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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龙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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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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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四)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六)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在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时,程序如下: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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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限。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该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在董事会、董事长、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本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应当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自接到提议后三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其中独立董事成员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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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的修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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