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可以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第六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第七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
第十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或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
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3,公司员工若已按照公司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则视同签署了保密承诺)并连同相关资料及时提交给集团证券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集团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集团证券部;
(二)集团证券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集团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和上交所。
第十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
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五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六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十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附件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3:《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附件1: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
| 申请部门(单位) | 申请时间 | ||
| 经办人及电话 | 登记事由 | ?暂缓?豁免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 | ?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暂缓或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 |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其他,具体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 ?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客户、供应商名称?其他,具体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 |||
| 是否己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是?否 |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 ?是?否 |
|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 | |||
| 签字:日期: | |||
| 董事会秘书意见 | |||
| 签字:日期: | |||
| 董事长意见 | |||
| 签字:日期: | |||
| 备注 | |||
附件2: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内幕信息事项
(注1):
|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所在单位/部门 | 职务/岗位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注2) | 亲属关系名称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注3) | 内幕信息内容(注4) | 知悉内幕信息阶段(注5) | 知情人联系电话 | 是否尽到告知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注6) | 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字 |
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当分别记录;
2.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行政审批、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3:
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并将遵守《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
、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亦不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该等信息;
、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并向公司集团证券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