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业绩预告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回复
信会师函字[2026]第ZA09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根据贵部《关于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业绩预告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6]0352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的要求,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本所”或“我”)作为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士创能”或“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对监管工作函中要求年审会计师说明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与落实,现回复如下:
本回复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
本回复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问题一、关于收入情况
公告显示,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3.97亿元,较2024年前三季度大幅下降76.97%。公司称受房地产和建筑行业持续疲软和订单大幅下滑影响,公司营业收入下滑,毛利率下降。
请公司:(1)补充披露全年各季度收入金额、毛利率变动情况,并说明相关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补充披露公司2025年前十大客户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销售产品类型、销售收入金额、期末应收账款情况,以及是否为新
页
增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往来等;(
)请公司补充披露与主营业务无关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扣除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报告期内开展的业务逐条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附件第七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有关规定,说明营业收入扣除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应扣除未扣除的情形。答复:
公司回复
一、补充披露全年各季度收入金额、毛利率变动情况,并说明相关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2025年公司营业收入47,675.78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76.77%。其中各季度同比降幅均在60%-80%左右。主要原因:一是房地产及建筑行业深度调整,公司业务受到较大冲击;二是公司赊销政策收紧;三是到期票据兑付、个别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压降较大等原因,导致公司流动性困难。
、公司2025年各季度毛利率情况如下:
| 项目 | 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第三季度 | 第四季度 | ||||
| 2025年 | 2024年 | 2025年 | 2024年 | 2025年 | 2024年 | 2025年 | 2024年 | |
| 营业收入(万元) | 10,376.20 | 29,486.41 | 16,540.82 | 74,780.59 | 12,796.95 | 68,180.16 | 7,961.81 | 32,800.94 |
| 毛利率 | -5.84% | 19.80% | 5.96% | 24.43% | -2.73% | 23.20% | 26.95% | -1.39% |
前三季度毛利率同比下降的主要原因,是计入营业成本的折旧及摊销金额同比增加26%,但前三季度营收同比下降77%。第四季度毛利率增加至26.95%,系受四季度主要原材料价格下降影响,以乳液为例,第四季度单体价格相较第三季度下降20%;产品结构优化,功能型建筑涂料等高毛利产品收入占比提升等因素影响。
综上,2025年公司营业收入及毛利率的变化,主要受内外部多方面因素影响,其中毛利率变动的最主要原因是营业收入的大幅下滑。上述变动具有合理性。
页
二、补充披露公司2025年前十大客户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销售产品类型、销售收入金额、期末应收账款情况,以及是否为新增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往来等
2025年前十大客户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往来。具体合作情况如下:
| 序号 | 客户名称 | 收入金额(万元) | 收入占比 | 主要产品 | 应收余额(万元) | 是否新增客户 | 是否关联方 |
| 1 | 深圳领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1,376.12 | 2.89% | 建筑涂料、建筑节能材料 | 1,937.65 | 否 | 否 |
| 2 | 烟台市晶彩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953.53 | 2.00% | 建筑节能材料 | -163.96 | 否 | 否 |
| 3 | 亚士绿建(镇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 679.70 | 1.43% | 建筑涂料 | 304.05 | 是 | 否 |
| 4 | 杭州衡阁建设有限公司 | 662.22 | 1.39% | 建筑节能材料 | 484.75 | 否 | 否 |
| 5 | 滨州滨科置业有限公司 | 648.90 | 1.36% | 防水材料 | 104.88 | 是 | 否 |
| 6 | 青岛中氟氟碳材料有限公司 | 623.52 | 1.31% | 建筑涂料 | -14.58 | 否 | 否 |
| 7 | 丝涟床具(上海)有限公司 | 605.57 | 1.27% | 出租收入 | 0.00 | 否 | 否 |
| 8 | 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593.73 | 1.25% | 防水材料 | 624.22 | 否 | 否 |
| 9 | 山东中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525.61 | 1.10% | 建筑节能材料 | -9.06 | 否 | 否 |
| 10 | 江阴市江伦建材有限公司 | 486.30 | 1.02% | 建筑节能材料 | 47.96 | 否 | 否 |
| 合计 | 7,155.21 | 15.02% | 3,334.04 |
注:亚士绿建(镇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刘静静持有99%股权,亚士绿建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持有1%股权。该经销商申请使用“亚士”商号,并提议成立合资公司,以彰显其合作身份的正统性,强化经销权的稳定性预期。公司基于战略支持,象征性持股1%,旨在通过小比例参股增强其市场开拓信心,进一步推动区域业务发展。
三、请公司补充披露与主营业务无关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扣除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报告期内开展的业务逐条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附件第七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有关规定,说明营业收入扣除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应扣除未扣除的情形。
经对照相关规定,公司营业收入扣除准确,不存在应扣除未扣除的情形。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 项目 | 本年度(万元) | 具体扣除情况 | 上年度(万元) | 具体扣除情况 |
| 营业收入金额 | 47,675.78 | 205,248.10 |
页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 4,265.74 | 租赁收入及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等 | 14,747.84 | 出售投资性房地产、租赁收入等 | |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 8.95 | 7.19 | |||
|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 |||||
| 1.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 4,265.74 | 租赁收入及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等 | 14,747.84 | 出售投资性房地产、租赁收入 | |
| 2.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金利息收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 |||||
| 3.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 |||||
| 4.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 |||||
| 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 |||||
| 6.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 |||||
|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 4,265.74 | 14,747.84 | |||
|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 |||||
| 1.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 |||||
| 2.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 |||||
| 3.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 |||||
| 4.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 |||||
| 5.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 |||||
| 6.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 |||||
|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 |||||
|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 |||||
|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 43,410.04 | 190,500.26 | |||
年审会计师回复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我们对2025年年报审计工作尚在进行中,仅基于我们目前的获取的信息和资料,尚不足以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与业绩预告可能存在差异。我们会严格遵守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则要求,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按照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执行,详细记录相关事项,严格履行质量
页
控制复核制度,发表恰当的审计结论,并对公司收入确认、成本费用、收入扣除项等事项进行充分核查。
问题二、关于持续经营能力业绩预告及前期公告显示,公司2021年至2024年分别实现扣非归母净利润-6.48亿元、
0.36亿元、
0.10亿元和-3.58亿元,截至2024年末公司净资产为
13.09亿元。公司本期亏损金额大幅增加,按照业绩预告披露的最大亏幅计算,预计年末公司净资产仅
0.19亿元,接近负值。报告期内,公司下属重庆工厂、石家庄工厂、滁州防水工厂处于停产停工状态,公司大额债务逾期,并涉及多起诉讼,部分资产被查封冻结。
请公司:(1)补充披露下属工厂停产停工的具体情况,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受到严重影响,如是,请说明是否预计能够在三个月内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结合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相关情况,说明公司是否触及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形;(
)梳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被列入限制高消费或失信被执行人情况,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严重失信情形;(4)列示公司截至2025年末受限资产明细,包括但不限于受限原因、受限时间、资金用途、预计解除受限期限等;(
)补充披露截至目前,公司作为被告方的未决诉讼案件数量及涉诉金额,并列表披露重要的未决诉讼、仲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编号、原告、被告、诉讼请求、涉诉金额、最大风险敞口金额、案件进展等;(6)请结合前述回复,说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提示相关风险;(
)请结合本问题(1)、(2)、(3)及(6)相关回复,并对照《股票上市规则》9.8.1条,说明公司是否已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答复:
公司回复
页
一、补充披露下属工厂停产停工的具体情况,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受到严重影响,如是,请说明是否预计能够在三个月内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主要下属工厂目前生产经营状态如下:
| 序号 | 公司名称 | 工厂名称 | 当前状态 |
| 1 | 亚士创能科技(乌鲁木齐)有限公司 | 新疆工厂 | 正常经营 |
| 2 | 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 | 滁州工厂 | 正常经营 |
| 3 | 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 | 重庆工厂 | 停产停工 |
| 4 | 亚士创能科技(石家庄)有限公司 | 石家庄工厂 | 停产停工 |
| 5 | 亚士防水科技(滁州)有限公司 | 滁州防水工厂 | 停产停工 |
| 6 | 亚士创能新材料(广州)有限公司 | 广州工厂 | 在建工程,停建 |
滁州工厂、新疆工厂是公司主要生产基地。由重庆工厂、石家庄工厂、滁州防水工厂生产的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占公司营收情况,2022年为
11.95%,2023年为24.07%,2024年为30.12%,上述工厂停工停产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当前公司业务体量及收入规模较小,滁州和新疆工厂产能可保障供应,重庆工厂、石家庄工厂、滁州防水工厂现阶段停工停产有利于降低综合运营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公司将根据后期经营发展变化情况,对停工停产、停建的工厂进行妥善安排。
二、结合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相关情况,说明公司是否触及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形
截止2025年底,公司及下属约40家子公司共开立结算账户211个,目前可正常使用的账户
个,因诉讼事项被保全冻结的账户
个,累计保全冻结金额7,731.51万元,截至2025年
月
日,货币资金余额9,828.75万元,累计保全冻结金额占期末货币资金78.66%。2025年,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收款总额约
7.2
亿元,
年平均冻结金额5,899.13万元。因此,虽然冻结账户数量较多,但对公司经营活动尚未造成根本性影响。
页
同时,公司主要对外经营主体为亚士营销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等,该公司账户可正常使用,因此公司尚未触及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形。
三、梳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被列入限制高消费或失信被执行人情况,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严重失信情形根据企查查公开信息,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中,共有11家被列入限制高消费或失信被执行人:
| 全称 | 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失信涉案金额(万元) | 是否被限制高消费 | 限高涉案金额(万元) |
|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是 | 2,254.14 | 是 | 10,191.47 |
| 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 | 是 | 128.27 | 是 | 128.27 |
| 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是 | 1,167.58 | 是 | 1,316.76 |
| 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 否 | 是 | 1.66 | |
| 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 | 是 | 4.00 | 是 | 4.00 |
| 亚士创能新材料(滁州)有限公司 | 是 | 107.73 | 是 | 92.98 |
| 亚士创能科技(石家庄)有限公司 | 是 | 1.36 | 是 | 1.65 |
| 亚士防水科技(滁州)有限公司 | 否 | 是 | 150.38 | |
| 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 | 是 | 41.19 | 是 | 2,893.68 |
| 亚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是 | 5.78 | 是 | 5.78 |
| 亚士创能新材料(广州)有限公司 | 否 | 是 | 3.08 |
根据最高院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法定情形的被执行人。包括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等六种情形。失信严重程度可从失信涉案金额、案件涉及范围、情节是否严重等方面判断。
2025年公司对原材料供应商、基建承包商、借款本息等债务已实际支付金额约9.5亿元,为当年营收的2倍,各类债务总体处于有序清偿中。根据企查查公开信息,目前公司失信涉及案件数量
笔,案件金额3,713.13万元,约占总负债0.9%,限高涉及案件数量54笔,案件金额14,786.63万元,约占总负债3.5%,
页
涉案金额占负债比重较小。公司目前主要对外运营实体亚士营销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创能科技(乌鲁木齐)有限公司等经营状态正常,未被列入失信或限高名单。
综上,虽然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存在限制高消费或失信被执行人情形,但尚未构成严重失信。公司正在积极与债权方沟通协商,通过新老划断、以物抵债、延长账期、分期还款等方式有序化解,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强化销售回款、盘活非生产性资产、拓宽融资渠道等工作,尽快妥善处理各项债务。
四、列示公司截至2025年末受限资产明细,包括但不限于受限原因、受限时间、资金用途、预计解除受限期限等
截止2025年末,公司受限资产情况如下:
| 序号 | 资产所有人 | 受限资产类型 | 受限原因 | 受限时间 | 资金用途 | 账面净值(万元) |
| 1 |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 | 抵押贷款、诉讼冻结 | 2021年6月 | 补充流动资金 | 1,047.60 |
| 投资性房地产 | 抵押贷款、诉讼冻结 | 2021年6月起 | 补充流动资金 | 45,443.09 | ||
| 回购股份 | 诉讼冻结 | 2025年4月 | / | 5,001.34 | ||
| 2 | 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 | 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 | 抵押贷款、诉讼冻结 | 2022年11月 | 补充流动资金 | 678.71 |
| 投资性房地产 | 抵押贷款、诉讼冻结 | 2022年11月 | 补充流动资金 | 368.93 | ||
| 应收账款权利-原值2亿元 | 质押贷款 | 2025年8月 | 工厂建设 | - | ||
| 3 | 亚士创能科技(乌鲁木齐)有限公司 |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 诉讼冻结 | 2025年8月 | / | 3,093.35 |
|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类 | 融资租赁贷款 | 2024年8月 | 补充流动资金 | 1,622.70 | ||
| 4 | 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 | 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 | 抵押贷款、诉讼冻结 | 2024年12月 | 补充流动资金 | 6,807.11 |
|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 抵押贷款、诉讼冻结 | 2024年12月 | 补充流动资金 | 1,038.90 | ||
|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类 | 融资租赁贷款 | 2023年8月 | 补充流动资金 | 5,897.90 | ||
| 5 | 亚士创能新材料(滁州)有限公司 |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类 | 融资租赁贷款 | 2022年10月 | 补充流动资金 | 2,914.58 |
| 6 | 亚士防水科技(滁州)有限公司 | 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 | 抵押贷款、诉讼冻结 | 2021年6月 | 工厂建设 | 19,176.59 |
|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 抵押贷款、诉讼冻结 | 2021年6月 | 工厂建设 | 1,662.78 | ||
|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类 | 抵押贷款 | 2025年4月 | 工厂建设 | 3,470.33 | ||
| 7 | 亚士创能科技(石家庄)有限公司 | 在建工程-建筑工程 | 抵押贷款、诉讼冻结 | 2025年4月 | 补充流动资金 | 15,662.08 |
页
|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 抵押贷款、诉讼冻结 | 2025年4月 | 补充流动资金 | 9,920.35 | ||
|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类 | 抵押贷款 | 2025年8月 | 工厂建设 | 7,860.58 | ||
| 8 | 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 | 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 | 抵押贷款、诉讼冻结 | 2022年3月 | 工厂建设 | 35,821.45 |
|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 抵押贷款、诉讼冻结 | 2022年3月 | 工厂建设 | 5,114.83 | ||
|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类 | 抵押贷款 | 2023年10月 | 工厂建设 | 13,402.86 | ||
| 9 | 货币资金 | 保证金 | 履约保函等 | 自2021年10月起 | / | 651.06 |
| 10 | 货币资金 | 诉讼冻结 | 诉讼冻结 | 自2023年10月起 | / | 7,731.51 |
| 合计 | 194,388.64 |
上述受限资产相关债务到期并清偿后将予以解除。对于已到期但尚未清偿的债务,公司正在积极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协商,以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五、补充披露截至目前,公司作为被告方的未决诉讼案件数量及涉诉金额,并列表披露重要的未决诉讼、仲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编号、原告、被告、诉讼请求、涉诉金额、最大风险敞口金额、案件进展等
截至目前,公司作为被告人、被执行人的未决案件共485起,包括尚在审理中及已判决未清偿案件,金额合计125,898.46万元。其中,金额大于
万元的未决案件37笔,假定以原告诉讼请求和申请执行金额为最大风险敞口,且债务清偿日均假设为2026年
月
日,如利息计算至预计清偿日,则最大风险敞口为11.88亿元。相关信息如下:
| 原告 | 被告 | 案号 | 诉讼请求/判决结果 | 进展情况 | 诉讼金额(万元) | 最大风险敞口(万元) |
|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 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 | (2025)渝0115民初1374号 | 一、被告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893447.85元[前述工程款,被告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应于原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向其开具金额为27893447.85元的发票后7日内向原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二、原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施工的亚士创能长寿综合制造基地项目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的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953.32元,保全费 | 一审判决结案 | 2,789.34 | 3,122.99 |
页
| 5000元,由原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686.08元,被告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负担186267.2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400元,由被告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31095元,由被告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 ||||||
| 上海中建孚泰置业有限公司 |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2025)沪0118民初4724号 | 1、判令两被告赔偿因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工程质量问题所产生的检测费402906元(总检测费760200元*53%)、设计方案费219102元(总设计费413400元*53%)、第三方维修费365349元、安全通道费756288.31元(自2021年8月20日起暂计至2024年12月31日)。2、判令两被告赔偿中建锦绣天地项目23-02地块5号楼鉴定费225000元、加固工程设计顾问服务费441703元、加固工程施工费1720968.86元、加固工程监理费71250元。3、判令两被告根据《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编号为上房院[2023]建鉴字第2091号)的修复方案赔偿中建锦绣天地项目23-02地块2#、3#、6#修复费6388773.38元(暂定)、监理费142500元(暂定)。以上费用共计人民币【10733840.55】元。4、判令两被告支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产生的违约金2146768.11元(10733840.55*20%=2146768.11)。以上费用共计人民币【12880608.66】元,详见附件1《诉请费用清单》。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 | 尚在审理过程中 | 1,073.38 | 1,288.06 |
| 中财招商投资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2025)杭仲01字第880号 | 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立即向申请人归还保理融资款本金人民币15000万元;保理融资款使用费45.6667万元(自2025年4月17日起暂计至2025年4月27日,后续仍以未偿还的保理融资款本金为基数,按照12%/年的标准计算至保理融资款全部结清之日止);管理费以未偿还的保理融资款本金为基数,自2025年5月17日起按照0.9%/月的标准计算至保理融资款全部结清之日止;违约金人民币150万元;律师费50万元。以上暂合计人民币15245.6667万元。2、依法裁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人二签订的《购销合同》项下19064.3832万元的应收账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裁决本案仲裁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上述各被申请人承担 | 尚在审理过程中 | 15,000.00 | 20,988.67 |
| 保定路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 (2025)冀0606民初8267号 | 1、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5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截止2025年5月19日暂计利息89.6万,当2025年5月20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605万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 尚在审理过程中 | 605.00 | 737.09 |
| 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亚士创能新材料(滁州)有限公司、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2025)浙0102民初29312号 |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亚士创能新材料(滁州)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14,689,375元、留购款100元以及逾期违约金为249,105.84元(逾期违约金暂计至2025年7月21日,此后以租金14,689,37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上述款项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一亚士创能新材料(滁州)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 | 尚在审理过程中 | 1,166.85 | 1,509.13 |
页
| 代理费88,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5,405元;以上一至二项诉请扣除风险金3,021,000元后的总金额为:12,010,985.84元(暂计至2025年7月21日)3、判令确认原告在上述第一至二项债权未全部受偿前,合同编号为ZY2022SH0501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所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4、判令原告有权对合同编号为ZY2022SH0501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所有租赁物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至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5、判令被告二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一亚士创能新材料(滁州)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 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2025)沪0118民初27046号 | 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31,392,513.1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壹佰叁拾玖万贰仟伍佰壹拾叁元壹角);二、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货款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按照LPR为标准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6月20日,利息为:191306.5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玖万壹仟叁佰零陆元伍角)上述金额合计:31583819.6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壹佰伍拾捌万叁仟捌佰壹拾玖元陆角整)三、请求判定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 尚在审理过程中 | 3,139.25 | 3,304.62 |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 | 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2025)沪0118民初31039号 |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信用证垫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0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偿付原告截至2025年10月8日的逾期贷款利息96,000元(具体金额以原告系统核算结果为准);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以信用证垫款本息之和12,096,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即年利率18%)计算,自2025年10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贷款利息及复利(具体金额以原告系统核算结果为准):4、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80,000元;5、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至第四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以上暂计:12,176,000元 | 尚在审理过程中 | 1,200.00 | 1,489.16 |
| 淄博瑞硕经贸有限公司 | 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亚士创能(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2025)沪0118民初32881号 |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1、被告2向原告连带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款6987630.65元及利息(以6987630.65元为基数自汇票到期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5年11月7日,为69329.03元,本息合计7056959.68元);2.依法判令被告3在未出资49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4在未出资5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 | 尚在审理过程中 | 698.76 | 730.09 |
|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 亚士创能科技(石家庄)有限公司、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 | (2025)冀01民初373号 | 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亚士创能科技(石家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欠付款151,841,306.7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51.841.306.72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 尚在审理过程中 | 15,184.13 | 15,799.09 |
页
| 限公司 | 2.请求判决原告在被告亚士创能科技(石家庄)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151,841,306.72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决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亚士创能科技(石家庄)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 | |||||
|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 亚士创能新材料(广州)有限公司、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暂无 | 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1向原告支付工程欠付款56,862,887.72元并支付自2024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为1,793,471.28元(以56,862,887.7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4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5年7月28日的利息损失金额为1,793,471.28元,最终以实际支付之日为准),上述欠付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8,656,359元;2.请求判令原告对案涉工程在58,656,359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请求被告1承担本案原告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4.请求判令被告2对被告1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尚在审理过程中 | 5,686.29 | 6,112.52 |
| 温州坤泰包装有限公司 | 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2026)沪0118民初3302号 |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货款659,58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2,614.6元(利息计算方式:以659,586.7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2月1日,计12,614.6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向原告偿还货款3,275,277.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2,639.69元(利息计算方式:以3,275,277.72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2月1日,计62,639.69元):以上金额合计为4,010,118.71元(供计算预收诉讼费用);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全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 尚在审理过程中 | 393.49 | 420.44 |
|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 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 | (2024)皖1124民初2505号 | 一、被告亚士防水科技(滁州)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1100000.21元,原告同意减免120000.21元,最终应付工程款为2098万元,于2024年10月1日前支付230万元、2025年1月10日前支付1568万元,上述款项可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单张汇票不得大于300万元)。剩下工程款300万元由被告亚士防水科技(涂州)有限公司用货物抵付;二、如果被告亚士防水科技(滁州)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对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自2024年1月1日起以未付款为基数按照LPR计算利息直至款项全部付清时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108885.5元;三、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双方就本案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07771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03885.5,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 调解结案 | 2,098.00 | 2,289.62 |
|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 | (2024)渝0115民初4255号 | 一、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建的亚士创能长寿综合制造基地项目工程结算总金额为233442252.75元,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已向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179792252.75元,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欠付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为53650000元。 | 执行终本结案 | 2,865.00 | 3,420.53 |
页
页
| 议。 | ||||||
| 上海润蓬贸易有限公司 | 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2025)沪0118民初7019号 | 一、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润蓬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369,591.94元;二、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润蓬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分别以2,237,100元、2,827,200元、1,687,001.94元、618,290元为基数,依次从2024年7月1日、2024年8月1日、2024年9月1日、202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387.10元,减半收取计31,693.55元,由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 强制执行过程中 | 736.96 | 794.18 |
| 江苏华美特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2025)苏0381民初3775号 |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华美特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3943407.85元及利息(利息以3943407.85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3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7664元,减半收取计238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832元,由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 强制执行过程中 | 394.34 | 420.49 |
| 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 | 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2025)鲁0102民初402号 | 一、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货款577606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63619.2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26日起按照日利率0.0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612445.2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5日起按照日利率0.0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四、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3691.3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五、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六、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述一至五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七、驳回原告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强制执行过程中 | 577.61 | 601.82 |
|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 | (2025)沪0115民初58467号 | 一、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一致确认: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25,853,486.11元、留购价款100元及截至2025年7月23日的违约金194,853.44元;二、现各方协商将未付租金进行展期,并调整全部未付租金为2,742万元,由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按如下时间及金额向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 | 调解结案 | 2,742.00 | 3,339.07 |
页
| 三、案件受理费178,900元,减半收取计89,4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94,4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应于2025年8月25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四、若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同意免除上述第一项所列违约金194,853.44元;若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二项中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立即就上述第二、三项所载全部剩余债权、违约金194,853.44元,以及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上述第二项全部剩余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上述第二至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追偿;六、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 ||||||
| 上海汉司实业有限公司 | 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2025)沪0118民初12835号 | 一、亚士供应链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汉司公司货款4,378,164.98元;二、亚士供应链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汉司公司2025年7月17日前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75,381.79元并支付以4,378,164.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5年7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驳回汉司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2,428.37元、保全费5,000元,由亚士供应链公司负担。 | 二审判决结案 | 437.82 | 479.46 |
| 江苏巴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2025)苏0581民初13813号 | 一、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巴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036592.3元及借期内利息470059元、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7036592.3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3日起按年利率1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户名:江苏巴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常熟支行,账号:512909417310802),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案件案款账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江苏巴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34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8477元由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江苏巴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 | 一审判决结案 | 4,703.66 | 6,076.63 |
| 江苏巴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 | (2025)苏0581民初13874号 |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巴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43783892.1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43783892.13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 一审判决结案 | 7,360.30 | 7,990.60 |
页
| 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巴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29819075.6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29819075.63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户名:江苏巴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账号:512909417310802;开户行:招商银行常热支行]。三、原告江苏巴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被告陆伶俐抵押的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梅峰路166号美之国花园(保福新苑三期一、二组团)3-82#楼101复式单元的不动产后的所得价款在最高额6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第一项债务中的43783892.13元及第二项债务中的25773233.63元。四、驳回原告江苏巴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98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414815元,由被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246759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由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68056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诉讼费451184元,本院予以退还。 | ||||||
| 重庆隆重新材料有限公司 | 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2025)沪0118民初12531号 | 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隆重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007,315.29元并偿付违约金(以4,007,315.2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4年1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重庆隆重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178.50元,减半收取计19,589.25元,由原告重庆隆重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60元,由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9,429.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 强制执行过程中 | 400.73 | 427.33 |
| 杭州影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2025)浙0102民初16683号 | 一、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创能明投资有限公司、李金钟、赵孝芳应支付原告杭州影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金50000000元、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4%标准自2025年4月8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及诉讼费损失145900元。该款项按诉讼费损失、利息、本金的付款顺序于2025年5月18日前付清。二、若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创能明投资有限公司、李金钟、赵孝芳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原告杭州影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本金、利息及诉讼费损失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杭州影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 强制执行过程中 | 5,072.33 | 5,084.15 |
| 江苏巴德富科技发 | 亚士创能科技(上 | (2025)苏05民初 | 一、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巴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借 | 强制执行过程 | 11,000.00 | 11,359.37 |
页
| 展有限公司 | 海)股份有限公司 | 472号 | 款110000000元及利息2941369.9元(以1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标准,自2024年8月15日计算至2025年4月15日)二、驳回原告江苏巴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650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1507元,由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中 | ||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 | (2025)渝0192民初7115号 | 一、被告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偿还尚欠垫款本金29980000元;二、被告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以1998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27日起至2025年7月26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以1998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计算的逾期利息;以尚欠利息和逾期利息为基数,自2025年7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计算的复利;三、被告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以10000000元为基数,从2025年11月3日起至2025年12月2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2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计算的逾期利息;以尚欠利息和逾期利息为基数,自2025年12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计算的复利;四、被告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律师费200000元;五、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236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180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124元,被告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1676元。 | 判决结案 | 2,998.00 | 3,456.55 |
| 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2025)沪0118民初14115号 | 一、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922,780.54元,此款应于2025年10月至2026年2月,每月月底前各支付820,463.42元,2026年3月底前支付820,463.44元;二、若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任一期付款义务的,则原告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就被告剩余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原告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五、案件受理费46,551.8元,减半收取23,275.9元,由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应于2026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调解结案 | 492.28 | 494.61 |
页
| 湖北优布非织造布有限公司 | 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2025)沪0118民初15244号 | 一、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湖北优布非织造布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1,357,589.07元,此款被告分六期支付,于2025年11月至2026年3月每月底前各支付3,559,598元,于2026年4月底前支付余款3,559,599.07元;二、若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能按约足额履行,则原告湖北优布非织造布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履行款项自被告逾期次日起申请强制执行;三、原、被告就本案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148,587.95元,减半收取计74,293.97元,由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于2026年4月底前直接支付原告湖北优布非织造布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北优布非织造布有限公司负担。 | 调解结案 | 2,135.76 | 2,143.19 |
| 新元素(湖北)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等 | (2025)沪0118民初16308号 | 一、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元素(湖北)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货款5,127,789.435元;二、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新元素(湖北)新型墙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516,077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67,153.87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99,242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45,316.565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利率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三、驳回原告新元素(湖北)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82.75元,由原告新元素(湖北)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负担1,717.20元,由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48,665.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 一审判决结案 | 512.78 | 545.15 |
| 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2025)沪0101民初19883号 | 一、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应于2025年8月20日前偿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180,000元(该期付款义务被告已履行完毕),应于2025年9月20日前偿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180,000元,应于2025年9月至2026年6月期间于每月的28日前分别偿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180,000元,应于2026年7月至2026年12月期间于每月的28日前分别偿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4,060,000元,应于2027年1月28日前偿付原告租金5,077,387.60元[上述付款义务共计19期,金额总计31,597,387.60元;如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按期足额履行2027年1月28日之前的付款义务,则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将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缴纳的保证金5,077,287.60元与最后一期付款义务进行冲抵,冲抵后最后一期付款义务的金额为100元];二、各方一致确认,在调解主文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履行完毕之前,编号为L24A1022001的《融资回租合同》项下租赁物(租赁物信息以L24A1022001的《融资回租合同》附件2《租赁物件明细表》的记载为准)归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在调解主文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履行完毕之后,上述 | 调解结案 | 3,159.74 | 3,137.02 |
页
| 租赁物归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所有,且视为编号为L24A1022001的《融资回租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87,767.74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93,883.87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98,883.87元(原告已预缴),该款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2025年12月28日直接支付给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另有保全担保费23,354.84元,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2025年12月28日前支付给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四、若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调解主文第一、三项中确定的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上述未履行的全部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之日即为加速到期之日),并且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还有权向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收取自调解主文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加速到期日前,以各期逾期租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累计计算;加速到期日起,以截至加速到期日的已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同时,调解主文第一项中保证金的冲抵顺序变更为按费用、逾期利息、未付租金的顺序依次进行冲抵(以申请执行之日作为保证金冲抵之日);五、若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调解主文第一、三、四项中确定的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编号为L24A1022001的《融资回租合同》项下租赁物(租赁物信息以L24A1022001的《融资回租合同》附件2《租赁物件明细表》的记载为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租赁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六、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对上述调解主文第一、三、四项确定的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追偿; | ||||||
| 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2025)沪0101民初19882号 | 一、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回租合同》(编号:L23A2342001)项下的全部未付租金5,917,194元(含留购价款100元);该款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应于2025年8月20日前支付租金20,000元(该期付款义务被告已履行完毕),于2025年9月20日前支付租金20,000元,自2025年9月至2026年6月每月28日前分别支付租金20,000元,自2026年7月至2026年12月每月28日前分别支付租金520,000元;如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按期足额履行前述还款义务,剩余款项2,962,561.92元(含留购价款100元)可在抵扣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向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调解结案 | 591.71 | 386.30 |
页
| 支付的保证金2,962,461.92元后,余款100元于2027年1月28日前支付;二、若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按时足额履行上述调解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视为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在《融资回租合同》(合同编号:L23A2342001)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租赁物件(以L23A2342001的《融资回租合同》附件2《租赁物件明细表》的记载为准)的所有权归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所有;在此之前,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三、案件受理费53,219.66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26,609.83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上述款项原告已预缴,三被告应于2025年12月28日直接支付给原告;另有保全担保费5,917.09元,三被告应于2025年12月28日前支付给原告;四、若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调解主文第一、三项中确定的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上述未履行的全部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之日即为加速到期之日),并且原告还有权向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收取自调解主文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加速到期日前,以各期逾期租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累计计算;加速到期日起,以截至加速到期日的已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同时,调解主文第一项中保证金的冲抵顺序变更为按费用、逾期利息、未付租金的顺序依次进行冲抵;五、若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调解主文第一、三、四项中确定的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编号为L23A2342001的《融资回租合同》项下租赁物(租赁物信息以L23A2342001的《融资回租合同》附件2《租赁物件明细表》的记载为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租赁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六、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对上述调解主文第一、三、四项确定的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追偿:七、当事人各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 ||||||
| 江苏巴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 | (2025)苏0581民初18804号 | 被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巴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9462125.56元,自2026年3月至2026年7月每月月底前各给付1570000元,余款1612125.56元于2026年8月底前付清,款由双方自行交接。若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按照款项总额9462125.56元就被告未履行部分(含被告应承担的诉讼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被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还应加付原告违约金(以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26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133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44133元,由被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承担,并于2026年8月3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 | 调解结案 | 946.21 | 972.31 |
| 上海惠广精细化工 | 亚士供应链管理(上 | (2025)沪0118民 | 一、被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惠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币种下同)3,891,710元。该款项分六期 | 调解结案 | 531.32 | 533.77 |
页
| 有限公司 | 海)有限公司、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 | 初18031号 | 支付:2025年12月至2026年4月期间,每月月底前各支付648,618元,2026年5月30日前支付648,620元;二、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惠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421,500元。该款项分六期支付:2025年12月至2026年4月期间,每月月底前各支付236,916元,2026年5月30日前支付236,920元;三、若被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本协议第一、第二项约定的任何一期款项,则原告上海惠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可分别就两被告各自全部剩余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四、原告上海惠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五、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六、本案案件受理费48,992元,减半收取计24,496元,由被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2025年12月31日前直接支付原告上海惠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 |||
| 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亚士创能科技(乌鲁木齐)有限公司 | (2025)陕0102民初9339号 | 一、经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乌鲁木齐)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8日确认,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乌鲁木齐)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付租金2090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122,319.51元。二、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乌鲁木齐)有限公司在2025年9月至2026年6月期间,每月15日前向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0万元,共计10个月200万元。2026年7月15日前支付租金400万元。2026年8月15日前支付租金370万元。2026年9月15日前支付租金340万元。2026年10月15日前支付租金320万元。2026年11月15日前支付租金260万元。2026年12月15日前支付租金200万元,至此完成所有未付租金2090万元的还款义务。三、如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乌鲁木齐)有限公司能按照上述约定每期按时足额还款,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则同意免除所有逾期付款利息。如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乌鲁木齐)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能按照本调解内容履行按时足额付款义务的,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乌鲁木齐)有限公司则应向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自2025年5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实际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四、被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乌鲁木齐)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以租赁物清单为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73167.68元(已减半收取)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乌鲁木齐)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调解结案 | 2,090.00 | 2,712.80 |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区支行 | 亚士创能科技(乌鲁木齐)有限公司、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 | (2025)新0109民初8782号 | 一、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乌鲁木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区支行借款34,759,979.17元,以及截至2025年8月7日的利息218,680.56元。并支付自2025年8月8日起,以欠付的全部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02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以及自2025年8月8日起,以应还未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02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复利: | 判决结案 | 3,476.00 | 3,769.98 |
页
| 司 | 二、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乌鲁木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区支行支付律师费20,0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三、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54,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800元(原告已预交)、本案庭审终结前,原告将诉讼标的降为35,003,659.73元,应收受理费216,818.30元,由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乌鲁木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案件受理费在最高额54,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剩余案件受理费94,981.7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区支行。 | |||||
| 江苏海明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2025)沪0118民初25152号 | 一、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江苏海明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865,728.93元,此款被告分六期支付:被告应自2026年2月起至2026年6月止期间,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810,954元;应于2026年7月底前支付原告810,958.93元;如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则原告可就被告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二、原告江苏海明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请,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三、本案案件受理费45,725.84元,减半收取计22,862.92元(原告江苏海明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应于2026年7月31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 调解结案 | 486.57 | 488.86 |
| 安徽皖维花山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 (2025)沪0118民初29320号 | 一、被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安徽皖维花山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票据款4,029,450.59元;二、被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付原告安徽皖维花山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利息(以4,029,450.5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8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35.60元,减半收取计19,517.80元,由被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一审判决结案 | 402.95 | 421.42 |
| 山东连银山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 亚士供应链、滁州防水、滁州创能、亚士创能、亚士绿建 | (2025)沪0118民初29882号 | 一、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防水科技(滁州)有限公司应共同支付原告山东连银山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627,244元,此款分六期支付:于2026年3月至2026年8月每月月底前支付1,437,874元;二、若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防水科技(滁州)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款项未按约履行,则原告山东连银山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有权自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防水科技(滁州)有限公司逾期之日起,就全部剩余未付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095.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防水科技(滁州)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两被告应于2026年3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山东连银山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 一审调解结案 | 862.72 | 866.83 |
页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 亚士创能科技(乌鲁木齐)有限公司、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2026)新0103民初2065号 | 1.本金截至2025年11月17日止,尚欠本金10000000元(人民币,下同)2.利息(期内复利、截至2025年11月17日止,欠利息26027.79元、期内利息元、复利153.89复利、罚息)元;罚息(违约金))元;3.是否要求提前还款是□提前还款(加速到期)□/解除合同口或解除合同否日4.是否主张担保权利是日内容:(写明担保人、担保范围、担保金额、担保类型等)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就本金10000000元、欠付利息26027.79元、复利153.89元、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否□5.是否主张实现债权是日明细:律师费、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的费用否口6.是否主张诉讼费用是回否□7.其他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8.标的总额10066181.68元(暂计至2025年11月17日)约定管辖和诉前保全1.有无仲裁、法院管有日合同条款及内容:《授信协议》第14.2.1条,发生争议向甲方(原告)辖约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 尚在审理过程中 | 1,000.00 | 1,071.38 |
六、请结合前述回复,说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提示相关风险2025年公司营业收入大幅下滑,净利润大幅亏损,流动性出现困难,主要原因:一是房地产及建筑行业深度调整,导致收入下滑,应收账款信用减值增加;二是过往几年公司新建产能过急过大,资金投入大,财务费用负担重,同时产能利用率低,折旧摊销及资产减值大;三是个别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压降较大。
就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而言,公司认为采用持续经营基础编制本公司财务报表是恰当的。一是2025年营收规模仍达4.82亿元,公司主要生产基地滁州工厂、新疆工厂生产经营正常;二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指引下,公司目前面临的诉讼、保全及执行,未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根本性影响;三是在金融机构“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的思想指引下,公司绝大部分贷款银行未对公司采取停贷、压贷、抽贷、断贷措施;四是公司深耕本行业近三十年,品牌影响力大,市场基础好,创新能力强,核心团队稳定。因此公司当前面临的是阶段性的困难。公司正通过多举措化解困境,包括业务转型提质提效、闲置或低效资产处置、与债权人主动沟通协商化债、积极接洽潜在战略投资者等。随着
页
房地产及建筑市场的逐步回暖,城市更新等存量市场业务逐步提升,公司解困举措逐步见效,公司经营质量将有序恢复。
若公司当前的困难和压力不能得到有效化解,经营质量继续下降,可能导致流动性恶化,诉讼案件失控,核心资产被司法处置,净资产由正转负,公司股票被风险警示等情形。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请结合本问题(1)、(2)、(3)及(6)相关回复,并对照《股票上市规则》
9.8.1条,说明公司是否已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对照《股票上市规则》
9.8.1条规定,公司当前未触及所列示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具体如下:
| 序号 | 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 是否触及说明 |
| 1 | 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的,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者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或者公司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者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 | 未触及该情形 |
| 2 | 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有效决议; | 未触及该情形 |
| 3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未触及该情形 |
| 4 |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 未触及该情形 |
| 5 |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 未触及该情形 |
| 6 |
最近连续3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 未触及该情形 | ||
| 7 |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 未触及该情形 |
| 8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公司,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5000万元; | 未触及该情形 |
页
| 9 | 公司存在严重失信,或持续经营能力明显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导致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其他情形。 | 未触及该情形 |
年审会计师回复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我们对2025年年报审计工作尚在进行中。仅基于我们目前的获取的信息和资料,尚不足以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与业绩预告可能存在差异。我们会严格遵守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则要求,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按照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执行,详细记录相关事项,严格履行质量控制复核制度,发表恰当的审计结论,并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受限资产、未决诉讼等事项进行充分核查。
问题三、关于资产减值情况
业绩预告公告称,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出现减值迹象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应收账款等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对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予以冲回。
请公司:(1)补充披露应收账款账龄结构、逾期情况、报告期内减值计提金额以及累计减值金额,结合各应收账款对象的信用风险及变化情况、回款预期等情况,说明本期及前期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合理、充分;(2)补充披露本次计提减值准备涉及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资产具体用途及使用状态等,并说明计提资产减值的具体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发现的减值迹象、采用的假设、估计等,并说明本期及前期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合理、充分;(
)补充披露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冲回的具体情况,并说明前期有关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处理是否审慎。答复:
页
公司回复
一、补充披露应收账款账龄结构、逾期情况、报告期内减值计提金额以及累计减值金额,结合各应收账款对象的信用风险及变化情况、回款预期等情况,说明本期及前期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合理、充分;
1、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和逾期情况
| 账龄 | 期末账面余额(万元) | 期初账面余额(万元) |
| 1年以内(含1年) | 20,990.09 | 78,885.28 |
| 1至2年 | 30,890.33 | 37,761.41 |
| 2至3年 | 30,074.36 | 58,766.30 |
| 3至4年 | 53,483.97 | 65,907.04 |
| 4至5年 | 63,366.55 | 20,822.43 |
| 5年以上 | 29,048.57 | 10,048.33 |
| 小计 | 227,853.86 | 272,190.80 |
| 减:坏账准备 | 138,324.20 | 110,542.26 |
| 合计 | 89,529.67 | 161,648.54 |
截至2025年底,公司应收账款逾期金额共计224,851.14万元。
2、报告期内减值计提金额以及累计减值金额
| 类别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 | |||||
| 金额(万元) | 比例(%) | 金额(万元) | 计提比例(%) | 价值(万元) | 金额(万元) | 比例(%) | 金额(万元) | 计提比例(%) | 价值(万元) |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105,282.78 | 46.21 | 92,262.05 | 87.63 | 13,020.73 | 101,806.12 | 37.4 | 74,660.83 | 73.34 | 27,145.29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122,571.08 | 53.79 | 46,062.14 | 37.58 | 76,508.94 | 170,384.68 | 62.6 | 35,881.43 | 21.06 | 134,503.26 |
| 合计 | 227,853.86 | / | 138,324.20 | / | 89,529.67 | 272,190.80 | / | 110,542.26 | / | 161,648.54 |
截至2025年底,公司本期坏账准备计提金额27,781.94万元,累计坏账准备计提金额138,324.20万元。
3、本期及前期坏账准备计提说明
(1)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页
本公司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和财务担保合同等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
本公司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交易形成的租赁应收款,本公司选择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综合分析相关债务方的经营状况、可回收性等因素,对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应收账款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情况,公司对该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并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页
(2)组合计提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是根据应收账款最近五年迁徙率结合同行业计提坏账准备情况进行测算,具体方法如下:
2.1收集2020-2025年按账龄计提应收账款的组合金额
| 账龄 | 2020年(万元) | 2021年(万元) | 2022年(万元) | 2023年(万元) | 2024年(万元) | 2025年(万元) | ||||||
| 1年以内 | 135,379.83 | A1 | 186,170.92 | B1 | 128,364.99 | C1 | 89,028.74 | D1 | 77,514.85 | E1 | 20,573.76 | F1 |
| 1至2年 | 12,150.85 | A2 | 15,411.11 | B2 | 54,320.29 | C2 | 40,566.25 | D2 | 28,599.38 | E2 | 28,687.43 | F2 |
| 2至3年 | 3,644.88 | A3 | 3,132.05 | B3 | 11,478.15 | C3 | 34,703.36 | D3 | 30,837.71 | E3 | 19,980.96 | F3 |
| 3至4年 | 622.68 | A4 | 1,071.91 | B4 | 1,969.12 | C4 | 8,995.95 | D4 | 24,339.95 | E4 | 26,185.35 | F4 |
| 4至5年 | 508.70 | A5 | 304.19 | B5 | 999.71 | C5 | 1,725.73 | D5 | 6,841.68 | E5 | 20,542.91 | F5 |
| 5年以上 | 674.73 | A6 | 714.15 | B6 | 1,016.90 | C6 | 1,269.82 | D6 | 2,251.12 | E6 | 6,645.67 | F6 |
2.2根据以上组合计算各账龄区间五年平均迁徙率
| 账龄 | 五年平均迁徙率 | 公式 |
| 1年以内 | 28.26% | G1=(B2/A1+C2/B1+D2/C1+E2/D1+F2/E1)/5 |
| 1至2年 | 62.01% | G2=(B3/A2+C3/B2+D3/C2+E3/D2+F3/E2)/5 |
| 2至3年 | 65.14% | G3=(B4/A3+C4/B3+D4/C3+E4/D3+F4/E3)/5 |
| 3至4年 | 78.04% | G4=(B5/A4+C5/B4+D5/C4+E5/D4+F5/E4)/5 |
| 4至5年 | 50.73% | G5=(B6/A5+C6/B5+D6/C5+E6/D5+F6/E5)/5 |
| 5年以上 | 100.00% | 100.00% |
2.3根据各区间账龄的平均迁徙率计算2025年各账龄区间迁徙损失率
| 账龄 | 2025年迁徙率 | 公式 |
| 1年以内 | 4.52% | =G1*G2*G3*G4*G5 |
| 1至2年 | 15.99% | =G2*G3*G4*G5 |
| 2至3年 | 25.79% | =G3*G4*G5 |
| 3至4年 | 39.59% | =G4*G5 |
| 4至5年 | 50.73% | =G5 |
| 5年以上 | 100.00% | 100.00% |
2.4根据前瞻性、客户信用期及同行业可比公司计提比例情况,确定最终计提比例如下:
| 账龄 | 2025年迁徙率 | 最终计提比例 | 2024年迁徙率 |
| 1年以内 | 4.52% | 5.00% | 2.68% |
页
| 1至2年 | 15.99% | 10.00% | 11.07% |
| 2至3年 | 25.79% | 30.00% | 20.15% |
| 3至4年 | 39.59% | 50.00% | 37.04% |
| 4至5年 | 50.73% | 80.00% | 46.11% |
| 5年以上 | 100.00% | 100.00% | 100.00% |
2.5与同行业公司2024年组合计提坏账准备情况相比
| 账龄 | 三棵树 | 东方雨虹 | 凯伦股份 | 计提区间 | 公司 |
| 1年以内 | 5.46% | 3.59% | 5.00% | 3.59%-5.46% | 5.00% |
| 1至2年 | 16.78% | 15.21% | 10.00% | 10.00%-16.78% | 10.00% |
| 2至3年 | 39.75% | 31.43% | 50.00% | 31.43%-50.00% | 30.00% |
| 3至4年 | 100.00% | 49.15% | 80.00% | 49.15%-100.00% | 50.00% |
| 4至5年 | 100.00% | 72.63% | 80.00% | 72.63%-100.00% | 80.00% |
| 5年以上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综上所述,公司本期和前期组合计提合理、充分,符合公司相关会计政策,2025年迁徙率与2024年迁徙率无重大变化,计提坏账比例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况。
(3)单项计提
| 名称 | 资信情况 | 2026年期后回款(万元) | 账面余额(万元) | 坏账准备(万元) | 2025年计提比例(%) | 2024年计提比例(%) | 2025年计提比例提高理由 | 2024年计提理由 |
| 中国恒大 | 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票据违约、债券展期 | - | 40,363.03 | 40,363.03 | 100 | 80 | 信用无显著改善,回款预期差,原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不足以覆盖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与其他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计提比例相比,不存在显著差异 |
| 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 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票据违约 | - | 3,368.47 | 2,694.77 | 80 | 50 | 原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不足以覆盖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已通过工抵偿还部分债务,且另有其他工抵尚在洽谈中 | 通过工抵房抵偿了部分债务,与其他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计提比例相比,不存在显著差异 |
| 孟连隆盛商砼有限公司 | 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 - | 3,291.07 | 3,291.07 | 100 | 56.88 | 新增失信客户,回款预期差 | 报告期末其经营状态正常 |
页
|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票据违约 | - | 3,197.33 | 3,197.33 | 100 | 80 | 信用无显著改善,回款预期差,原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不足以覆盖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出现流动性风险和公司对其部分应收款项无法及时收回 |
| 北京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 - | 2,114.61 | 1,691.69 | 80 | 80 | 客户与公司签署赊销协议,吴**、潘**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1,500万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合考量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确定计提比例 | 出现流动性风险和公司对其部分应收款项无法及时收回 |
| 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 - | 1,992.14 | 1,593.71 | 80 | 50 | 原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不足以覆盖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客户与公司签署赊销协议,刘**、马*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2,000万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就工抵房抵债尚在洽谈中,综合考量潜在工抵房安排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确定计提比例 | 出现流动性风险和公司对其部分应收款项无法及时收回 |
| 滁州恒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票据违约 | - | 1,778.16 | 1,778.16 | 100 | 80 | 信用无显著改善,回款预期差,原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不足以覆盖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出现流动性风险和公司对其部分应收款项无法及时收回 |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票据违约、债券违约 | - | 1,591.16 | 1,591.16 | 100 | 80 | 信用无显著改善,回款预期差,原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不足以覆盖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出现流动性风险和公司对其部分应收款项无法及时收回 |
| 佳兆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正常经营 | - | 1,420.05 | 1,420.05 | 100 | 80 | 债务重组完成,信用改善,但原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不足以覆盖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与其他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计提比例相比,不存在显著差异 |
页
|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债券展期 | - | 1,161.67 | 1,161.67 | 100 | 80 | 信用无显著改善,回款预期差,原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不足以覆盖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与其他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计提比例相比,不存在显著差异 |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票据持续逾期、债券违约 | - | 1,032.95 | 1,032.95 | 100 | 80 | 信用无显著改善,回款预期差,原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不足以覆盖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与其他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计提比例相比,不存在显著差异 |
| 黑龙江久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 - | 971.93 | 777.55 | 80 | 40.8 | 新增失信客户,回款预期差。客户与公司签署赊销协议,杨**、王**、杨**、刘**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1,200万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就工抵房抵债尚在洽谈中,综合考量潜在工抵房安排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确定计提比例 | 出现流动性风险和公司对其部分应收款项无法及时收回 |
| 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 限制高消费 | 5.02 | 921.69 | 737.35 | 80 | 50 | 债务重整完成,信用改善,逐步还款中 | 出现流动性风险和公司对其部分应收款项无法及时收回 |
| 黑龙江省鳄鱼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 - | 677.86 | 542.29 | 80 | 50 | 新增失信客户,回款预期差。客户与公司签署赊销协议,姚**、王**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700万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就工抵房抵债尚在洽谈中,综合考量潜在工抵房安排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确定计提比例 | 出现流动性风险和公司对其部分应收款项无法及时收回 |
页
| 沈阳万俱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 被吊销 | - | 653.02 | 653.02 | 100 | 100 | 被吊销 | 被吊销 |
| 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 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票据持续逾期 | - | 603.99 | 603.99 | 100 | 80 | 信用无显著改善,回款预期差,原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不足以覆盖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出现流动性风险和公司对其部分应收款项无法及时收回 |
| 吉林市鸿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注销 | - | 595.26 | 595.26 | 100 | 100 | 注销 | 注销 |
| 黑龙江格巨商贸有限公司 | 注销 | - | 508.38 | 508.38 | 100 | 100 | 注销 | 注销 |
| 其他单位 | 200.88 | 39,040.00 | 28,028.61 | 71.79 | ||||
| 合计 | 205.90 | 105,282.78 | 92,262.05 | 87.63 |
综上所述,公司综合考量了债务人资信情况与偿债能力、款项实际回收风险,结合债务人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和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孰高原则,本期和前期单项计提合理、充分,计提坏账比例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况。
二、补充披露本次计提减值准备涉及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资产具体用途及使用状态等,并说明计提资产减值的具体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发现的减值迹象、采用的假设、估计等,并说明本期及前期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合理、充分;
(一)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主要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具体情况
| 公司名称 | 固定资产类别 | 在建工程内容 | 账面净值(万元) | 具体用途 | 使用状态 |
| 亚士创能科技(乌鲁木齐)有限公司 | 房屋及建筑物 | - | 15,941.08 | 技术研发、生产制造、仓储物流、办公、后勤服务等 | 在用 |
| 设备 | |||||
| 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 | 房屋及建筑物 | - | 27,887.61 | 在用 | |
| 设备 | |||||
| 亚士防水科技(滁州)有限公司 | 房屋及建筑物 | 设备安装工程 | 23,247.76 | 闲置、部分出租 | |
| 设备 | |||||
| 亚士创能科技(石 | 房屋及建筑物 | 设备安装工程 | 42,731.40 | 闲置 |
页
| 家庄)有限公司 | 设备 | ||||
| 亚士创能新材料(广州)有限公司 | - | 厂房建设及设备安装工程 | 18,167.81 | 停建 | |
| 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 | 房屋及建筑物 | 设备安装工程 | 58,224.45 | 闲置、部分出租 |
亚士创能科技(乌鲁木齐)有限公司,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瑞安街,土地面积119.42亩,建筑面积48,924.11㎡。
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位于滁州市全椒县纬二路,土地面积
362.68亩,建筑面积131,355.92㎡。
亚士防水科技(滁州)有限公司,位于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土地面积226.91亩,建筑面积74,178.75㎡。亚士创能科技(石家庄)有限公司,位于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化工北路,土地面积214.17亩,建筑面积102,948.57㎡。亚士创能新材料(广州)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土地面积
183.95亩。
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化南二路,土地面积
424.37亩,建筑面积166,979.38㎡。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具体过程
1、资产减值迹象
本次计提减值的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主要包括生产设备、房屋建筑物及辅助生产设施、厂房建设与设备安装项目等。受公司营收下滑影响,公司为降低综合运营成本,提高生产效率,部分工厂已停工停产,同时部分在建工程停止建设。相关资产未来经济利益流入能力减弱,在恢复生产前,减值迹象明显。
、资产减值评估方法
页
结合本次评估目的、资产类型和不同评估方法的适用性,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但因资产类别多、数量大、位置散,整体评估尚在进行中,最终减值计提金额以评估结果为准。
2.1
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途径
(1)公允价值的估算途径
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一一公允价值计量》第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交易情况及资产的特点,委估资产组不存在市场活动或者市场活动很少,在现有切实可行的条件下,公允价值计量所需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的相关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无法可靠取得,本次公允价值计量采用第三层次输入值进行确定。本次以相关资产的特点和当前情况下可合理取得的最佳信息为基础,通过资产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修正确定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市场价×修正系数其中:修正系数包括交易因素、使用状况、新旧程度、外部环境等因素的修正系数。修正系数=交易因素修正系数×使用状况修正系数×新旧程度修正系数×外部环境修正系数
页
(
)处置费用的确定本次评估模拟处置委估资产,假设委估设备连同厂房土地一并打包整体处置,设备、房地产原地原用途续用,房产原地出售的方式。处置费用包括销售费用、增值税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产权交易服务费等。
2.2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途径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按照资产组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计算公式:
式中:P为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现值;r为折现率;i为预测年度;Fi为第i年净现金流量;n为收益期。
、本期及前期减值准备计提合理性和充分性本期公司对相关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前期资产正常生产运营,未出现减值迹象,未计提减值准备,本期减值计提具有合理性与充分性,具体说明如下:
(
)前期资产运营正常,未发生减值迹象,未计提减值具有合理性前期相关固定资产处于正常生产使用状态,生产经营有序开展,产能利用及运营情况基本正常;对应在建工程按计划推进,未出现停工、停产、缓建等情形。(
)本期发生减值迹象,客观事实导致需计提减值
页
本期受生产经营调整、项目规划变化等因素影响,相关固定资产,所在生产线、工厂出现停工、停产,闲置停用;对应厂房建设等在建工程全面停工,暂无明确复工计划,资产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显著降低,本期已出现明显减值迹象。
(3)减值测试合规
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逐项进行减值测试,综合考虑资产用途、停工停产状态、未来收益预期、市场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可收回金额。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差额计提减值准备,测试过程合规、依据充分,能够真实、公允反映资产实际价值。
综上,前期未计提减值、本期计提减值均基于资产实际状态与客观事实,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处理具有一贯性、合理性、充分性。
三、补充披露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冲回的具体情况,并说明前期有关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处理是否审慎。
1、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冲回的具体情况
基于2025年大额亏损及未来应纳税所得额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所依据的盈利预测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不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条件。
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公司对以前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实施部分冲回,净冲回金额28,846.78万元。
2、前期有关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处理说明
页
公司前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严格遵循准则要求,依据当时已获取的经营信息、年度经营计划及预算、行业趋势等,在合理预计未来可实现应纳税所得额范围内审慎确认。
本期冲回系经营环境、市场需求等期后事项影响,相关事项非前期可合理预见。公司已在本期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回收性实施全面重评估,并相应调整。
综上,前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基于当时信息具备会计合理性,本期因情况变化予以调整,符合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
年审会计师回复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我们对2025年年报审计工作尚在进行中,仅基于我们目前的获取的信息和资料,尚不足以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与业绩预告可能存在差异。我们会严格遵守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则要求,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按照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执行,详细记录相关事项,严格履行质量控制复核制度,发表恰当的审计结论,并对公司减值评估等事项进行充分核查。
问题四、关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关联交易
请公司:(
)结合公司资产受限情况、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涉诉情况,核实公司是否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质押、担保等增信情形,如有,请逐项披露相关情况,包括发生时间、涉及金额、主债务是否逾期、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等;(2)补充披露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日常或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拆借、代收代付等;(3)请自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其他资金
页
及业务往来,全面核实公司是否存在未披露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或其他任何潜在利益侵占行为。请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答复:
公司回复
一、结合公司资产受限情况、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涉诉情况,核实公司是否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质押、担保等增信情形,如有,请逐项披露相关情况,包括发生时间、涉及金额、主债务是否逾期、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等
公司与关联方共存在
笔共同涉诉情况,主要案件包括中财招商投资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杭州影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上海鼎至信贸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案、上海鼎锲权贸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案,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纠纷案23起。其中下列两起共同涉诉案件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质押、担保等增信情形,具体如下:
1、上海鼎至信贸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案,案号(2025)沪0107民初13893号。
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2025年
月
日,上海创能明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骏宏典当有限公司签订《股票典当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以上海创能明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亚士创能(603378)股票为当物,向上海骏宏典当有限公司借款6,400万元。同时,上海创能明投资有限公司向上海骏宏典当有限公司出具《划款授权书》一份,指示将该6,400万元借款直接划付至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海润合同生投资有限公司、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李金钟对该笔典当借款出具了《连带保证承诺函》。因借款未按期归还,该典当债权受让人上海鼎至信贸易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页
上海润合同生投资有限公司、李金钟为该笔借款出具的《连带保证承诺函》所涉及的担保责任,截至2025年
月
日,状态保持不变。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已在法院调解下明确不承担担保责任,年末状态为“已免除”。
、上海鼎锲权贸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案,案号(2025)沪0107民初13891号。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2025年3月26日,上海润合同生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骏宏典当有限公司签订《股票典当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以上海润合同生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亚士创能(603378)股票为当物,向上海骏宏典当有限公司借款5,000万元。同时,上海润合同生投资有限公司向上海骏宏典当有限公司出具《划款授权书》一份,指示将该5,000万元借款直接划付至亚士生态物流(上海)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海创能明投资有限公司、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亚士生态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李金钟对该笔典当借款出具了《连带保证承诺函》。该借款合同项下实际出借金额为4,500万元,因借款未按期归还,该典当债权受让人上海鼎锲权贸易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亚士生态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上海创能明投资有限公司、李金钟为该笔借款出具的《连带保证承诺函》所涉及的担保责任,截至2025年
月
日,状态保持不变。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亚士生态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已在法院调解下明确不承担担保责任,年末状态为“已免除”。
上述两笔典当借款均用于本公司资金周转,但因本公司无满足条件的当物,故经协商,以上海创能明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亚士创能(603378)股票为当物,融资款项归本公司使用。因此,该典当借款实为本公司“借名融资”,从实质重于形式判断,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
页
限公司、亚士生态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的行为,实质上不属于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公司提供的担保。
鉴于上述借款实质上是上市公司借用大股东名义的融资,上述借款均用于上市公司自身当日偿还银行贷款,属临时紧急周转需求,若未能及时完成借款,将导致贷款逾期,并引发其他贷款交叉违约,直接损害公司利益。该两笔担保借款,虽在形式上属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但其目的在于紧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未损害公司利益,也未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二、补充披露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日常或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拆借、代收代付等
公司上市以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除此前已披露的,尚存在下列资金拆借情况:
1、2025年,公司向控股股东上海创能明投资有限公司借款6,400万元、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上海润合同生投资有限公司借款4,500万元,合计
1.09亿元,该借款目前尚未归还。借款详情见问题四第(1)条关于上海鼎至信贸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案、上海鼎锲权贸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案的回复。
、
、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共向实际控制人关联公司上海杰尔盛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计借入资金9,160万元,公司已归还6,010万元,尚欠3,150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 时间 | 借款(万元) | 还款(万元) |
| 2025年2月 | 5,000.00 | - |
| 2025年3月 | 4,000.00 | 400.00 |
| 2025年4月 | 160.00 | 1,560.00 |
| 2025年7月 | - | 650.00 |
页
| 2025年9月 | - | 1,000.00 |
| 2025年10月 | - | 1,600.00 |
| 2025年12月 | - | 100.00 |
| 2026年1月 | - | 700.00 |
| 合计 | 9,160.00 | 6,010.00 |
三、请自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其他资金及业务往来,全面核实公司是否存在未披露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或其他任何潜在利益侵占行为。请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经自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其他资金及业务往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披露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及其他任何潜在利益侵占行为。
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始终秉持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持续关注并推动公司规范治理。
在日常履职过程中,我们通过审阅财务报告、与公司管理层及审计机构充分沟通、核查关联交易披露情况等方式,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基于目前已获取的信息与资料,未发现公司存在未披露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及其他利益侵占情形。如后续履职过程中回溯发现相关情形,我们将依法依规予以揭示指出,严格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持续督促公司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年审会计师回复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我们对2025年年报审计工作尚在进行中,仅基于我们目前的获取的信息和资料,尚不足以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页
与业绩预告可能存在差异。我们会严格遵守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则要求,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按照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执行,详细记录相关事项,严格履行质量控制复核制度,发表恰当的审计结论,并对公司关联方识别及关联方交易披露等事项进行充分核查。
问题五、请年审会计师对前述所有问题单独发表明确意见。年审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则要求,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制定必要、可行、有针对性的审计计划及程序,详细记录相关事项,严格履行质量控制复核制度,发表恰当的审计结论,并结合审计工作具体开展情况对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审慎发表专项意见。
年审会计师回复我们的意见详见上述一至四问题回复,年报审计过程中,我们会严格遵守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则要求,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制定必要、可行、有针对性的审计计划及程序,详细记录相关事项,严格履行质量控制复核制度,发表恰当的审计结论,并结合审计工作具体开展情况对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审慎发表专项意见。
(以下无正文)
页
(此页无正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