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现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现金管理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现金管理是指国家政策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公司正常经营并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投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外发行的安全性高、流通性好且投资期限不超过
个月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保本型理财产品或收益凭证等),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三条现金管理原则
(一)公司现金管理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为先决条件;
(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诚信记录良好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稳健性的产品;
(四)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五)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六)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现金管理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现金管理业务相关的行为。
(七)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须遵循《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投资现金管理产品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子公司购买现金管理产品,须经公司财务部门统一报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现金管理活动,且应按审批后的结果操作执行。
第三章审议权限
第六条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难以对每次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可对投资额度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额度金额为标准履行审议程序。
第七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现金管理金额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现金管理金额达到《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现金管理金额未达到《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标准的,由董事长决定。第八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必须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交易金额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管理机构与相关要求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为现金管理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并落实现金管理规划,建立并完善现金管理台账,对现金管理产品及其合同档案等进行日常管理,并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报告现金管理业务开展情况。
第十条公司审计部为现金管理产品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部对公司现金管理产品业务进行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负责审查现金管理产品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对现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现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三条如在现金管理过程中发生投资产品协议约定以外的损失,应根据公司相应制度成立问责小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并按照公司相关的规定予以处罚,以对相关损失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公司现金管理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对履行职责过程中所知悉的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战略规划等信息,属于内幕信息的,应当遵守《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予以严格保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必要时相应修改本制度。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