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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鑫通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9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解任、任期届满等离职情形。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解聘的建议。

第八条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提案方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时,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提案方向董事会提出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时,应提供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董事会审议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股东会、董事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选择在股东会、董事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董事。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

虑解职理由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解任。

第九条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履职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未完成工作事项、财务账目等。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等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第十六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对持有公司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九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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