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锡华科技股票代码:
603248
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XihuaNewEnergyTechnologyCo.,Ltd.
(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杜鹃路2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联席主承销商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特别提示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华科技”“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12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主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主板企业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公司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网下限售股限售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6,000.0000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6,930.8918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15.07%,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与行业市盈率和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的比较情况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10.10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25.6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5.9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32.7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33.1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通用设备制造业(C34),截至2025年12月9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通用设备制造业(C34)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43.21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T-3日股票收盘价(元/股) | 2024年扣非前EPS(元/股) | 2024年扣非后EPS(元/股) | 2024年静态市盈率(扣非前) | 2024年静态市盈率(扣非后) |
| 603218.SH | 日月股份 | 12.76 | 0.61 | 0.32 | 20.92 | 39.88 |
| 301163.SZ | 宏德股份 | 27.67 | 0.26 | 0.25 | 106.42 | 110.68 |
| 均值 | - | - | - | 20.92 | 39.88 | |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5年12月9日(T-3日)。注1:2024年扣非前/后EPS计算口径为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T-3日总股本;
注2:计算2024年可比公司扣非前静态市盈率算数平均值及扣非后静态市盈率算数平均值时,剔除异常值宏德股份;
注3:各项数据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发行价格10.1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33.12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亦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4年扣非后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主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主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风电行业需求波动的风险报告期内,公司风电齿轮箱专用部件收入金额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3.43%、84.85%、82.64%和85.10%,风电业务收入占比较高。公司风电齿轮箱专用部件如齿轮箱体、行星架、扭力臂、法兰等为风电机组成套装备的重要部件,其需求量与下游风电行业需求情况密切相关。报告期内,风电行业需求主要受到政策与市场双重因素影响。一方面,行业政策对风电行业需求具有显著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政策通过设定发展目标、规划布局以及补贴激励等手段,直接推动风电装机规模的快速增长,如早期的标杆电价补贴政策,极大地激发了企业投资风电项目的积极性,促使风电装机容量迅速扩张,进而带动风电行业需求快速增长,风电行业国家补贴政策逐步退出亦导致国内风电行业爆发“抢装潮”,风电新增装机容量在“抢装潮”前后出现波动。另一方面,随着技术进步和产业成熟,行业政策逐步引导风电行业向平价上网过渡,通过优化市场机制等手段,引导风电行业逐步进入市场化竞争,市场因素对风电行业需求的影响逐渐突显,如2023年以来,在市场化竞争因素的驱动下,风电场业主方更加注重对风电项目投资收益的考量,结合风机市场技术的进步,存在小兆瓦机型向大兆瓦机型发展的过程,使得风电场投资建设进度有所延缓,从而导致风电装备行业需求波动,对公司2023年四季度至2024年一季度业绩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若未来国家对风电行业的支持力度减弱,政策重心向其他可再生能源领域倾斜,或者风电行业受到市场因素影响不能持续稳定发展,公司下游风电行业客户的市场需求可能随风电新增装机容量的变化而波动,对公司的客户稳定性、业务持续性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二)客户集中度较高及单一客户收入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来自前五大客户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17%、97.44%、97.87%和90.45%,来自全球风电齿轮箱制造龙头南高齿集团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48.91%、59.53%、60.02%和43.17%,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对南高齿集团存在单一客户收入集中;随着公司持续扩大产能并开拓新客户,2025年起公司客户集中度情况大幅改善,对南高齿集团的单一客
户收入集中情况有所改善。公司业绩受下游客户业绩变动的影响较大。未来,若因产品和服务质量不符合主要客户的要求导致双方合作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主要客户市场占有率下降导致其采购量减少等情形发生,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报告期各期,公司直接材料占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58.21%、
51.12%、48.85%和46.69%,原材料成本占产品成本的比例较高。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生铁、废钢等大宗商品材料,近年来受市场需求及国际环境影响,国际大宗商品交易价格波动较为剧烈,上述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对公司采购价格产生一定影响,进而影响到公司生产成本,最终影响到公司产品销售成本。
未来,如果大宗商品价格发生剧烈变化,将会对公司主要产品的毛利率水平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存在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给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
以2024年为基准,假设发行人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5.00%、±10.00%,对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 类别 | 项目 | 原材料价格变动幅度 | |||
| -10.00% | -5.00% | 5.00% | 10.00% | ||
| 生铁 | 对利润总额影响金额 | 1,784.20 | 892.10 | -892.10 | -1,784.20 |
| 对利润总额影响 | 10.89% | 5.45% | -5.45% | -10.89% | |
| 废钢 | 对利润总额影响金额 | 862.72 | 431.36 | -431.36 | -862.72 |
| 对利润总额影响 | 5.27% | 2.63% | -2.63% | -5.27% | |
从上述敏感性分析可以看出,如果生铁采购价格上升或下降
5.00%、
10.00%,发行人2024年利润总额将减少或增加
5.45%、
10.89%;如果废钢采购价格上升或下降
5.00%、
10.00%,发行人2024年利润总额将减少或增加
2.63%、
5.27%。
(四)产品毛利率波动及下降的风险
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主要受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程度、市场供求关系、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等综合因素的影响。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9.18%、
30.24%、
25.91%和
27.81%,2023年度较上年有所上升,2024
年度有所下滑,2025年1-6月有所回升。
未来,若发行人产品下游行业的景气度下降,导致市场竞争格局和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产品毛利率将受到影响。同时,若未来原材料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发行人未能及时调整产品定价,进而导致产品价格和毛利率存在下降的可能。此外,若公司不能持续优化产品结构、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高附加值产品,可能导致公司议价能力降低,公司毛利率可能存在进一步波动及下降的风险,进而对公司未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五)业绩波动及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94,174.80万元、90,770.06万元、95,478.10万元和58,043.93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8,449.69万元、17,664.93万元、14,192.95万元和9,495.50万元。2024年度,公司净利润同比有所下降,主要原因系下游风电场项目建设进度不及预期所导致2023年四季度至2024年一季度风电齿轮箱专用部件市场需求阶段性波动,进而导致公司同期经营业绩处于阶段性较低水平,2024年度风电产品销售价格与毛利率同比有所降低,同时公司持续研发大兆瓦产品、扩充大兆瓦产品的产能并储备生产与技术人员,导致研发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与人员薪酬同比有所增长。2025年1-6月,随着下游需求提升以及公司在大兆瓦产品的供应能力满足市场需求,公司经营业绩较去年同期大幅提升。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整体呈现一定波动。
未来若出现风电行业需求变化、风电场项目建设进度不及预期、主要客户由自身生产与采购计划导致采购需求阶段性减少、风电主机价格下降使得下游降本需求进一步传导至上游供应商、行业内市场竞争加剧等情形,导致公司产品需求和销售价格出现波动,公司业绩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如2025年1月,国家发改委《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在推动新能源行业市场化发展的同时,也可能引发风力发电价格的下跌,并向产业链上游传导降本压力,导致公司风电产品价格存在下降的风险,短期内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以2024年为基准,假设风电齿轮箱专用部件销售价格±5.00%、±10.00%的变动幅度下,发行人2024年营业毛利、利润总额、毛利率受到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风电齿轮箱专用部件价格变动幅度 | |||
| -10.00% | -5.00% | 5.00% | 10.00% | |
| 对营业毛利的影响金额 | -7,752.64 | -3,876.32 | 3,876.32 | 7,752.64 |
| 对营业毛利的影响 | -31.40% | -15.70% | 15.70% | 31.40% |
| 对利润总额的影响金额 | -7,752.64 | -3,876.32 | 3,876.32 | 7,752.64 |
| 对利润总额的影响 | -47.32% | -23.66% | 23.66% | 47.32% |
| 价格变动后风电齿轮箱专用部件毛利率 | 19.86% | 24.08% | 31.31% | 34.43% |
| 与风电齿轮箱专用部件实际毛利率之差 | -8.01% | -3.80% | 3.43% | 6.56% |
从上述敏感性分析可以看出,风电齿轮箱专用部件销售价格变动对发行人利润总额的影响较大,在假设单位成本保持不变的基础上,如果销售价格上升或下降
5.00%、
10.00%,发行人2024年营业毛利将增加或减少
15.70%、
31.40%,发行人2024年利润总额将增加或减少
23.66%、
47.32%。如果风电齿轮箱专用部件销售价格上升或下降
5.00%、
10.00%,发行人2024年风电齿轮箱专用部件毛利率将提高
3.43个百分点、
6.56个百分点或减少
3.80个百分点、
8.01个百分点。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2025年9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印发的《关于同意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102号),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291号)批准,本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上市。本公司A股总股本为46,000.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6,930.8918万股股票将于2025年12月23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锡华科技”,证券代码为“603248”。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5年12月23日
(三)股票简称:锡华科技
(四)股票扩位简称:锡华科技
(五)股票代码:603248
(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6,000.0000万股
(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0,000.0000万股,均为公开发行的新股,无老股转让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930.8918万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9,069.1082万股
(十)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2,849.5049万股,具体情况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三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情况”之“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如下:
1、战略配售部分: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数为2,849.5049万股。
2、网下发行部分: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配售结果,网下无限售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1,970.6918万股,网下有限售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219.6033万股。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人”或“保荐人(主承销商)”)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选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2条的第一项上市标准,即“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2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5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公司2022年、2023年和2024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分别为94,174.80万元、90,770.06万元和95,478.1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7,869.82万元、16,488.18万元和14,026.02万元,符合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最近3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5亿元的财务指标。
综上所述,公司满足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中文名称 | 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 | JiangsuXihuaNewEnergyTechnologyCo.,Ltd. |
|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 36,000.000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王荣正 |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01年06月22日 |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22年11月18日 |
| 住所 | 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杜鹃路26号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黑色金属铸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金属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合同能源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 | 公司主要从事大型高端装备专用部件的研发、制造与销售,产品结构以风电齿轮箱专用部件为主、注塑机厚大专用部件为辅,是全球行业领先、质量可靠、技术卓越的大型高端装备专用部件制造商。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大型风电装备与注塑机领域,公司是国内少数可提供风电齿轮箱专用部件全工序服务的企业,致力于成为新能源风电领域的全球顶尖大型高端装备专用部件制造商,助力国家新能源领域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
| 所属行业 | C34通用设备制造业 |
| 邮政编码 | 214161 |
| 电话 | 0510-85616089 |
| 传真 | 0510-85616089 |
| 互联网网址 | www.xhnewenergy.com |
| 电子信箱 | security@wxxhzz.com |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人 | 万里 |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电话 | 0510-85616089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前,锡华投资持有发行人28,071.13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77.98%,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江苏锡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11MA27F32429 | |
| 成立时间 | 2021年11月18日 | |
| 法定代表人 | 王荣正 | |
| 注册资本 | 3,000万元 | |
| 股权结构 | 股东姓名 | 股权比例 |
| 王荣正 | 92.00% | |
| 陆燕云 | 8.00% | |
| 合计 | 100.00% | |
| 注册地址/主要生产经营地 | 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599-5(1号楼)四楼401-57室 | |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无其他实际业务 | |
| 主要财务数据 | 2025年6月30日/2025年1-6月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 |
| 总资产(万元) | 18,614.32 | 18,522.70 |
| 净资产(万元) | 18,603.75 | 18,505.12 |
| 营业收入(万元) | - | - |
| 净利润(万元) | 98.63 | -126.49 |
注:上述财务数据为单体报表数据,经立信审计。
2、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王荣正、陆燕云分别持有锡华投资92%、8%股权,锡华投资持有公司77.98%股权;此外,王荣正直接持有公司9.12%股权,并通过担任泰州亿晟、无锡弘创盈、无锡华创盈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计控制公司4.56%股权对应的表决权。王荣正、陆燕云系夫妻关系,二人合计控制公司91.66%股权对应的表决权,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王荣正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202221963********。
陆燕云女士,中国国籍,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210021979********。
本次发行后,锡华投资直接持有公司61.02%的股份,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王荣正、陆燕云仍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 1 | 王荣正 | 董事长、总经理 | 2025.9.22-2028.9.21 | 3,283.17 | 通过锡华投资持有25,825.44万股,通过泰州亿晟持有443.45万股,通过无锡弘创盈持有242.95万股,通过无锡华创盈持有201.37万股 | 29,996.39 | 83.32% | -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2 | 王小磊 | 职工代表董事、副总经理 | 2025.9.22-2028.9.21 | - | 通过泰州亿晟持有30.64万股 | 30.64 | 0.09% | -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3 | 沈广平 | 董事 | 2025.9.22-2028.9.21 | - | 通过太湖湾基金持有0.76万股,通过泰伯一期持有0.22万股,通过无锡点石持有0.79万股 | 1.77 | 0.00% | -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4 | 张宏昌 | 独立董事 | 2025.9.22-2028.9.21 | - | - | - | - | - | - |
| 5 | 陶永宏 | 独立董事 | 2025.9.22-2028.9.21 | - | - | - | - | - | - |
| 6 | 翁国良 | 副总经理 | 2025.9.22- | - | 通过无锡弘创盈持有 | 35.02 | 0.10% | - | 自上市之日 |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 2028.9.21 | 35.02万股 | 起36个月 | |||||||
| 7 | 胡志朋 | 副总经理 | 2025.9.22-2028.9.21 | - | 通过泰州亿晟持有35.02万股 | 35.02 | 0.10% | -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8 | 万里 |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2025.9.22-2028.9.21 | - | 通过泰州亿晟持有32.83万股 | 32.83 | 0.09% | -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注:上表中“任职起止日期”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最新一届任职期限。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公司通过泰州亿晟、无锡弘创盈
个员工持股平台实施了股权激励,其中,泰州亿晟持有公司
875.51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2.43%;无锡弘创盈持有公司
547.2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1.52%。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泰州亿晟
| 企业名称 | 泰州亿晟玖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3MA20KH428W |
| 成立时间 | 2019年12月10日 |
| 认缴出资总额 | 2,000万元 |
| 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 | 王荣正 |
| 注册地址 | 泰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新路西侧18号 |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创业投资;资产管理;基金管理;投资管理与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关系 |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泰州亿晟出资结构及合伙人任职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 | 合伙人类型 | 职务/所属部门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王荣正 | 普通合伙人 | 董事长、总经理 | 1,013.00 | 50.65% |
| 序号 | 合伙人 | 合伙人类型 | 职务/所属部门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2 | 胡志朋 | 有限合伙人 | 副总经理 | 80.00 | 4.00% |
| 3 | 万里 | 有限合伙人 |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75.00 | 3.75% |
| 4 | 王小磊 | 有限合伙人 | 董事、副总经理 | 70.00 | 3.50% |
| 5 | 杨阳 | 有限合伙人 | 质保部 | 60.00 | 3.00% |
| 6 | 谢峰 | 有限合伙人 | 设备部 | 45.00 | 2.25% |
| 7 | 滕春莉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部 | 45.00 | 2.25% |
| 8 | 卞洪 | 有限合伙人 | 营销部 | 45.00 | 2.25% |
| 9 | 丁韶椿 | 有限合伙人 | 技术部 | 40.00 | 2.00% |
| 10 | 何燕 | 有限合伙人 | 采购部 | 40.00 | 2.00% |
| 11 | 智通勤 | 有限合伙人 | 财务部 | 40.00 | 2.00% |
| 12 | 杨正银 | 有限合伙人 | 技术部 | 35.00 | 1.75% |
| 13 | 杨召泽 | 有限合伙人 | 安环部 | 30.00 | 1.50% |
| 14 | 陈凌 | 有限合伙人 | 营销部 | 30.00 | 1.50% |
| 15 | 程淦昌 | 有限合伙人 | 技术部 | 30.00 | 1.50% |
| 16 | 贺献峰 | 有限合伙人 | 技术部 | 30.00 | 1.50% |
| 17 | 胡桂鹏 | 有限合伙人 | 技术部 | 30.00 | 1.50% |
| 18 | 陈思 | 有限合伙人 | 技术部 | 25.00 | 1.25% |
| 19 | 石秀记 | 有限合伙人 | 技术部 | 25.00 | 1.25% |
| 20 | 徐洪莉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部 | 25.00 | 1.25% |
| 21 | 景春明 | 有限合伙人 | 技术部 | 20.00 | 1.00% |
| 22 | 丁加俊 | 有限合伙人 | 技术部 | 20.00 | 1.00% |
| 23 | 邓胜荣 | 有限合伙人 | 技术部 | 20.00 | 1.00% |
| 24 | 钱君 | 有限合伙人 | 技术部 | 20.00 | 1.00% |
| 25 | 顾棚建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部 | 17.50 | 0.88% |
| 26 | 谢喜章 | 有限合伙人 | 技术部 | 15.00 | 0.75% |
| 27 | 周美兰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部 | 15.00 | 0.75% |
| 28 | 刘国平 | 有限合伙人 | 技术部 | 14.00 | 0.70% |
| 29 | 蔡小林 | 有限合伙人 | 安环部 | 12.50 | 0.63% |
| 30 | 洪爱松 | 有限合伙人 | 技术部 | 10.00 | 0.50% |
| 31 | 季华 | 有限合伙人 | 技术部 | 10.00 | 0.50% |
| 32 | 焦祖明 | 有限合伙人 | 技术部 | 5.00 | 0.25% |
| 33 | 张红奇 | 有限合伙人 | 技术部 | 5.00 | 0.25% |
| 序号 | 合伙人 | 合伙人类型 | 职务/所属部门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34 | 朱云飞 | 有限合伙人 | 技术部 | 3.00 | 0.15% |
| 合计 | 2,000.00 | 100.00% | |||
2、无锡弘创盈
| 企业名称 | 无锡弘创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11MABT0UD91U |
| 成立时间 | 2022年7月25日 |
| 认缴出资总额 | 1,250万元 |
| 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 | 王荣正 |
| 注册地址 | 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599-5(1号楼)四楼401-92室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关系 |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无锡弘创盈出资结构及合伙人任职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 | 合伙人类型 | 职务/所属部门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王荣正 | 普通合伙人 | 董事长、总经理 | 555.00 | 44.40% |
| 2 | 翁国良 | 有限合伙人 | 副总经理 | 80.00 | 6.40% |
| 3 | 祝鹏 | 有限合伙人 | 技术部 | 45.00 | 3.60% |
| 4 | 李湘江 | 有限合伙人 | 技术部 | 45.00 | 3.60% |
| 5 | 李小琴 | 有限合伙人 | 采购部 | 40.00 | 3.20% |
| 6 | 谢枫 | 有限合伙人 | 已离职 | 40.00 | 3.20% |
| 7 | 齐美中 | 有限合伙人 | 技术部 | 40.00 | 3.20% |
| 8 | 陆焱芳 | 有限合伙人 | 财务部 | 40.00 | 3.20% |
| 9 | 徐进生 | 有限合伙人 | 总经办 | 35.00 | 2.80% |
| 10 | 王德奎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部 | 35.00 | 2.80% |
| 11 | 孙忠 | 有限合伙人 | 设备部 | 35.00 | 2.80% |
| 12 | 钱孝辉 | 有限合伙人 | 技术部 | 30.00 | 2.40% |
| 13 | 童彪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部 | 30.00 | 2.40% |
| 14 | 储淼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部 | 25.00 | 2.00% |
| 15 | 姜冬冬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部 | 25.00 | 2.00% |
| 序号 | 合伙人 | 合伙人类型 | 职务/所属部门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6 | 刘坤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部 | 25.00 | 2.00% |
| 17 | 曹贵平 | 有限合伙人 | 技术部 | 25.00 | 2.00% |
| 18 | 葛俊 | 有限合伙人 | 技术部 | 25.00 | 2.00% |
| 19 | 石东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部 | 25.00 | 2.00% |
| 20 | 樊党声 | 有限合伙人 | 质保部 | 15.00 | 1.20% |
| 21 | 吴晴晴 | 有限合伙人 | 财务部 | 15.00 | 1.20% |
| 22 | 黄剑超 | 有限合伙人 | 技术部 | 10.00 | 0.80% |
| 23 | 陈先国 | 有限合伙人 | 采购部 | 10.00 | 0.80% |
| 合计 | 1,250.00 | 100.00% | |||
注:有限合伙人谢枫已离职,离职退出手续尚未办理。
除上述已设立的泰州亿晟、无锡弘创盈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或期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二)限售安排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以及通过前述主体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就股份限售事宜作出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相关内容。
(三)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在提升公司价值的同时为员工带来增值利益,实现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将持股对象利益与股东价值紧密联系起来,使持股对象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股份支付费用分别为648.64万元、1,299.30万元、1,042.78万元和316.17万元,占各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3.52%、7.36%、7.35%和3.33%,对净利润影响较小。除此之外,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无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控制权未因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而发生变更。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6,000.0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10,000.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的21.74%。本次发行均为新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发行前股本结构 | 发行后股本结构 | 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 | ||
| 股数(万股) | 比例 | 股数(万股) | 比例 | |||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
| 1 | 锡华投资 | 28,071.1345 | 77.98% | 28,071.1345 | 61.02% | 36个月 |
| 2 | 王荣正 | 3,283.1738 | 9.12% | 3,283.1738 | 7.14% | 36个月 |
| 3 | 王国正 | 1,477.4282 | 4.10% | 1,477.4282 | 3.21% | 36个月 |
| 4 | 泰州亿晟 | 875.5130 | 2.43% | 875.5130 | 1.90% | 36个月 |
| 5 | 无锡弘创盈 | 547.1957 | 1.52% | 547.1957 | 1.19% | 36个月 |
| 6 | 金浦智能 | 344.7333 | 0.96% | 344.7333 | 0.75% | 12个月 |
| 7 | 鼎祺融汇 | 295.4857 | 0.82% | 295.4857 | 0.64% | 12个月 |
| 8 | 太湖湾基金 | 242.2983 | 0.67% | 242.2983 | 0.53% | 12个月 |
| 9 | 无锡华创盈 | 218.8783 | 0.61% | 218.8783 | 0.48% | 36个月 |
| 10 | 无锡联德 | 147.7429 | 0.41% | 147.7429 | 0.32% | 12个月 |
| 11 | 祥禾涌骏 | 147.7429 | 0.41% | 147.7429 | 0.32% | 12个月 |
| 12 | 海南允杰 | 147.7429 | 0.41% | 147.7429 | 0.32% | 12个月 |
| 13 | 王爱华 | 98.4953 | 0.27% | 98.4953 | 0.21% | 36个月 |
| 14 | 泰伯一期 | 98.4953 | 0.27% | 98.4953 | 0.21% | 12个月 |
| 15 | 无锡点石 | 3.9399 | 0.01% | 3.9399 | 0.01% | 12个月 |
| 16 | 国泰海通君享锡华科技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 | 968.3168 | 2.11% | 12个月 |
| 17 | 电投绿色战略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495.0495 | 1.08% | 12个月 |
| 18 | 无锡市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 - | - | 495.0495 | 1.08% | 12个月 |
| 19 | 无锡国旭交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 - | 396.0396 | 0.86% | 12个月 |
| 20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 | - | 495.0495 | 1.08% | 12个月 |
| 21 | 网下比例限售 | - | - | 219.6033 | 0.48% | 6个月 |
| 股份 | ||||||
| 小计 | 36,000.0000 | 100.00% | 39,069.1082 | 84.93% | - |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 | - | 6,930.8918 | 15.07% | - | |
| 小计 | - | - | 6,930.8918 | 15.07% | ||
| 合计 | 36,000.0000 | 100.00% | 46,000.0000 | 100.00% | ||
六、本次上市前公司前10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106,245户,其中持股数量前
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 |
| 1 | 锡华投资 | 28,071.1345 | 61.02% | 36个月 |
| 2 | 王荣正 | 3,283.1738 | 7.14% | 36个月 |
| 3 | 王国正 | 1,477.4282 | 3.21% | 36个月 |
| 4 | 国泰海通君享锡华科技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968.3168 | 2.11% | 12个月 |
| 5 | 泰州亿晟 | 875.5130 | 1.90% | 36个月 |
| 6 | 无锡弘创盈 | 547.1957 | 1.19% | 36个月 |
| 7 | 电投绿色战略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95.0495 | 1.08% | 12个月 |
| 8 | 无锡市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 495.0495 | 1.08% | 12个月 |
| 9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495.0495 | 1.08% | 12个月 |
| 10 | 无锡国旭交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396.0396 | 0.86% | 12个月 |
| 合计 | 37,103.9501 | 80.67% | / | |
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一)战略配售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10,000.0000万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1.74%,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46,000.0000万股。
本次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3,000.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0.00%。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849.5049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8.50%,初始战略配售股数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150.4951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决定,包括以下几类: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3)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即国泰海通锡华科技资管计划。
(三)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国泰海通锡华科技资管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国泰海通锡华科技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968.3168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68%,获配金额为97,799,996.80元。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国泰海通君享锡华科技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5年10月13日
备案时间:2025年10月16日产品编码:SBHJ55募集资金规模:9,780.00万元认购金额上限:9,780.00万元管理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集合计划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实际支配主体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国泰海通锡华科技资管计划的出资人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等信息具体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员工类别 | 劳动合同签署单位 | 缴款金额(万元) | 专项资管计划的持有比例 |
| 1 | 王荣正 | 董事长、总经理 | 高级管理人员 | 锡华科技 | 5,000.00 | 51.12% |
| 2 | 翁国良 | 副总经理 | 高级管理人员 | 锡华科技 | 300.00 | 3.07% |
| 3 | 王小磊 | 副总经理、技术部部长 | 高级管理人员 | 锡华科技 | 465.00 | 4.75% |
| 4 | 朱昆 | 总经理助理 | 核心员工 | 锡华科技 | 120.00 | 1.23% |
| 5 | 梁普杨 | 总经理助理 | 核心员工 | 锡华科技 | 120.00 | 1.23% |
| 6 | 卞洪 | 营销部部长 | 核心员工 | 锡华科技 | 150.00 | 1.53% |
| 7 | 滕春莉 | 生产部部长 | 核心员工 | 锡华科技 | 270.00 | 2.76% |
| 8 | 储淼 | 生产部副部长 | 核心员工 | 锡华科技 | 315.00 | 3.22% |
| 9 | 孙忠 | 设备部部长 | 核心员工 | 锡华科技 | 420.00 | 4.29% |
| 10 | 智通勤 | 财务部经理 | 核心员工 | 锡华科技 | 320.00 | 3.27% |
| 11 | 陆焱芳 | 财务部主办会计 | 核心员工 | 锡华科技 | 300.00 | 3.07% |
| 12 | 吴萍 | 财务部专员 | 核心员工 | 锡华科技 | 150.00 | 1.53% |
| 13 | 杨阳 | 质保部部长 | 核心员工 | 锡华科技 | 210.00 | 2.15% |
| 14 | 樊党声 | 质保部副部长 | 核心员工 | 锡华科技 | 190.00 | 1.94% |
| 15 | 李小琴 | 采购部采购专员 | 核心员工 | 红旗起重 | 850.00 | 8.69% |
| 16 | 胡志朋 | 副总经理 | 高级管理人员 | 江苏锡华 | 330.00 | 3.37% |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员工类别 | 劳动合同签署单位 | 缴款金额(万元) | 专项资管计划的持有比例 |
| 17 | 杨建南 | 综管部部长 | 核心员工 | 锡华智能 | 270.00 | 2.76% |
| 合计 | 9,780.00 | 100.00% | ||||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注2:国泰海通锡华科技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注3:红旗起重指无锡市红旗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江苏锡华指江苏锡华铸造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锡华智能指江苏锡华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四)获配结果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类型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 1 | 电投绿色战略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4,950,495 | 4.95% | 49,999,999.50 | 12 |
| 2 | 无锡市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 4,950,495 | 4.95% | 49,999,999.50 | 12 | |
| 3 | 无锡国旭交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3,960,396 | 3.96% | 39,999,999.60 | 12 | |
| 4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4,950,495 | 4.95% | 49,999,999.50 | 12 |
| 5 | 国泰海通君享锡华科技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9,683,168 | 9.68% | 97,799,996.80 | 12 |
| 合计 | 28,495,049 | 28.50% | 287,799,994.90 | - | ||
(五)限售期限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10,000.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1.74%,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为10.10元/股。
三、每股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1、25.6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5.9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32.7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33.1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11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2025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0,000.0000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2,849.5049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8.5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190.2951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2,189.8135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4816万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4,960.2000万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4,929.9307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30.2693万股。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30.7509万股,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31%。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30元/股(按202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4.79元/股(按2025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01,000.0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12月1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F11323号)。经审验,截至2025年12月18日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0,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1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010,0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84,234,329.5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25,765,670.46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
100,00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825,765,670.46元。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8,423.43万元(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 序号 | 费用名称 | 不含增值税金额(万元) |
| 1 | 保荐承销费用 | 5,850.00 |
| 2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339.62 |
| 3 | 律师费用 | 641.51 |
| 4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494.34 |
| 5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97.96 |
| 合计 | 8,423.43 | |
注1:本次发行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注2:相较于招股意向书,根据发行情况将印花税纳入了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0.025%;
注3: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92,576.57万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106,245户。
十三、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F11128号)。上述期间的主要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5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F11241号)。上述期间的主要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概览”之“七、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内容,《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5年度业绩预计
2025年全年,公司经营业绩预计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吨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变动比例 |
| 营业收入 | 127,694.02~135,433.05 | 95,478.10 | 33.74%~41.85% |
| 销售数量 | 119,918.61~127,186.41 | 91,397.22 | 31.21%~39.16% |
| 净利润 | 20,422.25~21,659.96 | 14,192.95 | 43.89%~52.61% |
| 扣非归母净利润 | 20,388.71~21,626.42 | 14,026.02 | 45.36%~54.19% |
注:上表2025年度业绩预计情况系公司初步测算和分析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由上表,基于风电行业需求快速增长的背景,结合公司客户拓展良好与目前在手订单充足等因素,公司预计2025年度收入、销量及净利润同比实现较大幅度增长,其中扣非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长幅度高达45.36%~54.19%。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自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即2025年6月30日)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期间,公司经营状况正常,公司所处行业的产业政策及行业市场环境、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公司适用的税收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已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情况如下:
|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 1 | 锡华科技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 | 458583079253 |
| 2 | 锡华科技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86030000056888888 |
| 3 | 锡华科技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408440100110118888 |
| 4 | 江苏锡华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510905467910888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保荐人国泰海通认为锡华科技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条件。国泰海通同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人的基本情况
| 名称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朱健 |
|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
| 联系电话 | 021-38676666 |
| 传真 | 021-38670666 |
| 保荐代表人/联系人 | 何立、吴俊 |
| 项目协办人 | 陈杰 |
| 项目组成员 | 戴奥、秦寅臻、赵庆辰、邢丞栋、陈通、何梓豪、施滨韬 |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作为锡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国泰海通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指定何立、吴俊为锡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何立:现任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7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负责或参与锡华科技IPO、星德胜IPO、佳源科技IPO、汇成股份IPO、骏成科技IPO、之江生物IPO、肇民科技IPO、汇成股份可转债、安图生物可转债、蓝天燃气IPO、天海电子IPO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吴俊:现任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2011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主要负责或参与了锡华科技IPO、鹏辉能源IPO、立昂技术IPO、上海雅仕IPO、嘉泽新能IPO、金力永磁IPO、金博股份IPO、凯因科技IPO、肇民科技IPO、骏成科技IPO、汇成股份IPO,以及金风科技(A+H)配股、鹏辉能源可转债、泰瑞机器非公开发行股票、立昂技术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锡华投资承诺“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四、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的,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如本公司未履行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予以赔偿。”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荣正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四、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履行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
五、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陆燕云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四、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履行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泰州亿晟、无锡弘创盈、无锡华创盈承诺“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在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方式进行。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四、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的,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如本企业未履行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予以赔偿。”
5、发行人其他股东王国正、王爱华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在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方式进行。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四、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履行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
6、发行人申报前12个月增资入股的股东金浦智能、鼎祺融汇、太湖湾基金、无锡联德、泰伯一期、海南允杰、无锡点石、祥禾涌骏承诺
“一、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四、在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方式进行。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五、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的,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如本企业未履行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予以赔偿。”
7、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小磊、沈广平、翁国良、胡志朋、万里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四、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五、在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方式进行。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六、在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七、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8、发行人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祝鹏、杨阳、陆焱芳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
三、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四、在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方式进行。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五、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锡华投资承诺
“一、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在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二、本公司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股份的条件、数量及方式、价格、期限如下:
(一)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公司出具的各项承诺所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公司方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二)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每年减持股份的合计总数不超过上一年末持有发行人股份的25%。若减持当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情形的,则上一年末总股本基数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减持股份的方式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四)减持股份的价格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届时二级市场的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但转让前后股票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除外。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五)减持股份的期限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将提前十五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本公司将在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股份减持。
三、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另有要求的,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四、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的,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如本公司未履行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予以赔偿。”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荣正、陆燕云承诺
“一、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在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二、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股份的条件、数量及方式、价格、期限如下:
(一)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所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方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二)减持股份的数量
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每年减持股份的合计总数不超过上一年末持有发行人股份的25%。若减持当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情形的,则上一年末总股本基数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方式进行。
(四)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届时二级市场的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但转让前后股票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除外。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五)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将提前十五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本人将在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股份减持。
三、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四、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履行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锡华科技承诺
“一、公司承诺,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形时,公司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确认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所述职责。
二、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按照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一)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公司将立即停止发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如有)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公司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回购义务的,公司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2、发行人控股股东锡华投资承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现就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作出如下承诺:
一、承诺人承诺,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形时,承诺人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确认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所述职责。
二、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承诺人未按照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人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一)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承诺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承诺人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止。”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荣正、陆燕云承诺
“一、本人承诺,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形时,本人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确认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所述职责。
二、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一)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人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止。”
4、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承诺人承诺,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形时,承诺人将积极配合公司按照股东大会审议确认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所述职责。
二、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承诺人未按照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人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一)承诺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承诺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如有)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承诺人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止。”
(四)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承诺
1、发行人锡华科技承诺
“一、若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五个工作日内,对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二、若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公司上市后有配股、利润分配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三、若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公司将在五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以下金额的货币资金:发行新股股份数×(股票发行价+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用于公司履行回购股份及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如公司上市后有配股、利润分配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2、发行人控股股东锡华投资承诺
“一、若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五个工作日内,督促公司就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二、若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五个工作日内,督促公司回购公司本次发行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则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将当年及其后年度公司应付的公司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得转让,直至履行
相关承诺。”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荣正、陆燕云承诺“一、若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五个工作日内,督促公司就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二、若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五个工作日内,督促公司回购公司本次发行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将当年及其后年度公司应付的公司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得转让,直至履行相关承诺。”
(五)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承诺
、发行人锡华科技承诺
“一、保证本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若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被认定为欺诈发行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履行完毕相关审批手续后,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本公司上市后有配股、利润分配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三、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被认定为欺诈发行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若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锡华投资承诺
“一、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被认定为欺诈发行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履行完毕相关审批手续后,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本公司上市后有配股、利润分配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三、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被认定为欺诈发行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若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荣正、陆燕云承诺
“一、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被认定为欺诈发行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履行完毕相关审批手续后,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本人上市后有配股、利润分配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三、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被认定为欺诈发行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若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锡华科技承诺
“一、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的措施
1、稳步推进公司经营战略,完善经营理念,提升市场竞争力及市场占有率
公司将引进优秀人才,为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供智力支持;继续关注客户需求,通过不断创新来满足客户的需求,提升客户体验;继续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研发理念,紧密跟随行业前沿技术与市场动态,不断加大技术创新力度。
公司将密切关注市场变化趋势,围绕核心技术、产品创新、业务延伸、营销服务和人才建设等方面的战略规划,积极稳步推进各项工作进程,把握市场机遇,不断强化自身的综合实力,努力提高市场份额,提升竞争优势。
2、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升经营管理效率,为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行使投资者的权利,董事会能够按照《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同时,公司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实施募投项目,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确保募集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公司已对本次募投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募投项目的建设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若项目顺利实施,将大幅度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尽早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
4、完善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建立了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条款进行了相应规定。
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本公司将按照《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并广泛听取投资者尤其是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本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强化对投资者的收益回报。
同时,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上述填补回报的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提高投资者回报的承诺为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经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等文件中作了相应的制度安排。同时,公司制订了上市后投资者分红回报的规划,已建立了健全有效的投资者回报机制。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情况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积极实施对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提升对投资者的回报。
三、约束措施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于每季度就本承诺的遵守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违反本承诺情形的,公司将制定改正措施,并积极落实相关措施,就违反本承诺之事实及改正措施,进行自愿性的信息披露。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全体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并保证本承诺的措施得到有效地遵守。”
2、发行人控股股东锡华投资承诺“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为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的利益。
本公司同时承诺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作为控股股东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荣正、陆燕云承诺
“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为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的利益。
本人同时承诺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作为实际控制人对
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4、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承诺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承诺人承诺对承诺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承诺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承诺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承诺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承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承诺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承诺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八、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承诺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七)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锡华科技承诺
“一、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措施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以及《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二、关于承诺未能履行的约束措施上市后,如果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有权主体可自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采取相应惩罚/约束措施,公司对此无任何异议。”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荣正、陆燕云承诺“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二、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三、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发行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承诺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承诺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二、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的);
三、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八)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锡华科技、发行人控股股东锡华投资、实际控制人王荣正、陆燕云、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承诺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联席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承诺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承诺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如本所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承诺或者重大遗漏,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资产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如本机构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承诺或者重大遗漏,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锡华科技承诺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三、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并将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公司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
准。”
2、发行人控股股东锡华投资承诺“本企业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江苏锡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本公司将依法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二、如果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如果因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公司有权扣减本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四、在本公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荣正、陆燕云承诺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作为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本人将依法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二、如果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如果因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四、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发行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承诺人”)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若未能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承诺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承诺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如有)、津贴(如有)以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承诺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二、如果因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锡华投资承诺
“一、本公司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控制对锡华科技构成竞争的经济实体、业务及活
动。
二、本公司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锡华科技相同或相似的、对锡华科技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锡华科技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本公司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凡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从事任何可能会与锡华科技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按照锡华科技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锡华科技,由锡华科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锡华科技存在同业竞争。
四、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发行人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发行人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五、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荣正、陆燕云承诺
“一、本人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控制对锡华科技构成竞争的经济实体、业务及活动或在该经济实体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二、本人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人的关联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锡华科技相同或相似的、对锡华科技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锡华科技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本人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凡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从事任何可能会与锡华科技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按照锡华科技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锡华科技,由锡华科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锡华科技存在同业竞争。
四、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发行人经济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发行人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五、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十一)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锡华投资承诺
“一、本公司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公司及所属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三、本公司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本公司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若本公司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发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则此种关联交易必须按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避免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保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
四、本公司不利用自身在发行人的持股及重大影响,谋求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及本公司投资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自身在发行人的持股及重大影响,谋求与发行人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五、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荣正承诺
“一、本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及所属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三、本人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本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若本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发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则此种关联交易必须按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避免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保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
四、本人不利用自身在发行人的持股、任职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投资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自身在发行人的持股、任职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与发行人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陆燕云承诺
“一、本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及所属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三、本人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本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若本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发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则此种关联交易必须按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避免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保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
四、本人不利用自身在发行人的持股及重大影响,谋求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投资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自身在发行人的持股及重大影响,谋求与发行人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十二)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锡华投资承诺
“一、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
二、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荣正、陆燕云承诺
“一、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
二、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关于社保公积金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锡华投资承诺
“针对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员工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的事项,如因相关主管部门要
求或司法机关认定、相关权利主体请求或其他原因,发行人和/或子公司被要求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缴纳滞纳金、支付赔偿等款项的,本单位将承担相关的缴纳义务;如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因上述问题遭受任何罚款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时,相应的经济责任亦由本单位承担,以确保不会给发行人和/或子公司造成额外支出及遭受任何损失,不会对发行人和/或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荣正、陆燕云承诺“针对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员工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的事项,如因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或司法机关认定、相关权利主体请求或其他原因,发行人和/或子公司被要求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缴纳滞纳金、支付赔偿等款项的,本人将承担相关的缴纳义务;如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因上述问题遭受任何罚款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时,相应的经济责任亦由本人承担,以确保不会给发行人和/或子公司造成额外支出及遭受任何损失,不会对发行人和/或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四)关于劳务派遣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荣正、陆燕云承诺“如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前未能遵守劳务派遣用工有关的法律、法规而被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缴纳罚款或被要求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本人将承担相关的缴纳义务,以确保不会给发行人和/或子公司造成额外支出及遭受任何损失,不会对发行人和/或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五)关于银行转贷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荣正、陆燕云承诺“一、本人全面知晓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银行转贷情况,本人未从发行人的银行转贷行为中获得任何形式的收益,发行人的利益亦未遭受任何形式的损害,本人不存在违反发行人内部管理制度私自操作的情形。
二、如发行人因银行转贷被涉贷银行追究违约责任的,本人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因上述问题遭受任何罚款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时,相应的经济责任亦由本人承担,以确保不会给发行人和/或子公司造成额外支出及遭受任何损失,不会对发行人和/或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六)关于票据找零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荣正、陆燕云承诺
“一、本人全面知晓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发生的票据找零情况,本人未从发行人的票据找零行为中获得任何形式的收益,发行人的利益亦未遭受任何形式的损害,本人不存在违反发行人内部管理制度私自操作的情形。
二、如发行人因票据找零被相关银行追究违约责任的,本人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因上述问题遭受任何罚款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时,相应的经济责任亦由本人承担,以确保不会给发行人和/或子公司造成额外支出及遭受任何损失,不会对发行人和/或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七)关于业绩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锡华投资承诺
“在继续遵守已承诺的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基础上,本公司进一步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二、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三、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的,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及时、充分
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荣正、陆燕云及其一致行动人泰州亿晟、无锡弘创盈、无锡华创盈、王国正、王爱华承诺
“在继续遵守已承诺的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基础上,本人/本企业进一步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二、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三、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的,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已出具有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联席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