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首页 > 最新公告 > 返回前页

容百科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31

证券代码:688005证券简称:容百科技公告编号:2025-041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2025年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海淀区板井路

号世纪金源商务中心

层容百科技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320
普通股股东人数32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279,261,378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279,261,37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39.6321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39.6321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白厚善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俞济芸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278,766,25399.8227422,6210.151372,5040.0260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272,781,88997.67976,396,0402.290383,4490.0300

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272,767,46297.67466,396,1122.290397,8040.0351

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272,767,59097.67466,328,1342.2660165,6540.0594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84,991,75399.4208422,6210.494372,5040.0849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79,007,38992.42046,396,0407.481883,4490.0978
3《关于修订<董事会78,992,96292.40366,396,1127.481997,8040.1145
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78,993,09092.40376,328,1347.4024165,6540.1939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特别决议议案外,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方祥勇、雷丹丹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