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薪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董事、高管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高管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原则:公司保持薪酬水平具有相对市场竞争力;
(二)贡献与薪酬相对应原则:按工作岗位、工作绩效、贡献大小及“权、责、利”相结合的因素确定薪酬;
(三)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高管人员薪酬与个人岗位职责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与工作创新、提高公司综合实力相关。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第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其中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定可以授权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复评。
第三章薪酬标准
第七条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按年计算,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后确定。第八条公司对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可以不另行发放津贴。在公司担任职务的董事按照其所兼任的高管人员或其他职务对应的薪酬与考核规定领取相应的薪酬。
第九条公司高管人员按其所任职务领取岗位薪酬,其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年终效益奖和福利构成。基本年薪是年度经营的基本报酬,根据公司所承担的战略责任、经营规模、经营难度、岗位职责、公司职工工资水平及其他参考因素确定;基本年薪按月发放。年终效益奖是指根据企业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结合个人分管业务年度考核结果,以基本年薪为参考基数计核;年终效益奖按年度发放。
第四章薪酬支付
第十条公司内部董事、高管人员薪酬的发放按其岗位相关规定发放。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如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原因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在任期内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其绩效奖金不予发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和修订,由董事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