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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龙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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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主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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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声明

本保荐机构及所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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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情况

王攀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2011年加入国信证券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参与完成了胜宏科技、博敏电子、智动力、苏州龙杰、申联生物、贝仕达克、瑞华泰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长方集团、柏堡龙、胜宏科技等非公开发行项目,瑞华泰可转债项目,长方集团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欧阳志华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工学硕士。2007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任职于海通证券,先后参与或负责过中原特钢、建设工业(西仪股份)、国电清新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和华北制药、鼎盛天工等再融资项目;2010年加入国信证券,先后参与或负责完成智动力、博敏电子、顾地科技、飞天诚信、台城制药(特一药业)、苏州龙杰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和台城制药(特一药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一)项目协办人

曾开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2017年加入国信证券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参与完成了普门科技、贝仕达克、逸豪新材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以及胜宏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等再融资项目。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主要成员为:曹弘宇先生、王辰皑女士、刘欢先生、王菲女士。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龙杰、公司、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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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振兴路19号)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简称:苏州龙杰证券代码:603332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3年6月11日股份公司成立时间:2011年5月24日联系电话:0512-56979228经营范围:化学纤维及化学纤维品制造、加工,化纤原料购销;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权结构

截至2025年

日,公司股权结构图如下:

(三)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5年

日,公司的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万股)持股比例质押股份 (万股)
1张家港市龙杰投资有限公司11,211.200051.82%0
2席文杰688.68803.18%0
3席 靓688.68803.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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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万股)持股比例质押股份 (万股)
4杨小芹401.52061.86%0
5何小林288.28801.33%0
6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229.20001.06%0
7潘正良91.00000.42%0
8BARCLAYSBANKPLC79.07490.37%0
9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69.39200.32%0
10於红忠68.10000.31%0
合计13,815.151563.85%0

(四)历史筹资情况、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表

1、历次筹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060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于2019年1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973.5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44元/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804.84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7,822.44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982.40万元。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1月11日对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苏公W[2019]B001号”《验资报告》。

公司自2019年1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至今,未再实施过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等筹资行为。

2、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表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如下所示: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 (截至2020年12月31日)133,638.68万元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情况现金分红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万元)
2022年度1,665.12
2023年度3,234.80
2024年度4,74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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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9,644.29
本次发行前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 (截至2025年6月30日)125,360.58万元

(五)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如下所示:

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2025-6-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资产总额145,036.91153,079.50150,400.13154,643.75
负债总额19,676.3326,527.1924,486.5027,703.84
所有者权益125,360.58126,552.31125,913.63126,939.91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125,360.58126,552.31125,913.63126,939.91

2、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2025年 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营业收入70,073.04167,869.78159,864.11106,620.71
营业利润3,449.335,953.121,012.12-6,668.45
利润总额3,452.155,953.241,012.96-6,688.28
净利润3,325.085,776.351,437.87-5,040.6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325.085,776.351,437.87-5,040.66

3、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 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015.65-1,379.049,401.43-6,077.6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778.66-15,307.753,409.995,237.16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110.97-2,436.79-675.32-2,720.86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0.00-0.061.15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4,347.95-19,123.5812,136.04-3,560.20

4、主要财务指标

(1)基本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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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指标2025年1-6月/2025-6-302024年度/2024-12-312023年度/2023-12-312022年度/2022-12-31
流动比率6.865.195.264.58
速动比率4.563.674.233.31
资产负债率13.57%17.33%16.28%17.91%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571.29365.69365.14490.57
存货周转率(次/年)4.196.176.274.00
每股净资产(元)5.795.855.827.62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0.23-0.060.43-0.36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0.20-0.880.56-0.21

(2)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公司报告期各期的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如下:

项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每股收益基本0.160.27-0.300.31
稀释0.150.27-0.300.3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净资产收益率全面摊薄2.65%4.56%-3.97%2.73%
加权平均2.59%4.61%-3.84%2.7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每股收益基本0.090.23-0.410.13
稀释0.090.23-0.410.1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全面摊薄1.61%3.88%-5.32%1.16%
加权平均1.58%3.92%-5.15%1.17%

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关联情况说明

经核查,国信证券作为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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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国信证券内部审核程序

国信证券依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及国信证券投行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苏州龙杰主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申请文件履行了内核程序,主要工作程序包括:

1、2024年9月8日,项目申请文件由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推荐意见后报项目组所在部门进行内部核查。部门负责人组织对项目进行评议,并提出修改意见。2024年9月9日,项目组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完毕、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公司风险管理总部投行内核部(以下简称内核部),向内核部等内控部门提交内核申请材料,同时向质控部提交工作底稿。

2、质控部组织内控人员对工作底稿进行齐备性验收,对问核底稿进行内部验证。质控部提出深化尽调、补正底稿要求;项目组落实相关要求或作出解释答复后,向内核部提交问核材料。2024年9月26日,公司召开问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问核,问核情况在内核委员会会议上汇报。

3、内核部组织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项目组对审核意见进行答复、解释、修改,内核部认可后,将项目内核会议材料提交内核会议审核。

4、2024年9月27日,公司保荐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审议,与会内核委员审阅了会议材料,听取项目组的解释,并形成审核意见。经参会内核委员表决,决议同意该项目申报。

5、因对申报文件进行财务数据更新,财务数据更新至2025年3月末,于2025年6月8日项目组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完毕、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公司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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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总部投行内核部,向内核部等内控部门提交第二次内核申请材料,同时向质控部提交工作底稿。于2025年8月12日、2025年8月13日分别完成了项目第二次问核、第二次内核程序。

6、因对申报文件进行财务数据更新,财务数据更新至2025年6月末,于2025年8月29日项目组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完毕、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公司风险管理总部投行内核部,向内核部等内控部门提交第三次内核申请材料,同时向质控部提交工作底稿。并于2025年9月9日、2025年9月10日分别完成了项目第三次问核、第三次内核程序。经参会内核委员表决,决议同意该项目申报。

7、内核委员会会议意见经内核部整理后交项目组进行答复、解释及修订,并发内核委员确认。

(二)国信证券内部审核意见

2024年9月26日,国信证券对苏州龙杰主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问核,同意提交内核会议审议。2024年9月16日,国信证券召开内核会议审议了苏州龙杰主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申请文件。

因对申报文件进行财务数据更新,财务数据更新至2025年3月末,2025年8月12日,国信证券对苏州龙杰主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第二次问核,同意提交第二次内核会议审议。2025年8月13日,国信证券召开第二次内核会议审议了苏州龙杰主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申请文件。

因对申报文件进行财务数据更新,财务数据更新至2025年6月末,2025年9月9日,国信证券对苏州龙杰主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第三次问核,同意提交第三次内核会议审议。2025年9月10日,国信证券召开第三次内核会议审议了苏州龙杰主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申请文件。

与会内核委员经表决,同意项目组在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进行申报。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贵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向贵所保荐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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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杰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9、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通知中规定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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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每一股份与发行人已经发行的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股票价格为5.9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根据上述定价原则及2024年度权益分派结果,本次股票的发行价格由5.96元/股调整为5.74元/股。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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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发行人或者其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全部用于高端差别化聚酯纤维建设项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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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邹凯东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席靓女士的配偶和一致行动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已提前确定本次发行发行对象为邹凯东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席靓女士的配偶和一致行动人,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5.9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根据上述定价原则及2024年度权益分派结果,本次股票的发行价格由5.96元/股调整为5.74元/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邹凯东先生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及发行对象邹凯东先生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者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七)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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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16,778,523股,即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监管要求事项,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根据上述原则及2024年度权益分派结果,本次股票的发行价格由5.96元/股调整为5.74元/股,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相应调整为不超过17,421,602股,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4、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于2019年1月到位,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2024年7月11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超过18个月。

5、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

发行人本次发行系通过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全部用于高端差别化聚酯纤维建设项目。

6、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本次证券发行数量、融资间隔、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公司已在股票发行预案中如实披露本次证券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本次募资距公司最近一次募资已超过5年。公司本次发行属于理性融资,融资规模合理。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发行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情况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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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除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在本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聘请第三方的行为;除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外,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相关规定。

七、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已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基于客观假设,对即期回报摊薄情况进行了合理预计。同时,考虑到本次公开发行时间的不可预测性和未来市场竞争环境变化的可能性,发行人已披露了本次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关系、发行人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了相应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八、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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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1、行业和经营风险

(1)经营业绩大幅波动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06,620.71万元、159,864.11万元、167,869.78万元和70,073.0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040.66万元、1,437.87万元、5,776.35万元和3,325.08万元,业绩波动幅度较大。2022年,公司经营业绩亏损,主要原因为2020年以来,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的影响,下游服装、家纺等需求疲软,涤纶长丝行业市场竞争加剧,同时国际原油价格处于高位,生产成本较高,导致涤纶长丝毛利率大幅下滑,公司净利润大幅下滑。2023年和2024年,公司经营业绩呈现上升趋势,主要原因系2023年下半年以来,下游服装、家纺等行业开始回暖,需求逐步上升,公司产品销售价格、毛利率有所提高,同时公司前次募投项目产能释放、产销量增加及产品结构优化,使得公司经营业绩逐步向好。

整体来看,宏观经济环境、消费者需求变动、下游行业需求变动、上游原材料价格变动、产品结构等因素对公司经营业绩都具有直接或间接的重要影响。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消费者需求变动等因素导致需求不达预期或出现下滑,或者因同行业公司扩产过度导致行业供需结构失衡、或公司工艺技术升级难以跟进消费者需求的变动趋势,或应收账款或存货出现重大资产减值损失,或出现地缘政治动荡、重大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情形,均可能导致公司销售收入、经营业绩出现大幅波动。

(2)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对聚酯纤维长丝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受宏观经济的影响,尤其是国内经济增速下降、全球经济复苏放缓及欧债危机影响,聚酯纤维长丝行业的景气度自2013年到达谷底,之后受行业短期供需影响有所波动,总体处于低位徘徊;2016年以来,行业供需格局得以改善,聚酯纤维长丝行业景气度有所回升;2020年至2022年期间,由于下游需求减弱,聚酯纤维长丝行业进入调整期,2023年起,聚酯纤维长丝行业内外需均开始逐步复苏。

如果未来全球经济发生较大波动,我国的经济增速持续放缓,下游行业需求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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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不及预期,对聚酯纤维长丝行业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也可能会随着行业调整而出现下降的风险。

(3)市场竞争风险

聚酯纤维长丝行业是一个市场化程度较高、竞争较为充分的行业。近年来,行业内领先企业一直不断扩大生产规模,且部分龙头企业通过收购中小企业抢占市场份额。公司凭借雄厚的研发创新能力、特色的产品体系、先进的生产技术形成了较强的综合竞争力,但如果公司不能正确判断和准确把握行业的市场动态和发展趋势,不能利用自身的优势保持其在行业内的市场地位,将面临现有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4)管理风险

公司已积累了成熟的管理经验并培养出一批管理人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制订了包括投资决策、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募集资金管理等在内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随着公司业务持续发展,公司的收入和资产规模会进一步扩大,员工人数也将相应增加,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将更加趋于复杂,这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内部控制、财务规范、产品研发及质量管控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的组织模式、管理制度和管理水平未能随业务规模扩大及时优化及提升,将使公司一定程度上面临经营规模扩大带来的管理风险,进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5)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PET切片、PTT切片等聚酯切片,原材料采购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比重较高。聚酯切片的价格主要受国际原油价格的波动、市场供求等因素影响,公司的产品价格会根据聚酯切片价格的变化而相应调整。聚酯切片价格出现较大幅度波动会对公司产品成本影响较大,若公司不能转嫁原材料价格变化带来的影响,将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6)存货规模较大的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存货规模可能进一步增加,较大的存货余额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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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影响到公司的资金周转速度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降低资金运作效率。如果未来出现由于公司未及时把握下游行业变化或其他难以预计的原因导致存货无法顺利实现销售,并出现价格下跌的情形,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7)主营业务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的毛利率对市场需求、产品价格、原材料价格及人工成本等因素的变化较为敏感,如果未来行业竞争加剧可能导致产品价格下降,或者国际原油价格提升导致原材料价格上涨,则公司将面临主营业务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8)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事涤纶长丝的生产、研发和制造,产品以内销为主,但部分客户涉及出口销售,主要出口地区包括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国际贸易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如各国政治局势、经济政策等变动会影响该国的国际贸易政策和关税水平。2025年以来,美国对中国商品开启了多轮加征关税,关税政策会影响公司下游客户的出口业务,若未来国际贸易摩擦持续加剧,公司可能需要承担价格转嫁,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批风险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事项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本次发行及相关事项能否通过上述审核或批准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就上述事项通过审核或批准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

(2)认购对象的资金短缺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全部由邹凯东先生认购,邹凯东先生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邹凯东先生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实力,但仍不排除外部经济环境、证券市场情况等多种因素影响导致邹凯东先生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足,从而存在认购对象的资金短缺风险,该等风险将导致本次发行面临迟滞或不能最终实施完成的风险。

(3)股票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将影响公司股票的价格;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国家重大经济政策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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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本公司经营状况、股票市场供求变化以及投资者心理变化等种种因素,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带来较大波动,给投资者带来风险。此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方能完成,在此期间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出现波动或因法律法规等影响本次发行定价,将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投资者的收益和发行后公司每股收益,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3、募集资金运用的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国内外市场环境、技术发展趋势、产品价格、原材料供应和工艺技术水平等因素作出的。项目的顺利实施可以使公司产品优化升级、调整产品结构,增强公司的综合实力和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如果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项目延期实施、市场环境突变或行业竞争加剧等情况发生,将会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效果带来较大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备一定投资建设期间,质量要求较高,建设过程中,不能完全排除因组织管理不善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建设未能如期完成或投资突破预算等可能影响项目收益的风险存在。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由于募投项目的实施与市场供求、国家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情况、技术进步、公司管理及人才等因素密切相关,上述任何因素的变动都可能直接影响项目的经济效益。虽然,公司在项目选择时已进行了充分市场调研及可行性论证评估,项目均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由于市场本身具有的不确定因素,如果未来业务市场需求增长低于预期,或业务市场推广进展与公司预测产生偏差,从而导致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效益不及预期,并进一步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将有所增长。由于募集资金项目有一定的建设周期,且从项目建成投产到产生效益也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若未来公司收入规模和利润水平不能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则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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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下降,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同时提示投资者,公司虽然为此制定了填补回报措施,但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公司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锐意进取,不断开拓,目前已发展成为专业研发、生产及销售差别化涤纶长丝、PTT纤维等聚酯纤维长丝的企业,产品涵盖了FDY、POY、DTY复合丝等差别化产品工艺类别。随着国内外纺服需求的复苏,业务发展形势较好。未来三年,公司主要任务是以现有产品为基础,提升产品的档次和附加值,增加高端差别化聚酯纤维产品的产销量,加快公司在目标市场的重要客户的引入,提升公司在目标市场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品质稳定的优势,持续提升公司的营运能力;同时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扩大现有产品的生产能力,加快新产品的开发进度,使公司产品更好地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不断加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实现业务收入和利润的持续快速增长。

(以下无正文)

附件: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主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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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主

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曾 开

年 月 日保荐代表人:

王 攀 欧阳志华

年 月 日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鲁 伟

年 月 日内核负责人:

曾 信

年 月 日保荐业务负责人:

鲁 伟

年 月 日总经理:

邓 舸

年 月 日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张纳沙

年 月 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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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主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主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指定王攀、欧阳志华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履行保荐职责。

保荐代表人:

王 攀 欧阳志华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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