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暂缓豁免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2号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暂缓豁免规定》《上市规则》《2号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暂缓豁免规定》《上市规则》《2号指引》等规定的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
第七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与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不符合暂缓与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一),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附件二)等事项。
第九条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将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与豁免情形作暂缓与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暂缓豁免规定》《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十三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一: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 |||
| 申请时间 | 申请部门及人员 | ||
| 暂缓或豁免的方式 |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相关内容?在定期报告中豁免披露相关内容 | ||
| 暂缓或豁免的类型 |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 ||
| 暂缓或豁免的文件类型 |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 ||
| 暂缓或豁免的信息类型 | ?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定期报告中客户、供应商名称?其他 | ||
|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额外登记事项 | |||
|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 ?是?否 | ||
|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 ?是?否 | ||
|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 |||
| 披露相关信息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 |||
| 审核意见 | |||
| 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 董事长审批意见 | |||
附件二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 序号 | 知情人姓名/名称 | 所在单位/部门 | 所在单位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注1) | 职务/岗位 | 身份证号码 | 暂缓或豁免事项信息所处阶段 | 知悉信息时间 | 知悉暂缓或豁免事项方(注2) | 暂缓或豁免信息内容(注3)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注4) |
注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3:填报各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所获知的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注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