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公司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统称为“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是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e互动平台、公司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接待和推广工作。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积极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重诚信,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规范运作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第四条公司应当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提供便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六条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二)公司不得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或互动平台泄露、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活动中交流的信息或互动平台上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四)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形式与要求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八条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e互动平台、电话、邮箱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来访、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第九条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022-24828086,投资者可于工作日的工作时间进行电话咨询,为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由专人负责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条公司在官方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用于发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内容。投资者可通过发送邮件至投资者邮箱:
cashwaytech@cashwaytech.com进行提问,公司将派专人负责回答投资者问题。同时投资者亦可在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上发问,公司亦会及时回答投资者的问题。
第十一条公司应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十二条公司应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十三条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充分考虑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第十五条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定期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事先公告,说明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定期报告披露后,公司应当积极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
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十六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七条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强化服务意识,切实履行投诉处理首要责任。加强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及时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支持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公司应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
(二)双方当事人姓名;
(三)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内容。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董事会办公室由专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并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的制度、程序,建立工作机制,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九)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客观、真实、全面地报道公司情况,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十)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一)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第二十四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做好公司与外部参与人员的前期沟通工作,提前确定活动内容、人员安排,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定期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对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