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拟对特定信息进行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应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董事会秘书通报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涉及需要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同时填写并提交《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认为该等信息可暂缓、豁免披露的,审核和办理相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手续;
(三)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并签字确认;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并妥善
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一: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 ||||
| 申请人员 | 申请日期 | |||
| 申请部门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类型 | 暂缓?豁免?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 是?否? |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作出书面保密承诺 | 是?否? | |
| 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 董事长审批意见 | ||||
附件二: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业务类型 | 暂缓?豁免? | ||||||||
| 序号 | 知情人姓名 | 所在单位 | 所在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注1)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知悉时间 | 知悉方式(注2)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注1:知情人所在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第三方中介机构、本公司等;
注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附件三: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________(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作为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利用该信息为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提供建议;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等文件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