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5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在2025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肖强,男,1982年
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新西兰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曾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苏州元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主管,方源资本法务顾问,知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现任苏州民营资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同时为苏州翼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2023年
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报告期内,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任职条件及独立性的要求,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2025年度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次董事会会议,
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 独立董事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的情况 |
|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的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 |
| 肖强 | 12 | 12 | 12 | 0 | 0 | 否 | 5 |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各项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以及工作经验,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独立、客观、公正地就各项议案发表意见。报告期内,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议案回避表决,本人对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5次股东大会,本人应参加股东大会5次,均亲自出席了会议。
、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告期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共召开
次会议,其中
次战略委员会会议,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应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5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5次、提名委员会会议2次,本人均亲自出席,并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审议了公司定期报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的股票进行作废、归属、提名董事候选人等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切实履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关于双润正安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本人亲自参加了会议,并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为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了重要意见和建议。
(二)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履行独立董事的现场工作职责,并通过会谈、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保持沟通,了解公司日常经营、内部控制等具体事项,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为公司规范运营提出专业建议。
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在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在董事会、股东大会、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等相关会议前及时传递议案及材料,为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审计团队的沟通协作情况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独立董事,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保持紧密联系,就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与讨论,并督促其按照工作计划开展工作。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股东大会,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重点关注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过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公司于2025年1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双润正安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的议案》。本次要约收购条件及收购人履行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查阅公司董事会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次要约收购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独立判断,我认为:公司董事会所提出的建议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建议是审慎、客观的。同意董事会向公司股东所作的建议。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稳步推进内控体系建设,持续推进内部控制规范的执行和落实,促进各项业务活动有效进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运作中的各项风险基本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报告期内,本人就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对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的相关资质及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等方面进行了充分了解和评估。认为安永华明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需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合理恰当。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期内,因公司原财务总监辞职,公司分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及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经审阅张扬清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本人认为张扬清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财务总监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于2025年
月
日召开提名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人对候选人袁长婷女士、张扬清先生及谢爱香女士的任职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上述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同意提名袁长婷女士、张扬清先生及谢爱香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已于2025年5月7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召开提名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并于2025年8
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人对候选人钱世政先生、彭建刚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上述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同意提名钱世政先生、彭建刚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已于2025年9月1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发放情况的报告》、《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发放情况的报告》、《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发放情况符合既定薪酬方案,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的薪酬方案制定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2025年
月
日分别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及《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认为调整后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方案是结合市场同类薪酬标准,综合考虑职位、责任、能力等因素制定的,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并于2025年
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本人认为,上述制度的制定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2、股权激励情况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分别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公司2022年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本人认为,本次作废公司2022年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公司于2025年
月
日分别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本人认为,本次对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同意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2025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各项会议议案、财务报告及其他文件,持续推动公司治理体系的完善。
2026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责,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肖强2026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