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健信超导 股票代码:688805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Jansen Superconducting Technologies Co., Ltd.(浙江省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大道427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号
室)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特别提示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信超导”、“发行人”、“公司”、“本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1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主要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人相关
子公司跟投股份锁定期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24个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配售投资者认购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网下投资者最终获配股份数量的10%限售期为6个月。
本公司发行后的总股本为16,768.0000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为3,151.8859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8.797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与行业市盈率和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比较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截至2025年12月10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7.19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T-3日股票收盘价 (元/股) | 2024年扣非前EPS (元/股) | 2024年扣非后EPS (元/股) | 对应2024年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 | 对应2024年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 |
| GEHC.O | GE HEALTHCARE | 83.03 | 4.3752 | 4.3752 | 18.98 | 18.98 |
| SHL.DF | 43.75 | 1.7405 | 1.7405 | 25.14 | 25.14 | |
| PHG.N | 飞利浦 | 26.81 | -0.8582 | -0.8582 | - | - |
| 600055.SH | 万东医疗 | 15.87 | 0.2238 | 0.2026 | 70.91 | 78.33 |
| 688271.SH | 联影医疗 | 129.79 | 1.5311 | 1.2259 | 84.77 | 105.87 |
| 920300.BJ | 辰光医疗 | 13.86 | -0.7094 | -0.7966 | - | - |
| 688301.SH | 奕瑞科技 | 100.50 | 2.2003 | 2.0743 | 45.68 | 48.45 |
| 688607.SH | 康众医疗 | 34.59 | 0.2003 | 0.0674 | 172.69 | 513.20 |
| 均值(剔除极值) | - | - | - | 65.22 | 77.16 | |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5年12月10日(T-3日)。
注1:《招股意向书》披露的可比公司中,东软医疗、深圳安科未上市,万东医疗不涉及超导磁体自产,业务方面与公司存在一定区别,因此未纳入可比公司估值对比。
注2:GE医疗(证券简称:GE HEALTHCARE)和飞利浦为美股上市公司(其中,飞利浦为多地上市公司,为简化起见,上表仅列示美股相关指标情况),上述表格内对应各指标均以美元计价;西门子医疗(证券简称:SIEMENS HEALTHINEERS)为德国上市公司(财报周期为截止2024年9月30日前12个月),对应各指标均以欧元计价,截至北京时间T-3日收盘。考虑到海外市场定价因素、估值体系等方面的不同,因此未将前述境外公司纳入可比公司估值对比。
注3:以上数字计算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造成。
注4:2024年扣非前/后EPS=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T-3日(2025年12月10日)总股本。
注5:可比公司市盈率算术平均值计算剔除极值辰光医疗、康众医疗,为纳入估值对比的联影医疗、奕瑞科技对应指标均值。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18.58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41.8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46.4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55.8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61.9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价格18.5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61.97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一、重大事项提示”和“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充分了解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并特别关注其中的以下事项:
(一)特别风险提示
、研发进度不及预期、研发失败及研发成果无法产业化的风险
MRI设备核心部件研发涉及学科门类繁多,技术体系精密复杂,对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能力均具有较高的要求。为持续保持公司在行业内的核心竞争力,公司需要精确评估与掌握市场需求及技术发展趋势,不断研发新技术及新产品。公司产品研发需要经过策划、立项、开发、工程化、小批量试产及转量产等多个环节,研发周期相对较长,在新产品研发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因研发技术路线出现偏差、研发投入成本过高、研发进程缓慢进而导致研发进度不及预期,甚至研发失败的风险。若公司开发的新产品未被市场或下游客户接受,导致公司研发成果无法产业化,亦将对公司的盈利水平和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核心技术泄密风险
公司研发团队在MRI设备核心部件行业耕耘多年,通过长期的技术积累掌握了多项MRI超导磁体、永磁体及梯度线圈相关的核心技术,并实现产业化。核心技术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之一,系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公司通过申请专利、技术秘密及与研发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等方式对关键核心技术进行保护。如果公司核心技术泄密,将对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力造成不利影响。
、存货规模较大且存在跌价损失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8,200.49万元、23,572.11万元、
31,851.15万元和33,032.98万元,存货金额较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计提金额分别为632.32万元、696.41万元、718.03万元和776.03万元。报告期内,公司产销规模扩大并结合未来业务发展进行原材料和产品储备,存货规模亦随之增长。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于各期末判断存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相应计提跌价准备。如果未来上述存货管理不善,或主要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变动,或产品价格大幅下降,或因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导致存货周转速度下降,公司存货可能面临减值风险。
、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9,418.69万元、8,425.97万元、8,832.80万元和6,788.62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6.24%、18.70%、
20.76%和26.93%。如果未来下游客户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出现支付能
力问题或信用恶化,或公司客户信用管理制度未能有效执行,公司可能面临应收款项延期收回或无法回收的风险,从而对公司未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3.75%、76.68%、79.62%和83.43%,其中第一大客户富士胶片集团占比分别为
34.20%、44.20%、42.71%和38.79%,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公司与富士胶片集
团设立合营企业苏州柏尔特开拓下游市场,公司向苏州柏尔特销售超导磁体及配套梯度线圈等核心部件;同时,公司与富士胶片集团存在净额法确认收入的情形。报告期内,如合并计算苏州柏尔特收入、净额法业务按总额法还原后的发行人来自富士胶片集团的收入占比分别为36.41%、48.73%、42.55%和39.01%,占比较高。公司向富士胶片集团销售产品的收入及毛利占比均未达到50%,不构成重大客户依赖。若未来公司下游行业格局或上述主要客户与公司的业务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主要客户经营业绩出现大幅下滑,而公司无法及时、有效地开发新的客户,将影响公司业务开展,可能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MRI设备市场结构变动风险
目前,1.5T及3.0T超导MRI设备为临床应用的主流机型,其中1.5T设备
可满足大多数临床诊疗需求,采购、运营及维护成本较低,仍将为市场主流及装机数量最多的产品;3.0T设备具有更强的成像及诊断能力,随着成本下降和技术普及,装机数量将增加。报告期内,公司超导产品销售以1.5T产品为主,3.0T产品销售较少。若未来3.0T磁共振设备的市场占比持续大幅增加,而公司3.0T产品的研发及市场开拓无法适应市场需求变动,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
公司及相关责任方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就股份限售安排、业绩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限、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稳定股价等重要事项作出相关承诺。本次发行相关责任方做出的重要承诺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二节 附件”之“四、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和“五、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上市后三年内利润分配计划和长期回报规划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投资者保护”。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5年11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477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293号)同意,本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健信超导A股总股本为16,768.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3,151.8859万股于2025年12月24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健信超导”,证券代码为“688805”。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5年12月24日
(三)股票简称:健信超导,扩位简称为“健信超导”
(四)股票代码:688805
(五)本次发行后总股本:16,768.0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192.00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151.8859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3,616.1141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838.4000万股,具体情况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
东持股情况”之“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相关内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参与战略配售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获配股份
的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广发原驰·健信超导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二零六组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持续投资产品-银华2006组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战略新兴产品-银华2107组合”)、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
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网下有限售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
201.7141万股。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保
荐人”)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
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项标准:“(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4,192.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18.58元/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6,768.0000万股,发行完成后的总市值为31.15亿元;公司2023年、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4,473.80万元、5,026.76万元,2024年营业收入为42,549.75万元,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公司名称 |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 | Ningbo Jansen Superconducting Technologies Co., Ltd. |
|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 12,576.0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许建益 |
| 成立日期 | 2013年12月11日 |
|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 | 2022年11月3日 |
| 住所 | 浙江省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大道427号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研发;软件开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专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 | 医用磁共振成像(MRI)设备核心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 所属行业 | C35专用设备制造业 |
| 邮政编码 | 315301 |
| 电话 | 0574-63235707 |
| 传真 | 0574-63235707 |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healthcredit.cn |
| 电子邮箱 | ir@healthcredit.cn |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 | 许卉 |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电话 | 0574-63235707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许建益,实际控制人为许建益、许卉及许电波。本次发行前,许建益、许卉及许电波分别直接持有公司41.51%、4.36%及4.36%的股份,
许卉通过凯方投资、启益投资分别控制公司4.84%、4.84%表决权,三人合计控制公司59.92%表决权。其中,许建益系许卉、许电波之父,许电波、许卉系兄妹关系。上述三人已于2019年10月18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此外,赵吉明、赵渭敏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建益于2025年8月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同意自该《一致行动协议书》签署之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第三十六个月期满之日在股东权利、董事权利行使等方面与许建益保持一致行动,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建益的一致行动人。但赵吉明、赵渭敏不属于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许建益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302221953********,现任公司董事长。
许卉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302821982********,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许电波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302221978********。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许建益,实际控制人仍为许建益、许卉及许电波。本次发行后,许建益、许卉及许电波分别直接持有公司31.13%、3.27%及3.27%的股份,许卉通过凯方投资、启益投资分别控制公司3.63%、3.63%表决权,三人合计控制公司44.94%表决权。
(二)本次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注:上述持股情况未考虑本次发行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 1 | 许建益 | 董事长 | 2025年11月17日至2028年11月16日 | 5,220.48 | 通过凯方投资、启益投资分别间接持有381.8617万股、104.3402万股 | 5,706.6819 | 45.3776 | -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2 | 姚海锋 | 董事、总经理 | 2025年11月17日至2028年11月16日 | 274.19 | - | 274.1900 | 2.1803 | -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3 | 郑杰 | 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 2025年11月17日至2028年11月16日 | 1,217.38 | - | 1,217.3800 | 9.6802 | -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4 | 许卉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025年11月17日至2028年11月16日 | 548.37 | 通过凯方投资、启益投资分别间接持有3.0465万股、3.0465万股 | 554.4630 | 4.4089 | -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5 | 项超麟 | 董事 | 2025年11月17日至2028年11月16日 | - | 注1 | - | - | - | - |
| 6 | 赵吉明 | 董事 | 2025年11月17日至2028年11月16日 | 1,096.74 | - | 1,096.7400 | 8.7209 | -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7 | 何丕模 | 独立董事 | 2025年11月17日至2028年11月16日 | - | - | - | - | - | - |
| 8 | 寿碧英 | 独立董事 | 2025年11月17日至2028年11月16日 | - | - | - | - | - | - |
| 9 | 贺超 | 独立董事 | 2025年11月17日至2028年11月16日 | - | - | - | - | - | - |
| 10 | 叶来刚 | 财务总监 | 2025年11月17日至2028年11月16日 | - | 通过启益投资间接持股55.4877万股 | 55.4877 | 0.4412 | -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注1:公司董事项超麟为宁波韵升员工并持有宁波韵升股份,通过宁波韵升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0.01%。注2:间接持股数系各人员通过间接持股主体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其计算方式为:间接持股数量=间接持股主体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各人员所持有间接持股主体的出资份额比例;上述持股数量未包括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后同。
(二)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核心技术人员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 1 | 刘照泉 | 研发中心总监 | - | 通过启益投资间接持有67.9103万股 | 67.9103 | 0.5400 | -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 | 何群 | 副总工程师 | 109.6700 | - | 109.6700 | 0.8721 | -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3 | 袁金辉 | 副总工程师 | - | 通过凯方投资间接持有40.2256万股 | 40.2256 | 0.3199 | -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4 | 张强 | 产品开发部经理 | - | 通过启益投资间接持有43.6566万股 | 43.6566 | 0.3471 | -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5 | 李兰凯 | 系统技术部技术经理 | - | 通过凯方投资间接持有31.1946万股 | 31.1946 | 0.2480 | -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同时,许建益、许卉、姚海锋、郑杰、叶来刚、刘照泉、张强、李兰凯、袁金辉、何群通过广发原驰·健信超导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发行人股票,具体情况见本节“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之“(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除上述已披露的持股情况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详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
员工持股计划
(一)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启益投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启益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名称 | 宁波启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成立时间 | 2020年12月8日 |
| 合伙份额 | 1,545.00万元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兴一路1号3039室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许卉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启益投资的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 1 | 许 卉 | 7.73 | 0.50% |
| 2 | 许建益 | 264.58 | 17.12% |
| 3 | 刘照泉 | 172.20 | 11.15% |
| 4 | 叶来刚 | 140.70 | 9.11% |
| 5 | 张 强 | 110.70 | 7.17% |
| 6 | 其余30名员工 | 849.09 | 54.95% |
| 合计 | 1,545.00 | 100.00% | |
、凯方投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凯方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 名称 | 宁波凯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成立时间 | 2020年12月8日 |
| 合伙份额 | 1,545.00万元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兴一路1号3040室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许卉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凯方投资的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 1 | 许 卉 | 7.73 | 0.50% |
| 2 | 许建益 | 968.29 | 62.67% |
| 3 | 袁金辉 | 102.00 | 6.60% |
| 4 | 李兰凯 | 79.10 | 5.12% |
| 5 | 段训琪 | 37.00 | 2.39% |
| 6 | 其余26名员工 | 350.88 | 22.72% |
| 合计 | 1,545.00 | 100.00% | |
(二)员工持股平台的股份锁定承诺
启益投资、凯方投资已出具相关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具体内容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相关内容。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序号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
| 1 | 许建益 | 52,204,800 | 41.5115% | 52,204,800 | 31.1336%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2 | 郑杰 | 12,173,800 | 9.6802% | 12,173,800 | 7.2601%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3 | 宁波韵升 | 10,967,400 | 8.7209% | 10,967,400 | 6.5407%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4 | 赵吉明 | 10,967,400 | 8.7209% | 10,967,400 | 6.5407%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5 | 凯方投资 | 6,093,000 | 4.8449% | 6,093,000 | 3.6337%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6 | 启益投资 | 6,093,000 | 4.8449% | 6,093,000 | 3.6337%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7 | 许卉 | 5,483,700 | 4.3604% | 5,483,700 | 3.2703%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8 | 许电波 | 5,483,700 | 4.3604% | 5,483,700 | 3.2703%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9 | 通用电气(杭州) | 3,900,000 | 3.1011% | 3,900,000 | 2.3259%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0 | 金秀刚 | 2,741,900 | 2.1803% | 2,741,900 | 1.635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1 | 姚海锋 | 2,741,900 | 2.1803% | 2,741,900 | 1.635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2 | 赵渭敏 | 2,193,500 | 1.7442% | 2,193,500 | 1.3081%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13 | YAO MING SHENG | 1,645,100 | 1.3081% | 1,645,100 | 0.9811%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4 | 张辉 | 1,096,700 | 0.8721% | 1,096,700 | 0.654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5 | 何群 | 1,096,700 | 0.8721% | 1,096,700 | 0.654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6 | 曾祥俊 | 548,400 | 0.4361% | 548,400 | 0.3271%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7 | 叶红霞 | 329,000 | 0.2616% | 329,000 | 0.196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8 | 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 | - | - | 2,096,000 | 1.2500% | 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 |
| 19 | 广发原驰·健信超导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 | 4,192,000 | 2.500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0 | 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524,000 | 0.312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1 | 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524,000 | 0.312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2-1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二零六组合”) | - | - | 301,300 | 0.1797%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2-2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持续投资产品-银华2006组合”) | - | - | 86,460 | 0.0516%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2-3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战略新兴产品-银华2107组合”) | - | - | 136,240 | 0.081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3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 | - | 524,000 | 0.312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4 | 网下配售对象比例限售部分 | - | - | 2,017,141 | 1.2030% | 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
| 小计 | 125,760,000 | 100.0000% | 136,161,141 | 81.2030% | - | |
| 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 - | - | 31,518,859 | 18.7970% | - | |
| 小计 | - | - | 31,518,859 | 18.7970% | - | |
| 合计 | 125,760,000 | 100.0000% | 167,680,000 | 100.0000% | - |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序号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 1 | 许建益 | 52,204,800 | 31.1336%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2 | 郑杰 | 12,173,800 | 7.2601%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3 | 宁波韵升 | 10,967,400 | 6.5407%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4 | 赵吉明 | 10,967,400 | 6.5407%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5 | 凯方投资 | 6,093,000 | 3.6337%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6 | 启益投资 | 6,093,000 | 3.6337%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7 | 许卉 | 5,483,700 | 3.2703%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8 | 许电波 | 5,483,700 | 3.2703%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9 | 广发原驰·健信超导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4,192,000 | 2.500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0 | 通用电气(杭州) | 3,900,000 | 2.3259%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合计 | 117,558,800 | 70.1090% | - | |
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战略投资者组成。跟投机构为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广发原驰·健信超导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838.4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2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838.4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20.00%。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 序号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 1 | 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 | 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 2,096,000 | 5.00% | 38,943,680.00 | 24 |
| 2 | 广发原驰·健信超导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4,192,000 | 10.00% | 77,887,360.00 | 12 |
| 3 | 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524,000 | 1.25% | 9,735,920.00 | 12 |
| 4 | 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24,000 | 1.25% | 9,735,920.00 | 12 | |
| 5-1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二零六组合”)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301,300 | 0.72% | 5,598,154.00 | 12 |
| 5-2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持续投资产品-银华2006组合”) | 86,460 | 0.21% | 1,606,426.80 | 12 | |
| 5-3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战略新兴产品-银华2107组合”) | 136,240 | 0.33% | 2,531,339.20 | 12 | |
| 6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524,000 | 1.25% | 9,735,920.00 | 12 | |
| 合计 | 8,384,000 | 20.00% | 155,774,720.00 | - |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广发原驰·健信超导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称“发行人员工资管计划”)。发行人员工资管计划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10.00%,即4,192,000股,获配金额为77,887,360.00元。发行人员工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名称 | 广发原驰·健信超导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成立时间 | 2025年11月6日 |
| 备案时间 | 2025年11月13日 |
| 产品编码 | SBKB05 |
| 募集资金规模 | 8,500万元 |
| 参与认购金额上限 | 8,435万元 |
| 管理人 |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
| 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 实际支配主体 |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
参与人姓名、职务、认购金额及比例等信息具体如下:
| 序号 | 姓名 | 主要职位 | 员工类别 | 劳动关系所属公司 | 实际缴款金额(万元) | 参与比例 |
| 1 | 许建益 | 董事长 | 核心员工 | 健信超导 | 2,100 | 24.71% |
| 2 | 许卉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高级管理人员 | 健信超导 | 3,120 | 36.71% |
| 3 | 姚海锋 | 董事、总经理 | 高级管理人员 | 健信超导 | 500 | 5.88% |
| 4 | 郑杰 | 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 高级管理人员 | 健信超导 | 300 | 3.53% |
| 5 | 叶来刚 | 财务总监 | 高级管理人员 | 健信超导 | 300 | 3.53% |
| 6 | 刘照泉 | 研发中心总监 | 核心员工 | 健信超导 | 300 | 3.53% |
| 7 | 张辉 | 采购部总监 | 核心员工 | 健信超导 | 300 | 3.53% |
| 8 | 欧阳建生 | 制造管理中心副总监 | 核心员工 | 健信超导 | 150 | 1.76% |
| 9 | 张强 | 产品开发部经理 | 核心员工 | 健信超导 | 150 | 1.76% |
| 10 | 叶洪军 | 工程技术部经理、海外项目部经理 | 核心员工 | 健信超导 | 150 | 1.76% |
| 11 | 李亚军 | 质量管理部经理 | 核心员工 | 健信超导 | 150 | 1.76% |
| 12 | 曾祥俊 | 永磁产品部经理、超导生产一部经理 | 核心员工 | 健信超导 | 150 | 1.76% |
| 13 | 姚鸣生 | 系统技术部技术经理 | 核心员工 | 健信超导 | 150 | 1.76% |
| 14 | 李兰凯 | 系统技术部技术经理 | 核心员工 | 健信超导 | 150 | 1.76% |
| 15 | 袁金辉 | 副总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健信超导 | 130 | 1.53% |
| 16 | 何群 | 副总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健信超导 | 100 | 1.18% |
| 17 | 苏齐怡 | 法务部总监 | 核心员工 | 健信超导 | 100 | 1.18% |
| 18 | 段训琪 | 研发实验室副主任 | 核心员工 | 健信超导 | 100 | 1.18% |
| 19 | 谢远国 | 系统技术部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健信超导 | 100 | 1.18% |
| 合计 | 8,500 | 100.00% | ||||
注1:上表中合计数与个别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因四舍五入所造成。
注2:发行人员工资管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募集资金规模和参与认购金额上限的差额用于支付相关费用,该安排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发行人员工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情况
、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广发乾和。
| 名称 | 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乾和”) |
| 注册资本 | 710,350万元人民币 |
| 营业期限 | 2012年5月11日至无固定期限 |
| 住所 | 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3号206室 |
| 股权结构 | 广发证券持股100% |
经营范围
| 经营范围 |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发放贷款;3、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4、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跟投数量
依据《实施细则》要求,本次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本次发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比例为本次发行规模的5.00%,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广发乾和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本次获配股数为2,096,000股,获配金额为38,943,680.00元。广发乾和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除上述主体外,公司引入“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及“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参与战略配售。
其他战略投资者均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参与战略配售的具体数量和金额详见本节之“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之“(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其他战略投资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五)战略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发行数量
| 发行数量 | 4,192.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涉及老股转让) | |
| 发行价格 | 18.58元 | |
| 每股面值 | 1.00元 | |
| 发行市盈率 | 61.97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 | |
| 发行市净率 | 2.65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 |
| 发行方式 |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4,192.0000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838.4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012.1500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2,012.1500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341.4500万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336.6760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4.7740万股。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4.7740万股。 | |
| 发行后每股收益 | 0.30元/股(以202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
|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7.02元/股(以2025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
|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 募集资金总额为:778,873,600.00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验证情况: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12月19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454号)。经审验,截至2025年12月19日,健信超导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192.0000万股,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78,873,6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90,230,940.6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688,642,659.39元。 | |
| 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 发行费用总额 | 9,023.09万元 |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5,952.12万元,其中保荐费为500万元,承销费5,452.12万元。保荐承销费分阶段收取,参考市场保荐承销费率平均水平及公司募集资金总额,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分节点支付 | |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660万元,依据承担的责任和实际工作量,以及投入的相关资源等因素,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按照项目完成进度分节点支付 | |
| 律师费用 | 830.19万元,依据承担的责任和实际工作量,以及投入的相关资源等因素,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按照项目完成进度分节点支付 | |
| 信息披露费 | 545.28万元 | |
| 发行上市手续费及 | 35.51万元 | |
其他费用
| 其他费用 | ||
| 注:相较于招股意向书,根据发行情况将印花税纳入了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0.025%。上述各项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 ||
| 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 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为688,642,659.39元。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东转让股份 | |
| 发行后股东户数 |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32,506户 | |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的委托,审计了公司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2025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16068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5年6月30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和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5〕16789号),主要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阅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公司2025年度业绩预计
公司2025年度预计经营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变动幅度 |
| 营业收入 | 58,000.00-62,000.00 | 42,549.75 | 36.31%-45.71% |
| 净利润 | 7,200.00-7,700.00 | 5,578.39 | 29.07%-38.03%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7,000.00-7,500.00 | 5,026.76 | 39.25%-49.20% |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业绩预计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市场环境做出,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受益于无液氦超导产品收入放量增长、重点客户合作持续深入及国内医疗设备采购需求逐步释放等因素,公司预计2025年经营业绩将较快增长。公司预计
2025年度实现的营业收入为58,000.00万元至62,000.00万元,同比增长36.31%至45.71%;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000.00万元至7,500.00万元,同比增长39.25%至49.20%。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已与保荐人广发证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
|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 1 | 健信超导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 | 361087091305 |
| 2 | 健信超导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支行 | 39062001040012307 |
| 3 | 健信超导 | 宁波银行慈溪支行营业部 | 86041110001250353 |
| 4 | 健信超导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 | 15008888887758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
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
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广发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广发证券同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名称
| 名称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林传辉 |
| 住所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
| 电话 | 020-66338888 |
| 传真 | 020-87553600 |
| 保荐代表人/联系人 | 周寅、王振 |
| 项目协办人 | 权川 |
| 项目组成员 | 张东园、徐佳榆、吴苏航、梁锡祥、余俊岑、李姝、周晓萌、巩斐凡、徐东辉、袁海峰 |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周寅,广发证券投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监,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曾负责或参与万德斯(688178.SH)、新洁能(605111.SH)、长龄液压(605389.SH)、亚香股份(301220.SZ)、海力风电(301155.SZ)、恒辉安防(300952.SZ)等多家企业的改制辅导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工作,具有扎实的资本市场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投资银行项目运作经验。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王振,广发证券投行业务管理委员会资深经理,保荐代表人,法学硕士,曾负责或参与爱朋医疗(300753.SZ)、恒辉安防(300952.SZ)、泰慕士(001234.SZ)等多家企业的改制辅导与发行上市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在保
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
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许建益、实际控制人许卉、实际控制人许电波承诺
(1)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公司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如公司上市后出现业绩下滑情形的,本人对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股份锁定期作出补充锁定承诺如下:
①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
为准,下同)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②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
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之后第二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③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
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之后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
有的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持
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同)公司股份的减持作出承诺如下:
①本人在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②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③本人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
计算可转让股份的数量。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④本人基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而需遵守的其他与锁定期或
转让限制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5)本人不会进行任何违反证券监管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公司上市后如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中规定的最近3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的、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本人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本人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但本人已经按照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
发行上市前股份的,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本人承诺无条件
接受以下约束: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10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员工持股平台凯方投资、员工持股平台启益投资承诺
(1)本承诺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本承诺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公司申报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如公司上市后出现业绩下滑情形的,本承诺人对本承诺人所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股份锁定期作出补充锁定承诺如下:
①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
为准,下同)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承诺人届时所持股份(指本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②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
延长本承诺人届时所持股份(指本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之后第二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③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
上延长本承诺人届时所持股份(指本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之后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4)本承诺人不会进行任何违反证券监管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
行为。公司上市后如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中规定的最近3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的、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本承诺人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本承诺人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但本承诺人已经按照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本承诺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的,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承诺人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
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10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本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本承诺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
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赵吉明承诺
赵吉明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许建益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承诺如下:
(1)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公司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如公司上市后出现业绩下滑情形的,本人对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股份锁定期作出补充锁定承诺如下:
①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
为准,下同)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②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
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之后第二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③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
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之后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公司董事,对所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
间接持有,下同)公司股份的减持作出承诺如下:
①本人在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②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③本人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
计算可转让股份的数量。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④本人基于公司董事身份,而需遵守的其他与锁定期或转让限制有关的相
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5)本人不会进行任何违反证券监管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公司上市后如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中规定的最近3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的、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本人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本人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但本人已经按照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
发行上市前股份的,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
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本人承诺无条件
接受以下约束: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10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直接持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赵渭敏承诺
(1)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公司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如公司上市后出现业绩下滑情形的,本人对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股份锁定期作出补充锁定承诺如下:
①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
为准,下同)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②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
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之后第二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
的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③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
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之后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4)本人不会进行任何违反证券监管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公司上市后如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中规定的最近3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的、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本人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本人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但本人已经按照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
发行上市前股份的,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人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
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10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韵升承诺
(1)本承诺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本承诺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公司申报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承诺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的,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承诺人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
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10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本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本承诺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郑杰承诺
(1)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公司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持有(包
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同)公司股份的减持作出承诺如下:
①本人在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②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③本人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
计算可转让股份的数量。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④本人基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而需遵守的其他与锁定期或转让
限制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4)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承诺遵守以下规定:
①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
超过上市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③本人基于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身份,而需遵守的其他与锁定期或转让限制
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5)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
发行上市前股份的,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本人承诺无条件
接受以下约束: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10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姚海锋承诺
(1)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公司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持有(包
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同)公司股份的减持作出承诺如下:
①本人在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②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③本人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
计算可转让股份的数量。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④本人基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而需遵守的其他与锁定期或转让
限制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4)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承诺遵守以下规定:
①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
超过上市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③本人基于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身份,而需遵守的其他与锁定期或转让限制
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本人承诺无条件
接受以下约束: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10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
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持股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金秀刚、曾祥俊、张辉承诺
(1)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公司监事,对所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
间接持有,下同)公司股份的减持作出承诺如下:
①本人在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②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③本人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
计算可转让股份的数量。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④本人基于公司监事身份,而需遵守的其他与锁定期或转让限制有关的相
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本人承诺无条件
接受以下约束: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10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
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间接持股高级管理人员叶来刚承诺
(1)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公司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持有(包括直
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同)公司股份的减持作出承诺如下:
①本人在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②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③本人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
计算可转让股份的数量。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④本人基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而需遵守的其他与锁定期或转让限制
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本人承诺无条件
接受以下约束: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10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持股核心技术人员刘照泉、何群、袁金辉、张强、李兰凯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
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基于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股东以及核心技术人员身份,而需遵守
的其他与锁定期或转让限制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4)本人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
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10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直接持股股东YAO MING SHENG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
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承诺人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
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10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本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本承诺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直接持股股东通用电气(杭州)、叶红霞承诺
(1)本承诺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承诺人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
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10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本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本承诺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根据相关要求,制订了《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预案具体要求如下:
(1)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应当在30日内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以此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方案以稳定公司股价,回购或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定股价的情形时,必须履行所承诺的增持义务,在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选择自愿增持。如该等方案、措施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应予以支持。
①公司回购股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后,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以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稳定股价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公司可以继续采取回购股份的措施,但应遵循下述原则:
A、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10%;
B、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且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稳定股价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采取增持股份的措施,但应遵循下述原则:
A、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20%;
B、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控股股东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③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措施时,公司时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稳定股价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采取增持股份的措施,但应遵循下述原则:
A、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10%;
B、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3)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自公司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①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
②公司继续回购股票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及/或董事(不包括独立董
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约束措施
①若公司违反上市后3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公司应:
A、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B、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上市后3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即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未达到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A、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B、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6个月,并自收到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返还给公司。拒不返还的,公司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取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40%。
③若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后3年内稳
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即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未达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10%),则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A、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B、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收到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按上年度薪酬(税后)总和的20%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应当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扣减该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月税后薪酬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税后薪酬的40%。
、发行人承诺
自本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本公司自愿依法履行《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如本公司违反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承诺,本公司应当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本人自愿依法履行《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并接受未履行义务或责任时的约束措施。
(三)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作出先行赔付投资者的承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许建益、实际控制人许卉、实际控制人许电波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股份回购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启动股份回购措施的条件
如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公司本次发行至欺诈发行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间投资者买入的且在回购时仍然持有的全部股票,但不包括下列股份:①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票;②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证券公司因包销买入的股票;③投资者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发行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后买入的股票。
(2)股份回购措施的启动程序
①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
阶段内,则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公开发行A股的募集资金,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②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公司
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最终认定或处罚决定起十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依据《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基准价格(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基准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或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
③当公司未来涉及股份回购时,公司应同时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3)约束措施
①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时已作出的关于股份回购措施的相应承诺。
②公司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回购
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份回购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A、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B、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如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交的
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敦促发行人依据其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在前述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等规定进行发行人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在发行人召开股东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本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上投赞成票。
(2)如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上市提交的招股说
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在前述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回购本次发行至欺诈发行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间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但不包括下列股份:①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票;
②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证券公司因包销买入的股票;③投资者知悉或者应当
知悉发行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后买入的股票。
(3)本人回购股份价格依据《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
规定的基准价格(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基准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
购价格)或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本人承诺应本人回购股份应同时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4)本人履行上述承诺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交的
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敦促发行人依据其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在前述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等规定进行发行人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
(2)本承诺函自本签署日起生效并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有效且不可撤销。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措施及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若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本公司将自中国证监会确认相关事实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若上述购回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且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许建益、实际控制人许卉、实际控制人许电波承诺
(1)公司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若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且已经上市的情形,本人将自中国证
监会确认相关事实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依据本人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启动股份
回购程序,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上述回购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人将及时告知公司,由公司进行
公告,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若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
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将通过积极推进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及权益保护等综合措施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以填补股东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相关募投项目符合公司的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有利于公司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公司整体竞争实力。根据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项目建成运营后公司收入规模和盈利能力将相应提高。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推进募投项目的完成进度,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2)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
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在《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
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利润分配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分红,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许建益、实际控制人许卉、实际控制人许电波承诺
为保障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
采取填补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
(3)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
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
(4)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5)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
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保障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6)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公司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许建益、实际控制人许卉、实际控制人许电波承诺
(1)本人将从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督促相关方根据《宁波健信超
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相关利润分配政策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公司在召开相关股东会对利润分配预案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
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本人将督促公司按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及公司本次发行
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4)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为本次公开发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10个交易日内,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如发行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应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发行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发行人将积极采取
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函的全部内容,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许建益、实际控制人许卉、实际控制人许电波承诺
(1)发行人为本次公开发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
关认定后1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本人同意发行人自本人违反承诺之日起有权扣留应向本人发放的现金红利等,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或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投资者损失为止。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期间,本人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不得转让。
(4)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
措施履行本承诺函的全部内容,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为本次公开发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
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本人同意发行人自本人违反承诺之日起有权扣留应向本人发放的现金红利、奖金和津贴(如有),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或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投资者损失为止。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期间,本
人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不得转让。
(4)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因本人在发行人的
职务变更、离职、股份变动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函的全部内容,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如有违反,本人将按照本承诺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介机构承诺
(1)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次发行的法律顾问承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本所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律师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存在重大过错致使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司法判决书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我们为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1、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2、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九)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
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公司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公
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履行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①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②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③若因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
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④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得
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⑤其他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的措施。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许建益、实际控制人许卉、实际控制人许电波、凯方投资、启益投资、5%以上股东、通用电气(杭州)、赵渭敏、YAO MINGSHENG、叶红霞、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本承诺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
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本承诺人同意
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本承诺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
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①如果本承诺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承
诺人将在公司的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详细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本承诺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
个交易日内,停止对本承诺人进行现金分红(如有),并停发本承诺人应在公司领取的奖金、津贴(如有),直至本承诺人履行相关承诺。
③如本承诺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承诺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④如本承诺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
承诺人同意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十)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审核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如下:
1、自本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至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
之日,本公司将不再提出新的现金分红方案且不进行现金分红;
2、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
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许建益、实际控制人许卉、实际控制人许电波、5%以上股东、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本承诺人及因与本人/本承诺人存在特定关系而成为发行人关联方
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本承诺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
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并及时督促发行人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3)在不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人/本承诺
人及本人/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减少或避免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或存在其他合理原因确属必要的关联交易,则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严格遵守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发行人利益,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本人/本承诺人将督促与本人/本承诺人有关联关系的相关方一并遵守上述承诺事项。
(4)本人/本承诺人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或占用发行人资金,不要求发
行人为本人/本承诺人及本人/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5)为保证发行人的独立运作,本人/本承诺人保证本人/本承诺人及本人/
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
(6)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承诺人将赔偿发行人因此而遭受或产生的任
何损失或开支。
(十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许建益、实际控制人许卉、实际控制人许电波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
企业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含其控股企业,下同)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亦未拥有与发行人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经济组织的权益。
(2)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拥有与发行人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经济组织的权益。
(3)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
制的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业务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业务纳入到发行人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面临或可能取得任何与发行人业务相
关的投资机会或其他商业机会,在同等条件下赋予发行人该等投资机会或商业机会的优先选择权。
(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并赔偿发行人
因此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6)本承诺函自本签署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人作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十三)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出具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本公司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
所述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5)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均已及时向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
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承诺函自本签署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