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维护股东权益,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要加强捐赠的管理,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救助捐赠活动,规范捐赠行为,有效维护公司权益。
第二章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捐赠应当自愿。
公司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人或其关联人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进而扭曲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第五条公司捐赠应当权责清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财产以个人名义捐赠,公司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的捐赠意愿。
第六条公司捐赠应当量力而行,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原则上可以不捐赠或者少捐赠:
(一)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因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公司需要裁员五十人以上的;
(三)不适宜捐赠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捐赠应当诚实守信。
公司公告或者依法承诺的社会捐赠,必须诚实履行,切实维护公司的正面形象。
第三章捐赠的类型
第八条公司捐赠的类型主要如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健康、体育事业、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组织、公益团体、残疾人组织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履行社会责任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九条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外,公司捐赠原则上应通过依法成立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应依法拒绝。
第四章捐赠的形式
第十条公司用于捐赠的资产应权属明晰、权责明确,公司不具有处置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一条公司捐赠,可以使用货币捐赠或者非货币捐赠。
非货币捐赠可以使用其账面资产值作为捐赠金额,但非货币捐赠与账面值存在显著差异的除外。
第十二条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权属关系不清或存在纠纷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三条受赠人应当为公司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
与公司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不得成为受赠人,但子公司除外。
第五章捐赠的实施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公允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对外单笔捐赠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低于或等于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的,由总经理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二)公司对外单笔捐赠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超过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但不超过3%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对外单笔捐赠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累计对外捐赠金额超过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的,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有关对外捐赠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由股东会批准。公司进行对外捐赠因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本制度中所述“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由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审核,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经办人员应当及时与公司财务负责人沟通,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提交捐款申请。
捐款申请应当包括至少如下内容:
(一)捐赠事由;
(二)决策程序;
(三)受赠人;
(四)捐赠方式;
(五)捐赠金额。如捐赠为实物的,应当说明运输及交接方式。第十八条经办人员应当对受赠人使用捐赠款物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取得捐赠凭证。受赠人使用捐赠款物违反公司意愿的,经办人员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并督促其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必要时,经办人员可以报告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第十九条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应就捐赠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进行汇报。由公司总经办对书面报告进行归档,同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可以对公司捐赠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捐赠事项建立备查账簿,同时抄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公司财务部门收到捐赠凭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对第三方机构在公司的合法募捐行为予以配合并创造便利条件:
(一)党的组织发起的对公司党员或员工的募捐活动;
(二)工会自行或代其他社会组织发起的对公司员工的募捐活动;
(三)公司员工自发组织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募捐活动。公司不得因配合上述募捐活动而向其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