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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麾信息: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605186 证券简称:健麾信息 公告编号:2025-042

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11号),公司于2020年12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4,000,000股。公司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20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2,8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7,588,127.7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5,211,872.2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2月17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6027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1、履行的审议程序

(1)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2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9,300.00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保荐机构出具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日披露的《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

(2)公司于 2025 年11月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

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并与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4日披露的《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2025 年 11 月 19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河泾支行,以及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3、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于 2025 年 11 月18日开立。截至开户日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专户账号募集资金用途专户余额(元)
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河泾支行121930429010002公司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0.00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河泾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1930429010002,截至2025年11月18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刘雅昕、孙婕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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