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ICE-W-01-010第1页共6页文件版本:
2025-10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或本公司的股票价格或其他证券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机构、部门(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本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是指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报告。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文件编号:ICE-W-01-010第2页共6页文件版本:
2025-10
第六条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第七条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重大风险情形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及其他被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重大事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文件编号:ICE-W-01-010第3页共6页文件版本:
2025-10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文件编号:ICE-W-01-010第4页共6页文件版本:
2025-10
(一)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五)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重大信息报告标准第九条重大交易事项(公司进行财务资助、对外提供担保除外)的报告标准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行政处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及生产事故等事项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报告。
第十二条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
文件编号:ICE-W-01-010第5页共6页文件版本:
2025-10
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也应当报告。
第十三条重大交易事项虽未达到第九条规定的标准,但报告人根据判断可能会对公司和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报告。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报告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报告表,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信息内容、重大信息对公司生产经营及经营业绩的影响、解决措施等。
第十五条报告重大信息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重大信息资料经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部门联络人向董事会秘书报送;
(二)各子公司重大信息资料经各子公司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各子公司联络人向董事会秘书报送;
(三)其他报告义务人报送重大信息资料,需经报告义务人或授权人审核签字后向董事会秘书报送。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报告人报送的信息后,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并对报告进行统计分析后及时向董事长汇报。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报告审批后,将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报告报董事长审批后对外披露;对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后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报告的处理情况反馈报告人。
第五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认定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负责人,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二十条公司任何部门、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二十一条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事项报告程序,并根据该程序要求指定联络人,负责本部门、子公司
文件编号:ICE-W-01-010第6页共6页文件版本:
2025-10
重大信息的传递、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不但负有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还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第二十三条对以上所指重大事项的报告时点为事件发生之时或公司各能部门、子公司相关人员知晓此事的24小时内。第二十四条若出现贻误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并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将追究有关报告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知方式包括书面文件、电子邮件及传真等形式。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