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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达股份: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万峰)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26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2025年的工作中,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现将本人2025年度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李万峰,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6年生,毕业于桂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工商管理硕士,律师,仲裁员。主要从事重大民商事诉讼及非诉业务办理,多次参与广西区内大中型企业设立、分立及股权收购、转让,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等重大项目,并曾多次获得“南宁市优秀律师”、“南宁市优秀青年律师”等荣誉称号。自2002年4月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历任广西桂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副主任、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监委会委员、管委会委员。现任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福达股份独立董事。

本人除在公司任独立董事职务外,未在其他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职务。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独立董事,我已向公司提供了独立性确认函,我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子公司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则所要求的独立董事独立性,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12次董事会会议、3次股东会。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均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列席股东会,无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其中: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其中: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会的次数
121210003

本人本着勤勉务实、客观审慎、诚信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会议资料,主动询问和了解所需要掌握的情况和信息,并结合本人在法律领域的专业知识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在了解审议事项的基础上,以审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和发表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各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各议案未提出异议,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2、出席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2025年度,未有需要召开提名委员会情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2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召开4次会议。本人均亲自参加了相关会议,未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情况。此外,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本人亲自出席了会议。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出席任职的相关会议,对于提交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议案,均在会前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与高管、相关部门负责人员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利用自身的法律领域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并以严谨的态度独立行使表决权,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本人任职的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对各项议案均投出同意票,未出现反对或弃权票的情况。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查了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同时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保持紧密联系,通过参加审计沟通会议、审阅关键审计事项以及讨论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风险点,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三)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2025年度,本人利用参加公司股东会的机会,充分倾听与会中小股东的意见建议,本人通过线上方式参加了公司三次业绩说明会,积极与投资者在线上进行了沟通交流,发挥独立董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让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业绩等具体情况。同时,本人也时刻关注媒体、网络对公司的报道和评论,与公司管理层充分沟通,提供相

关建议意见,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情况2025年度,本人充分利用参加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会、项目开工仪式等机会到公司进行实地办公,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现场沟通,认真听取公司管理层关于公司定期报告、关联交易、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现金分红、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详细汇报。对于本人重点关注内控规范体系建设、监管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公司规范运作与信息披露合规等关键领域,积极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探讨。凭借自身专业知识,针对公司规范运作方面提出了诸多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公司每月向本人传递舆情报告及公司经营情况相关文件,方便本人更全面了解公司在资本市场的情况及公司月度整体经营情况;同时本人还通过电话沟通、微信工作群、公众媒体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和重大事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部等职能部门与本人建立了稳定、有效的沟通机制,通过会前汇报沟通、重大事项专项沟通、日常联系等方式,协助本人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重大事项决策以及重点项目进展。在股东会、董事会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公司认真细致地准备会议材料,并向本人及时、详细提供相关资料,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公司积极予以采纳,对要求补充的信息及时进行了补充或解释,保证了本人有效行使职权。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与其他独立董事一同核查了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通过审查,我们认为: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交易的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未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关联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所述,我们同意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在日常的监督与核查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关联交易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在财务信息方面,公司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对应报告期内经营管理和财务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内部控制方面,公司已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依法合规披露了《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内部控制符合公司实际,具有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不存在重大和重要缺陷。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本人认为,公司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拟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年报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该事项已经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聘用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本人审议该议案时,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资格、专业胜任能力及上一年度履职情况进行充分评估,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同意继续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担公司2025年度审计工作。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发生变化。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未有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与其他委员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及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系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股权激励相关事项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与其他委员对股权激励解锁及回购事项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相关规定,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同意为44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1,707,000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鉴于公司7名第二类激励对象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合计558,000股限制性股票。本人认为,公司关于股权激励解锁和回购注销的相关议案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4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均按规定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的职责,恪尽职守、勤勉诚信;积极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能够做到以独立客观的立场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提供了实质性的协助支持。

2026年,本人将继续秉持谨慎、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本着对公司负责、对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强化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一方面加强自身学习,特别是有关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方面的法规学习和理解;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的沟通合作,凭借业务专长,为公司发展献计献策,以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万峰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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