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
资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其他投资。第三条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
(三)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培育核心竞争力;
(四)坚持科学发展观,投资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量力而行,科学论证与决策。
第二章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的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按照《公司法》、《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后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本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委托理财除外),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相同交易类别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发生额达到第五条规定且未达到第六条之规定时,需提交董事会审议。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六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
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本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委托理财除外),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相同交易类别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发生额达到第六条之规定时,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第七条除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外,
其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后续日常管理第八条总经理于每年年初拟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纳入预算管理并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第九条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总经理可于年度投资计划之外选择投资项目,拟订投资方案。
并根据决策权限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由总经理组织实施。第十条年度投资计划如需要调整,或单个投资项目、投资预算需要调整的,由总经理组织
相关部门做出论证后再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第十一条公司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第十二条公司负责跟踪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并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价。第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口拒
绝或逃避监督。第十四条总经理须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第十五条若投资项目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或内部审
计发现其他问题,由总经理负责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在投资项目通过后及实施过程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如发现该方
案有重大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应提请总经理、董事会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经过股东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股东会进行审议。第十七条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向总经理、
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第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检查。第十九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
定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