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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正新材:董事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3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24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三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制...... 1

第三章薪酬的标准和发放...... 2

第四章薪酬的调整...... 2

第五章薪酬的止付追索...... 3

第六章附则......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司董事依法履行职权,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健全公司薪酬管 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

(一)公司指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成员;其中,董事由内部董事、外部董事、 独立董事构成;

(三)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 董事;

(四)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董事; (五)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关于 独立董事的规定选举和聘任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的董事。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且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内部董事,领取津贴的独立董 事以及外部董事不适用本制度中关于薪酬约定。

第四条董事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匹配,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及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制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制定、考核和管理,负责对公 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董事薪酬方案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 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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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公司对外部董事发放津贴,津贴参照同行业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确认;独立董事津 贴的发放,根据公司股东会通过的《独立董事津贴制度》确定。津贴按月度平均发放,并由公司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及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薪酬方案的具体 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标准和发放

第九条公司董事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 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公司董事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 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条公司董事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 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若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应当在董事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薪酬变化是否符合 业绩联动要求;若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 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二条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 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任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 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 项目,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四章薪酬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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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 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公司应当分析同行业的薪资情况,与自身经营情况相结合,作 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 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即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及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职能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五章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七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 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3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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