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成就事项的核查意见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结果如下: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 是否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核查结果 |
|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本项解除限售条件。 |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本项解除限售条件。 |
|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
| 注:其中B1为2023年度研发支出金额 | 普通合伙)出具的2024年度《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信会师报字[2025]第ZG11970号),公司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55.41亿元,较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37.77%,达到了营业收入业绩考核目标;公司2024年度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净额-5.38亿元,研发支出12.39亿元,公司2023年度研发支出10.70亿元,经调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1.78亿元>0,达到了经调整的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目标;综上,满足本项解除限售条件。 | |||||
|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依据公司现行薪酬与绩效管理相关制度实施,绩效考核标准遵循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认购协议》相关条款约定执行,考核结果分为A、B+、B、C、D五类。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目标为A或B+。在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个人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未满足上述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489名激励对象中:1、5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已回购注销其中31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其中23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尚在办理中;2、435名激励对象中,432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或B+,达到个人层面考核标准,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其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20%;3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标,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将由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 |||||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以及《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432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10.6960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