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 诺 函
天健函〔2025〕1168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丰科技公司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已于2025年2月26日通过贵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并于2025年4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722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贵所关于会后事项的监管要求,我们本着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晨丰科技公司自前次提交会后事项承诺函(2025年6月11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期间的会后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
我们已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晨丰科技公司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
一、 公司2025年1-6月业绩情况
公司2025年1-6月主要经营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项 目 | 2025年1-6月 | 2024年1-6月 | 同比变动 |
| 营业收入 | 58,024.11 | 62,601.82 | -7.31%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386.65 | 1,121.02 | 23.70%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931.65 | 657.54 | 41.69%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8 | 0.07 | 14.29%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8 | 0.07 | 14.29%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17 | 0.95 | 增长0.22个百分点 |
| 项 目 | 2025.6.30 | 2024.12.31 | 变动比率 |
| 总资产 | 364,407.90 | 365,341.43 | -0.26%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116,515.78 | 118,542.88 | -1.71% |
注:以上2024年1-6月和2025年1-6月数据未经审计,下同由上表,公司2025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58,024.11万元,同比下降7.31%,主要系公司照明板块业务营业收入下降所致;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86.65万元,同比增长23.70%;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931.65万元,同比增长41.69%。公司未出现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等重大不利变化。
二、 会后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晨丰科技公司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不需再提交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
(一) 我们审计了晨丰科技公司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3568号、天健审〔2024〕388号、天健审〔2025〕8567号)。
(二) 主承销商出具的专项说明和晨丰科技公司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晨丰科技公司发行新股的情形出现。
(三) 晨丰科技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 晨丰科技公司2024年度业绩变化情况不会对公司当年及以后年度经营、本次募投项目、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构成实质性障碍。除此之外,晨丰科技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五) 晨丰科技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六) 晨丰科技公司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七) 晨丰科技公司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晨丰科技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八) 晨丰科技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
申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九) 经办晨丰科技公司业务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所、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及经办人员自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之日(2025年6月11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十) 晨丰科技公司未作盈利预测。
(十一) 晨丰科技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晨丰科技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潜在纠纷。
(十二) 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晨丰科技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三) 没有发生影响晨丰科技公司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十四) 晨丰科技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十五) 晨丰科技公司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十六) 晨丰科技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十七) 晨丰科技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八) 晨丰科技公司不存在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十九) 晨丰科技公司及晨丰科技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分别签署了晨丰科技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上述人员在有关申请文件中的盖章、签名属实。
(二十) 若从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上市日期间,发生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二十一) 2025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5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2025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第四届董事会2025年第八次临时会议有关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晨丰科技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复有效期内和晨丰科技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有效期内完成发行。
(二十二) 晨丰科技公司承诺启动发行时,晨丰科技公司不存在利润分配事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未实施完毕的情形,不存在回购股份期间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情形。
(二十三) 晨丰科技公司及其关联方声明不存在以贿赂手段干扰发行承销工作的情形。
(二十四) 除发行价格、发行时间安排及落实发行方案历次反馈意见(如有)外,晨丰科技公司发行方案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发行承销业务)内报送的发行方案一致。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晨丰科技公司自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之日(2025年6月11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期间,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会后事项,无需重新提交上市审核中心审核,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特此说明。
| 签字注册会计师: | |||
| 黄加才 | 华海祥 |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 |
| 沃巍勇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