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88573证券简称:信宇人公告编号:
2025-052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惠州信宇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全资
子公司惠州市信宇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信宇人”)调整为惠州信宇人及母公司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圳信宇人”)。?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新增深圳市龙岗区为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08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43.8597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8,705,976.96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2,505,761.6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6,200,215.35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8月11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487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全资子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募投项目 | 投资金额 |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 1 | 惠州信宇人高端智能装备生产制造扩建项目 | 37,724.79 | 27,628.27 |
| 2 | 锂电池智能关键装备生产制造项目 | 5,557.73 | 5,557.73 |
| 3 | 惠州信宇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0,569.08 | 7,038.66 |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6,000.00 | 6,000.00 |
| 合计 | 59,851.60 | 46,224.66 | |
二、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惠州信宇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原计划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信宇人,为满足本募投项目实际开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优化资源配置,公司本次新增深圳信宇人为该项目的实施主体,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相应由惠州市仲恺高新区调整为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深圳市龙岗区。除此以外,该募投项目及其他募投项目的投资方向、投资总额、实施内容等均不发生变化。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本次新增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 募投项目 | 新增前 | 新增后 | ||
| 惠州信宇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实施主体 | 实施地点 | 实施主体 | 实施地点 |
| 惠州信宇人 |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 | 惠州信宇人深圳信宇人 |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深圳市龙岗区 | |
(二)本次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7412233839 |
| 成立日期 | 2002年8月8日 |
| 法定代表人 | 杨志明 |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9,775.4388万元 |
| 企业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回龙埔社区鸿峰(龙岗)工业厂区2号厂房一楼、二楼、三楼、四楼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新能源电池生产设备、烤箱、涂布机、自动化真空烘烤线、自动化制片机组、自动化装配机组、自动化测试机组、非标机械设备的研发、设计、销售;机械零配件的研发、销售;机械设备的研发、销售、技术服务;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机械设备及配件的生产;新能源电池生产设备、烤箱、涂布机、自动化真空烘烤线、自动化制片机组、自动化装配机组、自动化测试机组、非标机械设备的生产;口罩机设备的生产;压力容器的设计、生产、销售;电池的销售。 |
三、本次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原因与影响公司的募投项目“惠州信宇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是基于公司的战略发展和项目实际开展需要,由于惠州场地的限制,为了保障募投项目的有序推进并按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将该募投项目下部分研发项目的实施地点转移到公司深圳市龙岗区的工厂进行,并同步新增深圳信宇人为实施主体。本次调整有利于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并保障项目应有的经济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及惠州信宇人已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共同签订《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5年12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新增深圳信宇人为“惠州信宇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以及新增深圳市龙岗区为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意见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该事项相关决策、审批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基于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做出的调整,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