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宝兰德股票代码:
688058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3号楼9层2单元121005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签署日期:
2025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
号》的规定,本报告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兰德”)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宝兰德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释义 ......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计划 ...... 7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3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4
第七节备查文件 ...... 15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6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17
第一节释义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含义:
宝兰德、上市公司、公司
| 宝兰德、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 | 指 |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转让方 | 指 | 易存道 |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注:本报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名称: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3年7月9日注册地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东一路
号西藏西欣商贸有限公司A座608房法定代表人:欧阳建平注册资本:48,812.1083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
2003年
月
日至无固定期限联系电话:010-5707600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数据处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技术进出口;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人工智能硬件销售;通讯设备销售;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限制的经营活动)
(二)主要股东基本情况截至2025年
月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1 | 欧阳建平 | 88,105,854 | 18.05 |
| 2 | 连云港皓宏智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9,750,117 | 8.14 |
| 3 | 中泰证券资管-中泰资管7721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中泰资管772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16,100,000 | 3.30 |
| 4 | 李青 | 11,087,224 | 2.27 |
| 5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宝中证金融科技主 | 6,468,615 | 1.33 |
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
| 6 | 北京时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682,429 | 0.96 |
| 7 | 杨梅 | 4,681,520 | 0.96 |
| 8 | 李谨坊 | 3,276,693 | 0.67 |
| 9 | 沈琼 | 2,329,200 | 0.48 |
| 10 | 吴康 | 2,300,000 | 0.47 |
(三)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 1 | 欧阳建平 | 董事长、总经理 | 男 | 中国 | 北京 | 无 |
| 2 | 宋晓峰 | 董事、副总经理 | 男 | 中国 | 北京 | 无 |
| 3 | 高新 | 职工代表董事、副总经理 | 男 | 中国 | 北京 | 无 |
| 4 | 赵为 | 董事 | 男 | 中国 | 上海 | 无 |
| 5 | 刘力 | 独立董事 | 男 | 中国 | 广东 | 无 |
| 6 | 王立华 | 独立董事 | 男 | 中国 | 北京 | 无 |
| 7 | 成艳华 | 独立董事 | 男 | 中国 | 北京 | 无 |
| 8 | 李亚宁 | 副总经理 | 男 | 中国 | 北京 | 无 |
| 9 | 周传文 | 副总经理 | 男 | 中国 | 福建 | 无 |
| 10 | 李晓刚 | 副总经理 | 男 | 中国 | 福建 | 无 |
| 11 | 张庆勋 |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男 | 中国 | 北京 | 无 |
| 12 | 徐健 | 副总经理 | 男 | 中国 | 北京 | 无 |
| 13 | 甘泉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男 | 中国 | 北京 | 无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交易是公司基于对宝兰德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拟通过本次交易,促进两家公司技术与研发协同,实现市场与客户资源共享,发挥品牌协同效应,提升综合实力。宝兰德是国产基础软件的领导者,其产品线已经覆盖到了基础软件领域的中间件、容器PaaS平台、智能运维和大数据等多个方向,尤其是在中间件领域重点投入,积极推动中间件的国产化。公司的对公信贷系统及信用卡解决方案是银行的关键业务系统,这些系统都是运行在中间件之上的应用系统,通过双方的合作,可以促使银行的关键应用系统同基础的中间件系统更好的融合,从而提升应用系统及中间件系统的竞争优势,共同推动信息化创新和国产软件的自主可控。公司专注于银行等金融行业客户,宝兰德作为中间件厂商的龙头企业,目前中间件产品在金融行业的拓展逐步深化,通过双方的合作,公司可以显著协同宝兰德持续加强拓展金融行业客户、强化客户粘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过户登记完成后的
个月内不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
个月内增持宝兰德股份的明确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宝兰德股份权益发生变动,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8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2025年
月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存道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易存道先生持有的上市公司5,83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7.50%),转让价格为
26.56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154,844,800元人民币。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所示:
股东
| 股东 | 股份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合计持有股份 | 0 | 0% | 5,830,000 | 7.50%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5,830,000 | 7.50%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
注: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77,730,937股。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1.协议双方甲方(转让方):易存道乙方(受让方):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标的公司: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标的股票转让及转让价格
2.1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票5,830,000股(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约占标的公司已发行股票总数的
7.50%);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票。
2.2
自标的股票转让完成日起,与标的股票相关的全部权利一并转移至乙方,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具体以标的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2.3双方确认,标的股票的转让价格经协商确定为人民币26.56元/股,不低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前一个交易日标的公司股票收盘价的80%,标的股票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154,844,800元。
2.4双方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由双方按中国法律法规自行承担。
3.转让价款的支付及交易安排
3.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分四期支付。
(1)上市公司披露本次股份转让提示性公告次日,乙方向甲方支付总转让价款的10%,即人民币15,484,480元;
(2)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交易所就本次交易出具的确认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总转让价款的30%,即人民币46,453,440元;
(
)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总转让价款的40%,即人民币61,937,920元。
(
)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
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全部标的股份转让款30,968,960元。
3.2
乙方应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标的股票转让价款。
3.3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进行股权登记变更手续。
3.4
本协议双方应共同办理标的股票过户的同步办理手续:
(1)由双方负责提供所有办理标的股票转让过户手续时须交付的文件并办理标的股票转让过户的手续;
(2)按规定各自支付完毕所有手续费、印花税等相关费用;
(3)在办理完毕上述所有手续后,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股票的法定证明文件。
3.5
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过渡期”),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拥有对标的股份的相关的股东权利,包括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监督权等股东权利。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乙方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享有或承担标的股份股东应有的相应权利或义务。
3.6
过渡期内,甲方应在其所持标的公司股票(包括标的股票)权限范围内,
确保标的公司合法运作,甲方不得采取或导致任何损害标的公司利益以及可能对标的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措施或行为。4.陈述和保证
4.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甲方保证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2)标的股票为甲方合法取得,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承诺转让的标的股票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留置、限制权、优先权、第三方权利或权益,任何其他担保或担保权益,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优先安排;没有任何第三人对所转让的标的股票主张权利;也未有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甲方持有的标的股票作出过冻结或禁止转让的裁定或者决定;
(3)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承诺配合乙方开展和完成与本次股票转让相关的各项工作。
4.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乙方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深交所上市公司,拥有与签署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乙方应当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履行付款义务;
(
)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项下股票转让将不会违反或构成不履行或触犯下列各项:(a)中国有关法律或法规的任何规定;(b)乙方作为签约方的任何文件或协议,或对乙方或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或协议。
(4)乙方已知悉标的公司章程及已公告的公司信息,乙方承诺标的股票过户登记在其名下后遵守标的公司章程,全面履行法律规定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5)在标的股份过户后,乙方作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关于股份锁定及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并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
个月内,乙方不以任何方式减持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
(
)乙方承诺本协议生效后,应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履行或协助履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等。
5.违约责任
5.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的(包括陈述和保证),对方有
权要求违约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2如乙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按时支付转让价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日计算直至支付之日,每日迟延违约金为迟延支付金额×0.01%。
6.其他事项
6.1
本协议自甲方签字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6.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本协议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3无论本协议是否约定,由于双方签署以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除转让价款以外的所有税收和费用,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者,依规定办理;无规定者,则根据自行承担的原则处理。
6.4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各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提交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除各方发生争议的事项外,各方仍应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本协议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应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为无限售流通股股票,不涉及质押、冻结等受限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补充协议,协议转让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也不存在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宝兰德股票的资金来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七、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时间为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八、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上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情况外,截至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五)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证券部,以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
2025年
月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北京市 |
| 股票简称 | 宝兰德 | 股票代码 | 688058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讯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3号楼9层2单元121005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请注)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0股持股比例:0.00%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变动数量:5,830,000股变动比例:7.50%变动后持股数量:5,830,000股变动后持股比例:7.50%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方式:协议转让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备注: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过户登记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宝兰德股份的明确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宝兰德股份权益发生变动,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否□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否□不适用√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否□不适用√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否□不适用√ |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
2025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