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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丰科技: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0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晨丰科技”、“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722号)同意注册批复。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人(主承销商)”)作为晨丰科技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认为晨丰科技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晨丰科技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以及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送的《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报告,现将本次发行过程及合规性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本次发行承销方式为代销。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丁闵先生,符合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对象的规定。发行对象丁闵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四)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49,484,821股,由丁闵全额认购,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且发行股数不低于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符合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五)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3年

日)。发行的认购价格为

8.85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024年

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2023年12月31日总股本169,005,53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2024年8月30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2024年

日总股本169,007,40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4元(含税)。根据上述权益分派结果,本次股票的发行价格由8.85元/股调整为8.69元/股。

2025年

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2024年

日总股本169,007,95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含税)。根据上述权益分派结果,本次股票的发行价格由8.69元/股调整为8.68元/股。

2025年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募

集资金总额的议案》。鉴于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本次股票的发行价格由8.69元/股调整为8.68元/股,本次发行的发行股票数量不变,根据调整后发行价格,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总额为429,528,246.28元。

(六)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验,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9,528,246.2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0,623,056.61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8,905,189.67元,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金额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相关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本次发行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

(七)限售期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结束后,本次发行的股票在锁定期内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八)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交所主板上市。

(九)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届时的持股比例共享。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认购方式、募集资金金额、发行费用、限售期及上市地点符合《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和向上交所报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2023年5月10日,发行人公告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同意本次发行。

2023年11月8日,发行人召开了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议案,同意本次发行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2024年9月20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审议通过了公司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和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延长12个月(即2024年11月8日至2025年11月7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内容不变,在延长期限内继续有效。

2024年10月10日,发行人召开了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审议通过了公司拟将本次发行股东会决议有效期自原有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拟将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自原有期限届满

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2024年11月8日至2025年11月7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内容不变,在延长期限内继续有效。

2024年12月23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2025年6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募集资金总额的议案》。

2025年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2025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审议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和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延长

个月(即2025年

日至2026年

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内容不变,在延长期限内继续有效。

2025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第四届董事会2025年第八次临时会议有关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和注册过程

2025年2月28日,发行人公告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5年4月10日,发行人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722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

的批准和授权,并取得了上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本次发行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协议2023年5月7日,发行人与丁闵签署了《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丁闵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对本次发行的认购价格、认购金额和认购数量、认购方式、股票认购款支付和股票发行登记、股票锁定期、承诺与保证、信息披露与保密、协议的生效、变更、终止或解除、违约责任、税费承担等进行了详细约定。

2024年

日,发行人与丁闵签署了《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丁闵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对本次发行的认购价格、认购金额和认购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为49,484,821股A股股票,本次股票的发行价格由8.85元/股调整为8.69元/股,丁闵认购款总额为430,023,094.49元。2025年6月9日,发行人与丁闵签署了《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二》,对本次发行的认购价格、认购金额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发行的认购价格为8.68元/股,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总额为429,528,246.28元。

(二)本次发行的价格和数量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价格为8.68元/股,发行数量为49,484,821股。

(三)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2025年12月2日,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送了《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

日出具的《验证报

告》(天健验[2025]427号),截至2025年12月3日止,长江保荐共收到发行对象汇入长江保荐缴款账户认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9,528,246.28元。

2025年12月4日,长江保荐将扣除保荐费和承销费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5年12月5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426号),截至2025年12月4日10时止,晨丰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量为49,484,821股,发行价格为8.6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9,528,246.28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金额10,623,056.6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18,905,189.67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肆仟玖佰肆拾捌万肆仟捌佰贰拾壹元整(?49,484,821),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69,420,368.67元。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发行的定价、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合规性

(一)发行对象资金来源及私募备案情况的说明

1、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情况

针对本次发行,发行对象承诺:本人以现金方式认购晨丰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且本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本人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晨丰科技及其关联方(本人控制的除晨丰科技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除外)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晨丰科技及其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人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不存在认购资金来源于本人本次发行前所持股票质押的情形。本次发行认购资金来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等主管部门的要求,其中的自筹资金,包括向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不含晨丰科技及其子公司)借款,以及向非关联方个人借款等方式筹措资金。本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情形;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

员、经办人员等违规持股的情形;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本人资产状况及信用状况良好,能够足额、及时认购晨丰科技本次发行的股票。

综上所述,根据发行对象出具的承诺函,本次发行对象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资金均为合法自有资金或通过合法形式自筹资金;该等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发行对象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无需履行相关私募基金备案程序。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审核情况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保守型)、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C5(激进型)。本次晨丰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和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3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均可参与认购。

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发行对象丁闵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核查,属于专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本次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其参与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发行对象关联关系情况的说明

本次发行对象丁闵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且为公司的董事长及总经理,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除此之外,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与丁闵先生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产生新增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时,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在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已回避相关议案的表决。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2024年4月25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证上审(再融资)〔2024〕

号),上交所对公司报送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申请文件齐备,决定予以受理,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进行了公告。

2025年2月26日,上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了《关于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上交所形成如下审核意见: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公司于2025年2月28日进行了公告。

2025年4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于2025年

日进行了公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六、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

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及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发行股份限售期、发送缴款通知书、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意见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本次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丁闵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晨丰科技及其关联方(本人控制的除晨丰科技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除外)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晨丰科技及其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丁闵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不存在认购资金来源于丁闵本次发行前所持股票质押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情形。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持股的情形;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本次发行对象丁闵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发行对象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风险等级相匹配。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王睿

保荐代表人:

肖海光黄福斌

法定代表人:

高稼祥

保荐人(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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