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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平发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2-09

股票简称:林平发展 股票代码:603284

安徽林平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Linping Circular Development Co., Ltd

(萧县圣泉乡北城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二零二六年二月九日

特别提示

安徽林平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平发展”、“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股票将于2026年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以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等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尾差所致。

特别提示

...... 1目

录 ......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二、主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 3

三、特别风险提示 ...... 5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 11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 11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 11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

及其说明 ...... 13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 14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14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 14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和债券情况 ...... 15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 16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25

六、本次上市前公司前10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 26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 27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 28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 30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 31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 31

二、其他事项 ...... 31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 33

一、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 33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 33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 33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 34

一、相关承诺事项 ...... 34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 70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 7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主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主板企业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新股上市初期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了解和掌握股票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公司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网下限售股限售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7,541.4800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1,847.3403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24.5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与行业市盈率和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的比较情况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4.0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2.8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8.6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7.1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22造纸和纸制品业”。截至2026年1月27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6.36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2024年扣非前EPS (元/股)2024年扣非后EPS (元/股)T-3日股票收盘价 (元/股)对应的静态市盈率 (扣非前)对应的静态市盈率 (扣非后)
600567.SH山鹰国际-0.07-0.131.66--
605500.SH森林包装0.470.458.9019.0719.95
603165.SH荣晟环保1.080.8914.9913.8216.77
002067.SZ景兴纸业0.050.015.61116.10701.67
均值(剔除异常值)16.4418.36

数据来源:同花顺iFind,数据截至2026年1月27日(T-3日)注1:2024年扣非前/后EPS计算口径为: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2026年1月27日(T-3日)总股本;注2: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注3:计算2024年可比公司扣非前静态市盈率均值及扣非后静态市盈率均值时,剔除异常值山鹰国际、景兴纸业。

本次发行价格37.8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18.69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主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要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主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以下所述报告期,指2022年、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6月):

(一)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发行人生产使用的主要原材料为废纸。报告期内,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77.11%、73.68%、75.00%和76.13%,占比相对较高,原材料价格波动将直接影响公司产品的生产成本,是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主要因素。报

告期内,市场废纸采购均价变动如下:

报告期内,受到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市场供需关系变动等多重因素影响,废纸市场价格存在一定波动。发行人对于原材料品质、供应的及时性与稳定性亦有较高要求。若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幅度过大或出现供应商无法及时供货的不利因素,将直接影响公司采购成本及供应稳定性,对公司成本管控、生产供应等方面带来一定的压力,进而影响公司整体经营业绩。

(二)税收优惠政策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5】78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发行人从事该文件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公司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原纸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

根据《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及《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发行人以废纸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纸制品取得的收入,自2021年1月1日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2)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根据财税【2023】43号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发行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3)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因报告期各期应纳税所得额均为负数,发行人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未实际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所得税率的优惠政策。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期所得税优惠金额占净利润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4,397.358,940.0910,751.218,240.28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361.63693.81648.51-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839.052,683.303,126.131,495.18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注----
上述税收优惠金额合计5,598.0312,317.2014,525.869,735.46
净利润9,141.9015,285.6421,158.5615,447.07
税收优惠占净利润的比例61.23%80.58%68.65%63.02%

注:报告期内,发行人因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可全部抵减应纳税所得额,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为零。

报告期内,发行人税收优惠占净利润的比例较高,未来若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先进制造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发行人经营业绩将受到较大不利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9.56%、40.04%、37.70%和43.62%,流动比率分别为1.04倍、1.42倍、1.07倍和1.08倍,速动比率分别为0.75倍、

1.18倍、0.86倍和0.87倍。造纸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投入

较多的资本构建厂房和机器设备等,同时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而公司自身融资

渠道有限,主要通过银行借款和融资租赁等方式来筹措资金从而导致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较低。随着发行人自身经营积累以及外部资本的引入,资产负债结构有所改善,但如果未来因产业扩张、日常生产经营等发生大额资金支出,发行人可能出现因资金周转困难而不能及时偿还借款或支付其他负债的情形,从而发生流动性风险。

(四)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我国造纸企业众多,市场集中度低,拥有较高产能的大型造纸企业较少,产品同质化严重且产能多集中于中低端产品。发行人所处瓦楞纸、箱板纸细分市场竞争激烈。近年来,公司竞争对手不断增加新产能,若公司不能紧跟市场发展趋势,在人才储备、技术研发、客户服务等方面进一步巩固市场竞争力,则可能面临市场竞争加剧风险,对公司业绩增长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国内瓦楞纸和箱板纸市场亦受到国内外关税政策等因素影响,如果未来国内外关税政策等因素变动导致国内瓦楞纸或者箱板纸进口量大幅增加或者价格出现较大波动,将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稳定性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五)公司治理风险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建设先生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控制公司88.40%的表决权,本次发行完成后,其仍将控制公司66.30%的表决权,仍处于绝对控制地位。若公司控股股东不能合理决策或超越股东大会职权对公司进行控制,公司将面临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和治理有效性不足的风险,从而导致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受损。

(六)募投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年产90万吨绿色环保智能制造新材料项目(二期)”和“年产60万吨生物基纤维绿色智能制造新材料项目”,募投项目建成后公司将新增90万吨箱板纸产能和30万吨瓦楞纸产能,原纸总产能将达到235万吨。本次募投项目通过引入芬兰维美德8600生产线和6600瓦楞纸和箱板纸生产线,重点扩大80-120g/m?低克重高强度箱板纸的生产规模,主要产品符合当下包装行业“轻量化、高强度、环保化”的发展趋势。

公司现有两条瓦楞纸生产线,分别于2014年、2016年建成投产。由于其投

产时间较早、产线自动化水平和生产效率相对较低,已无法达到额定满产状态,各期产能利用率分别为79.16%、86.54%、76.15%和83.39%。报告期内公司箱板纸产能利用率分别为101.51%、88.42%、89.39%和93.47%。其中,2023年受新投产箱板纸6600生产线产能释放因素影响,产能利用率有所下降;2024年尽管受到水灾因素的影响,但随着6600生产线产能的释放和生产效率的提高,产能利用率仍有所提升。整体来看,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的产能利用率较高、产销率整体保持较高水平。公司募投项目效益系基于现有市场环境、行业政策、自身技术储备等因素进行测算。研究论证时假定未来公司瓦楞纸和箱板纸产品价格、市场需求不会发生重大变动,并结合募投项目的产能释放进度来预计募投项目新增产线未来收入。根据测算,募投项目建设完成后预计在首个完全达产年份新增折旧摊销费用15,504.69万元,占该项目当年新增营业收入的4.88%。最近三年,瓦楞纸、箱板纸市场受终端需求恢复节奏偏慢、成品纸进口关税调整等因素影响,瓦楞纸、箱板纸市场价格持续调整。2025年8月,瓦楞纸、箱板纸市场价格探底回升后持续上涨。整体来看,报告期内,瓦楞纸、箱板纸市场价格存在一定波动。

未来,若公司募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或项目建成达产后,产业政策、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或出现其他重大不利因素,瓦楞纸和箱板纸的市场价格及产品需求出现重大不利变动,导致募投项目未能按计划正常实施或达产后新增产能无法及时消化,将对公司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收入及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

(七)业绩下滑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净利润分别为15,447.07万元、21,158.56万元、15,285.64万元及9,141.90万元,存在一定的波动。瓦楞纸和箱板纸作为制作瓦楞纸箱的主要原材料,与居民消费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紧密相连。报告期内,我国取消成品纸进口关税、中美贸易摩擦等关税政策对国内造纸行业及下游包装行业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此外,造纸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近年来造纸企业向集团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行业集中度持续提升。

若未来发生海外同行业大幅降低成品纸价格导致成品纸进口量大幅增加、国内宏观经济下滑导致下游需求减少、公司未能持续保持行业领先地位、产品销售价格下降而公司未能有效传导至上游材料采购价格导致毛利率下降、主要客户流失等重大不利情形,将导致公司发生业绩下滑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5年12月30日,公司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安徽林平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019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安徽林平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6〕29号)批准,本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A股总股本为7,541.48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1,847.3403万股股票将于2026年2月10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林平发展”,证券代码为“603284”。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6年2月10日

(三)股票简称:林平发展

(四)股票扩位简称:林平发展

(五)股票代码:603284

(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541.4800万股

(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885.3700万股,均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无老股转让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847.3403万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694.1397万股

(十)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无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锁定及减持事项的承诺”。

(十二)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锁定及减持事项的承诺”。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如下:

网下发行部分: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38.0297万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8%,网下无限售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339.0903万股。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

生承销保荐”、“保荐人”、“保荐人(主承销商)”)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

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选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2条第(一)款的上市标准,即:“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2亿元或者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5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公司最近三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12,759.57万元、20,459.88万元、15,285.64万元,满足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的要求。同时,发行人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8亿元,营业收入累计超过81亿元,满足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及营业收入累计的标准。

综上,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2条第(一)款的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安徽林平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nhui Linping Circular Development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5,656.11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设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1月24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21年12月2日
公司住所萧县圣泉乡北城村
邮政编码235200
电话0557-2201209
传真0557-2201155
互联网网址www.linpingzhiye.com
电子信箱lp5526888@126.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部
部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王善彬
电话0557-2201210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纸制造;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纸制品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热力生产和供应;货物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主营业务瓦楞纸、箱板纸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所属行业C22造纸和纸制品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李建设先生。本次发行前,李建设先生直接持有公司84.86%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李建设先生还担任浩腾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浩腾投资间接控制公司3.54%表决

权,因此,李建设先生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控制公司88.40%表决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建设先生:1966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422221966********,初中学历;1992年3月至2001年10月从事个体运输及纸张贸易;2002年1月至2005年4月就职于林平有限担任公司总经理;2005年4月至2021年12月就职于林平有限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2021年12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25年8月至9月担任林平循环科技发展(广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2025年9月至今担任林平循环科技发展(广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06年至今,担任北城集社区党支部书记;2021年至今,担任北城集社区居委会主任。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和债券情况

公司不存在已发行的债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间接持股股东名称间接持股数量合计持股数量占发行前总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限售期限
1李建设董事长、总经理2024.12.24-2027.12.244,800.0000浩腾投资17.90004,819.700085.2123%-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浩林管理1.2000
浩功管理0.6000
2徐辉董事、副总经理2024.12.24-2027.12.24-浩腾投资11.000011.00000.1945%
3李培凯董事、财务总监2024.12.24-2027.12.24-浩腾投资10.000010.00000.1768%
4何海波董事、采购部长2024.12.24-2027.12.24-浩腾投资19.000019.00000.3359%
5魏飞董事、安环部经理2025.08.13-2027.12.24-浩林管理3.00003.00000.0530%
6孙影影职工董事、发货员2025.08.13-2027.12.24-浩林管理0.30000.30000.0053%
7李长云独立董事2024.12.24-2027.12.24-----
8许家武独立董事2025.5.26-2027.12.24-----
9陈务平独立董事2024.12.24-2027.12.24-----
10吴正峰副总经理2024.12.24-2027.12.24-浩腾投资10.000010.00000.1768%
11石双喜副总经理2024.12.24-2027.12.24-浩腾投资10.000010.00000.1768%
12姚广伍副总经理2024.12.24-2027.12.24-浩腾投资10.000010.00000.1768%
13闫维飞副总经理2024.12.24-2027.12.24-浩腾投资10.000010.00000.1768%
14王善彬董事会秘书2024.12.24-2027.12.24-浩功管理3.00003.00000.0530%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

工持股计划

为建立对员工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薪酬体系,吸引、保留和激励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所需要的人才,公司通过浩腾投资员工持股平台对部分骨干员工进行了股权激励。除此以外,不存在其他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或制度安排。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的

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完毕,不存在未授予或未行权的情况,不存在发行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员工期权计划。

(一)员工持股平台的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建设先生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设立浩腾投资,并向浩腾投资转让其持有的林平有限200万元出资额以筹备未来员工持股计划事宜。浩腾投资设立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共青城浩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21年11月05日
出资额200万元人民币
主要生产经营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建设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项目投资,实业投资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竞争关系
股权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李建设19899%
2徐辉10.5%
3何海波10.5%
合计200.00100%

浩腾投资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浩腾投资持有公司200万股,占公司股本3.54%,公司通过其对激励对象进行激励。2022年12月,公司员工设立持股平台浩功管理、浩林管理,其合伙人均为激励对象。2023年2月,徐辉、何海波等21名激励对象以及浩功管理和浩林管理通过受让李建设持有的浩腾投资合伙份额,从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06名,全部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上述员工持股计划已实施完成。

员工持股平台的具体情况如下:

1、员工持股平台情况

(1)浩腾投资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浩腾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共青城浩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MA7C8U7X0H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建设
成立时间2021年11月05日
出资额200万元人民币
主要经营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项目投资,实业投资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浩腾投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类型公司任职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1李建设普通合伙人董事长兼总经理17.908.9500%
2萧县浩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员工持股平台31.3015.6500%
3何海波有限合伙人董事19.009.5000%
4萧县浩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员工持股平台16.808.4000%
5徐辉有限合伙人副总经理11.005.5000%
6李达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10.005.0000%
7石双喜有限合伙人副总经理10.005.0000%
8姚广伍有限合伙人副总经理10.005.0000%
9吴正峰有限合伙人副总经理10.005.0000%
10李培凯有限合伙人财务总监10.005.0000%
11闫维飞有限合伙人副总经理10.005.0000%
12何海香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8.004.0000%
13薛寒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3.001.5000%
14尤允良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3.001.5000%
15李如意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3.001.5000%
16胡廷强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3.001.5000%
17王善军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3.001.5000%
18陈建微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3.001.5000%
19何东风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3.001.5000%
序号合伙人名称类型公司任职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20张金林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3.001.5000%
21汤复宝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3.001.5000%
22朱延礼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3.001.5000%
23宗超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3.001.5000%
24朱良朋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3.001.5000%
合计200.00100.00%

(2)浩功管理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浩功管理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萧县浩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MA8PUP0J1W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善彬
成立时间2022年12月27日
出资额31.3万元人民币
主要经营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圣泉镇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内18号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浩功管理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类型公司任职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王善彬执行事务合伙人董事会秘书3.009.5847%
2鄢新军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1.003.1949%
3张西利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1.003.1949%
4李勇栓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1.003.1949%
5朱宗敏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1.003.1949%
6郝敬文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1.003.1949%
7朱延超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1.003.1949%
8许芝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1.003.1949%
9胡森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1.003.1949%
10许晓红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1.003.1949%
11郭可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1.003.1949%
12尤芝静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1.003.1949%
13王飞鹏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1.003.1949%
序号合伙人名称类型公司任职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4程鲁伟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1.003.1949%
15王瑞升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1.003.1949%
16王善喜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1.003.1949%
17谷守伟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1.003.1949%
18李兵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1.003.1949%
19欧林锋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1.003.1949%
20孙力有限合伙人其他核心人员1.003.1949%
21陆标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1.003.1949%
22吕杰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1.003.1949%
23陈建国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1.003.1949%
24张东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0.9585%
25朱鹏程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0.9585%
26何跃坤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0.9585%
27孙玉刚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0.9585%
28王保亮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0.9585%
29许大雷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0.9585%
30胡波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0.9585%
31刘杰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0.9585%
32盛振威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0.9585%
33盖立瑞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0.9585%
34王正虎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0.9585%
35陈岭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0.9585%
36任森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0.9585%
37孙萧萧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0.9585%
38王永科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0.9585%
39徐庆华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0.9585%
40纵双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0.9585%
41盖立明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0.9585%
42王海波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0.9585%
43李建设有限合伙人董事长兼总经理0.601.9169%
合计31.30100.00%

(3)浩林管理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浩林管理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萧县浩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MA8PUP0P0Y
执行事务合伙人魏飞
成立时间2022年12月27日
出资额16.8万元人民币
主要经营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圣泉镇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内19号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浩林管理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类型公司任职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1魏飞普通合伙人董事兼安环部长3.0017.8571%
2徐西涛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1.7857%
3王磊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1.7857%
4魏承昌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1.7857%
5皮鲁祥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1.7857%
6郝冰冰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1.7857%
7丁冬冬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1.7857%
8李建设有限合伙人董事长兼总经理1.207.1429%
9李明珠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1.7857%
10刘川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1.7857%
11王硕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1.7857%
12李东方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1.7857%
13程公达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1.7857%
14钱永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1.7857%
15尤俊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1.7857%
16徐珂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1.7857%
17单树香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1.7857%
18李绍云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1.7857%
19夏明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1.7857%
20孟召祥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1.7857%
21程祖明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1.7857%
序号合伙人名称类型公司任职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22刘慧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1.7857%
23冯盼盼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1.7857%
24周丽君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1.7857%
25纵文洁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1.7857%
26郭席席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1.7857%
27彭珍珍有限合伙人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0.301.7857%
28郑亚周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1.7857%
29魏世永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1.7857%
30史先哲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1.7857%
31王兆奇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1.7857%
32罗冬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1.7857%
33齐圣武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1.7857%
34孙影影有限合伙人董事0.301.7857%
35郑建电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1.7857%
36王影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1.7857%
37陈玉超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1.7857%
38靳平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1.7857%
39郝允辉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1.7857%
40朱芮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1.7857%
41尤厚勤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1.7857%
42谭代胜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1.7857%
43黄海啸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1.7857%
44薛晓莲有限合伙人骨干员工0.301.7857%
合计16.80100.00%

2、授予时间

2022年12月,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安徽林平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议案》。2023年1月,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安徽林平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议案》,同意浩腾投资、浩林管理、浩功管理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实施员工股权激励。

3、股权激励价格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通过受让实际控制人持有的浩腾投资的合伙份额而间接成为发行人股东,按照原始出资额(即1元/财产份额)定价,转让价格对应发行人股份折合为1元/股。

4、服务期限及退出机制

① 服务期限

根据三家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合伙人同意并承诺自工商登记取得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之日起,其在公司的服务期不得少于五年,如其自工商登记取得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之日起五年内离职(无论其主动离职还是被动离职),则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回购合伙人届时所持有的合伙企业全部份额,合伙人对此无异议。

② 退出机制

根据三家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退出机制安排如下:

退出事由具体事由退出方式转让价格
自愿退出1、公司与有限合伙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有限合伙人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3、有限合伙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4、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与有限合伙人解除劳动合同的。退出的有限合伙人应当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届时指定的其他员工转让价格为该有限合伙人取得合伙企业出资额的成本价格加其自实际支付出资份额转让款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单利)
如有限合伙人自工商登记取得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之日起已满五年且公司尚未上市,该有限合伙人应当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届时指定的其他员工转让价格以公司上年经审计净资产值和成本价格加其自实际支付出资份额转让款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单利)孰高确定
除名退出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所服务企业章程的规定,或发生严重失职、渎职,给所服务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公司上市日前: 该有限合伙人应当将其持有的合伙企转让价格为该有限合伙人取得合伙企业出资额的成本价
退出事由具体事由退出方式转让价格
2、有充分证据证明合伙人在所服务企业任职期间,由于盗窃、受贿、索贿、实施关联交易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3、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擅自泄漏公司及其关联方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其关联方的业务、经营、客户、技术资料和信息泄漏给他人),给公司或其关联方造成损失的; 4、在公司任职期间,通过直接投资、参股、提供技术和服务、或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从事与公司现有及未来从事的业务相同、相似或构成竞争的业务,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5、违反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保密协议、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等任何协议、合同或安排,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6、侵害公司或其关联方知识产权或商誉,给公司或其关联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7、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8、有其他违法、违规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行为的。业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届时指定的其他员工
公司上市日后: 在合伙企业及该合伙人锁定期限届满后,该有限合伙人转让其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所得在扣除其投资成本后全部归公司所有。-

此外,作为合伙人(无论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如出现死亡、伤残或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形,可由该合伙人或其继承人继续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如该合伙人或其继承人拟退出合伙企业,则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回购,回购价格参照届时公司的公允价值确定。

(二)分次授予情况、未行权数量、授予或者登记时间及限售安排

1、分次授予情况、未行权数量、授予或者登记时间及相关行权安排

公司上述股权激励计划不涉及分次授予、未行权数量或者相关行权安排,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浩腾投资已于2021年12月2日登记成为公司股东,目前已经实施完毕。

2、限售安排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浩腾投资已作出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锁定及减持事项的承诺”。”

(三)实施员工持股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

(1)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

上述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保持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的稳定,进一步增加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2)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经计算,激励对象间接取得发行人股份对应的转让价格为1元/股,公允价值与支付成本的差额8,942.60万元确认为股份支付费用,在约定的5年服务期内摊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公司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股权激励不会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5,656.1100万股。本次发行新股1,885.3700万股,不涉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00%。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发行前股本结构发行后股本结构限售期限
股数(万股)比例(%)股数(万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普通股
1李建设4,800.000084.864,800.000063.65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民基投资(SS)656.110011.60656.11008.70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浩腾投资200.00003.54200.00002.65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4网下比例限售股份--38.02970.50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小计5,656.1100100.005,694.139775.50-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普通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847.340324.50-
小计--1,847.340324.50-
合计5,656.1100100.007,541.4800100.00-

六、本次上市前公司前

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37,501户,其中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股权比例(%)限售期限
1李建设4,800.000063.65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民基投资(SS)656.11008.70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浩腾投资200.00002.65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4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9.62310.13均为余额包销取得,无限售期限
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63840.01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59280.01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7广东省叁号职业年金计划-中国银行0.59280.01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8广东省肆号职业年金计划-招商银行0.59280.01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9广东省捌号职业年金计划-浦发银行0.59280.01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1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0.54720.01网下投资者获配
年金计划-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数量的10%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10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54720.01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10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54720.01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10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54720.01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10广东省贰号职业年金计划-工商银行0.54720.01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10广东省壹号职业年金计划-工商银行0.54720.01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合计5,672.025975.21-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战略配售。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不适用。

(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不适用。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885.3700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37.88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1)14.0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2.8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8.6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7.1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1.39倍(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发行后每股净

资产按截至2025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

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885.3700万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77.1200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377.1200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万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508.2500万股,

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498.6269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9.6231万股。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9.6231万股,包销金额为3,645,230.28元,包销股份的数量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0.51%。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2.03元/股(按202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7.32元/股(按截至2025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71,417.8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9,008.49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2,409.33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6年2月5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6]第ZF10019号验资报告。

十、本次发行费用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为9,008.49万元(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明细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费用项目金额
1保荐及承销费用5,713.43
2审计及验资费用1,720.08
3律师费用980.00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572.26
5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22.72
合计9,008.49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合计数与各项数值之和和尾数如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62,409.33万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37,501户

十三、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1-6月期间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ZF1121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期间的主要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5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年1-9月期间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F11292号)。上述期间的主要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概览”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部分内容,《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已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林平发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34050172730800003858
2林平发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34050172730800003859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

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国联民生承销保荐认为林平发展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联民生承销保荐同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名称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联系电话0755-22662000
传真0755-22662111
保荐代表人/联系人李凯、黄庆
项目协办人王雪晨
项目组成员孙爱成、樊威、于长才、孙启帆、鲁金明、谢镭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李凯先生,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管理学硕士,曾主持或者参与海伦哲(30020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国栋建设(600321)201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八菱科技(002592)非公开发行股票(2014年、2015年)、兄弟科技(002562)2017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捷安高科(30084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天力锂能(30115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黄庆先生,副总裁,保荐代表人,金融学硕士,曾主持或参与新亚制程(002388)非公开发行股票,天奈科技(688116)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海天股份(60375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及减持事项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建设先生承诺如下: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本次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或者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在前述延长期限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1,000股的除外;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应在就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然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

司本次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5)如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本人承诺由此所得的

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本人将自接到公司董事会通知

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承诺事项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并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如本人未按期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或未赔偿有关损失,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或薪酬中与本人应交给公司的有关收益和应赔偿的有关损失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或薪酬。

(6)在上述承诺履行期内,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

力,同时,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本承诺函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为准。

2、民基投资承诺

持股5%以上的股东民基投资承诺如下: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林平发展回购该部分股份。

(2)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公司

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3)如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本公司承诺由此所

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自接到公司董事会通知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承诺事项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并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如本公司未按期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或未赔偿有关损失,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交给公司的有关收益和应赔偿的有关损失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本承诺函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为准。

3、浩腾投资承诺

浩腾投资承诺如下: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本次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或者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在前述延长期限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

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5)如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本企业承诺由此所

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本企业在接到公司董事会通知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承诺事项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并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如本企业未按期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或未赔偿有关损失,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交给公司的有关收益和应赔偿的有关损失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本承诺函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为准。

4、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徐辉、李培凯、何海波、吴正峰、石双喜、姚广伍、闫维飞、魏飞、孙影影、王善彬承诺如下: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本次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或者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在前述延长期限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

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1,000股的除外;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应在就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然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

司本次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5)如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本人承诺由此所得的

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本人在自接到公司董事会通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承诺事项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并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如本人未按期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或未赔偿有关损失,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或薪酬中与本人应交给公司的有关收益和应赔偿的有关损失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或薪酬。

(6)在上述承诺履行期内,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

力,同时,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函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为准。

5、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取消监事会前的在任监事彭珍珍承诺如下: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1,000股的除外;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应在就任监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然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3)如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本人承诺由此所得的

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本人自接到公司董事会通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承诺事项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并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如本人未按期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或未赔偿有关损失,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或薪酬中与本人应交给公司的有关收益和应赔偿的有关损失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或薪酬。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内,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

力,同时,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本承诺函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为准。

6、间接股东且同为董事或高管的亲属

间接股东且同为董事或高管的亲属许晓红承诺如下: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本次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或者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在前述延长期限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配偶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1,000股的除外;本人配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配偶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应在其就任董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然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

司本次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5)如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本人承诺由此所得的

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本人在自接到公司董事会通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承诺事项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并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如本人未按期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或未赔偿有关损失,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或薪酬中与本人应交给公司的有关收益和应赔偿的有关损失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或薪酬。

(6)在上述承诺履行期内,本人配偶离职或职务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

的效力,同时,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本承诺函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为准。

7、间接股东且同为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的亲属

间接股东且同为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的亲属尤允良承诺如下: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配偶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1,000股的除外;本人配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配偶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应在就其任监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然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3)如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本人承诺由此所得的

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本人自接到公司董事会通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承诺事项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并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如本人未按期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或未赔偿有关损失,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或薪酬中与本人应交给公司的有关收益和应赔偿的有关损失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或薪酬。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内,本人配偶离职或职务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

的效力,同时,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本承诺函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为准。

(二)关于股东持股及减持计划的承诺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持股及减持计划的承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建设先生关于持股及减持计划作如下承诺:

“1、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在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的其他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将结合证券市场整体状况、资金使用计划等各方面因素综合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减持方式:本人减持首发前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2)减持数量及价格: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

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减持公告: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则在首次卖出

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

(4)减持期限: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内。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

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本人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公司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3、本人依法依规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提前3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和实施公司股份减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

5、在上述承诺履行期内,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

同时,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

(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本人应自接到公司董事会通知本人违规减持事项之日起20日内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并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若本人未按期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或未赔偿有关损失,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或薪酬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和应赔偿的有关损失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或薪酬。”

2、民基投资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的承诺

“1、在林平发展本次发行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在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且不违背本公司已作出的其他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将结合证券市场整体状况、资金使用计划等各方面因素综合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2、本公司所持林平发展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减持方式:本公司减持首发前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2)减持数量及价格: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每年减持的股份数

量少于本公司所持林平发展股份总数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林平发展本次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减持公告: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则在首次卖出

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

(4)减持期限: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内。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

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本公司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林平发展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3、本公司依法依规减持林平发展股份时,将提前通知林平发展并由林平发

展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公司持有林平发展股份低于5%时除外。

4、本公司减持林平发展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

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林平发展的实际经营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和实施林平发展股份减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

5、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持林平发展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林平

发展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林平发展所有,并赔偿由此给林平发展造成的损失。本公司应自接到林平发展董事会通知本公司违规减持事项之日起20日内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林平发展,并赔偿由此给林平发展造成的损失;若本公司未按期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林平发展或未赔偿有关损失,则林平发展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林平发展的违规减持所得和应赔偿的有关损失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3、浩腾投资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的承诺

“1、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企业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在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且不违背本企业已作出的其他承诺的前提下,本企业将结合证券市场整体状况、资金使用计划等各方面因素综合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首发前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2)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企业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公司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和实施公司股份减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

4、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

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本企业应自接到公司董事会通知本企业违规减持事项之日起20日内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并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若本企业未按期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或未赔偿有关损失,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和应赔偿的有关损失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措施

公司制定了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及启动条件

1、稳定股价预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关于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启动本预案稳定公司股价。

3、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

并在5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二、责任主体

本预案中规定的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商确定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选择如下一种或几种稳定股价措施,制定并公告具体的股价稳定方案,披露拟采取的稳定股价措施、回购或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

1、公司回购股份

(1)若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中选择公司回购方式,则公

司应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之内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公司应自前述决策程序履行完毕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全部回购(若该股份回购计划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则完成时间相应顺延)。

(2)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规定,且不能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

集资金的总额;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若公司根据本预案在同一个会计年度需多次

回购公司股份的,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4)公司承诺在触发稳定股价方案的启动条件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完毕内外部批准程序后,履行上述股份回购义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若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中选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增持方式,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完成全部增持计划(如该期间存在限制其买卖股票的情形或该股份增持计划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则完成时间相应顺延),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且不能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计划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低

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本预案在同一个会计年度需多次增持公司股份,则在同一个会计年度之内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3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6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若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中选择由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方式,则公司届时在任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完成全部增持计划(如该期间存在限制其买卖股票的情形或该股份增持计划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则完成时间相应顺延)。

(2)公司届时在任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且不能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届时在任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单次计

划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总额的10%;若根据本预案在同一个会计年度需多次增持公司股份,则各自单次计划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总额的30%,且在同一个会计年度之内累计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薪酬总额;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4)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

2、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回购或增持资金金额已

达上限;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本预案及相关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五、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保障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

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公司有权暂停发放该等人员拟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及应付现金分红,直至其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违反承诺未及时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公司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公司将极力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

有效地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本公司将极力敦促公司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领取

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4、在启动条件触发后,本公司未按照稳定公司股价预案采取稳定股价措施

的,本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本公司违反承诺未及时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赔偿额以《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本公司最大回购金额为限。”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极力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

效地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本人将极力敦促公司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领取薪

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4、在启动条件触发后,本人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

则公司有权暂停发放本人拟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及应付现金分红,直至本人按《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5、在启动条件触发后,本人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

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本人违反承诺未及时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赔偿额以《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本人最大回购金额为限。”

(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极力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

效地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本人将极力敦促公司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领取薪

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4、在启动条件触发后,本人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

则公司有权暂停发放本人拟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及应付现金分红,直至本人按《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5、在启动条件触发后,本人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

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本人违反承诺未及时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赔偿额以《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本人最大回购金额为限。”

(四)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发行人就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如下:

(1)本公司确认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安徽林平循

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情形的,本公司将按照《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或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回购自本次发行至欺诈发行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间买入欺诈发行的股票且在回购时仍然持有的股票,但回购股票范围不包括:(1)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票;(2)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证券公司因包销买入的股票;(3)投资者知

悉或者应当知悉公司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后买入的股票,回购价格以基准价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确定)回购,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基准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如在证券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回购价格高于前款规定的价格的,则以承诺的价格回购,并按照《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或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履行制定回购方案、审议、公告等程序。

(3)如发生需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其已转让的限售股股份

的情形,公司将督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其已转让的限售股股份,买回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和买回公告前 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孰高者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4)若违反本承诺不及时进行回购的,公司将在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司履行承诺;因本公司不履行承诺造成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建设先生就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如下:

(1)本人确认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安徽林平循环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情形,且本人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本人将按照《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或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回购自本次发行至欺诈发行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间买入欺诈发行的股票且在回购时仍然持有的股票,但回购股票范围不包括:(1)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票;(2)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证券公司因包销买入的股票;(3)投资者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公司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后买入的股票,回购价格以基准价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确定)回购,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基准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如在证券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回购价格高于前款规定的价格的,则以承诺的价格回购,并按照《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或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履行制定回购方案、审议等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主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买回已转让的限售股股份,买回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买回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和买回公告前 3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孰高者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4)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现金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及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董事、取消监事会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如《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或本次发行上市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2)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现金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已制定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拟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并承诺采取如下措施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

(1)针对运营风险及时制定应对措施

公司主要从事包装用瓦楞纸、箱板纸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一家具有自主研发及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已成长为集废纸利用、热电联产、绿色造纸于一体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公司生产的原纸被广泛应用于包装物制造、工业品及消费品包装领域,主要客户有合兴包装、山鹰国际、胜源纸业等知名包装企业,未来发展前景广阔。

总体来看,公司资产质量良好,运营能力较强。但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公司面临着产业政策变动风险、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市场竞争加剧风险、应收账款

金额较大风险等。面对上述风险,公司未来将采取措施及时应对,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丰富产品系统,提升产品性能和竞争力;积极进行市场开拓,争取更多优质客户;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切实维护上下游供应链的客户关系,主动监控客户信用状况,维持公司资产安全完整,增强公司抵御各种经营风险的能力。

(2)提高经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

为降低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公司承诺通过提高经营效率、降低营运成本、加大现有产品销售力度、开发新技术和研发新产品、加强募投项目监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等措施,从而提升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提高销售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公司将采取的相关措施具体如下:

1)提高经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为进一步提升经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公司将通过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增强采购、生产和销售之间的联动作用,提高资产周转率,降低生产成本和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2)加大现有产品销售力度,开发新技术和研发新产品

为进一步提升股东回报水平,公司将加大现有产品的销售力度,进一步开拓市场空间,并通过开发新技术和研发新产品等方式,拓宽产品和技术的应用领域,开发新的客户群体,从而努力提升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水平,争取在公司募投项目实现预期效益之前,努力降低由于本次发行导致投资者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强募投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就募集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保荐人(主承销商)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严格依据相关规定;定期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公司制订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回报规划》,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和具体规划内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公司将严格执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5)积极加快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充分论证,从中长期来看,总体上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使其尽快产生效益。随着投资项目陆续产生效益,公司的营业收入与利润水平有望快速增长,未来盈利能力和公司综合竞争力有望显著提高。”

2、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1、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2)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

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针对上市后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已制定适用于本公司实际情形的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并在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回报规划》中予以体现。

2、本公司将严格执行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安徽林平循环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及《安徽林平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回报规划》中确定的相关利润分配政策。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3、如违反前述承诺,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

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本公司将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七)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或本次发行上市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2)若本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1)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或本次发行上市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

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2)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现金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董事、取消监事会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或本次发行上市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2)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现金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

因保荐人(主承销商)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律师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6、发行人会计师、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发行人验资机构承诺

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已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建设先生就避免同业竞争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目前没有、将来也不在中国境内外生产、开发任何与

林平发展所生产、开发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林平发展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不参与投资任何与林平发展所生产产品或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法人或组织;不在任何与林平发展所生产产品或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法人或组织中担任任何职务。

2、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其他企业(如有),本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等)以及本人在该等企业中的控股地位,保证

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人相同的义务,保证该等企业不与林平发展进行同业竞争。如果本人所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从事的业务与林平发展形成同业竞争或者潜在同业竞争情况的,本人同意通过合法有效方式,及时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其他企业(如有)从任

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如与林平发展经营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林平发展,并承诺将该等商业机会优先让渡于林平发展。

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林平发展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本

人近亲属、本人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其他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林平发展拓展后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如出现与林平发展拓展后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情况,本人、本人近亲属、本人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其他企业将通过合法有效方式,及时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5、因违反上述承诺而所获得的利益及权益将归林平发展所有,并赔偿因违

反上述承诺而给林平发展造成的全部损失。

6、本承诺函自本人出具之日起生效,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期间持续有效,一经作出即为不可撤销。

(九)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充分尊重发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善意、诚信的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保证不干涉公司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保证不会利用控制地位促使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机构或人员作出任何可能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或行为。

二、本人保证在遵守有关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并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

本人及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本人的其他关联方将尽量减少及避免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三、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保证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

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与公司签署相关交易协议,以与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相同或相似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以确保其公允性、合理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已签署的相关交易协议。

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涉及本人及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

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相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股东和/或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义务。

五、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除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及本人控

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六、本人将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保证

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七、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而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之日止。”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本人保证不以向公司拆借、占用资金或由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不要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二、本人保证在遵守有关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并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

本人及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本人的其他关联方将尽量减少及避免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能够通过市场方式与独立第三方之间进行的交易,将由公司与独立第三方进行。

三、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保证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

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与公司签署相关交易协议,以与无关联关系第三

方相同或相似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以确保其公允性、合理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已签署的相关交易协议。

四、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对涉及本人及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

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相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股东和/或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义务。

五、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除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及本人控

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六、本人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

正当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七、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而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之日止。”

3、民基投资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本公司保证在遵守有关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并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本公司的其他关联方将尽量减少及避免与林平发展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保证关联交易按照公平、

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与林平发展签署相关交易协议,以与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相同或相似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以确保其公允性、合理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已签署的相关交易协议。

三、林平发展股东会对涉及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

他关联方与林平发展发生的相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义务。

四、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

他关联方与林平发展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将依照林平发展公司章程的规定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

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林平发展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林平发展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林平发展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六、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林平发展进行关联交易

而给林平发展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持续有效,直至本公司不再持有林平发展5%以上股份之日止。”

(十)关于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函

公司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出具专项承诺如下:

1、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受理后至本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前不进行现金分红或提出现金分红的方案。

2、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

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

(十一)关于业绩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共青城浩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出具专项承诺如下: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

届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

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

上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4)上述承诺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

准,届时所持公司股份是指本人/本企业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公司股份;

(5)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

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避免占用资金的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避免占用资金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本企业及关联方不要求且不会促使公司为本人/本企业代垫费用,也不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本人/本企业及关联方不会要求且不会促使公司通过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

或间接地提供给本人/本企业及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本人/本企业及关联方

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人/本企业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本人/本企业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本人/本企业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

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代本人/本企业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6)其他实质导致公司资金被占用的行为。

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直至本人/本企业不再为公司的关联方为止。若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则本人/本企业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三)关于社保和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建设先生承诺如下:

1、本人将督促林平发展完善社保、住房公积金相关制度。

2、本人知悉林平发展自2022年1月1日至今未为全部员工足额缴纳/缴存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未以员工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为员工足额缴纳/缴存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保公积金相关事宜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倘若未来有关机关要求林平发展补缴/追缴社会保险和/或住房公积金,或林平发展需就该等事项缴纳任何滞纳金和/或罚款等费用,本人将为林平发展作出弥偿,以确保林平发展不会因该等事项遭受任何经济损失。本人在承担前述补偿后,不会就该等费用向林平发展行使追索权。

(十四)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

出具的专项承诺公司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承诺如下:

1、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

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3、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本公司股东不属于中国证监会系统现任和离职人员;

5、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

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本公司已依法在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五)关于未办理个人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之承诺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建设就其未办理个人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如未来因历史上本人通过绿色纸业境内投资未办理个人外汇登记事宜导致公司遭受损失,该等损失将由本人全额承担,以确保林平发展不会因该等事项遭受任何经济损失。本人在承担前述损失后,不会就该等费用向林平发展行使追索权。

(十六)关于历史沿革中股东以实物出资的承诺函

李建设先生就发行人历史沿革中以实物出资事项承诺如下:

本人知悉林平发展自设立至今,3次股东以实物出资的情形中,存在2次实物出资未依法履行评估程序,不符合当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该等出资瑕疵并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于2022年11月29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本人以货币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置换历史上股东的实物出资,该等置换已完成。

本人承诺,如未来因上述历史上实物出资瑕疵导致林平发展遭受损失,该等损失将由本人承担,以确保林平发展不会因该等事项遭受任何经济损失。本人在承担前述损失后,不会就该等费用向林平发展行使追索权。

(十七)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

2、若本公司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

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公司将及时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本公

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本公司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可以继续履行,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

取相关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若本公司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会审议;

(3)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导致公

司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对公司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进行赔偿,本公司因违反相关公开承诺而所得收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3、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本公司将及时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具体原因,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林平发展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

2、若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

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

明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本人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可以继续履行,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相

关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若本人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会审议,本人在股东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3)若因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导致公司

及其他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人因违反相关公开承诺而所得收益归属于公司。

3、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

致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具体原因,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

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

2、若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

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

明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本人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可以继续履行,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相

关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若本人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本人在股东会/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3)若因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导致公司

及其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公司及其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人因违反相关公开承诺而所得收益归属于公司。

3、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

致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具体原因,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

4、浩腾投资承诺

“企业将严格履行林平发展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

2、若本企业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

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企业将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本企业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本企业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可以继续履行,本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

取相关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若本企业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企业将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会审议,本企业在股东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3)若因本企业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导致公

司及其他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企业因违反相关公开承诺而所得收益归属于公司。

3、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本企业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本企业将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本企业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具体原因,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

5、民基投资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

2、若本公司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

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公司将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本公司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可以继续履行,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

取相关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若本公司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会审议,本公司在股东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3)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导致公

司及其他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进行赔偿,本公司因违反相关公开承诺而所得收益归属于公司。

3、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本公司将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具体原因,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公开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林平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安徽林平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林平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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