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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高笛: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30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全体委员在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可以审议终止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战略委员会人数不足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情况紧急需召开临时会议时,在保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会议召开的通知可以不受前款的限制。

第十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至少应有两名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与投资委员与会议议题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应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第十五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专人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第十六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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