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首页 > 最新公告 > 返回前页

聚和材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受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和材料”)股东陈耀民(以下简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聚和材料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025年3月修订)》(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相关规定,中信证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中信证券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中信证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信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出让方已出具《关于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出让方资格相关事宜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已完成出让方资格核查工作,对出让方进行访谈和问询,并收集相关核查文件。此外,中信证券还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手段对出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

(二)核查情况

1、陈耀民

(1)基本情况

陈耀民,中国国籍,拥有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住址为上海市虹口区******,公民身份证号码为310103196208******。

(2)陈耀民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陈耀民非聚和材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4)陈耀民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3月修订)》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三、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对出让方身份证件、公开渠道信息进行核查,并对出让方进行访谈和要求出具承诺函,经核查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不存在《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三)拟转让股份是否属于首发前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五)本次询价转让事项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六)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本核查意见的盖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的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