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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奥股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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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和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充分发挥外汇套期保值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互换、外汇掉期、外汇对冲、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

第二章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参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五条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第六条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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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借款,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公司及子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交易额度不得超过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的业务额度,不得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公司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品种、规模及期限。

第三章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全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二)公司全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必须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审批公司全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

(三)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时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第十一条公司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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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业务内部操作流程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体方案及额度作出决定。董事长在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事项决策,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管理、计划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业务资料保管。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部门经办人员按照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进行具体实施操作。

第十四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为:

(一)业务部门根据采购和销售合同、订单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将相关基础信息和资料报送公司财务部门用于汇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二)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基于需要套期保值的对象的外币币种、金额及到期期限,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并根据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定与业务相关的外汇套期保值具体交易计划,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财务部门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及其他业务操作。

(四)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台账,登记对每笔合约的成交日期、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盈亏情况等信息,并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持续关注。

(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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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方案,同时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二)公司业务部门负责根据业务需求进行收付款的预测,并按月报至财务部门。

(三)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相关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等。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组织履行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五)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第十六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门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公司和董事会。

第十九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及时跟踪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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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档案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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