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 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 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七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 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采用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
(二)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专线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三)上证e互动平台、投资者教育基地;
(四)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网络基础设施 平台;
(五)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活动;
(六)接待调研来访、组织座谈交流等方式。
第十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 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 通和协商。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 问地址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 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 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公司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事先公告,及时披露说 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 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二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 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 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 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与组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落实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工作,并配备 专门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三)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 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 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 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 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得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于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