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江西证监局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于 2026 年2 月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西证监 局”)发出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 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沐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廖志远:
经查,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沐邦或公司)、江西沐邦新 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邦控股)及廖志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公司实际控制人廖志远实际控制浙江宝之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之梦), 宝之梦为公司关联方。2023 年度公司与宝之梦发生关联交易,但公司未披露上述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下 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廖志远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未披露股权转让协议
2024 年1 月5 日,沐邦控股与铜陵高新企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高新企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沐邦控股将其持有的公司 17,816,994 股股份转让给高新企航,该事项涉及控股股东持有股份发生较大变化,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
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披露,而公司直至2025 年6 月6 日才予以披露,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沐邦控股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未及时告知公司,未配合 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 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廖志远作为公司董事长,知悉上述信息,但未履行 报告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三)控股股东未履行承诺问题
根据公司2024 年8 月16 日、2025 年8 月16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 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增持结果公告》,沐 邦控股计划2024 年8 月16 日起的12 个月内,以自有资金择机增持公司股票,拟 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 亿元。截至增持承诺期届 满,沐邦控股累计增持公司股份0 股,累计增持金额0 元,未完成本次增持计划。
沐邦控股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 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 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承诺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二条、《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 号) 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ST 沐邦和沐邦控股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廖志远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 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依法合规履 职意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 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事项说明
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书》指出 的问题,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总结,严肃整改, 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进一步加
强公司内控合规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持续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