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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通集团:子公司管理制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0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合理有效地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级监管规定及《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法设立的,或者通过收购方式获得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形式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或收购形成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或通过收购部分股权形成的,公司控股超过50%(不含50%),或50%以下(含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公司依照《公司法》及上级监管部门的要求,以股东或控制人的身份并依据子公司章程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加强对子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第六条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管理层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和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对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价格或对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第七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下属子公司执行本制度进行监督,并按照公司相关要求逐级建立管理控制制度。

第三章子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八条设立子公司或通过并购形成子公司,必须经公司进行投资论证,依照《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授权的其他文件规定的权限进行审议批准。

第九条子公司在公司的总体目标框架下,依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子公司的规定,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同时接受公司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公司通过推荐或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办法实现对子公司的治理监控和管理。公司推荐或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应由公司有权决策机构讨论通过,再根据子公司章程规定,由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或者聘任。公

司推荐或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保护股东利益。

第十一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会议通知和议题需在会议召开5日前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报董事会秘书审核有关重大事项是否需要经过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或批准,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由公司授权委托指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推荐或委派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股东代表在会议结束后将会议相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汇报。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下属子公司日常运营管理及协调。

第十四条子公司应建立能够指导企业经营工作的、以财务核算为基础的预算管理体系,确保按计划完成年度经营目标。各子公司应于每年年末,在公司的指导下,由子公司总经理组织、编制提出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公司审批。对于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应及时分析原因、反馈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预算的调整应当履行以上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子公司的总经理应及时向公司汇报经营工作情况,并向公司归口职能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文件,作为对该子公司当年经营班子考核的重要依据。

子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

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年度财务报告按照公司财务管理部要求的时间送交公司及各位股东。

第十六条子公司必须建立严格的文档管理制度,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章程、营业执照、印章、年检报告书、各部门有关批件、有关联营、合作、合资等正式经济合同重要文本等,必须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涉及公司整体利益的文件报公司备案。

第五章财务、资金及担保管理

第十七条子公司从事的各项财务活动不得违背《企业会计准则》、税收征管等国家法规、政策的要求,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依据公司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各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子公司应根据各企业自身经营特征,按公司财务管理部的要求定期报送报表、财务分析等相关文件。

第十九条各子公司应比照每一年的财务预算,积极认真地实施经营管理,加强成本费用控制,尽最大努力完成目标任务。

第二十条子公司购置以及处置金额较大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固定资产须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执行购置或处置。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应在履行子公司审议程序后报公司及时进行披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相互担保。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贷款子公司应履行债务人职责,接受公司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六章重大事项报告以及协助信息披露第二十三条各子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对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相对应的授权规定对重大事项履行审批程序。第二十四条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公司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凡属相关责任人未能及时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报告义务的,将追究其相应责任。第二十五条各子公司应严格遵守《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等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审计第二十六条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审查子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协助各企业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体系。

第二十七条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第二十八条子公司必须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全面提供审计所需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未尽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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