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禾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武汉禾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元生物”、“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2025年7月1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25年7月18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1468号文同意注册。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国泰海通、中信建投统称联席主承销商。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联席主承销商就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为出具本核查意见,联席主承销商已经得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如下保证:其应联席主承销商要求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联席主承销商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上证发〔2025〕4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
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支持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下企业平稳发行行业倡导建议》(以下简称“《倡导建议》”)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委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基于发行人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联席主承销商的相关核查结果,联席主承销商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一、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一) 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须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
| 序号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类型 | 获配股票限售期限 |
| 1 |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海通创新投”) | 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 24个月 |
| 序号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类型 | 获配股票限售期限 |
| 2 |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53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共赢53号资管计划”)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12个月 |
| 3 |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人寿”)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12个月 |
| 4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保投基金”) | 12个月 | |
| 5 | 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宏泰”)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2个月 |
| 6 | 武汉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创投”) | 12个月 | |
| 7 | 湖南省财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财信”) | 12个月 | |
| 8 |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熙生物”) | 12个月 |
注:限售期限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上述8家投资者合称为“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发行证券数量不足1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10名”,本次发行向8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配售,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合规性详见本核查报告第二部分的内容。
(二) 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
1、海通创新投
根据《实施细则》要求,海通创新投跟投比例和金额将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若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若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若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若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海通创新投初始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00%,即447.2567万股,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2、共赢53号资管计划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共赢53号资管计划,其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10.00%,即894.5135万股,且认购金额不超过24,000.00万元,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3、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拟认购金额上限为19,000.00万元,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认购金额情况如下:
| 序号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 机构类型 | 承诺认购金额(万元) |
| 1 |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3,000.00 |
| 2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4,000.00 | |
| 3 | 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4,000.00 |
| 4 | 武汉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4,000.00 | |
| 5 | 湖南省财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00.00 | |
| 6 |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 | |
| 合计 | 19,000.00 | ||
注: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金额上限,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发行证券数量不足1亿股(份)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20%”。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8,945.1354万股,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1,789.0270万股,占本
次发行数量的20%,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于T-2日由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依据网下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三) 限售期限
海通创新投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共赢53号资管计划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海通创新投系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共赢53号资管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中保投基金、长城人寿系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湖北宏泰、武创投、湖南财信、华熙生物系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
(一)项的相关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上述主体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主体资格
1、海通创新投
(1)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594731424M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李保国 |
| 注册资本 | 1,150,000.0000万元整 | 成立日期 | 2012年04月24日 |
| 住所 | 上海市静安区常德路774号2幢107N室 | ||
| 营业期限自 | 2012年04月24日 | 营业期限至 | 不约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证券投资,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股东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主要人员 | 李保国 | ||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海通创新投系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国泰海通持有其100%的股权,国泰海通实际控制海通创新投。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章关于“科创板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海通创新投作为保荐人国泰海通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海通创新投系国泰海通的全资子公司;除前述情形外,海通创新投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联席主承销商核查了海通创新投提供的最近一个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
期的财务报告,海通创新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同时,海通创新投出具承诺,海通创新投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海通创新投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1)海通创新投为依法设立的保荐人另类投资子公司,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海通创新投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3)海通创新投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4)海通创新投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5)海通创新投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海通创新投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海通创新投限售期内不得借出通过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股票,海通创新投及其关联方也不得融券卖出该等股票;(6)海通创新投不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证券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7)海通创新投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证券,并与其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8)海通创新投承诺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情形。
2、共赢53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共赢53号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
10.00%,即894.5135万股;同时,参与认购金额合计不超过24,0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中信建投基金-共赢53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5年7月15日
备案时间:2025年7月21日
产品编码:SBAS66募集资金规模:24,000.00万元认购金额上限:24,000.00万元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经核查,共赢53号资管计划的出资人共计29人。共赢53号资管计划的出资人全部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且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等信息具体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认购金额 (万元人民币) | 资管计划份额比例 | 人员类别 | 劳动合同签署单位 |
| 1 | 杨代常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16,990 | 70.79% | 高级管理 人员 | 禾元生物 |
| 2 | ZHIJIE QIN | 首席医学官 | 1,000 | 4.17% | 高级管理 人员 | 禾元生物 |
| 3 | 王继 | 营销中心医药事业部负责人 | 800 | 3.33% | 核心员工 | 禾元生物 |
| 4 | 鄢旭明 | 营销中心生命科学事业部负责人 | 800 | 3.33% | 核心员工 | 禾元生物 |
| 5 | 施波 | 副总经理 | 420 | 1.75% | 高级管理 人员 | 禾元生物 |
| 6 | 余丹 | 财务负责人 | 400 | 1.67% | 高级管理 人员 | 禾元生物 |
| 7 | 王勇 | 生产总监 | 300 | 1.25% | 核心员工 | 禾元生物 |
| 8 | 沈美玲 | 临床运营总监 | 250 | 1.04% | 核心员工 | 禾元生物 |
| 9 | 唐磊 | 工程经理 | 240 | 1.00% | 核心员工 | 禾元生物 |
| 10 | 李雪 | 董事会秘书 | 200 | 0.83% | 高级管理 人员 | 禾元生物 |
| 11 | 马红艳 | 医学总监 | 200 | 0.83% | 核心员工 | 禾元生物 |
| 12 | 刘逸斌 | 临床高级项目经理 | 200 | 0.83% | 核心员工 | 禾元生物 |
| 13 | 陈登梅 | 行政总监 | 200 | 0.83% | 核心员工 | 禾元生物 |
| 14 | 黎小静 | 证券事务代表 | 200 | 0.83% | 核心员工 | 禾元生物 |
| 15 | 董亮亮 | 科研项目高级总监 | 150 | 0.63% | 核心员工 | 禾元生物 |
| 16 | 吴伟琴 | 营销经理 | 150 | 0.63% | 核心员工 | 禾元生物 |
| 17 | 张黎 | QC经理 | 150 | 0.63% | 核心员工 | 禾元生物 |
| 18 | 黄国强 | 临床项目助理经理 | 150 | 0.63% | 核心员工 | 禾元生物 |
| 19 | 张克欢 | 临床项目经理 | 130 | 0.54% | 核心员工 | 禾元生物 |
| 20 | 周常玲 | 物流中心经理 | 130 | 0.54% | 核心员工 | 禾元生物 |
| 21 | 张明刚 | 种植基地管理经理 | 120 | 0.50% | 核心员工 | 昌吉禾元 |
| 22 | 赵佳明 | 财务高级经理 | 120 | 0.50% | 核心员工 | 禾元生物 |
| 23 | 欧吉权 | 科研项目总监 | 100 | 0.42% | 核心员工 | 禾元生物 |
| 24 | 詹爱莲 | 质量总监 | 100 | 0.42% | 核心员工 | 禾元生物 |
| 25 | 夏军 | 药效功效项目经理 | 100 | 0.42% | 核心员工 | 禾元生物 |
| 26 | 袁超峰 | 高级生产经理 | 100 | 0.42% | 核心员工 | 禾元生物 |
| 27 | 王冲 | QA经理 | 100 | 0.42% | 核心员工 | 禾元生物 |
| 28 | 杨琼 | 人力资源部经理 | 100 | 0.42% | 核心员工 | 禾元生物 |
| 29 | 郭星辰 | 研发助理经理 | 100 | 0.42% | 核心员工 | 禾元生物 |
合计
| 合计 | 24,000.00 | 100.00% | - | - |
注1:昌吉禾元系禾元生物全资子公司;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注3:共赢53号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注4:最终认购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2)发行人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的审批
2025年7月8日,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
(3)实际支配主体的认定
根据《中信建投基金-共赢53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共赢53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有权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同时,共赢53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
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出具承诺函,表明其作为共赢53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为共赢53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因此,共赢53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核心员工。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和《中信建投基金-共赢53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文件,发行人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设立共赢53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2025年7月21日,共赢53号资管计划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通过(产品编码:SBAS66)。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并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共赢53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事项已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共赢53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经核查,共赢53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的全资子公司,共赢53号资管计划的委托人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除前述情形外,共赢53号资管计划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本次资管计划已履行的必要程序
2025年7月8日,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2025年7月15日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本次资管计划的成立公告。2025年7月21日,共赢53号资管计划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通过(产品编码:SBAS66)。
(7)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共赢53号资管计划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和认购共赢53号资管计划份额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出具的承诺函、认购账户对账单等资料,共赢53号资管计划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源于各投资者的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各投资者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募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8)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共赢53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1)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接受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的委托设立并管理资管计划,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2)共赢53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已承诺通过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该等资金仅投资于符合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3)共赢53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已承诺通过本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完全使用其自有资金并确保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最终资金来源不存在为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的情形,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4)共赢53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承诺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共赢53号资管计划认购发行人战略配售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5)共赢53号资管计划所获得的战略配售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通过资管计划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关联方也不得融券卖出该等股票;(6)共赢53号资管计划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交所规则的规定;(7)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情形。
3、长城人寿
(1)基本情况
根据长城人寿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长城人寿的确认,并经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长城人寿的基本信息如下:
| 公司名称 |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2634984232A |
| 企业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 法定代表人 | 白力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31号3层301 |
| 注册资本 | 621,934.9482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05年9月20日 |
| 营业期限 | 2005年9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长城人寿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亦不存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破产清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约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长城人寿的股权结构如下:
注1: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系经国务院批准,由全国工商联发起,59家行业领先企业联合于2014年8月21日在上海成立,非为投资发行人专门成立的主体。其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商务咨询,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其参与战略配售将获配的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比例将低于0.1%。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霍尔果斯市国信保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4.91%,其他股东持股分散,无实际控制人。
注2:完美世界为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002624.SZ)、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600109.SH)。
注3:根据长城人寿出具的承诺函,其股东不存在其他不适宜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北京华山弘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穿透后的最终出资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出资比例(%) | 最终出资人类别 |
| 1 | 新华联合冶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8.6957 | / |
| 1-1 | 河北新华联合冶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60.0000 | / |
| 1-1-1 | 孙纪木 | 90.0000 | 自然人 |
| 1-1-2 | 孙春莉 | 10.0000 | 自然人 |
| 1-2 | 孙纪木 | 36.0000 | 自然人 |
| 1-3 | 孙春莉 | 4.0000 | 自然人 |
| 2 | 青岛宝硕泰和供应链有限公司 | 7.2464 | / |
| 2-1 | 邳州脉源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96.9697 | / |
| 2-1-1 | 上海汶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 35.7143 | / |
| 2-1-1-1 | 徐国栋 | 59.7610 | 自然人 |
| 2-1-1-2 | 刘化军 | 40.2390 | 自然人 |
| 2-1-2 | 山东汶汇港物流有限公司 | 25.0000 | / |
| 2-1-2-1 | 陈宁 | 60.0000 | 自然人 |
| 2-1-2-2 | 田峰 | 40.0000 | 自然人 |
| 2-1-3 | 山东泰通达物流有限公司 | 21.4286 | / |
| 2-1-3-1 | 陈宁 | 60.0000 | 自然人 |
| 2-1-3-2 | 田峰 | 40.0000 | 自然人 |
| 2-1-4 | 李厚存 | 10.7143 | 自然人 |
| 2-1-5 | 亓国强 | 7.1429 | 自然人 |
| 2-2 | 王会敏 | 1.5152 | 自然人 |
| 2-3 | 李传珍 | 1.5152 | 自然人 |
| 3 | 杭州皓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7.2464 | / |
| 3-1 | 陈文巧 | 60.0000 | 自然人 |
| 3-2 | 张敏维 | 40.0000 | 自然人 |
| 4 | 中高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 | 7.2464 | / |
| 4-1 | 浙江中高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75.0000 | / |
| 4-1-1 | 施庆哲 | 90.0000 | 自然人 |
| 4-1-2 | 陈巧林 | 7.0000 | 自然人 |
| 4-1-3 | 陈顺芳 | 3.0000 | 自然人 |
| 4-2 | 亚洲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 25.0000 | 香港公司,已注销,未显示股东信息 |
标:上表穿透对象为持股北京华山弘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5%以上的股东。其中,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穿透后的最终出资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合伙人名称 | 出资比例(%) | 最终出资人类别 |
| 1 | 霍尔果斯市国信保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33.4426 | / |
| 1-1 | 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6.1000 | / |
| 1-1-1 | 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31.5718 | / |
| 1-1-1-1 |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100.0000 | / |
| 1-1-1-1-1 |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34.3000 | / |
| 1-1-1-1-1-1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100.0000 | 机关单位 |
| 1-1-1-1-2 | 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15.3240 | / |
| 1-1-1-1-2-1 |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30.2000 | / |
| 1-1-1-1-2-1-1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00.0000 | 机关单位 |
| 1-1-1-1-2-2 |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 | 14.5600 | / |
| 1-1-1-1-2-2-1 |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00 | / |
| 1-1-1-1-2-3 | 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 | 10.9200 | 事业单位 |
| 1-1-1-1-2-4 | 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 | 10.0100 | 事业单位 |
| 1-1-1-1-2-5 | 航天动力技术研究院 | 9.1000 | 事业单位 |
| 1-1-1-1-2-6 | 西安航天科技工业有限公司 | 7.2900 | / |
| 1-1-1-1-2-6-1 |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00 | / |
| 1-1-1-1-2-7 | 中国长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5.4600 | / |
| 1-1-1-1-2-7-1 |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00 | / |
| 1-1-1-1-3 | 威益投资有限公司 | 15.3052 | 香港企业 |
| 1-1-1-1-4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14.2857 | / |
| 1-1-1-1-4-1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68.5000 | / |
| 1-1-1-1-4-1-1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00.0000 | 机关单位 |
| 1-1-1-1-4-2 |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 19.7200 | 香港企业 |
| 1-1-1-1-5 | 上海域潇稀土股份有限公司 | 6.3452 | / |
| 1-1-1-1-5-1 | 天津天天科技有限公司 | 17.5700 | 已注销 |
| 1-1-1-1-5-1-1 | 李维佳 | 30.0000 | 自然人 |
| 1-1-1-1-5-1-2 | 姚君强 | 30.0000 | 自然人 |
| 1-1-1-1-5-1-3 | 唐广勇 | 30.0000 | 自然人 |
| 1-1-1-1-5-1-4 | 刘翔 | 10.0000 | 自然人 |
| 1-1-1-1-5-2 | 吴涛 | 13.8800 | 自然人 |
| 1-1-1-1-6 | 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6.1429 | / |
| 1-1-1-1-6-1 |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90.0000 | 机关单位 |
| 1-1-1-1-6-2 | 浙江省财开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0 | / |
| 1-1-1-1-6-2-1 | 浙江省财政厅 | 100.0000 | 机关单位 |
| 1-1-2 | 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9.9652 | / |
| 1-1-2-1 | 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 | 17.9200 | / |
| 1-1-2-1-1 | 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50.0000 | / |
| 1-1-2-1-1-1 | 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100.0000 | / |
| 1-1-2-1-1-1-1 |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0 | 上市公司/A股H股 |
| 1-1-2-1-2 | 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50.0000 | / |
| 1-1-2-1-2-1 |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100.0000 | / |
| 1-1-2-2 | 上海市黄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黄浦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2.6400 | 机关单位 |
| 1-1-3 | 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19.9961 | / |
| 1-1-4 | 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 9.9884 | / |
| 1-1-4-1 | 中国民用航空局 | 100.0000 | 机关单位 |
| 1-1-5 | 安徽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5.2652 | / |
| 1-1-5-1 | 汪永龙 | 25.8103 | 自然人 |
| 1-1-5-2 | 安徽渤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25.6410 | / |
| 1-1-5-2-1 | 中泰(天长)投资有限公司 | 80.0000 | / |
| 1-1-5-2-1-1 | 汪永龙 | 90.0000 | 自然人 |
| 1-1-5-2-1-2 | 汪泓 | 10.0000 | 自然人 |
| 1-1-5-2-2 | 安徽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 | / |
| 1-1-5-3 | 汪志斌 | 20.0008 | 自然人 |
| 1-1-5-4 | 俞国朝 | 20.0008 | 自然人 |
| 2 | 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8.9731 | / |
标:上表穿透对象为持股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的股东。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穿透后的最终出资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合伙人名称 | 出资比例(%) | 最终出资人类别 |
| 1 |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35.2941 | / |
| 1-1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00.0000 | 机关单位 |
| 2 | 无锡太湖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17.6471 | / |
| 2-1 | 江阴市金融投资有限公司 | 19.6840 | / |
| 2-1-1 | 江阴市新国联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00 | / |
| 2-1-1-1 | 江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100.0000 | 机关单位 |
| 2-2 | 无锡锡山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4.0483 | / |
| 2-2-1 | 无锡市锡山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50.9925 | / |
| 2-2-1-1 | 无锡市锡山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服务中心 | 100.0000 | 事业单位 |
| 2-2-2 | 无锡荡口古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39.6101 | / |
| 2-2-2-1 | 无锡锡东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100.0000 | / |
| 2-2-2-1-1 | 无锡市锡山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51.0000 | / |
| 2-2-2-1-1-1 | 无锡市锡山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服务中心 | 100.0000 | 事业单位 |
| 2-2-2-1-2 | 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服务中心 | 49.0000 | 事业单位 |
| 2-3 | 无锡经开区尚贤湖融汇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2.7405 | / |
| 2-3-1 | 无锡经开尚贤湖投资有限公司 | 99.9333 | / |
| 2-3-1-1 | 无锡未来产业科创投资有限公司 | 100.0000 | / |
| 2-3-1-1-1 | 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 51.0000 | 机关单位 |
| 2-3-1-1-2 | 无锡市太湖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49.0000 | / |
| 2-3-1-1-2-1 | 无锡城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31.1978 | / |
| 2-3-1-1-2-1-1 | 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00.0000 | 机关单位 |
| 2-3-1-1-2-2 | 光曜致新正骏(无锡)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5.5273 | / |
| 2-3-1-1-2-2-1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59.4058 | 上市公司/A股H股 |
| 2-3-1-1-2-2-2 | 北京光曜致新正艺企业管 | 40.5797 | / |
| 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2-3-1-1-2-2-2-1 | 光慧京宸(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 / |
| 2-3-1-1-2-2-2-1-1 | 东方富兴(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00.0000 | / |
| 2-3-1-1-2-2-2-1-1-1 | 东富(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0.0000 | / |
| 2-3-1-1-2-2-2-1-1-1-1 | 东银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 80.0000 | / |
| 2-3-1-1-2-2-2-1-1-1-1-1 | 东银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 75.0000 | 香港企业 |
| 2-3-1-1-2-2-2-1-1-1-1-2 | 东银发展有限公司 | 25.0000 | 香港企业 |
| 2-3-1-1-2-2-2-1-1-1-2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 | / |
| 2-3-1-1-2-2-2-1-1-1-2-1 |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71.5533 | |
| 2-3-1-1-2-2-2-1-1-1-2-1-1 |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100.00 | / |
| 2-3-1-1-2-2-2-1-1-1-2-1-1-1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00.00 | 机关单位 |
| 2-3-1-1-2-2-2-1-1-1-2-2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 16.3868 | 事业单位 |
| 2-3-1-1-2-2-2-1-1-1-2-3 |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 | 5.6416 | / |
| 2-3-1-1-2-2-2-1-1-1-2-3-1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00.0000 | 事业单位 |
| 2-3-1-1-2-2-2-2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3-1-1-2-3 | 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 17.0593 | / |
| 2-3-1-1-2-3-1 | 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51.1842 | 机关单位 |
| 2-3-1-1-2-3-2 | 无锡城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48.8158 | / |
| 2-3-1-1-2-4 | 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4.7006 | 机关单位 |
| 2-3-1-1-2-5 | 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8.1467 | / |
| 2-3-1-1-2-5-1 | 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59.1342 | 机关单位 |
| 2-3-1-1-2-5-2 | 无锡市国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 34.4209 | / |
| 2-3-1-1-2-5-2-1 | 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00.0000 | 机关单位 |
| 2-3-1-1-2-5-3 | 江苏省财政厅 | 6.4448 | 机关单位 |
| 2-4 | 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9.6390 | / |
| 2-4-1 | 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59.1342 | 机关单位 |
| 2-4-2 | 无锡市国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 34.4209 | / |
| 2-4-3 | 江苏省财政厅 | 6.4448 | 机关单位 |
| 2-5 | 无锡市高新区创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8.6127 | / |
| 2-5-1 | 无锡市高发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00 | / |
| 2-5-1-1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 | 100.0000 | 机关单位 |
| 2-6 | 无锡惠山科创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8.0935 | / |
| 2-6-1 | 无锡市惠山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 100.0000 | 事业单位 |
| 2-7 | 无锡新投创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7840 | / |
| 2-7-1 | 无锡市高新区创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64.9675 | / |
| 2-7-2 | 无锡市新发园区发展有限公司 | 24.9875 | / |
| 2-7-2-1 | 无锡市新发集团有限公司 | 56.6667 | / |
| 2-7-2-1-1 | 无锡市高发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00 | / |
| 2-7-2-1-1-1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 | 100.0000 | 机关单位 |
| 2-7-2-2 | 无锡新铁产业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 32.2222 | / |
| 2-7-2-2-1 | 无锡地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90.8816 | / |
| 2-7-2-2-1-1 | 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00 | / |
| 2-7-2-2-1-1-1 | 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87.4125 | 机关单位 |
| 2-7-2-2-1-1-2 | 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 6.8242 | / |
| 2-7-2-2-1-1-2-1 | 国家开发银行 | 100.0000 | / |
| 2-7-2-2-1-1-2-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36.5362 | 机关单位 |
| 2-7-2-2-1-1-2-1-2 |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34.6807 | / |
| 2-7-2-2-1-1-2-1-3 | 梧桐树投资平台有限责任公司 | 27.1899 | / |
| 2-7-2-2-1-1-2-1-3-1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 | 100.0000 | 事业单位 |
| 2-7-2-2-2 | 无锡市新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9.0882 | / |
| 2-7-2-2-2-1 | 无锡市新发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00 | / |
| 2-7-2-3 | 中国新城镇控股有限公司 | 11.1111 | 香港企业 |
| 2-7-3 | 无锡市新吴区大运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9.9950 | / |
| 2-7-3-1 | 无锡市高新区文商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63.6364 | / |
| 2-7-3-1-1 | 无锡市高新区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 / |
| 2-7-3-1-1-1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 | 100.0000 | 机关单位 |
| 2-7-3-1-2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 | / | 机关单位 |
| 2-7-3-1-3 | 无锡市新发集团有限公司 | / | / |
| 2-7-3-2 | 无锡市新区旺庄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 27.2727 | / |
| 2-7-3-2-1 | 无锡市欣旺实业有限公司 | 100.0000 | / |
| 2-7-3-2-1-1 | 无锡新科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00 | / |
| 2-7-3-2-1-1-1 | 无锡市高新区文商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00 | / |
| 2-7-3-3 | 中国新城镇控股有限公司 | 9.0909 | 香港企业 |
| 2-8 | 宜兴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 5.2576 | / |
| 2-8-1 | 宜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51.0000 | 机关单位 |
| 2-8-2 | 宜兴市国有资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49.0000 | / |
| 2-8-2-1 | 宜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100.0000 | 机关单位 |
| 3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 9.5713 | / |
| 3-1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00.0000 | 机关单位 |
| 4 | 中国电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 7.9761 | / |
| 4-1 |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00 | / |
| 4-1-1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00.0000 | 机关单位 |
| 5 | 中能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6.3809 | / |
| 5-1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85.0000 | / |
| 5-1-1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00.0000 | 机关单位 |
| 5-2 |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5.0000 | 上市公司 |
| 6 | 中铁资本有限公司 | 6.3809 | / |
| 6-1 |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0 | 上市公司/A股H股 |
注:上表穿透对象为持股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的股东。根据长城人寿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长城人寿的控股股东。北京市西城区国资委为长城人寿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长城人寿是成立于2005年的全国性寿险公司,总部位于北京,是北京市西城区国资委重要子企业,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旗下金融板块控股公司。公司总资产超1,300亿元,全国14家省级分公司,机构总数逾210家,内勤员工近1,700人,个险代理人约3,200人,拥有自营、经代、银保、团险、网销5大业务,累积客户超384万人。
长城人寿共有21家股东,控股股东为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4月,是北京市西城区国资委所属的国有大型综合投资公司,经过30年发展,截至2024年末,集团总资产3,421亿元。长城人寿作为金融街集团旗下金融板块重要控股公司之一,发挥着“重要支柱、金融平台、协同载体”的作用。截至2024年12月31日,长城人寿总资产约1,382.53亿元,2024年度营收共265.85亿元,净利润为5.24亿元。因此,长城人寿系大型保险公司。
因此,长城人寿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长城人寿确认,本次发行前长城人寿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长城人寿出具的承诺函,本次参与战略配售资金来源为其业务经营积累形成的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不属于保险责任准备金、受托资金或者其他类型筹集和管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长城人寿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并经其确认,长城人寿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长城人寿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1)长城人寿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或已取得有权机构的相关豁免),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2)
长城人寿属于如下类型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3)长城人寿承诺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4)长城人寿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5)长城人寿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十二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长城人寿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在限售期内不得借出通过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股票;长城人寿及关联方也不得融券卖出该等股票;(6)限售期届满后,长城人寿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7)长城人寿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情形。
4、中保投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资料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名称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MA1FL1NL88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代表:贾飙) |
| 认缴出资总额 | 12,123,867.8071万元人民币 |
| 主要经营场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18号20层 |
| 成立日期 | 2016年2月6日 |
| 营业期限 | 2016年2月6日至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资料并经登录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中保投基金系在
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N9076,备案日期:2017年5月18日。中保投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系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0245,登记日期:2016年11月30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中保投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亦不存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破产清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保投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出资结构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认缴金额(亿元) | 认缴比例 | 性质 |
| 1 |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8.15 | 1.50% | 有限合伙人 |
| 2 |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26.00 | 2.14% | 有限合伙人 |
| 3 |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7.00 | 1.40% | 有限合伙人 |
| 4 |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70 | 0.14% | 有限合伙人 |
| 5 |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00 | 0.25% | 有限合伙人 |
| 6 |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60 | 0.13% | 有限合伙人 |
| 7 |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2.40 | 0.20% | 有限合伙人 |
| 8 |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00 | 0.25% | 有限合伙人 |
| 9 |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2.40 | 1.85% | 有限合伙人 |
| 10 |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00 | 0.08% | 有限合伙人 |
| 11 |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8.00 | 1.48% | 有限合伙人 |
| 12 | 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3.10 | 0.26% | 有限合伙人 |
| 13 | 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7.20 | 0.59% | 有限合伙人 |
| 14 | 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1.00 | 1.73% | 有限合伙人 |
| 15 |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6.90 | 0.57% | 有限合伙人 |
| 16 | 厦门市城市建设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 40.00 | 3.30% | 有限合伙人 |
| 17 | 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91 | 0.49% | 有限合伙人 |
| 18 | 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85 | 0.98% | 有限合伙人 |
| 19 | 上海联升承源二期私募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 1.60 | 0.13% | 有限合伙人 |
| 20 |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60.00 | 4.95% | 有限合伙人 |
| 21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3.70 | 0.31% | 有限合伙人 |
| 22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28.00 | 2.31% | 有限合伙人 |
| 23 |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32.85 | 2.71% | 有限合伙人 |
| 24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11.60 | 0.96% | 有限合伙人 |
| 25 |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4.20 | 0.35% | 有限合伙人 |
| 26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50.65 | 12.43% | 有限合伙人 |
| 27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5.05 | 0.42% | 有限合伙人 |
| 28 |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8.00 | 1.48% | 有限合伙人 |
| 29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8.00 | 0.66% | 有限合伙人 |
| 30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0.80 | 0.07% | 有限合伙人 |
| 31 |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8.97 | 0.74% | 有限合伙人 |
| 32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2.05 | 1.82% | 有限合伙人 |
| 33 | 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50 | 0.21% | 有限合伙人 |
| 34 |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2.00 | 0.99% | 有限合伙人 |
| 35 |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04.00 | 8.58% | 有限合伙人 |
| 36 | 中保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 1.25 | 0.10% | 有限合伙人 |
| 37 |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35.01 | 2.89% | 普通合伙人 |
| 38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55.30 | 12.81% | 有限合伙人 |
| 39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2.20 | 1.01% | 有限合伙人 |
| 40 |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8.90 | 0.73% | 有限合伙人 |
| 41 |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9.90 | 0.82% | 有限合伙人 |
| 42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79.06 | 6.52% | 有限合伙人 |
| 43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00 | 0.16% | 有限合伙人 |
| 44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6.60 | 2.19% | 有限合伙人 |
| 45 |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43.74 | 3.61% | 有限合伙人 |
| 46 |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0.00 | 1.65% | 有限合伙人 |
| 47 |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1.67 | 0.96% | 有限合伙人 |
| 48 |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0.00 | 1.65% | 有限合伙人 |
| 49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58 | 0.21% | 有限合伙人 |
| 50 | 华夏久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00.00 | 8.25% | 有限合伙人 |
| 合计 | 1,212.39 | 100.00% | - | |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无实际控制人,具体如下:①根据中保投基金的合伙协议,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资”)为中保投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中保投基金执行事务,对包括中保投基金的增资及增资方案、引入新的合伙人或协议退伙、中保投基金的续期及解散具有独立决定权,且排他性地拥有对中保投基金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决策、管理、控制、运营的权利;②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说明,中保投资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设立,以社会资本为主,股权较为分散(中保投资的出资结构图如下所示),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仅为4%,任意单一股东均无法对中保投资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制,且各股东之间均无一致行动关系;据此,中保投资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中保投基金无实际控制人。
中保投资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资料,中保投基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中保投基金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
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在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科技、绿色环保等领域。中保投基金总规模预计为3,000亿元,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此外,中保投基金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930.SH)、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1275.SZ)、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01522.SZ)、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88530.SH)、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3341.SH)、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03296.SH)、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688249.SH)、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01358.SZ)、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162.SH)、格科微有限公司(688728.SH)、新疆大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88303.SH)、百济神州有限公司(688235.SH)、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88223.SH)、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688295.SH)、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88425.SH)、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688538.SH)、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88660.SH)、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88561.SH)、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688981.SH)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因此,中保投基金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中保投基金确认,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中保投基金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并经其确认,中保投基金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中保投基金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1)中保投基金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或已取得有权机构的相关豁免),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
(2)中保投基金属于如下类型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3)中保投基金承诺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4)中保投基金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中保投基金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5)中保投基金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十二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中保投基金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在限售期内不得借出通过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股票;中保投基金及关联方也不得融券卖出该等股票;(6)限售期届满后,中保投基金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7)中保投基金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情形。
5、湖北宏泰
(1)基本情况
根据湖北宏泰提供的资料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湖北宏泰的基本情况如下:
| 名称 | 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000784484380X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 法定代表人 | 曾鑫 |
| 住所 | 武汉市洪山路64号 |
| 注册资本 | 3,338,500万元人民币 |
| 成立日期 | 2006年3月22日 |
| 营业期限 | 2006年3月22日至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资本运营、资产管理;产业投资;股权管理;投资、融资;国内贸易;企业及资产(债权、债务)托管、收购、处置;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咨询)、财务顾问、票据服务;企业重组兼并顾问及代理。(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湖北宏泰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亦不存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破产清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约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湖北宏泰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湖北宏泰的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根据湖北宏泰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湖北宏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湖北省财政厅。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湖北宏泰提供的资料,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湖北宏泰”)由省委、省政府于2022年1月25日正式揭牌成立,是湖北省属唯一金融服务类企业。目前,集团注册资本333.85亿元,集团旗下共有19家二级公司(含2家上市公司),主体信用评级AAA。
根据省属国资国企改革部署,新的湖北宏泰集团由原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改革重组而来。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湖北宏泰集团以金融投资为主,布局综合金融服务、要素市场建设、政策金融保障、资本市场运作四大主责主业,打造主业突出、效益显著、风控严密、协同联动、全国一流的综合金融服务商。
综合金融服务方面,集团是天风证券控股股东、湖北银行第一大股东、长江财险第一大股东、长江证券第四大股东、国华人寿第五大股东、航天金租第三大股东,正积极推进湖北银行、省农信联社、长江保险等3家法人金融机构上市、改革、增资,促进湖北资管等4家类金融企业转型提质,重点并购信托、期货等金融牌照,逐步打造全牌照的省级金融控股集团。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湖北宏泰合并资产总额为2,312.44亿元,2024年度营业总收入为131.06亿元,净利润为7,766.08万元,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湖北宏泰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湖北宏泰的战略合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同赋能
湖北宏泰实控人为湖北省财政厅,是湖北省唯一金控平台,旗下拥有包括综合金融服务、要素市场、政策金融和资本市场运作在内的四大业务板块。未来湖北宏泰将积极响应发行人各类业务发展诉求,在业务协同方面,借助湖北宏泰在生物医药产业的投资布局以及在投融资领域丰富的合作资源,为发行人的长期发展带来资源整合、产业合作等战略支持。在金融服务方面,充分协调集团内金融力量,提供包括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在内的全方位金融服务;在绿色低碳服务方面,协助发行人开展绿色低碳认证。
(二)产业赋能
生物医药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也是湖北省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之一,湖北宏泰作为湖北省省属企业,坚持以国家战略、区域战略为导向,积极投资布局生物医药产业,先后与东阳光、沃生生物、凯德维斯等知名生物医药企业建立投资联系,发起设立宏泰(武汉)医疗产业投资基金,与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湖北省人民医院等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将发挥其在生物医药领域投资布局的优势,与发行人加强产业协同效益。
(三)信息交流
湖北宏泰在企业运营、投融资、国资国企改革等领域拥有较为丰富的经验。未来将加强在信息共享方面的合作,开展广泛深入交流合作,包括但不限于:(1)组织人员交流:发行人组织行业专家人才资源,向湖北宏泰在生物医药领域投资提供行业咨询;湖北宏泰根据发行人需要向其提供公司运营、投融资领域的建议和支持;(2)共享行业信息:发行人向湖北宏泰提供生物医药行业最新产业动态,与发行人共同发掘优质项目投资机会,探索各方在具体项目层面的合作模式。”
因此,湖北宏泰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湖北宏泰确认,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湖北宏泰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湖北宏泰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湖北宏泰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并经其确认,湖北宏泰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湖北宏泰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
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1)湖北宏泰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或已取得有权机构的相关豁免),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2)湖北宏泰属于如下类型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3)湖北宏泰承诺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4)湖北宏泰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5)湖北宏泰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十二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湖北宏泰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在限售期内不得借出通过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股票;湖北宏泰及关联方也不得融券卖出该等股票;
(6)限售期届满后,湖北宏泰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7)湖北宏泰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情形。
6、武创投
(1)基本情况
根据武创投提供的资料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武创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 名称 | 武汉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00MA4KN11T47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法定代表人 | 夏伟 |
| 住所 |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一产业园五号路8号办公楼 |
| 注册资本 | 30,000万元人民币 |
| 成立日期 | 2016年6月30日 |
| 营业期限 | 2016年6月30日至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企业总部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财务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科技中介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武创投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亦不存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破产清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约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武创投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武创投的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根据武创投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武创投的控股股东为武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武创投提供的资料,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资产规模超290亿元,主要包含武汉东湖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国创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等经营主体。截至2025年上半年,累计参与设立母、子基金115支,带动社会资本实缴投资规模超过850亿元。累计支持83家企业挂牌上市,96家企业获评省、市“金种子”“银种子133家企业进入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名单,24家入选全球独角兽企业名单。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武创投合并资产总额为287.81亿元,净资产为
121.07亿元;2024年度营业总收入为117.62亿元,净利润为13.26亿元,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武创投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武创投的战略合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战略合作
①双方遵循优势互补原则深化战略协同:武创投作为专业投资机构,拥有市级战略投资平台优势和生命健康产业基金集群优势。一方面以其生命健康产业投资布局及生态资源网络,可为禾元生物提供资本运作支持,协助禾元生物与产业链资源如已投资的百余家企业进一步深化合作;另一方面,针对武汉生命健康产业的相关项目合作,在同等商务条件下,武创投可沟通其被投企业,如友芝友生物、睿健医药等企业优先选择禾元生物的生物医药产品和技术服务。禾元生物作为技术领先方,为武创投被投企业提供生物医药研发技术适配及相应的技术支持。双方在业务拓展、技术研发及产业投资等合作中互为优先合作伙伴,共同构建生命健康产业领域的战略协同生态。
②武创投在生命健康产业领域拥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广泛的资源网络,其受托管理的武汉基金参与设立的生命健康产业基金共计14支,总认缴规模达36.29亿元人民币(已实缴26.62亿元);武创投及武汉基金设立的母、子基金共计投资生命健康产业领域的企业190余家,投资总额66.4亿元。基于此,武创投后续可充分发挥资源协同优势,为禾元生物与被投企业在生物医药研发、临床试验、市场推广等领域的战略合作提供支持,促进禾元生物的产品更快地推向市场。
③武创投作为市级战略投资平台可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和资源,为禾元生物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服务,进一步提升禾元生物的市场影响力和资金实力。
(二)业务拓展
双方可在生物医药产业培育方面深度合作,把握产业发展趋势和方向,充分结合自身实际,深入合作进行产业培育,采用投资、合作、相互支持等各种方式,“成链”、“集群”式共同发展生物医药产业。武创投可利用其基金集群优势,为禾元生物的项目拓展提供资金支持;禾元生物则可凭借自身的研发实力和技术
优势,为武创投的投资项目提供技术保障,共同推动武汉生命健康产业的发展。
(三)研发合作
①双方可围绕生物医药研发创新与技术转化领域开展协同研发合作:武创投依托其生命健康产业投研资源网络,可为禾元生物提供行业技术趋势分析和研发方向战略咨询以及研发资源;禾元生物为武创投投资组合企业开放生物医药研发场景化验证平台,支持其技术适配性优化。双方可通过定期技术需求对接机制,推动研发成果在产业生态内的定向转化。
②武创投旗下基金已投资百余家生命健康企业,其中不乏在生物医药研发领域具有先进技术和独特优势的企业。武创投可以协调这些被投企业与禾元生物在生物医药研发领域共同开展研发合作,例如在新型药物研发、生物制品生产工艺改进等方面进行合作,帮助禾元生物开发更具竞争力的产品。”
因此,武创投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武创投确认,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武创投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武创投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武创投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并经其确认,武创投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武创投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1)武创投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
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或已取得有权机构的相关豁免),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2)武创投属于如下类型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3)武创投承诺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4)武创投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5)武创投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十二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武创投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在限售期内不得借出通过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股票;武创投及关联方也不得融券卖出该等股票;(6)限售期届满后,武创投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7)武创投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情形。
7、湖南财信
(1)基本情况
根据湖南财信提供的资料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湖南财信的基本情况如下:
| 名称 | 湖南省财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000707259868Y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法定代表人 | 刘天学 |
| 住所 | 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二期T22707 |
| 注册资本 | 692,800万元人民币 |
| 成立日期 | 2001年1月17日 |
| 营业期限 | 2001年1月17日至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受托管理私募产业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 |
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湖南财信的确认并经核查,湖南财信系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0992,登记日期:2017年1月17日。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湖南财信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亦不存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破产清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约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湖南财信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湖南财信的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根据湖南财信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湖南财信的控股股东为湖南财信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湖南省人民政府。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湖南财信提供的资料,湖南省财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湖南财信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金控”)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01年1月,注册资本69.28亿元,是服务湖南省“三高四新”战略的重要股权投资平台,以“服务大局、服务客户”为使命,秉持“精干主业、精济实业、精耕湖南”的发展方略,深度参与经济建设和产业升级。截至2025年3月底,湖南财信主动管理基金数量36支,管理总规模724亿元,管理和参股基金总规模约1,500亿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湖南财信合并资产总额为278.75亿元,净资产为
185.95亿元;2024年度营业总收入为7.06亿元,净利润为2.63亿元,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湖南财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湖南财信的战略合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产业链协同合作
(1)销售渠道方面
湖南财信是海欣股份(600851.SH)和南华生物(000504.SZ)的第一大股东。海欣股份以医疗健康产业板块为主体,布局医药生产、销售流通等环节;以医疗园区开发为延伸,建设平台式国际医学中心和医学产业园区,以此集聚和承载高端优质医学产业项目和要素,形成“平台+医疗+资本”的发展模式。海欣股份控股医药企业2家,参股医药企业2家,已覆盖全国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共6,245家。南华生物主要业务为细胞医疗服务,即为客户提供干细胞、免疫细胞等生物资源的检测及存储服务的同时,也与多家医院及临床研究机构合作,为其提供符合体细胞临床研究要求的细胞制备、检测等服务。凭借其在湖南省内丰富的医疗资源,已形成明显的区域竞争优势。
此外,湖南财信联合湖南省相关国企、老百姓(603883.SH)于2019年发起设立湖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湖南医药集团”),为第三大股东。湖南医药集团业务范围涵盖药品和医疗器械耗材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是湖南省内医药流通主渠道和主力军,湖南省级医药储备企业、湖南省级公共应急物资承
储企业、湖南省级医保直接结算试点单位,连续被评为湖南省生物医药产业重点企业、中国医疗器械供应链50强企业、全国医药商业百强企业。湖南财信可协助禾元生物推动湖南省的资源对接。
(2)原料种植方面
湖南作为农业大省,在水稻种植方面具有多方面的显著优势。首先自然条件优越,湖南属于大陆性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光、热、水资源丰富,积温高,霜冻期短,非常适合水稻生长。湖南的土壤以红壤和水稻土为主,土壤肥力较高。耕地面积仅占全国约2.8%,产出全国13%的稻谷,水稻产量和面积多年位居全国第一。其次科技创新能力突出,湖南是杂交水稻的发源地,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全国领先。湖南拥有以隆平高科为代表的种业企业400余家,商业化育种规模和水平居全国前列。湖南财信作为省属平台,将充分发挥在湖南的政府资源优势,可为公司在水稻育种、种植与生产基地建设、综合利用等方面提供量身定制帮办服务,撮合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科技、耕地、人才等资源。湖南财信已在湖南省常德市寻找到多处自然隔离条件优良且符合要求的种植基地,并协调公司与当地政府进行协商洽谈。
(二)资本合作
财信金控旗下拥有信托、证券、期货、银行、地方金融资产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募基金、商业保理、小额贷款、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融资租赁等16张金融或类金融牌照。湖南财信在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并购重组、上市公司管理等多个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和全面的专业能力。未来,在金融业务上可与公司展开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再融资业务、并购融资服务、供应链融资服务、融资租赁业务等,助力公司进一步做强做大。”
因此,湖南财信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湖南财信确认,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湖南财信精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财信精进”)持有发行人0.88%的股份,财信精进与湖南财信同受湖南省人民政府控制。除前述情形外,湖南财信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财信精进所持发行人股份比例较低,亦未向发行人派驻董事或高管,无法影响发行人对于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湖南财信参与禾元生物IPO战略配售系发行人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战略合作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确定,且湖南财信参与发行人IPO战略配售为内部投资会议的独立决策结果,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湖南财信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湖南财信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并经其确认,湖南财信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湖南财信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1)湖南财信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或已取得有权机构的相关豁免),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2)湖南财信属于如下类型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3)湖南财信承诺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4)湖南财信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5)湖南财信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
售股票的限售期为十二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湖南财信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在限售期内不得借出通过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股票;湖南财信及关联方也不得融券卖出该等股票;
(6)限售期届满后,湖南财信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7)湖南财信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情形。
8、华熙生物
(1)基本情况
| 名称 |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1007207237766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
| 法定代表人 | 赵燕 |
| 住所 |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辰大街678号 |
| 注册资本 | 48,167.8242万元人民币 |
| 成立日期 | 2000年1月3日 |
| 营业期限 | 2000年1月3日至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药品生产(不含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药品批发;药品进出口;药品零售;药品委托生产(不含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新化学物质生产;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添加剂生产;酒制品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保健食品生产;食品互联网销售;饮料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化妆品生产;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生产;消毒器械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Ⅱ类医疗器械);饲料生产;医用口罩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医用包装材料制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销售;宠物食品及 |
用品零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租赁;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租赁;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Ⅰ类医疗器械);货物进出口;饲料原料销售;生物饲料研发;饲料添加剂销售;海洋生物活性物质提取、纯化、合成技术研发;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制药专用设备制造;日用化工专用设备制造;数据处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眼镜制造;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医用口罩批发;医用口罩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广告发布;广告制作。(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华熙生物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华熙生物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华熙生物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华熙生物(688363.SH)为已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根据华熙生物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华熙生物招股说明书》”)和《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等资料及华熙生物的确认,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华熙生物的控股股东为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赵燕直接和间接共计持有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因此华熙生物的实际控制人为赵燕。
截至2025年6月30日,除华熙生物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外的华熙生物前十大股东如下所示:
| 排名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1 | 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 | 283,500,000 | 58.86 |
| 2 | 国寿成达(上海)健康产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28,936,504 | 6.01 |
| 3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10,642,882 | 2.21 |
| 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7,977,724 | 1.66 |
| 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 | 6,432,936 | 1.34 |
|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
| 6 | 刘正 | 6,180,000 | 1.28 |
| 7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5,799,049 | 1.20 |
| 8 | 北京通汇泰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国寿泰和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557,937 | 1.15 |
| 9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2,933,841 | 0.61 |
| 1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2,922,828 | 0.61 |
| 合计 | 360,883,701 | 74.93 | |
(3)战略配售资格
华熙生物成立于2000年,并于2019年11月在A股科创板上市。华熙生物定位于合成生物科技创新驱动的生物科技公司和生物材料全产业链平台公司,以“让每个生命都是鲜活的”为使命,致力于成为全球用户信赖的生命健康科学解决方案引领者,持续提升有质量的生命体验。华熙生物从生物学基础研究出发,聚焦糖生物学和细胞生物学两大基础学科,依靠合成生物领域的产业转化优势,为生命健康提供科学解决方案,包括生物活性物原料、药品及医疗终端产品、皮肤科学创新转化产品及营养科学创新转化产品,通过生物科技延长健康寿命,引领细胞级抗衰的新时代,真正做到“让每个生命都是鲜活的”。
根据《华熙生物2024年年度报告》,截至2024年底,华熙生物总资产规模为86.57亿元,归母净资产为68.10亿元;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53.71亿元,归母净利润为1.74亿元,公司在职员工4,444人。因此,华熙生物系大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华熙生物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作为一家生物医药企业,利用水稻胚乳细胞生物反应器高效表达平台(Oryz
HiExp)和纯化技术平台(Oryz
Pur ),建立了以植物生物反应器为基础,表达生产系列异源功能性生物活性物质的能力,并拥有完善的药品、药用辅料及科研试剂的产业化体系。
乙方作为全国知名的生物科技上市公司,聚焦糖生物学和细胞生物学两大基础学科,通过合成生物领域的研发创新和产业转化优势,为生命健康提供科学解决方案,并在生物活性物原料、药品及医疗终端产品、皮肤科学创新转化、营养科学创新转化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产品管线与品牌优势。
甲乙双方具有明确的战略互补优势。甲方通过乙方的产业转化优势赋能,可
丰富其系列产品的应用场景,为其产品在生命健康多领域寻找应用与解决方案;乙方通过甲方在植物生物反应器所建立的技术优势,可补充其在合成生物领域的生产平台体系和技术能力,并在多场景开发更丰富、更符合人类生命健康需求的创新性产品。甲、乙双方同意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前提下,共同进行深入的战略合作并积极推动合作落地。
(一)科研试剂领域:乙方及其关联方已和甲方就无人源化原料添加的间充质干细胞培养基的关键原料展开采购合作;双方将在此基础上,扩大生产及采购规模,同时双方共同致力研发、生产适用于多种细胞系生长的无人源原料添加的商业化细胞培养基,为再生医学产品与技术开发提供多种解决方案;
(二)皮肤科学领域:甲方致力于通过水稻胚乳细胞生物反应器研发、培育、表达、生产多种人体皮肤组织所必须的生物活性成分,包括但不限于细胞基质及细胞外基质的功能性代谢产物,用于乙方护肤品、医疗美容填充器械的原料产品开发。”
(4)关联关系
华熙生物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华熙生物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华熙生物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并经其确认,华熙生物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华熙生物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1)华熙生物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或已取得有权机构的相关豁免),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2)
华熙生物属于如下类型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3)华熙生物承诺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4)华熙生物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5)华熙生物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十二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华熙生物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在限售期内不得借出通过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股票;华熙生物及关联方也不得融券卖出该等股票;
(6)限售期届满后,华熙生物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7)华熙生物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情形。
(三)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与上述确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署了战略配售协议,约定了承诺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锁定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四)合规性意见
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其中,《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1、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联席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
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三、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数量及其拟认购股份数量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四、联席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联席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数量及其拟认购股份数量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禾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禾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