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提升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规定和《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制度,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五条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保持独立性,不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第七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公司相关部门人员配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除涉密事项外,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公司支持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在公司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进行某项审计而收集到的信息严格保密,只应在审计所必须的情况下使用该信息,不得利用审计获取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或其他人员提供、展示、透露审计工作记录文件、其他审计人员的意见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等。第十条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干扰和控制,不得在任何阶段对审计人员施加压力、打击报复。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在确定正式方案前予以说明并申请回避。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司财务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第十三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七)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八)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九)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的审计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
督和管理;
(十二)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控股子公司,其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本单位上述事项进行内部审计。不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控股子公司,由公司审计部对其上述事项进行审计。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关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
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可以直接查阅属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文件与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一)规章制度、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
(二)凭证、报表、对账记录、实物等会计资料;
(三)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纪录等;
(四)各类预算、结算、决算等文件资料;
(五)其他认为必要或与审计目标相关的资料。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预定的审计目标,在预定的审计范围内实施内部审计,如有必要,经批准可调整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围,或进行追溯延伸审计。
第十九条为了达到审计目标,对于专业化程度较高的领域,内部审计机构经公司批准后可委托外部机构进行。委托外部机构应当由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实际需求提出申请,并委托符合公司要求的外部机构进行,委托外部机构参与内部审计的,应当与外部机构签署保密协议。内部审计机构不得将审计计划整体委托外部机构进行。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年度重点工作,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组长,确定审计方式和审计重点,制定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经内部审计工作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五条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审计事项和结果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同无异议。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报告等,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连同审计报告一并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定后,根据审计事项履行内部报批程序后印发。第二十八条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审计报告以公司的名义下达。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落实结果。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被审计对象根据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及时进行整改,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第三十条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实施审计的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在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原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仍然有效。第三十一条控股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报送下列资料:
(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实施审计项目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审计报告;
(三)审计统计报表和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四)本单位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按照国家及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第三十三条公司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十四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公司人员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十八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
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任何冲突或抵触,公司须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