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选聘职责。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六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五)能够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会计师事务所聘任管理
第七条公司在聘任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公司通过与3家以上(含3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会计师事务所的一种采购方式。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所有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家以上(含3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公司应当细化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二)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1.公司在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2.公司在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九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条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一条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内控审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以及选聘文件的发布等工作。
(二)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应聘材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内控审计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采取竞争性谈判的,审计委员会负责依据评价标准,对参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客观评价,最终依评价办法得出结论后形成书面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采取招标形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公司《招标管理制度》进行开标、评标、定标;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是评审小组主要成员,审计委员会主任为主任评委。中标结果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方可生效。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相关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协议,聘期为1年。
第五章会计师事务所续聘管理第十三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同一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该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六章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管理
第十四条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一)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串标或围标,虚假投标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四)未按规定将财务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的;
(五)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财务报告;
(六)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或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七)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八)公司认为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公司正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新的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工作。若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上述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立即启动新的会计师事务所聘任程序,保证公司年报的审计工作;同时,公司应当按聘任协议的相关约定,追究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主动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会计师事务所主动提出辞聘的,审计委员会应向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八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第十九条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漏风险。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况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