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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光学:舆情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25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四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舆情管理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主要是重大舆情及媒体质疑信息)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总经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经办”)具体负责协助舆情工作组处理相关舆情工作。

第七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并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置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沟通和信息报送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在舆情管理中的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协调公司内部资源和外部媒体,制定应对策略;

(三)及时向公司总经办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四)根据舆情事件性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

第九条公司及子(分)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应对及处理

第十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实时关注媒体报道、网络舆论、投资者互动平台等渠道信息,发现涉及公司的舆情信息,快速做出反应,及时制定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对外宣传的一致性,同时始终保持与媒体之间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真诚、认真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因信息不透明引起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联合各相关部门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舆情管理工作;

(四)公平公正、客观中立。在处理舆情事件时,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涉及的各方,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公正性。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总经办、证券部、人事行政部和市场部各派成员组成网络检索组对网络上的舆情进行监督。

(二)公司网络检索组及其他各职能部门应当在知悉相关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时应及时向舆情管理工作组报告,舆情管理工作组决策后,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并采取处理措施,必要时可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一般舆情由总经办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重大舆情应立即报告董事会。

第十三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时,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总经办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掌握舆情传播范围,拟定应对方案;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做好舆情危机后的经验总结,不断完善处置流程,提升舆情处置水平。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未按本制度执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所涉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密,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规定按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价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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