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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旨在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之“内部审计”指对公司内部的内审部门(以下简称“内审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实施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审计人员”,是指在公司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内审部专职审计人员以及从非内审部抽调、借用短期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内部审计的总体目标是:
、监督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运营活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监督公司制定的有关制度、规章、流程的执行情况,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确保公司的资产得到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止资产损失、滥用或盗窃,维护公司的资产安全。
、识别和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为公司提供风险管理的建议和解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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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提出改进建议,帮助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防范可能产生的舞弊,减少由此产生的漏洞。
5、开展审计调查,提出建立、健全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建议,规避有关风险,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服务。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设置方案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作为专职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业务规模等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并按公司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
内审部及审计人员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内审部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内部审计人员,使内审部拥有或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等,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力。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独立执行内部审计工作任务。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正直、客观、勤勉、保密和适任。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或其他人员提供、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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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露审计工作记录文件、其他审计人员的意见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等。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对象及依据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对象:
(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各职能单位、设立的其他机构;
(二)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各职能单位人员、设立的其他机构的有关员工;
(三)董事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本公司,包括公司各职能单位有关规章、制度、流程、会议决议、规划、计划、工作目标、经营方针等;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适宜的其他相关标准。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公司各职能单位、设立的其他机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税收法律、法规、制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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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贯彻执行本公司制定的经营目标、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流程的情况;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情况:会计资料和经济信息的真实性和正确性情况,包括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4、公司资产、权益的安全与完整性情况;
5、各种经营方案、计划、预算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关联交易的确立及执行情况;
7、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8、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及有效执行情况;
、股东会、董事会有关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10、建设项目的预算、决算情况;
11、投资项目,包括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情况及效益;
、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的专项审计调查;
13、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认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二)公司各单位员工:
、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情况;
2、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情况;
、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及其他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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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五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为独立董事,并由董事会指定独立董事中的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作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三)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五)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六)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七)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第十六条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其具体履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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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负责制订年度和具体审计计划。年度审计计划是对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工作的总体安排。审计机构最晚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提出本年年度的内部审计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内审部应根据计划的执行结果或实际工作需要,及时修改审计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负责对公司及公司各职能单位、子公司以及设立的其他机构的日常财务收支及经营管理活动等相关环节进行全面审计。
第十九条负责建立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规范,内审人员应按操作规范要求开展各项审计工作。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规范,参照国家审计准则和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制定的内部审计准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办理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一条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外部审计单位对公司及有关单位的审计。
第六章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制定公司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并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参加公司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进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内控活动执行情况相关的文件、资料以及信息系统数据。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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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内部审计范围和内容中的有关事项;
(三)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领导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八)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或拒绝提供资料的,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受限情况,对须采取的必要措施提出建议,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内部审计机构据此对有关事项和人员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经当年财务预算批准,予以充分保证。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对象遵守财经法规、公司制度流程、贡献突出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管理层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七章内部审计的种类和方式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的种类包括:
(一)内部会计报表审计。对公司的内部会计报表进行检查。审计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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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内部会计报表相关的会计资料及其它资料。审计目的是为提示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数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公允性。
(二)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计对象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审计。
(四)规章、制度、内部流程审计。对公司及各职能单位已制定的制度、流程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内控制度审计是审计机构运用专门的方法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遵循情况,提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内控制度审计的主要目标是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内部控制,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主要对公司重大的固定资产投资进行专项审计。
(七)审计专案调查。审计专案调查是审计机构发挥专业特点,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规范公司运作为目标,开展调查研究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供公司决策层参考的专项审计。
(八)其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1、报送(送达)审计:被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对象所在地进行审计。
3、即时审计:通过内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实时对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实时审计,提高审计的时效性,提高审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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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三十条审计人员需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初步了解,包括但不限于阅读相关材料、以往审计发现、审计工作底稿等。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前,需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单位人员充分沟通,确定本次审计项目的目标、范围、重点关注的问题,审计的难、重点等事项。根据沟通情况,制订本次审计具体的工作计划,采取相应的审计方式按计划实施审计,编制统一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单位的情况,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测试。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程序、实质性测试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及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如实施过程中,实际情况与审计前了解的情况有较大差异,经评估后,可以变更审计计划。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可随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及时制止。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
人,以保证审计复核,发挥其应有的专业性、谨慎性。审计人员力量不足时,经批准可借助其他单位协助工作。
第九章内部审计报告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且有建设性。内部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符合规范,方便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正确地传递审计信息。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内部审计报告的审核流程。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审查审计证据是否充分、相关、可靠,内部审计报告表述是否清晰,审计结论是否合理,审计建议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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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对于审计机构做出的书面整改意见,被审计单位应积极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告知审计机构。必要时审计机构可对整改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的内部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相对保证。
第十章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将记录和反映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及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部处理决定归入审计档案。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审计决定等重大特别事项的审计档案,可永久保存。
第十一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对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对内控制度不健全的被审计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向被审计单位提出要求和意见,对已经因此造成损失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追究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资料有严重不实或者其他违法违纪问题时,应当责令其自行纠正;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应当建议有关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照相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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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责任人予以处理。第四十一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四十二条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