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效能,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和价值,完善公司经济运行监督体系,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增强审计的政治属性和政治功能,立足经济监督定位、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公司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须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四条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各部门在接受审计时,应当履行主动配合审计、提供真实完整审计资料的主体责任,不得设置障碍阻挠审计,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情况,为审计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应当按规定程序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做出审计决定。被审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并按要求反馈审计意见执行结果。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领导体制和管理机制第八条公司建立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监督体制,党委书记、董事长应当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公司党委、董事会应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重大审计问题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内部审计工作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机制。第十条公司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第十一条公司设立审计领导小组,负责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等资料报送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法律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法律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公司审计法律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参与对审计法律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强化审计资源管理,配备与自身规模、审计业务量等相适应并与监管要求相匹配的审计队伍。
第十七条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公司审计法律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由董事会任免。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审计监督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工作纪律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履行保密义务,与被审计部门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遵守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审计人才交流培养机制,鼓励财务、经营管理、项目管理等优秀业务管理人员参与审计项目,促进培养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审计法律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四章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三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在监督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法律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审计法律部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指导审计法律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二十四条审计法律部应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法律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审计法律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二十五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审计法律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六条审计法律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上级单位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部署及外部监管要求,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责任,制定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三)积极配合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四)严格执行相关审计意见、审计决定,按要求组织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意见落实。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向公司党委、董事会(包括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审计领导小组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情况。向上一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报告本单位审计计划、审计报告、审计发现问题、审计整改情况以及审计移送问题线索办理结果等事项。至少每季度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六)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档案管理、保密管理,按照国家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为确保全面履行职责,审计法律部工作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报送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及电子数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全面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销毁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现场审计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部门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五章管理规定第一节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八条公司审计法律部应根据公司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以及审计全覆盖工作要求,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时,应贯彻落实以下基本要求:
(一)常态化开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
(二)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每年至少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四)有序推进审计全覆盖;
(五)以风险为导向,强化重点领域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对列入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的审计项目,审计法律部应当成立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人员分工等事项。审计法律部在实施审计前,及时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三十条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方案开展审计,规范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基本情况、审计发现、审计依据、整改要求、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由审计法律部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呈报董事长批准后下发。
第三十二条审计法律部应当按规定加强内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规范化水平。内部审计档案应当包括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审计核实单、审计工作底稿和支撑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部门书面意见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审计法律部应当将研究型审计理念贯穿内部审计工作全过程,创新审计方法,强化数据治理审计,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四条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与结果管控,提升内部审计监督数智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二节审计整改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严格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要求,党委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按照“四不放过”(制度未完善的不放过、资金未追回的不放过、责任未落实的不放过、账务未调整的不放过)原则抓好整改落实,
并及时将整改结果报告报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法律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拉条挂账,实行台账跟踪管理,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分析,制定完善制度流程,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第三十六条审计法律部应当加强与纪检、巡视巡察、各项业务监督等其他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内部审计发现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三节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被审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委、董事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审计法律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严重违反审计工作纪律的;
(六)未按有关规定移送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