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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板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19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附录

序号文件名称页码
1发行保荐书1
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26
3内部控制审计报告181
4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201
5法律意见书214
6律师工作报告

3

公司章程(草案)

5

7
8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文件

57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发 行 保 荐 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二〇二六年一月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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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如无特殊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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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人、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 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三、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 4

四、本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4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 7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8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 ...... 8

二、发行人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8

三、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有关规定 ...... 9

四、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有关规定 ...... 10

五、本保荐人对发行人的财务专项核查情况 ...... 11

六、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的核查情况 ...... 12

七、保荐人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专项核查 ...... 13

八、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15

九、本保荐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 20

十、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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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一)保荐人名称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国联民生承销保荐”或“本保荐人”)

(二)本保荐人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1、保荐代表人姓名

曾文强、帖晓东

2、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曾文强: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现任国联民生承销保荐投资银行事业部总监。2011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参与兴蓉投资配股、金轮股份IPO、盛弘电气IPO、景旺电子IPO、四会富仕IPO、雷尔伟IPO、景旺电子可转债、兴森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天承科技IPO、威尔高IPO、四会富仕可转债等项目,以及多家公司的尽职调查及前期辅导工作。

帖晓东: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现任国联民生承销保荐投资银行事业部副总裁。2018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参与北清环能重大资产重组、天源环保IPO、兴森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天承科技IPO、威尔高IPO等项目,以及多家公司的尽职调查及前期辅导工作。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林熙妍

其他项目组成员:廖思琦、刘江奇、梁宗元、邓韵(已离职)、罗森、金洪彬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大道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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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65,375.3588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叶森然
成立日期2005年10月17日
整体变更日期2021年8月5日
电话号码0796-8755789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国内货物运输代理,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发行不超过217,917,862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及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三、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国联民生承销保荐自查后确认:

(一)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本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说明

第一阶段: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本保荐人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审核委员会、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管理及质量控制部(以下简称“业管及质控部”)负责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核及管理,对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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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部门经过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后拟承接的项目进行立项登记及审核批准。

业管及质控部首先对项目正式立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成书面的立项审核意见并下发给项目组;项目组对立项审核意见进行书面回复后,由业管及质控部提请召开项目立项审核委员会会议,对正式立项申请进行审核。立项审核委员会通过对保荐项目进行事前评估,对申请立项的项目做出基本评判,以保证项目的整体质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风险的目的。

第二阶段:保荐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保荐项目执行过程中,业管及质控部对项目实施贯穿全流程、各环节的动态跟踪和管理,以便对项目进行事中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

第三阶段:项目的内核阶段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承销业务的内核审查要求,本保荐人对保荐项目在正式申报前进行内部审核,以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业务部门在申请内核前,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保荐代表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部门负责人指定的至少2名非该项目的专业人员共同组成项目复核小组,对全套内核申请文件和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审核,对项目材料制作质量进行评价。

业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当将全套内核申请文件及工作底稿提交业管及质控部审核。对于保荐项目,业管及质控部在收到项目内核申请文件后,报内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内核办公室”)审核前,应按照公司制度要求进行内核前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及时反馈项目组,项目组须对核查报告进行书面回复。业管及质控部应对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审阅,并出具明确验收意见;保荐项目内核前全部履行问核程序,业管及质控部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的问核工作,并形成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由问核人员和被问核人员确认。

业管及质控部在对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验收通过,并收到项目组对核查报告的书面回复后,制作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存疑或需关注的问题提请内核会议讨论,与问核情况记录一并提交内核办公室申请内核。

内核办公室在收到项目内核申请文件后,经初审认为符合内核会议召开条件的,负责组织内核委员召开内核会议。内核委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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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审议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尽职调查是否勤勉尽责,是否具备申报条件。国联民生承销保荐所有保荐项目的发行申报材料都经由国联民生承销保荐内核审查通过,并履行公司审批程序后,方能向交易所申报。

(二)内核意见说明

2025年5月19日,本保荐人召开内核委员会会议,对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进行了审核。本次应参加内核委员会会议的内核委员会成员人数为9人,实际参加人数为9人,达到规定人数。

内核委员会成员对本项目有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一致表决出具同意意见,认为“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已经履行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的内控审核流程,其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意保荐该公司本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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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本保荐人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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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

(一)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有关发行上市的议案2025年3月24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交发行人股东会审议。

(二)发行人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对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2025年4月8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依法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经核查上述股东会的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决议及会议记录等会议资料,本次股东大会在召集、召开方式、议事程序及表决方式等方面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1元、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二)经审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发行人股东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起止时间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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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由具有保荐资格的国联民生承销保荐担任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四)发行人已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五)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I10005号),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

(六)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三、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有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申请符合《首发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公司系由红板(江西)有限公司按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红板(江西)有限公司设立于2005年10月17日。2021年8月5日,公司就本次股改变更事宜在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换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800778802960M的《营业执照》,股本为65,375.3588万元。公司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二)本次发行申请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报告期,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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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结论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三)本次发行申请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三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3、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四)本次发行申请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境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根据公安部门派出机构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保荐人核查,发行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四、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有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申请符合《上市规则》第3.1.1条之“(一)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规定发行人符合《证券法》《首发办法》等规定的发行条件,详见本节“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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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三、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有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申请符合《上市规则》第3.1.1条之“(二)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规定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653,753,588股,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217,917,862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不低于5,000万元。

(三)本次发行申请符合《上市规则》第3.1.1条之“(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217,917,862股,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871,671,450股,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发行后股本总额的10%。

(四)本次发行申请符合《上市规则》第3.1.1条之“(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的规定

发行人选择并适用《上市规则》3.1.2条第(一)项之上市标准:“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2亿元或者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5亿元”,具体说明如下:

1、发行人2023年、2024年和2025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8,703.81万元、19,353.80万元和52,115.85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超过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超过1亿元;

2、发行人2023年、2024年和2025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为

18.89亿元,超过2亿元。另外,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为87.19亿元,超过15亿元。

五、本保荐人对发行人的财务专项核查情况

根据《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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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有关要求,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报告期的财务会计信息开展了全面核查工作,对发行人报告期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重点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确保发行人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财务核查过程中,保荐人采取对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走访和执行函证程序,获取并查阅主要客户、供应商工商登记资料、同行业上市公司公开文件、发行人银行账户流水、账簿明细及原始单据等文件,并综合运用抽样、分析性复核、详细测试等措施对发行人报告期财务会计信息进行了全面核查。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合理,收入及盈利真实,不存在人为调节、粉饰业绩等财务造假的情形。

六、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的核查情况

(一)私募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该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二)发行人股东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程序的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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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香港红板62,185.564595.12%
2银泽投资1,145.89921.75%
3井纪元投资1,078.69341.65%
4铭盈投资965.20171.48%
合计65,375.3588100.00%

发行人股东向发行人的投资不存在委托资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不存在以私募投资基金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因此不需要根据《暂行办法》《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

七、保荐人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专项核查

国联民生承销保荐作为红板科技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红板科技本次证券发行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证券发行中,国联民生承销保荐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经核查,在本次证券发行中,发行人聘请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担任保荐人及承销机构、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聘请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资产评估机构。除前述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发行人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三方基本情况

1、Loeb & Loeb LLP(乐博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

公司名称Loeb & Loeb LLP(乐博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
注册地2206-19 Jardine House 1 Connaught Place Central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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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https://www.loeb.com
经营范围法律顾问

2、Harney Westwood & Riegels

公司名称Harney Westwood & Riegels
注册地3501 The Center 99 Queen’s Road Central Hong Kong
公司网址https://www.harneys.cn
经营范围法律顾问

3、中伦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

公司名称中伦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
注册地香港中环康乐广场一号怡和大厦四楼
公司网址https://zhonglun.com.hk
经营范围法律顾问

4、AZ LAW FIRM LIMITED

公司名称AZ LAW FIRM LIMITED
注册地越南河内栋多郡姜上坊长征路354/15巷32号
公司网址https://azfirm.law
经营范围法律顾问

5、新太阳律师事务所

公司名称新太阳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越南河内市杨美坊阮安宁街35/37巷10号
公司网址https://newsunlaw.com
经营范围法律顾问

(二)聘请协议的主要内容

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聘请Loeb & Loeb LLP对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出售Same Time International (B.V.I.) Limited、发行人子公司Red BoardElectronics Limited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就其合法合规情况发表意见,相关服务费用按照双方约定支付。

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聘请Harney Westwood & Riegels、中伦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分别对发行人间接股东Same Time International (B.V.I)Limited相关事项、其股权转让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就其合法合规情况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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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意见,相关服务费用按照双方约定支付。

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聘请AZ LAW FIRM LIMITED、新太阳律师事务所对境外子公司越南红板出具法律意见书,就其合法合规情况发表意见,相关服务费用按照双方约定支付。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八、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33,953.41万元、270,247.82万元和367,701.6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0,492.60万元、21,391.41万元和53,984.85万元,经营业绩存在一定波动。未来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因素较多,包括宏观经济状况环境、产业政策、市场竞争程度、原材料价格波动等诸多内外部不可控因素。若未来出现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原材料价格上涨、国际贸易局势不利变化等因素,将会对公司收入、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导致公司出现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2、主营业务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1.04%、13.98%和21.79%。2024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上升,主要系随着公司客户结构不断优化,终端品牌客户销售收入快速增长,产品结构和订单结构持续改善,HDI板销量快速增长,产能利用率提升,规模效应导致单位人工和单位制造费用下降,HDI板毛利率增长,带动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增长。2025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上升,主要系受公司优化客户订单结构和产品工艺技术难度提升影响,公司产品的销售价格增长使得主营业务毛利率增长。

如果未来受下游终端客户订单需求变动、议价能力提升、市场竞争加剧等导致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下降,而公司未能及时通过提高技术水平、产品质量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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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竞争,或者原材料价格上升,而公司未能有效控制产品成本等情况发生,则存在毛利率波动和盈利能力波动的风险。

3、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产品下游应用领域主要为消费电子和汽车电子,主要客户包括东莞新能德、OPPO、伟创力(Flex)、华勤技术、传音、移远通信、荣耀等。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1.29%、36.71%和

31.33%,客户相对集中。未来若主要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发生波动,或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关系发生不利变化,使得主要客户的需求或采购量减少,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4、技术创新风险

公司PCB产品下游应用领域主要为消费电子、汽车电子、高端显示、工业控制、计算机及周边设备、通讯电子等行业。随着集成电路技术和下游应用领域的快速发展,电子产品对印制电路板的密度、集成度、传输速率和稳定性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PCB企业需要通过科技创新,以驱动工艺升级、工序优化和技术攻关,从而提高生产效率、促进产品的及时更新换代。同时,公司生产的PCB产品种类较多、工艺复杂,客户对于产品的技术指标均有严格要求。公司需不断提升自身技术和研发水平,才能持续满足客户要求。

报告期内公司高度重视研发投入,积极跟进下游技术变革。若公司在未来开发过程中技术创新不能契合行业发展趋势、客户需求,未能对产品进行及时更新换代,则公司可能存在丢失现有客户资源的风险,将对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5、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PCB行业生产工艺复杂、技术难度大,不仅需要具备对产品结构、制造工艺进行深入研究和创新开发的能力,以帮助客户快速完成新产品开发、抢占市场先机,还需要具备满足客户优化产品的设计布局、提升产品稳定性需求的能力,技术人员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若未来核心技术人员流失或未能及时引进所需人才,将会对公司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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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新业务拓展未达预期的风险

公司在原有业务基础上积极进行新产品开发,对IC载板产品进行战略布局。公司载板工厂自2022年底投产,已完成多款样品的研发,具备IC载板量产能力。由于IC载板技术门槛与壁垒相对较高,公司受研发条件、市场推广、客户认证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可能出现公司未能最终进入新客户的供应商行列等新业务开拓不及预期的风险,对公司财务状况与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7、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各期均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最近三年,公司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金额分别为524.35万元、492.08万元、1,876.96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51%、2.00%、3.00%。

如果未来国家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发生改变,或者公司的相关指标未来不能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的认定条件,公司将无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增加公司的税负,对公司的盈利情况造成一定影响。

8、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年产120万平方米高精密电路板项目”,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公司详细的市场调研及可行性论证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技术条件而最终确定。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面临着技术革新、产业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如果外部环境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公司前期调研和分析出现偏差,可能导致项目未能按计划正常实施,存在项目未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

此外,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固定资产增加金额较大,导致每年新增折旧和摊销费用上升,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的实现需要一定的时间,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快速产生效益以弥补新增投资带来的折旧和摊销的增加,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9、项目投产后的产能消化风险

2025年,公司PCB产品的产能利用率为88.57%。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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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托现有工艺流程,建成达产后,将新增年产120万平方米HDI板产能,公司生产能力将实现大幅提高。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等因素做出的,但在项目实施的过程及后期经营中,如果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动,公司市场开拓不力或市场需求饱和、市场竞争加剧,将可能导致公司新增产能不能完全消化,甚至出现产能过剩的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10、规模扩张引发的管理风险随着本次发行完成、募投项目逐步实施,公司的生产能力和经营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在经营决策、风险控制、系统管理等方面的难度将随之增加。如果公司在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及管理人员配置等方面未能及时适应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则可能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11、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叶森然支配公司95.12%股份表决权,占比较高。本次发行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依然较高,处于绝对控股地位。

若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任免等决策作出影响,将可能做出有利于实际控制人却不利于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决策。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宏观经济及下游市场需求波动带来的风险

PCB作为电子产品和信息基础设施不可缺少的基础电子元器件,其应用范围广泛,与全球宏观经济形势关联度较高。宏观经济波动将对PCB下游行业如消费电子、工业控制、汽车电子、显示、通信设备等行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进而影响PCB行业的整体需求。根据Prismark统计数据,2023年,全球PCB产值为695.17亿美元。2024年,受益于AI服务器及相关高速网络基础设施推动、智能手机市场复苏等,全球PCB产值达到735.65亿美元,同比增长5.8%。

目前受贸易摩擦、地缘政治、境外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存在不稳定因素。若未来宏观经济出现明显回落或下游行业出现周期性波动等不利因素,PCB行业发展速度放缓或出现下滑,进而对公司经营情况造成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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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2、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当前我国印制电路板行业竞争格局较为分散,生产厂商众多,行业集中度偏低,市场竞争激烈。根据中国电子电路行业协会的统计数据,2024年中国排名前十的PCB厂商合计市场占有率为54.85%。随着近年来行业内领先的国内印制电路板企业纷纷建厂扩产,大型印制电路板企业的竞争优势将愈发凸显,未来市场竞争可能加剧,行业集中度逐步提升。

若未来下游领域需求增速不及预期,或行业扩产产能集中释放,公司未能持续提高技术水平、生产管理能力和产品质量以应对市场竞争,则可能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公司存在因市场竞争加剧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3、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公司产品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为53.74%、54.60%、

57.36%。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包括覆铜板、铜球和铜粉、金盐、半固化片、铜箔等,主要原材料价格受国际市场铜、金等大宗商品的影响较大。

报告期内,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假设覆铜板、铜球和铜粉、金盐、半固化片、铜箔等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均价分别变动1%,对公司利润总额的平均影响幅度分别为0.93%、0.53%、0.52%、0.41%、0.32%。

若未来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大幅上涨,而公司未能通过向下游转移、技术工艺创新、产品结构优化等方式应对价格上涨的压力,将会对公司的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4、环保风险

印制电路板行业的生产过程涉及多种物理、化学等工业环节,包括电镀、蚀刻、表面处理等工序,会产生废水、废气、噪声及固体废弃物等各种污染物,生产过程对环保的要求较高。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视节能环保为企业发展基石,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仍存在因工作人员疏忽等原因受到处罚的风险,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会随着新环保政策的出台而加大,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公司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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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3.42%、23.44%、

18.58%,公司外销产品主要以美元计价。报告期内,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呈现一定程度的波动,公司汇兑损益分别为-1,223.47万元、-740.19万元、625.64万元。

美元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波动日趋市场化及复杂化,受国内外经济、政治等多重因素共同影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未来,若人民币汇率发生较大波动,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2、出口退税政策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金额分别为73,339.08万元、59,170.55万元、63,725.06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3.42%、23.44%、18.58%。公司所属行业为国家鼓励出口类行业,因此出口货物享受增值税“免、抵、退”税收优惠政策。报告期内,公司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为13%。

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发行人收到的印制电路板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不计入损益,不影响公司的净利润,发行人对增值税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

公司所处行业为电子电路制造业。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等国家相关政策性文件,电子电路制造业为国家鼓励行业。出口退税政策长期有效,具有可持续性,短期内政策变化的可能性较小。

3、发行失败风险

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结果将受到公开发行时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投资者对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的认可程度及股价未来趋势判断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因认购不足而导致发行失败的风险。

九、本保荐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发行人所处的外部环境和内在的成长性均有利于发行人未来的持续成长,发行人已掌握多项核心技术,具有持续的创新能力;同时,发行人制定了可行的未来发展目标与规划,充分分析了影响未来成长的风险并采取了应对措施。如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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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未来发展与规划及风险应对措施能够顺利有效执行,将为发行人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十、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综上所述,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保荐人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可行性、有利条件、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保荐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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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曾文强 帖晓东

项目协办人:

林熙妍

内核负责人:

袁志和

保荐业务负责人:

张明举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张明举

保荐人总经理:

张明举

保荐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徐 春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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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主板上市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本公司作为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授权曾文强同志、帖晓东同志担任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工作。特此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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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曾文强 帖晓东

法定代表人:

徐 春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至2025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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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除特殊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 公司概况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板科技公司”“红板有限”“公司”或“本公司”)前身为红板(江西)有限公司。2005年10月17日,江西省吉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了《关于“红板(江西)有限公司”章程的批复》(吉市外经贸外资字[2005]067号),同意香港“红板有限公司”在江西省吉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独资兴办“红板(江西)有限公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78802960M;法定代表人:叶森然;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65,375.3588万元;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未上市);营业期限:永续经营;注册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大道281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国内货物运输代理,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本财务报表业经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1月25日批准报出。

(二) 历史沿革

1、 2005年10月公司设立

公司的前身红板(江西)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17日,由红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红板”)出资设立,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8,000.00万港元,约定:以货币方式出资1,250.00万港元,以设备方式出资6,750.00万港元。2005年10月17日,红板有限取得吉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的《关于“红板(江西)有限公司”章程的批复》(吉市外经贸外资字[2005]067号)。2005年10月17日,红板有限取得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赣(吉)字[2005]0043号)。2005年10月17日,红板有限在吉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设立登记手续,并取得注册号为“企独赣吉总字第000271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至2025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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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时,红板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金额(万港元)实缴出资金额(万港元)持股比例
1香港红板8,000.000.00100.00%
合计8,000.000.00100.00%

2、 2005年11月第一期出资

2005年11月4日,江西金庐陵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赣金验字[2005]第155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5年11月4日止,红板有限已收到香港红板第一期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1,250.00万港元。2005年11月8日,红板有限就本次实收资本变更事宜在吉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实收资本变更后,红板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金额(万港元)实缴出资金额(万港元)持股比例
1香港红板8,000.001,250.00100.00%
合计8,000.001,250.00100.00%

3、 2006年12月第二期出资

2006年11月6日,吉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通知单》,同意红板有限出资方式变更为:现汇出资4,000.00万港元,设备出资4,000.00万港元。2006年12月5日,吉安文山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吉文山会师验字[2006]77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6年12月4日止,红板有限已收到香港红板第二期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2,400.00万港元。2006年12月11日,红板有限就本次实收资本变更事宜在吉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实收资本变更后,红板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金额(万港元)实缴出资金额(万港元)持股比例
1香港红板8,000.003,650.00100.00%
合计8,000.003,650.00100.00%

4、 2007年9月第三期出资

2007年7月25日,吉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通知单》,同意红板有限出资方式变更为:现汇出资8,000.00万港元。2007年9月12日,吉安文山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吉文山会师验字[2007]46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7年9月11日止,红板有限已收到香港红板第三期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4,350.00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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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7日,红板有限就本次实收资本变更事宜在吉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实收资本变更后,红板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金额(万港元)实缴出资金额(万港元)持股比例
1香港红板8,000.008,000.00100.00%
合计8,000.008,000.00100.00%

5、 2007年10月第一次增资

2007年10月19日,红板有限召开董事会,同意红板有限注册资本由8,000.00万港元变更为77,288.00万港元,新增注册资本69,288.00万港元,其中: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4,007.51万港元,以设备方式认缴出资65,280.49万港元。2007年10月24日,红板有限取得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出具的《关于同意红板(江西)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等变更事项的批复》(赣外经贸外资管字[2007]577号),同意红板有限注册资本由原来的8,000.00万港元增加到77,288.00万港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以现金出资4,007.51万港元,以设备出资65,280.49万港元。2007年10月24日,红板有限取得江西省人民政府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赣(吉)字[2005]0043号)。2007年10月25日,红板有限就本次增资事宜在吉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后,红板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金额(万港元)实缴出资金额(万港元)持股比例
1香港红板77,288.008,000.00100.00%
合计77,288.008,000.00100.00%

6、 2008年6月第一次减资及第四期出资

2008年5月6日,红板有限召开董事会,同意红板有限注册资本由77,288.00万港元变更为37,396.96万港元,变更后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为: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12,007.51万港元,以设备方式认缴出资25,389.45万港元。2008年5月29日,红板有限取得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出具的《关于红板(江西)有限公司调整注册资本的批复》(赣外经贸外资管字[2008]265号),同意红板有限注册资本减少39,891.04万港元,即注册资本由77,288.00万港元减至37,396.96万港元。2008年5月29日,红板有限取得江西省人民政府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赣(吉)字[2005]0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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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28日,江西鹭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赣鹭洲验字[2008]第047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8年5月26日止,红板有限已收到香港红板第四期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13,243.11万港元,其中:以货币方式实缴出资4,007.51万港元,以设备方式实缴出资9,235.60万港元。2019年10月20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国众联评报字(2019)第2-1310号《红板(江西)有限公司拟完善实物出资经济行为所涉及的机器设备市场价值追溯评估项目》,评估红板有限拟实物出资经济行为所申报评估的机器设备在评估基准日2008年5月26日的市场价值为84,137,136.00元,依据评估基准日汇率换算为94,589,247.89港元。2008年6月3日,红板有限就本次减资、实收资本变更事宜在吉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减资、实收资本变更后,红板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金额(万港元)实缴出资金额(万港元)持股比例
1香港红板37,396.9621,243.11100.00%
合计37,396.9621,243.11100.00%

7、 2009年3月第五期出资

2008年12月20日,江西平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赣平安评报字2008-1212号《红板(江西)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机器设备在评估基准日2008年12月18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为113,675,100.00港元。2009年1月8日,南昌丰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赣丰源会所验字(2009)第0005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8年12月20日止,红板有限已收到香港红板第五期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11,367.51万港元,均以设备方式实缴出资。截至2008年12月20日止,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为32,610.62万港元。2009年3月9日,红板有限就本次实收资本变更事宜在吉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实收资本变更后,红板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金额(万港元)实缴出资金额(万港元)持股比例
1香港红板37,396.9632,610.62100.00%
合计37,396.9632,610.62100.00%

8、 2009年5月第六期出资

2009年5月19日,吉安文山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吉文山会师验字[2009]54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9年4月30日止,红板有限已收到香港红板第六期缴纳的实物出资合计4,856.00万港元,其中:注册资本合计4,786.34万港元,资本公积合计69.66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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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9日,吉安鑫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吉鑫磊资评字(2009)0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香港红板第六期出资的机器设备在评估基准日2009年4月30日的市场价值为4,856.00万港元。2009年5月26日,红板有限就本次实缴注册资本变更事宜在吉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实收资本变更后,红板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金额(万港元)实缴出资金额(万港元)持股比例
1香港红板37,396.9637,396.96100.00%
合计37,396.9637,396.96100.00%

9、 2020年5月,吸收合并浚图科技及第二次增资

本次吸收合并前,吉安市浚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浚图科技”)为红板有限的控股股东香港红板全资控股的公司,主要从事印制电路板的生产经营业务,与红板有限在经营范围上存在较大程度的相似性。为规范运营、清理同业竞争,2020年1月20日,红板有限、浚图科技的股东香港红板作出书面股东决定,同意:(1)红板有限吸收合并浚图科技,红板有限继续存续,浚图科技解散并注销;(2)合并前,红板有限的注册资本为港币37,396.96万元,浚图科技的注册资本为港币32,980.00万元,合并后,红板有限的注册资本变更为港币70,376.96万元;(3)合并前浚图科技的资产和负债由合并后的红板有限承继;

(4)同意红板有限与浚图科技签订《合并协议》。

2020年5月19日,浚图科技完成注销登记手续。2020年5月21日,红板有限在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本次吸收合并后,红板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金额(万港元)实缴出资金额(万港元)持股比例
1香港红板70,376.9670,376.96100.00%
合计70,376.9670,376.96100.00%

10、 2020年12月第三次增资

2020年12月2日,红板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1)公司注册资本由70,376.96万港元变更为73,986.9303万港元;(2)吉安市银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银泽投资”)以货币方式新增出资2,454.00万元人民币,其中1,296.8624万港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计入资本公积;吉安市井纪元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井纪元投资”)以货币方式新增出资2,3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1,220.7629万港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计入资本公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至2025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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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吉安市铭盈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铭盈投资”)以货币方式新增出资2,067.00万元人民币,其中1,092.3450万港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计入资本公积。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为红板有限的员工,激励对象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员工持股平台银泽投资、井纪元投资、铭盈投资的出资份额进而持有红板有限新增注册资本,增资价格参考红板有限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每股净资产定价,从而间接持有红板有限的股权。2020年12月11日,红板有限就本次增资事宜在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2021年6月2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第441C000301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21年1月13日止,红板有限已收到银泽投资、井纪元投资、铭盈投资缴纳的新增出资合计8,102.5559万港元,其中:实收资本为3,609.9703万港元,资本公积为4,492.5856万港元,均以货币出资。截至2021年1月13日止,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为73,986.9303万港元。本次增资后,红板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金额(万港元)实缴出资金额(万港元)持股比例
1香港红板70,376.9670,376.9695.12%
2银泽投资1,296.86241,296.86241.75%
3井纪元投资1,220.76291,220.76291.65%
4铭盈投资1,092.34501,092.34501.48%
合计73,986.930373,986.9303100.00%

11、 2021年6月注册资本币种由港币变更为人民币

2021年5月17日,红板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以港币表示变更为以人民币表示,注册资本由港币73,986.9303万元折算为人民币65,375.3588万元。2021年6月2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第441C000299号《验资复核报告》,确认按照出资当日港币兑换人民币的汇率将出资的港币金额73,986.9303万港元折算为人民币金额65,375.3588万元人民币。2021年6月8日,红板有限就本次注册资本币种变更事宜在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本次注册资本币种变更后,红板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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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金额(万元)实缴出资金额(万元)持股比例
1香港红板62,185.564562,185.564595.12%
2银泽投资1,145.89921,145.89921.75%
3井纪元投资1,078.69341,078.69341.65%
4铭盈投资965.2017965.20171.48%
合计65,375.358865,375.3588100.00%

12、 2021年8月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2021年7月15日,红板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以截至2021年4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合为股份公司总股本653,753,588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净资产额超过股本总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2021年7月15日,红板有限的全体股东共同签署了《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2021年7月31日,红板科技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成立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事宜,并签署《公司章程》。2021年7月31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次整体变更设立的出资情况出具致同验字(2021)第441C000548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21年7月31日,全体发起人已按发起人协议、章程的规定,以其拥有的红板有限截至2021年4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1,328,148,233.58元折股投入,其中:人民币653,753,588.00元折合为公司股本,股本总额共计653,753,588股,每股面值1元,净资产折合股本后的余额转为资本公积。2021年8月5日,公司就本次股改变更事宜在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800778802960M”的《营业执照》。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股)实缴出资额(股)持股比例
1香港红板621,855,645621,855,64595.12%
2银泽投资11,458,99211,458,9921.75%
3井纪元投资10,786,93410,786,9341.65%
4铭盈投资9,652,0179,652,0171.48%
合计653,753,588653,753,588100.00%

二、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一) 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相关规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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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持续经营

本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

三、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本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确定金融资产减值、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和收入确认政策。以下披露内容已涵盖了本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的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详见本附注 “三、(十四)固定资产”、“三、(十七)无形资产”、“三、(二十四)收入”等各项描述。

(一)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 会计期间

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三) 营业周期

本公司营业周期为12个月。

(四) 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根据其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确定其记账本位币,香港子公司Red Board Electronics Limited的记账本位币为港币,越南子公司红板科技(越南)有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越南盾。本财务报表以人民币列示。

(五)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誉),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资产、负债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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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符合确认条件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在购买日按公允价值计量。为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而发行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六) 控制的判断标准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1、 控制的判断标准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包括本公司及全部子公司。控制,是指公司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2、 合并程序

本公司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反映本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本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的影响予以抵销。内部交易表明相关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全额确认该部分损失。如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与本公司不一致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本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进行必要的调整。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当期净损益和当期综合收益中属于少数股东的份额分别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单独列示。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份额而形成的余额,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1)增加子公司或业务

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子公司或业务的,将子公司或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同时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期初数和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在取得被合并方控制权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在取得原股权之日与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同处于同一控制之日孰晚日起至合并日之间已确认有关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其他净资产变动,分别冲减比较报表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当期损益。在报告期内,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子公司或业务的,以购买日确定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自购买日起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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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的以后可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

(2)处置子公司

①一般处理方法

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控制权时,对于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投资,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与商誉之和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以后可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②分步处置子公司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该多次交易事项为一揽子交易:

ⅰ.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ⅱ.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ⅲ.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ⅳ.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各项交易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按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在丧失控制权时,按处置子公司一般处理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3)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

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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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

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七) 合营安排分类及共同经营会计处理方法

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共同经营,是指合营方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本公司确认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

(1)确认本公司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本公司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

(2)确认本公司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本公司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

(3)确认出售本公司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

(4)按本公司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

(5)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本公司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八)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现金,是指本公司的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本公司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九) 外币业务和外币报表折算

1、 外币业务

外币业务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作为折算汇率将外币金额折合成人民币记账。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余额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由此产生的汇兑差额,除属于与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相关的外币专门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处理外,均计入当期损益。

2、 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处置境外经营时,将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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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金融工具

本公司在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1、 金融工具的分类

根据本公司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本公司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未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 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本公司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未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

- 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对于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本公司可以在初始确认时将其不可撤销地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权益工具)。该指定在单项投资的基础上作出,且相关投资从发行者的角度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

除上述以摊余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外,本公司将其余所有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本公司可以将本应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不可撤销地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负债可在初始计量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1)该项指定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2)根据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金融负债组合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进行管理和业绩评价,并在企业内部以此为基础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3)该金融负债包含需单独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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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金融工具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债权投资等,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不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以及本公司决定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以合同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持有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收回或处置时,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包括应收款项融资、其他债权投资等,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该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除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减值损失或利得和汇兑损益之外,均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权益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权益工具)包括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等,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该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取得的股利计入当期损益。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4)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等,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5)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等,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负债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终止确认时,其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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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持有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终止确认时,将支付的对价与该金融负债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和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本公司终止确认金融资产:

- 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金融资产已转移,且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 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本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未保留对金融资产的控制。

本公司与交易对手方修改或者重新议定合同而且构成实质性修改的,则终止确认原金融资产,同时按照修改后的条款确认一项新金融资产。

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如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则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上述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公司将金融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2)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的情形)之和。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

(2)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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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的情形)之和。金融资产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所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4、 金融负债终止确认

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则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本公司若与债权人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现存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现存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则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对现存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则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同时将修改条款后的金融负债确认为一项新金融负债。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时,终止确认的金融负债账面价值与支付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本公司若回购部分金融负债的,在回购日按照继续确认部分与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将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以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时,本公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选择与市场参与者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中所考虑的资产或负债特征相一致的输入值,并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6、 金融工具减值的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和财务担保合同等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本公司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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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交易形成的租赁应收款,本公司选择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对于其他金融工具,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的变动情况。本公司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相对变化,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通常逾期超过30日,本公司即认为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如果金融工具于资产负债表日的信用风险较低,本公司即认为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本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本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并将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且不减少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应收款项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则本公司在单项基础上对该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除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上述应收款项外,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其余金融工具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确定预期信用损失

(1)应收票据、应收账款

对于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本公司对应收票据与应收账款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组合类别及确定依据如下:

项目组合类别确定依据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账龄组合账龄
应收账款客户类型组合应收账款无收不回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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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账龄与整个存续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如下:

账龄估计损失率
1 年以内(含 1 年)5%
1-2 年(含 2 年)20%
2-3 年(含 3 年)40%
3-4年(含 4 年)60%
4-5年(含 5 年)80%
5年以上100%

(2)其他应收款

对其他应收款按历史经验数据和前瞻性信息,确定预期信用损失。公司依据其他应收款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采用相当于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减值损失。公司以共同风险特征为依据,将其他应收款分为不同组别:

项目确定组合的依据
组合1应收利息
组合2应收股利
组合3应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往来款
组合4应收其他款项

(3)应收款项融资

应收款项融资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会计处理方法参见本会计政策之金融工具中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相关处理。本公司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的,直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

(十一) 存货

1、 存货的分类和成本

存货分类为:原材料、库存商品、在产品、发出商品等。存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支出。

2、 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存货发出时按加权平均法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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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存货的盘存制度

采用永续盘存制。

4、 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采用一次转销法。

5、 存货跌价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后,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导致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予以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十二) 合同资产

1、 合同资产的确认方法及标准

本公司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本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列示为合同资产。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以净额列示。本公司拥有的、无条件(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

2、 合同资产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详见本附注“三(十)、金融工具减值的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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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长期股权投资

1、 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本公司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且对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享有权利的,被投资单位为本公司的合营企业。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本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本公司联营企业。

2、 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不足冲减时,调整留存收益。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按上述原则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进一步取得股份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股本溢价,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购买日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通过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 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1)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除非投资符合持有待售的条件。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公司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当期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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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公司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简称“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等进行调整后确认。公司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公司的部分,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但投出或出售的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全额确认。公司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生的净亏损,除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外,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以后实现净利润的,公司在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3)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部分处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剩余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原权益法核算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按相应比例结转,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按比例结转入当期损益。因处置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全部转入当期损益。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控制权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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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时,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对于取得被投资单位控制权之前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按比例结转,因采用权益法核算确认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按比例结转入当期损益;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确认为金融资产,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取得被投资单位控制权之前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全部结转。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股权投资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所处置的股权对应得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先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到丧失控制权时再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的当期损益。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对每一项交易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十四) 固定资产

1、 固定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并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固定资产按成本(并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的影响)进行初始计量。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在与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其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对于被替换的部分,终止确认其账面价值;所有其他后续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 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计提,根据固定资产类别、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率确定折旧率。对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则在未来期间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依据尚可使用年限确定折旧额。如固定资产各组成部分的使用寿命不同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则选择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分别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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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残值率和年折旧率如下:

类别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年)残值率(%)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年限平均法20104.5
机器设备年限平均法10109
运输设备年限平均法51018
电子及办公设备年限平均法51018
其他设备年限平均法51018

3、 固定资产减值

固定资产的减值测试方法、减值准备计提方法详见附注“三、(十八)长期资产减值”。

4、 固定资产处置

当固定资产被处置、或者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时,终止确认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十五) 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量。实际成本包括建筑成本、安装成本、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以及其他为使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并自次月起开始计提折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先按估计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暂估入账价值,但不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在建工程计提资产减值方法见附注“三(十八)长期资产减值”。

(十六) 借款费用

1、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

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2、 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

资本化期间,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开始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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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当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

3、 暂停资本化期间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则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该项中断如是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继续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后借款费用继续资本化。

4、 借款费用资本化率、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对于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借款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来确定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对于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的一般借款,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资本化率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除外币专门借款之外的其他外币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十七) 无形资产

1、 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

(1)公司取得无形资产时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2)后续计量

在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内摊销;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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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估计情况

项目预计使用寿命摊销方法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的确定依据
土地使用权50年、48.33年直线法0%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使用年限[注]
软件3-10年直线法0%预计受益期

[注] 越南工厂位于越南宁平省黎胡坊金榜I工业区,按照越南现行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不承认私人拥有土地所有权,因此外国投资者不能在越南购买土地,可通过租赁土地获得土地使用权,故其使用权系通过签署"关于租赁已配备基础设施之土地使用权的转出合约"租赁的方式取得。根据新太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红板科技(越南)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越南红板已合法合规取得土地使用权,现场接受已开发基础设施的土地,面积98,850平方米;并已合法合规取得由越南宁平省农业暨环境厅土地登记办公室于2025年10月16日发给的第AA03792285号土地使用权证书,使用期间至2073年12月15日。该块土地在越南的法律性质与国内建设用地使用权类似,故列示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3、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判断依据以及对其使用寿命进行复核的程序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和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均进行减值测试。

4、 研发支出的归集范围

公司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的相关职工薪酬、耗用材料、相关折旧摊销费用等相关支出,根据研发项目进行归集。

5、 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具体标准

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等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研究活动的阶段。开发阶段: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活动的阶段。

6、 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的具体条件

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不能满足下述条件的开发阶段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1)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 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够证明其有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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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的,将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十八) 长期资产减值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油气资产等长期资产,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减值迹象的,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本公司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然后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如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减值损失金额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

(十九) 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为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本公司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按实际成本计价,并按预计受益期限平均摊销。对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其摊余价值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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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合同负债

本公司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本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义务列示为合同负债。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以净额列示。

(二十一) 职工薪酬

1、 短期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在职工为本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本公司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在职工为本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本公司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其中,非货币性福利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2、 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1)设定提存计划

本公司按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在职工为本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按以当地规定的缴纳基数和比例计算应缴纳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2)设定受益计划

本公司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确定的公式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福利义务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减去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公允价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确认为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设定受益计划存在盈余的,本公司以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和资产上限两项的孰低者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所有设定受益计划义务,包括预期在职工提供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的十二个月内支付的义务,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国债或活跃市场上的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予以折现。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服务成本和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转回至损益,在原设定受益计划终止时在权益范围内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全部结转至未分配利润。在设定受益计划结算时,按在结算日确定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和结算价格两者的差额,确认结算利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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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公司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二十二) 预计负债

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本公司将其确认为预计负债:

(1)该义务是本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

(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本公司;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预计负债按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的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对于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计数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在其他情况下,最佳估计数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 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二十三) 股份支付

本公司的股份支付是为了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本公司的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1、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及权益工具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对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交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对于授予后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股份支付交易,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根据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按照授予日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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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修改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条款,至少按照未修改条款的情况确认取得的服务。此外,任何增加所授予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修改,或在修改日对职工有利的变更,均确认取得服务的增加。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工具,则本公司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但是,如果授予新的权益工具,并在新权益工具授予日认定所授予的新权益工具是用于替代被取消的权益工具的,则以与处理原权益工具条款和条件修改相同的方式,对所授予的替代权益工具进行处理。

2、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及权益工具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本公司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交易,本公司在授予日按照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对于授予后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股份支付交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本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并相应计入负债。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本公司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无论发生在等待期内还是等待期结束后),本公司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本公司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会计处理。

(二十四) 收入

1、 收入确认和计量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本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本公司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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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价格是指本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本公司根据合同条款,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并在确定交易价格时,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本公司以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确定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本公司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并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 客户在本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本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客户能够控制本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本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公司在整个合同期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本公司考虑商品或服务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本公司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本公司考虑下列迹象:

? 本公司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或服务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本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本公司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本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客户已接受该商品或服务等。

本公司根据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来判断从事交易时本公司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本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前能够控制该商品或服务的,本公司为主要责任人,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本公司为代理人,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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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按照业务类型披露具体收入确认方式及计量方法

(1)VMI销售模式

本公司根据客户需求进行生产,并将产品运送至客户指定的VMI仓库,当客户领用本公司产品,并经双方核对数量和金额无误后,商品控制权转移至客户,本公司确认收入。

(2)非VMI销售模式下

A、内销:本公司将产品运送至客户且客户已接受该产品并经双方确认,客户取得商品的控制权,本公司确认收入。B、外销:

在FOB和CIF交货方式下,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即商品控制权转移,本公司确认收入。在FCA交货方式下,将货物交给客户指定的承运人,取得承运人出具的运输单据时商品控制权转移,本公司确认收入。在DAP交货方式下,在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且货物运抵合同约定地点交付给客户时商品控制权转移,本公司确认收入。

(二十五) 合同成本

合同成本包括合同履约成本与合同取得成本。本公司为履行合同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存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相关准则规范范围的,在满足下列条件时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 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 该成本增加了本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本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但是对于合同取得成本摊销期限未超过一年的,本公司在发生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下列两项的差额的,本公司对超出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1、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

2、为转让该相关商品或服务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前述差额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本公司转回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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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政府补助

1、 类型

政府补助,是本公司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本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2、 确认时点

政府补助在本公司能够满足其所附的条件并且能够收到时,予以确认。

3、 会计处理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当期损益(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计入其他收益;与本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计入营业外收入);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计入其他收益;与本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用于补偿本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计入其他收益;与本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

本公司取得的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本公司提供贷款的,本公司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2)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本公司的,本公司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二十七)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所得税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除因企业合并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包括其他综合收益)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所得税外,本公司将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计入当期损益。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暂时性差异)计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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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除特殊情况外,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特殊情况包括:

? 商誉的初始确认;? 既不是企业合并、发生时也不影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未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交易或事项。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除非本公司能够控制该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当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且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相关资产或清偿相关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予以转回。当拥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且意图以净额结算或取得资产、清偿负债同时进行时,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

? 纳税主体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 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或者是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负债。

(二十八) 租赁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在合同开始日,本公司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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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同时包含多项单独租赁的,本公司将合同予以分拆,并分别各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合同中同时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将租赁和非租赁部分进行分拆。

1、 本公司作为承租人

(1)使用权资产

在租赁期开始日,本公司对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使用权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

? 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本公司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本公司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

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但不包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成本。本公司后续采用直线法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对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本公司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否则,租赁资产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本公司按照本附注“三、(十八)长期资产减值”所述原则来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已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2)租赁负债

在租赁期开始日,本公司对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租赁确认租赁负债。租赁负债按照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租赁付款额包括:

? 固定付款额(包括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 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根据公司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 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公司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 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公司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本公司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但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则采用本公司的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本公司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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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在租赁期开始日后,发生下列情形的,本公司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调整相应的使用权资产,若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步调减的,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 当购买选择权、续租选择权或终止选择权的评估结果发生变化,或前述选择权的实际行权情况与原评估结果不一致的,本公司按变动后租赁付款额和修订后的折现率计算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当实质固定付款额发生变动、担保余值预计的应付金额发生变动或用于确

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发生变动,本公司按照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和原折现率计算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但是,租赁付款额的变动源自浮动利率变动的,使用修订后的折现率计算现值。

(3)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

本公司选择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将相关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且不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本公司将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不超过4万元的租赁作为低价值资产租赁。公司转租或预期转租租赁资产的,原租赁不属于低价值资产租赁。

(4)租赁变更

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将该租赁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 该租赁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 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在租赁变更生效日,公司重新分摊变更后合同的对价,重新确定租赁期,并按照变更后租赁付款额和修订后的折现率计算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本公司相应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负债重新计量的,本公司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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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公司作为出租人

在租赁开始日,本公司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指无论所有权最终是否转移,但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本公司作为转租出租人时,基于原租赁产生的使用权资产对转租赁进行分类。

(1)经营租赁会计处理

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租金收入。本公司将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予以资本化,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金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分摊计入当期损益。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经营租赁发生变更的,公司自变更生效日起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与变更前租赁有关的预收或应收租赁收款额视为新租赁的收款额。

(2)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在租赁开始日,本公司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本公司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初始计量时,将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租赁投资净额为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本公司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终止确认和减值按照本附注“三、(十)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融资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公司将该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 该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 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

相当。融资租赁的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本公司分别下列情形对变更后的租赁进行处理:

? 假如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经营租赁的,本公司自租

赁变更生效日开始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并以租赁变更生效

日前的租赁投资净额作为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假如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融资租赁的,本公司按照

本附注“三、(十)金融工具”关于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的政策进行会计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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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售后租回交易

公司按照本附注“三、(二十四)收入”所述原则评估确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

(1)作为承租人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公司作为承租人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租赁期开始日后,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后续计量及租赁变更详见本附注“三、(二十八)租赁1、本公司作为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公司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会导致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公司作为承租人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金融负债的会计处理详见本附注“三、(十)金融工具”。

(2)作为出租人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公司作为出租人对资产购买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前述“2、本公司作为出租人”的政策对资产出租进行会计处理;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公司作为出租人不确认被转让资产,但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详见本附注“三、

(十)金融工具”。

(二十九) 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项目重要性标准
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公司将单笔应收款项金额超过税前利润 5%认定为重要。
本期重要的应收款项核销公司将单笔应收款项核销金额超过税前利润 5%认定为重要。
账龄超过1年或逾期的重要往来款项公司将单笔账龄超过1年或逾期的往来款项金额超过税前利润 5%的认定为重要。
重要的在建工程项目公司将单项在建工程明细金额超过总资产1%的设定为重要。

(三十) 主要会计估计及判断

本公司根据历史经验和其它因素,包括对未来事项的合理预期,对所采用的重要会计估计和关键假设进行持续的评价。很可能导致下一会计年度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出现重大调整风险的重要会计估计和关键假设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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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资产的分类

本公司在确定金融资产的分类时涉及的重大判断包括业务模式及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分析等。本公司在金融资产组合的层次上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考虑的因素包括评价和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金融资产业绩的方式、影响金融资产业绩的风险及其管理方式、以及相关业务管理人员获得报酬的方式等。本公司在评估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时,存在以下主要判断:本金是否可能因提前还款等原因导致在存续期内的时间分布或者金额发生变动;利息是否仅包括货币时间价值、信用风险、其他基本借贷风险以及与成本和利润的对价。例如,提前偿付的金额是否仅反映了尚未支付的本金及以未偿付本金为基础的利息,以及因提前终止合同而支付的合理补偿。

2、 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本公司通过应收账款违约风险敞口和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并基于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在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时,本公司使用内部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等数据,并结合当前状况和前瞻性信息对历史数据进行调整。在考虑前瞻性信息时,本公司使用的指标包括经济下滑的风险、外部市场环境、技术环境和客户情况的变化等。本公司定期监控并复核与预期信用损失计算相关的假设。

3、 存货跌价准备

本公司根据存货会计政策,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及陈旧和滞销的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减值至可变现净值是基于评估存货的可售性及其可变现净值。鉴定存货减值要求管理层在取得确凿证据,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的基础上作出判断和估计。实际的结果与原先估计的差异将在估计被改变的期间影响存货的账面价值及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

4、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使用寿命

管理层需要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使用寿命作出合理估计,该估计是建立在历史经验及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未来使用计划和预期的基础上的。本公司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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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除金融资产之外的非流动资产减值

本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对除金融资产之外的非流动资产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当存在迹象表明其账面金额不可收回时,进行减值测试。当资产或资产组的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即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中的较高者,表明发生了减值。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参考公平交易中类似资产的销售协议价格或可观察到的市场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的增量成本确定。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管理层须估计该项资产或资产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并选择恰当的折现率确定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6、 递延所得税资产

在很有可能有足够的应纳税利润来抵扣亏损的限度内,应就所有未利用的税务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这需要管理层运用大量的判断来估计未来应纳税利润发生的时间和金额,结合纳税筹划策略,以决定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

7、 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有部分交易其最终的税务处理和计算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部分项目是否能够在税前列支需要税收主管机关的审批。如果这些税务事项的最终认定结果同最初入账的金额存在差异,则该差异将对其最终认定期间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产生影响。

(三十一)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1、 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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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2022年度提前执行。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本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执行该规定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

①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解释第17号明确:

?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

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

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

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在判断其推迟债务清偿的实质性权利是否存在时,

仅应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不应考虑企业在

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 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

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

债。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

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

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

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规定时,应当按照该解释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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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解释第17号要求企业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在识别和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也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影响。该披露规定仅适用于供应商融资安排。供应商融资安排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规定时,无需披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执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于2023年8月1日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该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4)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解释第18号规定,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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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未发生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四、 税项

(一) 主要税种和税率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增值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0、1、6、9、131、6、9、131、6、9、13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计缴5、75、75、7
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5、15、16.5、205、15、16.5、255、15、16.5、25

存在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主体的,披露情况说明:

纳税主体名称所得税税率(%)
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1515
Red Board Electronics Limited16.516.516.5
东莞红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555
江西红森科技有限公司152525
苏州红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555
红板科技(越南)有限公司20

(二) 税收优惠

1、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取得了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136000889),认定有效期三年,于2024年10月28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并取得了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2436000366),认定有效期三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公司2023年度-2025年度适用企业所得税减按15%计缴。

本公司之子公司江西红森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取得了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536000239),认定有效期三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本公司之子公司江西红森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度适用企业所得税减按15%计缴。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至2025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3-2-1-63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之子公司东莞红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苏州红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度-2025年度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根据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18年3月29日颁布的《2018 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自2018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利得税两级制,公司首个200万港元应税利润的利得税税率降至8.25%,超过200万港元的应税利润继续按16.5%征税。本公司之香港子公司Red Board Electronics Limited 2023年度至2025年度适用该政策。

2、 增值税税收优惠

公司所处行业为电子电路制造业。根据《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等国家相关政策性文件,电子电路制造业为国家鼓励行业,因此出口货物享受增值税“免、抵、退”税收优惠政策。报告期,公司出口产品的退税率为 1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加计抵减政策”)。公司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3、 其他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7号)的规定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行加计扣除。

五、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一) 货币资金

项目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库存现金41,934.0039,538.2860,795.79
银行存款337,049,920.67210,437,183.3984,669,673.80
其他货币资金70,647,549.3251,087,388.1740,848,763.00
合计407,739,403.99261,564,109.84125,579,232.59
其中:存放在境外的款项总额173,824,768.85142,990,904.2316,418,707.94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至2025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3-2-1-64

使用受限的货币资金

项目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66,949,141.4451,087,388.1740,848,763.00
涉外信用证保证金2,769,355.56
保函保证金929,052.32
合计70,647,549.3251,087,388.1740,848,763.00

(二) 交易性金融资产

项目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313.64
其中:结构性存款及理财产品 衍生金融资产313.64
合计313.64

(三) 应收票据

1、 应收票据分类列示

项目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银行承兑汇票48,421,185.1276,051,147.4155,995,499.16
合计48,421,185.1276,051,147.4155,995,499.16

2、 应收票据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2025年12月31日

类别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50,969,668.56100.002,548,483.445.0048,421,185.12
其中:
账龄组合50,969,668.56100.002,548,483.445.0048,421,185.12
合计50,969,668.56100.002,548,483.4448,421,185.12

2024年12月31日

类别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80,053,839.38100.004,002,691.975.0076,051,147.41
其中:
账龄组合80,053,839.38100.004,002,691.975.0076,051,147.41
合计80,053,839.38100.004,002,691.9776,051,1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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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65

2023年12月31日

类别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58,942,630.70100.002,947,131.545.0055,995,499.16
其中:
账龄组合58,942,630.70100.002,947,131.545.0055,995,499.16
合计58,942,630.70100.002,947,131.5455,995,499.16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至2025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3-2-1-66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组合计提项目:

名称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账龄组合50,969,668.562,548,483.445.0080,053,839.384,002,691.975.0058,942,630.702,947,131.545.00
合计50,969,668.562,548,483.4480,053,839.384,002,691.9758,942,630.702,947,1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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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67

3、 本报告期计提、转回或收回的坏账准备情况

类别2022.12.31本期变动金额2023.12.31
计提收回或转回转销或核销其他变动
账龄组合2,986,038.892,947,131.542,986,038.892,947,131.54
合计2,986,038.892,947,131.542,986,038.892,947,131.54
类别2023.12.31本期变动金额2024.12.31
计提收回或转回转销或核销其他变动
账龄组合2,947,131.544,002,691.972,947,131.544,002,691.97
合计2,947,131.544,002,691.972,947,131.544,002,691.97
类别2024.12.31本期变动金额2025.12.31
计提收回或转回转销或核销其他变动
账龄组合4,002,691.972,548,483.444,002,691.972,548,483.44
合计4,002,691.972,548,483.444,002,691.972,548,483.44

4、 期末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

项目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期末终止确认金额期末未终止确认金额期末终止确认金额期末未终止确认金额期末终止确认金额期末未终止确认金额
银行承兑汇票24,860,474.2761,102,965.5026,149,824.27
合计24,860,474.2761,102,965.5026,149,824.27

(四) 应收账款

1、 应收账款按账龄披露

账龄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1年以内(含1年)1,153,533,923.99918,730,285.16758,424,929.02
1至2年690,345.4842,750.88
小计1,154,224,269.47918,773,036.04758,424,929.02
减:坏账准备58,853,535.9645,945,064.4337,921,246.42
合计1,095,370,733.51872,827,971.61720,503,68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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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68

2、 应收账款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2025年12月31日

类别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1,140,744.000.101,140,744.00100.00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1,153,083,525.4799.9057,712,791.965.011,095,370,733.51
其中:
账龄组合1,153,083,525.4799.9057,712,791.965.011,095,370,733.51
合计1,154,224,269.47100.0058,853,535.961,095,370,733.51

2024年12月31日

类别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918,773,036.04100.0045,945,064.435.00872,827,971.61
其中:
账龄组合918,773,036.04100.0045,945,064.435.00872,827,971.61
合计918,773,036.04100.0045,945,064.43872,827,971.61

2023年12月31日

类别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758,424,929.02100.0037,921,246.425.00720,503,682.60
其中:
账龄组合758,424,929.02100.0037,921,246.425.00720,503,682.60
合计758,424,929.02100.0037,921,246.42720,503,682.60

重要的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名称2025.12.31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计提依据
深圳市祺利电子电路科技有限公司1,140,744.001,140,744.00100.00正在诉讼,预计收回的机率小
合计1,140,744.001,140,744.00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至2025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3-2-1-69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组合计提项目:

名称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账龄组合
1年以内(含1年)1,152,692,754.5957,634,637.785.00918,730,285.1645,936,514.255.00758,424,929.0237,921,246.425.00
1至2年390,770.8878,154.1820.0042,750.888,550.1820.00
合计1,153,083,525.4757,712,791.96918,773,036.0445,945,064.43758,424,929.0237,921,246.42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至2025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3-2-1-70

3、 本报告期计提、转回或收回的坏账准备情况

类别2022.12.31本期变动金额2023.12.31
计提收回或转回转销或核销其他变动
按组合计提31,105,187.4413,854,606.487,194,626.43156,078.9337,921,246.42
合计31,105,187.4413,854,606.487,194,626.43156,078.9337,921,246.42
类别2023.12.31本期变动金额2024.12.31
计提收回或转回转销或核销其他变动
按组合计提37,921,246.4216,532,835.678,727,129.73218,112.0745,945,064.43
合计37,921,246.4216,532,835.678,727,129.73218,112.0745,945,064.43
类别2024.12.31本期变动金额2025.12.31
计提收回或转回转销或核销其他变动
单项计提1,140,744.001,140,744.00
按组合计提45,945,064.4322,857,415.5510,935,979.14-153,708.8857,712,791.96
合计45,945,064.4323,998,159.5510,935,979.14-153,708.8858,853,535.96

4、 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情况

单位名称2025.12.31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合同资产期末余额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期末余额占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和合同资产减值准备期末余额
东莞新能德110,812,093.06110,812,093.069.605,540,604.65
比亚迪81,117,751.3281,117,751.327.034,055,887.56
OPPO76,052,104.8076,052,104.806.593,802,605.24
荣耀63,362,277.1963,362,277.195.493,168,113.86
欣旺达62,782,385.1262,782,385.125.443,139,119.26
合计394,126,611.49394,126,611.4934.1519,706,3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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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71

单位名称2024.12.31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合同资产期末余额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期末余额占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和合同资产减值准备期末余额
东莞新能德99,452,506.5599,452,506.5510.824,972,625.33
荣耀65,826,967.4765,826,967.477.163,291,348.37
OPPO61,374,600.1661,374,600.166.683,068,730.01
华勤技术53,377,261.8453,377,261.845.812,668,863.09
欣旺达52,559,982.5652,559,982.565.722,627,999.13
合计332,591,318.58332,591,318.5836.1916,629,565.93
单位名称2023.12.31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合同资产期末余额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期末余额占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和合同资产减值准备期末余额
东莞新能德105,620,564.19105,620,564.1913.935,281,028.21
Flex Group64,728,242.2264,728,242.228.533,236,412.11
OPPO59,648,735.5659,648,735.567.862,982,436.78
欣旺达57,330,021.3857,330,021.387.562,866,501.07
闻泰科技50,589,936.2550,589,936.256.672,529,496.81
合计337,917,499.60337,917,499.6044.5516,895,874.98

(五) 应收款项融资

1、 应收款项融资分类列示

项目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应收票据254,426,945.2477,059,368.7775,415,764.33
合计254,426,945.2477,059,368.7775,415,764.33

2、 应收款项融资本期增减变动及公允价值变动情况

项目2022.12.31本期新增本期终止确认其他变动2023.12.31累计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损失准备
应收票据209,095,457.0775,415,764.33209,095,457.0775,415,764.33
合计209,095,457.0775,415,764.33209,095,457.0775,415,764.33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至2025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3-2-1-72

项目2023.12.31本期新增本期终止确认其他变动2024.12.31累计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损失准备
应收票据75,415,764.3377,059,368.7775,415,764.3377,059,368.77
合计75,415,764.3377,059,368.7775,415,764.3377,059,368.77
项目2024.12.31本期新增本期终止确认其他变动2025.12.31累计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损失准备
应收票据77,059,368.77254,426,945.2477,059,368.77254,426,945.24
合计77,059,368.77254,426,945.2477,059,368.77254,426,945.24

3、 期末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款项融资

项目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期末终止确认金额期末未终止确认金额期末终止确认金额期末未终止确认金额期末终止确认金额期末未终止确认金额
应收票据357,363,267.13324,648,332.56192,521,043.71
合计357,363,267.13324,648,332.56192,521,043.71

(六) 预付款项

1、 预付款项按账龄列示

账龄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1年以内5,046,893.37100.004,281,770.42100.002,352,795.99100.00
合计5,046,893.37100.004,281,770.42100.002,352,795.99100.00

2、 按预付对象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预付款情况

预付对象2025.12.31占预付款项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1,708,760.5533.86
昆明铂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826,594.6916.38
三井铜箔(苏州)有限公司784,599.0015.55
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732,025.3514.50
吉安县华润燃气有限公司480,575.029.52
合计4,532,554.6189.81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至2025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3-2-1-73

预付对象2024.12.31占预付款项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1,556,963.4536.36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吉安供电分公司1,433,336.1133.48
昆明铂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47,494.695.78
烟台招金励福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43,538.325.69
吉安县华润燃气有限公司213,177.914.98
合计3,694,510.4886.29
预付对象2023.12.31占预付款项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1,328,527.3456.47
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301,117.1112.80
C.M. Houlder Insurance Broker Co. Ltd198,755.808.45
吉安市东悦品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180,304.647.66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吉安石油分公司95,431.894.06
合计2,104,136.7889.44

(七) 其他应收款

项目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其他应收款项4,380,630.354,012,979.235,500,256.84
合计4,380,630.354,012,979.235,500,256.84

1、 其他应收款项

(1)按账龄披露

账龄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1年以内(含1年)4,509,021.453,960,359.674,957,000.45
1至2年27,500.006,900.00209,622.00
2至3年6,900.00175,500.00349,080.84
3至4年175,500.00349,080.841,020,100.78
4至5年3,600.00926.0429,600.00
5年以上903.22
小计4,723,424.674,492,766.556,565,404.07
减:坏账准备342,794.32479,787.321,065,147.23
合计4,380,630.354,012,979.235,500,256.84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至2025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3-2-1-74

(2)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2025年12月31日

类别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4,723,424.67100.00342,794.327.264,380,630.35
其中:
账龄组合4,723,424.67100.00342,794.327.264,380,630.35
合计4,723,424.67100.00342,794.324,380,630.35

2024年12月31日

类别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4,492,766.55100.00479,787.3210.684,012,979.23
其中:
账龄组合4,492,766.55100.00479,787.3210.684,012,979.23
合计4,492,766.55100.00479,787.324,012,979.23

2023年12月31日

类别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6,565,404.07100.001,065,147.2316.225,500,256.84
其中:
账龄组合6,565,404.07100.001,065,147.2316.225,500,256.84
合计6,565,404.07100.001,065,147.235,500,256.84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至2025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3-2-1-75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组合计提项目:

名称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其他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其他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其他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账龄组合4,723,424.67342,794.327.264,492,766.55479,787.3210.686,565,404.071,065,147.2316.22
合计4,723,424.67342,794.324,492,766.55479,787.326,565,404.071,065,147.23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至2025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3-2-1-76

(3)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坏账准备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合计
未来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未发生信用减值)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
2022.12.31余额771,236.51771,236.51
2022.12.31余额在本期
--转入第二阶段
--转入第三阶段
--转回第二阶段
--转回第一阶段
本期计提418,470.18418,470.18
本期转回126,150.08126,150.08
本期转销
本期核销
其他变动1,590.621,590.62
2023.12.31余额1,065,147.231,065,147.23
坏账准备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合计
未来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未发生信用减值)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
2023.12.31余额1,065,147.231,065,147.23
2023.12.31余额在本期
--转入第二阶段
--转入第三阶段
--转回第二阶段
--转回第一阶段
本期计提151,785.21151,785.21
本期转回704,009.33704,009.33
本期转销
本期核销34,122.0034,122.00
其他变动986.21986.21
2024.12.31余额479,787.32479,787.32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至2025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3-2-1-77

坏账准备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合计
未来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未发生信用减值)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
2024.12.31余额479,787.32479,787.32
2024.12.31余额在本期
--转入第二阶段
--转入第三阶段
--转回第二阶段
--转回第一阶段
本期计提73,129.6173,129.61
本期转回210,101.77210,101.77
本期转销
本期核销
其他变动-20.84-20.84
2025.12.31余额342,794.32342,794.32

(4)本报告期计提、转回或收回的坏账准备情况

类别2022.12.31本期变动金额2023.12.31
计提收回或转回转销或核销其他变动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771,236.51418,470.18126,150.081,590.621,065,147.23
合计771,236.51418,470.18126,150.081,590.621,065,147.23
类别2023.12.31本期变动金额2024.12.31
计提收回或转回转销或核销其他变动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1,065,147.23151,785.21704,009.3334,122.00986.21479,787.32
合计1,065,147.23151,785.21704,009.3334,122.00986.21479,787.32
类别2024.12.31本期变动金额2025.12.31
计提收回或转回转销或核销其他变动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479,787.3273,129.61210,101.77-20.84342,794.32
合计479,787.3273,129.61210,101.77-20.84342,794.32

(5)本报告期实际核销的其他应收款项情况

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实际核销的其他应收款项34,122.00

(6)按款项性质分类情况

款项性质账面余额
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代扣代缴五险一金4,344,827.403,736,593.933,465,589.71
保证金、押金214,403.22559,906.882,616,803.62
员工备用金55,349.14318,603.74
其他164,194.05140,916.60164,407.00
合计4,723,424.674,492,766.556,565,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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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78

(7)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项情况

单位名称款项性质2025.12.31账龄占其他应收款项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代扣代缴五险一金代扣代缴4,344,827.401年以内91.98217,241.39
苏州施沃特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押金140,400.003-4年2.9784,240.00
苏州瑞万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更名前:苏州施沃特万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证金、押金35,100.003-4年0.7421,060.00
刘剑锋保证金、押金26,000.001-2年0.555,200.00
吉安市井开区东悦湘菜馆保洁服 务费8,880.701年以内0.19444.04
合计4,555,208.1096.43328,185.43
单位名称款项性质2024.12.31账龄占其他应收款项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代扣代缴五险一金代扣代缴3,736,593.931年以内83.17186,829.71
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保证金、押金345,480.843-4年7.69207,288.50
苏州施沃特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押金140,400.002-3年3.1356,160.00
王辉员工备用金55,349.141年以内1.232,767.46
苏州施沃特万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证金、押金35,100.002-3年0.7814,040.00
合计4,312,923.9196.00467,085.67
单位名称款项性质2023.12.31账龄占其他应收款项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代扣代缴五险一金代扣代缴3,465,589.711年以内52.79173,279.49
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保证金、押金1,139,932.842-4年17.36614,863.54
盛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押金1,000,000.001年以内15.2350,000.00
苏州施沃特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押金140,400.001-2年2.1428,080.00
刘益廷员工备用金100,000.001年以内1.525,000.00
合计5,845,922.5589.04871,2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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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79

(八) 存货

1、 存货分类

类别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账面余额存货跌价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存货跌价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存货跌价准备账面价值
原材料42,034,314.512,070,193.4739,964,121.0422,565,548.072,631,860.5219,933,687.5523,910,114.042,605,161.9021,304,952.14
在产品110,336,838.976,949,616.82103,387,222.15113,312,041.792,879,072.67110,432,969.1286,405,316.2010,000,745.6476,404,570.56
库存商品199,255,243.2422,198,792.51177,056,450.73100,865,990.6811,053,014.0689,812,976.6294,683,475.8616,342,048.3978,341,427.47
发出商品59,643,514.337,788,033.4251,855,480.9135,185,041.642,649,667.1732,535,374.4729,547,136.461,951,318.0627,595,818.40
合计411,269,911.0539,006,636.22372,263,274.83271,928,622.1819,213,614.42252,715,007.76234,546,042.5630,899,273.99203,646,768.57

2、 存货跌价准备

类别2022.12.31本期增加金额本期减少金额2023.12.31
计提其他转销其他
原材料2,115,196.412,281,032.721,791,067.232,605,161.90
在产品6,621,312.405,439,692.472,060,259.2310,000,745.64
库存商品13,064,466.9314,295,742.2511,018,160.7916,342,048.39
发出商品836,337.411,951,318.06836,337.411,951,318.06
合计22,637,313.1523,967,785.5015,705,824.6630,899,27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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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80

类别2023.12.31本期增加金额本期减少金额2024.12.31
计提其他转销其他
原材料2,605,161.901,667,791.571,641,092.952,631,860.52
在产品10,000,745.642,853,707.179,975,380.142,879,072.67
库存商品16,342,048.399,363,132.9514,652,167.2811,053,014.06
发出商品1,951,318.062,646,735.661,948,386.552,649,667.17
合计30,899,273.9916,531,367.3528,217,026.9219,213,614.42
类别2024.12.31本期增加金额本期减少金额2025.12.31
计提其他转销其他
原材料2,631,860.521,500,906.832,062,573.882,070,193.47
在产品2,879,072.676,845,023.912,774,479.766,949,616.82
库存商品11,053,014.0620,265,467.629,119,689.1722,198,792.51
发出商品2,649,667.177,788,033.422,649,667.177,788,033.42
合计19,213,614.4236,399,431.7816,606,409.9839,006,6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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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项目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收款1,200,000.00
合计1,200,000.00

(十) 其他流动资产

项目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增值税留抵税额5,287,963.381,580,344.124,136,979.55
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1,805,048.0813,548,518.20
预缴企业所得税286,331.581,921,745.062,263,333.39
预付信用证利息1,625,802.65558,041.11
IPO中介机构费用2,433,962.27
合计11,439,107.964,060,130.2919,948,8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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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长期应收款

1、 长期应收款情况

项目2025.12.312024.12.312023.12.31折现率区间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融资租赁款3,000,000.003,000,000.00
小计3,000,000.003,000,000.00
减:一年内到期部分1,200,000.001,200,000.00
合计1,800,000.001,800,000.00

(十二) 固定资产

1、 固定资产及固定资产清理

项目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固定资产2,324,579,392.202,069,960,811.081,742,002,794.52
固定资产清理
合计2,324,579,392.202,069,960,811.081,742,002,794.52

2、 固定资产情况

项目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及办公设备其他设备合计
1.账面原值
(1)2022.12.31538,040,545.922,568,703,858.684,793,379.7920,598,253.524,190,232.803,136,326,270.71
(2)本期增加金额1,146,414.07183,466,188.57116,667.265,396,123.95211,238.94190,336,632.79
—购置16,456,424.03116,667.263,634,345.10110,353.9820,317,790.37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至2025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3-2-1-83

项目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及办公设备其他设备合计
—在建工程转入1,146,414.07167,009,764.541,761,778.85100,884.96170,018,842.42
(3)本期减少金额80,068,123.31969,904.34217,564.34111,141.1081,366,733.09
—处置或报废80,068,123.31969,904.34217,564.34111,141.1081,366,733.09
(4)2023.12.31539,186,959.992,672,101,923.943,940,142.7125,776,813.134,290,330.643,245,296,170.41
2.累计折旧
(1)2022.12.31119,991,512.131,183,976,371.672,424,740.9210,621,907.922,568,879.421,319,583,412.06
(2)本期增加金额24,286,946.44180,422,729.61474,171.253,042,246.91377,830.32208,603,924.53
—计提24,286,946.44180,422,729.61474,171.253,042,246.91377,830.32208,603,924.53
(3)本期减少金额57,771,739.99525,429.15188,916.7257,681.8558,543,767.71
—处置或报废57,771,739.99525,429.15188,916.7257,681.8558,543,767.71
(4)2023.12.31144,278,458.571,306,627,361.292,373,483.0213,475,238.112,889,027.891,469,643,568.88
3.减值准备
(1)2022.12.3134,108,354.1862,750.16682.2234,171,786.56
(2)本期增加金额16,063,526.0118,705.514,137.9416,086,369.46
—计提16,063,526.0118,705.514,137.9416,086,369.46
(3)本期减少金额16,579,019.1728,647.62682.2216,608,349.01
—处置或报废16,579,019.1728,647.62682.2216,608,349.01
(4)2023.12.3133,592,861.0252,808.054,137.9433,649,807.01
4.账面价值
(1)2023.12.31 账面价值394,908,501.421,331,881,701.631,566,659.6912,248,766.971,397,164.811,742,002,794.52
(2)2022.12.31 账面价值418,049,033.791,350,619,132.832,368,638.879,913,595.441,620,671.161,782,571,072.09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至2025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3-2-1-84

项目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及办公设备其他设备合计
1.账面原值
(1)2023.12.31539,186,959.992,672,101,923.943,940,142.7125,776,813.134,290,330.643,245,296,170.41
(2)本期增加金额65,526,698.12504,834,076.155,579,183.5450,442.47575,990,400.28
—购置18,458,921.641,964,178.2420,423,099.88
—在建工程转入65,526,698.12486,375,154.513,615,005.3050,442.47555,567,300.40
(3)本期减少金额110,527,132.65799,011.78143,090.9141,379.32111,510,614.66
—处置或报废110,527,132.65799,011.78143,090.9141,379.32111,510,614.66
(4)2024.12.31604,713,658.113,066,408,867.443,141,130.9331,212,905.764,299,393.793,709,775,956.03
2.累计折旧
(1)2023.12.31144,278,458.571,306,627,361.292,373,483.0213,475,238.112,889,027.891,469,643,568.88
(2)本期增加金额24,869,489.61202,993,018.21309,163.003,347,980.30290,022.01231,809,673.13
—计提24,869,489.61202,993,018.21309,163.003,347,980.30290,022.01231,809,673.13
(3)本期减少金额93,079,905.45539,241.23124,385.4037,241.3893,780,773.46
—处置或报废93,079,905.45539,241.23124,385.4037,241.3893,780,773.46
(4)2024.12.31169,147,948.181,416,540,474.052,143,404.7916,698,833.013,141,808.521,607,672,468.55
3.减值准备
(1)2023.12.3133,592,861.0252,808.054,137.9433,649,807.01
(2)本期增加金额15,117,050.2172,420.1315,189,470.34
—计提15,117,050.2172,420.1315,189,470.34
(3)本期减少金额16,673,757.5018,705.514,137.9416,696,600.95
—处置或报废16,673,757.5018,705.514,137.9416,696,600.95
(4)2024.12.3132,036,153.73106,522.6732,142,676.40
4.账面价值
(1)2024.12.31 账面价值435,565,709.931,617,832,239.66997,726.1414,407,550.081,157,585.272,069,960,811.08
(2)2023.12.31 账面价值394,908,501.421,331,881,701.631,566,659.6912,248,766.971,397,164.811,742,002,79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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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85

项目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及办公设备其他设备合计
1.账面原值
(1)2024.12.31604,713,658.113,066,408,867.443,141,130.9331,212,905.764,299,393.793,709,775,956.03
(2)本期增加金额1,911,402.97544,839,698.32855,480.154,496,994.29261,946.90552,365,522.63
—购置14,036,638.67855,480.15705,468.4415,597,587.26
—在建工程转入1,911,402.97530,803,059.653,791,525.85261,946.90536,767,935.37
(3)本期减少金额184,025,449.45104,451.33849,741.6094,871.80185,074,514.18
—处置或报废184,025,449.45104,451.33849,741.6094,871.80185,074,514.18
(4)2025.12.31606,625,061.083,427,223,116.313,892,159.7534,860,158.454,466,468.894,077,066,964.48
2.累计折旧
(1)2024.12.31169,147,948.181,416,540,474.052,143,404.7916,698,833.013,141,808.521,607,672,468.55
(2)本期增加金额27,404,789.28235,361,013.49337,423.013,727,309.46306,693.95267,137,229.19
—计提27,404,789.28235,361,013.49337,423.013,727,309.46306,693.95267,137,229.19
(3)本期减少金额135,165,911.9494,006.20747,550.5885,384.62136,092,853.34
—处置或报废135,165,911.9494,006.20747,550.5885,384.62136,092,853.34
(4)2025.12.31196,552,737.461,516,735,575.602,386,821.6019,678,591.893,363,117.851,738,716,844.40
3.减值准备
(1)2024.12.3132,036,153.73106,522.6732,142,676.40
(2)本期增加金额10,057,494.7512,818.6710,070,313.42
—计提10,057,494.7512,818.6710,070,313.42
(3)本期减少金额28,343,346.0998,915.8528,442,261.94
—处置或报废28,343,346.0998,915.8528,442,261.94
(4)2025.12.3113,750,302.3920,425.4913,770,727.88
4.账面价值
(1)2025.12.31 账面价值410,072,323.621,896,737,238.321,505,338.1515,161,141.071,103,351.042,324,579,392.20
(2)2024.12.31 账面价值435,565,709.931,617,832,239.66997,726.1414,407,550.081,157,585.272,069,960,8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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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86

3、 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

2025年12月31日

项目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账面价值备注
机器设备49,420,249.7635,669,947.3713,750,302.39
电子及办公设备189,383.25168,957.7620,425.49
合计49,609,633.0135,838,905.1313,770,727.88

2024年12月31日

项目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账面价值备注
机器设备132,068,178.11100,032,024.3832,036,153.73
电子及办公设备878,186.55771,663.88106,522.67
合计132,946,364.66100,803,688.2632,142,676.40

2023年12月31日

项目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账面价值备注
机器设备166,453,037.16132,860,176.1433,592,861.02
电子及办公设备469,244.76416,436.7152,808.05
其他设备41,379.3237,241.384,137.94
合计166,963,661.24133,313,854.2333,649,807.01

4、 2025年12月31日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固定资产情况

无。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至2025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3-2-1-87

(十三) 在建工程

1、 在建工程及工程物资

项目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在建工程282,078,966.73282,078,966.73121,592,674.12121,592,674.12318,185,933.79318,185,933.79
工程物资8,150,632.098,150,632.09
合计290,229,598.82290,229,598.82121,592,674.12121,592,674.12318,185,933.79318,185,933.79

2、 在建工程情况

项目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设备129,199,100.81129,199,100.81120,417,680.39120,417,680.39256,367,314.09256,367,314.09
15号厂房15,559,015.1515,559,015.15
8号宿舍楼26,604,804.6426,604,804.64
9号宿舍楼341,500.00341,500.00324,727.90324,727.9019,455,406.3819,455,406.38
16号厂房152,538,365.92152,538,365.92850,265.83850,265.83123,790.66123,790.66
中央岗亭75,602.8775,602.87
合计282,078,966.73282,078,966.73121,592,674.12121,592,674.12318,185,933.79318,185,933.79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至2025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3-2-1-88

3、 重要在建工程项目变动情况

项目名称预算数2022.12.31本期增加金额本期转入固定资产金额本期其他减少金额2023.12.31工程累计投入占预算比例(%)工程进度利息资本化累计金额其中:本期利息资本化金额本期利息资本化率(%)资金来源
设备105,160,987.80320,078,754.64168,872,428.35256,367,314.09不适用不适用自有资金
15号厂房156,120,000.007,067.3516,698,361.871,146,414.0715,559,015.1590.87%97.81%自有资金
8号宿舍楼30,050,000.0018,670,008.907,934,795.7426,604,804.6488.54%94.92%自有资金
9号宿舍楼27,580,000.0018,544,379.41911,026.9719,455,406.3870.54%75.39%自有资金
合计142,382,443.46345,622,939.22170,018,842.42317,986,540.26
项目名称预算数2023.12.31本期增加金额本期转入固定资产金额本期其他减少金额2024.12.31工程累计投入占预算比例(%)工程进度利息资本化累计金额其中:本期利息资本化金额本期利息资本化率(%)资金来源
设备256,367,314.09354,090,968.58490,040,602.28120,417,680.39不适用不适用自有资金
15号厂房156,120,000.0015,559,015.151,784,760.9417,343,776.0992.01%99.04%自有资金
8号宿舍楼30,050,000.0026,604,804.641,086,043.4627,690,848.1092.15%98.80%自有资金
9号宿舍楼27,580,000.0019,455,406.38624,490.0519,755,168.53324,727.9072.81%77.81%自有资金
合计317,986,540.26357,586,263.03554,830,395.00120,74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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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89

项目名称预算数2024.12.31本期增加金额本期转入固定资产金额本期其他减少金额2025.12.31工程累计投入占预算比例(%)工程进度利息资本化累计金额其中:本期利息资本化金额本期利息资本化率(%)资金来源
设备120,417,680.39543,637,952.82534,856,532.40129,199,100.81不适用不适用自有资金
15号厂房156,120,000.001,236,355.971,236,355.9792.80%100.00%自有资金
8号宿舍楼30,050,000.00339,484.50339,484.5093.28%100.00%自有资金
9号宿舍楼27,580,000.00324,727.90352,334.60335,562.50341,500.0074.08%79.16%自有资金
16号厂房414,787,300.00850,265.83151,688,100.09152,538,365.9236.78%40.10%自有资金
合计121,592,674.12697,254,227.98536,767,935.37282,078,96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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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90

(十四) 使用权资产

1、 使用权资产情况

项目房屋及建筑物合计
1.账面原值
(1)2022.12.31余额6,592,615.236,592,615.23
(2)本期增加金额45,209.3745,209.37
—重估调整45,209.3745,209.37
(3)本期减少金额
(4)2023.12.31余额6,637,824.606,637,824.60
2.累计折旧
(1)2022.12.31余额3,359,870.193,359,870.19
(2)本期增加金额2,184,709.232,184,709.23
—计提2,139,550.132,139,550.13
—重估调整45,159.1045,159.10
(3)本期减少金额
(4)2023.12.31余额5,544,579.425,544,579.42
3.减值准备
(1)2022.12.31余额
(2)本期增加金额
—计提
(3)本期减少金额
—处置
(4)2023.12.31余额
4.账面价值
(1)2023.12.31 账面价值1,093,245.181,093,245.18
(2)2022.12.31 账面价值3,232,745.043,232,745.04
项目房屋及建筑物合计
1.账面原值
(1)2023.12.31余额6,637,824.606,637,824.60
(2)本期增加金额2,883,004.072,883,004.07
—新增租赁2,890,129.232,890,129.23
—重估调整-7,125.16-7,125.16
(3)本期减少金额5,104,838.875,104,838.87
—租赁到期4,626,964.984,626,964.98
—提前终止租赁477,873.89477,873.89
(4)2024.12.31余额4,415,989.804,415,989.80
2.累计折旧
(1)2023.12.31余额5,544,579.425,544,579.42
(2)本期增加金额2,038,989.632,038,989.63
—计提1,993,814.831,993,814.83
—重估调整45,174.8045,174.80
(3)本期减少金额4,881,153.304,881,153.30
—租赁到期4,626,964.984,626,964.98
—提前终止租赁254,188.32254,188.32
(4)2024.12.31余额2,702,415.752,702,41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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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91

项目房屋及建筑物合计
3.减值准备
(1)2023.12.31余额
(2)本期增加金额
—计提
(3)本期减少金额
—处置
(4)2024.12.31余额
4.账面价值
(1)2024.12.31 账面价值1,713,574.051,713,574.05
(2)2023.12.31 账面价值1,093,245.181,093,245.18
项目房屋及建筑物合计
1.账面原值
(1)2024.12.31余额4,415,989.804,415,989.80
(2)本期增加金额321,423.88321,423.88
—新增租赁386,253.71386,253.71
—重估调整-64,829.83-64,829.83
(3)本期减少金额1,488,104.721,488,104.72
—提前终止租赁
—租赁到期1,488,104.721,488,104.72
(4)2025.12.31余额3,249,308.963,249,308.96
2.累计折旧
(1)2024.12.31余额2,702,415.752,702,415.75
(2)本期增加金额1,789,436.961,789,436.96
—计提1,837,545.591,837,545.59
—重估调整-48,108.63-48,108.63
(3)本期减少金额1,488,104.721,488,104.72
—提前终止租赁
—租赁到期1,488,104.721,488,104.72
(4)2025.12.31余额3,003,747.993,003,747.99
3.减值准备
(1)2024.12.31余额
(2)本期增加金额
—计提
(3)本期减少金额
—处置
(4)2025.12.31余额
4.账面价值
(1)2025.12.31 账面价值245,560.97245,560.97
(2)2024.12.31 账面价值1,713,574.051,713,574.05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至2025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3-2-1-92

(十五) 无形资产

1、 无形资产情况

项目土地使用权软件合计
1.账面原值
(1)2022.12.3122,683,174.595,392,510.9828,075,685.57
(2)本期增加金额841,385.05841,385.05
—购置841,385.05841,385.05
(3)本期减少金额
—处置
(4)2023.12.3122,683,174.596,233,896.0328,917,070.62
2.累计摊销
(1)2022.12.314,935,032.982,675,856.377,610,889.35
(2)本期增加金额453,663.48453,660.67907,324.15
—计提453,663.48453,660.67907,324.15
(3)本期减少金额
—处置
(4)2023.12.315,388,696.463,129,517.048,518,213.50
3.减值准备
(1)2022.12.31
(2)本期增加金额
—计提
(3)本期减少金额
—处置
(4)2023.12.31
4.账面价值
(1)2023.12.31 账面价值17,294,478.133,104,378.9920,398,857.12
(2)2022.12.31 账面价值17,748,141.612,716,654.6120,464,796.22
项目土地使用权软件合计
1.账面原值
(1)2023.12.3122,683,174.596,233,896.0328,917,070.62
(2)本期增加金额879,646.02879,646.02
—购置879,646.02879,646.02
(3)本期减少金额
—处置
(4)2024.12.3122,683,174.597,113,542.0529,796,716.64
2.累计摊销
(1)2023.12.315,388,696.463,129,517.048,518,213.50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至2025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3-2-1-93

项目土地使用权软件合计
(2)本期增加金额453,663.48485,319.14938,982.62
—计提453,663.48485,319.14938,982.62
(3)本期减少金额
—处置
(4)2024.12.315,842,359.943,614,836.189,457,196.12
3.减值准备
(1)2023.12.31
(2)本期增加金额
—计提
(3)本期减少金额
—处置
(4)2024.12.31
4.账面价值
(1)2024.12.31 账面价值16,840,814.653,498,705.8720,339,520.52
(2)2023.12.31 账面价值17,294,478.133,104,378.9920,398,857.12
项目土地使用权软件合计
1.账面原值
(1)2024.12.3122,683,174.597,113,542.0529,796,716.64
(2)本期增加金额61,005,261.022,861,730.9063,866,991.92
—购置61,898,434.332,861,730.9064,760,165.23
—重估调整-893,173.31-893,173.31
(3)本期减少金额
—处置
(4)2025.12.3183,688,435.619,975,272.9593,663,708.56
2.累计摊销
(1)2024.12.315,842,359.943,614,836.189,457,196.12
(2)本期增加金额979,570.90901,043.441,880,614.34
—计提987,270.67901,043.441,888,314.11
—重估调整-7,699.77-7,699.77
(3)本期减少金额
—处置
(4)2025.12.316,821,930.844,515,879.6211,337,810.46
3.减值准备
(1)2024.12.31
(2)本期增加金额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至2025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3-2-1-94

项目土地使用权软件合计
—计提
(3)本期减少金额
—处置
(4)2025.12.31
4.账面价值
(1)2025.12.31 账面价值76,866,504.775,459,393.3382,325,898.10
(2)2024.12.31 账面价值16,840,814.653,498,705.8720,339,520.52

2、 2025年12月31日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情况

无。

(十六) 长期待摊费用

项目2022.12.31本期增加金额本期摊销金额其他减少金额2023.12.31
厂房车间改造工程11,482,450.963,565,161.007,917,289.96
室外道路工程6,090,001.671,529,550.124,560,451.55
设备改造工程1,249,999.983,296,460.09592,994.293,953,465.78
废水站改造工程1,981,560.42491,832.961,489,727.46
消防系统改造747,400.60172,477.08574,923.52
桥架工程631,648.89172,267.92459,380.97
监控安装工程358,252.50104,854.32253,398.18
合计22,541,315.023,296,460.096,629,137.6919,208,637.42
项目2023.12.31本期增加金额本期摊销金额其他减少金额2024.12.31
厂房车间改造工程7,917,289.962,268,982.573,839,630.946,346,641.59
室外道路工程4,560,451.553,654,761.472,199,589.716,015,623.31
设备改造工程3,953,465.785,385,746.491,189,251.158,149,961.12
废水站改造工程1,489,727.462,451,946.20578,424.793,363,248.87
消防系统改造574,923.52172,477.08402,446.44
桥架工程459,380.97172,267.92287,113.05
监控安装工程253,398.18104,854.32148,543.86
合计19,208,637.4213,761,436.738,256,495.9124,713,578.24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至2025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3-2-1-95

项目2024.12.31本期增加金额本期摊销金额其他减少金额2025.12.31
厂房车间改造工程6,346,641.593,743,781.244,317,026.455,773,396.38
室外道路工程6,015,623.312,260,502.403,755,120.91
设备改造工程8,149,961.121,646,017.712,182,886.667,613,092.17
废水站改造工程3,363,248.872,514,678.891,011,625.744,866,302.02
消防系统改造402,446.44172,477.08229,969.36
桥架工程287,113.05172,267.92114,845.13
监控安装工程148,543.86104,854.3243,689.54
宿舍改造工程991,344.01180,260.85811,083.16
合计24,713,578.248,895,821.8510,401,901.4223,207,49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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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1、 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项目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
信用减值准备61,744,813.729,359,429.8050,427,543.727,700,645.8441,933,525.196,422,125.60
存货跌价准备39,006,636.225,850,995.4319,213,614.423,646,375.9230,899,273.995,677,996.17
可抵扣亏损26,024,846.454,075,267.3825,555,465.643,833,319.8536,522,112.735,478,316.91
递延收益165,024,564.4524,753,684.6786,754,017.5313,013,102.6376,048,280.6711,407,242.10
离职补偿金7,194,790.861,079,218.637,359,043.211,103,856.487,775,156.461,166,273.47
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554,815.6797,104.483,543,315.16585,458.88
租赁负债188,511.5422,257.371,679,743.05251,233.371,053,287.4665,557.01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3,770,727.882,065,609.1832,142,676.404,821,401.4633,649,807.015,047,471.06
预计负债2,724,741.35408,711.212,332,686.70524,370.788,932,429.301,454,910.90
合计315,679,632.4747,615,173.67226,019,606.3434,991,410.81240,357,187.9737,305,352.10

2、 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项目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433,960,515.5165,094,077.33361,509,516.5654,226,427.48290,944,502.7143,641,675.41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466,426,774.8469,964,016.2273,632,418.5011,044,862.772,565,031.77384,754.76
使用权资产245,560.9724,573.371,713,574.05249,556.041,093,245.1867,370.58
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4,113,800.38668,767.73
合计904,746,651.70135,751,434.65436,855,509.1165,520,846.29294,602,779.6644,093,800.75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至2025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3-2-1-97

3、 以抵销后净额列示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项目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互抵金额抵销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互抵金额抵销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互抵金额抵销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余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47,615,173.6734,991,410.8137,305,352.10
递延所得税负债135,751,434.6565,520,846.2944,093,800.75

4、 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明细

项目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可抵扣亏损53,628,643.3771,740,539.4654,146,852.55
合计53,628,643.3771,740,539.4654,146,852.55

5、 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将于以下年度到期

年份2025.12.312024.12.312023.12.31备注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2026年
2027年
2028年54,146,852.55
2029年71,740,539.46
2030年
2031年
2032年
2033年
2034年
2035年53,628,643.37
合计53,628,643.3771,740,539.4654,146,8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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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98

(十八) 其他非流动资产

项目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预付设备工程款78,396,740.9978,396,740.9913,846,021.2813,846,021.2817,404,700.7217,404,700.72
预付土地款26,874,175.9426,874,175.94
合计78,396,740.9978,396,740.9940,720,197.2240,720,197.2217,404,700.7217,404,7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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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

项目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账面余额账面价值受限类型受限情况账面余额账面价值受限类型受限情况账面余额账面价值受限类型受限情况
货币资金66,949,141.4466,949,141.44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51,087,388.1751,087,388.17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40,848,763.0040,848,763.00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货币资金2,769,355.562,769,355.56保证金涉外信用证保证金
货币资金929,052.32929,052.32保证金保函保证金
固定资产595,793,117.13404,468,388.14抵押用于银行抵押借款的房屋546,309,949.20382,214,481.89抵押用于银行抵押借款的房屋402,659,299.87268,297,744.93抵押用于银行抵押借款的房屋
固定资产144,393,477.85110,483,565.63抵押用于银行抵押借款的设备192,299,785.9989,605,145.47抵押售后租回的机器设备
无形资产3,211,018.452,526,001.23抵押用于银行抵押借款的土地使用权2,476,646.622,047,361.24抵押用于银行抵押借款的土地使用权
应收票据24,860,474.2723,617,450.56质押用于票据背书、贴现61,102,965.5058,047,817.23质押用于票据背书、贴现26,149,824.2724,842,333.06质押用于票据背 书、贴现
合计838,905,637.02611,742,954.88658,500,302.87491,349,687.29664,434,319.75425,641,34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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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00

(二十) 短期借款

1、 短期借款分类

项目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质押借款24,692,032.8258,523,301.6924,527,230.17
保证借款129,727,793.4680,000,000.00115,772,650.00
信用借款7,370,000.0035,300,000.00
保证及抵押借款60,000,000.0060,000,000.0060,000,000.00
保证及质押借款44,956,276.2915,000,000.00
保证、抵押及质押借款40,000,000.0040,000,000.0010,000,000.00
信用及保证借款145,232,040.0760,000,000.00
应付利息460,096.29650,588.35367,881.95
合计407,481,962.64379,430,166.33225,667,762.12

(二十一) 应付票据

种类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银行承兑汇票243,708,366.68168,723,871.07133,724,192.21
信用证185,672,803.0760,228,235.82
合计429,381,169.75228,952,106.89133,724,192.21

(二十二) 应付账款

1、 应付账款列示

项目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货款589,469,440.36500,855,599.21466,468,376.90
工程款42,055,038.6030,687,581.2636,590,530.51
设备款310,202,313.00382,129,835.97330,752,447.30
合计941,726,791.96913,673,016.44833,811,354.71

2、 账龄超过一年或逾期的重要应付账款

无。

(二十三) 合同负债

1、 合同负债情况

项目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预收销货款3,963,487.08266,798.29620,853.93
合计3,963,487.08266,798.29620,853.93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至2025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3-2-1-101

(二十四) 应付职工薪酬

1、 应付职工薪酬列示

项目2022.12.31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3.12.31
短期薪酬33,981,632.44449,327,196.04440,020,832.2343,287,996.25
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7,985,020.4233,054,096.3033,231,952.577,807,164.15
辞退福利549,388.28549,388.28
合计41,966,652.86482,930,680.62473,802,173.0851,095,160.40
项目2023.12.31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4.12.31
短期薪酬43,287,996.25492,802,004.12487,830,730.6348,259,269.74
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7,807,164.1535,791,885.9436,224,021.127,375,028.97
辞退福利1,631,252.091,631,252.09
合计51,095,160.40530,225,142.15525,686,003.8455,634,298.71
项目2024.12.31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5.12.31
短期薪酬48,259,269.74578,473,116.86558,776,045.3067,956,341.30
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7,375,028.9739,858,619.9740,024,120.377,209,528.57
辞退福利548,963.89548,963.89
合计55,634,298.71618,880,700.72599,349,129.5675,165,869.87

2、 短期薪酬列示

项目2022.12.31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3.12.31
(1)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33,496,459.59424,601,589.63414,810,052.9743,287,996.25
(2)职工福利费5,332,411.695,332,411.69
(3)社会保险费484,832.857,415,573.587,900,406.43
其中:医疗保险费384,290.825,613,445.325,997,736.14
工伤保险费4.25572,989.27572,993.52
生育保险费100,537.781,229,138.991,329,676.77
(4)住房公积金340.0011,785,050.9611,785,390.96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192,570.18192,570.18
合计33,981,632.44449,327,196.04440,020,832.2343,287,996.25
项目2023.12.31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4.12.31
(1)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43,287,996.25456,984,758.35452,013,484.8648,259,269.74
(2)职工福利费9,436,266.599,436,266.59
(3)社会保险费13,474,371.5413,474,371.54
其中:医疗保险费10,666,601.9610,666,601.96
工伤保险费1,557,330.421,557,3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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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02

项目2023.12.31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4.12.31
生育保险费1,250,439.161,250,439.16
(4)住房公积金12,456,833.4412,456,833.44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449,774.20449,774.20
合计43,287,996.25492,802,004.12487,830,730.6348,259,269.74
项目2024.12.31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5.12.31
(1)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48,259,269.74539,441,497.58519,744,426.0267,956,341.30
(2)职工福利费8,848,535.488,848,535.48
(3)社会保险费16,278,371.9616,278,371.96
其中:医疗保险费12,466,339.5612,466,339.56
工伤保险费2,365,131.842,365,131.84
生育保险费1,446,900.561,446,900.56
(4)住房公积金13,546,407.7613,546,407.76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358,304.08358,304.08
合计48,259,269.74578,473,116.86558,776,045.3067,956,341.30

3、 设定提存计划列示

项目2022.12.31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3.12.31
基本养老保险33,947.5432,035,060.6632,037,000.5132,007.69
失业保险费21.251,019,035.641,019,056.89
企业年金缴费7,951,051.63175,895.177,775,156.46
合计7,985,020.4233,054,096.3033,231,952.577,807,164.15
项目2023.12.31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4.12.31
基本养老保险32,007.6934,662,427.6434,678,449.5715,985.76
失业保险费1,129,458.301,129,458.30
企业年金缴费7,775,156.46416,113.257,359,043.21
合计7,807,164.1535,791,885.9436,224,021.127,375,028.97
项目2024.12.31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5.12.31
基本养老保险15,985.7638,601,270.2438,602,518.2914,737.71
失业保险费1,257,349.731,257,349.73
企业年金缴费7,359,043.21164,252.357,194,790.86
合计7,375,028.9739,858,619.9740,024,120.377,209,5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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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应交税费

税费项目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企业所得税15,925,102.341,620,971.886,119,049.64
房产税1,243,366.681,212,360.621,116,255.99
印花税535,614.24501,682.79600,713.11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16,710.64321,248.03311,339.16
土地使用税267,811.00267,811.00267,811.00
增值税48,506.9025,012,057.5945,432.16
环境保护税12,197.2111,303.836,809.04
城市维护建设税456,912.371,697,381.551,221.20
教育费附加300,886.421,018,380.51681.48
地方教育费附加205,090.95678,920.34454.32
合计19,412,198.7532,342,118.148,469,767.10

(二十六) 其他应付款

项目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其他应付款项16,491,280.9612,558,546.5427,554,158.31
合计16,491,280.9612,558,546.5427,554,158.31

1、 其他应付款项

(1)按款项性质列示

项目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水电费8,277,180.581,672,793.4818,075,049.74
销售佣金2,608,878.592,881,599.994,074,819.36
保证金、押金563,253.663,065,390.0069,390.00
预提费用4,222,923.634,149,896.494,512,312.40
其他819,044.50788,866.58822,586.81
合计16,491,280.9612,558,546.5427,554,158.31

(2)账龄超过一年或逾期的重要其他应付款项

无。

(二十七)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项目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79,634,707.31117,104,755.72120,155,393.75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付款26,043,289.11
一年内到期的租赁负债188,511.541,488,412.40875,669.06
一年内到期的预计负债2,724,741.352,332,686.708,932,429.30
合计82,547,960.20120,925,854.82156,006,7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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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04

(二十八) 其他流动负债

项目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已背书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168,441.452,579,663.811,622,594.10
待转销项税额483,428.5529,072.5972,750.32
合计651,870.002,608,736.401,695,344.42

(二十九) 长期借款

项目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保证借款103,911,173.7819,391,812.8038,783,630.80
信用借款54,882,225.84
保证及抵押借款22,000,000.0016,000,000.0056,347,000.00
信用、保证及抵押借款269,311,374.76164,905,920.00163,705,920.00
合计450,104,774.38200,297,732.80258,836,550.80

(三十) 租赁负债

项目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租赁付款额189,999.281,726,776.481,089,752.46
减:未确认融资费用1,487.7447,033.4336,465.00
减: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88,511.541,488,412.40875,669.06
合计191,330.65177,618.40

(三十一) 长期应付款

项目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长期应付款2,700,868.03
合计2,700,868.03

1、 长期应付款

项目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售后租回-租赁付款额2,751,399.79
减:售后租回-未确认融资费用50,531.76
合计2,700,868.03

(三十二) 递延收益

项目2022.12.31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3.12.31形成原因
政府补助79,104,839.648,366,200.0011,422,758.9776,048,280.67
合计79,104,839.648,366,200.0011,422,758.9776,048,28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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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05

项目2023.12.31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4.12.31形成原因
政府补助76,048,280.6724,171,347.9513,465,611.0986,754,017.53
合计76,048,280.6724,171,347.9513,465,611.0986,754,017.53
项目2024.12.31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5.12.31形成原因
政府补助86,754,017.53102,954,868.2624,684,321.34165,024,564.45
合计86,754,017.53102,954,868.2624,684,321.34165,024,564.45

(三十三) 股本

项目2022.12.31本期变动增(+)减(-)2023.12.31
发行新股送股公积金转股其他小计
股份总额653,753,588.00653,753,588.00
项目2023.12.31本期变动增(+)减(-)2024.12.31
发行新股送股公积金转股其他小计
股份总额653,753,588.00653,753,588.00
项目2024.12.31本期变动增(+)减(-)2025.12.31
发行新股送股公积金转股其他小计
股份总额653,753,588.00653,753,588.00

(三十四) 资本公积

项目2022.12.31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3.12.31
资本溢价(股本溢价)667,988,439.33667,988,439.33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14,245,500.526,743,727.9820,989,228.50
合计682,233,939.856,743,727.98688,977,667.83

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变动原因说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计入资本公积金额6,743,727.98元。

项目2023.12.31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4.12.31
资本溢价(股本溢价)667,988,439.33667,988,439.33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20,989,228.506,680,384.5027,669,613.00
合计688,977,667.836,680,384.50695,658,052.33

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变动原因说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计入资本公积金额

6,680,384.50元。

项目2024.12.31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5.12.31
资本溢价(股本溢价)667,988,439.33667,988,439.33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27,669,613.0013,629,089.0341,298,702.03
合计695,658,052.3313,629,089.03709,287,141.36

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变动原因说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计入资本公积金额13,629,089.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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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06

(三十五) 其他综合收益

项目2022.12.31本期发生额2023.12.31
本期所得税前发生额减: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减:所得税费用税后归属于母公司税后归属于少数股东减: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留存收益
1.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2.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773,196.61-317,389.76-317,389.76-1,090,586.37
其中: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773,196.61-317,389.76-317,389.76-1,090,586.37
其他综合收益合计-773,196.61-317,389.76-317,389.76-1,090,586.37
项目2023.12.31本期发生额2024.12.31
本期所得税前发生额减: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减:所得税费用税后归属于母公司税后归属于少数股东减: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留存收益
1.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2.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1,090,586.37-185,330.08-185,330.08-1,275,916.45
其中: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1,090,586.37-185,330.08-185,330.08-1,275,916.45
其他综合收益合计-1,090,586.37-185,330.08-185,330.08-1,275,916.45
项目2024.12.31本期发生额2025.12.31
本期所得税前发生额减: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减:所得税费用税后归属于母公司税后归属于少数股东减: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留存收益
1.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2.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1,275,916.45-2,941,919.15-2,941,919.15-4,217,835.60
其中: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1,275,916.45-2,941,919.15-2,941,919.15-4,217,835.60
其他综合收益合计-1,275,916.45-2,941,919.15-2,941,919.15-4,217,83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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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 盈余公积

项目2022.12.31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3.12.31
法定盈余公积22,682,792.5815,630,892.3038,313,684.88
合计22,682,792.5815,630,892.3038,313,684.88
项目2023.12.31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4.12.31
法定盈余公积38,313,684.8826,818,210.9465,131,895.82
合计38,313,684.8826,818,210.9465,131,895.82
项目2024.12.31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5.12.31
法定盈余公积65,131,895.8259,514,301.34124,646,197.16
合计65,131,895.8259,514,301.34124,646,197.16

(三十七) 未分配利润

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调整前上年年末未分配利润354,181,375.48167,085,504.66155,790,370.68
调整后年初未分配利润354,181,375.48167,085,504.66155,790,370.68
加:本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39,848,508.04213,914,081.76104,926,026.28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59,514,301.3426,818,210.9415,630,892.30
应付普通股股利78,000,000.00
期末未分配利润834,515,582.18354,181,375.48167,085,50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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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08

(三十八) 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1、 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情况

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收入成本收入成本收入成本
主营业务3,430,020,472.722,682,577,954.412,524,448,015.512,171,435,137.312,194,639,179.661,952,251,807.07
其他业务246,995,700.3025,233,898.83178,030,211.8917,653,127.66144,894,933.2916,302,919.84
合计3,677,016,173.022,707,811,853.242,702,478,227.402,189,088,264.972,339,534,112.951,968,554,72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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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 税金及附加

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房产税4,907,401.664,584,333.484,078,622.19
城市维护建设税5,578,611.854,233,049.983,886,347.71
教育费附加3,346,992.022,539,668.302,331,653.85
地方教育附加2,231,328.021,693,112.201,554,435.92
印花税2,004,260.271,478,271.941,439,479.77
土地使用税1,071,244.001,071,244.001,071,244.00
环境保护税60,320.6937,694.9425,178.60
车船税5,744.409,374.4013,310.42
合计19,205,902.9115,646,749.2414,400,272.46

(四十) 销售费用

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职工薪酬24,007,671.6121,280,842.6919,088,657.83
销售佣金1,922,378.142,028,784.132,126,094.91
业务招待费4,726,750.114,219,051.663,910,822.76
差旅费4,069,822.813,322,757.143,087,179.10
股份支付1,746,657.03845,288.10845,288.17
汽车费用405,980.48402,325.88564,321.72
折旧和摊销157,637.52235,003.08432,625.40
其他费用320,778.49263,796.59285,610.23
合计37,357,676.1932,597,849.2730,340,600.12

(四十一) 管理费用

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职工薪酬52,099,320.5145,715,522.8739,951,713.70
折旧及摊销10,967,119.209,929,381.8010,029,163.57
保险费3,247,753.312,999,005.732,773,103.97
中介服务费4,298,753.764,340,334.052,669,587.91
股份支付3,604,895.711,649,362.141,736,161.50
维修费2,349,536.711,706,737.24489,688.25
差旅费及招待费1,830,673.901,384,386.031,272,737.82
办公费2,438,738.451,841,352.741,321,006.52
检测费398,084.67628,274.36687,327.19
招聘费793,154.56317,636.16903,340.48
其他费用2,333,073.411,825,945.671,942,022.99
合计84,361,104.1972,337,938.7963,775,85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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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 研发费用

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职工薪酬73,546,547.8662,284,880.8452,879,632.91
直接投入56,742,217.4647,081,067.8541,080,553.51
折旧及摊销14,963,248.2614,210,170.1514,007,792.95
股份支付1,164,829.13809,688.90916,745.59
其他费用464,243.67812,257.04834,124.08
合计146,881,086.38125,198,064.78109,718,849.04

(四十三) 财务费用

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利息费用24,156,266.7821,340,274.7231,477,578.78
其中:租赁负债利息费用51,996.05105,486.2490,737.96
减:利息收入720,357.03429,303.65546,005.35
汇兑损益6,256,420.72-7,401,932.80-12,234,708.29
手续费1,207,754.51904,753.26828,026.79
其他2,141,500.902,652,934.32817,741.22
合计33,041,585.8817,066,725.8520,342,633.15

(四十四) 其他收益

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24,684,321.3413,465,611.0911,422,758.97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4,334,884.447,770,340.1510,797,731.11
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53,118.8149,195.4449,139.44
增值税加计抵减12,111,192.0310,228,742.047,698,985.87
增值税减免1,020,200.001,266,600.001,447,500.00
合计42,203,716.6232,780,488.7231,416,115.39

(四十五) 投资收益

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589,867.95835,715.251,121,156.13
合计589,867.95835,715.251,121,156.13

(四十六) 信用减值损失

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应收票据坏账损失-1,454,208.531,055,560.43-38,907.35
应收账款坏账损失13,062,180.417,805,705.946,659,980.05
其他应收款坏账损失-136,972.16-552,224.12292,320.10
合计11,470,999.728,309,042.256,913,39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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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 资产减值损失

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存货跌价减值损失36,399,431.7816,531,367.3523,967,785.50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10,070,313.4215,189,470.3416,086,369.46
合计46,469,745.2031,720,837.6940,054,154.96

(四十八) 资产处置收益

项目发生额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
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固定资产处置损益-5,010,635.931,745,124.201,085,446.33-5,010,635.931,745,124.201,085,446.33
使用权资产处置损益12,362.6512,362.65
合计-5,010,635.931,757,486.851,085,446.33-5,010,635.931,757,486.851,085,446.33

(四十九) 营业外收入

项目发生额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
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罚款收入58,226.204,989.8023,550.0058,226.204,989.8023,550.00
索赔款2,000.0062,596.412,000.0062,596.41
其他379.5129.182.69379.5129.182.69
无需支付的款项10,451.79175,967.6410,451.79175,967.64
合计71,057.50180,986.6286,149.1071,057.50180,986.6286,149.10

(五十) 营业外支出

项目发生额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
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滞纳金8.44331.801,762,956.108.44331.801,762,956.10
对外捐赠10,000.0010,000.00
赞助费12,439.0012,439.00
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2,681,417.802,681,417.80
其他1.703.131,160,857.371.703.131,160,857.37
合计2,681,427.9412,773.932,933,813.472,681,427.9412,773.932,933,8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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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 所得税费用

1、 所得税费用表

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当期所得税费用28,191,121.498,370,818.1610,127,377.86
递延所得税费用57,549,167.9823,769,758.151,155,278.95
合计85,740,289.4732,140,576.3111,282,656.81

2、 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

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利润总额625,588,797.51246,054,658.07116,208,683.09
按法定[或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93,838,319.6336,908,198.7117,431,302.46
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49,087.58-6,336,750.76-6,572,845.64
调整以前期间所得税的影响
非应税收入的影响-38,466.52-5,611.79-17,465.90
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所得税影响-19,145,170.56-17,406,647.88-14,549,248.63
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2,633,905.681,464,484.031,844,337.96
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
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8,044,296.5117,935,134.8713,536,713.14
安置残疾人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512,379.90-418,230.87-389,254.85
税率变动对期初递延所得税余额的影响968,872.21-881.73
所得税费用85,740,289.4732,140,576.3111,282,656.81

(五十二) 每股收益

1、 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以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合并净利润除以本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

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合并净利润539,848,508.04213,914,081.76104,926,026.28
本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653,753,588.00653,753,588.00653,753,588.00
基本每股收益0.830.330.16
其中:持续经营基本每股收益0.830.330.16
终止经营基本每股收益

2、 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以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合并净利润(稀释)除以本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稀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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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合并净利润(稀释)539,848,508.04213,914,081.76104,926,026.28
本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稀释)653,753,588.00653,753,588.00653,753,588.00
稀释每股收益0.830.330.16
其中:持续经营稀释每股收益0.830.330.16
终止经营稀释每股收益

(五十三) 现金流量表项目

1、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政府补助107,289,752.7031,941,688.1019,163,931.11
利息收入282,781.31111,623.83398,165.28
营业外收入60,604.386,516.9623,551.78
往来款及其他收入2,927,027.7912,005,412.467,652,028.59
合计110,560,166.1844,065,241.3527,237,676.76

(2)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付现费用24,418,832.4023,863,146.3721,805,452.47
金融机构手续费及其他1,098,397.671,914,807.66625,010.13
营业外支出9.8512,783.741,772,956.38
往来款及其他支出3,866,368.53461,351.601,720,224.52
合计29,383,608.4526,252,089.3725,923,643.50

2、 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1)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票据保证金收回156,795,159.58132,521,047.5482,126,687.09
合计156,795,159.58132,521,047.5482,126,687.09

(2)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偿还与租赁有关的支出1,912,380.9628,817,579.89119,032,241.29
票据保证金支出174,988,692.69142,441,992.8988,449,697.36
租赁保证金26,000.00
融资手续费及服务费2,434,958.103,086,411.821,821,162.01
支付IPO中介机构费用2,580,000.00
合计181,916,031.75174,371,984.60209,303,1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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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筹资活动产生的各项负债的变动

项目2022.12.31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3.12.31
现金变动非现金变动现金变动非现金变动
短期借款389,807,225.65327,697,616.4623,956,807.17515,739,288.7854,598.38225,667,762.12
长期借款(含1年内到期)321,442,297.98129,947,075.0013,917,814.7586,315,243.18378,991,944.55
租赁负债(含1年内到期)3,184,130.39102,443.632,221,646.1611,640.401,053,287.46
长期应付款(含1年内到期)144,251,410.118,137,992.78116,799,325.456,845,920.3028,744,157.14
应付股利78,000,000.0078,000,000.00
项目2023.12.31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4.12.31
现金变动非现金变动现金变动非现金变动
短期借款225,667,762.12496,892,902.608,239,371.74324,329,315.3427,040,554.79379,430,166.33
长期借款(含1年内到期)378,991,944.5565,300,000.0011,306,291.94138,195,747.97317,402,488.52
租赁负债(含1年内到期)1,053,287.463,017,294.801,854,881.64535,957.571,679,743.05
长期应付款(含1年内到期)28,744,157.141,212,238.2526,956,395.393,000,000.00
项目2024.12.31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5.12.31
现金变动非现金变动现金变动非现金变动
短期借款379,430,166.33488,271,866.359,567,601.77411,264,370.1258,523,301.69407,481,962.64
长期借款(含1年内到期)317,402,488.52340,698,854.389,776,511.10138,138,372.31529,739,481.69
租赁负债(含1年内到期)1,679,743.05421,149.451,912,380.96188,5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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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 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1、 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补充资料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1、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净利润539,848,508.04213,914,081.76104,926,026.28
加:信用减值损失11,470,999.728,309,042.256,913,392.80
资产减值损失46,469,745.2031,720,837.6940,054,154.96
固定资产折旧267,137,229.19231,809,673.13208,603,924.53
使用权资产折旧1,837,545.591,993,814.832,139,550.13
无形资产摊销1,888,314.11938,982.62907,324.15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10,401,901.428,256,495.916,629,137.69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5,010,635.931,757,486.851,085,446.33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收益以“-”号填列)2,681,417.80
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财务费用(收益以“-”号填列)27,184,372.1616,591,276.2520,060,611.70
投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589,867.95-835,715.25-1,121,156.13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增加以“-”号填列)-12,623,762.862,313,941.29-2,733,771.99
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减少以“-”号填列)70,230,588.3621,427,045.543,868,171.84
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139,341,288.87-37,382,579.62-12,153,391.07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382,223,468.57-165,870,556.20-16,966,075.39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号填列)385,628,492.91129,842,780.31209,462,685.89
其他13,629,089.036,680,384.506,743,727.9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38,619,179.35471,466,991.86578,419,759.70
2、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
债务转为资本
一年内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承担租赁负债方式取得使用权资产
3、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变动情况
现金的期末余额337,091,854.67210,476,721.6784,730,469.59
减:现金的期初余额210,476,721.6784,730,469.59190,036,556.17
加:现金等价物的期末余额
减:现金等价物的期初余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26,615,133.00125,746,252.08-105,306,08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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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

项目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一、现金337,091,854.67210,476,721.6784,730,469.59
其中:库存现金41,934.0039,538.2860,795.79
可随时用于支付的数字货币
可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337,049,920.67210,437,183.3984,669,673.80
可随时用于支付的其他货币资金
可用于支付的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放同业款项
拆放同业款项
二、现金等价物
其中:三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
三、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337,091,854.67210,476,721.6784,730,469.59

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货币资金

项目2025.12.312024.12.312023.12.31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理由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66,949,141.4451,087,388.1740,848,763.00
涉外信用证保证金2,769,355.56
保函保证金929,052.32
合计70,647,549.3251,087,388.1740,848,763.00

(五十五) 外币货币性项目

1、 外币货币性项目

2025年12月31日

项目外币余额折算汇率折算人民币余额
货币资金164,235,320.63
其中:美元20,262,401.157.0288142,420,365.20
港币3,579,368.970.90323,232,957.64
日币4,030,043.000.0448180,533.84
新加坡币2,693.505.458614,702.74
越南盾68,099,115,590.000.000318,386,761.21
应收账款147,044,944.20
其中:美元20,920,348.317.0288147,044,944.20
应付票据9,708,405.84
其中:日元216,720,000.000.04489,708,405.84
应付账款4,381,706.16
其中:美元96,000.007.0288674,76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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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外币余额折算汇率折算人民币余额
日元49,280,000.000.04482,207,596.16
港币1,660,000.000.90321,499,345.20
其他应收款903.22
其中:港币1,000.000.9032903.22
其他应付款3,312,601.23
其中:美元371,169.647.02882,608,877.17
港币226,853.990.9032204,899.06
越南盾1,847,500,000.000.0003498,825.00

2024年12月31日

项目外币余额折算汇率折算人民币余额
货币资金72,265,171.61
其中:美元8,310,949.977.188459,742,432.76
港币3,522,378.160.92603,261,863.07
日币200,001,123.000.04629,246,051.92
新加坡币2,693.505.321414,333.19
马来西亚林吉特302.901.6199490.67
应收账款151,662,435.81
其中:美元21,098,218.777.1884151,662,435.81
应付票据10,263,726.00
其中:日元222,000,000.000.046210,263,726.00
应付账款697,274.80
其中:美元97,000.007.1884697,274.80
其他应收款926.04
其中:港币1,000.000.9260926.04
其他应付款3,383,898.98
其中:港币537,432.740.9260497,684.21
美元401,510.047.18842,886,214.77

2023年12月31日

项目外币余额折算汇率折算人民币余额
货币资金16,050,919.43
其中:美元1,814,096.927.082712,848,704.26
港币3,503,090.260.90623,174,570.46
日币264.000.050213.26
新加坡币2,750.005.377214,787.30
马来西亚林吉特8,332.001.541512,844.15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至2025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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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外币余额折算汇率折算人民币余额
应收账款182,309,089.99
其中:美元25,737,558.677.0827182,291,406.79
欧元2,250.007.859217,683.20
应付账款10,563,462.07
其中:美元1,130,727.007.08278,008,600.12
日元45,100,000.000.05022,264,471.00
港币320,442.000.9062290,390.95
其他应收款225,648.78
其中:港币249,000.000.9062225,648.78
其他应付款4,701,977.14
其中:港币504,851.990.9062457,506.97
美元599,272.907.08274,244,470.17

2、 境外经营实体说明

项目注册地主要经营地记账本位币
Red Board Electronics Limited中国香港中国香港港币
红板科技(越南)有限公司越南越南越南盾

(五十六) 租赁

1、 作为承租人

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51,996.05105,486.2490,737.96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的简化处理的低价值资产租赁费用(低价值资产的短期租赁费用除外)120,895.69119,770.4381,667.43
与租赁相关的总现金流出2,036,026.3228,960,543.21119,118,156.33
售后租回交易产生的相关损益1,212,238.257,292,072.48
售后租回交易现金流出26,956,395.39116,799,325.45

本公司已承诺但尚未开始的租赁预计未来年度现金流出的情况如下:

剩余租赁期未折现租赁付款额
1年以内374,400.00
1至2年374,400.00
合计748.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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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19

六、 研发支出

(一) 研发支出

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职工薪酬73,546,547.8662,284,880.8452,879,632.91
直接投入56,742,217.4647,081,067.8541,080,553.51
折旧及摊销14,963,248.2614,210,170.1514,007,792.95
股份支付1,164,829.13809,688.90916,745.59
其他费用464,243.67812,257.04834,124.08
合计146,881,086.38125,198,064.78109,718,849.04
其中:费用化研发支出146,881,086.38125,198,064.78109,718,849.04

七、 合并范围的变更

(一)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本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二)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本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三) 反向购买

本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反向购买。

(四) 处置子公司

本公司报告期内未处置子公司。

(五) 其他原因的合并范围变动

子公司名称变更原因设立时间注册资本
红板科技(越南)有限公司新设二级子公司2025年4月8日2,001.7695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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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20

八、 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一) 在子公司中的权益

1、 企业集团的构成

子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主要经营地注册地业务性质2025.12.312024.12.312023.12.31取得方式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直接间接直接间接直接间接
东莞红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0.00万元广东省东莞市广东省东莞市PCB 销售及市场推广100.00100.00100.00投资设立
Red Board Electronics Limited15,730万港元中国香港中国香港PCB 销售100.00100.00100.00投资设立
江西红森科技有限公司10,000.00万元江西省吉安市江西省吉安市PCB 研发、生产制造及销售100.00100.00100.00投资设立
苏州红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00万元江苏省苏州市江苏省苏州市PCB 销售及市场推广100.00100.00100.00投资设立
红板科技(越南)有限公司2,001.7695万美元越南宁平省越南宁平省PCB 生产及销售100.00投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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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21

九、 政府补助

(一)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类型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24,684,321.3413,465,611.0911,422,758.97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4,334,884.447,770,340.1510,797,731.11
合计29,019,205.7821,235,951.2422,220,490.08

(二) 涉及政府补助的负债项目

负债项目2022.12.31本期新增补助金额本期计入营业外收入金额本期转入其他收益金额本期冲减成本费用金额其他变动2023.12.31与资产相关/与收益相关
递延收益79,104,839.648,366,200.0011,422,758.9776,048,280.67与资产相关
负债项目2023.12.31本期新增补助金额本期计入营业外收入金额本期转入其他收益金额本期冲减成本费用金额其他变动2024.12.31与资产相关/与收益相关
递延收益76,048,280.6724,171,347.9513,465,611.0986,754,017.53与资产相关
负债项目2024.12.31本期新增补助金额本期计入营业外收入金额本期转入其他收益金额本期冲减成本费用金额其他变动2025.12.31与资产相关/与收益相关
递延收益86,754,017.53102,954,868.2624,684,321.34165,024,564.45与资产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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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22

十、 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

本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各种金融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包括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上述金融风险以及本公司为降低这些风险所采取的风险管理政策如下所述 :

(一) 金融工具产生的各类风险

1、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本公司发生财务损失的风险。本公司信用风险主要产生于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其他应收款、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财务担保合同等,以及未纳入减值评估范围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和衍生金融资产等。于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已代表其最大信用风险敞口。本公司货币资金主要为存放于声誉良好并拥有较高信用评级的国有银行和其他大中型上市银行的银行存款,本公司认为其不存在重大的信用风险,几乎不会产生因银行违约而导致的重大损失。此外,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和其他应收款等,本公司设定相关政策以控制信用风险敞口。本公司基于对客户的财务状况、从第三方获取担保的可能性、信用记录及其他因素诸如目前市场状况等评估客户的信用资质并设置相应信用期。本公司会定期对客户信用记录进行监控,对于信用记录不良的客户,本公司会采用书面催款、缩短信用期或取消信用期等方式,以确保本公司的整体信用风险在可控的范围内。

2、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企业在履行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方式结算的义务时发生资金短缺的风险。本公司的政策是确保拥有充足的现金以偿还到期债务。流动性风险由本公司的财务部门集中控制。财务部门通过监控现金余额、可随时变现的有价证券以及对未来12个月现金流量的滚动预测,确保公司在所有合理预测的情况下拥有充足的资金偿还债务。同时持续监控公司是否符合借款协议的规定,从主要金融机构获得提供足够备用资金的承诺,以满足短期和长期的资金需求。

3、 市场风险

金融工具的市场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包括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利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的带息金融工具分别使本公司面临公允价值利率风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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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利率风险。本公司根据市场环境来决定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工具的比例,并通过定期审阅与监察维持适当的固定和浮动利率工具组合。必要时,本公司会采用利率互换工具来对冲利率风险。

(2)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外汇汇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公司尽可能将外币收入与外币支出相匹配以降低外汇风险。报告期内,由于公司与外币相关的收入和支出的信用期短,受到外汇风险的影响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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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金融资产转移

1、 金融资产转移情况

金融资产转移方式已转移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情况终止确认情况的判断依据
性质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背书应收票据中的银行承兑汇票1,094,438.907,423,775.7413,803,752.81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己背书未到期金额为168,441.45元未终止确认,其余已到期部分终止确认。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己背书未到期金额为2,579,663.81元未终止确认,其余已到期部分终止确认。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己背书未到期金额为1,622,594.10元未终止确认,其余已到期部分终止确认。由于应收票据中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等级相对不高,票据相关的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仍没有全部转移,故票据到期前未终止确认。
贴现应收票据中的银行承兑汇票51,236,966.2161,036,626.3124,527,230.17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己贴现未到期金额为24,692,032.82元未终止确认,其余已到期部分终止确认。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己贴现未到期金额为58,523,301.69元未终止确认,其余已到期部分终止确认。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己贴现未到期金额为24,527,230.17元未终止确认,其余已到期部分终止确认。由于应收票据中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等级相对不高,票据相关的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仍没有全部转移,故票据到期前未终止确认。
背书应收款项融资中的银行承兑汇票15,532,361.4384,259,824.4030,328,503.05终止确认由于应收款项融资中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等级较高,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很小,所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视为票据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故终止确认。
贴现应收款项融资中的银行承兑汇票1,067,234,435.47711,969,518.37242,163,900.61终止确认由于应收款项融资中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等级较高,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很小,所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视为票据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故终止确认。
合计1,135,098,202.01864,689,744.82310,823,38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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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因转移而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

项目金融资产转移的方式终止确认金额与终止确认相关的利得或损失
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应收票据中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3,505,661.266,466,706.0313,965,652.88
应收票据中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85,068,235.0827,040,554.79
应收款项融资中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15,532,361.4384,259,824.4030,328,503.05
应收款项融资中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1,067,234,435.47711,969,518.37242,163,900.61
合计1,171,340,693.24829,736,603.59286,458,05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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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公允价值的披露

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一)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的期末公允价值

项目2025.12.31公允价值
第一层次公允价值计量第二层次公允价值计量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合计
一、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
◆交易性金融资产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应收款项融资254,426,945.24254,426,945.24
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总额254,426,945.24254,426,945.24
项目2024.12.31公允价值
第一层次公允价值计量第二层次公允价值计量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合计
一、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
◆交易性金融资产313.64313.64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313.64313.64
其中:结构性存款及理财产品 衍生金融资产313.64313.64
2.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应收款项融资77,059,368.7777,059,368.77
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总额77,059,682.4177,059,682.41
项目2023.12.31公允价值
第一层次公允价值计量第二层次公允价值计量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合计
一、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
◆交易性金融资产
◆应收款项融资75,415,764.3375,415,764.33
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总额75,415,764.3375,415,76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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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一)本公司的母公司情况

母公司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注册资本(万港元)母公司对本公司的持股比例(%)母公司对本公司的表决权比例(%)
红板有限公司香港九龙尖沙咀梳士巴利道3号星光行1017室股权投资500.000495.120895.1208

(二)本公司的子公司情况

本公司子公司的情况详见本附注“八、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三)其他关联方情况

其他关联方名称其他关联方与本公司的关系
吉安市东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叶森然持有富城资管60%股权,富城资管持有其35%股权的企业
吉安市东悦品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吉安市东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地从事酒店和餐饮等业务,报告期内与公司存在交易,比照关联方披露
江西天懿轩餐饮有限公司租赁吉安市东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地从事餐饮业务,报告期内与公司存在交易,比照关联方披露
吉安市悦歌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租赁吉安市东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地从事娱乐业务,报告期内与公司存在交易,比照关联方披露
江西有源工业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叶森然的堂弟叶锦然持有100%股权的企业
吉安富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叶森然持有60%股权,叶森然的配偶喻红棉持有40%股权
吉安富城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叶森然持有富城资管60%股权,富城资管持有其93.51%股权的企业
吉安富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叶森然持有富城资管60%股权,富城资管持有富城置业93.51%股权,富城置业持有其100%股权的企业
江西润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赵玉洁担任董事的企业
Unique Tower Limited实际控制人叶森然持有50%股权,叶森然的配偶喻红棉持有50%股权
Forewin Limited实际控制人叶森然持有50%股权,叶森然的配偶喻红棉持有50%股权
Same Time International(B.V.I)Limited实际控制人叶森然持有100%股权的企业
吉安市银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董事、副总经理王宏持有40.75%的出资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合伙企业
吉安市井纪元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文伟峰持有15.15%的出资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合伙企业
吉安市青原区东固民用建材店前监事刘绚出资100%的个体工商户
Dyford Industries Limited实际控制人叶森然持有Unique Tower Limited 50%股权,Unique Tower Limited 持有其100%股权的企业
Sun Moon Investments Limited实际控制人叶森然担任董事的企业,报告期内无实际经营;2023年5月注销
喻红棉实际控制人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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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关联方名称其他关联方与本公司的关系
叶颖丰实际控制人的儿子,本公司董事
王宏董事、副总经理
文伟峰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胡兆吉独立董事
顾兴斌独立董事
赵玉洁独立董事
许青云前监事、现职工董事
欧阳辉绵前职工代表监事
刘绚前监事
李家杰财务总监

(四)关联交易情况

1、 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表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5年度获批的交易额度(如适用)是否超过交易额度(如适用)
吉安市东悦品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宿及餐饮服务1,329,416.58
江西天懿轩餐饮有限公司餐饮服务513,744.00
吉安市悦歌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娱乐服务146,723.00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4年度获批的交易额度(如适用)是否超过交易额度(如适用)
吉安市东悦品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宿及餐饮服务1,259,858.74
江西天懿轩餐饮有限公司餐饮服务473,414.00
吉安市悦歌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娱乐服务121,871.00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3年度获批的交易额度(如适用)是否超过交易额度(如适用)
吉安市东悦品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宿及餐饮服务1,221,657.95
江西天懿轩餐饮有限公司餐饮服务12,410.90
吉安市悦歌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娱乐服务132,466.00

2、 关联受托管理/承包及委托管理/出包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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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联租赁情况

本公司作为承租方:

出租方名称租赁资产种类支付的租金
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Dyford Industries Limited房屋建筑物461,749.68460,026.00453,690.72
喻红棉、叶颖丰房屋建筑物439,761.60438,120.00432,086.40
叶森然房屋建筑物461,749.68460,026.00453,690.72
出租方名称租赁资产种类承担的租赁负债利息支出
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Dyford Industries Limited房屋建筑物12,744.6929,009.777,874.70
喻红棉、叶颖丰房屋建筑物12,137.8027,628.357,499.72
叶森然房屋建筑物12,744.6929,009.777,874.70
出租方名称租赁资产种类增加的使用权资产
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Dyford Industries Limited房屋建筑物891,079.73
喻红棉、叶颖丰房屋建筑物848,647.36
叶森然房屋建筑物891,079.73

4、 关联担保情况

本公司作为被担保方:

担保方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叶森然、喻红棉最高本金91,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2018/12/14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叶森然最高本金100,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详见说明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详见说明1
叶森然、喻红棉最高本金95,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2019/5/14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红板有限公司、吉安市浚图科技有限公司、叶森然与喻红棉本金19,100,000.00港币,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2019/9/4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叶森然、喻红棉本金50,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2020/1/13担保人保证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叶森然最高本金220,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2020/1/16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叶森然、喻红棉最高本金137,5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2020/4/8主债权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叶森然、喻红棉本金20,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2020/5/15担保人保证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红板有限公司、叶森然与喻红棉本金10,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2020/6/9每笔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叶森然、喻红棉本金20,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2020/6/24担保人保证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至2025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3-2-1-130

担保方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叶森然、喻红棉本金50,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2020/11/2担保人保证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叶森然最高本金140,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2020/12/21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叶森然本金150,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2021/1/21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叶森然最高本金222,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2025/4/25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红板有限公司、叶森然与喻红棉本金10,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2021/6/25每笔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叶森然最高额度300,000,000.00元2021/11/22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叶森然最高本金70,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2021/12/24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叶森然最高本金140,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2022/2/7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年
叶森然、喻红棉最高本金170,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2022/3/28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叶颖丰最高本金240,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2022/4/1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叶森然、喻红棉最高本金240,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2022/4/1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叶森然、喻红棉最高本金240,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2025/2/21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红板有限公司、叶森然与喻红棉最高本金40,000,000.00港币,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2022/6/24自担保函签订之日起三年
叶森然、喻红棉本金29,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2022/7/28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叶森然、喻红棉、叶颖丰本金100,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2022/9/20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叶森然、喻红棉、叶颖丰本金200,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2022/9/26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叶森然、喻红棉、叶颖丰最高额度200,000,000.00元2022/10/20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叶森然最高本金100,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2022/12/21主债权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叶森然本金80,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2022/12/22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叶森然、喻红棉、叶颖丰本金100,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2023/1/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叶森然本金40,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2023/2/16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叶森然、喻红棉本金15,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2023/8/17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叶森然、喻红棉、叶颖丰最高额度200,000,000.00元2024/1/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叶森然、喻红棉本金15,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2023/10/26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叶森然、喻红棉本金15,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2025/3/27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叶森然、喻红棉本金15,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2025/4/24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叶森然最高本金100,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2024/4/22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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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31

担保方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喻红棉最高本金50,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2024/7/5每笔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叶森然最高本金50,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2024/7/5每笔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喻红棉最高本金100,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2025/3/6每笔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叶森然最高本金100,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2025/3/6每笔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叶森然、喻红棉、叶颖丰最高额度200,000,000.00元2024/9/20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叶森然最高额度50,000,000.00元2025/4/9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叶森然无限额2024/9/26自担保函签订之日起一年
红板有限公司最高本金50,000,000.00港币,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2024/9/26自担保函签订之日起一年
叶森然、喻红棉、叶颖丰最高额度200,000,000.00元2025/9/5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叶森然最高本金100,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2025/9/23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叶森然最高本金100,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2025/7/1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叶森然、喻红棉、叶颖丰本金120,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2025/9/16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叶森然最高本金150,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2025/12/1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叶森然本金200,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2025/12/29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红板有限公司最高本金50,000,000.00港币,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2025/10/27自担保函签订之日起三年
喻红棉、叶森然无限额2025/10/27自担保函签订之日起三年
叶森然、喻红棉、叶颖丰本金200,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详见说明2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详见说明2

关联担保情况说明:

说明1:2023年12月11日,叶森然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3年保个司字HB0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使用期限自2023年12月11日起至2024年10月22日止。截至2024年10月22日,该合同未实际使用。说明2:2025年7月1日,叶森然、喻红棉、叶颖丰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36100120250008229的固贷保证合同,担保起始日期以首次借款日期起算,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发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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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关联方资金代收货款说明

关联方款型性质币种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香港红板代收货款港币7,179.79

说明:(1)2023年2月,香港红板代收本公司之子公司红板电子货款7,179.79港元,2023年2月已支付给红板电子。

6、 关联方资产转让、债务重组情况

无。

7、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1,381.30万元969.06万元873.39万元

8、 其他关联交易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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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联方应收应付等未结算项目

1、 应收项目

项目名称关联方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预付款项
吉安市东悦品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180,304.64
吉安市悦歌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19,540.00
其他应收款
Dyford Industries Limited76,122.4845,673.49
喻红棉和叶颖丰72,497.6043,498.56
叶森然76,122.4845,67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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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付项目

项目名称关联方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其他应付款
吉安市东悦品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94,764.0865,074.38

(六)关联方承诺

无。

(七)资金集中管理

无。

(八)其他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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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股份支付

(一) 股份支付总体情况

2025年12月31日

授予对象类别本期授予的各项权益工具本期行权的各项权益工具本期解锁的各项权益工具本期失效的各项权益工具
数量金额数量金额数量金额数量金额
吉安市银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58,136.0022,893,162.29
吉安市井纪元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386,038.0021,362,700.18
吉安市铭盈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998,286.0020,480,558.83
合计28,442,460.0064,736,421.30

2024年12月31日

授予对象类别本期授予的各项权益工具本期行权的各项权益工具本期解锁的各项权益工具本期失效的各项权益工具
数量金额数量金额数量金额数量金额
吉安市银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58,136.0022,893,162.29
吉安市井纪元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386,038.0021,362,700.18
吉安市铭盈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998,286.0020,480,558.83
合计28,442,460.0064,736,4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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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36

2023年12月31日

授予对象类别本期授予的各项权益工具本期行权的各项权益工具本期解锁的各项权益工具本期失效的各项权益工具
数量金额数量金额数量金额数量金额
吉安市银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58,136.0022,893,162.29
吉安市井纪元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386,038.0021,362,700.18
吉安市铭盈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998,286.0020,480,558.83
合计28,442,460.0064,736,4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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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情况

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根据授予日近期的资产评估报告的估值作为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根据授予日近期的资产评估报告的估值作为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根据授予日近期的资产评估报告的估值作为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重要参数
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确定依据按可行权条件及预计离职率确定按可行权条件及预计离职率确定按可行权条件及预计离职率确定
本期估计与上期估计有重大差异的原因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金额41,298,702.0327,669,613.0020,989,228.50

说明:根据《红板(江西)有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持股平台所持股份在公司上市后设定为限制性股票,自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的法定锁定期内不得转让。法定锁定期届满后,上述股份将分四期平均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法定锁定期届满当日及其后的第12、24、36个月。本次股权激励授予时,公司基于当时的计划上市时间表并结合资本市场环境,合理预计将于2027年11月30日完成上市。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根据最新的审核进度,将预计上市时间调整为2026年4月30日,相应解锁日分别调整至2027年04月30日、2028年04月30日、2029年04月30日、2030年04月30日。根据2021年5月财政部发布的《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以首次公开募股成功为可行权条件》中规定,等待期内公司估计其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的时点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重估时点确定等待期,截至当期累计应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扣减前期累计已确认金额,作为当期应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

(三)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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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股份支付费用

授予对象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合计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合计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合计
吉安市银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486,797.634,486,797.632,401,481.382,401,481.382,378,177.382,378,177.38
吉安市井纪元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725,789.564,725,789.562,177,980.322,177,980.322,247,884.322,247,884.32
吉安市铭盈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416,501.844,416,501.842,100,922.802,100,922.802,117,666.282,117,666.28
合计13,629,089.0313,629,089.036,680,384.506,680,384.506,743,727.986,743,72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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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承诺及或有事项

(一) 重要承诺事项

截至期末,本公司不存在需要披露的重要承诺事项。

(二) 或有事项

截至期末,本公司不存在需要披露的重大或有事项。

十五、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至期末,本公司不存在需要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十六、 其他重要事项

报告期末,本公司不存在需要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七、 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一) 应收账款

1、 应收账款按账龄披露

账龄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1年以内(含1年)1,269,816,476.331,048,031,268.91720,881,922.22
1至2年25,432,567.93
小计1,295,249,044.261,048,031,268.91720,881,922.22
减:坏账准备50,854,127.4338,069,802.4628,999,068.43
合计1,244,394,916.831,009,961,466.45691,882,853.79

2、 应收账款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2025年12月31日

类别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1,140,744.000.091,140,744.00100.00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1,294,108,300.2699.9149,713,383.433.841,244,394,916.83
其中:
账龄组合994,267,668.5076.7649,713,383.435.00944,554,285.07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299,840,631.7623.15299,840,631.76
合计1,295,249,044.26100.0050,854,127.431,244,394,91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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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40

2024年12月31日

类别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1,048,031,268.91100.0038,069,802.463.631,009,961,466.45
其中:
账龄组合761,396,049.1072.6538,069,802.465.00723,326,246.64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286,635,219.8127.35286,635,219.81
合计1,048,031,268.91100.0038,069,802.461,009,961,466.45

2023年12月31日

类别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720,881,922.22100.0028,999,068.434.02691,882,853.79
其中:
账龄组合579,981,368.7780.4528,999,068.435.00550,982,300.34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140,900,553.4519.55140,900,553.45
合计720,881,922.22100.0028,999,068.43691,882,853.79

重要的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名称2025.12.31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计提依据
深圳市祺利电子电路科技有限公司1,140,744.001,140,744.00100.00正在诉讼,预计收回的机率小
合计1,140,744.001,140,7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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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41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组合计提项目:

名称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组合1:按账龄组合994,267,668.5049,713,383.435.00761,396,049.1038,069,802.465.00579,981,368.7728,999,068.435.00
1年以内(含1年)994,267,668.5049,713,383.435.00761,396,049.1038,069,802.465.00579,981,368.7728,999,068.435.00
1-2年
组合2: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299,840,631.76286,635,219.81140,900,553.45
合计1,294,108,300.2649,713,383.431,048,031,268.9138,069,802.46720,881,922.2228,999,06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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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42

3、 本报告期计提、转回或收回的坏账准备情况

类别2022.12.31本期变动金额2023.12.31
计提收回或转回转销或核销其他变动
账龄组合22,617,041.7511,204,204.694,853,322.6231,144.6128,999,068.43
合计22,617,041.7511,204,204.694,853,322.6231,144.6128,999,068.43
类别2023.12.31本期变动金额2024.12.31
计提收回或转回转销或核销其他变动
账龄组合28,999,068.4313,703,616.874,678,041.4845,158.6438,069,802.46
合计28,999,068.4313,703,616.874,678,041.4845,158.6438,069,802.46
类别2024.12.31本期变动金额2025.12.31
计提收回或转回转销或核销其他变动
账龄组合38,069,802.4619,892,333.778,280,118.2931,365.4949,713,383.43
单项计提1,140,744.001,140,744.00
合计38,069,802.4621,033,077.778,280,118.2931,365.4950,854,127.43

4、 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情况

单位名称2025.12.31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合同资产期末余额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期末余额占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和合同资产减值准备期末余额
红板电子有限公司220,083,061.86220,083,061.8616.99
东莞新能德103,996,161.21103,996,161.218.035,199,808.06
比亚迪81,117,751.3281,117,751.326.264,055,887.56
江西红森科技有限公司79,757,569.9079,757,569.906.16
OPPO76,052,104.8076,052,104.805.873,802,605.24
合计561,006,649.09561,006,649.0943.3113,058,300.86
单位名称2024.12.31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合同资产期末余额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期末余额占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和合同资产减值准备期末余额
红板电子253,221,619.06253,221,619.0624.16
东莞新能德91,495,061.3091,495,061.308.734,574,753.07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至2025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3-2-1-143

单位名称2024.12.31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合同资产期末余额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期末余额占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和合同资产减值准备期末余额
荣耀65,826,967.4765,826,967.476.283,291,348.37
OPPO61,374,600.1661,374,600.165.863,068,730.01
华勤技术53,377,261.8453,377,261.845.092,668,863.09
合计525,295,509.83525,295,509.8350.1213,603,694.54
单位名称2023.12.31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合同资产期末余额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期末余额占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和合同资产减值准备期末余额
红板电子136,466,409.68136,466,409.6818.93
东莞新能德105,620,564.19105,620,564.1914.655,281,028.21
OPPO59,648,735.5659,648,735.568.272,982,436.78
欣旺达57,330,021.3857,330,021.387.952,866,501.07
华勤技术47,142,624.7247,142,624.726.542,357,131.24
合计406,208,355.53406,208,355.5356.3413,487,097.30

(二) 其他应收款

项目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其他应收款项26,050,617.3116,713,596.085,100,676.88
合计26,050,617.3116,713,596.085,100,676.88

1、 其他应收款项

(1)按账龄披露

账龄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1年以内(含1年)26,261,597.1916,762,319.734,816,429.03
1至2年1,500.001,500.00
2至3年1,500.00345,480.84
3至4年345,480.84794,452.00
4至5年
5年以上
小计26,264,597.1917,109,300.575,956,361.87
减:坏账准备213,979.88395,704.49855,684.99
合计26,050,617.3116,713,596.085,100,67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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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44

(2)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2025年12月31日

类别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26,264,597.19100.00213,979.880.8126,050,617.31
其中:
账龄组合4,264,597.1916.24213,979.885.024,050,617.31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22,000,000.0083.7622,000,000.00
合计26,264,597.19100.00213,979.8826,050,617.31

2024年12月31日

类别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17,109,300.57100.00395,704.492.3116,713,596.08
其中:
账龄组合4,109,300.5724.02395,704.499.633,713,596.08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13,000,000.0075.9813,000,000.00
合计17,109,300.57100.00395,704.4916,713,596.08

2023年12月31日

类别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5,956,361.87100.00855,684.9914.375,100,676.88
其中:
账龄组合5,956,361.87100.00855,684.9914.375,100,676.88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
合计5,956,361.87100.00855,684.995,100,67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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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45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组合计提项目:

名称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其他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其他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其他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按账龄组合计提4,264,597.19213,979.885.024,109,300.57395,704.499.635,956,361.87855,684.9914.37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22,000,000.0013,000,000.00
合计26,264,597.19213,979.8817,109,300.57395,704.495,956,361.87855,68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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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46

(3)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坏账准备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合计
未来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未发生信用减值)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
2022.12.31余额641,762.78641,762.78
2022.12.31余额在本期
--转入第二阶段
--转入第三阶段
--转回第二阶段
--转回第一阶段
本期计提333,922.29333,922.29
本期转回120,000.08120,000.08
本期转销
本期核销
其他变动
2023.12.31余额855,684.99855,684.99
坏账准备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合计
未来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未发生信用减值)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
2023.12.31余额855,684.99855,684.99
2023.12.31余额在本期
--转入第二阶段
--转入第三阶段
--转回第二阶段
--转回第一阶段
本期计提85,605.0285,605.02
本期转回545,585.52545,585.52
本期转销
本期核销
其他变动
2024.12.31余额395,704.49395,704.49
坏账准备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合计
未来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未发生信用减值)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
2024.12.31余额395,704.49395,704.49
2024.12.31余额在本期
--转入第二阶段
--转入第三阶段
--转回第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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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47

坏账准备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合计
未来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未发生信用减值)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
--转回第一阶段
本期计提28,377.1628,377.16
本期转回210,101.77210,101.77
本期转销
本期核销
其他变动
2025.12.31余额213,979.88213,979.88

(4)本报告期计提、转回或收回的坏账准备情况

类别2022.12.31本期变动金额2023.12.31
计提收回或转回转销或核销其他变动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641,762.78333,922.29120,000.08855,684.99
合计641,762.78333,922.29120,000.08855,684.99
类别2023.12.31本期变动金额2024.12.31
计提收回或转回转销或核销其他变动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855,684.9985,605.02545,585.52395,704.49
合计855,684.9985,605.02545,585.52395,704.49
类别2024.12.31本期变动金额2025.12.31
计提收回或转回转销或核销其他变动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395,704.4928,377.16210,101.77213,979.88
合计395,704.4928,377.16210,101.77213,979.88

(5)按款项性质分类情况

款项性质账面余额
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关联方往来22,000,000.0013,000,000.00
代扣代缴五险一金4,097,403.143,564,553.993,330,418.29
保证金、押金3,000.00348,480.842,142,932.84
员工备用金55,349.14318,603.74
其他164,194.05140,916.60164,407.00
合计26,264,597.1917,109,300.575,956,36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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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48

(6)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项情况

单位名称款项性质2025.12.31账龄占其他应收款项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江西红森科技有限公司关联方往来22,000,000.001年以内83.76
代扣代缴五险一金代扣代缴4,097,403.141年以内15.60204,870.17
吉安市井开区东悦湘菜馆保洁服务费8,880.701年以内0.03444.04
井开区好红火餐饮店保洁服务费8,204.501年以内0.03410.23
吉安市井开区陆加壹超市保洁服务费7,708.051年以内0.03385.40
合计26,122,196.3999.45206,109.84
单位名称款项性质2024.12.31账龄占其他应收款项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江西红森科技有限公司关联方往来13,000,000.001年以内75.98
代扣代缴五险一金代扣代缴3,564,553.991年以内20.83178,227.70
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保证金、押金345,480.843-4年2.02207,288.50
王辉员工备用金55,349.141年以内0.322,767.46
吉安市井开区东悦湘菜馆保洁服务费8,418.451年以内0.05420.92
合计16,973,802.4299.20388,704.58
单位名称款项性质2023.12.31账龄占其他应收款项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代扣代缴五险一金代扣代缴3,330,418.291年以内55.91166,520.91
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保证金、押金1,139,932.842-4年19.14614,863.54
盛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押金1,000,000.001年以内16.7950,000.00
曾理明员工备用金100,000.001年以内1.685,000.00
刘益廷员工备用金100,000.001年以内1.685,000.00
合计5,670,351.1395.20841,38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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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49

(三) 长期股权投资

项目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对子公司投资242,947,293.26242,947,293.26100,670,861.21100,670,861.21100,670,861.21100,670,861.21
合计242,947,293.26242,947,293.26100,670,861.21100,670,861.21100,670,861.21100,670,861.21

(四) 对子公司投资

被投资单位2022.12.31本期增减变动2023.12.31
账面价值减值准备追加投资减少投资本期计提减值准备其他账面价值减值准备
东莞红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414,855.67414,855.67
红板电子有限公司9,040.409,040.40
江西红森科技有限公司30,046,965.1470,000,000.00100,046,965.14
苏州红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0,000.00200,000.00
合计30,670,861.2170,000,000.00100,670,861.21
被投资单位2023.12.31本期增减变动2024.12.31
账面价值减值准备追加投资减少投资本期计提减值准备其他账面价值减值准备
东莞红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414,855.67414,855.67
红板电子有限公司9,040.409,040.40
江西红森科技有限公司100,046,965.14100,046,965.14
苏州红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0,000.00200,000.00
合计100,670,861.21100,670,8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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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50

被投资单位2024.12.31本期增减变动2025.12.31
账面价值减值准备追加投资减少投资本期计提减值准备其他账面价值减值准备
东莞红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414,855.6765,373.32480,228.99
红板电子有限公司9,040.40142,200,000.00142,209,040.40
江西红森科技有限公司100,046,965.1411,058.73100,058,023.87
苏州红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0,000.00200,000.00
合计100,670,861.21142,276,432.05242,947,293.26

(五) 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1、 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情况

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收入成本收入成本收入成本
主营业务3,376,028,771.252,624,591,657.532,482,797,308.122,109,572,473.172,155,825,641.241,887,755,529.85
其他业务288,581,455.6474,097,607.40220,965,303.5960,718,465.66193,987,506.7265,015,047.32
合计3,664,610,226.892,698,689,264.932,703,762,611.712,170,290,938.832,349,813,147.961,952,770,577.17

(六) 投资收益

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589,867.47711,998.021,046,708.00
合计589,867.47711,998.021,046,7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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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51

十八、 补充资料

(一)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说明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7,692,053.731,757,486.851,085,446.33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29,019,205.7821,235,951.2422,220,490.08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非金融企业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损益589,867.95835,715.251,121,156.13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71,047.36168,212.69-2,847,664.37
小计21,988,067.3623,997,366.0321,579,428.17
所得税影响额3,298,051.163,621,265.293,691,532.90
合计18,690,016.2020,376,100.7417,887,895.27

(二) 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2025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元)
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26.400.830.8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25.600.800.80
2024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元)
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12.910.330.3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11.750.300.30
2023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元)
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6.860.160.1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5.720.130.13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加盖公章)2026年1月25日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至2025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3-2-1-152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至2025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3-2-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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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54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至2025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3-2-1-15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法律意见书

3-3-1-1

目 录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6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6

四、发行人的设立 ...... 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0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2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4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15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7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7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8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8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8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 19

十七、发行人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和安全生产情况 ...... 19

十八、发行人的劳动用工 ...... 20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1

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21

二十一、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 21

法律意见书

3-3-1-2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 22

二十三、本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23

二十四、结论意见 ...... 23

3-3-1-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以及《上市规则》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事项及发行人为此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上述所有内容均以律师工作报告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为本次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得到发行人如下承诺:发行人向本所提交的全部资料、文件、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有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复印件、扫描件均与其原件一致。发行人并未隐瞒任何事实,也未做出任何误导性陈述或者提供任何误导性文件、资料。发行人向本所披露的所有事实均是完整的,没有任何遗漏或者误导。

法律意见书

3-3-1-4

(二)本所律师已按照业务规则,采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三)本所律师已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已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增加和调整。

(四)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对于中国以外的法律领域,本所并不具备发表法律意见的资质,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有与境外有关的事实和意见,本所依赖相关方提供的资料、文件和适格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七)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此外,本所律师自行进行了相关调查并对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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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间接证据作出职业判断。

(八)本所在本次发行项目中,仅为发行人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未担任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

(九)本所律师已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并由本所保存。

(十)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已由本所内核小组讨论复核,并制作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稿留存。

(十一)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上交所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上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十三)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十四)除非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涉词语释义与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所载相一致。

本所律师现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以上声明,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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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董事会已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该等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股东会已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的决议,该等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该等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完成以下程序:

1. 上交所作出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审核意见;

2. 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注册的决定;

3. 发行人向上交所申请股票上市,并取得上交所的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具有同等权利,与发行人已发行的股份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 发行人股东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种类、数额、定价方式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依法采取承销方式,并已聘请民生证券担任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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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行人已经依法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等组织机构,设置了相应的职能部门,并建立完善了公司治理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情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 立信已就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5.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主体资格的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财务内控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审计报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立信已就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内控审计报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立信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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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业务完整及持续经营能力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涉及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业务完整及持续经营能力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确认、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相关主管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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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四)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3.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65,375.3588万元,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3.1.1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本次拟发行不超过217,917,862股股票,达到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10%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3.1.1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最近三年净利润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2亿元或者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5亿元,符合《上市规则》第3.1.1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3.1.2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尚待取得上交所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同意注册批复及上交所对发行人股票上市的审核同意决定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等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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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及验资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资产完整,并在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亦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发行人的发起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各发起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并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发行人设立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发行人的股东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发行人股东人数、住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香港红板,实际控制人为叶森然,且最近三年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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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境外控制架构的核查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叶森然依次通过境外主体森泰BVI和香港红板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上述境外控制架构系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森然于2017年收购森泰BVI全部股份之前搭建;叶森然作为香港居民,基于外商在境内投资的惯例、平台注册地的优惠投资政策、便于股权管理等因素综合考虑,在收购森泰BVI全部股份后保留了该持股架构,具有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确认及境外法律意见书,上述境外控制架构符合相关主体注册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控股权的约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实缴出资均来源于自有或自筹资金,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发行人已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能够保障公司治理和内控的有效性。

(五)发行人股东间特别权利安排及终止

经核查,发行人及发行人直接股东之间不存在正在执行的股东特别权利安排(含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

(六)关于资产管理产品、私募投资基金的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的现有股东不属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所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七)关于员工股权激励的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员工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吉安银泽、吉安井纪元、吉安铭盈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员工股权激励的定价合理,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已支付相应入股资金。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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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行人已就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已就实施股权激励分别签订了合伙协议,对股权激励相关事宜作出规定。

3.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已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出具相应减持承诺。

4.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完毕。发行人已就其股权激励事宜履行相应内部决策程序,发行人及其员工持股平台已就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完成相应工商备案登记程序,发行人的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5.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吉安井纪元设立时存在财产份额代持情形,该代持情形通过终止代持委托、将持股平台财产份额还原至实际出资人名下的方式予以清理,不存在法律纠纷。因此,相关代持情形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八)申报前一年内新增股东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提交本次发行申请材料前一年内不存在新增股东的情形。

(九)发行人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

(十)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仲裁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各股东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它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不存在与股份权属有关的诉讼、仲裁案件,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的情形。

(十一)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股东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规定作出股份锁定承诺,股份锁定期的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红板有限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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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红板有限历史上存在减资未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公告程序的情形。鉴于红板有限已就相关减资向工商主管部门申请免除公告义务,工商主管部门书面确认减资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有效,发行人办理了其他必要的减资程序,未对债权人的利益实质造成损害。因此,红板有限历史减资未通知债权人和公告事宜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经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已披露的情况外,红板有限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均履行了发行人的内部审批程序,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关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或风险。

(三)发行人设立后的股本变动

经核查,自发行人设立后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未再发生变化。

(四)被发行人吸收合并的浚图科技有关情况

经核查,浚图科技历史上存在国有股东未就其增资入股办理资产评估、转股退出时未办理资产评估手续和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鉴于相关方已补充履行了资产评估及评估报告备案手续,且评估结果显示国有股东增资入股不高于浚图科技净资产评估值,转股退出的价格不低于浚图科技净资产评估值,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相关国资主管部门也已书面同意该国有股东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所持有的浚图科技股权。因此,相关事宜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五)发行人股东历史上存在的代持及清理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香港红板、吉安井纪元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情形。鉴于相关方已通过终止代持委托、将代持股权还原至实际持有人名下等方式对代持情形予以清理,且相关方就代持事宜不存在法律纠纷,不会导致发行人股份权属不清晰,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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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人曾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子公司

发行人曾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协鑫新能源之全资子公司。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叶森然、协鑫新能源的说明或确认,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协鑫新能源已就将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森泰BVI的股份出售给叶森然事宜履行相应决策、审批及信息披露程序,符合当时适用的协鑫新能源公司章程、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香港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诉讼、争议或潜在纠纷。

2. 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协鑫新能源的历史任职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在协鑫新能源出售森泰BVI股份相关决策程序履行过程中,协鑫新能源与叶森然已采取回避表决等有效措施保护非关联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协鑫新能源及其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3.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向协鑫新能源收购的发行人相关资产为发行人生产经营及市场拓展提供了一定基础,此后发行人通过吸收合并浚图科技、持续投资和建设等方式进一步扩大了经营规模。

4. 发行人曾为协鑫新能源全资子公司期间,不存在受到香港证监会或香港联交所处罚的情形。

5.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向协鑫新能源支付股份受让款的资金最终来源于其境外股票投资收益等并在境外支付,不涉及外汇流转及使用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已经主管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没有超出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规定的领域。

(二)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香港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境外子公司依法设立、合法存续,其实际经营活动符合当地法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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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最近三年内的经营范围变更均已取得必要的核准及登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收入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过重大变化。

(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从事主营业务所必需的业务资质和许可。

(七)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八)发行人依法存续,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关联交易

1.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报告期内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包括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向关联方租赁房产、关联方代收货款、接受关联方担保及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事项。

2. 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和公允性,且已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3. 发行人现行有效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和回避制度,上述关联交易有关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合法、有效。发行人已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已经采取必要的措施规范关联交易。

4.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该等承诺函内容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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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业竞争

1. 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该等承诺函内容合法、有效。

(三)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

发行人在为本次发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和其他有关申报材料中对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的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主要财产的产权情况

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均已取得权属证书。

2. 发行人租赁关联方及实际控制人房产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资产完整、独立性和持续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系其注册商标、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的合法所有权人,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4. 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未被质押或被依法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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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香港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拥有其境内外子公司的股权/股份。

(二)主要财产的取得方式

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系通过受让、自建、租赁、购买、依法申请注册等方式合法取得,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明确提及的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均已取得相关权属证书或可依法占有、使用。

(三)主要财产的产权情况和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明确提及的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不存在其他设定抵押、质押或被依法查封、冻结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及报告期内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

(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截至报告期末,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四)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系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除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变更发行人组织形式,以及发行人子公司的设立外,发行人设立以来不存在其他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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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收购或出售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以及近三年公司章程的修改均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已按照《上市规则》《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起草、修改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不需要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在董事会下设置相应的专业委员会,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发行人业务经营的需要设置了其他内部职能部门,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的规定。

(三)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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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发行人与在发行人处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发行人与独立董事签订的聘用协议存在保密条款。上述文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税务登记,并取得了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二)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依法申报缴纳了各项税款,不存在被税务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和安全生产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红森科技已办理了相应排污许可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存在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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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三年来未发生因违反有关国家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发行人已采取适当保障安全生产的措施,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因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的劳动用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劳动用工合规情况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与其员工签署了劳动合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合规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鉴于:1.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占发行人员工总数的比例较低;2. 根据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3. 发行人在主管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费用后,不会受到主管部门的处罚;4.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被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本人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追缴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或者因其未能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而受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则对于由此所造成的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之一切费用开支、经济损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将全额承担,保证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因此,发行人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三)劳务派遣用工合规情况

法律意见书

3-3-1-21

报告期内,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股东会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及主营业务发展所需的营运资金。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取得有权部门的审批、核准/备案;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属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应当在实施投资前主动向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的外商投资情形;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规定的领域。

(三)发行人已就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所需土地使用权取得相应权属证书。

(四)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发行人独立实施,不存在与他人合作的情况,该等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五)发行人已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

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可以合理预见的重大法律风险。

二十一、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法律意见书

3-3-1-22

2.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持有发行人5%及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经办律师参与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部分章节的讨论,本所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3-3-1-23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发行人、保荐机构和有关中介机构作出的书面承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其他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本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首发相关承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和相关主体已作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承诺,相关承诺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九十三条第(七)项、第(八)项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研发人员的聘用形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说明,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研发人员共计543人。发行人与该等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研发人员聘用形式的计算口径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的研发人员数量口径一致。

(三)所处行业的信息披露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了发行人所处行业有关信息、发行人所处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及其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行人已结合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与发行人行业相关的风险。

(四)发行前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和《公司章程》,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相应的股利分配政策,并经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十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法律意见书

3-3-1-24

(一)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和各项实质条件。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上交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发行人股票上市尚需上交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年夫兵

经办律师:

宋 昆

年 月 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九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1

目 录释 义 ...... 3

第一部分 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 6

问题14. 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6

问题15. 关于子公司 ........................................................................................ 20

问题16.1 ........................................................................................................... 32

第二部分 财务报表信息更新 ...... 48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4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49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49

四、发行人的设立 ...... 5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50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5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51

八、发行人的业务 ...... 51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5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57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64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70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70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71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7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2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 72

十七、发行人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和安全生产情况 ...... 73

十八、发行人的劳动用工 ...... 74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76

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76

二十一、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 76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 78

二十三、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78

二十四、结论意见 ...... 7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3

释 义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明确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审核问询函》《关于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2025〕122号)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Same Time BVISame Time International(B.V.I)Limited
银泽投资吉安市银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井纪元投资吉安市井纪元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铭盈投资吉安市铭盈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财宇投资吉安市财宇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审计报告》立信于2025年9月5日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5]第ZI10792号《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止)》
《内控审计报告》立信于2025年9月5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5]第ZI10793号《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律师乐博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Loeb & Loeb LLP)于2025年9月5日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有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BVI法律意见书》BVI律师Harney Westwood & Riegels于2025年9月8日出具的关于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森泰BVI有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越南法律意见书》越南律师AZ LAW FIRM LIMITED于2025年8月20日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子公司越南红板有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境外法律意见书《香港法律意见书》《BVI法律意见书》和《越南法律意见书》的合称
报告期2022年、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6月
加审期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4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致: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上交所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于2025年7月18日下发了《审核问询函》。根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同时,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财务报告的审计基准日由2024年12月31日变更为2025年6月30日,本所律师对加审期间发行人有关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基于前述核查,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及适当的核查;对于没有直接证据材料的,本所律师依赖于相关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意见。在前述核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所有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正本与副本一致。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6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之依据。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需要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用词和简称的含义与《律师工作报告》一致。

第一部分 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问题14. 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子公司红板电子向关联方Dyford IndustriesLimited、叶森然、喻红棉及叶颖丰租赁房产用于经营;(2)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东悦酒店及场地租赁方东悦品轩、天懿轩和悦歌汇采购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3)2022年和2023年,发行人通过香港红板代收货款359.85万港元和

0.72万港元;(4)富城置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要从事房产开发业务,富城资管持有93.51%股权。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关联交易对应的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总额及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客户、供应商重合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具体交易情况和交易定价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2)富城置业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具体开展情况,包括主要开发项目和交付进展,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数据,是否存在大额负债或项目纠纷;(3)富城资管对外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7

投资的具体情况,包括投资项目名称、投资背景、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的关系和报告期内业务资金往来情况;(4)报告期内,关联租赁、关联采购的原因、必要性及公允性,关联交易决策审议程序的履行情况,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未来减少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5)代收货款的原因,对应交易回款和订单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核查过程: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执行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 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关联交易的协议、凭证;

2. 查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3. 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查文件、部分关联方的财务报告,核查发行人关联方的主营业务及实际经营情况;

4. 查阅江西有源工业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客户和供应商清单,查阅发行人与江西有源工业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重合客户、供应商的交易情况;

5. 查阅富城置业项目开发情况的说明、富城置业报告期内的财务报告,实地走访富城置业开发项目;

6. 查阅富城资管就其对外投资情况的说明,利用互联网检索富城资管对外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

7. 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就关联交易履行决策程序的会议文件;查阅发行人就关联租赁、关联采购有关情况的说明;

8. 查阅代收货款有关明细及凭证。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8

核查结果:

一、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关联交易对应的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总额及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客户、供应商重合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具体交易情况和交易定价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一)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关联交易对应的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总额及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关联交易对应的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总额及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较低,具体情况如下:

1. 向关联方租赁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叶森然、喻红棉、叶颖丰和Dyford IndustriesLimited承租位于香港新界葵涌葵喜街26-32号金发工业大厦第一期17楼的A室、C室和D室三处房产,用途为办公和仓储,租金情况如下:

关联方单位2025年1-6月2024年2023年2022年
Dyford Industries Limited万港元25.2050.4050.4050.40
喻红棉、叶颖丰万港元24.0048.0048.0048.00
叶森然万港元25.2050.4050.4050.40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该等关联方支付租金及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6月2024年2023年2022年
向关联方支付租金68.59135.82133.95127.81
当期营业成本126,668.59218,908.83196,855.47182,715.42
占比0.05%0.06%0.07%0.07%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支付租金占公司营业成本的比例较低。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9

2. 关联方代收货款

发行人原海外销售订单主要由香港红板承接,虽然发行人已于2019年设立全资子公司红板电子承接香港红板的外销业务,但少部分客户出于交易习惯,仍将货款支付给香港红板,导致香港红板代收公司的货款。自2023年3月起,香港红板未再代发行人收取货款。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关联方香港红板代收货款金额及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6月2024年2023年2022年
关联方代收货款金额0.000.000.65309.08
当期营业收入171,001.81270,247.82233,953.41220,458.94
占比//0.00%0.14%

3. 接受关联方担保

报告期内,发行人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喻红棉和叶颖丰为其在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发行人未就此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支付担保费用。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客户、供应商重合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具体交易情况和交易定价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1.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主营业务及其客户、供应商情况

报告期内,除关联自然人外,发行人的关联方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酒店餐饮及相关服务、股权投资、废物回收处理等业务,具体如下:

序号关联方名称主营业务客户类型供应商类型
1香港红板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无其他业务不适用不适用
2Same Time BVI除持有香港红板股份外,无其他业务不适用不适用
3富城资管投资控股不适用不适用
4吉安富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购置商品房的机构或个人工程服务商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10

序号关联方名称主营业务客户类型供应商类型
5吉安富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所有权人物业管理所需设备、设施、材料供应商
6Unique Tower Limited投资控股不适用不适用
7Dyford Industries Limited房产租赁租赁房产的机构或个人不适用
8Forewin Limited房产租赁租赁房产的机构或个人不适用
9银泽投资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无其他业务不适用不适用
10井纪元投资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无其他业务不适用不适用
11吉安市青原区东固民用建材店报告期内无实际经营不适用不适用
12吉安市东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及吉安市东悦品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江西天懿轩餐饮有限公司、吉安市悦歌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宿、餐饮、娱乐服务一般消费者住宿、餐饮、娱乐服务所需设备、设施、材料供应商
13Aberdare Assets Limited报告期内无实际经营,截至报告期末已注销不适用不适用
14Sum Tai Holdings Limited报告期内无实际经营,截至报告期末已注销不适用不适用
15Sun Moon Investments Limited报告期内无实际经营,截至报告期末已注销不适用不适用
16江西有源工业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废物回收处理业务废料回收商印制电路板生产企业、大宗化工原料企业

2.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重合客户、供应商情况

报告期内,江西有源工业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有源”)主要从事废物回收处理业务,公司回收处理和销售在印制电路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导致双方存在重合的客户和供应商。

(1)江西有源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江西有源的基本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11

成立时间2007年5月11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废物经营(有效期期至2024年5月11日止);一般项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再生资源加工,贸易经纪(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注册资本1,400万元
股权结构叶锦然持股100%
主要人员叶锦然(执行董事、总经理)

2022年-2023年,江西有源主要从事废物回收处理业务,主要回收含铜蚀刻废液并将其加工为氧化铜粉进行出售;2024年以来,废料回收市场竞争激烈,江西有源采购成本上涨,盈利不及预期,逐渐结束与客户的合作,持续收缩经营规模。报告期内,江西有源的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6月2024年2023年2022年
总资产4,748.864,789.244,439.444,982.51
净资产4,723.584,764.754,415.054,231.92
营业收入0.17101.051,198.582,043.33
营业成本-46.41835.211,571.08
净利润-45.32349.70183.23237.47

2024年,江西有源净利润较高,主要系其当年收到政府补助及闲置资金理财收益较高所致,2024年政府补助及理财收益为396.62万元。2025年1-6月,江西有源净利润为负,主要系其计提职工薪酬、设备和房产土地的折旧所致。

(2)江西有源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

报告期内,江西有源的主要客户及销售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2025年1-6月2024年2023年2022年
吴江市明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378.35214.34
吴江凌友金属化工有限公司--105.88737.16
凌腾金属材料制品(苏州)有限公司--110.03176.73
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99.43569.63878.6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12

江西金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9.20
江西和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1.73-
合计-99.431,195.622,032.75

报告期内,江西有源的主要供应商及采购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供应商名称2025年1-6月2024年2023年2022年
江西景旺精密电路有限公司--643.291,113.74
株洲衡源化工有限公司--107.15230.57
湘潭林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2.4051.12
合计--772.841,395.43

(3)江西有源与发行人重合客户情况

报告期内,江西有源与发行人重合客户主要为吴江市明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和吴江凌友金属化工有限公司,相同销售产品为废铜粉。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该等重合客户与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江西有源与发行人销售产品价格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产品类别时间相同客户名称发行人单价江西有源单价差异
废铜粉2022年2月吴江市明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61,952.7061,952.70-
2022年3月吴江市明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62,326.8062,326.80-
2022年5月吴江凌友金属化工有限公司62,605.2062,205.000.64%
2022年8月吴江凌友金属化工有限公司54,427.2054,427.20-
2022年10月吴江凌友金属化工有限公司54,984.0054,870.900.21%
2022年11月吴江市明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58,698.9058,698.90-
2023年2月吴江凌友金属化工有限公司60,068.8060,068.80-
2023年3月吴江凌友金属化工有限公司61,942.9561,942.95-
2023年5月吴江市明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58,076.5558,076.5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13

产品类别时间相同客户名称发行人单价江西有源单价差异
2023年7月吴江市明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61,701.3061,701.30-

注:上表中单价均为换算成纯铜价格。

2023年,因江西有源业务调整,逐渐终止与吴江市明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吴江凌友金属化工有限公司的合作。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江西有源向吴江市明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吴江凌友金属化工有限公司销售废铜粉的价格基本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

(4)江西有源与发行人重合供应商情况

报告期内,江西有源和发行人均向株洲衡源化工有限公司采购液碱。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株洲衡源化工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2022年和2023年,江西有源和发行人向株洲衡源化工有限公司采购情况如下:

主体相同客户名称采购金额(万元)采购单价(元/kg)
2023年2022年2023年2022年
红板科技株洲衡源化工有限公司331.18890.701.061.30
江西有源株洲衡源化工有限公司107.15230.571.461.60

注:江西有源2023年因业务调整停止采购液碱。

2022年和2023年,发行人与江西有源向株洲衡源化工有限公司采购液碱单价存在差异,主要系发行人与江西有源采购规模差异较大,发行人因采购规模较大导致单价具有一定优势。

2022年和2023年,发行人向不同供应商采购液碱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吨、元/kg

供应商2023年2022年
金额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
株洲衡源化工有限公司331.183,131.081.06890.706,853.911.30
江西博圣德化工有限公司542.825,449.041.00428.673,116.011.3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14

供应商2023年2022年
金额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
吉安县鼎昇化工有限公司349.853,514.051.0061.03469.161.30

如上表所示,2022年和2023年,发行人向不同供应商采购液碱单价不存在明显差异。除江西有源与发行人存在重合客户和供应商的情形外,发行人其他关联方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主要客户或供应商重合,不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二、富城置业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具体开展情况,包括主要开发项目和交付进展,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数据,是否存在大额负债或项目纠纷

(一)富城置业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具体开展情况,包括主要开发项目和交付进展

报告期内,富城置业仅从事滨江天懿商业综合体建设项目的开发。该商业综合体位于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滨江大道与公略路交汇处,总用地面积36,63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31,420.12平方米。

滨江天懿商业综合体建设项目开工时间及截至2025年7月31日的项目进度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开工时间进度
滨江天懿2#、3#、5#楼及地下室工程(服务型公寓),建筑面积约75,646平方米2020年5月已完工并交付使用
滨江天懿1#6#楼及地下室工程(酒店),建筑面积约155,774平方米2022年1月主体已完工,正在进行外墙砌体、门窗幕墙、市政园林工程的建设

截至报告期末,滨江天懿商业综合体可售房屋套数为560套,面积为49,193平方米;已售房屋套数为117套,面积为8,811.63平方米。

(二)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数据,是否存在大额负债或项目纠纷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15

富城置业最近一期(即2025年1-6月)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6月/2025年6月30日
资产总额60,677.29
负债总额28,671.93
净资产32,005.36
营业收入0.00
销售费用82.99
管理费用105.50
净利润-202.63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根据富城置业说明,截至报告期末,富城置业的负债主要为股东及相关方拆借款项26,408.21万元,以及应付供应商款项1,262.59万元;由于项目销售情况不理想,富城置业的净利润为负。根据富城置业说明,并利用互联网检索公开信息,截至报告期末,富城置业不存在项目纠纷。

三、富城资管对外投资的具体情况,包括投资项目名称、投资背景、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的关系和报告期内业务资金往来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富城资管对外投资的情况如下:

序号被投企业名称投资背景投资金额(万元)持股比例与发行人的业务和资金往来情况
1富城置业富城置业成立于2018年8月,叶森然看好房地产发展前景,且其他小股东有酒店、餐饮管理经验,因此成立富城置业从事滨江天懿商业综合体项目开发33,085.8793.73%不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
2吉安市东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富城资管于2018年9月成为吉安市东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叶森然看好酒店行业发展前景,且其他股东具有酒店和餐饮管理经验,为获取投资收益,富城资管入股吉安市东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700.0035.00%发行人向其采购住宿服务
3井纪元投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森然及其配偶合计持300.0012.99%系发行人股东,除向发行人出资
4银泽投资300.0012.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16

序号被投企业名称投资背景投资金额(万元)持股比例与发行人的业务和资金往来情况
5铭盈投资有富城资管全部股权,二者均系发行人的员工,其通过富城资管参与发行人员工股权激励155.007.50%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业务或资金往来

如上表所示,富城资管对外投资的企业中,仅吉安市东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吉安市东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住宿及餐饮服务,发行人已就该等业务往来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且相关交易价格公允(详见本问题第(4)问的回复内容),不存在发行人向该关联方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四、报告期内,关联租赁、关联采购的原因、必要性及公允性,关联交易决策审议程序的履行情况,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未来减少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一)报告期内,关联租赁、关联采购的原因、必要性及公允性

1. 关联租赁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红板电子向关联方叶森然、喻红棉、叶颖丰和DyfordIndustries Limited承租位于香港新界葵涌葵喜街26-32号金发工业大厦第一期17楼的A室、C室和D室三处房产,用途为办公和仓储。

红板电子系发行人设立以承接香港红板境外销售业务的主体,在红板电子设立之前,香港红板即在上述房产办公及仓储。该等房产位于工业区,配套设施完善。为便于原有客户与发行人保持联系,保证业务的平稳过渡,同时避免因更换场地所产生的额外搬迁、装修等费用,红板电子继续承租上述房产,因此上述关联租赁具有必要性。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新界葵涌葵喜街26-32号金发工业大厦第一期17楼对外出租情况如下:

序号租赁房产承租方出租方建筑面积租金
1A室连阳台及储物室红板电子Dyford Industries Limited4,093平方尺42,000港元/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17

2B室连阳台及储物室Morriss Horological LtdDyford Industries Limited4,210平方尺40,000港元/月
3C室连阳台及储物室红板电子喻红棉、叶颖丰4,093平方尺40,000港元/月
4D室连阳台及储物室红板电子叶森然4,210平方尺42,000港元/月

如上表所示,红板电子向关联方承租房产的价格约为10港元/平方尺,与无关联第三方向Dyford Industries Limited承租房产的价格9.50港元/平方尺基本相当。同时,经检索上述租赁房产所在金发工业大厦第一期的租赁信息,租赁报价约为10港元/平方尺,与红板电子向关联方支付的租金价格相当。因此,该关联租赁定价具有公允性。

2. 关联采购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吉安市东悦品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江西天懿轩餐饮有限公司、吉安市悦歌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和吉安市东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

上述关联方的经营地址均位于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大道281附1号,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地址较近;发行人生产经营地址位于工业园区,周边同品质可选酒店、餐饮和娱乐服务较少。为便于就近接待客户、供应商等来访人员,发行人向该等关联方采购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因此,上述关联采购具有必要性。

报告期内,对于向关联方采购住宿服务,发行人预订的房型主要为高级双床房。以2025年的高级双床房的预订价格为例,吉安市东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发行人约定的价格为320元/间/天,吉安市东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井冈山海外旅行社有限公司约定的价格分别为350元/间/天、300元/间/天,与提供给发行人的价格基本相当,价格差异主要根据客户合作关系、酒店客流量、客户预订数量等协商确定。对于发行人向该等关联方采购餐饮、娱乐服务的价格,分别适用该等关联方统一对外的菜单价目表和消费价目表,与该等关联方的其他客户不存在差异。因此,该等关联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18

(二)关联交易决策审议程序的履行情况,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未来减少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已按《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文件作出决议,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予以审议或确认;关联股东及董事在审议相关关联交易时已回避表决;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对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或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予以审议或确认;监事会成员未就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不同意见。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服务和承租房产的交易金额分别为343.12万元、270.60万元、321.33万元和185.30万元,占发行人各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0.19%、0.14%、0.15%和0.15%,占比较低。对于截至报告期末仍在发生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减少关联交易:

序号关联交易类型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1向关联方采购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积极开发同类型酒店、餐饮和娱乐服务供应商,在不影响对来访人员接待工作的前提下,增加向其他供应商采购相应服务
2向关联方承租房产租赁期限届满后,在不影响发行人境外销售业务开展、不会大幅增加运营成本的前提下,减少向关联方承租房产,增加向无关联第三方承租房产
3接受关联方担保在银行等债权人未明确要求的情形下,以自有资产为银行借款提供抵押、质押等增信措施

五、代收货款的原因,对应交易回款和订单的匹配性

发行人原海外销售订单主要由香港红板承接,虽然发行人已于2019年设立全资子公司红板电子承接香港红板的外销业务,但少部分客户出于交易习惯,仍将货款支付给香港红板,导致香港红板代收公司的货款。自2023年3月起,香港红板未再代发行人收取货款。

报告期内,香港红板代发行人收取的货款能够匹配发行人的业务订单,具体如下:

序号收款日期收款金额 (港元)付款客户销售订单号订单金额 (美元)
12023.02.107,179.79SCHNEIDERJDT22110223924.0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19

ELECTRIC FRANCE (Rueil Malmaison)
22022.07.2282,044.23Siemens AG(Karlsruhe)JDT211201563,189.82
JDT211205467,273.93
32022.06.02921,526.36FLEXTRONICS MANUFACTURING Europe BVJDT210688158,451.81
JDT210906044,460.98
JDT2110040115,631.37
JDT2111061538,911.69
42022.03.031,462,548.96FLEXTRONICS MANUFACTURING Europe BVJDT2106481322.74
JDT210673957,239.73
JDT210688139,729.30
JDT210719531,789.89
JDT210753634,210.43
JDT2109060423,897.10
52022.02.041,132,383.22FLEXTRONICS MANUFACTURING Europe BVJDT210464542,644.72
JDT210438644,742.53
JDT21027291,043.53
JDT210535923,473.95
JDT210648133,478.90
合计3,605,682.56--461,416.48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关联交易对应的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较低;发行人与江西有源存在客户、供应商重合的情形,除江西有源外,发行人其他关联方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主要客户或供应商重合,不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2. 报告期内,富城置业仅从事滨江天懿商业综合体建设项目的开发;截至报告期末,富城置业不存在大额到期未清偿的负债,不存在项目纠纷;

3. 富城资管对外投资的企业中,吉安市东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发行人已就该等业务往来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且相关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发行人向该关联方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租赁和关联采购的原因合理,具有必要性,且交易价格公允;发行人已就该等关联交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已明确未来减少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20

5. 红板电子承接香港红板的外销业务后,部分客户处于交易习惯仍向香港红板支付货款,形成代收货款;香港红板代发行人收取的货款与发行人的业务订单相匹配。问题15. 关于子公司根据申报材料:(1)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有4家全资子公司东莞红板、苏州红板、红森科技及红板电子;(2)2025年4月,红板电子设立全资子公司越南电子。请发行人说明:(1)各子公司的业务定位,母子公司在研发、生产、销售环节的分工,母子公司、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方式、定价机制、物流及资金流转情况,相关交易安排的商业合理性;(2)列示报告期内各年度公司境外利润留存金额及占比,结合境外子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中分红相关规定、当地投资收益汇出和外汇管理规定和限制等,说明发行人对主要境外子公司的控制力,未来境外利润和资金留存计划,境外子公司向境内母公司现金分红能力是否受限;(3)设立越南电子的背景及目的,未来业务开展计划;(4)报告期内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存在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5)报告期内各子公司、参股公司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相关公司中持股或拥有权益,如存在,请说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回复:

核查过程: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执行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 查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核查发行人各子公司的业务定位;

2. 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核查发行人业务定位,以及母子公司在研发、生产、

销售环节的分工情况;

3. 查阅母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清单,并就内部交易情况取得发行人的说明,核查内部交易方式、定价机制、交易安排的商业合理性等情况;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21

4. 查阅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和出具的说明,核查境外利润留存金额及占比、未来境外利润和资金留存计划;

5. 查阅红板电子、越南红板的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核查境外子公司分红政策及决策机构,分红是否受到内部制度的禁止或限制;

6. 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中国香港》《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越南》以及《香港法律意见书》《越南法律意见书》,核查境外子公司向境内母公司分红是否受到当地投资收益汇出和外汇管理规定的禁止或限制;

7. 查阅红板电子股东名册和董事登记名册,越南红板投资许可证等登记文件,核查发行人对境外子公司决策机构的控制力;

8. 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越南红板与越南金榜工业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核查设立越南红板的背景及目的,未来业务开展计划;

9. 查阅发行人提供的财务报表,核查报告期内各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是否存在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是否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主管部门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10. 查阅发行人及各子公司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登录信用中国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查询相关主体的涉诉情况和行政处罚情况,核查报告期内各子公司是否存在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是否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主管部门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11. 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文件,核查报告期内,各子公司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相关公司中持股或拥有权益。核查结果:

一、各子公司的业务定位,母子公司在研发、生产、销售环节的分工,母子公司、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方式、定价机制、物流及资金流转情况,相关交易安排的商业合理性

(一)各子公司的业务定位,母子公司在研发、生产、销售环节的分工

根据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及定位、业务分工的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22

公司名称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定位、业务分工

发行人

发行人2005年10月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负责HDI板、刚性板、柔性板、刚柔结合板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红森科技

红森科技2021年7月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负责类载板、IC载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红板电子

红板电子2019年4月印制电路板的销售境外销售平台,同时在香港设立仓库作为外销周转中心

东莞红板

东莞红板2019年1月印制电路板的市场推广及售后服务协助公司进行市场推广及产品售后等服务

苏州红板

苏州红板2022年1月印制电路板的市场推广及售后服务协助公司进行市场推广及产品售后等服务

越南红板

越南红板2025年4月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负责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面向海外市场

(二)母子公司、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方式、定价机制、物流及资金流转情况,相关交易安排的商业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母子公司之间存在采购产品、服务等内部交易,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内部交易。发行人母子公司之间内部交易情况如下:

1. 红板科技与红板电子之间的交易情况

报告期,红板科技与红板电子之间的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销售方采购方交易内容2025年1-6月2024年2023年2022年

红板科技

红板科技红板电子印制电路板31,471.7552,961.8669,117.7367,944.65

红板电子

红板电子红板科技机器设备8,181.154,174.952,481.578,733.62

上述交易情况具体如下:

(1)红板科技向红板电子销售印制电路板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23

红板电子系公司的境外销售平台,公司通过红板电子承接境外订单,红板科技通常按照终端客户订单售价的95%销售给红板电子,成品陆续交付至客户指定的地点;客户根据采购合同向红板电子支付货款后,红板电子再向红板科技付款。

红板科技向红板电子销售产品并最终销售给境外客户,主要系红板电子位于香港,承接出口订单,利用香港便利的物流条件和金融体系,为公司提供境外销售方面的运输、交货和收取货款服务,具有商业合理性。

(2)红板科技向红板电子采购机器设备

红板科技向红板电子采购的机器设备,由境外供应商进行供货。由于跨境汇款手续较为繁琐,因此由红板电子与境外供应商签署设备采购合同,红板电子再平价销售给红板科技,相应款项由红板科技支付给红板电子,红板电子向供应商付款,供应商将机器设备交付给红板科技。公司通过红板电子采购境外设备,主要便于与境外供应商进行资金结算,具有商业合理性。

2. 红板科技与红森科技之间的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红板科技与红森科技之间的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销售方采购方交易类型2025年1-6月2024年2023年2022年

红森科技

红森科技红板科技印制电路板2,144.212,186.22744.87-

红板科技

红板科技红森科技原材料396.51382.001,079.43-

红板科技

红板科技红森科技厂房、设备租赁1,500.142,847.532,854.87-

红板科技

红板科技红森科技代付水电燃气费510.061,012.20941.34-

红森科技

红森科技红板科技代付燃气费56.2069.25--

红板科技

红板科技红森科技委托加工5.5555.8633.61-

红森科技

红森科技红板科技委托加工381.12607.59-199.20

上述交易情况具体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24

(1)红板科技向红森科技采购印制电路板

对于承接的类载板和IC载板的订单,红板科技按照终端客户的价格外发给红森科技生产,红森科技生产完工后销售至红板科技,由红板科技交付给客户,红森科技与红板科技直接进行款项结算,具有商业合理性。

(2)红森科技向红板科技采购原材料

红板科技和红森科技位于同一厂区。红森科技于2022年底投产,投产初期红森科技原材料采购量少,红板科技原材料采购量大,红板科技在对外进行原材料采购时更具有价格优势。因此,红板科技在进行原材料采购后,参考向外部采购的价格销售给红森科技,具有商业合理性。随着红森科技的业务量增加,红森科技独立采购原材料增加。

(3)厂房、设备租赁,代付水电燃气费相关交易

由于类载板和IC载板的投资规模大,厂房和设备由红板科技投资,红森科技租赁红板科技的厂房和设备进行类载板和IC载板的生产,租赁厂房按照周边的租赁市场价进行定价,设备租赁参考设备折旧额进行定价,红森科技向红板科技支付上述租赁费用,具有商业合理性。

红森科技租赁红板科技的厂房,红板科技统一支付水电燃气费后,按照成本价向红森科技收取;2023年6月开始,红森科技租赁的厂房独立接通燃气表进行核算,仅由红板科技代付水电费,不再由红板科技代付燃气费;2024年,红板科技新开设的压合车间使用了红森科技所在厂房的燃气,红森科技统一支付燃气费后,按照成本价向红板科技收取,具有商业合理性。

(4)委托加工相关交易

红板科技和红森科技位于同一厂区。由于红森科技缺少部分工序需要的设备,因此将部分工序外发给红板科技加工;由于红板科技订单增加,因此将部分工序外发给红森科技加工。双方依照对方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定价,委托加工款项由红板科技和红森科技直接结算,相关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

3. 红板科技与东莞红板之间的交易情况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25

报告期内,红板科技与东莞红板之间的交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销售方采购方交易类型2025年1-6月2024年2023年2022年

东莞红板

东莞红板红板科技技术服务354.45715.98632.08665.72

报告期内,东莞红板协助红板科技在华南地区进行市场推广、产品售后等服务。公司参考东莞红板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加成一定比例(5%以内)进行定价,具有商业合理性。

4. 红板科技与苏州红板之间的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红板科技与苏州红板之间的交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销售方采购方交易类型2025年1-6月2024年2023年2022年

苏州红板

苏州红板红板科技技术服务139.20269.40257.90181.00

报告期内,苏州红板协助红板科技在华东地区进行市场推广、产品售后等服务。公司参考苏州红板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加成一定比例(5%以内)进行定价,具有商业合理性。

综上所述,公司与各子公司间的内部交易具有合理性,定价公允。

二、列示报告期内各年度公司境外利润留存金额及占比,结合境外子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中分红相关规定、当地投资收益汇出和外汇管理规定和限制等,说明发行人对主要境外子公司的控制力,未来境外利润和资金留存计划,境外子公司向境内母公司现金分红能力是否受限

(一)列示报告期内各年度公司境外利润留存金额及占比

根据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利润均由红板电子产生,红板电子各期产生的净利润、境外利润留存金额及占比如下:

单位:万元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26

项目2025年1-6月2024年2023年2022年
红板电子净利润-243.18374.261,087.723,087.54
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口径净利润23,985.2121,391.4110,492.6014,065.91
占比-1.01%1.75%10.37%21.95%

报告期内,红板电子主要承接境外客户的订单,在当地聘用了员工,并租用了办公场所及仓库。红板电子所承接订单交由发行人生产,发行人按订单价格的95%与红板电子结算,因此红板电子产生了利润。

2022年,红板电子净利润较高,主要是美元兑人民币升值产生的汇兑收益2,664.95万元;2025年1-6月,红板电子净利润亏损,主要是美元兑人民币贬值产生汇兑损失,以及应收账款增长产生信用减值损失。

截至报告期末,红板电子的未分配利润为3,522.84万元,金额较少。发行人将相应利润留存在红板电子,未通过利润分配等方式调回境内。

(二)结合境外子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中分红相关规定、当地投资收益汇出和外汇管理规定和限制等,说明发行人对主要境外子公司的控制力,未来境外利润和资金留存计划,境外子公司向境内母公司现金分红能力是否受限

1. 境外子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中不存在特殊的禁止或限制分红的规定

除按当地法律的规定,在利润分配前应提取储备金等外,境外子公司红板电子、越南红板的公司章程中不存在特殊的禁止或限制分红的规定。

红板电子和越南红板公司章程分红相关规定如下:

子公司名称分红政策
红板电子(1)公司可在股东大会上宣布分配股息,但股息不得超过董事所建议的金额。 (2)董事可不时依据利润状况,向股东派发其认为合理的中期股息。 (3)股息仅可依据《香港公司条例》第 6 部的规定,从公司利润中支付。 (4)除非宣告股息的股东决议、支付股息的董事决定,或股份发行条款另有规定,否则股息的支付必须以股东在宣告或支付股息的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的持股数量为基准。 (5)在建议任何股息之前,董事可从公司利润中拨出其认为适当的款项作为储备金。 (6)董事可: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27

子公司名称分红政策
(a) 将储备金用于任何可正当运用公司利润的用途; (b) 在储备金未作上述运用前,将其用于公司业务运营,或投资于董事认为适当的任何投资(公司自身股份除外)。 (7)对于董事认为不宜分配的利润,即使未将其划入储备金,董事亦可将其结转至后续会计期间。
越南红板(1)公司的所有者只有在公司偿还所有到期的债务和其他财产义务时才可以提取公司的利润; (2)在设立基金并偿还所有到期债务之后,所有者有权获得利润分配; (3)经营亏损也将由所有者根据出资额承担。若公司结转了上一年的亏损,则本年的利润将首先用于弥补该亏损。

境外子公司红板电子和越南红板适用发行人统一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未再单独制定其自身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制度中不存在对境外子公司分红有关禁止或限制性规定。

2. 当地投资收益汇出和外汇管理规定中亦不存在禁止或限制分红的规定

根据《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中国香港》第4.2.2条 “香港没有外汇管理机构,对货币买卖和国际资金流动,包括外来投资者将股息或资金调回本国(地区)均无限制,资金可随时进入或撤出香港”,并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红板电子可以根据《香港公司条例》及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例及约定向其股东作出利润及/或资产分派”,红板电子所在地的投资收益汇出和外汇管理规定中不存在禁止或限制其分红的规定。

根据《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越南》第4.2.2条 “外国投资者可根据越南外汇管理规定,在越南金融机构开设越盾或外汇账户”,并根据《越南法律意见书》,越南红板所在地的投资收益汇出和外汇管理规定中不存在禁止或限制其分红的规定。

3. 发行人能够实际控制境外子公司的分红决策机构,决定境外子公司的分红决策

根据红板电子和越南红板的公司章程以及《香港法律意见书》和《越南法律意见书》,红板电子的分红决策机构为其董事会和股东会;越南红板的分红决策机构为其成员会。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28

自红板电子成立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系红板电子的唯一股东,发行人可通过行使其股东权利,决定红板电子股东会的分红决策。红板电子首任及现任董事分别为发行人董事长叶森然及其配偶喻红棉、发行人董事叶颖丰,发行人相关人员可决定红板电子董事会的分红决策。

自越南红板成立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越南红板系红板电子的全资子公司。越南红板设成员会,成员会以越南红板所有者(即越南红板股东)的名义,行使越南红板所有者的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越南红板的成员会共有5名成员,现任成员均为发行人员工。因此,发行人相关人员可决定越南红板的分红决策。

因此,发行人能够实际控制境外子公司红板电子和越南红板的分红决策机构,决定境外子公司的分红决策。

4. 未来境外利润和资金留存计划,境外子公司向境内母公司现金分红能力是否受限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未来将在满足境外子公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将剩余利润通过分红等方式汇回境内,并根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如前所述,除需遵守当地法律有关提取储备金等法定要求、履行分红决策程序并办理资金跨境支付有关外汇手续外,境外子公司向境内母公司现金分红的能力不存在其他限制。

综上,境外子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中不存在特殊的禁止或限制分红的规定,当地投资收益汇出和外汇管理规定中亦不存在禁止或限制分红的规定;发行人能够实际控制境外子公司的分红决策机构,决定境外子公司的分红决策;结合境内外的资金需求与使用计划,发行人将适时以分红的形式由境外子公司向境内母公司汇回境外利润;除需遵守当地法律有关提取储备金等法定要求、履行分红决策程序并办理资金跨境支付有关外汇手续外,境外子公司向境内母公司现金分红能力不存在其他限制。

三、设立越南电子的背景及目的,未来业务开展计划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29

根据发行人说明,设立越南红板主要系公司响应国家政策,顺应行业发展趋势的举措。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政策倡导,以及中美贸易摩擦、地缘政治等因素影响,东南亚在印制电路板产业链的投资政策、市场潜力、人工成本等方面的竞争优势逐渐凸显,越来越多的印制电路板企业开始在东南亚投资建厂。截至2025年8月末,越南红板已与越南金榜工业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和地块交接记录,完成租赁地块的交付。公司将根据境外市场布局规划、国际贸易形势以及订单增长情况,动态调整越南工厂的投资建设节奏。

四、报告期内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存在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子公司均正常经营,不存在对其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主管部门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子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 东莞红板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6月/2025.06.302024年年度/2024.12.312023年年度/2023.12.312022年年度/2022.12.31
总资产194.97172.53113.85195.26
净资产59.8447.2119.777.51
营业收入354.45715.98632.08665.72
净利润12.6327.4412.266.53

2. 红森科技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6月/2025.06.302024年年度/2024.12.312023年年度/2023.12.312022年年度/2022.12.31
总资产3,088.752,268.493,529.561,853.79
净资产-5,560.02-3,602.002,538.241,685.56
营业收入4,512.603,742.81844.94203.9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30

项目2025年1-6月/2025.06.302024年年度/2024.12.312023年年度/2023.12.312022年年度/2022.12.31
净利润-1,958.02-6,140.24-6,147.32-1,090.26

3. 苏州红板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6月/2025.06.302024年年度/2024.12.312023年年度/2023.12.312022年年度/2022.12.31
总资产89.5063.00106.30146.29
净资产45.6243.9833.9922.21
营业收入139.20269.40257.90181.00
净利润1.6310.0011.782.21

4. 红板电子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6月/2025.06.302024年年度/2024.12.312023年年度/2023.12.312022年年度/2022.12.31
总资产42,530.7034,222.1322,109.7924,248.48
净资产3,863.894,167.863,707.072,574.73
营业收入31,369.9756,251.2772,901.5873,515.98
净利润-243.18374.261,087.723,087.54

5. 越南红板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6月/2025.06.30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注:越南红板于2025年4月8日设立,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开展经营。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31

五、报告期内各子公司、参股公司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相关公司中持股或拥有权益,如存在,请说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其子公司的全部权益,不存在参股子公司。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文件,并利用互联网检索发行人子公司主要客户的工商登记信息,报告期内,各子公司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在相关公司中持股或拥有权益。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各子公司均围绕母公司主营业务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业务定位明确,母子公司在研发、生产、销售环节的分工合理;因业务定位、职能分工不同,发行人母子公司、子公司之间在生产采购、产品境外销售环节存在内部交易情形,相关交易均系各交易主体根据自身的业务发展需求而开展,具有真实的商业背景且定价合理,物流及资金流转未出现异常情况,相关交易安排符合公司的业务特点,具有商业合理性;

2. 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利润均由红板电子产生且留存于红板电子;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中不存在特殊的禁止或限制分红的规定,当地投资收益汇出和外汇管理规定中亦不存在禁止或限制分红的规定;发行人能够实际控制境外子公司的分红决策机构,决定境外子公司的分红决策;结合境内外的资金需求与使用计划,发行人将适时以分红的形式由境外子公司向境内母公司汇回境外利润;除需遵守当地法律有关提取储备金等法定要求、履行分红决策程序并办理资金跨境支付有关外汇手续外,境外子公司向境内母公司现金分红能力不存在其他限制;

3. 设立越南电子主要是公司响应国家政策,顺应行业发展趋势的举措;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32

4. 报告期内各子公司均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主管部门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5. 报告期内各子公司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在相关公司中持股或拥有权益。

问题16.1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设立了银泽投资、井纪元投资、铭盈投资三个员工持股平台,分别持有发行人1.75%、1.65%及1.48%股份。

请发行人说明:(1)设立三个员工持股平台的原因,三家平台之间的联系和区别;(2)合伙人范围选定方式、标准和决策程序,合伙人在发行人的任职岗位和期限情况,是否存在非员工的合伙人,各平台合伙人是否重合;(3)员工入股方式及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发行人为员工提供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4)员工持股平台的控制权归属、员工持股平台日常管理、增资、转让、退出机制、离职限制、方案调整变更等相关规定;(5)平台设立以来的合伙人变动情况,股权转让价格及其定价依据,是否构成股份支付,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核查过程: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执行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 查阅发行人就设立三个员工持股平台及平台之间联系和区别,以及合伙人范围选定方式、标准和决策程序的说明;

2. 查阅发行人员工名册、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的劳动合同、基本情况调查文件;

3. 查阅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就其认缴出资有关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33

4. 查阅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就所持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权属情况的说明;

5. 查阅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代持有关文件;

6. 查阅《红板(江西)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其补充协议、员工持股平台合伙协议;

7. 查阅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变动有关转让协议、价款支付凭证、工商变更登记文件;

8. 利用互联网检索公开信息,核查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变动有关的纠纷。

核查结果:

一、设立三个员工持股平台的原因,三家平台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量不超过五十人。由于参与发行人股权激励的员工人数超过一百人,根据前述规定,发行人设立了三个员工持股平台以便于员工参与股权激励。

员工持股平台设立时,发行人根据参与股权激励的员工所属的部门,依次确定员工具体持股的平台,原则上同一部门的员工在同一个员工持股平台持股;参与股权激励的外籍员工均作为财宇投资的有限合伙人,依次通过财宇投资和铭盈投资持股;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叶森然及其配偶通过富城资管参与发行人的股权激励。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银泽投资、井纪元投资和铭盈投资分别持有发行人1.75%、1.65%和1.48%的股份。除持有发行人股份数有所差异外,三家平台不存在其他联系和区别。

二、合伙人范围选定方式、标准和决策程序,合伙人在发行人的任职岗位和期限情况,是否存在非员工的合伙人,各平台合伙人是否重合

(一)合伙人范围选定方式、标准和决策程序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34

参与股权激励的员工为发行人核心管理团队与骨干员工,系按照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工作岗位、贡献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为实施股权激励,发行人股东香港红板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决议,同意按《红板(江西)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向公司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员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2020年12月2日,发行人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发行人新增注册资本3,609.9703万港元,均由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认购。

(二)合伙人在发行人的任职岗位和期限情况,是否存在非员工的合伙人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员工或员工投资的企业,不存在非员工的合伙人。

1. 银泽投资合伙人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银泽投资合伙人的任职岗位及在职期限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任职岗位在职期限 (年)
1王宏1,000.0040.75%董事、副总经理、营运部营运总裁8.7
2富城资管300.0012.22%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喻红棉持股100%,其中叶森然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喻红棉担任发行人行政总监叶森然任职期限为19.8年,喻红棉任职期限为11.4年
3陈双林100.004.07%硬板生产部经理6.8
4叶小红60.002.44%硬板生产部经理14.6
5叶颖强50.002.04%废液回收组工程师7.8
6刘强保50.002.04%软板生产经理8.7
7欧阳辉绵40.001.63%营运部总裁助理6.6
8孙凡凡40.001.63%任意互联副经理13.2
9鲁玉诚40.001.63%软板品质部经理12.5
10李进40.001.63%载板设计工程部经理4.0
11陈林峰35.001.43%工艺技术研发部总管7.7
12陈盛新35.001.43%软板技术工程总管1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35

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任职岗位在职期限 (年)
13朱生根30.001.22%研发设计工程部工程师7.6
14方仁生30.001.22%软板生产计划部经理14.0
15骆大坚30.001.22%智能制造与IT部总监3.6
16滕利军30.001.22%营运部总监3.0
17高磊25.001.02%硬板生产部副经理14.5
18饶龙彬25.001.02%硬板生产部副经理6.5
19刘平25.001.02%软板生产总管8.2
20潘兵22.000.90%载板事业部营运副总监4.0
21左小伟20.000.81%硬板电镀总管8.2
22余国锋20.000.81%硬板干菲林总管5.7
23葛琳琳20.000.81%硬板自动光学检测部主管12.8
24陈德洪20.000.81%硬板干菲林主管6.5
25张小伟20.000.81%硬板干菲林总管16.1
26乐卫古20.000.81%软板技术工程工程师12.3
27袁江瑞20.000.81%研发设计工程部工程师7.5
28姚代培20.000.81%软板项目管理总管9.1
29黄本欣20.000.81%研发测试检验部主管10.2
30彭银20.000.81%研发信息部主管8.9
31姚新平20.000.81%工艺技术研发部工程师7.6
32罗正15.000.61%硬板丝印主管16.5
33周桂生15.000.61%硬板成型总管11.7
34钟时兵15.000.61%硬板钻孔总管14.9
35郭文龙15.000.61%工艺技术研发部工程师6.3
36罗文鑫15.000.61%研发信息部工程师5.9
37肖建平15.000.61%软板生产主管15.3
38李志红13.000.53%硬板镭射钻孔总管16.4
39吴兴平13.000.53%硬板沉镍金总管5.9
40周亮13.000.53%硬板钻孔主管12.1
41申再朋13.000.53%载板工艺部经理4.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36

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任职岗位在职期限 (年)
42谢繁青10.000.41%包装主管8.6
43王建华10.000.41%硬板内层主管7.5
44赵小群10.000.41%工艺技术研发部助理工程师6.7
45李乾林10.000.41%工艺技术研发部工程师5.7
46刘先涌10.000.41%软板工艺工程工程师12.3
47李清平10.000.41%工艺技术研发部工程师13.0
48刘燕10.000.41%客户服务部市场高级助理12.4
49邱龙辉10.000.41%工艺技术研发部助理5.1
50陈海菠5.000.20%软板激光主管10.3
合计2,454.00100.00%--

2. 井纪元投资合伙人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井纪元投资合伙人的任职岗位及在职期限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任职岗位在职期限 (年)
1文伟峰350.0015.15%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18.6
2富城资管300.0012.99%请见上述银泽投资合伙人情况表格请见上述银泽投资合伙人情况表格
3杨卫孝220.009.52%市场部总监6.4
4许青云200.008.66%工艺工程部副总监8.8
5叶颖强150.006.49%废液回收组工程师7.8
6查红平70.003.03%环境工程部经理17.3
7黄俊文60.002.60%市场部经理3.1
8张素芹50.002.16%硬板品质部经理8.2
9李好收45.001.95%市场部经理3.1
10梁剑40.001.73%市场部经理6.4
11袁小平40.001.73%市场部经理3.1
12刘艳40.001.73%财务部经理16.1
13刘绚40.001.73%行政部经理16.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37

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任职岗位在职期限 (年)
14郭达文40.001.73%行政部总经理助理16.1
15李冬艳40.001.73%报关部经理8.9
16刘长松40.001.73%行政项目部经理14.3
17聂鹏40.001.73%智能制造与IT部经理7.7
18梁军30.001.30%硬板生产计划部经理6.5
19杨根珍30.001.30%硬板生产检验部经理16.1
20刘辉30.001.30%系统维护部高级工程师6.5
21潘兵28.001.21%载板事业部营运副总监4.0
22苏冲锋25.001.08%工艺技术研发部工程师8.8
23旷成龙25.001.08%工艺技术研发部高级工程师15.3
24申再朋25.001.08%载板工艺部经理4.0
25刘以松20.000.87%内审部总管15.9
26彭月兰20.000.87%硬板最终检查部总管16.1
27刘根喜20.000.87%工艺技术研发部工程师16.1
28滕利军20.000.87%营运部总监3.0
29范志兰15.000.65%智能制造与IT部高级工程师7.0
30潘俊敏15.000.65%安全部总管7.0
31徐福林15.000.65%水资源组总管16.8
32何烈招15.000.65%工艺技术研发部高级工程师6.5
33罗海春15.000.65%工艺技术研发部高级工程师14.4
34张亚兵15.000.65%工艺技术研发部工程师7.2
35朱水华15.000.65%工艺技术研发部主管7.2
36刘松15.000.65%工业工程高级工程师8.7
37吴清清15.000.65%工艺技术研发部工程师5.3
38肖娟13.000.56%硬板最终检查部主管16.1
39彭利文13.000.56%研发测试检验部主管11.3
40胡健13.000.56%工艺技术研发部工程师13.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38

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任职岗位在职期限 (年)
41曾龙13.000.56%工艺技术研发部工程师12.4
42沈红娟10.000.43%客户服务部经理16.0
43陈娟琼10.000.43%客户服务部经理14.5
44吴丹10.000.43%财务部总管7.0
45李小平10.000.43%硬板最终检查部主管16.1
46易祖维10.000.43%工艺技术研发部工程师7.9
47范丽婷10.000.43%产品研发部主管4.8
48陈怀松10.000.43%硬板生产计划部总管10.8
49段晓敏10.000.43%客户服务部主管0.5
50彭国晏5.000.22%财务部成本会计5.9
合计2,310.00100.00%--

3. 铭盈投资合伙人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铭盈投资合伙人的任职岗位及在职期限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任职岗位在职期限 (年)
1滕利军10.000.48%营运部总监3.0
2邢春苗610.0029.51%物资部总监6.4
3财宇投资460.0022.25%详见下表详见下表
4富城资管155.007.50%请见上述银泽投资合伙人情况表格请见上述银泽投资合伙人情况表格
5赵忠敏70.003.39%物资部经理8.5
6徐明飞50.002.42%硬板设计工程部经理16.6
7刘占平50.002.42%设施服务部经理10.5
8卢应飞40.001.94%售后服务部总监3.1
9杨亮30.001.45%硬板品质部经理13.3
10陈丽30.001.45%硬板品质部总监12.9
11何洪波30.001.45%综合维修部总工程师12.2
12罗小峰30.001.45%研发信息部总工程师6.5
13谢圣林30.001.45%工艺技术研发部经理1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39

序号合伙人姓名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任职岗位在职期限 (年)
14黄玉明25.001.21%计算机辅助制造组总管16.1
15王光华20.000.97%物资部总管16.1
16刘智20.000.97%硬板设计工程部副经理15.3
17王海文20.000.97%计算机数控组总管16.1
18吴畏20.000.97%制作指示组总管14.3
19曾敏15.000.73%物资部高级工程师10.0
20张立英15.000.73%物资部采购助理13.3
21马荣菊15.000.73%硬板设计工程部剖片组主管6.5
22贾涛15.000.73%研发设计工程部工程师14.5
23刘日光15.000.73%研发设计工程部总管16.2
24李诗碧15.000.73%研发设计工程部工程师14.6
25刘志华15.000.73%硬板过程质量管控部主管16.5
26罗双萍15.000.73%硬板产品质量管理工程师9.0
27尹元梅15.000.73%硬板项目管理高级工程师15.8
28邓东航15.000.73%硬板产品质量管理高级工程师7.4
29周小三15.000.73%工艺技术研发部工程师11.1
30裴洪飞13.000.63%化验室工程师14.0
31周安忠13.000.63%供应商质量管理主管12.3
32谢彬13.000.63%综合维修部总管9.6
33冯飞13.000.63%设备技术研发部高级工程师11.1
34刘占武13.000.63%硬板设备服务部总管6.5
35李雄宝13.000.63%设施服务部组总管8.1
36杜璋13.000.63%设施服务部组总管14.7
37尹康生13.000.63%设施服务部总管16.6
38冯加齐13.000.63%硬板设备服务部经理3.8
39付芸10.000.48%硬板海外项目质量管理经理11.3
40阮晓飞10.000.48%硬板产品质量管理工程师6.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40

序号合伙人姓名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任职岗位在职期限 (年)
41盛文英10.000.48%硬板过程质量管控部总管8.1
42杨龙10.000.48%工艺技术研发部工程师11.6
43裴五苗10.000.48%研发设计工程部工程师8.0
44易昌义10.000.48%产品研发部总管7.7
45李小阳10.000.48%货仓总管10.0
46尹建华5.000.24%一期硬板湿菲林主管16.2
47戴辉云5.000.24%产品研发部主管13.3
48魏胜民5.000.24%一期硬板电镀助理主管5.3
合计2,067.00100.00%--

截至报告期末,财宇投资合伙人的任职岗位及在职期限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任职岗位在职期限 (年)
1杨嘉坛10.002.17%运输组主管18.8
2萧伟明270.0058.70%市场部总监6.1
3邵敏菁100.0021.74%董事长助理4.7
4李家杰40.008.70%财务总监4.7
5何志安40.008.70%硬板品质部总监12.1
合计460.00100.00%--

(三)各平台合伙人是否重合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少量合伙人重合,具体如下:

序号重合合伙人持股平台出资比例重合原因
1富城资管银泽投资12.22%(1) 富城资管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持股的主体,结合其对发行人的贡献,通过三个员工持股平台参与股权激励; (2) 在员工因离职等原因需退出持股且无合适受让方时,拟由富城资管受让相关财产份
井纪元投资12.99%
铭盈投资7.5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41

序号重合合伙人持股平台出资比例重合原因
额。为便于后续在平台内直接转让,富城资管在三个员工持股平台均出资
2叶颖强银泽投资2.04%在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除在银泽投资持有财产份额外,叶颖强另委托他人代为持有井纪元投资的财产份额,代持还原后存在重合
井纪元投资6.49%
3滕利军银泽投资1.22%滕利军系通过受让不同持股平台离职员工所转让财产份额的方式成为持股平台合伙人,因此存在重合
井纪元投资0.87%
铭盈投资0.48%
4申再朋银泽投资0.53%申再朋系通过受让不同持股平台离职员工所转让财产份额的方式成为持股平台合伙人,因此存在重合
井纪元投资1.08%
5潘兵银泽投资0.90%潘兵系通过受让不同持股平台离职员工所转让财产份额的方式成为持股平台合伙人,因此存在重合
井纪元投资1.21%

三、员工入股方式及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发行人为员工提供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员工均系通过成为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并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入股。发行人员工入股资金均来自于其自有或自筹资金,发行人未向员工提供资金支持。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不存在财产份额代持的情形,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四、员工持股平台的控制权归属、员工持股平台日常管理、增资、转让、退出机制、离职限制、方案调整变更等相关规定

(一)员工持股平台的控制权归属

发行人就员工股权激励事宜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各员工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员工持股平台执行持股平台事务,行使包括代表员工持股平台对外签署、交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42

付和履行协议,代表员工持股平台取得、拥有、管理、维持和处分资产,行使员工持股平台所持发行人股票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以及采取为维护或争取员工持股平台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的权利。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上述规定,员工持股平台的控制权归属于各员工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员工持股平台日常管理、增资、转让、退出机制、离职限制、方案调整变更等相关规定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及《红板(江西)有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之补充协议》,员工持股平台日常管理、增资、转让、退出机制、离职限制、方案调整变更有关规定如下:

序号事项规定内容
1日常管理4.1 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持股平台执行持股平台事务,各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其普通合伙人担任。 4.2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其所在持股平台全部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 改变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 执行持股平台的各项投资业务及其他业务; (3) 代表持股平台对外签署、交付和履行协议、合同及其他文件; (4) 代表持股平台取得、拥有、管理、维持和处分资产; (5) 开立、维持和撤销持股平台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6)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持股平台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7) 聘请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为持股平台提供服务,并决定其报酬; (8) 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持股平台的涉税事项; (9)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合伙协议》的规定分配持股平台的收益; (10) 为持股平台的利益提起诉讼/仲裁或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或和解等,以解决持股平台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持股平台的财产安全,减少因持股平台的业务活动而对持股平台、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11) 行使持股平台所持发行人股权/股票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12) 采取为维护或争取持股平台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4.4 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持股平台下列事务,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 改变持股平台的经营范围; (2) 以持股平台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43

序号事项规定内容
4.5 《股权激励计划》未作规定的持股平台其他有关事项,由普通合伙人决定。
2增资5.2 新激励对象成为持股平台的合伙人,应当经授权代表决定,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持股平台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5.3 经授权代表(指发行人的董事长,下同)决定,合伙人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持股平台的出资。
3转让6.1 激励对象转让持股平台合伙份额 6.1.1 除《《股权激励计划》另有规定或经授权代表同意外,激励对象持有的持股平台合伙份额不得以转让、质押或者设定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权利等方式进行处置。 6.1.2 激励对象按《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将持股平台合伙份额转让给其他人的,新入伙的合伙人仍须遵守《《股权激励计划》及《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享有权益并承担义务。 6.1.3 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应转让持股平台合伙份额或者应被除名的情形发生后,其享有的所有合伙人权益一并丧失,激励对象应配合持股平台尽快完成《合伙协议》的修订及工商变更事宜,《合伙协议》的修订及工商变更事宜完成与否,不影响其丧失合伙人权益。 6.2.2 除经授权代表另行同意外,持股平台所持公司股票平均应分为四个批次(即每个批次的比例为持股平台在公司上市时持有的股票总数的25%)允许进行抛售并将相关收益归激励对象所有,解除限售的时点分别为锁定期届满之日、锁定期届满12个月之日、锁定期届满24个月之日、锁定期届满36个月之日。相应部分的股票解除限售前,持股平台不得抛售该等股票。 6.2.3 解除限售后,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发行人届时的公司章程及《《股权激励计划》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合理时间内办理抛售持股平台所持公司股票相关事宜。如前述规定对持股平台抛售公司股票的时间、数量、方式或价格存在限制的,则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持股平台应遵守相应的限制。如因该等规定或市场行情等客观因素导致持股平台无法完成抛售,激励对象不得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持股平台或公司主张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6.2.4 持股平台抛售公司股票的收入将在约定期限内,在扣缴相关税费及偿还相关债务后,以持股平台收益分配的方式,向激励对象按其分配时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6.2.5 激励对象收到持股平台抛售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相应收益后,就其已获得收益部分的股票所对应的持股平台所有合伙人权益立即丧失。该激励对象应配合持股平台尽快完成合伙协议的修订及工商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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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事项规定内容
变更事宜,合伙协议的修订及工商变更事宜完成与否,不影响其丧失合伙人权益。
4退出与离职限制等7.1 如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则无论公司是否上市及上市后持股平台持有的股票是否已经解除限售,授权代表有权决定将其从持股平台除名,该激励对象必须按照授权代表的指示将其届时仍持有的全部剩余持股平台合伙份额按原始取得价转让给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指定的对象: (1) 未经授权代表同意,擅自转让持股平台合伙份额或在持股平台合伙份额之上设置质押或其他第三者权利; (2) 因婚姻、债务或任何其他原因与他人发生涉及持有持股平台合伙份额的财产争议,可能导致持股平台合伙份额转让、处置或者分割的; (3) 非法将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财物占为己有; (4) 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回扣或接受其他形式的贿赂; (5) 泄露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机密或商业秘密; (6) 违反与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7) 违反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规章制度; (8) 因失职或滥用职权等行为损害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利益或者声誉; (9) 采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10)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1) 违反《股权激励计划》或《合伙协议》规定,且拒不改正的; (12) 其他损害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利益或者声誉的情形。 对持股平台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7.2 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因任何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包括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其所持持股平台合伙份额和相应公司股票按以下方式处理: (1) 相关情形发生时公司尚未上市或虽已上市但持股平台持有的股票尚未解除限售,授权代表有权要求该激励对象将其持有的剩余持股平台合伙份额按原始取得价加算每年5%(如计息截止日为2026年1月1日及之后,则自2026年1月1日起至利息计算截止日期间的利率为3%)的利息转让给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指定的对象;如授权代表未要求转让,则该激励对象有权在该等情形发生后三个月内书面申请公司实际控制人按上述价格回购其持有的剩余持股平台合伙份额,公司实际控制人应于收到该激励对象书面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其支付相应回购价款。 (2) 相关情形发生时持股平台持有的股票已全部或部分解除限售,该激励对象可以继续持有已解除限售的公司股票对应的持股平台合伙份额,并享有相应的已经解除限售股票的相应收益;未解除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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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事项规定内容
限售的公司股票对应的持股平台合伙份额按上述本条第(1)款规定处理,该激励对象不再享有就该部分股票获得收益的权利。 如激励对象因《《股权激励计划》第7.1 款规定的情形导致解除或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的,则其所持持股平台合伙份额和相应公司股票应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第7.1 款规定处理。 7.3 激励对象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包括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所持持股平台合伙份额和相应公司股票按以下方式处理,所得收益支付给该激励对象(适用于丧失民事能力的情形,下同)、其指定的受益人(适用于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且已指定受益人的情形,以下简称“受益人”,下同)或继承人(适用于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且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形,下同): (1) 相关情形发生时公司尚未上市,该激励对象持有的剩余持股平台合伙份额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指定的对象按照原始取得价加上每年5%(如计息截止日为2026年1月1日及之后,则自2026年1月1日起至利息计算截止日期间的利率为3%)的利息受让,并将相应对价支付给该激励对象、其指定的受益人或继承人。 (2) 相关情形发生时如公司已经上市,则激励对象、其指定的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持有持股平台份额暨享受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收益,但相应股票的减持应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分批次进行,并由持股平台将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核算的收益分配给该激励对象、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继承人。 如激励对象是因《股权激励计划》第7.1款规定的情形导致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则其所持持股平台合伙份额和相应公司股票应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第7.1款规定处理。
5方案变更11.5 《股权激励计划》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股权激励计划》的组成部分,与《股权激励计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平台设立以来的合伙人变动情况,股权转让价格及其定价依据,是否构成股份支付,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各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变动情况如下:

变动平台序号变动日期转让方受让方变动原因转让财产份额 (万元)对应发行人股份价格(元/股)
银泽投资12021.03.18严传照侯峻转让方离职10.002.14
22021.11.29罗文芳李进转让方离职30.002.14
32022.04.08侯峻姚新平转让方离职10.002.14
42023.09.21周龙海骆大坚转让方离职10.002.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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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平台序号变动日期转让方受让方变动原因转让财产份额 (万元)对应发行人股份价格(元/股)
52023.11.29温小平周亮转让方离职13.002.14
62024.09.26王定平骆大坚转让方离职15.002.14
72025.01.06陈江林李进转让方离职10.002.59
滕利军30.002.59
82025.01.06樊光辉骆大坚转让方离职5.002.59
潘兵22.002.59
申再朋13.002.59
92025.01.06邓荣仔刘燕转让方离职10.002.59
陈海菠5.002.59
102025.01.06李棠陈林峰转让方离职10.002.59
姚新平10.002.59
陈盛新10.002.59
朱生根10.002.59
邱龙辉10.002.59
井纪元投资112021.09.27高猛潘兵转让方离职15.002.14
122021.11.29李明申再朋转让方离职15.002.14
132021.12.03文伟峰叶颖强代持还原150.00-
142022.06.10邱立恒吴清清转让方离职15.002.14
152022.12.08施小军滕利军转让方离职10.002.14
162023.06.05张运立骆大坚转让方离职13.002.14
172023.09.21曹军滕利军转让方资金应急需要10.002.14
182024.09.02骆大坚潘兵变更持股平台13.002.14
192024.09.03周成毅申再朋转让方离职10.002.14
范丽婷10.002.14
陈怀松10.002.14
202025.01.16杨卫孝段晓敏转让方资金应急需要10.002.59
铭盈投资212020.12.03富城资管财宇投资对外籍员工实施股权激励460.00-
222021.06.08潘亚飞富城资管转让方离职15.002.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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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平台序号变动日期转让方受让方变动原因转让财产份额 (万元)对应发行人股份价格(元/股)
232022.04.08姚有承冯加齐转让方离职13.002.14
242023.06.05盛文英滕利军转让方资金应急需要10.002.14
252023.08.29谢清平裴五苗转让方离职10.002.14
262024.09.02易水平李小阳转让方离职10.002.14
易昌义10.002.14
272025.05.23郭永昌尹建华转让方离职5.002.59
戴辉云5.002.59
魏胜民5.002.59

注:

1. 上表变动日期以工商变更登记日期为准;

2. 上表第13项变动,系文伟峰将其代叶颖强持有的井纪元财产份额转让给叶颖强,有关情况请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一部分问题3第(5)问回复内容;

3. 在上表第18项变动前,转让方骆大坚同时通过银泽投资和井纪元投资持股。为便于管理,减少各持股平台员工重合情况,由骆大坚受让银泽投资同期退股员工所转让财产份额,并转让其所持井纪元投资全部财产份额给其他员工。

就上述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变动涉及的交易价格,其中第13项系代持还原,不涉及价款支付;第21项系对外籍员工实施股权激励,转让前富城资管尚未就所转让财产份额实缴出资,转让后由外籍员工持股平台财宇投资直接向铭盈投资实缴出资,不涉及价款支付;其余变动的交易价格均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协商确定。

就上述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变动事宜,发行人已进行股份支付处理。截至报告期末,上述合伙人变动相关方之间不存在与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变动有关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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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行人设立三个员工持股平台,系因参与股权激励的员工人数较多;除持有发行人股份数有所差异外,三家平台不存在其他联系和区别;

2. 参与股权激励的员工为发行人核心管理团队与骨干员工,系按照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工作岗位、贡献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发行人已就实施股权激励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员工或员工投资的企业,不存在非员工的合伙人;各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存在重合,重合原因具有合理性;

3.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员工均系通过成为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并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入股;发行人员工入股资金均来自于其自有或自筹资金,发行人未向员工提供资金支持;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不存在财产份额代持的情形,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4.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的控制权归属于各员工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发行人与参与股权激励的员工签订了《股权激励计划》及《红板(江西)有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之补充协议》等文件,该等文件对员工持股平台日常管理、增资、转让、退出机制、离职限制、方案调整变更等事宜作出规定;

5. 各员工持股平台设立以来存在合伙人变动,历次变动原因具有合理性;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历次变动的交易价格系股权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协商确定;就员工持股平台历次合伙人变动,发行人已进行股份支付处理;截至报告期末,各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变动相关方之间不存在与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变动有关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第二部分 财务报表信息更新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的更新情况,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书面审查《公司章程》;(2)书面审查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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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的全套会议文件;(3)书面审查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会的全套会议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经核查,加审期间,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情况未发生变更。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的更新情况,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书面审查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2)书面审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3)书面审查发行人加审期间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资料;

(4)利用互联网检索发行人合法存续情况。

核查内容及结果: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情况未发生变更,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核查过程:

就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的更新情况,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

(1)书面审查发行人于加审期间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2)书面审查发行人公司治理制度的修订情况;(3)查阅《审计报告》《内控审计报告》;

(4)查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5)查阅公安机关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6)查阅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7)书面审查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8)查阅境外法律意见书;(9)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涉诉情况进行网络核查;(10)查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核查内容及结果: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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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除尚待取得上交所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同意注册批复及上交所对发行人股票上市的审核同意决定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设立的更新情况,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书面审查发行人于加审期间的工商档案;(2)对发行人涉诉情况进行网络核查。

核查内容及结果: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更。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独立性的更新情况,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书面审查发行人于加审期间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2)书面审查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的不动产权证书、注册商标、专利、发行人的重大业务合同;

(3)书面审查发行人的财务会计制度、立信出具的《内控审计报告》;(4)书面审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于加审期间的纳税申报表、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5)查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6)查阅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7)查阅境外法律意见书;(8)书面审查发行人截至报告期末的员工名册。

核查内容及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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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资产完整,并在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亦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更新情况,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书面审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公司章程》;(2)查阅发行人股东填写的调查表;(3)查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4)书面审查发行人于加审期间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5)查阅境外法律意见书。

核查内容及结果: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主要情况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的更新情况,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

(1)书面审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2)通过企信网、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网站查询发行人于加审期间的注册登记信息及报告信息;(3)书面审查发行人于加审期间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股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八、发行人的业务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业务的更新情况,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书面审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工商档案;(2)书面审查发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52

行人境外子公司的《注册登记证》、章程、公司登记档案;(3)查阅境外法律意见书;(4)查阅《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5)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是否超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取得发行人的书面确认;(6)查阅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就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出具的合规证明;

(7)书面审查发行人的重大业务合同;(8)书面审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就其经营的业务取得的许可及资质证书。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未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加审期间,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为171,001.81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159,402.44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93.22%。据此,发行人的收入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主营业务突出。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变化情况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未发生过重大变化。

(五)发行人拥有的业务资质和许可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就其经营的业务取得的主要资质和许可情况未发生变更。

(六)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1. 发行人的主要客户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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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和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加审期间,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名称、销售金额及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情况如下表所示:

期间序号客户名称销售金额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是否为关联方
2025年1-6月1东莞新能德14,836.649.31%
2华勤技术9,202.595.77%
3OPPO9,080.035.70%
4传音9,041.595.67%
5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8,254.095.18%
合计50,414.9431.63%-

注1:东莞新能德包括东莞新能德科技有限公司、Navitasys India Private Limited。

注2:华勤技术包括东莞华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华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勤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勤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注3:OPPO包括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重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欧珀集采科技有限公司、SHENG MING TRADING LIMITED。

注4:传音包括深圳小传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埃富拓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客户均为正常经营状态;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上述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

2. 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和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加审期间,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名称、采购金额及占当期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情况如下表所示:

期间序号供应商名称采购金额 (万元)占当期原材料采购总额比例是否为关联方
2025年1-6月1烟台招金励福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13,541.4217.37%
2生益科技12,407.0115.91%
3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26.8313.12%
4中山台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9,032.8411.58%
5江西省江铜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911.715.02%
合计49,119.8063.00%-

注:生益科技包括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生益科技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均为正常经营状态;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上述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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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依法存续,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更新情况,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通过企信网查询发行人的关联企业的基本信息;(2)查阅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3)查阅《审计报告》;

(4)书面审查发行人关联交易相关协议;(5)书面审查发行人于加审期间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6)书面审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7)查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申报材料。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关联方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情况未发生变更。

(二)关联交易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关联交易的情形

(1)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

加审期间,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情况主要如下表所示:

采购主体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交易金额 (万元)
发行人吉安市东悦品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江西天懿轩餐饮有限公司、吉安市悦歌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和吉安市东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116.7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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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关联方租赁

加审期间,发行人向关联方租赁的情况主要如下表所示:

承租方关联方租赁资产交易金额 (万元)
红板电子Dyford Industries Limited房屋建筑物23.23
喻红棉、叶颖丰房屋建筑物22.13
叶森然房屋建筑物23.23

(3)接受关联方担保

截至报告期末,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债权人债务人担保方担保合同号担保债权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发行人叶森然2022年保个司字002-2号本金4,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发行人叶森然2022年保个司字002-3号本金8,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发行人叶森然2024年保个司字HB001号最高本金10,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发行人叶森然、喻红棉、叶颖丰36100120220022669本金10,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发行人叶森然、喻红棉、叶颖丰36100120220031402本金10,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发行人叶森然、喻红棉、叶颖丰36100520240002391最高金额20,000万元
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支行发行人叶森然、喻红棉20220221150990000837428(保证)字第001号最高本金24,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8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支行发行人叶森然757122021082322030102最高金额30,000万元
9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发行人叶森然791XY240530T000035-01最高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1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发行人喻红棉791XY240530T000035-02最高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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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债权人债务人担保方担保合同号担保债权
1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发行人叶森然791XY241219T000110-01最高本金10,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1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发行人喻红棉791XY241219T000110-02最高本金10,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1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发行人叶森然(20890000)浙商银高保字(2025)第00356号最高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1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发行人叶森然、喻红棉HTC360840000YBDB2025N00B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1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发行人叶森然、喻红棉HTC360840000YBDB2025N00D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1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发行人叶森然2025年保个司字HB001号最高本金22,2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1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支行发行人叶森然、喻红棉20250109001最高本金24,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18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红板电子叶森然/无限额
香港红板最高本金5,000万港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4)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加审期间,发行人关键管理人员薪酬为601.01万元。

2.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已按《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文件作出决议,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予以审议或确认;关联股东及董事在审议相关关联交易时已回避表决;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对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或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予以审议或确认;监事会成员未就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不同意见;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系为发行人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属正常商业行为,遵循市场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57

公允定价原则,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发行人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且已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三)同业竞争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同业竞争情况未发生变更。

(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核查,发行人在为本次发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对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的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更新情况,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书面审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的房屋产权证书;(2)书面审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土地、房产登记信息;(3)书面审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商标、专利权属登记信息;(4)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进行了检索;(5)书面审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专利、注册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属证书;(6)书面审查发行人子公司的营业执照、章程、公司登记档案与境外法律意见书;(7)登录企信网查询子公司注册信息。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不动产权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不动产抵押情况发生变更,具体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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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分别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25年抵司字HB001号)和《抵押合同》(编号:2025年吉司抵字红板002号),将赣(2022)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0066号、赣(2022)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0067号、赣(2022)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0069号、赣(2022)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0102号、赣(2022)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0447号、赣(2022)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0448号、赣(2022)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0072号、赣(2022)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0073号和赣(2022)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0074号不动产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提供抵押;

2. 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分别签订了《抵押合同》(编号:36100620250008280)和《抵押合同》(编号:36100620250008297),将赣(2025)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1131号、赣(2025)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1132号、赣(2025)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1133号、赣(2024)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2045号和赣(2021)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2654号不动产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提供抵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不动产权情况未发生变更。

(二)租赁土地、房产

根据《越南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25年6月25日,越南红板与越南金榜工业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关于租赁已配备基础设施之土地使用权的转出合约》,约定越南红板向越南金榜工业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租位于越南河南省金榜一工业区第CN.05地块、面积为98,850平方米的土地,用于建设服务生产及经营的厂房;土地租赁期限为自土地移交给越南红板之日起,至按投资登记证越南红板运营期限到期之日或至2073年12月15日,或者土地租赁合同在约定的期限之前终止的日期(以先到者为准)。越南红板需支付基础设施租赁费、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费用及土地租金,其中基础设施租赁费共计2,259.28亿越南盾(按协议签署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人民币对越南盾的折算价折算约为人民币6,190.42万元),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费用为17,325越南盾(按协议签署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人民币对越南盾的折算价折算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59

约为人民币4.75元)/平方米/年(每年调整一次),土地租金按越南河南省主管单位规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根据《越南法律意见书》,上述土地租赁协议为合法有效的文件,可作为越南红板及项目根据越南法律开展经营活动的依据,并足以作为越南红板申请其租赁的98,85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条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租赁土地、房产的情况未发生变更。

(三)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5年7月出具的查询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商标网检索,加审期间,发行人子公司红森科技新增取得1项注册商标,具体如下:

序号商标图样商标注册人注册号商品类别专用权期限至取得方式
1红森科技7816176292035.01.13原始取得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系上述注册商标的合法所有权人,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专利权

1. 新增取得的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权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5年7月出具的查询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检索,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取得51项专利权,具体如下:

序号权利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申请日期取得方式
1发行人一种全自动光学检测系统ZL202210070598.6发明专利2022.01.21原始取得
2发行人一种超厚铜HDI板制作工艺ZL202210598527.3发明专利2022.05.30原始取得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60

序号权利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申请日期取得方式
3发行人一种电路板的高效水平沉铜装置ZL202420684658.8实用新型2024.04.03原始取得
4发行人一种高效的电路板双面加工设备ZL202420693506.4实用新型2024.04.07原始取得
5发行人一种可折叠压缩的FPCZL202420707946.0实用新型2024.04.08原始取得
6发行人一种节能环保真空蚀刻装置ZL202420715455.0实用新型2024.04.09原始取得
7发行人一种防线路松脱的电路板ZL202420715459.9实用新型2024.04.09原始取得
8发行人电路板加工用水平线辅助冶具ZL202420716717.5实用新型2024.04.09原始取得
9发行人内埋式超薄封装电路板ZL202420725872.3实用新型2024.04.10原始取得
10发行人生产效率高的具有金属化半孔的电路板ZL202420727887.3实用新型2024.04.10原始取得
11发行人可靠性高的高密度互连电路板ZL202420731682.2实用新型2024.04.10原始取得
12发行人一种便于插接的电路板ZL202420704381.0实用新型2024.04.08原始取得
13发行人一种镀铜阶梯度线路板质检方法及系统ZL202411436805.0发明专利2024.10.15原始取得
14发行人高传输速率光模块电路板及其制备方法ZL202411387195.X发明专利2024.09.30原始取得
15发行人一种PCB的引脚检测装置ZL202420701563.2实用新型2024.04.08原始取得
16发行人一种电路板的筛选装置ZL202420693541.6实用新型2024.04.07原始取得
17发行人一种电路板涂胶装置ZL202420698521.8实用新型2024.04.07原始取得
18发行人一种低成本的沉铜液循环利用装置ZL202420716703.3实用新型2024.04.09原始取得
19发行人面向智能移动通讯终端的HDI电路板及方法ZL202411469614.4发明专利2024.10.21原始取得
20发行人面向车载类摄像头的高厚径比电路板及方法ZL202411093710.3发明专利2024.08.09原始取得
21发行人基于快速充电及续航的厚铜高密度电路板及方法ZL202411342981.8发明专利2024.09.25原始取得
22发行人一种可调节型电路板固定夹具ZL202421604254.X实用新型2024.07.08原始取得
23发行人可实时监测铜箔粘贴压力和温度的装置ZL202421629759.1实用新型2024.07.10原始取得
24发行人一种钻孔装置的轴向振动抑制装置ZL202421612022.9实用新型2024.07.09原始取得
25发行人可减少孔壁不均匀的钻孔装置ZL202421612031.8实用新型2024.07.09原始取得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61

序号权利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申请日期取得方式
26发行人一种高速孔钻冷却润滑系统ZL202421616720.6实用新型2024.07.09原始取得
27发行人汽车毫米波雷达用线路板的加工方法ZL202411031750.5发明专利2024.07.30原始取得
28发行人基于芯片快速散热的高密度电路板及方法ZL202411158535.1发明专利2024.08.22原始取得
29发行人可精准控制厚度的光刻胶喷涂装置ZL202421604247.X实用新型2024.07.08原始取得
30发行人具有废液回收处理功能的蚀刻设备ZL202421616739.0实用新型2024.07.09原始取得
31发行人一种微孔的孔钻模具自动更换装置ZL202421625552.7实用新型2024.07.10原始取得
32发行人一种基板表面清洁后防氧化的保护装置ZL202421625528.3实用新型2024.07.10原始取得
33红森科技一种防尘耐用型电路板ZL202420728888.X实用新型2024.04.10原始取得
34红森科技一种可灵活拆分的多层电路板ZL202420729694.1实用新型2024.04.10原始取得
35红森科技一种便于固定安装的电路板ZL202420731888.5实用新型2024.04.10原始取得
36红森科技一种稳定性好的多层混压电路板ZL202420738199.7实用新型2024.04.11原始取得
37红森科技一种放热均衡的电路板烘干装置ZL202420738745.7实用新型2024.04.11原始取得
38红森科技一种电路板的辅助散热结构ZL202420738901.X实用新型2024.04.11原始取得
39红森科技镭射加工载板生产工艺ZL202411196654.6发明专利2024.08.29原始取得
40红森科技一种IC载板生产坏板缺陷检测方法ZL202411175053.7发明专利2024.08.26原始取得
41红森科技一种超薄FPC的专用电镀装置ZL202420728913.4实用新型2024.04.10原始取得
42红森科技一种电子元件上下料供给装置ZL202421599280.8实用新型2024.07.08原始取得
43红森科技一种超薄基板镭钻高密集通孔孔偏的工艺ZL202411314570.8发明专利2024.09.20原始取得
44红森科技芯片超细线路的生产工艺ZL202411314568.0发明专利2024.09.20原始取得
45红森科技具有自动校正功能的贴片设备ZL202421599299.2实用新型2024.07.08原始取得
46红森科技用于FPC铜箔蒸镀的自动清洁系统ZL202421610635.9实用新型2024.07.09原始取得
47红森科技一种具有自动补偿控制功能的电路板清洗设备ZL202421611078.2实用新型2024.07.09原始取得
48红森科技可灵活接线的封装基板ZL202421610614.7实用新型2024.07.09原始取得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62

序号权利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申请日期取得方式
49红森科技一种双面封装芯片的封装基板ZL202420729722.X实用新型2024.04.10原始取得
50红森科技一种封装基板缺陷检测装置ZL202421604079.4实用新型2024.07.08原始取得
51红森科技可用于IC芯片精准贴片的夹具ZL202421604094.9实用新型2024.07.08原始取得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系上述专利权的合法所有权人,相关专利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 加审期间终止的专利权

加审期间,发行人以下专利权因未缴年费而终止:

序号权利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
1发行人一种线路板行业激光钻孔和喷锡废气的回收净化装置ZL201520702814.X实用新型
2发行人钻机顶刀处理工具ZL201520702815.4实用新型
3发行人一种线路板厂生产线自动排液保养装置ZL201621237049.X实用新型
4发行人一套线路板厂尾气处理装置ZL201621237050.2实用新型
5发行人一种复合碱扬尘废气处理装置ZL201720992953.X实用新型
6发行人一种全自动线路板水平沉铜连线VCP电镀装置ZL201721087394.4实用新型
7发行人识别熔合或铆合后芯板条码进行防错的设备ZL201721127158.0实用新型
8发行人一种散热型刚挠结合线路板ZL201721219417.2实用新型
9发行人一种新型刚挠结合线路板ZL201721219482.5实用新型
10发行人一种高散热性能的多层HDI线路板ZL201721213780.3实用新型
11发行人一种刚挠结合线路板ZL201721219355.5实用新型
12发行人一种高柔软度刚挠结合线路板ZL201721219419.1实用新型
13发行人一种具有隔离阻焊区域的HDI线路板ZL201721219384.1实用新型
14发行人一种高精密三层HDI线路板ZL201721219446.9实用新型
15发行人内层互连的多层HDI线路板ZL201721213605.4实用新型
16发行人一种快速散热的多层HDI线路板ZL201721213846.9实用新型
17发行人一种新型电子元件HDI线路板ZL201721219012.9实用新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63

(五)软件著作权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六)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查验发行人提供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清单,抽查发行人部分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买卖合同和购置发票等资料,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未被质押或被依法查封、冻结。

(七)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红板电子的注册资本和越南红板实收资本情况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1. 红板电子增加注册资本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2025年7月和8月,红板电子分别向发行人增发5,480万股和10,130万股普通股股份。增发完成后,红板电子已发行的股份数变更为15,730万股,均由发行人持有。

2. 越南红板增加实收资本

根据《越南法律意见书》,越南红板的注册资本为4,950亿越南盾(相当于2,000万美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注册资本均已实缴出资完成。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变更外,发行人子公司的主要情况未发生变化。

(八)在建房产

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有1处房产正在建设,具体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64

建设内容建设位置对应土地使用权证对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新建16#厂房,总用地面积22,700.5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6,828平方米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大道281号赣(2021)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2654号建字第3608212024GG0031423号360882202504090101号

(九)主要财产的取得方式

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系通过受让、自建、租赁、购买、依法申请注册等方式合法取得,除《律师工作报告》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明确提及的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均已取得相关权属证书或可依法占有、使用。

(十)主要财产的产权情况和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除《律师工作报告》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明确提及的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不存在其他设定抵押、质押或被依法查封、冻结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更新情况,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书面审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进行抽查;(2)查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3)登录信用中国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侵权之债进行查询;(4)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住所地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5)查阅境外法律意见书。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重大合同

1. 重大销售订单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65

(1)新增重大销售订单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加审期间前五大客户签订的、相关客户当期单笔订单金额最高的、正在履行的及履行完毕的重大销售订单如下表所示:

序号签订主体客户名称销售内容签订日期订单金额(万元)履行情况
1发行人东莞新能德科技有限公司印制电路板2025.02.07163.45履行完毕
2发行人重庆欧珀集采科技有限公司印制电路板2025.03.20345.80履行完毕
3发行人深圳小传实业有限公司印制电路板2025.03.251,745.03正在履行
4发行人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印制电路板2025.04.24558.59正在履行
5发行人东莞华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印制电路板2025.06.24412.48正在履行

注1:上述订单金额为含税金额;

注2:上述履行情况为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履行情况。

(2)其他重大销售订单的履行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签订的、相关客户当期单笔订单金额最高的部分重大销售订单已履行完毕,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签订主体客户名称销售内容签订日期订单金额(万元)履行情况
1发行人东莞新能德科技有限公司印制电路板2024.12.27319.80履行完毕
2发行人重庆欧珀集采科技有限公司印制电路板2024.12.09785.16履行完毕

注1:上述订单金额为含税金额;

注2:上述履行情况为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履行情况。

2. 重大采购订单

(1)新增重大采购订单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66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加审期间前五大供应商签订的、相关供应商当期单笔订单金额最高的、正在履行的及履行完毕的重大采购订单如下表所示:

序号签订主体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签订日期订单金额(万元)履行情况
1发行人中山台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覆铜板、半固化片2025.03.312,292.32正在履行
2发行人烟台招金励福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金盐2025.04.251,632.39履行完毕
3发行人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铜粉2025.05.29424.73正在履行
4发行人江西省江铜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铜箔2025.06.27691.60正在履行
5发行人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覆铜板、半固化片、覆盖膜2025.06.302,603.24正在履行

注1:上述订单金额为含税金额;

注2:上述履行情况为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履行情况。

(2)其他重大采购订单的履行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签订的、相关供应商当期单笔订单金额最高的其他重大采购订单的履行情况未发生变更。

3. 重大融资合同

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履行完毕且合同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如下:

(1)授信合同

序号合同编号被授信人授信人授信品种额度(万元)授信期限担保方式
1NCSXJF2024019发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一般贷款、贸易融资15,0002024.07.02-2026.01.01/
22024年信司字发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短期流动资金贷10,0002024.04.11-2025.02.07发行人提供不动产抵押,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67

序号合同编号被授信人授信人授信品种额度(万元)授信期限担保方式
HB001号公司吉安市分行款、贸易融资森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791XY240530T000035发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贷款/订单贷、贸易融资、票据贴现、商业汇票承兑等5,0002024.06.04-2025.06.03叶森然、喻红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2025年信司字HB001号发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15,0002025.04.15-2026.03.25发行人提供不动产抵押,叶森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5791XY241219T000110发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贷款/订单贷、贸易融资、票据贴现、商业汇票承兑等10,0002025.02.26-2026.02.25叶森然、喻红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借款合同

序号合同编号借款人贷款人金额(万元)借款期限担保方式
136010420220000228发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10,0002022.09.20-2028.09.20发行人提供不动产抵押,叶森然、喻红棉、叶颖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36010420220000338发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10,0002023.01.01-2028.12.31发行人提供不动产抵押,叶森然、喻红棉、叶颖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68

序号合同编号借款人贷款人金额(万元)借款期限担保方式
32022年固借司字002号、2025年固借补红板司字001号发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8,0002022.12.22-2026.12.22发行人提供不动产抵押、叶森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2022年借司字002-1号发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4,0002023.02.16-2026.02.16发行人提供不动产抵押,叶森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5/红板电子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5,000万港元/发行人、香港红板、叶森然提供保证担保
668(2024)223发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5,0002024.05.30-2025.04.30/
736010120250000289发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3,0002025.01.10-2026.01.09叶森然、喻红棉、叶颖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836010120250001445发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4,0002025.02.17-2026.02.16叶森然、喻红棉、叶颖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92025年吉司流借字红板001号发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4,0002025.05.14-2028.05.13发行人提供不动产抵押,叶森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 重大设备采购合同

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履行完毕且合同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设备采购合同。

5. 重大施工合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69

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履行完毕且合同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施工合同如下表所示:

序号合同编号发包方承包方工程名称签署日期合同金额 (万元)
1JDGB21050122发行人江西天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用名“江西省泰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红板(江西)有限公司8号、9号宿舍工程2021.05.123,454.81
2JDGB25040208发行人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16#厂房土建工程2025.04.103,700.00

经本所律师审阅发行人的重大合同并根据发行人确认,上述合同均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

(二)侵权之债

经本所律师利用互联网检索公开信息,并查阅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无违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说明,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6月30日,除已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之“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部分披露的事项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报告期末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的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之“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分别为438.29万元、1,888.38万元,发行人金额较大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70

其他应收款主要包括代扣代缴社保公积金款、保证金、押金、员工备用金等;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主要包括水电费、销售佣金、保证金、押金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更新情况,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书面审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2)查阅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3)就发行人是否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收购或出售等计划,取得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收购或出售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的更新情况,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书面审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2)书面审查发行人的董事会和股东会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发行人于2025年8月13日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和《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予以修订。2025年8月21日,吉安市监局为发行人修订后的章程办理了备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71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以及近三年公司章程的修改均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已按照《上市规则》《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起草、修改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不需要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的更新情况,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书面审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2)书面审查发行人的董事会和股东会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发行人于2025年8月13日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和《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意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并相应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

发行人于2025年8月12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选举许青云先生为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公司新增一名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董事会成员变更为8名。

经核查,除上述变更外,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组织机构的规范运作情况未发生其他变更。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的更新情况,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书面审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2)书面审查发行人的董事会和股东会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72

核查内容及结果:

发行人于2025年8月13日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和《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发行人于2025年8月12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选举许青云先生为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公司新增一名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董事会成员变更为8名。

发行人取消监事会及增加一名职工代表董事,系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和《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公司治理进一步完善,相关变更不属于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变更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情况未发生变更。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税务,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书面审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申报表;(2)查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3)查阅《香港法律意见书》和《越南法律意见书》;(4)查阅发行人有关财政补贴的政策文件;

(5)查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取得的税务合规证明。

核查内容和结果:

(一)税收优惠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情况未发生变更。

(二)财政补贴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和公司提供的资料,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取得的、计入当期损益大于50万元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表所示: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73

序号补贴项目补贴依据文件计入当期损益金额 (万元)
15G高阶HDI和IC载板项目《中共吉安市委办公室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首位产业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857.59
2多层高密度线路板项目扶持资金《补充合同》228.10
3绿色集成项目《关于报送2018年度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第二批)验收评价结果及后续补助资金申请情况的报告》99.60
4基建项目补助《工业项目投资合同》55.17

经核查,发行人加审期间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取得的税务合规证明文件、《香港法律意见书》和《越南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检索税务主管部门网站公示信息,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加审期间未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在加审期间不存在税务违法行为。经核查,加审期间,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的情况未发生其他变更。

十七、发行人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和安全生产情况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和安全生产情况的更新情况,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境内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出具的相关证明;(2)登录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就发行人境内子公司环保、产品质量技术、安全生产违规情况进行查询;(3)审阅《香港法律意见书》和《越南法律意见书》。

核查内容和结果: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74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和安全生产的主要情况未发生变更。

十八、发行人的劳动用工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劳动用工的更新情况,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2)查阅发行人截至报告期末的员工名册;(3)抽查发行人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4)查阅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明细和缴费凭证;(5)查阅发行人就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原因的说明;(6)登录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府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众信息检索。

核查内容和结果:

(一)员工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说明,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总数为5,537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已与其员工签署了劳动合同。

(二)劳动用工合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香港法律意见书》和《越南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利用互联网进行公众信息检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加审期间不存在因违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合规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如下表所示:

人数单位:人

缴纳情况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住房公积金
境内在职员工人数5,5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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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情况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住房公积金
已缴纳人数5,2095,1565,3355,1565,2105,211
已缴纳占比94.47%93.51%96.75%93.51%94.49%94.50%
差异数305358179358304303
差异原因退休返聘人员1191221122122121
员工缴纳意愿较低,公司未购买71121166
新员工入职手续未办理完毕179225176225176176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红板电子已按当地法律要求为其香港员工缴纳强积金,加审期间红板电子未受到与强积金缴纳有关的处罚;根据《越南法律意见书》,截至报告期末,越南红板尚未聘用员工。

2. 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合法合规情况

如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鉴于:(1)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占发行人员工总数的比例较低;(2)根据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3)发行人在主管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费用后,不会受到主管部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76

处罚。因此,发行人上述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四)劳务派遣用工合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为38人,占发行人用工总数(含劳务派遣用工)的比例为0.68%,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的规定。根据发行人说明,劳务派遣员工在报告期内主要负责基础性工作。前述工作对操作人员的专业要求不高,替代性强,为辅助性岗位,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更新情况,本所律师主要查阅了发行人的董事会和股东会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取得审批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可以合理预见的重大法律风险。

二十一、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的更新情况,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登录信用中国网、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网等网站查询相关主体的涉诉情况;(2)前往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吉安县人民法院查询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诉讼、仲裁情况;登录工商、税务、环保、产品质量、劳动保障、证券期货等有关政府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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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网站查询相关主体涉及行政处罚情况;(3)查阅《香港法律意见书》和《越南法律意见书》中关于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外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仲裁情况;(4)查阅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5)查阅公安机关为发行人境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不存在刑事违法行为的证明;(6)查阅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长、总经理填写的调查表。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涉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持有发行人5%及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加审期间,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加审期间,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加审期间,发行人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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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经办律师参与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部分章节的讨论,本所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发行人、保荐机构和有关中介机构作出的书面承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其他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首发相关承诺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首发相关承诺的情况未发生变更。

(二)研发人员的聘用形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说明,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研发人员共计561人。发行人与该等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研发人员聘用形式的计算口径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的研发人员数量口径一致。

(三)所处行业的信息披露

经核查,发行人对所处行业的信息披露情况未发生重大变更。

(四)发行前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股利分配政策未发生变更。

二十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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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和各项实质条件。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上交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发行人股票上市尚需上交所同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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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81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年夫兵

经办律师:

宋 昆

年 月 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五年十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8-3-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致: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于2025年10月29日下发了《关于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的上市委问询问题》(以下简称“《上市委问询问题》”)。根据《上市委问询问题》的要求,本所律师对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及适当的核查;对于没有直接证据材料的,本所律师依赖于相关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8-3-2

在前述核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所有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正本与副本一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之依据。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需要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用词和简称的含义与《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致。

正 文

问题6.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香港红板持有公司95.12%的股份,Same Time BVI持有香港红板100.00%的股份,叶森然持有Same TimeBVI的100.00%的股份,叶森然间接控制公司95.12%的股份,支配公司95.12%的股份表决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通过境外控制架构实现控制,持股比例较高处于绝对控股地位。(2)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实际控制人与SameTime BVI间曾存在股权代持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1)设置该股权架构的原因、合法性及合理性。(2)股东出资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3)历史涉及的股权代持是否完全清理。(4)是否存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8-3-3

在其他与股权、控股权相关的约定或安排。(5)发行人保障公司治理和内控有效的相关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核查过程: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执行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 查阅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增资等变更事项涉及的商务、外汇等主管部门的审批、登记或备案文件;

2. 查阅《香港法律意见书》和《BVI法律意见书》;

3. 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文件、历次增资有关出资凭证、验资报告,对于其中以设备出资的部分,查阅出资设备的清单、报关单,设备出资有关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4. 查阅发行人股东就其出资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的调查表及说明文件;

5. 查阅发行人历史沿革涉及股权代持有关当事人出具的说明、历史股权代持清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文件;

6. 查阅发行人股东就是否签订对赌协议及其他含股东特别权利条款协议出具的说明文件;

7. 查阅《红板(江西)有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及其补充协议;

8. 查阅发行人组织架构图、现行有效的公司治理文件、上市后适用的制度文件及报告期内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会议文件;

9. 查阅立信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核查结果:

一、设置该股权架构的原因、合法性及合理性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8-3-4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叶森然依次通过境外主体Same Time BVI和香港红板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具体如下:

(一)设置该股权架构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其通过上述境外控制架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主要原因为:

1. 发行人原系香港上市公司森泰集团的下属企业

发行人原系香港上市公司森泰集团(股票代码为00451.HK,后更名为协鑫新能源)的下属企业。根据森泰集团公开披露信息,森泰集团系注册于百慕大的境外企业,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森然收购Same Time BVI全部股份前,森泰集团系依次通过Same Time BVI和香港红板持有发行人的股权。

2. 叶森然系通过受让森泰集团所持Same Time BVI全部股份的方式取得发行人的控制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森泰集团公开披露信息,叶森然于2017年8月通过受让森泰集团所持Same Time BVI全部股份的方式取得发行人的控制权。如上所述,在该次交易时,相关持股架构即已存在。

3. 相关持股架构符合外商在境内投资的惯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8-3-5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森然系香港居民,基于外商在境内投资的惯例、平台注册地的优惠投资政策、便于股权管理等因素综合考虑,在收购Same Time BVI全部股权后,保留了Same Time BVI通过香港红板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架构。

经检索公开信息,部分上市公司在上市前也保留了境外持股架构,具体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上市时间上市前境外持股架构情况
1超颖电子 (603175.SH)2025年10月其间接控股股东定颖投控(系台湾企业)依次通过境外企业定颖电子、WINTEK (MAURITIUS)、Dynamic Holding间接持有超颖电子97.85%的股份
2泰禾股份 (301665.SZ)2025年4月其实际控制人田晓宏(系中国居民,拥有香港居留权)依次通过境外企业Soaring Sky和泰禾集团间接持有泰禾股份85.39%的股份
3凯赛生物 (688065.SH)2020年8月其实际控制人XIUCAI LIU(刘修才)家庭(均系美国居民)通过境外企业CIB间接持有凯赛生物31.47%的股份

因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通过上述股权架构持有发行人股份具有合理性。

(二)设置该股权架构的合法性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系香港居民,其依次通过Same Time BVI和香港红板持有发行人股份,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香港红板需按照境外投资者在境内投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香港红板已就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增资等事宜在商务、外汇等主管部门办理了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发行人已聘请境外律师就Same Time BVI和香港红板境外存续及合规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法律意见书,Same Time BVI和香港红板均合法存续,上述股权架构的设置符合相关主体注册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叶森然依次通过境外主体Same Time BVI和香港红板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股权架构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

二、股东出资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8-3-6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增资股东出资及资金来源情况如下:

序号时间事项价款支付情况资金来源
12005年10月发行人设立。设立时,发行人的注册资本为8,000万港元,均为货币出资香港红板已于2005年11月至2007年9月期间向发行人缴付全部出资香港红板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
22007年10月(1)发行人注册资本由8,000万港元增加至77,288万港元,新增注册资本69,288万港元由香港红板认缴,其中货币出资4,007.51万港元,设备出资65,280.49万港元; (2)发行人于2008年6月减少注册资本,减资完成后,本次增资金额减少至29,396.96万港元,其中货币出资4,007.51万港元,设备出资25,389.45万港元香港红板已于2007年10月至2008年5月期间向发行人缴付全部货币出资;于2007年12月至2009年4月期间向发行人交付出资设备香港红板用于出资的资金/设备来源于其自有资金
32020年5月发行人吸收合并浚图科技,吸收合并完成后,发行人注册资本由37,396.96万港元增加至70,376.96万港元本次吸收合并已于2020年5月完成本次系发行人吸收合并浚图科技导致注册资本增加,浚图科技股东出资情况见下表
42020年12月发行人注册资本由70,376.96万港元增加至73,986.9303万港元,新增注册资本由银泽投资、井纪元投资和铭盈投资以货币形式认缴银泽投资、井纪元投资和铭盈投资已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向发行人缴付全部出资银泽投资、井纪元投资和铭盈投资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于其合伙人缴付的出资,最终来源于合伙人自有或自筹资金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浚图科技自设立以来历次增资及其价款支付、资金来源情况如下:

序号时间浚图科技设立及增资情况价款支付情况资金来源
12014年9月浚图科技设立,注册资本为21,700万港元,其中货币出资10,850万港元,设备出资10,850万港元其股东叶晓颖已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8月期间向浚图科技缴付全部货币出资;于2016年9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向浚图科技交付出资设备叶晓颖出资资金最终来源于其家族自有资金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8-3-7

22017年4月浚图科技增资至32,980万港元,新增注册资本11,280万港元以货币形式认缴其股东吉安金庐陵已于2017年4月向浚图科技缴付全部货币出资吉安金庐陵用于出资的资金系其自有资金

如上所述,发行人股东香港红板对发行人的出资均来源于其自有资金或以自有资金购置的设备,资金来源合法;发行人股东银泽投资、井纪元投资和铭盈投资对发行人出资资金来源于其合伙人缴付的出资,最终来源于其合伙人自有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对于发行人吸收合并的浚图科技,其股东叶晓颖出资资金最终来源于其家族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其股东吉安金庐陵出资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股东和浚图科技股东已分别向发行人和浚图科技缴付相应出资,对于其中以货币出资的部分,出资情况经验资机构审验;对于其中以设备出资的部分,出资方已向发行人和浚图科技交付相应的设备,发行人和浚图科技也已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设备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出资作价不高于相应设备的评估值,出资情况也经验资机构审验。综上所述,发行人股东出资来源真实、合法。

三、历史涉及的股权代持是否完全清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股东历史涉及的股权代持及清理情况如下:

序号股权代持事项清理情况
11992年3月,香港红板增发4股普通股股份,由Same Time BVI认购3股普通股股份、叶森然认购1股普通股股份。其中,叶森然认购的1股股份系代Same Time BVI持有2021年12月,叶森然将其持有的香港红板1股股份转让给Same Time BVI,解除股权代持安排
22020年11月,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井纪元投资设立,设立时合伙人文伟峰代员工叶颖强持有井纪元投资6.4935%的财产份额(对应出资额150万元)2021年12月,文伟峰将其代叶颖强持有的井纪元投资6.4935%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叶颖强,解除股权代持安排

如上表所述,发行人股东历史涉及的股权代持安排已通过将代持股权转让给被代持人的方式完成清理,根据股权代持相关当事人的确认,股权代持及清理安排系相关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8-3-8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及员工持股平台持股员工历史出资相关出资凭证,发行人股东和员工持股平台持股员工填写的调查文件及其确认,发行人历次增资有关验资报告,以及报告期内发行人分红有关股东收款凭证,除上述股权代持外,不存在其他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与股权有关的特殊安排,发行人股东所持公司股权权属清晰、稳定。综上所述,发行人股东历史涉及的股权代持已完成清理,股权代持及清理安排系相关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除上述已披露的股权代持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与股权有关的特殊安排,发行人股东所持公司股权权属清晰、稳定。

四、是否存在其他与股权、控股权相关的约定或安排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发行人各股东出具的确认文件,发行人及发行人直接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与发行人股权、控股权有关的约定或安排;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与股权、控股权相关的约定或安排。

根据发行人与员工持股平台的持股员工于2020年10月签订的《红板(江西)有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如发行人未能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市,则(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有权要求回购持股员工所持持股平台全部或部分合伙份额;(2)持股员工也可在2026年6月30日前,申请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回购其持有的持股平台全部合伙份额。

就上述回购安排,发行人与员工持股平台持股员工于2025年4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相关安排自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可撤销的终止,对各方不再有约束力。

综上所述,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与发行人股权、控股权相关的约定或安排。

五、发行人保障公司治理和内控有效的相关措施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8-3-9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公司已建立健全相关公司治理制度,并设置了相应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构,相关制度及机构能够有效实施和运行,保障公司治理和内控的有效性,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各项规则和制度,相关制度有效实施。

同时,发行人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治理制度,相关制度将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生效实施。

(二)发行人已设置相应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了由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治理架构,并建立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等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公司设置了内审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和立信于2025年9月5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5]第ZI10793号《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综上所述,发行人已建立健全相关公司治理制度,并设置了相应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构,相关制度及机构能够有效实施和运行,保障公司治理和内控的有效性。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8-3-10

1.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叶森然依次通过境外主体Same Time BVI和香港红板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股权架构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

2. 发行人股东出资来源真实、合法;

3. 发行人历史涉及的股权代持已完全清理;

4.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与发行人股权、控股权相关的约定或安排;

5. 发行人已建立健全相关公司治理制度,并设置了相应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构,相关制度及机构能够有效实施和运行,保障公司治理和内控的有效性。

(本页以下无正文)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8-3-11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年夫兵

经办律师:

宋 昆

年 月 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二六年一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3-1-1

目 录释 义 ...... 3

正 文 ...... 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6

四、发行人的设立 ...... 6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7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7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7

八、发行人的业务 ...... 8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1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0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6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6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7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7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 27

十七、发行人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和安全生产情况 ...... 29

十八、发行人的劳动用工 ...... 29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3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3-1-2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31

二十一、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 32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 33

二十三、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33

二十四、结论意见 ...... 3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3-1-3

释 义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明确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审计报告》立信于2026年1月25日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6]第ZI10005号《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内控审计报告》立信于2026年1月25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6]第ZI10006号《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律师乐博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Loeb & Loeb LLP)于2026年1月13日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有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BVI法律意见书》BVI律师Harney Westwood & Riegels于2026年1月13日出具的关于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森泰BVI有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越南法律意见书》越南律师新太阳律师事务所于2026年1月10日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子公司越南红板有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境外法律意见书《香港法律意见书》《BVI法律意见书》和《越南法律意见书》的合称
报告期2023年、2024年和2025年
加审期间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3-1-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致: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财务报告的审计基准日由2025年6月30日变更为2025年12月31日,本所律师对加审期间发行人有关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基于前述核查,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及适当的核查;对于没有直接证据材料的,本所律师依赖于相关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意见。在前述核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所有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正本与副本一致。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3-1-5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之依据。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需要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用词和简称的含义与《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致。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的更新情况,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书面审查《公司章程》;(2)书面审查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的全套会议文件;(3)书面审查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会的全套会议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经核查,加审期间,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情况未发生变更。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核查过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3-1-6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的更新情况,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书面审查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2)书面审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3)书面审查发行人加审期间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资料;

(4)利用互联网检索发行人合法存续情况。

核查内容及结果: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情况未发生变更,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核查过程:

就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的更新情况,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

(1)书面审查发行人于加审期间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2)书面审查发行人公司治理制度的修订情况;(3)查阅《审计报告》《内控审计报告》;

(4)查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5)查阅公安机关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6)查阅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7)书面审查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8)查阅境外法律意见书;(9)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涉诉情况进行网络核查;(10)查阅《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核查内容及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除尚待取得上交所对发行人股票上市的审核同意决定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设立的更新情况,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书面审查发行人于加审期间的工商档案;(2)对发行人涉诉情况进行网络核查。

核查内容及结果: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3-1-7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更。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独立性的更新情况,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书面审查发行人于加审期间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2)书面审查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的不动产权证书、注册商标证书、专利证书、发行人的重大业务合同;(3)书面审查立信出具的《内控审计报告》;(4)书面审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于加审期间的纳税申报表、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5)查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6)查阅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7)查阅境外法律意见书;(8)书面审查发行人截至报告期末的员工名册。

核查内容及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并在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亦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更新情况,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书面审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公司章程》;(2)查阅发行人股东填写的调查表;(3)查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4)书面审查发行人于加审期间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5)查阅境外法律意见书。

核查内容及结果: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主要情况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3-1-8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的更新情况,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

(1)书面审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2)通过企信网、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网站查询发行人于加审期间的注册登记信息及报告信息;(3)书面审查发行人于加审期间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股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八、发行人的业务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业务的更新情况,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书面审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工商档案;(2)书面审查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注册登记证》、章程、公司登记档案;(3)查阅境外法律意见书;(4)查阅《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注册稿)》;(5)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是否超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取得发行人的书面确认;(6)查阅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就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出具的合规证明;

(7)书面审查发行人的重大业务合同;(8)书面审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就其经营的业务取得的许可及资质证书。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未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招股说明书(注册稿)》,2025年度,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为367,701.62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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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002.05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93.28%。据此,发行人的收入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主营业务突出。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变化情况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未发生过重大变化。

(五)发行人拥有的业务资质和许可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就其经营的业务取得的主要资质和许可情况未发生变更。

(六)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1. 发行人的主要客户

根据《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和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25年度,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名称、销售金额及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情况如下表所示:

期间序号客户名称销售金额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是否为关联方
2025年度1东莞新能德29,038.538.47%
2OPPO25,752.757.51%
3荣耀17,821.035.20%
4传音17,810.445.19%
5华勤技术17,056.264.97%
合计107,479.0231.33%-

注1:东莞新能德包括东莞新能德科技有限公司、Navitasys India Private Limited。

注2:OPPO包括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重庆欧珀集采科技有限公司。

注3:荣耀指荣耀终端股份有限公司。

注4:传音包括深圳小传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埃富拓科技有限公司。

注5:华勤技术包括东莞华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华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勤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勤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客户均为正常经营状态;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上述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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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

根据《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和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25年度,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名称、采购金额及占当期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情况如下表所示:

期间序号供应商名称采购金额 (万元)占当期原材料采购总额比例是否为关联方
2025年度1烟台招金励福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8,881.8517.96%
2生益科技24,490.2415.23%
3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606.7512.81%
4中山台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18,279.9011.37%
5江西省江铜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24.765.05%
合计100,383.5062.41%-

注:生益科技包括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生益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生益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均为正常经营状态;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上述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七)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依法存续,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更新情况,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通过企信网查询发行人的关联企业的基本信息;(2)查阅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3)查阅《审计报告》;(4)书面审查发行人关联交易相关协议;(5)书面审查发行人于加审期间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6)书面审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7)查阅《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申报材料。

核查内容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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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方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情况未发生变更。

(二)关联交易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关联交易的情形

(1)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

2025年度,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情况主要如下表所示:

采购主体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交易金额 (万元)
发行人吉安市东悦品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江西天懿轩餐饮有限公司和吉安市悦歌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采购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198.99

(2)向关联方租赁

2025年度,发行人向关联方租赁的情况主要如下表所示:

承租方关联方租赁资产交易金额 (万元)
红板电子Dyford Industries Limited房屋建筑物46.17
喻红棉、叶颖丰房屋建筑物43.98
叶森然房屋建筑物46.17

(3)接受关联方担保

截至报告期末,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债权人债务人担保方担保合同号担保债权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发行人叶森然2022年保个司字002-2号本金4,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发行人叶森然2022年保个司字002-3号本金8,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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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债权人债务人担保方担保合同号担保债权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发行人叶森然、喻红棉、叶颖丰36100120220022669本金10,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发行人叶森然、喻红棉、叶颖丰36100120220031402本金10,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发行人叶森然、喻红棉、叶颖丰36100520240002391最高金额20,000万元
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支行发行人叶森然、喻红棉20220221150990000837428(保证)字第001号最高本金24,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发行人叶森然791XY241219T000110-01最高本金10,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发行人喻红棉791XY241219T000110-02最高本金10,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9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发行人叶森然(20890000)浙商银高保字(2025)第00356号最高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1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发行人叶森然、喻红棉HTC360840000YBDB2025N00B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1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发行人叶森然、喻红棉HTC360840000YBDB2025N00D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1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发行人叶森然2025年保个司字HB001号最高本金22,2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1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支行发行人叶森然、喻红棉20250109001最高本金24,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14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红板电子叶森然、喻红棉/无限额
香港红板最高本金5,000万港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1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发行人叶森然2025年保个司字HB002号最高本金15,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1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发行人叶森然68(2025)379最高本金10,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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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债权人债务人担保方担保合同号担保债权
1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发行人叶森然2025年吉中银司固保字红板01号本金20,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1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发行人叶森然ZB2761202500000019最高本金10,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1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发行人叶森然、喻红棉、叶颖丰36100120250008229本金20,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2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发行人叶森然、喻红棉、叶颖丰36100520250002348最高余额20,000万元
2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发行人叶森然、喻红棉、叶颖丰36100120250008231本金12,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4)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025年度,发行人关键管理人员薪酬为1,381.30万元。

2.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会已按《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文件作出决议,对发行人2025年度的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在审议相关关联交易预计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发行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对相关预计议案予以审议。经核查,发行人2025年度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未超出预计情况。发行人2025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系为发行人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属正常商业行为,遵循市场公允定价原则,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发行人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加审期间的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且已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三)同业竞争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同业竞争情况未发生变更。

(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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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在为本次发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对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的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更新情况,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书面审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的房屋产权证书;(2)书面审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土地、房产登记信息;(3)书面审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商标、专利权属登记信息;(4)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进行了检索;(5)书面审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专利、注册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属证书;(6)书面审查发行人子公司的营业执照、章程、公司登记档案与境外法律意见书;(7)登录企信网查询子公司注册信息。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不动产权

1. 根据《越南法律意见书》及公司提供的资料,加审期间,越南红板取得位于越南宁平省金榜I工业区的、面积为98,85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为AA03792285。该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工业用地,使用期限至2073年12月15日。根据《越南法律意见书》,该土地使用权上不存在抵押等权利限制情形。

2.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不动产抵押情况发生变更,具体如下:

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25年抵司字HB002号),将赣(2022)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0066号、赣(2022)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0067号、赣(2022)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0069号、赣(2022)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0102号、赣(2022)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0447号和赣(2022)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0448号不动产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提供抵押。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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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不动产权的主要情况未发生变更。

(二)租赁土地、房产

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租赁土地、房产的情况未发生变更。

(三)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查询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商标网检索,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注册商标的主要情况未发生变化。

(四)专利权

1. 新增取得的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权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查询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检索,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取得20项专利权,具体如下:

序号权利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申请日期取得方式
1发行人一种PCB表面涂覆保护层的质量检测系统ZL202421670927.1实用新型2024.7.15原始取得
2发行人用于PCB运输的分隔夹ZL202422623264.4实用新型2024.10.29原始取得
3发行人一种收纳效率高的PCB插框装置ZL202422630714.2实用新型2024.10.30原始取得
4发行人基于双模环形谐振器的双通带滤波器及其综合设计方法ZL202411809989.0发明2024.12.10原始取得
5发行人可防止表面刮花的电路板ZL202422641985.8实用新型2024.10.31原始取得
6发行人一种具有制造流程追溯二维码的多层PCB的加工方法ZL202310197556.3发明2023.3.3原始取得
7发行人使用寿命长的电路板连接器ZL202422642759.1实用新型2024.10.31原始取得
8发行人一种高效率、低能耗的电镀装置ZL202422685824.9实用新型2024.11.5原始取得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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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权利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申请日期取得方式
9发行人一种PCB切割边缘光滑度优化装置ZL202422699597.5实用新型2024.11.6原始取得
10发行人一种具有优化结构的多层电路板ZL202422716070.9实用新型2024.11.7原始取得
11发行人一种PCB焊盘的完整性检测装置ZL202422731204.4实用新型2024.11.8原始取得
12发行人具有均匀拼板结构的多层电路板ZL202422624891.X实用新型2024.10.29原始取得
13红森科技可提高层间平整度的多层电路板辅助冶具ZL202421610647.1实用新型2024.7.9原始取得
14红森科技一种高密度互连印制电路板的盲孔偏位检测板ZL202422624579.0实用新型2024.10.29原始取得
15红森科技一种FPC多层堆叠压合装置ZL202422716208.5实用新型2024.11.7原始取得
16红森科技一种多层嵌套的HDI电路板ZL202422619484.X实用新型2024.10.29原始取得
17红森科技一种柔性电路板弯折测试装置ZL202422699518.0实用新型2024.11.6原始取得
18红森科技一种可卷曲折叠的柔性电路板ZL202422732579.2实用新型2024.11.8原始取得
19红森科技一种可调节插拔力度的FPC连接器ZL202422687556.4实用新型2024.11.5原始取得
20红森科技一种优化表面平整度的高密度多层互联电路板结构ZL202422698920.7实用新型2024.11.6原始取得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系上述专利权的合法所有权人,相关专利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 加审期间终止的专利权

加审期间,发行人以下专利权因未缴年费而终止:

序号权利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
1发行人一种线路板行业钻锣机抽风除尘设施节能管理系统ZL201620376100.9实用新型
2发行人一种线路板水洗装置ZL201620376102.8实用新型
3发行人一种线路板碱性蚀刻氨氮废水处理装置ZL201620376105.1实用新型
4发行人一种采用氧化和电解工艺处理有机废气装置ZL201620376107.0实用新型
5发行人一种柔性线路板激光打标切张一体装置ZL201621290087.1实用新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3-1-17

序号权利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
6发行人一种线路板条码在线读码装置ZL201720202019.3实用新型
7发行人一种电镀工序在线测量线路板铜厚设备ZL201720202001.3实用新型
8发行人一种线路工序自动测量管控涨缩的设备ZL201720208338.5实用新型
9发行人一种钻孔工序偏孔问题精细管控设备ZL201720201809.X实用新型
10发行人一种电镀线固体硫酸铜自动添加装置ZL201720202030.X实用新型
11发行人一种线路板阻焊工序全流程条码追溯的设备ZL201720490253.0实用新型
12发行人一种高效散热印刷电路板ZL201721848523.7实用新型
13发行人一种高频多层线路板ZL201721850256.7实用新型
14发行人一种新型双层线路板ZL201721850258.6实用新型
15发行人一种新型双层线路板ZL201721851242.7实用新型
16发行人一种用于印制电路板的布线结构ZL201721851237.6实用新型
17发行人一种新型柔性印刷线路板ZL201721851238.0实用新型
18发行人一种集中散热电路板ZL201721859265.2实用新型
19发行人一种嵌套型复合电路板ZL201721859292.X实用新型
20发行人一种电路板成型加工机ZL201721859962.8实用新型
21发行人一种具备防静电功能的电路板ZL201721851240.8实用新型
22发行人一种PCB电路板通孔清理装置ZL201721858653.9实用新型
23发行人一种高精度电路板切割装置ZL201721858654.3实用新型
24发行人一种防翘曲的三层线路板ZL201721859257.8实用新型
25发行人一种内层埋铜的电路板ZL201721859259.7实用新型
26发行人一种高阻抗多层线路板ZL201721859262.9实用新型
27发行人一种电路板检测用针笔ZL201721859964.7实用新型
28发行人一种电路板用精确钻孔的钻机ZL201721858666.6实用新型
29发行人一种高效散热印刷电路板ZL201721848512.9实用新型
30发行人一种双面柔性线路板ZL201721848514.8实用新型
31发行人一种利于散热的线路板ZL201721848515.2实用新型
32发行人电路板电镀夹具ZL201920393735.3实用新型
33发行人电路板成型加工装置ZL201920386048.9实用新型
34发行人电路板成型固定装置ZL201920388107.6实用新型
35发行人汽车电路板水冷散热结构ZL201920388109.5实用新型
36发行人电路板自动钻孔装置ZL201920397851.2实用新型
37发行人一种可重复使用的碳纤维极板ZL201920414197.1实用新型
38发行人一种可重复使用的碳纤维陪镀板ZL201920414202.9实用新型
39发行人线绕过滤棉芯的拆解装置ZL201920415793.1实用新型
40发行人便于安装的电路板组件ZL201920378912.0实用新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3-1-18

序号权利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
41发行人水冷式汽车电路板散热装置ZL201920388233.1实用新型
42发行人高导热电路板ZL201920403049.X实用新型
43发行人宽度可调的PCB挂篮ZL201920404736.3实用新型
44发行人稳定性好的多层电路板ZL201920405041.7实用新型
45发行人一种可避免钢片覆盖膜分层的柔性电路板ZL201920423881.6实用新型
46发行人电路板丝网印刷承载冶具ZL201920388121.6实用新型
47发行人PCB高效回收装置ZL201920397416.x实用新型
48发行人具有自动清洁功能的电路板钻孔加工装置ZL201920407693.4实用新型
49发行人性能稳定的电路板ZL201920402785.3实用新型
50发行人组合式电路板快速组装压合装置ZL201920405042.1实用新型
51发行人适用多种电路板的丝网印刷承载冶具ZL201920393721.1实用新型
52发行人一种PCB厂含镍废液的处理成套设备ZL201620592239.7实用新型
53发行人一种FPC垂直连续电镀线用薄铜拖缸板挂具ZL201620593648.9实用新型
54发行人一种线路板自动喷码连线装置ZL201620592185.4实用新型
55发行人一种全自动线路板显影蚀刻退膜连续生产设备ZL201620592595.9实用新型
56发行人一种PCB厂有机废气治理装置ZL201820792598.6实用新型
57发行人一种柔性线路板卷对卷激光直接成像设备ZL201820793801.1实用新型
58发行人用于加工带邮票孔软板的卷对卷曝光机ZL201820792763.8实用新型
59发行人一种丝印网版封闭式自动清洗装置ZL201820792684.7实用新型
60发行人一种对部分报废的电路板标识后进行区分的设备ZL201820792596.7实用新型
61发行人用于加工带邮票孔柔性线路板的卷对卷钻孔机ZL201820792764.2实用新型
62发行人一种快速充电设备电池保护多层挠性电路板ZL201820792595.2实用新型
63发行人柔性线路板卷对卷字符喷墨机ZL201820808863.5实用新型
64发行人一种网版清洗废溶剂过滤再生装置ZL201820792597.1实用新型
65发行人一种能计量的中央管控加药装置ZL201820792683.2实用新型
66发行人一种线路板连续自动阻焊生产线ZL201620592610.X实用新型
67发行人一种氨氮废水和酸性蚀刻液膜电解过程氯气治理装置ZL201620592238.2实用新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3-1-19

序号权利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
68发行人一种废水处理用三维电化学反应器ZL201620592283.8实用新型
69发行人一种温控且可防尘的电路板ZL201820802478.X实用新型
70发行人一种带短路保护的电路板ZL201820803672.X实用新型
71发行人一种新型变压器线圈线路板ZL201820802462.9实用新型
72发行人一种线路板折弯装置ZL201820802464.8实用新型
73发行人一种线路板无尘房专用放板台ZL201820802477.5实用新型
74发行人一种柔性线路板的研磨铜粉回收装置ZL201820802479.4实用新型
75发行人一种全自动压板机ZL201820802480.7实用新型
76发行人一种电路板测试装置ZL201820802487.9实用新型
77发行人一种电路板表面处理设备ZL201820802488.3实用新型
78发行人一种便于安装的可拆卸式电路板ZL201820802499.1实用新型
79发行人一种电路板清洗烘干装置ZL201820803504.0实用新型
80发行人测试电路板的固定夹具ZL201820803673.4实用新型
81发行人一种双层线路板ZL201820804344.1实用新型
82发行人一种拼接式线路板塞孔底座ZL201820804358.3实用新型
83发行人一种耐腐蚀电源线路板ZL201820804359.8实用新型
84发行人一种可弯曲线路板ZL201820804360.0实用新型
85发行人一种便携式LED灯投影仪线路板ZL201820804371.9实用新型
86发行人耐高温电路板ZL201820804540.9实用新型
87发行人可拼接电路板ZL201820804541.3实用新型
88发行人一种可抗电磁干扰的电路板ZL201820804542.8实用新型

(五)软件著作权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六)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查验发行人提供的加审期间新增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清单,抽查发行人部分新增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买卖合同和购置发票等资料,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经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披露外,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未被质押或被依法查封、冻结。

(七)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3-1-20

根据《越南法律意见书》,越南红板的注册资本于2025年12月变更为5,145.47亿越南盾(相当于2,001.77万美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注册资本均已实缴出资完成。经核查,除上述事项外,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的主要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

(八)在建房产

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在建工程的主要情况未发生变化。

(九)主要财产的取得方式

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系通过受让、自建、租赁、购买、依法申请注册等方式合法取得,除《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明确提及的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均已取得相关权属证书或可依法占有、使用。

(十)主要财产的产权情况和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除《律师工作报告》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明确提及的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不存在其他设定抵押、质押或被依法查封、冻结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更新情况,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书面审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进行抽查;(2)查阅《招股说明书(注册稿)》;(3)登录信用中国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侵权之债进行查询;(4)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住所地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5)查阅境外法律意见书。

核查内容及结果: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3-1-21

(一)重大合同

1. 重大销售订单

2025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当期前五大客户签订的、相关客户当期单笔订单金额最高的、正在履行的及履行完毕的重大销售订单如下表所示:

序号签订主体客户名称销售内容签订日期订单金额(万元)履行情况
1发行人东莞新能德科技有限公司印制电路板2025.02.07163.45履行完毕
2发行人重庆欧珀集采科技有限公司印制电路板2025.09.19809.84正在履行
3发行人荣耀终端股份有限公司印制电路板2025.10.22715.72正在履行
4发行人深圳小传实业有限公司印制电路板2025.03.251,745.03履行完毕
5发行人东莞华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印制电路板2025.06.24412.48正在履行

注1:上述订单金额为含税金额;

注2:上述履行情况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履行情况。

2. 重大采购订单

2025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当期前五大供应商签订的、相关供应商当期单笔订单金额最高的、正在履行的及履行完毕的重大采购订单如下表所示:

序号签订主体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签订日期订单金额(万元)履行情况
1发行人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铜粉2025.11.14535.96正在履行
2发行人江西省江铜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铜箔2025.09.261,322.90正在履行
3发行人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覆铜板、半固化片、覆盖膜2025.06.302,603.24履行完毕
4发行人烟台招金励福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金盐2025.12.312,160.21正在履行
5发行人中山台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覆铜板、半固化片2025.03.312,292.32履行完毕

注1:上述订单金额为含税金额;

注2:上述履行情况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履行情况。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3-1-22

3. 重大融资合同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履行完毕且合同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如下:

(1)授信合同

序号合同编号被授信人授信人授信品种额度 (万元)授信期限担保方式
12025年信司字HB001号发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15,0002025.04.15-2026.03.25发行人提供不动产抵押,叶森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791XY241219T000110发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贷款/订单贷、贸易融资、票据贴现、商业汇票承兑等10,0002025.02.26-2026.02.25叶森然、喻红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NCSXJF2025069发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一般贷款40,0002025.11.26-2027.05.25/
42025年信司字HB002号发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15,0002025.12.09-2026.11.16发行人提供不动产抵押、保证金质押,叶森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借款合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3-1-23

序号合同编号借款人贷款人金额 (万元)借款期限担保方式
136010420220000228发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10,0002022.09.20-2028.09.20发行人提供不动产抵押,叶森然、喻红棉、叶颖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36010420220000338发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10,0002023.01.01-2028.12.31发行人提供不动产抵押,叶森然、喻红棉、叶颖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2022年固借司字002号、2025年固借补红板司字001号发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8,0002022.12.22-2026.12.22发行人提供机器设备抵押、叶森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2022年借司字002-1号发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4,0002023.02.16-2026.02.16发行人提供不动产抵押,叶森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568(2025)378发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10,0002025.09.11-2027.03.08叶森然提供保证担保
636010120250000289发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3,0002025.01.10-2026.01.09叶森然、喻红棉、叶颖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736010120250001445发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4,0002025.02.17-2026.02.16叶森然、喻红棉、叶颖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82025年吉司流借字红板001号发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4,0002025.05.14-2028.05.13发行人提供不动产抵押,叶森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3-1-24

序号合同编号借款人贷款人金额 (万元)借款期限担保方式
936010420250000227发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20,000实际提款日-2033.06.19发行人提供不动产抵押,叶森然、喻红棉、叶颖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036010420250000228发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12,0002025.09.16-2033.06.19发行人提供不动产抵押,叶森然、喻红棉、叶颖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127612025280140发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4,0002025.08.12-2026.08.11叶森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22025年吉中银司固借字红板01号发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20,0002025.12.29-2030.12.29叶森然提供一般保证
13NCDKJF2025127发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4,3002025.12.16-2027.06.15/

4. 重大设备采购合同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履行完毕且合同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设备采购合同如下表所示:

序号采购方供货方主要采购内容签署日期金额
1发行人环球电路板设备有限公司激光加工机2025.07.0118.40亿日元
2发行人环球电路板设备有限公司激光加工机2025.07.1010.43亿日元
3发行人大族数控科技(信丰)有限公司激光钻孔机2025.08.083,798.00万元
4发行人深圳市凯码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四线高精测试机2025.08.276,600.00万元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3-1-25

5. 重大施工合同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履行完毕且合同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施工合同如下表所示:

序号合同编号发包方承包方工程名称签署日期合同金额 (万元)
1JDGB25040208发行人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16号厂房土建工程2025.04.103,700.00
2JDGB25090154发行人深圳市佳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16号厂房机电安装工程2025.09.055,860.00

经本所律师审阅发行人的重大合同并根据发行人确认,上述合同均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

(二)侵权之债

经本所律师利用互联网检索公开信息,并查阅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无违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说明,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除已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之“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部分披露的事项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报告期末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的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之“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分别为472.34万元、1,649.13万元,发行人金额较大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3-1-26

其他应收款主要包括代扣代缴社保公积金款、保证金、押金等;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主要包括水电费、预提费用、销售佣金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更新情况,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书面审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2)查阅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注册稿)》;(3)就发行人是否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收购或出售等计划,取得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收购或出售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的更新情况,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书面审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2)书面审查发行人的董事会和股东会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公司章程未进行修订。发行人于2026年1月19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根据《上市规则》《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章程(草案)》予以修订。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3-1-27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以及近三年公司章程的修改均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已按照《上市规则》《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起草、修改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发行人公司章程制定与修改不需要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的更新情况,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书面审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2)书面审查发行人的董事会和股东会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组织机构的规范运作情况未发生变更。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的更新情况,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书面审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2)书面审查发行人的董事会和股东会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情况未发生变更。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核查过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3-1-28

就发行人的税务,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书面审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纳税申报表;(2)查阅《招股说明书(注册稿)》;(3)查阅《香港法律意见书》和《越南法律意见书》;(4)查阅发行人有关财政补贴的政策文件;(5)查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取得的税务合规证明。

核查内容和结果:

(一)税收优惠

经核查,发行人子公司红森科技于2025年10月29日取得编号为GR20253600023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经核查,除上述变更外,加审期间,发行人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情况未发生变更。

(二)财政补贴

根据《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和公司提供的资料,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取得的、计入当期损益大于50万元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补贴项目补贴依据文件计入当期损益金额 (万元)
1稳岗补贴《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工作的通知》106.94
2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关于下达吉安市省、市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第二批)项目计划的通知》50.00

经核查,发行人加审期间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取得的税务合规证明文件、《香港法律意见书》和《越南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检索税务主管部门网站公示信息,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加审期间未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在加审期间不存在税务违法行为。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3-1-29

经核查,加审期间,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的情况未发生其他变更。

十七、发行人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和安全生产情况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和安全生产情况的更新情况,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出具的相关证明;(2)登录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就发行人境内子公司环保、产品质量技术、安全生产违规情况进行查询;(3)审阅《香港法律意见书》和《越南法律意见书》。

核查内容和结果: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和安全生产的主要情况未发生变更。

十八、发行人的劳动用工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劳动用工的更新情况,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2)查阅发行人截至报告期末的员工名册;(3)抽查发行人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4)查阅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明细和缴费凭证;(5)查阅发行人就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原因的说明;(6)登录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府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众信息检索。

核查内容和结果:

(一)员工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说明,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总数为5,737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已与其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二)劳动用工合规情况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3-1-30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香港法律意见书》和《越南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利用互联网进行公众信息检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加审期间不存在因违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合规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如下表所示:

人数单位:人

缴纳情况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住房公积金
境内在职员工人数5,714
已缴纳人数5,4895,4945,6225,4945,4865,494
已缴纳占比96.06%96.15%98.39%96.15%96.01%96.15%
差异数22522092220228220
差异原因退休返聘人员1351361136137136
员工缴纳意愿较低,公司未购买718182
新员工入职手续未办理完毕838383838382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红板电子已按当地法律要求为其香港员工缴纳强积金,加审期间红板电子未受到与强积金缴纳有关的处罚;根据《越南法律意见书》,截至报告期末,越南红板尚未聘用员工。

2. 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合法合规情况

如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3-1-31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鉴于:(1)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占发行人员工总数的比例较低;(2)根据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3)发行人在主管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费用后,不会受到主管部门的处罚。因此,发行人上述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四)劳务派遣用工合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报告期末,红板科技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为9人,占红板科技用工总数(含劳务派遣用工)的比例为0.17%,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说明,劳务派遣员工在报告期内主要负责基础性工作。前述工作对操作人员的专业要求不高,替代性强,为辅助性岗位,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更新情况,本所律师主要查阅了发行人的董事会和股东会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取得审批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可以合理预见的重大法律风险。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3-1-32

二十一、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的更新情况,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登录信用中国网、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网等网站查询相关主体的涉诉情况;(2)前往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吉安县人民法院查询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诉讼、仲裁情况;登录工商、税务、环保、产品质量、劳动保障、证券期货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网站查询相关主体涉及行政处罚情况;(3)查阅《香港法律意见书》和《越南法律意见书》中关于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外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仲裁情况;(4)查阅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5)查阅公安机关为发行人境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不存在刑事违法行为的证明;(6)查阅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长、总经理填写的调查表。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涉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持有发行人5%及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加审期间,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3-1-33

加审期间,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加审期间,发行人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经办律师参与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注册稿)》部分章节的讨论,本所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注册稿)》,确认《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引用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发行人、保荐机构和有关中介机构作出的书面承诺,《招股说明书(注册稿)》的其他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首发相关承诺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首发相关承诺的情况未发生变更。

(二)研发人员的聘用形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说明,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研发人员共计643人。发行人与该等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研发人员聘用形式的计算口径与《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披露的研发人员数量口径一致。

(三)所处行业的信息披露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3-1-34

经核查,发行人对所处行业的信息披露情况未发生重大变更。

(四)发行前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股利分配政策未发生变更。

二十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一)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和各项实质条件。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上交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发行人股票上市尚需上交所同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3-1-3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年夫兵

经办律师:

宋 昆

年 月 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师工作报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

律师工作报告

3-3-2-1

目 录释 义 ...... 3

第一章 引 言 ...... 7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 7

二、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 7

三、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 ...... 10

第二章 正 文 ...... 13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3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7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9

四、发行人的设立 ...... 23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27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3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44

八、发行人的业务 ...... 6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69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87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97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03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03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05

律师工作报告

3-3-2-2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07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 109

十七、发行人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和安全生产情况 ...... 114

十八、发行人的劳动用工 ...... 117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21

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122

二十一、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 123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24

二十三、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125

二十四、结论意见 ...... 125

附表一:注册商标 ...... 128

附表二:专利权 ...... 130

律师工作报告

3-3-2-3

释 义除非本律师工作报告明确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或红板科技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红板(江西)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红板有限红板(江西)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前身,根据上下文,也称为“发行人”或“公司”
香港红板红板有限公司(Red Board Limited),注册地为香港,为发行人的股东
森泰BVISame Time International (B.V.I) Limited,注册地为英属维尔京群岛,为香港红板的股东
吉安银泽吉安市银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发行人股东
吉安井纪元吉安市井纪元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发行人股东
吉安铭盈吉安市铭盈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发行人股东
吉安财宇吉安市财宇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吉安铭盈的有限合伙人
东莞红板东莞红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红森科技江西红森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苏州红板苏州红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红板电子红板电子有限公司(Red Board Electronics Limited),注册地为香港,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越南红板红板科技(越南)有限公司(RED BOARD TECHNOLOGY (VIETNAM)CO., LTD.),注册地为越南,为红板电子全资子公司
东莞线路板/永利线路板东莞红板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原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投资设立的企业,现已转让,转让后更名为东莞市永利线路板有限公司
浚图科技吉安市浚图科技有限公司,因被发行人吸收合并,已于2020年5月19日注销
富城资管吉安富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森泰集团/协鑫新能源Same Time Holdings Limited,后更名为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GCL New Energy Holdings Limited)
企信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律师工作报告

3-3-2-4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市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香港联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修订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修订
《注册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修订
《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14号)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修订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修订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修订
《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修订
《公司章程》《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修订
《公司章程(草案)》发行人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将于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适用
本所、中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保荐机构、保荐人、民生证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立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报告》立信于2025年6月9日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5]第ZI10599号《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内控审计报告》立信于2025年6月9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5]第ZI10600号《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纳税鉴证报告》立信于2025年6月9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5]第ZI10603号《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及专项报告》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编制的《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或本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工作报告

3-3-2-5

《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律师乐博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Loeb & Loeb LLP)于2025年6月9日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有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BVI法律意见书》BVI律师Harney Westwood & Riegels(BVI)LP于2025年6月9日出具的关于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森泰BVI有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境外法律意见书《香港法律意见书》和《BVI法律意见书》的合称
报告期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人民币元
中国、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
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相关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3-3-2-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工作报告

致: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发行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工作报告

3-3-2-7

第一章 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本所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所创立于1993年,总部位于北京,在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及阿拉木图设有办公室。本所总部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2-31层,邮政编码:100020,联系电话:010-59572288,传真:010-65681838,网址:www.zhonglun.com。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本所合伙人近400名,全所人数超过3,000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约600名左右。本所法律服务领域主要包括:中国内地资本市场、香港和境外资本市场、私募股权和投资基金、金融产品和信托、投资并购和公司治理、跨境投资并购、工程和项目开发、融资业务、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税务和财富规划、诉讼仲裁、商业犯罪和刑事合规、破产清算和重整、海事海商、合规和反腐败、反垄断和竞争法、贸易合规和救济、海关和进出口、劳动人事、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知识产权权利保护、商标申请、专利申请、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等。

本所指派年夫兵、宋昆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签字律师,年夫兵、宋昆律师的主要经历、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及联系方式如下:

年夫兵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专职从事证券、基金等资本市场法律业务,曾参与多家企业改制、重组、境内发行上市、上市公司并购及再融资工作,联系电话为(86 755)3325 6666。

宋昆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2017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专职从事证券、基金等资本市场法律业务,曾参与多家企业改制、重组、境内发行上市、上市公司并购及再融资工作,联系电话为(86 755)3325 6666。

二、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为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为发行人本次发行

律师工作报告

3-3-2-8

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本所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包括:

(一)了解发行人基本情况并编制查验计划,提交尽职调查文件清单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后,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编制了查验计划,确定了查验事项、查验工作程序和查验方法,并就查验事项向公司提交了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详细了解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等事项所涉有关法律情况。上述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包括了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所需调查的所有方面的详细资料及相关文件的提交指引。本所向发行人认真解释了法律尽职调查的要求和责任,并逐项回答了公司提出的问题,使其充分了解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过程、方式。

(二)落实查验计划,制作工作底稿

为全面落实查验计划,本所组成专门的工作组,收集相关法律文件和证据资料,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或复核等方式进行查验,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之性质和效力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和判断,以查证和确认有关事实。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工作组不时对查验计划的落实进度、效果等进行评估和总结,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多次向发行人提交补充尽职调查文件清单。本所律师按照《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就业

律师工作报告

3-3-2-9

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了分析、判断。对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拟定了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和措施,并逐一落实;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律师对于从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经该机构确认,并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未取得公共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本所律师追加了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对发生在/位于非中国法域的相关事项,本所取得了境外适格律师就该等事项进行核查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资料及进行的书面确认。查验工作结束后,本所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和总结,认为查验计划得到了全面落实。本所将尽职调查中收集到的重要文件资料和查验过程中制作的书面记录、面谈和笔录、回复函等归类成册,完整保存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时制作成工作底稿,作为本律师工作报告和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的基础材料。

(三)协助发行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

针对尽职调查和查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向发行人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要求,督促与协助发行人依法予以解决。针对须发行人及各家中介机构重视或处理的事项,本所出具了书面备忘录,该等备忘录仅供调查或讨论方便之用,并不构成任何正式及有效的法律意见。

(四)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准备工作

本所全程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现场工作,出席中介机构协调会和相关专题会议,与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一起,拟定本次发行方案。

律师工作报告

3-3-2-10

(五)内核小组复核

本所内核小组对查验计划及其落实情况、工作底稿的制作情况、工作过程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制作情况等,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复核。经办律师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完善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六)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工作,本所在按照《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判断后,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并确保据此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

本所及指派的经办本项目的律师承诺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得到发行人如下承诺:

发行人向本所提交的全部资料、文件、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有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复印件、扫描件均与其原件一致。发行人并未隐瞒任何事实,也未做出任何误导性陈述或者提供任何误导性文件、资料。发行人向本所披露的所有事实均是完整的,没有任何遗漏或者误导。

(二)本所经办律师已按照业务规则,采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三)本所经办律师已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已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增加和调整。

(四)本所经办律师已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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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本所经办律师在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八)本律师工作报告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对于中国以外的法律领域,本所并不具备发表法律意见的资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所有与境外有关的事实和意见,本所依赖相关方提供的资料、文件和适格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九)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依据。此外,本所律师自行进行了相关调查并对相关间接证据作出职业判断。

(十)本所在本次发行项目中,仅为发行人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未担任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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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

(十一)本所律师已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并由本所保存。

(十二)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已由本所内核工作小组讨论复核,并制作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稿留存。

(十三)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十四)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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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

(1)书面审查《公司章程》;(2)书面审查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的全套会议文件;(3)书面审查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会的全套会议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发行人董事会的批准

2025年3月24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交发行人股东会审议。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已依照法定程序就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发行人股东会批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股东会的批准与授权

2025年4月8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依法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

(1)发行股票种类: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发行股票数量:拟公开发行股份数不超过217,917,862股普通股股票,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最终发行股份数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发行前股本数量和募集资金项目资金需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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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量等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3)发行股票的每股面值:1元。

(4)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上交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中国现行有效的已公开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禁止购买者除外)。

(5)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包括且不限于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6)定价方式:证券发行的具体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与主承销商通过市场询价或者按照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

(7)承销方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8)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9)决议有效期:该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若在此有效期内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批复文件,则本次发行上市有关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

2.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主要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万元)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万元)
1年产120万平方米高精密电路板项目219,238.14205,687.74
合计219,238.14205,687.74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可以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借款进行先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将用于置换先期投入资金及支付项目建设剩余款项。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项目的资金需求,资金缺口将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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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以自筹资金予以解决。公司将切实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3.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更好地推进、顺利完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拟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1)履行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一切程序,包括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并在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的审核意见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注册申请。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会决议范围内制定、实施或调整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日期、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定价方式、发行方式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3)审阅、修订、签署及执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保荐协议、承销协议、上市协议、各种公告及其它有关文件。

(4)根据相关监管部门对本次发行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核意见,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条款、条件和募集资金投向进行修订和调整,以及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对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和实施进度进行调整。决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将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签署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合同,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安排作出调整和修改等。

(5)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注册及同意等手续。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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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监管部门审核意见以及股票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其他规章制度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等相关企业登记事宜。

(7)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出具或修订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公开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8)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各股东的承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托管登记、流通锁定等事宜。

(9)聘任中介机构并决定其专业服务费用。

(10)在发行决议有效期内,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政策发生变化,按照新政策规定决定并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

(11)办理与实施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宜。

(12)董事会有权在该议案授权事项范围内,指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上述授权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若在此有效期内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批复文件,则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会已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的决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该等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须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完成以下程序:

1. 上交所作出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审核意见;

2. 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注册的决定;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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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行人向上交所申请股票上市,并取得上交所的同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董事会已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决议,该等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2. 发行人股东会已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的决议,该等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该等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3.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完成以下程序:

(1)上交所作出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审核意见;

(2)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注册的决定;

(3)发行人向上交所申请股票上市,并取得上交所的同意。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书面审查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2)书面审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3)书面审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资料;(4)利用互联网检索发行人合法存续情况;(5)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和“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其他查验程序。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 发行人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于2021年8月5日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部分)。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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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吉安市市监局于2023年1月6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800778802960M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注册资本为65,375.3588万元,注册地址为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大道281号,法定代表人为叶森然。

3.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经营期限届满的情形。

4. 根据发行人历次股东会决议及企信网等网站公示信息,发行人不存在股东会决议解散或因合并、分立而需要解散的情形,亦不存在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情形。

5.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及企信网等网站公示信息,发行人不存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的情形。

6. 发行人未出现被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

(二)发行人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发行人系由红板有限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自红板有限2005年10月17日成立以来,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

(三)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经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等组织机构,发行人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及“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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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核查过程:

就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本所律师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应具备的实质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书面审查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2)书面审查发行人制定的公司治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3)查阅《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内控审计报告》;(4)查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书面声明及确认;(5)查阅公安机关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6)查阅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确认;(7)书面审查商务、税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海关、人民银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应急管理等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8)查阅发行人与民生证券签订的保荐协议;(9)查阅境外法律意见书;(10)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涉诉情况进行网络核查;(11)书面审查发行人的组织架构图;(12)查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具有同等权利,与发行人已发行的股份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会决议,

律师工作报告

3-3-2-20

发行人股东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种类、数额、定价方式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 根据发行人与民生证券签订的保荐协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依法采取承销方式,并已聘请民生证券担任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2. 经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等组织机构,设置了相应的职能部门,并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五、发行人的独立性”及“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11,989.21万元、8,703.81万元及19,353.80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情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 经核查,立信已就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5.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主体资格的条件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财务内控的条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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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审计报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立信已就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内控审计报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立信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业务完整及持续经营能力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五、发行人的独立性”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八、发行人的业务”“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及“二十一、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

律师工作报告

3-3-2-22

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涉及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

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及“二十一、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生产经营及合规性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发行人的业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确认、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四)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有关条件

1.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之“(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3.1.1条第一款第(一)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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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的规定。

2. 根据《公司章程》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65,375.3588万元,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3.1.1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本次拟发行不超过217,917,862股股票,达到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10%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3.1.1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最近三年净利润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2亿元或者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5亿元,符合《上市规则》第3.1.1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3.1.2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尚待取得上交所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同意注册批复及上交所对发行人股票上市的审核同意决定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设立,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书面审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2)书面审查发行人设立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3)书面审查红板有限有关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4)书面审查《发起人协议》、发行人创立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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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发行人前身为设立于2005年10月17日的红板有限。红板有限经过多次变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一)红板有限的设立及主要变更情况”),截至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其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元)实缴出资额(元)持股比例(%)
1香港红板621,855,645.00621,855,645.0095.1208
2吉安银泽11,458,992.0011,458,992.001.7528
3吉安井纪元10,786,934.0010,786,934.001.6500
4吉安铭盈9,652,017.009,652,017.001.4764
合计653,753,588.00653,753,588.00100.0000

1.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2021年7月15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致同审字(2021)第441B023496号《审计报告》验证,截至2021年4月30日,红板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为132,814.82万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2021年7月29日,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中铭评报字[2021]第6042号《红板(江西)有限公司拟股份制改制事宜涉及的该公司账面净资产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确认,截至2021年4月30日,红板有限的账面净资产评估值为145,007.14万元。

2021年7月15日,红板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将红板有限以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决定将红板有限截至2021年4月30日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折合为股份公司总股本653,753,588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净资产额超过股本总额的部分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决定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53,753,588元。

2021年7月15日,红板科技(筹)全体发起人香港红板、吉安银泽、吉安井纪元、吉安铭盈签订了《发起人协议》。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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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31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设立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的议案》和《关于制定<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选举产生了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股东代表监事。

2021年7月31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致同验字(2021)第441C000548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21年7月31日,红板科技(筹)已收到全体股东以红板有限截至2021年4月30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1,328,148,233.58元折合缴付的注册资本653,753,588元,账面净资产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021年8月5日,吉安市市监局核准红板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行人核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800778802960M的《营业执照》。

2025年6月9日,立信出具了《验资复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I10586号),对公司设立以来的历次出资情况进行了复核,确认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均已到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2. 发行人设立的资格、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具备当时适用的《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资格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人数为4名,符合法定人数,且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为653,753,588元,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发起人认购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股份,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4)发起人制定了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审议通过;

律师工作报告

3-3-2-26

(5)发行人有自己的名称,并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发行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3. 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发行人由红板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红板有限的全体股东以红板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合为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并按照各自在红板有限的持股比例持有发行人相应数额的股份。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前的债权债务由股份公司承继,不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据此,发行人的设立方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该协议对红板有限的净资产折股方式、发行人设立后的股本总额、各发起人的股份比例、股份面值、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发行人不能设立时的责任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和验资程序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及验资程序(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之“(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发行人创立大会于2021年7月15日发出通知,由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委员会召集,于2021年7月31日在发行人会议室召开。发行人的发起人均出席了创立大会,审议了《关于变更设立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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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与发行人设立相关的议案。发行人创立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及股东代表按照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创立大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均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发起人一致通过。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发起人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 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3.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审计、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 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独立性,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书面审查发行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报告期内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发行人境内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2)书面审查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的不动产权证书、注册商标、专利、发行人的重大业务合同;(3)书面审查发行人的财务会计制度、立信出具的《内控审计报告》;(4)书面审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申报表、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5)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声明;(6)查阅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声明;(7)查阅境外法律意见书;(8)书面审查发行人提供的内部组织架构图、部门职能说明;(9)书面审查发行人截至报告期末的员工名册;(10)访谈发行人的主要职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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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部门负责人,实地考察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11)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发行人的业务”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其他查验程序。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发行人的业务完整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HDI板、刚性板、柔性板、刚柔结合板、类载板、IC载板等。发行人已经根据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应的内部职能部门,拥有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并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发行人拥有独立的决策、执行和经营管理机构,独立地对外签署合同,独立采购,独立生产并销售产品,发行人不存在供应、生产、销售依赖关联方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经查阅与发行人经营相关的不动产权证书、商标证书、专利证书、发行人的重大业务合同等文件,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房屋、租赁房产、商标以及专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产权关系清晰、明确,发行人资产具有独立性。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红板电子向关联方DyfordIndustries Limited、喻红棉、叶颖丰和叶森然承租位于香港的房产并用于仓储和日常办公。由于相关房产并非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用房,且相关交易已履行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红板电子已与关联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并支付了租金,前述红板电子向关联方租赁房产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资产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资金往来情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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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有资产完整,并由发行人独立运营,不存在对发行人资产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等资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独立的员工队伍和管理团队。发行人现有董事会成员7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高级管理人员4名。根据发行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薪。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根据《内控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置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开立了独立的银行账户,财务核算独立于股东及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根据《纳税鉴证报告》、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已办理了税务登记并依法申报纳税并缴纳税款。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境外子公司依据当地法律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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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纳税申报和纳税。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财务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查阅发行人制定的公司治理文件及对发行人办公及经营场所的实地考察,发行人设置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设立了各内部职能部门(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发行人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发行人上述组织机构、内部职能部门及生产经营机构的设置及运行均独立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该等机构依据《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行使各自的职权,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照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独立开展业务,自主决策其各项经营活动,不存在依赖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决策经营的情形,发行人全体股东通过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行使股东权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不存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披露的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亦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独立。

(七)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律师工作报告

3-3-2-31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其他方面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严重缺陷。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并在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亦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

(1)书面审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公司章程》;(2)书面审查发行人机构股东、

间接控股股东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股东登记册及其章程/合伙协议等文件;(3)书面审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现持有的由相关国家或地区颁发的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4)查阅发行人股东出具的核查表;(5)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6)书面审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决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7)查阅境外法律意见书。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发起人协议》,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共4名,分别为香港红板、吉安银泽、吉安井纪元和吉安铭盈,其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各发起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并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发行人设立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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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共有4名股东,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及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香港红板62,185.564595.1208
2吉安银泽1,145.89921.7528
3吉安井纪元1,078.69341.6500
4吉安铭盈965.20171.4764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各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1. 香港红板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红板注册于香港,成立日期为1988年8月5日,公司编号为223369,其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森泰BVI5,000,004100.00
合计5,000,004100.00

根据《BVI法律意见书》,森泰BVI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日期为1991年1月2日,公司编号为38332,其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叶森然50,000100.00
合计50,000100.00

2. 吉安银泽

根据吉安银泽的营业执照与合伙协议,吉安银泽系成立于2020年11月5日的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805MA39BM131P,住所为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君山大道金融产业园508-4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王宏,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经营期限为长期。

根据吉安银泽的合伙协议,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吉安银泽的权益结构如下表所示:

律师工作报告

3-3-2-33

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型
1王宏1,00040.7498普通合伙人
2富城资管30012.2249有限合伙人
3陈双林1004.0750有限合伙人
4叶小红602.4450有限合伙人
5叶颖强502.0375有限合伙人
6刘强保502.0375有限合伙人
7欧阳辉绵401.6300有限合伙人
8孙凡凡401.6300有限合伙人
9鲁玉诚401.6300有限合伙人
10李进401.6300有限合伙人
11陈林峰351.4262有限合伙人
12陈盛新351.4262有限合伙人
13滕利军301.2225有限合伙人
14朱生根301.2225有限合伙人
15方仁生301.2225有限合伙人
16骆大坚301.2225有限合伙人
17高磊251.0187有限合伙人
18饶龙彬251.0187有限合伙人
19刘平251.0187有限合伙人
20潘兵220.8965有限合伙人
21左小伟200.8150有限合伙人
22余国锋200.8150有限合伙人
23葛琳琳200.8150有限合伙人
24陈德洪200.8150有限合伙人
25张小伟200.8150有限合伙人
26乐卫古200.8150有限合伙人
27袁江瑞200.8150有限合伙人
28黄本欣200.8150有限合伙人
29彭银200.8150有限合伙人
30姚代培200.8150有限合伙人
31姚新平200.8150有限合伙人
32罗正150.6112有限合伙人
33周桂生150.6112有限合伙人
34钟时兵150.6112有限合伙人
35郭文龙150.6112有限合伙人
36罗文鑫150.6112有限合伙人
37肖建平150.6112有限合伙人
38申再朋130.5297有限合伙人
39周亮130.5297有限合伙人
40李志红130.5297有限合伙人
律师工作报告

3-3-2-34

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型
41吴兴平130.5297有限合伙人
42谢繁青100.4075有限合伙人
43王建华100.4075有限合伙人
44李乾林100.4075有限合伙人
45赵小群100.4075有限合伙人
46刘先涌100.4075有限合伙人
47李清平100.4075有限合伙人
48刘燕100.4075有限合伙人
49邱龙辉100.4075有限合伙人
50陈海菠50.2037有限合伙人
合 计2,454100.0000

上述合伙人中,富城资管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森然持股60%的公司,其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关联方”,其余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员工。

3. 吉安井纪元

根据吉安井纪元的营业执照与合伙协议,吉安井纪元系成立于2020年11月4日的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805MA39BLDC9N,住所为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君山大道金融产业园248号508-5,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文伟峰,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经营期限为长期。

根据吉安井纪元的合伙协议,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吉安井纪元的权益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型
1文伟峰35015.1515普通合伙人
2富城资管30012.9870有限合伙人
3杨卫孝2209.5238有限合伙人
4许青云2008.6580有限合伙人
5叶颖强1506.4935有限合伙人
6查红平703.0303有限合伙人
7黄俊文602.5974有限合伙人
8张素芹502.1645有限合伙人
律师工作报告

3-3-2-35

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型
9李好收451.9481有限合伙人
10梁剑401.7316有限合伙人
11袁小平401.7316有限合伙人
12刘绚401.7316有限合伙人
13刘艳401.7316有限合伙人
14郭达文401.7316有限合伙人
15聂鹏401.7316有限合伙人
16李冬艳401.7316有限合伙人
17刘长松401.7316有限合伙人
18梁军301.2987有限合伙人
19刘辉301.2987有限合伙人
20杨根珍301.2987有限合伙人
21潘兵281.2121有限合伙人
22苏冲锋251.0823有限合伙人
23旷成龙251.0823有限合伙人
24申再朋251.0823有限合伙人
25刘根喜200.8658有限合伙人
26刘以松200.8658有限合伙人
27滕利军200.8658有限合伙人
28彭月兰200.8658有限合伙人
29徐福林150.6494有限合伙人
30罗海春150.6494有限合伙人
31何烈招150.6494有限合伙人
32范志兰150.6494有限合伙人
33张亚兵150.6494有限合伙人
34潘俊敏150.6494有限合伙人
35吴清清150.6494有限合伙人
36刘松150.6494有限合伙人
37朱水华150.6494有限合伙人
38彭利文130.5628有限合伙人
39胡健130.5628有限合伙人
40曾龙130.5628有限合伙人
41肖娟130.5628有限合伙人
42易祖维100.4329有限合伙人
43沈红娟100.4329有限合伙人
44李小平100.4329有限合伙人
45陈娟琼100.4329有限合伙人
46吴丹100.4329有限合伙人
47范丽婷100.4329有限合伙人
48陈怀松100.4329有限合伙人
律师工作报告

3-3-2-36

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型
49段晓敏100.4329有限合伙人
50彭国晏50.2165有限合伙人
合 计2,310100.0000

上述合伙人中,富城资管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森然持股60%的公司,其余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员工。

4. 吉安铭盈

根据吉安铭盈的营业执照与合伙协议,吉安铭盈系成立于2020年11月5日的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805MA39BMG37F,住所为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君山大道248号金融产业园508-6号,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滕利军,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经营期限为长期。

根据吉安铭盈的合伙协议,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吉安铭盈的权益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型
1滕利军100.4838普通合伙人
2邢春苗61029.5114有限合伙人
3吉安财宇46022.2545有限合伙人
4富城资管1557.4988有限合伙人
5赵忠敏703.3866有限合伙人
6徐明飞502.4190有限合伙人
7刘占平502.4190有限合伙人
8卢应飞401.9352有限合伙人
9杨亮301.4514有限合伙人
10陈丽301.4514有限合伙人
11何洪波301.4514有限合伙人
12罗小峰301.4514有限合伙人
13谢圣林301.4514有限合伙人
14黄玉明251.2095有限合伙人
15王光华200.9676有限合伙人
16刘智200.9676有限合伙人
17王海文200.9676有限合伙人
18吴畏200.9676有限合伙人
律师工作报告

3-3-2-37

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型
19曾敏150.7257有限合伙人
20张立英150.7257有限合伙人
21马荣菊150.7257有限合伙人
22贾涛150.7257有限合伙人
23刘日光150.7257有限合伙人
24李诗碧150.7257有限合伙人
25刘志华150.7257有限合伙人
26罗双萍150.7257有限合伙人
27尹元梅150.7257有限合伙人
28邓东航150.7257有限合伙人
29周小三150.7257有限合伙人
30裴洪飞130.6289有限合伙人
31周安忠130.6289有限合伙人
32谢彬130.6289有限合伙人
33冯飞130.6289有限合伙人
34刘占武130.6289有限合伙人
35李雄宝130.6289有限合伙人
36杜璋130.6289有限合伙人
37尹康生130.6289有限合伙人
38冯加齐130.6289有限合伙人
39付芸100.4838有限合伙人
40阮晓飞100.4838有限合伙人
41盛文英100.4838有限合伙人
42杨龙100.4838有限合伙人
43裴五苗100.4838有限合伙人
44李小阳100.4838有限合伙人
45易昌义100.4838有限合伙人
46尹建华50.2419有限合伙人
47魏胜民50.2419有限合伙人
48戴辉云50.2419有限合伙人
合 计2,067100.0000

上述合伙人中,富城资管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森然持股60%的公司,吉安财宇为发行人及其香港子公司红板电子员工共同设立的持股平台,其余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员工。根据吉安财宇的营业执照与合伙协议,吉安财宇系成立于2020年11月26日的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800MA39RKU034,住所为江西

律师工作报告

3-3-2-38

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君山大道248号508-7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杨嘉坛,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经营期限为长期。根据吉安财宇的合伙协议,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吉安财宇的权益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合伙人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型
1杨嘉坛102.1739普通合伙人
2萧伟明27058.6957有限合伙人
3邵敏菁10021.7391有限合伙人
4何志安408.6957有限合伙人
5李家杰408.6957有限合伙人
合计460100.0000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吉安银泽、吉安井纪元、吉安铭盈、吉安财宇的合伙人或合伙人的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及发行人对该等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有关文件,吉安银泽、吉安井纪元、吉安铭盈、吉安财宇系发行人员工成立的用于参与发行人股权激励、持有发行人股权的主体,其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员工或发行人员工持股的企业。吉安银泽、吉安井纪元、吉安铭盈、吉安财宇用于投资的资金均来自其合伙人的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向他人募集资金的情形,也未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的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需要履行相应的登记或备案程序。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股东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发行人股东人数、住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香港红板自2005年10月出资设立红板有限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股份占发行人注册资本/总股本的比例一直在95.1208%

律师工作报告

3-3-2-39

以上,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森泰BVI自红板有限设立之日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一直持有香港红板100%的股份(包括由叶森然代为持有的股份,相关情形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五)发行人股东历史上存在的代持及清理情况”),为发行人的间接控股股东。叶森然自2017年8月从协鑫新能源受让森泰BVI股份至今,一直持有森泰BVI 100%的股份。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叶森然通过森泰BVI间接持有发行人95.1208%的股份,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叶森然为香港居民,持有号码为A8812**的香港居民身份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香港红板,实际控制人为叶森然,且最近三年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四)关于境外控制架构的核查

如上第(三)部分所述,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叶森然依次通过境外主体森泰BVI和香港红板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其通过上述境外控制架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主要原因为:

1. 叶森然向协鑫新能源收购发行人相关资产时,系通过收购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森泰BVI全部股份的方式实施,相关持股架构在收购前即已存在;

2. 叶森然作为香港居民,基于外商在境内投资的惯例、平台注册地的优惠投资政策、便于股权管理等因素综合考虑,在收购森泰BVI全部股权后,保留了森泰BVI通过香港红板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架构。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确认及境外法律意见书,上述境外控制架构符合相关主体注册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控股权的约定,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实缴出资均来源于自有或自筹资金。

律师工作报告

3-3-2-40

经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等组织机构,设置了相应的职能部门,并建立完善了公司治理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五、发行人的独立性”及“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能够保证公司治理和内控的有效性。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发行人已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能够保障公司治理和内控的有效性。

(五)发行人股东间特别权利安排及终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发行人各股东出具的确认文件,发行人及发行人直接股东之间不存在正在执行的股东特别权利安排(含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

根据发行人与员工持股平台的持股员工于2020年10月签订的《红板(江西)有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如发行人未能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市,则(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有权要求回购持股员工所持持股平台全部或部分合伙份额;(2)持股员工也可在2026年6月30日前,申请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回购其持有的持股平台全部合伙份额。

就上述回购安排,发行人与员工持股平台持股员工于2025年4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相关安排自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可撤销的终止,对各方不再有约束力。

(六)关于资产管理产品、私募投资基金的核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该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该

律师工作报告

3-3-2-41

条第三款规定,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该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经核查,发行人的现有股东不属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所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七)关于员工股权激励的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于2020年12月以吉安银泽、吉安井纪元和吉安铭盈为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发行人不存在本次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发行人已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1. 员工股权激励的背景及内部决策程序

2020年10月12日,红板有限股东香港红板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按《红板(江西)有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向公司员工实施股权激励,激励方式为由红板有限员工作为合伙人设立3家员工持股平台认缴红板有限新增注册资本,实现员工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红板有限股权(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2020年11月,红板有限员工共同设立持股平台吉安银泽、吉安井纪元、吉安铭盈。

2020年12月2日,红板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703,769,600港元增加至739,869,303港元,新增注册资本分别由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吉安银泽、吉安井纪元、吉安铭盈认缴,相关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一)红板有限的设立及主要变更情况”之“10. 2020年12月,第三次增加注册资本”。

2. 员工持股平台的基本情况及具体人员构成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吉安银泽、吉安井纪元、吉

律师工作报告

3-3-2-42

安铭盈的基本情况及其人员构成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3. 股权激励的定价依据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本次股权激励以红板有限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净资产定价,激励对象通过员工持股平台认缴公司每注册资本的价格约为人民币

1.89元,发行人员工入股价格具有合理性。

4. 员工持股平台相关协议约定情况

发行人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对股权激励的方式、激励对象、认购价格、员工参与、转让、退出等进行了规定,激励对象均签署或加入了《股权激励计划》。

发行人各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分别签订了合伙协议,该等协议约定了合伙人入伙、合伙企业的管理、合伙人权益的转让与处置、合伙企业的费用、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合伙企业的期限与清算等条款。

5. 员工持股平台减持承诺情况

根据吉安银泽、吉安井纪元、吉安铭盈出具的承诺,其不在本次发行上市时转让股份,且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对股份的流通限制或减持届时另有规定的,吉安银泽、吉安井纪元、吉安铭盈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6. 员工持股平台规范运行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完毕;发行人已就其股权激励事宜履行相应内部决策程序,发行人及其员工持股平台已就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完成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程序,本次股权激励实施情况合法合规。

7.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存在的代持及清理情况

律师工作报告

3-3-2-43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吉安井纪元历史上存在权益代持情形,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方已对代持情形予以清理,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五)发行人股东历史上存在的代持及清理情况”。综上所述,本次股权激励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八)申报前一年内新增股东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提交本次发行申请材料前一年内不存在新增股东的情形。

(九)发行人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情况

根据《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穿透后股东持股情况穿透后股东人数
1香港红板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森然间接持有全部股份1人
2吉安银泽发行人51名员工间接持有全部权益1人
3吉安井纪元发行人51名员工间接持有全部权益1人
4吉安铭盈发行人53名员工间接持有全部权益1人
合 计-4人

因此,发行人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

(十)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仲裁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各股东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它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不存在与股份权属有关的诉讼、仲裁案件,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的情形。

(十一)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股东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规定作出股份锁定承诺,股份锁定期的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

律师工作报告

3-3-2-44

的规定。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书面审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2)通过企信网、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网站查询发行人的注册登记信息及历次变更、报告信息;(3)书面审查发行人的股东决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4)书面审查与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相关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5)查阅发行人股东出具的承诺及确认文件。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红板有限的设立及主要变更情况

发行人由红板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红板有限在变更为发行人之前,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设立及主要变更情况如下:

1. 2005年10月,红板有限设立

2005年7月26日,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赣)名称预核外字[2005]第00248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香港红板以“红板(江西)有限公司”作为企业名称设立红板有限。

2005年9月27日,香港红板签署《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红板(江西)有限公司章程》。根据该公司章程,红板有限的投资总额为20,000万港元,注册资本为8,000万港元。

2005年10月17日,吉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吉市外经贸外资字[2005]067号《关于“红板(江西)有限公司”章程的批复》,同意香港红板在江西省吉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独资兴办红板有限;同意红板有限公司章程等。

同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向红板有限核发批准号为商外资赣(吉)字[2005]0043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吉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红板有限核发注册号为企独赣吉总字第000271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律师工作报告

3-3-2-45

红板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港元)实缴出资额(万港元)持股比例(%)
1香港红板8,0000100
合计8,0000100

2. 2005年11月,增加实收资本

2005年11月4日,江西金庐陵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赣金验字[2005]第155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5年11月4日,红板有限已收到香港红板以货币资金缴纳的第一期注册资本合计1,250万港元。

2005年11月8日,吉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红板有限办理完毕本次增加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本次增加实收资本完成后,红板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港元)实缴出资额(万港元)持股比例(%)
1香港红板8,0001,250100
合计8,0001,250100

3. 2006年12月,增加实收资本

2006年12月5日,吉安文山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吉文山会师验字[2006]77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6年12月4日,红板有限已收到香港红板以货币资金缴纳的第二期注册资本2,400万港元;红板有限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3,650万港元。

2006年12月11日,吉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红板有限办理完毕本次增加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本次增加实收资本完成后,红板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港元)实缴出资额(万港元)持股比例(%)
1香港红板8,0003,650100
律师工作报告

3-3-2-46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港元)实缴出资额(万港元)持股比例(%)
合计8,0003,650100

4. 2007年9月,增加实收资本

2007年9月12日,吉安文山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吉文山会师验字[2007]46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7年9月11日,红板有限已收到香港红板以货币资金缴纳的第三期注册资本4,350万港元;红板有限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8,000万港元,占已登记注册资本总额的100%。

2007年9月17日,吉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红板有限办理完毕本次增加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本次增加实收资本完成后,红板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港元)实缴出资额(万港元)持股比例(%)
1香港红板8,0008,000100
合计8,0008,000100

5. 2007年10月,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

2007年10月19日,红板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红板有限投资总额增加至77,288万港元;注册资本增加至77,288万港元,新增注册资本69,288万港元由香港红板认缴,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4,007.51万港元,设备出资65,280.49万港元。

2007年10月24日,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以赣外经贸外资管字[2007]577号《关于同意红板(江西)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等变更事项的批复》,同意红板有限上述增加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等事宜;同意红板有限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作出相应修改。

同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向红板有限核发批准号为商外资赣(吉)字[2005]0043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律师工作报告

3-3-2-47

2007年10月25日,吉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红板有限办理完毕本次增资的变更登记。本次增资完成后,红板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港元)实缴出资额(万港元)持股比例(%)
1香港红板77,2888,000100
合计77,2888,000100

6. 2008年6月,减少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

(1)减少注册资本

2008年5月6日,红板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将红板有限的注册资本减少至37,396.96万港元,变更后注册资本37,396.96万港元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12,007.51万港元,设备出资25,389.45万港元。

2008年5月29日,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以赣外经贸外资管字[2008]265号《关于红板(江西)有限公司调整注册资本的批复》,同意红板有限上述减少注册资本事宜,投资总额保持不变;同意红板有限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作出相应修改。

2008年5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向红板有限核发批准号为商外资赣(吉)字[2005]0043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8年6月2日,红板有限向吉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关于免除公告的请示》,说明红板有限无负债,申请吉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免除红板有限减资公告。因此,发行人未就本次减资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及履行通知债权人的程序。

2020年11月23日,吉安市市监局出具《关于确认红板(江西)有限公司减资相关事项的函》,确认吉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8年6月2日收到了红板有限提交的《关于免除公告的请示》,于2008年6月3日收到了红板有限提交的申请减资有关工商登记材料并予以核准,上述减资事宜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有效。

发行人未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就本次减资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及履行通知

律师工作报告

3-3-2-48

债权人的程序事宜,存在程序瑕疵。

鉴于:①自本次减资完成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本次减资时点的债权人向发行人申报债权、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的情形;②本次减资过程中,发行人股东同时增加实缴出资13,243.11万港元,未通过本次减资收回任何投资款项;

③发行人已就本次减资向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申请免除公告义务、取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就其减资事宜的有效性出具的确认文件并办理其他必要的减资程序;④发行人所在地的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也已向发行人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不存在被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⑤发行人相关行为距今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减资存在的前述程序瑕疵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2)增加实收资本

2008年5月28日,江西鹭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赣鹭洲验字[2008]第047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8年5月26日,红板有限已收到香港红板缴纳的第四期注册资本13,243.11万港元,其中香港红板以货币出资4,007.51万港元,以机器设备出资9,235.60万港元;红板有限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21,243.11万港元。

2019年10月20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国众联评报字(2019)第2-1310号《红板(江西)有限公司拟完善实物出资经济行为所涉及的机器设备市场价值追溯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2008年5月26日为基准日,评估香港红板出资的25项机器设备的市场价值为84,137,136元(折合94,589,247.89港元)。

2008年6月3日,吉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红板有限办理完毕本次减资及增加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发行人未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本次股东以机器设备出资时对相关机器设备的价值进行评估。鉴于发行人已对相关机器设备的价值进行追溯评估,且评估值高于作价出资的金额,相关程序瑕疵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

律师工作报告

3-3-2-49

碍。本次减资及增加实收资本完成后,红板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港元)实缴出资额(万港元)持股比例(%)
1香港红板37,396.9621,243.11100.00
合计37,396.9621,243.11100.00

7. 2009年3月,增加实收资本

2008年12月20日,江西平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赣平安评报字2008-121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2008年12月18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香港红板出资的147台(套)机器设备的市场价值为11,367.51万港元。

2009年1月8日,南昌丰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赣丰源会所验字(2009)第0005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8年12月20日,红板有限已收到香港红板以实物出资的第五期注册资本11,367.51万港元;红板有限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32,610.62万港元。

2009年3月9日,吉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红板有限办理完毕本次增加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实收资本完成后,红板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港元)实缴出资额(万港元)持股比例(%)
1香港红板37,396.9632,610.62100.00
合计37,396.9632,610.62100.00

8. 2009年5月,增加实收资本

2009年5月19日,吉安鑫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吉鑫磊资评字(2009)0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2009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香港红板出资的40台(套)机器设备的评估值为4,856万港元。

同日,吉安文山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吉文山会师验字[2009]54号《验资

律师工作报告

3-3-2-50

报告》验证,截至2009年4月30日,红板有限已收到香港红板缴纳的第六期出资4,856万港元,其中实收注册资本4,786.34万港元、资本公积69.66万港元,均为实物出资;红板有限累计实收注册资本金额为37,396.96万港元,占已登记注册资本总额的100%。

2009年5月26日,吉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红板有限办理完毕本次增加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本次增加实收资本完成后,红板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港元)实缴出资额(万港元)持股比例(%)
1香港红板37,396.9637,396.96100.00
合计37,396.9637,396.96100.00

9. 2020年5月,吸收合并浚图科技、第二次增加注册资本

浚图科技被吸收合并前为香港红板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皆为32,980万港元。

2020年1月20日,红板有限、浚图科技的股东香港红板作出决定:1. 同意红板有限吸收合并浚图科技;2. 合并前红板有限注册资本为37,396.96万港元,浚图科技注册资本为32,980万港元,合并后红板有限的注册资本增加至70,376.96万港元;3. 同意合并前浚图科技的资产和负债由合并后的红板有限承继;4. 同意红板有限和浚图科技签订合并协议。

同日,红板有限与浚图科技签订《红板(江西)有限公司和吉安市浚图科技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协议》。

2020年1月22日,红板有限与浚图科技就此次吸收合并在《井冈山报》发布《吸收合并公告》,公告红板有限吸收合并浚图科技,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红板有限、香港红板后作出《红板(江西)有限公司债务清偿或提供担保的说明》,说明自合并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3月23日止,没有债权人向浚图科技提出债务清偿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红板有限对浚图科技原有债务负有清偿责任。

律师工作报告

3-3-2-51

2020年5月19日,浚图科技完成注销登记。2020年5月21日,吉安市市监局为红板有限办理完毕本次吸收合并、增资的变更登记。依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号)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已通过企信网报送了本次吸收合并和增资有关投资信息。

本次吸收合并和增资完成后,红板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港元)实缴出资额(万港元)持股比例(%)
1香港红板70,376.9670,376.96100.00
合计70,376.9670,376.96100.00

10. 2020年12月,第三次增加注册资本

2020年12月2日,红板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73,986.9303万港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吉安银泽、吉安井纪元和吉安铭盈认购,其中吉安银泽出资人民币2,454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1,296.8624万港元;吉安井纪元出资人民币2,310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1,220.7629万港元;吉安铭盈出资人民币2,067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1,092.3450万港元。

2020年12月11日,吉安市市监局为红板有限办理完毕本次增资的变更登记。

2021年6月2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致同验字(2021)第441C000301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21年1月13日,红板有限已收到吉安银泽、吉安井纪元、吉安铭盈缴纳的新增出资合计81,025,559港元,其中实收注册资本为36,099,703港元,资本公积为44,925,856港元;红板有限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739,869,303港元,占红板有限注册资本的100%。

本次增资完成后,红板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律师工作报告

3-3-2-52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港元)实缴出资额(港元)持股比例(%)
1香港红板703,769,600703,769,60095.1208
2吉安银泽12,968,62412,968,6241.7528
3吉安井纪元12,207,62912,207,6291.6500
4吉安铭盈10,923,45010,923,4501.4764
合计739,869,303739,869,303100.0000

11. 2021年6月,变更注册资本币种

2021年5月17日,红板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73,986.9303万港元按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65,375.3588万元。2021年6月2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致同验字(2021)第441C000299号《红板(江西)有限公司验资复核报告》验证,红板有限实收注册资本73,986.9303万港元按照出资当日港元兑换人民币的汇率将港元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为65,375.3588万元。2021年6月8日,吉安市市监局为红板有限办理完毕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币种的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币种完成后,红板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元)实缴出资额(元)持股比例(%)
1香港红板621,855,645621,855,64595.1208
2吉安银泽11,458,99211,458,9921.7528
3吉安井纪元10,786,93410,786,9341.6500
4吉安铭盈9,652,0179,652,0171.4764
合计653,753,588653,753,588100.0000

上述变更完成后至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日,红板有限的股权结构未再发生变化。

律师工作报告

3-3-2-53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红板有限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均履行了发行人的内部审批程序,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

发行人系由红板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香港红板621,855,64595.1208
2吉安银泽11,458,9921.7528
3吉安井纪元10,786,9341.6500
4吉安铭盈9,652,0171.4764
合计653,753,588100.0000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关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或风险。

(三)发行人设立后的股本变动

自发行人设立后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未再发生变化。

(四)被发行人吸收合并的浚图科技有关情况

1. 浚图科技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浚图科技被红板有限吸收合并前,其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3105981404
住所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吉安)
法定代表人叶森然
注册资本32,980万港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律师工作报告

3-3-2-54

经营范围新型电子元器件生产销售。(涉及许可的凭许可证生产经营;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限制类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期限自2014.09.24至2064.09.21
成立日期2014.09.24
股东情况香港红板持股100%
经营状态于2020.05.19注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浚图科技自设立以来,其实际控制人均为叶森然的子女或叶森然,主营业务均为印制电路板的生产及销售。为避免浚图科技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于2020年1月吸收合并浚图科技(具体情况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一)红板有限的设立及主要变更情况”之“9. 2020年5月,吸收合并浚图科技、第二次增加注册资本”)。

2. 浚图科技历史沿革中涉及的国有股东情况

(1)2017年4月,国有股东增资入股浚图科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国有股东吉安市井冈山开发区金庐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安金庐陵”)于2017年4月增资入股浚图科技。该次增资金额为1亿元,增资完成后吉安金庐陵持有浚图科技34%的股权。2017年4月20日,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井开字[2017]43号《关于金庐陵公司投资参股吉安市浚图科技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吉安金庐陵对浚图科技增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吉安金庐陵对浚图科技增资时,未对浚图科技进行资产评估及办理评估报告的备案。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吉安金庐陵已就该次增资补办资产评估相关手续,具体如下:

2019年10月20日,深圳长基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长基评报字(2019)第034号《吉安市浚图科技有限公司拟完善增资扩股经济行为所涉及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追溯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2017年3月31日为基准日,评估浚图科技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9,790.03万元。根据该评估结果,

律师工作报告

3-3-2-55

吉安金庐陵增资入股浚图科技的价格不高于上述评估价值。2020年3月6日,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向吉安金庐陵出具《关于对吉安市浚图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备案的意见》,同意就吉安金庐陵以现金出资1亿元取得浚图科技34%的股权相关投资事宜予以备案;同日,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出具《关于吉安市浚图科技有限公司拟完善增资扩股所涉及股东权益价值追溯评估项目结果核准的函》,就吉安金庐陵报送的长基评报字(2019)第034号《吉安市浚图科技有限公司拟完善增资扩股经济行为所涉及股东全部收益价值追溯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相关评估结果予以核准。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吉安金庐陵增资入股浚图科技已办理或补充办理国有资产相关审批及评估备案程序;根据评估结果,其入股价格不高于浚图科技相应评估价值,不存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2)2017年12月,国有股东转股退出浚图科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吉安金庐陵于2017年12月将其持有的浚图科技34%的股权转让给叶森然。吉安金庐陵就转让浚图科技股权履行了下列程序:

2017年12月20日,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以井开办抄字[2017]100号《抄告单》,同意吉安金庐陵将其所持浚图科技34%的股权转让给叶森然。

就该等转让,叶森然与吉安金庐陵签订《吉安市浚图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吉安金庐陵将其持有的浚图科技34%的股权以1亿元加上按约定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作价转让给叶森然。经核查,叶森然已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2017年12月22日,吉安市市监局为浚图科技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

2019年10月20日,深圳长基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长基评报字(2019)第035号《吉安市浚图科技有限公司拟完善股权转让经济行为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56

涉及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追溯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2017年11月30日为基准日,评估浚图科技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4,198.34万元。根据该评估结果,吉安金庐陵就转让浚图科技股权收取的对价不低于上述评估价值。

2019年11月,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就吉安金庐陵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及深圳长基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长基评报字(2019)第035号《吉安市浚图科技有限公司拟完善增资扩股经济行为所涉及股东全部收益价值追溯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相关评估结果予以备案。

2019年11月22日,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井开字[2019]127号《关于吉安市井冈山开发区金庐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同意吉安金庐陵将其持有的浚图科技34%的股权转让给叶森然,该股权转让执行时间追溯至2017年。

2024年1月16日,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出具《关于吉安市井冈山开发区金庐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和转让吉安市浚图科技有限公司34%股权的确认函》,确认吉安金庐陵本次投资方式虽为股权投资,但其本次投资目的为支持园区企业发展并获得固定投资收益,其投资期间不享有利润分配或其他收益,不承担任何亏损或其他责任;基于前述投资背景,经批准,吉安金庐陵所持股权可通过场外协议转让完成退出;吉安金庐陵本次投资和股权转让的行为合法有效、价格合理公允、程序合规,未损害国有股东利益,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吉安金庐陵已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补充办理审批及评估备案手续,根据评估结果,吉安金庐陵转让浚图科技股权的总对价高于浚图科技的评估价值,不存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本次股权转让未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鉴于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已同意吉安金庐陵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浚图科技股权,相关情形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五)发行人股东历史上存在的代持及清理情况

律师工作报告

3-3-2-57

1. 香港红板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1992年3月4日,香港红板增发4股普通股股份,每股面值为1港元,森泰BVI认购其中3股股份,叶森然认购其中1股股份;叶森然同日签署《信托声明》,声明其认购的该香港红板1股股份系代森泰BVI持有。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2021年12月31日,叶森然将其持有的香港红板1股股份无偿转让予森泰BVI并依法办理了相应变更登记,解除了上述代持安排。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及叶森然的确认,当时适用的香港《公司条例》规定,一家于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至少需要有两名股东。由于香港红板当时的股东为公司注册代理机构,在森泰BVI认购香港红板新增股份后将不再持有香港红板的股权。为符合当时香港《公司条例》有关股东人数的规定,叶森然与森泰BVI就香港红板的股份达成上述代持安排。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上述《信托声明》不违反香港法律的规定;依据现行有效的香港《公司条例》,上述有关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至少需要两名股东的规定已失效。

根据森泰BVI及叶森然的确认,双方就上述代持事宜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叶森然将不以任何方式对曾经受托持有的香港红板股份以诉讼、仲裁或其他方式提出任何性质的权利主张或索赔。

鉴于:(1)相关方已通过终止代持委托、将香港红板股权转让至实际持有人名下等方式对代持行为予以清理,该代持还原行为已依法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

(2)上述代持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就代持事宜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因此,香港红板的历史代持事宜不会导致发行人股权权属不清晰,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2. 吉安井纪元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律师工作报告

3-3-2-58

2020年11月4日,红板有限员工共同设立吉安井纪元作为参与红板有限员工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文伟峰、叶颖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吉安井纪元设立时文伟峰持有吉安井纪元21.645%的财产份额(对应出资额500万元)中的6.4935%的财产份额(对应出资额150万元)为代叶颖强持有。2020年12月2日,吉安井纪元出资2,310万元认缴红板有限新增注册资本1,220.7629万港元,从而持有红板有限1.65%的股权。

2021年12月3日,文伟峰将其代叶颖强持有的吉安井纪元6.4935%的财产份额转让予叶颖强并办理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解除了上述代持安排。

根据叶颖强及文伟峰的确认,双方就上述代持事宜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文伟峰将不以任何方式对曾经受托持有的财产份额以诉讼、仲裁或其他方式提出任何性质的权利主张或索赔。

鉴于:(1)相关方已通过终止代持委托、将持股平台财产份额还原至实际出资人名下等方式对代持行为予以清理,该代持还原行为已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2)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代持情形所涉及的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和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因此,吉安井纪元的历史代持事宜不会导致发行人股权权属不清晰,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六)发行人资产来自于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

发行人原系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森泰集团(后更名为协鑫新能源)间接持股的全资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森然于2017年受让取得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森泰BVI全部股份,因此间接持有发行人的全部股权。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1. 发行人股东变更背景

(1)红板有限设立时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红板有限于2005年10月设立时,其唯一股东香港红板为森泰BVI的全资子公司,森泰BVI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森泰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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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的全资子公司。因此红板有限设立时为森泰集团间接持股的全资子公司。

(2)森泰集团主要股东发生变动

2014年2月13日,保利协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协鑫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科技”)与森泰集团及相关方签订《认购协议》,约定森泰集团向协鑫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按每股4港元的价格发行360,000,000股股份。该次发行前,森泰集团已发行85,948,520股股份,Sum Tai Holdings Limited(最终受益人为叶森然及其家庭成员)持有森泰集团36.88%的股份。2014年5月9日,森泰集团完成上述股份发行。同时,森泰集团与其他相关方完成了配售及原有的可换股债券兑换事项。相关股权变动完成后,森泰集团共发行529,491,377股股份,协鑫科技持有360,000,000股股份,占森泰集团全部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为67.99%,森泰集团的控股股东变更为协鑫科技,森泰集团更名为GCL New Energy Holdings Limited。

(3)实际控制人收购发行人相关股权

2016年12月30日,协鑫新能源与叶森然签订《买卖协议》,约定协鑫新能源将其持有的主要从事印刷电路板业务的子公司森泰BVI的全部股份以2.5亿港元的价格转让给叶森然。

2017年8月,协鑫新能源与叶森然完成上述股份转让。上述转让完成后,叶森然通过持有森泰BVI全部股份间接取得红板有限的全部股权,红板有限变更为叶森然间接持有全部股权的公司。

2. 出售森泰BVI的决策程序、审批程序、信息披露与诉讼争议纠纷情况

根据香港联交所相关公告文件和《香港法律意见书》,协鑫新能源就出售森泰BVI履行了下列程序:

2016年12月30日,协鑫新能源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出售森泰BVI项目。同日,协鑫新能源与叶森然签署了出售森泰BVI相关《买卖协议》。协鑫新能源与其当时的控股股东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协鑫科技就出售森泰BVI项目发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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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了公告。2017年1月20日,协鑫新能源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函件确认,《买卖协议》的条款为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就独立股东而言属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2017年2月13日,协鑫新能源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审议并通过决议,批准出售森泰BVI。根据香港联交所相关公告信息,叶森然及其关联人就其当时仍持有的协鑫新能源股份已放弃在该次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2017年8月2日,协鑫新能源、协鑫科技公告宣布,出售森泰BVI项目已于当日完成。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协鑫新能源已就出售森泰BVI取得其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批准和同意、已签署买卖协议、已就刊发通函取得香港联交所的批准并履行相关披露程序,符合协鑫新能源公司章程及当时生效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香港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协鑫新能源另行出具的书面确认,协鑫新能源已就出售森泰BVI项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审批与信息披露程序,相关出售事宜已完成,符合协鑫新能源的公司章程、香港法律法规以及香港联交所有关规定和要求,出售过程中不存在损害协鑫新能源及其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和协鑫新能源、叶森然的书面确认,相关交易方就上述出售森泰BVI项目不存在任何诉讼、争议或潜在纠纷。综上,协鑫新能源已就出售森泰BVI股份履行相应决策、审批及信息披露程序,符合当时适用的协鑫新能源公司章程、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香港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诉讼、争议或潜在纠纷。

3. 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的历史任职情况及合法合规性,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及其他密切关系,相关人员就出售森泰BVI相关决策程序采取的回避表决及其他措施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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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的历史任职情况及合法合规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香港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曾在协鑫新能源任职的主要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现任发行人或其关联方职务任职单位任职期间(年 月)担任职务
1叶森然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森泰集团/协鑫新能源1992.02-2016.06执行董事
2叶颖丰发行人董事森泰集团2011.12-2014.05执行董事
3喻红棉发行人关联方董事森泰集团1992.02-2014.05执行董事

根据协鑫新能源和叶森然的确认,上述人员在协鑫新能源任职期间,均未违反协鑫新能源的章程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协鑫新能源对该等人员不再在协鑫新能源任职期间可从事的职业或经营行为均无限制或要求,该等人员就其在协鑫新能源的历史任职不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协鑫新能源与该等人员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

(2)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及其他密切关系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及叶森然、叶颖丰、喻红棉的确认,2016年12月和2017年2月,协鑫新能源分别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出售森泰BVI相关议案时,叶森然在过去12个月内曾担任协鑫新能源董事并持有协鑫新能源股份,为协鑫新能源的关联人士。除前述情形外,叶森然、叶颖丰、喻红棉当时与协鑫新能源及其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

(3)相关人员就出售森泰BVI相关决策程序采取的回避表决及其他措施

因协鑫新能源召开董事会审议出售森泰BVI相关议案时,叶森然、叶颖丰、喻红棉已不再担任协鑫新能源董事,其无需就协鑫新能源董事会审议出售森泰BVI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因叶森然及其关联人仍持有协鑫新能源部分股份且于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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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森泰BVI项目中拥有重大权益,该等人员已在协鑫新能源股东会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此外,协鑫新能源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已就上述出售事项出具同意意见。

综上,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协鑫新能源的任职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在协鑫新能源出售森泰BVI股份相关决策程序履行过程中,协鑫新能源与叶森然已采取回避表决等有效措施保护非关联股东利益。

4. 发行人来自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入发行人的时间,在发行人资产中的占比情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作用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及香港联交所相关公告信息,2017年8月2日,协鑫新能源与叶森然完成森泰BVI股份出售事宜。

上述出售完成后,发行人股东对发行人持续进行投资建设,且发行人于2020年5月吸收合并浚图科技,发行人实收资本从3.74亿港元增至7.04亿港元。

截至2024年末,发行人资产负债表中属于自协鑫新能源出售前已存在的资产主要为红板有限于2017年底前购置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其账面价值占发行人于2024年末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合计账面价值的比例约为9.24%,发行人来自于上市公司的资产在发行人资产中的占比较低。

综上所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向协鑫新能源收购的发行人相关资产为发行人生产经营及市场拓展提供了一定基础,此后发行人通过吸收合并浚图科技、持续投资和建设等方式进一步扩大了经营规模。

5. 发行人曾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子公司在上市过程中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发行人曾为协鑫新能源全资子公司期间,其股权变动事宜不影响协鑫新能源或协鑫科技对发行人的间接持股比例,对协鑫新能源或协鑫科技均不构成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项下的须予公布的交易,协鑫新能源及协鑫科技无需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就其股权变动事宜对外公布或取得股东批准。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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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发行人曾为协鑫新能源全资子公司期间,香港联合交易所没有因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交易等原因而对协鑫新能源作出公开谴责之监管措施,香港证监会也没有因上述原因而对协鑫新能源作出任何处罚;香港联合交易所并没有因协鑫新能源严重违反或可能严重违反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任何条文而对其展开纪律调查或纪律程序。

6. 相关外汇流转及使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向协鑫新能源支付股份受让款的资金最终来源于其境外股票投资收益等并在境外支付,不涉及外汇流转及使用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业务,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书面审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工商档案;(2)书面审查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注册登记证》、章程、公司登记档案;(3)查阅《香港法律意见书》;(4)查阅《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5)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是否超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取得发行人的书面确认;(6)查阅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就发行人境内子公司出具的合规证明;(7)书面审查发行人的重大业务合同;(8)书面审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就其经营的业务取得的许可及资质证书。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企信网检索查询,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表所示:

序号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登记机关
1发行人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吉安市市监局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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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登记机关
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国内货物运输代理,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东莞红板电子产品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东莞市市监局
3红森科技许可项目: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国内贸易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吉安市市监局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4苏州红板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产品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苏州工业园区市监局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已经主管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没有超出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实际从事的业务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规定的领域。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和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设有境外子公司红板电子和越南红板。有关红板电子和越南红板的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七)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三)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最近三年内的经营范围变化情况如下:

2022年12月20日,发行人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国内货物运输代理,租赁服务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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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023年1月6日,吉安市市监局为发行人本次经营范围变更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本次变更完成后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内的经营范围变更均已办理相应变更登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20,458.94万元、233,953.41万元和270,247.82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08,646.80万元、219,463.92万元和252,444.8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4.64%、93.81%和93.41%。据此,发行人的收入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变化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和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均为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未发生过重大变化。

(六)发行人拥有的业务资质和许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就其经营的业务取得的主要资质和许可如下:

1.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

序号主体备案名称备案编号备案单位有效期
1发行人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361093024T吉安海关长期
2红森科技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361026006Y吉安海关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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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辐射安全许可证

序号主体证书名称许可范围证书编号发证单位有效期至
1发行人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III类射线装置赣环辐证[D2310]吉安市生态环境局2028.03.07
2红森科技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III类射线装置赣环辐证[D2497]吉安市生态环境局2029.07.01

3.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主体证书名称许可范围证书编号发证单位有效期
发行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赣交运管许可吉字360802201512号吉安市交通运输局2023.10.19-2027.10.19

4. 排污许可证

序号主体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单位有效期
1发行人排污许可证91360800778802960M001W吉安市生态环境局2024.12.24-2029.12.23
2红森科技排污许可证91360805MA3AE5PL2F001U国家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2024.02.01-2029.01.31

(七)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1. 发行人的主要客户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和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名称、销售金额及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情况如下表所示:

年度序号客户名称销售金额(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是否为关联方
2024年度1东莞新能德26,301.2310.42%
2OPPO22,019.608.72%
3Flex Group16,538.126.55%
4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4,042.615.56%
5传音13,759.935.45%
合计92,661.4936.71%-
1东莞新能德24,117.951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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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2Flex Group21,392.229.75%
3OPPO16,035.317.31%
4华勤技术14,756.436.72%
5欣旺达14,314.786.52%
合计90,616.7041.29%-
2022年度1Flex Group21,077.8710.10%
2东莞新能德20,331.049.74%
3华勤技术20,161.419.66%
4OPPO15,746.137.55%
5闻泰科技15,087.647.23%
合计92,404.0844.29%-

注1:东莞新能德包括东莞新能德科技有限公司、Navitasys India Private Limited。注2:Flex Group包括Flextronics International Europe B.V.、Flextronics Sales And MarketingNorth Asia L Ltd、Flextronics MFG (SG) Pte Ltd、Flextronics Manufacturing Europe B.V.、伟创力电脑(苏州)有限公司、伟创力电子技术(苏州)有限公司等成员企业。

注3:OPPO包括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重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欧珀集采科技有限公司、SHENG MING TRADING LIMITED。

注4:华勤技术包括东莞华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华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勤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勤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注5:欣旺达包括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欣旺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欣旺达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欣智旺电子有限公司。

注6:闻泰科技包括闻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闻泰科技(无锡)有限公司、WINGTECHGROUP(HONGKONG) LIMITED、广州得尔塔影像技术有限公司。

注7:传音包括深圳小传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埃富拓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客户均为正常经营状态;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上述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

2. 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名称、采购金额及占当期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情况如下表所示:

年度序号供应商名称采购金额(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比例是否为关联方
2024年度1生益科技19,967.8716.64%
2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326.5413.60%
3烟台招金励福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14,168.5411.80%
4中山台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12,628.0410.52%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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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序号供应商名称采购金额(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比例是否为关联方
5江西省江铜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江西省江铜耶兹铜箔有限公司,下同)6,394.275.33%
合计69,485.2657.89%-
2023年度1生益科技20,499.9319.70%
2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682.4912.19%
3烟台招金励福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11,164.6810.73%
4中山台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8,893.438.55%
5江西省江铜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320.624.15%
合计57,561.1655.31%-
2022年度1生益科技18,632.3520.13%
2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66.0611.41%
3烟台招金励福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10,169.0510.98%
4中山台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7,269.577.85%
5江西省江铜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994.785.40%
合计51,631.8255.77%-

注:生益科技包括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生益科技有限公司。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均为正常经营状态;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上述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八)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1.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从事的主营业务属于“398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下的“3982 电子电路制造”行业。

2.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已经企业登记主管部门核准。

3. 经核查《公司章程》,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目前合法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4. 根据发行人取得的业务经营相关资质文件,发行人拥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质证书。

5.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发行人主要的经营性资产目前不存在被司法或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具体情况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章 正文”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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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部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存续,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书面审查发行人部分关联企业的注册登记资料、部分关联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通过企信网查询发行人的关联企业的基本信息;(3)查阅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声明;(4)查阅《审计报告》;(5)书面审查发行人关联交易相关协议;(6)书面审查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有关会议文件、独立董事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7)书面审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8)查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申报材料;(9)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关联方

依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等上交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与重要性原则,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 关联自然人

(1)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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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森然。

(2)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部分。

(3)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香港红板持有发行人95.1208%的股份,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森泰BVI持有香港红板100%的股份,为发行人的间接控股股东。香港红板、森泰BVI的董事皆为叶森然、喻红棉,均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4)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均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2. 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香港红板,发行人的间接控股股东为森泰BVI。

(2)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发行人控股股东香港红板、森泰BVI没有其他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3)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为香港红板。

(4)发行人子公司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5家子公司,为东莞红板、红森科技、

律师工作报告

3-3-2-71

苏州红板、红板电子和越南红板。该等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七)发行人的对外投资”部分。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叶森然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如下表所示:

序号关联方名称与发行人关系
1富城资管叶森然持股60%并担任执行董事,叶森然配偶喻红棉持股40%的企业
2吉安富城置业有限公司富城资管持股93.5069%,叶森然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3吉安富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安富城置业有限公司持股100%的企业
4Unique Tower Limited叶森然及其配偶喻红棉分别持股50%并担任董事的企业
5Dyford Industries LimitedUnique Tower Limted持股100%,叶森然及其配偶喻红棉担任董事的企业
6Forewin Limited叶森然及其配偶喻红棉分别持股50%并担任董事的企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主体的基本情况如下:

① 富城资管

根据富城资管的工商档案及企信网公示信息,截至报告期末,富城资管的主要情况如下表所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MA3822G67Q
住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大道281号附1号01幢901号
法定代表人叶森然
注册资本43,576.025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餐饮服务,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自2018.07.27至无固定期限
律师工作报告

3-3-2-72

成立日期2018.07.27
股东情况叶森然持股60%,喻红棉持股40%

② 吉安富城置业有限公司

根据吉安富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及企信网公示信息,截至报告期末,吉安富城置业有限公司的主要情况如下表所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8316W9A
住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滨江大道90号滨江天懿小区6#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叶森然
注册资本34,1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自有房屋租赁;酒店管理咨询服务;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卷烟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自2018.08.15至无固定期限
成立日期2018.08.15
股东情况富城资管持股93.5069%,江西东悦酒店有限公司持股6.4931%

③ 吉安富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吉安富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及企信网公示信息,截至报告期末,吉安富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主要情况如下表所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MA39A2430L
住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大道281附1号01幢9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明
注册资本1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物业管理,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住房租赁,物业服务评估,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营业期限自2020.08.17至无固定期限
成立日期2020.08.17
股东情况吉安富城置业有限公司持股100%
律师工作报告

3-3-2-73

④ Unique Tower Limited

根据Unique Tower Limted的注册登记资料,截至报告期末,Unique TowerLimited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编号1524721
注册地址Room 1017 Star House, 3 Salisbury Road, TST, Kowloon, Hong Kong
董事叶森然、喻红棉
已发行股本2港元
公司类别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投资控股
设立日期2010.11.05
股东情况叶森然持股50%;喻红棉持股50%

⑤ Dyford Industries Limited

根据Dyford Industries Limited的注册登记资料,截至报告期末,DyfordIndustries Limited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编号126447
注册地址Room 1017 Star House, 3 Salisbury Road, TST, Kowloon, Hong Kong
董事叶森然、喻红棉
已发行股本200,004港元
公司类别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房产租赁
设立日期1983.07.19
股东情况Unique Tower Limited持股100%

⑥ Forewin Limited

根据Forewin Limited的注册登记资料,截至报告期末,Forewin Limited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编号561899
注册地址Room 1017, Star House, 3 Salisbury Road, Tsimshatsui, Kowloon, Hong Kong
律师工作报告

3-3-2-74

董事叶森然、喻红棉
已发行股本2港元
公司类别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性质房产租赁
设立日期1996.08.13
股东情况叶森然持股50%,喻红棉持股50%

(6)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叶森然之外,发行人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情况主要如下:

序号关联方名称与发行人关系
1吉安银泽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王宏持有40.7498%的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2吉安井纪元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文伟峰持有15.1515%的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3吉安市青原区东固民用建材店发行人监事刘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吉安银泽、吉安井纪元的基本情况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部分。

截至报告期末,吉安市青原区东固民用建材店的主要情况如下表所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3MA38EPD58N
住所吉安市青原区东固乡东井冈南大道
经营者刘绚
注册资本10万元
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范围铝合金加工、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自2019.03.22至无固定期限
成立日期2019.03.22
律师工作报告

3-3-2-75

3. 其他关联方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已披露关联方之外,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关联方”之“1. 关联自然人”及“2. 关联法人”部分所述情形的,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发行人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发行人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视同发行人的关联方。报告期内曾存在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关联方”之“1. 关联自然人”及“2. 关联法人”部分及上述情形的,为发行人的历史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上述关联方主要如下表所示:

序号关联方名称与发行人关系
1吉安市东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及吉安市东悦品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江西天懿轩餐饮有限公司、吉安市悦歌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1)叶森然通过富城资管可支配吉安市东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35%的股权,对吉安市东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有重大影响; (2)吉安市东悦品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江西天懿轩餐饮有限公司、吉安市悦歌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使用吉安市东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地从事经营活动,发行人存在向其采购住宿、餐饮及配套服务的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原则,也认定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2Aberdare Assets Limited报告期内叶森然曾持股100%并担任董事的BVI公司,该公司已于2022年10月解散
3Sum Tai Holdings Limited报告期内叶森然曾通过Aberdare Assets Limited间接持股100%并担任董事、叶森然配偶喻红棉曾担任董事的BVI公司,该公司已于2022年3月解散
4Sun Moon Investments Limited报告期内叶森然的弟弟叶校然曾持股100%,叶森然曾担任董事、叶森然配偶喻红棉曾担任董事的企业,叶森然、喻红棉已于2022年4月不再担任董事,该企业已于2023年5月解散
5江西有源工业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叶森然亲属叶锦然持股100%且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上述主体的主要情况如下:

律师工作报告

3-3-2-76

① 吉安市东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经核查企信网公示信息,截至报告期末,吉安市东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079030105L
住所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吉安)
法定代表人孙水有
注册资本2,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烟草制品零售,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健身休闲活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营业期限自2013.10.14至2033.10.13
成立日期2013.10.14
股东情况孙水有持股36%,富城资管持股35%,邓淑英持股23%,陆松峰持股3%,陈艳姣持股3%

② 吉安市东悦品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经核查企信网公示信息,截至报告期末,吉安市东悦品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MA36XRFA9P
住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大道281附1号
法定代表人张震
注册资本3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会议服务;住宿服务;正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自2017.11.22至2037.11.21
成立日期2017.11.22
股东情况张震持股100%

③ 江西天懿轩餐饮有限公司

经核查企信网公示信息,截至报告期末,江西天懿轩餐饮有限公司的基本情

律师工作报告

3-3-2-77

况如下表所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MA39T3G335
住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大道281附1号
法定代表人张震
注册资本2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餐饮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营业期限自2020.12.17至无固定期限
成立日期2020.12.17
股东情况胡继成持股98%,张震持股2%

④ 吉安市悦歌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经核查企信网公示信息,截至报告期末,吉安市悦歌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MA35KY500W
住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大道281附1号
法定代表人熊小光
注册资本3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歌舞厅娱乐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自2016.10.21至无固定期限
成立日期2016.10.21
股东情况熊小光持股100%

⑤ Aberdare Assets Limited

根据Aberdare Assets Limted注销前的注册登记资料及解散证明,截至2022年10月该公司解散前,Aberdare Assets Limited的主要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编号422701
董事叶森然
已发行股本1美元
公司类别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
设立日期2000.12.28
律师工作报告

3-3-2-78

股东情况叶森然持股100%

⑥ Sum Tai Holdings Limited

根据Sum Tai Holdings Limited注销前的注册登记资料及解散证明,截至2022年3月该公司解散前,Sum Tai Holdings Limited的主要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编号37997
董事叶森然、喻红棉
已发行股本1美元
公司类别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
设立日期1990.12.14
股东情况Aberdare Assets Limited持股100%

⑦ Sun Moon Investments Limited

根据Sun Moon Investments Limited的注册登记资料,截至2022年4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森然及其配偶喻红棉不再担任该公司董事前,Sun MoonInvestments Limited的主要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编号37460
董事叶森然、喻红棉
已发行股本1美元
公司类别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
设立日期1990.11.30
股东情况叶校然持股100%

⑧ 江西有源工业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

根据江西有源工业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及企信网公示信息,截至报告期末,江西有源工业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的主要情况如下表所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662009450U
住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叶锦然
注册资本1,4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律师工作报告

3-3-2-79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废物经营(有效期至2024年5月11日止);一般项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再生资源加工,贸易经纪(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营业期限自2007.05.11至2060.04.05
成立日期2007.05.11
股东情况叶锦然持股100%

(二)关联交易

1. 关联交易的情形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不包括发行人与其附属公司和发行人附属公司之间的交易)主要如下:

(1)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情况主要如下表所示:

采购主体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交易发生金额(万元)
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发行人吉安市东悦品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江西天懿轩餐饮有限公司、吉安市悦歌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和吉安市东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185.51136.65215.31

发行人报告期内向吉安市东悦品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江西天懿轩餐饮有限公司、吉安市悦歌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吉安市东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主要采购住宿、餐饮及娱乐服务,采购价格参考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2)向关联方租赁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租赁的情况主要如下表所示:

承租方关联方租赁资产交易发生金额(万港元)
律师工作报告

3-3-2-80

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红板电子Dyford Industries Limited房屋建筑物50.4050.4050.40
喻红棉、叶颖丰房屋建筑物48.0048.0048.00
叶森然房屋建筑物50.4050.4050.40

报告期内,红板电子向关联方Dyford Industries Limited 和喻红棉、叶颖丰、叶森然承租位于香港的房产并用于日常办公、仓库用途(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二)租赁土地、房产”),租赁价格以同类租赁服务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由于红板电子主要作为发行人境外销售平台,未从事生产活动,对自有房产的需求较低,因此红板电子向关联方承租的房产未投入发行人。红板电子已与相关关联方签订租赁协议,在租赁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红板电子可持续使用上述房产。鉴于相关市场可替代房产较多,发行人向关联方承租上述房产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和资产完整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关联方代收货款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香港红板代发行人收取货款,其中2022年代收金额为359.85万港元,2023年1月至2月代收金额为0.72万港元,自2023年3月起未再代发行人收取货款。

发行人上述由香港红板代收货款的主要原因,系发行人原海外销售订单主要由香港红板承接,虽然发行人已于2019年设立全资子公司红板电子承接香港红板的外销业务,但少部分客户出于交易习惯,仍将货款支付给香港红板,导致香港红板代收公司的货款。发行人已对前述情形进行整改,自2023年3月之后,香港红板未再代发行人收取货款。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已与关联方结清上述代收货款导致的往来余额。

(4)接受关联方担保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说明,截至报告期末,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律师工作报告

3-3-2-81

序号债权人债务人担保方担保合同号担保债权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发行人叶森然2020年保个司字002-2号本金15,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发行人叶森然2022年保个司字002-2号本金4,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发行人叶森然2022年保个司字002-3号本金8,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发行人叶森然2024年保个司字HB001号最高本金10,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发行人叶森然ZB2761202100000011最高本金7,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发行人叶森然、喻红棉、叶颖丰36100120220022669本金10,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发行人叶森然、喻红棉、叶颖丰36100120220031402本金10,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发行人叶森然、喻红棉、叶颖丰36100520230002536最高金额20,000万元
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发行人叶森然、喻红棉、叶颖丰36100520240002391最高金额20,000万元
1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支行发行人叶森然、喻红棉20220221150990000837428(保证)字第001号最高本金24,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1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支行发行人叶颖丰20220221150990000837428(保证)字第002号最高本金24,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12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支行发行人叶森然757122021082322030102最高金额30,000万元
1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发行人叶森然791XY240530T000035-01最高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1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发行人喻红棉791XY240530T000035-02最高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15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红板电子叶森然/无限额
香港红板最高本金5,000万港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律师工作报告

3-3-2-82

(5)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发行人的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万元)969.06873.39843.05

2.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已按《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文件作出决议,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予以审议或确认;关联股东及董事在审议相关关联交易时已回避表决;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对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或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予以审议或确认;监事会成员未就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不同意见;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系为发行人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属正常商业行为,遵循市场公允定价原则,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发行人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且已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3.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和回避制度。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有关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合法、有效。发行人已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已经采取必要的措施规范关联交易。

4. 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律师工作报告

3-3-2-83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已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森然出具的承诺如下:

“1. 本人将善意行使和履行作为发行人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尊重发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发行人独立经营和自主决策。

2. 本人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关联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关联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协议,按照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在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人及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本人将促使本人和关联企业/关联人士在相关会议上回避相关表决。

3. 本人保证将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严格和善意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人及关联企业将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向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谋求超出该等交易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 本人及关联企业将尽可能避免一切违规占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5. 本人将促使本人的关联企业遵守上述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2)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香港红板出具的承诺如下:

“1. 本企业将善意行使和履行作为发行人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尊重发

律师工作报告

3-3-2-84

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发行人独立经营和自主决策。

2. 本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本企业以及本企业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关联企业”,如有)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关联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协议,按照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在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会对有关涉及本企业及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本企业将促使本企业和关联企业/关联人士在相关会议上回避相关表决。

3. 本企业保证将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严格和善意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企业及关联企业将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向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谋求超出该等交易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 本企业及关联企业将尽可能避免一切违规占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5. 本企业将促使本企业的关联企业遵守上述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三)同业竞争

1. 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及其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及其主要经营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公司名称主营业务
1香港红板投资控股
律师工作报告

3-3-2-85

2森泰BVI投资控股
3富城资管主要从事投资活动
4吉安富城置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房产开发
5吉安富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物业管理
6Unique Tower Limted投资控股
7Dyford Industries Limited主要从事房产租赁
8Forewin Limted主要从事房产租赁

综上,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2.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森然出具的承诺如下:

“1.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关联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2. 本人承诺,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关联企业不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3. 本人将对关联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如果本人及关联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则本人及关联企业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促成红板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获得该等商业机会,或采取有利于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其他措施。

4. 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从事或参与从事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利用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了

律师工作报告

3-3-2-86

解或知悉的信息协助任何第三方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

5. 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2)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香港红板出具的承诺如下:

“1.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未直接或间接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 本企业承诺,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企业(以下统称“关联企业”,如有)不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3. 本企业将对关联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如果本企业及关联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则本企业及关联企业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促成红板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获得该等商业机会,或采取有利于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其他措施。

4. 本企业保证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从事或参与从事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利用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了解或知悉的信息协助任何第三方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

5. 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律师工作报告

3-3-2-87

(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查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相关申报材料,发行人在为本次发行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相关申报材料中已对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作出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及其内部制度中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且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发行人已对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的披露,无重大遗漏。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书面审查发行人自有不动产相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书面审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的房屋产权证书;(3)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土地、房产所在地进行实地走访;(4)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房产的权属状况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查询;(5)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商标、专利的权属状况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查询;(6)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进行了检索;(7)书面审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专利、注册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属证书;(8)书面审查发行人子公司的营业执照、章程、公司登记档案与《香港法律意见书》;(9)登录企信网查询子公司注册信息;(10)实地核查主要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就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11)就上述资产的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况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不动产权

律师工作报告

3-3-2-88

经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自有不动产权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权属证书号坐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限制
宗地面积(m?)用途使用期限至取得方式建筑面积(m?)用途
1赣(2022)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0070号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大道281号14,096.00工业用地2055.12.01出让8,700.07宿舍已抵押
2赣(2022)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0071号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大道281号2055.12.01出让8,700.07宿舍已抵押
3赣(2022)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0069号井开区京九大道281号4幢(宿舍楼)20,987.00工业用地2055.12.01出让10,693.40宿舍已抵押
4赣(2022)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0066号井开区京九大道281号1幢(生产厂房)35,547.00工业用地2055.12.01出让30,398.41厂房已抵押
5赣(2022)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0447号井开区京九大道281号297.68保安室已抵押
6赣(2022)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0448号井开区京九大道281号62.24保安室已抵押
7赣(2022)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0067号井开区京九大道281号2幢(动力站)22,700.00工业用地2055.12.01出让18,878.37动力站已抵押
8赣(2024)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2046号井开区京九大道281号95.28中央岗亭/
9赣(2021)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2787号井开区京九大道281号5幢(厂房)3,688.00工业用地2055.12.01出让12,721.00厂房已抵押
10赣(2025)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1131号江西省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大道281号/井开区京九大道281号19,215.00工业用地2055.12.01出让9,450.78宿舍/
11赣(2025)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1132号9,450.78宿舍/
律师工作报告

3-3-2-89

序号权属证书号坐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限制
宗地面积(m?)用途使用期限至取得方式建筑面积(m?)用途
12赣(2025)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1133号3,238.04宿舍地下室/
13赣(2024)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2045号55.04门卫室/
14赣(2022)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0102号井开区京九大道281号3幢(食堂)45,428.00工业用地2055.12.01出让6,921.70食堂已抵押
15赣(2024)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0043号井开区京九大道281号17,508.85工业用地2065.05.01出让60,069.40厂房已抵押
16赣(2022)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1441号井开区嘉华大道与创业大道交叉口东北角26,206.61工业用地2065.05.01出让19,835.02厂房已抵押
17赣(2022)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1442号7,519.77厂房已抵押
18赣(2022)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1369号737.07仓库已抵押
19赣(2021)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2654号井开区嘉华大道与创新大道交叉口东北角22,700.55工业用地2065.05.01出让///
20赣(2022)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0072号嘉华大道与创新大道交叉口东北角39,733.99工业用地2065.03.01出让43,245.47厂房已抵押
21赣(2022)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0073号嘉华大道北侧2065.05.0112,569.34厂房已抵押
22赣(2022)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0074号嘉华大道北侧2065.05.0136,187.98厂房、办公已抵押

注1: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分别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36100620220003921)和《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36100620250003496),将赣(2021)

律师工作报告

3-3-2-90

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2787号不动产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提供抵押。

注2: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分别签订了《抵押合同》(编号:2020年抵司字002-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21年抵司字002-1号)、《抵押合同》(编号:2022年抵司字002-2号)和《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24年抵司字HB001号),将赣(2022)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0070号、赣(2022)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0071号、赣(2022)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0066号、赣(2022)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0067号、赣(2022)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0069号、赣(2022)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0102号、赣(2022)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0447号、赣(2022)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0448号、赣(2022)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0072号、赣(2022)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0073号和赣(2022)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0074号不动产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提供抵押。注3: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分别签订了《抵押合同》和(编号:36100220220039094)和《抵押合同》(编号:36100220240010261),将赣(2022)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1441号、赣(2022)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1442号、赣(2022)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1369号和赣(2024)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0043号不动产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提供抵押。

经核查,除发行人外,发行人子公司未取得自有不动产。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已就上述不动产权取得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租赁土地、房产

1. 租赁土地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租赁土地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24年9月和10月,红板电子与越南金榜工业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KIM BANG INDUSTRIAL ZONE COMPANY LIMITED)签订土地租赁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红板电子拟在越南设立公司(即越南红板),承租位于越南河南省金榜一工业区土地,租赁土地面积约为98,850m

,租赁期限为自土地移交至越南红板控制至越南红板投资登记证记载运营期限届满之日、2073年12月15日或正式租赁协议约定终止之日(以孰早为准),租赁土地用途为建设制造厂及各类工程。

2. 租赁房产

律师工作报告

3-3-2-91

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主要房产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出租人承租人承租房产坐落面积租赁期限至用途
1Dyford Industries Limited红板电子香港新界葵涌葵喜街26-32号金发工业大厦第一期17楼A室 (17A, Kingsford Ind Bldg Phase 1, Nos.26-32 Kwai Hei Street, Kwai Chung, New Territories, HongKong)4,093平方尺2026.01.31仓库
2叶颖丰、喻红棉红板电子香港新界葵涌葵喜街26-32号金发工业大厦第一期17楼C室 (17C, Kingsford Ind Bldg Phase 1, Nos.26-32 Kwai Hei Street, Kwai Chung, New Territories, HongKong)4,093平方尺2026.01.31办公
3叶森然红板电子香港新界葵涌葵喜街26-32号金发工业大厦第一期17楼D室 (17D, Kingsford Ind Bldg Phase 1, Nos.26-32 Kwai Hei Street, Kwai Chung, New Territories, HongKong)4,210平方尺2026.01.31仓库
4苏州施沃特楼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红板苏州工业园区扬富路88号SWT未来社B座201室780平方米2026.02.14办公
5刘剑锋东莞红板东莞市长安镇长青南路303号长安商业广场4区2202536.67平方米2026.06.30办公

(三)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5年1月出具的查询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商标网检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注册商标共28件,具体情况请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表一。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系其拥有的境内注册商标的合法所有权人,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5年1月出具的查询证

律师工作报告

3-3-2-92

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检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已授权专利共433项,具体情况请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表二。根据江西省科学院应用物理研究所出具的说明及发行人的确认,专利号为2019109227969的专利“单层电路板的交叉轨绝缘子反应材料及印刷技术”由发行人与江西省科学院应用物理研究所基于联合研究背景共同申请并享有相应专利权,双方对该专利权的权属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系其拥有的专利权的合法所有权人,相关专利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软件著作权

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项,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著作权人著作权名称登记号开发完成 日期首次发表 日期登记日期
1发行人红板工程管理系统V1.02021SR14879842019.10.192019.10.222021.10.11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系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合法所有权人,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查验发行人提供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清单,抽查发行人部分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买卖合同和购置发票等资料,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未被质押或被依法查封、冻结。

(七)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并经查询企信网公示查询,截至法律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

3-3-2-93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境内子公司3家、境外子公司2家。该等子公司的主要情况如下:

1. 东莞红板

(1)基本信息

根据东莞市市监局于2019年8月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信网公示信息,东莞红板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名称东莞红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T9000B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0万元
法定代表人叶颖林
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安长青南路303号4栋2202室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长期
成立日期2019年1月17日
登记状态在营(开业)企业
股东发行人,持股100%

(2)历史沿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信网公示信息,东莞红板于2019年1月17日设立后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其股东和注册资本未发生变更。

2. 红森科技

(1)基本信息

根据吉安市市监局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23年8月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信网公示信息,红森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律师工作报告

3-3-2-94

名称江西红森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MA3AE5PL2F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文伟峰
公司住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大道281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国内贸易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营业期限长期
成立日期2021年7月1日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股东发行人,持股100%

(2)历史沿革

红森科技于2021年7月1日注册成立,设立时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唯一股东为发行人。2023年8月8日,红森科技股东作出决定,将红森科技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增加至10,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均由发行人认缴出资。红森科技该次增资已在吉安市市监局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办理变更登记。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增资外,红森科技的股东和注册资本未发生其他变更。

3. 苏州红板

(1)基本信息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市监局于2022年1月1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信网公示信息,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苏州红板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名称苏州红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律师工作报告

3-3-2-9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7FTQGG5M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2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宏
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扬富路88号SWT未来社B座201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产品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长期
成立日期2022年1月18日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股东发行人,持股100%

(2)历史沿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信网公示信息,苏州红板于2022年1月18日设立后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其股东和注册资本未发生变更。

4. 红板电子

(1)基本信息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香港法律意见书》,红板电子注册地为香港,成立时间为2019年4月18日,注册地址为香港新界葵涌葵喜街26-32号金发工业大厦第一期17楼D室。

(2)红板电子设立有关境外投资手续办理情况

2019年9月2日,江西省商务厅向发行人核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3600201900070号),核准发行人在香港投资设立红板电子,投资总额为1万港元,经营范围为“线路板贸易”。

2022年3月30日,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赣发改外资〔2022〕272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香港子公司项目

律师工作报告

3-3-2-96

备案的通知》,对发行人新设香港子公司予以备案。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业务登记凭证》(业务编号为 35360800201909103604),发行人已就出资设立红板电子办理了外汇登记手续。

(3)红板电子增资及相关境外投资手续办理情况

2024年1月8日,发行人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红板电子以未分配利润中119万港元转增注册资本。增资完成后,红板电子注册资本为120万港元,仍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就上述增资事宜,江西省商务厅于2024年1月22日向发行人换发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3600202400008号);发行人也办理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取得了《业务登记凭证》(业务编号为 35360800201909103604)。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上述增资完成后,红板电子的股东和注册资本未再发生变更。

5. 越南红板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发行人子公司红板电子于2025年4月8日在越南设立全资子公司越南红板。

根据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5年2月26日作出的《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越南新建年产60万m

高精密电路板厂项目备案的通知》(赣发改外资〔2025〕116 号),发行人通过红板电子在越南设立子公司,并投资新建年产60 万m

高精密电路板厂项目获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根据江西省商务厅于2025年2月27日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N3600202500018号),发行人获核准通过全资子公司红板电子在越南设立越南红板,投资总额为14,220万元(折合2,000万美元),越南红板的经营范围为“新型电子元器件等电子产品生产、销售及进出口业务”。

根据发行人说明,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尚未向越南红板出资,

律师工作报告

3-3-2-97

越南红板也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八)主要财产的取得方式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系通过受让、自建、租赁、购买、依法申请注册等方式合法取得,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已明确提及的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均已取得相关权属证书或可依法占有、使用。

(九)主要财产的产权情况和权利限制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已明确提及的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不存在其他设定抵押、质押或被依法查封、冻结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书面审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进行抽查;(2)查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3)登录信用中国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侵权之债进行查询;(4)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住所地市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海关等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5)访谈发行人的主要部门负责人;(6)查阅境外法律意见书。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正在履行或已履行完毕的、合同金额或交易金额较大的合同或订单,以及其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律师工作报告

3-3-2-98

1. 重大销售订单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签订的、相关客户当期单笔订单金额最高的、正在履行的及履行完毕的重大销售订单如下表所示:

序号签订主体客户名称销售内容签订日期订单金额(万元)履行情况
1发行人东莞新能德科技有限公司印制电路板2024.12.27319.80正在履行
2发行人重庆欧珀集采科技有限公司印制电路板2024.12.09785.16正在履行
3红板电子FLEXTRONICS INTERNATIONAL EUROPE B.V.印制电路板2024.07.0352.99万美元履行完毕
4发行人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印制电路板2024.11.14749.55正在履行
5发行人深圳小传实业有限公司印制电路板2024.07.03617.54履行完毕
6发行人东莞新能德科技有限公司印制电路板2023.04.27210.18履行完毕
7红板电子FLEXTRONICS INTERNATIONAL EUROPE B.V.印制电路板2023.06.2014.69万美元履行完毕
8发行人重庆欧珀集采科技有限公司印制电路板2023.12.281,005.25履行完毕
9发行人东莞华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印制电路板2023.03.25294.15履行完毕
10发行人深圳欣旺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印制电路板2023.08.22113.67履行完毕
11红板电子FLEXTRONICS INTERNATIONAL EUROPE B.V.印制电路板2022.08.0226.33万美元履行完毕
12发行人东莞新能德科技有限公司印制电路板2022.07.25252.33履行完毕
13发行人东莞华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印制电路板2022.10.31526.60履行完毕
14发行人重庆欧珀集采科技有限公司印制电路板2022.08.11482.37履行完毕
15发行人闻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印制电路板2022.10.24299.28履行完毕
律师工作报告

3-3-2-99

注1:上述订单金额为含税金额;注2:上述履行情况为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履行情况。

2. 重大采购订单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供应商签订的、相关供应商当期单笔订单金额最高的、正在履行的及履行完毕的重大采购订单如下表所示:

序号签订主体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签订日期订单金额(万元)履行情况
1发行人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覆铜板、半固化片、覆盖膜2024.10.312,066.14履行完毕
2发行人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铜粉2024.04.26571.74履行完毕
3发行人烟台招金励福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金盐2024.04.021,096.74履行完毕
4发行人中山台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覆铜板、半固化片2024.12.311,876.45履行完毕
5发行人江西省江铜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铜箔2024.12.03858.20履行完毕
6发行人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覆铜板、半固化片、覆盖膜2023.10.312,211.85履行完毕
7发行人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铜球2023.08.02215.61履行完毕
8发行人烟台招金励福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金盐2023.08.02940.62履行完毕
9发行人中山台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覆铜板、半固化片2023.11.301,308.82履行完毕
10发行人江西省江铜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铜箔2023.11.02619.50履行完毕
11发行人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覆铜板、半固化片、覆盖膜2022.03.312,495.61履行完毕
12发行人烟台招金励福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金盐2022.11.16559.46履行完毕
13发行人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铜球2022.12.14618.66履行完毕
14发行人中山台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覆铜板、半固化片2022.03.311,017.88履行完毕
15发行人江西省江铜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铜箔2022.01.04752.25履行完毕
律师工作报告

3-3-2-100

注1:上述订单金额为含税金额;注2:上述履行情况为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履行情况。

3. 融资合同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履行完毕且合同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如下:

(1)授信合同

序号合同编号被授信人授信人授信品种额度(万元)授信期限担保方式
1NCSXJF2024019发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一般贷款、贸易融资15,0002024.07.02-2026.01.01/
22024年信司字HB001号发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10,0002024.04.11-2025.02.07发行人提供不动产抵押,叶森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791XY240530T000035发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贷款/订单贷、贸易融资、票据贴现、商业汇票承兑等5,0002024.06.04-2025.06.03叶森然、喻红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借款合同

序号合同编号借款人贷款人金额(万元)借款期限担保方式
136010420220000228发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10,0002022.09.20-2028.09.20发行人提供不动产抵押,叶森然、喻红棉、叶颖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律师工作报告

3-3-2-101

序号合同编号借款人贷款人金额(万元)借款期限担保方式
236010420220000338发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10,0002023.01.01-2028.12.31发行人提供不动产抵押,叶森然、喻红棉、叶颖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2020年固借司字002号发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15,0002021.01.21-2025.01.20发行人提供不动产抵押,叶森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2022年固借司字002号发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8,0002022.12.22-2026.12.22叶森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52022年借司字002-1号发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4,0002023.02.16-2026.02.16发行人提供不动产抵押,叶森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627612024280073发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3,0002024.05.21-2025.05.20叶森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7/红板电子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5,000万港元/发行人、香港红板、叶森然提供保证担保

4. 重大设备采购合同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履行完毕且合同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设备采购合同如下表所示:

序号采购方供货方主要采购内容签署日期金额
1发行人环球电路板设备有限公司激光加工机2024.11.1899,100万日元
2发行人深圳市凯码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测试机2024.11.113,910万元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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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重大施工合同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履行完毕且合同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施工合同如下表所示:

序号合同编号发包方承包方工程名称签署日期合同金额(万元)
1JDGB21050122发行人江西天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用名“江西省泰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红板(江西)有限公司8号、9号宿舍工程2021.05.123,454.81

经本所律师审阅发行人的重大合同并根据发行人确认,上述合同均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

(二)侵权之债

经本所律师利用互联网检索公开信息,并查阅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无违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说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12月31日,除已在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章 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部分披露的事项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的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和及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分别为401.30万元、1,255.85万元,发行人金额较大的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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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主要包括代扣代缴社保公积金款、保证金、押金、员工备用金等;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主要包括预提费用、保证金、押金、销售佣金、水电费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

(1)书面审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2)查阅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3)就发行人是否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收购或出售等计划,取得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4)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和“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查验的内容。

核查内容和结果:

(一)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披露的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变更发行人组织形式和“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部分披露的发行人子公司的设立外,发行人设立以来不存在其他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

(二)发行人有关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的计划

根据发行人确认,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收购或出售等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核查过程:

律师工作报告

3-3-2-104

就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书面审查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历次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的章程备案记录。核查内容和结果: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于2021年7月31日召开的创立大会暨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在吉安市市监局办理了章程备案。

(二)发行人近三年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近三年《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如下:

1. 2022年12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同意因变更经营范围而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2023年1月6日在吉安市市监局办理了备案。

2. 2023年12月26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同意因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而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2023年12月28日在吉安市市监局办理了备案。

3. 2024年2月16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同意参考现行法律法规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2024年3月14日在吉安市市监局办理了备案。

4. 2025年3月18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同意参考现行法律法规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2025年4月15日在吉安市市监局办理了备案。

(三)本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

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发行人参照《上市规则》《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并经发行人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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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

《公司章程(草案)》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毕后,即构成规范发行人和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以及近三年公司章程的修改均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已按照《上市规则》《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起草、修改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不需要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图;(2)书面审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等发行人公司治理制度;(3)书面审查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资料;(4)书面审查发行人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1. 股东会

发行人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

2. 董事会

发行人设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有3名独立董事。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下设4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审计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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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3. 监事会

发行人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1名;设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4. 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发行人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名,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发行人设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行使职权。

经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在董事会下设置相应的专业委员会,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发行人业务经营的需要设置了其他内部职能部门,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2021年7月31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度。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情况,发行人分别于2024年2月16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于2025年3月18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对该等制度文件进行了修订。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治理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的规定。

律师工作报告

3-3-2-107

(三)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情况

根据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历次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开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

经审查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书面审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文件;(2)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3)查阅公安机关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查阅境外法律意见书;(4)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就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涉及市场禁入、行政处罚、被公开谴责等情况进行查询;(5)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关于任职资格的声明;(6)书面审查独立董事相关资质文件、相关会计专业人士证明文件;(7)书面审查在发行人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签署的保密协议,以及独立董事与发行人签订的聘用协议。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
1叶森然董事长、总经理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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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叶颖丰董事
3王宏董事、副总经理
4文伟峰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5赵玉洁独立董事
6胡兆吉独立董事
7顾兴斌独立董事
8许青云监事会主席
9刘绚监事
10欧阳辉绵职工代表监事
11李家杰财务负责人

(二)发行人近三年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以来未发生变化。

(三)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主要情况如下:

1. 发行人董事会由4名非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构成,其中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发行人董事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共3人,不超过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发行人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其中1名为职工代表监事。前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法定程序选举或聘任产生,不存在股东、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或人士超越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会推荐董事、总经理或作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任职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发行人工作,目前没有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亦未在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近似的其他企业任职。

3.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为三年,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 根据公安机关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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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作出的书面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四)发行人独立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已制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会成员中有3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占全体董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其中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独立董事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且包括发行人在内,在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的数量不超过3家。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中对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作出规定。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发行人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协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与在发行人处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发行人与独立董事签订的聘用协议存在保密条款。经查验上述文件,其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税务,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书面审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务登记证、纳税申报表;(2)查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3)查阅《香港法律意见书》;(4)查阅发行人关于税种、税率及财政补贴的说明,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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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财政补贴的政策文件;(5)查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取得的税务合规证明。核查内容和结果:

(一)税务登记情况

经查验,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税务登记,并取得了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二)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和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表所示:

序号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1增值税应税收入13%、9%、6%、1%
2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流转税额5%、7%
3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2.5%、5%、15%、16.5%、25%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如下:

1.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取得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于2021年11月3日核发的编号为GR20213600088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2024年10月28日,发行人取得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核发的编号为GR202436000366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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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的相关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发行人在上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有效期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的税收优惠。

2.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12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报告期内,东莞红板、苏州红板享受前述税收优惠。

3. 增值税税收优惠

根据《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前述税收优惠。

4. 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的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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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行加计扣除。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前述税收优惠。

5.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发行人享受前述税收优惠。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享受税收优惠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四)财政补贴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和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取得的、计入当期损益大于50万元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补贴项目补贴依据文件计入当期损益金额(万元)
2024年2023年2022年
15G高阶HDI和IC载板项目《中共吉安市委办公室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首位产业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588.81429.15370.38
2基建项目补助《工业项目投资合同》72.0072.0072.00
3多层高密度线路板项目扶持资金《补充合同》344.78344.78344.78
4绿色集成项目《关于报送2018年度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第二批)验收评价结果及后续补助资金申请情况的报告》86.7174.15-
5《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绿色关键工艺突破方向——多层高密度印制软硬电路板绿色关键工艺突破与59.7760.8959.54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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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补贴项目补贴依据文件计入当期损益金额(万元)
2024年2023年2022年
系统集成项目联合申报协议》
6外贸出口扶持资金《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井冈山综合保税区发展的优惠政策(试行)><关于促进井冈山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262.21625.35-
7《关于印发井冈山经开区推进外资外贸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167.60--
8科技创新奖励《井冈山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井冈山经开区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105.8551.00
9产业扶持资金《井冈山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井冈山经开区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150.82
10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70.06
11节能减排补助金《关于拨付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第十四批)的通知》--252.00
12一次性留工补助《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212.15
13稳岗补贴《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55.48-
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58.02--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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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补贴项目补贴依据文件计入当期损益金额(万元)
2024年2023年2022年
15上市辅导期补助《关于修订印发<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100.00
16《吉安市财政局关于下达经开区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奖励专项资金的通知》--50.00
17用电补贴款《吉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70.20
18研发投入奖补资金《关于下达2020年度研发投入奖补资金的通知》--50.00
19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吉安市财政局 吉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2021年度市科技计划项日和资金预算的通知》--60.00
20省产重点工业产品促消费奖补《关于印发省产重点工业产品促消费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5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取得的税务合规证明文件和《香港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检索税务主管部门网站公示信息,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税务违法行为。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依法申报缴纳了各项税款,不存在被税务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和安全生产情况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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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和安全生产情况,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建设项目有关环评文件、排污许可文件;(2)取得发行人境内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出具的相关证明;(3)登录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就发行人境内子公司环保、产品质量技术、安全生产违规情况进行查询;(4)审阅《香港法律意见书》;(5)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其他认证证书;(6)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的环保设施进行实地调查;(7)审阅发行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文件。核查内容和结果:

(一)环境保护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就其建设项目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取得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或备案文件、环保竣工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等文件,查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注册地环境保护主管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和《香港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众信息检索、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走访、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产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2.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排污许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http://permit.mee.gov.cn/)检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红森科技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办理了排污许可证,该等证书的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之“(六)发行人拥有的业务资质和许可”部分。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子公司未直接从事生产活动,未有生产排污行为,无需取得排污许可证。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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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

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所在地区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分。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办理了相应的排污许可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存在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主要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如下表所示:

序号经营主体证书编号依据标准认证范围发证单位发证日期有效期至
1红板科技IATF 16949-0066093IATF 16949:2016双面及多层印制板、高密度互联印制板、挠性印制板和刚挠性印制板的制造劳盛质量认证有限公司2024.08.162027.08.15
2红板科技ISO 9001-0066092ISO 9001:2015 GB/T 19001-2016双面及多层印制板、高密度互联印制板、挠性印制板和刚挠性印制板的制造劳盛质量认证有限公司2024.08.232027.08.22
3红板科技ISO 13485-00030730ISO 13485:2016用于医疗器械行业的PCB的制造劳盛质量认证有限公司2024.05.122027.05.11
4红森科技50053507 QM15ISO 9001: 2015IC 载板的制造德世爱普认证(上海)有限2023.07.14202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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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经营主体证书编号依据标准认证范围发证单位发证日期有效期至
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已建立了《检验管理制度》和《不合格品管理制度》,相关制度有效;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注册地产品质量主管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和《香港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企信网、信用中国等网站进行公众信息检索,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产品质量有关违法行为。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三年来未发生因违反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情况

经查阅发行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报告期内的安全培训材料,并访谈发行人生产部门负责人,发行人对安全生产管理的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经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函,以及登录发行人所在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众信息检索,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因违反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采取适当保障安全生产的措施,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因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的劳动用工

核查过程: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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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发行人的劳动用工情况,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2)查阅发行人的员工名册;(3)抽查发行人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4)查阅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明细和缴费凭证;(5)查阅发行人就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原因的说明;(6)登录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府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众信息检索。

核查内容和结果:

(一)员工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总数为5,001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已与其员工签署了劳动合同。

(二)劳动用工合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香港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利用互联网进行公众信息检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合规情况

1.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如下表所示:

人数单位:人

缴纳情况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住房公积金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境内在职员工人数4,978
已缴纳人数4,8294,8094,8234,8094,8234,822
已缴纳占比97.01%96.61%96.89%96.61%96.89%9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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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19

缴纳情况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住房公积金
差异数149169155169155156
差异原因退休返聘人员96103103103103103
员工缴纳意愿较低,公司未购买61851855
新员工入职手续未办理完毕474847484748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境内在职员工人数4,955
已缴纳人数4,8144,8014,8304,8014,8304,830
已缴纳占比97.15%96.89%97.48%96.89%97.48%97.48%
差异数141154125154125125
差异原因退休返聘人员898989898989
员工缴纳意愿较低,公司未购买31011013
新员工入职手续未办理完毕495535553533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境内在职员工人数4,458
已缴纳人数4,3774,3374,3814,3374,3804,376
已缴纳占比98.18%97.29%98.27%97.29%98.25%98.16%
差异数81121771217882
差异原因退休返聘人员606060606060
员工缴纳意愿较低,公司未购买64624637
新员工入职手续未办理完毕151515151515

注:上表已缴纳人数包括已缴纳新农合、新农保等的员工人数。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红板电子已按当地法律要求为其香港员工缴纳强积金,报告期内红板电子未受到与强积金缴纳有关的处罚。

2. 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合法合规情况

如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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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鉴于:(1)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占发行人员工总数的比例较低;(2)根据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3)发行人在主管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费用后,不会受到主管部门的处罚。因此,发行人上述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四)劳务派遣用工合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如下表所示:

人数单位:人

项目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
劳务派遣用工人数58520
员工在册人数5,0014,9814,483
员工总数(含劳务派遣)5,0595,0334,483
劳务派遣人数占比(%)1.151.030

根据发行人说明,劳务派遣员工在报告期内主要负责基础性工作。前述工作对操作人员的专业要求不高,替代性强,为辅助性岗位。报告期内,公司劳务派遣人数及比例均较少,且从事辅助性岗位,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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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21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查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查阅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会议文件、股东会会议文件;(3)查阅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具的环评批复文件;(4)查阅投资管理部门对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文件;(5)查阅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使用权证书;(6)现场查看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场地。

核查内容和结果: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具体如下表所示:

项目名称项目投资额(万元)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万元)
年产120万平方米高精密电路板项目219,238.14205,687.74
合计219,238.14205,687.74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及环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取得有权部门的审批、核准/备案,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名称投资项目备案文件环保部门批复
发行人年产120万平方米高精密电路板项目《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凭证》(项目统一代码:2403-360861-04-05-487994)《关于红板科技井冈山经开区年产120万平方米高精密电路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井开区环字〔2024〕12号)
律师工作报告

3-3-2-12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属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应当在实施投资前主动向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的外商投资情形;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规定的领域。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位于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大道281号,发行人已就该项目用地取得编号为“赣(2021)井开区不动产权第0002654号”的不动产权证书。

(四)与他人合作及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发行人独立实施,不存在与他人合作的情况,该等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五)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发行人已制定《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将于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实施。根据该制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并按照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确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查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发行人的业务”之查验的内容;(3)检索发行人所属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核查内容及结果:

律师工作报告

3-3-2-123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可以合理预见的重大法律风险。

二十一、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查验程序:(1)登录信用中国网、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网等网站查询相关主体的涉诉情况;(2)前往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吉安县人民法院查询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诉讼、仲裁情况;登录工商、税务、环保、产品质量、劳动保障、证券期货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网站查询相关主体涉及行政处罚情况;(3)查阅《香港法律意见书》中关于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外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仲裁情况;(4)查阅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5)查阅公安机关为发行人境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不存在刑事违法行为的证明;(6)就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长、总经理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行政处罚事项取得其书面确认。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2.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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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香港红板,实际控制人为叶森然。

根据香港红板和叶森然的确认及《香港法律意见书》,截至报告期末,香港红板和叶森然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叶森然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经办律师参与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部分章节的讨论,本所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工作报告

3-3-2-125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发行人、保荐机构和有关中介机构作出的书面承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其他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首发相关承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和相关主体已作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承诺,相关承诺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九十三条第(七)项、第(八)项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研发人员的聘用形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说明,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研发人员共计543人。发行人与该等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研发人员聘用形式的计算口径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的研发人员数量口径一致。

(三)所处行业的信息披露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了发行人所处行业有关信息、发行人所处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及其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行人已结合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与发行人行业相关的风险。

(四)发行前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和《公司章程》,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相应的股利分配政策,并经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十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律师工作报告

3-3-2-126

1. 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和各项实质条件;

2.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上交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发行人股票上市尚需上交所同意。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律师工作报告

3-3-2-127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年夫兵

经办律师:

宋 昆

年 月 日

律师工作报告

3-3-2-128

附表一:注册商标

序号商标图样商标注册人注册号商品类别专用权期限至取得方式
1发行人696153972030.05.20原始取得
2发行人696154472030.05.20原始取得
3发行人696154372031.08.20原始取得
4发行人26367969392028.09.06继受取得
5发行人26361115372028.09.06继受取得
6发行人26370991372028.09.06继受取得
7发行人26355047392028.09.06继受取得
8发行人26369967392028.10.06继受取得
9发行人26359924372028.10.06继受取得
10发行人30599708392029.02.13继受取得
11发行人30611393372029.02.13继受取得
12发行人26369890352029.08.27继受取得
13发行人26374336402028.08.27继受取得
14发行人26374060422028.08.27继受取得
15发行人26371586352028.08.27继受取得
16发行人26356179402028.08.27继受取得
律师工作报告

3-3-2-129

序号商标图样商标注册人注册号商品类别专用权期限至取得方式
17发行人26357871422028.08.27继受取得
18发行人26357905352028.08.27继受取得
19发行人26355028402028.09.06继受取得
20发行人26368211422028.09.06继受取得
21发行人620163092030.03.13继受取得
22发行人696154592030.08.27继受取得
23发行人696154292030.08.27继受取得
24发行人697152992030.10.27继受取得
25红森科技7817496572034.10.20原始取得
26红森科技7818046972034.12.27原始取得
27红森科技7815561692034.10.20原始取得
28红森科技7818357472034.10.20原始取得

注:上述第4-24项商标为发行人从东莞线路板/永利线路板受让取得,该等商标已在主管机关完成了相应权利人变更登记手续。

律师工作报告

3-3-2-130

附表二:专利权

序号权利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申请日期取得方式
1发行人PCB芯板电镀填孔工艺ZL 201210578719.4发明专利2012.12.27原始取得
2发行人印制线路板高浓度有机废液及酸性废液处理工艺ZL 201310490509.4发明专利2013.10.18原始取得
3发行人一种线路板行业高浓度废液处理工艺ZL 201410136636.9发明专利2014.04.08原始取得
4发行人一种线路板行业激光钻孔和喷锡废气的回收净化装置ZL 201520702814.X实用新型2015.09.11原始取得
5发行人钻机顶刀处理工具ZL 201520702815.4实用新型2015.09.11原始取得
6发行人一种线路板行业钻锣机抽风除尘设施节能管理系统ZL 201620376100.9实用新型2016.04.29原始取得
7发行人一种采用氧化和电解工艺处理有机废气装置ZL 201620376107.0实用新型2016.04.29原始取得
8发行人一种线路板水洗装置ZL 201620376102.8实用新型2016.04.29原始取得
9发行人一种线路板碱性蚀刻氨氮废水处理装置ZL 201620376105.1实用新型2016.04.29原始取得
10发行人一种PCB厂含镍废液的处理成套设备ZL 201620592239.7实用新型2016.06.17继受取得
11发行人一种FPC垂直连续电镀线用薄铜拖缸板挂具ZL 201620593648.9实用新型2016.06.17原始取得
12发行人一种线路板自动喷码连线装置ZL 201620592185.4实用新型2016.06.17原始取得
13发行人一种全自动线路板显影蚀刻退膜连续生产设备ZL 201620592595.9实用新型2016.06.17原始取得
14发行人软板连续冲切机ZL 201620703926.1实用新型2016.07.06原始取得
15发行人一种线路板厂生产线自动排液保养装置ZL 201621237049.X实用新型2016.11.18原始取得
16发行人一套线路板厂尾气处理装置ZL 201621237050.2实用新型2016.11.18原始取得
17发行人一种柔性线路板激光打标切张一体装置ZL 201621290087.1实用新型2016.11.29原始取得
18发行人一种电镀工序在线测量线路板铜厚设备ZL 201720202001.3实用新型2017.03.03原始取得
19发行人一种线路板条码在线读码装置ZL 201720202019.3实用新型2017.03.03原始取得
20发行人一种电镀线固体硫酸铜自动添加装置ZL 201720202030.X实用新型2017.03.03原始取得
律师工作报告

3-3-2-131

序号权利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申请日期取得方式
21发行人一种钻孔工序偏孔问题精细管控设备ZL 201720201809.X实用新型2017.03.03原始取得
22发行人一种线路工序自动测量管控涨缩的设备ZL 201720208338.5实用新型2017.03.06原始取得
23发行人一种线路板阻焊工序全流程条码追溯的设备ZL 201720490253.0实用新型2017.05.05原始取得
24发行人一种复合碱扬尘废气处理装置ZL 201720992953.X实用新型2017.08.10原始取得
25发行人一种全自动线路板水平沉铜连线VCP电镀装置ZL 201721087394.4实用新型2017.08.29原始取得
26发行人识别熔合或铆合后芯板条码进行防错的设备ZL 201721127158.0实用新型2017.09.05原始取得
27发行人一种散热型刚挠结合线路板ZL 201721219417.2实用新型2017.09.21原始取得
28发行人一种新型刚挠结合线路板ZL 201721219482.5实用新型2017.09.21原始取得
29发行人一种高散热性能的多层HDI线路板ZL 201721213780.3实用新型2017.09.21原始取得
30发行人一种刚挠结合线路板ZL 201721219355.5实用新型2017.09.21原始取得
31发行人一种高柔软度刚挠结合线路板ZL 201721219419.1实用新型2017.09.21原始取得
32发行人一种具有隔离阻焊区域的HDI线路板ZL 201721219384.1实用新型2017.09.21原始取得
33发行人一种高精密三层HDI线路板ZL 201721219446.9实用新型2017.09.21原始取得
34发行人内层互连的多层HDI线路板ZL 201721213605.4实用新型2017.09.21原始取得
35发行人一种快速散热的多层HDI线路板ZL 201721213846.9实用新型2017.09.21原始取得
36发行人一种新型电子元件HDI线路板ZL 201721219012.9实用新型2017.09.21原始取得
37发行人一种高效散热印刷电路板ZL 201721848512.9实用新型2017.12.26原始取得
38发行人一种新型双层线路板ZL 201721851242.7实用新型2017.12.26原始取得
39发行人一种双面柔性线路板ZL 201721848514.8实用新型2017.12.26原始取得
40发行人一种利于散热的线路板ZL 201721848515.2实用新型2017.12.26原始取得
41发行人一种具备防静电功能的电路板ZL 201721851240.8实用新型2017.12.26原始取得
42发行人一种高效散热印刷电路板ZL 201721848523.7实用新型2017.12.26原始取得
律师工作报告

3-3-2-132

序号权利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申请日期取得方式
43发行人一种高频多层线路板ZL 201721850256.7实用新型2017.12.26原始取得
44发行人一种新型双层线路板ZL 201721850258.6实用新型2017.12.26原始取得
45发行人一种用于印制电路板的布线结构ZL 201721851237.6实用新型2017.12.26原始取得
46发行人一种新型柔性印刷线路板ZL 201721851238.0实用新型2017.12.26原始取得
47发行人一种PCB电路板通孔清理装置ZL 201721858653.9实用新型2017.12.27原始取得
48发行人一种电路板用精确钻孔的钻机ZL 201721858666.6实用新型2017.12.27原始取得
49发行人一种高阻抗多层线路板ZL 201721859262.9实用新型2017.12.27原始取得
50发行人一种高精度电路板切割装置ZL 201721858654.3实用新型2017.12.27原始取得
51发行人一种防翘曲的三层线路板ZL 201721859257.8实用新型2017.12.27原始取得
52发行人一种内层埋铜的电路板ZL 201721859259.7实用新型2017.12.27原始取得
53发行人一种电路板检测用针笔ZL 201721859964.7实用新型2017.12.27原始取得
54发行人一种集中散热电路板ZL 201721859265.2实用新型2017.12.27原始取得
55发行人一种嵌套型复合电路板ZL 201721859292.X实用新型2017.12.27原始取得
56发行人一种电路板成型加工机ZL 201721859962.8实用新型2017.12.27原始取得
57发行人一种PCB厂有机废气治理装置ZL 201820792598.6实用新型2018.05.25原始取得
58发行人一种柔性线路板卷对卷激光直接成像设备ZL 201820793801.1实用新型2018.05.25原始取得
59发行人用于加工带邮票孔软板的卷对卷曝光机ZL 201820792763.8实用新型2018.05.25原始取得
60发行人一种丝印网版封闭式自动清洗装置ZL 201820792684.7实用新型2018.05.25原始取得
61发行人一种对部分报废的电路板标识后进行区分的设备ZL 201820792596.7实用新型2018.05.25原始取得
62发行人用于加工带邮票孔柔性线路板的卷对卷钻孔机ZL 201820792764.2实用新型2018.05.25原始取得
63发行人一种快速充电设备电池保护多层挠性电路板ZL 201820792595.2实用新型2018.05.25原始取得
64发行人柔性线路板卷对卷字符喷墨机ZL 201820808863.5实用新型2018.05.25原始取得
律师工作报告

3-3-2-133

序号权利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申请日期取得方式
65发行人一种网版清洗废溶剂过滤再生装置ZL 201820792597.1实用新型2018.05.25原始取得
66发行人一种能计量的中央管控加药装置ZL 201820792683.2实用新型2018.05.25原始取得
67发行人电路板丝网印刷承载冶具ZL 201920388121.6实用新型2019.03.25原始取得
68发行人电路板成型加工装置ZL 201920386048.9实用新型2019.03.25原始取得
69发行人电路板成型固定装置ZL 201920388107.6实用新型2019.03.25原始取得
70发行人汽车电路板水冷散热结构ZL 201920388109.5实用新型2019.03.25原始取得
71发行人电路板电性能检测冶具ZL 201910231763.X发明专利2019.03.26原始取得
72发行人电路板电镀夹具ZL 201920393735.3实用新型2019.03.26原始取得
73发行人PCB高效回收装置ZL 201920397416.X实用新型2019.03.27原始取得
74发行人电路板自动钻孔装置ZL 201920397851.2实用新型2019.03.27原始取得
75发行人一种可避免钢片覆盖膜分层的柔性电路板ZL 201920423881.6实用新型2019.03.29原始取得
76发行人线绕过滤棉芯的拆解装置ZL 201920415793.1实用新型2019.03.29原始取得
77发行人一种可重复使用的碳纤维极板ZL 201920414197.1实用新型2019.03.29原始取得
78发行人一种可重复使用的碳纤维陪镀板ZL 201920414202.9实用新型2019.03.29原始取得
79发行人一种电路板新型检测工装结构ZL 201921477158.2实用新型2019.09.05原始取得
80发行人具有保护电子器件功能的新型电路板组件ZL 201921476792.4实用新型2019.09.05原始取得
81发行人一种HDI电路板的保护装置ZL 201921474844.4实用新型2019.09.05原始取得
82发行人适用于多种电路板的检测装置ZL 201921474457.0实用新型2019.09.05原始取得
83发行人电路板清洗烘干治具ZL 201921474745.6实用新型2019.09.05原始取得
84发行人一种新型PCB板组件ZL 201921485371.8实用新型2019.09.06原始取得
85发行人电路板运输装置ZL 201921486068.X实用新型2019.09.06原始取得
86发行人电路板检测治具ZL 201921486028.5实用新型2019.09.06原始取得
87发行人PCB打磨装置ZL 201921485262.6实用新型2019.09.06原始取得
律师工作报告

3-3-2-134

序号权利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申请日期取得方式
88发行人PCB沉铜挂篮ZL 201921485014.1实用新型2019.09.06原始取得
89发行人PCB磨边机ZL 201921494216.2实用新型2019.09.09原始取得
90发行人具有双边打磨功能的PCB高效打磨装置ZL 201921494550.8实用新型2019.09.09原始取得
91发行人刚挠结合电路板结构ZL 201921494731.0实用新型2019.09.09原始取得
92发行人PCB结构组件ZL 201921494518.X实用新型2019.09.09原始取得
93发行人PCB显影系统ZL 201921487514.9实用新型2019.09.09原始取得
94发行人线路板自动换位检测装置ZL 201921499215.7实用新型2019.09.10原始取得
95发行人高效线路板外观检测装置ZL 201921497566.4实用新型2019.09.10原始取得
96发行人线路板镀金装置ZL 201921498372.6实用新型2019.09.10原始取得
97发行人耐弯折柔性印制电路板ZL 201921496577.0实用新型2019.09.10原始取得
98发行人树脂塞孔装置ZL 201921503690.7实用新型2019.09.10原始取得
99发行人一种多套有机废气协同生物治理的系统ZL 201921521131.9实用新型2019.09.12原始取得
100发行人一种机械盲孔HDI电路板ZL 201921529722.0实用新型2019.09.12原始取得
101发行人一种基于密钻成型的异形揭盖软硬结合板ZL 202020620369.3实用新型2020.04.22原始取得
102发行人一种基于激光切割控深槽精准测量FPC弧形尺寸的治具ZL 202020616264.0实用新型2020.04.22原始取得
103发行人一种基于开路测试监控漏冲定位孔的FPC及其检测装置ZL 202020616244.3实用新型2020.04.22原始取得
104发行人一种组合式电路板插板架ZL 202022289165.9实用新型2020.10.15原始取得
105发行人一种非对称性刚挠结合线路板ZL 202022289777.8实用新型2020.10.15原始取得
106发行人一种防止出现毛边的PCB钻孔设备ZL 202022289792.2实用新型2020.10.15原始取得
107发行人一种凸台式金属基夹芯刚挠板ZL 202022289331.5实用新型2020.10.15原始取得
108发行人一种PCB双面板导孔定位治具ZL 202022289779.7实用新型2020.10.15原始取得
109发行人一种高柔软度性能的刚挠板ZL 202022289788.6实用新型2020.10.15原始取得
律师工作报告

3-3-2-135

序号权利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申请日期取得方式
110发行人一种刚挠结合线路板阻焊设备ZL 202022289812.6实用新型2020.10.15原始取得
111发行人一种PCB裸板铜箔部分蚀刻设备ZL 202022289950.4实用新型2020.10.15原始取得
112发行人一种用于PCB的阻焊层印刷治具ZL 202022289322.6实用新型2020.10.15原始取得
113发行人一种用于FPC的贴附设备ZL 202022289226.1实用新型2020.10.15原始取得
114发行人一种组合式抗干扰的刚挠板ZL 202022289196.4实用新型2020.10.15原始取得
115发行人一种柔性电路板治具ZL 202022289236.5实用新型2020.10.15原始取得
116发行人一种精度更高的FPC翻折设备ZL 202022289747.7实用新型2020.10.15原始取得
117发行人一种PCB表面处理喷锡治具ZL 202022289794.1实用新型2020.10.15原始取得
118发行人一种改善刚挠板平整性的加工设备ZL 202022289811.1实用新型2020.10.15原始取得
119发行人一种PCB电镀辅助夹具ZL 202022289814.5实用新型2020.10.15原始取得
120发行人一种PCB介电层胶结定位治具ZL 202022289978.8实用新型2020.10.15原始取得
121发行人一种FPC电路板绝缘薄膜铜箔粘接设备ZL 202022289992.8实用新型2020.10.15原始取得
122发行人一种具备更多集成功能的多层FPCZL 202022290554.3实用新型2020.10.15原始取得
123发行人一种用于FPC的测试治具ZL 202022289335.3实用新型2020.10.15原始取得
124发行人一种FPC电路板铜线印刷装置ZL 202023033495.8实用新型2020.12.16原始取得
125发行人一种PCB电路板预装孔钻孔装置ZL 202023045093.X实用新型2020.12.16原始取得
126发行人一种刚挠板生产电流检测装置ZL 202023045126.0实用新型2020.12.16原始取得
127发行人一种刚挠板转孔孔径调节机构ZL 202023033421.4实用新型2020.12.16原始取得
128发行人一种PCB板边料裁剪装置ZL 202023045007.5实用新型2020.12.16原始取得
129发行人一种PCB板热转印对齐辅助装置ZL 202023098838.9实用新型2020.12.21原始取得
130发行人一种PCB板松香水自动涂抹装置ZL 202023098763.4实用新型2020.12.21原始取得
131发行人一种FPC板自动清洗干燥机构ZL 202023096756.0实用新型2020.12.21原始取得
132发行人一种FPC覆铜板裁剪装置ZL 202023098847.8实用新型2020.12.21原始取得
律师工作报告

3-3-2-136

序号权利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申请日期取得方式
133发行人一种凹字形PCB凹处边料裁剪机构ZL 202023109379.X实用新型2020.12.22原始取得
134发行人一种FPC电路板防断裂折弯装置ZL 202023115929.9实用新型2020.12.22原始取得
135发行人一种FPC电路板自动定量点胶装置ZL 202023115922.7实用新型2020.12.22原始取得
136发行人一种PCB板裁剪过程中防断裂固定装置ZL 202023115945.8实用新型2020.12.22原始取得
137发行人一种FPC板电子元件焊接辅助固定装置ZL 202023127582.X实用新型2020.12.22原始取得
138发行人一种PCB板电子元件自动焊接装置ZL 202023115947.7实用新型2020.12.22原始取得
139发行人PCB金属化半孔加工工艺ZL 202110113331.6发明专利2021.01.27原始取得
140发行人排线布局合理的PCBZL 202120601347.7实用新型2021.03.24原始取得
141发行人PCB板烘干设备ZL 202120594646.2实用新型2021.03.24原始取得
142发行人PCB裁切设备ZL 202120594647.7实用新型2021.03.24原始取得
143发行人便于安装的PCB连接辅助装置ZL 202120594642.4实用新型2021.03.24原始取得
144发行人PCB整形设备ZL 202120600669.X实用新型2021.03.24原始取得
145发行人一种PCB打孔设备ZL 202120606597.X实用新型2021.03.25原始取得
146发行人一种PCB压合设备ZL 202120607739.4实用新型2021.03.25原始取得
147发行人一种PCB蚀刻设备ZL 202120607781.6实用新型2021.03.25原始取得
148发行人一种便于PCB焊接的翻转装置ZL 202120606590.8实用新型2021.03.25原始取得
149发行人一种便于弯折的柔性线路板ZL 202120607766.1实用新型2021.03.25原始取得
150发行人一种便于检修的柔性线路板ZL 202120607767.6实用新型2021.03.25原始取得
151发行人软硬结合板一次性铣板成型加工工艺ZL 202110319889.X发明专利2021.03.25原始取得
152发行人一种检测柔性线路板弯折处使用寿命的装置ZL 202120612333.5实用新型2021.03.26原始取得
153发行人一种柔性线路板印刷装置ZL 202120612339.2实用新型2021.03.26原始取得
154发行人一种双层的柔性线路板ZL 202120612341.X实用新型2021.03.26原始取得
155发行人一种柔性线路板电线镀铜装置ZL 202120612388.6实用新型2021.03.26原始取得
律师工作报告

3-3-2-137

序号权利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申请日期取得方式
156发行人一种延展性好的柔性线路板ZL 202120612273.7实用新型2021.03.26原始取得
157发行人一种柔性线路板粘结设备ZL 202120612340.5实用新型2021.03.26原始取得
158发行人一种节能环保的柔性线路板ZL 202120612346.2实用新型2021.03.26原始取得
159发行人一种柔性线路板制作设备ZL 202120612369.3实用新型2021.03.26原始取得
160发行人线路板烘烤装置ZL 202121346249.X实用新型2021.06.17原始取得
161发行人多层线路板测试装置ZL 202121347251.9实用新型2021.06.17原始取得
162发行人PCB清洗装置ZL 202121351775.5实用新型2021.06.17原始取得
163发行人PCB板边打磨装置ZL 202121347237.9实用新型2021.06.17原始取得
164发行人PCB药水添加系统ZL 202121351768.5实用新型2021.06.17原始取得
165发行人软硬结合线路板ZL 202121351770.2实用新型2021.06.17原始取得
166发行人电路板电镀夹具ZL 202121347228.X实用新型2021.06.17原始取得
167发行人PCB去膜装置ZL 202121351773.6实用新型2021.06.17原始取得
168发行人PCB收料装置ZL 202121346195.7实用新型2021.06.17原始取得
169发行人拼装式PCBZL 202121375217.2实用新型2021.06.21原始取得
170发行人快速散热的多层印制PCB板ZL 202121380272.0实用新型2021.06.21原始取得
171发行人叠合式PCB板ZL 202121380565.9实用新型2021.06.21原始取得
172发行人多层复合PCB板ZL 202121380580.3实用新型2021.06.21原始取得
173发行人具有排气功能的PCB板ZL 202121382940.3实用新型2021.06.21原始取得
174发行人PCB板钻孔辅助定位装置ZL 202121386881.7实用新型2021.06.22原始取得
175发行人PCB板冲孔装置ZL 202121393491.2实用新型2021.06.22原始取得
176发行人多层PCB板的安装结构ZL 202121386548.6实用新型2021.06.22原始取得
177发行人PCB板叠放加工装置ZL 202121386882.1实用新型2021.06.22原始取得
178发行人防撞型多层PCB板ZL 202121393494.6实用新型2021.06.22原始取得
律师工作报告

3-3-2-138

序号权利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申请日期取得方式
179发行人软板区具有多种表面处理工艺的软硬结合板的加工方法ZL 202110710970.0发明专利2021.06.25原始取得
180发行人FPC检测台ZL 202122395085.6实用新型2021.09.30原始取得
181发行人高精度电路板ZL 202122396402.6实用新型2021.09.30原始取得
182发行人FPC补偿片高效贴装机ZL 202122392385.9实用新型2021.09.30原始取得
183发行人高导热电路板ZL 202122403438.2实用新型2021.09.30原始取得
184发行人柔性线路板自动上下料装置ZL 202122393054.7实用新型2021.09.30原始取得
185发行人多层软硬结合板ZL 202122396395.X实用新型2021.09.30原始取得
186发行人柔性线路板快速检测装置ZL 202122396392.6实用新型2021.09.30原始取得
187发行人高密度多层线路板ZL 202122396382.2实用新型2021.09.30原始取得
188发行人软硬结合板加工装置ZL 202122396348.5实用新型2021.09.30原始取得
189发行人线路板高精度蚀刻设备ZL 202122393051.3实用新型2021.09.30原始取得
190发行人金手指斜边机ZL 202123087971.9实用新型2021.12.09原始取得
191发行人一种基板冲孔装置ZL 202123087440.X实用新型2021.12.09原始取得
192发行人便于检测的封装基板ZL 202123087746.5实用新型2021.12.09原始取得
193发行人PCB塞孔装置ZL 202123116574.X实用新型2021.12.09原始取得
194发行人PCB背钻加工设备ZL 202123086775.X实用新型2021.12.09原始取得
195发行人一种新型裁板机ZL 202123088059.5实用新型2021.12.09原始取得
196发行人便于测试的多层电路板ZL 202123087791.0实用新型2021.12.09原始取得
197发行人多芯片封装体ZL 202123087322.9实用新型2021.12.09原始取得
198发行人一种局部电镀装置ZL 202123087599.1实用新型2021.12.09原始取得
199发行人具有高效散热功能的覆晶载板ZL 202123087511.6实用新型2021.12.09原始取得
200发行人蚀刻液吸除装置ZL 202123087813.3实用新型2021.12.09原始取得
律师工作报告

3-3-2-139

序号权利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申请日期取得方式
201发行人封装基板检测装置ZL 202123086849.X实用新型2021.12.09原始取得
202发行人一种IC载板表面处理装置ZL 202123097108.1实用新型2021.12.10原始取得
203发行人一种用于多芯片封装的散热结构ZL 202123107727.4实用新型2021.12.10原始取得
204发行人一种抗变形芯板ZL 202123099671.2实用新型2021.12.10原始取得
205发行人芯片焊点检测设备ZL 202123099252.9实用新型2021.12.10原始取得
206发行人均匀性高的蚀刻装置ZL 202123097123.6实用新型2021.12.10原始取得
207发行人一种超薄IC载板ZL 202123107300.4实用新型2021.12.10原始取得
208发行人一种高效稳定的封装装置ZL 202123099668.0实用新型2021.12.10原始取得
209发行人可挠性线路载板ZL 202123166566.6实用新型2021.12.13原始取得
210发行人一种软硬结合封装基板ZL 202123428256.7实用新型2021.12.31原始取得
211发行人一种AOI除尘装置ZL 202123433556.4实用新型2021.12.31原始取得
212发行人蚀刻液回收利用装置ZL 202123427604.9实用新型2021.12.31原始取得
213发行人一种密封式压膜机ZL 202123433576.1实用新型2021.12.31原始取得
214发行人PCB板烘干装置ZL 202123438187.8实用新型2021.12.31原始取得
215发行人一种软硬结合线路板ZL 202123428261.8实用新型2021.12.31原始取得
216发行人PCB薄芯板贴膜装置ZL 202123433817.2实用新型2021.12.31原始取得
217发行人PCB生产废水回用装置ZL 202123433891.4实用新型2021.12.31原始取得
218发行人陶瓷线路板ZL 202121386547.1实用新型2022.01.13原始取得
219发行人一种芯片封装装置及其封装系统ZL 202210070369.4发明专利2022.01.21原始取得
220发行人PCB全自动贴装装置ZL 202210338896.9发明专利2022.04.01原始取得
221发行人芯片封装压板装置ZL 202220746594.0实用新型2022.04.01原始取得
222发行人一种防飞溅的IC载板切割装置ZL 202220746341.3实用新型2022.04.01原始取得
223发行人一种芯片封装的测试装置ZL 202220746317.X实用新型2022.04.01原始取得
律师工作报告

3-3-2-140

序号权利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申请日期取得方式
224发行人一种便于封装芯片的封装基板ZL 202220746431.2实用新型2022.04.01原始取得
225发行人IC载板定位装置ZL 202220746555.0实用新型2022.04.01原始取得
226发行人封装芯片的锡球去除装置ZL 202220746322.0实用新型2022.04.01原始取得
227发行人一种高效线路板裁切装置ZL 202220743672.1实用新型2022.04.01原始取得
228发行人一种免焊引脚的封装基板ZL 202220746320.1实用新型2022.04.01原始取得
229发行人IC载板辅助加工装置ZL 202220744932.7实用新型2022.04.01原始取得
230发行人均匀性好的电路板镀锡装置ZL 202220744413.0实用新型2022.04.01原始取得
231发行人一种PCB生产中整体切割分离装置ZL 202220748907.6实用新型2022.04.02原始取得
232发行人PCB自动去毛刺装置ZL 202220768523.0实用新型2022.04.02原始取得
233发行人PCB塞孔设备ZL 202220770193.9实用新型2022.04.02原始取得
234发行人PCB平整度检测设备ZL 202220767636.9实用新型2022.04.02原始取得
235发行人一种PCB固定装置ZL 202220773153.X实用新型2022.04.02原始取得
236发行人可挠性电路板ZL 202220767806.3实用新型2022.04.02原始取得
237发行人一种便于安装固定的PCB板及其安装底座ZL 202220767565.2实用新型2022.04.02原始取得
238发行人一种FPC自动钻孔装置ZL 202220749168.2实用新型2022.04.02原始取得
239发行人一种PCB叠合装置ZL 202220767470.0实用新型2022.04.02原始取得
240发行人一种FPC电路板切割防尘装置ZL 202220748890.4实用新型2022.04.02原始取得
241发行人一种可折叠的单面PCBZL 202220767843.4实用新型2022.04.02原始取得
242发行人一种PCB电路板钻孔辅助换针装置ZL 202220780968.0实用新型2022.04.06原始取得
243发行人一种IC载板的自动去膜装置ZL 202221316869.3实用新型2022.05.30原始取得
244发行人一种IC载板不良识别异常报警装置ZL 202221316907.5实用新型2022.05.30原始取得
245发行人HDI线路板板边V-cut成型装置ZL 202221316909.4实用新型2022.05.30原始取得
246发行人多层阻抗HDI线路板ZL 202221320721.7实用新型2022.05.30原始取得
律师工作报告

3-3-2-141

序号权利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申请日期取得方式
247发行人一种电路板安全存储装置ZL 202221333807.3实用新型2022.05.31原始取得
248发行人一种PCB电路板的自动分板设备ZL 202221333777.6实用新型2022.05.31原始取得
249发行人一种IC载板管脚信号的测试装置ZL 202221333780.8实用新型2022.05.31原始取得
250发行人一种电路板过热自动散热装置ZL 202221333767.2实用新型2022.05.31原始取得
251发行人一种带电路板弹性保护装置ZL 202221333485.2实用新型2022.05.31原始取得
252发行人一种高频微波印制HDI线路板ZL 202221353490.X实用新型2022.06.01原始取得
253发行人一种快速散热的多层HDI线路板ZL 202221353510.3实用新型2022.06.01原始取得
254发行人一种多层电路板的金属化孔检查装置ZL 202221353507.1实用新型2022.06.01原始取得
255发行人一种用于IC载板化学镀的喷流装置ZL 202221365149.6实用新型2022.06.02原始取得
256发行人一种专用于IC载板生产的裸晶片贴装治具ZL 202221365460.0实用新型2022.06.02原始取得
257发行人一种组合拼接式HDI线路板ZL 202221365148.1实用新型2022.06.02原始取得
258发行人一种适用于薄型IC载板居中定位平整装置ZL 202221365476.1实用新型2022.06.02原始取得
259发行人一种四阶HDI线路板ZL 202221365159.X实用新型2022.06.02原始取得
260发行人一种多层HDI线路板沉金装置ZL 202222180547.7实用新型2022.08.18原始取得
261发行人一种可避免翘曲及分层的多阶HDI线路板ZL 202222177759.X实用新型2022.08.18原始取得
262发行人多层高阶HDI微孔精细镀铜装置ZL 202222178410.8实用新型2022.08.18原始取得
263发行人一种HDI高密度线路板自动压膜装置ZL 202222178454.0实用新型2022.08.18原始取得
264发行人一种HDI线路板钻孔深度快速精密检测装置ZL 202222180511.9实用新型2022.08.18原始取得
265发行人一种HDI线路板高效叠层装置ZL 202222178462.5实用新型2022.08.18原始取得
266发行人高精度HDI软硬结合电路板ZL 202222229219.1实用新型2022.08.23原始取得
267发行人一种HDI板自动除靶清洗装置ZL 202222218109.5实用新型2022.08.23原始取得
268发行人HDI线路板盲孔精准定位装置ZL 202222216777.4实用新型2022.08.23原始取得
269发行人软硬结合板高效水洗装置ZL 202222218058.6实用新型2022.08.23原始取得
律师工作报告

3-3-2-142

序号权利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申请日期取得方式
270发行人软硬结合板精准装配装置ZL 202222218055.2实用新型2022.08.23原始取得
271发行人一种电路板金手指保护装置ZL 202222225552.5实用新型2022.08.24原始取得
272发行人高精密多层线路板ZL 202222225571.8实用新型2022.08.24原始取得
273发行人柔性线路板压合冶具ZL 202222225540.2实用新型2022.08.24原始取得
274发行人柔性电路板测试冶具ZL 202222230357.1实用新型2022.08.24原始取得
275发行人印刷线路板快速定位钻孔装置ZL 202222226125.9实用新型2022.08.24原始取得
276发行人一种用于HDI电路板钻孔可调整尺寸的钻孔设备ZL 202222905205.7实用新型2022.11.02原始取得
277发行人具有防凹陷效果的柔性电路板压合冶具ZL 202222921710.0实用新型2022.11.03原始取得
278发行人一种便于防松动的HDI电路板ZL 202222921715.3实用新型2022.11.03原始取得
279发行人一种阻燃隔热的环氧基IC载板ZL 202222921733.1实用新型2022.11.03原始取得
280发行人一种便于自动精准定位安装的HDI电路板ZL 202222921713.4实用新型2022.11.03原始取得
281发行人一种便于自动校平的IC载板ZL 202222927961.X实用新型2022.11.03原始取得
282发行人具有散热效果的高精密多层电路板ZL 202222932036.6实用新型2022.11.04原始取得
283发行人一种防错层的多层叠合电路板ZL 202320380447.0实用新型2023.03.03原始取得
284发行人一种高精度电路板板边披锋打磨装置ZL 202320395073.X实用新型2023.03.06原始取得
285发行人一种自带抗震缓冲功能的电路板ZL 202320399320.3实用新型2023.03.06原始取得
286发行人一种软硬结合板的压合装置ZL 202320395045.8实用新型2023.03.06原始取得
287发行人一种具有局部加强结构的软硬结合板ZL 202320395013.8实用新型2023.03.06原始取得
288发行人一种电路板测试工装ZL 202320395676.X实用新型2023.03.06原始取得
289发行人一种电路板表面处理装置ZL 202320395075.9实用新型2023.03.06原始取得
290发行人一种印制线路板运输架ZL 202320405384.X实用新型2023.03.07原始取得
291发行人一种便于芯片定位安装的IC载板ZL 202320410784.X实用新型2023.03.07原始取得
律师工作报告

3-3-2-143

序号权利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申请日期取得方式
292发行人一种防过载的电路板ZL 202320406489.7实用新型2023.03.07原始取得
293发行人一种FPC切割装置ZL 202320406444.X实用新型2023.03.07原始取得
294发行人一种FPC连接器ZL 202320405849.1实用新型2023.03.07原始取得
295发行人一种FPC折弯装置ZL 202320406467.0实用新型2023.03.07原始取得
296发行人一种便于维修的HDI板ZL 202320408409.1实用新型2023.03.07原始取得
297发行人一种高精准度的电路板硬度检测装置ZL 202320416662.1实用新型2023.03.08原始取得
298发行人一种通用FPC的电路板结构ZL 202320416649.6实用新型2023.03.08原始取得
299发行人一种高效电路板冷却装置ZL 202320420029.X实用新型2023.03.08原始取得
300发行人一种柔性电路板表面贴装焊接装置ZL 202320416664.0实用新型2023.03.08原始取得
301发行人一种应用于IC载板测试功能模组ZL 202320420025.1实用新型2023.03.08原始取得
302发行人一种用于电路板切割改进装置ZL 202320416598.7实用新型2023.03.08原始取得
303发行人一种电路板废料回收再利用处理装置ZL 202320416680.X实用新型2023.03.08原始取得
304发行人一种应用内层互连的多层HDI电路板ZL 202320432158.0实用新型2023.03.09原始取得
305发行人一种柔性电路板翻板装置ZL 202320433531.4实用新型2023.03.09原始取得
306发行人一种电路板加工用烘干装置ZL 202320439862.9实用新型2023.03.09原始取得
307发行人一种软硬结合多层电路板的偏位检验装置ZL 202321246460.3实用新型2023.05.22原始取得
308发行人一种双层FPC的环保生产设备ZL 202321240622.2实用新型2023.05.22原始取得
309发行人一种柔性电路板加工用焊接设备ZL 202321240638.3实用新型2023.05.22原始取得
310发行人定位精准的电路板贴片装置ZL 202321246449.7实用新型2023.05.22原始取得
311发行人可提高HDI板孔对位精度的定位装置ZL 202321246515.0实用新型2023.05.22原始取得
312发行人一种使用寿命长的高频微波印制HDI电路板ZL 202321246584.1实用新型2023.05.22原始取得
313发行人一种电路板的高效分板装置ZL 202321246601.1实用新型2023.05.22原始取得
314发行人一种准确度高的FPC耐折强度测试装置ZL 202321255102.9实用新型2023.05.23原始取得
律师工作报告

3-3-2-144

序号权利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申请日期取得方式
315发行人一种封装基板用UV膜切割装置ZL 202321252745.8实用新型2023.05.23原始取得
316发行人FPC金手指检测装置ZL 202321252735.4实用新型2023.05.23原始取得
317发行人一种防偏移的FPC热压定位装置ZL 202321255090.X实用新型2023.05.23原始取得
318发行人多层电路板的高效叠合层压装置ZL 202321255117.5实用新型2023.05.23原始取得
319发行人IC载板蚀刻清洁装置ZL 202321256365.1实用新型2023.05.23原始取得
320发行人一种便于卡合连接的FPCZL 202321257244.9实用新型2023.05.23原始取得
321发行人一种芯片内藏的封装基板结构ZL 202321265494.7实用新型2023.05.24原始取得
322发行人一种HDI电路板的高质量微孔镀铜装置ZL 202321267257.4实用新型2023.05.24原始取得
323发行人一种连接牢固的软硬结合电路板ZL 202321269321.2实用新型2023.05.24原始取得
324发行人一种便于检修的多层电路板ZL 202321265501.3实用新型2023.05.24原始取得
325发行人一种高效柔性电路板折弯加工装置ZL 202321269352.8实用新型2023.05.24原始取得
326发行人一种HDI印刷电路板开窗装置ZL 202322540408.5实用新型2023.09.19原始取得
327发行人一种超薄埋入式电路板ZL 202322543860.7实用新型2023.09.19原始取得
328发行人一种电路板自动叠板装置ZL 202322542271.7实用新型2023.09.19原始取得
329发行人一种高精准度的FPC厚度检测设备ZL 202322550657.2实用新型2023.09.20原始取得
330发行人一种软硬结合板的高效排废钻孔装置ZL 202322552462.1实用新型2023.09.20原始取得
331发行人一种柔性电路板的快速、准确弯折测试装置ZL 202322550693.9实用新型2023.09.20原始取得
332发行人一种超薄埋容芯板的PCB基板封装结构ZL 202322550489.7实用新型2023.09.20原始取得
333发行人一种自带断路保护的FPCZL 202322552426.5实用新型2023.09.20原始取得
334发行人一种多层电路板的高效干燥处理装置ZL 202322566093.1实用新型2023.09.21原始取得
335发行人一种便于拼接的软硬结合电路板ZL 202322566615.8实用新型2023.09.21原始取得
336发行人一种超薄PCB用检测装置ZL 202322565331.7实用新型2023.09.21原始取得
337发行人一种安全可靠的PCB翻板装置ZL 202322569035.4实用新型2023.09.21原始取得
律师工作报告

3-3-2-145

序号权利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申请日期取得方式
338发行人一种PCB表面灰尘清洁装置ZL 202322569019.5实用新型2023.09.21原始取得
339发行人一种自动化程度高的电路板焊锡装置ZL 202322578488.3实用新型2023.09.22原始取得
340发行人一种FPC的高效裁切装置ZL 202322583050.4实用新型2023.09.22原始取得
341发行人一种具有防水结构的柔性电路板ZL 202322578097.1实用新型2023.09.22原始取得
342发行人一种便于电路板维修的固定装置ZL 202322580243.4实用新型2023.09.22原始取得
343发行人一种便于清洁的封装基板ZL 202322580173.2实用新型2023.09.22原始取得
344发行人用于线路板软板的X型孔加工方法及其系统ZL 202311492919.2发明专利2023.11.10原始取得
345发行人电池类超厚铜板线路板及其方法ZL 202311536229.2发明专利2023.11.17原始取得
346发行人一种多形态的软硬结合电路板ZL 202323206557.4实用新型2023.11.27原始取得
347发行人一种稳定性好的镂空电路板ZL 202323240263.3实用新型2023.11.29原始取得
348发行人一种电路板热熔装置ZL 202323242653.4实用新型2023.11.29原始取得
349发行人一种牢固的FPC连接结构ZL 202323261352.6实用新型2023.11.30原始取得
350发行人一种电路板的高效除胶装置ZL 202323286262.2实用新型2023.12.04原始取得
351发行人一种可精准检测电路板介质厚度的检测装置ZL 202323301840.5实用新型2023.12.05原始取得
352发行人一种使用寿命长的耐用型电路板ZL 202323306874.3实用新型2023.12.05原始取得
353发行人可清除毛边的电路板裁切装置ZL 202323300171.X实用新型2023.12.05原始取得
354发行人一种便于插拔的FPCZL 202323306853.1实用新型2023.12.05原始取得
355发行人一种高效稳定的电路板周转结构ZL 202323330460.4实用新型2023.12.07原始取得
356发行人半固化片裁切装置ZL 202323327298.0实用新型2023.12.07原始取得
357发行人一种均匀、高效的电路板旋转喷锡装置ZL 202323359705.6实用新型2023.12.08原始取得
358发行人一种具有阻胶抗折结构的电路板ZL 202323354287.1实用新型2023.12.08原始取得
359发行人一种用于电路板的全自动烘干装置ZL 202323354253.2实用新型2023.12.08原始取得
360发行人一种适用于软硬结合电路板的精准贴合冶具ZL 202323381444.8实用新型2023.12.12原始取得
律师工作报告

3-3-2-146

序号权利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申请日期取得方式
361发行人一种具有防火结构的电路板ZL 202323387073.4实用新型2023.12.12原始取得
362发行人一种柔性电路板的封装模具ZL 202323381434.4实用新型2023.12.12原始取得
363发行人一种高效PCB翻板装置ZL 202323386566.6实用新型2023.12.12原始取得
364发行人一种防摔电路板ZL 202323394733.1实用新型2023.12.13原始取得
365发行人一种可靠的柔性电路板连接器ZL 202323393108.5实用新型2023.12.13原始取得
366发行人一种PCB电镀夹具ZL 202323396223.8实用新型2023.12.13原始取得
367发行人用于电池板的激光密钻盲槽工艺及其系统ZL 202311719466.2发明专利2023.12.14原始取得
368发行人一种线路板粘尘装置ZL 202323412469.X实用新型2023.12.14原始取得
369发行人一种便于焊接的上锡装置ZL 202323406858.1实用新型2023.12.14原始取得
370发行人一种防静电击穿的封装基板ZL 202323409541.3实用新型2023.12.14原始取得
371发行人一种柔性电路板的装载托盘ZL 202420686099.4实用新型2024.04.03原始取得
372发行人一种安全高效的电路板输送结构ZL 202420693819.X实用新型2024.04.07原始取得
373发行人电路板快速贴标工具ZL 202420704354.3实用新型2024.04.08原始取得
374发行人一种线路板生产用抓料机械手ZL 202420716066.X实用新型2024.04.09原始取得
375红森科技电路板电镀缸ZL 202122403357.2实用新型2021.09.30原始取得
376红森科技PCB基板粉碎装置ZL 202122391378.7实用新型2021.09.30原始取得
377红森科技电路板层压装置ZL 202122391351.8实用新型2021.09.30原始取得
378红森科技电路板废料处理利用装置ZL 202122393311.7实用新型2021.09.30原始取得
379红森科技线路板表面沉金处理装置ZL 202122393988.0实用新型2021.09.30原始取得
380红森科技一种线路板电镀设备ZL 202122391661.X实用新型2021.09.30原始取得
381红森科技线路板防卡板送料装置ZL 202122393986.1实用新型2021.09.30原始取得
382红森科技PCB废液处理系统ZL 202122404025.6实用新型2021.09.30原始取得
383红森科技印制线路板清洗装置ZL 202122403698.X实用新型2021.09.30原始取得
律师工作报告

3-3-2-147

序号权利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申请日期取得方式
384红森科技一种PCB辊涂阻焊油墨装置ZL 202123433436.4实用新型2021.12.31原始取得
385红森科技一种PCB测试装置ZL 202123428082.4实用新型2021.12.31原始取得
386红森科技一种高精度PCB油墨塞孔装置ZL 202123432708.9实用新型2021.12.31原始取得
387红森科技一种PCB曝光装置ZL 202123435716.9实用新型2021.12.31原始取得
388红森科技一种高精度多层线路板ZL 202123428083.9实用新型2021.12.31原始取得
389红森科技一种无须消泡剂的显影装置ZL 202123435714.X实用新型2021.12.31原始取得
390红森科技一种安全可靠的PCB电镀装置ZL 202123428084.3实用新型2021.12.31原始取得
391红森科技一种膜渣回收装置ZL 202123428075.4实用新型2021.12.31原始取得
392红森科技一种防撕裂FPCZL 202123423954.8实用新型2021.12.31原始取得
393红森科技一种抗震抗老化的电路板存放箱ZL 202420728871.4实用新型2024.04.10原始取得
394红森科技一种可调节的电路板焊接夹具ZL 202420738207.8实用新型2024.04.11原始取得
395江西省科学院应用物理研究所、发行人单层电路板的交叉轨绝缘子反应材料及印刷技术ZL 201910922796.9发明专利2019.09.27原始取得
396发行人反钻去除半金属化孔披峰的方法ZL 201010526008.3发明专利2010.10.29继受取得
397发行人线路板的过孔制作方法ZL 201010526010.0发明专利2010.10.29继受取得
398发行人软硬结合线路板的制作方法ZL 201010531418.7发明专利2010.11.03继受取得
399发行人线路板贴膜方法ZL 201010540371.0发明专利2010.11.11继受取得
400发行人一种线路板连续自动阻焊生产线ZL 201620592610.X实用新型2016.06.17继受取得
401发行人一种氨氮废水和酸性蚀刻液膜电解过程氯气治理装置ZL 201620592238.2实用新型2016.06.17继受取得
402发行人一种废水处理用三维电化学反应器ZL 201620592283.8实用新型2016.06.17继受取得
403发行人一种温控且可防尘的电路板ZL 201820802478.X实用新型2018.05.28继受取得
律师工作报告

3-3-2-148

序号权利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申请日期取得方式
404发行人一种带短路保护的电路板ZL 201820803672.X实用新型2018.05.28继受取得
405发行人一种新型变压器线圈线路板ZL 201820802462.9实用新型2018.05.28继受取得
406发行人一种线路板折弯装置ZL 201820802464.8实用新型2018.05.28继受取得
407发行人一种线路板无尘房专用放板台ZL 201820802477.5实用新型2018.05.28继受取得
408发行人一种柔性线路板的研磨铜粉回收装置ZL 201820802479.4实用新型2018.05.28继受取得
409发行人一种全自动压板机ZL 201820802480.7实用新型2018.05.28继受取得
410发行人一种电路板测试装置ZL 201820802487.9实用新型2018.05.28继受取得
411发行人一种电路板表面处理设备ZL 201820802488.3实用新型2018.05.28继受取得
412发行人一种便于安装的可拆卸式电路板ZL 201820802499.1实用新型2018.05.28继受取得
413发行人一种电路板清洗烘干装置ZL 201820803504.0实用新型2018.05.28继受取得
414发行人测试电路板的固定夹具ZL 201820803673.4实用新型2018.05.28继受取得
415发行人一种双层线路板ZL 201820804344.1实用新型2018.05.28继受取得
416发行人一种拼接式线路板塞孔底座ZL 201820804358.3实用新型2018.05.28继受取得
417发行人一种耐腐蚀电源线路板ZL 201820804359.8实用新型2018.05.28继受取得
418发行人一种可弯曲线路板ZL 201820804360.0实用新型2018.05.28继受取得
419发行人一种便携式LED灯投影仪线路板ZL 201820804371.9实用新型2018.05.28继受取得
420发行人耐高温电路板ZL 201820804540.9实用新型2018.05.28继受取得
421发行人可拼接电路板ZL 201820804541.3实用新型2018.05.28继受取得
422发行人一种可抗电磁干扰的电路板ZL 201820804542.8实用新型2018.05.28继受取得
423发行人便于安装的电路板组件ZL 201920378912.0实用新型2019.03.25继受取得
424发行人水冷式汽车电路板散热装置ZL 201920388233.1实用新型2019.03.26继受取得
425发行人适用多种电路板的丝网印刷承载冶具ZL 201920393721.1实用新型2019.03.26继受取得
426发行人高导热电路板ZL 201920403049.X实用新型2019.03.27继受取得
律师工作报告

3-3-2-149

序号权利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申请日期取得方式
427发行人性能稳定的电路板ZL 201920402785.3实用新型2019.03.27继受取得
428发行人宽度可调的PCB挂篮ZL 201920404736.3实用新型2019.03.27继受取得
429发行人多功能电路板插件压合装置ZL 201910241740.7发明专利2019.03.28继受取得
430发行人电路板电镀压板自动加热装置ZL 201910242272.5发明专利2019.03.28继受取得
431发行人稳定性好的多层电路板ZL 201920405041.7实用新型2019.03.28继受取得
432发行人组合式电路板快速组装压合装置ZL 201920405042.1实用新型2019.03.28继受取得
433发行人具有自动清洁功能的电路板钻孔加工装置ZL 201920407693.4实用新型2019.03.28继受取得

注:上述第396-400项专利为发行人从东莞线路板/永利线路板受让取得;上述第10项、第401-433项专利为发行人通过吸收合并浚图科技取得,该等专利已在主管机关完成了相应权利人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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