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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高股份:《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8

广州市品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州市品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审计评价活动。第三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置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任免。负责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时,不得随意撤换。

公司应当掌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和阻挠。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董事会要求对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五)为评价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活动的效率与效果,开展专项审计;

(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期间,有权检查被审计公司(部门)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提供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投资经营决策过程记录;

(八)重要会议记录;

(九)其他相关资料。内部审计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审计实际情况就审计区间向前追溯和向后推迟,被审计公司(部门)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

(二)盘点被审计公司(部门)全部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等;

(三)要求被审计公司(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审计机构经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告股份公司有关管理人员;

(五)建议公司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对被审计公司(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七)责令被审计公司(部门)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公司(部门)和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财产。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有权参加被审计公司(部门)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被审计公司(部门)和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协助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设置任何障碍,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本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有关经营事务方面的各种报表、报告、制度和文件,在报送和转发的同时,应该抄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主要任务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专项审计、管理审计。

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预算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研发、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流程、制度的建立健全性审计。

专项审计包括基建、技改预决算审计、科研项目审计、离任审计等。

管理审计包括价格审计、合同审计、质量审计、人力资源管理审计、风险管理审计等。

第十九条财务审计,主要对公司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内部审计应该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公开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内控审计,主要是对公司整体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审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涉及的合理性和

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专项审计,主要指对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应收账款等公司资产、负债、利润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审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二条管理审计,主要指以公司的各管理部门为基本对象,通过对公司各管理部门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及其履行状况以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而进行的审计。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五条因审计工作需要,内部审计部门可请求公司管理层协助协调相关公司(部门)关系。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实施正式审计前三天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公司(部门)。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

第二十八条在执行审计实施工作计划并完成审计主要步骤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提出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应在五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部应将《审计报告》附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审计报告,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和改进建议,拟定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

第三十条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公司(部门)按审计意见书改进工作和

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第三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奖励和处罚第三十三条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公司(部门)和个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公司(部门)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七)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处分、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广州市品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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