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非执行董事述职报告(张淳)
作为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制度的要求,在2025年度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5年度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基本情况
张淳,1957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张淳先生于1985年毕业于江西财经学院会计专业,2001年毕业于中共中央党校法律专业,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主要经历包括:1978年8月至1992年7月任江苏省财政厅工业交通处副科长、科长、副处长;1992年8月至1993年12月任江苏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理;1993年12月至1995年12月任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所长、江苏资产评估公司总经理;1995年12月至1999年12月任江苏会计师事务所所长;1999年12月至2010年9月任江苏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主任;2010年9月至2017年8月任江苏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处长;2017年8月至今,退休;2023年8月至今任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6月19日至今,担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期间,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非执行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 独立非执行董事姓名 | 股东会 | 董事会 | 审计委员会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战略委员会 | 合规委员会 | 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 |
| 张淳 | 2次 | 10次 | 4次 | 4次 | 1次 | 1次 | 1次 |
报告期内,我均按时亲自出席董事会等各类会议,对所有议案都经过客观谨慎的思考,认真审议每个议案,除与自身利益相关的薪酬议案回避表决外,对各议案未提出异议,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情况
2025年度,为充分发挥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作用,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本人积极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会及其他工作时间,通过现场办公、会谈及电话、微信、邮件、网站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持续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内控体系建设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等情况。在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及其他会议期间,重点对公司核心业务、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考察,听取相关负责人的汇报。本人也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同管理层交流,对公司财务和内控管理的完善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公司管理层均积极采纳。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与我保持定期沟通,使我能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精心组织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我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积极有效地配合了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工作。
(三)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我切实履行了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与义务,和会计师就审计程序、审计人员、关键审计事项和管理层建议等重点事项进行沟通,关注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保证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和中小股东的交流情况
2025年度,我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对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通过参加公司股东会及业绩说明会的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解答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非执行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要求,我对公司2025年度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按程序进行了审核,并通过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我认为,2025年度,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条款公平合理,并且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未发现因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事项。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收购事项。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我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细致审阅,对于公司子公司和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情况进行了重点关注,我认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发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的财务数据准确、完整,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时,公司对于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也足够充分,并在日常运营中得到了有效执行。我还提出公司加强子公司管理机制建设和现金流情况等建议,以促进公司进一步提升可持续经营能力。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作为公司2025年度境内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境外审计机构,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我还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形成了审计委员会的相关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发生变化。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事项。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我认为上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合法,提名和聘任的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合理,符合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薪酬考核和发放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本人就自身独董薪酬相关议案履行了回避程序,并就其他董事的回避情况进行了监督。
报告期内,根据相关规定,我对《关于<公司2025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及建议向一名董事兼主要股东授予A股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H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关于根据2025年H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条件授予相关人士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计划管理人办理公司2025年H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调整2025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2025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书面核查意见。我认为上述事项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合规。除此之外,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其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等事项,未发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履行职
责给予了大力支持和配合,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作为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在2025年度履职期间,我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认真审核公司董事会决议的重大事项,并独立审慎、客观地行使了表决权,在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方面,特别关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今后我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要求,切实履行好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
特此报告。
独立非执行董事:张淳2026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