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长提名李绍云先生为董事会秘书。上述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
经审阅被提名人的个人简历、工作实绩等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禁入处罚的情况。
经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其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所聘任岗位职责的要求,有利于公司发展。
因此,同意聘任李绍云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起为签署页]
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独董意见[此页无正文,为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姚荣辉(签字):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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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兰(签字):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独董意见[此页无正文,为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董全亮(签字):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