材、忻州复材,3家分支机构厦门火炬特材同安销售处、厦门火
炬特材温州销售部、厦门火炬特材深圳销售部,基本情况如下:
1.廊坊复材
(1)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廊坊)有限公司 | |||
| 成立日期 | 2019年5月9日 |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82MA0DHXM1XP | |||
| 注册资本 | 13,000万元 | |||
| 法定代表人 | 李平 | |||
| 住所 | 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高新区和谐大街95号 | |||
| 经营期限 | 2019年5月9日至无固定期限 | |||
| 经营范围 | 铝基复合材料及制品、铝合金材料及制品、新型复合材料及制品、锌合金材料及制品、镁合金材料及制品、新型铜合金材料及制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相关器件、零部件、仪器、设备的研发(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限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三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股权结构 |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有研复材 | 13,000.00 | 100.00 | |
| 合计 | 13,000.00 | 100.00 | ||
(2)设立及股本演变
①2019年5月,廊坊复材设立
2019年5月9日,中国有研签署《有研科技发展(廊坊)有限公司章程》。2019年5月9日,廊坊复材完成工商设立登记并取得三河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MA0DHXM1XP)。2025年4月10日,信永中和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5BJAA16B0502),截至2020年4月8日,廊坊复材已收到股东中国有研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3,00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廊坊复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 1 | 中国有研 | 3,000.00 | 100.00 | 货币 |
| 合计 | 3,000.00 | 100.00 | - | |
②2020年7月,注册资本增加至7,800万元
2020年7月21日,中国有研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廊坊复材增加注册资本4,800万元,增资后廊坊复材注册资本为7,800万元,并修改公司章程。
同日,廊坊复材通过了新的《公司章程》。
2020年7月21日,廊坊复材完成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三河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MA0DHXM1XP)。
2025年4月10日,信永中和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5BJAA16B0502),截至2021年5月25日,廊坊复材已收到股东中国有研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4,80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本次增资完成后,廊坊复材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 1 | 中国有研 | 7,800.00 | 100.00 | 货币 |
| 合计 | 7,800.00 | 100.00 | - | |
③2022年10月,第一次股权转让暨注册资本增加至8,450万元
2022年10月26日,中国有研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将持有的廊坊复材100%股权转让给有研复材,廊坊复材股东由中国有研变更为有研复材。
同日,中国有研与有研复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根据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并经中国有研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2)沪第0406号),在评估基准日2021年10月31日,廊坊复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7,869.87万元,中国有研将持有的100%廊坊复材股权按经备案的评估价值作价7,869.87万元转让给有研复材。
同日,有研复材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廊坊复材注册资本变更为8,45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650万元以实物出资。
根据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2)沪第0407号)及《关于有研金属复材技术有限公司拟向有研科技发展(廊坊)有限公司增资所涉及的相关固定资产评估值的说明》,在评估基准日2021年10月31日,有研复材拟出资的固定资产不含税评估值为578.13万元,考虑13%的增值税后,该部分固定资产含税评估值为653.2869万元。
2022年10月26日,廊坊复材通过了新的《公司章程》。
同日,廊坊复材完成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三河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MA0DHXM1XP)。
2025年4月10日,信永中和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5BJAA16B0502),截至2022年10月31日,廊坊复材已收到股东中国有研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65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87.2771万元,实物出资566.0098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廊坊复材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 1 | 有研复材 | 8,450.00 | 100.00 | 货币、实物 |
| 合计 | 8,450.00 | 100.00 | - | |
④2025年1月,注册资本增加至13,000万元
2024年12月25日,有研复材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廊坊复材增加注册资本4,550万元,增资后廊坊复材注册资本为13,000万元,并修改公司章程。
2025年1月23日,廊坊复材通过了新的《公司章程》。
2015年1月24日,廊坊复材完成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三河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MA0DHXM1XP)。
2025年4月10日,信永中和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5BJAA16B0502),截至2024年12月27日,廊坊复材已收到股东中国有研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4,55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本次增资完成后,廊坊复材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 1 | 有研复材 | 13,000.00 | 100.00 | 货币、实物 |
| 合计 | 13,000.00 | 100.00 | - | |
2.厦门火炬特材
(1)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厦门火炬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
| 成立日期 | 1992年1月8日 |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2006120103305 | |||
| 注册资本 | 2,669.45万元 | |||
| 法定代表人 | 马志新 | |||
| 住所 | 厦门市同安区同源路327号、329号、331号 | |||
| 经营期限 | 1992年1月8日至 2042年1月7日 | |||
| 经营范围 |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金属及金属矿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其他未列明专业技术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事项)。(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事项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类、禁止类项目) | |||
| 登记机关 | 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有研复材 | 2,669.45 | 100.00 | |
| 合计 | 2,669.45 | 100.00 | ||
(2)设立及股本演变
①1992年1月,厦门火炬特材设立
1991年9月8日,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建设发展公司(甲方)、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厦门公司(乙方)、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丙方)与香港泛佳国际有限公司(丁方)共同签署《厦门火炬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同》,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四方在厦门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厦门火炬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公司第一期工程投资总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四方的出资总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2017年12月更名为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11月更名为中国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并以此为公司注册资本,其中:甲方以现金出资200万元,占20%;乙方以现金出资150万元,占15%;丙方以现有设备折价出资400万元,占40%,不足部分现金补入,多余部分合营公司以现金偿还;丁方以购买的进口轧机、分条机、汽车、办公用品等出资250万元,占25%,超过部分合营公司以外汇偿还。
1991年9月8日,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建设发展公司、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厦门公司、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与香港泛佳国际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厦门火炬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章程》。1991年10月24日,厦门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厦门外资委”)出具《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审核通知》(厦外资初审字(91)025号),同意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建设发展公司合资兴办厦门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之立项申请。
1991年11月29日,合营四方股东通过《关于对“厦门火炬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同及章程的修改决议》,一致同意在原合同及章程中把中方股东之一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换成该院下属的北京有色金属科技咨询公司,其合营四方的股份比例不变;四方股东的出资总额由原合同及章程规定的人民币1,000万元增资至1,150万元,并以此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四方股东的实际出资额按合同及章程中规定的股份比例相应增加;原合同及章程其他条文不变并继续有效。
1991年12月12日,厦门外资委出具《关于合资兴办厦门火炬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批复》(厦外资审(1991)186号),同意厦门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建设发展公司(甲方)及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厦门公司(乙方)、北京有色金属科技咨询公司(丙方)与香港泛佳国际有限公司(HUGH MOUNT LIMITED)(丁方)合资兴办厦门火炬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投资总额人民币2000万元,注册资本人民币1,150万元,其中甲方占20%、乙方占15%、丙方占40%、丁方占25%。
1991年12月1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向厦门火炬特材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厦资字[1991]050号)。
1992年1月8日,厦门火炬特材完成工商设立登记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工商企合闽厦总字第01017号)。厦门火炬特材设立时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 1 | 北京有色金属科技咨询公司 | 460.00 | 40.00 | 货币、实物 |
| 2 | 香港泛佳国际有限公司 | 287.50 | 25.00 | 实物 |
| 3 |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建设发展公司 | 230.00 | 20.00 | 货币 |
| 4 | 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厦门公司 | 172.50 | 15.00 | 货币 |
| 合计 | 1,150.00 | 100.00 | - | |
根据厦门火炬特材的工商登记资料、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厦门火炬特材相关历史股东确认,厦门火炬特材设立时存在实际股权结构与厦门外资委批复及工商登记不一致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厦门农信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10月6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夏信会验字(1992)第054号)记载,厦门火炬特材注册资本为1,150万元,其中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建设发展公司应出资230万元(占20%),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厦门公司应出资230万元(占20%),北京有色金属科技咨询公司应出资402.5万元(占35%),香港泛佳国际有限公司应出资287.5万元(占25%),截至1992年9月30日,厦门火炬特材实收资本985.5万元,其中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建设发展公司实缴230万元,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厦门公司实缴230万元,北京有色金属科技咨询公司实缴525.5万元。
经厦门火炬特材相关历史股东确认,因北京有色金属科技咨询公司用于出资的价值约125万元的光亮退火炉后续并未实际实缴,该股东实际投入资本应为
402.50万元。
厦门火炬特材设立时的实际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 1 | 北京有色金属科技咨询公司 | 402.50 | 35.00 | 货币、实物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 2 | 香港泛佳国际有限公司 | 287.50 | 25.00 | 实物 |
| 3 |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建设发展公司 | 230.00 | 20.00 | 货币 |
| 4 | 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厦门公司 | 230.00 | 20.00 | 货币 |
| 合计 | 1,150.00 | 100.00 | - | |
②1995年10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1993年11月10日,厦门火炬特材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并通过决议,同意美国锦兴联合投资公司作为外资方参股,股份比例为25%,出资37.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87.5万元。1993年11月10日,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建设发展公司(甲方)、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厦门公司(乙方)、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丙方)和美国锦兴联合投资公司(丁方)共同签署新的《厦门火炬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四方的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150万元,并以此为公司注册资本,其中:甲方以现金出资230万元,占20%;乙方以现金出资230万元,占20%;丙方以现有设备折价及现金出资402.5万元,占35%;丁方以现金出资287.5万元,占25%。1994年3月16日,厦门外资委出具《关于厦门火炬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变更股东的批复》(厦外资审(1994)211号),同意厦门火炬特材变更股东,原投资者香港泛佳国际有限公司退出,增加新的投资者为美国锦兴联合投资公司(KIMS UNITED INVESTMENT CO.),变更后厦门火炬特材投资各方所占出资比例如下: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建设发展公司占20%,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厦门公司占15%,北京有色金属科技咨询公司占40%,美国锦兴联合投资公司占25%,其余事项按原批复内容不变。
此后,厦门市人民政府向厦门火炬特材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厦资字[1991]050号)。
1994年1月20日,厦门农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夏信会验字[1994]第032号),厦门火炬特材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50万元,截至1993年9月30日,公司实际收到投资者首期投入资本共计人民币985.50万元;截至1993年12月29日,公司实际收到投资者第二期投入资本美元37.50
万元,折合人民币287.50万元,至此,公司合资各方投资者均已投入资本。
1995年10月24日,厦门火炬特材完成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合闽厦总字第01017号)。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厦门火炬特材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 1 | 北京有色金属科技咨询公司 | 460.00 | 40.00 | 货币、实物 |
| 2 | 美国锦兴联合投资公司 | 287.50 | 25.00 | 货币 |
| 3 |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建设发展公司 | 230.00 | 20.00 | 货币 |
| 4 | 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厦门公司 | 172.50 | 15.00 | 货币 |
| 合计 | 1,150.00 | 100.00 | - | |
经本所律师核查,厦门市外资委在本次外方股东变更的批复中有关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仍沿用了其于1991年12月12日出具的厦外资审(1991)186号批复内容,而未采用合营各方于1993年11月10日重新签署的《厦门火炬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同》中记载的实际出资比例,厦门火炬特材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仍存在实际股权结构与厦门外资委批复及工商登记不一致的情形。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厦门火炬特材的实际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 1 | 北京有色金属科技咨询公司 | 402.50 | 35.00 | 货币、实物 |
| 2 | 美国锦兴联合投资公司 | 287.50 | 25.00 | 货币 |
| 3 |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建设发展公司 | 230.00 | 20.00 | 货币 |
| 4 | 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厦门公司 | 230.00 | 20.00 | 货币 |
| 合计 | 1,150.00 | 100.00 | - | |
③1999年2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1998年9月2日,厦门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厦门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国有资产划转的通知》(厦国资[1998]098号),该通知记载: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对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建设发展公司长期占用财政资金、拖欠应缴财政
收入问题的处理决定》(厦财监[1997]18号)和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建设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火炬公司)《关于用火炬公司部分资产及债权抵还拖欠财政资金的报告》([1997]92号),经核实,将火炬公司拟用于抵偿应还未还、应缴未缴市财政资金12,797.34万元资产,截至1998年8月31日,固定资产净值154.90万元,长期投资2,357.76万元,应收账款6,968.46万元,应收售房款247.71万元,其他房产3030.70万元,合计12,759.53万元,划转给厦门火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上划转的资产减少火炬公司资产总额并相应减少其负债总额,增加厦门火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总额。
1998年9月20日,厦门火炬特材召开董事会会议并通过决议,同意厦门火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建设发展公司在厦门火炬特材中所占有的20%股份权益,成为厦门火炬特材的新股东。1998年11月20日,厦门火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厦门公司、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与美国锦兴联合投资公司(KIMS UNITEDINVESTMENT CO.)共同签署《关于厦门火炬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资合同的修改协议》及《关于厦门火炬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协议》,就上述划转导致的改变对合资合同及公司章程进行修改。1999年1月29日,厦门外资委出具《关于同意厦门火炬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变更投资者的批复》(厦外资审[1999]059号),同意公司原合资中方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建设发展公司变更为厦门火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余事项按原批复内容不变。1999年2月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向厦门火炬特材换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厦外资字[1991]0050号)。
1999年2月12日,厦门火炬特材完成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合闽厦总字第01017号)。
厦门火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0年1月更名为厦门火炬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004年1月更名为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厦门火炬特材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 1 | 北京有色金属科技咨询公司 | 460.00 | 40.00 | 货币、实物 |
| 2 | 美国锦兴联合投资公司 | 287.50 | 25.00 | 货币 |
| 3 | 厦门火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30.00 | 20.00 | 货币 |
| 4 | 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厦门公司 | 172.50 | 15.00 | 货币 |
| 合计 | 1,150.00 | 100.00 | - | |
经本所律师核查,厦门市外资委在本次股东变更的批复中有关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仍沿用了其于1991年12月12日出具的厦外资审(1991)186号批复内容,厦门火炬特材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仍存在实际股权结构与厦门外资委批复及工商登记不一致的情形。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厦门火炬特材的实际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 1 | 北京有色金属科技咨询公司 | 402.50 | 35.00 | 货币、实物 |
| 2 | 美国锦兴联合投资公司 | 287.50 | 25.00 | 货币 |
| 3 | 厦门火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30.00 | 20.00 | 货币 |
| 4 | 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厦门公司 | 230.00 | 20.00 | 货币 |
| 合计 | 1,150.00 | 100.00 | - | |
④2002年2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00年1月21日,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企业核准变更登记通知》((2000)厦工商企变更字第032号),核准厦门火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厦门火炬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001年6月27日,厦门火炬特材召开董事会会议并通过决议,同意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厦门公司以130万元的价格转让其持有的厦门火炬特材20%股权,其中由厦门火炬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受让15%的股权,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受让5%的股权,美国锦兴联合投资公司放弃收购权;股权变动后,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持股40%,厦门火炬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持股35%,美国锦兴国际投资公司持股25%。
2001年7月18日,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厦门公司与厦门火炬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厦门公司将其持有的厦门火炬特材20%的股权以人民币1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厦门火炬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其中厦门火炬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97.5万元受让其15%的股权,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以32.5万元的价格受让其5%的股权。
2001年10月20日,厦门火炬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有色金属总院与美国锦兴联合投资公司(KIMS UNITED INVESTMENT CO.)共同签署《关于厦门火炬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资合同的修改协议》及《关于厦门火炬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资章程的修改协议》,就上述股权转让导致的改变对合资合同和合资章程进行修改。
2002年1月22日,厦门火炬特材召开董事会会议并通过决议,同意北京有色金属科技咨询公司将其持有的厦门火炬特材35%股权无偿转让给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同日,北京有色金属科技咨询公司与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就股权转让事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02年1月29日,厦门外资委出具《厦门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关于同意厦门火炬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厦外资审[2002]54号),同意厦门火炬特材以下变更事项:1、原北京有色金属科技咨询公司持有厦门火炬特材35%股权转让给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2、原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厦门公司持有厦门火炬特材5%股权转让给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3、原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厦门公司持有厦门火炬特材15%股权转让给厦门火炬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4、股东厦门火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名为厦门火炬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变更后厦门火炬特材的出资方和出资比例为: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出资460万元,占40%;厦门火炬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出资402.5万元,占35%;美国锦兴联合投资公司出资287.5万元,占25%,其余事项按原批复内容不变。
此后,厦门市人民政府向厦门火炬特材换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厦外资字[1991]0050号)。
2002年2月,厦门火炬特材完成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企合闽厦总字第01017号)。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厦门火炬特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 1 |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 460.00 | 40.00 | 货币、实物 |
| 2 | 厦门火炬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402.50 | 35.00 | 货币 |
| 3 | 美国锦兴联合投资公司 | 287.50 | 25.00 | 货币 |
| 合计 | 1,150.00 | 100.00 | - | |
根据厦门火炬特材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厦门火炬特材相关历史股东确认,厦门火炬特材自设立至本次股权转让前持续存在实际股权结构与厦门外资委批复及工商登记不一致的情形,即股东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厦门公司持股比例工商登记为15%而非实际情况的20%,北京有色金属科技咨询公司持股比例工商登记为40%而非实际情况的35%。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厦门火炬特材工商登记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已与实际相符,上述瑕疵事项不会影响厦门火炬特材设立及存续的合法性。针对上述事项,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出具《关于厦门火炬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相关事项意见的复函》予以确认。
⑤2004年10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04年1月16日,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企业核准变更登记通知》((2004)厦工商企变更字第020号),核准厦门火炬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
2004年5月29日,厦门火炬特材召开董事会会议并通过决议,同意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厦门火炬特材35%股权以人民币327.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厦门火炬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004年6月1日,厦门火炬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与美国锦兴联合投资公司(KIMS UNITED INVESTMENT CO.)共同签署《关
于厦门火炬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资合同的修改协议》及《关于厦门火炬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资章程的修改协议》,鉴于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下发的厦高管计财[2004]12号文《关于批准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参股企业股权划转的批复》将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在厦门火炬特材的股权划转给厦门火炬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合营各方就该划转导致的改变对合资合同及公司章程进行修改。2004年9月8日,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火炬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2004年9月13日,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同意厦门火炬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厦高管审[2004]134号),同意厦门火炬特材投资方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厦门火炬特材35%股权及其债权债务转让给厦门火炬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余事项按原批复内容不变。此后,厦门市人民政府向厦门火炬特材换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厦外资字[1991]0050号)。
2004年10月,厦门火炬特材完成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企合闽厦总字第01017号)。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厦门火炬特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 1 |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 460.00 | 40.00 | 货币、实物 |
| 2 | 厦门火炬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402.50 | 35.00 | 货币 |
| 3 | 美国锦兴联合投资公司 | 287.50 | 25.00 | 货币 |
| 合计 | 1,150.00 | 100.00 | - | |
⑥2014年5月,注册资本增加至2,669.45万元
2014年1月20日,厦门火炬特材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并通过决议,同意厦门火炬特材的投资总额由原2,000万元增至4,525万元,注册资本由原
1,150万元增至2,669.45万元。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以现金出资2,000万元,其中1,368.04万元增至注册资本,631.96万元增至资本公积;厦门火炬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525万元,其中151.41万元增至注册资本,373.59万元增至资本公积。同日,厦门火炬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美国锦兴联合投资公司共同签署《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厦门火炬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合营各方合资经营厦门火炬特材,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4,525万元,注册资本为2,669.45万元,其中厦门火炬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553.9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75%;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出资1,828.0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8.48%;美国锦兴联合投资公司出资287.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77%。2014年2月14日,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同意厦门火炬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夏高管审[2014]50号),同意厦门火炬特材投资总额由原2,000万元增至4,525万元,注册资本由原1,150万元增至2,669.45万元,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以现金出资2,000万元,其中1,368.04万元增至注册资本,631.96万元增至资本公积;厦门火炬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525万元,其中151.41万元增至注册资本,373.59万元增至资本公积。
2014年2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换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夏外资字[1991]0050号)。2014年2月28日,厦门中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夏中圣所验字(2014)第006号),截至2014年2月27日止,已收到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和厦门火炬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1,519.45万元,均为货币出资;变更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669.45万元,实收资本2,669.45万元。2014年5月9日,厦门火炬特材完成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50298400002040)。
本次增资完成后,厦门火炬特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 1 |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 1,828.04 | 68.48 | 货币、实物 |
| 2 | 厦门火炬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553.91 | 20.75 | 货币 |
| 3 | 美国锦兴联合投资公司 | 287.50 | 10.77 | 货币 |
| 合 计 | 2,669.45 | 100.00 | - | |
根据厦门火炬特材的工商登记资料及董事会决议、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决策文件、厦门火炬特材本次增资存在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实际出资金额及出资方式和工商登记不一致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2013年7月23日,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召开第二十五期院务会并通过决议,原则同意以轧制生产线和阳极生产线资产合计2,738万元和2,000万元现金对厦门火炬特材实施增资扩股。
2013年12月16日,厦门火炬特材召开董事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以阳极生产线和轧制生产线相关资产计2,738万元(根据北方亚事评报字[2013]第076号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2012年12月31日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阳极、轧制两条生产线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为2,738.78万元)和现金2,000.00万元对厦门火炬特材实施增资,其中1,368.04万元计入注册资本,3,369.96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厦门火炬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增资525万元,其中151.41万元计入注册资本,373.59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上述增资款均已实际缴纳,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出资的生产线已实际交付至厦门火炬特材。美国锦兴联合投资公司作为当时股东之一未参与此次增资,其已承诺放弃同比例增资的优先认购权,本次增资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⑦2015年6月,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5年4月24日,厦门火炬特材召开董事会并通过决议,同意美国锦兴联合投资公司经其持有的10.77%股权以287.50万元转让给柬埔寨锦兴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同日,美国锦兴联合投资公司与柬埔寨锦兴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同日,厦门火炬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柬埔寨锦兴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中外合资经营厦门火炬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合营各方合资经营厦门火炬特材,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4,525万元,注册资本为2,669.45万元,其中厦门火炬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553.9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75%;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出资1,828.0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8.48%;柬埔寨锦兴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出资287.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77%。
2015年5月18日,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同意厦门火炬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夏高管审[2015]345号),同意美国锦兴联合投资公司将其所持公司10.77%股权及相应义务转让给柬埔寨锦兴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换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夏外资字[1991]0050号)。
2015年6月10日,厦门火炬特材完成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350298400002040)。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厦门火炬特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 1 |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 1,828.04 | 68.48 | 货币、实物 |
| 2 | 厦门火炬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553.91 | 20.75 | 货币 |
| 3 | 柬埔寨锦兴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 287.50 | 10.77 | 货币 |
| 合 计 | 2,669.45 | 100.00 | - | |
⑧2021年6月,第六次股权转让
2021年5月6日,厦门火炬特材召开2021年度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并通过决议,同意中国有研将其持有的厦门火炬特材68.48%股权作价8,080.6428万元对有研复材进行增资。
同日,中国有研、有研工研院、有研复材与厦门火炬特材共同签署《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有研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关于有研金属复材技术有限公
司之增资协议》。2021年6月18日,厦门火炬特材完成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103305)。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厦门火炬特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 1 | 有研复材 | 1,828.04 | 68.48 | 货币、实物 |
| 2 | 厦门火炬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553.91 | 20.75 | 货币 |
| 3 | 柬埔寨锦兴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 287.50 | 10.77 | 货币 |
| 合 计 | 2,669.45 | 100.00 | - | |
⑨2023年12月,第七次股权转让
2023年11月30日,厦门火炬特材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柬埔寨锦兴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厦门火炬特材10.77%股权以2,700万元转让给厦门柬美锦兴投资有限公司。2023年11月4日,柬埔寨锦兴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与厦门柬美锦兴投资有限公司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23年12月19日,厦门火炬特材完成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103305)。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厦门火炬特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 1 | 有研复材 | 1,828.04 | 68.48 | 货币 |
| 2 | 厦门火炬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553.91 | 20.75 | 货币 |
| 3 | 厦门柬美锦兴投资有限公司 | 287.50 | 10.77 | 货币 |
| 合 计 | 2,669.45 | 100.00 | - | |
⑩2024年5月,第八次股权转让
2024年4月30日,厦门火炬特材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厦门柬美锦兴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厦门火炬特材10.77%股权作价
3,016万元进行转让,其中元禾厚望鑫材以2,000.万元受让7.1419%股权,元禾厚望创新以1,016万元受让3.6281%股权。2024年5月6日,厦门柬美锦兴投资有限公司与元禾厚望鑫材、元禾厚望创新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24年5月8日,厦门火炬特材完成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103305)。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厦门火炬特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 1 | 有研复材 | 1,828.04 | 68.48 | 货币 |
| 2 | 厦门火炬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553.91 | 20.75 | 货币 |
| 3 | 元禾厚望鑫材 | 190.65 | 7.14 | 货币 |
| 4 | 元禾厚望创新 | 96.85 | 3.63 | 货币 |
| 合 计 | 2,669.45 | 100.00 | - | |
?2024年6月,第九次股权转让
2024年6月11日,厦门火炬特材召开2024年第三次股东会议并通过决议,同意厦门火炬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厦门火炬特材20.75%股权(对应认缴出资553.91万元,实缴出资553.91万元)作价5,513.2662万元转让给有研复材;元禾厚望创新将其持有的厦门火炬特材3.6281%股权(对应认缴出资
96.85万元,实缴出资96.85万元)作价963.9830万元转让给有研复材;元禾厚望鑫材将其持有的厦门火炬特材7.1419%股权(对应认缴出资190.65万元,实缴出资190.65万元)作价1,897.6083万元转让给有研复材。
2024年6月11日,厦门火炬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元禾厚望创新、元禾厚望鑫材与有研复材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24年6月17日,厦门火炬特材完成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103305)。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厦门火炬特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 1 | 有研复材 | 2,669.45 | 100.00 | 货币 |
| 合 计 | 2,669.45 | 100.00 | - | |
3.东莞复材
(1)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东莞)有限公司 | |||
| 成立日期 | 2023年10月19日 | |||
| 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MAD23U8G21 | |||
| 注册资本 | 1,332.33万元 | |||
| 法定代表人 | 李平 | |||
| 住所 | 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水边宝马路10号 | |||
| 经营期限 | 2023年10月19日至无固定期限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合金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模具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登记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有研复材 | 999.25 | 75.00 | |
| 2 | 江星辉 | 333.08 | 25.00 | |
| 合计 | 1,332.33 | 100.00 | ||
(2)设立及股本演变
①2023年10月,东莞复材设立
2023年10月18日,有研复材与江星辉共同签署《有研金属复合材料(东莞)有限公司章程》。
2023年10月19日,东莞复材完成工商设立登记并取得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D23U8G21)。
2025年4月10日,信永中和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5BJAA16B0503),截至2023年11月30日,东莞复材已收到股东有研复材和江星辉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600万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其中有研复材出资450万元,江星辉出资150万元。
东莞复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 1 | 有研复材 | 450.00 | 75.00 | 货币 |
| 2 | 江星辉 | 150.00 | 25.00 | 货币 |
| 合计 | 600.00 | 100.00 | - | |
②2025年3月,注册资本增加至1,332.33万元
2024年12月25日,东莞复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600万元变更为1,332.33万元,其中江星辉以货币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83.08万元,有研复材以货币认缴新增注册资本549.25万元。
2025年3月12日,东莞复材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D23U8G21)。
2025年4月10日,信永中和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5BJAA16B0503),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东莞复材已收到股东有研复材和江星辉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732.33万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其中有研复材货币出资750万元(549.25万元计入实收资本,200.7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江星辉货币出资250万元(183.08万元计入实收资本,66.92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本次增资完成后,东莞复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 1 | 有研复材 | 999.25 | 75.00 | 货币 |
| 2 | 江星辉 | 333.08 | 25.00 | 货币 |
| 合计 | 1,332.33 | 100.00 | - | |
4.北京特材
(1)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北京有研特材科技有限公司 |
| 成立日期 | 2017年1月10日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2MA00B8LW4D |
| 注册资本 | 100万元人民币 | |||
| 法定代表人 | 温军国 | |||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号9号楼一层101房间 | |||
| 经营期限 | 2017年1月10日至无固定期限 | |||
|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销售金属材料;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股权结构 |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厦门火炬特材 | 100.00 | 100.00 | |
| 合计 | 100.00 | 100.00 | ||
(2)设立及股本演变
北京特材设立后未发生股本变化,其设立的基本情况如下:
2016年12月29日,厦门火炬特材签署《北京有研特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1月10日,北京特材完成工商设立登记并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00B8LW4D)。
2025年4月10日,信永中和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5BJAA16B0504),北京特材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截至2017年12月21日,北京特材已收到股东厦门火炬特材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10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北京特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 1 | 厦门火炬特材 | 100.00 | 100.00 | 货币 |
| 合计 | 100.00 | 100.00 | - | |
5.忻州复材
(1)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有研金属复材(忻州)有限公司 |
| 成立日期 | 2022年12月18日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991MAC6H2GM4Y | |||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 | |||
| 法定代表人 | 温军国 | |||
| 住所 | 山西省忻州市忻州经济开发区汾源东街项目孵化基地101办公用房09号 | |||
| 经营期限 | 2022年12月18日至无固定期限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有色金属合金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高铁设备、配件制造;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民用航空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登记机关 |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 |||
|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厦门火炬特材 | 5,000.00 | 100.00 | |
| 合计 | 5,000.00 | 100.00 | ||
(2)设立及股本演变
忻州复材设立后未发生股本变化,其设立的基本情况如下:
2022年12月16日,厦门火炬特材签署《有研金属复材(忻州)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12月18日,忻州复材完成工商设立登记并取得山西忻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991MAC6H2GM4Y)。
2025年4月10日,信永中和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5BJAA16B0505),截至2024年11月14日,忻州复材已收到股东厦门火炬特材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5,00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忻州复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 1 | 厦门火炬特材 | 5,000.00 | 100.00 | 货币 |
| 合计 | 5,000.00 | 100.00 | - | |
6.厦门火炬特材同安销售处
| 公司名称 | 厦门火炬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同安销售处 |
| 成立日期 | 2023年1月16日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200MAC7NF8E7E |
| 负责人 | 李祥 |
| 住所 | 厦门市同安区同源路327号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登记机关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7.厦门火炬特材温州销售部
| 公司名称 | 厦门火炬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温州销售部 |
| 成立日期 | 2022年9月22日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382MAC04B2P84 |
| 负责人 | 张浩 |
| 住所 | 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柳江村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凭总公司授权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登记机关 |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8.厦门火炬特材深圳销售部
| 公司名称 | 厦门火炬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深圳销售部 |
| 成立日期 | 2002年2月27日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7362715674 |
| 负责人 | 赵中华 |
| 住所 |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埔厦路86号新城广场106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销售本公司生产的高精度金属带材、无氧电磁线材、黄铜棒材。 |
| 登记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上述投资的企业均为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发行人投入子公司的资产均已依法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的法律风险,发行人持有子公司的股权不存在质押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获取发行人的合同台账并查验发行人提供的截至报告期末履行完毕及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销售、借款合同,以及全部授信、担保合同、租赁合同等重大合同;2.查阅发行人合同相关管理制度;3.就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外重大担保事项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4.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函证、走访;5.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询重大合同相对方的工商登记信息;6.向发行人存款银行发函询证;7.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员工名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8.查阅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9.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网、信用中国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查询发行人涉诉情况;10.就侵权之债等事项取得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等;11.查阅其他相关重要文件。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重大合同
1.重大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已履行、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金额(与同一交易主体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发生的相同内容或性质的合同累计计算)在1,000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年度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采购框架协议或其他重要采购合同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表二:发行人的重大合同”之“2-1 发行人重大采购合同列表”。
2.重大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已履行、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金额(与同一交易主体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发生的相同内容或性质的合同累计计算)在1,500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年度交易金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销售框架协议或其他重要销售合同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表二:发行人的重大合同”之“2-2 发行人重大销售合同列表”。
3.授信、借款、担保合同
(1)授信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履行、正在履行的授信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同名称 | 合同编号 | 被授信人 | 授信银行 | 授信金额(万元) | 授信期限 | 履行情况 |
| 1 | 《融资额度协议》 | BC20231016 00001263 | 有研复材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1,000.00 | 2023.12.26- 2024.06.14 | 履行完毕 |
| 2 | 《授信协议》 | 2024世纪城授信1218 | 有研复材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3,000.00 | 2024.09.25- 2025.09.24 | 正在履行 |
| 3 | 《授信协议》 | 2022世纪城授信1111 | 有研复材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2,000.00 | 2022.11.04-2023.11.03 | 履行完毕 |
| 4 | 《最高额抵押融资协议》 | 202212190410001240794432 | 厦门火炬特材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 | 5,715.10 | 2022.12.19-2028.12.18 | 正在履行 |
(2)借款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履行、正在履行的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借款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同名称 | 合同编号 | 借款人 | 贷款方 | 借款金额(万元) | 借款期限 | 履行情况 |
| 1 |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 0020000054-2023(海淀)字02590号 | 有研复材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 | 2,000.00 | 2023.11.28- 2024.11.27 | 履行完毕 |
| 2 |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 0020000054-2022(海淀)字01501号 | 有研复材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 | 1,000.00 | 2022.07.28- 2023.07.27 | 履行完毕 |
| 3 | 《资金中心贷款协议书》 | G12620226104015 | 廊坊复材 | 中国有研 | 1,000.00 | 2022.06.15- 2024.06.14 | 履行完毕 |
| 4 | 《资金中心贷款协议书》 | G12620226104002 | 廊坊复材 | 中国有研 | 1,000.00 | 2022.01.21- 2024.01.20 | 履行完毕 |
| 5 | 《资金中心贷款协议书》 | G12620216104019 | 廊坊复材 | 中国有研 | 2,000.00 | 2021.09.16- 2023.09.15 | 履行完毕 |
(3)抵押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履行、正在履行的抵押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抵押人 | 债权人 | 债务人 | 合同名称及编号 | 抵押金额(万元) | 抵押物 | 抵押期限 | 履行情况 |
| 1 | 厦门火炬特材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 | 厦门火炬特材 | 《最高额抵押合同》(0410000285-2022年同安(抵)字0228号) | 5,715.10 | 不动产 | 2022.12.19-2028.12.18 | 正在履行 |
(4)保证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履行、正在履行的保证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保证人 | 债权人 | 债务人 | 合同名称及编号 | 担保金额(万元) | 担保期限 | 履行情况 |
| 1 | 厦门火炬特材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 | 北京特材 | 《最高额保证合同》(0020000054-2024年海淀(保)字0281号) | 1,000.00 | 2024.06.14-2027.06.13 | 正在履行 |
| 2 | 厦门火炬特材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 | 北京特材 | 《最高额保证合同》(0020000054-2021年海淀(保)字0028号) | 1,000.00 | 2021.06.07-2024.06.06 | 履行完毕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不存在潜在纠纷,截至报告期末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上述合同均是以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侵权之债
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已披露的债权
债务和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因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正常发生的往来款,不存在争议或纠纷。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不存在潜在纠纷,截至报告期末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上述合同均是以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除已披露的债权债务和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因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正常发生的往来款,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历次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及备案表、出资凭证;2.查阅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3.取得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4.查阅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5.查阅发行人相关资产购买、出售的交易文件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未发生合并、分立、减资的行为。发行人历次增资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二)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历次股本变动”。
本所律师经核查增资的有关文件,认为发行人上述增资行为符合当时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的相应指标50%以上的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的情况。
(三)发行人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计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未发生合并、分立、减资的行为,发行人增资行为符合当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资料;2.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三会会议文件;3.查阅发行人设立至今历次修订的《公司章程》及修正案;4.查阅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5.查阅其他相关重要文件。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变更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发行人自2024年5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情况如下:
| 公司章程备案时间 | 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 修改的主要内容 |
| 2024年5月23日 | 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因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公司章程》 |
| 公司章程备案时间 | 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 修改的主要内容 |
| 2024年6月11日 |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因增加注册资本,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 |
| 2025年5月23日 |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启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二)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
经核查,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组织机构、股份的发行与转让、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的职责和权限、关联交易的回避和决策程序、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章程的修改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公司章程(草案)》系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载明上市公司章程应载明的全部事项,内容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系按照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内容合法有效。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
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文件;2.查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3.查阅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4.查阅发行人的组织架构图及部门职能介绍;5.查阅其他相关重要文件。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且截至2025年5月23日,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以及各业务部门等组织机构构成。2025年5月23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适用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议案,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再设置监事会。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依法设置了股东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以及各业务部门等组织机构,基本情况如下:
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2.董事会为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设独立董事3名,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3.报告期内且截至2025年5月23日,发行人设监事会,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和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等实施监督。监事会设3名监事,由2名股东(大)会选举的股东代表监事和1名公司职工代
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2025年5月23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再设置监事会。
4.发行人经营管理层包括:总经理1名,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副总经理2名,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财务总监1名,负责公司财务工作;董事会秘书1名,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工作;总法律顾问1名,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发行人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由发行人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发行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5.发行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置了包括合规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研究开发部、生产运营部等职能部门,各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职责。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1.2024年5月18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23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经核查,该等议事规则分别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召开程序、议事方式等,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为进一步完善发行人的法人治理结构,除《公司章程》和上述议事规则外,发行人还制定了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审批权限、决策程序、监督和制约、管理办法等进行系统的规范,主要包括《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上述议事规则和规章制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情况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签到册、议案、决议及会议记录等有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有效,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以及各业务部门等组织机构,上述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上述议事规则和规章制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有效,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招股说明书》;2.取得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个人信用报告》;3.查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4.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网、信用中国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网站检索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诚信记录情况;5.查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相关学位证明文件;6.查验发行人提供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文件;7.取得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的关于任职资格的声明;8.查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9.查阅发行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的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文件;10.取得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11.取得发行人董事、审计委
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诺文件;12.查阅其他相关重要文件。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情况
1.发行人现任董事
发行人董事会现有7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具体如下:
| 机构 | 姓名 | 职务 | 选举/聘任程序 | 任期 |
| 董事会 | 樊建中 | 董事长 | 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 2024.05.18-2027.05.17 |
| 陈春生 | 董事、总经理 | 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 2024.05.18-2027.05.17 | |
| 江轩 | 董事 | 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 2024.05.18-2027.05.17 | |
| 尹娇 | 董事 | 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 2024.05.18-2027.05.17 | |
| 林均品 | 独立董事 |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 2024.12.19-2027.05.17 | |
| 宋建波 | 独立董事 | 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 2024.05.18-2027.05.17 | |
| 张地峰 | 独立董事 | 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 2024.05.18-2027.05.17 |
发行人董事简历如下:
(1)樊建中,男,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1988年9月至1992年7月就读于西安公路学院(现长安大学)热加工工艺及设备专业,获学士学位;1992年9月至1997年11月就读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复合材料专业,获博士学位。1997年11月至2018年1月历任有研总院国家复合材料工程中心课题组长、副主任、主任;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任有研工研院副总经理;2019年9月至今历任有研复材执行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目前任发行人董事长、党总支书记。
(2)陈春生,男,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1999年9月至2003年7月就读于西北工业大学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2005年9月至2007年6月就读于西北工业大学材料学
专业,获硕士学位。2003年7月至2005年8月历任西北工业大学材料学院团委书记、辅导员;2007年7月至2019年8月历任有研总院国家复合材料工程中心研究员、市场经营部部长、副主任;2019年9月至今历任有研复材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目前任发行人董事、总经理。
(3)江轩,男,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1982年9月至1986年7月就读于中南工业大学金属材料及热处理专业,获学士学位;2000年9月至2003年7月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86年7月至2000年10月历任有研总院稀贵所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副所长;2000年10月至2011年12月任有研亿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11年12月至2017年12月任有研总院院长助理;2017年12月至2020年4月历任国标(北京)检验有限公司董事长、国合通测测试评价认证股份公司董事长;2020年4月至今任中国有研规划发展部高级专务。目前任发行人董事。
(4)尹娇,女,198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学士学位。2003年9月至2007年7月就读于中央民族大学法学与英语专业,获法学、文学学士学位。2007年8月至2010年10月任职于北京国晶辉红外光学有限公司;2010年10月至2019年4月任职于有研总院;2019年4月至今历任中国有研合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目前任发行人董事。
(5)林均品,男,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位,教授。1979年9月至1983年7月就读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材料学专业,获学士学位;1983年9月至1989年6月就读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材料学专业,获硕士学位;1990年12月至1993年7月就读于北京科技大学材料物理专业,获博士学位。1993年7月至今任北京科技大学新金属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副教授、教授。目前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6)宋建波,女,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位,教授。1984年9月至1988年7月就读于大连理工大学管理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1988年9月至1991年3月就读于大连理工大学财务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1997年9月至2000年7月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专业,获博士学位。1991年3月至1997年6月任大连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2000年7月至今任中
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目前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7)张地峰,男,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位。2000年9月至2004年7月就读于扬州大学材料工程专业,获工学学士学位;2005年9月至2007年7月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专业,获法律硕士学位。2007年7月至2008年8月任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企业管理部法务主管;2008年9月至2019年3月历任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部法务经理、法律部副部长、法律合规部部长;2019年8月至2021年3月任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顾问;2021年5月至今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常委、高级顾问、能源与自然资源法律中心执行主任。目前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年5月23日,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发行人审计委员会成员为宋建波、尹娇、张地峰,宋建波为召集人。前述董事的简历详见“十五、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之“(一)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情况”之“1.发行人现任董事”。
3.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现有高级管理人员4人,具体如下:
| 机构 | 姓名 | 职务 | 选举/聘任程序 | 任期 |
| 高级管理人员 | 陈春生 | 总经理 | 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 | 2024.05.18-2027.05.17 |
| 赵彩霞 |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 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及第十次会议聘任 | 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2024.05.18-2027.05.17 董事会秘书:2025.06.11-2027.05.17 | |
| 马志新 | 副总经理 | 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 | 2024.05.18-2027.05.17 | |
| 刘彦强 | 副总经理 | 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聘任 | 2024.11.06-2027.05.17 |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如下:
(1)陈春生,详见“十五、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之“(一)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情况”之“1.发行人现任董事”。
(2)赵彩霞,女,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学士学位。1990年9月至1994年7月就读于北京经济学院审计学专业,获学士学位。1994年7月至2001年12月任有研总院财务专员;2001年12月至2013年4月任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3年4月至2021年5月任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21年6月至今任发行人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2025年6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会秘书。
(3)马志新,男,197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1995年9月至1999年7月就读于武汉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2001年9月至2004年4月就读于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材料加工专业,获硕士学位;2004年9月至2008年12月就读于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材料学专业,获博士学位。2004年4月至2014年1月历任有研总院课题组副组长、组长;2014年1月至今历任厦门火炬特材副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不设董事会);2021年5月至今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4)刘彦强,男,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2000年9月至2004年7月就读于吉林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2004年9月至2009年7月就读于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材料学专业,获博士学位。2009年8月至2018年1月任职于有研总院国家复合材料工程中心;2018年1月2022年4月任职于有研工研院有色金属复合材料事业部;2022年4月至今历任发行人研究开发部主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4.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
发行人现有核心技术人员9名,具体如下:
| 核心技术人员 | 姓名 | 职务 |
| 樊建中 | 发行人党总支书记、董事长 | |
| 马志新 | 发行人副总经理 |
| 刘彦强 | 发行人副总经理 |
| 聂俊辉 | 发行人研究开发部主任、东莞复材总经理 |
| 魏少华 | 发行人生产运营部主任、廊坊复材总经理 |
| 高明伟 | 东莞复材副总经理 |
| 李祥 | 厦门火炬特材副总经理 |
| 温军国 | 忻州复材总经理、北京特材董事(不设董事会) |
| 李豹 | 忻州复材副总经理 |
发行人现有核心技术人员简历如下:
(1)樊建中,详见“十五、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之“(一)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情况”之“1.发行人现任董事”。
(2)马志新,详见“十五、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之“(一)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情况”之“3.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3)刘彦强,详见“十五、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之“(一)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情况”之“3.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4)聂俊辉,男,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2002年9月至2006年6月就读于武汉科技大学金属材料学专业,获学士学位;2006年9月至2008年6月就读于北京科技大学材料学专业,获硕士学位;2008年9月至2011年11月就读于北京科技大学材料学专业,获博士学位。2012年1月至2017年12月任有研总院加工事业部研究助理;2018年1月至2022年7月任有研工研院新材料应用中心高级研究主管;2022年8月至今历任有研复材工艺技术部副主任、研究开发部主任、工艺技术部主任、研究开发部主任;2024年1月至今任东莞复材总经理。
(5)魏少华,男,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位,
正高级工程师。2002年9月至2006年7月就读于东北大学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2006年9月至2009年7月就读于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获硕士学位;2014年9月至2020年7月就读于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获博士学位。2009年7月至2017年12月任职于有研总院国家复合材料工程中心;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任职于有研工研院;2020年1月至今历任有研复材车间副主任、生产部副主任、生产运营部主任;2022年2月至今历任廊坊复材副总经理、总经理。
(6)高明伟,男,199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2007年9月至2011年7月就读于安徽工业大学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2011年9月至2013年7月就读于东北大学材料加工工程专业,获硕士学位。2013年7月至2017年12月任有研总院研究员;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任职于有研工研院;2020年1月至今历任发行人生产部副主任、生产部主任;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任忻州复材副总经理;2025年1月至今任东莞复材副总经理。
(7)李祥,男,198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2002年9月至2006年7月就读于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2006年9月至2009年7月就读于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材料加工工程专业,获硕士学位。2009年7月至今历任厦门火炬特材研发部助理、研发部经理、总经理助理、事业部副总经理、厦门火炬特材同安销售处总经理、副总经理。
(8)温军国,男,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2000年9月至2004年6月就读于中国矿业大学工程力学专业,获学士学位;2004年9月至2007年6月就读于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材料加工工程专业,获硕士学位。2007年7月至2013年12月任有研总院研发工程师;2014年1月至2022年12月历任厦门火炬特材研发部经理、技术中心总监;2022年12月至今任忻州复材董事(不设董事会)、总经理;2024年12月至今任北京特材董事(不设董事会)。
(9)李豹,男,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位,
正高级工程师。2001年9月至2005年7月就读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2005年7月至2011年8月就读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材料加工工程专业,获硕博学位。2011年9月至2017年12月任有研总院高级研究助理;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任有研工研院技术主管;2020年1月至2022年10月任有研复材工艺技术部副主任;2022年11月至2024年12月任廊坊复材副总经理;2025年1月至今任忻州复材副总经理。
根据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承诺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178条规定之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发行人的关联方”部分已披露的任职情况外,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兼职情况如下:
| 姓名 | 兼职单位 | 兼职职务 | 兼职单位与发行人关系 | 是否在兼职单位领薪 |
| 陈春生 | 北京复迈辉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有研复材员工持股平台 | 否 |
| 陈春生 | 中国有色金属学会青年工作委员会 | 秘书长 | 无 | 否 |
| 陈春生 | 中国有色金属学会 | 理事 | 无 | 否 |
| 陈春生 | 中国核学会核材料分会 | 副秘书长 | 无 | 否 |
| 陈春生 | 中国材料研究学会青年工作委员会 | 常务理事 | 无 | 否 |
| 陈春生 |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铸造分会 | 理事 | 无 | 否 |
| 陈春生 | 中国材料研究学会凝固科学技术委员会 | 理事 | 无 | 否 |
| 尹娇 | 有研资源环境技术研究院(北京)有限公司 | 监事 | 有研复材控股股东中国有研的全资子公司 | 否 |
| 姓名 | 兼职单位 | 兼职职务 | 兼职单位与发行人关系 | 是否在兼职单位领薪 |
| 江轩 |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有研复材控股股东中国有研控制的其他企业 | 否 |
| 林均品 | 中国材料研究学会 | 理事 | 无 | 否 |
| 林均品 | 中国材料研究学会金属间化合物与非晶合金委员会 | 副理事长 | 无 | 否 |
| 林均品 | 《中国材料进展》 (主办单位:国防科技工业精密塑性成形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 编委 | 无 | 否 |
| 林均品 | 《精密成形工程》(主办单位:中国材料研究学会) | 编委 | 无 | 否 |
| 宋建波 |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无 | 是 |
| 宋建波 |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无 | 是 |
| 宋建波 | 北京凝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无 | 是 |
| 宋建波 | 河南油田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无 | 是 |
| 宋建波 |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无 | 是 |
注:宋建波目前担任3家已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其中,根据《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宋建波在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任期为2022年8月19日至2025年8月18日;根据《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报告》,宋建波在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任期为2019年12月18日至2025年12月19日;根据《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宋建波在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任期为2024年7月25日至2027年7月24日。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发行人最近二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情况如下:
1.董事变化情况
| 时间 | 变更前的情况 | 变更后的情况 | 选举/聘任程序 |
| 2023.09.30 | 樊建中(董事长)、陈春生、江轩、米绪军、傅强(职工董事)、霍承松、尹娇 | 樊建中(董事长)、陈春生、江轩、傅强(职工董事)、霍承松、尹娇 |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米绪军辞任董事 |
| 2023.11.30 | 樊建中(董事长)、陈春生、江轩、傅强(职工董事)、霍承松、尹娇 | 樊建中(董事长)、陈春生、江轩、傅强(职工董事)、霍承松、尹娇、杨志民 |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新增杨志民为董事 |
| 2024.05.18 | 樊建中(董事长)、陈春生、 | 樊建中(董事长)、陈春生、 | 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 |
| 时间 | 变更前的情况 | 变更后的情况 | 选举/聘任程序 |
| 江轩、傅强(职工董事)、霍承松、尹娇、杨志民 | 江轩、尹娇、黄建云、宋建波、张地峰 | 大会选举董事、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樊建中为董事长 | |
| 2024.12.19 | 樊建中(董事长)、陈春生、江轩、尹娇、黄建云、宋建波、张地峰 | 樊建中(董事长)、陈春生、江轩、尹娇、林均品、宋建波、张地峰 | 股份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林均品为独立董事 |
2.监事变化情况
| 时间 | 变更前的情况 | 变更后的情况 | 选举/聘任程序 |
| 2024.05.18 | 滕丽娟 | 滕丽娟(监事会主席)、韩晨华、张冉(职工监事) | 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2024年4月28日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张冉为职工监事,股份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滕丽娟为监事会主席 |
| 2025.05.23 | 滕丽娟(监事会主席)、韩晨华、张冉(职工监事) | - |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撤销监事会 |
3.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 时间 | 变更前的情况 | 变更后的情况 | 选举/聘任程序 |
| 2024.05.18 | 总经理:陈春生 副总经理:马志新 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赵彩霞 | 总经理:陈春生 副总经理:马志新 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赵彩霞 | 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
| 2024.11.06 | 总经理:陈春生 副总经理:马志新 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赵彩霞 | 总经理:陈春生 副总经理:马志新、刘彦强 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赵彩霞 | 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聘任刘彦强为副总经理 |
| 2025.06.11 | 总经理:陈春生 副总经理:马志新、刘彦强 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赵彩霞 | 总经理:陈春生 副总经理:马志新、刘彦强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赵彩霞 | 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聘任赵彩霞为董事会秘书 |
4.核心技术人员变化情况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人员的变化符合有关规定,所发生的变化主要是因发行人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所致,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核心管
理团队保持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发行人现有3名独立董事,分别为林均品、宋建波、张地峰,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宋建波为会计专业人士。2024年5月18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人数、职权范围等进行规定。
2025年5月23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修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独立董事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设置、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符合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2.取得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或当地信用中国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3.查验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查询;4.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和纳税凭证;5.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财政补贴记录、政府文件、收款凭证等;6.取得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等;7.查阅其他相
关重要文件。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和税收优惠
1.发行人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 增值税 |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 13、9、6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缴 | 7、5 |
| 教育费附加 |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缴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缴 | 2 |
| 企业所得税 |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 25、15 |
存在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主体的,情况如下:
| 纳税主体 | 税率(%) |
| 有研复材 | 15 |
| 厦门火炬特材 | 15 |
| 廊坊复材 | 25 |
| 忻州复材 | 25 |
| 东莞复材 | 25 |
| 北京特材 | 25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税收优惠
(1)企业所得税
有研复材于2021年10月25日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批准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
GR202111002144,有效期三年;该证书届满后有研复材通过复审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于2024年10月29日批准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2411001443,有效期三年。厦门火炬特材于2020年10月21日取得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批准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2035100402,有效期三年;该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厦门火炬特材通过复审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于2023年11月22日批准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2335100824,有效期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4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修订)》(国科发火[2016]32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2018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税收优惠。据此,报告期内有研复材、厦门火炬特材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15%的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专利收费项目中增加单独指定费子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2〕13号)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征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据此,北京特材于2023年度至2024年度期间享受该税收优惠。
(2)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有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据此,有研复材以及厦门火炬特材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补助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收到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 序号 | 公司名称 | 内容 | 依据文件 | 金额(元) |
| 2024年度 | ||||
| 1 | 有研复材 | XX铝合金粉末 | 纵向课题 | 79,180.72 |
| 2 | 有研复材 | XX铝合金挤压铸件 | 纵向课题 | 20,509.59 |
| 3 | 有研复材 | XX焊丝项目 | 纵向课题 | 205,250.06 |
| 4 | 有研复材 | XX6061管材 | 纵向课题 | 99,632.63 |
| 5 | 有研复材 | XX铝网 | 纵向课题 | 421,313.20 |
| 6 | 有研复材 | XX铝基复合材料锻件工程化 | 纵向课题 | 2,265,952.94 |
| 7 | 有研复材 | 特种服役构件用高强韧铝基复合材料及构件制备 | 纵向课题 | 324,531.48 |
| 8 | 有研复材 | 高模量及超高模量铝基复合材料构件质量评价与控制 | 纵向课题 | 328,242.11 |
| 9 | 有研复材 | XX大规格铝管 | 纵向课题 | 1,304,774.00 |
| 10 | 有研复材 | XX高强铝合金粉 | 纵向课题 | 734,220.23 |
| 11 | 有研复材 | 极端环境特种服役构件用金属基复合材料考核与示范应用 | 纵向课题 | 62,474.83 |
| 12 | 有研复材 | 超大规格高强韧铝合金复合电磁铸造技术原型设计和研究 | 纵向课题 | 118,763.85 |
| 13 | 有研复材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补助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 5,500,000.00 |
| 14 | 廊坊复材 | 稳岗返还补贴 | 《河北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冀?社发〔2024〕14号) | 20,147.56 |
| 15 | 廊坊复材 | 一次性扩岗补助 | 《关于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3,000.00 |
| 16 | 厦门火炬特材 | 一次性扩岗补助 | 《厦门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2023年度?次性扩岗补助优惠政策的通知》(厦?社〔2023〕287号) | 4,500.00 |
| 17 | 厦门火炬特材 | 失业稳岗补贴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放2023年度普惠性稳岗返还 资金的公告》 | 56,878.62 |
| 18 | 厦门火炬特材 | 成长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贷款贴息项目资金 | 《厦门市?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兑现2024年度成长型中?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贷款贴息项?的通知》 | 22,800.00 |
| 19 | 厦门火炬特材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制修订资助经费 | 《厦门市?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标准化?作改?进?步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 厦府办规》(〔2020〕15号) | 250,000.00 |
| 20 | 厦门火炬特材 | 企业赴外招聘差旅费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区域性人才市场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厦人社〔2018〕245号) | 1,802.00 |
| 21 | 东莞复材 | 2024一次性扩岗补助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37号) | 1,000.00 |
| 22 | 东莞复材 | 2024年春节企业新招用员工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 | 《关于印发<2024 年春节市重点用工企业外省户籍员工返岗交通补贴的申请指引>和<2024 年春节企业新招用员工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的申请指引>的通知》(东人社发〔2024〕7 号) | 1,000.00 |
| 总计 | 11,825,973.82 | |||
| 2023年度 | ||||
| 1 | 有研复材 | XX铝合金粉末 | 纵向课题 | 27,959.37 |
| 2 | 有研复材 | XX焊丝项目 | 纵向课题 | 763,609.03 |
| 3 | 有研复材 | XX铝网 | 纵向课题 | 114,643.49 |
| 4 | 有研复材 | XX铝基复合材料锻件工程化 | 纵向课题 | 712,440.83 |
| 5 | 有研复材 | 特种服役构件用高强韧铝基复合材料及构件制备 | 纵向课题 | 1,174,048.58 |
| 6 | 有研复材 | 高模量及超高模量铝基复合材料构件质量评价与控制 | 纵向课题 | 73,430.42 |
| 7 | 有研复材 | XX大规格铝管 | 纵向课题 | 787,852.64 |
| 8 | 有研复材 | XX高强铝合金粉 | 纵向课题 | 433,779.77 |
| 9 | 有研复材 | 极端环境特种服役构件用金属基复合材料考核与示范应用 | 纵向课题 | 20,195.39 |
| 10 | 有研复材 | 超大规格高强韧铝合金复合电磁铸造技术原型设计和研究 | 纵向课题 | 90,355.13 |
| 11 | 有研复材 | XX复合材料轨道 | 纵向课题 | 2,345,735.31 |
| 12 | 有研复材 | 特种功能梯度铜合金一体化激光 3D 制造技术研究与应用 | 纵向课题 | -60,601.66 |
| 13 | 有研复材 | 新材料首批次应用项目补贴经费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23年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实施指南(第一批)>的通知》 | 320,000.00 |
| 14 | 有研复材 | 普惠小微贷款阶段性减息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对普惠小微贷款阶段性减息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50号 ) | 25,277.78 |
| 15 | 厦门火炬特材 | 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差额补助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参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22〕1号) | 2,395.20 |
| 16 | 厦门火炬特材 | 2022年第?批企业研发费?补助 | 《关于2022年第?批企业研发费?补助名单的公?》 | 250,000.00 |
| 17 | 厦门火炬特材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制修订资助经费 | 《关于2022年度标准化项目拟奖励企业名单的公示》 | 400,000.00 |
| 18 | 厦门火炬特材 |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奖励 |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工信规〔2023〕5号)、《厦门市同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同安区关于新发展阶段加快推进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同工信〔2022〕26 号) | 800,000.00 |
| 19 | 厦门火炬特材 |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款 | 《厦门市同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同安区关于新发展阶段加快推进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同工信〔2022〕26 号) | 200,000.00 |
| 20 | 厦门火炬特材 | 出口货物信用保险返还补贴款 | 《商务部 中国出?信?保险公司关于加?出?信?保险?持 做好跨周期调节进?步稳外贸的?作通知》(商财函[2022]54号) | 107,171.00 |
| 21 | 北京特材 | 23年促进外贸企业高质量发展申报补助 | 《关于?持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申报指南的通知》 | 24,951.00 |
| 22 | 忻州复材 | 招聘应届毕业生补助 | 将《??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作的通知》(?社部发〔2023〕37号) | 4,500.00 |
| 总计 | 8,617,743.28 | |||
| 2022年度 | ||||
| 1 | 有研复材 | XX铝合金粉末 | 纵向课题 | 168,758.41 |
| 2 | 有研复材 | XX铝合金挤压铸件 | 纵向课题 | 1,353,649.36 |
| 3 | 有研复材 | XX焊丝项目 | 纵向课题 | 6,670,498.40 |
| 4 | 有研复材 | XX6061管材 | 纵向课题 | 382,661.88 |
| 5 | 有研复材 | XX铝网 | 纵向课题 | 1,084,481.41 |
| 6 | 有研复材 | XX铝基复合材料锻件工程化 | 纵向课题 | 779,046.87 |
| 7 | 有研复材 | 特种服役构件用高强韧铝基复合材料及构件制备 | 纵向课题 | 2,092,131.08 |
| 8 | 有研复材 | 极端环境特种服役构件用金属基复合材料考核与示范应用 | 纵向课题 | 139,804.61 |
| 9 | 有研复材 | 特种功能梯度铜合金一体化激光 3D 制造技术研究与应用 | 纵向课题 | 1,181,367.82 |
| 10 | 有研复材 | 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专项经费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经信发〔2021〕84号) | 300,000.00 |
| 11 | 有研复材 | 促进区域经济做大做强专项经费 | 《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发展专项资??持政策的通知》(怀政发〔2016〕15号) | 300,000.00 |
| 12 | 有研复材 | 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培育资金 |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22〕5号) | 200,000.00 |
| 13 | 厦门火炬特材 | 扩岗补贴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援企业稳就业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22〕134号) | 1,500.00 |
| 14 | 厦门火炬特材 | 稳岗补贴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1〕7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援企业稳就业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22〕134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减降企业用工成本的通知》(厦人社〔2021〕149号) | 35,095.81 |
| 15 | 厦门火炬特材 | 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差额补助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参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22〕1号) | 6,837.36 |
| 16 | 厦门火炬特材 | 企业研发费用补助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的通知》(厦府规〔2020〕15号) | 424,300.00 |
| 17 | 厦门火炬特材 | 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 《关于受疫情影响企业“阶段性减免缓”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办理补贴补差和创业优惠政策的通知》(厦人社办〔2020〕34号) | 7,824.47 |
| 18 | 厦门火炬特材 | 企业增产增效奖励 | 《厦门市?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兑现2022年?季度?励企业增产增效奖励资?的通知》 | 50,000.00 |
| 19 | 厦门火炬特材 | 工业企业多接订单多生产奖励 | 《厦门市?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关于?持?业企业稳定发展的若?措施的通知》 | 221,100.00 |
| 20 | 厦门火炬特材 | 知识产权类奖励金 | 《厦门市同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同安区关于新发展阶段加快推进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同工信〔2022〕26 号) | 1,725.00 |
| 21 | 厦门火炬特材 | 2021年分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手续费 |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 2,032.08 |
| 22 | 厦门火炬特材 | 城南基地拆迁收益 | 《国有土地非住宅房屋收储协议书》 | 12,352,925.36 |
| 23 | 厦门火炬特材 | “一企一策”第二批培训补贴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明确“一企一策”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具体经办要求的函》(厦人社函〔2021〕2号) | 2,290.10 |
| 24 | 厦门火炬特材 | 第八批次以工代训补贴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效)关于做好支持企业稳岗扩岗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20〕6号) | 2,000.00 |
| 25 | 厦门火炬特材 | 吸纳省外脱贫人口就业补助 | 《2022年度同安区第二批吸纳省外脱贫人口跨省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公示》 | 532.00 |
| 26 | 厦门火炬特材 | 出口货物信用保险返还补贴款 | 《商务部 中国出?信?保险公司关于加?出?信?保险?持 做好跨周期调节进?步稳外贸的?作通知》(商财函[2022]54号) | 137,000.00 |
| 总计 | 27,897,562.02 |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所享受的政府补助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1.有研复材
2025年5月20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北京))出具《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版)》,有研复材在税务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
2.廊坊复材
2025年4月9日,燕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证明》,经与国家税务总局三河市税务局核查,复材廊坊在税收方面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厦门火炬特材
2025年2月11日,福建省经济信息中心出具《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版)》,火炬特材在税务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
4.东莞复材
2025年4月15日,信用中国(广东东莞)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东莞复材在税务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
5.忻州复材
2025年2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忻州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出具《证明》,复材忻州自2022年12月18日设立至今,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受到处罚的情形或正在被主管税务机关予以调查的情形。
6.北京特材
2025年2月1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北京))出具《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版)》,北京特材在税务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
7.厦门火炬特材同安销售处
2025年4月8日,福建省经济信息中心出具《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版)》,厦门火炬特材同安销售处在税务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
8.厦门火炬特材温州销售部
2025年4月18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出具《企业专项信用报告》,厦门火炬特材温州销售部在税务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
9.厦门火炬特材深圳销售部
2025年4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出具《无欠税证明》,厦门火炬特材深圳销售部未风险有欠税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适用的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有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所享受的政府补助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最近三年以来不存在因税务问题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主营业务产品生产项目对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评批复及环评验收文件;2.查阅发行人质量管理手册和流程文件、安全管理制度;3.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排污登记情况;4.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走访核查;5.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相关体系认证证书并登录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6.登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人民政府、“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安全生产方面的守法情况;7.查阅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或当地信用中国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8.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等;9.查阅其他相关重要文件。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
1.建设项目履行环评手续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履行环评手续的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项目名称 | 环评批复情况 | 竣工环评验收情况 |
| 有研复材 | 航空航天用高端铝合金材料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2021年6月3日,北京市怀柔区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航空航天用高端铝合金材料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怀环审字[2021]20号)。 | 2023年1月11日,验收组形成《航空航天用高端铝合金材料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
| 厦门火炬特材 | 厂房及配套设施(1#、2#厂房和3#办公楼)项目 | 2011年8月24日,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同安分局出具审批意见(厦环同批[2011]416号)。 | 2015年6月12日,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同安分局出具《关于厦门火炬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1#、2#厂房和3#办公楼)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厦环同验[2015]65号)。 |
| 高性能有色金属材料制备加工项目 | 2017年5月2日,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高性能有色金属材料制备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厦环审[2017]41号)。 | 2020年5月23日,验收组形成《厦门火炬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高性能有色金属材料制备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 |
| 廊坊复材 | 年产6,000吨新型金属基复合材料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2022年3月10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三河市分局出具审批意见(三环管字(2022)第3号)。 | 2024年1月30日,验收组形成《有研科技发展(廊坊)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新型金属基复合材料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
| 忻州复材 | 万吨高性能特种有色金属材料制备加工项目 | 2023年8月23日,忻州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出具《关于有研金属复材(忻州)有限公司万吨高性能特种有色金属材料制备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忻开审管发[2023]18号)。 | 2024年12月27日,验收组形成《有研金属复材(忻州)有限公司万吨高性能特种有色金属材料制备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
2.排污许可证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排污许可证》情况如下:
| 序号 | 公司名称 | 证书编号 | 颁发单位 | 有效期限 |
| 1 | 有研复材 | 91110116MA01MPDX9U001U | 北京市怀柔区生态环境局 | 2024.12.31-2029.12.30 |
| 2 | 厦门火炬特材 | 913502006120103305001U |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 2023.07.29-2028.07.28 |
| 3 | 廊坊复材 | 91131082MA0DHXM1XP001Q |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 2024.01.03-2029.01.02 |
| 4 | 忻州复材 | 91140991MAC6H2GM4Y001Q | 山西忻州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2024.07.02-2029.07.01 |
3.发行人报告期内关于环境保护方面违法情况的核查
根据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北京))出具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版)》、燕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福建省经济信息中心出具的《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版)》、信用中国(广东东莞)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忻州经济开发区建设环保管理部出具的《证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出具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信用广东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在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未发生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诉、上访等情况,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手续正在办理中,具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
(三)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及安全生产
经查验,发行人及子公司取得以下有关产品质量、技术及安全生产的资质认证证书:
| 序号 | 证书持有人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认证单位 | 认证内容 | 有效期 |
| 1 | 有研复材 | 航空业质量管理体 | 21438 | 普励(北京)认证有 | 民用航空铝合金锭、铝基复合材料、铝合金管的生产 | 2024.12.14-2027.12.13 |
| 序号 | 证书持有人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认证单位 | 认证内容 | 有效期 |
| 系认证 | 限责任公司 | |||||
| 2 |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03424S20404R0M | 北京航协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 金属基复合材料及其制品、铝合金材料及制品、铝合金精密型材、无缝管材(特种镍合金、特种铝合金)的研发、生产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 | 2024.07.24-2027.07.23 | |
| 3 | 厦门火炬特材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00222Q27245R2M |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 铜合金线材、带材的设计开发和生产,铜合金板材的生产、牺牲阳极的设计开发和生产管理 | 2022.12.09- 2025.12.11 |
| 4 |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 厦AQBYSIII202200039 | 厦门市应急管理协会 |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有色) | 2022.08.10-2025.08 | |
| 5 | 忻州复材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R-0795-0075-A0101-20240120 | 霁月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 有色金属牺牲阳极的设计和制造 | 2024.01.20- 2027.01.19 |
| 6 | 东莞复材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19825QA0082R0M | 北京新纪源认证有限公司 |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 2025.01.13-2028.01.12 |
根据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北京))出具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版)》、燕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福建省经济信息中心出具的《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版)》、信用中国(广东东莞)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出具的《证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出具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信用广东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及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取得了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质量体系认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及安全生产标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及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发
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及安全生产标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及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2.查阅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查阅独立董事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独立意见;4.查阅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5.查阅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备案文件;6.查阅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7.查阅其他相关重要文件。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
1.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程序
2025年5月23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内容,公司拟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 1 | 先进金属基复合材料产业化项目二期 | 64,449.83 | 64,449.83 |
| 2 | 研发中心项目 | 12,955.89 | 12,955.89 |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12,594.28 | 12,594.28 |
| 合计 | 90,000.00 | 90,000.00 | |
若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进度要求不一致,公司将根据项目
实际进度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本次发行上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解决。
2.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审批备案
经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取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情况如下: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备案文号 | 环评审批文号 |
| 1 | 先进金属基复合材料产业化项目二期 | 燕区审批投资备字(2025)11号 | 廊环三分环评[2025]第13号 |
| 2 | 研发中心项目 |
3.募投资金管理的专项规定
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作了规定,根据该制度的规定,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发行人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依法办理了投资项目审批备案手续并取得环评批复,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实施上述拟投资项目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上述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发行人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依法办理了投资项目批准备案手续,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实施上述拟投资项
目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上述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与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的业务发展规划的书面说明;2.查阅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3.查阅其他相关重要文件。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产业政策要求,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网、信用中国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税务、生态环境、土地规划、建设等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2.取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3.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案件及行政处罚相关资料;4.取得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用报告》及调查问卷、声明与承诺文件;5.查阅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文件;6.取得发行人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或当地信用中国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7.查阅其他相关重要文件。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诉讼和仲裁
1.根据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2.根据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二)行政处罚
1. 2024年4月9日,国家税收总局北京市怀柔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京怀一简罚[2024]7276号),有研复材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受到罚款800元的处罚。有研复材本次所受处罚系因超过了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规定期限所致,该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有研复材已及时整改并足额缴纳罚款。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4 号)的规定,本次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所列示的情形。因此,有研复材上述税务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出具的书面承诺及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北京))出具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版)》、燕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福建省经济信息中心出具的《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版)》、信用中国(广东东莞)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忻州经济开发区建设环保管理部出具的《证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出具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信用广东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根据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控股股东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等网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控股股东不存在可能导致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更及/或可能影响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的行政处罚。
4.据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十一、发行人的员工及社会保障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员工花名册;2.抽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3.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明细、缴费凭证;4.取得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或当地信用中国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5.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6.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进行访谈;7.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等资料;8.实地访谈发行人合作的重要劳务派遣公司;9.查阅其他相关重要文件。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员工及劳动合同签署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的员工总数(不含劳务派遣)分别为231人、398人和489人,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
| 用工方式 | 2022.12.31 | 2023.12.31 | 2024.12.31 |
| 劳动用工 | 224 | 392 | 481 |
| 退休返聘/劳务用工 | 7 | 6 | 8 |
| 劳务派遣 | 125 | 36 | 14 |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与正式员工均签署了劳动合同或退休返聘合同,不存在保留事业编制的员工。
(二)劳务派遣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作的劳务派遣单位持有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情况如下:
|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 | 证书编号 | 许可经营事项 | 有效期限 |
| 厦门市圆与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 361100FJ20220009 | 劳务派遣 | 2022.03.14-2025.03.13; 2025.04.17-2028.04.16 |
| 北京信立强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京劳派1010315B202411296754 | 劳务派遣 | 2022.10.15-2025.10.14 |
| 厦门市广纳百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 361000FJ20130046 | 劳务派遣 | 2022.05.13-2028.05.12 |
| 佳诚人才科技有限公司 | 陕劳派许字第201302002号 | 劳务派遣 | 2022.04.20-2028.03.25 |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如下:
| 时间 | 2022.12.31 | 2023.12.31 | 2024.12.31 |
| 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人) | 125 | 36 | 14 |
| 用工总量(人) | 356 | 434 | 503 |
| 劳务派遣用工占用工总量的比例 | 35.11% | 8.29% | 2.78% |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车间辅工等技术要求较低、可替代性较高的岗位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劳务派遣人员清单、劳务派遣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2022年度曾存在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占用工总量的比例超过10%的情形。对此,发行人开展了劳务派遣用工问题的积极整改工作并采取调整措施,严格控制发行人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23年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一直保持在10%以下,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
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可能存在劳务派遣用工问题受到处罚的风险,发行人控股股东已出具相关承诺承担全部损失:若发行人因报告期内劳务派遣用工超过规定比例引致纠纷而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将给予发行人全额补偿;如发行人因报告期内劳务派遣用工超过规定比例不合规而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任何处罚,将对发行人的相关损失予以全额补偿。
(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明细表、缴费凭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各期末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如下:
| 时间 | 项目 | 劳动用工人数 | 已缴纳人数 | 未缴纳人数 | 未缴纳原因 |
| 2022.12.31 | 养老保险 | 224 | 222 | 2 | ①2名员工当月申报期后入职; ②1名员工当月入职已领取失业金无法缴纳失业、生育、医疗保险 |
| 医疗保险 | 221 | 3 | |||
| 工伤保险 | 222 | 2 | |||
| 失业保险 | 221 | 3 | |||
| 生育保险 | 221 | 3 | |||
| 住房公积金 | 222 | 2 | |||
| 2023.12.31 | 养老保险 | 392 | 379 | 13 | ①1名员工原单位已缴纳当月社保; ②10名员工当月社保申报期后入职; ③2名员工因住房公积金系统自动扣款公司未及时办理增员; ④1名员工因原单位当月未办理减员,除工伤保险外,其他保险当月无法缴纳; ⑤1名员工因原单位当月未办理减员,养老及医疗保险当月无法缴纳。 |
| 医疗保险 | 379 | 13 | |||
| 工伤保险 | 379 | 13 | |||
| 失业保险 | 379 | 13 | |||
| 生育保险 | 379 | 13 | |||
| 住房公积金 | 377 | 15 | |||
| 2024.12.31 | 养老保险 | 481 | 477 | 4 | ①4名员工当月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申报期后入职,次月缴纳; ②3名员工为2024年10月入职,试用期2个月,2025年1月起缴纳住房公积金; ③1名员工为2024年11月入职,试用期2个月,2025年2月起缴纳住房公积金; ④1名员工为2024年11月入职、2025年1月离职,未缴纳住房公积金。 |
| 医疗保险 | 477 | 4 | |||
| 工伤保险 | 477 | 4 | |||
| 失业保险 | 477 | 4 | |||
| 生育保险 | 477 | 4 | |||
| 住房公积金 | 472 | 9 |
根据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北京))出具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版)》、燕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福建省经济信息中心出具的《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版)》、信用中国(广东东莞)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出具的《证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出具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信用广东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
信用信息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被行政处罚的情形。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已就此出具书面承诺,“如发生政府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因有研复材或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为全体员工缴纳、未足额缴纳或未及时缴纳五险一金对其予以追缴、补缴、收取滞纳金或处罚;或发生有研复材或其子公司员工因报告期内有研复材未为其缴纳、未足额缴纳或未及时缴纳五险一金向有研复材或其子公司要求补缴、追索相关费用、要求有权机关追究有研复材或其子公司的行政责任或就此提起诉讼、仲裁等情形,本单位/本人承担有研复材或其子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以及产生的其他全部费用,且在承担相关责任后不向有研复材或其子公司追偿,保证有研复材或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本单位/本人将促使有研复材及其控股子公司全面执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全体在册员工建立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如违反上述承诺,有研复材将有权暂扣本单位/本人持有的有研复材股份对应之应付而未付的现金分红,直至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消除,有研复材有权在暂扣现金分红的范围内取得该等补偿。”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已就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事项做出对发行人的补偿承诺,该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但在《招股说明书》编制过程中,本所律师参与了法律问题的讨论,并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本所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进行重点审阅,确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会因上述引用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研发人员相关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研发人员的数量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人
| 项目 | 2022.12.31 | 2023.12.31 | 2024.12.31 |
| 研发人员数量 | 36 | 41 | 57 |
| 员工总数 | 231 | 398 | 489 |
| 研发人员占比 | 15.58% | 10.30% | 11.66% |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的员工花名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明细表、缴费凭证、发行人研发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其研发人员均签署了劳动合同,不存在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的情形;发行人研发人员聘用形式的计算口径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员工人数口径一致。
(二)合作研发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项目任务书、项目联合申报协议/技术开发合同、项目验收意见书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合作研发项目情况如下:
| 序号 | 参与主体 | 合作协议签署年份 | 研发项目阶段 | 项目名称 | 合作方 | 合作研发内容 | 合作研发的成果分配 |
| 1 | 有研复材 | 2021 | 试生产 | 极端环境特种服役构件用金属基复合材料考核与示范应用 | 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康普锡威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安理工大学、广东省科学院新材料研 | ①有研复材牵头负责极端环境特种服役构件用金属基复合材料项目总体实施与管理,具体负责铝基复合材料构件研发和工程化工作; ②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康普锡威科技有限公司负责高品质铝粉、钛粉研发及工程化 | ①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各方独立完成的所有权归各自所有;多方共同研究形成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由多方共有,多方可免费使用; ②形成的共有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向第三方授权许可或转让时,需征得各方同意 |
| 究所、西安交通大学、中国航发商用航空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重工洛阳重铸铁业有限责任 | 工作。哈尔滨工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安理工大学负责钛基复合材料工程化研发工作。广东省科学院新材料研究所、西安交通大学负责钢铁基复合材料研发及工程化工作。中国航发商用航空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重工洛阳重铸铁业有限责任、哈尔滨工业大学、有研复材负责金属基复合材料考核与示范应用工作 | ||||||
| 2 | 有研复材 | 2021 | 验收 | 特种功能梯度铜合金一体化激光 3D 制造技术研究与应用 | 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 | ①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牵头负责开发新型梯度铜合金螺旋桨并通过性能评价。建立材料配方、数值分析、本构关系和力学性能进行测试; ②有研复材负责梯度铜合金粉末制备、激光3D制造工艺和零部件的制造工作 | ①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各方独立完成的所有权归各自所有;多方共同研究形成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由多方共有,多方可免费使用; ②形成的共有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向第三方授权许可或转让时,需征得各方同意 |
| 3 | 有研复材 | 2017 | 验收 | XX铝基复合材料锻件工程化研制 |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武冶金 | ①有研复材牵头负责开发出大尺寸高强韧耐疲劳铝基复合材料锻件,满足国家重要型号装备需求; ②有研复材负责铝基复合材料坯料制备,西安三角防务负责铝基复合材料锻件锻造工艺研究,上海宝武冶金负责挥舞支臂锻造工艺研究 | ①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各方独立完成的所有权归各自所有;多方共同研究形成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由多方共有,多方可免费使用; ②形成的共有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向第三方授权许可或转让时,需征得各方同意; ③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的知识产权由各方持有,受国防科技工业局管控 |
| 4 | 有研复材 | 2017 | 验收 | XX铝网及其复合材料研制 | 黑龙江省科学院石油化学研究院、合肥航太电物理技术有限公司、西北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 ①有研复材牵头负责铝网及其复合材料制备; ②黑龙江省科学院石油化学研究院负责在铝网表面复合化;合肥航太电物理技术有限公司负责防雷击测试;西北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铝箔性能测试研究 | ①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各方独立完成的所有权归各自所有;多方共同研究形成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由多方共有,多方可免费使用; ②形成的共有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向第三方授权许可或转让时,需征得各方同意; ③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的知识产权由各方持有,受国防科技工业局管控 |
| 5 | 有研复材 | 2019 | 验收 | XX铝合金XX铸件研制 | 中国航发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华南理工大学、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 ①有研复材牵头负责高强韧铝合金挤压铸件开发; ②中国航发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主要负责高强韧铝合金材料成分优化设计研究;华南理工大学主要负责大型复杂高强韧铝合金铸件铸造过程浆料充型及缺陷控制技术研究,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高强韧铝合金材料纯净化研究 | ①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各方独立完成的所有权归各自所有;多方共同研究形成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由多方共有,多方可免费使用; ②形成的共有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向第三方授权许可或转让时,需征得各方同意; ③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的知识产权由各方持有,受国防科技工业局管控 |
| 6 | 有研复材 | 2019 | 验收 | XX铝基复合材料XX轨道铸件研制 | 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科技大学、华南理工大学 | ①有研复材牵头负责高耐磨铝基复合材料设计及制备; ②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铝合金成分优化,北京科技大学负责复合材料测试方法研究,华南理工大学负责铝基复合材料挤压铸造工艺研究 | ①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各方独立完成的所有权归各自所有;多方共同研究形成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由多方共有,多方可免费使用; ②形成的共有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向第三方授权许可或转让时,需征得各方同意; ③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的知识产权由各方持有,受国防科技工业局管控 |
| 7 | 有研复材 | 2019 | 验收 | XX铝合金焊丝工程化研制 | 中国航发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哈尔滨焊接研究所有限公司、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 ①有研复材牵头负责国产铝合金焊丝原材料制备及批次稳定性控制等技术研究,并提供合格的焊丝样品; ②中国航发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负责铝合金焊丝原材料微合金化、检测;哈尔滨焊接研究所有限公司负责国产铝合金焊丝焊接工艺及批次稳定性控制等技术研究;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国产铝合金焊丝焊接工艺性能评价及批次稳定性控制等技术研究 | ①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各方独立完成的所有权归各自所有;多方共同研究形成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由多方共有,多方可免费使用; ②形成的共有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向第三方授权许可或转让时,需征得各方同意; ③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的知识产权由各方持有,受国防科技工业局管控 |
| 8 | 有研复材 | 2022 | 研制完成待验收 | XX大规格XX铝合金XX管材研制 | 大连长之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①有研复材牵头负责大规格铝管材料及工艺制备; ②大连长之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完成大直径管路柔性连接件制备及柔性接头功能验证 | ①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各方独立完成的所有权归各自所有;多方共同研究形成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由多方共有,多方可免费使用; ②形成的共有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向第三方授权许可或转让时,需征得各方同意; ③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的知识产权由各方持有,受国防科技工业局管控 |
| 9 | 有研复材 | 2022 | 研发中 | XX高强铝合金粉末研制 |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航空工业第一飞机设计研究院 | ①有研复材牵头负责高强铝合金粉末设计和制备,开发新型高强铝合金粉末; ②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高强铝合金粉末3D打印工艺研究;航空工业第一飞机 | ①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各方独立完成的所有权归各自所有;多方共同研究形成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由多方共有,多方可免费使用; ②形成的共有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向第三方授权许可或 |
| 设计研究院负责制件及材料的性能测试和考核 | 转让时,需征得各方同意; ③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的知识产权由各方持有,受国防科技工业局管控 | ||||||
| 10 | 有研复材 | 2023 | 测试验证 | 高模量及超高模量铝基复合材料构件质量评价与控制 | 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哈尔滨工业大学 | ①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牵头开展高模量及超高模量铝基复合材料构件; ②有研复材负责高模量及超高模量铝基复合材料构件质量评价与控制 | ①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各方独立完成的所有权归各自所有;多方共同研究形成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由多方共有,多方可免费使用; ②形成的共有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向第三方授权许可或转让时,需征得各方同意 |
| 11 | 厦门火炬 | 2020 | 验收 | 高品质钛合金眼镜架丝材加工技术开发 | 中国有研、有研工研院 | ①中国有研提供课题经费支持; ②厦门火炬特材负责钛及钛合金丝材中试线建立、市场推广与用户服务; ③有研工研院负责钛及钛合金材料开发与丝材加工技术工艺开发 | ①新产生的技术成果,其专利申请权及知识产权归三方共同拥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为三方各自占1/3比例; ②新产生的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归三方共同拥有。 |
| 12 | 有研复材 | 2024 | 研发中 | 三维纳米网络增强金属基复合材料规模化制造与示范应用 | 河南省科学院 | ①有研复材牵头负责大尺寸三维纳米网络增强铝基复合材料坯锭质量可控和低成本规模化制备等全流程工程化技术,实现在航空航天等领域示范应用; ②河南省科学院实现铜基复合材料坯锭及构件制备等全流程工程化技术,实现高导电铜基复合材料构件新能源汽车、电子电路实现重要示范应用 | ①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各方独立完成的所有权归各自所有;多方共同研究形成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由多方共有,多方可免费使用; ②形成的共有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向第三方授权许可或转让时,需征得各方同意 |
| 13 | 有研复材 | 2024 | 研发中 | 多功能铝硅XX封装壳体研制 | 北京科技大学 | ①有研复材牵头负责开展多种铝基复合材料复合坯料关键技术开发并实现梯度复合壳体在航空航天电子封装壳体小批量应用; ②北京科技大学负责复合材料低成本粉末冶金工艺研究 | ①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各方独立完成的所有权归各自所有;多方共同研究形成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由多方共有,多方可免费使用; ②形成的共有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向第三方授权许可或转让时,需征得各方同意;③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的知识产权由各方持有,受国防科技工业局管控 |
经核查,发行人与上述主体签署的项目任务书、项目联合申报协议/技术开发合同中已经就合作研发的内容和范围、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风险责任的承担方式、合作研发的成果分配和收益分成约定、合作研发的保密措施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法、有效。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合作研发项目各方不存在关于合作研发的纠纷。
(三)分红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及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实施利润分配,本次发行后,《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完善了发行人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并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制定了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比例,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四)信息披露豁免情况
根据《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财审[2008]702号)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已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采用豁免披露或者通过代称、打包等方式进行脱密处理。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信息豁免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不存在泄密风险。
(五)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出具承诺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已各自就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稳定股价、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股份回购及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了承诺并提出了失信补救措施,该等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
(六)所处行业的信息披露
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但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真实、准确、完整地对其所处行业进行了披露,披露内容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并充分考虑了投资者需求以及发行人自身特点;发行人已披露其所处行业主要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其具体变化情况,并就其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发行人已结合行业特征、自身情况等披露了其实际面临的风险因素,并使用恰当标题对具体风险点进行了概括描述,精准清晰充分地揭示了每项风险因素的具体情形、产生原因、目前发展阶段和对发行人的影响。
二十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办法》《上市审核规则》《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法律意见》及《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上交所作出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并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黄卓颖
承办律师:
杨珉名
承办律师:
黄 丰
年 月 日
附表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专利列表
|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类别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有效期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 1 | 有研复材 | 发明 | 复合剪切半固态金属流变浆料的制备方法 | ZL200510123639.X | 2005.11.18- 2025.11.17 | 继受取得 | 无 |
| 2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带内外法兰的大直径超长筒形件旋压加工方法 | ZL200510132000.8 | 2005.12.22- 2025.12.21 | 继受取得 | 无 |
| 3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强制均匀凝固连续制备金属浆料的方法 | ZL200610065160.X | 2006.03.23- 2026.03.22 | 继受取得 | 无 |
| 4 | 有研复材 | 发明 | 镍基合金和具有镍基合金层密封面的不锈钢阀门及制备方法 | ZL200710120430.7 | 2007.08.17- 2027.08.16 | 继受取得 | 无 |
| 5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多元微合金化含钪铝镁系合金焊丝及其制备方法 | ZL200710121381.9 | 2007.09.05- 2027.09.04 | 继受取得 | 无 |
| 6 | 有研复材 | 发明 | 半固态成形模具及使用方法 | ZL200710175244.3 | 2007.09.27- 2027.09.26 | 继受取得 | 无 |
| 7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品质一致性的超声波快速检测方法 | ZL200710177343.5 | 2007.11.14- 2027.11.13 | 继受取得 | 无 |
| 8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层状钛镁复合板及其制备方法 | ZL200710178195.9 | 2007.11.27- 2027.11.26 | 继受取得 | 无 |
| 9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层状钛铝复合板及其制备方法 | ZL200710178258.0 | 2007.11.28- 2027.11.27 | 继受取得 | 无 |
| 10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具有复合性能的钛合金整体叶片盘及其制造方法 | ZL200810114342.0 | 2008.06.04- 2028.06.03 | 继受取得 | 无 |
| 11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制备颗粒增强金属基复合材料的设备 | ZL200810114611.3 | 2008.06.10- 2028.06.09 | 继受取得 | 无 |
| 12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制备半固态合金流变浆料或坯料的装置 | ZL200810116181.9 | 2008.07.04- 2028.07.03 | 继受取得 | 无 |
| 13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金属基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 | ZL200810227327.7 | 2008.11.26- 2028.11.25 | 继受取得 | 无 |
| 14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低成本快速制备过共晶铝硅合金棒坯的方 | ZL200810239936.4 | 2008.12.15- 2028.12.14 | 继受取得 | 无 |
|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类别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有效期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 法 | |||||||
| 15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钛合金整体叶片盘的制造方法 | ZL200910236948.6 | 2009.10.29- 2029.10.28 | 继受取得 | 无 |
| 16 | 有研复材 | 发明 | 流变压铸用压室及压铸方法 | ZL200910241528.7 | 2009.11.25- 2029.11.24 | 继受取得 | 无 |
| 17 | 有研复材 | 发明 | 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的锻造工艺 | ZL200910241853.3 | 2009.12.10- 2029.12.09 | 继受取得 | 无 |
| 18 | 有研复材 | 发明 | 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薄壁管材的制备方法 | ZL200910242479.9 | 2009.12.16- 2029.12.15 | 继受取得 | 无 |
| 19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高体积分数硅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的制备工艺 | ZL200910244269.3 | 2009.12.30- 2029.12.29 | 继受取得 | 无 |
| 20 | 有研复材 | 发明 | 可作为超高强铸造铝合金使用的Al-Zn-Mg-Cu-Sc-Zr-RE合金 | ZL201010034149.3 | 2010.01.15- 2030.01.14 | 继受取得 | 无 |
| 21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控制金属熔体输送用阀门及其使用方法 | ZL201010581880.8 | 2010.12.06- 2030.12.05 | 继受取得 | 无 |
| 22 | 有研复材 | 发明 | 硅铝双连续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010620846.7 | 2010.12.23- 2030.12.22 | 继受取得 | 无 |
| 23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原位钛基复合材料零件的制备方法 | ZL201110352107.9 | 2011.11.09- 2031.11.08 | 继受取得 | 无 |
| 24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金属熔体的定量浇注方法与装置 | ZL201110360972.8 | 2011.11.15- 2031.11.14 | 继受取得 | 无 |
| 25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铸造用金属熔体的处理装置及方法 | ZL201110407641.5 | 2011.12.09- 2031.12.08 | 继受取得 | 无 |
| 26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低热膨胀和高强度AlN-Si-Al混杂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110427555.0 | 2011.12.19- 2031.12.18 | 继受取得 | 无 |
| 27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铝硅合金分闸件半固态流变压铸成形工艺 | ZL201110431778.4 | 2011.12.21- 2031.12.20 | 继受取得 | 无 |
| 28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高质量大直径薄壁金属筒体的加工方法 | ZL201110433173.9 | 2011.12.21- 2031.12.20 | 继受取得 | 无 |
| 29 | 有研复材 | 发明 | 双重强制均匀化制备金 | ZL201110439165.5 | 2011.12.23- | 继受 | 无 |
|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类别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有效期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 属浆料的装置及其加工成形方法 | 2031.12.22 | 取得 | |||||
| 30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金属浆料的多转子搅拌处理装置及其使用方法 | ZL201210068870.3 | 2012.03.15- 2032.03.14 | 继受取得 | 无 |
| 31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用于回收镁合金切屑的熔剂及其制备和应用方法 | ZL201210152276.2 | 2012.05.16- 2032.05.15 | 继受取得 | 无 |
| 32 | 有研复材 | 发明 | 铝合金转子成形模具及方法 | ZL201210229142.6 | 2012.07.03- 2032.07.02 | 继受取得 | 无 |
| 33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连续制备高品质合金铸锭的装置和方法 | ZL201210328413.3 | 2012.09.06- 2032.09.05 | 继受取得 | 无 |
| 34 | 有研复材 | 发明 | 金属浆料的多曲缝式电磁搅拌处理装置和方法 | ZL201210439997.1 | 2012.11.06- 2032.11.05 | 继受取得 | 无 |
| 35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铝基复合材料大型薄壁壳体的制备加工方法 | ZL201210526398.3 | 2012.12.07- 2032.12.06 | 继受取得 | 无 |
| 36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大尺寸金属坯料的均匀加热装置和方法 | ZL201210534961.1 | 2012.12.11- 2032.12.10 | 继受取得 | 无 |
| 37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层状耐磨轻质钢铝复合板的制备方法 | ZL201210560634.3 | 2012.12.20- 2032.12.19 | 继受取得 | 无 |
| 38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层状钛铝复合板的制备方法 | ZL201310218419.X | 2013.06.04- 2033.06.03 | 继受取得 | 无 |
| 39 | 有研复材 | 发明 | 半固态金属坯料全自动连续式二次加热装置 | ZL201310521522.1 | 2013.10.29- 2033.10.28 | 继受取得 | 无 |
| 40 | 有研复材 | 发明 | 颗粒增强铝基坯锭成型及脱气处理的方法 | ZL201310535093.3 | 2013.11.01- 2033.10.31 | 继受取得 | 无 |
| 41 | 有研复材 | 发明 | 铝合金及其复合材料的表面强化方法 | ZL201310629089.3 | 2013.11.29- 2033.11.28 | 继受取得 | 无 |
| 42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半固态熔体快速淬取的装置和方法 | ZL201310675843.7 | 2013.12.11- 2033.12.10 | 继受取得 | 无 |
| 43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难变形材料大直径超薄壁管材的加工方法 | ZL201310676433.4 | 2013.12.11- 2033.12.10 | 继受取得 | 无 |
| 44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旋压大直径薄壁管 | ZL201310683995.1 | 2013.12.13- | 继受 | 无 |
|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类别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有效期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 材旋压纹深度的测量方法 | 2033.12.12 | 取得 | |||||
| 45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弯月面径向强剪切电磁搅拌圆坯连铸装置和方法 | ZL201310693271.5 | 2013.12.17- 2033.12.16 | 继受取得 | 无 |
| 46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适用于冷冲压模具和镶块快速修复的焊料的制备工艺 | ZL201310713810.7 | 2013.12.20- 2033.12.19 | 继受取得 | 无 |
| 47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连续制备大尺寸高品质铝合金铸锭的装置和方法 | ZL201310713891.0 | 2013.12.20- 2033.12.19 | 继受取得 | 无 |
| 48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适用于5356铝合金连铸精细成形的设备与工艺方法 | ZL201310741229.6 | 2013.12.27- 2033.12.26 | 继受取得 | 无 |
| 49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大气腐蚀监测传感器的制造方法 | ZL201310741687.X | 2013.12.27- 2033.12.26 | 继受取得 | 无 |
| 50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连接不锈钢与铝合金的焊接方法 | ZL201310741796.1 | 2013.12.27- 2033.12.26 | 继受取得 | 无 |
| 51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5A06铝合金小规格空心型材的加工方法 | ZL201310746053.3 | 2013.12.30- 2033.12.29 | 继受取得 | 无 |
| 52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组合式旋轮及其成形异形件的旋压方法 | ZL201310750156.7 | 2013.12.31- 2033.12.30 | 继受取得 | 无 |
| 53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自动化合金流变浆料制备及流变成型的装置和方法 | ZL201310752206.5 | 2013.12.31- 2033.12.30 | 继受取得 | 无 |
| 54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金属半固态触变成型模拟试验装置与方法 | ZL201410320446.2 | 2014.07.04- 2034.07.03 | 继受取得 | 无 |
| 55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用于自动化连铸系统的调速装置及调速方法 | ZL201410350748.4 | 2014.07.22- 2034.07.21 | 继受取得 | 无 |
| 56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高精度大直径薄壁钛管材的制备方法 | ZL201410676139.8 | 2014.11.21- 2034.11.20 | 继受取得 | 无 |
| 57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钛合金表面高韧性高硬度抗压涂层及其制 | ZL201410709437.2 | 2014.11.28- 2034.11.27 | 继受取得 | 无 |
|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类别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有效期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 备方法 | |||||||
| 58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0Cr17Ni4Cu4Nb沉淀硬化不锈钢棒材的制备方法 | ZL201410727411.0 | 2014.12.03- 2034.12.02 | 继受取得 | 无 |
| 59 | 有研复材 | 发明 | 高体积分数碳化硅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410740013.2 | 2014.12.05- 2034.12.04 | 继受取得 | 无 |
| 60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镁锂合金空心型材的加工方法 | ZL201410778818.6 | 2014.12.15- 2034.12.14 | 继受取得 | 无 |
| 61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精密钛合金薄壁无缝小管的制备方法 | ZL201410788184.2 | 2014.12.17- 2034.12.16 | 继受取得 | 无 |
| 62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低成本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的制备装置及方法 | ZL201410795873.6 | 2014.12.18- 2034.12.17 | 继受取得 | 无 |
| 63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双合金整体叶片盘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410800186.9 | 2014.12.18- 2034.12.17 | 继受取得 | 无 |
| 64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电磁搅拌高剪切熔体处理及自动净化的装置和方法 | ZL201410808160.9 | 2014.12.22- 2034.12.21 | 继受取得 | 无 |
| 65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用于电磁搅拌的气滑结晶器装置及其应用方法 | ZL201410834917.1 | 2014.12.26- 2034.12.25 | 继受取得 | 无 |
| 66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碳化硅和硅颗粒增强的铝铜基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410852362.3 | 2014.12.31- 2034.12.30 | 继受取得 | 无 |
| 67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制备高结构强度铝合金轮毂的成形装置和方法 | ZL201410852509.9 | 2014.12.31- 2034.12.30 | 继受取得 | 无 |
| 68 | 有研复材 | 发明 | 利用超声波检测铝基复合材料均匀性及工艺稳定性的方法 | ZL201410855834.0 | 2014.12.31- 2034.12.30 | 继受取得 | 无 |
| 69 | 有研复材 | 发明 | 金属熔体均匀化处理的切割破散装置与方法 | ZL201510245587.7 | 2015.05.14- 2035.05.13 | 继受取得 | 无 |
| 70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高精度大直径超长 | ZL201510673719.6 | 2015.10.16- | 继受 | 无 |
|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类别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有效期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 超薄壳体的加工方法 | 2035.10.15 | 取得 | |||||
| 71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超声无压浸渗制备SiC/Al复合材料的装置及方法 | ZL201510703295.3 | 2015.10.26- 2035.10.25 | 继受取得 | 无 |
| 72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高精度大尺寸薄壁铝合金管材旋压方法 | ZL201510831624.2 | 2015.11.25- 2035.11.24 | 继受取得 | 无 |
| 73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复合结构履带板及其成形方法 | ZL201510857018.8 | 2015.11.30- 2035.11.29 | 继受取得 | 无 |
| 74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高体积分数B4C与Si颗粒混合增强的铝基复合材料及其制备工艺 | ZL201510891415.7 | 2015.11.30- 2035.11.29 | 继受取得 | 无 |
| 75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利用装置辅助卧式挤压机更换挤压筒的方法 | ZL201510977793.7 | 2015.12.23- 2035.12.22 | 继受取得 | 无 |
| 76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提高金属管材抗扩口弯曲变形能力的方法 | ZL201510980635.7 | 2015.12.23- 2035.12.22 | 继受取得 | 无 |
| 77 | 有研复材 | 发明 | 用于流变压铸过程的浆料自动化输送装置及其工作方式 | ZL201510984652.8 | 2015.12.24- 2035.12.23 | 继受取得 | 无 |
| 78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中高强度铝合金无缝管挤压工艺方法 | ZL201510994109.6 | 2015.12.25- 2035.12.24 | 继受取得 | 无 |
| 79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铜钨复合结构的修复方法 | ZL201510997770.2 | 2015.12.25- 2035.12.24 | 继受取得 | 无 |
| 80 | 有研复材 | 发明 | 铝基复合材料表面的低膨胀耐磨复合镀层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511001135.0 | 2015.12.28- 2035.12.27 | 继受取得 | 无 |
| 81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电子封装用层状铝基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 | ZL201511001261.6 | 2015.12.28- 2035.12.27 | 继受取得 | 无 |
| 82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高强高韧闭孔泡沫铝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511001466.4 | 2015.12.28- 2035.12.27 | 继受取得 | 无 |
| 83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高剪切强电磁搅拌熔体处理的装置和方法 | ZL201511009010.2 | 2015.12.29- 2035.12.28 | 继受取得 | 无 |
| 84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大规格细晶均质铝合金铸锭的制备装置及 | ZL201511019745.3 | 2015.12.30- 2035.12.29 | 继受取得 | 无 |
|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类别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有效期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 方法 | |||||||
| 85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制备大规格高品质铝合金铸锭的装置及方法 | ZL201511020092.0 | 2015.12.30- 2035.12.29 | 继受取得 | 无 |
| 86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大体积高合金化铝合金熔体处理装置及方法 | ZL201511020214.6 | 2015.12.30- 2035.12.29 | 继受取得 | 无 |
| 87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制备大规格铝合金铸锭的均匀冷却器及方法 | ZL201511021127.2 | 2015.12.30- 2035.12.29 | 继受取得 | 无 |
| 88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超大规格铝合金铸锭的制备装置及方法 | ZL201611069940.1 | 2016.11.29- 2036.11.28 | 继受取得 | 无 |
| 89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旋转浸渗法制备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的装置及方法 | ZL201611070200.X | 2016.11.28- 2036.11.27 | 继受取得 | 无 |
| 90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具有梯度界面的泡沫铝夹心板的制造方法 | ZL201611100540.2 | 2016.12.02- 2036.12.01 | 继受取得 | 无 |
| 91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低塑性难变形材料板材校形和热处理方法 | ZL201611101261.8 | 2016.12.02- 2036.12.01 | 继受取得 | 无 |
| 92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大尺寸厚壁管材的制备方法 | ZL201611117964.X | 2016.12.07- 2036.12.06 | 继受取得 | 无 |
| 93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多层耐蚀轻质铝钛复合板的制备方法 | ZL201611118497.2 | 2016.12.07- 2036.12.06 | 继受取得 | 无 |
| 94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基于脉冲激光和连续激光增材的薄壁零部件复合修复方法 | ZL201611153504.2 | 2016.12.14- 2036.12.13 | 继受取得 | 无 |
| 95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层状高强轻质钛铝复合板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611176536.4 | 2016.12.19- 2036.12.18 | 继受取得 | 无 |
| 96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管材的旋压变形制备方法 | ZL201611176537.9 | 2016.12.19- 2036.12.18 | 继受取得 | 无 |
| 97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石墨和铝硅合金复合电子封装材料及其制 | ZL201611176552.3 | 2016.12.19- 2036.12.18 | 继受取得 | 无 |
|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类别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有效期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 备方法 | |||||||
| 98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汽车空调压缩机用铝基叶片材料及制备方法 | ZL201611206564.6 | 2016.12.23- 2036.12.22 | 继受取得 | 无 |
| 99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大型曲面构件成形用超宽幅铝合金薄板制备方法 | ZL201611217168.3 | 2016.12.26- 2036.12.25 | 继受取得 | 无 |
| 100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电磁搅拌器线圈与电控系统驱动电源的连接装置 | ZL201611221338.5 | 2016.12.26- 2036.12.25 | 继受取得 | 无 |
| 101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金属材料表面复合镀过程中陶瓷颗粒的分散方法 | ZL201611234016.4 | 2016.12.28- 2036.12.27 | 继受取得 | 无 |
| 102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双金属复合管材旋压制备方法 | ZL201611260614.9 | 2016.12.30- 2036.12.29 | 继受取得 | 无 |
| 103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微细球形金属粉末的气体雾化制备方法及其设备 | ZL201710647595.3 | 2017.08.01- 2037.07.31 | 继受取得 | 无 |
| 104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泡沫铝合金的制造方法 | ZL201711216884.4 | 2017.11.28- 2037.11.27 | 继受取得 | 无 |
| 105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粉末的除气方法 | ZL201711265812.9 | 2017.12.04- 2037.12.03 | 继受取得 | 无 |
| 106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00Cr17Ni14Mo2不锈钢阀块的加工方法 | ZL201711385785.9 | 2017.12.20- 2037.12.19 | 继受取得 | 无 |
| 107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提高屏蔽电机定子屏蔽套稳定性的方法 | ZL201711393031.8 | 2017.12.21- 2037.12.20 | 继受取得 | 无 |
| 108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精密薄壁大直径铝合金管材的制备方法 | ZL201711393034.1 | 2017.12.21- 2037.12.20 | 继受取得 | 无 |
| 109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粉末冶金高强度难变形铝合金粉末的装料成型方法 | ZL201711423376.3 | 2017.12.25- 2037.12.24 | 继受取得 | 无 |
| 110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汽车零部件用高强耐热铝合金材料的制备方法 | ZL201711427255.6 | 2017.12.25- 2037.12.24 | 继受取得 | 无 |
|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类别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有效期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 111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非均质多功能金属基复合材料铸件的制备方法 | ZL201811312998.3 | 2018.11.06- 2038.11.05 | 继受取得 | 无 |
| 112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汽车空调零部件用铝合金材料的表面处理方法 | ZL201811313006.9 | 2018.11.06- 2038.11.05 | 继受取得 | 无 |
| 113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高比刚度泡沫铝夹芯板及其制造方法 | ZL201811405739.5 | 2018.11.23- 2038.11.22 | 继受取得 | 无 |
| 114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高精密小直径薄壁可扩口弯曲铝合金管材的制备方法 | ZL201811405775.1 | 2018.11.23- 2038.11.22 | 继受取得 | 无 |
| 115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汽车空调压缩机用铝合金半球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811426143.3 | 2018.11.27- 2038.11.26 | 继受取得 | 无 |
| 116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薄壁金属管拉弯方法 | ZL201811465937.0 | 2018.12.03- 2038.12.02 | 继受取得 | 无 |
| 117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可控成分连续送粉系统 | ZL201811502676.5 | 2018.12.10- 2038.12.09 | 继受取得 | 无 |
| 118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大直径白铜薄壁管材的制备加工方法 | ZL201811517499.8 | 2018.12.12- 2038.12.11 | 继受取得 | 无 |
| 119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镁合金精密管材的制备方法 | ZL201811582245.4 | 2018.12.24- 2038.12.23 | 继受取得 | 无 |
| 120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激光增材制造的CrMoVNbAl高熵合金及其成形工艺 | ZL202010103545.0 | 2020.02.20- 2040.02.19 | 继受取得 | 无 |
| 121 | 有研复材 | 发明 | 基于爆炸焊和激光增材制造的钛/镍合金部件及制备方法 | ZL202010105809.6 | 2020.02.20- 2040.02.19 | 继受取得 | 无 |
| 122 | 有研复材 | 发明 | 铝基复合材料筒体及其制备方法 | ZL202010680172.3 | 2020.07.15- 2040.07.14 | 原始取得 | 无 |
| 123 | 有研复材 | 发明 | 内置电磁搅拌熔体处理装置 | ZL202011104749.2 | 2020.10.15- 2040.10.14 | 原始取得 | 无 |
| 124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高强韧铸造铝基复合材料的制备装置和方 | ZL202011180281.5 | 2020.10.29- 2040.10.28 | 原始取得 | 无 |
|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类别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有效期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 法 | |||||||
| 125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九研究所、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具有低纵向热阻的石墨铝高导热模块 | ZL202110704031.5 | 2021.06.24- 2041.06.23 | 原始取得 | 无 |
| 126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超细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混合粉末制备方法 | ZL202210750934.1 | 2022.06.29- 2042.06.28 | 原始取得 | 无 |
| 127 | 有研复材 | 发明 | 镍铝青铜激光增材制造方法 | ZL202210514951.5 | 2022.05.12- 2042.05.11 | 原始取得 | 无 |
| 128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制备细晶均质铸件用复合熔体处理装置及方法 | ZL201710566351.2 | 2017.07.12- 2037.07.11 | 继受取得 | 无 |
| 129 | 有研复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金属熔体扰动隔离器装置 | ZL201520771948.7 | 2015.09.30- 2025.09.29 | 继受取得 | 无 |
| 130 | 有研复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复合结构履带板 | ZL201520973006.7 | 2015.11.30- 2025.11.29 | 继受取得 | 无 |
| 131 | 有研复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制备缝隙空心铝合金型材的平面分流组合模 | ZL201521066594.2 | 2015.12.18- 2025.12.17 | 继受取得 | 无 |
| 132 | 有研复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高剪切强电磁搅拌熔体处理的装置 | ZL201521116604.9 | 2015.12.29- 2025.12.28 | 继受取得 | 无 |
| 133 | 有研复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大规格细晶均质铝合金铸锭的制备装置 | ZL201521130185.4 | 2015.12.30- 2025.12.29 | 继受取得 | 无 |
| 134 | 有研复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制备超大规格铝合金铸锭用熔体处理器 | ZL201621291992.9 | 2016.11.29- 2026.11.28 | 继受取得 | 无 |
| 135 | 有研复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低成本铝合金熔体复合过滤装置 | ZL201621292304.0 | 2016.11.28- 2026.11.27 | 继受取得 | 无 |
| 136 | 有研复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半固态制坯用金属熔体的辅助测温系统 | ZL201621371508.3 | 2016.12.14- 2026.12.13 | 继受取得 | 无 |
| 137 | 有研复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高效无污染的铸造熔体均细处理装置 | ZL201621393611.8 | 2016.12.19- 2026.12.18 | 继受取得 | 无 |
|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类别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有效期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 138 | 有研复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管材校直装置 | ZL201621415197.6 | 2016.12.22- 2026.12.21 | 继受取得 | 无 |
| 139 | 有研复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用于铝合金电磁搅拌连续铸锭用的铸造平台 | ZL201621426654.1 | 2016.12.23- 2026.12.22 | 继受取得 | 无 |
| 140 | 有研复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提高铝及铝合金型材平面度的模具 | ZL201621443532.3 | 2016.12.27- 2026.12.26 | 继受取得 | 无 |
| 141 | 有研复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全角度检测管材内表面的装置 | ZL201621461110.9 | 2016.12.29- 2026.12.28 | 继受取得 | 无 |
| 142 | 有研复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制备细晶均质铸件用复合熔体处理装置 | ZL201720842294.1 | 2017.07.12- 2027.07.11 | 继受取得 | 无 |
| 143 | 有研复材 | 实用新型 | 机械搅拌连铸均质细晶铸锭的装置 | ZL201721051892.3 | 2017.08.22- 2027.08.21 | 继受取得 | 无 |
| 144 | 有研复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铝合金棒材的挤压模具 | ZL201721541534.0 | 2017.11.17- 2027.11.16 | 继受取得 | 无 |
| 145 | 有研复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高强铝合金旋压管坯及芯模加热装置 | ZL201721541578.3 | 2017.11.17- 2027.11.16 | 继受取得 | 无 |
| 146 | 有研复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利用多孔铝合金型材孔间部位成型的模具 | ZL201721699360.0 | 2017.12.08- 2027.12.07 | 继受取得 | 无 |
| 147 | 有研复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精密管材内表面检测所用的内窥镜的对中装置 | ZL201721712544.6 | 2017.12.11- 2027.12.10 | 继受取得 | 无 |
| 148 | 有研复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粉末冶金高强度难变形铝合金粉末的装料装置 | ZL201721834261.9 | 2017.12.25- 2027.12.24 | 继受取得 | 无 |
| 149 | 有研复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滚镀机的滚筒 | ZL201721860860.8 | 2017.12.27- 2027.12.26 | 继受取得 | 无 |
| 150 | 有研复材 | 实用新型 | 金属基复合材料增强用颗粒表面改性处理装置 | ZL201721888358.8 | 2017.12.29- 2027.12.28 | 继受取得 | 无 |
| 151 | 有研复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复合结构身管 | ZL201821713636.0 | 2018.10.22- 2028.10.21 | 继受取得 | 无 |
| 152 | 有研复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多金属熔体耦合制备金属基复合材料铸件的装置 | ZL201821818596.6 | 2018.11.06- 2028.11.05 | 继受取得 | 无 |
|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类别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有效期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 153 | 有研复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制备多功能金属基复合材料铸件的装置 | ZL201821836207.2 | 2018.11.08- 2028.11.07 | 继受取得 | 无 |
| 154 | 有研复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滚镀用复合型陪镀品 | ZL201822042084.1 | 2018.12.06- 2028.12.05 | 继受取得 | 无 |
| 155 | 有研复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薄壁精密管材轧制用的辅助装置 | ZL201822092942.3 | 2018.12.13- 2028.12.12 | 继受取得 | 无 |
| 156 | 有研复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超薄宽幅雷电防护用微孔铝网 | ZL201822185854.8 | 2018.12.25- 2028.12.24 | 继受取得 | 无 |
| 157 | 有研复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金属管材内孔加工装置 | ZL201822226809.2 | 2018.12.28- 2028.12.27 | 继受取得 | 无 |
| 158 | 有研复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可昼夜使用的打磨工位 | ZL202020240422.7 | 2020.03.02- 2030.03.01 | 原始取得 | 无 |
| 159 | 有研复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制备超大规格铝合金铸锭用熔体处理装置 | ZL202020974208.4 | 2020.06.01- 2030.05.31 | 原始取得 | 无 |
| 160 | 有研复材 | 实用新型 | 内置电磁搅拌熔体处理装置 | ZL202022301312.X | 2020.10.15- 2030.10.14 | 原始取得 | 无 |
| 161 | 有研复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高强韧铸造铝基复合材料的制备装置 | ZL202022449349.7 | 2020.10.29- 2030.10.28 | 原始取得 | 无 |
| 162 | 有研复材 | 实用新型 | 反射镜固定工装以及反射镜吊装系统 | ZL202122369722.2 | 2021.09.28- 2031.09.27 | 原始取得 | 无 |
| 163 | 有研复材 | 实用新型 | 锻件超声探头用辅助装置及探测组件 | ZL202122872819.5 | 2021.11.22- 2031.11.21 | 原始取得 | 无 |
| 164 | 有研复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复合振动连铸均质细晶铸锭的装置 | ZL202123164874.5 | 2021.12.16- 2031.12.15 | 原始取得 | 无 |
| 165 | 有研复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航空航天专用铝合金薄壁管材热处理架 | ZL202220532917.6 | 2022.03.11- 2032.03.10 | 原始取得 | 无 |
| 166 | 有研复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包括金属有机骨架修饰后铜箔集流体的锂电池 | ZL202221116138.4 | 2022.05.11- 2032.05.10 | 原始取得 | 无 |
| 167 | 有研复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连续热处理炉的炉口密封装置 | ZL202320291084.3 | 2023.02.22- 2033.02.21 | 原始取得 | 无 |
| 168 | 有研复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金属熔体液面稳定装置 | ZL202222705858.0 | 2022.10.13- 2032.10.12 | 原始取得 | 无 |
| 169 | 有研复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用于铸锭铸造的半连续铸造系统 | ZL202221917338.X | 2022.07.22- 2032.07.21 | 原始取得 | 无 |
|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类别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有效期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 170 | 有研复材、廊坊复材 | 实用新型 | 可调式圆管淬火装置 | ZL202323249550.0 | 2023.11.30- 2033.11.29 | 原始取得 | 无 |
| 171 | 有研复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大尺寸超薄板材固溶热处理工装 | ZL202420622611.9 | 2024.03.28- 2034.03.27 | 原始取得 | 无 |
| 172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制备超大规格铝合金铸锭用熔体处理装置及方法 | ZL202010487180.6 | 2020.06.01- 2040.05.31 | 继受取得 | 无 |
| 173 | 有研复材 | 发明 | 适用于铝合金圆铸锭超声波探伤的对比试块及制作方法 | ZL202210071030.6 | 2022.01.21- 2042.01.20 | 原始取得 | 无 |
| 174 | 有研复材 | 发明 | 一种用于铸锭铸造的半连续铸造系统及铸造方法 | ZL202210870948.7 | 2022.07.22- 2042.07.21 | 原始取得 | 无 |
| 175 | 有研复材 | 实用新型 | 金属片料热轧用便捷夹取式装料工装 | ZL202420539327.5 | 2024.03.19- 2034.03.18 | 原始取得 | 无 |
| 176 | 厦门火炬特材 | 发明 | 一种弹性合金材料 | ZL200710009174.4 | 2007.06.27- 2027.06.26 | 原始取得 | 无 |
| 177 | 厦门火炬特材 | 发明 | 一种容积式热水器用铝合金牺牲阳极 | ZL201110174591.0 | 2011.06.27- 2031.06.26 | 原始取得 | 无 |
| 178 | 厦门火炬特材 | 发明 | 一种镁合金阳极棒材加工方法 | ZL201210520731.X | 2013.02.06- 2033.02.05 | 原始取得 | 无 |
| 179 | 厦门火炬特材 | 发明 | 一种高镍锌白铜胎体合金焊丝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310633952.2 | 2013.12.02- 2033.12.01 | 原始取得 | 无 |
| 180 | 厦门火炬特材 | 发明 | 一种新型铝-空气燃料电池阳极材料Al-Sn-Bi-Mn加工方法 | ZL201410244365.9 | 2014.06.04- 2034.06.03 | 原始取得 | 无 |
| 181 | 厦门火炬特材 | 发明 | Cu-Mn-Ni系精密电阻合金带材光亮退火用还原介质及其退火方法 | ZL201610001013.X | 2016.01.04- 2036.01.03 | 原始取得 | 无 |
| 182 | 厦门火炬特材 | 发明 | 一种复合精密电阻带材 | ZL201610594409.X | 2016.07.26- 2036.07.25 | 原始取得 | 无 |
| 183 | 厦门火炬特材 | 发明 | 一种储水式电热水器内胆与镁合金牺牲阳极的 | ZL201810031924.6 | 2018.01.12- 2038.01.11 | 原始取得 | 无 |
|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类别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有效期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 连接方法 | |||||||
| 184 | 厦门火炬特材、北京特材 | 发明 | 一种可变形低膨胀镁合金 | ZL201810959138.2 | 2018.08.22- 2038.08.21 | 原始取得 | 无 |
| 185 | 厦门火炬特材、北京特材 | 发明 | 改善金刚石/镁复合电子封装材料界面结合的镀层及方法 | ZL201810971603.4 | 2018.08.24- 2038.08.23 | 原始取得 | 无 |
| 186 | 厦门火炬特材 | 发明 | 一种低温电阻合金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911407314.2 | 2019.12.31- 2039.12.30 | 原始取得 | 无 |
| 187 | 厦门火炬特材 | 发明 | 一种快速溶解镁合金的制备方法 | ZL202010155831.1 | 2020.03.09- 2040.03.08 | 原始取得 | 无 |
| 188 | 厦门火炬特材 | 实用新型 | 防浓差的反射炉浇注系统 | ZL201520796931.7 | 2015.10.15- 2025.10.14 | 原始取得 | 无 |
| 189 | 厦门火炬特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长储存寿命应急电源 | ZL201620019569.7 | 2016.01.08- 2026.01.07 | 原始取得 | 无 |
| 190 | 厦门火炬特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储水式热水器用电子阳极 | ZL201620021833.0 | 2016.01.11- 2026.01.10 | 原始取得 | 无 |
| 191 | 中国有研、厦门火炬特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储水热水器内胆用电子阳极 | ZL201621476743.7 | 2016.12.30- 2026.12.29 | 原始取得 | 无 |
| 192 | 中国有研、厦门火炬特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储水式热水器用恒电位仪 | ZL201621477724.6 | 2016.12.30- 2026.12.29 | 原始取得 | 无 |
| 193 | 中国有研、厦门火炬特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用于牺牲阳极装配的紧固连接装置 | ZL201621478333.6 | 2016.12.30- 2026.12.29 | 原始取得 | 无 |
| 194 | 厦门火炬特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快速溶解镁合金堵头 | ZL201820345513.X | 2018.03.14- 2028.03.13 | 原始取得 | 无 |
| 195 | 厦门火炬特材 | 实用新型 | 车床用加工细长工件防甩尾的夹紧装置 | ZL201820399417.3 | 2018.03.23- 2028.03.22 | 原始取得 | 无 |
| 196 | 厦门火炬特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火花直读光谱仪分析试样中心定位装置 | ZL202222696490.6 | 2022.10.13- 2032.10.12 | 原始取得 | 无 |
| 197 | 东莞复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冲压自动上料机构 | ZL202320808817.6 | 2023.04.13- 2033.04.12 | 继受取得 | 无 |
|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类别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有效期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 198 | 东莞复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用于冲压工艺的连续承载结构 | ZL202320730798.X | 2023.04.06- 2033.04.05 | 继受取得 | 无 |
| 199 | 东莞复材 | 实用新型 | 具有加热功能的冲压模具 | ZL202222440570.5 | 2022.09.15- 2032.09.14 | 继受取得 | 无 |
| 200 | 忻州复材 | 发明 | 一种高强度快速溶解镁合金材料的制备方法 | ZL202210327766.5 | 2022.03.31- 2042.03.30 | 继受取得 | 无 |
| 201 | 忻州复材 | 发明 | 一种高电阻率、低温漂的铜基精密电阻合金及其制备方法 | ZL202210720678.1 | 2022.06.23- 2042.06.22 | 继受取得 | 无 |
附表二:发行人的重大合同2-1发行人重大采购合同列表
| 序号 | 合同主体 | 供应商名称 | 标的 | 合同金额 (万元) | 签订日期 | 履行情况 |
| 1 | 有研复材 | 广东中色研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铝合金挤压型材 | 采购框架协议 | 2024.07.02 | 正在履行 |
| 2 | 有研复材 |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 铝合金圆铸锭 | 采购框架协议 | 2024.02.21 | 正在履行 |
| 铝合金圆铸锭 | 采购框架协议 | 2023.04.03 | 履行完毕 | |||
| 铝合金圆铸锭 | 采购框架协议 | 2022.04.20 | 履行完毕 | |||
| 3 | 有研复材 | 佛山市南海煌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碳化硅铝 | 采购框架协议 | 2024.10.21 | 正在履行 |
| 碳化硅铝 | 采购框架协议 | 2023.11.21 | 履行完毕 | |||
| 碳化硅铝 | 采购框架协议 | 2023.02.28 | 履行完毕 | |||
| 4 | 有研复材 | 钢研昊普科技有限公司 | 委托加工服务 | 采购框架协议 | 2024.01.01 | 正在履行 |
| 委托加工服务 | 采购框架协议 | 2023.01.01 | 履行完毕 | |||
| 5 | 廊坊复材 | 钢研昊普科技有限公司 | 委托加工服务 | 采购框架协议 | 2024.11.26 | 正在履行 |
| 热等静压设备 | 2100.00 | 2023.09.25 | 正在履行 | |||
| 6 | 有研复材 | 河北新立中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 铸造铝合金锭 | 采购框架协议 | 2021.01.21 | 履行完毕 |
2-2 发行人重大销售合同列表
| 序号 | 合同主体 | 客户名称 | 标的 | 合同金额 (万元) | 签订日期 | 履行情况 |
| 1 | 有研复材 |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电池仓、中框等 | 按实际交货量 | 2022.06.15 | 正在履行 |
| 2 | 有研复材 | 周口耕德电子有限公司 | 电池仓、中框等 | 按实际交货量 | 2022.09.27 | 履行完毕 |
| 3 | 北京特材 | General Materials LLC | 热水器用镁阳极和铝阳极 | 按实际交货量 | 2022.08.30 | 履行完毕 |
| 4 | 有研复材 | 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航空铝基复合材料锻件 | 4,050.00 | 2022.09.23 | 履行完毕 |
| 5 | 厦门火炬特材 | 来利眼镜制品(东莞)有限公司 | 白铜线材 | 2,000.00 | 2023.01.03 | 履行完毕 |
| 6 | 有研复材 | 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航空铝基复合材料锻件 | 10,892.30 | 2023.10.19 | 正在履行 |
| 7 | 北京特材 | General Materials LLC | 热水器用镁阳极和铝阳极 | 按实际交货量 | 2023.12.08 | 正在履行 |
| 8 | 有研复材 | 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航空铝基复合材料锻件 | 2,331.68 | 2023.12.28 | 正在履行 |
| 9 | 厦门火炬特材 | 来利眼镜制品(东莞)有限公司 | 白铜线材 | 1,500.00 | 2024.01.03 | 履行完毕 |
| 10 | 有研复材 | 周口耕德电子有限公司 | 电池仓、中框等 | 按实际交货量 | 2024.06.14 | 正在履行 |
| 11 | 北京特材 | RHEEM SALES COMPANY INC. | 热水器用镁阳极和铝阳极 | 按实际交货量 | 2024.09.24 | 正在履行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25 J2916号
关于同意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关于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识国办发[2020 J
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号)等有关规定,经审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