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首页 > 最新公告 > 返回前页

健信超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05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附录

序号文件名称页码
1发行保荐书1
2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32
3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180
4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6
5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214
6法律意见书226
7律师工作报告378
8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540
9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文件58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1

声 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保荐人”或“保荐机构”)及具体负责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及其附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所有简称和释义,均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一致。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2

目 录

声 明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 ...... 3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工作人员情况 ...... 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四、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4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的承诺事项 ...... 8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9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9

二、本次证券发行所履行的程序 ...... 9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规定的发行条件 ...... 10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14

五、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 20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22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工作人员情况

(一)负责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姓名及其执业情况

周寅,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曾负责或参与万德斯(688178.SH)、新洁能(605111.SH)、长龄液压(605389.SH)、亚香股份(301220.SZ)、海力风电(301155.SZ)、恒辉安防(300952.SZ)等多家企业的改制辅导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工作,具有扎实的资本市场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投资银行项目运作经验。

王振,保荐代表人,法学硕士,曾负责或参与爱朋医疗(300753.SZ)、恒辉安防(300952.SZ)、泰慕士(001234.SZ)等多家企业的改制辅导与发行上市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姓名及其执业情况

权川,保荐代表人,金融硕士,曾参与霍普股份(301024.SZ)、亚香股份(301220.SZ)等企业的改制辅导与发行上市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姓名

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组其他成员为张东园、徐佳榆、吴苏航、梁锡祥、余俊岑、李姝、周晓萌、巩斐凡、徐东辉、袁海峰。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ingbo Jansen Superconducting Technologies Co., Ltd.
法定代表人许建益
注册资本12,576.00万元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1日(2022年11月3日变更为股份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大道427号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4

办公地址浙江省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大道427号
联系人许卉
邮政编码315301
互联网网址http://www.healthcredit.cn
电话0574-63235707
传真0574-63235707
电子邮箱ir@healthcredit.cn
所属行业C35专用设备制造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研发;软件开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专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四、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将安排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本保荐机构及相关子公司后续将按要求进一步明确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若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相关子公司不参与询价过程并接受询价的最终结果。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除可能存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5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亦不存在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保荐机构制订了《投资银行业务立项规定》《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管理办法》《投资银行业务问核工作规定》《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工作办法》等作为项目内部审核流程的常规制度指引。

1、立项

投资银行业务人员在发行保荐与承销项目的承揽过程中,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判断项目符合立项标准,且有相当把握与企业签署相关协议时,经投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投行委委员认可后,通过投行业务管理系统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人按照投行质量控制部的要求,提交立项申请报告和立项材料。立项申请受理后,投行质量控制部指定质量控制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

项目组落实预审意见的相关问题后,投行质量控制部确定立项会议召开时间,将项目提交立项委员会审议,向包括立项委员、项目组成员在内的与会人员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6

发出立项会议通知,立项委员通过立项会议审议及表决确定项目是否通过立项。

2、质量控制部审核验收

申请材料首先由项目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组织部门力量审议,项目所在业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法律和财务问题的,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投行委委员等表示同意后,项目组通过投行业务管理系统申请质控审核验收。投行质量控制部安排质量控制人员对项目进行审核,进行现场核查,对底稿进行验收。项目组认真落实投行质量控制部审核验收意见,并按要求补充尽职调查,完善工作底稿。

底稿验收通过后,投行质量控制部制作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存疑或需关注的问题提请内核会议讨论。

提交内核会议审议前,投行质量控制部组织和实施问核工作,形成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由问核人员和被问核人员确认,并提交内核会议。

3、内核会议审议

项目组完成符合内外部要求的尽职调查工作,投行质量控制部完成底稿验收及问核工作后,项目组向投行内核部申请启动内核会议审议程序。

投行内核部对按照要求提供完备材料的申请予以受理,指定内核初审人员对项目内核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内核初审意见。内核初审人员向投行业务内核委员会股权类证券发行专门委员会主任报告,由其确定内核会议的召开时间。投行内核部拟定参加当次内核会议并表决的内核委员名单,经批准后发出内核会议通知,组织召开内核会议,对项目进行审议。

内核会议结束后,投行内核部制作会议记录,明确会后需落实事项。项目组及时、逐项落实,补充、完善相应的尽职调查工作和信息披露事宜,收集相应的工作底稿,并提交书面回复。经投行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人员审查和投行内核部复核同意的,启动表决。

(二)内核意见

本项目内核会议于2025年4月10日召开,内核委员共9人。2025年4月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7

12日,内核委员通过投行业务管理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结果:全票通过内核表决。

本保荐机构认为,本项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同意推荐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8

第二节 保荐机构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证券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9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本项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同意推荐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所履行的程序

(一)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3年7月19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条件的议案》《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5年3月13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调整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延长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3年8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条件的议案》《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10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2025年3月28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调整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延长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三)本次发行取得批复情况

本次发行无需取得国资委、国防科工局等外部审批。

(四)发行人决策程序的合规性核查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依法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及有关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健全合理、运行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已依法制定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发行人组织机构的良好运行。因此,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16068号),发行人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1-6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5,893.45万元、45,064.48万元、42,549.75万元和25,209.81万元;发行人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1-6月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11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分别为3,085.23万元、4,473.80万元、5,026.76万元和3,039.80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因此,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1-6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保荐机构查询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在地法院、仲裁机构及公开网站,取得并查阅了实际控制人的个人征信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通过向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申请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信息档案,了解其合法合规情况;查阅了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有关法律意见书;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有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认为:

1、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成立于2013年12月11日,2022年11月3日以截至2022年5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12

股份有限公司,并合法存续至今,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适用于取消监事会前)的会议文件,发行人制定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文件,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适用于取消监事会前)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专门委员会制度,相关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16068号)和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16069号),并抽查了相关会计凭证和文件资料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业务经营情况、工商档案、主要资产权属证明文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查问卷、申报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等资料,并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13

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重大合同、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等资料以及工商登记资料、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并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进行了访谈。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主要资产、商标、专利的权属情况,查阅了企业信用报告、诉讼或仲裁资料等相关文件资料,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开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等资料,查阅了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有关法律意见书,并通过网络检索发行人相关信息,以及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4、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所处行业的国家产业政策,工商、税务等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并进行了公开信息查询。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14

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技术风险

(1)研发进度不及预期、研发失败及研发成果无法产业化的风险MRI设备核心部件研发涉及学科门类繁多,技术体系精密复杂,对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能力均具有较高的要求。为持续保持公司在行业内的核心竞争力,公司需要精确评估与掌握市场需求及技术发展趋势,不断研发新技术及新产品。公司产品研发需要经过策划、立项、开发、工程化、小批量试产及转量产等多个环节,研发周期相对较长,在新产品研发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因研发技术路线出现偏差、研发投入成本过高、研发进程缓慢进而导致研发进度不及预期,甚至研发失败的风险。若公司开发的新产品未被市场或下游客户接受,导致公司研发成果无法产业化,亦将对公司的盈利水平和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核心技术泄密风险

公司研发团队在MRI设备核心部件行业耕耘多年,通过长期的技术积累掌握了多项与MRI超导磁体、永磁体和梯度线圈相关的核心技术,并实现产业化。核心技术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之一,系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公司通过申请专利、技术秘密及与研发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等方式对关键核心技术进行保护。如果公司核心技术泄密,将对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力造成不利影响。

(3)技术被替代或赶超的风险

目前,MRI医疗影像设备及其核心部件行业存在无氦化、高场化、开放化、专科化以及数字智能化等发展趋势。公司自成立以来,不断扩充研发实力,形成了涵盖电磁场设计技术、超低温技术、有限元分析技术、结构设计、智能控制技术及规模化制造工艺等多个领域的核心技术,同时根据技术发展的趋势和下游客户的需求,持续升级更新现有产品,并研发新技术和新产品。然而,若未来公司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15

不能对细分领域的前沿技术发展趋势进行准确分析和追踪,或者不能敏锐、及时把握市场动态及客户需求,则存在公司现有核心技术、在研技术面临技术迭代或被其他技术替代、赶超的风险,进而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关键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MRI设备核心部件行业的高素质人才紧缺,随着公司在行业中市场地位的不断提高,公司研发人才可能成为同行业其他公司、下游公司争夺的对象。若未来公司不能在职业发展、薪酬福利、工作环境等方面持续提供具有竞争力的工作条件并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可能会面临关键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影响公司后续产品研发能力,进而对公司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经营风险

(1)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3.75%、76.68%、79.62%和83.43%,其中第一大客户富士胶片集团占比分别为

34.20%、44.20%、42.71%和38.79%,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公司与富士胶片集团设立合营企业苏州柏尔特开拓下游市场,公司向苏州柏尔特销售超导磁体及配套梯度线圈等核心部件;同时,公司与富士胶片集团存在净额法确认收入的情形。报告期内,如合并计算苏州柏尔特收入、净额法业务按总额法还原后的发行人来自富士胶片集团的收入占比分别为36.41%、48.73%、42.55%和39.01%,占比较高。公司向富士胶片集团销售产品的收入及毛利占比均未达到50%,不构成重大客户依赖。若未来公司下游行业格局或上述主要客户与公司的业务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主要客户经营业绩出现大幅下滑,而公司无法及时、有效地开发新的客户,将影响公司业务开展,可能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供应商合作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前五名原材料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占当期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6.60%、65.94%、58.60%和53.32%,供应商集中度相对较高。公司超导产品主要原材料超导线、液氦、制冷机的主要供应商分别为西部超导、岩谷气体及住友重工,永磁产品主要原材料磁钢的主要供应商为宁波韵升及天和磁材。若未来公司主要供应商生产经营发生不利变化,或因国际贸易关系、合作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16

理念等内外部因素与公司业务合作关系发生变化,将会影响公司原材料短期供应的稳定,进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的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超过70%,占比较高,其中液氦及磁钢等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若未来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增长,而公司未能合理安排采购计划、未能通过技术工艺创新抵消原材料成本上升的压力或未能将原材料成本的变动及时向下游转移,则可能导致公司产品成本上升和毛利率下降,发行人将存在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4)国际贸易政策风险

公司部分产品销往海外,主要出口地区包括日本、意大利和印度等,同时公司部分原材料来源于海外,主要包括液氦、电子元器件等。各国政治局势、经济政策等变动会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美国于2025年4月宣布对其他国家加征关税,同时我国宣布反制措施。若国际贸易政策出现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公司出口产品或进口原材料需缴纳的关税增加,进而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客户限制销售条款风险

根据公司与GE医疗的协议约定,为保护GE医疗在适配公司产品过程中产生的投入,公司部分型号无液氦产品及新产品在GE医疗采纳并立项的前提下,一定期限内不可向若干特定下游整机厂商销售。报告期内,公司与被限制对象未发生交易,未违反协议约定,未来亦不将相关业务作为重点业务开拓方向,相关产品限制销售条款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影响较小。根据不同假设条件测算,至2030年,受限市场的装机数量占比在20.9%和38.9%之间变动,不受限制销售条款影响的全球市场规模占比在61.1%和79.1%之间变动,公司现有全球市占率相对较低,限制销售条款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较小。未来若产品或市场格局发生变化,而公司未能恰当应对,相关客户限制销售条款可能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财务风险

(1)存货规模较大且存在跌价损失的风险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17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8,200.49万元、23,572.11万元、31,851.15万元和33,032.98万元,存货金额较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计提金额分别为632.32万元、696.41万元、718.03万元和776.03万元。报告期内,公司产销规模扩大并结合未来业务发展进行原材料和产品储备,存货规模亦随之增长。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于各期末判断存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相应计提跌价准备。如果未来上述存货管理不善,或主要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变动,或产品价格大幅下降,或因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导致存货周转速度下降,公司存货可能面临减值风险。

(2)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9,418.69万元、8,425.97万元、8,832.80万元和6,788.62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6.24%、18.70%、

20.76%和26.93%。如果未来下游客户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出现支付能力问题或信用恶化,或公司客户信用管理制度未能有效执行,公司可能面临应收款项延期收回或无法回收的风险,从而对公司未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公司在后续经营过程中,若不能持续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要求,导致不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重新认定,或者未来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发生不利调整,将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内控及法律风险

(1)产品质量控制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包括超导磁体、永磁体和梯度线圈等MRI设备核心部件,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将直接影响用户的生命健康安全,而公司的质量控制体系和产品质量也将直接关系到公司的业务经营和品牌形象。公司始终重视质量控制工作,将产品质量作为公司生存发展的生命线。若未来公司不能持续有效地执行产品质量控制措施或者产品质量出现重大问题或事故,将直接损害公司的品牌形象,并可能引发诉讼或赔偿风险,对公司经营构成不利影响。

(2)关联交易相关的风险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18

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金额分别为690.83万元、2,362.59万元、110.56万元和99.29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92%、

5.24%、0.26%和0.39%;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服务的金额合计分别为9,486.73万元、8,069.57万元、7,675.47万元和3,357.22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34.46%、23.97%、24.56%和18.09%。若公司未能严格执行其内控制度或未能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审批程序,可能存在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或往来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风险。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投项目的实施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国内外市场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产品价格、原料供应和工艺技术水平等因素作为假设性条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出现上述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募集资金到位不及时、项目建设进度延缓、经营管理不当等诸多问题,公司可能面临募投项目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募投项目实际建成并投产后,如果市场环境、产品价格、客户需求、产品市场推广情况等因素出现较大变化,可能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造成负面影响,致使投资收益低于预期。

(2)募投项目的产能消化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公司超导产品产能将大幅提升。在项目实施及后续经营过程中,如果出现客户需求增长放缓、市场开拓滞后或市场环境不利等变化,公司新增产能将存在无法及时消化的风险,进而将直接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和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市场空间拓展和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目前,全球MRI设备市场集中度较高,以GPS及联影医疗为代表的行业领先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超过80%,并主要采取自产超导磁体的供应模式。公司已实现了独立磁体供应商切入头部整机企业供应链的突破,与其他头部厂商就磁体供应合作与新产品导入保持了持续的沟通与合作。此外,国内其他MRI设备及核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19

心部件厂家亦不断加大在医学影像设备市场的开拓力度,市场竞争加剧。若未来公司不能保持并持续强化自身的竞争优势和核心竞争力,在市场竞争中无法成为MRI设备领先企业的重要供应商或者新产品、新客户开拓进展不及预期,公司产品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及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存在未来市场空间和业绩成长性受限的风险。

2、医疗设备采购政策变动风险

近年来,国家出台多项政策推动医疗设备批量采购,多地积极响应试点推行。2025年以来,福建省、安徽省、辽宁省、广东省和浙江省等陆续进行了MRI设备集采,集采覆盖区域较广,采购规模已有一定体量。集采的主要原则为“带量采购、以量换价”,压缩了流通环节成本,使得市场竞争更为激烈,设备采购单价相对较低。若未来在医疗设备领域全面推行批量采购政策,将对下游MRI设备厂商的销售价格造成影响,降价压力有可能向上游核心部件传导,有可能使得公司产品价格及毛利率下降。如果公司不能及时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公司经营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3、MRI设备市场结构变动风险

目前,1.5T及3.0T超导MRI设备为临床应用的主流机型,其中1.5T设备可满足大多数临床诊疗需求,采购、运营及维护成本较低,仍将为市场主流及装机数量最多的产品;3.0T设备具有更强的成像及诊断能力,随着成本下降和技术普及,装机数量将增加。报告期内,公司超导产品销售以1.5T产品为主,3.0T产品销售较少。若未来3.0T磁共振设备的市场占比持续大幅增加,而公司3.0T产品的研发及市场开拓无法适应市场需求变动,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风险

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会受到届时市场环境、投资者偏好、价值判断、市场供需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发行过程中,若出现有效报价或网下申购的投资者数量不足、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未达到招股说明书中选取的上市标准等情况,将可能导致本次发行中止或失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存在发行失败的风险。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20

五、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具体分析如下: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面临的机遇

1、医学影像学是现代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学影像学作为现代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需求的持续增长是推动MRI设备市场发展的关键因素。随着全球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以及人们对健康意识的不断提升,医学影像学检查在疾病预防、诊断和治疗中的作用愈发凸显。MRI技术以其无创、高分辨率、多参数成像等优势,在临床诊断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随着医学影像学需求的增长,医疗机构对MRI设备的需求也随之增加,从而推动了MRI设备市场的快速发展。

2、国家政策大力支持

公司所属的MRI设备行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生物医药领域之高端医疗装备产业。近年来国家一系列产业支持政策不断深化,高端医疗装备产业的重要战略地位进一步凸显,极大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长足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23年)》等指导性文件,对高端医疗装备产业予以全产业链、全方位的指导,多项支持我国高端医疗装备产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为行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目前我国高端医疗装备产业发展正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公司产品所属细分行业未来发展空间巨大。

3、MRI设备及其核心部件进口替代和自主可控需求强烈

目前,GPS等行业巨头企业凭借丰富的核心技术及研发储备,在MRI领域仍保持较强的市场领先优势。除联影医疗外,大部分国内企业仅在中低端产品市场中凭借较高的性价比优势,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在进口替代方面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在我国制造业向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转型的持续推进及复杂多变的国际贸易形势背景下,实现MRI核心技术的自主可控、MRI设备及核心部件的全面进口替代的需求愈发迫切,对我国实现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有着重要意义,为国内具有较强技术实力的创新型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会。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21

4、新兴市场需求逐步释放

目前,欧美等发达国家MRI设备市场已发展成熟,主要份额被GPS等行业巨头企业占据;而发展中国家受限于较低的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尚未成熟的供应链体系,其市场一直未得到较好的开发。近年来,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水平的提高及医疗卫生支出的增加,MRI设备的需求逐步释放。面对这样一个快速发展的蓝海市场,国内厂商抓住发展机遇,积极进军海外市场,创造了新的业务增长点。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技术优势

公司自成立以来,依靠持续研发推出新产品和新技术,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已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45项、实用新型专利40项。凭借在MRI领域多年的技术积累以及卓越的研发创新能力,公司已建立包括电磁场设计技术、超低温技术、有限元分析技术、结构设计、智能控制技术及制造工艺在内的完整的核心技术体系,成为全球少数具备高场强超导磁体批量生产能力的企业之一。

目前,公司生产的1.5T、3.0T零挥发超导磁体产品已经追赶上GE医疗、飞利浦医疗、西门子医疗、联影医疗等国内外行业领先厂商的技术水平;除此之外,公司掌握了下一代无液氦超导磁体研发生产的核心技术,成功研制国际首台1.5T无液氦超导磁体及1.5T大孔径无液氦超导磁体,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

2、产品质量优势

公司高度重视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在生产过程中通过全流程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产品质量。公司产品主要提供给行业知名MRI设备厂商,由于国家对医疗设备和器械有着严格的监管以及较高的质量和性能要求,MRI设备厂商对上游部件配套生产厂商也实行严格的供应商资格认证制度;要进入上述企业的战略供应商体系,需要经过MRI设备厂商严格的审核。公司稳定可靠的产品质量为公司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市场声誉,并为公司市场开拓打下坚实的基础。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公司高度重视产品质量控制。公司全面规范地建立和完善了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了各部门及各岗位的职责,对原材料采购、产品开发生产、货物交付及售后管理等环节进行全流程、多维度的质量把控,有效保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22

障产品质量。

3、客户优势

得益于行业领先的研发能力与产品质量优势,公司已与富士胶片集团、GE医疗、百胜医疗、万东医疗、深圳安科、联影医疗、福晴医疗等行业知名MRI设备厂商建立了较为紧密的合作关系。这些知名厂商市场竞争力强,产品需求量稳定,销售渠道丰富,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4、全球化布局优势

公司分别于2019年及2021年完成印度交付中心及意大利交付中心的落地,实现了由本土企业向国际化企业的升级转变,初步形成全球化产业布局。公司充分利用全球化布局优势,赋能下游MRI设备厂商客户开拓海外市场,扩大市场份额。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

1、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存在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如下:

(1)为充分落实尽职调查工作,本保荐机构聘请Brahmayya & Co., CharteredAccountants针对发行人子公司印度健信执行货币资金循环、存货及固定资产监盘、访谈等部分审计程序,Brahmayya & Co., Chartered Accountants持有编号000511S的《印度特许会计师资格证》,具备从事审计业务资格。该事务所同意接受本保荐机构之委托,在本次发行中向本保荐机构提供货币资金循环、存货及固定资产监盘、访谈等部分审计服务。审计服务费用合计为2,650.00美元(含税),资金来源为本保荐机构自有资金。

(2)为降低保荐风险,提高申报材料质量,广发证券保荐的IPO项目在内核时聘请专业顾问(以下简称外聘顾问)提供专业意见。外聘顾问通过审核申报材料,提供专业的书面审核意见。健信超导项目外聘顾问为聂明律师和李勉会计师。对于外聘顾问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的项目,广发证券按照税前25,000.00元/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23

项目/人次的标准支付报酬,并在项目内核工作结束后的次月扣除代扣代缴税费后支付,资金来源为广发证券自有资金。外聘顾问基本情况为:

聂明,现就职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硕士,2000年取得中国律师执业资格,2015年12月起被广发证券聘任为IPO项目专业顾问;

李勉,现就职于中汇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1997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23年2月起被广发证券聘任为IPO项目专业顾问。

(3)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广发证券聘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发行的见证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440000G34782924R,持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本次聘请服务内容包括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发行及承销全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等。本次聘用采用询价方式聘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为本项目发行见证律师。本次聘用费用共计人民币7.00万元(含税),资金来源为本保荐机构自有资金。

除上述情形以外,本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保荐机构以上聘请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

(1)发行人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2)发行人聘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

(3)发行人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

(4)发行人聘请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资产评估机构。

(5)发行人聘请灼识市场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灼识企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提供行业报告、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服务。

(6)发行人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24

第二分公司为本次发行提供底稿辅助整理及电子化服务、材料打印制作以及荣大智慧云软件咨询及支持服务。

(7)发行人聘请国浩律师(香港)事务所出具健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JANSEN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的法律意见书。

(8)发行人聘请Dentons Link Legal出具健信印度医疗技术私人有限公司(JANSEN INDIA MEDTECH PRIVATE LIMITED)的法律意见书。

(9)发行人聘请Zaglio-Orizio-Braga e Associati Studio Legale出具健信医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JANSEN MEDTECH S.R.L)的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与上述第三方均签订了相关服务合同。除上述机构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以上聘请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25年6月30日)后的经营状况和主要财务信息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主营业务和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主要采购、技术研发、经营及销售等业务运转正常,主要客户、供应商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导致发行人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

(三)关于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查阅了相关股东的工商资料、核查穿透相关股东的实际出资人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全体股东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1许建益5,220.4841.51%
2郑 杰1,217.389.68%
3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1,096.748.72%
4赵吉明1,096.748.72%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25

5宁波启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09.304.84%
6宁波凯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09.304.84%
7许 卉548.374.36%
8许电波548.374.36%
9通用电气医疗创业投资(杭州)有限公司390.003.10%
10金秀刚274.192.18%
11姚海锋274.192.18%
12赵渭敏219.351.74%
13YAO MING SHENG164.511.31%
14张 辉109.670.87%
15何 群109.670.87%
16曾祥俊54.840.44%
17叶红霞32.900.26%
合计12,576.00100.00%

经核查,宁波启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凯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启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凯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用电气医疗创业投资(杭州)有限公司入股发行人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因此,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启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凯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通用电气医疗创业投资(杭州)有限公司不属于法律法规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

(四)对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情况

发行人在《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上市后三年内利润分配计划和长期回报规划。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内容和决策机制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10 号》等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更加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发行人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和回馈。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26

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27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权 川
保荐代表人:
周 寅王 振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孟晓翔
内核负责人:
崔舟航
保荐业务负责人:
胡金泉
保荐机构总经理:
秦 力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林传辉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28

附件: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兹授权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周寅和王振,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规定,具体负责我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各项保荐工作。同时指定权川作为项目协办人,协助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做好本项目的各项保荐工作。保荐代表人周寅最近3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除本项目外,目前无申报的在审企业;(2)最近3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转板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3)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五年内具备三十六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十二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保荐代表人王振最近3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除本项目外,目前无申报的在审企业;(2)最近3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转板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3)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五年内具备三十六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十二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同意授权周寅和王振任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本保荐机构以及保荐代表人周寅、王振承诺:对相关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29

本专项授权书之出具仅为指定我公司保荐(主承销)的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如果我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保荐代表人或项目协办人做出调整,并重新出具相应的专项授权书的,则本专项授权书自新的专项授权书出具之日起自动失效。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30

(本页无正文,专用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 寅 王 振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一、审计报告……………………………………………………… 第1—6页

二、财务报表……………………………………………………… 第7—14页

(一)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第7—8页

(二)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 第9页

(三)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第10页

(四)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11—14页

三、财务报表附注……………………………………………… 第15—142页

第 1 页 共 142 页

审 计 报 告

天健审〔2025〕16068号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信超导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2025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健信超导公司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2025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健信超导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关键审计事项

第 2 页 共 142 页

关键审计事项是我们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1-6月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这些事项的应对以对财务报表整体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我们不对这些事项单独发表意见。

(一) 收入确认

相关会计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1-6月

1. 事项描述

相关信息披露详见财务报表附注三(二十四)和五(二)1。

健信超导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医用磁共振成像(MRI)设备核心部件等产品的销售。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1-6月,健信超导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人民币35,893.45万元、45,064.48万元、42,549.75万元和25,209.81万元。由于营业收入是健信超导公司关键业绩指标之一,可能存在健信超导公司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通过不恰当的收入确认以达到特定目标或预期的固有风险,因此,我们将收入确认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

2. 审计应对

针对收入确认,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 了解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 检查销售合同,了解主要合同条款或条件,评价收入确认方法是否适当;

(3) 按月度、产品、客户等对营业收入和毛利率实施分析程序,识别是否存在重大或异常波动,并查明原因;

(4) 对于内销收入,选取项目检查相关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订单、销售发票、送货单、验收单及对账单等;对于出口收入,获取电子口岸信息并与账面记录核对,并选取项目检查相关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出口报关单、货运提单、销售发票等;

(5) 结合应收账款函证,选取项目函证销售金额;

(6) 实施截止测试,检查收入是否在恰当期间确认;

第 3 页 共 142 页

(7) 获取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销售退回记录,检查是否存在资产负债表日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

(8) 对主要客户实施现场走访或视频询问等核查程序,以评估收入确认的真实性;

(9) 检查与营业收入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二) 应收账款减值

1. 事项描述

相关会计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1-6月

相关信息披露详见财务报表附注三(十二)和五(一)2。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6月30日,健信超导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人民币9,914.41万元、10,106.00万元、10,537.48万元和8,378.07万元,坏账准备分别为人民币495.72万元、1,680.03万元、1,704.69万元和1,589.45万元,账面价值分别为人民币9,418.69万元、8,425.97万元、8,832.79万元和6,788.62万元。

管理层根据各项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特征,以单项或组合为基础,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由于应收账款金额重大,且应收账款减值测试涉及重大管理层判断,我们将应收账款减值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

2. 审计应对

针对应收账款减值,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 了解与应收账款减值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 针对管理层以前年度就坏账准备所作估计,复核其结果或者管理层对其作出的后续重新估计;

(3) 复核管理层对应收账款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的相关考虑和客观证据,评价

第 4 页 共 142 页

管理层是否恰当识别各项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特征;

(4) 对于以单项为基础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复核管理层对预期收取现金流量的预测,评价在预测中使用的重大假设的适当性以及数据的适当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与获取的外部证据进行核对;

(5) 对于以组合为基础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评价管理层按信用风险特征划分组合的合理性;评价管理层确定的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的合理性,包括使用的重大假设的适当性以及数据的适当性、相关性和可靠性;测试管理层对坏账准备的计算是否准确;

(6) 结合应收账款函证以及期后回款情况,评价管理层计提坏账准备的合理性;

(7) 检查与应收账款减值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四、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健信超导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计划进行清算、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健信超导公司治理层(以下简称治理层)负责监督健信超导公司的财务报告过程。

五、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

第 5 页 共 142 页

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一) 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二) 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

(三) 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四) 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健信超导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充分,我们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健信超导公司不能持续经营。

(五) 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相关交易和事项。

(六) 就健信超导公司中实体或业务活动的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负责指导、监督和执行集团审计,并对审计意见承担全部责任。

我们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通,包括沟通我们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我们还就已遵守与独立性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向治理层提供声明,并与治理

第 6 页 共 142 页

层沟通可能被合理认为影响我们独立性的所有关系和其他事项,以及相关的防范措施(如适用)。从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我们确定哪些事项对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1-6月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因而构成关键审计事项。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描述这些事项,除非法律法规禁止公开披露这些事项,或在极少数情形下,如果合理预期在审计报告中沟通某事项造成的负面后果超过在公众利益方面产生的益处,我们确定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沟通该事项。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第 15 页 共 142 页

3-2-1-16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一、公司基本情况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前身系原宁波健信核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健信公司),宁波健信公司原名宁波凯方核磁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1,000.00万美元。宁波健信公司以2022年5月31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总部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084759179A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2,576.00万元,股份总数12,576万股(每股面值1元)。

本公司属专用设备制造行业。主要经营活动为医用磁共振成像(MRI)设备核心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本财务报表业经公司2025年8月15日第一届第十五次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一) 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编制基础。

(二) 持续经营能力评价

本公司不存在导致对报告期末起12个月内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三、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重要提示:本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针对存货、固定资产折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收入确认等交易或事项制定了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一)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

第 16 页 共 142 页

3-2-1-17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二) 会计期间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财务报表所载财务信息的会计期间为2022年1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

(三) 营业周期

公司经营业务的营业周期较短,以12个月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四) 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健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信国际公司)、JANSEN INDIA MEDTECH PRIVATE LIMITED(以下简称健信印度公司)、JANSENMEDTECH S.R.L(以下简称健信意大利公司)等境外子公司从事境外经营,选择其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

(五) 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公司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遵循重要性原则,本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事项涉及重要性标准判断的事项及其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如下:

3-2-1-17涉及重要性标准判断的披露事项

涉及重要性标准判断 的披露事项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单项金额超过资产总额0.5%
重要的账龄超过1年的预付款项单项金额超过资产总额0.5%
重要的在建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投资总额超过资产总额0.5%
重要的账龄超过1年的应付账款单项金额超过资产总额0.5%
重要的账龄超过1年的其他应付款单项金额超过资产总额0.5%
重要的账龄超过1年的合同负债单项金额超过资产总额0.5%
重要的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单项金额超过资产总额5%
重要的境外经营实体资产总额/收入总额/利润总额超过集团总资产/总收入/利润总额的15%
重要的子公司、非全资子公司资产总额/收入总额/利润总额超过集团总资产/总收入/利润总额的15%
重要的合营企业单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超过集团净资产的15%

(六)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1.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

第 17 页 共 142 页

3-2-1-18

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公司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份额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在购买日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如果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七) 控制的判断标准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1. 控制的判断

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可变回报金额的,认定为控制。

2.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母公司将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财务报表以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由母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编制。

(八) 合营安排分类及共同经营会计处理方法

1. 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2. 当公司为共同经营的合营方时,确认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

(1) 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持有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

(2) 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持有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

(3) 确认出售公司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

(4) 按公司持有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资产所产生的收入;

(5) 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公司持有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列示于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是指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十) 外币业务和外币报表折算

1. 外币业务折算

第 18 页 共 142 页

3-2-1-19

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除与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外,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人民币金额;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2.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按照上述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十一) 金融工具

1.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三类:(1)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四类:(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2) 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3) 不属于上述(1)或(2)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上述(1)并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4)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2.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依据、计量方法和终止确认条件

(1)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依据和初始计量方法

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但是,公司初始确认的应收账款未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或公司不考虑未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定义的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2)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方法

第 19 页 共 142 页

3-2-1-20

1)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终止确认、重分类、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或确认减值时,计入当期损益。

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减值损失或利得及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其他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获得的股利(属于投资成本收回部分的除外)计入当期损益,其他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4)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和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该金融资产属于套期关系的一部分。

(3) 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方法

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此类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对于此类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因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除非该处理会造成或扩大损益中的会计错配。此类金融负债产生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费用、除因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该金融负债属于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2) 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进行计量。

3) 不属于上述1)或2)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上述1)并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第 20 页 共 142 页

3-2-1-21

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① 按照金融工具的减值规定确定的损失准备金额;② 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4)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的金融负债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终止确认、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时计入当期损益。

(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1) 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终止确认金融资产:

① 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已终止;

② 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

2) 当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时,相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

3.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公司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继续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 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2) 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 所转移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2) 因转移金融资产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之和。转移了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且该被转移部分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转移前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继续确认部分之间,按照转移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 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2) 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

第 21 页 共 142 页

3-2-1-22

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之和。

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公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公司将估值技术使用的输入值分以下层级,并依次使用:

(1) 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2) 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包括: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非活跃市场中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除报价以外的其他可观察输入值,如在正常报价间隔期间可观察的利率和收益率曲线等;市场验证的输入值等;

(3) 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包括不能直接观察或无法由可观察市场数据验证的利率、股票波动率、企业合并中承担的弃置义务的未来现金流量、使用自身数据作出的财务预测等。

5. 金融工具减值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贷款承诺、不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或不属于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将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

对于租赁应收款、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且不含重大融资成分或者公司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及合同资产,公司运用简

第 22 页 共 142 页

3-2-1-23

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除上述计量方法以外的金融资产,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公司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公司按照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公司利用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于资产负债表日,若公司判断金融工具只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则假定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风险和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当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时,公司以共同风险特征为依据,将金融工具划分为不同组合。

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1) 公司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2) 公司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公司不对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十二) 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

1.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款项

3-2-1-23组合类别

组合类别确定组合的依据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应收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类型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应收商业承兑汇票

第 23 页 共 142 页

3-2-1-24

3-2-1-24组合类别

组合类别确定组合的依据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应收账款——账龄组合账龄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应收账款——本公司合并范围内关联方往来组合款项性质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其他应收款——本公司合并范围内关联方往来组合
其他应收款——账龄组合账龄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其他应收款账龄与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2. 账龄组合的账龄与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

账 龄应收账款 预期信用损失率(%)其他应收款 预期信用损失率(%)
1年以内(含,下同)5.005.00
1-2年10.0010.00
2-3年30.0030.00
3以上100.00100.00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账龄自初始确认日起算。

3. 按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款项的认定标准

对信用风险与组合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应收款项,公司按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十三) 存货

1. 存货的分类

存货包括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2. 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发出存货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3. 存货的盘存制度

存货的盘存制度为永续盘存制。

4. 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1) 低值易耗品

按照一次转销法进行摊销。

第 24 页 共 142 页

3-2-1-25

(2) 包装物

按照一次转销法进行摊销。

5. 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十四) 长期股权投资

1. 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判断

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存在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认定为共同控制。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认定为重大影响。

2. 投资成本的确定

(1)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或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判断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把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在合并日,根据合并后应享有被合并方净资产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确定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进一步取得股份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在购买日按照支付的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

第 25 页 共 142 页

3-2-1-26

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1) 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2)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判断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把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等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但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3) 除企业合并形成以外的:以支付现金取得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 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4.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投资至丧失控制权的处理方法

(1) 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判断原则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公司结合分步交易的各个步骤的交易协议条款、分别取得的处置对价、出售股权的对象、处置方式、处置时点等信息来判断分步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多次交易事项属于“一揽子交易”:

1) 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2) 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3) 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4) 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2) 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会计处理

1) 个别财务报表

第 26 页 共 142 页

3-2-1-27

对处置的股权,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剩余股权,对被投资单位仍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转为权益法核算;不能再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2) 合并财务报表

在丧失控制权之前,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丧失对原子公司控制权时,对于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商誉。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3) 属于“一揽子交易”的会计处理

1) 个别财务报表

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2) 合并财务报表

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十五) 固定资产

1. 固定资产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予以确认。

2. 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3-2-1-27类 别

类 别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年)残值率(%)年折旧率(%)

第 27 页 共 142 页

3-2-1-28

3-2-1-28类 别

类 别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年)残值率(%)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年限平均法20.005.004.75
通用设备年限平均法3.00-5.005.0019.00-31.67
专用设备年限平均法5.00-10.005.009.50-19.00
运输工具年限平均法4.005.0023.75

(十六) 在建工程

1. 在建工程同时满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则予以确认。在建工程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实际成本计量。

2. 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工程实际成本转入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先按估计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暂估价值,但不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

类 别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标准和时点
机器设备(1)安装调试后达到设计要求或合同规定的标准;(2)设备经过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验收。
房屋建筑物(1)主体建设工程及配套工程已实质上完工;(2)建造工程在达到预定设计要求,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完成验收;(3)经消防、国土、规划等外部部门验收。

(十七) 借款费用

1.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

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 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

(1) 当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开始资本化:1) 资产支出已经发生;2) 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 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2) 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

(3) 当所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

3. 借款费用资本化率以及资本化金额

第 28 页 共 142 页

3-2-1-29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包括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十八) 无形资产

1. 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软件及专利权等,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2.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使用寿命内按照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系统合理地摊销,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具体如下:

3-2-1-29项 目

项 目使用寿命及其确定依据摊销方法
土地使用权30年、50年直线法
软件10年直线法
专利权剩余使用年限直线法

3. 研发支出的归集范围

(1) 人员人工费用

人员人工费用包括公司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研发人员同时服务于多个研究开发项目的,人工费用的确认依据各研究开发项目研发人员的工时记录,在不同研究开发项目间按比例分配。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公司根据研发人员在不同岗位的工时记录,将其实际发生的人员人工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

(2) 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公司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1)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3)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

(3)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第 29 页 共 142 页

3-2-1-30

(4)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公司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公司所拥有,且与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5)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

4. 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1)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 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证明其有用性;(4)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十九) 部分长期资产减值

对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发生减值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商誉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若上述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确认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二十) 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已经支出,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在受益期或规定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则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二十一) 职工薪酬

1. 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2. 短期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职工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第 30 页 共 142 页

3-2-1-31

3. 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离职后福利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

(1) 在职工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2) 对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通常包括下列步骤:

1) 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采用无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设对有关人口统计变量和财务变量等作出估计,计量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并确定相关义务的所属期间。同时,对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予以折现,以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2) 设定受益计划存在资产的,将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减去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公允价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确认为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设定受益计划存在盈余的,以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和资产上限两项的孰低者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

3) 期末,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服务成本、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以及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等三部分,其中服务成本和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但可以在权益范围内转移这些在其他综合收益确认的金额。

4. 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向职工提供的辞退福利,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1) 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

(2) 公司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5.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按照设定提存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除此之外的其他长期福利,按照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为简化相关会计处理,将其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服务成本、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以及重新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等组成项目的总净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二十二) 预计负债

1. 因对外提供担保、诉讼事项、产品质量保证、亏损合同等或有事项形成的义务成为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时,公司将该项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

第 31 页 共 142 页

3-2-1-32

2. 公司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对预计负债进行初始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二十三) 股份支付

1. 股份支付的种类

包括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2. 实施、修改、终止股份支付计划的相关会计处理

(1)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调整资本公积。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调整资本公积。

换取其他方服务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如果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如果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2)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按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

(3) 修改、终止股份支付计划

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公司按照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相应地确认取得服务的增加;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公司将增加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相应地确认为取得服务的增加;如果公司按照有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可行权条件,公司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如果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公司继续以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取得服务的金额,而不考虑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减少;如果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公司将减少部分作为已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取消来进行处理;如果以不利于

第 32 页 共 142 页

3-2-1-33

职工的方式修改了可行权条件,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不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如果公司在等待期内取消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或结算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则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二十四) 收入

1. 收入确认原则

于合同开始日,公司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1) 客户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 客户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商品;(3) 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公司考虑下列迹象:

(1) 公司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2) 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3) 公司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4) 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5) 客户已接受该商品;(6)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2. 收入计量原则

(1) 公司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

(2)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公司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3)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公司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

第 33 页 共 142 页

3-2-1-34

际利率法摊销。

(4)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公司于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3. 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公司主要销售医用磁共振成像(MRI)设备核心部件等产品。(1)内销产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对于不需要匀场的产品,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客户并经客户签收后确认收入,或依据每月客户提供的产品合格对账清单明细确认收入;对于需要匀场的产品,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客户并完成匀场服务经客户验收后确认收入。(2)外销产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FOB、CIF结算条款下的外销产品收入,在公司完成出口报关手续并取得报关单据时确认收入;EXW结算条款下的外销产品收入,在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客户指定的第三方物流公司并取得报关单时确认收入;DDP、DAP等结算条款下的外销产品收入,在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客户,并经客户签收后确认收入。

(3)产品维修服务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在为客户提供维修服务并经客户验收,根据验收单与合同确认收入。

(二十五) 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履约成本

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如果合同取得成本的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适用存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相关准则的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1. 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2. 该成本增加了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3. 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公司对于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减去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公司对超出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转让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减去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

第 34 页 共 142 页

3-2-1-35

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二十六) 合同资产、合同负债

公司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公司将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相互抵销后以净额列示。公司将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应收款项列示,将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作为合同资产列示。公司将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二十七) 政府补助

1. 政府补助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1) 公司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的条件;

(2) 公司能够收到政府补助。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2.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政府文件规定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政府文件不明确的,以取得该补助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为基础进行判断,以购建或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为基本条件的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3.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难以区分与资产相关或与收益相关的,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4. 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5. 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会计处理方法

(1) 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公司提供贷款的,

第 35 页 共 142 页

3-2-1-36

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2) 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公司的,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二十八) 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1. 根据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数之间的差额),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2.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以前会计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 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转回减记的金额。

4. 公司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1) 企业合并;(2) 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

5.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1) 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2)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或者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债务。

(二十九) 租赁

1. 公司作为承租人

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将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且不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认定为短期租赁;将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认定为低价值资产租赁。公司转租或预期转租租赁资产的,原租赁不认定为低价值资产租赁。

对于所有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公司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赁付款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除上述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第 36 页 共 142 页

3-2-1-37

(1) 使用权资产

使用权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1) 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2) 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3) 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4) 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

公司按照直线法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公司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公司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2) 租赁负债

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将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为租赁负债。计算租赁付款额现值时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采用公司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各个期间内按照确认租赁付款额现值的折现率确认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于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租赁期开始日后,当实质固定付款额发生变动、担保余值预计的应付金额发生变化、用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发生变动、购买选择权、续租选择权或终止选择权的评估结果或实际行权情况发生变化时,公司按照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如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步调减的,将剩余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 公司作为出租人

在租赁开始日,公司将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划分为融资租赁,除此之外的均为经营租赁。

(1) 经营租赁

公司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予以资本化并按照与租金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取得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 融资租赁

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按照租赁投资净额(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在租赁期的各个期间,公司按照租赁内含利率计算并确认利息收入。

第 37 页 共 142 页

3-2-1-38

公司取得的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3. 售后租回

(1) 公司作为承租人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评估确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公司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公司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2) 公司作为出租人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评估确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公司根据其他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购买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对资产出租进行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公司不确认被转让资产,但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四、税项

(一) 主要税种及税率

3-2-1-38税 种

税 种计税依据税 率
增值税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13%、9%、6%
房产税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余值的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12%计缴1.2%、12%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5%、7%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3%

第 38 页 共 142 页

3-2-1-39

3-2-1-39税 种

税 种计税依据税 率
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2%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16.50%、20%、24%、25%

不同税率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明

纳税主体名称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本公司15%15%15%15%
苏州健信超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健信公司)-20%[注]20%20%
宁波协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协诺公司)20%20%20%20%
健信国际公司16.50%16.50%16.50%16.50%
健信印度公司25%25%25%25%
健信意大利公司24%24%24%24%

[注]苏州健信公司已于2024年4月清算注销

(二) 税收优惠

1. 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对宁波市认定机构2023年认定报备的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备案的公告》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R202333100582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有效期3年(2023年-2025年),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6月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 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科火字〔2020〕245号文,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R20203310150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有效期3年(2020年-2022年),2022年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的相关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

第 39 页 共 142 页

3-2-1-40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的相关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苏州健信公司及宁波协诺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22年至2025年1-6月按照上述优惠政策计缴企业所得税。

4. 本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先进制造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的相关规定,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2023年-2027年可享受上述优惠。

五、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一) 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注释

1. 货币资金

(1) 明细情况

3-2-1-40项 目

项 目2025.6.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银行存款68,444,033.4246,883,042.24101,923,409.0157,589,137.28
其他货币资金22,797,995.4916,104,772.7627,613,184.7516,101,332.03
合 计91,242,028.9162,987,815.00129,536,593.7673,690,469.31
其中:存放在境外的款项总额11,247,540.157,891,702.599,580,686.812,489,956.14

(2) 其他说明

各期末其他货币资金系各类保证金存款。

2. 应收账款

(1) 账龄情况

账 龄2025.6.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1年以内71,412,397.4491,553,050.2592,924,784.1899,144,143.64
1-2年1,468,460.006,573,590.508,135,258.51
2-3年10,899,854.007,248,193.00
账面余额合计83,780,711.44105,374,833.75101,060,042.6999,144,143.64
减:坏账准备15,894,473.8817,046,853.4616,800,323.714,957,207.18

第 40 页 共 142 页

3-2-1-41

3-2-1-41账面价值合计

账面价值合计67,886,237.5688,327,980.2984,259,718.9894,186,936.46

(2) 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1) 类别明细情况

种 类2025.6.30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12,318,914.0014.7012,318,914.001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71,461,797.4485.303,575,559.885.0067,886,237.56
合 计83,780,711.44100.0015,894,473.8818.9767,886,237.56

(续上表)

种 类2024.12.31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12,318,914.0011.6912,318,914.001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93,055,919.7588.314,727,939.465.0888,327,980.29
合 计105,374,833.75100.0017,046,853.4616.1888,327,980.29

(续上表)

种 类2023.12.31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12,318,914.0012.1912,318,914.001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88,741,128.6987.814,481,409.715.0584,259,718.98
合 计101,060,042.69100.0016,800,323.7116.6284,259,718.98

(续上表)

种 类2022.12.31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99,144,143.64100.004,957,207.185.0094,186,936.46
合 计99,144,143.64100.004,957,207.185.0094,186,936.46

第 41 页 共 142 页

3-2-1-42

2) 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① 2025年6月30日

3-2-1-42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计提依据
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12,318,914.0012,318,914.00100.00预计无法收回
小 计12,318,914.0012,318,914.00100.00

② 2024年12月31日

单位名称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计提依据
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12,318,914.0012,318,914.00100.00预计无法收回
小 计12,318,914.0012,318,914.00100.00

③ 2023年12月31日

单位名称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计提依据
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12,318,914.0012,318,914.00100.00预计无法收回
小 计12,318,914.0012,318,914.00100.00

3) 采用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账 龄2025.6.302024.12.31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1年以内71,412,397.443,570,619.885.0091,553,050.254,577,652.515.00
1-2年49,400.004,940.0010.001,502,869.50150,286.9510.00
小 计71,461,797.443,575,559.885.0093,055,919.754,727,939.465.08

(续上表)

账 龄2023.12.312022.12.31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1年以内87,854,063.184,392,703.165.0099,144,143.644,957,207.185.00
1-2年887,065.5188,706.5510.00
小 计88,741,128.694,481,409.715.0599,144,143.644,957,207.185.00

(3) 坏账准备变动情况

1) 2025年1-6月

项 目期初数本期变动金额期末数

第 42 页 共 142 页

3-2-1-43

3-2-1-43计提

计提收回或转回核销其他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12,318,914.0012,318,914.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4,727,939.46-1,152,379.583,575,559.88
合 计17,046,853.46-1,152,379.5815,894,473.88

2) 2024年度

项 目期初数本期变动金额期末数
计提收回或转回核销其他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12,318,914.0012,318,914.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4,481,409.71246,529.754,727,939.46
合 计16,800,323.71246,529.7517,046,853.46

3) 2023年度

项 目期初数本期变动金额期末数
计提收回或转回核销其他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12,318,914.0012,318,914.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4,957,207.18-475,797.474,481,409.71
合 计4,957,207.1811,843,116.5316,800,323.71

4) 2022年度

项 目期初数本期变动金额期末数
计提收回或转回核销其他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3,307,045.091,650,162.094,957,207.18
合 计3,307,045.091,650,162.094,957,207.18

(4)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金额前5名情况

1) 2025年6月30日

单位名称账面余额占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坏账

第 43 页 共 142 页

3-2-1-44

3-2-1-44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小 计和合同资产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准备和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富士胶片公司[注1]49,220,098.4349,220,098.4358.752,461,004.92
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12,318,914.0012,318,914.0014.7012,318,914.00
GE医疗[注2]9,495,064.919,495,064.9111.33474,753.25
ESAOTE S.P.A.4,805,840.034,805,840.035.74240,292.00
江苏美时医疗技术有限公司2,339,683.002,339,683.002.79116,984.15
小 计78,179,600.3778,179,600.3793.3115,611,948.32

[注1]富士胶片公司的金额及为富士胶片医疗系统(苏州)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富士胶片(上海)贸易有限公司、FUJIFILM Middle East FZE、FUJIFILM Healthcare Turkey SaglikA.S.、FUJIFILM HEALTHCARE TAIWAN CO.,LTD、FUJIFILM Healthcare ManufacturingCorporation、FUJIFILM Healthcare Corporation、FUJIFILM Healthcare Asia PacificPte.Ltd.、FUJIFILM Europe B.V.、FUJIFILM Corporation等的合并计算。下同[注2]GE医疗的金额为通用电气医疗系统(天津)有限公司、航卫通用电气医疗系统有限公司、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Wipro GE Healthcare Private Limited等的合并计算。下同

2) 2024年12月31日

单位名称账面余额占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和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小 计
富士胶片公司66,068,501.2966,068,501.2962.703,303,425.06
GE医疗13,107,921.2613,107,921.2612.44655,696.54
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12,318,914.0012,318,914.0011.6912,318,914.00
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4,136,180.004,136,180.003.93206,809.00
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391,261.323,391,261.323.22169,563.07
小 计99,022,777.8799,022,777.8793.9816,654,407.67

第 44 页 共 142 页

3-2-1-45

3) 2023年12月31日

3-2-1-45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账面余额占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和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小 计
富士胶片公司69,555,377.8969,555,377.8968.833,477,768.89
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12,318,914.0012,318,914.0012.1912,318,914.00
鑫高益医疗[注1]7,033,800.007,033,800.006.96351,690.00
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703,600.006,703,600.006.63335,180.00
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60,343.001,660,343.001.6483,017.15
小 计97,272,034.8997,272,034.8996.2516,566,570.04

[注1]鑫高益医疗的余额为鑫高益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山东鑫高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并计算,下同

4) 2022年12月31日

单位名称账面余额占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和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小 计
富士胶片公司60,379,657.8960,379,657.8960.903,018,982.89
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11,128,213.0011,128,213.0011.22556,410.65
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856,940.006,856,940.006.92342,847.00
江苏美时医疗技术有限公司6,074,883.006,074,883.006.13303,744.15
ESAOTE S.P.A.4,313,961.914,313,961.914.35215,698.10
小 计88,753,655.8088,753,655.8089.524,437,682.79

3. 应收款项融资

(1) 明细情况

项 目2025.6.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第 45 页 共 142 页

3-2-1-46

3-2-1-46项 目

项 目2025.6.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银行承兑汇票11,194,425.0020,587,471.008,906,352.00
合 计11,194,425.0020,587,471.008,906,352.00

(2) 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种 类2025.6.30
成本累计确认的信用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 比例(%)
按组合计提减值准备11,194,425.00100.0011,194,425.00
其中:银行承兑汇票11,194,425.00100.0011,194,425.00
合 计11,194,425.00100.0011,194,425.00

(续上表)

种 类2024.12.31
成本累计确认的信用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 比例(%)
按组合计提减值准备20,587,471.00100.0020,587,471.00
其中:银行承兑汇票20,587,471.00100.0020,587,471.00
合 计20,587,471.00100.0020,587,471.00

(续上表)

种 类2023.12.31
成本累计确认的信用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 比例(%)
按组合计提减值准备8,906,352.00100.008,906,352.00
其中:银行承兑汇票8,906,352.00100.008,906,352.00
合 计8,906,352.00100.008,906,352.00

(3) 公司已质押的应收款项融资情况

项 目2025.06.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银行承兑汇票11,194,425.0019,517,471.008,906,352.00
小 计11,194,425.0019,517,471.008,906,352.00

4. 预付款项

第 46 页 共 142 页

3-2-1-47

(1) 账龄分析

3-2-1-47账 龄

账 龄2025.6.302024.12.31
账面余额比例(%)减值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比例(%)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1年以内9,358,763.4399.769,358,763.4310,441,795.5099.6010,441,795.50
1-2年22,274.980.2422,274.9842,069.350.4042,069.35
合 计9,381,038.41100.009,381,038.4110,483,864.85100.0010,483,864.85

(续上表)

账 龄2023.12.312022.12.31
账面余额比例(%)减值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比例(%)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1年以内17,103,836.5899.9617,103,836.5834,921,755.91100.0034,921,755.91
1-2年6,000.000.046,000.00
合 计17,109,836.58100.0017,109,836.5834,921,755.91100.0034,921,755.91

(2) 预付款项金额前5名情况

1) 2025年6月30日

单位名称账面余额占预付款项余额 的比例(%)
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058,676.7643.26
SUMITOMO HEAVY INDUSTRIES,LTD[注1]2,095,952.4222.34
赛米控丹佛斯电子(珠海)有限公司410,868.004.38
宁波仝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仝川金属公司)[注2]407,052.234.34
江苏大明工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380,577.934.06
小 计7,353,127.3478.38

[注1]SUMITOMO HEAVY INDUSTRIESLTD的金额为SUMITOMO HEAVY INDUSTRIESLTD及其关联公司住友重机械低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合并计算,下同

[注2]仝川金属公司的金额为仝川金属公司及其子公司宁波仝杰机械有限公司的合并计算,下同

2) 2024年12月31日

单位名称账面余额占预付款项余额 的比例(%)
SUMITOMO HEAVY INDUSTRIESLTD6,051,110.5957.72

第 47 页 共 142 页

3-2-1-48

3-2-1-48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账面余额占预付款项余额 的比例(%)
仝川金属公司1,712,238.8216.33
柏尔特医疗系统(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尔特公司)714,159.366.81
Indian Customs EDI Gateway650,792.376.21
上海轩励测试技术有限公司321,724.003.07
小 计9,450,025.1490.14

3) 2023年12月31日

单位名称账面余额占预付款项余额 的比例(%)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韵升公司)9,469,121.8755.34
仝川金属公司2,724,839.2815.93
SUMITOMO HEAVY INDUSTRIESLTD2,153,873.3212.59
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816,542.5110.62
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130,462.260.76
小 计16,294,839.2495.24

4) 2022年12月31日

单位名称账面余额占预付款项余额 的比例(%)
SUMITOMO HEAVY INDUSTRIESLTD21,237,741.4860.82
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128,860.6817.55
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252,478.239.31
仝川金属公司2,812,356.228.05
上海思百吉仪器系统有限公司261,537.740.75
小 计33,692,974.3596.48

5. 其他应收款

(1) 款项性质分类情况

款项性质2025.6.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保证金475,827.47380,520.41276,969.763,728,039.17
应收代垫款1,852,517.511,937,648.032,326,665.335,427,503.06

第 48 页 共 142 页

3-2-1-49

3-2-1-49款项性质

款项性质2025.6.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应收暂付款8,387.44
账面余额合计2,328,344.982,318,168.442,603,635.099,163,929.67
减:坏账准备1,766,796.61737,147.27298,489.812,069,081.12
账面价值合计561,548.371,581,021.172,305,145.287,094,848.55

(2) 账龄情况

账 龄2025.6.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1年以内289,460.86223,713.95421,049.236,053,037.03
1-2年56,545.0264,847.411,951,792.141,492,292.64
2-3年336,671.471,871,614.64212,193.722,000.00
3年以上1,645,667.63157,992.4418,600.001,616,600.00
账面余额合计2,328,344.982,318,168.442,603,635.099,163,929.67
减:坏账准备1,766,796.61737,147.27298,489.812,069,081.12
账面价值合计561,548.371,581,021.172,305,145.287,094,848.55

(3) 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1) 类别明细情况

种 类2025.6.30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2,328,344.98100.001,766,796.6175.88561,548.37
合 计2,328,344.98100.001,766,796.6175.88561,548.37

(续上表)

种 类2024.12.31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2,318,168.44100.00737,147.2731.801,581,021.17
合 计2,318,168.44100.00737,147.2731.801,581,021.17

(续上表)

种 类2023.12.31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第 49 页 共 142 页

3-2-1-50

3-2-1-50金额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2,603,635.09100.00298,489.8111.462,305,145.28
合 计2,603,635.09100.00298,489.8111.462,305,145.28

(续上表)

种 类2022.12.31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9,163,929.67100.002,069,081.1222.587,094,848.55
合 计9,163,929.67100.002,069,081.1222.587,094,848.55

2) 采用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组合名称2025.6.302024.12.31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账龄组合2,328,344.981,766,796.6175.882,318,168.44737,147.2731.80
其中:1年以内289,460.8614,473.045.00223,713.9511,185.705.00
1-2年56,545.025,654.5010.0064,847.416,484.7410.00
2-3年336,671.47101,001.4430.001,871,614.64561,484.3930.00
3年以上1,645,667.631,645,667.63100.00157,992.44157,992.44100.00
小 计2,328,344.981,766,796.6175.882,318,168.44737,147.2731.80

(续上表)

组合名称2023.12.312022.12.31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账龄组合2,603,635.09298,489.8111.469,163,929.672,069,081.1222.58
其中:1年以内421,049.2321,052.485.006,053,037.03302,651.865.00
1-2年1,951,792.14195,179.2110.001,492,292.64149,229.2610.00
2-3年212,193.7263,658.1230.002,000.00600.0030.00
3年以上18,600.0018,600.00100.001,616,600.001,616,600.00100.00
小 计2,603,635.09298,489.8111.469,163,929.672,069,081.1222.58

(4) 坏账准备变动情况

1) 2025年1-6月

第 50 页 共 142 页

3-2-1-51

3-2-1-51项 目

项 目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合 计
未来12个月 预期信用损失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未发生信用减值)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
期初数11,185.706,484.74719,476.83737,147.27
期初数在本期——————
--转入第二阶段-2,827.252,827.25
--转入第三阶段-33,667.1533,667.15
--转回第二阶段
--转回第一阶段
本期计提6,114.5930,009.66993,525.091,029,649.34
本期收回或转回
本期核销
其他变动
期末数14,473.045,654.501,746,669.071,766,796.61
期末坏账准备计提比例(%)5.0010.0088.1175.88

2) 2024年度

项 目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合 计
未来12个月 预期信用损失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未发生信用减值)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
期初数21,052.48195,179.2182,258.12298,489.81
期初数在本期——————
--转入第二阶段-3,242.373,242.37
--转入第三阶段-187,161.46187,161.46
--转回第二阶段
--转回第一阶段
本期计提-6,624.41-4,775.38450,057.25438,657.46
本期收回或转回
本期核销
其他变动
期末数11,185.706,484.74719,476.83737,147.27

第 51 页 共 142 页

3-2-1-52

3-2-1-52项 目

项 目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合 计
未来12个月 预期信用损失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未发生信用减值)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
期末坏账准备计提比例(%)5.0010.0035.4531.80

3) 2023年度

项 目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合 计
未来12个月 预期信用损失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未发生信用减值)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
期初数302,651.86149,229.261,617,200.002,069,081.12
期初数在本期——————
--转入第二阶段-97,589.6197,589.61
--转入第三阶段-21,219.3721,219.37
--转回第二阶段
--转回第一阶段
本期计提-184,009.77-30,420.29-1,556,161.25-1,770,591.31
本期收回或转回
本期核销
其他变动
期末数21,052.48195,179.2182,258.12298,489.81
期末坏账准备计提比例(%)5.0010.0035.6411.46

4) 2022年度

项 目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合 计
未来12个月 预期信用损失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未发生信用减值)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
期初数149,434.551,592.263,346,524.183,497,550.99
期初数在本期——————
--转入第二阶段-74,614.6374,614.63
--转入第三阶段-200.00200.00
--转回第二阶段

第 52 页 共 142 页

3-2-1-53

3-2-1-53项 目

项 目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合 计
未来12个月 预期信用损失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未发生信用减值)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
--转回第一阶段
本期计提227,831.9473,222.37-1,729,524.18-1,428,469.87
本期收回或转回
本期核销
其他变动
期末数302,651.86149,229.261,617,200.002,069,081.12
期末坏账准备计提比例(%)5.0010.0099.9122.58

(5) 其他应收款金额前5名情况

1) 2025年6月30日

单位名称款项性质账面余额账龄占其他应收款 余额的比例(%)坏账准备
Andhra Pradesh MedTech Zone Limited(以下简称AMTZ Ltd.)应收代垫款89,344.911年以内79.121,556,176.31
287,198.772-3年
1,465,549.433年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曙海关押金保证金96,488.601年以内4.144,824.43
ICICI Bank Ltd.押金保证金3,141.391年以内3.4313,937.30
46,073.721-2年
30,576.202-3年
Senior Accounts Officer Operation Circle APEPDCLVSP押金保证金75,820.593年以上3.2675,820.59
HELIOUS SPECIALTY GASES PRIVATE LIMITED押金保证金60,314.693年以上2.5960,314.69
小 计2,154,508.3092.541,711,073.32

2) 2024年12月31日

单位名称款项性质账面余额账龄占其他应收款 余额的比例(%)坏账准备

第 53 页 共 142 页

3-2-1-54

3-2-1-54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款项性质账面余额账龄占其他应收款 余额的比例(%)坏账准备
AMTZ Ltd.应收代垫款89,629.261年以内83.58558,868.18
1,847,955.742-3年
ICICI Bank Ltd.押金保证金32,564.341年以内3.456,376.31
47,480.911-2年
Senior Accounts OfficerOperation circleAPEPDCLVSP押金保证金76,061.903年以上3.2876,061.90
HELIOUS SPECIALTY GASES PRIVATE LIMITED押金保证金60,506.653年以上2.6160,506.65
ICICI LOMBARD GENERAL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押金保证金42,018.511年以内2.416,226.22
13,750.982-3年
小 计2,209,968.2995.33708,039.26

3) 2023年12月31日

单位名称款项性质账面余额账龄占其他应收款 余额的比例(%)坏账准备
AMTZ Ltd.应收代垫款198,867.521年以内83.36220,062.93
1,906,547.721-2年
64,882.622-3年
富士胶片公司应收代垫款115,845.711年以内4.455,792.29
Senior Accounts Officer Operation Circle APEPDCLVSP保证金77,065.652-3年2.9623,119.70
HELIOUS SPECIALTY GASES PRIVATE LIMITED保证金61,305.122-3年2.3518,391.54
ICICI Bank Ltd保证金48,107.491年以内1.852,405.37
小 计2,472,621.8394.97269,771.83

4) 2022年12月31日

单位名称款项性质账面余额账龄占其他应收款余额的比例(%)坏账准备
AMTZ Ltd.应收代垫款5,242,917.531年以内57.91274,580.45
64,105.921-2年

第 54 页 共 142 页

3-2-1-55

3-2-1-55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款项性质账面余额账龄占其他应收款余额的比例(%)坏账准备
慈溪市新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保证金1,600,000.003年以上17.461,600,000.00
上海沁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876,000.001-2年9.5687,600.00
宁波爱发科低温泵有限公司保证金310,000.001年以内6.7746,500.00
310,000.001-2年
陕西迪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235,218.001年以内3.6321,540.90
97,800.001-2年
小 计8,736,041.4595.332,030,221.35

6. 存货

(1) 明细情况

项 目2025.6.302024.12.31
账面余额跌价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跌价准备账面价值
在途物资3,965,429.863,965,429.861,317,734.111,317,734.11
原材料144,668,460.743,910,269.45140,758,191.29148,321,688.544,043,293.69144,278,394.85
半成品10,092,651.92806,687.439,285,964.4910,297,286.73543,711.119,753,575.62
在产品137,309,721.441,197,455.19136,112,266.25111,447,551.47987,367.02110,460,184.45
库存商品19,622,138.951,545,300.2818,076,838.6732,200,361.491,305,307.8930,895,053.60
发出商品17,717,653.08300,575.6717,417,077.4118,131,171.60300,575.6717,830,595.93
委托加工物资4,714,018.374,714,018.373,975,976.013,975,976.01
合 计338,090,074.367,760,288.02330,329,786.34325,691,769.957,180,255.38318,511,514.57

(续上表)

项 目2023.12.312022.12.31
账面余额跌价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跌价准备账面价值
在途物资4,220,365.364,220,365.36370,095.61370,095.61
原材料123,011,783.684,589,836.17118,421,947.5185,008,665.974,805,011.8880,203,654.09
半成品9,659,290.62432,631.779,226,658.854,610,909.82195,220.834,415,688.99
在产品69,258,997.71112,534.2169,146,463.5055,219,332.2555,219,332.25
库存商品20,028,686.541,477,524.3518,551,162.1919,831,315.47841,867.4418,989,448.03

第 55 页 共 142 页

3-2-1-56

3-2-1-56项 目

项 目2023.12.312022.12.31
账面余额跌价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跌价准备账面价值
发出商品11,671,793.85351,568.9111,320,224.9420,656,824.60317,392.0420,339,432.56
委托加工物资4,834,265.494,834,265.492,631,012.91163,717.942,467,294.97
合 计242,685,183.256,964,095.41235,721,087.84188,328,156.636,323,210.13182,004,946.50

(2) 存货跌价准备

1) 明细情况

① 2025年1-6月

项 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
计提其他转回或转销其他
在途物资
原材料4,043,293.69712,901.54708,801.96137,123.823,910,269.45
半成品543,711.11296,550.7633,574.44806,687.43
在产品987,367.0272,964.35137,123.821,197,455.19
库存商品1,305,307.89239,992.391,545,300.28
发出商品300,575.67300,575.67
委托加工物资
合 计7,180,255.381,322,409.04137,123.82742,376.40137,123.827,760,288.02

② 2024年度

项 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
计提其他转回或转销其他
在途物资
原材料4,589,836.17616,958.92163,717.941,160,408.65166,810.694,043,293.69
半成品432,631.77129,156.6218,077.28543,711.11
在产品112,534.21482,142.94392,689.87987,367.02
库存商品1,477,524.35324,551.59496,768.051,305,307.89
发出商品351,568.9150,993.24300,575.67
委托加工物资
合 计6,964,095.411,552,810.07556,407.811,229,479.17663,578.747,180,255.38

③ 2023年度

项 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

第 56 页 共 142 页

3-2-1-57

3-2-1-57计提

计提其他转回或转销其他
在途物资
原材料4,805,011.881,397,699.921,348,393.21264,482.424,589,836.17
半成品195,220.83329,817.4292,406.48432,631.77
在产品112,534.21112,534.21
库存商品841,867.44872,612.20373,321.54579,680.8830,595.951,477,524.35
发出商品317,392.0456,490.55295,078.36107,788.45209,603.59351,568.91
委托加工物资163,717.94163,717.94
合 计6,323,210.132,769,154.30668,399.902,128,269.02668,399.906,964,095.41

④ 2022年度

项 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
计提其他转回或转销其他
在途物资
原材料3,463,978.241,482,345.26301,042.98442,354.604,805,011.88
半成品532,758.7693,518.51130,013.46301,042.98195,220.83
在产品626,417.08626,417.08
库存商品1,748,626.89259,797.001,166,556.45841,867.44
发出商品285,126.34317,392.04285,126.34317,392.04
委托加工物资163,717.94163,717.94
合 计6,820,625.252,153,052.81301,042.982,650,467.93301,042.986,323,210.13

2) 确定可变现净值的具体依据、报告期转回或转销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

项 目确定可变现净值 的具体依据转回存货跌价 准备的原因转销存货跌价 准备的原因
原材料相关产成品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可变现净值以前期间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上升本期将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耗用/售出
半成品相关产成品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可变现净值以前期间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上升本期将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耗用/售出
库存商品相关产品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以前期间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可变现净本期将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耗用/售出

第 57 页 共 142 页

3-2-1-58

3-2-1-58项 目

项 目确定可变现净值 的具体依据转回存货跌价 准备的原因转销存货跌价 准备的原因
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可变现净值值上升
发出商品相关产品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可变现净值以前期间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上升本期将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耗用/售出
委托加工物资相关产成品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可变现净值以前期间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上升本期将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耗用/售出

7. 其他流动资产

项 目2025.6.302024.12.31
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待抵扣增值税额7,480,138.957,480,138.956,408,515.546,408,515.54
预缴企业所得税额1,191,710.371,191,710.37
预付上市费用6,490,566.046,490,566.04
待摊费用278,612.62278,612.62280,148.60280,148.60
合 计15,441,027.9815,441,027.986,688,664.146,688,664.14

(续上表)

项 目2023.12.312022.12.31
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待抵扣增值税额3,760,642.233,760,642.231,421,934.431,421,934.43
预缴企业所得税额132.48132.48
预付上市费用
待摊费用116,179.96116,179.96599,456.12599,456.12
合 计3,876,954.673,876,954.672,021,390.552,021,390.55

8. 长期股权投资

(1) 分类情况

项 目2025.6.302024.12.31

第 58 页 共 142 页

3-2-1-59

3-2-1-59账面余额

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对合营企业投资3,649,572.763,649,572.763,785,223.413,785,223.41
合 计3,649,572.763,649,572.763,785,223.413,785,223.41

(续上表)

项 目2023.12.312022.12.31
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对合营企业投资3,875,544.783,875,544.783,787,935.443,787,935.44
合 计3,875,544.783,875,544.783,787,935.443,787,935.44

(2) 明细情况

1) 2025年1-6月

被投资单位期初数本期增减变动
账面价值减值准备追加 投资减少 投资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损益其他综合 收益调整
合营企业
柏尔特公司3,785,223.41-135,650.65
合 计3,785,223.41-135,650.65

(续上表)

被投资单位本期增减变动期末数
其他权益变动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计提减值准备其他账面价值减值准备
合营企业
柏尔特公司3,649,572.76
合 计3,649,572.76

2) 2024年度

被投资单位期初数本期增减变动
账面价值减值准备追加 投资减少 投资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损益其他综合 收益调整
合营企业
柏尔特公司3,875,544.78-90,321.37
合 计3,875,544.78-90,321.37

(续上表)

被投资单位本期增减变动期末数

第 59 页 共 142 页

3-2-1-60

3-2-1-60其他权益变动

其他权益变动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计提减值准备其他账面价值减值准备
合营企业
柏尔特公司3,785,223.41
合 计3,785,223.41

3) 2023年度

被投资单位期初数本期增减变动
账面价值减值准备追加 投资减少 投资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损益其他综合 收益调整
合营企业
柏尔特公司3,787,935.4487,609.34
合 计3,787,935.4487,609.34

(续上表)

被投资单位本期增减变动期末数
其他权益变动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计提减值准备其他账面价值减值准备
合营企业
柏尔特公司3,875,544.78
合 计3,875,544.78

4) 2022年度

被投资单位期初数本期增减变动
账面价值减值准备追加 投资减少 投资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损益其他综合 收益调整
合营企业
柏尔特公司3,577,609.78210,325.66
合 计3,577,609.78210,325.66

(续上表)

被投资单位本期增减变动期末数
其他权益变动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计提减值准备其他账面价值减值准备
合营企业
柏尔特公司3,787,935.44
合 计3,787,935.44

第 60 页 共 142 页

3-2-1-61

9. 固定资产

(1) 明细情况

1) 2025年1-6月

3-2-1-61项 目

项 目房屋及 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运输工具合 计
账面原值
期初数105,349,645.903,545,492.1199,990,825.72609,353.57209,495,317.30
本期增加金额1,386,259.80348,532.204,237,988.5111,397.105,984,177.61
① 购置348,281.723,929,058.714,277,340.43
② 在建工程转入1,386,259.801,386,259.80
③ 汇率变动250.48308,929.8011,397.10320,577.38
本期减少金额35,504.631,112,466.181,147,970.81
① 处置或报废35,504.631,112,466.181,147,970.81
期末数106,735,905.703,858,519.68103,116,348.05620,750.67214,331,524.10
累计折旧
期初数33,416,813.802,513,352.6263,439,489.07303,291.9499,672,947.43
本期增加金额2,499,305.70138,746.454,860,309.8259,020.187,557,382.15
① 计提2,499,305.70138,758.864,720,517.2555,772.067,414,353.87
② 汇率变动-12.41139,792.573,248.12143,028.28
本期减少金额33,729.411,027,533.111,061,262.52
① 处置或报废33,729.411,027,533.111,061,262.52
期末数35,916,119.502,618,369.6667,272,265.78362,312.12106,169,067.06
账面价值
期末账面价值70,819,786.201,240,150.0235,844,082.27258,438.55108,162,457.04
期初账面价值71,932,832.101,032,139.4936,551,336.65306,061.63109,822,369.87

2) 2024年度

项 目房屋及 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运输工具合 计
账面原值
期初数104,294,607.533,180,867.2789,749,942.06400,618.71197,626,035.57
本期增加金额1,055,038.37415,256.4611,090,765.50235,477.8812,796,538.21

第 61 页 共 142 页

3-2-1-62

3-2-1-62项 目

项 目房屋及 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运输工具合 计
① 购置436,902.66415,256.4610,110,371.14235,477.8811,198,008.14
② 在建工程转入618,135.71980,394.361,598,530.07
本期减少金额50,631.62849,881.8426,743.02927,256.48
① 处置或报废49,394.77714,135.8522,407.52785,938.14
② 汇率变动1,236.85135,745.994,335.50141,318.34
期末数105,349,645.903,545,492.1199,990,825.72609,353.57209,495,317.30
累计折旧
期初数28,462,173.092,346,189.2055,146,963.90224,933.5686,180,259.75
本期增加金额4,954,640.71213,682.898,515,122.91100,057.3813,783,503.89
① 计提4,954,640.71213,682.898,515,122.91100,057.3813,783,503.89
本期减少金额46,519.47222,597.7421,699.00290,816.21
① 处置或报废45,760.06185,777.6921,287.14252,824.89
② 汇率变动759.4136,820.05411.8637,991.32
期末数33,416,813.802,513,352.6263,439,489.07303,291.9499,672,947.43
账面价值
期末账面价值71,932,832.101,032,139.4936,551,336.65306,061.63109,822,369.87
期初账面价值75,832,434.44834,678.0734,602,978.16175,685.15111,445,775.82

3) 2023年度

项 目房屋及 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运输工具合 计
账面原值
期初数76,577,667.622,700,530.0675,482,560.27298,449.11155,059,207.06
本期增加金额27,716,939.91498,477.2714,856,970.02102,169.6043,174,556.80
① 购置497,540.8010,660,750.04102,169.6011,260,460.44
② 在建工程转入27,716,939.914,057,323.8831,774,263.79
③ 汇率变动936.47138,896.10139,832.57
本期减少金额18,140.06589,588.23607,728.29
① 处置或报废18,140.06589,588.23607,728.29
期末数104,294,607.533,180,867.2789,749,942.06400,618.71197,626,035.57

第 62 页 共 142 页

3-2-1-63

3-2-1-63项 目

项 目房屋及 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运输工具合 计
累计折旧
期初数24,885,195.932,164,906.4248,792,973.27180,363.4176,023,439.03
本期增加金额3,576,977.16198,515.816,680,255.1044,570.1510,500,318.22
① 计提3,576,977.16197,922.906,665,714.4944,570.1510,485,184.70
② 汇率变动592.9114,540.6115,133.52
本期减少金额17,233.03326,264.47343,497.50
① 处置或报废17,233.03326,264.47343,497.50
期末数28,462,173.092,346,189.2055,146,963.90224,933.5686,180,259.75
账面价值
期末账面价值75,832,434.44834,678.0734,602,978.16175,685.15111,445,775.82
期初账面价值51,692,471.69535,623.6426,689,587.00118,085.7079,035,768.03

4) 2022年度

项 目房屋及 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运输工具合 计
账面原值
期初数76,577,667.622,603,194.0266,103,779.46298,449.11145,583,090.21
本期增加金额101,011.7410,219,324.1010,320,335.84
① 购置101,011.744,409,821.824,510,833.56
② 在建工程转入5,809,502.285,809,502.28
本期减少金额3,675.70840,543.29844,218.99
① 处置或报废2,803.43832,477.70835,281.13
② 汇率变动872.278,065.598,937.86
期末数76,577,667.622,700,530.0675,482,560.27298,449.11155,059,207.06
累计折旧
期初数21,308,218.771,909,693.8243,847,700.83144,070.0167,209,683.43
本期增加金额3,576,977.16257,937.485,412,725.2736,293.409,283,933.31
① 计提3,576,977.16257,937.485,412,725.2736,293.409,283,933.31
本期减少金额2,724.88467,452.83470,177.71
① 处置及报废2,663.24467,152.36469,815.60

第 63 页 共 142 页

3-2-1-64

3-2-1-64

项 目

项 目房屋及 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运输工具合 计
② 汇率变动61.64300.47362.11
期末数24,885,195.932,164,906.4248,792,973.27180,363.4176,023,439.03
账面价值
期末账面价值51,692,471.69535,623.6426,689,587.00118,085.7079,035,768.03
期初账面价值55,269,448.85693,500.2022,256,078.63154,379.1078,373,406.78

(2) 经营租出固定资产

项 目账面价值
2025.6.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专用设备4,921,217.605,897,210.397,263,626.355,475,020.88
小 计4,921,217.605,897,210.397,263,626.355,475,020.88

10. 在建工程

(1) 明细情况

项 目2025.6.302024.12.31
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装修工程65,834.1165,834.111,061,148.861,061,148.86
在建厂房
在安装设备5,871,003.005,871,003.00
合 计5,936,837.115,936,837.111,061,148.861,061,148.86

(续上表)

项 目2023.12.312022.12.31
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装修工程
在建厂房5,588,812.865,588,812.86
在安装设备739,338.05739,338.05
合 计739,338.05739,338.055,588,812.865,588,812.86

(2) 重要在建工程项目报告期变动情况

1) 2025年1-6月

第 64 页 共 142 页

3-2-1-65

3-2-1-65工程名称

工程名称预算数 (万元)期初数本期增加转入固定资产其他减少期末数
装修工程1,061,148.86390,945.051,386,259.8065,834.11
在安装设备5,871,003.005,871,003.00
小 计1,061,148.866,261,948.051,386,259.805,936,837.11

(续上表)

工程名称工程累计投入占预算比例(%)工程进度(%)利息资本 化累计金额本期利息 资本化金额本期利息资本化率(%)资金来源
装修工程自筹
在安装设备自筹
小 计

2) 2024年度

工程名称预算数 (万元)期初数本期增加转入固定资产其他减少期末数
装修工程1,679,284.57618,135.711,061,148.86
在安装设备739,338.05241,056.31980,394.36
小 计739,338.051,920,340.881,598,530.071,061,148.86

(续上表)

工程名称工程累计投入占预算比例(%)工程进度(%)利息资本 化累计金额本期利息 资本化金额本期利息资本化率(%)资金来源
装修工程自筹
在安装设备自筹
小 计

3) 2023年度

工程名称预算数(万元)期初数本期增加转入固定资产其他减少期末数
在建厂房2,539.455,588,812.8622,128,127.0527,716,939.91
在安装设备4,796,661.934,057,323.88739,338.05
小 计2,539.455,588,812.8626,924,788.9831,774,263.79739,338.05

(续上表)

第 65 页 共 142 页

3-2-1-66

3-2-1-66工程名称

工程名称工程累计投入占预算比例(%)工程进度(%)利息资本 化累计金额本期利息 资本化金额本期利息资本化率(%)资金来源
在建厂房109.15100.00自筹
在安装设备自筹
小 计

4) 2022年度

工程名称预算数 (万元)期初数本期增加转入固定资产其他减少期末数
在建厂房2,539.45171,270.995,417,541.875,588,812.86
在安装设备5,809,502.285,809,502.28
小 计2,539.45171,270.9911,227,044.155,809,502.285,588,812.86

(续上表)

工程名称工程累计投入占预算比例(%)工程进度(%)利息资本 化累计金额本期利息 资本化金额本期利息资本化率(%)资金来源
在建厂房22.0120.00自筹
在安装设备自筹
小 计

11. 使用权资产

(1) 2025年1-6月

项 目房屋及建筑物运输工具合 计
账面原值
期初数5,647,440.805,647,440.80
本期增加金额157,258.86157,258.86
1) 租入27,411.5327,411.53
2) 汇率变动129,847.33129,847.33
本期减少金额19,575.0819,575.08
1) 处置19,575.0819,575.08
期末数5,785,124.585,785,124.58
累计折旧

第 66 页 共 142 页

3-2-1-67

3-2-1-67项 目

项 目房屋及建筑物运输工具合 计
期初数1,167,115.671,167,115.67
本期增加金额263,848.04263,848.04
1) 计提194,620.66194,620.66
2) 汇率变动69,227.3869,227.38
本期减少金额10,004.3410,004.34
1) 处置10,004.3410,004.34
期末数1,420,959.371,420,959.37
账面价值
期末账面价值4,364,165.214,364,165.21
期初账面价值4,480,325.134,480,325.13

(2) 2024年度

项 目房屋及建筑物运输工具合 计
账面原值
期初数5,810,383.655,810,383.65
本期增加金额9,945.009,945.00
1) 租入9,945.009,945.00
本期减少金额172,887.85172,887.85
1) 处置60,350.7560,350.75
2) 汇率变动112,537.10112,537.10
期末数5,647,440.805,647,440.80
累计折旧
期初数880,653.33880,653.33
本期增加金额369,667.60369,667.60
1) 计提369,667.60369,667.60
本期减少金额83,205.2683,205.26
1) 处置60,350.7560,350.75
2) 汇率变动22,854.5122,854.51
期末数1,167,115.671,167,115.67
账面价值

第 67 页 共 142 页

3-2-1-68

3-2-1-68项 目

项 目房屋及建筑物运输工具合 计
期末账面价值4,480,325.134,480,325.13
期初账面价值4,929,730.324,929,730.32

(3) 2023年度

项 目房屋及建筑物运输工具合 计
账面原值
期初数5,781,068.68303,209.716,084,278.39
本期增加金额144,288.14144,288.14
1) 租入19,575.0819,575.08
2) 汇率变动124,713.06124,713.06
本期减少金额114,973.17303,209.71418,182.88
1) 处置114,973.17303,209.71418,182.88
期末数5,810,383.655,810,383.65
累计折旧
期初数501,602.84202,139.80703,742.64
本期增加金额417,374.88101,069.91518,444.79
1) 计提403,580.38101,069.91504,650.29
2) 汇率变动13,794.5013,794.50
本期减少金额38,324.39303,209.71341,534.10
1) 处置38,324.39303,209.71341,534.10
期末数880,653.33880,653.33
账面价值
期末账面价值4,929,730.324,929,730.32
期初账面价值5,279,465.84101,069.915,380,535.75

(4) 2022年度

项 目房屋及建筑物运输工具合 计
账面原值
期初数4,529,843.16303,209.714,833,052.87
本期增加金额1,332,129.541,332,129.54
1) 租入1,332,129.541,332,129.54

第 68 页 共 142 页

3-2-1-69

3-2-1-69项 目

项 目房屋及建筑物运输工具合 计
本期减少金额80,904.0280,904.02
1) 汇率变动80,904.0280,904.02
期末数5,781,068.68303,209.716,084,278.39
累计折旧
期初数157,392.92101,069.90258,462.82
本期增加金额345,715.30101,069.90446,785.20
1) 计提345,715.30101,069.90446,785.20
本期减少金额1,505.381,505.38
1) 汇率变动1,505.381,505.38
期末数501,602.84202,139.80703,742.64
账面价值
期末账面价值5,279,465.84101,069.915,380,535.75
期初账面价值4,372,450.24202,139.814,574,590.05

12. 无形资产

(1) 2025年1-6月

项 目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软件合 计
账面原值
期初数38,775,654.0041,031,051.611,738,026.8981,544,732.50
本期增加金额695,902.66695,902.66
1) 购置695,902.66695,902.66
本期减少金额
期末数38,775,654.0041,031,051.612,433,929.5582,240,635.16
累计摊销
期初数9,123,119.5541,031,051.611,032,088.2051,186,259.36
本期增加金额467,640.90104,298.90571,939.80
1) 计提467,640.90104,298.90571,939.80
本期减少金额
期末数9,590,760.4541,031,051.611,136,387.1051,758,199.16

第 69 页 共 142 页

3-2-1-70

3-2-1-70项 目

项 目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软件合 计
账面价值
期末账面价值29,184,893.551,297,542.4530,482,436.00
期初账面价值29,652,534.45705,938.6930,358,473.14

(2) 2024年度

项 目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软件合 计
账面原值
期初数38,775,654.0041,031,051.611,738,026.8981,544,732.50
本期增加金额
本期减少金额
期末数38,775,654.0041,031,051.611,738,026.8981,544,732.50
累计摊销
期初数8,187,837.7541,031,051.61858,285.4850,077,174.84
本期增加金额935,281.80173,802.721,109,084.52
1) 计提935,281.80173,802.721,109,084.52
本期减少金额
期末数9,123,119.5541,031,051.611,032,088.2051,186,259.36
账面价值
期末账面价值29,652,534.45705,938.6930,358,473.14
期初账面价值30,587,816.25879,741.4131,467,557.66

(3) 2023年度

项 目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软件合 计
账面原值
期初数38,775,654.0041,031,051.611,738,026.8981,544,732.50
本期增加金额
本期减少金额
期末数38,775,654.0041,031,051.611,738,026.8981,544,732.50
累计摊销
期初数7,252,555.9541,031,051.61684,482.7648,968,090.32
本期增加金额935,281.80173,802.721,109,084.52

第 70 页 共 142 页

3-2-1-71

3-2-1-71项 目

项 目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软件合 计
1) 计提935,281.80173,802.721,109,084.52
本期减少金额
期末数8,187,837.7541,031,051.61858,285.4850,077,174.84
账面价值
期末账面价值30,587,816.25879,741.4131,467,557.66
期初账面价值31,523,098.051,053,544.1332,576,642.18

(4) 2022年度

项 目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软件合 计
账面原值
期初数38,775,654.0041,031,051.611,683,602.1181,490,307.72
本期增加金额54,424.7854,424.78
1) 购置54,424.7854,424.78
本期减少金额
期末数38,775,654.0041,031,051.611,738,026.8981,544,732.50
累计摊销
期初数6,317,274.1536,182,301.83512,323.7543,011,899.73
本期增加金额935,281.804,848,749.78172,159.015,956,190.59
1) 计提935,281.804,848,749.78172,159.015,956,190.59
本期减少金额
期末数7,252,555.9541,031,051.61684,482.7648,968,090.32
账面价值
期末账面价值31,523,098.051,053,544.1332,576,642.18
期初账面价值32,458,379.854,848,749.781,171,278.3638,478,407.99

13. 长期待摊费用

2025年1-6月

项 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摊销其他减少期末数
邮箱使用费93,029.702,480.8090,548.90

第 71 页 共 142 页

3-2-1-72

3-2-1-72项 目

项 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摊销其他减少期末数
合 计93,029.702,480.8090,548.90

14. 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1) 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项 目2025.6.302024.12.31
可抵扣 暂时性差异递延 所得税资产可抵扣 暂时性差异递延 所得税资产
资产减值准备22,938,250.803,440,737.6224,074,370.903,611,155.63
递延收益7,550,267.521,132,540.1311,186,590.741,677,988.61
预计负债993,170.46148,975.57831,324.04124,698.61
业务合并10,263,634.131,539,545.1213,649,885.552,047,482.84
租赁负债18,474.96923.756,666.68333.33
合 计41,763,797.876,262,722.1949,748,837.917,461,659.02

(续上表)

项 目2023.12.312022.12.31
可抵扣 暂时性差异递延 所得税资产可抵扣 暂时性差异递延 所得税资产
资产减值准备23,624,471.523,543,670.7311,191,854.291,678,778.14
递延收益7,773,186.381,165,977.966,702,360.711,005,354.11
预计负债733,274.32109,991.15407,140.0661,071.01
业务合并20,830,808.203,124,621.2328,208,861.854,231,329.28
租赁负债16,381.35819.0776,066.213,803.31
合 计52,978,121.777,945,080.1446,586,283.126,980,335.85

(2) 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项 目2025.6.302024.12.31
应纳税 暂时性差异递延 所得税负债应纳税 暂时性差异递延 所得税负债
加速折旧268,098.5340,214.78392,984.5958,947.69
使用权资产19,797.23989.866,525.02326.25
合 计287,895.7641,204.64399,509.6159,273.94

(续上表)

第 72 页 共 142 页

3-2-1-73

3-2-1-73项 目

项 目2023.12.312022.12.31
应纳税 暂时性差异递延 所得税负债应纳税 暂时性差异递延 所得税负债
加速折旧682,998.32102,449.751,006,454.38150,968.16
使用权资产16,312.56815.63102,198.375,109.92
合 计699,310.88103,265.381,108,652.75156,078.08

(3) 以抵销后净额列示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项 目2025.6.302024.12.31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互抵金额抵销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互抵金额抵销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余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41,138.536,221,583.6659,273.947,402,385.08
递延所得税负债41,138.5366.1159,273.94

(续上表)

项 目2023.12.312022.12.31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互抵金额抵销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互抵金额抵销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余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103,265.387,841,814.76154,771.476,825,564.38
递延所得税负债103,265.38154,771.471,306.61

(4) 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明细

项 目2025.6.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483,307.71889,885.21438,437.412,157,644.14
可抵扣亏损[注]57,409.7350,336.62
合 计2,483,307.71889,885.21495,847.142,207,980.76

[注]金额未包含境外子公司的可抵扣亏损

(5) 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将于以下年度到期

年 份2025.6.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备注
2027年50,336.6250,336.62
2028年7,073.11
合 计57,409.7350,336.62

(6) 其他说明

境外子公司2022年1月至2025年6月各期期末累计亏损分别为9,054,070.01元、

第 73 页 共 142 页

3-2-1-74

11,288,827.76元、14,557,511.77元和16,770,117.26元,参考当地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可抵扣亏损的弥补。

15. 其他非流动资产

3-2-1-74项 目

项 目2025.6.302024.12.31
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预付设备款4,047,383.484,047,383.485,203,306.805,203,306.80
合 计4,047,383.484,047,383.485,203,306.805,203,306.80

(续上表)

项 目2023.12.31
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预付设备款1,467,434.071,467,434.07
合 计1,467,434.071,467,434.07

16. 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

(1) 2025年6月30日

项 目账面余额账面价值受限原因
货币资金22,797,995.4922,797,995.49各类保证金
应收款项融资11,194,425.0011,194,425.00质押
固定资产99,296,795.7666,931,833.85抵押担保
无形资产38,775,654.0029,184,893.55抵押担保
合 计172,064,870.25130,109,147.89

(2) 2024年12月31日

项 目账面余额账面价值受限原因
货币资金16,104,772.7616,104,772.76各类保证金
应收款项融资19,517,471.0019,517,471.00质押
固定资产98,178,058.9068,164,904.21抵押担保
无形资产38,775,654.0029,652,534.45抵押担保
合 计172,575,956.66133,439,682.42

第 74 页 共 142 页

3-2-1-75

(3) 2023年12月31日

3-2-1-75项 目

项 目账面余额账面价值受限原因
货币资金27,613,184.7527,613,184.75各类保证金
应收款项融资8,906,352.008,906,352.00质押
固定资产58,671,630.3036,384,042.61抵押担保
无形资产26,793,000.0021,434,400.00抵押担保
合 计121,984,167.0594,337,979.36

(4) 2022年12月31日

项 目账面余额账面价值受限原因
货币资金16,101,332.0316,101,332.03各类保证金
固定资产58,671,630.3039,173,480.41抵押担保
无形资产26,793,000.0021,970,260.00抵押担保
合 计101,565,962.3377,245,072.44

17. 短期借款

项 目2025.6.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抵押借款10,007.3610,003,680.569,512,191.67
合 计10,007.3610,003,680.569,512,191.67

18. 应付票据

项 目2025.6.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银行承兑汇票98,514,490.0162,181,098.58100,287,014.9244,547,698.93
合 计98,514,490.0162,181,098.58100,287,014.9244,547,698.93

19. 应付账款

项 目2025.6.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应付材料款19,392,908.4059,904,804.8324,476,891.0532,772,256.96
应付设备工程款1,496,585.161,707,264.275,971,677.161,966,879.29
其他1,510,950.791,430,615.822,184,171.351,601,715.41

第 75 页 共 142 页

3-2-1-76

3-2-1-76项 目

项 目2025.6.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合 计22,400,444.3563,042,684.9232,632,739.5636,340,851.66

20. 合同负债

项 目2025.6.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预收货款41,765,991.9313,217,191.9818,458,017.0111,895,299.34
合 计41,765,991.9313,217,191.9818,458,017.0111,895,299.34

21. 应付职工薪酬

(1) 明细情况

1) 2025年1-6月

项 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
短期薪酬16,210,278.4647,665,465.0750,672,110.0413,203,633.49
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384,863.752,749,081.802,654,389.04479,556.51
合 计16,595,142.2150,414,546.8753,326,499.0813,683,190.00

2) 2024年度

项 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
短期薪酬13,988,042.5981,674,741.0679,452,505.1916,210,278.46
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603,180.324,270,405.774,488,722.34384,863.75
合 计14,591,222.9185,945,146.8383,941,227.5316,595,142.21

3) 2023年度

项 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
短期薪酬11,504,004.2767,607,646.1665,123,607.8413,988,042.59
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211,146.212,997,843.732,605,809.62603,180.32
辞退福利30,000.0030,000.00
合 计11,715,150.4870,635,489.8967,759,417.4614,591,222.91

4) 2022年度

项 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
短期薪酬11,025,690.7855,886,895.8055,408,582.3111,504,004.27

第 76 页 共 142 页

3-2-1-77

3-2-1-77项 目

项 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
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208,276.702,505,027.092,502,157.58211,146.21
辞退福利500.00500.00
合 计11,233,967.4858,392,422.8957,911,239.8911,715,150.48

(2) 短期薪酬明细情况

1) 2025年1-6月

项 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
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15,968,386.1342,553,202.8146,408,254.1412,113,334.80
职工福利费2,079,495.432,079,495.43
社会保险费241,892.331,545,244.031,523,222.46263,913.90
其中:医疗保险费211,463.341,377,524.561,344,039.72244,948.18
工伤保险费30,428.99167,719.47179,182.7418,965.72
住房公积金652,080.00652,080.00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835,442.809,058.01826,384.79
小 计16,210,278.4647,665,465.0750,672,110.0413,203,633.49

2) 2024年度

项 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
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13,764,124.4873,519,446.6571,315,185.0015,968,386.13
职工福利费2,909,802.132,909,802.13
社会保险费223,918.112,651,828.142,633,853.92241,892.33
其中:医疗保险费163,097.422,274,286.492,225,920.57211,463.34
工伤保险费60,820.69377,541.65407,933.3530,428.99
住房公积金1,134,227.001,134,227.00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1,459,437.141,459,437.14
小 计13,988,042.5981,674,741.0679,452,505.1916,210,278.46

3) 2023年度

项 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
工资、奖金、津贴和11,369,306.8461,117,127.5058,722,309.8613,764,124.48

第 77 页 共 142 页

3-2-1-78

3-2-1-78项 目

项 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
补贴
职工福利费2,416,238.962,416,238.96
社会保险费134,697.431,931,667.011,842,446.33223,918.11
其中:医疗保险费123,776.141,745,543.851,706,222.57163,097.42
工伤保险费10,921.29186,123.16136,223.7660,820.69
住房公积金938,261.72938,261.72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1,204,350.971,204,350.97
小 计11,504,004.2767,607,646.1665,123,607.8413,988,042.59

4) 2022年度

项 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
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10,892,824.5550,392,957.4649,916,475.1711,369,306.84
职工福利费2,089,273.742,089,273.74
社会保险费132,866.231,598,592.481,596,761.28134,697.43
其中:医疗保险费122,093.301,469,081.591,467,398.75123,776.14
工伤保险费10,772.93129,510.89129,362.5310,921.29
住房公积金873,285.23873,285.23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932,786.89932,786.89
小 计11,025,690.7855,886,895.8055,408,582.3111,504,004.27

(3) 设定提存计划明细情况

1) 2025年1-6月

项 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
基本养老保险372,448.792,668,171.602,575,448.18465,172.21
失业保险费12,414.9680,910.2078,940.8614,384.30
小 计384,863.752,749,081.802,654,389.04479,556.51

2) 2024年度

项 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
基本养老保险582,894.754,118,876.844,329,322.80372,448.79

第 78 页 共 142 页

3-2-1-79

3-2-1-79项 目

项 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
失业保险费20,285.57151,528.93159,399.5412,414.96
小 计603,180.324,270,405.774,488,722.34384,863.75

3) 2023年度

项 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
基本养老保险203,865.302,884,474.232,505,444.78582,894.75
失业保险费7,280.91113,369.50100,364.8420,285.57
小 计211,146.212,997,843.732,605,809.62603,180.32

4) 2022年度

项 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
基本养老保险201,094.742,418,645.062,415,874.50203,865.30
失业保险费7,181.9686,382.0386,283.087,280.91
小 计208,276.702,505,027.092,502,157.58211,146.21

22. 应交税费

项 目2025.6.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增值税1,692,402.101,297,001.95
企业所得税4,759,434.214,327,873.345,415,692.62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42,815.97294,856.67223,483.09149,656.06
城市维护建设税3,957.0478,459.2296,508.56329,401.82
房产税582,707.221,160,702.12942,193.63925,865.88
土地使用税229,313.88458,627.88458,627.94458,627.88
印花税67,002.9172,791.7483,787.10124,822.58
教育费附加1,695.8733,625.3841,976.21182,576.62
地方教育附加1,130.5822,416.9227,984.14121,717.74
残保金1,385,571.26891,504.93831,755.31488,499.01
合 计2,514,194.737,772,419.078,726,591.429,493,862.16

23. 其他应付款

(1) 明细情况

第 79 页 共 142 页

3-2-1-80

3-2-1-80项 目

项 目2025.6.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应付股利135,000.00
其他应付款4,210,295.827,933,766.6318,675,091.1132,876,686.70
合 计4,210,295.827,933,766.6318,675,091.1133,011,686.70

(2) 应付股利

项 目2025.6.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普通股股利135,000.00
小 计135,000.00

(3) 其他应付款

1) 明细情况

项 目2025.6.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押金保证金3,726,938.007,914,476.2818,651,754.2825,873,884.28
拆借款6,947,905.50
应付未付款483,357.8219,290.3523,336.8354,896.92
小 计4,210,295.827,933,766.6318,675,091.1132,876,686.70

2) 账龄1年以上重要的其他应付款

① 2025年6月30日

截至2025年6月30日,本公司不存在账龄1年以上重要的其他应付款。

② 2024年12月31日

项 目金额未偿还或结转的原因
富士胶片公司5,289,210.00保证金未履行完毕
小 计5,289,210.00

③ 2023年12月31日

项 目金额未偿还或结转的原因
富士胶片公司11,541,560.00保证金未履行完毕
小 计11,541,560.00

④ 2022年12月31日

项 目金额未偿还或结转的原因
富士胶片公司8,757,540.00保证金未履行完毕

第 80 页 共 142 页

3-2-1-81

3-2-1-81项 目

项 目金额未偿还或结转的原因
小 计8,757,540.00

24.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项 目2025.6.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一年内到期的租赁负债458,393.80393,113.54408,538.08502,868.78
合 计458,393.80393,113.54408,538.08502,868.78

25. 其他流动负债

项 目2025.6.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待转销项税额5,254,033.71740,472.011,464,857.651,444,806.65
产品质量保证993,170.46831,324.04733,274.32407,140.06
合 计6,247,204.171,571,796.052,198,131.971,851,946.71

26. 租赁负债

项 目2025.6.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8,271,205.278,440,017.938,995,602.329,305,618.53
减:未确认融资费用4,323,474.944,444,548.654,731,883.364,906,742.77
合 计3,947,730.333,995,469.284,263,718.964,398,875.76

27. 递延收益

(1) 2025年1-6月

项 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形成原因
政府补助11,186,590.743,636,323.227,550,267.52与资产相关/收益相关
合 计11,186,590.743,636,323.227,550,267.52

(2) 2024年度

项 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形成原因
政府补助7,773,186.384,801,700.001,388,295.6411,186,590.74与资产相关/收益

第 81 页 共 142 页

3-2-1-82

3-2-1-82项 目

项 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形成原因
相关
合 计7,773,186.384,801,700.001,388,295.6411,186,590.74

(3) 2023年度

项 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形成原因
政府补助6,702,360.712,020,400.00949,574.337,773,186.38与资产相关/收益相关
合 计6,702,360.712,020,400.00949,574.337,773,186.38

(4) 2022年度

项 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形成原因
政府补助3,937,234.253,501,100.00735,973.546,702,360.71与资产相关/收益相关
合 计3,937,234.253,501,100.00735,973.546,702,360.71

28. 股本

(1) 明细情况

股东类别2025.6.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宁波韵升公司10,967,400.0010,967,400.0010,967,400.0010,967,400.00
宁波启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1]6,093,000.006,093,000.006,093,000.006,093,000.00
宁波凯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2]6,093,000.006,093,000.006,093,000.006,093,000.00
许建益52,204,824.0052,204,824.0052,204,824.0052,204,824.00
郑杰12,173,814.0012,173,814.0012,173,814.0012,173,814.00
赵吉明10,967,400.0010,967,400.00
许电波5,483,700.005,483,700.005,483,700.005,483,700.00
许卉5,483,700.005,483,700.005,483,700.005,483,700.00
金秀刚2,741,850.002,741,850.002,741,850.002,741,850.00
姚海锋2,741,850.002,741,850.002,741,850.002,741,850.00

第 82 页 共 142 页

3-2-1-83

3-2-1-83赵渭敏

赵渭敏2,193,480.002,193,480.002,193,480.002,193,480.00
YAO MING SHENG1,645,110.001,645,110.001,645,110.001,645,110.00
何群1,096,740.001,096,740.001,096,740.001,096,740.00
张辉1,096,740.001,096,740.001,096,740.001,096,740.00
曾祥俊548,370.00548,370.00548,370.00548,370.00
叶红霞329,022.00329,022.00329,022.00329,022.00
通用电气万企创业投资(杭州)有限公司[注3]3,900,000.003,900,000.003,900,000.00
许建芬10,967,400.0010,967,400.00
合 计125,760,000.00125,760,000.00125,760,000.00121,860,000.00

[注1]以下简称宁波启益合伙企业;[注2]以下简称宁波凯方合伙企业;[注3]以下简称通用电气公司

(2) 其他说明

1) 2024年度

2024年1月15日,股东许建芬与赵吉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许建芬将其持有的公司1,096.74万股股份转让给赵吉明,股权转让价款为1,096.74万元。许建芬与赵吉明系夫妻关系,本次股权转让款未实际支付。

2) 2023年度

根据公司2023年3月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及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3,900,000.00元,由通用电气公司以人民币46,516,500.00元溢价认缴。其中3,900,000.00元计入股本,其余42,616,5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本次注册资本变更事项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395号)。公司已于2023年3月24日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 2022年度

根据宁波健信公司2022年9月股东会决议和各方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宁波健信公司以2022年5月31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宁波健信公司原全体出资者以其拥有的截至2022年5月31日止宁波健信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342,959,799.04元折合股本121,860,000.00元,其余221,099,799.04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本次注册资本变更事项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

第 83 页 共 142 页

3-2-1-84

647号)。公司已于2022年11月3日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业务合并调整等影响,公司截至2022年5月31日的净资产调整为336,607,534.84元(其中:

实收资本121,837,092.50元,资本公积194,761,816.21元,盈余公积1,685,320.42元,未分配利润18,323,305.71元),由此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金额调整为214,747,534.84元。

29. 资本公积

(1) 明细情况

3-2-1-84项 目

项 目2025.6.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股本溢价257,364,034.84257,364,034.84257,364,034.84214,747,534.84
其他资本公积8,914,315.736,870,426.095,060,000.212,222,144.35
合 计266,278,350.57264,234,460.93262,424,035.05216,969,679.19

(2) 其他说明

1) 2025年1-6月

本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增加2,043,889.64元,系公司本期确认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2,043,889.64元,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十二之说明。

2) 2024年度

本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增加1,810,425.88元,系公司本期确认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1,810,425.88元,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十二之说明。

3) 2023年度

① 本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增加42,616,500.00元,系投资者溢价增资所致。

② 本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增加2,521,369.02元,系公司本期确认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2,521,369.02元,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十二之说明。

③ 本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增加316,486.84元,系公司管理人员由关联方支付的部分薪酬计入资本公积。

4) 2022年度

① 因整体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相应减少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44,108,567.69元、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653,248.52元,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14,747,534.84元,整体变更合计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9,985,718.63元。

② 本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增加3,942,318.21元,系公司本期确认以权益结算

第 84 页 共 142 页

3-2-1-85

的股份支付3,942,318.21元,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十二之说明。

③ 本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增加404,679.11元,系公司管理人员由关联方支付的部分薪酬计入资本公积。

30. 其他综合收益

(1) 2025年1-6月

3-2-1-85

项 目

项 目期初数本期发生额期末数
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减: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留存收益(税后归属于母公司)
本期所得税前发生额减: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减:所得税费用税后归属于母公司税后归属于少数股东
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636,716.86337,466.63337,466.63974,183.49
其中: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636,716.86337,466.63337,466.63974,183.49
其他综合收益合计636,716.86337,466.63337,466.63974,183.49

(2) 2024年度

项 目期初数本期发生额期末数
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减: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留存收益(税后归属于母公司)
本期所得税前发生额减: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减:所得税费用税后归属于母公司税后归属于少数股东
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311,501.19325,215.67325,215.67636,716.86
其中: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311,501.19325,215.67325,215.67636,716.86
其他综合收益合计311,501.19325,215.67325,215.67636,716.86

第 85 页 共 142 页

3-2-1-86

(3) 2023年度

3-2-1-86

项 目

项 目期初数本期发生额期末数
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减: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留存收益(税后归属于母公司)
本期所得税前发生额减: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减:所得税费用税后归属于母公司税后归属于少数股东
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73,749.46237,751.73237,751.73311,501.19
其中: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73,749.46237,751.73237,751.73311,501.19
其他综合收益合计73,749.46237,751.73237,751.73311,501.19

(4) 2022年度

项 目期初数本期发生额期末数
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减: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留存收益(税后归属于母公司)
本期所得税前发生额减: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减:所得税费用税后归属于母公司税后归属于少数股东
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55,297.0918,452.3718,452.3773,749.46
其中: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55,297.0918,452.3718,452.3773,749.46
其他综合收益合计55,297.0918,452.3718,452.3773,749.46

31. 盈余公积

(1) 明细情况

项 目2025.6.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法定盈余公积13,749,703.6213,749,703.627,759,500.242,667,302.66
合 计13,749,703.6213,749,703.627,759,500.242,667,302.66

第 86 页 共 142 页

3-2-1-87

(2) 其他说明

1) 2024年度

2024年度盈余公积增加5,990,203.38元,系按照母公司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所致。

2) 2023年度

2023年度盈余公积增加5,092,197.58元,系按照母公司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所致。

3) 2022年度

① 2022年度盈余公积减少1,685,320.42元,系公司以经审计的净资产进行折股。

② 2022年度盈余公积增加2,667,302.66元,系按照母公司股份公司设立后实现的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

32. 未分配利润

(1) 明细情况

3-2-1-87项 目

项 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期初未分配利润69,007,728.3439,213,595.7715,570,775.1011,926,433.21
加:本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1,918,447.3855,783,948.7548,734,681.4534,634,950.26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5,990,203.385,092,197.582,667,302.66
应付普通股股利19,999,612.8019,999,612.8019,999,663.2010,000,000.00
净资产折股转出18,323,305.71
期末未分配利润80,926,562.9269,007,728.3439,213,595.7715,570,775.10

(2) 其他说明

1) 经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利19,999,612.80元。

2) 经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利19,999,612.80元。

3) 经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利19,999,663.20元。

4) 经2022年第一次董事会同意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利

第 87 页 共 142 页

3-2-1-88

10,000,000.00元。

5) 净资产折股情况,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五(一)28、29、31之说明。

6) 盈余公积计提情况,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五(一)31之说明。

7) 经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二) 合并利润表项目注释

1.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1) 明细情况

3-2-1-88项 目

项 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
收入成本收入成本
主营业务收入238,205,558.53179,047,037.16401,417,372.41301,298,981.70
其他业务收入13,892,548.996,497,666.2624,080,120.6111,195,128.29
合 计252,098,107.52185,544,703.42425,497,493.02312,494,109.99
其中: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249,095,608.49184,268,795.51420,366,507.59310,310,085.13

(续上表)

项 目2023年度2022年度
收入成本收入成本
主营业务收入422,235,607.05325,808,045.87331,746,814.34266,852,991.18
其他业务收入28,409,217.9910,890,510.0727,187,709.938,411,858.81
合 计450,644,825.04336,698,555.94358,934,524.27275,264,849.99
其中: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446,559,278.21335,091,929.31356,735,673.62274,202,071.17

(2) 公司前5名客户的营业收入情况

1) 2025年1-6月

客户名称营业收入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 的比例(%)
富士胶片公司97,795,308.7138.79
GE医疗40,772,092.6216.17
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1,411,552.6112.46
ESAOTE S.P.A.20,853,463.108.27

第 88 页 共 142 页

3-2-1-89

3-2-1-89客户名称

客户名称营业收入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 的比例(%)
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9,516,311.877.74
小 计210,348,728.9183.43

2) 2024年度

客户名称营业收入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 的比例(%)
富士胶片公司181,722,420.2942.71
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3,475,617.7514.92
GE医疗37,767,996.228.88
福晴医疗[注1]28,475,100.926.69
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7,321,278.676.42
小 计338,762,413.8579.62

[注1]福晴医疗的金额由安徽福晴医疗装备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安徽汇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和安徽迈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并计算

3) 2023年度

客户名称营业收入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 的比例(%)
富士胶片公司199,196,627.5944.20
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5,358,123.8712.28
ESAOTE S.P.A.33,724,133.387.48
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33,650,826.427.47
柏尔特公司23,625,924.505.24
小 计345,555,635.7676.67

4) 2022年度

客户名称营业收入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 的比例(%)
富士胶片公司122,758,779.1334.20
ESAOTE S.P.A.50,269,423.4614.01
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35,539,127.419.90
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636,670.428.54
江苏美时医疗技术有限公司25,492,371.047.10

第 89 页 共 142 页

3-2-1-90

3-2-1-90客户名称

客户名称营业收入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 的比例(%)
小 计264,696,371.4673.75

(3) 收入分解信息

1) 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按商品或服务类型分解

项 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
收入成本收入成本
超导产品174,306,326.13130,855,252.79263,239,972.56197,180,769.85
永磁产品63,899,232.3948,191,784.36138,177,399.85104,118,211.85
其他10,890,049.975,221,758.3618,949,135.189,011,103.43
小 计249,095,608.49184,268,795.51420,366,507.59310,310,085.13

(续上表)

项 目2023年度2022年度
收入成本收入成本
超导产品262,896,126.40199,677,049.13181,853,281.90146,740,115.36
永磁产品159,339,480.65126,130,996.73149,893,532.44120,112,875.82
其他24,323,671.169,283,883.4524,988,859.287,349,079.99
小 计446,559,278.21335,091,929.31356,735,673.62274,202,071.17

2) 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按经营地区分解

项 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
收入成本收入成本
境内172,127,256.83127,836,221.91338,348,296.44250,385,926.34
境外76,968,351.6656,432,573.6082,018,211.1559,924,158.79
小 计249,095,608.49184,268,795.51420,366,507.59310,310,085.13

(续上表)

项 目2023年度2022年度
收入成本收入成本
境内379,357,410.61283,507,299.91298,920,982.89225,970,657.63
境外67,201,867.6051,584,629.4057,814,690.7348,231,413.54
小 计446,559,278.21335,091,929.31356,735,673.62274,202,071.17

3) 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按商品或服务转让时间分解

项 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第 90 页 共 142 页

3-2-1-91

3-2-1-91项 目

项 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249,095,608.49420,366,507.59446,559,278.21356,735,673.62
小 计249,095,608.49420,366,507.59446,559,278.21356,735,673.62

(4) 履约义务的相关信息

项 目履行履约义务的时间重要的支付条款公司承诺的转让商品的性质是否为主要责任人公司承担的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公司提供的质量保证类型及相关义务
销售商品商品交付时付款期限一般为预收或产品交付后45天至120天超导产品、永磁产品及配件等保证类质量保证
提供服务服务提供时一般为预收或开票后15天至30天产品维修服务

(5) 报告期确认的包括在合同负债期初账面价值中的收入

项 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营业收入12,854,355.2418,458,017.0111,895,299.3420,976,610.67
小 计12,854,355.2418,458,017.0111,895,299.3420,976,610.67

2. 税金及附加

项 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城市维护建设税761,432.42485,418.48452,572.98698,059.56
教育费附加326,328.17208,036.49259,161.39403,771.28
地方教育附加217,552.12138,690.98172,774.28269,180.83
印花税159,480.34314,990.58337,498.17202,197.98
房产税591,999.731,164,173.52942,193.67925,865.92
土地使用税229,313.82458,627.76458,627.88458,627.82
车船税360.001,710.001,380.001,380.00
合 计2,286,466.602,771,647.812,624,208.372,959,083.39

3. 销售费用

项 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职工薪酬1,032,428.092,603,025.411,765,234.421,596,873.58

第 91 页 共 142 页

3-2-1-92

3-2-1-92项 目

项 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股份支付1,039,165.47472,404.78748,392.941,033,858.10
折旧与摊销283,858.00613,223.73518,486.38622,885.81
差旅费187,183.73199,246.57242,880.33133,464.26
场地改造费105,342.591,047,621.66
办公费77,077.4674,599.87100,376.91118,152.14
保险费49,999.98124,999.98292,703.38220,675.73
业务招待费40,378.28120,652.6546,089.5936,396.56
合 计2,815,433.605,255,774.653,714,163.953,762,306.18

4. 管理费用

项 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职工薪酬6,075,023.3811,007,388.059,660,113.038,103,978.41
折旧与摊销2,093,599.814,570,259.783,118,187.047,961,944.69
中介机构费1,209,778.641,687,798.073,209,374.131,235,012.62
办公费1,012,577.112,196,162.461,920,254.241,953,078.73
残保金494,066.33891,504.93831,755.31529,223.65
业务招待费231,938.61300,993.50240,118.2056,449.21
维修改造费216,764.02116,912.03257,914.31504,466.29
股份支付188,351.90229,626.27283,997.54478,547.12
差旅费120,738.85297,019.71317,827.65293,050.16
其他472,804.471,169,119.07557,656.72297,229.91
合 计12,115,643.1222,466,783.8720,397,198.1721,412,980.79

5. 研发费用

项 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职工薪酬12,406,117.9420,727,944.2316,965,168.0213,329,447.32
直接投入3,154,061.524,921,741.344,629,825.292,985,940.90
股份支付419,267.98675,269.25810,615.691,302,882.73

第 92 页 共 142 页

3-2-1-93

3-2-1-93项 目

项 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折旧与摊销336,403.67551,426.92416,816.44477,079.46
委托研发费291,262.14291,262.131,204,675.971,992,747.14
其他145,066.03477,718.31392,155.19243,727.30
合 计16,752,179.2827,645,362.1824,419,256.6020,331,824.85

6. 财务费用

项 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利息支出266,920.66371,036.87354,553.92707,468.13
其中: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115,244.97236,767.42248,937.08250,515.98
减:利息收入209,293.98705,301.99647,704.42661,019.75
汇兑损益-472,018.991,250,152.251,614,963.02-661,950.58
手续费94,211.96146,699.37332,021.12201,968.51
合 计-320,180.351,062,586.501,653,833.64-413,533.69

7. 其他收益

项 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587,601.471,237,017.39949,574.33735,973.54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3,336,853.755,706,901.315,594,829.004,381,599.11
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124,921.91113,090.5971,683.9641,143.62
增值税加计抵减687,579.473,568,320.70169,471.04
合 计4,736,956.6010,625,329.996,785,558.335,158,716.27

8. 投资收益

项 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135,650.65-90,321.3754,742.92198,508.08
远期结售汇148,176.00
合 计-135,650.65-90,321.3754,742.92346,684.08

第 93 页 共 142 页

3-2-1-94

9. 信用减值损失

3-2-1-94项 目

项 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坏账损失122,730.24-685,187.21-10,072,525.22-76,817.22
合 计122,730.24-685,187.21-10,072,525.22-76,817.22

10. 资产减值损失

项 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存货跌价损失-1,322,409.04-1,552,810.07-2,769,154.30-2,153,052.81
合同资产减值损失16,349.30
合 计-1,322,409.04-1,552,810.07-2,769,154.30-2,136,703.51

11. 资产处置收益

项 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固定资产处置收益-19,672.5624,773.63170,439.11
合 计-19,672.5624,773.63170,439.11

12. 营业外收入

项 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赔偿款5,000.00333.32
其他481.495,317.5258,389.74
合 计5,481.495,650.8458,389.74

13. 营业外支出

项 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67,035.7424,671.99159,998.3419,626.12
对外捐赠20,000.0020,000.0020,000.0020,000.00
违约金756,646.00
滞纳金730,469.09213.7723,579.54

第 94 页 共 142 页

3-2-1-95

3-2-1-95项 目

项 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其他34,460.007,064.9695,254.5032,739.39
合 计851,964.8351,950.721,055,478.3872,365.51

14. 所得税费用

(1) 明细情况

项 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当期所得税费用2,334,536.705,853,165.336,369,278.104,786,215.92
递延所得税费用1,180,867.53439,429.68-1,017,556.99-355,810.46
合 计3,515,404.236,292,595.015,351,721.114,430,405.46

(2) 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

项 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利润总额35,433,851.6162,076,543.7654,086,402.5639,065,355.72
按母公司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5,315,077.749,311,481.568,112,960.385,859,803.36
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263,735.56-335,910.37-161,956.91-516,349.77
非应税收入的影响23,509.5913,548.21-13,141.40-31,548.85
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126,398.8640,149.43147,121.9197,940.35
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7,931.29-104,530.51
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703,820.291,337,969.47786,899.641,872,030.84
研发加计扣除-2,397,035.09-3,959,457.42-3,378,093.77-2,648,184.80
其他-562.89-10,655.36-142,068.74-203,285.67
所得税费用3,515,404.236,292,595.015,351,721.114,430,405.46

15. 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五(一)30之说明。

第 95 页 共 142 页

3-2-1-96

(三) 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注释

1. 收到或支付的重要的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3-2-1-96项 目

项 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购建固定资产11,155,273.8123,162,149.9636,692,968.9314,274,783.21
合 计11,155,273.8123,162,149.9636,692,968.9314,274,783.21

2. 收到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及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1)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 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收到各类保证金54,117,411.7198,078,822.8978,994,263.0268,047,268.15
收到政府补助288,132.0010,357,323.067,615,229.007,882,699.11
租金收入3,392,823.905,798,013.544,616,667.922,484,701.23
利息收入209,293.98705,301.99647,704.42661,019.75
其他1,124,921.91708,977.56318,562.84261,148.50
合 计59,132,583.50115,648,439.0492,192,427.2079,336,836.74

(2)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 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支付各类保证金65,092,083.0497,410,975.3094,295,160.1651,311,863.47
支付其他付现成本5,109,458.5810,623,100.1610,790,083.716,976,198.73
合 计70,201,541.62108,034,075.46105,085,243.8758,288,062.20

(3)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 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ATMZ代垫款89,487.083,500,752.033,411,501.06
收回拆借款135,524.18
合 计89,487.083,500,752.033,547,025.24

(4)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 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ATMZ代垫款7,673,271.56

第 96 页 共 142 页

3-2-1-97

3-2-1-97项 目

项 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合 计7,673,271.56

(5)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 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收到拆借款10,005,225.00
合 计10,005,225.00

(6)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 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上市服务费6,880,000.00
支付拆借款及利息7,095,726.744,858,030.33
支付的租金177,489.12447,168.96520,938.92505,779.03
合 计7,057,489.12447,168.967,616,665.665,363,809.36

3. 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补充资料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1) 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净利润31,918,447.3855,783,948.7548,734,681.4534,634,950.26
加:资产减值准备1,322,409.041,552,810.072,769,154.302,136,703.51
信用减值准备-122,730.24685,187.2110,072,525.2276,817.22
固定资产折旧、使用权资产、油气资产折耗、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7,608,974.5314,153,171.4910,989,834.999,730,718.51
无形资产摊销571,939.801,109,084.521,025,445.605,884,728.65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2,480.80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19,672.56-24,773.63-170,439.11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收益以“-”号填列)67,035.7424,671.99159,998.3419,626.12
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财务费用(收益以“-”号填列)-205,098.331,621,189.121,969,516.9445,517.55

第 97 页 共 142 页

3-2-1-98

3-2-1-98补充资料

补充资料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投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135,650.6590,321.37-54,742.92-346,684.08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增加以“-”号填列)1,180,801.42439,429.68-1,016,250.38-357,117.07
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减少以“-”号填列)66.11-1,306.611,306.61
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13,251,998.10-84,236,065.87-58,317,785.25-42,398,542.59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23,341,677.16-387,769.16-3,219,872.12-52,505,186.78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号填列)14,869,711.12-13,224,332.9353,882,421.952,143,346.26
其他2,043,889.641,810,425.882,837,855.864,346,997.3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9,502,929.28-20,602,701.5169,831,477.37-36,757,257.62
(2) 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
债务转为资本
一年内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新增使用权资产
(3)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变动情况:
现金的期末余额68,444,033.4246,883,042.24101,923,409.0157,589,137.28
减:现金的期初余额46,883,042.24101,923,409.0157,589,137.28107,083,353.21
加:现金等价物的期末余额
减:现金等价物的期初余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21,560,991.18-55,040,366.7744,334,271.73-49,494,215.93

4.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

(1) 明细情况

项 目2025.6.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1) 现金68,444,033.4246,883,042.24101,923,409.0157,589,137.28

第 98 页 共 142 页

3-2-1-99

3-2-1-99项 目

项 目2025.6.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其中:库存现金
可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68,444,033.4246,883,042.24101,923,409.0157,589,137.28
2) 现金等价物
其中:三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
3)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68,444,033.4246,883,042.24101,923,409.0157,589,137.28
其中:母公司或集团内子公司使用受限制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 不属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货币资金

项 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不属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理由
承兑保证金及信用证保证金22,797,995.4916,104,772.7627,613,184.7516,101,332.03使用受限
小 计22,797,995.4916,104,772.7627,613,184.7516,101,332.03

4. 筹资活动相关负债变动情况

(1) 2025年1-6月

项 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
现金变动非现金变动现金变动非现金变动
短期借款10,003,680.5615,000,000.00151,675.6925,145,348.8910,007.36
租赁负债(含一年内到期的租赁负债)4,388,582.82195,030.43177,489.124,406,124.13
小 计14,392,263.3815,000,000.00346,706.1225,322,838.014,416,131.49

(2) 2024年度

项 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
现金变动非现金变动现金变动非现金变动
短期借款34,000,000.00134,269.4524,130,588.8910,003,680.56
租赁负债(含一年内到期的租赁负债)4,672,257.04246,712.42447,168.9683,217.684,388,582.82
小 计4,672,257.0434,000,000.00380,981.8724,577,757.8583,217.6814,392,263.38

(3) 2023年度

项 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
现金变动非现金变动现金变动非现金变动

第 99 页 共 142 页

3-2-1-100

3-2-1-100项 目

项 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
现金变动非现金变动现金变动非现金变动
短期借款9,512,191.6748,766.669,560,958.33
租赁负债(含一年内到期的租赁负债)4,901,744.54369,751.75520,938.9278,300.334,672,257.04
其他应付款6,947,905.50147,821.247,095,726.74
小 计21,361,841.71566,339.6517,177,623.9978,300.334,672,257.04

(4) 2022年度

项 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
现金变动非现金变动现金变动非现金变动
短期借款19,500,000.0035,091.6710,022,900.009,512,191.67
租赁负债(含一年内到期的租赁负债)3,894,066.281,582,645.54505,779.0369,188.254,901,744.54
其他应付款1,038,697.9910,005,225.00762,012.844,858,030.336,947,905.50
小 计4,932,764.2729,505,225.002,379,750.0515,386,709.3669,188.2521,361,841.71

5. 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活动

不涉及现金收支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金额

项 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金额5,000,000.00
其中:支付货款5,000,000.00

(四) 其他

1. 外币货币性项目

(1) 明细情况

1) 2025年6月30日

项 目外币余额折算汇率折算成人民币余额
货币资金10,885,787.51
其中:美元946,798.407.15866,777,751.03
欧元41,147.488.4024345,737.59
港币11,407.870.912010,403.98
卢比44,772,015.580.08383,751,894.91

第 100 页 共 142 页

3-2-1-101

3-2-1-101项 目

项 目外币余额折算汇率折算成人民币余额
应收账款2,031,910.88
其中:美元101,745.407.1586728,354.62
卢比15,555,564.000.08381,303,556.26
其他应收款2,211,030.90
其中:美元2,500.007.158617,896.50
卢比26,171,054.880.08382,193,134.40
应付账款774,108.40
其中:美元1,421.107.158610,173.09
欧元19,213.778.4024161,441.78
卢比7,064,349.570.0838591,992.49
港币11,514.300.912010,501.04
其他应付款572,688.00
其中:美元80,000.007.1586572,688.00
租赁负债(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4,388,968.65
其中:欧元77,682.298.4024652,717.67
卢比44,585,333.890.08383,736,250.98

2) 2024年12月31日

项 目外币余额折算汇率折算成人民币余额
货币资金13,793,481.60
其中:美元1,650,567.147.188411,864,936.83
欧元37,188.627.5257279,870.40
港币22,869.010.926021,176.70
卢比19,374,972.250.08401,627,497.67
应收账款766,184.00
其中:美元41,962.657.1884301,644.31
欧元1,917.007.525714,426.77
卢比5,358,487.160.0840450,112.92
其他应收款2,303,561.35

第 101 页 共 142 页

3-2-1-102

3-2-1-102项 目

项 目外币余额折算汇率折算成人民币余额
其中:美元2,500.007.188417,971.00
卢比27,209,408.880.08402,285,590.35
应付账款2,278,294.94
其中:美元31,362.007.1884225,442.60
欧元96,931.197.5257729,475.06
卢比15,754,491.400.08401,323,377.28
其他应付款590,668.79
其中:美元80,000.007.1884575,072.00
欧元2,072.477.525715,596.79
租赁负债(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4,388,582.82
其中:欧元89,281.087.5257671,902.63
卢比44,226,705.270.08403,716,680.19

3) 2023年12月31日

项 目外币余额折算汇率折算成人民币余额
货币资金9,701,749.48
其中:美元533,703.847.08273,780,064.19
欧元252,482.117.85921,984,307.40
港币3,171.740.90622,874.23
卢比46,233,885.580.08513,934,503.66
应收账款633,489.84
其中:美元54,967.257.0827389,316.54
卢比2,869,251.500.0851244,173.30
其他应收款2,582,728.20
其中:美元2,500.007.082717,706.75
欧元18,763.967.8592147,469.71
卢比28,408,363.580.08512,417,551.74
应付账款1,628,217.34
其中:美元6,146.087.082743,530.84

第 102 页 共 142 页

3-2-1-103

3-2-1-103项 目

项 目外币余额折算汇率折算成人民币余额
欧元184,637.437.85921,451,102.49
卢比1,569,729.820.0851133,584.01
其他应付款12,939.23
其中:欧元1,646.387.859212,939.23
租赁负债(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4,652,542.36
其中:欧元116,881.697.8592918,596.58
卢比43,853,447.450.08513,733,945.78

4) 2022年12月31日

项 目外币余额折算汇率折算成人民币余额
货币资金19,774,889.26
其中:美元2,486,198.516.964617,315,378.14
欧元11,378.707.422984,462.95
港币24,223.960.893321,639.26
卢比27,983,459.100.08412,353,408.91
应收账款6,262,383.65
其中:美元644,930.966.96464,491,686.16
卢比21,054,667.000.08411,770,697.49
其他应收款5,622,524.30
其中:卢比66,855,223.580.08415,622,524.30
应付账款710,850.58
其中:美元11,514.006.964680,190.40
欧元70,385.107.4229522,461.56
港币20,930.230.893318,696.97
卢比1,064,228.930.084189,501.65
其他应付款8,715,819.38
其中:美元1,247,602.956.96468,689,055.51
欧元2,800.007.422920,784.12
卢比71,102.800.08415,979.75

第 103 页 共 142 页

3-2-1-104

3-2-1-104项 目

项 目外币余额折算汇率折算成人民币余额
租赁负债(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4,718,618.94
其中:欧元143,204.397.42291,062,991.87
卢比43,467,622.750.08413,655,627.07

(2) 境外经营实体说明

境外经营实体注册及主要经营地记账本位币
健信国际公司香港港币
健信印度公司印度印度卢比
健信意大利公司意大利欧元

2. 租赁

(1) 公司作为承租人

1) 使用权资产相关信息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五(一)11之说明。

2) 公司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会计政策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三(二十九)之说明。计入当期损益的短期租赁费用和低价值资产租赁费用金额如下:

项 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短期租赁费用45,827.81216,331.35102,589.5473,016.93
低价值资产租赁费用(短期租赁除外)20,238.4049,784.6540,842.3831,426.21
合 计66,066.21266,116.00143,431.92104,443.14

3) 与租赁相关的当期损益及现金流

项 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115,244.97236,767.42248,937.08250,515.98
与租赁相关的总现金流出223,908.83713,284.96664,370.84610,222.17

4) 租赁负债的到期期限分析和相应流动性风险管理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九(二)之说明。

(2) 公司作为出租人

1) 经营租赁

① 租赁收入

项 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租赁收入3,002,499.035,130,985.434,085,546.832,198,850.65

第 104 页 共 142 页

3-2-1-105

3-2-1-105其中:未纳入租赁收款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相关收入

其中:未纳入租赁收款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相关收入3,002,499.035,130,985.434,085,546.832,198,850.65

② 经营租赁资产

项 目2025.6.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存货2,815,928.613,101,382.191,380,064.26928,979.60
固定资产4,921,217.605,897,210.397,263,626.355,475,020.88
小 计7,737,146.218,998,592.588,643,690.616,404,000.48

经营租出固定资产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五(一)9之说明。

六、研发支出

项 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职工薪酬12,406,117.9420,727,944.2316,965,168.0213,329,447.32
直接投入3,154,061.524,921,741.344,629,825.292,985,940.90
股份支付419,267.98675,269.25810,615.691,302,882.73
折旧与摊销336,403.67551,426.92416,816.44477,079.46
委托研发费291,262.14291,262.131,204,675.971,992,747.14
其他145,066.03477,718.31392,155.19243,727.30
合 计16,752,179.2827,645,362.1824,419,256.6020,331,824.85
其中:费用化研发支出16,752,179.2827,645,362.1824,419,256.6020,331,824.85
资本化研发支出

七、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一) 企业集团的构成

1. 公司将健信国际公司、宁波协诺公司、苏州健信公司等3家子公司以及健信印度公司、健信意大利公司等2家孙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 子公司基本情况

子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地业务 性质持股比例(%)取得方式
直接间接
健信国际公司100.00万美元香港投资100.00设立
宁波协诺公司10.00万元宁波市贸易100.00设立

第 105 页 共 142 页

3-2-1-106

3-2-1-106子公司名称

子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地业务 性质持股比例(%)取得方式
直接间接
苏州健信公司——苏州市制造业100.00设立
健信印度公司10.00万卢比印度制造业100.00设立
健信意大利公司4.20万欧元意大利制造业100.00设立

3. 其他说明

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不控制被投资单位的依据本公司持有柏尔特公司51%股权,享有51%的表决权。根据柏尔特公司《合资经营协议书》的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要事项。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合资各方全体一致批准,方可实施。”“合资各方全员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会方可成立。若不满足相关要求,则表决通过的决议视同无效。”虽然本公司持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富士胶片公司拥有对柏尔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一票否决权”,该权利构成了实质性权利,而非保护性权利,因而从股东会决策层面上,本公司无法对柏尔特公司形成控制。其次,根据柏尔特公司《合资经营协议书》的规定,董事会共有董事7人,其中本公司推荐4人,富士胶片公司推荐3人。董事会席位中本公司占有半数以上,但柏尔特公司董事会的召开至少需要5名以上出席,且董事会决议需要出席董事会成员全体赞成才能通过。在董事会层面上富士胶片公司也享有“一票否决权”的实质性权利,本公司无法对柏尔特公司形成控制,按合营企业核算。

(二) 其他原因的合并范围变动

1. 合并范围增加

公司名称股权取得方式股权取得时点出资额出资比例
2022年度
宁波协诺公司新设2022年3月10.00万元100.00%

2. 合并范围减少

公司名称股权处置方式股权处置时点处置日净资产处置当期期初至处置日净利润
2024年度
苏州健信清算2024年4月-67,466.88-10,057.15

(三) 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

第 106 页 共 142 页

3-2-1-107

不重要的合营企业的汇总财务信息

3-2-1-107项 目

项 目2025.6.30/2025年1-6月2024.12.31 /2024年度2023.12.31 /2023年度2022.12.31 /2022年度
合营企业柏尔特公司柏尔特公司柏尔特公司柏尔特公司
投资账面价值合计3,649,572.763,785,223.413,875,544.783,787,935.44
下列各项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合计数
净利润-135,650.65-90,321.3787,609.34210,325.66
其他综合收益
综合收益总额-135,650.65-90,321.3787,609.34210,325.66

八、政府补助

(一) 新增的政府补助情况

项 目新增补助金额
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1,711,688.391,266,581.982,973,058.74
其中:计入递延收益1,711,688.391,266,581.982,973,058.74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288,132.008,645,634.676,348,647.024,909,640.37
其中:计入递延收益3,090,011.61753,818.02528,041.26
计入其他收益288,132.005,555,623.065,594,829.004,381,599.11
合 计288,132.0010,357,323.067,615,229.007,882,699.11

(二) 涉及政府补助的负债项目

1. 2025年1-6月

财务报表列报项目期初数本期新增 补助金额本期计入 其他收益金额本期计入 营业外收入金额
递延收益6,965,998.10587,601.47
递延收益4,220,592.643,048,721.75
小 计11,186,590.743,636,323.22

(续上表)

财务报表列报项目本期冲减成本费用金额本期冲减资产金额其他变动期末数与资产/收益相关
递延收益6,378,396.63与资产相关

第 107 页 共 142 页

3-2-1-108

3-2-1-108财务报表列报项目

财务报表列报项目本期冲减成本费用金额本期冲减资产金额其他变动期末数与资产/收益相关
递延收益1,171,870.89与收益相关
小 计7,550,267.52

2. 2024年度

财务报表列报项目期初数本期新增 补助金额本期计入 其他收益金额本期计入 营业外收入金额
递延收益6,491,327.101,711,688.391,237,017.39
递延收益1,281,859.283,090,011.61151,278.25
小 计7,773,186.384,801,700.001,388,295.64

(续上表)

财务报表列报项目本期冲减成本费用金额本期冲减资产金额其他变动期末数与资产/收益相关
递延收益6,965,998.10与资产相关
递延收益4,220,592.64与收益相关
小 计11,186,590.74

3. 2023年度

财务报表列报项目期初数本期新增 补助金额本期计入 其他收益金额本期计入 营业外收入金额
递延收益6,174,319.451,266,581.98949,574.33
递延收益528,041.26753,818.02
小 计6,702,360.712,020,400.00949,574.33

(续上表)

财务报表列报项目本期冲减成本费用金额本期冲减资产金额其他变动期末数与资产/收益相关
递延收益6,491,327.10与资产相关
递延收益1,281,859.28与收益相关
小 计7,773,186.38

4. 2022年度

财务报表列报项目期初数本期新增 补助金额本期计入 其他收益金额本期计入 营业外收入金额
递延收益3,937,234.252,973,058.74735,973.54
递延收益528,041.26

第 108 页 共 142 页

3-2-1-109

3-2-1-109财务报表列报项目

财务报表列报项目期初数本期新增 补助金额本期计入 其他收益金额本期计入 营业外收入金额
小 计3,937,234.253,501,100.00735,973.54

(续上表)

财务报列报项目本期冲减成本费用金额本期冲减资产金额其他变动期末数与资产/收益相关
递延收益6,174,319.45与资产相关
递延收益528,041.26与收益相关
小 计6,702,360.71

(三)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项 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金额3,924,455.226,943,918.706,544,403.335,117,572.65
合 计3,924,455.226,943,918.706,544,403.335,117,572.65

九、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

本公司从事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在风险和收益之间取得平衡,将风险对本公司经营业绩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水平,使股东和其他权益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基于该风险管理目标,本公司风险管理的基本策略是确认和分析本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建立适当的风险承受底线和进行风险管理,并及时可靠地对各种风险进行监督,将风险控制在限定的范围内。本公司在日常活动中面临各种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市场风险。管理层已审议并批准管理这些风险的政策,概括如下。

(一)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不能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发生财务损失的风险。

1. 信用风险管理实务

(1) 信用风险的评价方法

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公司考虑在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基于历史数据的定性和定量分析、外部信用风险评级以及前瞻性信息。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者具有相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

第 109 页 共 142 页

3-2-1-110

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变化情况。当触发以下一个或多个定量、定性标准时,公司认为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发生显著增加:

1) 定量标准主要为资产负债表日剩余存续期违约概率较初始确认时上升超过一定比例;

2) 定性标准主要为债务人经营或财务情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现存的或预期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变化并将对债务人对公司的还款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等。

(2) 违约和已发生信用减值资产的定义

当金融工具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时,公司将该金融资产界定为已发生违约,其标准与已发生信用减值的定义一致:

1) 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2) 债务人违反合同中对债务人的约束条款;

3) 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4) 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2. 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关键参数包括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敞口。公司考虑历史统计数据(如交易对手评级、担保方式及抵质押物类别、还款方式等)的定量分析及前瞻性信息,建立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及违约风险敞口模型。

3. 金融工具损失准备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调节表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五(一)2、五

(一)3及五(一)5之说明。

4. 信用风险敞口及信用风险集中度

本公司的信用风险主要来自货币资金和应收款项。为控制上述相关风险,本公司分别采取了以下措施。

(1) 货币资金

本公司将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存放于信用评级较高的金融机构,故其信用风险较低。

(2) 应收款项

本公司持续对采用信用方式交易的客户进行信用评估。根据信用评估结果,本公司选择与经认可的且信用良好的客户进行交易,并对其应收款项余额进行监控,以确保本公司不会面临重大坏账风险。

由于本公司仅与经认可的且信用良好的第三方进行交易,所以无需担保物。信用风险集

第 110 页 共 142 页

3-2-1-111

中按照客户进行管理。截至2025年6月30日,本公司存在一定的信用集中风险,本公司应收账款的93.31%(2024年12月31日:93.98%;2023年12月31日:96.25%;2022年12月31日:89.52%)源于余额前五名客户。本公司对应收账款余额未持有任何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

本公司所承受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为资产负债表中每项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本公司在履行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方式结算的义务时发生资金短缺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能源于无法尽快以公允价值售出金融资产;或者源于对方无法偿还其合同债务;或者源于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者源于无法产生预期的现金流量。为控制该项风险,本公司综合运用票据结算、银行借款等多种融资手段,并采取长、短期融资方式适当结合,优化融资结构的方法,保持融资持续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平衡。本公司已从多家商业银行取得银行授信额度以满足营运资金需求和资本开支。金融负债按剩余到期日分类

3-2-1-111项 目

项 目2025.6.30
账面价值未折现合同金额1年以内1-3年3年以上
银行借款10,007.3610,125.1410,125.14
应付票据98,514,490.0198,514,490.0198,514,490.01
应付账款22,400,444.3522,400,444.3522,400,444.35
其他应付款4,210,295.824,210,295.824,210,295.82
租赁负债(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4,406,124.138,753,274.71487,110.88770,898.817,495,265.02
小 计129,541,361.67133,888,630.03125,622,466.20770,898.817,495,265.02

(续上表)

项 目2024.12.31
账面价值未折现合同金额1年以内1-3年3年以上
银行借款10,003,680.5610,121,458.3310,121,458.33
应付票据62,181,098.5862,181,098.5862,181,098.58
应付账款63,042,684.9263,042,684.9263,042,684.92
其他应付款7,933,766.637,933,766.637,933,766.63
租赁负债(含一年内到期的4,388,582.828,859,166.10419,148.17842,458.507,597,559.43

第 111 页 共 142 页

3-2-1-112

3-2-1-112项 目

项 目2024.12.31
账面价值未折现合同金额1年以内1-3年3年以上
非流动负债)
小 计147,549,813.51152,138,174.56143,698,156.63842,458.507,597,559.43

(续上表)

项 目2023.12.31
账面价值未折现合同金额1年以内1-3年3年以上
应付票据100,287,014.92100,287,014.92100,287,014.92
应付账款32,632,739.5632,632,739.5632,632,739.56
其他应付款18,675,091.1118,675,091.1118,675,091.11
租赁负债(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4,672,257.049,422,145.01426,542.69870,449.278,125,153.05
小 计156,267,102.63161,016,990.60152,021,388.28870,449.278,125,153.05

(续上表)

项 目2022.12.31
账面价值未折现合同金额1年以内1-3年3年以上
银行借款9,512,191.679,899,000.009,899,000.00
应付票据44,547,698.9344,547,698.9344,547,698.93
应付账款36,340,851.6636,340,851.6636,340,851.66
其他应付款33,011,686.7033,011,686.7033,011,686.70
租赁负债(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4,901,744.549,818,493.63552,875.10826,353.368,439,265.17
小 计128,314,173.50133,617,730.92124,352,112.39826,353.368,439,265.17

(三)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和外汇风险。

1.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利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固定利率的带息金融工具使本公司面临公允价值利率风险,浮动利率的带息金融工具使本公司面临现金流量利率风险。本公司根据市场环境来决定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金融工具的比例,并通过定期审阅与监控维持适当的金融工具组合。

第 112 页 共 142 页

3-2-1-113

2. 外汇风险

外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外汇汇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本公司面临的汇率变动的风险主要与本公司外币货币性资产和负债有关。对于外币资产和负债,如果出现短期的失衡情况,本公司会在必要时按市场汇率买卖外币,以确保将净风险敞口维持在可接受的水平。

本公司外币货币性资产和负债情况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五(四)1之说明。

(四) 金融资产转移

2022年度

1. 金融资产转移基本情况

3-2-1-113转移方式

转移方式已转移金融资产性质已转移金融资产金额终止确认情况终止确认情况的判断依据
票据背书应收款项融资5,000,000.00终止确认已经转移了其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小 计5,000,000.00

2. 因转移而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情况

项 目金融资产转移方式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金额与终止确认相关的利得或损失
应收款项融资背书5,000,000.00
小 计5,000,000.00

十、公允价值的披露

(一)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明细情况

1. 2025年6月30日

项 目公允价值
第一层次公允 价值计量第二层次公允 价值计量第三层次公允 价值计量合 计
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
应收款项融资11,194,425.0011,194,425.00
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总额11,194,425.0011,194,425.00

2. 2024年12月31日

项 目公允价值
第一层次公允 价值计量第二层次公允 价值计量第三层次公允 价值计量合 计

第 113 页 共 142 页

3-2-1-114

3-2-1-114项 目

项 目公允价值
第一层次公允 价值计量第二层次公允 价值计量第三层次公允 价值计量合 计
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
应收款项融资20,587,471.0020,587,471.00
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总额20,587,471.0020,587,471.00

3. 2023年12月31日

项 目公允价值
第一层次公允 价值计量第二层次公允 价值计量第三层次公允 价值计量合 计
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
应收款项融资8,906,352.008,906,352.00
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总额8,906,352.008,906,352.00

(二) 持续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项目,采用的估值技术和重要参数的定性及定量信息本公司持有的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的应收款项融资为应收银行承兑汇票,其信用风险较小且剩余期限较短,本公司以其票面余额确定其公允价值。

十一、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一) 关联方情况

1.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许建益、许电波及许卉。许建益、许电波及许卉分别直接持有公司41.51%、4.36%及4.36%的股份,并通过宁波凯方合伙企业、宁波启益合伙企业分别控制公司4.84%、4.84%表决权股份,合计控制公司59.92%表决权股份,系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其中,许建益系许卉、许电波之父,许电波、许卉系兄妹关系。上述三人已于2019年10月18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并约定三人在公司股东权利、董事权利行使等方面达成一致行动,最终以许建益的意见为准。

2. 本公司的子公司情况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七之说明。

3. 本公司的合营企业情况

本公司合营企业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七之说明。

合营企业名称与本公司关系
柏尔特公司合营企业

第 114 页 共 142 页

3-2-1-115

4. 本公司的其他关联方情况

3-2-1-115其他关联方名称

其他关联方名称其他关联方与本公司关系
宁波韵升公司参股股东
创新精密(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创新公司)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之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
慈溪锐达机械厂[注1]公司监事关系密切之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
慈溪市锐涵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涵机械公司)[注1]
慈溪市长河晓辉模具厂[注1]
慈溪市多辉机械配件厂[注1]
宁波佳丰磁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董事赵吉明的弟弟赵渭敏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持有80.25%股权,赵渭敏的配偶卢国珍持有19.75%股权
仝川金属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建益妹夫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宁波仝杰机械有限公司仝川金属公司之子公司
宁波睿翎机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建益妹夫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慈溪市宗汉成宝木器加工厂[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配偶之弟弟张幸谷担任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
慈溪市宗汉聚达木器加工厂[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配偶之弟弟张幸谷的姻亲赵聪娣担任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
慈溪市宗汉聪娣五金商店[注2]

[注1]上述公司合并简称锐涵机械公司,公司与上述四家公司的交易数据及余额按照锐涵机械公司汇总披露[注2]上述个体工商户合并简称宗汉成宝,公司与上述三家个体工商户交易数据及余额按宗汉成宝汇总披露

(二) 关联交易情况

1. 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 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宁波韵升公司采购货物21,113,009.5048,216,243.6261,322,832.2475,180,223.89
仝川金属公司采购货物及加工服务7,216,249.9216,634,919.049,365,662.6410,165,431.05

第 115 页 共 142 页

3-2-1-116

3-2-1-116关联方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宁波睿翎机械有限公司采购货物及加工服务4,904,737.0110,815,283.576,653,468.024,406,017.69
宗汉成宝采购货物及加工服务298,372.81794,535.15837,962.14873,382.61
锐涵机械公司采购货物及加工服务39,817.48293,716.502,515,735.264,242,279.85

(2) 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柏尔特公司超导产品及配件992,899.121,105,550.4523,625,924.506,908,282.68

2. 关联租赁情况

2022年度,本公司子公司宁波协诺公司向宁波佳丰磁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办公场所,共计支付租金2,285.71元。

3. 关联担保情况

本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担保方

担保方担保金额担保 起始日担保 到期日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许建益10,000,000.002019/12/272023/1/4
许建益20,000,000.002023/1/52025/6/16

4. 关联方资金拆借

(1) 资金拆入

1) 2023年度

关联方期初数本期借入本期 汇率变动本期 结算利息本期归还期末数
香港创新公司6,947,905.5090,971.0656,850.187,095,726.74

2) 2022年度

关联方期初数本期借入本期 汇率变动本期 结算利息本期归还期末数
香港创新公司1,038,697.9910,005,225.00340,164.47421,848.374,858,030.336,947,905.50

第 116 页 共 142 页

3-2-1-117

(2) 资金拆出

1) 2022年度

3-2-1-117关联方

关联方期初数本期拆出本期结算利息本期收回期末数
许建益135,524.18135,524.18

5.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项 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380.69万元697.06万元620.61万元[注]525.89万元[注]

[注]2022年度及2023年度,公司管理人员由关联方支付部分薪酬,金额分别为40.47万元、31.65万,已全部计入本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三)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 应收关联方款项

项目名称关联方2025.6.302024.12.31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预付款项
宁波韵升公司187,563.92
仝川金属公司407,052.231,712,238.82
柏尔特公司714,159.36
小 计594,616.152,426,398.18

(续上表)

项目名称关联方2023.12.312022.12.31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预付款项
宁波韵升公司9,469,121.87
仝川金属公司2,724,839.282,812,356.22
柏尔特公司
小 计12,193,961.152,812,356.22

2. 应付关联方款项

项目名称关联方2025.6.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应付账款
宁波韵升10,041,442.804,748,191.95

第 117 页 共 142 页

3-2-1-118

3-2-1-118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关联方2025.6.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公司
宁波睿翎机械有限公司701,378.292,536,691.48726,994.95833,793.95
仝川金属公司252,566.38
宗汉成宝970.87157,082.0340,048.55138,409.40
锐涵机械公司933,209.66
小 计702,349.1612,987,782.69767,043.506,653,604.96
应付票据
宁波韵升公司34,847,151.7314,379,774.5430,212,453.8730,343,896.20
仝川金属公司1,974,616.405,780,000.001,981,170.00
宁波睿翎机械有限公司1,981,431.002,140,000.001,416,668.00
小 计38,803,199.1322,299,774.5433,610,291.8730,343,896.20
合同负债
柏尔特公司953,699.127,561,628.32
小 计953,699.127,561,628.32
其他应付款
香港创新公司6,947,905.50
小 计6,947,905.50

十二、股份支付

(一) 股份支付总体情况

1. 2025年1-6月

(1) 明细情况

授予对象各项权益工具数量和金额情况
本期授予本期行权本期解锁本期失效
数量金额数量金额数量金额数量金额

第 118 页 共 142 页

3-2-1-119

3-2-1-119研发人员

研发人员102,533股301,798.16
销售人员102,533股964,873.77102,533股964,873.77
合 计102,533股964,873.77102,533股964,873.77102,533股301,798.16

(2) 其他说明

2025年4月,实际控制人收回离职员工通过持股平台穿透后持有的股份合计102,533股。

2. 2024年度

(1) 明细情况

授予对象各项权益工具数量和金额情况
本期授予本期行权本期解锁本期失效
数量金额数量金额数量金额数量金额
生产人员39,434股116,070.70
销售人员39,434股367,797.7639,434股367,797.76
合 计39,434股367,797.7639,434股367,797.7639,434股116,070.70

(2) 其他说明

2024年4月,实际控制人收回离职员工通过持股平台穿透后持有的股份合计39,434股。

3. 2023年度

(1) 明细情况

授予对象各项权益工具数量和金额情况
本期授予本期行权本期解锁本期失效
数量金额数量金额数量金额数量金额
研发人员67,437股198,496.67
销售人员67,437股632,203.1567,437股632,203.15
合 计67,437股632,203.1567,437股632,203.1567,437股198,496.67

(2) 其他说明

2023年10月,实际控制人收回离职员工通过持股平台穿透后持有的股份合计67,437股。

4. 2022年度

(1) 明细情况

授予对象各项权益工具数量和金额情况
本期授予本期行权本期解锁本期失效

第 119 页 共 142 页

3-2-1-120

3-2-1-120数量

数量金额数量金额数量金额数量金额
研发人员89,480股206,200.80329,298股969,276.41
销售人员329,298股826,663.50329,298股826,663.50
合 计418,778.00股1,032,864.30329,298股826,663.50329,298股969,276.41

(2) 其他说明

2022年2月,持股平台实际控制人授予员工的权益工具为89,463.52元实收资本(穿透至持股平台员工所属份额),净资产折股后,折合89,480股;实际控制人收回离职员工权益工具合计为329,236.15元实收资本(穿透至持股平台员工所属份额),净资产折股后,折合329,298股。

(二)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情况

项 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重要参数参考最近入股价格参考最近入股价格参考最近入股价格参考上次外部股东入股价格
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确定依据行权数量行权数量行权或预计可行权数量行权或预计可行权数量
本期估计与上期估计有重大差异的原因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金额14,044,285.4212,000,395.7810,189,969.907,668,600.88

(三) 报告期内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总额

授予对象2025年1-6月2024年度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费用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费用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费用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费用
管理人员188,351.90229,626.27
研发人员419,267.98675,269.25
销售人员1,039,165.47472,404.78
生产人员397,104.29433,125.58
合 计2,043,889.641,810,425.88

(续上表)

授予对象2023年度2022年度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费用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费用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费用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费用
管理人员283,997.54478,547.12

第 120 页 共 142 页

3-2-1-121

3-2-1-121授予对象

授予对象2023年度2022年度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费用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费用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费用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费用
研发人员810,615.691,302,882.73
销售人员748,392.941,033,858.10
生产人员678,362.851,127,030.26
合 计2,521,369.023,942,318.21

十三、承诺及或有事项

(一) 重要承诺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不存在需要披露的重要承诺事项。

(二) 或有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不存在需要披露的重要或有事项。

十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本公司不存在需要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十五、其他重要事项

(一) 分部信息

本公司主要业务为生产和销售医用磁共振成像(MRI)设备核心部件产品。公司将此业务视作为一个整体实施管理、评估经营成果。因此,本公司无需披露分部信息。本公司收入分解信息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五(二)1之说明。

(二) 其他重要事项

1.根据2020年2月及4月健信印度公司与AMTZ Ltd.签订的《租赁协议》及《特许经营协议》,AMTZ Ltd.将安得拉邦维沙卡帕特南区一宗占地面积为25,740平方英尺,地块面积为1英亩,以及附属的5,726平方英尺的厂房构筑物出租给健信印度公司,租赁期为33年,每月租金为15万元卢比,年租金为180万元卢比,租金每年按3.3%比率递增。健信印度公司已按照租赁准则的要求确认了相关的使用权资产。

此外,健信印度公司将在安得拉邦维沙卡帕特南的AMTZ园区开发基础设施并建立设施,以开展超导磁线圈设施(“研发设施”)的开发(设计、采购、安装和调试)、测试、研究、运

第 121 页 共 142 页

3-2-1-122

营、管理和维护,同时,AMTZ Ltd.还将投资不超过25,000万元卢比(约合人民币2100万元)建设相关的产线及设施以收取提成费的方式提供给健信印度公司使用,该产线及设施由健信印度公司代AMTZ Ltd.购买。健信印度公司自开始运营之日起十年内,每季度按1%的营业收入给与AMTZ Ltd.提成费。健信印度公司已于2020年11月至2022年7月期间完成相关设备的代买行为,并陆续投入使用,并根据协议相关的要求,按季度计提了相应的提成费。

(三) 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影响的重要交易和事项

富士胶片公司为持有本公司合营企业柏尔特公司49%股权的股东,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1-6月分别向其实现的各类业务(包括销售货物、加工服务、维修服务、集装箱出租等)金额为12,275.88万元、19,919.66万元、18,172.24万元、9,779.53万元。

GE医疗为本公司的参股股东,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1-6月分别向其实现各类业务(包括销售货物、维修服务、集装箱出租、技术服务等)金额为599.78万元、346.08万元、3,776.80万元、4,077.21万元;2024年度本公司向其采购货物的金额为81.72万元。

十六、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一)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注释

1. 应收账款

(1) 账龄情况

3-2-1-122账 龄

账 龄2025.6.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1年以内73,167,953.2095,206,790.6496,149,301.6999,081,862.98
1-2年1,468,460.006,574,914.507,943,715.70
2-3年10,899,854.007,248,193.00
账面余额合计85,536,267.20109,029,898.14104,093,017.3999,081,862.98
减:坏账准备15,829,319.0817,023,616.5616,778,465.104,868,644.16
账面价值合计69,706,948.1292,006,281.5887,314,552.2994,213,218.82

(2) 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1) 类别明细情况

种 类2025.6.30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第 122 页 共 142 页

3-2-1-123

3-2-1-123金额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12,318,914.0014.4012,318,914.001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73,217,353.2085.603,510,405.084.7969,706,948.12
合 计85,536,267.20100.0015,829,319.0818.5169,706,948.12

(续上表)

种 类2024.12.31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12,318,914.0011.3012,318,914.001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96,710,984.1488.704,704,702.564.8692,006,281.58
合 计109,029,898.14100.0017,023,616.5615.6192,006,281.58

(续上表)

种 类2023.12.31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12,318,914.0011.8312,318,914.001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91,774,103.3988.174,459,551.104.8687,314,552.29
合 计104,093,017.39100.0016,778,465.1016.1287,314,552.29

(续上表)

种 类2022.12.31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99,081,862.98100.004,868,644.164.9194,213,218.82
合 计99,081,862.98100.004,868,644.164.9194,213,218.82

2) 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① 2025年6月30日

单位名称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计提依据
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12,318,914.0012,318,914.00100.00预计无法收回

第 123 页 共 142 页

3-2-1-124

3-2-1-124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计提依据
小 计12,318,914.0012,318,914.00100.00

② 2024年12月31日

单位名称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计提依据
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12,318,914.0012,318,914.00100.00预计无法收回
小 计12,318,914.0012,318,914.00100.00

③ 2023年12月31日

单位名称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计提依据
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12,318,914.0012,318,914.00100.00预计无法收回
小 计12,318,914.0012,318,914.00100.00

3) 采用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① 组合情况

项 目2025.6.302024.12.31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账龄组合70,158,701.543,510,405.085.0092,591,181.734,704,702.565.08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组合3,058,651.664,119,802.41
小 计73,217,353.203,510,405.084.7996,710,984.144,704,702.564.86

(续上表)

项 目2023.12.312022.12.31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账龄组合88,496,823.394,459,551.105.0497,372,883.254,868,644.165.00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组合3,277,280.001,708,979.73
小 计91,774,103.394,459,551.104.8699,081,862.984,868,644.164.91

② 采用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账 龄2025.6.302024.12.31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1年以内70,109,301.543,505,465.085.0091,088,312.234,554,415.615.00
1-2年49,400.004,940.0010.001,502,869.50150,286.9510.00

第 124 页 共 142 页

3-2-1-125

3-2-1-125账 龄

账 龄2025.6.302024.12.31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小 计70,158,701.543,510,405.085.0092,591,181.734,704,702.565.08

(续上表)

账 龄2023.12.312022.12.31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1年以内87,802,624.694,390,131.235.0097,372,883.254,868,644.165.00
1-2年694,198.7069,419.8710.00
小 计88,496,823.394,459,551.105.0497,372,883.254,868,644.165.00

(3) 坏账准备变动情况

1) 明细情况

① 2025年1-6月

项 目期初数本期变动金额期末数
计提收回或转回核销其他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12,318,914.0012,318,914.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4,704,702.56-1,194,297.483,510,405.08
合 计17,023,616.56-1,194,297.4815,829,319.08

② 2024年度

项 目期初数本期变动金额期末数
计提收回或转回核销其他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12,318,914.0012,318,914.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4,459,551.10245,151.464,704,702.56
合 计16,778,465.10245,151.4617,023,616.56

③ 2023年度

项 目期初数本期变动金额期末数
计提收回或转回核销其他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12,318,914.0012,318,914.00

第 125 页 共 142 页

3-2-1-126

3-2-1-126项 目

项 目期初数本期变动金额期末数
计提收回或转回核销其他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4,868,644.16-409,093.064,459,551.10
合 计4,868,644.1611,909,820.9416,778,465.10

④ 2022年度

项 目期初数本期变动金额期末数
计提收回或转回核销其他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3,307,045.091,561,599.074,868,644.16
合 计3,307,045.091,561,599.074,868,644.16

(4)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金额前5名情况

1) 2025年6月30日

单位名称账面余额占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和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小 计
富士胶片公司49,220,098.4349,220,098.4357.542,461,004.92
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12,318,914.0012,318,914.0014.4012,318,914.00
GE医疗9,495,064.919,495,064.9111.10474,753.25
ESAOTE S.P.A.4,805,840.034,805,840.035.62240,292.00
健信印度公司3,058,651.663,058,651.663.58
小 计78,898,569.0378,898,569.0392.2415,494,964.17

2) 2024年12月31日

单位名称账面余额占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和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小 计
富士胶片公司66,054,074.5266,054,074.5260.583,302,703.73
GE医疗13,075,856.2513,075,856.2511.99654,093.29
深圳市贝斯达医12,318,914.0012,318,914.0011.3012,318,914.0

第 126 页 共 142 页

3-2-1-127

3-2-1-127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账面余额占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和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小 计
疗股份有限公司0
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4,136,180.004,136,180.003.79206,809.00
健信印度公司4,065,425.004,065,425.003.73
小 计99,650,449.7799,650,449.7791.3916,482,520.02

3) 2023年12月31日

单位名称账面余额占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和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小 计
富士胶片公司69,555,377.8969,555,377.8966.823,477,768.89
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12,318,914.0012,318,914.0011.8312,318,914.00
鑫高益医疗7,033,800.007,033,800.006.76351,690.00
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703,600.006,703,600.006.44335,180.00
健信印度公司3,277,280.003,277,280.003.15
小 计98,888,971.8998,888,971.8995.0016,483,552.89

4) 2022年12月31日

单位名称账面余额占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和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小 计
富士胶片公司60,379,657.8960,379,657.8960.943,018,982.89
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11,128,213.0011,128,213.0011.23556,410.65
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856,940.006,856,940.006.92342,847.00
江苏美时医疗技术有限公司6,074,883.006,074,883.006.13303,744.15
ESAOTES.P.A.4,313,961.914,313,961.914.35215,698.10
小 计88,753,655.8088,753,655.8089.574,437,682.79

2. 其他应收款

第 127 页 共 142 页

3-2-1-128

(1) 款项性质分类情况

3-2-1-128款项性质

款项性质2025.6.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拆借款8,542,650.608,380,531.167,867,753.278,711,471.11
押金保证金127,985.1031,571.0037,306.753,539,618.00
应收暂付款8,000.00
账面余额合计8,678,635.708,412,102.167,905,060.0212,251,089.11
减:坏账准备23,493.3814,666.8819,585.341,777,440.90
账面价值合计8,655,142.328,397,435.287,885,474.6810,473,648.21

(2) 账龄情况

账 龄2025.6.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1年以内598,589.72664,567.85173,988.912,312,231.33
1-2年410,122.75173,648.66676,013.335,119,171.32
2-3年434,544.24676,013.333,835,371.323,203,086.46
3年以上7,235,378.996,897,872.323,219,686.461,616,600.00
账面余额合计8,678,635.708,412,102.167,905,060.0212,251,089.11
减:坏账准备23,493.3814,666.8819,585.341,777,440.90
账面价值合计8,655,142.328,397,435.287,885,474.6810,473,648.21

(3) 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1) 类别明细情况

种 类2025.6.30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8,678,635.70100.0023,493.380.278,655,142.32
合 计8,678,635.70100.0023,493.380.278,655,142.32

(续上表)

种 类2024.12.31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8,412,102.16100.0014,666.880.178,397,435.28
合 计8,412,102.16100.0014,666.880.178,397,435.28

第 128 页 共 142 页

3-2-1-129

(续上表)

3-2-1-129种 类

种 类2023.12.31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7,905,060.02100.0019,585.340.257,885,474.68
合 计7,905,060.02100.0019,585.340.257,885,474.68

(续上表)

种 类2022.12.31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12,251,089.11100.001,777,440.9014.5110,473,648.21
合 计12,251,089.11100.001,777,440.9014.5110,473,648.21

2) 采用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组合名称2025.6.302024.12.31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应收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组合8,542,650.608,380,531.16
账龄组合135,985.1023,493.3817.2831,571.0014,666.8846.46
其中:1年以内104,488.605,224.435.00604.5030.235.00
1-2年17,366.501,736.6510.00
2-3年18,896.505,668.9530.001,000.00300.0030.00
3年以上12,600.0012,600.00100.0012,600.0012,600.00100.00
小 计8,678,635.7023,493.380.278,412,102.1614,666.880.17

(续上表)

组合名称2023.12.312022.12.31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应收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组合7,867,753.278,711,471.07
账龄组合37,306.7519,585.3452.503,539,618.041,777,440.9050.22
其中:1年以内17,706.75885.345.00637,218.0431,860.905.00
1-2年1,000.00100.0010.001,283,800.00128,380.0010.00

第 129 页 共 142 页

3-2-1-130

3-2-1-130组合名称

组合名称2023.12.312022.12.31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2-3年2,000.00600.0030.00
3年以上18,600.0018,600.00100.001,616,600.001,616,600.00100.00
小 计7,905,060.0219,585.340.2512,251,089.111,777,440.9014.51

(4) 坏账准备变动情况

1) 2025年1-6月

项 目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合 计
未来12个月 预期信用损失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未发生信用减值)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
期初数30.231,736.6512,900.0014,666.88
期初数在本期——————
--转入第二阶段
--转入第三阶段-1,889.651,889.65
--转回第二阶段
--转回第一阶段
本期计提5,194.20153.003,479.308,826.50
本期收回或转回
本期核销
其他变动
期末数5,224.4318,268.9523,493.38
期末坏账准备计提比例(%)5.0058.0017.28

2) 2024年度

项 目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合 计
未来12个月 预期信用损失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未发生信用减值)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
期初数885.34100.0018,600.0019,585.34
期初数在本期——————
--转入第二阶段-868.33868.33
--转入第三阶段-100.00100.00
--转回第二阶段

第 130 页 共 142 页

3-2-1-131

3-2-1-131项 目

项 目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合 计
未来12个月 预期信用损失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未发生信用减值)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
--转回第一阶段
本期计提13.22868.32-5,800.00-4,918.46
本期收回或转回
本期核销
其他变动
期末数30.231,736.6512,900.0014,666.88
期末坏账准备计提比例(%)5.0010.0094.8546.46

2) 2023年度

项 目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合 计
未来12个月 预期信用损失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未发生信用减值)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
期初数31,860.90128,380.001,617,200.001,777,440.90
期初数在本期——————
--转入第二阶段-50.0050.00
--转入第三阶段
--转回第二阶段
--转回第一阶段
本期计提-30,925.56-128,330.00-1,598,600.00-1,757,855.56
本期收回或转回
本期核销
其他变动
期末数885.34100.0018,600.0019,585.34
期末坏账准备计提比例(%)5.0010.00100.0052.50

3) 2022年度

项 目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合 计
未来12个月 预期信用损失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未发生信用减值)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
期初数78,992.43200.003,346,524.183,425,716.61

第 131 页 共 142 页

3-2-1-132

3-2-1-132项 目

项 目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合 计
未来12个月 预期信用损失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未发生信用减值)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
期初数在本期——————
--转入第二阶段-64,190.0064,190.00
--转入第三阶段-200.00200.00
--转回第二阶段
--转回第一阶段
本期计提17,058.4764,190.00-1,729,524.18-1,648,275.71
本期收回或转回
本期核销
其他变动
期末数31,860.90128,380.001,617,200.001,777,440.90
期末坏账准备计提比例(%)5.0010.0099.9150.22

(5) 其他应收款金额前5名情况

1) 2025年6月30日

单位名称款项性质账面余额账龄占其他应收款 余额的比例(%)坏账准备
健信印度公司拆借款494,101.121年以内98.43
410,122.751-2年
415,647.742-3年
7,222,778.993年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曙海关押金保证金96,488.601年以内1.114,824.43
Arshiya Panvel Logistics Services Private Limited押金保证金79.001年以内0.215,349.20
17,817.502-3年
梁培应收暂付款8,000.001年以内0.09400.00
梅塞尔阳光(宁波)气体产品有限公司押金保证金5,600.003年以上0.065,600.00
小 计8,670,635.7099.916,173.63

2) 2024年12月31日

单位名称款项性质账面余额账龄占其他应收款 余额的比例(%)坏账准备

第 132 页 共 142 页

3-2-1-133

3-2-1-133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款项性质账面余额账龄占其他应收款 余额的比例(%)坏账准备
健信印度公司拆借款663,963.351年以内99.62
156,282.161-2年
675,013.332-3年
6,885,272.323年以上
Arshiya Panvel Logistics Services Private Limited押金保证金604.501年以内0.211,766.88
17,366.501-2年
梅塞尔阳光(宁波)气体产品有限公司押金保证金5,600.003年以上0.075,600.00
余姚市丰创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押金保证金1,000.002-3年0.042,300.00
2,000.003年以上
慈溪市浒山徐徐办公设备经营部押金保证金3,000.003年以上0.043,000.00
小 计8,410,102.1699.9812,666.88

3) 2023年12月31日

单位名称款项性质账面余额账龄占其他应收款 余额的比例(%)坏账准备
健信印度公司拆借款156,282.161年以内99.53
675,013.331-2年
3,835,371.322-3年
3,201,086.463年以上
Arshiya Panvel Logistics Services Private Limited押金保证金17,706.751年以内0.22885.34
慈溪市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押金保证金8,000.003年以上0.108,000.00
梅塞尔阳光(宁波)气体产品有限公司押金保证金5,600.003年以上0.075,600.00
慈溪市浒山徐徐办公设备经营部押金保证金3,000.003年以上0.043,000.00
小 计7,902,060.0299.9617,485.34

4) 2022年12月31日

单位名称款项性质账面余额账龄占其他应收款 余额的比例(%)坏账准备
健信印度公司拆借款675,013.331年以内62.95

第 133 页 共 142 页

3-2-1-134

3-2-1-134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款项性质账面余额账龄占其他应收款 余额的比例(%)坏账准备
3,835,371.321-2年
3,201,086.462-3年
慈溪市新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保证金1,600,000.003年以上13.061,600,000.00
宁波协诺公司拆借款1,000,000.001年以内8.16
上海沁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876,000.001-2年7.1587,600.00
宁波爱发科低温泵有限公司保证金310,000.001年以内5.0646,500.00
保证金310,000.001-2年
小 计11,807,471.1196.381,734,100.00

3. 长期股权投资

(1) 明细情况

项 目2025.6.302024.12.31
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对子公司投资22,634,535.0022,634,535.0022,634,535.0022,634,535.00
对合营企业投资3,649,572.763,649,572.763,785,223.413,785,223.41
合 计26,284,107.7626,284,107.7626,419,758.4126,419,758.41

(续上表)

项 目2023.12.312022.12.31
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对子公司投资23,134,535.0023,134,535.001,287,160.001,287,160.00
对合营企业投资3,875,544.783,875,544.783,787,935.443,787,935.44
合 计27,010,079.7827,010,079.785,075,095.445,075,095.44

(2) 对子公司投资

1) 2025年1-6月

被投资单位期初数本期增减变动期末数
账面 价值减值 准备追加 投资减少 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其他账面 价值减值 准备
健信国际公司22,534,535.0022,534,535.00
宁波协诺公司100,000.00100,000.00

第 134 页 共 142 页

3-2-1-135

3-2-1-135小 计

小 计22,634,535.0022,634,535.00

2) 2024年度

被投资单位期初数本期增减变动期末数
账面 价值减值 准备追加 投资减少 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其他账面 价值减值 准备
健信国际公司22,534,535.0022,534,535.00
苏州健信公司500,000.00500,000.00
宁波协诺公司100,000.00100,000.00
小 计23,134,535.00500,000.0022,634,535.00

3) 2023年度

被投资单位期初数本期增减变动期末数
账面 价值减值 准备追加 投资减少 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其他账面 价值减值 准备
健信国际公司687,160.0021,847,375.0022,534,535.00
苏州健信公司500,000.00500,000.00
宁波协诺公司100,000.00100,000.00
小 计1,287,160.0021,847,375.0023,134,535.00

4) 2022年度

被投资单位期初数本期增减变动期末数
账面 价值减值 准备追加 投资减少 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其他账面 价值减值 准备
健信国际公司687,160.00687,160.00
苏州健信公司500,000.00500,000.00
宁波协诺公司100,000.00100,000.00
小 计687,160.00600,000.001,287,160.00

(3) 对合营企业投资

1) 2025年1-6月

被投资单位期初数本期增减变动
账面价值减值 准备追加 投资减少 投资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损益其他综合 收益调整
合营企业
柏尔特公司3,785,223.41-135,650.65

第 135 页 共 142 页

3-2-1-136

3-2-1-136被投资单位

被投资单位期初数本期增减变动
账面价值减值 准备追加 投资减少 投资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损益其他综合 收益调整
合 计3,785,223.41-135,650.65

(续上表)

被投资单位本期增减变动期末数
其他权益变动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计提减值准备其他账面价值减值准备
合营企业
柏尔特公司3,649,572.76
合 计3,649,572.76

2) 2024年度

被投资单位期初数本期增减变动
账面价值减值 准备追加 投资减少 投资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损益其他综合 收益调整
合营企业
柏尔特公司3,875,544.78-90,321.37
合 计3,875,544.78-90,321.37

(续上表)

被投资单位本期增减变动期末数
其他权益变动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计提减值准备其他账面价值减值准备
合营企业
柏尔特公司3,785,223.41
合 计3,785,223.41

2) 2023年度

被投资单位期初数本期增减变动
账面价值减值 准备追加 投资减少 投资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损益其他综合 收益调整
合营企业
柏尔特公司3,787,935.4487,609.34
合 计3,787,935.4487,609.34

(续上表)

被投资单位本期增减变动期末数
其他权益变动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计提减值准备其他账面价值减值准备

第 136 页 共 142 页

3-2-1-137

3-2-1-137被投资单位

被投资单位本期增减变动期末数
其他权益变动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计提减值准备其他账面价值减值准备
合营企业
柏尔特公司3,875,544.78
合 计3,875,544.78

3) 2022年度

被投资单位期初数本期增减变动
账面价值减值 准备追加 投资减少 投资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损益其他综合 收益调整
合营企业
柏尔特公司3,577,609.78210,325.66
合 计3,577,609.78210,325.66

(续上表)

被投资单位本期增减变动期末数
其他权益变动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计提减值准备其他账面价值减值准备
合营企业
柏尔特公司3,787,935.44
合 计3,787,935.44

(二) 母公司利润表项目注释

1.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项 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
收入成本收入成本
主营业务收入232,238,876.80174,803,178.48404,859,450.01305,515,182.52
其他业务收入13,337,016.156,159,819.1322,743,877.879,728,491.51
合 计245,575,892.95180,962,997.61427,603,327.88315,243,674.03
其中: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242,644,125.32179,688,024.09422,472,342.45313,059,649.17

(续上表)

项 目2023年度2022年度
收入成本收入成本
主营业务收入425,250,403.05329,381,422.66329,582,720.89263,828,034.10

第 137 页 共 142 页

3-2-1-138

3-2-1-138项 目

项 目2023年度2022年度
收入成本收入成本
其他业务收入27,859,230.1411,228,996.2928,083,152.4910,111,351.57
合 计453,109,633.19340,610,418.95357,665,873.38273,939,385.67
其中: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449,024,086.36339,003,792.32355,467,022.73272,876,606.85

2. 研发费用

项 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职工薪酬12,406,117.9420,727,944.2316,965,168.0213,329,447.32
直接投入3,154,061.524,921,741.344,629,825.292,985,940.90
股份支付419,267.98675,269.25810,615.691,302,882.73
折旧与摊销336,403.67551,426.92416,816.44477,079.46
委托研发费291,262.14291,262.131,204,675.971,992,747.14
其他145,066.03477,718.31392,155.19243,727.30
合 计16,752,179.2827,645,362.1824,419,256.6020,331,824.85

3. 投资收益

项 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135,650.65-90,321.3787,609.34210,325.66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67,466.88
资金拆借投资收益196,861.50395,362.0025,858.6525,273.69
远期结售汇148,176.00
合 计61,210.85237,573.75113,467.99383,775.35

十七、其他补充资料

(一) 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1. 明细情况

(1) 净资产收益率

报告期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第 138 页 共 142 页

3-2-1-139

3-2-1-139报告期利润

报告期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6.6412.2811.9510.1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6.3311.0610.979.03

(2) 每股收益

报告期利润每股收益(元/股)
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
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0.250.440.390.280.250.440.390.2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0.240.400.360.250.240.400.360.25

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过程

项 目序号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A31,918,447.3855,783,948.7548,734,681.4534,634,950.26
非经常性损益B1,520,451.025,516,391.613,996,692.253,782,608.6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C=A-B30,397,996.3650,267,557.1444,737,989.2030,852,341.60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D473,388,609.75435,468,632.25357,141,506.41328,141,106.46
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46,516,500.00
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F9
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G19,999,612.8019,999,612.8019,999,663.2010,000,000.00

第 139 页 共 142 页

3-2-1-140

3-2-1-140项 目

项 目序号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H3667
其他外币报表折算差异I1337,466.63325,215.67237,751.7318,452.37
增减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J13666
公司管理人员由关联方支付的部分薪酬计入资本公积I2316,486.84404,679.11
增减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J266
股份支付I32,043,889.641,810,425.882,521,369.023,942,318.21
增减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J33666
报告期月份数K6121212
加权平均净资产L= D+A/2+ E×F/K-G×H/K±I×J/K480,538,705.18454,428,621.00407,934,194.33341,807,973.1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M=A/L6.64%12.28%11.95%10.13%
扣除非经常损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N=C/L6.33%11.06%10.97%9.03%

3. 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

(1) 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

第 140 页 共 142 页

3-2-1-141

3-2-1-141项 目

项 目序号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A31,918,447.3855,783,948.7548,734,681.4534,634,950.26
非经常性损益B1,520,451.025,516,391.613,996,692.253,782,608.6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C=A-B30,397,996.3650,267,557.1444,737,989.2030,852,341.60
期初股份总数D125,760,000125,760,000121,860,000121,860,000
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E
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F3,900,000
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G9
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H
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I
报告期缩股数J
报告期月份数K6121212
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L=D+E+F×G/K-H×I/K-J125,760,000125,760,000124,785,000121,860,000
基本每股收益M=A/L0.250.440.390.28
扣除非经常损益基本每股收益N=C/L0.240.400.360.25

(2) 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与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相同

(二) 公司主要财务报表项目的异常情况及原因说明

1. 2025年1-6月比2024年度

单位:万元

资产负债表项目2025.6.302024.12.31变动幅度变动原因说明
货币资金9,124.206,298.7844.86%主要系本期收到较多货款所致。
应收款项融资1,119.442,058.75-45.63%主要系票据结算减少所致。
其他流动资产1,544.10668.87130.85%主要系支付的上市服务费增加所致。
在建工程593.68106.11459.49%主要系设备购置投入增加所致。

第 141 页 共 142 页

3-2-1-142

3-2-1-142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1.001,000.37-99.90%主要系归还借款所致。
应付票据9,851.456,218.1158.43%主要系票据结算增加所致。
应付账款2,240.046,304.27-64.47%主要系本期应付货款减少所致。
合同负债4,176.601,321.72216.00%主要系预收货款增加所致。
其他应付款421.03793.38-46.93%主要系归还保证金所致。
其他流动负债624.72157.18297.46%主要系待转销项税增加所致。
递延收益755.031,118.66-32.51%主要系政府补助摊销所致。

2. 2024年度比2023年度

单位:万元

资产负债表项目2024.12.312023.12.31变动幅度变动原因说明
货币资金6,298.7812,953.66-51.37%主要系备货增加,相应货币资金减少。
应收款项融资2,058.75890.64131.15%主要系票据结算增加所致。
预付款项1,048.391,710.98-38.73%主要系前期支付的预付款本期完成采购所致。
存货31,851.1523,572.1135.12%主要系本期业务规模扩大,备货增加所致。
其他非流动资产520.33146.74254.59%主要系公司扩产能投资增加所致。
短期借款1,000.37100.00%主要系借款增加所致。
应付票据6,218.1110,028.70-38.00%主要系票据结算减少所致。
应付账款6,304.273,263.2793.19%主要系本期应付的货款增加所致。
合同负债1,321.721,845.80-28.39%主要系预收货款减少所致。
其他应付款793.381,867.51-57.52%主要系归还保证金所致。
递延收益1,118.66777.3243.91%主要系本期新收到补助。
利润表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变动幅度变动原因说明
营业收入42,549.7545,064.48-5.58%系本期销售下降所致。
营业成本31,249.4133,669.86-7.19%系本期销售下降,相应营业成本同比下降所致。
销售费用525.58371.4241.51%主要系本期新增场地改造费用所致。
其他收益1,062.53678.5656.59%主要系本期收到补助增加所致。
信用减值损失-68.52-1,007.25-93.20%主要系上期单项全额计提坏账所致。

3. 2023年度比2022年度

单位:万元

资产负债表项目2023.12.312022.12.31变动幅度变动原因说明

第 142 页 共 142 页

3-2-1-143

3-2-1-143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12,953.667,369.0575.78%主要系本期吸收投资所致。
应收款项融资890.64100.00%主要系本期大银行结算的票据增加所致。
预付款项1,710.983,492.18-51.01%主要系前期支付的预付款本期完成采购所致。
存货23,572.1118,200.4929.51%主要系本期业务规模扩大,备货增加所致。
固定资产11,144.587,903.5841.01%主要系本期新增厂房转固所致。
短期借款951.22-100.00%系本期归还借款所致。
应付票据10,028.704,454.77125.12%系本期以应付票据结算货款的金额增加所致。
合同负债1,845.801,189.5355.17%主要系预收货款增加所致。
其他应付款1,867.513,301.17-43.43%主要系归还保证金所致。
利润表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变动幅度变动原因说明
营业收入45,064.4835,893.4525.55%主要系本期业务规模扩大所致。
营业成本33,669.8627,526.4822.32%主要系本期业务规模扩大,相应的成本同步增长所致。
研发费用2,441.932,033.1820.10%主要系研发人员增加所致。
信用减值损失-1,007.25-7.68130倍主要系对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所致。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第 143 页 共 142 页

3-2-1-144

第 144 页 共 142 页

3-2-1-145

第 145 页 共 142 页

3-2-1-146

第 146 页 共 142 页

3-2-1-147

第 147 页 共 142 页

3-2-1-148

第 0 页 共 20 页

第 1 页 共 20 页

第 2 页 共 20 页

第 3 页 共 20 页

第 4 页 共 20 页

第 5 页 共 20 页

第 6 页 共 20 页

第 7 页 共 20 页

第 8 页 共 20 页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2025年1-9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一、公司基本情况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前身系原宁波健信核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健信公司),宁波健信公司原名宁波凯方核磁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1,000.00万美元。宁波健信公司以2022年5月31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总部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084759179A的营业执照,现有注册资本12,576.00万元,股份总数12,576万股(每股面值1元)。本公司属专用设备制造行业。主要经营活动为医用磁共振成像(MRI)设备核心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二、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三、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本中期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无变更。

四、经营季节性/周期性特征

MRI设备的终端客户多为各类医疗机构,境内医疗机构通常于每年上半年制定全年采购计划,后续进行招标和采购,导致MRI设备的购置需求通常集中于下半年。受此影响,公司下半年的销售收入占比相对较高。

第 9 页 共 20 页

五、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变更

本中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无增减变化。

六、性质特别或者金额异常的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说明:本财务报表附注的上年年末数和期初数指2024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数,期末数指2025年9月30日财务报表数,本中期指2025年1-9月,上年度可比中期指2024年1-9月。

(一) 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注释

1. 应收账款

(1) 账龄情况

3-2-10账 龄

账 龄期末数期初数
1年以内106,128,147.8791,553,050.25
1-2年1,468,460.006,573,590.50
2-3年10,899,854.007,248,193.00
账面余额合计118,496,461.87105,374,833.75
减:坏账准备17,630,261.3917,046,853.46
账面价值合计100,866,200.4888,327,980.29

(2) 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1) 类别明细情况

种 类期末数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12,318,914.0010.4012,318,914.001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106,177,547.8789.605,311,347.395.00100,866,200.48
合 计118,496,461.87100.0017,630,261.3914.88100,866,200.48

(续上表)

种 类期初数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12,318,914.0011.6912,318,914.00100.00

第 10 页 共 20 页

3-2-11种 类

种 类期初数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93,055,919.7588.314,727,939.465.0888,327,980.29
合 计105,374,833.75100.0017,046,853.4616.1888,327,980.29

2) 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单位名称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计提依据
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12,318,914.0012,318,914.00100.00预计无法收回
小 计12,318,914.0012,318,914.00100.00

3) 采用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账 龄期末数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1年以内106,128,147.875,306,407.395.00
1-2年49,400.004,940.0010.00
小 计106,177,547.875,311,347.395.00

(3) 坏账准备变动情况

项 目期初数本期变动金额期末数
计提收回或转回核销其他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12,318,914.0012,318,914.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4,727,939.46583,407.935,311,347.39
合 计17,046,853.46583,407.9317,630,261.39

(4)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金额前5名情况

单位名称账面余额占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和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小 计
富士胶片公司[注1]60,403,866.9460,403,866.9450.983,020,193.35
GE医疗[注2]27,288,515.0327,288,515.0323.031,364,425.75
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12,318,914.0012,318,914.0010.4012,318,914.00

第 11 页 共 20 页

3-2-12ESAOTE S.P.A.

ESAOTE S.P.A.7,504,395.887,504,395.886.33375,219.79
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3,757,495.583,757,495.583.17187,874.78
小 计111,273,187.43111,273,187.4393.9117,266,627.67

[注1]富士胶片公司的金额及为富士胶片医疗系统(苏州)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富士胶片(上海)贸易有限公司、FUJIFILM Middle East FZE、FUJIFILM Healthcare Turkey SaglikA.S.、FUJIFILM HEALTHCARE TAIWAN CO.,LTD、FUJIFILM Healthcare ManufacturingCorporation、FUJIFILM Healthcare Corporation、FUJIFILM Healthcare Asia PacificPte.Ltd.、FUJIFILM Europe B.V.、FUJIFILM Corporation等的合并计算。下同

[注2]GE医疗的金额为通用电气医疗系统(天津)有限公司、航卫通用电气医疗系统有限公司、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Wipro GE Healthcare Private Limited等的合并计算。下同

2. 存货

(1) 明细情况

项 目期末数期初数
账面余额跌价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跌价准备账面价值
在途物资1,675,466.021,675,466.021,317,734.111,317,734.11
原材料157,581,286.233,705,468.28153,875,817.95148,321,688.544,043,293.69144,278,394.85
半成品11,862,769.56826,215.7611,036,553.8010,297,286.73543,711.119,753,575.62
在产品138,882,931.211,197,455.19137,685,476.02111,447,551.47987,367.02110,460,184.45
库存商品25,057,341.711,599,405.3523,457,936.3632,200,361.491,305,307.8930,895,053.60
发出商品19,614,862.53300,575.6719,314,286.8618,131,171.60300,575.6717,830,595.93
委托加工物资5,514,593.595,514,593.593,975,976.013,975,976.01
合 计360,189,250.857,629,120.25352,560,130.60325,691,769.957,180,255.38318,511,514.57

(2) 存货跌价准备

1) 明细情况

项 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
计提其他转回或转销其他
原材料4,043,293.691,085,325.641,286,027.23137,123.823,705,468.28
半成品543,711.11316,079.0933,574.44826,215.76

第 12 页 共 20 页

3-2-13项 目

项 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
计提其他转回或转销其他
在产品987,367.0272,964.35137,123.821,197,455.19
库存商品1,305,307.89320,984.4526,886.991,599,405.35
发出商品300,575.67300,575.67
合 计7,180,255.381,795,353.53137,123.821,346,488.66137,123.827,629,120.25

2) 确定可变现净值的具体依据、报告期转回或转销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

项 目确定可变现净值 的具体依据转回存货跌价 准备的原因转销存货跌价 准备的原因
原材料相关产成品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可变现净值以前期间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上升本期将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耗用/售出
半成品相关产成品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可变现净值以前期间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上升本期将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耗用/售出
库存商品相关产品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可变现净值以前期间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上升本期将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耗用/售出
发出商品相关产品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可变现净值以前期间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上升本期将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耗用/售出
委托加工物资相关产成品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可变现净值以前期间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上升本期将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耗用/售出

(二) 合并利润表项目注释

1.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1) 明细情况

项 目本中期上年度可比中期
主营业务收入372,795,273.96273,088,444.93

第 13 页 共 20 页

3-2-14项 目

项 目本中期上年度可比中期
其他业务收入20,505,548.3913,275,567.27
营业成本290,504,932.32212,803,096.99

(2) 公司前5名客户的营业收入情况

客户名称营业收入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
富士胶片公司151,085,330.9638.41
GE医疗75,494,867.4719.20
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3,765,392.0513.67
ESAOTE S.P.A.31,866,407.838.10
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6,035,311.846.62
小 计338,247,310.1586.00

2. 研发费用

项 目本期数上年度可比中期
职工薪酬18,830,287.6715,441,409.79
直接投入5,079,658.553,394,041.02
股份支付584,509.10386,507.86
折旧与摊销524,544.95437,489.42
委托研发费291,262.14
其他281,511.72337,707.72
合 计25,591,774.1319,997,155.81

七、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一) 关联方关系

1.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许建益、许电波及许卉。许建益、许电波及许卉分别直接持有公司41.51%、4.36%及4.36%的股份,并通过宁波凯方合伙企业、宁波启益合伙企业分别控制公司4.84%、4.84%表决权股份,合计控制公司59.92%表决权股份,系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其中,许建益系许卉、许电波之父,许电波、许卉系兄妹关系。上述三人已于2019年

第 14 页 共 20 页

10月18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并约定三人在公司股东权利、董事权利行使等方面达成一致行动,最终以许建益的意见为准。

2. 本公司的其他关联方情况

3-2-15其他关联方名称

其他关联方名称其他关联方与本公司关系
柏尔特医疗系统(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尔特公司)合营企业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韵升公司)参股股东
慈溪锐达机械厂[注1]公司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关系密切之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
慈溪市锐涵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涵机械公司)[注1]
慈溪市长河晓辉模具厂[注1]
慈溪市多辉机械配件厂[注1]
宁波仝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建益妹夫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宁波仝杰机械有限公司宁波仝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之子公司
宁波睿翎机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建益妹夫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慈溪市宗汉成宝木器加工厂[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配偶之弟弟张幸谷担任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
慈溪市宗汉聚达木器加工厂[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配偶之弟弟张幸谷的姻亲赵聪娣担任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
慈溪市宗汉聪娣五金商店[注2]

[注1]上述公司合并简称锐涵机械公司,公司与上述四家公司的交易数据及余额按照锐涵机械公司汇总披露[注2]上述个体工商户合并简称宗汉成宝,公司与上述三家个体工商户交易数据及余额按宗汉成宝汇总披露

(二) 关联方交易情况

1. 采购货物

关联方名称本期数上年度可比中期
宁波韵升公司29,618,935.2132,131,175.46
宁波仝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11,998,763.9713,283,373.92
宁波睿翎机械有限公司8,265,289.007,396,362.08
宗汉成宝298,372.81523,718.40

第 15 页 共 20 页

3-2-16关联方名称

关联方名称本期数上年度可比中期
锐涵机械公司39,817.48293,716.50
小 计50,221,178.4753,628,346.36

2. 销售货物

关联方名称本期数上年度可比中期
柏尔特公司992,899.121,105,550.45
小 计992,899.121,105,550.45

3. 关联方未结算项目

(1) 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名称期末数上年年末数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预付款项
宁波仝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1,712,238.82
柏尔特公司714,159.36
小 计2,426,398.18

(2) 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名称期末数上年年末数
应付票据
宁波韵升公司20,908,308.2514,379,774.54
宁波仝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3,174,407.405,780,000.00
宁波睿翎机械有限公司2,655,701.002,140,000.00
小 计26,738,416.6522,299,774.54
应付账款
宁波韵升公司2,131,232.4210,041,442.80
宁波睿翎机械有限公司1,052,684.912,536,691.48
宁波仝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1,058,505.15252,566.38
宗汉成宝970.87157,082.03
小 计4,243,393.3512,987,782.69
合同负债
柏尔特公司953,699.12

第 16 页 共 20 页

3-2-17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期末数上年年末数
小 计953,699.12

4.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项 目本期数上年度可比中期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570.75万元518.63万元

5. 担保

本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担保方

担保方担保金额担保 起始日担保 到期日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许建益20,000,000.002023/1/52025/6/16

八、其他重要事项

(一) 或有事项

截至2025年9月30日,本公司不存在需要披露的重要或有事项。

(二) 承诺事项

截至2025年9月30日,本公司不存在需要披露的重要承诺事项。

(三) 资产受限情况

截至期末,本公司资产受限情况如下:

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受限原因
货币资金8,718,704.50各类保证金
应收款项融资8,155,685.00质押
固定资产65,750,848.13抵押担保
无形资产28,951,073.10抵押担保
合 计111,576,310.73

(四) 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影响的重要交易和事项

富士胶片公司为持有本公司合营企业柏尔特公司49%股权的股东,2024年1-9月、2025年1-9月分别向其实现的各类业务(包括销售货物、加工服务、维修服务、集装箱出租等)金额为12,845.48万元、15,108.53万元。GE医疗为本公司的参股股东,2024年1-9月、2025年1-9月分别向其实现各类业务(包

第 17 页 共 20 页

括销售货物、维修服务、集装箱出租、技术服务等)金额为2,137.08万元、7,549.49万元;2024年1-9月本公司向其采购货物的金额为81.72万元。

九、其他补充资料

(一) 非经常性损益

1.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1) 明细情况

3-2-18项 目

项 目本中期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87,215.29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5,106,876.70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非金融企业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损益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产生的各项资产损失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债务重组损益
企业因相关经营活动不再持续而发生的一次性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等
因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对当期损益产生的一次性影响
因取消、修改股权激励计划一次性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
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日之后,应付职工薪酬的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收益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第 18 页 共 20 页

3-2-19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784,593.74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964,873.77
小 计3,270,193.90
减:企业所得税影响数(所得税减少以“-”表示)744,870.21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2,525,323.69

(2) 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说明

(二) 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1. 明细情况

报告期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 收益率(%)每股收益(元/股)
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9.810.380.3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9.290.360.36

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过程

项 目序号本中期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A47,622,633.44
非经常性损益B2,525,323.6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C=A-B45,097,309.75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D473,388,609.75
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
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F
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G19,999,612.80
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H6
其他外币报表折算差异I1649,705.98
增减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J14.5
股份支付I22,652,192.65
增减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J24.5

第 19 页 共 20 页

3-2-20项 目

项 目序号本中期
报告期月份数K9
加权平均净资产L=D+A/2+E×F/K-G×H/K±I×J/K485,517,800.59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M=A/L9.81%
扣除非经常损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N=C/L9.29%

3. 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

(1) 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

项 目序号本中期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A47,622,633.44
非经常性损益B2,525,323.6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C=A-B45,097,309.75
期初股份总数D125,760,000
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E
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F
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G
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H
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I
报告期缩股数J
报告期月份数K9
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L=D+E+F×G/K-H×I/K-J125,760,000
基本每股收益M=A/L0.38
扣除非经常损益基本每股收益N=C/L0.36

(2) 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

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与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相同。

(三) 公司主要财务报表项目的异常情况及原因说明

单位:万元

资产负债表项目期末数上年年末数变动 幅度(%)变动原因说明
货币资金2,797.646,298.78-55.58主要系本期支付股利及归还借款所致。
应收款项融资923.172,058.75-55.16主要系本期票据结算减少所致。

第 20 页 共 20 页

3-2-21预付款项

预付款项1,503.301,048.3943.39主要系预付材料款增加所致。
其他流动资产1,198.05668.8779.12主要系支付的上市服务费增加所致。
在建工程448.85106.113.22倍主要系设备购置投入增加所致。
短期借款1.001,000.37-99.90主要系归还借款所致。
应付票据8,346.056,218.1134.22主要系票据结算增加所致。
应付账款2,714.736,304.27-56.94主要系本期应付货款减少所致。
合同负债2,823.751,321.72113.64主要系预收货款增加所致。
应交税费374.13777.24-51.86主要系支付汇算清缴所得税所致。
其他应付款360.13793.38-54.61主要系归还保证金所致。
递延收益726.521,118.66-35.05主要系政府补助摊销所致。
利润表项目年初至本中 期末上年年初至上年度可比中期末变动 幅度(%)变动原因说明
营业收入39,330.0828,636.4037.34主要系本期销售规模扩大所致。
营业成本29,050.4921,280.3136.51主要系与营业收入同比例增加所致。
研发费用2,559.181,999.7227.98主要系加大研发投入所致。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 21 页 共 20 页

第 22 页 共 20 页

第 23 页 共 20 页

第 24 页 共 20 页

第 25 页 共 20 页

目 录

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第1—2页

第 1 页 共 2 页

3-2-4-2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16069号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信超导公司)2025年6月30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以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健信超导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健信超导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第 2 页 共 2 页

3-2-4-3

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第 3 页 共 2 页

3-2-4-4

第 4 页 共 2 页

3-2-4-5

第 5 页 共 2 页

3-2-4-6

第 6 页 共 2 页

3-2-4-7

第 7 页 共 2 页

3-2-4-8

目 录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第1—2页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第3—4页

三、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第5—6页

第 1 页 共 6 页

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16071号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信超导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2022-2024年度以及2025年1-6月)及其附注(以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健信超导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健信超导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二、管理层的责任

健信超导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号)的规定编制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健信超导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明细表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第 2 页 共 6 页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健信超导公司管理层编制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健信超导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第 3 页 共 6 页

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编制单位: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3-2-5-4项 目

项 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86,708.30101.64-159,998.34150,812.99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3,924,455.226,943,918.706,544,403.335,117,572.65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非金融企业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损益148,176.00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产生的各项资产损失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债务重组损益
企业因相关经营活动不再持续而发生的一次性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等

第 4 页 共 6 页

3-2-5-5项 目

项 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因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对当期损益产生的一次性影响
因取消、修改股权激励计划一次性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
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日之后,应付职工薪酬的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收益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784,929.09-21,797.24-889,829.205,650.35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964,873.77-367,797.76-632,203.15-826,663.50
小 计2,087,944.066,554,425.344,862,372.644,595,548.49
减: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减少以“-” 表示)567,493.041,038,033.73865,680.39812,939.83
少数股东损益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1,520,451.025,516,391.613,996,692.253,782,608.66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 5 页 共 6 页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一、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说明

(一)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3-2-5-6项 目

项 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3,336,853.755,706,901.315,594,829.004,381,599.11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587,601.471,237,017.39949,574.33735,973.54
合 计3,924,455.226,943,918.706,544,403.335,117,572.65

(二)一次性确认的股份支付

2022-2024年度以及2025年1-6月一次性确认的股份支付金额分别为826,663.50元、632,203.15元、367,797.76元和964,873.77元,均系公司将离职员工在持股平台中的股份授予实际控制人,按照授予股份的公允价值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一次性确认的股份支付金额,由于该事项形成的股份支付仅影响授予当期,故我们将该事项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三)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项 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违约金滞纳金-730,469.09-213.77-780,225.54
其他-54,460.00-21,583.47-109,603.665,650.35
合 计-784,929.09-21,797.24-889,829.205,650.35

二、根据定义和原则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说明

无根据定义和原则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

第 6 页 共 6 页

益(2023年修订)》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况。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第 7 页 共 6 页

第 8 页 共 6 页

第 9 页 共 6 页

第 10 页 共 6 页

第 11 页 共 6 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MT 25-28层 邮编:200085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二〇二五年五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1

目 录目 录 ...... 1

释 义 ...... 2

第一节 引言 ...... 6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 12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2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5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6

四、发行人的设立 ...... 2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22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 24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28

八、发行人的业务 ...... 29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3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3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34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36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36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7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38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4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 ...... 40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43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45

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45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47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47

二十三、结论意见 ...... 49

第三节 签署页 ...... 5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2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健信超导、公司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健信有限宁波健信核磁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前身,曾用名为宁波凯方核磁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韵升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通用电气(杭州)通用电气医疗创业投资(杭州)有限公司,曾用名为通用电气万企创业投资(杭州)有限公司
启益投资宁波启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为宁波启益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凯方投资宁波凯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为宁波凯方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创新精密创新精密(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健信健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JANSEN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
印度健信健信印度医疗技术私人有限公司 JANSEN INDIA MEDTECH PRIVATE LIMITED
意大利健信健信医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JANSEN MEDTECH S.R.L.
苏州健信苏州健信超导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协诺宁波协诺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柏尔特柏尔特医疗系统(苏州)有限公司
富士胶片(苏州)富士胶片医疗系统(苏州)有限公司
健信机械宁波健信机械有限公司
宁波仝川宁波仝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宁波睿翎宁波睿翎机械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3

慈溪锐涵慈溪市锐涵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深圳安科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通用电气(天津)通用电气医疗系统(天津)有限公司
西部超导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岩谷气体嘉兴岩谷气体有限公司
天和磁材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富士胶片集团富士胶片控股株式会社
万东医疗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友重工住友重机械工业株式会社
发行人的子公司发行人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报告期内属于前述范围的公司具体包括宁波协诺、香港健信、印度健信、意大利健信及苏州健信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广发证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坤元评估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境外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香港)事务所、ZAGLIO-ORIZIO-BRAGA E ASSOCIATI STUDIO LEGALE、Dentons Link Legal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发起人协议》《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公司章程》《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4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招股说明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最终经签署的作为申请文件上报的本次发行上市的《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申报审计报告》天健会计师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天健审[2025]4828号《审计报告》
《内控审计报告》天健会计师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天健审[2025]4844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纳税鉴证报告》天健会计师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天健审[2025]4831号《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
《验资复核报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验[2023]395号《实收资本复核报告》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
《执业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本次发行上市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5

报告期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
本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市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改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等颁布的《注册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本所系注册于上海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前身为1993年7月成立的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1998年6月,经司法部批准,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深圳唐人律师事务所联合发起设立中国首家律师集团——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并据此更名为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2011年6月,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更名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MT 25-28层。

本所的业务范围包括:参与企业改制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再融资,担任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为上市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7

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服务;参与企业资产重组,为上市公司收购、兼并、股权转让等事宜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各类公司债券的发行,担任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担任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者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其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意见,并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有关证券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担任期货交易所、经纪商及客户的代理人,参与有关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接受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公民个人的委托,代理有关贷款、信托及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票据等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为各类大型企业集团、房地产投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代理客户参加其他各类民事、经济方面的非诉讼事务及诉讼和仲裁;司法行政机关允许的其他律师业务。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指派的经办律师为张隽律师、王恺律师和龚立雯律师,其主要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及其主要经历、联系方式如下:

张隽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主要从事公司境内外发行上市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企业债券发行等证券业务,持有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证号为13101200611486663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执业记录良好。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MT 25-28层,办公电话:021-52341668,传真:021-52341670。

王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公司境内外发行上市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企业债券发行等证券业务,持有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证号为13101201710511766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执业记录良好。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MT 25-28层,办公电话:021-52341668,传真:021-52341670。

龚立雯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公司境内外发行上市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企业债券发行等证券业务,持有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证号为13101202211526547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执业记录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8

良好。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MT 25-28层,办公电话:021-52341668,传真:021-52341670。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过程

为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包括:

(一)了解发行人基本情况并编制查验计划,提交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后,依据《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编制了查验计划,确定了查验事项、查验工作程序和查验方法,并就查验事项向公司提交了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详细了解发行人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及其演变、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及经营成果、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劳动人事、规范运作(含工商、税收、土地、安监、质监等)、诉讼仲裁等情况。上述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包括了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需调查的所有方面的详细资料及相关文件的提交指引。本所律师向发行人认真解释了法律尽职调查的要求和责任,并逐项回答了公司提出的问题,使其充分了解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过程、方式及严肃性。

(二)落实查验计划,制作工作底稿

为全面落实查验计划,本所组成专门的工作小组,亲自收集相关法律文件和证据资料,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复核等方式进行查验,对发行人提供材料的性质和效力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和判断,以查证和确认有关事实。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工作组不时对查验计划的落实进度、效果等进行评估和总结,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多次向发行人提交补充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9

本所律师按照《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了分析、判断。对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拟定了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和措施,并逐一落实;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本所律师追加了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查验工作结束后,本所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和总结,认为查验计划得到了全面落实。本所将尽职调查中收集到的重要文件资料和查验过程中制作的书面记录、面谈和查询笔录、回复函等归类成册,完整保存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以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时制作成工作底稿,作为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础材料。

(三)协助发行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参与对发行人的辅导工作

针对尽职调查和查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本所律师及时向发行人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要求,督促与协助发行人依法予以解决。本所律师还根据保荐机构的安排,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发行人依法规范运作。

(四)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准备工作

本所律师全程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现场工作,出席中介机构协调会和相关专题会议,与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一起,拟定发行上市方案和实施计划。为协助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本所律师协助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修改了《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一系列公司治理文件,并督促发行人实际执行。本所律师还参与了《招股说明书》中有关法律内容的讨论和修改,审阅了相关申请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10

件。

(五)内核小组复核

本所内核小组对查验计划及其落实情况、工作底稿的制作情况、工作过程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制作情况等,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复核。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完善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投入工作时间累计约3,500小时。基于上述工作,本所在按照《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的要求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判断后,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并确保据此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逻辑严密、论证充分。

三、法律意见书的申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11

(三)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四)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本所律师系基于发行人的上述保证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五)对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七)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无特殊说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元”的币种指人民币;

(八)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九)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12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已经做出批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

2023年7月19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鉴于上述会议决议有效期将要届满且发行人新增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等原因,发行人于2025年3月13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已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召集、召开,董事会决议有效签署,发行人董事会已就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等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有效决议,董事会决议内容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内容一致。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已经做出批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

2023年8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7名,代表股份数12,576.00万股,占发行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

2025年3月28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7名,代表股份数12,576.00万股,占发行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

根据前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13

(2)发行数量:不低于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25.00%,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4,192.00万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将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视询价结果和市场状况确定,具体发行数量以最终公告的发行方案为准;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即本次发行中,符合相关条件的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3)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战略投资者、询价对象以及已开立上交所股票账户并开通科创板交易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科创板市场投资者,但法律、法规及上交所业务规则等禁止参与者除外。

(4)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5)发行价格: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遵循市场化原则,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中国证券市场情况等因素,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最终发行价格。

(6)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募投项目名称预计投资金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年产600套高场强医用超导磁体技改项目26,293.2726,000.00
2新型超导磁体研发项目24,102.8824,000.00
3年产600套无液氦超导磁体项目27,601.3427,500.00
4补充流动资金9,000.009,000.00
合计86,997.4986,500.00

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不能满足以上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则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等方式解决;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规模超过上述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则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后合理使用;如果本次发行及上市募集资金到位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14

间与上述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的时间要求不一致,公司可根据上述投资项目实际进度的需要,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先行投入,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公司先行投入的资金。

(7)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8)发行费用承担:本次发行的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审计费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发行手续费和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9)拟上市地:上交所科创板。

(10)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自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已经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决议程序及内容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宜的议案》《关于延长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事宜。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具体事宜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的表决程序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所作出的授权行为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15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经上交所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系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2022年11月由健信有限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宁波市市监局于2024年6月26日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084759179A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类别基本信息
名称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未上市)
住所浙江省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大道427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益
注册资本12,576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研发;软件开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专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1日
营业期限2013年12月11日至长期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设立过程合法有效。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发行人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16

发行人系于2022年11月3日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由健信有限以其经审计确认后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健信有限于2013年12月11日成立,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从健信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至今已经超过三年。

(三)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已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并制订相应议事规则,发行人内部设立了财务部、行政人事部、法务部、海外项目部、销售部、研发中心、采购部、质量管理部、质量检验部、制造管理中心、超导生产一部、超导生产二部、永磁产品部、机加产品部、售后服务部等职能部门。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均为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认股人所认购股份均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为1.00元,每股发行价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17

格根据向询价对象询价结果并参考市场情况确定,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3.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对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等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与广发证券签署的保荐承销协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由具有保荐人资格的广发证券担任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根据需要设置了相关职能部门。发行人还制定了各项治理制度,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运行良好,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履行职责。因此,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18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健信有限按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算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2.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申报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内控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审计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19

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4.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所载并经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医用磁共振成像(MRI)设备核心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超导磁体、永磁体和梯度线圈。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的规定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20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5)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2.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的规定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23年度、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473.80万元、5,026.76万元,2024年营业收入为42,549.75万元,结合报告期内公司股权融资估值及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情况,公司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规定的市值及财务指标之“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除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外,发行人已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均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发行人设立时签订的发起人协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2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各发起人已经签署并履行了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的条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此而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三)发行人设立的审计、评估和验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进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验资工作。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验资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整体变更设立时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事项,不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创立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各发起人已经召开了创立大会,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集、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所议事项和决议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创立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在整体变更过程中的所得税缴纳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境内自然人股东已就本次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所涉的个人所得税履行了纳税义务。

(六)关于股改净资产调整

经本所律师核查,因业务合并等会计处理调整,健信有限截至2022年5月31日的净资产调整为336,607,534.84元。发行人股份改制净资产调整事项不存在导致调整后的净资产低于股本的情形,不涉及发行人股权结构的变化;发起人的股本已经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由于发行人会计处理调整导致发行人整体变更时净资产发生变化的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事项,不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境内自然人股东在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22

整体变更过程中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发行人股改时净资产调整事项不影响发行人注册资本的充实性,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法律障碍。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业务独立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业务体系,拥有从事业务所需的独立经营场所和经营性资产,并建立了完整的业务流程。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发行人资产完整

根据发行人历次出资的验资报告以及《验资复核报告》,发行人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发行人系由有限责任公司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依法继承了健信有限的资产、负债和权益,并依法办理了相关资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发行人不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控制和占有的情形,其资产具有完整性。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

(三)发行人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23

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拥有独立的员工队伍,并已建立完善的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制度,发行人员工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均独立管理。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财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发行人财务会计制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发行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义务。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五)发行人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没有机构混同的情形。发行人的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发行人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任何上下级关系,不存在股东及其职能部门直接干预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机构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六)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文件,发行人不存在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24

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拥有从事主营业务所需的全部生产经营性资产。因此,发行人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系由健信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发起人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1许建益5,220.482442.84净资产折股
2郑杰1,217.38149.99净资产折股
3宁波韵升1,096.74009.00净资产折股
4许建芬1,096.74009.00净资产折股
5启益投资609.30005.00净资产折股
6凯方投资609.30005.00净资产折股
7许电波548.37004.50净资产折股
8许卉548.37004.50净资产折股
9金秀刚274.18502.25净资产折股
10姚海锋274.18502.25净资产折股
11赵渭敏219.34801.80净资产折股
12YAO MING SHENG164.51101.35净资产折股
13张辉109.67400.90净资产折股
14何群109.67400.90净资产折股
15曾祥俊54.83700.45净资产折股
16叶红霞32.90220.27净资产折股
合计12,186.0000100.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25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起人中,1名系在中国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2名系在中国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12名系境内自然人,1名系境外自然人,符合发行人设立当时适用的《公司法》关于“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规定。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起人均具备发行人设立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许建益5,220.482441.51
2郑杰1,217.38149.68
3宁波韵升1,096.74008.72
4赵吉明1,096.74008.72
5启益投资609.30004.84
6凯方投资609.30004.84
7许电波548.37004.36
8许卉548.37004.36
9通用电气(杭州)390.00003.10
10金秀刚274.18502.18
11姚海锋274.18502.18
12赵渭敏219.34801.74
13YAO MING SHENG164.51101.31
14张辉109.67400.87
15何群109.67400.87
16曾祥俊54.83700.44
17叶红霞32.90220.26
合计12,576.0000100.0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现有股东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许建益直接持有发行人5,220.4824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41.51%,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许卉直接持有发行人548.3700万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26

股份,通过启益投资间接控制发行人609.3000万股股份,通过凯方投资间接控制发行人609.3000万股股份,许卉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发行人合计1,766.97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4.05%。许电波直接持有发行人548.37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4.36%。许建益系许卉、许电波之父,许电波、许卉系兄妹关系。因此,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许建益、许卉、许电波,其合计控制发行人表决权比例为59.92%。

2019年10月18日,许建益、许卉、许电波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许建益、许卉、许电波在健信超导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董事会行使董事权利时保持一致行动,最终以许建益的意见为准,协议自各方有效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后的第三十六个月期满之日止。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二十四个月内,许建益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许建益、许卉、许电波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公司经营决策进行投票表决时,许卉、许电波均与许建益具有相同的意思表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过变更。根据许建益、许卉、许电波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三人的一致行动和共同控制关系在公司上市后的三十六个月内持续有效,发行人的控制权具有稳定性。

(四)发起人投入的资产及产权关系

1. 发行人系由健信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整体变更的出资情况已经验资机构验证。

2. 发行人的各发起人未采用将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方式出资,也未以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因而不存在需要征得债权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人同意的情况。

3. 各发起人均以所持有的健信有限净资产出资,不存在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者权利的权属证书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的情况,因此也不存在相关的法律障碍或风险。健信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相应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全部由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27

(五)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及亲属关系

根据发行人现有股东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各现有股东之间存在如下关联或亲属关系:

1. 股东许建益系股东许卉、股东许电波的父亲,股东许卉与股东许电波系兄妹关系;

2. 股东启益投资、凯方投资系股东许卉担任普通合伙人并实际控制的企业;

3. 股东赵吉明系股东许建益妹妹许建芬的配偶;

4. 股东赵渭敏与股东赵吉明系兄弟关系。

(六)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一致行动人的股份锁定安排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一致行动人的股份锁定安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第二条的规定出具承诺且发行人已落实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各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东的资格;发行人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最近24个月许建益为发行人控股股东,许建益、许卉、许电波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发行人的发起人均具备作为发起人进行出资的资格,各发起人以所持有的健信有限的净资产进行出资且出资已完全实缴,出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申报前六个月内未进行增资扩股,申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的股东;发行人过去12个月内不存在新增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一致行动人的股份锁定安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第二条的规定出具承诺且发行人已落实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28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一)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除已披露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前身的历次股权变动及注册资本变动已经履行必要的内外部程序,历次股权变动及注册资本变动真实、有效。各股东均系真实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代持等情形。

(二)股权质押、冻结及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有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股份质押、冻结及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三)股东间其他协议安排或特殊约定

根据2023年3月21日健信超导、许建益、启益投资、凯方投资、许卉、许电波与通用电气(杭州)共同签署的《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若(1)许建益、许卉、许电波向公司全体现有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或(2)公司未能成为或不再是通用电气(杭州)和/或其关联方的合格供应商,或(3)公司未能在2025年1月31日前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则通用电气(杭州)有权向许建益、其一致行动人和/或其继受方发送书面通知要求回购。上述回购条款在公司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之日起自动终止,自始不发生效力,且对各方均不具有约束力。但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未能获得批准(包括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审核、注册或者发行程序的终止),自前述原因事实客观发生之日起,上述回购条款重新恢复效力。除上述约定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与其他股东签订对赌协议或类似协议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和潜在风险。发行人及其前身的历次股权变动及注册资本变动已经履行必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29

的内外部程序,历次股权变动及注册资本变动真实、有效。发行人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股东之间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各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者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截至发行人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之日,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均不存在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实际经营范围与其《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相符,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拥有的业务经营资质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具有从事主营业务所必要的业务资质。

(三)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投资设立香港健信、意大利健信、印度健信所涉的审批、备案程序,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业务的变更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医用磁共振成像(MRI)设备核心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超导磁体、永磁体和梯度线圈,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更。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2022年度的营业收入为35,893.45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33,174.68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92.4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30

发行人2023年度的营业收入为45,064.48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42,223.56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93.70%;发行人2024年度的营业收入为42,549.75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40,141.74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94.34%。因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经营期限为长期,目前不存在因违法经营而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形。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境外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的界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认定并披露关联方。

(二)注销或转让重要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注销或转让重要关联方为苏州健信。

苏州健信系发行人于报告期内注销的子公司。发行人于2021年曾计划于苏州设立实体工厂进行生产销售,遂投资设立苏州健信作为运营主体,但最终苏州健信未实际取得必须的生产经营用地使用权,发行人于2024年决定解散并注销苏州健信。苏州健信存续期间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31

经本所律师核查,苏州健信存续期间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苏州健信注销已履行必要的内外部程序,注销程序合法合规。苏州健信资产规模较小,无房产、土地等资产,其他财产在支付员工工资、偿还债务、缴纳税费后,已分配给唯一股东健信超导。

(三)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并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主要为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关联租赁、关联担保、关联方资金拆借等,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之“(三)关联交易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的交易价格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2022年-2024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确认以及发行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等相关文件,发行人上述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不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中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了决策程序上的保障,体现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

(六)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32

为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以及实际控制人许卉、许电波,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外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郑杰、赵吉明、宁波韵升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七)同业竞争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不存在同业竞争。

2.为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以及实际控制人许电波、许卉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述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合法、有效,承诺的措施可以有效避免未来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就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充分披露,相关交易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出具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避免同业竞争出具承诺,相关承诺对其具有约束力。发行人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不动产权

1.不动产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3项不动产权,其中2项不动产权因发行人办理银行融资业务已设定抵押。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33

2.租赁房产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用于生产经营的租赁房产共计3处。

(二)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1.商标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1项注册商标。2.专利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的境内专利共计81项,其中发明专利40项、实用新型专利41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的境外专利2项。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的已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计17项。

4.域名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合法备案且实际使用的域名共2项。

5. 发行人商标以及部分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自健信机械继受取得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1项商标、17项专利以及6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系自健信机械继受取得。上述知识产权的转让价款已经实际完成支付,相关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已完成权属变更登记,不存在瑕疵、纠纷和潜在纠纷,相关情形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

(三)对外投资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对外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34

(四)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况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现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和运输工具等,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资产原值累计折旧资产净值
1专用设备9,999.086,343.953,655.13
2通用设备354.55251.34103.21
3运输工具60.9430.3330.61

(五)使用受限的货币资金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使用受限的货币资金账面余额为1,610.48万元。前述受限货币资金为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开展相关业务时依据协议质押的保证金,系因正常业务开展产生。

以上发行人主要财产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情形外,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已经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且不存在权利受限情形,发行人合法拥有其主要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相关所有权、使用权真实、合法。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持股比例
1宁波协诺人民币10万元发行人持有100%的股权
2苏州柏尔特人民币500万元发行人持有51%的股权
3香港健信100万美元发行人持有100%的股权
4印度健信10万卢比香港健信持有99.9990%的股权,香港健信享有100%股份权益
5意大利健信4.20万欧元香港健信持有100%的股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35

(一)重大业务合同

本法律意见书所称的重大业务合同,系指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正在履行的:(1)重大销售合同,即与报告期内任一年度交易金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客户签署的主要销售框架合同,以及与其签署的单个合同金额在3,000万人民币或等价外币及以上的销售合同;(2)重大采购合同,即与报告期内任一年度交易金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供应商签署的主要采购框架合同,以及与其签署的单个合同金额在3,000万人民币或等价外币及以上的采购合同;(3)重要授信等金融合同,即合同额度或附属担保合同的最高担保额度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金融合同;(4)对外担保合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业务合同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之“(一)重大业务合同”。

(二)其他重大债权债务

1.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劳动安全、人身权、知识产权和产品质量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2.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不存在为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

3.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其他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适用中国法律的发行人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性质合法有效并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36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适用中国法律的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股本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历次增资扩股行为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该等增资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资产处置及收购兼并

本法律意见书所述之“重大资产处置及收购兼并”系指依据《股票上市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提交发行人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资产处置及收购兼并事项。

(三)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增资行为依法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资产处置及收购兼并事项,发行人目前不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37

2022年10月12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2022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已在宁波市市监局备案。

(二)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公司章程的历次修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公司章程的历次修订已履行法定程序,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2025年3月28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发行人于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章程(草案)》包含了《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于上市公司章程中进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公司章程(草案)》将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已提交宁波市市监局办理备案手续。发行人已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并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及生产经营管理机构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经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并根据实际经营管理需要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并设置了各职能部门,上述组织机构及生产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38

(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公司治理制度系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进行了审查,注意到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部分监事会的召开未能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监事会未按上述间隔时间召开不影响有关决议的效力。发行人已承诺后续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监事会。

除上述已经披露的瑕疵外,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决议内容均经全体股东确认有效,不存在侵害股东权利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内部治理制度,该等议事规则的制定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除已披露情形外,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经全体股东确认有效,不存在侵害股东权利的情形。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发行人现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选举或聘用,不存在违反《公司法》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39

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选举或聘用的规定的情形,该等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
姚海锋董事、总经理
郑杰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刘照泉研发中心总监
张强产品开发部经理
何群副总工程师
袁金辉副总工程师
李兰凯系统技术部技术经理

(三)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以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两年以来的变化主要是增设独立董事及相关变动导致,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为贺超、何丕模、寿碧英,达到发行人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发行人在《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设定了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的条款,上述制度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选举或聘任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已经设立独立董事,该等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40

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两年以来的变化主要是增设独立董事及相关变动导致,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补助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政府补助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慈溪市税务局等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天健会计师访谈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于报告期内无被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和主要政府补助真实、有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已依法缴纳有关税款,不存在可能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税务违法违规情况。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

(一)环境保护合规性核查

1.排污登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4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规定办理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1330200084759179A001Z)。

2.发行人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医用磁共振成像(MRI)设备核心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超导磁体、永磁体和梯度线圈,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C35)中的“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C358)之“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制造”(C3581)。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发行人不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并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16类行业,发行人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发行人主营业务属于鼓励类中的“高性能医学影像设备”。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属于淘汰类或限制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发行人已建及在建生产项目的环评手续及检测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建或已建成生产项目均已履行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取得了环评批复;已建成生产项目均履行了环保验收手续。

4.环保合规情况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企业专项信用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公开信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已经履行环评手续,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42

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亦未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不存在有关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环保事件相关的媒体报道。

(二)劳动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合规性核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企业专项信用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公开信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企业专项信用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公开信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市场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合规性核查

根据市监局出具的证明、企业专项信用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公开信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安全生产合规性核查

根据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出具的证明、企业专项信用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公开信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之“(四)安全生产合规性核查”。

(五)国土合规性核查

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企业专项信用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公开信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43

(六)房产合规性核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企业专项信用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公开信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房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七)海关合规性核查

根据海关出具的证明、企业专项信用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公开信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进出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八)外汇合规性核查

根据企业专项信用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公开信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外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九)境外子公司合规性核查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当地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

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预计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年产600套无液氦超导磁体项目27,601.3427,500.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44

序号项目名称预计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2年产600套高场强医用超导磁体技改项目26,293.2726,000.00
3新型超导磁体研发项目24,102.8824,000.00
4补充流动资金9,000.009,000.00
合计86,997.4986,500.00

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不能满足以上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则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等方式解决;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规模超过上述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则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后合理使用;如果本次发行及上市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上述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的时间要求不一致,公司可根据上述投资项目实际进度的需要,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先行投入,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公司先行投入的资金。

(二)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取得的备案、批准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取得的主管部门备案、批准的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备案代码环评批准文号
1年产600套无液氦超导磁体项目2503-330282-04-01-105805正在办理
2年产600套高场强医用超导磁体技改项目2304-330282-07-02-611042慈环建[2023]136号
3新型超导体研发项目--
4补充流动资金--

注:新型超导体研发项目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涉及新增产能,无需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环评手续。

(三)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用地情况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均在发行人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设,不涉及新取得土地的情况。

(四)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对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性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45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均为发行人,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产生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五)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

发行人已制订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作出明确规定,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年产600套无液氦超导磁体项目”的环评批复尚在办理过程中,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按规定履行了项目备案及环评手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声明,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截至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规模以及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经济状况,本法律意见书所称“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系指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诉讼、仲裁案件以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需特别说明的是,鉴于宁波韵升系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对于宁波韵升而言,其重大诉讼、仲裁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46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等网站进行的公开信息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问卷、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等网站进行的公开信息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无犯罪记录证明,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访谈,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等网站进行的公开信息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的董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47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前述主体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的讨论,审阅了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矛盾,不会因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而造成《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员工持股计划

本所律师已核查了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背景、具体人员构成、价格公允性,发行人已在持股平台合伙协议及入伙协议中对于员工所持股份的流转、退出机制、股份锁定期、员工离职后的股份处理等内容进行约定,发行人持股平台已出具股份锁定承诺,承诺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运作规范、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发行人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职工持股会或者工会持股情形;员工持股计划计算股东人数结果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第五条规定。

(二)首发相关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主体已针对股份限售安排及延长锁定期限、持股及减持意向、稳定股价、股份回购、利润分配、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股东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48

信息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等重要事项作出了相关承诺,承诺真实、合法、有效,对相关出具主体具有法律效力。

(三)研发人员专项核查

发行人研发人员聘用形式的计算口径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员工人数口径一致,发行人部分研发人员因已退休属于退休返聘,因此与发行人签署劳务合同,原因合理,相关人员用工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合作研发

发行人与外部机构的合作研发项目权利义务约定明确,项目分工合理,保密措施完备有效;发行人与外部机构的合作研发项目可以充分利用相关方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加快发行人新产品开发进度及科研成果的转化,对于发行人研发团队的储备和成长、技术创新的行业理论研究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上述合作研发项目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

(五)关于发行人所处行业的信息披露

《招股说明书》已真实、准确、完整地对发行人所处行业进行了披露,披露内容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并充分考虑了投资者需求以及发行人自身特点;《招股说明书》已披露发行人所处行业主要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其具体变化情况,并就其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招股说明书》已结合行业特征、发行人自身情况等披露了发行人实际面临的风险因素,并使用恰当标题对具体风险点进行了概括描述,精准清晰充分地揭示了每项风险因素的具体情形、产生原因、目前发展阶段和对发行人的影响。

(六)关于外商投资合规性

发行人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均已履行外商投资管理相关程序。发行人不属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均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所明确规定的在外商投资准入方面采取特别管理措施的相关领域。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49

(七)失信惩戒相关信息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广发证券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主要经办人员不存在因证券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限制业务活动、证券市场禁入,被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采取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被证券业协会采取认定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等相关措施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股利分配政策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主要在于发行人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了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承诺真实、合法、有效,对出具主体具有法律效力。

(九)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变化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相对稳定,相关客户、供应商均正常经营,其经营范围和与发行人的交易内容匹配,相关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不存在于报告期内新设或注销的情形。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形外,前述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由发行人前员工设立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二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有效,实质条件具备,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在形式和实质条件上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注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50

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经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后方可实施。(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51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
徐 晨张 隽
_______________
王 恺
_______________
龚立雯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MT 25-28层 邮编:200085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八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1

目 录目 录 ...... 1

第一节 补充核查期间更新部分 ...... 6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6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6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0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 1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1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1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1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32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35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36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6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3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3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 ...... 39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44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45

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45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46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47

二十三、结论意见 ...... 54

第二节《问询函》回复更新部分 ...... 55

一、《问询函》问题1 关于产品和技术 ...... 55

二、《问询函》问题12 关于实控人与控制权 ...... 5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2三、《问询函》问题13 关于健信机械 ...... 73

四、《问询函》问题14 关于股权变动和股份支付 ...... 80

五、《问询函》问题16 关于其他 ...... 91

第三节 签署页 ...... 9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致: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等颁布的《注册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现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进行修订并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已经表述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说明。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4

告中所作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的报告期指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申报审计报告》指天健会计师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天健审[2025]16068号《审计报告》;《内控审计报告》指天健会计师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天健审[2025]16069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指天健会计师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天健审[2025]16072号《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四)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本所律师系基于发行人的上述保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5

(六)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七)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无特殊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元”的币种指人民币;

(八)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本所已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6

第一节 补充核查期间更新部分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进行了重新核查,更新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均为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认股人所认购股份均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为1.00元,每股发行价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7

格根据向询价对象询价结果并参考市场情况确定,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3.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对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等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与广发证券签署的保荐承销协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由具有保荐人资格的广发证券担任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根据需要设置了相关职能部门。发行人还制定了各项治理制度,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运行良好,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履行职责。因此,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8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健信有限按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算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内控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审计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9

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4.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所载并经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医用磁共振成像(MRI)设备核心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超导磁体、永磁体和梯度线圈。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的规定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10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5)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2.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的规定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23年度、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473.80万元、5,026.76万元,2024年营业收入为42,549.75万元,结合报告期内公司股权融资估值及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情况,公司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规定的市值及财务指标之“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除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外,发行人已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11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五、发行人的独立性”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业务进行了重新核查,对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八、发行人的业务”之“(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进行更新。除下述更新外,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本章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2022年度的营业收入为35,893.45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33,174.68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92.43%;发行人2023年度的营业收入为45,064.48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42,223.56万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12

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93.70%;发行人2024年度的营业收入为42,549.75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40,141.74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94.34%;发行人2025年1-6月的营业收入为25,209.81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23,820.56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94.49%。因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进行了重新核查,更新如下:

(一)关联方的界定

根据《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健信超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序号姓名关联关系
1许建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许电波实际控制人
3许卉实际控制人

2. 除前文已披露的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健信超导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序号姓名关联关系
1郑杰直接持有健信超导9.68%股份
2赵吉明直接持有健信超导8.72%股份

3. 健信超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姓名职务
1许建益董事长
2姚海锋董事、总经理
3郑杰董事、副总经理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13

序号姓名职务
4许卉董事、董事会秘书
5项超麟董事
6赵吉明董事
7贺超独立董事
8何丕模独立董事
9寿碧英独立董事
10金秀刚监事会主席
11曾祥俊监事
12张辉职工监事
13叶来刚财务负责人

4. 前述第1项至第3项所列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持有健信超导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序号关联方名称备注
1宁波韵升直接持有健信超导8.72%股份

6. 前述第1项至第5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主要关联方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深圳市深富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吊销未注销)健信超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担任董事
2深圳市健信工业有限公司健信超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的配偶张仙羽持有60%股权
3富顺安建工业(惠州)有限公司健信超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的配偶张仙羽担任董事兼经理并持有60%股权
4深圳市立津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健信超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的配偶张仙羽持有60%股权
5富顺安建汽车零部件(东莞)有限公司健信超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的配偶张仙羽担任执行董事并持有61%股权
6富顺安建工业(衢州)有限公司富顺安建汽车零部件(东莞)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健信超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的配偶张仙羽担任执行董事
7富顺安建智造(深圳)有限富顺安建汽车零部件(东莞)有限公司持有1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14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公司股权
8创新精密健信超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的配偶张仙羽担任董事并持有100%股权,健信超导实际控制人许电波担任董事
9凯方工业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创新精密持有100%股权,健信超导实际控制人许电波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10创新精密(苏州)有限公司创新精密持有100%股权,健信超导实际控制人许电波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11Xianyu Trading Limited健信超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的配偶张仙羽担任董事并持有100%股权
12STEELWELL INDUSTRIAL HARDWARE (PHILS.) CORPORATIONXianyu Trading Limited持有99.98%股权,健信超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的配偶张仙羽担任董事并持有0.01%股权
13Steelwell Plating (Phils.) CorporationSTEELWELL INDUSTRIAL HARDWARE (PHILS.) CORPORATION持有99.96%股权
14富顺安建(香港)有限公司富顺安建汽车零部件(东莞)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健信超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的配偶张仙羽担任董事
15STEELWELL INDUSTRIAL HARDWARE (VIETNAM) COMPANY LIMITED创新精密持有100%股权,健信超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的配偶张仙羽担任董事
16富顺安建精密(香港)有限公司富顺安建汽车零部件(东莞)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健信超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的配偶张仙羽担任董事
17深圳市龙华区观澜恒发五金行健信超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配偶的兄弟张幸谷担任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
18健信机械健信超导实际控制人许电波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并持有60%股权,健信超导实际控制人许卉持有40%股权
19健信机械(香港)有限公司健信机械持有100%股权,健信超导实际控制人许电波担任董事
20凯方达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健信机械(香港)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健信超导实际控制人许电波担任董事
21JANSEN MECHANISM MEXICO健信机械(香港)有限公司持有51.00%的股权,凯方达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持有49.00%的股权,健信超导实际控制人许电波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22健信达恒机械(苏州)有限公司健信超导实际控制人许电波担任董事兼总经理并持有33%股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的配偶张仙羽持有36%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卉持有25%股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15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23宁波函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健信超导实际控制人许电波担任总经理并持有40%股权,健信超导实际控制人许卉担任执行董事并持

有40%股权

24余姚信瑞达恒机械有限公司健信超导实际控制人许电波配偶苏明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并持有55%股权
25慈溪健德达恒机械有限公司余姚信瑞达恒机械有限公司持有51%股权
26启益投资健信超导实际控制人许卉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0.5%份额
27凯方投资健信超导实际控制人许卉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0.5%份额
28慈溪市亿力磁材实业有限公司健信超导持股5%以上股东赵吉明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并持有68%股权,赵吉明的配偶许建芬持有32%股权
29宁波合力磁材技术有限公司健信超导持股5%以上股东赵吉明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持有51.93%股权,慈溪市亿力磁材实业有限公司持有48.07%股权
30宁波世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合力磁材技术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
31宁波崇力新材料有限公司健信超导持股5%以上股东赵吉明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并持有51%股权,赵吉明的配偶许建芬持有49%股权
32慈溪市共力新材料有限公司健信超导持股5%以上股东赵吉明的女婿陈天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并持有99%股权,赵吉明的女儿赵旭丹持有1%股权
33上海八角堂贸易有限公司健信超导持股5%以上股东赵吉明的女婿陈天然担任执行董事并持股80%,赵吉明的女儿赵旭丹持有20%股权
34森星咖啡(宁波)有限公司健信超导持股5%以上股东赵吉明女婿陈天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并持有70%股权,赵吉明的女儿赵旭丹持有30%股权
35宁波森加咖啡有限公司健信超导持股5%以上股东赵吉明的女婿陈天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并持有100%股权
36宁波金轮磁材技术有限公司健信超导持股5%以上股东赵吉明的弟弟赵渭敏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持有80.25%股权,赵渭敏的配偶卢国珍持有19.75%股权
37慈溪万力磁材有限公司健信超导持股5%以上股东赵吉明的弟弟赵渭敏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持有97.60%股权,赵渭敏的配偶卢国珍持有2.40%股权
38宁波夏福贸易有限公司健信超导持股5%以上股东赵吉明的弟弟赵渭敏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并持有81.80%股权,赵渭敏的配偶卢国珍持有18.20%股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16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39宁波旭裕塑料有限公司健信超导持股5%以上股东赵吉明儿子配偶的父亲徐其宏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并持有60%股权,徐其宏的配偶岑美丽持有40%股权
40宁波天池大酒店有限公司健信超导持股5%以上股东赵吉明儿子配偶的父亲徐其宏担任经理并持有80%股权,徐其宏的配偶岑美丽持有20%股权
41余姚市天泉沐浴休闲有限公司健信超导持股5%以上股东赵吉明儿子配偶的父亲徐其宏担任经理并持有80%股权,徐其宏的配偶岑美丽持有20%股权
42余姚市宏利塑化有限公司健信超导持股5%以上股东赵吉明儿子配偶的母亲岑美丽持有66%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岑美丽的配偶徐其宏持有34%股权并担任总经理
43余姚市亿日塑料有限公司健信超导持股5%以上股东赵吉明儿子配偶的母亲岑美丽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持有76%股权
44上海右舷实业有限公司健信超导持股5%以上股东郑杰配偶的弟弟吴亮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持有75%股权
45上海鱼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吊销未注销)健信超导持股5%以上股东郑杰配偶的弟弟吴亮担任执行董事并持有85%股权
46中韵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健信超导董事项超麟担任董事
47上海兴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健信超导董事项超麟担任董事
48宁波韵升高科磁业有限公司健信超导董事项超麟担任经理
49宁波高新区韵升新能源有限公司健信超导董事项超麟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50宁波市韵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健信超导董事项超麟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51包头韵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健信超导董事项超麟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52宁波韵升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健信超导董事项超麟担任董事兼总经理
53上海欣辰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健信超导独立董事寿碧英的姐姐寿碧云的个人独资企业
54诸暨市云建花卉商行健信超导独立董事寿碧英的姐姐寿碧云担任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
55诸暨市彩云涧兰花有限公司健信超导独立董事寿碧英姐姐的配偶周建持有50%股权并与另一股东共同控制
56绍兴渚山彩云涧兰花有限公司健信超导独立董事寿碧英姐姐的配偶周建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50%股权与另一股东共同控制
57金沙县祥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健信超导监事曾祥俊的兄弟曾祥瑞担任执行董事并持有90%股权,曾祥瑞的配偶何安秀持有10%股权
58重庆肥猴科技有限公司(吊销未注销)健信超导监事曾祥俊兄弟的配偶何安秀担任执行董事、经理并持有100%股权
59金沙县禹谟镇卫生院健信超导监事曾祥俊的兄弟曾祥磊担任院长
60深圳市鑫高益磁材有限公司健信超导监事金秀刚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持有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17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50.1%股权
61咸阳金山益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健信超导监事金秀刚担任执行董事
62余姚市鑫高益科技有限公司健信超导监事金秀刚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持有90%股权
63余姚市鑫高益光电有限公司健信超导监事金秀刚持有49.45%股权并实际控制
64慈溪市长河宁信纸制品厂健信超导监事张辉的配偶施幼平担任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
65慈溪市精盈五金配件厂健信超导监事张辉的弟弟张晓辉担任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
66慈溪市长河晓辉模具厂健信超导监事张辉的弟媳张央波担任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
67慈溪锐涵健信超导监事张辉的弟弟张晓辉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并持有100%股权
68宁波仝川

健信超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妹夫之子严立波持有16.5%股权,许建益妹夫之侄严立奎持有

7.5625%股权

69宁波仝杰机械有限公司宁波仝川持有100%股权
70宁波睿翎健信超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妹夫之子严立波持有35%股权,许建益妹夫之外甥赵钢科持有8.75%股权
71宁波泓睿机械有限公司宁波睿翎持有100%股权
72慈溪市宗汉聚达木器加工厂健信超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配偶的兄弟张幸谷的姻亲赵聪娣担任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
73慈溪市宗汉聪娣五金商店健信超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配偶的兄弟张幸谷的姻亲赵聪娣担任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

注:上表中68-73项企业系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关联方。

除上表所列企业外,健信超导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韵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亦为公司关联方。

7. 健信超导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宁波协诺健信超导持有100%股权,健信超导的子公司
2香港健信健信超导持有100%股权,健信超导的子公司
3印度健信香港健信享有100%股份权益,健信超导的子公司
4意大利健信香港健信持有100%股权,健信超导的子公司
5苏州柏尔特健信超导持有51%股权,健信超导的合营企业

8. 报告期初至今曾经存在前述第1-7项情形的其他关联方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18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许建芬曾直接持有健信超导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于2024年1月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其配偶赵吉明
2刘雪峰曾任健信超导独立董事,于2024年8月离任
3富顺安建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创新精密曾持有100%股权,健信超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的配偶张仙羽曾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于2022年12月注销
4TY Investment Co. Ltd健信超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的配偶张仙羽曾持有100%股权,于2022年5月注销
5XIN KWAN CORPORATION健信超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的配偶张仙羽曾直接持股5%,Xianyu Trading Limited曾持股60%,张仙羽曾担任董事长,于2022年4月注销
6博罗县石湾镇谷宗五金店健信超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配偶的兄弟张幸谷曾担任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于2023年8月注销
7宁波超合磁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合力磁材技术有限公司曾持股100%,于2022年5月注销
8绵阳西磁磁电有限公司健信超导监事金秀刚曾担任董事,于2024年7月离任
9福建兴正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健信超导董事项超麟曾担任董事,于2025年1月注销
10苏州工业园区普之惠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健信超导财务负责人叶来刚曾担任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于2023年11月注销
11慈溪锐达机械厂健信超导监事张辉的弟媳张央波曾担任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于2022年2月注销
12宁波市叶叶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健信超导监事张辉的弟媳叶娇燕曾持股10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于2025年1月退出持股并离任
13上海繁尤纺织有限公司健信超导曾任独立董事刘雪峰的妹妹刘敏持有100%股权
14苏州繁尤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健信超导曾任独立董事刘雪峰的妹妹刘敏持有5%股权,刘敏的配偶黄立志持有95%股权
15江苏金亿源石化有限公司健信超导曾任独立董事刘雪峰配偶的弟弟靳光锋持有90%股权
16苏州健信健信超导曾持有100%股权,于2024年4月注销
17慈溪市多辉机械配件厂健信超导监事张辉的弟弟张晓辉曾控制的个体工商户,于2025年5月注销
18慈溪市宗汉成宝木器加工厂健信超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配偶的兄弟张幸谷曾担任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于2025年7月注销
19宁波佳丰磁材科技有限公司健信超导持股5%以上股东赵吉明的弟弟赵渭敏曾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曾持有80.25%股权,赵渭敏的配偶卢国珍曾持有19.75%股权,于2025年7月注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19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除上表所列企业外,健信超导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韵升报告期初至今曾经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亦为公司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认定并披露关联方。

(二)注销或转让重要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注销或转让重要关联方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关联交易情况

依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交易已抵消)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宁波韵升采购磁钢等原材料2,111.304,821.626,132.287,518.02
慈溪锐涵采购机械件等原材料及委托加工服务3.9829.37251.57424.23
宁波仝川采购筒体等原材料及委托加工服务721.621,663.49936.571,016.54
宁波睿翎采购机械件等原材料及委托加工服务490.471,081.53665.35440.60
慈溪市宗汉成宝木器采购包装箱等原材料29.8479.4583.8087.3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20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加工厂

注:上表中宁波仝川包括宁波仝川及其子公司宁波仝杰机械有限公司,慈溪锐涵包括慈溪锐涵、慈溪市长河晓辉模具厂、慈溪市多辉机械配件厂及慈溪锐达机械厂,慈溪市宗汉成宝木器加工厂包括慈溪宗汉成宝木器加工厂、慈溪市宗汉聚达木器加工厂及慈溪市宗汉聪娣五金商店,下同。

(2)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苏州柏尔特销售磁体、配件及相关服务99.29110.562,362.59690.83

2.关联租赁情况

单位:万元

出租方承租方租赁期限租赁地点租金
宁波佳丰磁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协诺2022.6.1-2022.8.31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兴一路330号0.23

3.关联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作为被担保方的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方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许建益1,000.002019.12.272023.01.04
许建益2,000.002023.01.052025.06.16

注:上述担保起始日及担保到期日指代相关保证合同所约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业务发生期间,保证期间为各主债权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其中上述第1项、第2项担保所对应的保证合同分别已于2023年1月4日、2025年6月16日失效。

4.关联方资金拆借

(1)与创新精密的资金拆借

单位:万元

期间期初余额本期借入本期汇兑损益本期结息本期归还期末余额
2023年度694.79-9.105.69709.57-
2022年度103.871,000.5234.0242.18485.80694.7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21

上述资金拆借系创新精密因发行人境外经营资金需求分别向香港健信及印度健信提供资助形成,截至2023年末香港健信、印度健信已经还清借款本息,各方之间无尚未了结的债权债务或纠纷争议。

(2)与许建益的资金拆借

报告期初,公司存在对实际控制人许建益的其他应收款13.55万元,其已于2022年归还上述款项。

5.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为关键管理人员。报告期内,公司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380.69697.06620.61525.89

注:2022年、2023年,公司管理人员由关联方支付部分薪酬,金额分别为40.47万元、31.65万元,已全部计入本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6.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

单位:万元

项目关联方2025年6月30日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
预付款项宁波韵升18.76-946.91-
宁波仝川40.71171.22272.48281.24
苏州柏尔特-71.42--
应付账款宁波韵升-1,004.14-474.82
宁波仝川-25.26--
宁波睿翎70.14253.6772.7083.38
慈溪锐涵---93.32
慈溪市宗汉成宝木器加工厂0.1015.714.0013.84
应付票据宁波韵升3,484.721,437.983,021.253,034.39
宁波仝川197.46578.00198.12-
宁波睿翎198.14214.00141.67-
合同负债苏州柏尔特-95.37-756.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22

项目关联方2025年6月30日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
其他应付款创新精密---694.79

(四)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发行人2022年至2024年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确认发行人2022年至2024年与关联方的交易价格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2022年-2024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认为:

“公司报告期内(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正常的业务往来,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公允、合理,遵守了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及利益。”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会对发行人2025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预计。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公司2025年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公允、合理,遵循市场公平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等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确认以及发行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等相关文件,发行人上述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不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23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关联交易事项在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中作了明确规定,补充核查期间相关制度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中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了决策程序上的保障,体现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

(六)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以及实际控制人许卉、许电波,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外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郑杰、赵吉明、宁波韵升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相关承诺未发生变化。

(七)同业竞争

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控制其他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访谈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1健信机械自动车床、隧道建筑工程的支护架及其配件、园林工具、五金件、汽车零部件、微型变压器、微型电机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及维修服务;非金属制品模具、汽车模具、精密型腔模具、模具标准件的设计、制造、批发、零售及维修服汽车及液压零部件生产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24

序号公司名称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务;多轴联动数控机床的制造、批发、零售及维修服务;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宁波函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咨询策划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工程管理服务。目前无实际经营。
3凯方投资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员工持股平台
4启益投资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员工持股平台
5健信达恒机械(苏州)有限公司设计、加工、制造、销售:汽车机械零部件、电动工具零部件、精密轴承及轴承相关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汽车机械零部件等精密加工
6深圳市健信工业有限公司刀具、医疗设备零部件、汽车零部件、五金制品的研发、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批准的项目除外);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刀具、医疗设备零部件、汽车零部件、五金制品的生产;普通货运。医疗设备零部件、汽车零部件、五金制品的精密加工
7富顺安建工业(惠州)有限公司研发、生产、加工、销售:五金制品、五金配件;国内(外)贸易;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五金制品、五金配件精密加工
8富顺安建汽车零部件(东莞)有限公司产销: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零部件、医疗器械配件;提供以上产品的售后服务;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零部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25

序号公司名称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开展经营活动)
9富顺安建工业(衢州)有限公司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通信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10创新精密-股权投资,购销精密轴承、紧固件
11Xianyu Trading Limited-股权投资,购销精密轴承、紧固件
12STEELWELL INDUSTRIAL HARDWARE (PHILS.) CORPORATION-五金制品、五金配件精密加工
13余姚信瑞达恒机械有限公司一般项目:铸造机械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铸造机械销售
14慈溪健德达恒机械有限公司一般项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五金产品零售;国内贸易代理;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热处理加工
15创新精密(苏州)有限公司生产加工销售精密轴承及各种主机用轴承相关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轴承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生产加工销售精密轴承及各种主机用轴承相关产品
16凯方工业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生产加工销售精密轴承及各种主机用轴承相关产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26

序号公司名称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7富顺安建智造(深圳)有限公司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刀具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无汽车零部件、五金制品生产销售
18慈溪市亿力磁材实业有限公司稀土材料、钕铁硼制造、加工。稀土材料、钕铁硼制造、加工
19宁波崇力新材料有限公司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磁性材料生产;磁性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五金产品制造;稀土功能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磁性产品技术开发;钕铁硼制造
20宁波合力磁材技术有限公司磁性产品技术开发;钕铁硼制造;塑料制品、五金配件制造、加工;稀土应用。磁性产品技术开发;钕铁硼制造
21宁波世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电动汽车节能电池研究、开发;锂离子电池及材料研发、制造、加工及销售;电动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加工;LED灯具制造、加工;实物黄金、白银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电动汽车节能电池研究、开发;锂离子电池及材料研发、制造、加工及销售
22深圳市立津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研发;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工业机器人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无汽车零部件、五金制品的精密加工
23Steelwell Plating (Phils.) Corporation-精密金属件的无电解电镀和钝化服务
24富顺安建(香港)有限公司-未实际经营,目前在注销过程中
25STEELWELL INDUSTRIAL HARDWARE (VIETNAM)-生产精密主轴、打印机轴、管件、铆钉部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27

序号公司名称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COMPANY LIMITED
26富顺安建精密(香港)有限公司-进出口贸易、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零部件产品的售后服务
27深圳市龙华区观澜恒发五金行五金零售批发无五金零售批发
28健信机械(香港)有限公司-自动车床及部件、汽车零部件、液压五金件、不锈钢等各种材料进出口贸易、股权投资
29凯方达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自动车床及部件、汽车零部件、液压五金件、不锈钢等各种材料进出口贸易、股权投资
30JANSEN MECHANISM MEXICO-汽车及液压零部件生产

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确认,深圳市健信工业有限公司经营的医疗设备零部件为胃镜、内窥镜相关零部件产品,并不从事医用磁共振成像(MRI)设备核心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富顺安建汽车零部件(东莞)有限公司虽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存在医疗器械配件产销业务,但是实际未开展相关业务,均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不存在同业竞争。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28

2.为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以及实际控制人许电波、许卉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含其控股企业,下同)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亦未拥有与发行人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经济组织的权益。

2、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拥有与发行人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经济组织的权益。

3、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业务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业务纳入到发行人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面临或可能取得任何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投资机会或其他商业机会,在同等条件下赋予发行人该等投资机会或商业机会的优先选择权。

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并赔偿发行人因此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述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合法、有效,承诺的措施可以有效避免未来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就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充分披露,相关交易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出具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29

控制人已就避免同业竞争出具承诺,相关承诺对其具有约束力。发行人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进行了重新核查,更新如下:

(一)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不动产权

1.不动产权

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的不动产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2.租赁房产

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用于生产经营的租赁房产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1.商标

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情况未发生变化。

2.专利

(1)境内专利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合法拥有的境内发明专利共计3项,具体情况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30

序号权利人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类型申请日取得方式法律状态
1健信超导一种超导磁体励磁系统及安装方法ZL202411419832.7发明专利2024.10.12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2健信超导一种梯度线圈线缆的同轴接头结构ZL202110572898.X发明专利2021.05.25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3健信超导一种超导开关测试系统ZL202011520366.3发明专利2020.12.21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补充核查期间,因相同专利技术已获授发明专利,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动申请放弃合法拥有的1项境内实用新型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权利人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类型申请日取得方式法律状态
1健信超导一种梯度线圈线缆的同轴接头结构ZL202121136717.0实用新型2021.05.25原始取得专利权终止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的境内专利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

(2)境外专利

根据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函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的境外专利情况未发生变化。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的已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4.域名

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合法备案且实际使用的域名共2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所有权人ICP备案/许可证号域名取得方式有效期
1健信超导浙ICP备19039178号-1nbjianxin.xyz原始取得2019.08.21-2028.08.21
2健信超导浙ICP备19039178号-4healthcredit.cn原始取得2014.07.1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31

序号所有权人ICP备案/许可证号域名取得方式有效期
2028.07.15

5. 发行人商标以及部分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自健信机械继受取得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商标以及部分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自健信机械继受取得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对外投资

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未发生变化。

(四)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况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现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和运输工具等,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资产原值累计折旧资产净值
1专用设备10,311.636,727.233,584.41
2通用设备385.85261.84124.02
3运输工具62.0836.2325.84

(五)使用受限的货币资金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使用受限的货币资金账面余额为2,279,80万元。前述受限货币资金为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开展相关业务时依据协议质押的保证金,系因正常业务开展产生。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以及前述已经披露情形外,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已经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且不存在权利受限情形,发行人合法拥有其主要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相关所有权、使用权真实、合法。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3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进行了重新核查,更新如下:

(一)重大业务合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称的重大业务合同,系指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2025年6月30日正在履行的:(1)重大销售合同,即与报告期内任一年度交易金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客户签署的主要销售框架合同,以及与其签署的单个合同金额在3,000万人民币或等价外币及以上的销售合同;(2)重大采购合同,即与报告期内任一年度交易金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供应商签署的主要采购框架合同,以及与其签署的单个合同金额在3,000万人民币或等价外币及以上的采购合同;(3)重要授信等金融合同,即合同额度或附属担保合同的最高担保额度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金融合同;(4)对外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重大业务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业务合同情况具体如下:

1. 重大销售合同

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销售方客户名称主要交易内容合同金额(万元)有效期/签署日期
1发行人富士胶片(苏州)磁体、梯度线圈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2022.12.02起一年,如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任何一方都未提出申请,则合同将按照同一条件继续延长一年,此后亦同
2发行人FUJIFILM Healthcare Manufacturing Corporation磁体、梯度线圈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2022.11.26起5年,此后以2年为期连续自动续约,除非任一方在初始有效期或后续的任何续约期届满前,提前2年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33

序号销售方客户名称主要交易内容合同金额(万元)有效期/签署日期
协议或本协议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终止
3发行人深圳安科超导磁体、梯度线圈5,1502024.01.18-2025.12.31
4发行人深圳安科超导磁体、梯度线圈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2024.01.08-2027.01.07
5发行人通用电气(天津)超导磁体、梯度线圈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2023.3.21-2026.3.20(初始有效期),除非发行人提前24个月通知客户,表示其无意延长有效期,否则初始有效期将自动延长3年。且经客户要求,本协议可多次延长。客户有权在提前180天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协议
6发行人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导磁体、梯度线圈4,2602025.04.29
7发行人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导磁体、梯度线圈7,016.452025.04.29

2. 重大采购合同

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采购方供应商名称主要交易内容合同金额(万元)有效期/签署日期
1发行人宁波韵升镨钕锁价6,750.002022.12.05
2发行人宁波韵升镨钕锁价3,330.002023.12.15
3发行人宁波韵升磁钢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2024.06.20-2027.06.19
4发行人西部超导超导线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2019.12.04-2022.12.31,合同应当自动延期12个月,除非一方在每次合同有效期届满前的至少3个月发出书面终止通知
5发行人岩谷气体液氦、高纯氦气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2017.01.01-2020.12.31,合同期满前六个月,双方无书面通知对方合同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34

序号采购方供应商名称主要交易内容合同金额(万元)有效期/签署日期
终止的情况下,合同将自动延续一年,此后以此类推
6发行人岩谷气体液氦、高纯氦气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2025.01.01-2025.12.31
7发行人天和磁材磁钢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2024.06.20-2027.06.19

3. 重要授信等金融合同

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签署的且正在履行的合同额度或附属担保合同的最高担保额度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金融合同如下:

序号合同名称银行名称相对方合同额度(万元)合同期限担保情况最高担保额度(万元)
1授信业务总协议及补充协议 (慈溪2016总协0005及慈溪2016总协0005补000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健信超导-2016.11.15-2026.12.31最高额抵押合同(慈溪2023人抵0010)15,000.00
最高额抵押合同(慈溪2024人抵0004)12,000.00
保证金质押总协议(慈溪2017年保质字0042)-
2票据池业务合作及票据质押协议及补充协议 (06201PC20188008及06201PC20188008补)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健信超导5,000.002018.04.08-2039.05.13--

4. 对外担保合同

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正在履行的对外担保合同。

(二)其他重大债权债务

1.重大侵权之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35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劳动安全、人身权、知识产权和产品质量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2.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节 补充核查期间更新部分”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不存在为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

3.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期末余额超过100万元的其他应收款如下(合并报表口径):

序号债务人款项性质期末余额(元)
1Andhra Pradesh Medtech Zone Limited应收代垫款1,842,093.11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期末余额超过100万元的其他应付款如下(合并报表口径):

序号债权人款项性质期末余额(元)
1富士胶片(苏州)押金保证金1,044,250.00
2通用电气(天津)押金保证金1,400,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适用中国法律的发行人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性质合法有效并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适用中国法律的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36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税务进行了重新核查,更新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37

(一)发行人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主要适用的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增值税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13%、9%、6%
房产税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余值的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12%计缴1.2%、12%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5%、7%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3%
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2%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16.5%、20%、24%、25%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取得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2033101501,有效期三年,公司于2020年至2022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所得税税率15%。

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取得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2333100582,有效期三年,公司于2023年至2025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所得税税率15%。

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的相关规定,自2021年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38

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的相关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公司子公司苏州健信和宁波协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享受了相关税收优惠。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的相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其中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公司符合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补助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政府补助批文及银行凭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补充核查期间内享受的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主要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1.2025年1-6月

单位:万元

项目本期计入当期损益金额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39

项目本期计入当期损益金额
宁波市2025年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第一批)21.23
宁波市科技创新2025重大专项 (项目名称:无液氦超导磁体的研发)22.30
2022年度慈溪市行业共性技术攻关项目 (项目名称:低液氦低温3.0T高场超导磁体的研制)21.19
2023年第五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28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补充核查期间内享受的上述主要政府补助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慈溪市税务局等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企业专项信用报告、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天健会计师访谈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于报告期内无被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和主要政府补助真实、有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已依法缴纳有关税款,不存在可能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税务违法违规情况。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进行了重新核查,更新如下:

(一)环境保护合规性核查

1.排污登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4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规定办理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1330200084759179A001Z)。2.发行人不属于重污染行业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医用磁共振成像(MRI)设备核心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超导磁体、永磁体和梯度线圈,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C35)中的“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C358)之“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制造”(C3581)。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发行人不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并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16类行业,发行人不属于重污染行业。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发行人主营业务属于鼓励类中的“高性能医学影像设备”。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属于淘汰类或限制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发行人已建及在建生产项目的环评手续及检测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建或已建成生产项目均已履行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取得了环评批复;已建成生产项目均履行了环保验收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环评批复文件项目状态环保验收情况竣工验收排污检测情况
1年产300套超导及永磁核磁共振系统项目慈环建[2014]10号;慈环建[2015]79号已建成已验收达标
2年产500套高场强超导核磁共振系统慈环建[2017]15号已建成已验收达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41

序号项目名称环评批复文件项目状态环保验收情况竣工验收排污检测情况
项目
3年产500套高场强超导核磁共振系统技改项目慈环建[2018]247号已建成已验收达标
4年产600套高场强医用超导磁体技改项目慈环建[2023]136号在建--
5年产600套无液氦超导磁体项目慈环建[2025]147号在建--

4.环保合规情况根据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企业专项信用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公开信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已经履行环评手续,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亦未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不存在有关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环保事件相关的媒体报道。

(二)劳动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合规性核查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有员工618人,其中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共有员工612人,境外子公司共有员工6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截至2025年6月30日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如下:

1.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项目员工人数(人)占员工总人数比例(%)
已缴纳人数60198.20
未缴纳人数111.80
合计612100.00

未缴纳社会保险员工11人,其中10人为退休返聘,1人自愿放弃缴纳。另有1人为境内子公司外籍员工,仅缴纳社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42

2.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项目员工人数(人)占员工总人数比例(%)
已缴纳人数60098.04
未缴纳人数121.96
合计612100.00

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12人,其中10人为退休返聘,1人为境内子公司外籍员工,1人自愿放弃缴纳。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企业专项信用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公开信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企业专项信用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公开信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建益、许卉及许电波就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事项出具承诺:“健信超导或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的事实情况导致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或其他强制保险或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或其他强制保险或公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或被相关方提出有关保险费或公积金的索赔,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应由健信超导或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补缴或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和公积金、罚款或赔偿款项,以及因上述事项而产生的应由健信超导或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

(三)市场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合规性核查

根据市监局出具的证明、企业专项信用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公开信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43

(四)安全生产合规性核查

根据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出具的证明、企业专项信用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公开信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国土合规性核查

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企业专项信用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公开信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房产合规性核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企业专项信用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公开信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房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七)海关合规性核查

根据海关出具的证明、企业专项信用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公开信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进出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八)外汇合规性核查

根据企业专项信用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公开信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外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九)境外子公司合规性核查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当地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4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进行了重新核查,对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之“(二)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取得的备案、批准”和律师核查意见进行更新。除下述更新外,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本章所述事实情况并无变更与调整: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取得的主管部门备案、批准的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备案代码环评批准文号
1年产600套无液氦超导磁体项目2503-330282-04-01-105805慈环建[2025]147号
2年产600套高场强医用超导磁体技改项目2304-330282-07-02-611042慈环建[2023]136号
3新型超导磁体研发项目--
4补充流动资金--

注:新型超导磁体研发项目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涉及新增产能,无需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环评手续。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按规定履行了项目备案及环评手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45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进行了重新核查,更新如下:

根据发行人截至2025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规模以及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经济状况,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称“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系指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诉讼、仲裁案件以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需特别说明的是,鉴于宁波韵升系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对于宁波韵升而言,其重大诉讼、仲裁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企业专项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等网站进行的公开信息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46

根据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问卷、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等网站进行的公开信息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无犯罪记录证明,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访谈以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等网站进行的公开信息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前述主体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47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进行了重新核查,对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之“(三)研发人员专项核查”、 “(四)合作研发”、“(九)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变化情况”更新如下:

(三)研发人员专项核查

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员工及研发人员人数如下:

单位:人

项目2025.6.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员工总人数618532445380
研发人员人数89906755
研发人员占比14.40%16.92%15.06%14.47%

发行人员工总人数计算口径包括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人员(含退休返聘、顾问),《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员工人数口径与研发人员聘用形式计算口径一致。

发行人研发人员中毕延芳、吉野仁志、YAO MING SHENG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毕延芳系等离子体物理研究所低温工程和超导应用技术学科带头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属于退休返聘,因此与发行人签署劳务合同。吉野仁志、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48

YAO MING SHENG系发行人聘任的外籍技术顾问,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属于退休返聘,因此与发行人签署劳务合同。相关人员聘用合同系劳务性质,该用工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发行人的员工社保缴纳明细、发行人研发人员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发行人与其研发人员均签署了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发行人不存在将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的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研发人员聘用形式的计算口径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员工人数口径一致,发行人部分研发人员因已退休属于退休返聘,因此与发行人签署劳务合同,原因合理,相关人员用工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合作研发

1. 合作研发的内容和范围,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风险责任的承担方式,合作研发的成果分配和收益分成约定,合作研发的保密措施

报告期内,发行人除自主研发外,主要通过委托研发的方式与外部机构开展研发合作,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合作方合作项目合作方式与分工合作期限成果分配保密措施
1浙大城市学院超导磁体的低温技术研发和应用浙大城市学院接受发行人委托进行相关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并交付研究开发成果2023.11.07-2028.11.30本项目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均由发行人所有;浙大城市学院参与本项目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协议约定浙大城市学院对本项目的履行内容、开发成果及相关资料,具有保密义务,未经发行人同意,浙大城市学院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电工所无液氦传导冷却磁共振成像关键技术研发电工所接受发行人委托进行相关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并交付研究开发成果2018.07.25-2023.07.24双方均拥有专利申请权,另一方为专利权共有方。专利转让需经过对方许可后方能实施。发行人享有技术成果转化生产的优先权利,电工所享有技术成果申报科技奖励的优先权利。双方约定互为对方的技术资料保密,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技术情报和资料泄露给第三方。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49

序号合作方合作项目合作方式与分工合作期限成果分配保密措施
3Zealax,Inc.超导磁体失超机理有限元分析Zealax,Inc.为发行人提供技术咨询并提交相关分析模型和优化分析结果2022.01.01-2023.02.28Zealax, Inc.利用发行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发行人利用Zealax, Inc.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技术改进、技术进步,均归发行人所有。双方约定互为对方的保密信息保密。
4华中科技大学梯度感应生热问题仿真计算华中科技大学接受发行人委托进行相关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并交付研究开发成果2025.05.08-2026.03.31因履行协议所产生的所有开发成果及相关的知识产权,由双方共同享有;非经发行人书面同意,华中科技大学不得将相关成果及知识产权用于协议约定的研发项目以外的事宜。华中科技大学对协议项下履行内容、开发成果及相关资料,具有永久性保密义务。

2. 该等研发的重要性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述外部机构进行合作研发主要系出于经济效益考虑和时间因素考虑,节约开发成本、提高研发效率,发行人关键核心技术来源均为自主研发,不存在将重要研发环节外包的情形,不存在研发依赖其他方的情况。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外部机构的合作研发项目权利义务约定明确,项目分工合理,保密措施完备有效;发行人与外部机构的合作研发项目可以充分利用相关方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加快发行人新产品开发进度及科研成果的转化,对于发行人研发团队的储备和成长、技术创新的行业理论研究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上述合作研发项目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

(九)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变化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情况如下:

期间序号客户名称主要销售内容销售金额 (万元)销售收入占比(%)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50

期间序号客户名称主要销售内容销售金额 (万元)销售收入占比(%)
2025年1-6月1富士胶片集团超导产品、永磁产品9,779.5338.79
2GE HealthCare Technologies Inc.超导产品4,077.2116.17
3万东医疗超导产品3,141.1612.46
4Esaote S.p.A.永磁产品2,085.358.27
5深圳安科超导产品1,951.637.74
2024年度1富士胶片集团超导产品、永磁产品18,172.2442.71
2万东医疗超导产品6,347.5614.92
3GE HealthCare Technologies Inc.超导产品3,776.808.88
4安徽福晴医疗装备有限公司超导产品、永磁产品2,847.516.69
5深圳安科超导产品2,732.136.42
2023年度1富士胶片集团超导产品、永磁产品19,919.6644.20
2万东医疗超导产品5,535.8112.28
3Esaote S.p.A.永磁产品3,372.417.48
4深圳安科超导产品3,365.087.47
5苏州柏尔特超导产品2,362.595.24
2022年度1富士胶片集团超导产品、永磁产品12,275.8834.20
2Esaote S.p.A.永磁产品5,026.9414.01
3深圳安科超导产品3,553.919.90
4万东医疗超导产品3,063.678.54
5江苏美时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永磁产品2,549.247.10

注1: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合并计算销售额。其中,各期前五大客户中,富士胶片集团合并范围包含富士胶片医疗系统(苏州)有限公司、FUJIFILM Healthcare Corporation和FUJIFILMHealthcare Manufacturing Corporation等;GE HealthCare Technologies Inc.包含通用电气(天津)、航卫通用电气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和Wipro GE Healthcare Private Limited等;安徽福晴医疗装备有限公司包含安徽迈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汇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和安徽福晴医疗装备有限公司。

注2:根据万东医疗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Esaote S.p.A.系万东医疗“间接投资的公司的子公司”,属于万东医疗的其他关联方。

注3:富士胶片集团合并范围内交易主体富士胶片医疗系统(苏州)有限公司为苏州柏尔特的股东并持有24%的股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51

经核查,合并计算交易金额的上述客户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交易金额最多的主要交易主体的工商信息如下:

名称注册资本成立时间控股股东
富士胶片(苏州)4,000万美元2002年3月富士胶片医疗系统制造株式会社
万东医疗70,306.1058万元1997年5月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通用电气(天津)24,900万元2012年6月通用电气医疗科技太平洋私人有限公司
安徽迈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2,000万元2020年4月安徽福晴医疗装备有限公司
深圳安科15,800万元1986年12月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朱黎明
Esaote S.p.A.4,700万欧元2013年6月Wansheng Medical Investments Italy S.P.A.
苏州柏尔特500万元2017年7月无控股股东(各方均不控制)
江苏美时医疗技术有限公司20,231万元2009年5月美时医疗控股有限公司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相对稳定,不存在前五大客户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形,主要客户变动及对同一客户销售金额变动情况具有合理原因。发行人上述客户均正常经营,经营范围与采购内容匹配,发行人与上述客户之间的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不存在于报告期内新设或注销的情形。上述客户中,苏州柏尔特为公司的合营企业,截至目前发行人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苏州柏尔特担任董事、监事,发行人董事长许建益在苏州柏尔特担任总经理;富士胶片集团关联企业富士胶片(苏州)、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系合营企业苏州柏尔特的合营方;GE HealthCare Technologies Inc.的关联方通用电气(杭州)持有公司3.10%股权,除前述情形外,上述客户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由发行人前员工设立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2.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及其变化情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52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采购情况如下:

期间序号供应商名称主要采购内容采购金额 (万元)占当期原材料采购总额比(%)
2025年1-6月1西部超导超导线2,996.3420.22
2宁波韵升磁钢2,111.3014.25
3住友重工冷头、压缩机1,318.738.90
4江苏大明工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骨架813.505.49
5宁波仝川筒体660.574.46
2024年度1西部超导超导线7,729.2325.31
2宁波韵升磁钢4,821.6215.79
3天和磁材磁钢2,201.717.21
4住友重工冷头、压缩机1,599.575.24
5宁波仝川筒体1,540.855.05
2023年度1西部超导超导线6,682.1620.10
2宁波韵升磁钢6,132.2818.45
3岩谷气体3,520.6810.59
4天和磁材磁钢3,101.879.33
5住友重工冷头、压缩机2,483.017.47
2022年度1宁波韵升磁钢7,518.0226.98
2西部超导超导线5,411.5119.42
3岩谷气体3,245.3111.65
4住友重工冷头、压缩机1,256.314.51
5江苏大明工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骨架1,126.974.04

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供应商,合并计算采购额。其中,各期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中,西部超导合并范围包含西部超导及其子公司西安聚能超导线材科技有限公司;住友重工包含住友重工及其子公司住友重机械低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宁波仝川包含宁波仝川及其子公司宁波仝杰机械有限公司。

经核查,合并计算交易金额的上述原材料供应商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交易金额最多的主要交易主体的工商信息如下:

名称注册资本成立时间控股股东
西部超导64,966.4497万元2003年2月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53

名称注册资本成立时间控股股东
宁波韵升109,904.1051万元1994年6月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天和磁材26,428万元2008年5月天津天和盈亚科技有限公司
住友重工3,087,200万日元1934年11月The Master Trust Bank of Japan, Ltd.
宁波仝川100万元2020年7月无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为徐蕾
岩谷气体20,220.3万元2004年4月岩谷(中国)有限公司
江苏大明工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4,175万美元2002年6月通顺实业有限公司

除原材料采购外,发行人报告期内还存在能源及外协加工采购情形,该等采购的整体金额相对较小。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相对稳定,不存在相关供应商发生较大变化、对同一供应商采购金额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主要供应商变动情况符合公司产品和所属行业特点。前述供应商均正常经营,经营范围与销售内容匹配,发行人与其之间的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不存在于报告期内新设或注销的情形。公司报告期内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中,宁波韵升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项超麟为宁波韵升员工并持有宁波韵升股份;宁波仝川系健信超导许建益妹夫之子严立波持有16.5%股权,许建益妹夫之侄严立奎持有7.5625%股权的企业,除前述情形外,相关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由发行人前员工设立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相对稳定,相关客户、供应商均正常经营,其经营范围和与发行人的交易内容匹配,相关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不存在于报告期内新设或注销的情形。除已披露的情形外,前述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由发行人前员工设立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54

二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有效,实质条件具备,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在形式和实质条件上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经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后方可实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55

第二节《问询函》回复更新部分

一、《问询函》问题1 关于产品和技术

1.2 关于核心技术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公司委托外协厂商完成焊接、精车、回收氦气提纯、卷圆、切割等非核心生产环节;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涵盖电磁场设计技术、超低温技术等,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均为来自核心技术产生的收入,但申报材料未说明核心技术收入计算的依据;(2)超导磁体利用超导材料的零电阻特性通过大电流实现高场强、通过超导开关技术实现闭环运行、通过线圈设计和相应工艺实现磁场的高均匀度、通过低电阻超导接头技术实现高稳定度;发行人的主要原材料超导线采购自西部超导,磁钢采购自宁波韵升、天和磁材;(3)公司无形资产中的专利权主要从健信机械收购;公司通过自研和外部合作相结合的方式对局部关键技术进行研究,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委托研发的方式与外部开展部分研发合作,包括与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合作研发超导磁体的低温技术研发和应用,与电工所合作研发无液氦传导冷却磁共振成像关键技术研发,以及与部分公司和自然人开展合作;2022年,公司支持电工所研制成功9.4T全身成像超导磁体;(4)发行人多名核心技术人员曾任职于同行业公司,如张强、刘照泉曾就职于迈瑞医疗,袁金辉曾就职于奥泰医疗,何群就职于善联医疗,李兰凯曾就职于电工所、辰光医疗等。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产品具体生产过程、核心生产工序自产及外采情况,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应用于不同产品、不同生产环节的具体体现,与国内外竞争对手模式是否一致,公司核心技术收入占比的计算依据;(2)发行人采购原材料的具体作用、外购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核心技术对实现产品的性能提升效果及先进性表征,与发行人核心技术和关键指标的关系;(3)发行人主要产品、核心技术、专利的来源情况,对于收购而来的业务相关技术的消化吸收情况;发行人各项委托研发项目的具体内容及形成的成果,合作方的技术背景,委托研发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成果权属是否存在纠纷;委托研发成果是否涉及发行人的关键核心技术、专利和产品研发,双方的分工和取得的研发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56

成果;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主要依靠外来技术专利形成核心技术,是否具有持续自主创新的能力;(4)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动情况,是否具有稳定性,是否对相关人员存在依赖;核心技术人员与曾任职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及保密约定,是否存在公司产品技术来自于曾任职单位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简要概括对上述事项的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简要概括对上述事项(4)的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动情况,是否具有稳定性,是否对相关人员存在依赖;核心技术人员与曾任职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及保密约定,是否存在公司产品技术来自于曾任职单位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1. 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动情况,是否具有稳定性,是否对相关人员存在依赖

(1)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动情况,是否具有稳定性

报告期初,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为郑杰、姚海锋、刘照泉、何群、袁金辉、张强、李兰凯。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具有稳定性。

(2)发行人是否对相关人员存在依赖

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对发行人的业务顺利开展和技术水平的提升作出了突出贡献,但发行人对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依赖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①发行人的研发团队日趋壮大,拥有完善的研发组织架构及管理制度

磁共振成像(MRI)核心部件的研发是一项系统工程,对于研发团队协作配合能力和研发流程科学合理性有较高的要求。发行人始终注重行业经验丰富专家型人才引进、年轻研发人员招聘与开展长期人才培养并行的研发团队建设理念,已建立健全了发行人研发组织结构,并形成了一支结构合理、团结高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57

的研发团队。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团队力量持续壮大,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共拥有研发人员89名,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达14.40%。除核心技术人员外,发行人众多其他研发骨干也参与了发行人核心专利技术的研发工作并起到了重要作用。在组织架构层面,发行人已设立了研发中心,研发中心下设多个部门有机协调,包括核心技术人员在内的全部研发人员均依据发行人的内部管理制度及部门、岗位职责开展研发工作。完善的组织架构是发行人高效统筹规划研发工作和进行成果管理的重要保障,使得发行人的研发工作不依赖于个别核心技术人员。

②发行人拥有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并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

发行人已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通过申请专利、技术秘密及与研发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等方式对关键核心技术进行保护,降低技术泄密风险。经过多年的研发积累,发行人已形成了与其主营业务开展相适应的核心技术及知识产权储备,包括核心技术人员在内的研发人员在研发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成果均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享有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发行人遵循统一管理、注重保护、加强运营的原则制定了专利管理体系,对知识产权的申请、引进、管理与保护、维持与终止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范。此外,发行人在关键原材料采购、产品设计、核心生产工序等方面划分不同部门进行管理、生产,采取了严格的隔离保密措施。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合理的研发人才梯队,其核心技术的运用和提升更依赖于团队的协调合作;发行人已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对技术成果形成了有效保护,发行人享有研发人员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因此,发行人对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依赖。

2. 核心技术人员与曾任职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及保密约定,是否存在公司产品技术来自于曾任职单位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1)核心技术人员与曾任职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及保密约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58

公司部分核心技术人员与曾任职单位之间存在竞业禁止及保密约定,但各方之间并不存在争议和纠纷。

(2)是否存在公司产品技术来自于曾任职单位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健信机械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设立并控制的企业,为发行人的业务前身。为实现业务聚焦,2016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将健信机械的MRI设备核心部件业务整合在发行人经营并转让了与该等业务相关的全部设备、存货及无形资产(包括相关知识产权)。郑杰、姚海锋、刘照泉、何群、张强系健信机械(含其子公司)原MRI设备核心部件业务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随上述业务整合一并进入发行人任职,故其在健信机械主要负责的工作与其在发行人负责的工作紧密相关,存在参与的发行人研发项目、研发技术来自于健信机械的情形,该等研发项目的相关性及研发技术的承继具有合理性。除部分技术来源于健信机械之外,发行人不存在产品技术来自于核心技术人员曾任职单位或应属于曾任职单位职务发明的情形。自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入职发行人至今,其与曾任职单位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也不存在任何诉讼或仲裁情形。

综上所述,部分核心技术人员与曾任职单位之间存在竞业禁止及保密约定,但核心技术人员与曾任职单位之间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除因业务整合发行人的部分产品技术、核心技术人员来源或曾任职于发行人业务前身健信机械的情形外,不存在发行人产品技术来自于核心技术人员其他曾任职单位的情形,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的员工名册,了解发行人的研发团队构成;

(2)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研发记录,了解发行人的研发工作开展模式;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59

(3)取得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了解其研发部门组织架构;

(4)查阅发行人研发管理及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文件,了解其研发相关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5)取得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并查阅其提供的与曾任职单位的社保缴纳记录证明,了解其职业履历;

(6)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其职业履历、是否与曾任职单位存在竞业禁止及保密约定,是否存在发行人产品技术来自于曾任职单位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7)查阅发行人目前有效的专利权证书,了解其发明人情况及申请日期;

(8)通过公开查询检索发行人及其核心技术人员的涉诉情况;

(9)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2.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具有稳定性,发行人对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依赖;部分核心技术人员与曾任职单位之间存在竞业禁止及保密约定,但核心技术人员与曾任职单位之间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除因业务整合发行人的部分产品技术、核心技术人员来源或曾任职于发行人业务前身健信机械的情形外,不存在发行人产品技术来自于核心技术人员其他曾任职单位的情形,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二、《问询函》问题12 关于实控人与控制权

根据申报材料:(1)2013年12月,创新精密出资设立健信有限,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目前,实控人配偶张仙羽持有创新精密100%的股份;2016年4月,创新精密将股权全部转让;(2)目前,许建益、许卉及许电波分别直接持有公司41.51%、4.36%及4.36%的股份,许卉通过凯方投资、启益投资分别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60

控制公司4.84%、4.84%表决权,三人合计控制公司59.92%表决权;三人于2019年10月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如无法得出一致意见则各方同意以许建益意见为准;许建益为发行人董事长,许卉为发行人董事、董事会秘书,许电波未在发行人处任职;(3)赵文超、赵渭敏2015年入股发行人,赵文超将其股份转让给许建芬后,许建芬将其股份转让给赵吉明;许建芬为许建益之妹,赵吉明为许建益之妹夫,赵文超为赵吉明及许建芬之子,赵渭敏为赵吉明之弟;赵吉明、赵渭敏目前分别持有发行人8.72%、1.74%,赵渭敏所持股份的锁定期为12个月;(4)实控人及亲属合计控制公司表决权超过60%,9名董事中实控人亲属占4席、提名7席;许建益提名4席,许卉提名2席,许电波未提名董事;许建益和许卉为互相提名。

请发行人说明:(1)全面梳理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演变情况;许建益、许卉及许电波的股份获取过程和途径,目前的股份权属认定是否准确;(2)结合公司章程、协议的约定情况,分析各方权利义务责任是否清晰明确,对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相关规定说明认定三人构成共同控制的依据是否充分;(3)实控人亲属间频繁转让股份的原因,赵渭敏、赵吉明股份获取过程和途径,目前的股份权属认定是否准确,两人与实控人之间是否存在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情形及其依据;(4)结合实控人亲属股东入股背景、持股比例、参与公司治理情况以及问题(1)(3)相关情况,说明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认定是否完整,目前的锁定期是否符合规则要求;(5)结合控制人及亲属的持股比例,亲属任职或提名/任职董事、高管情况,说明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及运行良好,现有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架构是否可能导致中小投资者权益易受侵害,发行人上市后在股东利益保护、公司治理有效性、健全内外部监督制衡、防止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行为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和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简要概括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61

(一)全面梳理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演变情况;许建益、许卉及许电波的股份获取过程和途径,目前的股份权属认定是否准确

1.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演变情况

2013年12月,发行人前身健信有限设立,创新精密直接持有健信有限

100.00%的股权,创新精密为健信有限的控股股东。许建益的配偶张仙羽虽然通过创新精密间接持有100.00%的股权,但并不参与健信有限的管理事务,也未在健信有限任职。健信有限设立时,许建益担任其执行董事,实际控制健信有限并负责经营管理,因此许建益从实质上实际控制健信有限。

2016年8月,创新精密将其持有的健信有限55.29%的股权转让给许建益。健信有限的控股股东由创新精密变更为许建益,健信有限的实际控制人仍为许建益。

2019年10月,为共同控制公司并保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许建益、许卉和许电波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同月,许建益与许卉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许建益将其持有的健信有限5.00%股权转让给许卉。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股权转让完成后,许建益持有健信有限47.60%股权并担任公司董事长,许卉持有健信有限5.00%股权并担任董事,许电波持有健信有限5.00%股权并担任董事。健信有限的控股股东仍为许建益,实际控制人由许建益变更为许建益、许卉和许电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再发生过变动。

2. 许建益、许卉及许电波的股份获取过程和途径,目前的股份权属认定是否准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许建益直接持有发行人5,220.48万股股份,许卉直接持有发行人548.37万股股份,许电波直接持有发行人548.37万股股份。除上述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外,许建益、许卉还分别持有员工持股平台启益投资17.12%和0.50%的份额;分别持有员工持股平台凯方投资62.67%和0.50%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62

份额。实际控制人许建益的股权系受让创新精密及以自有资金增资取得,许卉的股权系通过受让许建益的股权取得,许电波的股权系受让创新精密及以自有资金增资取得。创新精密实际控制人系许建益的配偶张仙羽,许建益、许卉、许电波及创新精密之间的股权转让系家庭内部直系亲属的股权调整,存在股权转让款未支付及未支付完毕的情况,相关方不存在异议和纠纷。综上所述,许建益、许卉及许电波目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认定准确。

(二)结合公司章程、协议的约定情况,分析各方权利义务责任是否清晰明确,对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相关规定说明认定三人构成共同控制的依据是否充分

1. 结合公司章程、协议的约定情况,分析各方权利义务责任是否清晰明确

经查阅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未设置关于许建益、许卉及许电波共同控制发行人的约定,但《公司章程》约定了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及表决程序,并约定了总经理的职权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等。许建益、许卉及许电波各自基于其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

为共同控制公司并保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2019年10月18日,许建益、许卉、许电波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

结合公司章程、协议的约定情况,许建益、许电波、许卉对于公司的共同控制系基于其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通过参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等方式行使各自权利,同时一致行动协议明确了无法得出一致意见则各方同意以许建益意见为准,各方权利义务责任清晰明确。

2. 对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相关规定说明认定三人构成共同控制的依据是否充分

经对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的规定,将许建益、许电波、许卉认定三人构成共同控制的依据充分,具体分析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63

(1)许建益、许卉、许电波均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许建益直接持有发行人5,220.48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41.51%,许卉直接持有发行人548.37万股股份,通过启益投资间接控制发行人609.30万股股份,通过凯方投资间接控制发行人609.30万股股份,许卉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发行人合计1,766.97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4.05%,许电波直接持有发行人548.37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4.36%。报告期内,许建益、许卉、许电波均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2)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及生产经营管理机构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构成。股东会是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代表股东的利益,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目前发行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监事会是发行人的常设监督机构,目前发行人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1名为职工监事。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高级管理人员。目前发行人有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1名,财务负责人1名,董事会秘书1名。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3)一致行动协议合法有效、各方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并已对发生意见分歧或者纠纷时的解决机制作出安排

为共同控制公司并保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2019年10月,许建益、许卉、许电波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许建益、许卉、许电波在召集股东会/董事会、向股东会/董事会提出提案或临时提案以及在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上必须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64

先协商并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得出一致意见则以许建益意见为准。一致行动协议自各方有效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后的第三十六个月期满之日终止。一致行动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并已对发生意见分歧或者纠纷时的解决机制作出安排。报告期内,公司历次股东会、董事会表决时许建益、许电波、许卉意见均保持一致,不存在分歧,一致行动协议有效履行。

(4)许建益、许卉、许电波在发行人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许建益系许卉、许电波之父,许电波、许卉系兄妹关系,三人为直系亲属,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许建益、许卉持股比例或间接控制的股份表决权比例超过5.00%且许建益为发行人的董事长、许卉为发行人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许电波目前持股比例虽未达到5.00%也未直接在公司任职,但在2019年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时,许电波持股比例为5.00%且为发行人的董事,后因发行人引入新股东导致许电波的持股比例被稀释。2022年,发行人进一步优化董事会结构聘任3名独立董事,许电波因此辞去发行人董事职务。辞去董事后许电波仍基于其股东身份与许建益、许卉一起在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中起到重要作用。因此,许建益、许卉、许电波均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综上所述,对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相关规定,发行人认定许建益、许电波、许卉构成共同控制的依据充分。

(三)实控人亲属间频繁转让股份的原因,赵渭敏、赵吉明股份获取过程和途径,目前的股份权属认定是否准确,两人与实控人之间是否存在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情形及其依据

1. 实控人亲属间频繁转让股份的原因,赵渭敏、赵吉明股份获取过程和途径,目前的股份权属认定是否准确

(1)实控人亲属间频繁转让股份的原因

赵文超和赵渭敏于2015年4月首次入股发行人,其中赵文超系实际控制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65

许建益之妹许建芬之子;赵渭敏系许建芬配偶赵吉明之弟。赵文超与赵渭敏分别以自有资金出资,后续赵渭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未发生转让,赵文超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先转让给其母亲许建芬,后又由许建芬转让给其配偶赵吉明,系家庭内部的股权调整。

2019年12月,考虑到由赵文超母亲许建芬持股更为稳妥,赵文超将持有的全部发行人股份转让给其母亲许建芬。2024年1月,因发行人已有明确的上市计划,考虑到许建芬配偶赵吉明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公司经营管理经验,更熟悉与资本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许建芬将持有的全部发行人股份转让给赵吉明。

(2)赵渭敏、赵吉明股份获取过程和途径,目前的股份权属认定是否准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赵渭敏直接持有发行人219.35万股股份,系其以自有资金通过增资方式取得。赵吉明直接持有发行人1,096.74万股股份,该等股权由赵吉明之子赵文超以自有资金通过增资方式取得,先转让给许建芬再转让给赵吉明,因许建芬与赵文超系母子关系、许建芬与赵吉明系夫妻关系,该等转让系家庭内部直系亲属的股权调整,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相关方不存在异议和纠纷。

综上所述,赵渭敏、赵吉明目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认定准确。

2. 两人与实控人之间是否存在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情形及其依据

(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一致行动关系情形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66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2)赵吉明、赵渭敏与公司实控人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①赵吉明现有股权入股成本与外部投资者宁波韵升一致,且独立行使股东、董事权利,与公司实控人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赵吉明为许建益之妹夫,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列举“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的情形。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法律法规推定的一致行动人,如有相反证据的,则可以认定其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原因如下:

A. 赵吉明现有股权系其子赵文超在2015年4月和2016年10月增资取得,两次增资的综合入股价格对应公司估值为6亿元,与外部投资者宁波韵升一致。

B. 公司已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并已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公司的经营管理均通过上述治理结构进行,赵吉明作为公司直接股东、董事,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董事权利并承担股东、董事义务,出席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时按其意志独立行使表决权、独立投票,并不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影响和支配。

C. 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建益、许卉及许电波合计控制公司59.92%的表决权,能够对公司实施有效控制,其未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委托表决权或者其他安排等方式,谋求赵吉明与其一致行动。

D. 2025年7月,赵吉明出具了《关于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声明函》,确认赵吉明虽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许建益妹妹的配偶,但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67

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类似安排,其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时均按其个人意志独立行使表决权,不会受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影响。

②赵渭敏与公司实控人亲属关系较远,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经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赵渭敏为许建益之妹夫的弟弟,与公司实控人的亲属关系较远,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列举的任一情形,因此,赵渭敏与公司实控人之间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综上所述,赵渭敏、赵吉明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四)结合实控人亲属股东入股背景、持股比例、参与公司治理情况以及问题(1)(3)相关情况,说明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认定是否完整,目前的锁定期是否符合规则要求

1. 结合实控人亲属股东入股背景、持股比例、参与公司治理情况以及问题

(1)(3)相关情况,说明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认定是否完整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的规定,“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赵渭敏、赵文超(因家庭内部直系亲属的股权调整目前由赵吉明持股)的入股背景为财务性投资,因看好发行人的发展前景,其以增资入股的方式对发行人进行投资,赵渭敏、赵文超获得发行人股份的整体估值与外部投资人宁波韵升获得发行人股份的整体估值相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赵渭敏持有发行人219.35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74%,赵吉明持有发行人1,096.74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8.72%。赵渭敏、赵吉明均拥有各自的产业,赵渭敏未在发行人担任任何职务也不参与发行人的日常经营管理,赵吉明因与宁波韵升的持股数量相同,均持有发行人5.00%以上的股权,因此与宁波韵升各获得一个发行人董事席位,除担任董事外,赵吉明未在发行人担任其他职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68

基于发行人的实际情况,赵渭敏、赵吉明并非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许建益的直系亲属,其对发行人的投资属于独立的财务性投资,不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影响,因此不应当认定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另如前所述,赵渭敏、赵吉明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不属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综上所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认定完整。

2. 目前的锁定期是否符合规则要求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的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应当比照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的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赵渭敏、赵吉明不属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许建益的近亲属,鉴于《民法典》仅定义了近亲属的具体范围未明确定义亲属的具体范围,考虑到赵吉明为许建益的妹夫,亲属关系相对较近,因此赵吉明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已比照实控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锁定期为36个月。赵渭敏为许建益妹夫的弟弟,不属于许建益的近亲属且亲属关系相对较远,因此赵渭敏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未比照许建益所持股份进行锁定,锁定期为12个月,锁定期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的规则要求。

(五)结合控制人及亲属的持股比例,亲属任职或提名/任职董事、高管情况,说明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及运行良好,现有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架构是否可能导致中小投资者权益易受侵害,发行人上市后在股东利益保护、公司治理有效性、健全内外部监督制衡、防止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行为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和安排

1. 实际控制人及亲属的持股比例,亲属任职或提名/任职董事、高管情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69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许建益、许卉、许电波合计控制发行人表决权比例为59.92%,赵渭敏控制发行人表决权比例为1.74%,赵吉明控制发行人表决权比例为8.7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赵吉明、赵渭敏合计控制发行人表决权比例为70.38%。发行人上市后实际控制人及赵吉明、赵渭敏的持股比例将会进一步降低,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合计将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三分之一,股权结构将更加多元。发行人董事会目前共有9名董事,分别为许建益、姚海锋、郑杰、许卉、赵吉明、项超麟、贺超、何丕模、寿碧英,其中许建益、许卉和赵吉明系实际控制人及亲属,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亲属提名;姚海锋为发行人的总经理,系职业经理人,郑杰为发行人第二大股东、副总经理,两人虽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提名,但与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项超麟系外部股东宁波韵升员工,由宁波韵升提名;贺超、何丕模、寿碧英为发行人独立董事,其中2名独立董事虽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提名,1名由总经理提名,均与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能够独立履职。

发行人共有4名高级管理人员,除许卉担任发行人董事会秘书之外,其余高级管理人员中不存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亲属。经查阅发行人的员工名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许建益的另一妹夫严乃安在发行人行政人事部担任后勤岗位,并非为发行人的核心岗位。除前述情形之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为免歧义,此处亲属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定义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在发行人任职。

2. 说明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及运行良好,现有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架构是否可能导致中小投资者权益易受侵害,发行人上市后在股东利益保护、公司治理有效性、健全内外部监督制衡、防止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行为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和安排

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聘任了三名独立董事参与决策和监督,并在公司董事会下设了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70

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层之间权责明确、运作规范、相互制衡的机制。

为了实现上述机制的有效性并配合其规范化运作,防止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行为,发行人制定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为公司法人治理的规范化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均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内部制度规范运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发行人的重大经营决策、关联交易决策、投资决策和财务决策均能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此外,发行人已经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各职能部门有效实施,能够全面控制发行人的经营风险、管理风险,提升经营效率。

发行人三名实际控制人作为股东参与公司股东会的决策程序,提名并选举董事影响董事会决策,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和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董事会已经聘任了职业经理人姚海锋担任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具体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公司章程》等制度文件亦未规定三名实际控制人拥有高于其他董事或上市后其他股东的权利,实际控制人通过股东会、董事会规范行使权利,不存在超越该等决策机构对发行人实施控制的情形,多人共同控制的情况不会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不会导致中小投资者权益易受侵害。

为进一步保护发行人上市后的中小股东利益,发行人制订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以及上市后生效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等承诺,上述承诺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所述,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及运行良好,现有股权结构、公司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71

理架构不会导致中小投资者权益易受侵害。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上市后的股东利益保护、公司治理有效性、健全内外部监督制衡、防止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行为等方面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和安排,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六)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工商档案资料、股东名册、相关方签署的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资金支付凭证,了解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演变过程以及发行人的股权变动情况等;

(2)获取了许建益、许卉、许电波、赵渭敏、赵吉明填写的调查问卷及对其进行的访谈,了解其入股背景、过程及股份权属情况等;

(3)查阅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进行走访,分析未及时办理返程投资补登记的影响;

(4)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了解各方权利义务责任的具体约定情况;

(5)查阅了《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关于共同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相关要求、关于股份锁定期的要求,分析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构成共同控制的依据是否充分、锁定期是否符合规则要求;

(6)查阅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一致行动人认定的相关要求,取得赵吉明出具的《关于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声明函》,分析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认定依据是否充分;

(7)查阅了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了解发行人的董事、高管提名情况以及公司治理情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72

(8)查阅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以及上市后生效的相关制度,了解发行人目前治理结构是否健全及运行良好以及上市后是否可能导致中小投资者权益受侵害:

(9)查阅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等承诺,了解发行人上市后在股东利益保护、公司治理有效性、健全内外部监督制衡、防止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行为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和安排。

2.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前身健信有限设立时的控股股东为创新精密,许建益从实质上实际控制健信有限;2016年8月健信有限控股股东变更为许建益,健信有限实际控制人为许建益;2019年12月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后,健信有限控股股东仍为许建益,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许建益、许卉、许电波。许建益、许卉及许电波的股份主要通过受让家庭内部持有的健信有限股权以及增资认购健信有限新增注册资本方式取得,目前的股份权属认定准确;

(2)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之间权利义务责任清晰明确,经对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相关规定,认定三人构成共同控制的依据充分;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间频繁转让股份的原因为家庭内部的股权调整,赵渭敏持有的股份以增资认购发行人新增注册资本方式取得,赵吉明持有的股份系其直系亲属以增资认购发行人新增注册资本的方式取得后转让所得,目前的股份权属认定准确,两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认定完整,目前的锁定期符合规则要求;

(5)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及运行良好,现有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架构不会导致中小投资者权益易受侵害,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上市后的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73

东利益保护、公司治理有效性、健全内外部监督制衡、防止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行为等方面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和安排,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6)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第二条关于共同控制的相关要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准确。

三、《问询函》问题13 关于健信机械

根据申报材料:(1)健信机械为发行人业务前身,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建益、许电波于2003年4月出资设立的企业;健信机械主要从事MRI设备核心部件和机械加工两方面业务,自主研发了磁共振设备永磁体技术,并进行超导磁体研发,在开放式零挥发超导磁体方面取得了研发进展,拥有日立医疗等客户;2014年7月,健信机械以7,967.23万元总价收购了南京丰盛超导技术有限公司超导磁体业务相关的设备、存货和无形资产;(2)2016年,公司向健信机械收购MRI设备核心部件业务相关的设备、存货及无形资产,本次交易价格合计为1.64亿元,系结合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及使用价值确定;实际控制人将MRI设备核心部件业务整合在健信有限经营的原因系为实现业务聚焦、提升运营效率;(3)收购后,健信机械原有负责MRI设备核心部件业务的管理层进入健信有限任职。由于健信机械原有土地厂房难以满足发展需求,健信有限于2013年12月设立并购入土地新建厂房,于2015年建成。

请发行人说明:(1)梳理健信机械设立以来的股权变动、人员、主要客户、技术研发、收入、利润、资产等情况,并说明健信机械主要业务和技术积累的主要过程;收购丰盛超导的具体过程、具体内容及作价情况,健信机械的主要业务、技术是否来自丰盛超导;(2)结合收购的MRI设备核心部件业务相关的设备、存货及无形资产的具体情况,健信机械相关业务的估值情况,说明收购业务的具体过程,以及收购价格是否公允合理,各方协商的具体情况及是否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简要概括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74

回复:

(一)梳理健信机械设立以来的股权变动、人员、主要客户、技术研发、收入、利润、资产等情况,并说明健信机械主要业务和技术积累的主要过程;收购丰盛超导的具体过程、具体内容及作价情况,健信机械的主要业务、技术是否来自丰盛超导

1. 梳理健信机械设立以来的股权变动、人员、主要客户、技术研发、收入、利润、资产等情况,并说明健信机械主要业务和技术积累的主要过程

(1)健信机械设立以来的股权变动情况

健信机械设立以来股权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时间变动类型股权变动情况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2003年4月设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许建益、许电波分别认缴出资30.00万元、20.00万元,双方均以货币出资许建益60.00%
许电波40.00%
22003年4月增资

注册资本增至60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550.00万元由许建益、许电波分别以货币认缴出资330.00万元、220.00万元

许建益60.00%
许电波40.00%
32004年2月增资注册资本增至1,12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520.00万元由许建益、许电波分别以货币认缴出资312.00万元、208.00万元许建益60.00%
许电波40.00%
42019年11月股权转让许建益将其持有的20.00%股权转让给许电波、40.00%股权转让给许卉许电波60.00%
许卉40.00%

健信机械设立于2003年,自设立至2016年,主要经营MRI设备核心部件业务,在此期间健信机械股权结构始终为许建益60%、许电波40%,由许建益主导经营;2017年至今,健信机械主要业务转变为汽车及液压零部件生产,主要由许电波负责经营。

(2)2016年收购前,健信机械人员、主要客户、技术研发、收入、利润、资产等情况

①人员:健信机械执行董事、总经理由许建益担任,设立时主要技术人员为郑杰,后随着健信机械业务发展陆续引入何群、姚海锋、刘照泉、张强等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75

术人才。

②主要客户:健信机械永磁产品主要客户包括鑫高益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日立医疗、百胜医疗、美时医疗、贝斯达医疗、深圳安科等,超导产品主要客户包括贝斯达医疗、深圳安科、朗润医疗等。

③技术研发:

A.永磁体业务方面,健信机械自主研发了磁共振设备永磁体核心技术,一是通过电磁场技术提升,把全身成像永磁体磁场强度提高到0.5T;二是通过永磁体设计和装配调试技术提高了稀土永磁材料的利用率以及安装效率,降低了成本,并通过磁场强度调节技术形成的装置和方法,提高了产品性能一致性;三是在永磁体开放程度上进行创新,形成了开放度程度更高的介入治疗用磁共振成像永磁装置设计技术;

B.超导磁体方面,健信机械从2010年开始进行超导磁体研发,在超导磁体零液氦挥发技术方面形成了突破,并掌握了零挥发低液氦用量和开放式超导磁体等领先技术,研制成功了开放式零挥发超导磁体。凭借在开放式零挥发超导磁体领域的技术突破,公司董事长许建益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参与“高场静磁装备设计理论和关键技术及应用”项目获得2013年度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

基于在开放式超导磁体研发过程中积累的超导磁体技术,尤其是对超导磁体零液氦挥发技术的突破,健信机械对南京丰盛超导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盛超导”,现更名为“南京景泉超导技术有限公司”)遭遇研发瓶颈的

1.5T零挥发超导磁体产品进行改进与继续研发,成功研发出性能稳定的1.5T零挥发超导磁体。

④收入、利润、资产:设立初期,健信机械经营规模较小,随着不断开拓新客户与研发新产品,经营规模逐步增长,2015年,健信机械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23,241.85万元和2,154.26万元;2015年末,健信机械总资产和净资产分别为23,727.88万元和7,244.50万元。

(3)健信机械主要业务和技术积累的主要过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76

永磁体业务方面,健信机械通过自主研发掌握了磁共振设备永磁体核心技术,逐步积累客户资源,形成了丰富的永磁体产品系列,成为全球第一大永磁体供应商。超导磁体业务方面,2010年起,健信机械开始进行超导磁体研发,研制成功了开放式零挥发超导磁体。2014年起,基于在开放式超导磁体研发过程中积累的超导磁体技术,成功研发出性能稳定的1.5T零挥发超导磁体。2015年,健信机械超导磁体业务主要客户为贝斯达医疗、深圳安科和朗润医疗等,其中贝斯达医疗、深圳安科同时为公司永磁体业务客户。

除永磁体及超导磁体业务外,健信机械还经营部分机械加工业务,相关业务规模及占比相对较小。

2. 收购丰盛超导的具体过程、具体内容及作价情况,健信机械的主要业务、技术是否来自丰盛超导

(1)收购丰盛超导的具体过程、具体内容及作价情况

2014年7月,健信机械以合计7,967.23万元向丰盛超导收购螺线管超导磁体研发和生产相关的设备、存货等实物资产及专利、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

①收购背景及具体收购过程

丰盛超导成立于2008年7月30日,主要从事超导核磁共振系统的核心部件的研发和生产。本次收购前,丰盛超导已实现1.5T小挥发超导磁体的小批量出货,并正在进行1.5T零挥发超导磁体的研发。

丰盛超导已小批量出货的1.5T小挥发超导磁体因性能不稳定、持续存在液氦挥发导致使用成本较高,与国际巨头已成熟应用的零挥发超导磁体间存在技术代差,导致市场竞争力较差。丰盛超导在1.5T零挥发超导磁体的研发过程中尚未完全突破核心的超低温技术,造成产品稳定性较差、容易发生失超等问题,继续研发需要大量投入且进度与结果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当时丰盛超导的股东南京丰盛集团经营包括房地产业务在内的多种业务,综合考虑经营风险及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77

益后拟出售相关资产。本次收购前,健信机械已研制成功技术难度更高的开放式零挥发超导磁体,并拥有专业、成熟的核心技术团队,在超导磁体零液氦挥发技术方面形成了突破,公司董事长许建益作为主要完成人的“高场静磁装备设计理论和关键技术及应用”项目获得2013年度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与开放式零挥发超导磁体相比,1.5T螺线管超导磁体具有更大的市场空间,丰盛超导在相关领域已积累了一定的市场资源及产品技术。健信机械在得知丰盛超导的出售意向后经综合评估认为,可通过丰盛超导积累的市场资源快速切入1.5T螺线管超导磁体市场,同时凭借此前积累的超导磁体技术,可在较短时间内将1.5T零挥发超导磁体研制成功,因此决策进行收购丰盛超导螺线管超导磁体业务相关的设备、存货等实物资产及专利、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

经各方协商,健信机械、丰盛超导、南京丰盛集团于2014年6月签署《资产转让协议》,约定资产转让的资产交割日为2014年7月31日。

②收购的具体内容、收购对价

2014年6月23日,健信机械、丰盛超导、南京丰盛集团签署《资产转让协议》,约定资产收购对价为8,800万元,上述对价的定价基准日为2014年3月31日,最终根据交接、验收资产情况进行调整,双方交割完毕并最终确认的转让金额为8,815.67万元。

健信机械从丰盛超导购买的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设备、存货及无形资产,其中固定资产及存货主要根据账面价值协商确定转让价格,专利、非专利技术由双方根据研发难度、未来使用价值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2)健信机械的主要业务、技术是否来自丰盛超导

健信机械收入占比较高的永磁体业务不涉及从丰盛超导收购;超导磁体业务在从丰盛超导收购资产前已完成核心技术,尤其是超导磁体零液氦挥发技术突破,并研发成功开放式零挥发超导磁体,积累了贝斯达医疗等客户,健信机械从丰盛超导收购了螺线管超导磁体相关资产后,利用原有技术积累成功开发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78

出性能稳定的1.5T零挥发超导磁体并进行销售,不存在主要业务、技术来自丰盛超导的情况。

(二)结合收购的MRI设备核心部件业务相关的设备、存货及无形资产的具体情况,健信机械相关业务的估值情况,说明收购业务的具体过程,以及收购价格是否公允合理,各方协商的具体情况及是否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1. 收购业务的具体过程

因健信机械原有土地厂房难以满足发展需求,健信有限于2013年12月设立并购入土地新建厂房,厂房于2015年建成。2016年,健信机械MRI设备核心部件业务相关的资产、人员、业务等逐步转移至发行人。

2. 收购业务的具体内容及定价情况

发行人自健信机械收购MRI设备核心部件业务相关的设备、存货及无形资产的交易金额为1.64亿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类别内容交易价格 (不含税)
1设备龙门式定梁镗铣中心、车床、磁场强度检测仪、电磁屏蔽室等4,021.79
2存货磁体、超导线、磁钢、制冷材料、骨架等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6,450.09
3无形资产专利、非专利技术和计算机软件5,879.45
合计16,351.33

3. 收购价格是否公允合理

发行人从健信机械收购资产的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主要依据如下:

(1)健信机械为相关资产进行了较大金额的前期投入

在本次收购前,健信机械在超导产品及永磁产品领域进行了长期投入,形成了大量的机器设备、存货及无形资产。此外,健信机械于2014年以7,967.23万元(不含税)收购了丰盛超导螺线管超导磁体相关资产。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79

(2)发行人已聘请坤元评估对收购的资产进行追溯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本次交易资产的评估值为1.67亿元。

综上所述,收购价格公允合理。

4. 各方协商的具体情况及是否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本次收购为许建益家族控制的企业间业务的调整,交易价格由健信超导与健信机械协商确定,收购时发行人各股东已知悉相关情况但未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发行人、健信机械、发行人时任各股东已共同签署《确认函》,确认各方对本次收购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健信机械工商资料,取得健信机械历年财务报表、客户清单,访谈实际控制人,了解健信机械设立以来的人员、客户、技术研发等情况,了解健信机械业务和技术积累过程;取得健信机械收购丰盛超导的相关协议及决议等文件,访谈实际控制人、了解收购丰盛超导的具体背景;

(2)查阅发行人收购健信机械的资产清单,取得坤元评估出具的追溯评估报告;访谈实际控制人,了解收购时各方协商的情况及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情况;取得健信机械、发行人、发行人时任股东签署的关于收购事项的《确认函》。

2.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健信机械主要业务和技术主要依靠自身积累,不存在主要业务、技术来自丰盛超导的情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80

(2)发行人收购健信机械具有合理业务背景,收购价格公允合理;收购时虽未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但发行人、健信机械、发行人时任各股东已共同签署《确认函》,各方对本次收购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

四、《问询函》问题14 关于股权变动和股份支付

根据申报材料:(1)2015年1月,健信有限的注册资本由1,000万美元增加至1,475.16万美元,新增注册资本由郑杰、赵文超、金秀刚等人投资认缴,除赵文超、赵渭敏外,其余股东资金为许建益提供借款,相关借款未签署借款协议且许建益已豁免前述债务;(2)2016年4月创新精密将所持发行人股份转让给许建益、许电波、许卉、YAO MING SHENG、何群;何群、YAOMING SHENG 的股权转让款由许建益无条件代其支付,且2016年12月,许建益豁免与上述人员的债务;2023年7月,创新精密与许建益、许电波、许卉自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内支付完毕股权转让款同时免除违约责任;目前许建益已根据创新精密的指示向创新精密的境内投资企业凯方工业支付人民币50万元的应付股权转让款用于创新精密对凯方工业的实缴出资;(3)2016年10月发行人第二次增资时,各股东之间入股价格差异较大,许建益、赵文超、赵渭敏的入股价格在21.84美元/股至36.79美元/股之间,发行人供应商宁波韵升的价格为5.23美元/股;赵文超、赵渭敏、宁波韵升、许建益、许电波、许卉为自有资金,其余股东为许建益提供借款,许建益豁免相关人员的债务;

(4)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股份支付费用为281.53万元、184.3万元、137.73万元,未说明具体计算过程。

请发行人说明:(1)系统梳理发行人直接、间接股东中未在发行人处任职的自然人履历情况;发行人直接、间接股东的资金来源和出资的具体过程,结合借款金额、借款路径具体说明相关安排的合理性;(2)题干(1)-(3)中所涉及的在增资、转让过程中由许建益代为支付或提供借款的人员的具体情况及原因,相关人员对发行人的实际贡献和获得股份价值的匹配性、前期未签订借款协议的原因及合理性、股份权属认定依据,是否涉及股份代持或利益输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81

送;(3)创新精密将所持发行人股份转让给实控人及2名发行人现员工的背景及具体过程,是否涉及对最终持有发行人权益的实质性调整及合理性;前期许建益未向创新精密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原因及合理性,后续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前期协议约定是否一致;(4)2016年10月发行人第二次增资时各股东入股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股东间协商的具体过程;历次股权转让定价评估的具体方法、关键参数等,并结合题干中涉及的股权转让、增资价格情况,说明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入股价格异常的情况,是否涉及股份代持或利益输送;(5)发行人股份支付费用分摊的依据、公允价值的确定及计算过程,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简要概括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系统梳理发行人直接、间接股东中未在发行人处任职的自然人履历情况;发行人直接、间接股东的资金来源和出资的具体过程,结合借款金额、借款路径具体说明相关安排的合理性;

1. 发行人直接、间接股东中未在发行人处任职的自然人履历情况

发行人现有股东17名,其中自然人股东13名,员工持股平台股东2名,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股东2名。启益投资、凯方投资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其所有合伙人均在发行人处任职;宁波韵升为A股上市公司,无需进一步穿透核查;通用电气(杭州)向上穿透均为法人主体,唯一最终持有人为GE医疗(纳斯达克上市公司),无需进一步穿透核查。

发行人直接、间接自然人股东中许电波、赵渭敏未在发行人处任职。许电波为控股股东许建益之子,曾担任发行人董事,于2022年因发行人优化董事会结构新增独立董事而辞任。赵渭敏为控股股东许建益之妹夫赵吉明的弟弟,因看好发行人的发展前景,以增资的形式入股发行人,其获得发行人股权的累计投资成本与宁波韵升相同。赵渭敏对发行人进行财务性投资,因而未在发行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82

任职。

2. 发行人直接、间接股东的资金来源和出资的具体过程

(1)发行人直接股东的资金来源和出资的具体过程

公司于2013年设立时由创新精密持有100.00%股权并以其自有资金实缴出资,创新精密系实际控制人许建益配偶张仙羽控制的企业,公司现有直接股东主要通过受让创新精密股权及增资形式取得股权,除自有资金出资外,部分人员的资金来源为实际控制人借款。

(2)发行人间接股东的资金来源和出资的具体过程

发行人间接自然人股东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启益投资、凯方投资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启益投资、凯方投资合伙人的资金来源,出资过程具体如下:

①启益投资合伙人的资金来源、出资过程

启益投资现有合伙人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其中叶洪军的资金来源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许建益于2020年12月提供的借款,已于当月偿还完毕,系短期资金周转。除前述情形之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向启益投资现有合伙人提供借款的情形。

启益投资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许建益和许卉共同设立,除许建益和许卉之外的现有合伙人通过0元受让许建益持有的启益投资未实缴份额入伙,并在入伙后实缴对应份额的出资。启益投资以增资方式入股发行人并实缴对发行人的出资。

②凯方投资合伙人的资金来源、出资过程

凯方投资现有合伙人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向凯方投资现有合伙人提供借款的情形。

凯方投资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许建益和许卉共同设立,凯方投资现有合伙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83

人赵勇见、田健因入股时间较晚,通过受让许建益持有的凯方投资已实缴份额入伙并向许建益支付转让对价。除许建益、许卉、赵勇见、田健之外的现有合伙人通过0元受让许建益持有的凯方投资未实缴份额入伙,并在入伙后实缴对应份额的出资。凯方投资以增资方式入股发行人并实缴对发行人的出资。

3. 结合借款金额、借款路径具体说明相关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在2015年4月的第一次增资及2016年10月的第二次增资中存在实际控制人许建益向入股人员借款的情况,借款金额与增资金额相匹配。借款时,郑杰、姚海锋、何群、张辉、曾祥俊、叶红霞为发行人的核心员工,YAOMING SHENG系对发行人技术发展有重要作用的人员,金秀刚为许建益的多年合作伙伴且对发行人业务的发展有历史贡献,许建益有意让上述人员通过持股方式参与企业未来发展。因增资入股的金额较大、前述人员资金紧张,许建益向前述人员提供借款,除金秀刚外(因汇率计算偏差,金秀刚以自有资金人民币9.56万元补足出资),借款金额为前述人员需要向发行人支付的出资金额。

在借款资金的具体流转中,许建益通过其女儿许卉、母亲陆凤英以及其控制的健信机械向发行人财务人员叶红霞或相关股东转入资金,借款路径清晰,相关安排具有合理性。

(二)题干(1)-(3)中所涉及的在增资、转让过程中由许建益代为支付或提供借款的人员的具体情况及原因,相关人员对发行人的实际贡献和获得股份价值的匹配性、前期未签订借款协议的原因及合理性、股份权属认定依据,是否涉及股份代持或利益输送

1. 题干(1)-(3)中所涉及的在增资、转让过程中由许建益代为支付或提供借款的人员的具体情况及原因,相关人员对发行人的实际贡献和获得股份价值的匹配性

金秀刚、郑杰、姚海锋、张辉、曾祥俊、叶红霞、YAO MING SHENG、何群的转让款和增资款是由许建益代为支付或提供借款。金秀刚为许建益的多年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84

合作伙伴,曾为许建益提供了许多行业咨询等支持,目前担任发行人的监事;郑杰、张辉、曾祥俊、叶红霞、何群入股时已与许建益共事多年,均为健信机械的员工,后随着健信机械的业务收购而入职发行人;姚海锋入股时为发行人引入的职业经理人,目前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总经理;YAO MING SHENG为引入的对发行人技术发展有重要作用的人员。前述人员对发行人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吸引与留住人才,与发行人长期发展绑定,许建益愿意向前述人员提供投资发行人的机会,前述人员也看好发行人的未来发展愿意对发行人进行投资。因资金较为紧张,许建益向前述人员代为支付股权转让款或提供借款用于出资,相关人员对发行人的实际贡献与获得股份的价值匹配。

2. 前期未签订借款协议的原因及合理性、股份权属认定依据,是否涉及股份代持或利益输送在入股发行人前,上述人员多数与许建益共事多年并在健信机械任职。考虑到上述人员对健信机械的历史贡献和对发行人未来发展超导磁体业务将发挥重要作用,且许建益与上述人员有较强的信任关系,许建益因此在上述人员入股时未要求签署书面协议,仅与上述人员口头约定,借款为无息借款。2016年12月,许建益与前述人员签署了《债务豁免协议》,明确了许建益向前述人员提供的借款金额和代付股权转让款的金额,并约定自《债务豁免协议》签署后,许建益无条件豁免前述人员的相关债务,前述人员无需向许建益偿还任何款项。许建益与金秀刚、郑杰、姚海锋、张辉、曾祥俊、叶红霞、YAO MINGSHENG、何群就许建益代为支付股权转让款、提供借款以及债务豁免不存在异议和纠纷,上述人员目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认定准确,不存在股份代持或利益输送。

(三)创新精密将所持发行人股份转让给实控人及2名发行人现员工的背景及具体过程,是否涉及对最终持有发行人权益的实质性调整及合理性;前期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85

许建益未向创新精密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原因及合理性,后续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前期协议约定是否一致

1.创新精密将所持发行人股份转让给实控人及2名发行人现员工的背景及具体过程,是否涉及对最终持有发行人权益的实质性调整及合理性2016年4月,创新精密分别与许建益、许电波、许卉、YAO MINGSHENG、何群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创新精密将其持有的健信有限55.289%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815.60万美元)以815.60万美元的价格转让许建益,将其持有的健信有限5.0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73.76万美元)以73.76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许电波,将其持有的健信有限5.0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73.76万美元)以73.76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许卉,将其持有的健信有限1.5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22.128万美元)以22.128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YAO MINGSHENG,将其持有的健信有限1.0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14.752万美元)以

14.752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何群。2016年8月,健信有限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前,许建益的配偶张仙羽虽通过创新精密持有健信有限股权,但其并不参与健信有限的日常经营,健信有限自设立起由许建益实际控制并负责经营管理。本次股权转让前后健信有限实际控制人均为许建益,创新精密将所持健信有限股权转让给许建益、许电波、许卉属于家庭内部的股权调整,具有合理性。

创新精密将所持健信有限股权转让给YAO MING SHENG、何群的背景为吸引与留住对发行人技术发展有重要作用的人员、与发行人长期发展绑定。因此,创新精密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给予YAO MING SHENG、何群健信有限股权,具有合理性。

2. 前期许建益未向创新精密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原因及合理性,后续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前期协议约定是否一致

考虑到创新精密是注册于中国香港的公司,由许建益配偶张仙羽实际控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86

同时创新精密暂时没有资金需求,因此前期许建益未向创新精密支付股权转让款,具有合理性。2016年4月,创新精密与许建益、许电波、许卉、YAO MING SHENG、何群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

2016年12月,许建益与YAO MING SHENG、何群签署了《债务豁免协议》,约定自《债务豁免协议》签署后,许建益无条件代替YAO MINGSHENG、何群向创新精密支付股权转让款。2023年7月,创新精密与许建益、许电波、许卉、YAO MING SHENG、何群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各方就本次股权转让款支付时间达成一致意见,许建益、许电波、许卉自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内支付完毕股权转让款;且创新精密已免除股权受让方未按《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违约责任;各方确认就《股权转让协议书》履行各方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创新精密不会因股权转让款未支付、该次股权转让效力等事宜向受让方主张任何权利、追究违约责任。2025年2月,创新精密与许建益、许电波、许卉、YAO MING SHENG、何群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各方约定当创新精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投资需求时,由许建益、许电波、许卉按照创新精密的指示,将股权转让款一次性或分批次汇至创新精密指定的银行账户,对支付时限未进行具体约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因创新精密资金需求,许建益已向创新精密的境内投资企业凯方工业技术(苏州)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0万元的应付股权转让款,用于创新精密对凯方工业技术(苏州)有限公司的实缴出资。因创新精密目前未有其他投资需求,许建益、许电波、许卉剩余的股权转让款暂未支付,后续将根据创新精密的指示进行付款。目前支付金额、支付方式与《股权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的约定一致。

(四)2016年10月发行人第二次增资时各股东入股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87

及合理性,股东间协商的具体过程;历次股权转让定价评估的具体方法、关键参数等,并结合题干中涉及的股权转让、增资价格情况,说明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入股价格异常的情况,是否涉及股份代持或利益输送

1. 2016年10月发行人第二次增资时各股东入股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股东间协商的具体过程

本次增资各股东之间的增资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主要系以外部投资人宁波韵升经协商的投资估值及出资价格为基础并结合公司当时的资金需求而协商确定,入股价格差异原因包括:

(1)宁波韵升经协商按估值6亿元入股,对应的每股出资价格为5.23美元/注册资本

(2)赵文超、赵渭敏按宁波韵升整体入股估值补足及追加投资,出资价格较高

(3)内部股东主要参考宁波韵升的入股价格并给予一定折扣入股,许建益、郑杰根据公司资金缺口确定增资金额从而使得入股价格较高

对于宁波韵升、赵文超、赵渭敏等外部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建益与其进行多次协商,并经各方协商一致确认以健信有限投后估值人民币6亿元为本次增资的定价依据。在与外部股东洽谈达成初步一致意见后,综合考虑本轮增资的投后估值、本轮增资的资金需求及各内部股东对公司发展的贡献,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建益分别与各内部股东进行沟通,从而最终确定各股东的入股价格。

针对本次增资股东之间不同价格事宜,相关方已于2025年4月签署《确认书》予以确认,各方对此不存在争议和潜在纠纷。天健会计师已出具《实收资本复核报告》,确认截至2016年12月2日,发行人第二次增资实收资本从1,475.16万美元增加到1,750.00万美元,新增实收资本已全部到位。

综上所述,本次增资中各股东价格存在一定差异具有合理性,不存在异常情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88

2. 历次股权转让定价评估的具体方法、关键参数等,并结合题干中涉及的股权转让、增资价格情况,说明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入股价格异常的情况,是否涉及股份代持或利益输送

(1)历次股权转让定价

鉴于历次股权转让均为家庭内部财产调整或以股权激励为目的,因此转让价格的定价都按1美元/注册资本或1元人民币/股,与公司的整体估值和净资产值无关,不涉及评估或参考关键参数等,不存在入股价格异常的情况。其中与股权激励相关的股权转让已进行股份支付会计处理。

(2)2015年4月及2016年10月增资的定价情况

发行人2015年4月第一次增资时,由于当时公司刚成立不久暂未实现盈利,因此各股东均按1美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进行出资,平价增资具有合理性。

发行人2016年10月第二次增资时,股东入股交易价格存在差异,价格差异具有合理性,不属于入股价格异常的情况。且相关股东已于2025年4月签署《确认书》,对2016年10月第二次增资的价格进行了确认,各方对此不存在争议和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发行人股东入股价格不存在异常情况,不涉及股份代持或利益输送。

(五)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股东名册、发行人现有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工商登记资料;获取发行人现有股东填写的调查问卷、对外投资任职报告,了解自然人股东的履历情况;

(2)查阅发行人股东入股时签署的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出资款或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凭证;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设立至今的历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89

次验资报告及《验资复核报告》;

(3)访谈发行人现有股东,了解其资金来源和出资的过程;查阅各方股东就2016年第二次增资相关事项签署的《确认书》,了解该次增资时各股东入股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4)查阅许建益与郑杰、金秀刚、姚海锋、张辉、曾祥俊、叶红霞、YAOMING SHENG、何群分别签署的《债务豁免协议》以及提供借款的资金流水凭证,了解借款金额和借款路径;

(5)查阅启益投资、凯方投资合伙人入伙时签署的份额转让协议、入伙协议及其提供的出资流水或支付凭证;查阅启益投资、凯方投资合伙人填写的调查问卷并对其进行访谈,了解其资金来源和出资的过程,并分析服务期的确定依据是否具有合理性;

(6)取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文件。

2.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直接、间接自然人股东中许电波、赵渭敏未在发行人处任职。许电波为实际控制人许建益之子,曾担任发行人董事,因发行人优化董事会结构而辞任;赵渭敏为许建益之妹夫的弟弟,对发行人进行财务性投资,因而未在发行人任职,具有合理性。

发行人现有直接股东主要通过受让创新精密股权以及增资的形式取得股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许建益提供借款或代付股权转让款。发行人现有间接股东主要通过受让许建益持有的员工持股平台未实缴份额入伙,并在入伙后实缴对应份额的出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郑杰、姚海锋等人因增资入股的金额较大、资金紧张向实际控制人许建益借款,借款路径清晰,相关安排具有合理性。

(2)郑杰、姚海锋等人对发行人业务有重要作用,为了吸引与留住前述人员,与发行人长期发展绑定,许建益愿意向前述人员提供投资发行人的机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90

前述人员也看好发行人的未来发展愿意对发行人进行投资。因资金较为紧张,许建益向前述人员代为支付股权转让款或提供借款用于出资,前述人员对发行人的实际贡献和获得的股份价值具有匹配性。入股发行人前,前述人员多数与许建益共事多年并在健信机械任职。考虑到前述人员对健信机械的历史贡献和对发行人未来发展超导磁体业务将发挥重要作用,且许建益与上述人员有较强的信任关系,许建益因此在前述人员入股时未要求签署书面协议,具有合理性。郑杰、姚海锋等人目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认定准确,不存在股份代持或利益输送。

(3)为吸引与留住对发行人技术发展有重要作用的人员、与发行人长期发展绑定,创新精密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给予YAO MING SHENG、何群发行人股权。发行人在设立时由许建益实际控制并负责经营管理,张仙羽并不参与发行人的事务,许建益从实质上实际控制发行人。本次股权转让仅从股权结构来看涉及对最终持有发行人权益的实质性调整,但属于家庭内部的股权调整,具有合理性。

许建益前期未向创新精密支付股权转让款系考虑到创新精密是注册于中国香港的境外公司,且由许建益配偶张仙羽实际控制,同时创新精密暂时没有资金需求,许建益因此未向创新精密支付股权转让款,具有合理性。后续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各方已通过补充协议明确,执行情况与约定一致。

(4)2016年10月发行人第二次增资时各股东入股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主要系以外部投资人宁波韵升经协商的投资估值及出资价格为基础并结合公司当时的资金需求而协商确定。各股东之间已就入股价格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

发行人的历次股权转让均为家庭内部财产调整或以股权激励为目的,因此转让价格的定价都按1美元/注册资本或1元人民币/股,与公司的整体估值和净资产值无关,不涉及评估或参考关键参数。发行人股东入股价格虽然存在差异但具有合理性,不存在入股价格异常的情况,亦不涉及股份代持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91

(5)本所律师已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关于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核查要求对股东事项进行核查,发行人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东入股价格明显异常的情况,发行人于2016年10月第二次增资时各股东之间虽然入股价格存在差异但具有合理性。发行人股东不存在股份代持,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五、《问询函》问题16 关于其他

16.2 关于对赌协议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实际控制人与股东间存在特殊权益安排,根据通用电气(杭州)增资入股时签署的《增资协议》约定,若许建益、许卉、许电波向公司现有全体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或公司未能成为或不再是通用电气(杭州)和/或其关联方的合格供应商,或公司未能在2025年1月31日前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则通用电气(杭州)有权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建益、许卉、许电波进行回购;根据通用电气(杭州)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确认,通用电气(杭州)未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履行前述回购条款;(2)根据《增资协议》约定,上述回购条款自公司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之日起自动终止,且自始无效。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未能获得批准,上述回购条款将重新恢复效力。

请发行人说明:(1)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并结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相关规定,分析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应清理未清理的范畴;(2)增资协议中回购条款触发条件和实际协议终止情况不一致的原因,发行人未按期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但通用电气(杭州)未要求履行回购义务的原因,通用电气(杭州)不要求及未来是否会要求履行回购或追究违约责任的具体依据;回购、限制股权转让等特殊权利对公司及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发行人相关股东、董事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其他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92

未披露的特殊权利或替代性利益安排。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简要概括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并结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相关规定,分析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应清理未清理的范畴

1.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

根据通用电气(杭州)增资入股时签署的《增资协议》中关于对赌的相关约定,若许建益、许卉、许电波向公司现有全体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或公司未能成为或不再是通用电气(杭州)和/或其关联方的合格供应商,或公司未能在2025年1月31日前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则通用电气(杭州)有权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建益、许卉、许电波进行回购。

根据《增资协议》约定,上述回购条款自公司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之日起自动终止,且自始无效。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未能获得批准(包括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审核、注册或者发行程序的终止),上述回购条款将重新恢复效力。

2.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

(1)发行人不是对赌条款的义务履行主体

根据《增资协议》约定,对赌回购义务的履行主体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建益、许卉、许电波,发行人不是对赌条款的义务履行主体、亦不承担任何相关的担保或保证义务。

因此,对赌条款对发行人本身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仅可能导致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2)通用电气(杭州)未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履行回购条款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93

在通用电气(杭州)投资发行人后,主要股东许建益、许卉、许电波未向发行人现有全体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因此第一项回购触发事件未发生。在通用电气(杭州)投资发行人后,发行人始终为通用电气(杭州)和/或其关联方的合格供应商,因此第二项回购触发事件未发生。

因发行人未能在2025年1月31日前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因此第三项回购触发事件已发生。根据对通用电气(杭州)的访谈以及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访谈、书面确认文件,通用电气(杭州)实际未向许建益、其一致行动人和/或其继受方发送书面通知,未要求履行回购条款。通用电气(杭州)于2025年7月出具书面确认,自2025年1月31日至发行人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之日,未要求许建益、许卉、许电波回购其所持发行人股份。

因此,通用电气(杭州)未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履行回购条款。

(3)对赌回购条款在公司申报后已自动终止

发行人于2025年5月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根据《增资协议》的约定,前述对赌条款已经自动终止且自始不发生效力,通用电气(杭州)已无权要求许建益、许卉、许电波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除非根据《增资协议》约定对赌条款重新恢复效力,否则其不会也无权要求许建益、许卉、许电波回购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或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因此,发行人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之前,通用电气(杭州)未行使其在对赌条款下要求相关方回购其股份的权利,该等权利在发行人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之日起自动终止,自始不发生效力,不会影响发行人在审期间的股权清晰稳定,不会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造成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结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相关规定,分析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应清理未清理的范畴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94

对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的相关规定,《增资协议》中关于对赌的相关约定不属于应清理未清理的范畴,具体分析如下:

(1)虽然发行人作为《增资协议》的签署方,但对赌相关约定所涉及权利义务主体并不包括发行人,发行人不属于对赌条款的当事人;

(2)发行人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之前,通用电气(杭州)未行使其在对赌条款下要求相关方回购其股份的权利,该等权利在发行人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之日起自动终止,自始不发生效力,通用电气(杭州)已无权要求许建益、许卉、许电波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

(3)对赌条款未与市值挂钩,《增资协议》中对赌条款相关内容不涉及与市值挂钩;

(4)对赌条款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增资协议》中仅约定了实际控制人回购条款,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增资协议》有关的对赌条款不属于应在申报前清理的条款,不属于应清理未清理的范畴。

(二)增资协议中回购条款触发条件和实际协议终止情况不一致的原因,发行人未按期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但通用电气(杭州)未要求履行回购义务的原因,通用电气(杭州)不要求及未来是否会要求履行回购或追究违约责任的具体依据;回购、限制股权转让等特殊权利对公司及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发行人相关股东、董事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特殊权利或替代性利益安排

1. 增资协议中回购条款触发条件和实际协议终止情况不一致的原因,发行人未按期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但通用电气(杭州)未要求履行回购义务的原因,通用电气(杭州)不要求及未来是否会要求履行回购或追究违约责任的具体依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95

根据《增资协议》的约定,回购触发事件后通用电气(杭州)可书面要求行使回购权,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行使回购权。2025年1月31日回购触发后,一方面公司业务发展势头良好、GE医疗战略合作稳定,另一方面公司上市计划顺利推进,预计将在2025年上半年申报。因此,通用电气(杭州)未书面要求行使回购权,许建益、许卉、许电波不负有回购义务,通用电气(杭州)已出具书面确认函:

“自2025年1月31日至健信超导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之日,考虑到本公司与健信超导的长期业务战略合作关系,其仍在积极开展上市筹备工作,同时持续看好健信超导未来的发展,因此本公司仍有长期持有健信超导股份的意愿,故未要求许建益、许卉、许电波回购本公司所持健信超导股份。健信超导、许建益、许卉、许电波或其他相关主体在《增资协议》项下不存在违约情形,本公司与上述主体亦不存在或曾经存在其他特殊安排或替代性利益安排。

目前健信超导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根据《增资协议》的约定,前述对赌条款已经自动终止且自始不发生效力,本公司已无权要求许建益、许卉、许电波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健信超导的股份。除非根据《增资协议》约定对赌条款重新恢复效力,否则本公司不会也无权要求许建益、许卉、许电波回购本公司所持健信超导股份或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因此,发行人虽未按约定时间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但通用电气(杭州)未要求相关方履行回购义务,系通用电气(杭州)基于综合考量自主决定不行使回购权的结果,具有合理性。通用电气(杭州)已出具书面确认函,确认发行人、许建益、许卉、许电波或其他相关主体在《增资协议》项下不存在违约情形,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后前述对赌条款已经自动终止且自始不发生效力,除非根据《增资协议》约定对赌条款重新恢复效力,否则其不会也无权要求许建益、许卉、许电波回购其所持健信超导股份或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 回购、限制股权转让等特殊权利对公司及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发行人相关股东、董事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特殊权利或替代性利益安排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96

(1)回购、限制股权转让等特殊权利对公司及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在发行人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通用电气(杭州)相关对赌条款约定的回购与限制股权转让对公司及控制权稳定性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①回购条款方面,通用电气(杭州)增资入股总金额为4,651.65万元,可能发生的回购义务金额较小,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建益、许卉、许电波具有充足的资金实力履行相关义务。即使出现通用电气(杭州)要求回购的情况,对公司可能的影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回购进一步提高持股比例,对公司及控制权稳定性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②限制股权转让条款方面,公司实际控制人看好公司长期稳定发展,亦不存在其他大额资金需求,具有长期持股意愿,限制股权转让条款对公司及控制权稳定性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在发行人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之日,《增资协议》约定的对赌条款的终止条件已经成就,通用电气(杭州)在对赌条款下要求相关方回购其股份的权利自动终止,自始不发生效力,不会影响发行人在审期间的股权清晰稳定,不会影响发行人及控制权稳定性,不会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造成任何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发行人相关股东、董事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特殊权利或替代性利益安排

除与通用电气(杭州)的对赌约定外,发行人相关股东、董事不存在或曾经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特殊权利或替代性利益安排。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发行人股东填写的调查问卷并对发行人股东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股权上是否存在特殊权利或替代性利益安排,如有进一步了解其执行、清理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97

情况;

(2)查阅通用电气(杭州)增资入股时签署的《增资协议》;

(3)就通用电气(杭州)的对赌事项,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通用电气(杭州)出具的书面文件并对其进行了访谈,确认该等条款的执行情况、未行使回购权的原因及是否存在违约情形等事项;

(4)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2.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与通用电气(杭州)增资入股时签署的《增资协议》中存在相关对赌条款,若许建益、许卉、许电波向公司现有全体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或公司未能成为或不再是通用电气(杭州)和/或其关联方的合格供应商,或公司未能在2025年1月31日前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则通用电气(杭州)有权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建益、许卉、许电波进行回购。

发行人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之前,通用电气(杭州)未行使其在对赌条款下要求相关方回购其股份的权利,该等权利在发行人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之日起自动终止,自始不发生效力,不会影响发行人在审期间的股权清晰稳定,不会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造成任何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经对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3 对赌协议”的规定,《增资协议》中关于对赌的相关约定不属于应清理未清理的范畴。

(2)发行人未按照《增资协议》约定的期限(2025年1月31日前)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系各方约定的回购触发事件,但在该等回购触发事件发生后通用电气(杭州)未书面要求行使回购权,因此许建益、许卉、许电波不负有回购义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98

通用电气(杭州)出具书面文件,确认考虑到其与发行人的长期业务战略合作关系且发行人仍在积极开展上市筹备工作,同时持续看好发行人未来的发展,因此通用电气(杭州)仍有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意愿,故未要求许建益、许卉、许电波回购通用电气(杭州)所持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后前述对赌条款已经自动终止且自始不发生效力,除非根据《增资协议》约定对赌条款重新恢复效力,否则通用电气(杭州)不会也无权要求许建益、许卉、许电波回购其所持健信超导股份或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实际控制人许建益、许卉、许电波与通用电气(杭州)的对赌约定不会影响发行人及控制权稳定性;除与通用电气(杭州)的前述对赌约定外,发行人相关股东、董事不存在或曾经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特殊权利或替代性利益安排。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3-3-1-99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之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
徐 晨张 隽
_______________
王 恺
_______________
龚立雯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MT 25-28层 邮编:200085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二〇二五年五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

目 录目 录 ...... 1

释 义 ...... 2

第一节 引言 ...... 6

第二节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 12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2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8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20

四、发行人的设立 ...... 26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31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 35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49

八、发行人的业务 ...... 69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7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9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12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16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17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19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121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124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 ...... 128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33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35

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37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40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140

二十三、结论意见 ...... 160

第三节 签署页 ...... 16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2

释 义除非另有说明,本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健信超导、公司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健信有限宁波健信核磁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前身,曾用名为宁波凯方核磁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韵升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通用电气(杭州)通用电气医疗创业投资(杭州)有限公司,曾用名为通用电气万企创业投资(杭州)有限公司
启益投资宁波启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为宁波启益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凯方投资宁波凯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为宁波凯方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创新精密创新精密(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健信健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JANSEN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
印度健信健信印度医疗技术私人有限公司 JANSEN INDIA MEDTECH PRIVATE LIMITED
意大利健信健信医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JANSEN MEDTECH S.R.L.
苏州健信苏州健信超导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协诺宁波协诺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柏尔特柏尔特医疗系统(苏州)有限公司
富士胶片(苏州)富士胶片医疗系统(苏州)有限公司
健信机械宁波健信机械有限公司
宁波仝川宁波仝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宁波睿翎宁波睿翎机械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3

慈溪锐涵慈溪市锐涵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深圳安科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通用电气(天津)通用电气医疗系统(天津)有限公司
西部超导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岩谷气体嘉兴岩谷气体有限公司
天和磁材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富士胶片集团富士胶片控股株式会社
万东医疗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友重工住友重机械工业株式会社
发行人的子公司发行人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报告期内属于前述范围的公司具体包括宁波协诺、香港健信、印度健信、意大利健信及苏州健信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广发证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坤元评估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境外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香港)事务所、ZAGLIO-ORIZIO-BRAGA E ASSOCIATI STUDIO LEGALE、Dentons Link Legal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发起人协议》《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公司章程》《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4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招股说明书》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最终经签署的作为申请文件上报的本次发行上市的《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申报审计报告》天健会计师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天健审[2025]4828号《审计报告》
《内控审计报告》天健会计师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天健审[2025]4844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纳税鉴证报告》天健会计师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天健审[2025]4831号《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
《验资复核报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验[2023]395号《实收资本复核报告》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
《执业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本次发行上市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5

报告期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
本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市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改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致: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等颁布的《注册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节 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本所系注册于上海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前身为1993年7月成立的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1998年6月,经司法部批准,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深圳唐人律师事务所联合发起设立中国首家律师集团——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并据此更名为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2011年6月,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更名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MT 25-28层。

本所的业务范围包括:参与企业改制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再融资,担任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为上市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7

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服务;参与企业资产重组,为上市公司收购、兼并、股权转让等事宜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各类公司债券的发行,担任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担任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者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其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意见,并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有关证券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担任期货交易所、经纪商及客户的代理人,参与有关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接受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公民个人的委托,代理有关贷款、信托及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票据等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为各类大型企业集团、房地产投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代理客户参加其他各类民事、经济方面的非诉讼事务及诉讼和仲裁;司法行政机关允许的其他律师业务。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指派的经办律师为张隽律师、王恺律师和龚立雯律师,其主要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及其主要经历、联系方式如下:

张隽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主要从事公司境内外发行上市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企业债券发行等证券业务,持有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证号为13101200611486663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执业记录良好。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MT 25-28层,办公电话:021-52341668,传真:021-52341670。

王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公司境内外发行上市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企业债券发行等证券业务,持有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证号为13101201710511766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执业记录良好。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MT 25-28层,办公电话:021-52341668,传真:021-52341670。

龚立雯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公司境内外发行上市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企业债券发行等证券业务,持有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证号为13101202211526547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执业记录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8

良好。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MT 25-28层,办公电话:021-52341668,传真:021-52341670。

二、出具律师工作报告的过程

为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包括:

(一)了解发行人基本情况并编制查验计划,提交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后,依据《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编制了查验计划,确定了查验事项、查验工作程序和查验方法,并就查验事项向公司提交了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详细了解发行人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及其演变、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及经营成果、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劳动人事、规范运作(含工商、税收、土地、安监、质监等)、诉讼仲裁等情况。上述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包括了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需调查的所有方面的详细资料及相关文件的提交指引。本所律师向发行人认真解释了法律尽职调查的要求和责任,并逐项回答了公司提出的问题,使其充分了解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过程、方式及严肃性。

(二)落实查验计划,制作工作底稿

为全面落实查验计划,本所组成专门的工作小组,亲自收集相关法律文件和证据资料,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复核等方式进行查验,对发行人提供材料的性质和效力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和判断,以查证和确认有关事实。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工作组不时对查验计划的落实进度、效果等进行评估和总结,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多次向发行人提交补充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9

本所律师按照《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了分析、判断。对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拟定了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和措施,并逐一落实;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本所律师追加了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查验工作结束后,本所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和总结,认为查验计划得到了全面落实。本所将尽职调查中收集到的重要文件资料和查验过程中制作的书面记录、面谈和查询笔录、回复函等归类成册,完整保存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以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时制作成工作底稿,作为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础材料。

(三)协助发行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参与对发行人的辅导工作

针对尽职调查和查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本所律师及时向发行人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要求,督促与协助发行人依法予以解决。本所律师还根据保荐机构的安排,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发行人依法规范运作。

(四)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准备工作

本所律师全程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现场工作,出席中介机构协调会和相关专题会议,与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一起,拟定发行上市方案和实施计划。为协助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本所律师协助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修改了《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一系列公司治理文件,并督促发行人实际执行。本所律师还参与了《招股说明书》中有关法律内容的讨论和修改,审阅了相关申请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0

件。

(五)内核小组复核

本所内核小组对查验计划及其落实情况、工作底稿的制作情况、工作过程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制作情况等,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复核。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完善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本所律师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投入工作时间累计约3,500小时。基于上述工作,本所在按照《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的要求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判断后,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并确保据此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逻辑严密、论证充分。

三、律师工作报告的申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1

(三)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四)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本所律师系基于发行人的上述保证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五)对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七)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无特殊说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元”的币种指人民币;

(八)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九)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2

第二节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会议文件;

2. 发行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发行人董事会已经做出批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

2023年7月19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如下议案:

1.《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2)发行数量:不低于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25.00%,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4,192.00万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将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视询价结果和市场状况确定,具体发行数量以最终公告的发行方案为准;

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即本次发行中,符合相关条件的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3

(3)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战略投资者、询价对象以及已开立上交所股票账户并开通科创板交易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科创板市场投资者,但法律、法规及上交所业务规则等禁止参与者除外。

(4)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5)发行价格: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遵循市场化原则,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中国证券市场情况等因素,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最终发行价格。

(6)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募投项目名称预计投资金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年产600套高场强医用超导磁体技改项目26,293.2726,000.00
2新型超导磁体研发项目21,242.8021,000.00
3补充流动资金20,000.0020,000.00
合计67,536.0767,000.00

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不能满足以上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则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等方式解决;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规模超过上述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则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后合理使用;如果本次发行及上市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上述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的时间要求不一致,公司可根据上述投资项目实际进度的需要,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先行投入,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公司先行投入的资金。

(7)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8)发行费用承担:本次发行的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审计费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发行手续费和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4

(9)拟上市地:上交所科创板。

(10)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

2.《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条件的议案》;

3.《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4.《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

5.《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6.《关于制订<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7.《关于制订<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

8.《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议案》;

9.《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的议案》;

10.《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进行公开承诺并接受约束的议案》;

11.《关于提请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宜的议案》;

12.《关于制订<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13.《关于根据科创板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相应起草并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控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5

制制度的议案》;

14.《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15.《关于聘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中介机构的议案》;

16.《关于提请召开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上述会议决议有效期将要届满且发行人新增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等原因,发行人于2025年3月13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1)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募投项目名称预计投资金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年产600套高场强医用超导磁体技改项目26,293.2726,000.00
2新型超导磁体研发项目24,102.8824,000.00
3年产600套无液氦超导磁体项目27,601.3427,500.00
4补充流动资金9,000.009,000.00
合计86,997.4986,500.00

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不能满足以上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则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等方式解决;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规模超过上述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则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后合理使用;如果本次发行及上市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上述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的时间要求不一致,公司可根据上述投资项目实际进度的需要,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先行投入,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公司先行投入的资金。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6

(2)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自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除上述变更外,原发行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2.《关于调整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

3.《关于延长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4.《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2022年-2024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5.《关于修订<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6.《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议案》;

7.《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的议案》;

8.《关于提请召开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已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召集、召开,董事会决议有效签署,发行人董事会已就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等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有效决议,董事会决议内容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内容一致。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已经做出批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

2023年8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7名,代表股份数12,576.00万股,占发行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7

2025年3月28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7名,代表股份数12,576.00万股,占发行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已经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决议程序及内容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宜的议案》《关于延长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办理下列(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事宜:

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具体市场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发行价格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事项;

2.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办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及上市事宜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注册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协议、合约;

3. 签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相关合同和办理投资项目的相关事宜;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根据监管部门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核意见、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或项目进展具体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投资计划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8

4. 决定并聘请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及上市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5. 在股票发行结束后,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联系确定股票上市交易事宜、根据各股东的承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登记结算事宜;

6. 在股票发行结束后根据股票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工商变更登记;

7. 如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政策有新的规定,根据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作相应的调整;

8. 办理与本次发行和上市有关的其它一切事宜。

上述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具体事宜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的表决程序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所作出的授权行为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经上交所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9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发行人目前持有的《营业执照》;

2. 发行人目前有效的《公司章程》;

3. 发行人及其前身健信有限的工商登记资料;

4. 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部分所述的查验文件;

5. 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部分所述的查验文件;

6. 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说明文件。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部分所述,发行人系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2022年11月由健信有限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宁波市市监局于2024年6月26日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084759179A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类别基本信息
名称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未上市)
住所浙江省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大道427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益
注册资本12,576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研发;软件开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专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1日
营业期限2013年12月11日至长期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2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设立过程合法有效。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发行人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部分所述,发行人系于2022年11月3日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由健信有限以其经审计确认后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健信有限于2013年12月11日成立,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从健信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至今已经超过三年。

(三)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部分所述,发行人已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并制订相应议事规则,发行人内部设立了财务部、行政人事部、法务部、海外项目部、销售部、研发中心、采购部、质量管理部、质量检验部、制造管理中心、超导生产一部、超导生产二部、永磁产品部、机加产品部、售后服务部等职能部门。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21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2. 发行人及其前身健信有限工商登记资料;

3. 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

4.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内控审计报告》;

5. 广发证券出具的《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

6.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以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

7.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承诺;

8. 发行人与广发证券签订的保荐承销协议;

9. 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五、发行人的独立性”部分所述的查验文件;

10. 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部分所述的查验文件;

11. 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部分所述的查验文件;

12. 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发行人的业务”部分所述的查验文件;

13. 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所述的查验文件;

14. 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部分所述的查验文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22

15. 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部分所述的查验文件;

16. 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部分所述的查验文件;

17. 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部分所述的查验文件;

18.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天健会计师的访谈记录;

19. 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说明文件。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均为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认股人所认购股份均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为1.00元,每股发行价格根据向询价对象询价结果并参考市场情况确定,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对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等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23

1.根据发行人与广发证券签署的保荐承销协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由具有保荐人资格的广发证券担任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根据需要设置了相关职能部门。发行人还制定了各项治理制度,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运行良好,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履行职责。因此,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健信有限按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算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24

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内控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审计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3.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五、发行人的独立性”、“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部分所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八、发行人的业务”及“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部分所述,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部分所述,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25

4.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所载并经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医用磁共振成像(MRI)设备核心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超导磁体、永磁体和梯度线圈。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的规定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26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5)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2.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的规定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23年度、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473.80万元、5,026.76万元,2024年营业收入为42,549.75万元,结合报告期内公司股权融资估值及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情况,公司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规定的市值及财务指标之“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除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外,发行人已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设立的工商登记资料;

2.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2]9827号《审计报告》和《申报审计报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27

3.坤元评估出具的坤元评报[2022]699号《宁波健信核磁技术有限公司拟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该公司相关资产及负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4.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验[2022]647号《验资报告》;

5.发行人所有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

6.健信有限关于同意整体变更的股东会决议;

7.发行人创立大会暨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8.股改纳税相关支付凭证及税收完税证明;

9.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10.慈溪市商务局出具的回执;

11. 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说明文件。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健信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时经过了下列必要的法律程序:

1. 审计

2022年9月22日,天健会计师对健信有限截至2022年5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天健审[2022]9827号《审计报告》,确认截至2022年5月31日止,健信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为342,959,799.04元。

2. 评估

2022年9月22日,坤元评估出具了编号为坤元评报[2022]699号《宁波健信核磁技术有限公司拟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该公司相关资产及负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28

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确认截至2022年5月31日止,健信有限净资产评估值为397,658,884.56元。

3.股东会决议2022年9月22日,健信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健信有限以2022年5月31日为基准日按照其净资产值以2.8144:1的比例折股12,186万股,按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折股溢价部分221,099,799.04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健信有限的一切资产、债权债务由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公司承继。4.发起人协议2022年9月22日,健信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签署了《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该协议约定了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设立方式、公司名称、住所、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发起人出资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设立的筹备、设立股份公司的费用等相关内容。5.创立大会及职工代表大会2022年10月12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全体发起人出席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建情况的报告》《关于宁波健信核磁技术有限公司以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议案》《关于制定<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开支情况的报告》《关于制定公司若干制度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股份公司设立及工商登记等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选举了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和第一届监事会中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同日,健信超导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作出决议,选举了股份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6.验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29

2022年10月13日,天健会计师出具编号为天健验[2022]647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22年10月12日止,发行人(筹)已收到全体出资者以所拥有的截至2022年5月31日健信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缴纳的实收股本121,860,000元。

7.工商登记

2022年11月3日,发行人就本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在宁波市市监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084759179A的《营业执照》。

8.外商投资报告

2022年12月14日,慈溪市商务局出具《外商投资(公司/合伙企业)变更报告回执》,健信超导已就本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向慈溪市商务局报告。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发起人名称持有股份(万股)持股比例(%)
1许建益5,220.482442.84
2郑杰1,217.38149.99
3宁波韵升1,096.74009.00
4许建芬1,096.74009.00
5启益投资609.30005.00
6凯方投资609.30005.00
7许电波548.37004.50
8许卉548.37004.50
9金秀刚274.18502.25
10姚海锋274.18502.25
11赵渭敏219.34801.80
12YAO MING SHENG164.51101.35
13张辉109.67400.90
14何群109.67400.90
15曾祥俊54.83700.45
16叶红霞32.90220.27
合计12,186.0000100.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30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均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发行人设立时签订的发起人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各发起人已经签署并履行了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的条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此而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三)发行人设立的审计、评估和验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进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验资工作。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验资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整体变更设立时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事项,不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创立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各发起人已经召开了创立大会,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集、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所议事项和决议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创立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在整体变更过程中的所得税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支付凭证、税收完税证明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于2022年11月12日已代扣代缴完毕自然人股东在整体变更过程中产生的前述个人所得税,外部自然人股东已将税款支付给公司,股东YAO MING SHENG系外籍人士,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之规定,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慈溪市税务局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不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违规查处记录。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3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境内自然人股东已就本次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所涉的个人所得税履行了纳税义务。

(六)关于股改净资产调整

发行人于2025年3月12日、2025年3月27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计追溯调整折股净资产及折股方案等事项的议案》,因业务合并等会计处理调整,健信有限截至2022年5月31日的净资产调整为336,607,534.84元。此次净资产调整不改变此前整体变更时折股的股本数量,整体变更时各发起人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保持不变。发行人现有股东已就上述因会计处理调整所导致的折股净资产减少事宜在相互之间以及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进行了确认。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亦对上述股改净资产调整事项进行了确认。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份改制净资产调整事项不存在导致调整后的净资产低于股本的情形,不涉及发行人股权结构的变化;发起人的股本已经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由于发行人会计处理调整导致发行人整体变更时净资产发生变化的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事项,不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境内自然人股东在整体变更过程中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发行人股改时净资产调整事项不影响发行人注册资本的充实性,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法律障碍。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32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

2. 发行人设立后的历次验资报告;

3. 《申报审计报告》;

4.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问卷;

5. 发行人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员工名册;

6. 发行人的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相关制度;

7. 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制度;

8.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发行人的业务”部分所述之查验文件;

9. 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所述之查验文件;

10. 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部分所述之查验文件;

11. 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部分所述之查验文件;

12.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书面说明文件;

13. 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说明文件。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发行人业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研发;软件开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33

备制造);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专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业务体系,拥有从事业务所需的独立经营场所和经营性资产,并建立了完整的业务流程。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发行人资产完整

根据发行人历次出资的验资报告以及《验资复核报告》,发行人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发行人系由有限责任公司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依法继承了健信有限的资产、负债和权益,并依法办理了相关资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发行人不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控制和占有的情形,其资产具有完整性。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

(三)发行人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34

中兼职。发行人拥有独立的员工队伍,并已建立完善的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制度,发行人员工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均独立管理。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本所律师注意到,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叶来刚在报告期内曾在控股股东许建益配偶控制的企业领取部分报酬,但截至报告期末已经整改规范。

(四)发行人财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发行人财务会计制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发行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义务。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五)发行人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没有机构混同的情形。发行人的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发行人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任何上下级关系,不存在股东及其职能部门直接干预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机构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六)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文件,发行人不存在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拥有从事主营业务所需的全部生产经营性资产。因此,发行人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35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发行人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

2. 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部分所述的查验文件;

3. 发行人发起人和现有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工商登记资料;

4. 发行人现有股东填写的调查问卷以及本所律师对其的访谈记录;

5. 启益投资、凯方投资的合伙人填写的调查问卷以及本所律师对其的访谈记录;

6. 启益投资、凯方投资出具的说明;

7. 许建益、许卉、许电波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

8. 发行人最近24个月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文件;

9.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36

10. 《招股说明书》;

11. 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说明文件。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系由健信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发起人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1许建益5,220.482442.84净资产折股
2郑杰1,217.38149.99净资产折股
3宁波韵升1,096.74009.00净资产折股
4许建芬1,096.74009.00净资产折股
5启益投资609.30005.00净资产折股
6凯方投资609.30005.00净资产折股
7许电波548.37004.50净资产折股
8许卉548.37004.50净资产折股
9金秀刚274.18502.25净资产折股
10姚海锋274.18502.25净资产折股
11赵渭敏219.34801.80净资产折股
12YAO MING SHENG164.51101.35净资产折股
13张辉109.67400.90净资产折股
14何群109.67400.90净资产折股
15曾祥俊54.83700.45净资产折股
16叶红霞32.90220.27净资产折股
合计12,186.0000100.00-

经核查,上述16名发起人之主体资格情况如下:

1. 许建益

许建益,男,195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现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302221953********,住址为浙江省慈溪市****。

2. 郑杰

郑杰,男,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现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101041968********,住址为上海市徐汇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37

3. 宁波韵升

宁波韵升成立于1994年6月30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711150195X的《营业执照》。宁波韵升的基本情况如下:

类别基本信息
名称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民安路348号
法定代表人竺晓东
注册资本109,904.1051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磁性材料、汽车电机、伺服电动机及其驱动系统、机器人、无损检测仪器仪表、汽车配件、模具的制造、技术咨询;自有房屋、机械设备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机电产品的批发、零售;普通货物的仓储;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1994年6月30日
营业期限1994年6月30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2025年4月28日,宁波韵升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宁波韵升的注册资本由1,111,758,051元变更为1,099,041,051元,前述注册资本变更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宁波韵升系上交所主板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600366,根据宁波韵升披露的《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25年3月31日,其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20,406,81629.15

宁波韵升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宁波韵升科技投资有限公司35,999,0153.28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成新锐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成新锐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8,218,8241.66

汇源(香港)有限公司

汇源(香港)有限公司17,458,6541.59

宁波乾浩投资有限公司

宁波乾浩投资有限公司11,056,8701.01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10,134,5960.9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8,915,4800.81

宁波佳投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佳投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589,2010.7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38

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7,874,0150.7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成景气精选六个月持有

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成景气精选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6,909,7600.63

4. 许建芬

许建芬,女,196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现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302221961********,住址为浙江省慈溪市****。

5. 启益投资

启益投资成立于2020年12月8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2MA2J3QXR6T的《营业执照》。启益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类别基本信息
名称宁波启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浙江省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兴一路1号3039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许卉
出资额1,545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20年12月8日
合伙期限2020年12月8日至无固定期限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启益投资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性质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许卉普通合伙人7.72500.50
2许建益有限合伙人264.575017.12
3周财有限合伙人32.40002.10
4张强有限合伙人110.70007.17
5叶洪军有限合伙人91.10005.90
6杨文宝有限合伙人30.00001.94
7徐世彬有限合伙人97.50006.31
8欧阳建生有限合伙人81.70005.29
9刘志农有限合伙人43.30002.80
10刘照泉有限合伙人172.200011.15
11梁培有限合伙人43.10002.7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39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性质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2李亚军有限合伙人77.20005.00
13韩轶群有限合伙人21.60001.40
14陈国荣有限合伙人33.30002.16
15岑晓飞有限合伙人31.30002.03
16蔡鑫有限合伙人31.10002.01
17李娜有限合伙人14.80000.96
18熊文庆有限合伙人13.10000.85
19邵丽娜有限合伙人16.20001.05
20马彩芳有限合伙人11.60000.75
21徐英才有限合伙人10.40000.67
22陈波有限合伙人13.50000.87
23叶来刚有限合伙人140.70009.11
24杨正勇有限合伙人11.40000.74
25沈峰有限合伙人20.80001.35
26任朝何有限合伙人11.50000.74
27孟凯有限合伙人13.30000.86
28刘锦龙有限合伙人11.30000.73
29刘欢有限合伙人11.30000.73
30黄建锋有限合伙人13.30000.86
31高彦新有限合伙人19.00001.23
32陈世全有限合伙人9.40000.61
33张海峰有限合伙人11.10000.72
34宓奇锋有限合伙人10.10000.65
35崔叶红有限合伙人13.40000.87
合计1,545.0000100.00

注:上表中有限合伙人叶洪军实缴启益投资份额的出资资金系来源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的借款,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叶洪军已还清前述借款。

根据启益投资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启益投资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启益投资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根据启益投资合伙人填写的调查问卷及访谈确认,启益投资的合伙人均为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任职的员工,其投资启益投资的资金来源均为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启益投资合伙人所持有的启益投资出资额不存在代持、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以及书面或口头协议约定的任何权利限制。

6. 凯方投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40

凯方投资成立于2020年12月8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2MA2J3QJ73G的《营业执照》。凯方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类别基本信息
名称宁波凯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浙江省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兴一路1号3040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许卉
出资额1,545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20年12月8日
合伙期限2020年12月8日至无固定期限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凯方投资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性质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许卉普通合伙人7.72500.50
2许建益有限合伙人968.285562.67
3袁裕林有限合伙人19.40001.26
4闫书群有限合伙人9.50000.62
5万凤荣有限合伙人24.00001.55
6潘炳斌有限合伙人11.70000.76
7何运华有限合伙人13.80000.89
8王峰威有限合伙人7.40000.48
9戴立波有限合伙人6.80000.44
10朱雪松有限合伙人25.50001.65
11袁金辉有限合伙人102.00006.60
12邵建超有限合伙人10.60000.69
13赵勇见有限合伙人13.86090.90
14田健有限合伙人8.82860.57
15林森有限合伙人12.40000.80
16李兰凯有限合伙人79.10005.12
17乐志良有限合伙人11.00000.71
18何亮有限合伙人12.60000.82
19干明明有限合伙人28.30001.83
20段训琪有限合伙人37.00002.40
21陈仕兵有限合伙人25.00001.62
22巴路梦有限合伙人10.70000.6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41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性质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23赵红领有限合伙人27.20001.76
24李晓辉有限合伙人8.70000.56
25黄国旗有限合伙人11.70000.76
26高杨君有限合伙人10.50000.68
27史林波有限合伙人12.30000.80
28沈国富有限合伙人2.00000.13
29苗立峰有限合伙人10.00000.65
30潘谊东有限合伙人8.60000.56
31何兴有限合伙人8.50000.55
合计1,545.0000100.00

根据凯方投资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凯方投资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凯方投资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根据凯方投资合伙人填写的调查问卷及访谈确认,凯方投资的合伙人均为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任职的员工,其投资凯方投资的资金来源均为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凯方投资合伙人所持有的凯方投资出资额不存在代持、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以及书面或口头协议约定的任何权利限制。

7. 许电波

许电波,男,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现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302221978********,住址为浙江省慈溪市****。

8. 许卉

许卉,女,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现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302821982********,住址为浙江省慈溪市****。

9. 金秀刚

金秀刚,男,1956年出生,中国国籍,拥有新加坡居留权,现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107021956********,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10. 姚海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42

姚海锋,男,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现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390111977********,住址为杭州市拱墅区****。

11. 赵渭敏

赵渭敏,男,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现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302221967********,住址为浙江省慈溪市****。

12. YAO MING SHENG

YAO MING SHENG,男,1957年出生,英国国籍,护照号码为528******。

13. 张辉

张辉,男,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现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302221973********,住址为浙江省慈溪市****。

14. 何群

何群,男,198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现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101081986********,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

15. 曾祥俊

曾祥俊,男,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现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224241974********,住址为浙江省余姚市****。

16. 叶红霞

叶红霞,女,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现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302191972********,住址为浙江省余姚市****。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起人中,1名系在中国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2名系在中国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12名系境内自然人,1名系境外自然人,符合发行人设立当时适用的《公司法》关于“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规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43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起人均具备发行人设立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许建益5,220.482441.51
2郑杰1,217.38149.68
3宁波韵升1,096.74008.72
4赵吉明1,096.74008.72
5启益投资609.30004.84
6凯方投资609.30004.84
7许电波548.37004.36
8许卉548.37004.36
9通用电气(杭州)390.00003.10
10金秀刚274.18502.18
11姚海锋274.18502.18
12赵渭敏219.34801.74
13YAO MING SHENG164.51101.31
14张辉109.67400.87
15何群109.67400.87
16曾祥俊54.83700.44
17叶红霞32.90220.26
合计12,576.0000100.00

除通用电气(杭州)、赵吉明外,其他15名现有股东均为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通用电气(杭州)、赵吉明的基本情况如下:

1. 赵吉明

赵吉明,男,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现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302221962********,住址为浙江省慈溪市****。

2. 通用电气(杭州)

通用电气(杭州)成立于2016年8月25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10MA27YKAA25的《营业执照》。通用电气(杭州)的基本情况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44

类别基本信息
名称通用电气医疗创业投资(杭州)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龙章路159号5楼5055室
法定代表人YOMMEI YANAGIBA
注册资本15,5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除证券、期货)(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能源技术、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医疗技术(除医疗服务)、医疗器械技术、工业技术的推广服务。
成立日期2016年8月25日
营业期限2016年8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通用电气(杭州)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通用电气医疗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15,500.00100.00%
总股本15,500.00100.0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现有股东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许建益直接持有发行人5,220.4824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41.51%,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许卉直接持有发行人548.3700万股股份,通过启益投资间接控制发行人609.3000万股股份,通过凯方投资间接控制发行人609.3000万股股份,许卉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发行人合计1,766.97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4.05%。许电波直接持有发行人548.37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4.36%。许建益系许卉、许电波之父,许电波、许卉系兄妹关系。因此,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许建益、许卉、许电波,其合计控制发行人表决权比例为59.92%。2019年10月18日,许建益、许卉、许电波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许建益、许卉、许电波在健信超导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董事会行使董事权利时保持一致行动,最终以许建益的意见为准,协议自各方有效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后的第三十六个月期满之日止。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45

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二十四个月内,许建益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许建益、许卉、许电波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公司经营决策进行投票表决时,许卉、许电波均与许建益具有相同的意思表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过变更。根据许建益、许卉、许电波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三人的一致行动和共同控制关系在公司上市后的三十六个月内持续有效,发行人的控制权具有稳定性。

(四)发起人投入的资产及产权关系

1. 发行人系由健信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整体变更的出资情况已经验资机构验证。

2. 发行人的各发起人未采用将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方式出资,也未以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因而不存在需要征得债权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人同意的情况。

3. 各发起人均以所持有的健信有限净资产出资,不存在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者权利的权属证书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的情况,因此也不存在相关的法律障碍或风险。健信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相应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全部由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五)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及亲属关系

根据发行人现有股东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各现有股东之间存在如下关联或亲属关系:

1. 股东许建益系股东许卉、股东许电波的父亲,股东许卉与股东许电波系兄妹关系;

2. 股东启益投资、凯方投资系股东许卉担任普通合伙人并实际控制的企业;

3. 股东赵吉明系股东许建益妹妹许建芬的配偶;

4. 股东赵渭敏与股东赵吉明系兄弟关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46

(六)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一致行动人的股份锁定安排

1.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以及实际控制人许卉、许电波已作出承诺:

“(一)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公司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如公司上市后出现业绩下滑情形的,本人对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锁定期作出补充锁定承诺如下: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之后第二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之后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四)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同)公司股份的减持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在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47

2、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本人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可转让股份的数量。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4、本人基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而需遵守的其他与锁定期或转让限制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2.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赵吉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许建益妹妹许建芬的配偶)已作出承诺:

“(一)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公司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公司董事,对所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同)公司股份的减持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在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48

2、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本人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可转让股份的数量。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4、本人基于公司董事身份,而需遵守的其他与锁定期或转让限制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3.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许卉的一致行动人启益投资、凯方投资已作出承诺:

“(一)本承诺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本承诺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公司申报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如公司上市后出现业绩下滑情形的,本承诺人对本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锁定期作出补充锁定承诺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49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承诺人届时所持股份(指本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承诺人届时所持股份(指本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之后第二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承诺人届时所持股份(指本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之后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一致行动人的股份锁定安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第二条的规定出具承诺且发行人已落实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各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东的资格;发行人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最近24个月许建益为发行人控股股东,许建益、许卉、许电波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发行人的发起人均具备作为发起人进行出资的资格,各发起人以所持有的健信有限的净资产进行出资且出资已完全实缴,出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申报前六个月内未进行增资扩股,申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的股东;发行人过去12个月内不存在新增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一致行动人的股份锁定安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第二条的规定出具承诺且发行人已落实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50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发行人及其前身健信有限的工商登记资料;

2. 发行人及其前身健信有限设立至今的历次验资报告及《验资复核报告》;

3. 发行人股东入股时签署的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出资款、增资款、股权转让款支付凭证;

4.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股东名册;

5. 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对于发行人历次股本及其演变情况出具的批复、备案、证明、说明等文件以及发行人向外商投资主管部门的报告文件;

6. 许建益与郑杰、金秀刚、姚海锋、张辉、曾祥俊、叶红霞、YAO MINGSHENG、何群分别签署的《债务豁免协议》;

7. 创新精密历史上相关股份变动的股份转让协议、股份增发决议等;

8.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许电波出具的承诺函;

9.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现有股东的访谈记录;

10. 相关方就2016年增资相关事项签署的《确认书》;

11. 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部分所述的查验文件;

12.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总经理的访谈记录;

13.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51

自发行人前身健信有限成立之日起,发行人及其前身历次股本及演变情况如下:

1.2013年12月,健信有限设立

2013年12月3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甬工商)名预核外字[2013]第047432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公司名称“宁波凯方核磁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保留至2014年6月2日。

2013年12月9日,慈溪市招商局出具慈招商审[2013]129号《关于同意独资经营(港资)宁波凯方核磁技术有限公司章程的批复》,同意创新精密签署的章程,在慈溪市兴办独资经营(港资)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

2013年12月1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向健信有限核发商外资甬外字[2013]02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13年12月11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健信有限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13年12月19日,余姚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编号为余中会验字[2013]第2736号的《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3年12月17日止,健信有限已收到创新精密缴纳的第一期出资,以港币3,900万元出资折合503.10万美元。

健信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美元)实缴出资额(万美元)持股比例(%)
1创新精密1,000.00503.10100.00
合计1,000.00503.10100.00

2.2014年6月到12月,实缴注册资本

2014年6月18日,余姚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编号为余中会验字[2014]第2136号的《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4年5月13日止,健信有限已收到创新精密缴纳的第二期出资,以港币150万元出资折合19.35万美元,变更后的累计实收资本为522.45万美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52

2014年12月30日,余姚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编号为余中会验字[2014]第2169号的《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4年12月17日止,健信有限已收到创新精密缴纳的第三期出资,以美元出资100.00万美元,变更后的累计实收资本为622.45万美元。

2014年12月31日,余姚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编号为余中会验字[2014]第2170号的《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4年12月24日止,健信有限已收到创新精密缴纳的第四期出资,以美元出资200.00万美元,变更后的累计实收资本为822.45万美元。

前述注册资本实缴后,健信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美元)实缴出资额(万美元)持股比例(%)
1创新精密1,000.00822.45100.00
合计1,000.00822.45100.00

3.2015年4月,第一次增资

2015年1月19日,健信有限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将健信有限的注册资本由1,000万美元增加至1,475.16万美元,新增的475.16万美元注册资本由郑杰、赵文超、金秀刚、姚海锋、赵渭敏、张辉、曾祥俊、叶红霞投资认缴。其中,郑杰以人民币现金原价认购183.30万美元,金秀刚以人民币现金原价认购

38.7967万美元,赵文超以人民币现金原价认购155.2604万美元,姚海锋以人民币现金原价认购38.7967万美元,赵渭敏以人民币现金原价认购31.0521万美元,张辉以人民币现金原价认购15.5334万美元,曾祥俊以人民币现金原价认购7.7592万美元,叶红霞以人民币现金原价认购4.6615万美元。

2015年1月20日,创新精密与郑杰、金秀刚、姚海锋、张辉、曾祥俊、叶红霞、赵文超、赵渭敏共同签署了《宁波凯方核磁技术有限公司增资及股权调整协议书》,健信有限的注册资本由1,000万美元增加至1,475.16万美元,各方以人民币现金折合美元平价认购本次新增注册资本。

2015年4月9日,慈溪市招商局出具慈招商审[2015]44号《关于同意宁波凯方核磁技术有限公司增资、公司性质变更及重新制订合同、章程的批复》,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53

同意健信有限注册资本由1,000万美元变更为1,475.16万美元,增资部分由中方新股东认购。

2015年4月9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向健信有限换发商外资甬资字[2015]00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15年4月20日,宁波市市监局向健信有限换发了《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健信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美元)实缴出资额(万美元)持股比例(%)
1创新精密1,000.0000822.450067.79
2郑杰183.30000.000012.43
3赵文超155.26040.000010.53
4金秀刚38.79670.00002.63
5姚海锋38.79670.00002.63
6赵渭敏31.05210.00002.11
7张辉15.53340.00001.05
8曾祥俊7.75920.00000.53
9叶红霞4.66150.00000.32
合计1,475.1600822.4500100.00

4.2015年8月到9月,实缴注册资本

2015年8月5日,余姚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编号为余中会验字[2015]第2020号的《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5年8月4日止,健信有限已收到郑杰、姚海锋、张辉、曾祥俊、叶红霞缴纳的已登记的中方股东新增注册资本475.16万美元的首期出资额250.02万美元,以等值人民币折算美元出资,变更后的累计实收资本为1,072.47万美元。

2015年8月17日,余姚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编号为余中会验字[2015]第2021号的《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5年8月10日止,健信有限已收到创新精密缴纳的第五期出资,以美元出资118.19万美元,变更后的累计实收资本为1,190.66万美元。

2015年9月12日,余姚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编号为余中会验字[2015]第2029号的《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5年9月10日止,健信有限已收到创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54

精密缴纳的第六期出资,以美元出资59.36万美元,健信有限已收到郑杰、金秀刚、赵文超、姚海锋、赵渭敏、张辉、曾祥俊、叶红霞缴纳的已登记的中方股东新增注册资本475.16万美元的第二期出资额225.14万美元,以等值人民币折算美元出资,变更后的累计实收资本为1,475.16万美元。

前述注册资本实缴后,健信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美元)实缴出资额(万美元)持股比例(%)
1创新精密1,000.00001,000.000067.79
2郑杰183.3000183.300012.43
3赵文超155.2604155.260410.53
4金秀刚38.796738.79672.63
5姚海锋38.796738.79672.63
6赵渭敏31.052131.05212.11
7张辉15.533415.53341.05
8曾祥俊7.75927.75920.53
9叶红霞4.66154.66150.32
合计1,475.16001,475.1600100.00

本所律师注意到,郑杰、金秀刚、姚海锋、张辉、曾祥俊、叶红霞实缴出资款来源为许建益提供的借款(其中金秀刚以自有资金出资95,560元),相关借款未签署借款协议且基于2016年12月31日许建益与上述主体签署的《债务豁免协议》,许建益已豁免前述债务。

5.2015年10月,公司更名

2015年10月9日,慈溪市市监局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2015]第330200559486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同意核准公司名称变更为“宁波健信核磁技术有限公司”,以上核准变更的企业名称保留期至2016年4月8日。

2015年10月10日,健信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将公司名称由“宁波凯方核磁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宁波健信核磁技术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27日,慈溪市招商局出具慈招商审[2015]119号《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简要事项变更审批表》,同意健信有限名称变更为“宁波健信核磁技术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55

2015年10月27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向健信有限换发商外资甬资字[2015]00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015年10月30日,宁波市市监局向健信有限换发了《营业执照》。6.2016年8月,第一次股权转让2016年4月26日,健信有限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创新精密将其持有的健信有限55.289%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815.60万美元)以815.60万美元的价格转让许建益,将其持有的健信有限5.0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73.76万美元)以73.76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许电波,将其持有的健信有限5.0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73.76万美元)以73.76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许卉,将其持有的健信有限1.5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22.128万美元)以22.128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YAO MING SHENG,将其持有的健信有限1.0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14.752万美元)以14.752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何群。针对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健信有限的其他股东出具了《同意股权转让并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声明》,同意创新精密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并放弃优先受让该等股权的权利。2016年4月26日,创新精密分别与许建益、许电波、许卉、YAO MINGSHENG、何群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对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1美元/股。2016年5月15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向健信有限换发商外资甬资字[2015]00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16年5月25日,慈溪市招商局出具慈招商审[2016]56号《关于同意宁波健信核磁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董事会成员调整及重新制定合同、章程的批复》,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事宜。

2016年8月3日,宁波市市监局向健信有限换发了《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健信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美元)实缴出资额(万美元)持股比例(%)
1许建益815.6000815.600055.2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56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美元)实缴出资额(万美元)持股比例(%)
2郑杰183.3000183.300012.43
3赵文超155.2604155.260410.53
4许电波73.760073.76005.00
5许卉73.760073.76005.00
6金秀刚38.796738.79672.63
7姚海锋38.796738.79672.63
8赵渭敏31.052131.05212.11
9YAO MING SHENG22.128022.12801.50
10张辉15.533415.53341.05
11何群14.752014.75201.00
12曾祥俊7.75927.75920.53
13叶红霞4.66154.66150.32
合计1,475.16001,475.1600100.00

(1)本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情况

本所律师注意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尚未支付完毕股权转让款,且何群、YAO MING SHENG的股权转让款由许建益无条件代其支付,具体如下:

2016年12月31日,许建益与何群、YAO MING SHENG分别签署《债务豁免协议》,许建益同意并承诺无条件代何群、YAO MING SHENG向创新精密支付股权转让款,何群、YAO MING SHENG不再承担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亦无须向许建益偿还该等款项。

2023年7月14日,创新精密与许建益、许电波、许卉、YAO MINGSHENG、何群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各方就本次股权转让款支付时间达成一致意见,约定何群、YAO MING SHENG的股权转让款由许建益支付,许建益、许电波、许卉自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内支付完毕股权转让款;且创新精密已免除股权受让方未按《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违约责任;各方确认,就《股权转让协议书》履行各方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创新精密不会因股权转让款未支付、该次股权转让效力等事宜向受让方主张任何权利、追究违约责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57

2025年2月,创新精密与许建益、许电波、许卉、YAO MING SHENG、何群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各方约定当创新精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投资需求时,由许建益、许电波、许卉按照创新精密的指示,将股权转让款一次性或分批次汇至创新精密指定的银行账户。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许建益已根据创新精密的指示向创新精密的境内投资企业凯方工业技术(苏州)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0万元的应付股权转让款用于创新精密对凯方工业技术(苏州)有限公司的实缴出资。

(2)境外投资及返程投资

本所律师注意到,许建益于2004年6月取得创新精密5.80万股股份,并于2012年12月将其持有的创新精密5.80万股股份全部转让给TY InvestmentCo. Ltd而退出创新精密持股;许电波分别于2014年4月、2016年6月获得创新精密配发的42.00万股股份和378.00万股股份,合计420.00万股股份,并于2020年10月将其持有的创新精密420.00万股股份全部转让给张仙羽而退出创新精密持股。

① 2014年7月前,许建益、许电波无需办理返程投资手续

2014年7月前,根据《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创新精密的设立不以境外融资为目的,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因此许建益、许电波在2014年7月前持有创新精密股权无需办理返程投资手续。

② 2014年7月后,许电波未办理返程投资手续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2014年7月后,许电波应办理返程投资补登记但未及时办理,已无法补登记。2016年8月,创新精密将其持有的全部健信有限股权转让给其他自然人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创新精密已完全从健信有限退出。许电波于2020年10月将其持有的全部创新精密股份转让并退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58

创新精密持股,故相关违法情形均已消除。2023年9月,健信超导与发行人所属外汇主管部门沟通后亦就创新精密退出健信超导所涉股权变动办理了外汇变更登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许电波、创新精密、健信超导未受到外汇管理部门处罚或存在被外汇管理部门调查的情形。针对以上事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许电波已出具承诺函,如其因投资创新精密以及通过创新精密投资健信有限未办理外汇登记/补登记事宜,导致发行人被外汇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因此承担任何损失,其将无条件足额补偿发行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上述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鉴于相关违法违规状态已于2020年10月彻底消除且未涉及金融安全且造成危害后果,至今已超过行政处罚的追溯时效。且发行人已主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汇报相关事项,并就股权变动事宜办理了外汇变更登记。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前述事项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7.2016年10月,第二次增资

2016年8月11日,健信有限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健信有限的注册资本由1,475.16万美元增加至1,750.00万美元,新增的274.84万美元注册资本由许建益、郑杰、金秀刚、姚海锋、张辉、曾祥俊、叶红霞、赵文超、赵渭敏、许电波、许卉、YAO MING SHENG、何群、宁波韵升投资认缴。其中,许建益以人民币现金认购17.40万美元,郑杰以人民币现金认购10.95万美元,金秀刚以人民币现金认购4.9533万美元,姚海锋以人民币现金认购4.9533万美元,张辉以人民币现金认购1.9666万美元,曾祥俊以人民币现金认购0.9908万美元,叶红霞以人民币现金认购0.5885万美元,赵文超以人民币现金认购

19.7396万美元,赵渭敏以人民币现金认购3.9479万美元,许电波以人民币现金认购13.74万美元,许卉以人民币现金认购13.74万美元,YAO MING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59

SHENG以人民币现金认购4.122万美元,何群以人民币现金认购2.748万美元,宁波韵升以人民币现金认购175.00万美元。

2016年8月12日,许建益、郑杰、金秀刚、姚海锋、张辉、曾祥俊、叶红霞、赵文超、赵渭敏、许电波、许卉、YAO MING SHENG、何群与宁波韵升共同签署了《宁波健信核磁技术有限公司增资及股权调整协议书》,对本次增资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

2016年9月29日,慈溪市招商局出具慈招商审[2016]118号《关于同意宁波健信核磁技术有限公司增资及修改合同、章程有关条款的批复》,同意健信有限增资274.84万美元,增资后注册资本为1,750.00万元人民币。2023年3月15日,慈溪市商务局出具《情况说明》,将上述批复中“注册资本为1,750万元人民币”更正为“注册资本为1,750万美元”。

2016年9月29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向健信有限换发商外资甬资字[2015]00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16年10月28日,宁波市市监局向健信有限换发了《营业执照》。

2021年11月26日,慈溪弘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慈弘会验字(2021)第23号的《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6年12月2日止,健信有限已收到许建益、郑杰、赵文超、金秀刚、姚海锋、赵渭敏、张辉、曾祥俊、叶红霞、许电波、许卉、YAO MING SHENG、何群、宁波韵升缴纳的已登记的新增注册资本274.84万美元,以等值人民币折算美元出资,变更后的累计实收资本为1,750.00万美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健信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万美元)实缴出资额(万美元)持股比例(%)
1许建益833.00833.0047.60
2郑杰194.25194.2511.10
3赵文超175.00175.0010.00
4宁波韵升175.00175.0010.00
5许电波87.5087.505.00
6许卉87.5087.505.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60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万美元)实缴出资额(万美元)持股比例(%)
7金秀刚43.7543.752.50
8姚海锋43.7543.752.50
9赵渭敏35.0035.002.00
10YAO MING SHENG26.2526.251.50
11张辉17.5017.501.00
12何群17.5017.501.00
13曾祥俊8.758.750.50
14叶红霞5.255.250.30
合计1,750.001,750.00100.00

本所律师注意到,本次增资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宁波健信核磁技术有限公司增资及股权调整协议书》确认的增资价格为1美元/股,与实际出资情况不符。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相关股东的出资支付凭证并经本所律师与相关股东访谈确认,本次增资相关股东的实际出资价格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新增出资额(万美元)每股价格(美元/股)
1许建益17.4021.84
2郑杰10.959.19
3赵文超19.7436.79
4赵渭敏3.9536.75
5宁波韵升175.005.23
6张辉1.975.11
7曾祥俊0.995.09
8叶红霞0.595.13
9金秀刚4.955.08
10姚海峰4.955.02
11何群2.753.94
12YAO MING SHENG4.123.94
13许电波13.743.94
14许卉13.743.94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截至2016年12月2日止,健信有限已收到许建益出资人民币2,615.00万元、郑杰出资人民币691.33万元、赵文超出资人民币5,009.87万元、金秀刚出资人民币172.99万元、姚海锋出资人民币170.00万元、赵渭敏出资人民币1,002.41万元、张辉出资人民币69.0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61

万元、曾祥俊出资人民币34.40万元、叶红霞出资人民币20.60万元、许电波出资人民币369.92万元、许卉出资人民币369.91万元、YAO MING SHENG出资人民币105.94万元、何群出资人民币70.60万元、宁波韵升出资人民币6,000.00万元,其中折合274.84万美元部分计入注册资本,变更后的累计实收资本为美元1,750.00万元,出资多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本次增资宁波韵升、赵文超、赵渭敏为外部股东,因看好公司发展经各方协商一致宁波韵升以健信有限投后估值人民币6亿元为依据增资,其出资每股价格为5.23美元/股;同时因赵文超、赵渭敏为外部股东,经协商其同意按6亿元估值调整之前出资并追加本次投资,因此赵文超、赵渭敏本次出资的每股价格较高,为36.79美元/股和36.75美元/股,该等出资考虑了其前次投资估值调整的因素。其他内部股东总体结合健信有限当时的资金需求合计出资46,897,615.86元,其中,何群、YAO MING SHENG、许电波、许卉计划按照4美元/股价格出资(由于股东实际打款存在时间差,汇率波动、计算误差等原因实际出资价格为3.94美元/股),张辉、曾祥俊、叶红霞、金秀刚、姚海锋计划按照5美元/股价格出资(由于股东实际打款存在时间差,汇率波动、计算误差等原因实际出资价格为5.02美元/股至5.13美元/股之间不等)。鉴于许建益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杰持有的健信有限股权相对内部员工较多且与许建益共事多年,剩余的资金缺口在许建益和郑杰之间分配,为了支持公司的发展,郑杰同意按9.19美元/股价格出资,许建益同意按21.84美元/股价格出资。针对本次增资股东之间不同价格事宜,相关方已于2025年4月14日签署《确认书》予以追认,各方对此不存在争议和潜在纠纷。

本次增资中郑杰、金秀刚、姚海锋、张辉、曾祥俊、叶红霞、YAO MINGSHENG、何群实缴出资款为许建益提供的借款,相关借款未签署借款协议且基于2016年12月31日许建益与上述主体签署的《债务豁免协议》,许建益已豁免前述债务。

8.2017年4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62

2017年3月6日,健信有限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许卉将其持有的健信有限5.0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87.50万美元)以87.50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许建益,其他股东已出具《同意股权转让并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声明》。同日,许卉与许建益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对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2017年3月13日,慈溪市招商局在《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意见征询函》中,确认健信有限属于备案管理,同意公司至本行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2017年4月11日,宁波市市监局向健信有限换发了《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健信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美元)实缴出资额(万美元)持股比例(%)
1许建益920.50920.5052.60
2郑杰194.25194.2511.10
3赵文超175.00175.0010.00
4宁波韵升175.00175.0010.00
5许电波87.5087.505.00
6金秀刚43.7543.752.50
7姚海锋43.7543.752.50
8赵渭敏35.0035.002.00
9YAO MING SHENG26.2526.251.50
10何群17.5017.501.00
11张辉17.5017.501.00
12曾祥俊8.758.750.50
13叶红霞5.255.250.30
合计1,750.001,750.00100.00

本次股权转让系家庭内部股权调整,许建益与许卉系父女关系,许卉将其持有的健信有限股权转让给许建益,许建益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

9.2019年12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9年10月10日,健信有限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许建益将其持有的健信有限5.0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87.50万美元)以87.50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许卉,同意赵文超将其持有的健信有限10.0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63

175.00万美元)以175.00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许建芬。同日,上述转让方与受让方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对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其他股东已同意放弃优先受让权。2019年12月31日,慈溪市市监局向健信有限换发了《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健信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美元)实缴出资额(万美元)持股比例(%)
1许建益833.00833.0047.60
2郑杰194.25194.2511.10
3许建芬175.00175.0010.00
4宁波韵升175.00175.0010.00
5许电波87.5087.505.00
6许卉87.5087.505.00
7金秀刚43.7543.752.50
8姚海锋43.7543.752.50
9赵渭敏35.0035.002.00
10YAO MING SHENG26.2526.251.50
11张辉17.5017.501.00
12何群17.5017.501.00
13曾祥俊8.758.750.50
14叶红霞5.255.250.30
合计1,750.001,750.00100.00

本次股权转让系家庭内部股权调整,许建益与许卉系父女关系,许建益将其持有的健信有限股权转让给许卉,许卉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许建芬与赵文超系母子关系,赵文超将其持有的健信有限股权转让给许建芬,许建芬未支付股权转让款。

本所律师注意到,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法规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实施,外商投资企业信息变更由备案制变更为报告制,健信有限对前述法律法规的生效时间理解有误,认为本次股权转让适用报告制,因此健信有限本次股权转让未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手续。2023年3月28日,慈溪市商务局出具证明,确认2020年12月健信有限增资后报告的公司信息已体现本次股权转让以及2020年12月增资后的股权结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64

不存在受到慈溪市商务局处罚的情形。除前述情形外,公司设立及历次变更均依法按时办理完成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手续完备、规范。公司自设立起至今不存在违反外商投资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受到或可能受到慈溪市商务局任何处罚、调查或追责的情形。10.2020年12月,第三次增资2020年11月30日,健信有限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健信有限的注册资本由1,750.00万美元增至1,944.45万美元。新增的194.45万美元注册资本由凯方投资以1,540.00万元人民币认购97.225万美元,由启益投资以1,540.00万元人民币认购97.225万美元。同日,许建益、郑杰、金秀刚、姚海锋、张辉、曾祥俊、叶红霞、许建芬、赵渭敏、许电波、许卉、YAO MINGSHENG、何群、宁波韵升与启益投资、凯方投资共同签署了《宁波健信核磁技术有限公司增资及股权调整协议书》,对本次增资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2020年12月18日,慈溪市市监局向健信有限换发了《营业执照》。2021年12月2日,慈溪弘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慈弘会验字(2021)第24号的《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21年1月4日止,健信有限已收到凯方投资、启益投资缴纳的已登记的新增注册资本194.45万美元,以人民币折算美元出资,变更后的累计实收资本为1,944.45万美元。

2023年3月28日,慈溪市商务局出具证明,确认2020年12月健信超导增资,由启益投资、凯方投资认缴增加注册资本,针对该次增资,健信超导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了外商投资报告手续。

本次增资完成后,健信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美元)实缴出资额(万美元)持股比例(%)
1许建益833.00833.0042.84
2郑杰194.25194.259.99
3许建芬175.00175.009.00
4宁波韵升175.00175.009.00
5凯方投资97.22597.2255.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65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美元)实缴出资额(万美元)持股比例(%)
6启益投资97.22597.2255.00
7许电波87.5087.504.50
8许卉87.5087.504.50
9金秀刚43.7543.752.25
10姚海锋43.7543.752.25
11赵渭敏35.0035.001.80
12YAO MING SHENG26.2526.251.35
13张辉17.5017.500.90
14何群17.5017.500.90
15曾祥俊8.758.750.45
16叶红霞5.255.250.27
合计1,944.451,944.45100.00

11.2022年11月,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发行人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

12.2023年3月,第四次增资2023年3月20日,健信超导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健信超导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2,186万元增加至人民币12,576万元,新增的390万元注册资本由通用电气(杭州)以4,651.65万元认购。

2023年3月21日,健信超导、许建益、凯方投资、启益投资、许卉、许电波与通用电气(杭州)共同签署了《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对本次增资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

2023年3月24日,宁波市市监局向健信超导换发了《营业执照》。同日,健信超导变更股东名册,登记通用电气(杭州)为健信超导股东,持有公司

3.10%的股权。

2023年6月12日,天健会计师出具编号为天健验[2023]395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23年3月24日止,健信超导已收到通用电气(杭州)缴纳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66

的已登记的新增注册资本390万元,以人民币出资,变更后的累计实收资本为12,576万元。2024年1月17日,慈溪市商务局出具《外商投资(公司/合伙企业)变更报告回执》,健信超导已就本次增资向慈溪市商务局报告。本次增资完成后,健信超导的股份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许建益5,220.48245,220.482441.51
2郑杰1,217.38141,217.38149.68
3许建芬1,096.74001,096.74008.72
4宁波韵升1,096.74001,096.74008.72
5启益投资609.3000609.30004.84
6凯方投资609.3000609.30004.84
7许电波548.3700548.37004.36
8许卉548.3700548.37004.36
9通用电气(杭州)390.0000390.00003.10
10金秀刚274.1850274.18502.18
11姚海锋274.1850274.18502.18
12赵渭敏219.3480219.34801.74
13YAO MING SHENG164.5110164.51101.31
14张辉109.6740109.67400.87
15何群109.6740109.67400.87
16曾祥俊54.837054.83700.44
17叶红霞32.902232.90220.26
合计12,576.000012,576.0000100.00

13.2024年1月,第四次股份转让2024年1月15日,健信超导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股东许建芬将其持有公司8.7209%的股份(对应注册资本1,096.74万元)转让给赵吉明,转让价格为1,096.74万元。同日,许建芬与赵吉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对本次股份转让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同日,健信超导变更股东名册,登记赵吉明为健信超导股东,持有公司8.72%的股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67

2024年3月7日,健信超导通过线上填报的方式就本次股份转让向慈溪市商务局报告。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健信超导的股份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许建益5,220.48245,220.482441.51
2郑杰1,217.38141,217.38149.68
3赵吉明1,096.74001,096.74008.72
4宁波韵升1,096.74001,096.74008.72
5启益投资609.3000609.30004.84
6凯方投资609.3000609.30004.84
7许电波548.3700548.37004.36
8许卉548.3700548.37004.36
9通用电气(杭州)390.0000390.00003.10
10金秀刚274.1850274.18502.18
11姚海锋274.1850274.18502.18
12赵渭敏219.3480219.34801.74
13YAO MING SHENG164.5110164.51101.31
14张辉109.6740109.67400.87
15何群109.6740109.67400.87
16曾祥俊54.837054.83700.44
17叶红霞32.902232.90220.26
合计12,576.000012,576.0000100.00

本次股权转让系家庭内部股权调整,许建芬与赵吉明系夫妻关系,许建芬将其持有的健信超导股份转让给赵吉明,赵吉明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未再发生变动。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各现有股东的访谈确认,各股东均系真实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代持等情形。

(二)股权质押、冻结及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现有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股份质押、冻结及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68

(三)股东间其他协议安排或特殊约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下述情形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与其他股东签订对赌协议或类似协议的情形。

2023年3月21日,健信超导、许建益、启益投资、凯方投资、许卉、许电波、通用电气(杭州)共同签署了《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增资协议》约定,若(1)许建益、许卉、许电波向公司全体现有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或(2)公司未能成为或不再是通用电气(杭州)和/或其关联方的合格供应商,或(3)公司未能在2025年1月31日前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则通用电气(杭州)有权向许建益、其一致行动人和/或其继受方发送书面通知,要求就通用电气(杭州)届时持有的公司每一元注册资本获得以下金额:

① 对上述售股权事项情况而言,通用电气(杭州)认购价格与该等金额按照年化4.75%单利计算所得的金额之和,减去通用电气(杭州)认购的公司每一元注册资本在公司已累积的且实际支付的股息或红利。尽管有前述约定,若已实际支付的股息或红利高于该等金额按照年化4.75%单利计算所得的金额,则售出金额为通用电气(杭州)认购价格;及

② 对上述第(1)项售股权事项情况而言,如受让方向许建益、许卉、许电波购买股份的价格高于第①款约定价格的,则售出金额为受让方向许建益、许卉、许电波最终确认的公司每一元注册资本的购买价格。

同时,《增资协议》约定,上述回购条款在公司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之日起自动终止,前述条款自始不发生效力,且对各方均不具有约束力。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未能获得批准(包括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审核、注册或者发行程序的终止),自前述原因事实客观发生之日起,上述回购条款重新恢复效力。

根据本所律师对通用电气(杭州)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访谈确认,自《增资协议》签署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通用电气(杭州)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69

未向许建益、其一致行动人和/或其继受方发送书面通知,未要求履行回购条款。且上述约定中发行人未作为回购条款承诺当事人,回购条款的约定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情形,不与发行人市值挂钩,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且回购条款自发行人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之日起自动终止,自始不发生效力,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和潜在风险。发行人及其前身的历次股权变动及注册资本变动已经履行必要的内外部程序,历次股权变动及注册资本变动真实、有效。发行人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股东之间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各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者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截至发行人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之日,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均不存在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其报告期内的变更情况;

2.发行人工商登记材料;

3.发行人及子公司目前拥有的与主营业务经营相关的资质证书;

4.境外法律意见书;

5.发行人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及外汇登记文件;

6. 报告期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

7.《申报审计报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70

8.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说明文件。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研发;软件开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专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目前的主营业务为医用磁共振成像(MRI)设备核心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超导磁体、永磁体和梯度线圈。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实际经营范围与其《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相符,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拥有的业务经营资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质情况如下:

序号持证单位资质名称发证机关证书编号资质内容核发日期有效期至
1健信超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332096346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2015.11.26长期
2健信超导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91330200084759179A001Z-2025.04.092030.04.08
3健信超导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浙(排)慈字第2022(高)0010号准予在许可范围内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2022.11.182027.11.1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71

序号持证单位资质名称发证机关证书编号资质内容核发日期有效期至
4健信超导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备案慈溪市交通运输局浙甬慈交其[2024]3001191-2024.05.17-
5宁波协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慈溪海关3320960ANC-2022.03.31-
6宁波协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慈溪市应急管理局甬C安经(2024)0023许可范围:无存放:其他危险化学品:氦[压缩的或液化的]、氮[压缩的或液化的];经营方式:票据贸易2024.12.092027.12.08
7印度健信工厂执照安得拉邦政府工厂部20/VSKP2/2021经营工厂的执照-有效期至正式注销为止
8印度健信进出口商代码证书印度政府商业和工业部对外贸易总局AAECJ6963C商品和服务进出口必须使用的识别号--

注:健信超导所在地海关已变更为慈溪海关。上表中第1项业务资质已于2022年12月13日办理了备案信息变更,资质持有人由健信有限变更为健信超导。

根据境外意见书,香港健信在香港从事投资业务,其经营活动不涉及香港进出口管制的物品,也不涉及在香港境内生产或储存产品,无需在香港额外申领经营许可或者牌照;意大利健信无需获得任何政府批准、备案或授权即可开展相关业务;印度健信已获得在印度开展相关业务所需的所有许可、执照、政府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具有从事主营业务所必要的业务资质。

(三)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

1. 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经营情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72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有三家境外子公司,分别为香港健信、意大利健信和印度健信。

根据境外意见书,香港健信系发行人在香港的子公司,其系发行人海外投资控股平台,香港健信经营活动符合香港法例规定;意大利健信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香港健信在意大利的子公司,系公司的海外交付中心之一,意大利健信在意大利的业务符合意大利的法律规定;印度健信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香港健信在印度的子公司,系公司的海外交付中心之一,印度健信在印度的业务符合印度的法律规定。

2. 发行人已设立境外子公司的境外投资审批、备案程序

2019年1月30日,宁波市商务局就健信有限通过香港健信在印度投资设立印度健信颁发了境外投资证第N3302201900035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2019年2月26日,宁波市发改委向健信有限出具甬发改办备[2019]28号《项目备案通知书》,对健信有限通过在香港新设的境外子公司到印度投资新建年产100套医用磁共振核心部件制造厂项目予以备案。

2021年4月20日,宁波市商务局就健信有限通过香港健信在意大利投资设立意大利健信颁发了境外投资证第N3302202100058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2021年6月7日,宁波市发改委向健信有限出具甬发改开放[2021]219号《项目备案通知书》,对健信有限通过香港子公司在意大利新建年产100套医用磁共振核心部件制造厂项目予以备案,该备案有效期已经甬发改开放[2023]236号文和甬发改开放[2024]245号文延长至2025年6月。

就上述境外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慈溪市支局已出具《业务登记凭证》(业务编码:35330282201903089678)予以外汇登记,业务类型为ODI中方股东对外义务出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73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投资设立香港健信、意大利健信、印度健信所涉的审批、备案程序,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业务的变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发生过三次变更,变更情况如下:

序号变更时间变更前经营范围变更后经营范围
12022.11.03核磁共振磁体及其相关零部件的研究、开发、生产及相关技术支持和服务;计算机软件的应用开发;房屋租赁;医疗设备租赁;集装箱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研发;软件开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专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销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2023.07.21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研发;软件开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专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销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研发;软件开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专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销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2024.06.26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研发;软件开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专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销售;国际货物运输代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研发;软件开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专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74

序号变更时间变更前经营范围变更后经营范围
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医用磁共振成像(MRI)设备核心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超导磁体、永磁体和梯度线圈,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更。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2022年度的营业收入为35,893.45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33,174.68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92.43%;发行人2023年度的营业收入为45,064.48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42,223.56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93.70%;发行人2024年度的营业收入为42,549.75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40,141.74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94.34%。因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经营期限为长期,目前不存在因违法经营而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形。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境外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75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申报审计报告》;

2.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已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

3.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4. 发行人关联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 发行人关联法人的工商登记文件;

6. 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相关协议、订单及凭证;

7.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8.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9. 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

10. 发行人与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相关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11. 报告期内注销的发行人重要关联方的工商登记资料、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文件;

12. 本所律师对于发行人关联法人工商信息的网络查询结果;

13.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的访谈记录;

14. 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说明文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76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关联方的界定

根据《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健信超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序号姓名关联关系
1许建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许电波实际控制人
3许卉实际控制人

2. 除前文已披露的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健信超导5.0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序号姓名关联关系
1郑杰直接持有健信超导9.68%股份
2赵吉明直接持有健信超导8.72%股份

3.健信超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姓名职务
1许建益董事长
2姚海锋董事、总经理
3郑杰董事、副总经理
4许卉董事、董事会秘书
5项超麟董事
6赵吉明董事
7贺超独立董事
8何丕模独立董事
9寿碧英独立董事
10金秀刚监事会主席
11曾祥俊监事
12张辉职工监事
13叶来刚财务负责人

4.前述第1项至第3项所列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77

5.持有健信超导5.0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序号关联方名称备注
1宁波韵升直接持有健信超导8.72%股份

6.前述第1项至第5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主要关联方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深圳市深富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吊销未注销)健信超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担任董事
2深圳市健信工业有限公司健信超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的配偶张仙羽持有60%股权
3富顺安建工业(惠州)有限公司健信超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的配偶张仙羽担任董事兼经理并持有60%股权
4深圳市立津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健信超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的配偶张仙羽持有60%股权
5富顺安建汽车零部件(东莞)有限公司健信超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的配偶张仙羽担任执行董事并持有61%股权
6富顺安建工业(衢州)有限公司富顺安建汽车零部件(东莞)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健信超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的配偶张仙羽担任执行董事
7富顺安建智造(深圳)有限公司富顺安建汽车零部件(东莞)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
8创新精密健信超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的配偶张仙羽担任董事并持有100%股权,健信超导实际控制人许电波担任董事
9凯方工业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创新精密持有100%股权,健信超导实际控制人许电波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10创新精密(苏州)有限公司创新精密持有100%股权,健信超导实际控制人许电波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11Xianyu Trading Limited健信超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的配偶张仙羽担任董事并持有100%股权
12STEELWELL INDUSTRIAL HARDWARE (PHILS.) CORPORATIONXianyu Trading Limited持有99.98%股权,健信超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的配偶张仙羽担任董事并持有0.01%股权
13Steelwell Plating (Phils.) CorporationSTEELWELL INDUSTRIAL HARDWARE (PHILS.) CORPORATION持有99.96%股权
14富顺安建(香港)有限公司富顺安建汽车零部件(东莞)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健信超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的配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78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偶张仙羽担任董事
15STEELWELL INDUSTRIAL HARDWARE (VIETNAM) COMPANY LIMITED创新精密持有100%股权,健信超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的配偶张仙羽担任董事
16富顺安建精密(香港)有限公司富顺安建汽车零部件(东莞)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健信超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的配偶张仙羽担任董事
17深圳市龙华区观澜恒发五金行健信超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配偶的兄弟张幸谷担任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
18慈溪市宗汉成宝木器加工厂健信超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配偶的兄弟张幸谷担任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
19健信机械健信超导实际控制人许电波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并持有60%股权,健信超导实际控制人许卉持有40%股权
20健信机械(香港)有限公司健信机械持有100%股权,健信超导实际控制人许电波担任董事
21凯方达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健信机械(香港)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健信超导实际控制人许电波担任董事
22健信达恒机械(苏州)有限公司健信超导实际控制人许电波担任董事兼总经理并持有33%股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的配偶张仙羽持有36%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卉持有25%股权
23宁波函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健信超导实际控制人许电波担任总经理并持有40%股权,健信超导实际控制人许卉担任执行董事并持

有40%股权

24余姚信瑞达恒机械有限公司健信超导实际控制人许电波配偶苏明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并持有55%股权
25慈溪健德达恒机械有限公司余姚信瑞达恒机械有限公司持有51%股权
26启益投资健信超导实际控制人许卉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0.5%份额
27凯方投资健信超导实际控制人许卉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0.5%份额
28慈溪市亿力磁材实业有限公司健信超导持股5%以上股东赵吉明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并持有68%股权,赵吉明的配偶许建芬持有32%股权
29宁波合力磁材技术有限公司健信超导持股5%以上股东赵吉明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持有51.93%股权,慈溪市亿力磁材实业有限公司持有48.07%股权
30宁波世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合力磁材技术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
31宁波崇力新材料有限公司健信超导持股5%以上股东赵吉明担任执行董事兼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79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经理并持有51%股权,赵吉明的配偶许建芬持有49%股权
32慈溪市共力新材料有限公司健信超导持股5%以上股东赵吉明的女婿陈天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并持有99%股权,赵吉明的女儿赵旭丹持有1%股权
33上海八角堂贸易有限公司健信超导持股5%以上股东赵吉明的女婿陈天然担任执行董事并持股80%,赵吉明的女儿赵旭丹持有20%股权
34森星咖啡(宁波)有限公司健信超导持股5%以上股东赵吉明女婿陈天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并持有70%股权,赵吉明的女儿赵旭丹持有30%股权
35宁波森加咖啡有限公司健信超导持股5%以上股东赵吉明的女婿陈天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并持有100%股权
36宁波金轮磁材技术有限公司健信超导持股5%以上股东赵吉明的弟弟赵渭敏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持有80.25%股权,赵渭敏的配偶卢国珍持有19.75%股权
37宁波佳丰磁材科技有限公司健信超导持股5%以上股东赵吉明的弟弟赵渭敏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持有80.25%股权,赵渭敏的配偶卢国珍持有19.75%股权
38慈溪万力磁材有限公司健信超导持股5%以上股东赵吉明的弟弟赵渭敏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持有97.60%股权,赵渭敏的配偶卢国珍持有2.40%股权
39宁波夏福贸易有限公司健信超导持股5%以上股东赵吉明的弟弟赵渭敏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并持有81.80%股权,赵渭敏的配偶卢国珍持有18.20%股权
40宁波旭裕塑料有限公司健信超导持股5%以上股东赵吉明儿子配偶的父亲徐其宏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并持有60%股权,徐其宏的配偶岑美丽持有40%股权
41宁波天池大酒店有限公司健信超导持股5%以上股东赵吉明儿子配偶的父亲徐其宏担任经理并持有80%股权,徐其宏的配偶岑美丽持有20%股权
42余姚市天泉沐浴休闲有限公司健信超导持股5%以上股东赵吉明儿子配偶的父亲徐其宏担任经理并持有80%股权,徐其宏的配偶岑美丽持有20%股权
43余姚市宏利塑化有限公司健信超导持股5%以上股东赵吉明儿子配偶的母亲岑美丽持有66%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岑美丽的配偶徐其宏持有34%股权并担任总经理
44余姚市亿日塑料有限公司健信超导持股5%以上股东赵吉明儿子配偶的母亲岑美丽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持有76%股权
45上海右舷实业有限公司健信超导持股5%以上股东郑杰配偶的弟弟吴亮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持有75%股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80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46上海鱼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吊销未注销)健信超导持股5%以上股东郑杰配偶的弟弟吴亮担任执行董事并持有85%股权
47中韵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健信超导董事项超麟担任董事
48上海兴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健信超导董事项超麟担任董事
49宁波韵升高科磁业有限公司健信超导董事项超麟担任经理
50宁波高新区韵升新能源有限公司健信超导董事项超麟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51宁波市韵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健信超导董事项超麟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52包头韵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健信超导董事项超麟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53宁波韵升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健信超导董事项超麟担任董事兼总经理
54上海欣辰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健信超导独立董事寿碧英的姐姐寿碧云的个人独资企业
55诸暨市云建花卉商行健信超导独立董事寿碧英的姐姐寿碧云担任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
56诸暨市彩云涧兰花有限公司健信超导独立董事寿碧英姐姐的配偶周建持有50%股权并与另一股东共同控制
57绍兴渚山彩云涧兰花有限公司健信超导独立董事寿碧英姐姐的配偶周建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50%股权与另一股东共同控制
58金沙县祥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健信超导监事曾祥俊的兄弟曾祥瑞担任执行董事并持有90%股权,曾祥瑞的配偶何安秀持有10%股权
59重庆肥猴科技有限公司(吊销未注销)健信超导监事曾祥俊兄弟的配偶何安秀担任执行董事、经理并持有100%股权
60金沙县禹谟镇卫生院健信超导监事曾祥俊的兄弟曾祥磊担任院长
61深圳市鑫高益磁材有限公司健信超导监事金秀刚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持有50.1%股权
62咸阳金山益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健信超导监事金秀刚担任执行董事
63余姚市鑫高益科技有限公司健信超导监事金秀刚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持有90%股权
64余姚市鑫高益光电有限公司健信超导监事金秀刚持有49.45%股权并实际控制
65慈溪市长河宁信纸制品厂健信超导监事张辉的配偶施幼平担任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
66慈溪市精盈五金配件厂健信超导监事张辉的弟弟张晓辉担任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
67慈溪市长河晓辉模具厂健信超导监事张辉的弟媳张央波担任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
68慈溪锐涵健信超导监事张辉的弟弟张晓辉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并持有100%股权
69宁波仝川健信超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妹夫之子严立波持有16.5%股权,许建益妹夫之侄严立奎持有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81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7.5625%股权
70宁波仝杰机械有限公司宁波仝川持有100%股权
71宁波睿翎健信超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妹夫之子严立波持有35%股权,许建益妹夫之外甥赵刚科持有8.75%股权
72宁波泓睿机械有限公司宁波睿翎持有100%股权
73慈溪市宗汉聚达木器加工厂健信超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配偶的兄弟张幸谷的姻亲赵聪娣担任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
74慈溪市宗汉聪娣五金商店健信超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配偶的兄弟张幸谷的姻亲赵聪娣担任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
75慈溪市多辉机械配件厂公司监事张辉的弟弟张晓辉控制的个体工商户

注:上表中69-75项企业系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关联方。

除上表所列企业外,健信超导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韵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亦为公司关联方。

7.健信超导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宁波协诺健信超导持有100%股权,健信超导的子公司
2香港健信健信超导持有100%股权,健信超导的子公司
3印度健信香港健信享有100%股份权益,健信超导的子公司
4意大利健信香港健信持有100%股权,健信超导的子公司
5苏州柏尔特健信超导持有51%股权,健信超导的合营企业

8.报告期初至今曾经存在前述第1-7项情形的其他关联方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许建芬曾直接持有健信超导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于2024年1月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其配偶赵吉明
2刘雪峰曾任健信超导独立董事,于2024年8月离任
3富顺安建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创新精密曾持有100%股权,健信超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的配偶张仙羽曾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于2022年12月注销
4TY Investment Co. Ltd健信超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的配偶张仙羽曾持有100%股权,于2022年5月注销
5XIN KWAN CORPORATION健信超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的配偶张仙羽曾直接持股5%,Xianyu Trading Limited曾持股60%,张仙羽曾担任董事长,于2022年4月注销
6博罗县石湾镇谷宗五金店健信超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配偶的兄弟张幸谷曾担任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于2023年8月注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82

7宁波超合磁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合力磁材技术有限公司曾持股100%,于2022年5月注销
8绵阳西磁磁电有限公司健信超导监事金秀刚曾担任董事,于2024年7月离任
9福建兴正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健信超导董事项超麟曾担任董事,于2025年1月注销
10苏州工业园区普之惠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健信超导财务负责人叶来刚曾担任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于2023年11月注销
11慈溪锐达机械厂健信超导监事张辉的弟媳张央波曾担任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于2022年2月注销
12宁波市叶叶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健信超导监事张辉的弟媳叶娇燕曾持股10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于2025年1月退出持股并离任
13上海繁尤纺织有限公司健信超导曾任独立董事刘雪峰的妹妹刘敏持有100%股权
14苏州繁尤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健信超导曾任独立董事刘雪峰的妹妹刘敏持有5%股权,刘敏的配偶黄立志持有95%股权
15江苏金亿源石化有限公司健信超导曾任独立董事刘雪峰配偶的弟弟靳光锋持有90%股权
16苏州健信健信超导曾持有100%股权,于2024年4月注销

除上表所列企业外,健信超导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韵升报告期初至今曾经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亦为公司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认定并披露关联方。

(二)注销或转让重要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注销或转让重要关联方的情况如下:

1.苏州健信

苏州健信系发行人于报告期内注销的子公司。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苏州健信工商登记资料、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文件、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对于苏州健信的公开信息进行查询,苏州健信于2024年4月18日注销,注销前苏州健信的基本信息、注销原因、合规运作情况以及人员、资产处置情况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83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苏州健信超导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7DTPTH18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许建益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住所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丹枫路389号建业科技园B303A-8059室
成立日期2021年12月21日
注销日期2024年4月18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超导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苏州市吴中区行政审批局
股权结构健信超导持有100%股权

(2)注销原因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于2021年曾计划于苏州设立实体工厂进行生产销售,遂投资设立苏州健信作为运营主体,但最终苏州健信未实际取得必须的生产经营用地使用权,发行人于2024年决定解散并注销苏州健信。苏州健信存续期间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3)苏州健信存续期间的合规运作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苏州健信存续期间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024年3月1日,健信超导作为苏州健信唯一股东做出股东决定,决定解散苏州健信。2024年3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清税证明》,确认苏州健信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2024年4月18日,苏州市吴中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登记通知书》,对苏州健信予以注销登记。苏州健信注销已履行必要的内外部程序,注销程序合法合规。

(4)人员、资产处置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苏州健信注销时不存在员工。苏州健信资产规模较小,无房产、土地等资产,其他财产在支付员工工资、偿还债务、缴纳税费后,已分配给唯一股东健信超导。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84

(三)关联交易情况

依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交易已抵消)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宁波韵升采购磁钢等原材料4,821.626,132.287,518.02
慈溪锐涵采购机械件等原材料及委托加工服务29.37251.57424.23
宁波仝川采购筒体等原材料及委托加工服务1,663.49936.571,016.54
宁波睿翎采购机械件等原材料及委托加工服务1,081.53665.35440.60
慈溪市宗汉成宝木器加工厂采购包装箱等原材料79.4583.8087.34

注:上表中宁波仝川包括宁波仝川及其子公司宁波仝杰机械有限公司,慈溪锐涵包括慈溪锐涵、慈溪市长河晓辉模具厂、慈溪市多辉机械配件厂及慈溪锐达机械厂,慈溪市宗汉成宝木器加工厂包括慈溪宗汉成宝木器加工厂、慈溪市宗汉聚达木器加工厂及慈溪市宗汉聪娣五金商店,下同。

(2)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苏州柏尔特销售磁体、配件及相关服务110.562,362.59690.83

2.关联租赁情况

单位:万元

出租方承租方租赁期限租赁地点租金
宁波佳丰磁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协诺2022.6.1-2022.8.31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兴一路330号0.23

3.关联担保情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85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作为被担保方的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方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许建益1,000.002019.12.272023.01.04
许建益2,000.002023.01.052028.01.05

注:上述担保起始日及担保到期日指代相关保证合同所约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业务发生期间,保证期间为各主债权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其中上述第1项担保所对应的保证合同已于2023年1月4日失效。

4.关联方资金拆借

(1)与创新精密的资金拆借

单位:万元

期间期初余额本期借入本期汇兑损益本期结息本期归还期末余额
2023年度694.79-9.105.69709.57-
2022年度103.871,000.5234.0242.18485.80694.79

上述资金拆借系创新精密因发行人境外经营资金需求分别向香港健信及印度健信提供资助形成,截至2023年末香港健信、印度健信已经还清借款本息,各方之间无尚未了结的债权债务或纠纷争议。

(2)与许建益的资金拆借

报告期初,公司存在对实际控制人许建益的其他应收款13.55万元,其已于2022年归还上述款项。

5.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为关键管理人员。报告期内,公司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697.06620.61525.89

注:2022年、2023年,公司管理人员由关联方支付部分薪酬,金额分别为40.47万元、31.65万元,已全部计入本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6.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86

单位:万元

项目关联方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
预付款项宁波韵升-946.91-
宁波仝川171.22272.48281.24
苏州柏尔特71.42--
应付账款宁波韵升1,004.14-474.82
宁波仝川25.26--
宁波睿翎253.6772.7083.38
慈溪锐涵--93.32
慈溪市宗汉成宝木器加工厂15.714.0013.84
应付票据宁波韵升1,437.983,021.253,034.39
宁波仝川578.00198.12-
宁波睿翎214.00141.67-
合同负债苏州柏尔特95.37-756.16
其他应付款创新精密--694.79

(四)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的交易价格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市场公允价格确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2022年-2024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认为:

“公司报告期内(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正常的业务往来,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公允、合理,遵守了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及利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87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确认以及发行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等相关文件,发行人上述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不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关联交易事项在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中作了明确规定:

1.《公司章程》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其表决事项按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后的数量为准。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88

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应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并在股东会的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在股东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会的正常召开。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当提供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89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2.《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0.1%以上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3.《公司章程(草案)》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90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八十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于关联股东,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如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会的正常召开。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91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当提供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4.《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九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当提供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92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股东会召集人应在股东投票前,召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于关联股东,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如果出现所表决事项的股东均为关联股东的情形,则全体股东均可参加表决。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5.《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但所审议事项属于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事项,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93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中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了决策程序上的保障,体现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

(六)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以及实际控制人许卉、许电波,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外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郑杰、赵吉明、宁波韵升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本人以及因与本承诺人/本人存在特定关系而成为发行人关联方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承诺人/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并及时督促发行人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3、在不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承诺人/本人及本承诺人/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减少或避免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或存在其他合理原因确属必要的关联交易,则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严格遵守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发行人利益,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本承诺人/本人将督促与本承诺人/本人有关联关系的相关方一并遵守上述承诺事项。

4、本承诺人/本人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或占用发行人资金,不要求发行人为本承诺人/本人及本承诺人/本人控制的企业进行违规担保,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5、为保证发行人的独立运作,保证本承诺人/本人及本承诺人/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94

6、如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本人将赔偿发行人因此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七)同业竞争

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控制其他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访谈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1健信机械自动车床、隧道建筑工程的支护架及其配件、园林工具、五金件、汽车零部件、微型变压器、微型电机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及维修服务;非金属制品模具、汽车模具、精密型腔模具、模具标准件的设计、制造、批发、零售及维修服务;多轴联动数控机床的制造、批发、零售及维修服务;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汽车及液压零部件生产
2宁波函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咨询策划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工程管理服务。目前无实际经营。
3凯方投资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员工持股平台
4启益投资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员工持股平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95

序号公司名称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健信达恒机械(苏州)有限公司设计、加工、制造、销售:汽车机械零部件、电动工具零部件、精密轴承及轴承相关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汽车机械零部件等精密加工
6深圳市健信工业有限公司刀具、医疗设备零部件、汽车零部件、五金制品的研发、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批准的项目除外);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刀具、医疗设备零部件、汽车零部件、五金制品的生产;普通货运。医疗设备零部件、汽车零部件、五金制品的精密加工
7富顺安建工业(惠州)有限公司研发、生产、加工、销售:五金制品、五金配件;国内(外)贸易;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五金制品、五金配件精密加工
8富顺安建汽车零部件(东莞)有限公司产销: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零部件、医疗器械配件;提供以上产品的售后服务;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零部件
9富顺安建工业(衢州)有限公司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通信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10创新精密-股权投资,购销精密轴承、紧固件
11Xianyu Trading Limited-股权投资,购销精密轴承、紧固件
12STEELWELL INDUSTRIAL HARDWARE (PHILS.) CORPORATION-五金制品、五金配件精密加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96

序号公司名称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13余姚信瑞达恒机械有限公司一般项目:铸造机械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铸造机械销售
14慈溪健德达恒机械有限公司一般项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五金产品零售;国内贸易代理;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热处理加工
15创新精密(苏州)有限公司生产加工销售精密轴承及各种主机用轴承相关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轴承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生产加工销售精密轴承及各种主机用轴承相关产品
16凯方工业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生产加工销售精密轴承及各种主机用轴承相关产品
17富顺安建智造(深圳)有限公司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刀具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无汽车零部件、五金制品生产销售
18慈溪市亿力磁材实业有限公司稀土材料、钕铁硼制造、加工。稀土材料、钕铁硼制造、加工
19宁波崇力新材料有限公司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磁性材料生产;磁性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五金产品制造;稀土功能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磁性产品技术开发;钕铁硼制造
20宁波合力磁材技术有限公司磁性产品技术开发;钕铁硼制造;塑料制品、五金配件制造、加工;稀土应用。磁性产品技术开发;钕铁硼制造
21宁波世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电动汽车节能电池研究、开发;锂离子电池及材料研发、制造、加工及销售;电动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加工;LED灯具制造、加工;实物黄电动汽车节能电池研究、开发;锂离子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97

序号公司名称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金、白银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池及材料研发、制造、加工及销售
22深圳市立津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研发;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工业机器人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无汽车零部件、五金制品的精密加工
23Steelwell Plating (Phils.) Corporation-精密金属件的无电解电镀和钝化服务
24富顺安建(香港)有限公司-未实际经营,目前在注销过程中
25STEELWELL INDUSTRIAL HARDWARE (VIETNAM) COMPANY LIMITED-生产精密主轴、打印机轴、管件、铆钉部件
26富顺安建精密(香港)有限公司-进出口贸易、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零部件产品的售后服务
27深圳市龙华区观澜恒发五金行五金零售批发无五金零售批发
28慈溪市宗汉成宝木器加工厂木器制造、加工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木器制造、加工
29健信机械(香港)有限公司-自动车床及部件、汽车零部件、液压五金件、不锈钢等各种材料进出口贸易、股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98

序号公司名称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投资
30凯方达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自动车床及部件、汽车零部件、液压五金件、不锈钢等各种材料进出口贸易、股权投资

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确认,深圳市健信工业有限公司经营的医疗设备零部件为胃镜、内窥镜相关零部件产品,并不从事医用磁共振成像(MRI)设备核心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富顺安建汽车零部件(东莞)有限公司虽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存在医疗器械配件产销业务,但是实际未开展相关业务,均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不存在同业竞争。

2.为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建益以及实际控制人许电波、许卉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含其控股企业,下同)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亦未拥有与发行人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经济组织的权益。

2、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拥有与发行人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经济组织的权益。

3、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业务的方式,或者将相竞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99

争业务纳入到发行人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面临或可能取得任何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投资机会或其他商业机会,在同等条件下赋予发行人该等投资机会或商业机会的优先选择权。

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并赔偿发行人因此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述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合法、有效,承诺的措施可以有效避免未来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就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充分披露,相关交易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出具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避免同业竞争出具承诺,相关承诺对其具有约束力。发行人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权属证书;

2.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权属证书及缴费凭证;

3.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不动产查询文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00

4.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在履行的房屋租赁合同;

5.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费凭证;

6.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商标查册文件;

7.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全套工商档案文件;

8. 境外法律意见书;

9.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函;

10. 《申报审计报告》;

11. 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拥有的主要财产受限相关的协议文件;

12.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

13. 发行人自健信机械受让相关知识产权所涉资产评估报告及交易相关方的确认文件;

14.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说明文件。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不动产权

1.不动产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3项不动产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权证编号权利人座落地址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至权利限制
1浙(2023)慈溪市不动产权第0053083号健信超导慈溪高新技术开发区高科大道427号工业用地33,334.002064.01.21
工业49,056.34
2浙(2023)慈溪市不动产权第0114375号健信超导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大道427号工业用地21,553.002046.12.16
工业35,069.14
3浙(2017)慈溪市不动产权第健信有限长河镇锦江名苑地下室<-1-74>车位城镇住宅用地15.672077.06.2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01

序号权证编号权利人座落地址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至权利限制
0052163号车位15.67

注:根据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最高额抵押合同》等文件,上表中第1项、第2项土地、房屋均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门卫室、仓库等合计面积约380平方米的配套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该等房屋占发行人房屋建筑总面积约为0.4516%,占比极低且为辅助用房,后续如被主管部门要求拆除,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就发行人前述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情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许建益、许卉、许电波已出具承诺函:“公司存在部分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情形,如因上述问题导致公司不能正常使用相关房屋或公司被主管部门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本人将全额补偿公司,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2.租赁房产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用于生产经营的租赁房产共计3处,情况如下:

序号地址承租面积出租人承租人租期主要用途
1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恒元商务广场2号楼<16-3>室2号23.00㎡张君儿宁波协诺2024.09.01-2027.08.31办公
2Bosco Marengo (AL), Via Vecchia Reale n. 48 and 95620.00㎡I.C.L.-INDUSTRIA E COMMERCIO LEGNAMI S.R.L.意大利健信2022.01.01-2027.12.31厂房
3S. No. 480/2, Nadupuru Village, Pedagantyada Mandal, Visakhapatnam District, Andhra Pradesh31,466.00平方英尺Andhra Pradesh MedTech Zone Limited印度健信2020.10.23起,以5年为期续约,直到满33年止厂房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上述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及境外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上述房产系合法有效的租赁行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02

1.商标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1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商标标识证书编号类别有效期权利人取得方式
1第10965803号第10类2023.09.07-2033.09.06健信超导继受取得

注:上述商标系健信有限2017年自健信机械处继受取得,2022年12月完成更名登记,权利人名称由健信有限变更为健信超导,并于2022年取得商标续展核准。

2.专利

(1)境内专利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的境内专利共计81项,其中发明专利40项、实用新型专利41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权利人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类型申请日取得方式法律状态
1健信超导一种磁共振氦气低温共享系统及其控制方法、装置和介质ZL202411019586.6发明专利2024.07.29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2健信超导一种超导磁体励磁低温系统ZL202410331366.0发明专利2024.03.22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3健信超导一种核磁共振测量装置及系统ZL202323436223.6实用新型2023.12.15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4健信超导一种超导磁体传热分析方法、装置、设备及存储介质ZL202311214487.9发明专利2023.09.20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5健信超导一种梯度线圈线性度的测量方法及测量系统ZL202310962619.X发明专利2023.08.02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6健信超导一种超导磁体及其冷却系统和方法ZL202310605795.8发明专利2023.05.23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7健信超导一种超导磁体传热系统ZL202310311574.X发明专利2023.03.22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8健信超导一种超导磁体运输电气控制箱及运输装置ZL202320296135.1实用新型2023.02.17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9健信超导一种磁共振梯度线圈及磁共振设备ZL202222331617.4实用新型2022.08.31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10健信超导一种超导磁体加热系统ZL202210131820.9发明专利2022.02.14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11健信超导一种气冷电流引线及超导磁体系统ZL202210024160.4发明2022.01.11原始专利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03

序号权利人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类型申请日取得方式法律状态
专利取得有效
12健信超导一种超导磁体低温系统ZL202111080229.7发明专利2021.09.15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13健信超导一种磁共振高阶匀场线圈的退耦合方法及相关装置ZL202110962633.0发明专利2021.08.20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14健信超导一种传导冷却超导磁体ZL202110926073.3发明专利2021.08.12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15健信超导一种超导开关测试装置ZL202110905831.3发明专利2021.08.09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16健信超导一种梯度线圈线缆的同轴接头结构ZL202121136717.0实用新型2021.05.25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17健信超导一种并联结构的梯度线圈ZL202110565739.7发明专利2021.05.24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18健信超导一种用于核磁共振梯度线圈的灌注密封装置ZL202120939674.3实用新型2021.04.30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19健信超导一种用于核磁共振螺线管梯度线圈的位置调整装置ZL202110485111.6发明专利2021.04.30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20健信超导一种用于超导磁体海运运输的减振装置及超导磁体ZL202120622964.5实用新型2021.03.26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21健信超导一种低温系统的超导磁体装置ZL202120591141.0实用新型2021.03.23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22健信超导一种真空容器ZL202120593851.7实用新型2021.03.23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23健信超导超导磁体骨架及超导磁体线圈结构ZL202120518589.X实用新型2021.03.11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24健信超导一种对接屏蔽线圈骨架ZL202120509471.0实用新型2021.03.10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25健信超导一种磁共振成像梯度线圈的制造组装方法ZL202110254640.5发明专利2021.03.09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26健信超导一种加热器固定装置、冷头及制冷机ZL202120349569.4实用新型2021.02.07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27健信超导一种超导磁体监控装置ZL202120222011.X实用新型2021.01.26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28健信超导一种无液氦超导磁体的失超保护电路及无液氦超导磁体ZL202120104842.7实用新型2021.01.14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29健信超导一种低温海运集装箱制冷机悬挂装置ZL202023345939.1实用新型2020.12.31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30健信超导一种减振装置ZL202023348312.1实用新型2020.12.31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31健信超导一种磁共振设备及其梯度线圈ZL202023329902.X实用2020.12.30原始专利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04

序号权利人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类型申请日取得方式法律状态
新型取得有效
32健信超导磁共振系统及其水冷装置ZL202023118552.2实用新型2020.12.22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33健信超导超导磁体电流引线的冷却绝缘装置ZL202023119097.8实用新型2020.12.22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34健信超导一种超导开关测试系统ZL202023105389.6实用新型2020.12.21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35健信超导一种轴孔装配体的焊接结构ZL202023097094.9实用新型2020.12.21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36健信超导一种接头防水结构ZL202011505121.3发明专利2020.12.18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37健信超导一种接头密封结构ZL202023083150.3实用新型2020.12.18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38健信超导超导磁体ZL202023046118.8实用新型2020.12.16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39健信超导超导磁体ZL202023039356.6实用新型2020.12.16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40健信超导一种低温预冷装置ZL202023044085.3实用新型2020.12.16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41健信超导一种超导磁体的升降场装置以及一种超导磁体系统ZL202022909752.3实用新型2020.12.07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42健信超导一种无液氦超导磁体屏蔽开关ZL202022811060.5实用新型2020.11.27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43健信超导一种超导磁体低温系统ZL202022766742.9实用新型2020.11.25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44健信超导一种防撞悬挂装置ZL202022752401.6实用新型2020.11.24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45健信超导一种超导磁体低温容器用气体密封结构ZL202022615101.3实用新型2020.11.12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46健信超导一种超导线圈双路制冷装置ZL202022616616.5实用新型2020.11.12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47健信超导一种超导磁体低温系统ZL202022615545.7实用新型2020.11.12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48健信超导一种超导磁体气体补偿系统ZL202022614795.9实用新型2020.11.12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49健信超导一种超导磁体低温换热装置ZL202022616180.X实用新型2020.11.12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50健信超导一种超导线圈失超检测传感器和磁场超导保护电路ZL202010020831.0发明专利2020.01.09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51健信超导一种超导磁体励磁自动插拔电流引ZL201922269657.9实用2019.12.17原始专利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05

序号权利人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类型申请日取得方式法律状态
线装置新型取得有效
52健信超导一种用于梯度线圈的屏蔽装置ZL201922161057.0实用新型2019.12.05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53健信超导一种超导磁体用常温电流引线连接装置ZL201811419194.3发明专利2018.11.26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54健信超导一种高效高纯度的氦气回收装置ZL201821602211.2实用新型2018.09.29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55健信超导一种高效高纯度的氦气回收装置和方法ZL201811149129.3发明专利2018.09.29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56健信超导一种超导冷磁体运输集装箱ZL201821073575.6实用新型2018.07.06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57健信超导一种海上运输装置及海上运输系统ZL201821074270.7实用新型2018.07.06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58健信超导一种高温超导电流引线的固定装置ZL201810694418.5发明专利2018.06.29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59健信超导一种超导冷磁体海运装置ZL201721309498.5实用新型2017.10.11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60健信超导一种梯度线圈脱模机构及其脱模方法ZL201710431233.0发明专利2017.06.08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61健信超导一种超导线圈的绕线机构ZL201710127064.1发明专利2017.03.06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62健信超导一种梯度线圈安装工装ZL201710098517.2发明专利2017.02.23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63健信超导一种核磁共振成像装置的减震机构ZL201611100984.6发明专利2016.12.05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64健信超导一种核磁共振成像装置及其线圈骨架ZL201611033760.8发明专利2016.11.22原始取得专利权有效
65健信超导一种超导磁体ZL201610201907.3发明专利2016.03.31继受取得专利权有效
66健信超导一种超导磁体ZL201620268995.4实用新型2016.03.31继受取得专利权有效
67健信超导一种磁共振成像仪的泄露磁场屏蔽装置ZL201620085323.X实用新型2016.01.28继受取得专利权有效
68健信超导氦气冷却磁共振超导磁体ZL201510749662.3发明专利2015.11.06继受取得专利权有效
69健信超导低温液态流体制取装置ZL201410827312.X发明专利2014.12.26继受取得专利权有效
70健信超导医用磁体磁极自动升降及精密定位机构ZL201410006736.X发明专利2014.01.06继受取得专利权有效
71健信超导核磁共振成像系统超导磁体低温容ZL201310220423.X发明2013.06.04继受专利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06

序号权利人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类型申请日取得方式法律状态
器拉杆专利取得有效
72健信超导采用外供液氮冷却可拔段的高温超导电流引线ZL201310153146.5发明专利2013.04.26继受取得专利权有效
73健信超导二硼化镁制造闭环超导线圈的方法及其闭环超导线圈ZL201210092332.8发明专利2012.03.30继受取得专利权有效
74健信超导磁共振成像超导磁体的高温超导电流引线ZL201310071416.8发明专利2012.03.05继受取得专利权有效
75健信超导用于磁共振成像超导磁体的可分离高温超导电流引线ZL201210055329.9发明专利2012.03.05继受取得专利权有效
76健信超导用于磁共振成像超导磁体的可分离高温超导电流引线ZL201310054590.1发明专利2012.03.05继受取得专利权有效
77健信超导制冷机直接冷却超导磁体机械式热开关ZL201110234265.4发明专利2011.08.16继受取得专利权有效
78健信超导超导磁体用减振型冷头容器ZL201110233058.7发明专利2011.08.15继受取得专利权有效
79健信超导一种超导磁体外磁屏蔽线圈的优化设计方法ZL201010184409.5发明专利2010.05.27继受取得专利权有效
80健信超导一种结构紧凑的超导磁体用冷头容器ZL201010179985.0发明专利2010.05.21继受取得专利权有效
81健信超导内插YBCO-Bitter型高温超导线圈的超导磁体系统ZL200910080590.2发明专利2009.03.20继受取得专利权有效

注:上表中第65项到第81项境内专利均系健信有限于2016年自健信机械处继受取得。

(2)境外专利

根据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函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的境外专利2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权利人注册号专利名称专利类型申请日有效期至注册地取得方式状态
1健信超导特许第6993504号一种海上运输装置及海上运输系统发明专利2019.01.282039.01.27日本原始取得已授权
2健信超导512992一种海上运输装置及海上运输系统发明专利2019.01.282039.01.27印度原始取得已授权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07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的已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计17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软件名称著作权人登记号登记日期首次发表日取得方式
1MagLinker超导磁体远程监控平台软件V1.0健信超导2021SR06857842021.05.13未发表原始取得
2超导磁体冷凝余量监测软件V1.0健信超导2021SR06857172021.05.13未发表原始取得
3超导磁体稳定性测试软件V1.0健信超导2021SR06857182021.05.13未发表原始取得
4磁体出厂信息登记软件V1.0健信超导2021SR06857192021.05.13未发表原始取得
5售后服务信息登记软件V1.0健信超导2021SR06857202021.05.13未发表原始取得
6无液氦温度检测软件V1.0健信超导2021SR06857212021.05.13未发表原始取得
7高均匀度磁体设计平台V1.0健信超导2017SR2121842017.05.262016.12.07原始取得
8梯度线圈磁性能测量及计算平台V1.0健信超导2017SR1915982017.05.192016.12.19原始取得
9励磁失超电压监控软件V1.0健信超导2017SR1871012017.05.182016.12.15原始取得
10碳电阻系数计算软件V1.0健信超导2017SR1874732017.05.182016.12.19原始取得
11预冷温度采集软件V1.0健信超导2017SR1874952017.05.182016.12.30原始取得
12容器气压压力平衡系统V1.0健信超导2017SR0172662017.01.182013.01.10继受取得
13梯度线圈计算软件V1.0健信超导2017SR0172642017.01.182012.06.20继受取得
14热电阻温度巡检系统V1.0健信超导2017SR0171462017.01.182012.09.20继受取得
15NMR波谱分析系统V1.0健信超导2017SR0171372017.01.182012.06.15继受取得
16全局优化计算软件V1.0健信超导2017SR0171302017.01.182012.08.29继受取得
17应力测量系统V1.0健信超导2017SR0171402017.01.182012.06.28继受取得

注:上表中第12-17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均系健信有限自健信机械处继受取得。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08

4.域名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合法备案且实际使用的域名共2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所有权人ICP备案/许可证号域名取得方式有效期
1健信超导浙ICP备19039178号-1nbjianxin.xyz原始取得2019.08.21-2028.08.21
2健信超导浙ICP备19039178号-4healthcredit.cn原始取得2014.07.15-2025.07.15

5. 发行人商标以及部分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自健信机械继受取得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1项商标、17项专利以及6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系自健信机械继受取得。转让背景为2016年,发行人向健信机械收购磁共振(MRI)设备核心部件业务相关的设备、存货及无形资产。健信机械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建益、许电波于2003年4月出资设立的企业,本次收购前主要从事磁共振(MRI)设备核心部件和机加工两方面业务。创新精密于2013年12月设立健信有限,为实现业务聚焦、提升运营效率,实际控制人拟将磁共振(MRI)设备核心部件业务整合在健信有限经营。2016年,健信有限收购了健信机械磁共振(MRI)设备核心部件业务相关的设备、存货及无形资产。本次收购后,健信机械不再从事磁共振(MRI)设备核心部件业务。

经核查,包含发行人自健信机械所受让的相关知识产权在内的上述业务及相关资产组成的资产组合的评估价值为16,720万元(不含税)。发行人与健信机械确认的交易总价为人民币16,351.33万元(不含税),交易价格公允,双方已完成了资产转让权属变更和价款支付。

综上所述,上述知识产权的转让价款已经实际完成支付,相关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已完成权属变更登记,不存在瑕疵、纠纷和潜在纠纷,相关情形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

(三)对外投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09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对外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1.宁波协诺

根据宁波协诺持有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KQ30L0U),宁波协诺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宁波协诺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许卉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恒元商务广场2号楼<16-3>室2号
成立日期2022年3月11日
营业期限2022年3月11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气体压缩机械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经营状态存续
登记机关慈溪市市监局

2.苏州柏尔特

根据苏州柏尔特持有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PXKW186),苏州柏尔特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柏尔特医疗系统(苏州)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许建益

序号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持股比例
1宁波协诺人民币10万元发行人持有100%的股权
2苏州柏尔特人民币500万元发行人持有51%的股权
3香港健信100万美元发行人持有100%的股权
4印度健信10万卢比香港健信持有99.9990%的股权,香港健信享有100%股份权益
5意大利健信4.20万欧元香港健信持有100%的股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10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万元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同胜路90号A区东侧
成立日期2017年7月19日
营业期限2017年7月19日至2033年7月18日
经营范围医疗器械及相关零部件的制造、销售、进出口业务、售后服务以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状态存续
登记机关苏州工业园区市监局

注:根据苏州柏尔特各股东方确认以及《合资经营协议书》的约定,股东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决定重要事项,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各方全体一致批准,方可实施其重大事宜。发行人在苏州柏尔特股东会及董事会决策层面上均无法形成控制,因此,苏州柏尔特为公司的合营企业。

3.香港健信根据国浩律师(香港)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香港健信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健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JANSEN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
成立日期2019年2月22日
商业登记号码70396615
公司类型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湾仔骆克道300号浙江兴业大厦12楼A室
已发行股本(每股1美元)1,000,000.00美元
股东构成健信超导持股100%

4.印度健信根据Dentons Link Legal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印度健信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JANSEN INDIA MEDTECH PRIVATE LIMITED
成立日期2019年11月22日
注册号U85300AP2019FTC113466
公司类型私人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Plot No. A8, AMTZ Campus, Pragati Maidan, Steel Project So, Visakhapatnam - 530031, Andhra Pradesh, India
已发行股本(每股1卢比)100,000.00卢比
股东构成香港健信持股99.9990%,Viswanathan Santhanagopalan代香港健信持股0.0010%;香港健信享有100%股份权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11

注:根据Dentons Link Legal出具的法律意见书,Viswanathan Santhanagopalan以代名股东的身份代香港健信持有印度健信股份系出于满足印度法律有关私人有限公司最低持股人数要求的安排,不存在违反印度法律的情形。5.意大利健信根据ZAGLIO-ORIZIO-BRAGA E ASSOCIATI STUDIO LEGALE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意大利健信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JANSEN MEDTECH S.R.L.
成立日期2021年11月12日
注册号02777060993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Bosco Marengo (AL) Via Vecchia Reale 95 cap 15062
已发行股本(每股1欧元)42,000.00欧元
股东构成香港健信持股100%

(四)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况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现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和运输工具等,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资产原值累计折旧资产净值
1专用设备9,999.086,343.953,655.13
2通用设备354.55251.34103.21
3运输工具60.9430.3330.61

(五)使用受限的货币资金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使用受限的货币资金账面余额为1,610.48万元。前述受限货币资金为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开展相关业务时依据协议质押的保证金,系因正常业务开展产生。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12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前述已经披露情形外,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已经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且不存在权利受限情形,发行人合法拥有其主要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相关所有权、使用权真实、合法。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在履行的重大销售、采购合同;

2.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在履行的重要授信等金融合同及对外担保合同;

3.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在履行的重大销售、采购合同与合同相对方进行的函证确认;

4.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

5. 《申报审计报告》;

6. 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说明文件。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重大业务合同

本律师工作报告所称的重大业务合同,系指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正在履行的:(1)重大销售合同,即与报告期内任一年度交易金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客户签署的主要销售框架合同,以及与其签署的单个合同金额在3,000万人民币或等价外币及以上的销售合同;(2)重大采购合同,即与报告期内任一年度交易金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供应商签署的主要采购框架合同,以及与其签署的单个合同金额在3,000万人民币或等价外币及以上的采购合同;(3)重要授信等金融合同,即合同额度或附属担保合同的最高担保额度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金融合同;(4)对外担保合同。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1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重大业务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业务合同情况具体如下:

1. 重大销售合同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销售方客户名称主要交易内容合同金额(万元)有效期/签署日期
1发行人富士胶片(苏州)磁体、梯度线圈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2022.12.02起一年,如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任何一方都未提出申请,则合同将按照同一条件继续延长一年,此后亦同
2发行人富士胶片(苏州)镨钕备货锁价5,3902022.12.20起至备货数量全部使用完毕止
3发行人FUJIFILM Healthcare Manufacturing Corporation磁体、梯度线圈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2022.11.26起5年,此后以2年为期连续自动续约,除非任一方在初始有效期或后续的任何续约期届满前,提前2年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或本协议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终止
4发行人深圳安科超导磁体、梯度线圈5,1502024.01.18-2025.12.31
5发行人深圳安科超导磁体、梯度线圈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2024.01.08-2027.01.07
6发行人通用电气(天津)超导磁体、梯度线圈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2023.3.21-2026.3.20(初始有效期),除非发行人提前24个月通知客户,表示其无意延长有效期,否则初始有效期将自动延长3年。且经客户要求,本协议可多次延长。客户有权在提前180天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协议

2. 重大采购合同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14

序号采购方供应商名称主要交易内容合同金额(万元)有效期/签署日期
1发行人宁波韵升镨钕锁价6,750.002022.12.05
2发行人宁波韵升镨钕锁价3,330.002023.12.15
3发行人宁波韵升磁钢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2024.06.20-2027.06.19
4发行人西部超导超导线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2019.12.04-2022.12.31,合同应当自动延期12个月,除非一方在每次合同有效期届满前的至少3个月发出书面终止通知
5发行人岩谷气体液氦、高纯氦气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2017.01.01-2020.12.31,合同期满前六个月,双方无书面通知对方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合同将自动延续一年,此后以此类推
6发行人岩谷气体液氦、高纯氦气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2024.01.01-2024.12.31
7发行人天和磁材磁钢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2024.06.20-2027.06.19

注:上表序号6协议已于2024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发行人已与岩谷气体完成2025年度协议书的续签。

3. 重要授信等金融合同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签署的且正在履行的合同额度或附属担保合同的最高担保额度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金融合同如下:

序号合同名称银行名称相对方合同额度(万元)合同期限担保情况最高担保额度(万元)
1授信业务总协议及补充协议 (慈溪2016总协0005及慈溪2016总协0005补000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健信超导-2016.11.15-2026.12.31最高额抵押合同(慈溪2023人抵0010)15,000.00
最高额抵押合同(慈溪2024人抵0004)12,000.00
保证金质押总协议(慈溪2017年保质字0042)-
2票据池业务合作及票据质押协议及补充协议 (06201PC20188008及06201PC201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健信超导5,000.002018.04.08-2039.05.1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15

序号合同名称银行名称相对方合同额度(万元)合同期限担保情况最高担保额度(万元)
8008补)

4. 对外担保合同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正在履行的对外担保合同。

(二)其他重大债权债务

1.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劳动安全、人身权、知识产权和产品质量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2.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不存在为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

3.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期末余额超过100万元的其他应收款如下(合并报表口径):

序号债务人款项性质期末余额(元)
1Andhra Pradesh Medtech Zone Limited应收代垫款1,937,585.00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期末余额超过100万元的其他应付款如下(合并报表口径):

序号债权人款项性质期末余额(元)
1富士胶片(苏州)押金保证金5,289,210.00
2通用电气(天津)押金保证金1,400,000.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16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其他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适用中国法律的发行人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性质合法有效并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适用中国法律的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发行人自设立之日起全套工商档案;

3. 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所述的查验文件;

4. 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说明文件。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股本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历次增资扩股行为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该等增资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资产处置及收购兼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17

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述之“重大资产处置及收购兼并”系指依据《股票上市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提交发行人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资产处置及收购兼并事项。

(三)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增资行为依法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资产处置及收购兼并事项,发行人目前不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

3. 发行人历次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材料;

4. 发行人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后历次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18

2022年10月12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2022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已在宁波市市监局备案。

(二)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公司章程的历次修订

2023年3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因增资导致股权结构发生变化而修改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已在宁波市市监局办理备案手续。

2023年6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因经营范围发生变化而修改公司章程,该章程修正案已在宁波市市监局办理备案手续。

2024年1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因股东发生变化而修改公司章程,该章程修正案已在宁波市市监局办理备案手续。

2024年6月19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因经营范围发生变化而修改公司章程,该章程修正案已在宁波市市监局办理备案手续。

2025年3月28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公司因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而修改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已在宁波市市监局办理备案手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公司章程的历次修订已履行法定程序,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2025年3月28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19

了发行人于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章程(草案)》包含了《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于上市公司章程中进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公司章程(草案)》将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已提交宁波市市监局办理备案手续。发行人已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并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组织机构图;

2.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

3. 发行人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后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4. 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

5. 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说明文件。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及生产经营管理机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20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及生产经营管理机构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构成。

1.股东会

股东会是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代表股东的利益,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

2.董事会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目前发行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

3.监事会

监事会是发行人的常设监督机构,目前发行人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1名为职工监事。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

4.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高级管理人员。目前发行人有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1名,财务负责人1名,董事会秘书1名,均由发行人董事会聘任。

5.发行人设有财务部、行政人事部、法务部、海外项目部、销售部、研发中心、采购部、质量管理部、质量检验部、制造管理中心、超导生产一部、超导生产二部、永磁产品部、机加产品部、售后服务部。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经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并根据实际经营管理需要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并设置了各职能部门,上述组织机构及生产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2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公司治理制度系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进行了审查,注意到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部分监事会的召开未能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监事会未按上述间隔时间召开不影响有关决议的效力。发行人已承诺后续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监事会。

除上述已经披露的瑕疵外,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决议内容均经全体股东确认有效,不存在侵害股东权利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内部治理制度,该等议事规则的制定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除已披露情形外,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经全体股东确认有效,不存在侵害股东权利的情形。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发行人2023年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22

3. 发行人历次变更的工商登记资料;

4.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及其与发行人签署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5. 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说明文件;

6.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7. 发行人《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期
1许建益董事长2022.10.12-2025.10.11
2姚海锋董事、总经理2022.10.12-2025.10.11
3郑杰董事、副总经理2022.10.12-2025.10.11
4许卉董事、董事会秘书2022.10.12-2025.10.11
5赵吉明董事2022.10.12-2025.10.11
6项超麟董事2022.10.12-2025.10.11
7贺超独立董事2024.11.15-2025.10.11
8何丕模独立董事2023.03.20-2025.10.11
9寿碧英独立董事2023.03.20-2025.10.11
10金秀刚监事2022.10.12-2025.10.11
11曾祥俊监事2022.10.12-2025.10.11
12张辉监事2022.10.12-2025.10.11
13叶来刚财务负责人2022.10.12-2025.10.11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以及发行人与上述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选举或聘用,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选举或聘用的规定的情形,该等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23

(二)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
姚海锋董事、总经理
郑杰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刘照泉研发中心总监
张强产品开发部经理
何群副总工程师
袁金辉副总工程师
李兰凯系统技术部技术经理

(三)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1.发行人最近两年以来董事会成员的变化情况2023年初,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为许建益、许卉、姚海锋、郑杰、赵吉明、项超麟,由许建益担任董事长。

2023年3月20日,经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刘雪峰、何丕模、寿碧英为独立董事,发行人董事会成员变更为许建益、姚海锋、郑杰、许卉、赵吉明、项超麟、刘雪峰、何丕模、寿碧英。

2024年8月30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刘雪峰向公司董事会递交辞职信,其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辞任独立董事职务。

2024年11月15日,经发行人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贺超为独立董事,发行人董事会成员变更为许建益、姚海锋、郑杰、许卉、赵吉明、项超麟、贺超、何丕模、寿碧英。

2.发行人最近两年以来监事会成员的变化情况

2023年初,公司第一届监事会成员为金秀刚、曾祥俊及张辉(职工监事),由金秀刚担任监事会主席。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两年公司监事会成员未发生变化。

3.发行人最近两年以来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24

2023年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姚海锋(担任总经理)、郑杰(担任副总经理)、叶来刚(担任财务负责人)、许卉(担任董事会秘书)。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两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4.发行人最近两年以来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情况

2023年初,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为姚海锋、郑杰、刘照泉、张强、何群、袁金辉、李兰凯。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两年内,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以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两年以来的变化主要是增设独立董事及相关变动导致,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为贺超、何丕模、寿碧英,达到发行人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发行人在《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设定了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的条款,上述制度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选举或聘任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已经设立独立董事,该等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两年以来的变化主要是增设独立董事及相关变动导致,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25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申报审计报告》;

2.《纳税鉴证报告》;

3. 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和批文;

4. 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主要政府补助的相关依据或批文;

5. 发行人的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6.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

7.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天健会计师的访谈记录;

8. 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说明文件。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发行人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主要适用的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增值税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13%、9%、6%
房产税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余值的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12%计缴1.2%、12%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5%、7%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3%
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2%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16.5%、20%、24%、25%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26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取得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2033101501,有效期三年,公司于2020年至2022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所得税税率15%。

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取得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2333100582,有效期三年,公司于2023年至2025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所得税税率15%。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的相关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子公司苏州健信和宁波协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享受了相关税收优惠。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的相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其中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公司符合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真实、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27

(三)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补助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政府补助批文及银行凭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主要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1.2024年度

单位:万元

项目本期计入当期损益金额
宁波市科技创新2025重大专项 (项目名称:无液氦超导磁体的研发)50.10
工信部国家新材料生产应用示范平台 (项目名称:医疗器械材料生产应用示范平台项目)25.92
2022年度慈溪市行业共性技术攻关项目 (项目名称:低液氦低温3.0T高场超导磁体的研制)20.46
宁波市2024年度“凤凰行动”宁波计划专项资金200.00
2023年度宁波市甬江人才工程慈溪配套项目经费100.00
2024年度慈溪市用人单位薪酬补贴72.23
宁波市2023年度引进“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60.00
2023年第五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50.00

2.2023年度

单位:万元

项目本期计入当期损益金额
宁波市科技创新2025重大专项 (项目名称:无液氦超导磁体的研发)62.22
“凤凰行动”慈溪计划专项资金420.00
2023年度宁波市甬江人才工程100.00

3.2022年度

单位:万元

项目本期计入当期损益金额
宁波市科技创新2025重大专项 (项目名称:无液氦超导磁体的研发)62.6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28

项目本期计入当期损益金额
工信部国家新材料生产应用示范平台 (项目名称:医疗器械材料生产应用示范平台项目)268.96
2022年宁波市第二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国际首台(套)奖励)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主要政府补助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慈溪市税务局等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天健会计师访谈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于报告期内无被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和主要政府补助真实、有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已依法缴纳有关税款,不存在可能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税务违法违规情况。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

3.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网站的查询结果;

4. 境外法律意见书;

5. 发行人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员工名册;

6. 发行人为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的缴存明细、缴费凭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29

7. 发行人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8. 发行人已建及在建生产项目的环评批复文件、环保验收文件;

9. 有关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环保事项的媒体报道网络查询结果;

10. 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说明文件。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环境保护合规性核查

1.排污登记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规定办理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1330200084759179A001Z)。2.发行人不属于重污染行业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医用磁共振成像(MRI)设备核心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超导磁体、永磁体和梯度线圈,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C35)中的“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C358)之“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制造”(C3581)。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发行人不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并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16类行业,发行人不属于重污染行业。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发行人主营业务属于鼓励类中的“高性能医学影像设备”。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属于淘汰类或限制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发行人已建及在建生产项目的环评手续及检测情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3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建或已建成生产项目均已履行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取得了环评批复;已建成生产项目均履行了环保验收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环评批复文件项目状态环保验收情况竣工验收排污检测情况
1年产300套超导及永磁核磁共振系统项目慈环建[2014]10号;慈环建[2015]79号已建成已验收达标
2年产500套高场强超导核磁共振系统项目慈环建[2017]15号已建成已验收达标
3年产500套高场强超导核磁共振系统技改项目慈环建[2018]247号已建成已验收达标
4年产600套高场强医用超导磁体技改项目慈环建[2023]136号在建--

4.环保合规情况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企业专项信用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公开信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已经履行环评手续,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亦未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不存在有关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环保事件相关的媒体报道。

(二)劳动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合规性核查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有员工532人,其中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共有员工526人,境外子公司共有员工6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如下:

1.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31

项目员工人数(人)占员工总人数比例(%)
已缴纳人数51698.10
未缴纳人数101.90
合计526100.00

未缴纳社会保险员工10人,其中9人为退休返聘,1人自愿放弃缴纳。另有1人为境内子公司外籍员工,仅缴纳社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2.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项目员工人数(人)占员工总人数比例(%)
已缴纳人数51597.91
未缴纳人数112.09
合计526100.00

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11人,其中9人为退休返聘,1人为境内子公司外籍员工,1人自愿放弃缴纳。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企业专项信用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公开信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企业专项信用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公开信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建益、许卉及许电波就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事项出具承诺:“健信超导或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的事实情况导致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或其他强制保险或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或其他强制保险或公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或被相关方提出有关保险费或公积金的索赔,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应由健信超导或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补缴或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和公积金、罚款或赔偿款项,以及因上述事项而产生的应由健信超导或其合并报表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32

围内子公司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

(三)市场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合规性核查

根据市监局出具的证明、企业专项信用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公开信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安全生产合规性核查

根据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出具的证明、企业专项信用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公开信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所律师注意到,发行人在开展医用磁共振设备超导磁体的生产、测试和维保服务业务中需要使用添加液氦,报告期内因公共卫生事件等原因导致发行人的部分维保服务人员无法前往医院为磁共振设备添加液氦,为保障医院的正常运行,报告期内存在发行人客户安排符合资质的车辆从公司提货液氦的情形。针对该事项,2025年3月12日,慈溪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文件,确认发行人在2022年至2024年的售后维护提供液氦业务中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国土合规性核查

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企业专项信用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公开信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房产合规性核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企业专项信用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公开信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房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33

(七)海关合规性核查

根据海关出具的证明、企业专项信用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公开信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进出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八)外汇合规性核查

根据企业专项信用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公开信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外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九)境外子公司合规性核查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当地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2.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取得的备案、批准文件;

3.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项目用地权属证书;

5.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34

6.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说明文件。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

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预计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年产600套无液氦超导磁体项目27,601.3427,500.00
2年产600套高场强医用超导磁体技改项目26,293.2726,000.00
3新型超导磁体研发项目24,102.8824,000.00
4补充流动资金9,000.009,000.00
合计86,997.4986,500.00

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不能满足以上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则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等方式解决;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规模超过上述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则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后合理使用;如果本次发行及上市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上述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的时间要求不一致,公司可根据上述投资项目实际进度的需要,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先行投入,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公司先行投入的资金。

(二)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取得的备案、批准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取得的主管部门备案、批准的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备案代码环评批准文号
1年产600套无液氦超导磁体项目2503-330282-04-01-105805正在办理
2年产600套高场强医用超导磁体技改项目2304-330282-07-02-611042慈环建[2023]136号
3新型超导体研发项目--
4补充流动资金--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35

注:新型超导体研发项目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涉及新增产能,无需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环评手续。

(三)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用地情况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均在发行人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设,不涉及新取得土地的情况。

(四)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对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性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均为发行人,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产生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五)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制订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作出明确规定,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年产600套无液氦超导磁体项目”的环评批复尚在办理过程中,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按规定履行了项目备案及环评手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招股说明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36

2. 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说明文件。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及发展战略为:公司将深化超导技术等核心技术在MRI行业的持续创新,并进一步拓宽前述核心技术在新的应用领域的创新。具体而言,一方面,公司以“成为全球磁共振核心部件行业的领导品牌”为愿景,坚持以“设计并生产先进的MRI核心部件和推动磁共振行业发展”为己任,以“通过掌握核心技术并持续创新,让磁共振成为老百姓用得起的日常诊查手段,为大众健康和人类幸福不懈努力”为使命,掌握并突破MRI行业核心部件技术,引领MRI行业技术发展;另一方面,公司将进一步拓展超导技术的应用范围,让超导技术更好地服务电力、交通等更广阔的工业领域,为超导技术的产业化做出更大贡献。

(二)未来规划措施

1.竞争策略

公司将继续聚焦医用磁共振成像(MRI)设备核心部件主营业务,一方面是巩固扩大现有1.5T零挥发超导磁体优势产品业务规模,推动3.0T零挥发超导产品批量供货;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无液氦超导磁体的已取得的技术和成本领先优势,在磁共振行业往无液氦时代过渡的过程中获取更多市场份额。同时,在超导磁体高场化、无氦化及开放化等关键特性融合创新方面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推出引领行业的独特创新产品,丰富公司战略布局。

同时公司将积极拓展下游市场,建立并强化与国内外一流MRI设备厂商的合作,及时跟进客户、市场需求变化,不断巩固行业优势地位、提升产线灵活度,快速响应客户对于产品的多样化需求。

2.创新策略

公司将合理投入研发力量,强化创新能力,提高公司在医疗磁共振核心部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37

件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具体而言:一是围绕现有产品巩固升级、前沿性产品开发、降本增效三方面进行研发创新;二是把握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制定前瞻式研发计划,利用在医用超导磁体开发上掌握的技术,开拓超导技术及超导材料的应用领域,实现多项产品的国产化,并及时储备关键性自主知识产权;三是坚持技术创新的产业化落地,以市场、客户需求为导向,以技术实用化为客户增值;四是不断加强与国内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协同创新,以产学研合作带动技术创新。

3.经营管理策略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组织机制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实现内控规范化、管理精细化、信息自动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强化各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提高公司研发部门、销售部门、财务部门、采购部门等各部门协同水平,实现高效合作,资源共享;加强公司管理系统的信息化建设,促进公司的机制创新和管理升级,实现部门间数据贯连互通,为运营分析提供有效支撑。

4.人才策略公司将坚持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为匹配业务高水平增长,加大创新型、技能型、管理型人才培养与引进力度,强化梯队建设,提高研发、生产、销售、管理等人力配置水平;持续完善员工考核与激励机制,健全以能力、效率、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激发员工创新活力、技能实力、管理效力;完善内部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强化企业人才自我提升能力,充分发挥员工的潜能,与公司共同持续发展。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38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说明文件;

2.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书面说明文件;

3. 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

4.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访谈记录;

5.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6.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7. 本所律师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被执行人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查询的信息;

8.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

9. 境外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截至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规模以及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经济状况,本律师工作报告所称“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系指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诉讼、仲裁案件以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需特别说明的是,鉴于宁波韵升系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对于宁波韵升而言,其重大诉讼、仲裁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39

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等网站进行的公开信息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问卷、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等网站进行的公开信息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无犯罪记录证明,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访谈,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等网站进行的公开信息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40

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前述主体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招股说明书》。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本所律师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的讨论,审阅了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矛盾,不会因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而造成《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员工持股计划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启益投资、凯方投资的工商档案资料及合伙协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41

2.相关员工的入伙协议;3.发行人最新的员工花名册;4.发行人吸纳启益投资、凯方投资为发行人股东的董事会决议;5.启益投资、凯方投资出具的相关股份锁定的承诺函;6.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说明文件。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经核查,发行人通过启益投资、凯方投资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1. 持股平台设立背景

2020年底,为提高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许卉、许建益分别作为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发起设立了启益投资及凯方投资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员工通过受让许建益所持有的启益投资及凯方投资的合伙企业份额实现对发行人的间接持股。

2. 持股平台的具体人员构成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启益投资、凯方投资的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具体情况如下:

(1)启益投资

序号合伙人名称出资额(万元)员工所属部门
1许卉7.7250实际控制人
2许建益264.5750实际控制人
3周财32.4000机加产品部
4张强110.7000研发中心
5叶洪军91.1000研发中心
6杨文宝30.0000超导生产二部
7徐世彬97.5000海外项目部
8欧阳建生81.7000制造管理中心
9刘志农43.3000机加产品部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42

序号合伙人名称出资额(万元)员工所属部门
10刘照泉172.2000研发中心
11梁培43.1000制造管理中心
12李亚军77.2000质量管理部
13韩轶群21.6000研发中心部门
14陈国荣33.3000质量检验部
15岑晓飞31.3000内部审计部
16蔡鑫31.1000永磁产品部
17李娜14.8000销售部
18熊文庆13.1000海外项目部
19邵丽娜16.2000财务部
20马彩芳11.6000财务部
21徐英才10.4000采购部
22陈波13.5000质量检验部
23叶来刚140.7000财务部
24杨正勇11.4000超导生产二部
25沈峰20.8000超导生产二部
26任朝何11.5000超导生产一部
27孟凯13.3000研发中心
28刘锦龙11.3000研发中心
29刘欢11.3000海外项目部
30黄建锋13.3000超导生产二部
31高彦新19.0000售后服务部
32陈世全9.4000超导生产二部
33张海峰11.1000质量管理部
34宓奇锋10.1000行政人事部
35崔叶红13.4000行政人事部

(2)凯方投资

序号合伙人名称出资额(万元)员工所属部门
1许卉7.7250实际控制人
2许建益968.2855实际控制人
3袁裕林19.4000机加产品部
4闫书群9.5000机加产品部
5万凤荣24.0000机加产品部
6潘炳斌11.7000机加产品部
7何运华13.8000机加产品部
8王峰威7.4000制造管理中心
9戴立波6.8000制造管理中心
10朱雪松25.5000研发中心
11袁金辉102.0000研发中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43

序号合伙人名称出资额(万元)员工所属部门
12邵建超10.6000研发中心
13赵勇见13.8609研发中心
14田健8.8286研发中心
15林森12.4000研发中心
16李兰凯79.1000研发中心
17乐志良11.0000研发中心
18何亮12.6000研发中心
19干明明28.3000研发中心
20段训琪37.0000研发中心
21陈仕兵25.0000研发中心
22巴路梦10.7000研发中心
23赵红领27.2000永磁产品部
24李晓辉8.7000永磁产品部
25黄国旗11.7000永磁产品部
26高杨君10.5000永磁产品部
27史林波12.3000质量管理部
28沈国富2.0000质量管理部
29苗立峰10.0000研发中心
30潘谊东8.6000永磁产品部
31何兴8.5000质量检验部

3. 价格公允性

启益投资、凯方投资由许卉、许建益设立,设立时出资额均未实缴,设立后许建益通过转让持股平台出资额的方式将持股平台份额转让给员工,员工受让合伙企业份额的对价为0元,受让完成后由员工完成实缴。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相关员工均已完成对所持有合伙份额的实缴,即员工取得合伙企业出资额的对价为1元/出资额。

2020年11月,启益投资、凯方投资以增资方式入股健信有限,增资价格为2.43美元/注册资本,上述对价系经公司各股东方协商一致确定,发行人已对此形成的股份支付进行了计提。

4. 员工持股平台合伙协议约定情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44

经核查,启益投资、凯方投资为合伙企业,启益投资、凯方投资的合伙协议,以及员工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的入伙协议中对于员工所持股份的流转、退出机制、股份锁定期、员工离职后的股份处理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5. 员工减持承诺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了启益投资、凯方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启益投资、凯方投资已就股份锁定事宜出具了承诺函,具体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之“(六)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一致行动人的股份锁定安排”。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合伙人亦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锁定及减持承诺。

6. 员工持股平台的规范运行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启益投资、凯方投资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工商档案资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员工签署的入伙协议、发行人董事会会议文件及员工名册等资料,并对员工持股平台及其出资人进行了访谈。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通过启益投资和凯方投资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并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持股平台出资份额认购的情况;

(2)参与持股平台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不存在利用知悉公司相关信息的优势,侵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3)参与持股平台的员工已向员工持股平台足额缴纳了出资款;

(4)发行人已建立健全持股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所持发行人股份的管理机制;参与持股平台的员工因离职、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司的,其间接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方式符合相关协议的约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45

(5)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7. 员工持股平台的备案情况

根据启益投资、凯方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认定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相关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

8. 存在职工持股会或者工会持股情形的,是否按照要求清理或者披露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股东名册、发行人的说明及发行人股东填写的调查问卷,发行人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职工持股会或者工会持股情形。

9. 员工持股计划计算股东人数的原则

发行人依法以合伙企业启益投资及凯方投资作为持股平台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且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故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启益投资及凯方投资各按1名股东计算,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第五条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已核查了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背景、具体人员构成、价格公允性,发行人已在持股平台合伙协议及入伙协议中对于员工所持股份的流转、退出机制、股份锁定期、员工离职后的股份处理等内容进行约定,发行人持股平台已出具股份锁定承诺,承诺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运作规范、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发行人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职工持股会或者工会持股情形;员工持股计划计算股东人数结果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第五条规定。

(二)首发相关承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46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书面承诺。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本次发行相关主体已针对股份限售安排及延长锁定期限、持股及减持意向、稳定股价、股份回购、利润分配、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股东信息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等重要事项作出了相关承诺,承诺真实、合法、有效,对相关出具主体具有法律效力。

(三)研发人员专项核查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招股说明书》;

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研发人员名单以及其签署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

3.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员工的社保缴纳明细及社保缴纳凭证。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员工及研发人员人数如下:

单位:人

项目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员工总人数53244538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47

项目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研发人员人数906755
研发人员占比16.92%15.06%14.47%

发行人员工总人数计算口径包括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人员(含退休返聘、顾问),《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员工人数口径与研发人员聘用形式计算口径一致。

发行人研发人员中毕延芳、吉野仁志(HITOSH YOSHINO)、YAO MINGSHENG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毕延芳系等离子体物理研究所低温工程和超导应用技术学科带头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属于退休返聘,因此与发行人签署劳务合同。吉野仁志(HITOSH YOSHINO)、YAO MING SHENG系发行人聘任的外籍技术顾问,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属于退休返聘,因此与发行人签署劳务合同。

相关人员聘用合同系劳务性质,该用工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发行人的员工社保缴纳明细、发行人研发人员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发行人与其研发人员均签署了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发行人不存在将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的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研发人员聘用形式的计算口径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员工人数口径一致,发行人部分研发人员因已退休属于退休返聘,因此与发行人签署劳务合同,原因合理,相关人员用工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合作研发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发行人与相关方签订的研发协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48

2. 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专利取得方式、专利权人信息;

3. 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说明文件。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1. 合作研发的内容和范围,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风险责任的承担方式,合作研发的成果分配和收益分成约定,合作研发的保密措施

报告期内,发行人除自主研发外,主要通过委托研发的方式与外部机构开展研发合作,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合作方合作项目合作方式与分工合作期限成果分配保密措施
1浙大城市学院超导磁体的低温技术研发和应用浙大城市学院接受发行人委托进行相关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并交付研究开发成果2023.11.07-2028.11.30本项目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均由发行人所有;浙大城市学院参与本项目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协议约定浙大城市学院对本项目的履行内容、开发成果及相关资料,具有保密义务,未经发行人同意,浙大城市学院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电工所无液氦传导冷却磁共振成像关键技术研发电工所接受发行人委托进行相关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并交付研究开发成果2018.07.25-2023.07.24双方均拥有专利申请权,另一方为专利权共有方。专利转让需经过对方许可后方能实施。发行人享有技术成果转化生产的优先权利,电工所享有技术成果申报科技奖励的优先权利。双方约定互为对方的技术资料保密,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技术情报和资料泄露给第三方。
3Zealax,Inc.超导磁体失超机理有限元分析Zealax,Inc.为发行人提供技术咨询并提交相关分析模型和优化分析结果2022.01.01-2023.02.28Zealax, Inc.利用发行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发行人利用Zealax, Inc.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技术改进、技术进步,均归发行人所有。双方约定互为对方的保密信息保密。

2. 该等研发的重要性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述外部机构进行合作研发主要系出于经济效益考虑和时间因素考虑,节约开发成本、提高研发效率,发行人关键核心技术来源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49

为自主研发,不存在将重要研发环节外包的情形,不存在研发依赖其他方的情况。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外部机构的合作研发项目权利义务约定明确,项目分工合理,保密措施完备有效;发行人与外部机构的合作研发项目可以充分利用相关方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加快发行人新产品开发进度及科研成果的转化,对于发行人研发团队的储备和成长、技术创新的行业理论研究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上述合作研发项目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

(五)关于发行人所处行业的信息披露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招股说明书》;

2.发行人所处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招股说明书》已真实、准确、完整地对发行人所处行业进行了披露,披露内容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并充分考虑了投资者需求以及发行人自身特点;《招股说明书》已披露发行人所处行业主要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其具体变化情况,并就其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招股说明书》已结合行业特征、发行人自身情况等披露了发行人实际面临的风险因素,并使用恰当标题对具体风险点进行了概括描述,精准清晰充分地揭示了每项风险因素的具体情形、产生原因、目前发展阶段和对发行人的影响。

(六)关于外商投资合规性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50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部分所述的查验文件;

2. 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发行人的业务”部分所述的查验文件;

3. 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分所述的查验文件;

4. 查阅《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发行人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均已履行外商投资管理相关程序,具体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属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均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所明确规定的在外商投资准入方面采取特别管理措施的相关领域。

(七)失信惩戒相关信息核查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51

1.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及本所律师对其进行的访谈记录;

2.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广发证券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主要经办人员失信惩戒信息的网络查询结果;

3. 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说明文件。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广发证券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主要经办人员不存在因证券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限制业务活动、证券市场禁入,被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采取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被证券业协会采取认定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等相关措施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发行人已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

3. 发行人已制定的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4. 发行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5. 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52

6. 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说明文件。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1. 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决策,相关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根据发行人已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以及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主要如下:

(1)股利分配政策

①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维护股东权益和保证发行人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或经营性现金流为负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②股利分配的形式和顺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53

③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的情况下,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④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主要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在履行上述现金分红之余,在公司符合上述现金分红规定,且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提出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交由股东会审议。

⑤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时的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同情形,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⑥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下,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⑦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同时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的变化,来确定是否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54

分红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⑧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重新审阅公司上市后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股利分配的决策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预案,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预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②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和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预案及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和监督,并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③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④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决策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所关心的问题。

3. 本次发行前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主要在于发行人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明确了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要求等。

4.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出具了《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55

“1、公司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了《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将从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督促相关方根据《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相关利润分配政策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公司在召开相关股东会对利润分配预案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本人将督促公司按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及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4、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主要在于发行人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56

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了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承诺真实、合法、有效,对出具主体具有法律效力。

(九)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变化情况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招股说明书》;

2.本所律师与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的访谈记录;

3.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及相关网站上的查询结果;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及本所律师对其进行的访谈记录;

5.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说明文件。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1.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及其变化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情况如下:

期间序号客户名称主要销售内容销售金额 (万元)销售收入占比(%)
2024年度1富士胶片集团超导产品、永磁产品18,172.2442.71
2万东医疗超导产品6,347.5614.92
3GE HealthCare Technologies Inc.超导产品3,776.808.88
4安徽福晴医疗装备有限超导产品、永2,847.516.6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57

期间序号客户名称主要销售内容销售金额 (万元)销售收入占比(%)
公司磁产品
5深圳安科超导产品2,732.136.42
2023年度1富士胶片集团超导产品、永磁产品19,919.6644.20
2万东医疗超导产品5,535.8112.28
3Esaote S.p.A.永磁产品3,372.417.48
4深圳安科超导产品3,365.087.47
5苏州柏尔特超导产品2,362.595.24
2022年度1富士胶片集团超导产品、永磁产品12,275.8834.20
2Esaote S.p.A.永磁产品5,026.9414.01
3深圳安科超导产品3,553.919.90
4万东医疗超导产品3,063.678.54
5江苏美时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永磁产品2,549.247.10

注1: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合并计算销售额。其中,各期前五大客户中,富士胶片集团合并范围包含富士胶片医疗系统(苏州)有限公司、FUJIFILM Healthcare Corporation和FUJIFILMHealthcare Manufacturing Corporation等;GE HealthCare Technologies Inc.包含通用电气(天津)、航卫通用电气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和Wipro GE Healthcare Private Limited等;安徽福晴医疗装备有限公司包含安徽迈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汇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和安徽福晴医疗装备有限公司。

注2:根据万东医疗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Esaote S.p.A.系万东医疗“间接投资的公司的子公司”,属于万东医疗的其他关联方。

注3:富士胶片集团合并范围内交易主体富士胶片医疗系统(苏州)有限公司为苏州柏尔特的股东并持有24%的股权。

经核查,合并计算交易金额的上述客户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交易金额最多的主要交易主体的工商信息如下:

名称注册资本成立时间控股股东
富士胶片(苏州)4,000万美元2002年3月富士胶片医疗系统制造株式会社
万东医疗70,306.1058万元1997年5月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通用电气(天津)24,900万元2012年6月通用电气医疗科技太平洋私人有限公司
安徽迈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2,000万元2020年4月安徽福晴医疗装备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58

名称注册资本成立时间控股股东
深圳安科15,800万元1986年12月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朱黎明
Esaote S.p.A.4,700万欧元2013年6月Wansheng Medical Investments Italy S.P.A.
苏州柏尔特500万元2017年7月无控股股东(各方均不控制)
江苏美时医疗技术有限公司20,231万元2009年5月美时医疗控股有限公司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相对稳定,不存在前五大客户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形,主要客户变动及对同一客户销售金额变动情况具有合理原因。发行人上述客户均正常经营,经营范围与采购内容匹配,发行人与上述客户之间的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不存在于报告期内新设或注销的情形。上述客户中,苏州柏尔特为公司的合营企业,截至目前发行人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苏州柏尔特担任董事、监事,发行人董事长许建益在苏州柏尔特担任总经理;富士胶片集团关联企业富士胶片(苏州)、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系合营企业苏州柏尔特的合营方;GE HealthCare Technologies Inc.的关联方通用电气(杭州)持有公司3.10%股权,除前述情形外,上述客户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由发行人前员工设立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2.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及其变化情况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采购情况如下:

期间序号供应商名称主要采购内容采购金额 (万元)占当期原材料采购总额比(%)
2024年度1西部超导超导线7,729.2325.31
2宁波韵升磁钢4,821.6215.79
3天和磁材磁钢2,201.717.21
4住友重工冷头、压缩机1,599.575.24
5宁波仝川筒体1,540.855.05
20231西部超导超导线6,682.1620.1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59

期间序号供应商名称主要采购内容采购金额 (万元)占当期原材料采购总额比(%)
年度2宁波韵升磁钢6,132.2818.45
3岩谷气体3,520.6810.59
4天和磁材磁钢3,101.879.33
5住友重工冷头、压缩机2,483.017.47
2022年度1宁波韵升磁钢7,518.0226.98
2西部超导超导线5,411.5119.42
3岩谷气体3,245.3111.65
4住友重工冷头、压缩机1,256.314.51
5江苏大明工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骨架1,126.974.04

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供应商,合并计算采购额。其中,各期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中,西部超导合并范围包含西部超导及其子公司西安聚能超导线材科技有限公司;住友重工包含住友重工及其子公司住友重机械低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宁波仝川包含宁波仝川及其子公司宁波仝杰机械有限公司。经核查,合并计算交易金额的上述原材料供应商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交易金额最多的主要交易主体的工商信息如下:

名称注册资本成立时间控股股东
西部超导64,966.4497万元2003年2月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
宁波韵升111,236.8051万元1994年6月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天和磁材26,428万元2008年5月天津天和盈亚科技有限公司
住友重工3,087,200万日元1934年11月The Master Trust Bank of Japan, Ltd.
宁波仝川100万元2020年7月无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为徐蕾
岩谷气体20,220.3万元2004年4月岩谷(中国)有限公司
江苏大明工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4,175万美元2002年6月通顺实业有限公司

除原材料采购外,发行人报告期内还存在能源及外协加工采购情形,该等采购的整体金额相对较小。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相对稳定,不存在相关供应商发生较大变化、对同一供应商采购金额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主要供应商变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60

动情况符合公司产品和所属行业特点。前述供应商均正常经营,经营范围与销售内容匹配,发行人与其之间的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不存在于报告期内新设或注销的情形。公司报告期内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中,宁波韵升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项超麟为宁波韵升员工并持有宁波韵升股份;宁波仝川系健信超导许建益妹夫之子严立波持有16.5%股权,许建益妹夫之侄严立奎持有7.5625%股权的企业,除前述情形外,相关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由发行人前员工设立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相对稳定,相关客户、供应商均正常经营,其经营范围和与发行人的交易内容匹配,相关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不存在于报告期内新设或注销的情形。除已披露的情形外,前述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由发行人前员工设立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二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有效,实质条件具备,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在形式和实质条件上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经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61

第三节 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本律师工作报告于2025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
徐 晨张 隽
_______________
王 恺
_______________
龚立雯

jhli 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

jhli                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