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董事会等对总经理的要求,规范总经理工作及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强化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和防范经营风险,全面提高公司的领导管理职能和组织效能,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为《公司章程》的补充性文件。
第二章总经理的聘任和解聘第三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予以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第四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第五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经董事会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三章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第六条总经理办公会议是指总经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解决重大的经营管理活动决策事宜,召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研究,从而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合理性,最大限度降低经营决策风险的经营管理会议,它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
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列席会议。第八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全体成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九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内容;
(一)研究决定公司科研开发、生产、营销等经营方案;
(二)研究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研究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实施方法;
(四)传达有关文件、指示、决定以及董事会决议,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方法;
(五)组织实施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制订、修改、完善公司的经营方针、政策、规章制度;
(七)听取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工作报告和汇报,研究、部署和总结公司工作;
(八)编制审定工作要点和工作计划、重要奖惩决定;
(九)公司人事变动、机构设置和奖惩决定;
(十)其他需要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研究的事项。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时间、程序及条件: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会议由总经理或受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召集并主持,会议主持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为秘密级,会议内容由会议主持人指定专人记录并将会议记录交由总经理办公室妥善保管。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分管该议题的副总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
提出,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议题的人员汇总并向总经理报告,并于会前通报各参加会议的人员提前准备。第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在讨论涉及办公会议成员个人议题时,当事人应当采取回避制度。第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必要时可对某个专题用联席或扩大会的形式进行,邀请各方面的人员,广泛征求意见,为总经理决策提供依据。第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议要做到准备充分、中心突出、意见具体。第十五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应事前请假,并经会议召集人许可;会议期间未经会议主持人批准,不得中途退席。第十六条会议进行期间,与会者应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若有几种不同的意见时,以总经理的意见为主并形成会议决议。形成会议决议后,个人意见可以予以保留,但必须服从大局,认真执行或组织实施会议决议。第十七条总经理办公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最后作出结论性发言,作为会议的决议或议定事项,并提出执行决议或议定事项的分工负责人及形成决议的落实时间、承办单位或人员、办理的程序等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总经理办公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并在会后形成纪要以备后查,对重大事项的决议会后要向董事会进行通报。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纪要保存要按相关的保密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私自泄露、传播会议内容和议定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及时检查并反馈给总经理。
第四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分工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
(十)代表公司签署各种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拟定关于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奖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分工由总经理确定并向总经理负责。
第四章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对外投资与担保事项;
(二)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三)公司资金执行情况;
(四)公司盈亏情况;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上条所述事项要根据董事会的要求,由总经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总经理在决定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合同等方面的权限按照《公司章程》等执行。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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