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触及1%刻
度的提示性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晓东、周锦涵履行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权益变动方向 | 比例增加□比例减少√ |
| 权益变动前合计比例 | 35.00% |
| 权益变动后合计比例 | 33.49% |
| 本次变动是否违反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 | 是□否√ |
| 是否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 | 是□否√ |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信息
1.身份类别
|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5%以上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并口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仅适用于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晓东、周晓南及其一致行动人周锦涵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2.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投资者身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周晓东 | √控股股东/实控人□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其他直接持股股东 | 不适用 |
| 周锦涵 | □控股股东/实控人√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其他直接持股股东 | 不适用 |
3.一致行动人信息
| 一致行动人名称 | 投资者身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周晓南 | √控股股东/实控人□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其他直接持股股东 | 不适用 |
二、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的基本情况公司于2025年11月11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晓东先生、周晓南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周锦涵先生出具的《关于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的告知函》,获悉自2025年11月3日至2025年11月11日期间,周晓东先生及周锦涵先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34.99997%变为33.49%,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具体情况如下:
| 投资者名称 | 变动前股数(万股) | 变动前比例(%) | 变动后股数(万股) | 变动后比例(%) | 权益变动方式 | 权益变动的时间区间 | 资金来源(仅增持填写) |
| 发生直接持股变动的主体: | |||||||
| 周晓东 | 4,247.06 | 14.67 | 3,940.77 | 13.61 |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 2025/11/3-2025/11/11 | 不适用 |
| 周锦涵 | 1,262.60 | 4.36 | 1,132.6 | 3.91 |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 2025/11/5-2025/11/11 | 不适用 |
| 未发生直接持股变动的主体: | |||||||
| 周晓南 | 4,626.424 | 15.98 | 4,626.424 | 15.98 | / | / | / |
| 合计 | 10,136.084 | 35.00 | 9,699.794 | 33.49 | -- | -- | -- |
注:本表格中分项求和与合计项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晓东、周锦涵履行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披露的《晶华新材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承诺的情况。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处于其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继续督促其严格执行减持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