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
)最近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
)最近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等事项)、归属安排(包括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