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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蟠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

603906证券简称:龙蟠科技公告编号:

2025-148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25年12月4日以电子邮件和口头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25年12月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10人,实到董事10人;公司的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董事会会议。

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石俊峰先生召集和主持。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以及表决的董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董事就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进行了充分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以下简称“《第7号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针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编制了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的《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本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十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和《第7号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编制了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鉴证报告。我们认为公司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等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法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为确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锂源”)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和各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在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拟向常州锂源提供40亿元借款额度,借款期限不超过3年,借款利率将参照实际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LPR上浮不超过150BP,具体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借款协议为准。在上述借款额度内常州锂源可循环办理相关借款。

本次财务资助是为了解决控股子公司常州锂源业务拓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属于公司正常经营需要。公司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因此,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处于风险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

(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公司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49)。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石俊峰、朱香兰、沈志勇、张羿回避表决。本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建议延长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期间的议案》根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以下简称“《公司条例》”)第632条的规定,考虑到本年度公司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期间已满30日,现需将《公司条例》第632条第(1)款下规定的可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的30日期限,根据《公司条例》第632及632条第(3)(4)款的规定延长至60日。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建议增发公司股份新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一、现有一般性授权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通过:(1)授予董事现有H股一般性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H股股份数量的20%的H股或可转换成该等股份的证券、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公司H股的类似权利(以下简称“现有H股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2)授予董事现有A股一般性授权,以按简化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个财政年度末资产净值的20%,发行的股份数目亦不超过年度股东会召开时的已发行A股数目20%(以下简称“现有A股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与“现有H股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合称“现有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

公司已于2025年6月12日完成H股配售,按每股配售股份6.00港元的配售价,成功向不少于六名承配人配售合共20,000,000股配售股份,占经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扩大后的H股总数约16.67%,及经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扩大后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约2.92%。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现有A股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尚未动用。

二、增发公司股份新一般性授权情况鉴于现有H股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已使用,为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及财务稳健性,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拟提请临时股东会授予发行公司股份的新一般性授权以取代现有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即一般及无条件授权董事会决定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公司于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议案时已发行股份数量的20%的A股及/或H股或可转换成该等股份的证券、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公司A股及/或H股的类似权利(以下简称“类似权利”,前述授权以下统称“新一般性授权”)。具体内容如下:

1、一般及无条件授权董事会决定配发、发行及处理A股及/或H股或类似权利,及决定配发、发行及处理新A股及/或H股或类似权利发行的条款及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拟发行的新股的类别及数目;

(2)新股的定价方式及/或发行价格(包括价格区间);

(3)开始及结束发行的日期等;

(4)向现有股东发行的新股份类别及数目;及/或

(5)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利的售股建议、协议、购股选择权、转股权或其他相关权利。

2、董事会根据上文所述新一般性授权决定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的A股或H股股份数量(不包括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发行的股份)不超过公司于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议案时已发行股份数量的20%。

3、授权董事会根据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规则》)取得所有相关政府部门及/或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适用),行使新一般性授权。

4、授权董事会批准、签署、修订及作出或促使签订及作出其认为与根据上文所述新一般性授权而配发、发行及处理任何新股份有关的所有文件、协议、契约及事宜、办理必要手续及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动。

5、授权董事会就发行A股及H股委聘中介机构,批准及签署发行A股及H股所需或相关的一切行为、文件及其他事项,并代表公司审议、批准及签署与发行A股及H股有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认购协议、配售协议、包销协议及中

介机构之委聘协议。

6、如董事会于新一般性授权有效期内决定配发、发行及处理股份或类似权利,且公司亦在新一般性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的相关批准、许可或登记(如适用),则公司董事会可在该等批准、许可或登记确认的有效期内完成相关配发、发行及处理等工作。

7、授权董事会在新股配发及发行完成后,根据公司新股配发及发行的方式、种类、数目和新股配发及发行完成时本公司股权结构的实际情况,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对《公司章程》做出适当及必要的修订。

8、授权董事会审议及代表公司签署向有关监管机构递交的与发行股份相关的法定文件、根据监管机构和公司上市地的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完成向香港及/或任何其他地区或司法管辖权区(如适用)的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所有必需的存档、注册及备案手续。

9、董事会行使新一般性授权须遵守《公司法》《证券法》《香港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政府或监管机构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则。

10、新一般性授权有效期间为自股东会通过本议案当日起至下列日期止(以较早者为准):

(1)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结束之日;或

(2)公司股东于任何股东会上通过决议以撤销或修改本议案所授予董事会的新一般性授权之日。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议案二、三、四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石俊峰先生择机确定本次股东会的具体召开时间,并安排向公司股东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报备文件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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