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2025年10月
3-3-1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3-2
目 录
声 明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 4
三、发行人核心技术 ...... 5
四、发行人研发水平 ...... 6
五、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 7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9
第二节 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 16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程序 ...... 16
二、发行概况 ...... 16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 27
一、项目保荐代表人 ...... 27
二、项目协办人 ...... 27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 27第四节 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 28
第五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29
第六节 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的决策程序 ...... 30
一、董事会审议过程 ...... 30
二、股东大会审议过程 ...... 30
第七节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 31
第八节 关于发行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的核查 ...... 32
一、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 ...... 32
二、本次发行符合板块定位的情况 ...... 32
三、核查内容及意见 ...... 33
第九节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 34
3-3-3第十节 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 35
第十一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推荐结论 ......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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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份公司成立时间 | 1994年1月24日 |
| 公司住所: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刁镇工业经济开发区 |
| 电话: | 0531-83501353 |
| 传真: | 0531-83443018 |
| 联系人: | 巩同生 |
| 电子信箱: | sqzqb@shengquan.com |
| 经营范围: | 呋喃树脂、冷芯盒树脂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发电业务;铸造用涂料、糠醛、糠醇、固化剂、三乙胺、稀释剂(不含剧毒品,成品油,第一类易制毒和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以上项目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经营);复合肥料、有机肥料、水溶性肥料、微生物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土壤调理剂、硅钙镁肥、液体肥、肥料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销售;聚氨脂、酚醛树脂、醋酸钠、清洗剂、防水剂、泡沫陶瓷过滤器、发热保温冒口套、木质素、工业纤维素、木糖、木质素胺、沥青乳化剂、减水剂、染料、油田助剂、工业水性涂料、建筑水性涂料、涂料用树脂及乳液的生产、销售(以上不含危险化学品);纺织用原料、助剂及辅料、针纺织品、服装服饰、床上用品、塑料制品(不含废旧塑料)、皮革制品、劳防用品、卫生防护用品、包装材料、新型材料、生物质石墨烯及其制品的销售;压力管道的维修与安装;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机电设备、石油化工设备管道的安装;铸造材料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及成果转让;进出口业务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和不需经营许可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公司是以化学新材料和生物质新材料、新能源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为主营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中酚醛树脂、呋喃树脂产销量规模位居国内第一、世界前列。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持续科技创新,陆续推出铸造用环保型呋喃树脂、涂料、保温冒口等铸造辅助材料,各类环保型、耐热及增韧改性高性能酚醛树脂、印制电路板及光刻胶用电子级酚醛树脂、电子级环氧树脂、高频高速材料、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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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装材料以及航空航天用高强度酚醛预浸料、高强低密度酚醛SMC、阻燃增强轻质酚醛轻芯钢、改性阻燃酚醛泡沫、多孔碳、硅碳等产品,下游应用领域逐步拓展到汽车、风电、核电等机械制造领域,以及集成电路、液晶显示器、轨道交通、航天航空、船舶运输、建筑节能、高端刹车片、高端磨具磨料、冶金耐火、海洋防腐、3D打印等国民经济各个领域。
三、发行人核心技术
自成立以来,公司专注于“高质量、高价值”合成树脂产品及新材料研发,近年来进一步加大了在生物质化工产业领域的研发投入,通过不断积累,公司在细分行业领域实现了多项技术突破,取得了较好的技术优势和国内领先的行业地位,部分技术和产品甚至打破国外的技术垄断,实现了国内首创。公司曾先后主持或参与了37项国家标准的制定,具体如下:
| 序号 | 标准名称 | 标准类型 | 标准号 | 主持或参与 |
| 1 | 铸造自硬呋喃树脂用磺酸固化剂 | 国家标准 | GB/T 21872—2008 | 主持 |
| 2 | 铸造用砂及混合料试验方法 | 国家标准 | GB/T 2684—2009 | 主持 |
| 3 | 摩擦材料用酚醛树脂 | 国家标准 | GB/T 24411—2009 | 主持 |
| 4 | 磨料磨具用酚醛树脂 | 国家标准 | GB/T 24412—2009 | 主持 |
| 5 | 铸造用酚脲烷树脂 | 国家标准 | GB/T 24413—2009 | 主持 |
| 6 | 铸造用泡沫陶瓷过滤网 | 国家标准 | GB/T 25139—2010 | 主持 |
| 7 | 酚醛模塑料用酚醛树脂 | 国家标准 | GB/T 30772—2014 | 主持 |
| 8 | 气相色谱法测定 酚醛树脂中游离苯酚含量 | 国家标准 | GB/T 30773—2014 | 主持 |
| 9 | 绝热用硬质酚醛泡沫制品(PF) | 国家标准 | GB/T 20974—2014 | 主持 |
| 10 | 塑料 酚醛树脂 凝胶时间的测定 | 国家标准 | GB/T 33315—2016 | 主持 |
| 11 | 塑料 酚醛树脂 在乙阶转变试板上反应活性的测定 | 国家标准 | GB/T 33316—2016 | 主持 |
| 12 | 塑料 酚醛树脂 六次甲基四胺含量的测定 凯式定氮法、高氯酸法和盐酸法 | 国家标准 | GB/T 33317—2016 | 主持 |
| 13 | 塑料 酚醛树脂 水溶性的测定 | 国家标准 | GB/T 33323—2016 | 主持 |
| 14 | 塑料 酚醛树脂组分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 国家标准 | GB/T 33388—2016 | 主持 |
| 15 | 《 塑料环氧树脂 水萃取液电导率的测定》 | 国家标准 | GB/T41880—2022 | 主持 |
| 16 | 《 塑料 环氧树脂 1,2-乙二醇含量的测定》 | 国家标准 | GB/T 41926—2022 | 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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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标准名称 | 标准类型 | 标准号 | 主持或参与 |
| 17 | 铸造用硅砂化学分析方法 | 国家标准 | GB/T 7143—2025 | 主持 |
| 18 | 检定铸造粘结剂用标准砂 | 国家标准 | GB/T 25138—2010 | 参与 |
| 19 |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试验方法 | 国家标准 | GB/T 29416—2012 | 参与 |
| 20 | 硬质酚醛泡沫制品 甲醛释放量的测定 | 国家标准 | GB/T 30694—2014 | 参与 |
| 21 | 硬质酚醛泡沫制品 游离苯酚的测定 | 国家标准 | GB/T 30696—2014 | 参与 |
| 22 | 塑料 酚醛树脂 pH值的测定 | 国家标准 | GB/T 32364—2015 | 参与 |
| 23 | 塑料 酚醛树脂 用差示扫描量热计法测定反应热和反应温度 | 国家标准 | GB/T 32681—2016 | 参与 |
| 24 | 塑料 用落球黏度计测定黏度 第1部分:斜管法 | 国家标准 | GB/T 32683.1—2016 | 参与 |
| 25 | 塑料 酚醛树脂 在加热玻璃板上流动距离的测定 | 国家标准 | GB/T 32688—2016 | 参与 |
| 26 | 塑料 酚醛树脂 液体甲阶酚醛树脂在酸性条件下固化时假绝热温升的测定 | 国家标准 | GB/T 32675—2016 | 参与 |
| 27 | 塑料 酚醛树脂 萃取液电导率的测定 | 国家标准 | GB/T 32697—2016 | 参与 |
| 28 | 塑料 酚醛树脂 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 | 国家标准 | GB/T 32684—2016 | 参与 |
| 29 | 塑料 酚醛模塑制品 游离酚的测定 碘量法 | 国家标准 | GB/T 7130—2016 | 参与 |
| 30 | 塑料 酚醛模塑制品 游离氨的测定 | 国家标准 | GB/T 5473—2016 | 参与 |
| 31 | 塑料 酚醛模塑制品 游离氨和铵化合物的测定 比色法 | 国家标准 | GB/T 5474—2016 | 参与 |
| 32 | 铸造术语 | 国家标准 | GB/T 5611—2017 | 参与 |
| 33 | 矿物棉绝热制品用定型剂 | 国家标准 | GB/T 34181—2017 | 参与 |
| 34 | 纳米科技 术语 第13部分:石墨烯及相关二维材料 | 国家标准 | GB/T 30544.13—2018 | 参与 |
| 35 | 纳米技术 石墨烯材料比表面积的测试 亚甲基蓝吸附法 | 国家标准 | GB/Z 38062—2019 | 参与 |
| 36 | 石墨烯材料官能团含量测定 纳米技术 石墨烯材料表面含氧官能团的定量分析 化学滴定法 | 国家标准 | GB/T 38114—2019 | 参与 |
| 37 | 铸造用硅砂 | 国家标准 | GB/T 9442—2024 | 参与 |
四、发行人研发水平
公司将继续保持高研发强度,继续深挖合成树脂产品的改性应用,重点突破先进电子材料及电池材料、生物基材料等前沿高地。依靠自身技术优势,积极推进产品结构改善,拓宽产品应用领域;推动传统工艺产业的技改升级,加速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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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节能、自动化方向下的技改项目,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及附加值。
公司始终注重科技研发,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及其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如下:
| 项目 | 2025年1-6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研发投入(万元) | 28,498.24 | 54,407.39 | 43,248.16 | 45,640.14 |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5.33 | 5.43 | 4.74 | 4.76 |
五、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一)主要财务指标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 项目 | 2025年1-6月/2025年6月末 | 2024年度/2024年末 | 2023年度/2023年末 | 2022年度/2022年末 |
| 营业收入(万元) | 535,072.29 | 1,001,955.06 | 911,953.05 | 959,773.87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50,093.85 | 86,785.26 | 78,940.96 | 70,339.03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万元) | 48,089.05 | 82,969.83 | 73,626.14 | 64,222.92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 -28,301.09 | 23,098.24 | 85,071.49 | 12,844.49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60 | 1.05 | 1.02 | 0.91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60 | 1.05 | 1.02 | 0.91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57 | 1.01 | 0.95 | 0.83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5.01 | 8.62 | 8.97 | 8.54 |
| 扣除非经常损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4.81 | 8.24 | 8.37 | 7.80 |
| 资产总额(万元) | 1,628,040.91 | 1,473,343.19 | 1,345,693.49 | 1,249,278.89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 | 995,210.13 | 1,007,728.44 | 912,845.53 | 847,815.43 |
(二)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要求计算的报告期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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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间 | 报告期利润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每股收益(元/股) | |
| 基本每股收益 | 稀释每股收益 | |||
| 2025年1-6月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5.01 | 0.60 | 0.60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4.81 | 0.57 | 0.57 | |
| 2024年度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8.62 | 1.05 | 1.05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8.24 | 1.01 | 1.01 | |
| 2023年度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8.97 | 1.02 | 1.02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8.37 | 0.95 | 0.95 | |
| 2022年度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8.54 | 0.91 | 0.91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7.80 | 0.83 | 0.83 | |
(三)非经常性损益明细
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主要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 1-6月 | 2024 年度 | 2023 年度 | 2022 年度 |
|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 -1,136.85 | -626.97 | 556.89 | -1,039.46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 | 2,236.07 | 5,764.36 | 5,404.17 | 3,380.14 |
|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 847.88 | - | - | - |
|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 25.76 | 105.93 | 230.85 | 598.04 |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非金融企业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损益 | 51.60 | - | -360.31 | 982.78 |
|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 57.62 | 197.61 | 311.61 | 4,655.67 |
| 债务重组损益 | -502.35 | -946.28 | -773.07 | -663.55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533.55 | 61.30 | 955.17 | -389.50 |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50.44 | 57.51 | 50.04 | 98.55 |
| 小计 | 2,163.72 | 4,613.46 | 6,375.34 | 7,622.67 |
| 所得税影响额 | 335.93 | 679.81 | 888.56 | 1,432.12 |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177.00 | 118.22 | 171.97 | 7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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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2025年 1-6月 | 2024 年度 | 2023 年度 | 2022 年度 |
| 合计 | 2,004.80 | 3,815.43 | 5,314.82 | 6,116.11 |
| 非经常性损益占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比例 | 4.00% | 4.40% | 6.73% | 8.70% |
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金额分别为6,116.11万元、5,314.82万元、3,815.43万元和2,004.80万元,非经常性损益占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8.70%、6.73%、4.40%和4.00%。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并不构成公司的主要盈利来源,对公司未来可持续经营无重大影响。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宏观经济及下游行业需求变化产生的业绩波动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化学新材料和生物质新材料、新能源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所属的化工材料产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性、支撑性产业,广泛应用于汽车、冶金、电子电器、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航空航天等诸多终端装备制造业。公司所处行业及其服务的下游产业与宏观经济形势存在较高关联度,宏观经济的波动将通过对公司下游行业的影响传导至公司所属行业,从而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959,773.87万元、911,953.05万元、1,001,955.06万元和535,072.2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70,339.03万元、78,940.96万元、86,785.26万元和50,093.85万元。虽然公司受单个下游领域的影响较小,但如果未来全球经济发生较大波动,我国的经济增速持续放缓,影响公司下游行业的需求,将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酚醛树脂是公司的主要产品,酚醛树脂的主要原材料为苯酚和甲醛,甲醛的主要原材料为甲醇,以上原材料为大宗产品,价格随市场变动而变化,未来如果上述原材料的价格上涨,公司的生产成本将相应增加,同时因产品价格调整幅度通常不及成本的变动幅度,公司毛利率将下降。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在日常生产中通过保持一定的安全库存来尽量减少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但如果原材料价格变动过大,仍将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经营成果造成比较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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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保护风险
公司严格遵循国家环保政策和法规的要求,通过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加大环保投入,严格污染治理,各项污染物排放得到较好的控制,基本符合国家环保部门的要求。但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仍存在因环保措施执行不到位等原因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公司对上述被处罚行为均及时、彻底地进行了整改并经监管部门验收,环保监管部门也出具了无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文件,认为上述处罚不构成重大环保违法、违规。随着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进一步实施,国家可能会制定并实施更为严格的环保标准,环保政策、法规日益完善,公司在环保方面面临的要求和需要的投入将不断提高。此外,尽管公司严格执行相关环保法规及政策,但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三废”污染物排放量将会相应增加,仍然存在因制度执行、业务操作或因意外等情况而导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可能性。如果公司因“三废”处理、排放不达标而对环境造成污染,并引致环保监管部门的处罚或者因被要求整改而限产、停产,会给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
(四)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到了部分危险化学品,其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特质,对存储、运输、加工和生产都有着特殊的要求,若处理不当则可能会发生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威胁生产人员的健康和安全。虽然公司在安全生产和操作流程等方面制定了完善的制度并严格执行,但是公司的日常经营仍然存在发生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因安全事故造成财产、人员损失或者因安全事故造成的整改、停产等将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五)应收账款金额较大及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156,172.56万元、180,008.27万元、204,162.28万元和269,883.45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12.50%、13.38%、
13.86%和16.58%,应收账款金额较大,占比较高。报告期各期末,账龄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比均超过94%,虽然公司对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较为充分,若催收不力或者客户经营状况发生不利变化从而影响其支付能力,公司存在增加计提坏账准备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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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技术和新产品实现产业化风险
基于对未来新材料技术和市场发展趋势的研判,公司在研发创新领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除现有产品的升级换代等研发项目外,公司还聚焦于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虽然公司一向重视新技术新产品的市场化导向,避免技术研发的盲目性,但由于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尤其是新技术新产品从中试到批量生产阶段,以及市场培育和市场推广环节存在较多不可控因素,若新技术新产品的产业化转化进展不及预期,将会面临产业化转化不足或失败的风险。
(七)尚未取得部分不动产权证书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部分土地及建筑物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主要系项目竣工验收尚未完成或近期完成,上述不动产权证书正在办理中。除此之外,员工公寓为小产权房,污水站地上构筑物为公司在未取得土地权证的集体土地上所建。
虽然,公司未受到所在地的相关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因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造成的处罚,公司实际控制人也对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补偿承诺,但若因该部分建筑物尤其是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房屋或地上构筑物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而被主管部门认定为需拆除或不宜继续使用,公司可能面临因产权手续不完善而影响正常经营的风险。
(八)汇率风险
公司境外销售业务主要以美元和欧元结算,结算货币与人民币之间汇率可能会随着各国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产生波动,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随着未来公司境外业务布局的扩张和境外销售收入的增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面临汇率波动导致的风险。
(九)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公司股本规模将增加。公司将利用募集资金扩大经营规模,增加营业收入、提升盈利能力,但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将难以与股本保持同步增长,公司存在短期内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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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的风险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唐一林先生持有公司14,048.3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6.60%的股份,其中已质押股数为4,021万股;公司实际控制人唐地源先生持有公司7,418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8.76%的股份,其中已质押股数为3,334万股。唐一林、唐地源先生合计持有圣泉集团25.36%的股份,其中质押股份总数为7,355万股,占两人合计持有股份数量的34.26%,占公司总股本的8.69%。
若因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大幅恶化、市场剧烈波动、公司股价大幅下滑或发生其他不可控因素,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质押股份全部被强制平仓或质押状态无法解除,将可能影响到公司控制权的稳定,进而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十一)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风险
1、审核风险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等。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能否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存在不确定性,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
2、可转债投资价值波动的风险
可转债作为一种复合型衍生金融产品,兼具债券和股票属性。本次发行可转债存续期限较长,而影响本次可转债投资价值的市场利率与股票价格受到国家宏观经济形势、重大产业政策、全球经济形势、债券和股票市场的供求变化以及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由于以上多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公司可转债价格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风险。
3、发行可转债到期不能转股的风险
股票价格不仅会受到公司盈利水平和业务发展的影响,还会受到宏观经济形势、国家产业政策、证券交易市场行情等因素的影响。如果出现公司股票价格低迷或者未达到债券持有人预期的情况,可能导致可转债未能在转股期内完成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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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则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本金和利息,公司将面临较大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兑付资金压力并存在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或募投项目正常实施的风险。
4、本次可转债本息兑付风险
在可转债存续期限内,公司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利息及到期时兑付本金,并承兑投资者可能提出的回售要求。若未来公司遇到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状况及回款情况远低于预期等状况,进而公司的财务状况、资金实力或将恶化,造成本息兑付压力增大。在上述情况下本次可转债投资者或将面临部分或全部本金和利息无法偿还的风险。
5、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或修正幅度不确定的风险
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可转债存续期内,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仍可能基于公司业务发展情况、财务状况、市场趋势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或董事会虽提出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但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批准。若发生上述情况,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此外,若公司根据向下修正条款对转股价格进行修正,转股价格的修正幅度也受限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6、提前赎回的风险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设置了有条件赎回条款,可转债的存续期内,在相关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如果公司行使了上述有条件赎回条款,可能促使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提前转股,从而导致投资者面临投资期限缩短、丧失未来预期利息收入的风险。
7、转股后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发行后,若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开始后的较短期间内将大部分或全部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将一定程度的增加,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项目实施到收益的实现需要一定的周期,短期内无法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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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项目效益,公司将面临当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8、可转债未担保的风险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未设定担保,如果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可转债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可转债可能因未设定担保而存在兑付风险。
9、信用评级变化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由联合评级进行评级,主体信用评级为AA+sti,债项信用评级为AA+sti,评级展望为稳定。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本公司自身情况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从而导致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级别发生不利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人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十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风险
1、新增产能无法充分消化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绿色新能源电池材料产业化项目,本次项目达产后预计将为公司收入及利润带来明显增长。但未来募投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实施后,如果宏观经济政策、下游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方向等方面发生不利变化,进而导致下游市场需求下滑,或行业竞争加剧导致公司市场份额降低,公司将面临新增产能无法充分消化的风险,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募投项目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决策是基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市场供求关系、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做出的,且已经经过充分、审慎的可行性研究论证,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但是在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如果出现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市场拓展不理想等情况,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面临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3、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公司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规模将出现一定幅度的增加,每年将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尽管公司已充分考虑折旧和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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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增加的运营成本,但公司本次募投项目自建设至达到生产效益需要一定周期,若募投项目实施后,由于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需求等外部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会使募投项目未实现预计效益,进而公司存在因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对公司盈利情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批复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有利于全面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产品技术布局产生积极影响。目前本次募投项目“绿色新能源电池材料产业化项目”用地尚未取得,相关环评批复工作正在积极推进办理中,如未来无法取得相关用地,无法获得有关环保主管部门关于项目环评批复的审查同意及其他相关审批及备案文件,将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建设进度等产生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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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程序
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已经公司2025年8月1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5年9月2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2025年9月4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发行概况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公司普通股(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0万元(含250,000.00万元),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
(五)票面利率
本次可转债的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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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5)公司将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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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依据、调整方式及计算方式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前二十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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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制定。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不得向上修正。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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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人民币时。
上述当期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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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修正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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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附加回售权。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数额享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利息;
(2)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转为公司A 股股票;
(3)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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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则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期可转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期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期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期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可转债的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等;
(4)公司拟变更、解聘本次可转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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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可转债担保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且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不利影响;
(6)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7)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8)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9)受托管理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10)其他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将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0万元(含25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绿色新能源电池材料产业化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如下: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万元) | 募集资金使用金额(万元) |
| 1 | 绿色新能源电池材料产业化项目 | 250,026.04 | 200,000.00 |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50,000.00 | 50,000.00 |
| 合计 | 300,026.04 | 250,000.00 | |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如公司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项目建设,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文件为准)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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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十八)评级事项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诚信评级,根据中诚信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sti,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sti。
(十九)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二十)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订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二十一)本次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如在本方案有效期内本次发行方案获得监管部门核准同意,则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有效期自动延续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
本方案尚需根据程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方案为准。
(二十二)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1、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
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以下事件构成发行人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本次可转债的违约事件:
(1)发行人违反募集说明书或其他相关约定,未能按期足额偿还本次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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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本金(包括但不限于分期偿还、债券回售、债券赎回、债券置换、债券购回、到期兑付等,下同)或应计利息(以下合称还本付息),但增信主体或其他主体已代为履行偿付义务的除外。
(2)发行人触发募集说明书中有关约定,导致发行人应提前还本付息而未足额偿付的,但增信主体或其他主体已代为履行偿付义务的除外。
(3)本次可转债未到期,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发行人不能按期足额支付债券本金或利息,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发行人应提前偿还债券本息且未按期足额偿付的。
(4)在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发生其他对本次可转债的按期兑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上述违约事件发生时,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向可转债持有人及时、足额支付本金及/或利息以及迟延支付本金及/或利息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并就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因发行人违约事件承担相关责任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3、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受托管理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受托管理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一方均有权向上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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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
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一、项目保荐代表人
| 姓 名 | 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
| 唐翔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曾主持或参与了新亚强(603155)主板IPO项目、东安动力(600178)主板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
| 牛建军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曾主持或参与了肯特催化(603120)主板IPO项目、久日新材(688199)科创板IPO项目、嘉麟杰(002486)主板资产收购项目、龙力生物(002604)主板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
二、项目协办人
本保荐机构指定周乐俊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周乐俊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尹百宽、高玉昕、李伟、薛伟伟、钱石、邵安、刘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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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
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一)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
1、截至2025年6月30日,本保荐机构自营账户持有发行人股票共2,800股;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唐地源先生与国金证券存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截至2025年6月30日,质押股数为33,340,000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3.94%。
除上述情况外,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形。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形。
5、除上述说明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
(二)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1、发行人聘请国金证券作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除上述情况外,本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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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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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的决策程序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过程
2025年8月18日,发行人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2025年9月28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二、股东大会审议过程
2025年9月4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决议有效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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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担下列工作:
(一)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三)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四)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五)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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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关于发行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的核查
一、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
公司是以化学新材料和生物质新材料、新能源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为主营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围绕公司新能源相关产品中的负极材料,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鼓励类”之“十六、汽车”之“3、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负极材料(比容量≥500mAh/g,循环寿命2000次不低于初始放电容量的80%)”以及“十九、轻工”之“11、中间相炭微球和硅碳等负极材料”所鼓励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发行人产品属于“1.3电子核心产业”之“1.3.4高端储能”中“负极材料包括钛酸锂材料、石墨类材料(如人造石墨及天然石墨等)、硬碳材料、软材料及硅基复合材料等”。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存在需要取得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符合板块定位的情况
公司是以化学新材料和生物质新材料、新能源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为主营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中酚醛树脂、呋喃树脂产销量规模位居国内第一、世界前列。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持续科技创新,陆续推出铸造用环保型呋喃树脂、涂料、保温冒口等铸造辅助材料,各类环保型、耐热及增韧改性高性能酚醛树脂、印制电路板及光刻胶用电子级酚醛树脂、电子级环氧树脂、高频高速材料、先进封装材料以及航空航天用高强度酚醛预浸料、高强低密度酚醛SMC、阻燃增强轻质酚醛轻芯钢、改性阻燃酚醛泡沫、多孔碳、硅碳等产品,下游应用领域逐步拓展到汽车、风电、核电等机械制造领域,以及集成电路、液晶显示器、轨道交通、航天航空、船舶运输、建筑节能、高端刹车片、高端磨具磨料、冶金耐火、海洋防腐、3D打印等国民经济各个领域。
公司通过独特的生物质精炼技术和树脂制备工艺,开发出酚醛树脂基和重组树脂基硅碳用多孔碳材料双技术路线。两种技术路线形成互补,覆盖消费电子、动力电池及储能等多元化场景。其中:酚醛树脂基球形多孔碳采用独创的纳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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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道调控技术,具有均一的孔结构、优异的抗膨胀和耐压性能,硅烷沉积的均匀性和循环稳定性,助力电芯容量提升,延长电池循环寿命,该技术已应用于高端手机电池。重组树脂基多孔碳则以生物质精炼副产物为原料,通过分子重组技术解决了椰壳基材料原料波动大、批次稳定性差的行业难题,性能接近合成树脂基产品,但成本显著低于椰壳类及合成树脂基多孔碳,为中低端市场提供了高性价比解决方案,具备市场竞争力。公司本次“绿色新能源电池材料产业化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公司扩大现有产品的产能,优化生产工艺,有效满足消费电子与动力电池领域对高能量密度电池的需求。有利于创造新的业绩增长点,保障公司在电池材料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同时,部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快速增长带来的资金需求,进一步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优化资本结构,为将来经营活动的高效开展提供有力支持。综上,本次募投项目紧密围绕发行人主营业务开展,本次发行满足《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三、核查内容及意见
保荐机构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等相关法规、政策文件或指导目录,核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查阅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访谈发行人主要管理层,核查本次募投项目与主业的关系。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板块定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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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23楼法定代表人:冉云保荐代表人:唐翔、牛建军电话:021-68826201传真:021-6882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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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无其他需要说明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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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推荐结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保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国金证券经过审慎的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济南圣泉集团已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及实质条件;申请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国金证券愿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保荐济南圣泉集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特此推荐,请予批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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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署页)
| 项目协办人: | 年 月 日 | ||
| 周乐俊 | |||
| 保荐代表人: | 年 月 日 | ||
| 唐翔 | |||
| 年 月 日 | |||
| 牛建军 | |||
| 内核负责人: | 年 月 日 | ||
| 郑榕萍 | |||
| 保荐业务负责人: | 年 月 日 | ||
| 廖卫平 | |||
| 保荐机构董事长: | 年 月 日 | ||
| (法定代表人) | 冉 云 |
保荐机构(公章):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