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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恒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09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经纬恒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或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暂

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交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等情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依法依规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商业敏感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的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本制度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证券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等申请文件及相关事项资料;

(二)公司证券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审核登记并报请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该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由董事会秘书进行登记,将审核结果反馈至申请人;经董事长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对该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登记材料由公司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应将审核结果反馈至申请人,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上述有关登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及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交所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情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对于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在该等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或者是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前,上述人员应当将该等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该等信息;

(二)公司上述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渎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存在其他未按《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视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员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对于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修订权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2、《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3、《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保密承诺函》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附件1: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 暂缓披露 □ 豁免披露

申请时间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类型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是 □ 否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是 □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附件2: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 暂缓披露 □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登记部门
登记时间登记人
序号知情人姓名证件号码知情人身份知悉时间知悉地点知悉方式

附件3: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保密承诺函》作为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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